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發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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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發展

金融監管發展范文1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要最終通過立法并付諸實施,還須經歷一個必要的修正、博弈和平衡的過程。

關于美國金融監管體系中的缺陷,自金融危機以來一直被廣為詬病。在金融危機最為困難的時期逐步度過之后,通過全面的金融監管改革重塑民眾對金融體系的信任和信心,滿足美國國內和國際市場對美國金融界的嚴厲批評,自然成為美國當局的首要任務。

實際上,自2007年金融危機爆發以來,美國政府和金融監管機構在積極救助機構與市場的同時,還積極籌備和研究了一系列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其中代表性的文件包括2008年3月前任財長保爾森提出的《金融監管體系現代化藍圖》,2009年6月17日美國總統奧巴馬提出的《金融監管改革―一個新的基礎》,以及隨后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提出的關于場外交易(OTC)市場衍生品的監管方案、財政部提交的《2009消費者金融保護局法案》草案等等?;诖说囊徽捉鹑诒O管改革提案于2009年12月在眾議院獲得通過,但在2010年4月26日參議院的程序性投票暫時受阻,而后又在5月20日參議院以59票贊成39票反對的投票結果通過金融監管改革法案。按照美國的立法程序,可以預計,美國參議院通過的改革方案將與眾議院在2009年12月份通過的方案相協調統一,最后由奧巴馬簽署并使其成為法律。而美國金融監管改革要最終通過立法并付諸實施,還須經歷一個必要的修正、博弈和平衡的過程。

宏觀微觀審慎監管結合的監管新框架

提交美國參議院的金融監管改革提案長達1558頁,雖然具體內容非常豐富,但其共同目標只有一個:通過更為有效的監管防范金融危機再次重演,以回應公眾的強烈批評;改革強調在完善傳統的對特定金融機構的微觀審慎監管的基礎上,進一步強調通過宏觀審慎監管來防范系統性風險,形成更為完整的金融風險監管框架雛形。

宏觀審慎監管強調建立新的監管架構

基于對金融危機的反思,美國正在討論的宏觀審慎監管框架關注對可能影響整個金融系統穩定風險因子的監管,而從方案中可以看出預期的美國相關的改革建議主要包括:

對具有系統重要性的機構提高監管標準建議所有具有系統重要性的、相互關聯的大型金融服務企業都標識為一級重要的金融持股公司(Tier 1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不僅包括銀行,還包括對沖基金、私募基金、保險和經銷商等非銀行金融機構。賦予美聯儲新的職權,統一對這些可能威脅到金融穩定的機構實施監督,對其提出更高的資本金和流動性等風險要求,增強這些機構應對經濟周期波動的能力。

為“太大而不能倒”的機構設立專門的救助基金建議事先由最大規模的各家機構出資成立救助基金,規模至少500億美元,用于支付個別機構陷入困境時的救助費用或清算拆分的費用,杜絕像雷曼一樣的金融巨頭破產后引發市場連鎖反應。同時保證納稅人不再為救助“太大而不能倒”的機構而最終買單,也防止政府和金融市場被這樣的大型機構綁架,陷入無休止的救助黑洞。

設立對問題金融公司的清算程序建議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 FDIC)管理一個“有序的清算程序”,對陷入困境的大型金融公司進行接手和拆分,以避免類似雷曼兄弟倒閉對市場造成的嚴重沖擊再次出現。其中的關鍵是美國政府不再承諾救助問題金融機構,而是通過適當的清算程序將大型機構失敗對市場的系統性沖擊降至最低。

成立一個綜合性的金融服務監督委員會建議設立金融服務監督委員會(Financial Services Oversight Council, FSOC),旨在識別和監控正在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協調監管爭論、加強監管合作。FSOC由財政部長任主席,成員預計由美國主要金融監管機構的領導者構成,包括:美聯儲主席、國家銀行監管局(NBS)局長、消費金融保護署(CFPA)長官、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主席、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主席、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主席、聯邦住房金融局(FHFA)局長等。

加強對場外交易(OTC)衍生品市場的監管主張對規模達4500億美元的OTC衍生品市場實施更加嚴格的監管,要求所有標準的OTC衍生品都通過一個中央交易對手(a central counterparty, CCP)進行清算,推進場外市場交易的場內化,并提高相關衍生品交易的保證金要求。目的是增加OTC市場透明度、防止其產生和放大金融風險。

微觀審慎監管強調對空白地帶的監管

微觀審慎監管集中于對特定行業和機構進行監管,改革建議進一步彌補了原有的審慎監管的空白和不完善之處,主要包括:

將對沖基金等納入監管范疇提案建議資產價值在1億美元以上的對沖基金要向SEC登記,開放其賬目接受更為詳盡的審查。同時,風險投資基金、私募基金甚至離岸基金等也在考慮納入監管范圍之內。

加強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針對金融危機中評級機構普遍反應滯后、評級有失客觀的情況,建議提出強化SEC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權力,使不當評級或者對評級的濫用行為面臨更大的法律風險。

對銀行從事高風險業務的限制由前美聯儲主席、奧巴馬的經濟顧問Paul Volcker提出的Volcker準則,要求禁止銀行從事高風險交易、對其自有賬戶的自營業務和與客戶需求無關的業務,限制商業銀行從事私募股權或對沖基金業務。

加強對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的保護建議在美聯儲之下創建消費者金融保護署(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gency, CFPA),這是一個相對獨立的機構,擁有強制收購權、強制執行權等權力,旨在確保金融產品對投資者的保護。提案還要求銀行停止對抵押貸款和信用卡的濫用,并要求金融機構為投資者提供簡單的“普通香草型金融產品”(plain vanilla products),提高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降低消費者面臨的道德風險。

分歧與爭論

目前看,分歧與爭論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改革是否會導致政府的過度監管提案強調了美聯儲維持金融穩定的職責和權力,而批評者擔心美國政府的過度干預會破壞市場效率,同時也懷疑美聯儲作為貨幣政策的制訂者和執行者,能否同時勝任對系統性風險的監控。事實上,危機中美聯儲本身的監管效率也已經備受質疑,因而有建議提出賦予美國政府審計局(GAO)權力,來審計美聯儲的貨幣政策和其他業務。

問題金融公司清算程序的可行性反對意見認為應由問題公司的債權人和股東為其破產承擔費用,否則共同出資成立救助基金反而對個別問題金融公司的冒險行為形成激勵。

設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的必要性及其職責界限反對者質疑成立一個新的機構保護消費者是否有必要,因為原有監管機構多少都有消費者保護的職能;還認為其監管范圍過寬、權力過大,且有可能涉及消費者的隱私等。

嚴格監管是否會降低美國金融機構競爭力提案限制美國的銀行等金融機構從事互換等衍生品業務的內容受到了金融機構代表的激烈反對。他們擔心改革會造成美國金融機構盈利能力下降、金融市場活力減退,國際競爭力受到削弱。

實施改革在操作層面上的可行性如美國金融服務監督委員會和其他監管機構對系統性風險的監控尚缺乏具體的工具和手段,對問題金融機構清算時境外分支機構如何通過美國政府的清算程序,如何區分銀行“高風險、與客戶無關的”交易與合理的流動性管理投資活動等。

重構美國現行金融監管體系

無論存在何種分歧,從趨勢看,通過更加有效的金融監管來限制金融市場風險,已經成為美國金融界的共識。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提案則有望將這一共識落實為具體法案,這對美國的現行金融監管體系可能會逐步產生影響。

金融監管標準更加嚴厲首先,提高可能對市場產生系統性沖擊的大型金融機構的監管要求,包括增加資本金和流動性要求等,以增強金融機構彌補損失、防范風險的能力;其次,限制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業務和經營范圍,機構的自營業務、高風險的衍生品交易和復雜的金融產品設計,將被禁止或置于更嚴格的監管之下;再次,金融機構規模也將受到限制。通過對銀行持股比例的限制、設立拆分程序等措施,防止“太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機構的產生。

金融監管范圍會明顯擴張美國將逐步準備將缺乏監管的OTC衍生品市場、對沖基金、私募基金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等納入監管視野,形成更為全面的金融監管范圍。

金融監管方式更加關注宏觀審慎監管金融體系中的系統性風險,來源于微觀金融主體風險行為的“外部效應”,因而傳統的針對特定機構的微觀審慎監管,無法滿足對高度關聯的現代金融市場中系統性風險的監管要求。宏觀審慎監管集中關注可能影響整個金融系統穩定的風險因子,從更為全局、而非單個機構的角度實施對整個金融市場系統性風險的監管。

目前美國推進的宏觀審慎監管有兩個維度:時間維度下的宏觀審慎監管,目的是通過減輕風險因子的順周期性來緩釋系統性風險,如提高機構的資本金和流動性等風險要求,建立逆周期的資本緩沖器機制等。橫截面維度下的宏觀審慎監管,主要關注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和金融系統不同部分之間的關聯性,如防止“太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機構的產生,建立問題金融公司的有序的清算程序,對不同金融行業進行統一監管等。

金融監管強調對市場創新的制衡危機前的美國金融市場,一直以市場自由化程度高、金融創新活躍而備受稱道。但正是由于金融創新過度,使得“次級按揭貸款”、信用違約掉期(CDS)等創新工具脫離了金融監管的能力范圍,經營復雜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杠桿率過高,最終導致了金融風險集中爆發。本次改革是對之前強調自由市場和片面鼓勵創新的監管理念的一個重要轉變,對復雜金融產品的使用將被限制。

金融改革與國際趨勢相一致

通過對全球金融危機的反思,包括美國在內的全球金融監管體系都正在發生著變革。歐盟在2009年6月19日通過了《歐盟金融監管體系改革》,英國財政部2009年7月8日《改革金融市場》白皮書;2009年4月倫敦和11月匹茲堡的G20峰會都發出改革金融監管的呼吁,同時巴塞爾委員會、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等國際機構也都在積極醞釀金融監管改革的具體措施。從改革的重點看,美國正在推動的金融改革與國際趨勢基本一致。

提高監管標準巴塞爾委員會通過修正第一支柱的原有標準,提高對銀行監管資本的最低要求,同時增加對銀行杠桿率的限制,并強調保持充足的流動性比例,以增強金融機構對沖損失、防范風險的能力。歐盟也對銀行資本要求和會計程序進行重新修正,考慮到對抵押貸款證券重新打包形成的復雜金融工具的杠桿效應,最高可對其賦予1250%的風險權重,也要求對銀行資產證券化和表外頭寸的風險進行披露。英國的金融服務管理局(FSA)也對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提出更高的資本和流動性監管要求。

擴大監管范圍歐盟委員會新的監管方案要求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等進行注冊,建立行業的最低的準入要求,定期公布信息并增加交易透明度。甚至歐盟境外的基金要想在歐盟銷售產品也必須滿足這些嚴格的治理標準和風險管理規則。對之前缺乏管制的OTC衍生品市場,歐盟也建立了中心交易對手制度,對標準化的合約進行集中清算和場內交易,降低可能帶來的風險。此外,2009年6月國際證監會組織也了一系列關于對沖基金審慎監管的準則,對流動性風險管理方法、投資的盡職調查等提出了具體的監管要求。

對系統性風險的宏觀審慎監管國際機構都認識到,傳統的針對特定機構的微觀審慎監管,無法滿足對規模龐大且高度關聯的現代金融市場體系的監管要求。巴塞爾委員會在對《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修訂中強調要對整體金融穩定而非單個銀行的監管。歐盟成立了歐洲系統風險委員會(European Systemic Risk Board, ESRB),作為各國監管機構的協調者,負責對歐洲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進行宏觀監測和預警,并針對預防風險提出行動建議。英國成立了金融穩定理事會(CFS),由財政大臣任主席,三方成員來自金融穩定局(FSA)、英國財政部和英格蘭銀行。CFS的主要職責是評價系統性風險,協調英國的監管機構,并在金融穩定受到威脅時進行必要的干預。

強調跨國監管協調合作金融危機中風險通過高度聯通的金融市場在國際間傳遞,導致全球各國幾無幸免地受到波及。因而需要通過一致的框架進行密切的跨國監管協調,減輕市場風險的跨國外溢效應,阻止由于監管不一致導致的監管套利。在2009年4月G20倫敦峰會上,金融穩定論壇(FSF)也更名為金融穩定理事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FSB),并于2009年6月26日開始運作,目的是在國際層面上協調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合作交流和一致行動,以促進國際范圍內有效監管政策的實施。歐盟的改革也強調內部各國監管的一體化,由本國監管機構對在本國經營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同時通過歐洲系統性風險監管系統(European System of Financial Supervisors, ESFS)作為各國的聯系和協調網絡。

在次貸危機爆發三年后,同時也是在內部和外部的壓力下,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的通過并陸續實施,必然會對美國乃至全球金融監管走勢形成深遠影響。而隨著先后在美國眾議院和參議院的通過,這項20世紀30年代“大蕭條”以來最為全面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也必將逐步進入一個實施階段。盡管這個過程中還需要做出許多政治上的折衷與妥協,但是整個改革的方向和趨勢應當是明確的;同時,對于其中可能出現的負面影響,如過度監管可能制約市場發展活力以及過分強烈的政治色彩等,同樣需要高度關注。

金融監管發展范文2

一、監管角度從機構監管轉向功能監管

美國在1999年11月通過的《金融現代化法案》中專門列出一章規定和解釋了功能監管,其中對經紀人和交易商、對銀行投資公司業務活動及銀行控股公司業務活動監管、對不同金融監管機構之間職能協調都作了較全面的規定。這被認為是功能監管原則在金融監管實踐中的正式確認。

功能監管的提出主要是由于金融機構形式和內容存在易變性,過去對金融機構的監管現在可能出現問題。一是隨著時間的推移,金融機構的名稱雖然沒有發生變化,但是其性質和職能已發生很大變化。二是在不同地域、法律和政策安排、人文傳統下,對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限定、職能定位上可能出現較大差別。三是對金融基本功能而言,執行某項功能的載體(機構)有許多,既可以由銀行、保險、信托、共同基金、養老基金等機構執行,也可由證券市場和金融衍生品來執行,而且同一機構也可能具有不同的金融功能。四是從長期趨勢來看,金融產品正不斷地從金融中介向金融市場轉移,即“非中介化”。所以,重要的是對金融功能進行監管,而不是傳統上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

強調功能監管還因為,相對于金融機構和金融組織形式而言,金融體系基本功能很少隨時間和地點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因而具有相對穩定性。一般而言,金融體系具有六大基本功能:(1)清算和支付功能,即金融機構提供了便利商品、勞務和資產交易的清算支付手段。(2)融通資金和股權細分功能,即金融體系通過提供各種機制,匯聚資金并投向大規模的無法分割的投資項目,或者通過細分企業的股權來幫助企業實現分散化。(3)為在時空上實現經濟資源轉移提供渠道,即金融體系提供了促使經濟資源跨時間、地域和產業轉移的方法和機制。(4)風險管理功能,即金融體系提供了應付不測和控制風險的手段和途徑。(5)信息提供功能,即金融體系通過提供價格信號,幫助協調不同經濟部門的非集中化決策。(6)解決激勵問題。在金融交易中,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而且存在委托關系,金融體系則提供了解決其中激勵問題的渠道。

實施功能監管而不是分機構監管,可以增強監管機構的靈活性和應變性,減少尋租活動的機會,從而提高金融體系的效率。

二、監管重心從合規性監管轉向風險性監管

合規性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執行有關政策、法律、法規情況所實施的監管。20世紀末,以英、美、日等為代表的傳統金融業分業經營體制紛紛為混業經營體制所替代,各金融機構間傳統的業務界限日益模糊,金融機構出現了同質化,產生金融風險的單位數量迅速膨脹。同時,金融市場復雜多變,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一是金融市場內部結構層次越來越豐富,金融衍生產品規模急增。二是金融機構網絡化,特別是網絡銀行(業務)迅速發展,金融機構普遍采用了網上交易。三是表外業務日益增大。一些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入已成為營業收入的主要來源,比例達到40%甚至70%。這些創新業務在收益更大的同時,風險也更大,而且更易擴散。另外,現代信息通訊技術為大規模資金跨國迅速調撥提供了極大的便利,同時也增強了國際金融風險。

現代金融風險在風險規模、風險結構及傳導機制、發生頻率、擴散速度等方面表現出許多新的變化特征。金融風險事件的爆發頻率加快,數量增多,風險規模與風險損失出現了擴大化的趨勢,而且金融風險傳導速度加快、范圍擴大、系統影響加重。同時就引發金融風險的原因來講,不確定性因素增多,技術性原因上升,風險因素高度復雜化。英國巴林銀行倒閉案、東南亞金融危機、美國對沖基金長期資本管理公司危機案等都是典型的案例。這就促使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重心從傳統的合規性監管向全面有效的風險監管轉變。

風險監管是指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資產流動性、資產質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進行重點監管。它是在識別、度量金融機構金融風險的基礎上,按照審慎監管原則,提出的一整套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監管措施。目前的風險監管主要的特點是:(1)強調各類金融機構的自我監管。各類金融機構都應當建立綜合性的風險監管內控機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2)強調系統全方位的風險監管。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發揮內部風險管理中的作用,應建立機構內部的風險管理政策及監控規程,建立風險測算與監控系統以及獨立控制機制,同時監管機構應及時、全面地掌握風險信息。(3)在風險預防方面,強調對金融機構穩健經營的事先預防措施和事后性保護措施。(4)在外匯管理方面,強化對各種(表內外)外匯風險進行全面而充分地監管。(5)在交付清算方面,強化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的職能和建立存款保險體系。(6)在改善內部風險管理方面,強調高級管理人員應參與銀行的總體政策設計;明確管理風險和經營衍生業務的權力和責任;銀行內部審計人員按照風險程度對業務和資產進行評估;重視報告資料的可靠性和及時性;在整個交易規?;A上進行風險衡量與匯總;進行風險測試,包括對不利事件的識別和潛在風險的檢驗,以及對銀行抵御最不利事件能力的評估;定期審查監管方法及其模型的有效性水平。

三、監管區域從國內監管轉向國內和國際監管并重

近年來,跨國銀行和其他跨國金融機構發展迅速,成為金融監管當局不能忽視的監管對象。在監管的區域上,從一個國家的國內監管向國內和國際監管并重轉變。金融業的國際化監管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為了有效監管金融機構的境外業務和離岸業務,各國監管當局紛紛實行了金融機構的跨境監管,即對同是經營境內業務和境外業務的金融機構進行境內外機構和境內外業務的并表監管。如,根據巴塞爾委員會有關文件規定,對一家跨國經營的銀行的監管必須在母國監管當局和東道國監管當局之間進行合理的監管分工和合作。一般來說,母國監管當局要負責對資本充足率、最終清償能力等實施監管,東道國監管當局負責對所在地的金融分支機構的資產質量、內部管理、和流動性進行監管;同時,母國和東道國應對監管的目標、原則、標準、內容、方法以及實際監管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協商和定期交流。目前已有的經驗表明,這種跨國監管可以有效地防止金融監管真空的出現,因而是有效的。

第二,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日益增加。一是在市場準入方面,都把金融機構的母國金融監管水平和質量作為重要標準。二是各種國際性金融組織在進行重組和調整后,其影響力逐步走向了全球化,如著名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等。三是國際監管合作逐步進入了制度化階段,市場準入、國民待遇等國際性制度約束日益成為各國金融經濟發展的前提條件。四是金融監管的國際標準日趨統一,其統一性、權威性、嚴肅性和協調性正在逐步得到加強。五是旨在協調國際匯率、短期資本流動和防止國際金融犯罪的國際監管合作趨勢不斷加強。

四、監管模式從分業監管轉向統一監管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競爭的加劇,銀行開始突破貨幣市場展業的限制,紛紛向資本市場和保險市場滲透,一些實行分業經營的國家轉向了混業經營體制。英國、日本分別于1986年和1996年通過相應法律,打破金融業分業經營的界限,實行混業經營體制。美國也在1999年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開始進行混業經營的時代?;鞓I經營的局面帶來了金融機構的多樣化,使得原先按監管對象設置監管機構的原則受到挑戰。同時,金融機構的同質化,則突出了進行統一監管的必要性。

統一監管是指由統一的監管主體對從事銀行、證券、保險業務的金融機構實施統一監管的一種方式,其重要表現之一是統一監管機構。20世紀初,各國一般由中央銀行統一貨幣的發行。由于證券融資市場份額不大,金融監管的職責統一在中央銀行。二戰以后,中央銀行更多地承擔了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執行宏觀調控等職能。20世紀60、70年代新興金融市場的不斷涌現,導致金融監管主體出現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趨勢。其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由中央銀行承擔,證券市場、期貨市場的監管則由證券監管委員會、期貨市場委員會等機構承擔,對保險業的監管也由專門的保險監管機構來承擔。到20世紀90年代,人們逐步達成共識,認為中央銀行的主要任務就是長期致力于維持物價的穩定。于是,一些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紛紛開始進行中央銀行制度改革,在強化中央銀行獨立性的同時,將銀行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分離出來,交由另外的政府專門機構承擔。

在沒有設立統一金融監管機構的國家,各金融監管機構間的溝通與合作也得到加強。例如在美國,雖然是分散監管,但通過指定牽頭監管者的辦法,由某個監管機構負責對監管對象的整體監管(如美國由美聯儲牽頭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綜合性監管),其他監管機構負責提供專業和具體的監管報告。再如,英國通過在英格蘭銀行、財政部、金融服務局之間簽訂諒解備忘錄(MOU)的辦法,對監管信息共享作出了明確規定。這樣,監管機構間具有良好的溝通和協調機制,統一監管能順利實現。

五、監管手段從傳統監管技術向現代監管技術轉變

從20世紀80年代后期開始,由于金融創新和網絡銀行(電子銀行)的迅速發展,金融業務本身所具有的技術含量逐漸上升。同時,新的金融衍生產品層出不窮,這些新的金融產品的收益風險計量的技術性程度加深。而且金融科技的發展和金融工程的應用,使得金融監管面臨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加之由于道德風險和抽象會計原則本身所導致的金融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受到嚴重影響,單純依靠傳統的行政和司法手段,或單憑直覺經驗已經難以有效監管規模日益巨大和加速變化的各種金融活動,對于金融監管的技術創新要求與日俱增。監管技術的現代化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針對計算機和網絡技術在金融業的廣泛運用,監管當局開始對銀行業技術進行適當監管。例如美國雖然對網絡銀行采取了審慎寬松的政策,但在監管實踐中強調網絡和交易的安全、維護銀行經營的穩健和對客戶的保護。美聯儲曾以銀行監管與規則部信函方式規定了信息外購與交易程序、信息技術檢查頻率、信息技術的評估、網絡信息安全的合理操作指引等;儲蓄機構監管局的規則和備忘錄提出了交易網站指引,規定了電子操作最終規程、信息技術檢查程序等。

第二,針對日益復雜的金融衍生工具,監管的計算和計量技術日益復雜和精確。以金融工程為標志,大量的現代金融產品和衍生工具被開發、設計、推廣、應用,其監管中所運用的計算技術日益復雜化。比如,1986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曾發表了《銀行表外風險管理的監管透視》,對表外業務的風險種類、風險評估以及管理控制等提出了意見。隨后,巴塞爾委員會又頻布了《衍生產品管理準則》、《關于銀行和證券公司衍生產品業務的監管信息框架》、《巴塞爾資本協議市場風險補充規定》、《關于市場風險資本要求的內部模型法》等關于監管技術的文件。又如,美國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還專門制定了銀行綜合評級體系等技術性文件。

金融監管發展范文3

我國金融監管原先存在的矛盾進一步擴大,新的矛盾也會在新的時代和政策背景下逐漸顯現。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三業雄踞,各司其職,各中相互關聯,再加上外匯行業的興起,雖然國家不會將其作為一個獨立的金融行業另辟板塊,但是將其與證券業相容和,勢必在金融監管上將會出現更大的監管漏洞。無論是國際結算還是國家宏觀調控都將出現困難。美國福匯作為最大的外匯商,日前受到美國監管,其做市商的罪名已被證實,并且被嘉盛收購,股市代碼也有所改變,但是嘉盛具有同樣的性質,只是其在法律性質中寫明其做市商的前提,兩者的結局就大相徑庭,可見外匯行業的金融監管的難點以及法律方面角色和占位的缺失。我國近年來外匯事業有所涌現,國家將其納入證券業只是用其進行宏觀調控,對沖風險。美國新總統特朗普上臺,局勢動蕩,金融行業的起伏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美國總統能否實現他重貿易,弱美元的計劃,國家的外匯存在風險,很多灰色經紀商也處于難以監管的范圍,我國的金融監管困難重重。金融監管同時也要防范金融風險,防控金融風險不完全是傳統意義上的房地產風險或企業債務風險,也包括金融領域內部加杠桿、影子銀行和表外業務的風險,近年來銀行信用風險加大,去產能、去庫存力度加大,“僵尸”企業的出清給銀行信用風險帶來壓力。我給金融監管現狀慘淡,不作為與放任不管屢見不鮮,導致的各行各業的資金壓力和資金風險也在加大,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不能成為只提不實行的空話,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任重而道遠。金融行業難以得到有效監管,金融監管投資沒有得到有效改革,金融就不可能很好地服務于實體經濟,作為實體經濟中新興發展的文化創意產業,對于資金的需求和資金成本的敏感度較高,金融監管體制出現漏洞,則對于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很難實現真正的推動作用。2017年2月期末投資者數量達到11911.03萬,新增投資者達到21.92萬;期末投資者數量呈現逐年遞增的趨勢。雖然文化創意產業近年被提上發展重點,并且財政部2016年對文化創意產業的專項撥款達到44.2億,但是相對于金融體制內的大量資金閑置和錯配,文化創意產業任重而道遠,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迫在眉睫。相當多的金融機構在部分投資領域大力加杠桿,期限錯配嚴重,而今年貨幣政策變化將對其造成影響,與此同時金融機構創新步伐加快,混業經營愈發明顯,銀行、證券、保險等領域風險的交叉傳染可能性加大,新興金融領域尤其是互聯網金融,外匯投資領域等存在監管真空地帶,填補欠缺漏洞要在源頭解決,其潛在風險需要進一步關注。文化創意產業作為一個新興的產業,涵蓋廣播影視、動漫、音像、傳媒、視覺藝術、表演藝術、工藝與設計、雕塑、環境藝術、廣告裝潢、服裝設計、軟件和計算機服務等各個方面,為經濟增長做出重要貢獻,與此同時,國家有意扶持,并且希望借其實現產業結構的優化調整,以其為依托實現國民經濟的新的增長點,兩者各取所需,實現經濟新增長。而金融本身存在的矛盾加劇,高泡沫,高杠桿沒有得到很好的緩解,資本利用效率不高,金融監管漏洞大,監管各個環節相對薄弱,文化創意產業融資來源匱乏,銀行融資貸款門檻較高,政府或者園區背書之外,初創型文化創意產業要實現新一輪的融資可謂難上加難,那么該如何實現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與金融業發展的結合?除了各自的規劃發展與監管到位以外,供給側改革在實現兩者協調配合發展方面肩負了巨大的促進作用。

二、供給側改革給文化創意產業帶來了什么

供給側改革從供給層面實現去產能,去杠桿,通過政策的實施來實現供需錯配問題的緩解,實現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促進國民經濟穩定健康發展。從供給側層面看金融,我們不難發現,改善金融供給與實體經濟需求的供求關系,通過加大金融供給側改革力度,提升金融配置效率,降低融資成本,滿足實體經濟融資需求,有助于實現金融、實體雙發展。暢通金融為實體經濟輸送資本和活力的渠道,文化創意產業如果可以依托金融,實現融資簡單化,并且政策層面通過稅收優惠,土地減免,辦公場所階段性免費等措施,那么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道路將顯得異常開闊,我們需要給文化創意產業注入新的活力和堅實的背景基礎。供給側改革帶來的政策層面的支持對于文化創意產業來說是一個新的發展契機,也是發現新興經濟增長點,實現經濟穩步發展的重要選擇;供給側改革下的文化創意產業將有更好的政策和基礎背景實現與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協調配合。供給側改革作為政策層面的強力支持,對文化創意產業來說是支撐的來源,也是文化創意產業之所以被提上重點的一個重要原因,文化創意產業享受供給側改革的蔭蔽,也在一定程度上證實了供給側改革的正確導向性。

三、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動能

(一)加大金融供給側改革力度,提升金融配置效率,降低融資成本,滿足實體經濟融資需求

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深化金融體制供給側改革,調節杠桿,繼續推進利率、匯率市場化改革,優化金融市場體系,改革完善金融監管體制,在保持市場流動性合理充裕的基礎上,暢通金融支持實體經濟傳導機制,對于初創型文化創意企業,實行資金融通和基礎設施配備支持,包括文化創意產業園的工作場地和設備的支持,適當的融資推介會等;對于成長性文化創意企業,通過其贏利點,為其提供特快融資渠道,實現融資對接,避免資金周轉問題帶來的企業發展青黃不接的窘境,與此同時,成長性文化創意產業對于市場需求和前景發展敏感度較高,市場的擴大需要良好的資金運作,資金渠道完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金融供給側改革將為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帶來市場保障前提。

(二)防范外匯風險,促進文化創意產品的內銷與出口

美聯儲加息周期啟動以后,全球流動性整體收緊,給中國人民幣匯率、外匯占款投放帶來壓力,國內流動性壓力加大,外匯風險加劇。再加上美國總統換屆,特朗普上臺,他計劃重視美國的對外貿易,對中國存在一定的抵觸心理,弱化美元的,中國的美國國債勢必受到影響,如果特朗普真正落實其計劃的政策,那么美元空頭即將來臨,我國面臨的的外匯風險將會加劇,防范外匯風險,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也是迫在眉睫。但是單從出口層面來看,對文化創意產品的出口在一定程度上有促進作用,但是作為政策調控方來說,確實一個挑戰,所以在促進文化創意產品出口的同時,要擴大內需,促進內銷,實現經濟真正拉動。在規避外匯風險的基礎上真正實現文化創意產業的市場擴大,不宜以犧牲外匯資本自由度和政策自由度換取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因小失大。

(三)提升內生動力,實現新的贏利點

文化創意產業的興起最初是通過政策層面的導向開始的,逐步通過“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創新創業的改革點逐步顯現,而文化創意產業作為一個門檻相對較低的行業,同時,相比于其他實體經濟初創型文化創意企業資金需求量相對較少,借此吸引了大批有想法,有計劃的青年通過不斷的創新,以及對文化創意產業的深刻理解,將自己的創新理念融入文化,文化創意產業的新發展出現了新的契機。實現新的經濟增長點,不能僅僅依靠政策層面的支持,政府背書,政策背書,文化創意產業本身的發展動力才是真正促進文化創意產業新發展的依靠點。不斷提升自身特色,促進產品的特色化,提升內生增長動力,得以實現新的盈利點。

(四)擴大市場渠道,以特點吸引

文化創意產業作為一個一直存在但是近年來才被重視的產業,其市場前景良好,潛在消費人數增長快,消費增速快,所以,擴大市場渠道,開發潛在市場和潛在需求客戶日益重要。通過不斷的探索和實地調查,總結地域特色和特殊需求,制定不同的區域產品規劃方案和地域特色銷售方案。同時在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所創造的金融條件下,利用資金優勢和成本優勢,依托區位優勢和產品特色開辟新的市場,并且根據不同市場的消費人群的消費層次和消費偏好,預測市場容量和潛在消費人群,制定不同的銷售策略,不斷使得消費者數量接近預計值。

(五)國內資本與外資相結合加之政策細則落實

國內資本與外資相結合,實現互利共贏,國內外資本將結合對于金融監管體制的要求更大,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日益凸顯,在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基礎之上,依托不同的市場和區域,加上政策細則的逐步落實,文化創意產業可以依托政策背景和各種優惠政策,以文化創新點為基石,逐步發展壯大文化創意產業,實現國民經濟穩定發展。總而言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和供給側改革對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既是機遇又是挑戰,金融行業包括銀行,證券,保險等各個行業受到良好的監管,減少灰色監管地帶,減少不必要的冗余和效率低下;政府切實落實供給側改革,讓供給側改革不在只是一個名詞和一個框架,從政策框架逐步落實為實施細則,實現“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切實推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為國民經濟提供新的經濟增長點,促進產業結構優化調整,實現社會經濟穩定健康發展。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推動供給側改革下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當然,前提在于金融監管體制得到有效改革,供給側改革下的文化創意產業有內在的發展動能。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勢必在資本成本及資金供給等方面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供給側改革也使得文化創意產業有了政府背書和政策背書,文化創意產業依托資金和政策獲得了發展的必要條件;與此同時,供給側改革下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所面臨的問題以及亟待解決的問題也影響著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使得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步伐進一步加快,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會以更有利于實體經濟發展為導向之一,兩者相輔相成,促進國民經濟穩定健康發展。

作者:施瓔蕓 單位:南京師范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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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發展范文4

金融危機爆發以來,金融監管改革取得了更為廣泛的共識,無論是二十國集團首腦會議(G20)、金融穩定理事會(FSB),還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CBS)都將加強和改善金融監管作為維護金融安全穩定的重要手段加以推進,大力推動被稱為“巴塞爾協議Ⅲ”的一攬子金融監管改革的實施。今天,可以通過回顧“巴塞爾協議Ⅲ”的歷史沿革歷程,來分析未來金融監管改革的發展趨勢。

巴塞爾資本協議的歷史沿革

被廣泛稱為“巴塞爾協議Ⅲ”的一攬子金融監管改革方案的全稱是“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更具穩健性的銀行和銀行體系的全球監管框架”,該協議正式于2010年12月16日,確定了新的全球監管標準與規則框架。此后,在2011年1月和6月,又分別了題為“確保喪失生存能力情況下吸收損失的最低資本要求”和“關于雙邊交易對手信用風險資本要求”的兩個補充文本,進一步完善了資本定義,以及對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資本要求。需要說明的是,“巴塞爾協議Ⅲ”仍有部分細節尚未達成一致意見,如系統重要性機構的監管,自救安排等等,關于流動性指標的部分參數也會在今后的定量測試過程中不斷完善。也就是說,最終的“巴塞爾協議Ⅲ”將會是以12月16日公布文本為整體框架的一系列文件。盡管規制本身還存在少許不確定性,但整體架構已基本確定,金融穩定理事會和巴塞爾委員均已將工作重心從規制制定轉向規制的實施跟蹤。

“巴塞爾協議Ⅲ”將對全球的金融監管實踐產生深遠影響,這不僅僅是因為國際組織(G20、FSB和BCBS等)對其實施情況進行嚴格的監控與評估所產生的約束力,更重要的是“巴塞爾協議Ⅲ”是近40年來金融監管理論與實踐深刻反思的產物,反映了全球金融監管當局對當前這場危機及危機背后深層次原因進行的思考。盡管資本制度并不是防止金融危機發生的唯一要素,也不是金融監管的唯一內容,但卻是反映金融監管理論、理念及實踐變化最為生動的一面鏡子,回顧從“巴塞爾協議Ⅰ”到“巴塞爾協議Ⅲ”的沿革歷程有助于我們更好地理解未來金融監管變革的趨勢。

巴塞爾委員會本身是應對金融危機的產物,它創設于1974年底,致力于應對當年原西德赫斯塔特銀行倒閉后蔓延于大西洋兩岸的金融市場動蕩。成立初期,巴塞爾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協調經濟全球化和金融一體化環境中的國際監管合作,并于1983年了“跨境銀行境外機構監管原則”,確定了母國監管當局和東道國監管當局對境外機構監管責任的劃分原則,這一原則沿用至今。后來,巴塞爾委員會將工作目標擴展到改進全球范圍內的銀行監管質量,并于1997年了“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推動世界各國加強和改進銀行監管,從而提升國際金融體系的穩健性。但巴塞爾委員會影響最大,也是花費時間最長的一項工作是資本監管框架,即巴塞爾資本監管協議,制定和完善該協議的工作從20世紀80年代初一直延續至今。

巴塞爾委員會在性質上屬于國際協調機構,沒有任何凌駕于國家之上的正式監管權力,其的各類協議也沒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但這并沒有妨礙各國的監管實踐向該委員會的各類標準看齊。其中原因有三:一是巴塞爾委員會總結了全球銀行監管的最佳實踐,的確有助于改善銀行監管,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能力,維護各國金融安全;二是絕大多數國家在受理跨境銀行在本土的準入事項時,往往將該銀行的母國監管當局是否執行了巴塞爾委員會的各類標準,是否具備足夠的監管能力,作為審批的前置條件;三是各類國際組織,如金融穩定理事會、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等,定期或不定期對成員國進行的金融穩定評估中,會對各國執行巴塞爾委員有關協議的情況做出評價,由于這些評估報告對市場具有很強的影響力,使得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各類標準具備了更強的約束力。

第一版資本協議誕生于20世紀80年代金融自由化和放松管制的浪潮中。80年代初,巴塞爾委員會注意到,在金融創新和跨境銀行業務日益活躍,特別是在拉美債務危機相關國際風險不斷增長的同時,主要國際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卻呈現下降趨勢。為強化國際銀行體系的穩定性,消除因各國資本要求不同而產生的不公平競爭,巴塞爾委員會于1988年7月第一版資本協議,即大家所說的“巴塞爾協議Ⅰ”,要求成員國的國際活躍銀行最遲于1992年底達到8%的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

1993年9月,巴塞爾委員會的公告表明,當時十個成員國的國際活躍銀行均如期達到“巴塞爾協議Ⅰ”要求的最低資本要求,促進了公平競爭和國際銀行體系的穩定。然而,“巴塞爾協議Ⅰ”的局限性也在實施過程中逐漸暴露。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在自由化浪潮的推動下,金融市場進一步活躍,銀行體系的交易賬戶資產比重明顯上升,市場風險日益凸顯,而“巴塞爾協議Ⅰ”只對信用風險計提資本要求,銀行的資本水平不足以應對其他風險,特別是市場風險的沖擊。為了適應這種變化,巴塞爾委員會于1996年1月了“巴塞爾協議Ⅰ”的補充修訂,即 “巴塞爾協議1.5”版,要求商業銀行對所持有的外幣資產、證券、商品、衍生品等交易頭寸由于市場價格變化所帶來的風險計提資本要求,將資本監管的范圍擴展到市場風險。

無論是“巴塞爾協議Ⅰ”還是“巴塞爾協議1.5”,都還存在著比較明顯的缺陷,突出表現在:一是對風險的衡量使用較為僵化的權重法,雖然簡單明了,但對風險的計量不夠科學、精確,資本要求對風險變化不夠敏感,也不利于激勵銀行改善風險管理;二是覆蓋范圍雖然在“巴塞爾協議1.5”中擴展到市場風險,但對于其他風險,如操作風險、聲譽風險、流動性風險等仍沒有資本要求。為此,巴塞爾委員會從1999年即啟動了第二版資本協議的制訂工作,五年磨一劍,最終在2004年6月正式“巴塞爾協議Ⅱ”。“巴塞爾協議Ⅱ”包括了資本監管的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覆蓋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三大風險。第二支柱――監督檢查,引入資本充足率評估程序,要求銀行自查并經監管當局確認所持有的資本是否覆蓋了包括三大風險在內的全部風險,一方面賦予了監管當局實施資本監管的責任、權力與工具,另一方面使資本監管覆蓋范圍擴展至三大風險以外的其他風險。第三支柱――市場紀律,明確信息披露要求,更好地發揮市場約束作用。同時,“巴塞爾協議Ⅱ”引入了內部評級法計量風險,提高了資本對風險的敏感程度,鼓勵商業銀行改進風險管理技術,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時,“巴塞爾協議Ⅱ”尚未得到全面實施,特別是危機的始發地美國尚未實施“巴塞爾協議Ⅱ”,即便實施了的國家,其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狀況也與“巴塞爾協議Ⅱ”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因此,我們并不能因為危機的爆發而全面否定“巴塞爾協議Ⅱ”。但是,危機也的確暴露了“巴塞爾協議Ⅱ”存在著一些缺陷。

首先,“巴塞爾協議Ⅱ”認可的資本吸收損失能力不足,在危機來臨時,原來認為具有一定資本屬性的資本工具,如次級債、高級資本債券等幾乎沒有吸收損失的能力,超出股權資本以外的損失幾乎全部由政府和納稅人承擔。其次,“巴塞爾協議Ⅱ”,特別是內部評級法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對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技術、方法有很高的要求,全面實施“巴塞爾協議Ⅱ”具有較高的挑戰性。第三,“巴塞爾協議Ⅱ”,特別是內部評級法,對風險的計量方法具有一定的順周期性,在某種程度上助長了經濟波動幅度。第四,“巴塞爾協議Ⅱ”對于系統性風險關注不夠,存在著較為嚴重的“大而不倒”問題。最后,“巴塞爾協議Ⅱ”對某些領域的潛在風險存在低估傾向,特別是復雜的證券化、表外金融工具等領域。面對金融危機的壓力,巴塞爾委員會于2009年7月了強化“巴塞爾協議Ⅱ”的補充協議,即“巴塞爾協議2.5版”,大幅提高證券化和交易賬戶的資本要求,并提高第三支柱的披露要求,同時將薪酬機制納入第二支柱的監管范圍。

2010年12月,“巴塞爾協議Ⅲ”最終出臺,對“巴塞爾協議Ⅱ”存在的缺陷進行了更為全面的修訂。首先,“巴塞爾協議Ⅲ”更加強調資本吸收損失的能力,大幅提高了對高質量的核心一級資本最低要求,強調資本無論在持續經營階段(Going concern)還是在破產清算階段(Gone concern),都需要具備足夠的損失吸收能力。其次,提高了資本充足率水平,要求銀行除達到最低的核心一級資本4.5%水平的基礎上,還要進一步分別滿足2.5%儲備資本和0~2.5%逆周期資本要求,進一步提高商業銀行應對沖擊的能力,緩解資本監管的順周期性。第三,引入了杠桿率監管要求,用簡單的表內外資產加總之和替代風險加權資產來衡量資本的充足程度,防范風險加權資產計算過程中的模型風險。由于杠桿率計算沒有人為判斷的參數,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規避了經濟繁榮與衰退對預期的影響,具有一定的逆周期調節作用。第四,構建了宏觀審慎監管框架,防范系統性風險,加強對系統重要性機構的監管,防范“大而不倒”帶來的道德風險。最后,“巴塞爾協議Ⅲ”引入了新的流動性監管標準,更加關注壓力情形下的流動性管理,防范流動性危機。

國際金融監管發展的主要趨勢

從以上國際資本監管標準與規則的五個階段變革過程中,我們可以窺見國際金融監管發展的一些主要趨勢及變化:

對風險的覆蓋面和敏感度將不斷提高

從“巴塞爾協議Ⅰ”到”巴塞爾協議Ⅲ”,資本對風險的覆蓋范圍從信用風險擴展到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以及第二支柱下的其他風險。雖然信用風險依然是商業銀行面臨的最主要風險,但歷次金融危機表明,信用風險以外的風險仍足以威脅到一家銀行的安全,甚至帶來滅頂之災,必須強化全面風險管理和監管。內部評級法等風險管理技術的應用也提高了資本對風險的敏感程度,使資本要求能夠更為動態地反映風險的變化。正在修訂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將壓力測試作為常規性的監管工具,以充分反映極端情況下的風險狀況。這些最新進展都表明金融監管對風險的關注領域及敏感度在不斷擴大和提高。

不斷增強銀行吸收損失的能力,最大限度保護存款人和納稅人的利益

與“巴塞爾協議Ⅰ”和“巴塞爾協議Ⅱ”相比,“巴塞爾協議Ⅲ”顯著提高了資本質量,明確將核心一級資本作為主要監管目標,并進一步嚴格資本定義,只有在持續經營條件下具有完全吸收損失能力的資本工具(主要是普通股和留存收益)才能計入核心一級資本。同時,對資本水平的要求也大幅提高,“巴塞爾協議Ⅰ”和“巴塞爾協議Ⅱ”對一級資本的最低要求僅為4%,而“巴塞爾協議Ⅲ”將更為嚴格的核心一級資本最低要求提高到4.5%,并增加了通常情況下必須滿足2.5%的儲備資本要求,使得對核心一級資本的要求達到7%。而大多數國家在執行“巴塞爾協議Ⅲ”過程中進一步提高了對核心一級資本的要求,瑞士要求達到10.5%,新加坡要求達到8.5%,歐盟要求達到9%,表明各國監管當局充分意識到,鑒于銀行業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必須強化銀行體系吸收損失的能力,才能減少政府救助的概率,保護存款人和納稅人的利益,降低由此帶來的道德風險。

同時關注單體風險和系統性風險

雷曼兄弟倒閉帶來的沖擊超出了很多人的預期,金融機構之間的聯系及其復雜程度超乎人們的想象。這場危機提示金融監管當局,不僅要關注單體機構的風險,還要關注風險在不同機構之間的相互傳染,特別是對整個系統安全帶來的影響。新一輪的金融監管改革增加了兩項重要的宏觀審慎監管內容,一是對系統重要性機構的監管,對其提出更高的監管要求,包括定量的資本和流動性要求,也包括更高標準的公司治理、薪酬機制和風險管理的定性要求,同時也將分配更多的監管資源,增加對系統重要性機構的監管強度。二是逆周期監管。除引入杠桿率、逆周期資本和動態撥備要求等逆周期監管工具外,監管當局還要密切關注宏觀周期波動對銀行體系穩定的沖擊。這對監管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進一步拓展監管視野,從系統性、全局性的角度審視銀行業面臨的各類風險,在加強單體機構監管的同時,不斷提高監測、識別、度量以及處理系統性風險的宏觀審慎監管能力。

不斷強化監管當局的判斷能力和干預作用

危機表明完全依靠銀行的自我管理、自我約束,以及股東的監控并不足以阻止危機的發生,自由放任的經濟理論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高杠桿經營特性、大而不能倒和由此帶來的道德風險,以及不同程度的公司治理缺陷,決定了金融機構很難處理好短期盈利沖動和長期可持續發展的平衡關系。另一方面,經濟高漲時期普遍存在的歡欣癥和對尾部事件的忽略往往造成對風險的低估,引發各類風險在金融系統內的過度積聚。而金融監管當局的地位更為超脫,既沒有盈利的壓力,監管職責也決定了其對風險的判斷更為保守,適度的、前瞻性的提前干預有助于使傾斜的天平恢復平衡。新一輪的金融監管改革將賦予監管當局更多進行風險判斷和提前干預的責任與權力。但這也是一把雙刃劍,對監管當局的判斷能力和監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監管能力不足,不當的干預也可能成為引發或惡化危機的誘因。

不斷強化市場約束和國際監督的作用

新一輪金融監管雖然提出了更高的監管要求,監管措施也更為嚴厲,監管工具也更加豐富,但監管并不排斥市場約束,而是要通過改善監管更好地促進市場紀律來發揮作用?!鞍腿麪枀f議Ⅲ”提出了比“巴塞爾協議Ⅱ”更為嚴格、詳細的信息披露要求,特別是對于復雜的證券化產品,無論是披露內容還是披露頻率都大幅提高。金融穩定理事會、國際貨幣基金等國際組織也將對各國執行新監管標準情況,包括“巴塞爾協議Ⅲ”、薪酬政策、系統重要性機構監管、問題機構破產處置安排等等,進行更為嚴格和頻率更高的評價與監測,并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這些措施也有助于增加透明度,發揮市場約束的作用。

今天,我們所處的世界更加融合為一個整體,已經沒有什么防火墻能夠真正阻止風險的跨境傳染。在這樣的環境中,是否執行國際監管標準已經不僅僅是一個國家的內務,必然要求各國加強監管合作和相互監督,全球監管標準趨同也將是一個長期的趨勢。因此,國際上正在進行的金融監管改革及其趨勢也將對我國金融監管建設產生深遠的影響。

我國實施新資本監管標準的考量

2011年5月,銀監會了《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指導意見》,明確了我國實施國際新監管標準的總體思路和資本監管制度的基本框架??偟目紤]是:根據我國銀行業的現有基礎和未來發展戰略,以及風險管理能力與風險狀況,適度提高資本監管要求,并適當加快實施新標準的進程。我認為,具體主要有以下考量:

實施國際標準與中國國情相結合

我國作為二十國集團、金融穩定理事會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重要成員,執行巴塞爾委員會相關標準是義不容辭的責任。除了這份責任,更重要的是我們要把國際新監管標準的實施看作是提高中國銀行業風險管理能力和審慎監管能力,促進金融體系長期穩定的一次重要契機。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和監管建設,我國銀行業取得了長足進步,特別是2003年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改革以來,銀行業的各項經營指標大為改善。本輪金融危機后,我國商業銀行在全球中的地位進一步上升,無論市值、規模,還是代表盈利能力的資本收益率(ROA)和資產收益率(ROE)均進入全球銀行排名榜的前列。經過過去幾年的積累補充,我國銀行業機構的資本充足水平和撥備充足水平已大幅度提高,2011年三季度末資本充足率和撥備覆蓋率分別達到12.3%和270%,實施新資本標準已具備一定基礎。同時也要清醒的認識到,我國銀行業仍存在著一些不可忽視的現實和潛在風險,在未來不確定性增加的國際與國內環境下,仍會產生一些風險因素,風險領域也會不斷擴大。為維護我國銀行業長期穩定安全,有必要適當提高資本要求并加快實施新標準。另外,在具體的規定中,既考慮了國際銀行業的共性風險,同時也考慮了我國銀行業的特殊風險、特殊業務結構和資產結構等因素,并給予相應的不同處理。特別是在我國經濟發展模式對信貸需求剛性的特定背景下,我們將更加注重通過實施新標準督促商業銀行提高資本配置效率,加快從高資本消耗的粗放擴張模式轉向資本節約的集約型發展模式,在加強金融安全的同時,不減弱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促進經濟發展模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

實施新標準與維護我國金融安全相結合

金融危機造成的巨大破壞展現了金融安全的極端重要性,我們也將實施新標準作為維護我國金融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步加強對單體風險和系統性風險的監管。在單體風險方面,提高資本質量和水平要求,增加單體機構的損失吸收能力,在微觀層面加強風險抵御能力。在系統性風險方面,新監管標準將初步確立系統性風險防范的框架安排:首先,《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將明確提出對系統重要性機構的資本附加要求,以及0~2.5%的逆周期資本要求,從橫向和縱向兩個維度防范系統性風險。其次,《商業銀行系統重要性評估與監管指引》將探討系統重要性機構的識別方法,并提出相應的監管安排原則。最后,已的《杠桿率管理辦法》在關注單體機構風險的同時,還具有一定的逆周期調節作用。在監管實踐中,我們在不放松單體機構監管的同時,將更加關注金融機構之間的緊密聯系和風險的相互傳染性,以及經濟周期波動對銀行體系安全的影響。

實施新標準與提高我國銀行業風險管理水平和國際競爭力相結合

我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隨著時間的推移,必然越來越多地參與到國際事務中來。我國銀行業也不例外,無論是國內市場的對外開放,還是境內銀行的走出去發展,都會面臨越來越多的國際競爭壓力,只有提高國際競爭力才是維護我國金融體系長治久安的根本之策。在未來的利率市場化和更加開放的競爭環境中,風險管理能力才是最為核心的競爭力。因此,在推行新的資本監管標準中,我們將統籌“巴塞爾協議Ⅱ”和”巴塞爾協議Ⅲ”的實施,把落腳點放到推動商業銀行改善風險管理上來。首先,我們將完整地引入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監管要求,通過監督檢查和市場約束督促銀行加強和改善全面風險管理。其次,在《資本管理辦法》的起草過程中,通過風險權重和參數設定等技術手段,為采用內部評級法和高級計量法的銀行提供資本節約激勵,鼓勵商業銀行改進風險計量技術,提高風險管理水平。最后,在執行新標準過程中,通過持續監管督促商業銀行將資本管理技術全面應用到風險管理流程之中,提高資本配置效率,轉變商業銀行的經營增長模式。此外,母國監管當局的監管能力和監管標準也是國際競爭力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因此我們適當提高資本監管標準,適度加快實施進程也有助于我國銀行業“走出去”戰略的實施,不斷改進的金融監管和維護金融安全能力的提高也將進一步提升銀行業整體的對外形象和國際競爭力。

充分考慮實施新標準對金融市場和實體經濟的影響

新監管標準的實施在中長期有助于增強金融穩定,維護公眾信心,促進經濟增長。但提高資本質量和水平的內在要求必然會在短期內給金融市場和實體經濟帶來一定的影響,對此我們也進行了分析、研判和預案安排。首先,新標準會帶來一定的資本補充壓力,這也是資本約束發揮作用的應有之意,有多少本錢做多大買賣。在應對機制安排上,我們鼓勵銀行從分母與分子兩個方面做文章,一方面調整資產結構,更為節約、更加高效地配置資本;另一方面要做大分子,增加利潤留存,優化資本結構,創新資本工具??偟膩碇v,中國不缺錢,缺的是機制和渠道,還要通過深化改革吸引各類社會資金。其次,新標準可能會帶來實體經濟投資成本的提高,更高資本要求帶來的成本上升可能被轉嫁給實體經濟。但新標準將提升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健程度,盡快恢復公眾信心,這對于走出衰退、恢復投資具有更為關鍵的作用,新標準的收益是遠遠大于成本的。此外,新標準還做出了許多具體的制度安排,如下調對小微企業和貿易融資的風險權重等等,對實體經濟的復蘇和創新具有較為正面的作用。

金融監管發展范文5

    中國現在正處于快速發展階段,中國金融發生了歷史性的變化,金融體系逐步完善。盡管取得了這些成就,但從總體上看,中國的金融市場還處于一個初級發展階段,還須進一步完善金融體系,加快推進金融改革和金融創新。

    1.相對于中國的實體經濟需求而言,中國金融創新的供應仍然處于短缺狀態。迄今為止的中國的金融發展過程中,數量擴張是一個很突出的特征。盡管在某些指標上我們已經接近西方發達國家水平,但在同一數量級或規模水平上用效率的尺度來衡量,中國金融體系的效率還處于較低水平上。

    2.在具體業務內容上,我國金融創新總類和完善程度不夠。首先,我國金融負債類業務創新和資產類業務創新發展嚴重不平衡。銀行存款等負債業務一直是各商業銀行競爭相對激烈的業務領域。而在我們的資產類產品以消費貸款、銀團貸款等為主,歐美銀行業很流行的平行貸款、分享股權貸款、組合性融資等品種還未出現。其次,大部分金融機構在金融創新上更多的是對贏利金融產品比較關注,開發規避風險的金融創新產品力度和重視不夠。一些具有重要風險管理特征的金融工具,比如互換交易、期權交易等等在人民幣業務基本沒有。

    二、相對來說,我國在采用穩健的金融政策和管理同時,我國的金融監管機制還是不夠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金融監管機構對信息披露的重視程度不夠。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強市場約束的必要條件。而我國目前關于信息披露的規范只有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頒布前制訂的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等個別金融規章,以及在《會計法》、《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等其他法律法規中的一些零星規定,這些規定不僅零散、而且缺乏可操作性,存在很大的漏洞。

    2.金融機構退出規范機制不合適金融發展。我國金融機構退出機制的規定主要散見于《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中,規定既不系統,制度設計也過于簡單和原則,并且缺乏對金融機構退出后的補救制度。在隨著國外金融機構的大舉進入,行業競爭的加劇以及國際金融形勢的復雜化,金融機構的退出、國外金融機構退出波及國內分支機構的問題將涌現,市場退出制度規定的不足在將直接影響金融機構,妨礙優勝劣汰市場機制的建立。

    3.在金融發展自由化和國際化下,面對金融機構的相互滲透,傳統金融業務界限日趨模糊,金融機構逐步從分業經營過渡到綜合經營。我國目前所實行的根據既定金融機構的形式和類別進行分業監管的傳統方式,對于不斷進入外資綜合性金融機構的監管能力差,存在不能及時、有效發現風險的實際問題,更加對于推進我國金融業務的現代化和國際化極為不利。

    三、從次貸危機中我國應如何處理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

    我國金融業發展應該從這次次貸危機中的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問題中得到以下三方面的啟示。

    1.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協調發展是我國金融業不斷發展完善的關鍵。金融創新是金融業為適應實體經濟發展的要求在制度安排、金融工具、金融產品等方面進行的創新活動,是引領金融業前進的不竭動力。但是金融創新也會產生新的風險,使金融系統的穩定性下降,使金融監管的效率下降或完全失效,如果監管當局監管不得力,控制不當,會給金融業甚至整個國家的經濟帶來危害和破壞。而金融監管就是為了使金融機構的行為規范于法規之內,從而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次序的安全穩定。金融創新會促進金融管制的變革。由于規避監管產生的金融創新打破了原來的均衡狀態,使金融環境發生了變化,且產生了新的風險。而當金融創新可能危及金融穩定時,金融管理當局理所當然的調整對策,對金融業采取新的更為嚴厲的管制,在對金融創新本身進行安全和慎重評估的基礎上采取一些新的監管措施來保證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

    2.次貸危機給我們帶來的啟示就是要繼續堅持審慎監管的原則。因為從金融業來說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尤其是金融衍生產品所帶來的一系列的系統性的風險和市場風險。在未來的發展中,在監管上加強監管信息的溝通和政策執行力度,避免出現虛假混亂的現象,進一步在監管隊伍建設方面思考和提高。在金融創新對于金融危機方面。我們要結合我國的經濟發展和具體情況,不但要從金融創新和國有型管控平衡協調發展。而且金融創新要圍繞實體經濟,圍繞實體經濟的創新,我國銀行業如何促進和支持經濟的增長。銀行業的創新和競爭力提高,是我們中國銀行走向國際化必經的途徑,從創新的角度還是要關注我們系統性的風險,尤其是跨國界的風險傳遞??傊?鼓勵金融創新和金融風險可控的兩者的協調問題,要在這種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鼓勵金融創新。

    3.結合我國金融業具體發展情況,做好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美國的次貸危機很大部分還是美國本身經濟出現問題,我們應該充分認識到金融創新的積極性和必要性,而且應該認識到我們在金融創新上遠遠落后于我國本身經濟高速的發展,對于我國作為國際上大國很不協調。我國的經濟發展決定了我國的金融創新一定會更加高速和開發的發展。在總類和金融產品完善上進一步發展。在適合我國國情的情況下發展金融創新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我們應該用理性客觀的態度進行金融創新。在金融監管上,根據我國目前監管體制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相關法規和措施。應該將金融創新過程中出現的新型金融機構納入金融監管網之內,從各個角度加強對衍生業務的監管,將衍生業務的風險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內。應該在加大金融風險的監管力度,同時加強協調監管能力,建立統一監管和職能體制。應加強我國金融市場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設,提高金融市場管理者和參與者交易的透明度,以降低市場的不確定性和規避風險。

    參考文獻:

金融監管發展范文6

關鍵詞:金融體系;金融監管;金融風險;金融資本

一、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的金融業也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但是在發展的過程中,金融監管方面逐漸暴露出了許多問題和漏洞,這些大大影響了我國金融監管的實效性。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還沒有形成一個系統的體系。對可能出現的風險缺乏預警和控制、監管信息的不充分利用等問題都是在我國金融監管體制中存在的。因此,筆者就加強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提出個人的一些意見和建議。

二 、加強金融監管法規建設,完善監管體系

隨著我國加入世界世貿組織,金融市場面向國際的全面開放,面對如此挑戰,當務之急就是要加快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建立健全適合新經濟形勢下的金融監管體制。要對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或者阻礙金融業發展的條文進行修改或者刪除,并結合實際情況對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完善,還要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再制定一系列的有可行性的實施細則。在實施過程中要中電能把握以下兩個方面。

1.健全金融市場準入制度,建立其業務范圍的法律法規

當前,由于我國金融市場的準入制度存在很多漏洞,導致非法從事金融業務和非法設立金融機構的違法活動出現在金融市場上,嚴重破壞了正常的金融秩序。面對這種情況,一是要完善和健全嚴格的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的制度,不給非法活動提供條件。二是要嚴厲打擊和取締非法金融業務和非法金融機構,制定相關的法律條文,并且要規范金融創新與混業經營。

2.完善金融機構破產退出市場的法規

金融機構的破產是金融市場優勝略汰的自然規律,與政府行為和金融監管并無直接關系。因此對已經瀕臨破產或者嚴重資不抵債的金融機構,要結合情況依法對其實施破產或者關閉。現今,由于我國金融機構破產的法律法規缺少實效性,使金融機構的破產清償不能有效實施。因此,要建設金融機構破產清算制度,明確央行作為最后貸款人的具體援救規范,完善存款保險制度,堅持先立法后推行的原則。

三、提高監管人員的職業素質

1.加強對監管人員專業技能和職業素質重要性的認識

隨著科技的迅速發展和金融全球化的迅猛而來,這些現實情況對從事金融監管工作的人員提出了更高要求。他們不僅要具備專業知識,而且還要掌握最新的金融技術、先進的監管方法、最新的金融信息和國際政治變化等方面的信息。同時,還要求監管人員具備果斷處理突發問題的職業能力。這些要求不僅是對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重大挑戰,而且也是對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人才戰略的挑戰。

2.建立合理規范的人才選拔制度

金融監管人員的專業技能和職業素質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有效建立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建立一個合理的科學的人才選拔制度,為其建立提供幫助??梢耘c國際通用的做法相結合,參照人才市場的規律,建立健全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的管理機制。也可以對用工制度、工資和福利待遇制度等多方面進行市場改革。選拔優秀人才,為監管崗位輸入新鮮血液,探索金融監管員的等級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金融監管員的資格證書和培訓制度,使金融監管員具備相應的知識能力。

四、建立完善金融行業信息制度

隨著我國金融經濟的發展,要引入國際上通行的,并且改革轉變為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行業信息制度,及時的以下金融信息:金融風險信息;風險管理戰略與實踐信息,包括相關風險管理的組織結構、風險識別檢測評價和控制體系、相關規避和化解金融風險的技術等信息;金融企業經營的相關業績信息;金融資本信息;會計政策與實踐信息,包括相關的用于計算資產價值的會計準則,編制相關金融年報以及合并報表等所要遵循的會計原則等。

根據金融信息的相關性質及內容,有選擇的在一定的范圍內進行,這些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相關的國際金融組織結構、境外機構所在的監管局,根據其要求,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予以;二是同行業中,主要一些能夠可比較的一般性金融信息;三是社會公眾,按照金融監管當局的要求,根據信息的法律制度,經過外部會計師或者審計師審核,金融機構應選擇合適的形式,向社會公眾通過召開新聞會等方式金融信息。

五、加強國際間的金融監管合作

隨著金融的全球化、自由化及現代信息技術的不斷更新,這些都給任何國家的金融監管構成了巨大威脅。加之現代信息網絡技術消除了市場間的空間限制,國際金融環境的不斷變化對任何國家的經濟影響與日俱增,給國際金融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影響。因此,我國應密切國際間的金融監管合作,積極地加入到國際金融組織的事務中,參與國際金融政策制定,吸取外國先進的監管經驗,使我國在國際金融業的地位得到不斷提高,切實維護我國的經濟利益,提升我國金融業的監管水平。

六、結束語

總而言之,隨著金融經濟的迅速發展,各種金融風險隨之而來,為了能夠促進金融經濟的良性發展,進而達到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建立完善的金融監管體系,已經成為迫在眉睫的任務。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相對落后,因此,必須加強相關金融法律法規的實施,以法律為準繩建立完善金融監管制度,提高金融監管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普及金融法律法規知識,建立完善的金融體系,加強國際間金融監管的合作,促進金融監管的發展進步。

參考文獻

[1]曹鳳岐: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與完善[J].中國市場. 20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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