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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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范文1

關鍵詞:金融監管法;巴塞爾協議;監管主體獨立性

一、金融監管法概述

長久以來,國內外關于金融監管的必要性一直存在著反復交替的爭論。鑒于金融業的特殊戰略地位以及金融市場普遍長期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尤其是金融危機發生時的強烈的負外部性,依法對金融業采取適度監督管理的必要性已經越來越占據主流,并且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加深,金融監管國際化、標準化的趨勢也日益明顯。

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對金融監管法律規范的制定與實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礎性或本源性的法律準則。它反映并確認了金融監管法本質和特征,其效力貫穿于金融監管法律規范之中,與金融監管的目標分不開。簡單而言,金融監管的原則和目標的關系表現為原則是為目標所服務的,而目標又在原則的出現過程中起到了風向標的作用。金融監管從本質上而言就是風險監管。這種風險表現為三點,其一是內部脆弱性,其二是危機發生時的超強的傳染性,其三是高昂的社會成本。因此金融監管的目標從本質上來說就是最大限度的減小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并且降低危機發生時的損失。具體表現為:維護金融安全,保護金融投資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眾信心;促進和規范金融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金融業的公平競爭秩序,提高金融業的競爭能力。

二、我國金融監管法基本原則

根據金融監管的目標,結合我國現行的金融立法和國際通行之慣例,我國金融監管法的原則應該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依法監管原則

依法監管是指金融監管的監管主體、監管內容、監管程序、監管權力等各個環節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不能超越法律。作為金融監管的核心原則,依法監管原則是依法治國這一基本方略在金融監管領域的延伸。我國《銀行業監管法》、《證券法》、《保險法》里面的相關規定都從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角度確認了這一原則,概括為五點:一、所有金融機構應毫無例外的接受監管;二、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立及職權的獲取都必須要有法律依據;三、監管職權應依法行使,監管活動應依法進行;四、監管活動雙方有一方違法的,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五、金融監管的自由裁量權必須要有嚴格的限制。

(二)適度監管原則

適度原則是指金融監管主體必須以保證金融市場調節的基本自然生態為前提,尊重金融市場的規律,運用有效的監管措施增進金融效率,以此促進金融業的發展。適度原則涉及到監管機構的自身定位的問題。監管機關的定位準確與否,關系到適度原則在監管環節中的表現是否充分。首先,監管行為是對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和市場自身約束雙失效的外部規范和約束。根據唯物辯證法的原理,作為一種外部性的矯正措施,監管本身存在著局限,因此政府的外部矯正(即監管措施)也存在著兩面性。綜上,對金融監管機構的定位是否合理科學,事關監管決策的科學性及其與市場機制的兼容性。其次,就實現金融目標而言,金融監管也并非萬能。隨著金融理論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證據表明金融監管對市場約束和內部治理,不應當是替代,而應當是配合和補充。由此表明,當市場約束和金融機構內部控制能夠產生有效作用的時候,金融監管應當及時退出。監管機構定位模糊往往會導致監管職權的不適當履行,這就要求監管機關在實施金融監管時首先必須要以金融市場的自發性調節為主,尊重市場的自身規律;其次,監管者在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思路上應以宏觀監管為主,盡量避免直接微觀監管。一些人認為,只要每一個金融個體能夠實現穩定,那么整體上就一定會實現宏觀金融的穩健,這是個錯誤的認識。在利益相互關聯的金融市場上,每一個金融個體的個體穩健縱然是宏觀金融穩健的必要條件,但卻不是充要條件。只有同時滿足此兩點,才有可能確保適度原則在監管環節中自始至終的發揮作用。

(三)監管主體獨立性原則

作為巴塞爾協議的核心原則,監管主體獨立性主要是指監管主體應獨立于政府。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五條規定銀行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對其進行干涉。目前我國金融監管主體的獨立性存在的一些問題有以下幾點:一、與中央銀行之間的監管職能的劃分不清;二、政府干預監管決策頻繁;三、各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性不強。以上三點導致了我國金融監管效率不高,行政色彩濃厚的特點,而一個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應具備組織獨立、執行獨立、規制獨立和預算獨立四點特征。

(四)協調性原則

這里的協調性應該做三方面的認識:其一、指各監管部門的內部協調,即監管主體職責分明,分工合理,相互配合。目前在我國,金融機構分業經營的格局正在逐步打破。修改后的《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雖然禁止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禁止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卻已增加“但書”。如果實施嚴格的分業監管,不顧及現實混業的趨勢,將會導致監管混亂、真空的問題。因此,在現行的分業監管體制下,強調監管主體的內部協調性是具有前瞻性的。其二、鑒于金融的高風險性和超強傳染性,加強金融監管領域的國際協調和合作是十分有必要的。傳統金融監管的特點十分明顯,但隨著金融全球化趨勢的增強,金融機構跨國業務的增多,國別金融監管也出現了很多制約。因此如何在確保金融完整的情況下,逐步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最終形成統一的國際金融監管體系又是當今我國金融監管的一個重要任務。其三、對于微觀、宏觀監管的監管力度的協調。以08年全球金融危機暴露出來的問題來說,個體金融機構的穩健是整體金融穩健的前提條件,但側重于對單個金融機構的微觀審慎監管,而忽略對宏觀經濟與金融體系的關聯性的評估、預測和管理,并不能確保金融業的整體安全。所以,堅持宏觀審慎監管是應對金融危機的必要方向。對此,“一是要將金融體系作為一個整體放在國民經濟的大背景中進行考慮;二是要突出中央銀行在控制系統性風險、維護系統性穩定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三是要加強對具有重要系統性影響的金融機構、市場、工具的監管,防范金融體系內部的風險傳遞;四是要調整金融機構資本管理和風險撥備等制度,抑制其順周期效應,保證金融體系在經濟周期變化中的穩健?!?/p>

(五)效率原則

法律上的效率,指法律的成本與效益之間的比率關系。金融監管效率包括金融監管的經濟效率和行政效率兩個方面。這兩個方面的運行狀況都會影響到金融業競爭和創新以及成本控制,從而最終影響到金融業的安全。英國在2000年頒布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里規定金融服務局在推出任何監管法規和指南時都必須同時公布對它的成本效益分析,證明該項措施對金融業影響的的收益大于成本。當前,我國金融監管應該逐步轉變行政性監管色彩濃厚的作風,更加注重自身的服務功能,在制定和實施監管過程中,更多的考慮對金融市場產生的影響,從而確保金融市場的有效運轉。此外,為了確保金融市場的效率,金融監管主體還應做好以下幾點:一、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統一的監管標準和監管方法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以確立合理的競爭機制;二、加強信息披露,提高市場透明度;三、鼓勵專業機構發揮服務功能,加強社會監督;四、必須建立對監管主體的監督體制,確保決策和監管方式的嚴格審慎。

參考文獻

[1]寇俊生. 關于金融監管法原則的思考[J]. 金融研究,2003年04期.

[2]朱志權,李國獻. 論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J].東華理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03期.

[3]孟凡生. 關于金融監管法原則的思考[D]. 天津財經大學,2010年.

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范文2

關鍵詞:金融監管;原則;必要性;對策

 

 

1 有關金融監管 

 

(1)金融監管定義。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的機構(如中央銀行)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的某種限制或規定。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 

(2)金融監管的原則。金融監管的原則為了實現上述金融監管目標,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中堅持分類管理、公平對待、公開監管三條基本原則。 

(3)金融監管的必要性。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體系是全社會貨幣的供給者和貨幣運行及信用活動的中心,金融穩定對社會經濟的運行和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有效的金融監管不僅是我國金融體系內部完善的迫切要求,更是對外資金融機構進行有效規范、實施必要監管,保護國內金融體系,順利完成金融改革的前提條件。 

 

2 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對策 

 

(1)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加強金融監管制度創新。①根據我國金融調控和金融穩定的現實需要,合理確定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能定位,根據權責一致原則,界定金融監管職責分工,盡快建立由人民銀行、財政部和監管機構組成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解決監管主體混亂的問題,理順監管機構之間的關系,處理好金融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②改革現有的監管制度,實現監管手段和方式由直接干預向間接調控、由人治向法制的轉變,加快金融立法,將金融活動納入法制的軌道。通過監管制度創新,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累積,保證金融體系高效穩健運行。 

(2)樹立維護穩定與提高效率的雙重金融監管目標。隨著我國加入與金融自由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我國金融業同境外金融機構在國內和國際市場都存在激烈的競爭,而對國外金融機構的強大競爭優勢,維護金融機構合法穩健運行將不再是監管的單一目標,在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同時,積極扶持金融機構發展,提高金融機構的服務水平和競爭能力成為新形勢下對金融監管的迫切要求。在依法實施監管的過程中盡可能降低監管成本和資源的占用成為實行高效監管的新觀念。

(3)利用網絡,踐行金融電子化監管。實施金融電子化監管對于提高金融監管效率,降低金融監管成本,擴大金融監管范圍,提高金融監管質量,實現金融監管的規范化、系統化和科學化具有重要作用。①提高金融監管的持續性、有效性和全面性。②提高對金融風險的預測能力,實現全過程的動態監管。③實現監管數據的共享。利用金融電子化監管系統使監管過程的大部分工作實現自動化,從而可以減少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提高監管的效益,降低成本。 

(4)健全我國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①合理設置內控機構。應借鑒國外經驗,設立對最高權利機構負責的內審機構,以確保最高管理者關注實踐中發現的任何問題。只有這樣才能使內部監管的最高權威地位得到明確;②建立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稽核評價制度。在我國金融機構自我約束不力、內控意識不強、過分依賴外部監管的情況下,建立內控稽核評價制度顯得尤為重要;③修改完善內控制度。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一個動態過程,各金融機構都要適時根據其業務發展和環境變化不斷修改完善內控制度,以動態適應其業務發展與金融創新對風險控制的需要。 

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范文3

金融危機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暴露出來的不足,集中于管理和操作兩個層面,針對這兩個層面的原因分析,則主要從內外兩個角度來進行說明。首先,從我國自身的角度來說明,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存在人員不足和意識欠缺,以及執行力度較低等問題,主要是由于我國金融市場的起步相對較晚,發展程度相對較低。雖然近幾年有很快的發展速度,但是金融監管的基礎薄弱,獨立性不強,協調性也不夠,并不能支撐快速膨脹的金融市場,而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建設都是借用國外的監管法律來不斷實現的,都還處于摸索之中。其次,從外部環境來分析,我國金融監管法律本身還不完善,分頭監管與多方監管并存,監管效率較低。但是我國對外開放的程度卻空前加快,在全球化的金融市場中,美國為代表的一些列發達國家的貨幣政策,都直接對我國金融市場產生巨大影響,特別是近幾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就直接對我國的金融市場造成損害,這就使得尚處于摸索中的我國金融監管法律體制備受到沖擊。但是,我們必須要明確一個問題,我國金融監管法律所存在的問題,究其根源,是來自于我國金融監管機構本身的問題。正是由于我國自身在金融監管方面有所欠缺,才能夠讓外部行為在我國的金融市場中有機可乘,并引發巨大波瀾,如果我國金融監管法律足夠完善,整個金融機構對法律的執行力度也到位,不管金融危機的破壞力度有多大,最終,我們都能夠以不變應萬變,實現全身而退。因此,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應該要從自身入手,提高自身的整體實力。

二、金融危機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完善的原則

金融危機下,由于內外環境的影響,我國金融監管法律暴露出一些不足,因此,很有必要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法律,讓我國金融監管法律能夠在未來的路途中,經受住各種金融危機的沖擊,實現穩定金融市場的目標。但是,在具體完善的過程中,不管采取何種措施,都必然要遵循必要的基本原則,在原則的范圍之內來進行整改和完善,從而才能夠最終為國家服務、為人民謀福利,得到整個社會的支持,順利推進。首先,在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必須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我國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金融市場的運行是以客觀市場規律為基礎,以國家宏觀調控為輔助的,并且,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加深,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程度也相對增加,國外的金融政策特別是歐美等國家的金融政策,對我國金融市場的影響都比較大,因此,在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基礎之上,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必須要建立在國際化的實際基礎之上,不斷借鑒國外的金融政策,結合自身國情來進行完善。其次,在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必須堅持以人民利益為根本的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的中國,任何法律法規的存在,都是為了規范社會,為人民提供一個健康和諧的生活工作環境。在金融市場當中,國家的政策引導始終都是輔助作用,最終要保障的是金融市場中廣大操作者的利益,也只有他們的利益有了保障,才能夠調動他們參與金融監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更加穩定人心,穩定金融市場,因此,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應該要符合金融市場操作人員的總體意志,或者要符合全民生活追求的總體意愿,而不能為了達到某個人或者某個集體的意志,而犧牲他人的利益。

三、金融危機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完善的措施

要實現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就要結合具體的原因,針對問題一一進行探討,尋求有針對性的措施。首先,針對在管理層上暴露出來的不足,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定和監督機構,要充分履行自身的職責,承擔自身對社會對國民的責任,用認真負責的態度去進行思考;用戰略性的眼光,從全球的角度去進行分析和探索,借鑒國外先進的金融監管經驗,跟隨國際發展趨勢,走向國際化。努力引進金融監管全面性人才,或者通過自身努力,不斷培養金融監管人員,彌補金融監管中人才缺失的漏洞。此外,針對人才的選擇和崗位配備,有必要推崇民主投票選舉的制度,讓相關人士集聚一堂,民主投票,共同選舉,杜絕依靠人際關系或者金錢關系而獲得優質崗位的情況,從而讓金融監管機構的運作能夠更加公平公正,以這樣的環境來吸引優質人才,積極為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制度和監督機構配備專業的高素質的管理人才,從而為金融監管輸入新鮮血液,讓這些新鮮的血液,不斷為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帶來創造性的思想,也讓這些新鮮血液,不斷突破傳統束縛,用最新的法律思潮和法律執行方式,來解決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基礎薄弱的問題,最終提高金融監管的創造力和獨立自主能力。其次,針對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在操作層面上,存在執行力低的問題,就需要發揮我國監管機構的職能,借鑒西方監管模式,形成銀行聯合監管,實現全面的監督,在監督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有任何的違法違規行為,則嚴厲懲處,決不能讓任何金融個人或者單位有心存僥幸的心理。只有這樣,才能夠讓小漏洞從一開始就杜絕,從而讓金融法律能夠細化到每個細節之上,實現對任何個人或者集體的監管,從而規范金融市場,讓整個金融市場形成一個公平、公正、合理、健康的市場環境。與此同時,在高速信息時代,要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科技融入到金融監管執行當中,引入互聯網或者媒體以及電話系統等現代監督渠道,讓金融監管能夠滲透到金融市場的方方面面,并能夠實現隨時隨地的自由監管。當然,要達到這樣的監管效果,還要實現金融監管法律執行過程和進程的透明化,完善監管信息系統,并設定相應的投票或者舉報渠道,從而讓公眾能夠參與到法律執行的監督當中,用監管機構和民眾監管權力雙方面的壓力,來使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執行力度逐步提高。但是,在不斷提高民眾監督力度的同時,必須要做好民眾的基本培訓和宣導工作,因為,民眾平時的生活和工作所關注的問題更是自己的問題,對于金融市場的了解并不高,更無法意識到自身對金融法律制度的監督行為,能夠給自己帶來何種好處。所以,必須要加大對民眾的宣傳、培訓和引導力度,具體宣傳內容包括,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詳細內容、參與金融監管法律監督的途徑和渠道以及通過參與監督能夠給自己帶來的益處。

四、結論

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范文4

1. 頒布新的金融監管法律

過去較長時期內,英國實施的是以金融機構自律監管為主,輔以“道義勸告”的監管方式。例如:英格蘭銀行往往以行長的名義向當事的金融機構發一封正式的信函,要求其規范業務活動。雖然信函本身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起到很好的作用。

2000年6月,英國女王簽署了一部英國歷史上議院對提案修改達2000余次、創下修改最多記錄的立法,也是英國建國以來最重要的一部關于金融服務的法律――《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這部法取代了此前制訂的一系列用于監管金融業的法律、法規。例如:

《1979年信用協會法》(the Credit Unions Act 1979)

《1982年保險公司法》(the Insurance Companies Act 1982)

《1986年金融服務法》(the Financial Services Act 1986)

《1986年建筑協會法》(the Building Societies Act 1986 )

《1987年銀行法》(the Banking Act 1987)

《1992年友好協會法》(the Friendly Societies Act 1992)

……

這部法也成為英國金融業的一部“基本法”。該法明確了新成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和被監管者的權力和義務,統一了監管標準。

2. 整合金融監管組織

根據《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的規定,英國成立了世界上最強有力的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服務監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簡稱金管局,FSA)。

1998年6月1日之前:英國實行的是“分業監管”,共有9家金融監管機構:

英格蘭銀行的審慎監管司(SSBE)

證券與投資管理局(SIB)

私人投資監管局(PIA)

投資監管局(IMRO)

證券與期貨管理局(SFA)

房屋協會委員會(BSC)

財政部保險業董事會(IDT)

互助會委員會(FSC)

友好協會注冊局(RFS)

這些監管機構分別行使對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投資業、房屋協會等機構的監管職能。到了1990年代中期以后,分業監管的有效性開始降低,弊端也暴露無遺。

首先,成本增加,效率降低; 其次,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容易產生爭議; 再次,被監管者有可能鉆多個監管者之間信息較少溝通的漏洞,通過在不同業務類別間轉移資金來轉移風險,或以人為抬高或降低盈利等方法,以達到逃稅、內部交易甚至洗黑錢等目的。這使英國朝野上下對改革金融監管模式逐漸有了較為統一的認識。

如今,FSA是英國整個金融行業唯一的監管局,其內部職能部門設置分為:

金融監管機構: 包括銀行與建筑協會部、投資業務部、綜合部、市場與外匯交易部、退休基金檢審部、保險與友好協會部;

授權與執行機構:包括授權部、執行部、消費者關系協調部、行業教育部、金融罪行調查部、特別法庭秘書處。

FSA的目的和任務主要有: 保持公眾對英國金融系統和金融市場的信心;向公眾宣傳,使公眾能夠了解金融系統及與特殊金融產品相連的利益和風險;為消費者提供必要的保護;為發現和阻止金融犯罪提供幫助。

根據有關法律,FSA擁有監管金融業的全部法律權限,但不是政府機構,而是一個獨立的非政府的監管組織,它的經費直接來源于它所監管的金融機構。

雖然FSA要對擁有100多萬員工的英國金融業進行全面監管,但其機構并不龐大,現有雇員僅2100人,現任主席為戴維斯(Howard Davies)。

3. 制訂新的金融監管規則

根據英國《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的授權,FSA已經制訂并公布了一整套宏觀的、適用于整個金融市場監管機構的“監管11條”。其具體內容有:

(1) 被監管者一定要誠實地開展業務

(2) 被監管者一定要勤奮和細心地以應有的技能開展業務;

(3) 被監管者在適當的風險管理機制下,一定要負責和有效地采取適當的謹慎態度組織和管理其業務;

(4) 被監管者一定要保持適當的金融資源和財力以應付可能的危機;

(5) 被監管者一定要遵守相應的市場行為準則標準;

(6) 被監管者必須公平對待其客戶,并對客戶的利益給予應有的考慮和重視;

(7) 被監管者必須對其客戶的信息需求給予應有的重視,提供給客戶的信息應該明了、公平、不能有誤導;

(8) 當被監管者的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或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發生沖突時,被監管者必須公平處理發生的沖突;

(9)被監管者對給予客戶的建議和非正式的決定負有責任;

(10)當被監管者對其客戶的資產負有責任時,必須做出適當的安排,以保護客戶的資產;

(11)被監管者必須以公開及合作的態度接受FSA的監管,被監管者一定要將必須及時通報的情況報告給FSA。

4. 確立新的金融監管哲學

監管哲學即監管理念,是金融監管的指導思想及基本原則,如監管尺度的“嚴”與“寬”、“松”與“緊”等。

改革后的英國FSA的基本原則是圍繞風險管理,對不同的金融機構采用“量體裁衣”式的金融監管。例如:

對銀行業: 采用以風險控制為基礎的監管原則,并根據《巴塞爾資本協議》的規則要求制定英國銀行業的實施法規。此外,FSA給予從事批發業務和零售業務的銀行以不同的市場準入條件和監管條例。

對證券業:吸收歐共體改革證券業監管的成果,將其有關內容納入監管英國證券業的法律框架。FSA還打破倫敦證券交易所(London Stock Exchange)壟斷證券市場信息的格局,推進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革。

概括起來,新時期內FSA的監管理念是:

運用謹慎的規則來監管,而不是以“控制”為基礎去實現監管;

大量運用在“外部”保持一定距離的監管,而不是以頻頻到銀行內“查賬”為基礎去實施監管;

在監管中充分重視被監管機構的會計報告;

充分發揮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進行監管。

5、建立金融監管制衡機制

為確保FSA能夠正確行使《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所賦予的權力,全面履行其負有的監管職責,同時能有效防止FSA在金融監管中可能發生的、瀆職行為,成立了專門的金融監管制約機構――“金融服務和市場特別法庭”(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 Tribunal),于2001年12月1日與FSA同時開始運作。

該法庭主要審理發生在FSA與被監管機構之間、經雙方協商難以解決的問題。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該法庭對金融監管案件的審理采取閉門(對公眾保密)審理、公開審理兩種方式,以公開審理為主。

“金融服務和市場特別法庭”的成立,無疑能夠促使FSA認真依法進行監管,有助于提高英國金融監管甚至整個金融業的法制水平。

主要變化

1. 金融監管的權力集中

1998年6月1日之前:英國實行的是“分業監管”,共有9家金融監管機構:

英格蘭銀行的審慎監管司(SSBE)

證券與投資管理局(SIB)

私人投資監管局(PIA)

投資監管局(IMRO)

證券與期貨管理局(SFA)

房屋協會委員會(BSC)

財政部保險業董事會(IDT)

互助會委員會(FSC)

友好協會注冊局(RFS)

FSA繼承了原有9個金融監管機構分享的監管權力。從此,英國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服務于該市場的機構和個人,對清算和支付系統以及有問題的金融機構進行謹慎監管的全部權力,都由“唯一”的金融監管機構――FSA來統一行使:從英國的中央銀行――英格蘭銀行手中將銀行業監管的權力接過來;與英國財政部簽定協議,將原來由財政部擁有的保險立法職能移交給FSA; 對上市公司的審核責任也從倫敦證券交易所轉到FSA手中。

FSA除接手原有各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能以外,還負責過去某些不受監管的領域,如金融機構與客戶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金融市場行業準則,為金融業提供服務的律師與會計師事務所等的規范與監管。

2. 金融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分離

英格蘭銀行的監管職能始于1940年代,但直到1987年,其監管職能才被《1987年銀行法》所規范與定位。進入1990年代,由于英格蘭銀行對銀行業及金融市場十分了解,經常對政府的貨幣政策與財政方針給予技術性的建議,因此其在整個金融、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得到加強,獨立性有所提高。

FSA成立后,英格蘭銀行對銀行業的監管職能被移交,而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卻被強化。在新格局下,英格蘭銀行主要負責英國金融和貨幣體系的整體穩定,并對支付系統等基礎設施發揮獨特的支持作用。英格蘭銀行有權獨立地設定基準利率,獨立制定并實施貨幣政策。鑒于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之間的密切聯系及相互影響,監管職能從英格蘭銀行分離出去后,法律規定,英格蘭銀行與FSA負責人交叉參加對方的理事會,實行互相介入,以保證二者之間的有效協調。這種安排,能保證FSA所負責的金融監管與英格蘭銀行負責的貨幣政策,在宏觀層面上的決策能夠保持較強的互通性。

3. 監管方式與內容發生重要變化

與昔日英格蘭銀行、證券與投資管理局等9個金融監管機構所不同的是,FSA在監管別強調以下環節:

(1)最節約和有效地使用資源進行金融監管;(2)被監管金融機構管理層是否盡職盡責是相當重要的;(3)加強金融監管的同時,盡可能不壓抑金融機構的創新活力;(4)鼓勵被監管金融機構之間開展有序的金融競爭;(5)努力保持英國金融業的競爭力及其金融服務和金融市場的國際化特征;(6)在監管目標方面,FSA將通過積極關注金融發展動態,實現前瞻監管,以維持一個“高效、有序且清潔”的金融市場,幫助客戶達成公平而合理的交易。

在監管手段與規則方面: FSA所擁有的監管手段都是以風險控制為核心的,尤其是業務風險與控制風險; FSA正在全面修訂監管條例,預計條例總數將比原有金融監管條例減少30%;

在監管重點方面:FSA吸收了原監管者英格蘭銀行對銀行業風險監管的經驗,對整個金融界特別是三大金融業務的“零售市場”實施“以控制風險為出發點”的監管。

為此,FSA制訂了清晰的市場行為守則(Code of market conduct ),并將把嚴重違反市場行為守則的金融機構送上法庭,其主要管理者也將同時受到懲處。

改革的影響

1. 促進了金融監管效率的提高

FSA專司金融監管、英格蘭銀行則負責貨幣政策的金融制度安排,二者都能充分發揮專業化分工帶來的效率優勢。

一方面,英格蘭銀行不必在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雙重目標之間取舍,能更好地維護宏觀貨幣金融的穩定;另一方面,FSA統一集中監管,消除了交叉監管現象,可使被監管對象負擔的監管成本下降。

盡管FSA的業務范圍比原有9個監管機構的業務范圍寬泛,但FSA在1999~2000年度的預算比原來9個監管機構預算的總額低很多;更重要的是,FSA的各業務部門通過有效利用集中的監管設施,共享監管信息,便于監管人員全面了解金融市場動態,從而提高了FSA實施金融監管的效率和效果。

2. 適應了金融業發展的潮流

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調整是國際金融發展大趨勢。美國銀行經營制度從“分業”到“混業”,經歷了66年的漫漫長路;而英國的綜合銀行體系,也已存在較長時間。實際上,英國政府在金融服務發生巨大變化時所進行的以混業監管為目標的改革,為金融業提供了一個金融監管服務的“超市”,既是順應金融經營模型改變后金融機構進行調整的理性選擇,也是政府主導的一場金融體系全面整合的改革。這一改革,不僅方便了英國的金融機構和客戶,也提高了英國金融服務業的國際競爭力,強化了倫敦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3. 創全球金融監管改革新范式

從全球層面上看,英國的金融監管模式改革,代表著全球金融業在混業經營時代的一種發展方向,對各個正在邁向混業經營的新興市場經濟國家而言,具有深遠的啟示與借鑒意義:

第一,金融監管要“規則化”,要以程序性、可操作性的監督代替“行政命令式”監管;

第二,金融監管要“專業化”,既要監管分工明確、職能明晰,又要由具備過硬專業知識、可靠人品和較強能力的專業人士從事金融監管;

第三,金融監管要“信息化”,要對監管對象建立可以共享的信息以提高監管效率;

第四,金融監管要“國際化”,要與國際金融監管規則接軌,實現國際金融監管一體化;

第五,金融監管要適應形勢的變革,不斷創新,探討新時期金融監管的理想模式與可行路徑。

資 料:近20年英銀行業主要變革

住房貸款協會銀行化

1986年和1997年兩次對《住房貸款協會法》進行修改,先是允許其進入資本市場融資,并且可以改組為公眾持股公司(PLC);后又允許其在不違反該法的前提下經營任何銀行業務,從而引發了大規模的住房貸款協會銀行化的浪潮。

零售銀行市場上競爭加劇

1.住房貸款協會。2.一些實力雄厚的工商集團。如經營范圍涉及航空、廣播、音像、飲料等行業的英國維京集團(Virgin)、Tesco、Marks&Spencer等大型超市集團。3.保險公司。目前明珠保險公司、普天壽、標準壽險等許多大型保險公司均已開設了存款及個人抵押貸款等業務。

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范文5

首先,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近年來,得益于我國綜合實力攀升,為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準備了物質條件。同時,我國民間資本事實上也早已大范圍實質性地參與了金融業務,其激發經濟活力優勢與造成負面影響均在不少區域和行業有充分體現。因此,因勢利導,發展與規范并重,發揮民間資本優勢,遏制違法違規經營已成為當前不可回避的現實任務。

但就現狀而言,我國民間資本參與設立金融機構依然還有不少障礙,主要問題是在發起設立某些金融機構時,民間資本不能擁有較為獨立的主導地位,大型國有金融機構參股作為“監管連坐”幾乎成為設立這類機構的準入條件。這不僅束縛了民間金融機構設立的自由度,也破壞市場經濟體系中權責自負的基本原則,在客觀上增加了大型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負擔。因此應盡快制訂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資格審核辦法,充實監管力量,實現民間資本設立金融機構資格審批法制化。

其次,加快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近年來,我國經濟市場化水平不斷提高,利率市場化進程相對滯后,兩者之間存在加速協同的強烈需求。現實表明,我國加速推進利率市場化的基本條件已具備,實現利率市場化收益效應顯著增強,現在亟需提升金融體系的市場化程度,加快推進利率市場化進程,以適應新的經濟形勢。

在利率管制下,銀行業利潤過高,且對管制性利差依賴較大,不僅損害了存款人利益,也大大增加了其他行業的成本,又導致地下金融泛濫。從正面效應看,利率市場化將逐步彌合民間市場利率與基準利率的差距,增加金融體系透明度,降低金融隱患。同時,修正資金價格扭曲,優化金融體系和資源配置效率,滿足不同信用等級客戶滿意度,也大大有利于倒逼我國銀行體系提高競爭力。建議盡快分步采取以下措施:穩定短期存款利率,擴大貸款下浮幅度30%到50%;放寬長期大額存款上浮幅度30%到50%;最終全部放開存貸款利率。

其三,強化地方政府監管權責。建立強大而不遏制活力的金融監管體系是打造發達金融體系的難點,也是確保我國金融體系發展規范平衡的核心任務。國際經驗表明,發達金融體系必定是多層次金融體系,而多層次金融體系必會導致監管主體多元化、專業化和監管分工精細化。健全金融監管體系是建立我國發達現代金融體系的基礎性工作,應超前部署,及早成型。

總體看,近年間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在防范傳統業務和主要金融機構風險上已積累了豐富經驗,整體監管實效令人滿意。但與此同時,中央政府相關部門在統管監管問題上力量已明顯不足,單靠中央政府現有監管力量,不僅力不從心,也容易脫離地方經濟發展實際,更會形成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的利益博弈。有鑒于此,建議盡快匹配地方政府金融監管權責,將部分規模較小又貼近地方經濟發展的中小金融機構監管權限下放地方政府,在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同時,強化地方政府的監管責任。

近年來,國內外金融風險形成機制發生較大變化,非傳統金融風險急速上升,影子銀行業務以其信息不透明、高杠桿、轉移信用風險和期限轉移成為重大金融風險新來源。鑒于防范影子銀行風險已成我國當務之急,創新金融監管機制已是強化地方政府監管的題中應有之義。這要求盡快制訂監管法規,厘清監管責任,確立機構和業務登記制,制定和完善業務標準,建立影子銀行金融風險損失追溯制度,形成事前風險防范與事后處罰的動態監管機制。

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范文6

關鍵詞:金融危機;金融監管;改革

2007年4月2日,美國第二大次級貸款機構新世紀金融公司宣布破產,標志著美國次級貸款危機大爆發。以美國的次級貸款危機為起點,迅速蔓延到美國的金融、房地產市場乃至整個美國經濟。金融海嘯以美國為中心,隨著全球經濟鏈條迅速擴展到全世界各地。接下來歐洲,亞洲金融市場也出現嚴重的震蕩,全球性經濟危機爆發。世界經濟增長衰退,消費萎縮,失業率大增。全球面臨著二戰以來最嚴重的經濟危機。

經濟危機爆發以來,各國政府以不同方式拯救經濟。到2009年第二季度底,全球經濟基本止住了下滑的態勢,有企穩的特征。此時,各國政府,經濟理論界開始從深層次角度研究這次經濟危機發生的各種原因。目前各國公認的是金融創新失衡,金融監管缺位,是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金融危機表面上看是由住房按揭貸款衍生品中的問題引起的,深層次原因則是金融業嚴重缺乏監管,內部管理機制失誤造成的。

因此從2009年初的G8會議、4月份的G20峰會,7月份舉行的首屆中美經濟戰略對話,都對加強全球金融監管合作,改革,完善各國金融監管體系達成了一些共識。本文試圖從當前各國及國際組織對金融監管改革的最新思路、方案出發,結合我國經濟發展,金融監管的現實,對我國的金融監管改革提供一些思路。

一、美國的金融危機原因分析及金融監管改革方案

處于全球領先地位的美國金融系統,無論是發達程度、透明度、監管力度,還是融資規模、金融產品多樣化等都堪稱世界之最,暴發這種嚴重的金融危機的原因有:

(一)金融監管放松,缺位及衍生品的濫用

1999年美國國會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推行金融自由化,開始放松了金融監管。同時美國各金融機構推出了許多金融衍生產品,這對繁榮金融市場和市場經濟發揮過重要作用。但是衍生產品太多,加大了投機風險而與此有關的風險預警機制及防范措施卻未能跟上,從而為金融危機的爆發埋下了禍根。美國本輪金融風暴是次貸危機進一步延伸的結果,而次貸危機則與美國金融機構在金融創新中過度利用金融衍生品有關。

(二)金融大機構產生系統性風險

隨著金融業的發展,美國誕生了一大批金融銀行控股公司,同時進行投行,商業銀行業務。這些混業經營的大型金融機構的業務行為,已經不僅僅關系到其自身的發展更影響到整個金融系統的健康。在美國的監管體系漏洞下,大量金融機構均使用高杠桿,高風險衍生品,所產生的風險危及整個金融市場及宏觀經濟,生成了系統性風險。

(三)金融生態中的問題,也助長了金融危機進一步向縱深發展

金融生態本質上反映的是金融內外部各要素之間有機的價值關系,美國金融危機不僅僅是金融監管的問題,次貸危機中所表現出的社會信用惡化、監管缺失、市場混亂、信息不對稱、道德風險等,正是金融生態出現問題的重要表現。

針對以上,2009年6月17日美國啟動了自大蕭條時期以來規模最大的金融監管改革,以全面修復美國現有金融監管體系,提出了監管大型金融機構、保護消費者及彌補在衍生品市場的監管漏洞三個主要內容。第一項內容,將授權美聯儲監管所有可能對整個金融系統造成風險的機構。美聯儲將對這類商業銀行、投資銀行業務為主的銀行控股公司(如高盛公司)、保險公司(如AIG)等實施監管。美聯儲有權利要求他們維持較高的資本充足率,限制做出高風險投資、過多地提高杠桿率等。學界和市場普遍將該項提議視作確立美聯儲為SRR(系統性風險監管者)的方案。第二項改革內容是計劃新成立一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A),對按揭貸款、信用卡等消費信貸實施更加嚴格的監管,保護消費者權益。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將對金融機構發行的消費者信貸產品進行監管,有權設立新的標準、行業規則,并對違章銀行實施懲罰。第三項改革內容,著眼于彌補監管漏洞,主要是強化資產支持證券(ABS)和其他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

美國政府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表明改革的框架。雖然并沒有對金融生態改良方面,評級機構改革方面作出制度安排。

二、G20峰會,歐盟及英國金融監管改革方案

G20倫敦峰會在2009年4月20日公告中表示,當前危機的根本原因是“金融業的重大衰退和金融監管措施的重大失誤”。監管者沒有及時識別風險、金融體系中一些重要環節游離于監管之外,是美國次貸危機蔓延、深化的重要原因。更大范圍、更高層次的監管合作平臺成為應對危機之策。根據G20倫敦峰會的公報,G20峰會中誕生的金融穩定理事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下稱FSB)承擔起全球金融體系監管改造、宏觀審慎風險監測等重擔。

歐盟委員會2009年4月也出臺改革方案,試圖設立一套泛歐金融監管體系,加強歐盟層面上的金融監管,改變目前成員國條塊分割的局面。這套改革方案由宏觀和微觀兩大“支柱”組成。在宏觀層面上,改革方案建議設立一個由歐洲中央銀行牽頭組成的“歐洲系統性風險理事會”,負責監測整個歐盟金融市場上可能出現的系統性風險,及時發出預警并在必要情況下建議采取何種措施。在微觀層面上,歐盟將強化現3個專門委員會的角色,以保證各國監管標準一致。這3個委員會均由成員國監管機構代表組成,分別負責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的監管協調。

作為世界第二大金融市場的英國,在10年前開始了一場引起全球廣泛注意的金融監管改革,成為全球首個實行統一金融監管的國家。英國金融監管官方對這次金融危機原因分析認為:第一,大型投行在信貸證券化發展下承擔了類似商業銀行的角色,而監管對與這種新形式的信貸業務未能跟上。第二,投行和從事一些投行業務的大型商業銀行在進行自有交易時,沒有足夠的資本金和資本約束。并且通過各種表外業務繞過監管。

在英國,英國金融監管局是超級監管者,集中國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等監管者角色于一身,其優勢就是針對某一個大型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整體監管其風險,針對這次金融危機,作為監管者的英國金融監管局,在以下三方面加強了監管。

第一,對于商業銀行的自有交易行為規模和對應的資金儲備,直接加以限制和要求。以高資本充足率要求銀行達標,尤其是進行自有交易行為的銀行,保證商業銀行作為企業服務的角色不變,而不是變為專門的市場交易者。

第二,在跨境監管金融機構方面,提高國際合作,加強監管者之間更多交流,得出整體結論。地區層面關注當地銀行的資本充足與流動性水平。對大型跨境銀行總體上提高資本充足水平,因為這些銀行相對于地區性銀行,其復雜性以及可能遭遇問題的幾率都更大。

第三,在宏觀思路上,通過和英國央行(英格蘭銀行)共同分析合作,英國金融監管局可以提供對個體機構的了解,央行和金融監管局合作得出整體思路,即在周期中所處的位置問題,如何反周期的提出資本金要求,在局面失控之前剎車,做出前瞻性監管要求。

三、我國金融監管改革方向

自從我國確立“一行三會”分業監管金融監管體制以來,各監管機構在應對相關業務機構實行“審慎監管”,化解各行業存在的金融風險。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基本原則是嚴格的審慎監管。在這次世界性的金融危機中,我國的金融機構沒受到大的沖擊,金融危機對我國金融體系的影響有限。

但我們同時要清醒地認識到,目前實行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是在我國以前相對封閉,相對低層次的金融市場發展基礎上形成的。經過近幾年全球金融市場一體化,特別是經過這次全球性金融危機后,現有的監管體制已越來越不適應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現狀。

我國金融監管部門要從現實出發,前瞻性地對我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從以下四方面著手完善。

(一)金融監管理念的轉變

以前我國金融監管的指導思想是加強管制。通過限制金融機構的經營業務范圍,限制金融創新,控制金融價格來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表面上的金融安全實際上是以金融市場的發展滯后為代價。所以我們要轉變思路,在監管部門可控的前提下,即宏觀審慎監管,微觀上逐步漸進地放松管制,鼓勵金融創新。通過強化金融市場的競爭,促進金融市場的發育與金融業的發展。在管制逐步放松的過程中,通過不斷提高監管部門的風險防范能力和監管水平,來控制和防范金融風險。

(二)分業監管體制下混業金融機構的監管,防范金融系統性風險

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是大體適合于我國目前金融市場發展現狀的。雖然隨著全球混業經營和混業監管的趨勢,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方式開始出現,但規模和比例目前都比較小,較快轉入混業監管體制也不符合現實。

從目前我國“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體制看,現實的方案是改造央行的內部組織結構,強化央行的金融穩定局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監測和監管。更好發揮央行在貨幣政策調控,宏觀審慎監管,維護金融體系穩定中的作用。

(三)在宏觀審慎監管中,強化資本約束的普遍性

從我國目前的經濟金融形勢看,2009年上半年,為了配合保增長,4萬億的刺激內需計劃,我國銀行業貸款規模迅速擴張,對推動經濟企穩起到了重要作用,貸款高速投放積聚的風險隱患也在增加,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活動中的不審慎行為和沖動放貸、粗放經營的傾向有所抬頭。造成部分資產泡沫。當前,金融監管機構要對各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要提高和收緊,特別是銀行以發行次級債充實資本金的做法更要收緊,從而控制銀行的經營風險和系統性風險。

因此,收緊商業銀行以發行次級債充實資本金的監管措施是為了減輕商業銀行對次級債補充附屬資本的依賴性,亦緩解商業銀行互相持有次級債可能造成的系統性風險。

(四)加強與國際及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合作交流

國際間金融監管部門配合,首先可加強與在華外資金融機構的母國監管當局的聯系,對外資金融機構母國經濟狀況和本部信息進行交流。其次能夠加強與G20峰會中誕生的FSB溝通與協調。FSB將承擔起全球金融體系監管改造、宏觀審慎風險監測等重擔。還應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證監會組織、國際清算銀行等國際金融監管組織重點合作,對宏觀經濟和金融危機風險發出預警,并采取必要行動解決這些危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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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吳瑩.先行者的啟示:英金融監管局主席談時下金改[DB/OL].財經網,200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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