統計調查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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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調查方案

統計調查方案范文1

對我鎮黨政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社會工作人才等六支人才隊伍情況進行調查統計。調查的對象是在鎮內的法人單位和農村住戶中16周歲及以上居民。調查的范圍為我鎮所有行政村、駐地單位。調查時點為2015年10月20日24時整。

二、任務分工

人才資源統計調查工作是省委組織部安排的重要任務,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調查任務重,參與部門多,工作難度大。各部門要按照全省的統一部署和要求,明確職責分工,強化工作落實,突出重點,優化方式,創新手段,認真做好調查的宣傳動員和組織實施。

1、黨建辦:負責全鎮人才資源統計調查全面工作。統籌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財政所、招商辦、農業辦、民政所、統計所、國稅分局、地稅分局、工商所等部門共同做好全鎮人才資源調查統計工作。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負責對鎮人才資源統計部門及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指導。

3、財政所:做好統計調查工作經費落實工作,確保調查工作順利進行。

4、統計所:協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做好人力資源調查業務指導審核、微機錄入等工作。

5、民政所:負責做好全鎮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統計調查工作。

6、農業辦:負責做好全鎮農村實用人才統計調查工作。

7、國稅分局、地稅分局、工商所、金融等部門:協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進行人才資源統計調查,督促全鎮非公有制經濟領域企業及時填報人才資源統計調查報表。

三、組織實施

1、成立調查工作領導小組。成立鎮人才資源統計調查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名單附后),負責調查的組織實施工作。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

2、制定工作方案。制定全鎮人才資源統計調查工作方案,分解任務、明確時間進度和目標要求。鎮人才資源統計調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明確各環節完成時限。

3、動員部署。10月28日組織召開全鎮人才資源統計調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動員會議,安排部署工作任務。

4、加強培訓。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要加強對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確保工作順利開展。

5、加強宣傳。要充分利用廣播、標語等新聞媒體進行宣傳,取得調查單位和個人的理解與支持。

6、開展調查。動員會議結束后,人才資源統計調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村、各企業要迅速啟動調查工作,整個調查工作11月17日前全部完成。

7、匯總統計數據。匯總人才資源統計數據,對統計數據進行分類整理、分析和評估。紙質表格經單位法人(負責人)簽字蓋章后于11月17日前上報鎮人才資源統計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上報電子統計數據。鎮人才資源統計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數據進行匯總整理后,于11月20日前報縣人才資源統計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組織保障

1、高度重視。各單位要把此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工作順利開展。黨建辦要認真組織開展好本次人才資源統計調查工作,切實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協調解決相關經費,營造宣傳輿論氛圍,確保人才資源統計調查工作順利開展。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要切實履行好職責,牽頭安排部署本次人才資源統計調查工作,創新工作方式方法,認真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全程掌握工作進度,加強審核把關,確保數據科學合理、真實準確。

3、經費保障。財政所要強化工作保障力度,確保工作順利進行。

4、統計所、民政所、農業辦、經濟發展辦公室要按照任務分工認真組織開展工作,加大對人才資源統計調查工作的指導力度;國稅分局、地稅分局、工商所、金融等部門要密切配合辦事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所,加強協作,共同做好人才資源統計調查工作。

統計調查方案范文2

一、調研目的

(一)強化工作落實。通過調研及時掌握各地統計工作的基本情況、主要困難和成功經驗;及時發現統計工作薄弱環節,并加強工作督導,強化工作落實,是持續貫徹“三嚴三實”專題教育要求、深化“走基層”活動的重要舉措。

(二)掌握經濟形勢。通過調研及時掌握經濟運行基本特征、運行質量、主要問題,有助于更加準確、清楚地發現經濟運行的苗頭性、趨勢性問題,是全面提升統計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重要保障。

二、調研內容

(一)調研經濟運行情況。深入基層一線掌握了解經濟運行實況,弄清制約發展的機制制度障礙。堅持經濟形勢調研與“百千萬”企業調研走訪活動相結合,與統計反映實際需求相結合,切實摸清經濟運行的規律和變化特征。

(二)掌握工作落實情況。全面掌握基層貫徹落實川府發〔2015〕22號文件和重大統計任務部署情況,重點掌握基層在推進統計法治建設、重點統計改革、質量體系建設、基層基礎建設、統計信息化建設、統計智庫建設、部門統計管理、全面落實從嚴治黨等方面的實效。(具體見附件一)

(三)幫助基層營造環境。針對基層統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調研督查的方式,敦促和幫助基層采取有效舉措化解統計工作難題,努力為基層營造良好的統計工作環境。

三、調研方式

(一)實地考察。深入企業調研,實地了解企業經營狀況,厘清制約企業發展因素,聽取企業對當前政策環境的建議和感受,對政策的有關期盼,了解企業統計規范化建設各項指標落實情況,在推進企業統計過程時需要政府解決的問題;深入市縣鄉實地查看基層統計機構、日常管理、基礎設施建設、統計服務等基層基礎建設情況。

(二)聽取匯報。與地方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座談,聽取基層和相關部門工作匯報,既要了解基層經濟運行情況和苗頭性趨勢性問題,也要了解統計法律、統計制度、工作要求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以及基層和部門在推進統計工作所面臨的困難問題。

(三)交換意見。根據調研了解的情況,與地方政府分管領導和統計部門負責同志及時交換意見。重點是針對法律法規、政府文件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提出指導性意見,爭取地方政府和部門領導支持,做好統計重點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組織調研。按照局領導分片聯系市(州)工作機制,由局領導確定具體調研重點、調研時間和調研對象,帶領分管處室同志深入一線調研。調研工作原則上應覆蓋政府文件要求、覆蓋重點工作要求、覆蓋各個領域和相關部門。

(二)強化責任落實。調研應把握重點,提高調研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應按調研督查內容逐項開展,具體時間和主題由分管局領導根據工作需要自行安排,原則上工作督導方面的調研應于10月底前,經濟形勢方面的調研根據需要開展。

統計調查方案范文3

第一條為加強對部門統計調查的管理和監督,規范部門統計調查行為,提高統計調查的整體效率,減輕被調查者負擔,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提高共享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經授權代主管部門行使統計職能的國家級集團公司和工商領域聯合會或協會、經國務院授權具有一定行政職能的人民團體開展的統計調查,以及上述部門和單位與其他部門聯合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法院、檢察院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統計調查,是指部門搜集國民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情況,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各類統計調查。包括以數字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以表格、問卷、電訊(電報、電話、傳真等)、磁盤磁帶、網絡通訊(網絡表格、電子郵件等)等為介質的普查、經常性調查、一次性調查、試點調查等。

第二章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的管理

第四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統一管理和協調部門統計調查。國家統計局管理和協調國家一級部門制定的統計調查;縣及縣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統計局管理和協調同級部門的統計調查。

第五條部門的綜合統計機構統一組織、管理和協調本部門各職能機構的統計調查活動,制定本部門的統計調查總體方案。部門內其它職能機構無權單獨制定統計調查項目。

第六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通過建立審批備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調查項目公布制度、跟蹤檢查制度、舉報制度,對部門統計調查進行管理。

第三章制定統計調查項目的基本原則與要求

第七條國家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經授權代主管部門行使統計職能的國家級集團公司和工商領域聯合會或協會、經國務院授權具有一定行政職能的人民團體,可以制定與職能范圍相對應的統計調查項目。

國務院臨時機構,一般不得直接制定統計調查項目。工作需要的統計資料,應當向有關部門搜集、加工。確有需要調查的,須事先取得國家統計局的同意,方可制定統計調查。

法院、檢察院可制定業務情況統計調查項目。

第八條統計調查項目的立項必須有充分的理由。調查要有明確的目的和資料使用范圍。

第九條統計調查的內容和調查范圍必須與部門的職能相一致,必須符合既定的政府綜合統計與部門統計的分工原則。

第十條統計調查項目必須兼顧需要與可能,充分考慮基層調查人員和被調查對象的承受能力。必須符合精簡、效能的原則。凡一次性調查能滿足需要的,不搞定期調查;凡非全面調查能滿足需要的,不搞全面調查。最大限度地減少調查頻率,縮小調查規模,降低調查成本。

第十一條調查項目中的報表表式和文字說明必須規范;指標解釋和計算方法必須科學;調查內容要簡明扼要,不能與其他調復、交叉、矛盾。

第十二條調查項目中的統計標準和分類必須與政府綜合統計部門規定使用的標準和分類相一致。涉及政府綜合統計部門規定以外的專業標準和分類,要與有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相一致。尚無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必須嚴格按照標準化科學及分類科學的原理進行歸納和設計,并在使用前征求政府綜合統計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所使用的調查方法要科學合理。要結合調查目的和要求選擇最適當的調查方法,以獲得最大的調查效益。避免由于調查方法使用不當給基層造成過重負擔和產生數據質量問題。

第十四條重大調查項目必須經過研究論證和試點,必須有完備的論證材料和試點材料。

第十五條調查者必須依法使用調查資料,對屬于國家秘密的統計資料,必須保密;對屬于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和在統計調查中知悉的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章審批及備案程序

第十六條部門建立以系統內單位為對象的調查項目,須報同級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備案;部門建立調查范圍涉及到系統外單位的統計調查項目,必須報同級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審批,在取得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的同意或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系統內是指:與部門有直接隸屬關系的單位及部門的派出機構;省及省以下與部門對口設立的管理機構;國家級集團公司所屬企業。除此之外均屬系統外。

第十七條審批及備案程序的有關時間規定:

(一)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在收到部門正式申請函及完整的相關資料后,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完成時間以復函日期為準。

(二)部門收到復函后,在20個工作日內將布置調查的正式文件、調查方案和調查表式送達政府綜合統計機構,以便及時在“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庫”中建立或更新記錄,以及履行公文存檔手續。

(三)對有關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不可預知、有特殊時效性要求的調查,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將根據特事特辦的原則,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審批工作,備案項目可事后補辦。

第十八條部門統計調查項目送審及備案時,須備齊以下文件:

(一)以部門名義發出的申請審批或備案的函。

(二)調查方案和表式。包括:總說明、報表目錄、基層表式、綜合表式、統計標準和分類目錄、指標解釋、邏輯關系及抽樣方案(針對抽樣調查)等。應明確表述調查目的、調查對象、統計范圍、調查方法、調查頻率、填報要求、報送渠道、時間要求等。

(三)相關文件。包括新建立該調查項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調查項目的研究論證材料及試點報告等。

第十九條制定統計調查的部門,在將調查方案送審的同時,要認真填寫《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對送審的部門統計調查進行初審,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部門應積極配合,及時作出說明和解釋,并按照修改意見認真進行修改;如有不同意見,雙方應進一步研究磋商達成一致。否則由國家統計局進行最終裁決,部門應按最終裁決意見進行修改。

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對送備案的部門統計調查提出修改意見和完善建議。

第二十一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對部門統計調查的具體審核工作完成之后,以統計局名義發函批復。批復分為:同意實施;不同意實施;建議暫緩實施三種。部門收到批復后,應嚴格按照批復執行。

第二十二條部門收到同意實施的復文后,要及時印制調查方案和調查表式,起草布置實施的部門文件,部署調查工作。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實施調查、延期實施調查或需調整變更調查方案的,須及時向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報告說明。

第二十三條調查范圍涉及到省及省以下單位的部門調查,在將調查任務逐級布置時,應及時通知同級政府綜合統計機構。

第二十四條對部門內職能機構為監控生產經營活動的具體環節而建立的內容專一、分類至細、頻率固定的業務統計項目,在其內容不與其它統計調查項目重復的前提下,可向政府綜合統計機構提出申請,由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研究同意后,授權部門的綜合統計機構進行定期審批管理。部門的綜合統計機構審批后,須將調查方案送政府綜合統計機構,以便納入“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庫”。

第五章調查的法定標識和有效期

第二十五條部門統計調查經政府綜合統計機構批準或備案后,必須在報表的右上角標明法定標識。法定標識包括:

(一)表號;

(二)制表機關;

(三)批準機關/備案機關;

(四)批準文號/備案文號;

(五)有效期截止時間。

第二十六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對部門統計調查實行有效期管理制度。批準的年度調查及其調查周期小于一年的定期調查的有效期為兩年;普查、一次性調查、調查周期大于一年的定期調查,其有效期到該次調查的資料上報結束時止。備案的定期調查的有效期為三年;一次性調查的有效期到該次調查的資料上報結束時止。有效期皆以復函的日期為起點計算。

超過有效期的調查項目,一律自動廢止。如需要繼續執行,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在有效期內發生變化的調查項目,應隨時辦理重新審批或備案手續。

第六章監督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為了保護合法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順利實施,采取以下監督措施:

(一)定期通過公共媒體向社會公布“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目錄”,以便建立全社會監督機制?!安块T統計調查項目目錄”的內容包括:

1、經過批準或備案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名稱;

2、制定及組織實施該項調查的單位名稱;

3、批準文號或備案文號及其日期;

4、調查項目的有效期。

同時公布經查實的違規調查項目和因超過有效期而被廢止的調查項目。

(二)建立對違規調查的舉報核實制度。在政府綜合統計機構設立舉報接待部門,根據舉報線索,對違規調查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條為保護國家利益和被調查者的權益,減輕被調查者和各級數據加工部門的負擔,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對部門調查的資料使用情況、實施方案與批準方案的一致性進行監督,監督內容包括:

(一)檢查調查取得的資料是否被正當使用。資料使用與調查目的是否一致;資料使用是否超出原定的范圍;資料是否被私自用于營利目的;是否違反有關保密的規定;是否有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和被調查者權益的行為。

(二)檢查調查資料的有用性。對大部分內容使用頻率不高、針對性不強的調查,建議修改、合并或停止實施。

(三)檢查調查實施過程中是否嚴格按政府統計機構批準的方案執行,是否有擅自變更調查內容、調查范圍、計算方法和報送頻率等行為。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未履行法定的審批或者備案程序和擅自變更調查方案的部門統計調查,縣級以上政府綜合統計機構可以依法予以廢止,并按照《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管理部門提供的服務

第三十條為主動作好部門統計調查的管理工作,避免可能出現的問題,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為制定統計調查的部門提供有關業務性咨詢、調查方案設計指導。幫助部門掌握設計統計調查項目的基本方法,提高設計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統計調查方案范文4

第一條為加強環境統計管理,保障環境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環境統計的任務是對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實行統計監督。

環境統計的內容包括環境質量、環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環境管理及其他有關環境保護事項。

環境統計的類型有:普查和專項調查;定期調查和不定期調查。定期調查包括統計年報、半年報、季報和月報等。

第三條環境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務院統計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對全國環境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制定環境統計的規章制度、標準規范、工作計劃,組織開展環境統計科學研究,部署指導全國環境統計工作,匯總、管理和全國環境統計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的環境統計工作。

第四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環境統計能力建設,將環境統計信息建設列入發展計劃,建立健全環境統計信息系統,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本部門及其管轄系統的統計機構,提高環境統計信息處理能力,滿足轄區內環境統計信息需求。

第五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環境統計任務和本地區、本部門的環境管理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強對環境統計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一)將環境統計事業發展納入環境保護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環境統計機構;

(三)安排并保障環境統計業務經費;

(四)按時完成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規、規章規定布置的統計任務,采取措施保障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不得隨意刪改統計數據;

(五)開展環境統計科學研究,改進和完善環境統計制度和方法;

(六)建立環境統計工作獎懲制度。

第六條環境統計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如實提供環境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第二章環境統計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設置專門的統計機構,歸口管理環境統計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司(辦、局),負責本司(辦、局)業務范圍內的專業統計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確定承擔環境統計職能的機構,設定崗位,配備人員,負責歸口管理環境統計工作。

第八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統計機構(以下簡稱環境統計機構)的職責是:

(一)制定環境統計工作規章制度和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環境統計指標體系,歸口管理環境統計調查項目;

(三)開展環境統計分析和預測;

(四)實行環境統計質量控制和監督,采取措施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五)收集、匯總和核實環境統計資料,建立和管理環境統計數據庫,提供對外公布的環境統計信息;

(六)按照規定向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環境統計資料;

(七)指導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調查對象的環境統計工作;組織環境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

(八)開展環境統計科研和國內外環境統計業務的交流與合作;

(九)負責環境統計的保密工作。

第九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職能機構負責其業務范圍內的統計工作,其職責是:

(一)編制業務范圍內的環境統計調查方案,提交同級環境統計機構審核,并按規定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收集、匯總、審核其業務范圍內的環境統計數據,并按照調查方案的要求,上報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口的相關職能機構,同時抄報給同級環境統計機構;

(三)開展環境統計分析,對本部門業務工作提出建議。

第十條環境統計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環境統計工作。

環境統計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環境統計職責是:

(一)完善環境計量、監測制度,建立健全生產活動及其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的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和核算制度;

(二)按照規定,報送和提供環境統計資料,管理本單位的環境統計調查表和基本環境統計資料。

第十一條環境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在環境統計工作中依法獨立行使以下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或者阻撓:

(一)統計調查權:調查、搜集有關資料,召開有關調查會議,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環境統計資料,檢查與環境統計資料有關的各種原始記錄,要求更正不實的環境統計數據;

(二)統計報告權:調查人員必須將環境統計調查所得資料和情況進行整理、分析,及時、如實地向上級機關和統計部門提供環境統計資料;

(三)統計監督權:根據環境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對環境統計工作進行監督,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的建議。

第十二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環境統計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

變動環境統計人員的,應當及時向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做好環境統計資料的交接工作。

第三章環境統計調查制度

第十三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設定環境統計調查項目,必須事先制定環境統計調查方案。

環境統計調查方案應當包括項目名稱、調查機關、調查目的、調查范圍、調查對象、調查方式、調查時間、調查的主要內容,供調查對象填報用的統計調查表及說明、供整理上報用的綜合表及說明和統計調查所需人員及經費來源。

環境統計調查方案的內容可以定期調整。

第十四條環境統計調查方案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審查批準后實施。

統計調查對象屬于本部門管轄系統內的,應當經本級環境統計機構審核后,由本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報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統計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的,應當由本級環境統計機構審核后,經本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同意,報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重要的,報國務院或者本級地方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編制環境統計調查方案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凡可從已有資料或利用現有資料整理加工得到所需資料的,不得重復調查;

(二)抽樣調查、重點調查或者行政記錄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制發全面統計調查表;一次性統計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進行經常性統計調查;年度統計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按季度統計調查;季度統計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統計調查;月以下的進度統計調查必須從嚴控制;

(三)編制新的環境統計調查方案,必須事先試點或者充分征求有關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和基層單位的意見,進行可行性論證;

(四)統計調查需要的人員和經費應當有保證;

(五)地方環境統計調查方案,其指標解釋、計算方法、完成期限及其他有關內容,不得與國家環境統計調查方案相抵觸。

第十六條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環境統計調查表,必須在右上角標明統一編號、制表機關、批準或者備案機關、批準或者備案文號及有效期限。

未標明前款所列內容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環境統計調查表屬無效報表,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填報。

第十七條環境統計調查表中的指標必須有確定的涵義、數據采集來源和計算方法。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全國性環境統計調查表,并對其指標的涵義、數據采集來源、計算方法和匯總程序等作出統一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環境管理需要,補充制定地方性環境統計調查表,并對其指標的涵義、數據采集來源和計算方法等作出規定。

第十八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按照批準的環境統計調查方案開展環境統計調查。

環境統計調查中所采取的統計標準和計量單位、統計編碼及標準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未經批準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變動。

第十九條在環境統計調查中,污染物排放量數據應當按照自動監控、監督性監測、物料衡算、排污系數以及其他方法綜合比對獲取。

第二十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統計數據質量控制制度,加強對重要環境統計數據的逐級審核和評估。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現場核查、資料核查以及其他有效方式,對企業環境統計數據進行審查和核實。

第二十一條國家建立環境統計的周期普查和定期抽樣調查制度。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全國污染源普查,并在普查基礎上適時校正污染物排放統計數據;周期普查外的其他年份,組織開展環境統計定期抽樣調查,并根據環境管理需要,適時開展專項調查。

第四章環境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二條各部門、各單位提供環境統計資料,必須經本部門、本單位負責人審核、簽署或者蓋章。

第二十三條環境統計資料是制定環境保護政策、規劃、計劃,考核環境保護工作的基本依據。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環境保護政策、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開展各類環境保護考核,需要使用環境統計資料的,應當以環境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簽署或者蓋章的統計資料為準。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職能機構使用環境統計資料進行各項環境管理考核評比,其結果需經同級環境統計機構會簽。

第二十四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職能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日期內,將其組織實施的其業務范圍內的統計調查所獲得的調查結果(含調查匯總資料及數據),報送環境統計機構。

前款所述的環境統計調查結果應當納入環境統計年報或者其他形式的環境統計資料,統一。

第二十五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統計資料定期公布制度,依法定期公布本轄區的環境統計資料,并向同級人民政府統計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環境統計資料。

第二十六條環境統計機構應當做好統計信息咨詢服務工作。

提供《統計法》和環境統計報表制度規定外的環境統計信息咨詢、查詢,可以實行有償服務。

第二十七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執行國家有關統計資料保密管理的規定,加強對環境統計資料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八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建立環境統計資料檔案。環境統計資料檔案的保管、調用和移交,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九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環境統計機構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改革和完善環境統計制度、統計調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貢獻的;

(二)在完成規定的環境統計調查任務,保障環境統計資料準確性、及時性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在進行環境統計分析、預測和監督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

(四)在環境統計方面,運用和推廣現代信息技術有顯著效果的;

(五)在環境統計科學研究方面有所創新、做出重要貢獻的;

(六)忠于職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對全國環境統計工作進行評比和表揚,每5年對全國環境統計工作進行專項表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分或者行政處罰:

(一)未經批準,擅自制發環境統計調查表的;

(二)虛報、瞞報、拒報、屢次遲報或者偽造、篡改環境統計資料的;

(三)妨礙環境統計人員執行環境統計公務的;

(四)環境統計人員、的;

(五)未按規定保守國家或者被調查者的秘密的;

統計調查方案范文5

第二條巡查對象為市境內的各級國家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經授權代主管部門行使管理職能的集團公司和工商領域聯合會或協會、具有一定行政職能的人民團體。

第三條巡查內容

一調查的合法性。部門開展的各類調查活動必須依法進行,特別是自行設計制定的調查項目,以系統內單位為對象的必須報同級政府統計部門備案,調查范圍涉及到系統外單位的必須報同級政府統計部門審批,取得政府統計部門的同意或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二制度的規范性。部門調查制度應明確表述調查目的調查對象、調查范圍、調查方法、調查頻率、填報要求、報送渠道、時間要求等。調查方案必須包括總說明、報表目錄、調查表式、指標解釋等。調查項目中的報表表式和文字說明必須規范。表號、制表機關、批準機關或備案機關、批準文號或備案文號等法定標識必須注明。

三標準的統一性。調查項目中的各類統計標準和分類必須與政府統計部門規定使用的標準和分類相一致,不得隨意變更。

四時間的有效性。各部門的統計調查必須按政府統計部門所實行的有效期管理制度進行,超過有效期的調查項目,一律自動廢止。

五方案執行的一致性。部門統計調查在實施過程中必須嚴格按政府統計部門批準的方案執行,不得擅自變更調查內容、調查范圍、計算方法和報送頻率。

六資料的保密性。部門統計調查所取得的資料,對屬于國家秘密的統計資料,必須保密;對屬于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和在統計調查中知悉的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也負有保密義務。

七資料使用的正當性。部門統計調查所取得的資料使用與調查目的必須一致,不得超出原定的范圍,不得被私自用于營利目的不得有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和被調查者權益的行為。

八資料報送的時效性。各部門要認真完成國家統計調查任務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特別是要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報送基本的統計資料或者綜合統計資料。

九報送數據的準確性。各部門要如實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十數據的規范性。部門取得的統計數據在對外公布時,應當由政府統計部門進行評估、審核后共同對外。未經同級政府統計部門授權,各部門不得擅自公布統計數據。

十一基礎工作的完善性。各部門要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立統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統計人員。要建立完善的統計管理制度,要有健全的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統計檔案等。

第四條巡查步驟

一每年年初市、縣政府統計部門分別確定2至5個部門作為本年度巡查單位,并制定好相應的巡查計劃;

二成立巡查領導小組;

三發出巡查通知;

四按計劃進行巡查;

五通報巡查結果。巡查工作結束后,要及時將巡查工作情況、問題和建議,形成巡查報告,報告政府統計部門,并將巡查結果通報。

第五條巡查方法

一聽取被巡查單位情況介紹;

二召開座談會、個別談話;解部門統計的有關情況;

三查閱統計規范性文件、統計臺帳、原始記錄及相關資料;

四抽查基層單位。

第六條巡查組在巡查中,應當虛心聽取意見,及時溝通情況。

第七條巡查結果的處理

一對巡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由統計部門擬寫報告上報同級政府。

二對巡查中發現的未履行法定的審批或者備案程序和擅自變更調查方案的部門統計調查,縣級以上政府統計部門可以依法予以廢止,并按照《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省統計管理規定》有關規定處理。

三對巡查中發現的其它統計違法行為,縣級以上政府統計部門可以依法予以查處。

四對巡查中發現的一般性問題,現場批評,責令改正。

五對依法開展統計工作,制度嚴密,工作規范,數據及時準確,全力以赴配合政府統計部門工作的部門要予以肯定表揚。

第八條巡查工作實行責任制。巡查組要如實上報巡查情況,對上報失真情況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被巡查單位要如實提供巡查情況,對弄虛作假、阻礙巡查、拒絕配合巡查組開展工作的將依據《統計法》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統計調查方案范文6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基層統計基礎工作,完善政府購買社區統計調查服務機制,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根據統計法律、法規和市有關文件精神,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對加強和改進基層統計工作緊迫性的認識

隨著我區經濟社會事業的快速發展,各級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對統計服務的需求越來越多,對統計數據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統計在服務領導決策、科學管理方面的作用也越來越突出。基層統計是統計工作的基礎,是統計數據的源頭。加強和改進基層統計工作,對于夯實統計工作基礎,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可靠性,全面、準確、及時反映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不斷提高統計能力、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和政府統計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近年來,特別是實施政府購買社區統計調查服務以來,我區統計工作嚴格按照統計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健全統計機構,明確統計工作職責任務,充實基層統計隊伍,嚴格各項管理,不斷提高統計人員能力素質,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提高統計服務水平,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是與越來越繁重的統計任務要求相比,我區基層統計工作還面臨許多問題和挑戰,突出表現在:鎮街統計職能沒有明確,統計機構不健全;專職統計人員數量不足、業務能力欠缺;統計工作經費與統計工作量不匹配;購買社區統計調查服務工作機制和工作制度不夠完善等。加強和改進基層統計工作,強化統計基礎,是一項十分迫切的任務。

二、進一步夯實鎮街統計工作基礎

要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統計機構,完善工作機制,確保工作經費,切實加強鎮街統計工作,為推進統計工作打下堅實基礎。

1、明確鎮街統計職能,建立健全鎮街統計機構。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要按照《統計法》和《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統計調查力量提高統計服務水平的意見》(政函〔2010〕2號)要求,明確鎮街統計工作職能,設立鎮、街道統計機構。各鎮街要結合各自實際,在經濟管理科(經濟發展辦公室)增掛財政統計辦公室牌子,明確統計工作職責,完善相關工作制度。

2、充實鎮街統計力量,建立專職統計調查隊伍。鎮、街道統計機構要合理設置統計工作崗位,配備與工作任務相匹配的專職統計人員。在財政統計辦公室不增加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的前提下,內部明確辦公室負責人和專職統計工作人員。各鎮、街道要充分利用政府購買社區服務的政策和資金,根據統計工作量和今后發展趨勢,采取統一招聘、集中辦公、統一管理的方式,充實統計力量。

3、完善經費保障機制,改善基層統計工作條件。各鎮街要落實專門經費和措施,確保財政統計辦公室的辦公場所、辦公條件和電腦等辦公設施,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并根據各自實際,安排一定的業務經費和獎勵、補助經費,保證統計工作的正常開展。

三、進一步改進政府購買社區統計調查服務

要按照上級文件要求,總結前期工作經驗,查找存在的不足和問題,進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實施辦法,改進政府購買統計調查服務。

1、強化工作職能。要按照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社區統計調查工作的通知》(政辦函〔2009〕210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社區統計調查工作的意見》(統〔2011〕83號)要求,每個社區(村)明確一名統計負責人,配合鎮街專職統計人員,認真做好社區(村)范圍內工業、批發零售、住宿餐飲、服務業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統計調查的聯系、登記、催報等工作,做好重大國情國力調查(普查)、各類專項調查、民情民意調查等工作,協助鎮街做好名錄庫單位的清查摸底工作并及時提供相關信息,做好鎮街安排的統計調查工作。認真開展統計法制宣傳普及和統計咨詢工作,加強轄區內統計單位的檢查、指導和服務。社區(村)統計負責人要積極參加統計業務培訓和統計從業資格證考試,不斷提高社區(村)統計調查隊伍的綜合素質和工作能力。

2、優化工作方案。區統計局要按照市統計局文件精神和本意見的要求,創新工作思路,認真制訂相關實施細則、工作方案,并協同區財政局,完善社區統計調查經費管理辦法,確保工作的平穩、有序開展。

3、完善工作機制。要認真總結政府購買統計調查服務施行以來的經驗,進一步完善人員管理、經費管理制度,統計臺帳、統計檢查、統計法制宣傳教育制度,加強對社區統計調查工作的管理,推進社區統計調查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

4、加強隊伍建設。區統計局要會同人事局和相關鎮街,認真研究制訂人員管理辦法,充實、穩定鎮街專職和社區(村)兼職統計調查隊伍,并加強統計調查人員業務培訓、工作交流和“掛職”鍛煉,提高統計人員的學歷和業務水平,提高社區(村)統計調查人員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持證率,確保依法持證上崗。

四、進一步加強對基層統計工作的領導和指導

要把加強和改進基層統計工作作為一項長期的任務來抓,及時研究解決統計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指導。

1、切實把統計工作列入鎮街重要議事日程。各鎮街要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定期聽取本地區統計工作情況的匯報,及時研究解決統計工作出現的新問題。要明確統計工作分管領導,努力形成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負責抓、專職人員具體抓的工作機制,確保統計工作有序開展,并積極爭創全市統計工作先進鄉鎮(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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