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制度雙邊模式探討

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制度雙邊模式探討,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制度雙邊模式探討

各國通過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制度為金融市場提供的金融穩定這一全球公共物品,制度模式表現出多元化的特點。監管合作既有雙邊模式、區域模式也有多邊模式。這三種模式在合作基礎、運作方式等方面均有所不同。本文主要對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制度的雙邊模式展開研究分析。

雙邊合作模式的合作基礎

(一)金融監管雙邊合作的兩種博弈類型

雙邊合作作為國家間交往的一種重要模式,應用領域非常廣泛,從投資、貿易、科技、文化到軍事防務、爭端解決,幾乎涵蓋國家交往中的所有領域。雙邊合作所表現出的廣泛性,主要是由于在這一交往模式中,參與方數量少且固定,合作程度的可選擇空間非常大,從對雙方具有完全約束性的正式雙邊條約(bilateraltrea?ty),到不具有約束效力的諒解備忘錄(memo?randaofunderstanding)、聯合公告(jointpressre?leases),參與方可以根據議題的領域、談判的時間、國內的政治情況自主決定最終進行合作的方式。雙邊關系的本質是典型的雙人博弈過程,在這一博弈過程中,會因為議題的不同而呈現出不同的博弈類型。在金融監管的雙邊合作關系中,國家其實面臨著兩類博弈情境。首先,國家與他國,特別是在全球金融市場中與本國金融市場相比,具有較弱競爭力的國家,在金融監管合作領域中呈現出典型的囚徒困境的博弈模式。盡管二者都明白在金融監管領域進行合作,對兩國而言將獲得更高的絕對收益。但同時,對于具有較強金融市場競爭力的國家而言,如果在金融監管領域展開合作,特別是就集中性較強的證券市場準入問題展開合作,會加大本國企業在證券市場上的融資壓力。因此,對于處在這種金融關系中的兩國,所具有的合作意愿是不同的,對于占有金融市場競爭優勢的國家而言,并不具有強烈的合作激勵。其次,金融交易技術手段的創新與便捷,使得巨額資本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完成跨境轉移,從而給一國的資本市場與外匯市場帶來巨大波動;與此同時,現代金融交易技術與金融交易工具的創新,也給金融犯罪帶來了更多的機會空間。就維護兩國金融市場穩定,保護消費者利益與打擊金融跨境犯罪而言,兩國的合作關系又體現出了“性別之爭”[1]107型的博弈模式①。即兩國對于在維護金融市場穩定與打擊金融跨境犯罪領域應當進行合作是具有共識的。但是,鑒于相關的金融利益集團在每個國家中的政治地位與影響力有所不同,兩國會在合作的范圍與方式等具體執行問題中存有分歧。

(二)合作的基礎

前文闡述了金融監管雙邊合作中的博弈類型,說明了兩個國家面對金融監管的不同問題,具有不同的合作激勵。除了合作激勵以外,雙邊金融監管合作制度的建立,還需要具備以下四個方面的條件。第一,兩國具有較高的交易頻率。威廉姆森將交易頻率分為一次、數次和經常三種類型[2]35。交易頻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兩國間關系的聯系程度。較高的交易頻率意味著兩國之間的聯系度較高,有著較強的相互依賴關系。特別的兩國在金融領域具有較高交易頻率,就意味著由此產生的較強相互依賴關系,將給兩國帶來較高的監管合作激勵,進而提升兩國進行金融監管雙邊合作的意愿。第二,兩國具有較高的同質性。國家的同質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國家的經濟類型與政治制度。兩國如果同屬市場經濟型國家,且具有較為相近的政治制度,那么,兩國就具有較高的同質性。金融是社會經濟領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兩個具有不同經濟類型的國家,在經濟發展與管理理念中會表現出一定的差異性,而這種差異性也會反映在金融監管領域,包括金融監管的目標、金融監管的水平和監管部門的實際執行能力。這種差異性越高,意味著金融監管雙邊合作制度中的交易費用就越大,而過高的交易費用很可能使得雙方對監管合作望而卻步。如果兩國政府能夠克服經濟類型的差異性,而決定開展金融監管合作,但如果兩國的政治制度存在較大的差異性,則會使得政府間達成的合作方案,在不同政治制度下最終獲得通過的概率有所不同,而這將直接影響金融監管合作制度的順利執行。第三,兩國之間的了解程度。兩國之間的了解程度主要是指各自對對方金融監管領域中的法律制度與監管模式的了解程度。兩國之間的了解程度與交易頻率有關,兩國在金融領域的交往頻率越高,勢必對彼此的監管法律制度與監管模式了解的就越多。基歐漢與奈在關于世界政治的復合相互依賴理論中,對復合相互依賴的三個特征做出了詳細的描述。其中,第一個特征就是強調社會之間的多渠道聯系。這種多渠道聯系包括國家間聯系、跨政府聯系和跨國聯系三個層面①。跨國銀行與跨國公司構成了跨國聯系的主力。兩國在金融領域中較高的交易頻率,表明了兩國跨國金融企業往來密切??鐕鹑谄髽I通過具體實踐可以更多的、更為具體的了解對方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與監管模式,進而幫助本國政府在實踐層面而非原則層面了解對方的監管法律制度與模式。第四,兩國之間的政治關系。兩國之間的政治關系是決定兩國能否在金融監管領域開展雙邊合作關系的一個前提性因素。如果兩國存在根本政治分歧,甚至處于嚴重政治對立狀態,即使已經具備了前三項雙邊合作條件,兩國也絕對不可能在對國家具有重要戰略意義的金融領域展開雙邊合作,甚至會單方面終止已經存在的雙邊合作關系。由此可知,兩國間的政治關系直接決定了金融監管雙邊合作的存續。

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制度雙邊模式的兩個模型

(一)美國—歐盟間的雙邊合作模型

美國與歐盟,作為世界上最大的兩個金融市場,代表了現代金融的發展方向。兩個金融市場之間聯系緊密,歐洲企業15%的股權融資來源于美國市場②,美國在銀行業與其他金融部門的對外直接投資的50%是在歐盟,而在銀行與保險領域的歐洲投資者將75%的對外直接投資投向了美國③。鑒于美歐金融市場如此緊密的聯系,美國與歐盟在2002年設立了美國—歐盟金融市場監管對話機制(US?EUFinan?cialMarketsRegulatoryDialogue,簡稱FMRD)。美國與歐盟委員會派出本國的高層決策者與監管者,通過一系列正式與非正式會議實現雙方的經常性對話機制。雙方的會議議程,主要包括對各自管轄區域內有關監管政策變化的信息分享,解決雙方的監管沖突以及協調雙方金融監管方面的政策法規。由FMRD負責解決的問題包括同意逐步完成美國通用會計準則與國際金融報告標準的趨同;由美國證監會(US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簡稱SEC)負責組建一個監管大型非銀行性金融聯合企業的部門,以符合歐盟對金融聯合企業的監管要求;以及制定新的外國私人發行者撤銷登記的監管要求。美歐金融監管雙邊合作機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歐盟委員會在2005年的一份有關美歐金融市場發展關系的報告中指出,美歐良好緊密的金融市場關系,為兩個市場間節省了60%的貿易交易成本,增加了50%的雙邊貿易量以及降低了9%的股權融資成本①。美國與歐盟之間的金融監管雙邊合作關系之所以能夠取得如此良好的成果,主要是因為雙方具有良好的政治關系,在金融市場上具有較高的交易頻率和緊密的市場聯系,在經濟類型與政治制度方面較為相似,對彼此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與監管模式有著較為深刻的了解,且金融企業間的聯系緊密,符合上述金融監管雙邊合作的所有條件。#p#分頁標題#e#

(二)美國—澳大利亞雙邊合作模型

美國與澳大利亞在2008年簽訂的備忘錄(MOU)中,就兩國在證券市場中對證券經紀業務以及交易業務的相關監管問題達成了合作共識。與美國—歐盟的雙邊對話機制所關注的監管合作范圍不同,美國—澳大利亞在諒解備忘錄中達成監管合作共識的,僅限于證券市場中對跨境服務者,證券服務業務的監管權限分配問題。在這份備忘錄中,美澳雙方允許一方的證券經紀商在對方的司法管轄區域內,為對方國民提供包括證券經紀與證券交易兩項業務的金融服務,前提是為對方消費者提供服務的證券經紀商已得到了母國的嚴格監管。與此同時,兩國的證券監管機構須對本國與對方國家的證券經紀商以同樣的標準實施同樣的監管行為②。美國與澳大利亞在證券市場對彼此的證券經紀商做出開放性的經營活動規定,源于兩國的證券監管機構在對于經紀商以母國監管為主的監管原則達成共識的同時,要求母國證券監管機構需與東道國證券監管機構時時共享對證券經紀商的監管信息,并保證兩國的監管標準與所實施的監管行為具有可比性。美國—澳大利亞的諒解備忘錄不僅要求雙方的證券監管機構在監管標準的制定上進行合作,也要求它們在實施具體的監管行為時進行合作,以協調兩國在證券監管方面的沖突,即真正做到了管制(regulation)與監督(supervision)兩個方面③的雙邊合作。這與美國—加拿大間在對證券發行者監管問題上的合作模式有所不同。美國—加拿大“多重管轄披露系統(MultijurisdictionalDisclosureSystem)”中僅要求,加拿大證券發行者只要依照加拿大國內有關證券發行信息披露的規定做出了發行信息披露,就可以在美國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④。美國—加拿大間在證券發行信息披露方面的監管合作,僅體現在了監管標準的承認上,并不涉及在具體監管行為實施階段的合作,與美國—澳大利亞監管雙邊合作模式相比,在合作范圍與程度上都表現出了一定的局限性。

然而,有學者(Pierre?HuguesVerdier)也指出美國—澳大利亞金融監管雙邊合作模式存在著一些問題。首先,在美國—澳大利亞金融監管雙邊合作模式中,缺乏一個與雙方都不存在利益關系的獨立執行機構;其次,美澳間的監管標準是建立在雙方各自的監管標準具有可比性的基礎上的,而沒有獨立的、包含具體細節的,適用于雙方的監管標準存在;最后,美澳間的合作關系并不牢靠。這種合作關系是建立在任何一方有權單方終止合作關系的潛在威脅基礎上的[3]81-83。首先,對于Pierre?HuguesVerdier教授指出的第一個問題,本文認為,金融監管雙邊合作關系中,很難在兩國國內設立一個與兩國沒有任何利益關系的獨立監管合作機構;兩國也更不可能將合作監管下的執行任務交由除兩國以外的第三方執行。這種高度的對外授權化行為,在關涉國家重要金融安全與利益的領域是不可能發生的。其次,關于兩國應當制定獨立的、具體的適用于兩國金融監管合作關系的標準方面,在考慮時間成本與技術成本的情況下,這一做法似乎并不可行。這類標準的制定因為涉及雙方在金融領域的根本利益,必然需要經過較長時間的談判協商,對于一些根本性利益雙方甚至很難做出妥協。與此同時,盡管雙方在證券監管方面具有一定的同質性,但這并不意味著沒有差異,雙方在監管技術與監管機構的職能分配上都存有不同,完全的統一是不可能實現的;最后,對于合作關系建立在一方有權單方終止合作的基礎上是否牢靠的問題,本文認為,任何一類松散的雙邊合作關系都存在單方終止的潛在威脅。顯然,國家不會因為這種潛在威脅的存在而決定是否展開雙邊合作關系。金融監管雙邊合作的開展是建立在雙方因頻繁的交易活動、緊密的市場聯系需要通過監管機構間的監管合作,以降低兩國金融機構在雙邊金融交往中因監管政策法規沖突而引發的交易成本,減少市場風險傳遞的需求之上的。與此同時,兩國的政治關系與市場發展狀況也會成為決定監管關系存續與否的重要因素,而單方終止合作關系的潛在威脅并不會對監管基礎牢靠與否產生實質性影響。

美國—歐盟間的雙邊合作模型,代表了一種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參與方在金融市場發展水平高度一致,金融交往異?;钴S,金融監管技術水平比較接近的情況下,雙方較為全面的金融監管合作關系。盡管這種金融監管雙邊合作模式仍表現出一定的松散性,但其合作范圍廣泛,有利于金融市場內不同部門在雙邊監管合作框架下更為均衡的發展。與之相反,美國—澳大利亞間的金融監管雙邊合作模型,反映了大部分金融監管雙邊合作模式的典型特征,即監管合作領域較窄,一般僅限于金融市場內的一個或幾個部門,且每一個部門的監管合作均單獨進行,并不存在一個全面系統的金融監管合作協議。盡管以美國—澳大利亞為代表的金融監管雙邊合作模型在合作議題方面表現出較大的靈活性,但對于全球化時代,金融市場混業經營中可能產生的風險,往往會因缺乏系統的監管合作協議而形成監管合作真空。

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制度的雙邊模式,對于國家而言,在合作對象、合作議題、合作方式以及合作程度的確定方面擁有較大的選擇權;由于合作的參與方數量僅限于兩方,因此,合作談判過程與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制度的區域及多邊模式相比較,耗費的時間會更少,雙方也較容易控制各自的交易成本,具有較強的靈活自主性。但在雙邊合作模式中,合作關系的存續容易受到外界政治環境變動帶來的干擾,且在該模式下,國家間就金融監管合作達成的合意,多采用備忘錄、諒解錄、對話機制等不具有強制約束力的“軟法”表現形式,因而其在合作的持續性與穩定性方面會有所欠缺。

本文作者:封筠 單位:暨南大學 國際關系學院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