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治理的必要性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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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治理的必要性

社區治理的必要性范文1

xx年,xxx社區在街道辦黨委的正確領導下,在縣相關業務部門的指導下,在社區干群共同努力下,平安建設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績,順利迎接了省市縣各級多次的檢查,被縣上評為平安社區、文明社區,受到了上級和群眾的積極支持和認可。

建設和諧社區首先要抓好平安建設,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是確保社區平安穩定的前提條件。為此,今年將認真落實以平安社區建設為核心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措施,全力營造平安、穩定、和諧的社會治安大環境。

(一)樹立維護社會穩定的強烈責任意識。

沒有社會穩定,構建社和諧社區、平安社區就無從談起。因此我們將充分認識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樹立起維護社會穩定的強烈責任意識。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擺上社區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以居民聯防、門店聯防等防范模式為主的群防群治組織,充分調動社區各方面的力量,形成社區、社區警務室、駐地企事業單位、居民等積極參與、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努力把社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為建設和諧平安社區提供有力保證。

(二)構建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牢筑治安防范有效屏障。

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完善社會治安防范機制,擴大社區居民聯防和門店聯防范圍,把轄區內的居民都匯集在社區的綜治網絡之中,初步建立起以街道辦為領導,以社區為核心,以社區警務室為骨干,以群防群治力量為依托,以強化治安防范為重點,以科技手段為支撐,多方聯動,警民攜手,點線面結合,人物技配套的治安防控體系,使社區的治安防范工作步入科學化、社會化、規范化、群眾化的軌道。切實提高社區社會治安整體防范水平,確保各類可防案件的發案率逐步下降,努力實現年內無刑事案件、無重大治安事件、無吸販毒新增人員、無新增兩勞釋放人員的目標。

(三)構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臺 提高群防群治整體水平。

把平安社區建設作為推動綜治工作向縱深發展的平臺,深入發動群眾,吸收社區老居民、老黨員、老干部、保潔員等人員加入社區防范隊伍,科學、合理地整合群防群治隊伍,不斷提升群防群治能力,切實提高社區治安防范的整體水平。積極開展“和諧社區”、“平安社區”、“無毒社區”“無xx社區”等創建活動,形成全民參與、齊抓共管的良好氛圍,以確保平安社區、和諧社區建設的整體推動。

社區治理的必要性范文2

關鍵詞:社區治理 居民參與 城市

城市社區是基層社會治理的基本單位,也是居民生活的基本單元。隨著社會轉型的深入,當前中國社會進入了利益訴求多元化、價值取向多元化的時期,各種社會矛盾凸顯,因此在城市社會治理體系中,需加強城市社區治理的基礎性作用。作為居民聚集的生活場所,社區的基本屬性決定了在社區治理中居民參與的核心作用。因此,在社會轉型期,為了維持基層社會的穩定,探討城市社區治理中的居民參與具有重要意義。

一、社區治理中居民參與的必要性

社區治理是在政府指導下,社區職能部門、社區組織、社區居民等對于社區內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進行管理的過程,以最終促進社區的和諧發展以及居民生活利益的滿足。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利益訴求多元化,社會整合方式也發生了相應的變遷,社區治理的對象從一元到多元發展,社區治理的目標也發生了變化,單一的治理主體難以滿足社區發展的需要,因此社區治理中需要居民參與。

首先,社區治理中的居民參與能夠整合不同居民利益訴求的需要。隨著住房商品化進程的推進,在城市社區,來自于不同地域、具有不同文化背景、具有不同價值訴求的居民因為商品房的購買而居住在同一小區。在社區內部的人口結構趨于復雜化、價值趨于多元化的背景下,社區居民參與社區治理能夠解決治理資源不足問題,同時社區居民的充分參與也能彌補傳統治理模式、單一治理主體的不足[1]。社區發展的根本目的是滿足居民高品質生活的需要,因此社區治理必須建立在社區居民需要的基礎上,整合不同利益訴求,社區居民的參與能夠充分整合不同居民利益訴求的需要,從而促進社區的和諧穩定。

其次居民參與社區治理能滿足社區日常管理及居民自我實現的需要。社區治理的最終目的是滿足居民的利益需求,社區的服務和治理水平關系到每個居民的日常生活。對于居委會、物業公司等社區治理組織來說,社區治理很難做到事無巨細、面面俱到。面對龐雜的居民群體,居委會與物業公司做的非常有限,因此要以提高社區服務為核心,居委會、物業公司與居民共同參與,實現社區自我管理、自我監督的作用,必須要發揮居民的主體性作用,讓居民參與到社區治理中來。同時,居民通過參與社區治理,為社區發展出謀劃策、與鄰里互動,這種溝通與能力的實現也能滿足居民自我實現的需要,通過參與社區活動,建立起強烈的社區歸屬感、責任感,增強社區凝聚力,最終實現社區共同體的建設目標。

二、當前社區治理中居民參與的形式

根據居民參與內容、現實表征,當前居民參與的形式主要分為娛樂活動參與型、公共事務參與型等形式。

隨著城市社區的發展,為了滿足居民的生活需要,一些商品房社區一般配備了小區廣場、健身設施、開發了一些文體娛樂的場所。居民有在室外活動的需求,對于時間比較充裕的中老年人來說,這種需求尤為強烈。所以在城市社區,居民參與比較多的是共同的娛樂活動。一些社區還成立了進出比較自由的娛樂組織,近來年,很多居民出于鍛煉的需要,在社區廣場跳廣場舞。一些居民出于共同的興趣和愛好,早晨一起散步、打球,或一起下圍棋、象棋等。

隨著住房商品化以及物業公司進駐社區,小區居民一般對關系切身利益的物業收費、停車位、小區治安、保潔等問題比較關注。公共事務參與是指社區居民參與社區的公共設施、公共服務等問題。在目前的社區參與中,公共事務參與比較少。在調查中發現,很多居民對物業收費問題、車位問題、治安問題雖然比較關注,但是缺乏正確、合理的參與渠道。一些社區居民停留在私下議論公共事務的階段,在居民看來,作為居民個體去向物業公司、居委會提出意見,很難得到滿意的答復。從居民的參與意愿來看,很多居民有強烈的公共事務參與意愿,但是在現實的社區治理體制中,社區公共決策一般由物業公司、居委會等組織做出,很難傾聽居民意見,居民缺乏參與公共事務的暢通的、常規的渠道。

三、提高社區治理效果、推動居民參與的核心路徑

居民作為社區治理的主體之一,有著參與社區治理、參與公共事務決策的訴求。居民公共事務的參與狀況直接影響社區治理的效果。面對社區居民日益復雜化、多樣化以及其需求的多元化,必須打破傳統單一化的行政管理模式,加強自下而上的雙向交流互動,物業公司、居委會等社區組織需要依據自身的功能定位與職能設定適時地調整和改進其決策形式及與居民的聯結方式。為有效推動居民參與公共事務決策,需要構建新的參與平臺。如可以利用互聯網,建立公共事務交流平臺,物業公司、居委會等組織負責人參與其中,居民可以對社區內的公共事務發表意見、同物業公司、居委會交流互動。也可以增加居民與物業公司、居委會面對面交流的機會,設置物業公司經理、居委會主任聯合接待居民日,傾聽居民的意見。在關系居民利益的物業收費、停車位、公共設施維護等重要決策中,居委會、物業公司要傾聽居民的意見,在決策程序中要強化居民的監督作用。當前物業公司與居民矛盾突出,根本原因就在于在涉及居民利益的決策中,物業公司只考慮自身的經濟利益,不顧居民的意見,導致矛盾突出,直接影響了社區治理的效果,也正在危及社區的和諧穩定。

四、結論與思考

隨著社會轉型的推進,基層社會日益呈現出價值多元化、利益訴求多元化的趨勢,社區作為基層社會治理的基本單元,傳統行政性的治理模式已經不能適應現代社會要求。當前物業公司與居民矛盾突出,社區公共事務決策漠視居民的參與需求,這給當前的基層社區治理帶來了巨大的挑戰。在這種背景下,必須改變傳統的社區治理模式,給予居民社區參與更多的空間,創建居民公共事務決策參與的平臺。在涉及居民利益的公共設施維護、物業收費、小區治安、停車位等問題上,考慮居民的意見,顧及居民利益,這樣才能達成社區治理的和諧目標,才能促進社區的和諧穩定。

參考文獻:

[1]. 向德平,王志丹. 城市社區管理中的公眾參與. 學習與探索.2012(2):37.

作者聯系地址:石家莊市高新技術開發區珠峰大街288號 石家莊學院政法學院 張紅霞

社區治理的必要性范文3

社區矯正在不同語境可以有不同的表述,但是如果將它作為一個制度性概念,尤其是論者想要借此活化整個司法預防的運作就必須有標志性確認。我個人認為,社區矯正不等同于行刑社會化,“矯正”本身也只表達了該制度的核心內容而非全部特征。社區矯正是與場所性處遇相對的概念,它是指在社會環境下,由國家有關部門聯合社區組織與社會志愿人員,對符合條件的犯罪人或有犯罪危險的人進行行為矯治、生活扶助的活動。

1.沿著司法預防圈由外向內劃定社區矯正范圍

根據犯罪學的通說,所謂司法預防包括對犯罪人的刑事處置和對有犯罪危險的人的特殊行政處置。由于剝奪自由刑處于我國刑罰運作的絕對中心地位,特殊行政法在刑法又構筑了勞動教養、強制戒毒、收容教育等預防犯罪的措施,因此,由司法機關組織的犯罪預防方式大多在場所內完成,具有封閉特征。關鍵在于,盡管監禁刑執行直接導致了犯罪惡習的交叉或深度傳染,受刑人存在重返社會的困難,行刑機關仍會為實現報應犯罪而視其為一種必要的代價,這表明社區矯正措施對在押罪犯的行刑而言至多起到補充作用,它的真正有所作為應當是增加限制自由刑刑種的適用和改善緩刑督導制度。另一方面,從理論上看,既然剝奪自由刑所固有的弊端同樣存在于其他場所性處置之中,除必要的封閉性強制治療須與社會康復方式結合外,其他勞動教養(包括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甚至工讀教育的對象似乎更適宜于采用各種社區矯正的方法。①

客觀地說,在現行刑事法或特殊行政法機制中,那些與非犯罪化、非刑罰化和非監禁化改革思路相關的制度嘗試大抵可歸人社區矯正措施。即社區矯正的對象包括:(1)假釋或監外執行的罪犯;(2)被判處管制或緩刑的罪犯;(3)暫緩不人;(4)除毒癮強戒對象以外的受教養人。

2.根據司法預防需要,澄清“矯正”之意

“矯正”字義與強制改造相通,但是目前國內社區矯正的試點做法實際超出了這一特定范圍,據各地經驗,除對受處置人采取行為督導外,限時強制公益性勞動、生活扶助等都是其重要的制度內容,其中強制公益性勞動主要具有社會補償的意義,生活扶助則具有救助、扶持的性質,這本身已經很能說明問題。值得注意的是,社區矯正既然可以針對不同的對象,它必然被劃分為行刑方式、刑的附隨處分和其他保安處分等不同種類,因此,用一套固有做法應對不同情況是不合適的。對此我們不妨從國外學者有關社會處遇制度的理論歸類人手,說明細化和突出各種方式特點的必要性。日本學者把社會內處遇分為假釋、保護觀察、改造應急保護、社區服務命令和損害賠償命令等具體方式。②其中,改造應急保護是針對因無生活來源急需救助的出獄人、免予處罰人、緩刑人、不人予以場所庇護和實施必要的教育、訓練、醫療的一時性保護和繼續性保護;假釋借用的是保護觀察手段,但具有執行刑罰的心理強制特性;保護觀察除作為假釋緩刑督導的方法外,本身可以針對符合條件的犯罪人或違法少年作為終局性處分;社區服務令通過無償勞動替代自由刑執行;損害賠償令作為緩期宣告、緩刑或假釋的條件命令犯罪人向被害人賠償損失。以上多數做法可以交叉適用,但有的做法具有相當的獨立性,比如保護觀察是最普遍的做法,強制無償勞動則只能針對16歲以上受刑人。

目前國內社區矯正的試點中,責令被矯治人參加公益性勞動似乎較為普遍,其用意可能是:無償勞動可以替代監禁成為新的行刑方式;社區通過勞動時限可以有效控制特定對象的活動;通過公益勞動,行為人可以對社會做出一定程度的補償;通過公益勞動,矯治對象可以增強自身的社會連帶意識和責任意識等等。問題在于:(1)社區矯治的對象不限于受刑人,至少對緩刑罪犯附加強制公益勞動的必要性有待論證。無償勞動既有公益性補償作用也有一定的懲罰性質,它用以一種對被判處管制刑或者監外執行罪犯的執行方式不存在多少爭議,但緩刑是一種非刑罰性處置方式,它與管制刑執行的質的區別似乎不能采用無償勞動的時限差別予以體現。(2)即使針對受刑人,一律責令公益性勞動也未必合適。目前已經有人從現行刑法規定的角度對強制假釋罪犯進行公益勞動的做法提出了置疑。③而從理論上看,假釋雖是監禁刑的變更執行方式,附條件的提前釋放卻有著與其他執行方式不同的涵義:附條件指受刑人通過自己的守法行為順利重返社會,提前釋放意味著假釋人處于基本正常的社會生活狀態,鑒于假釋人須致力于恢復正常的社會生活,增加其強制勞動的懲罰內容可能過多干預假釋人的再社會化進程,因此,對假釋罪犯的行為督導理應采取更加有效的方式。

此外,在處理有直接被害人的嚴重違法或犯罪案件時,以被矯治人對被害人做出損害賠償為條件啟動緩刑、相對不制度或替代場所性教養,并予以必要的行為督導和生活扶助,對于修復犯罪侵害和緩和社會緊張關系來說,有著比強制公益勞動直接積極的社會效果,它同時能夠體現法律對個人權利的優位保護。至于采取金錢賠償還是勞動賠償方式,確定什么樣的賠償力度,可以根據不同的損害程度、對象特點與可能條件具體擇定。比如針對嚴重違法或犯罪的未成年人,選用勞務方式對被害人做出一定程度的補償可能會收到較好效果。在這個意義上看,通過社會提供有償勞動實現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賠償,是值得做出制度嘗試的。所以,社區矯正制度的基本特征應是行為督導、生活扶助,強制無償勞動和對被害人的損害賠償分別適用于不同的對象。

無論在哪個國家,社區矯正法律機制都是公法機制中最具綜合特性的部分,它集中了國家、社會與個人共同抗制犯罪的資源和能量,但在貌似相同的運作方式背后有著不同的支配力。如果社區發育較為成熟,來自民間的主導作用足以讓政府充當扶助角色,如果社區矯正活動尚須依賴政府推進,規范國家管理部門和司法機構行為,促使其有效分工合作,就成了啟動權力機制良性運作的關鍵環節。

1.國家司法行政系統承擔社區矯正管理的主體部分

在我國,由國家司法行政系統承擔社區矯正管理的主體部分既有現實起點也有歷史根據。社區矯正所以能夠有計劃地在較大范圍試點推行,直接得益于國家司法行政部門有關建議對宏觀決策思維的積極影響。社區矯正的合理性原本不存在理論疑點,刑事法學者對行刑社會化和社會綜合治理的價值論證程度甚至讓人已有陳詞濫調的感覺,但即使如此,社區矯治仍然很難成規模地進人操作層面,相反刑事政策對犯罪處理的態度存在某種程度的分裂,一方面“打防結合、以防為主”被明確為總體指導思想,另一方面,透過歷次“嚴打”和專項犯罪的治理,我們所看到的是以打為防的具體思路。這對刑事法運作產生的影響是實質性的,只不過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動中,傳統重刑理念被包裹上一層西方報應主義的外衣,所謂法律公正異化為這樣的結果:定罪量刑始終是刑事法運作的重心,行刑制度越來越走向封閉、僵化。對于決策者和大多數國家管理部門來說,通過一次性定罪量刑表達他們對犯罪的否定立場明顯比建立再犯罪預防機制要簡單得多,盡管他們也知道社會綜合治理才是長久對策,但對其社會預防犯罪的起步條件、具體組織過程、成本投入量和收益期等等心中無底,國家司法行政管理系統主要承擔剝奪自由刑執行和勞動教養、收容教養執行等具體職能,其對司法預防效益和再犯罪抑制的關注程度要大于其他部門。近年來,監獄系統為加快監獄文明化和行刑開放化進程致力于推行罪犯分類制度,卻始終沒能取得突破性進展,原因在于制度嘗試缺乏必要的外部條件;勞教管理部門完善執行制度的種種努力也因其前期運作的不合理而無力扭轉頹勢;更嚴重的是“嚴打”所造成收容場所的擁擠現象,已使得整個執行系統處于超負荷、低效益運作狀態。因此,司法行政部門對推行社區矯正的必要性論證和提出可行性方案,既是爭取更有利的外部條件,又符合社會發展的長遠利益。

自2002年初以來,上海、北京等地先后進行了社區矯正的試點工作,從試點地區的矯正管理體制看,由政法委牽頭,公、檢、法、司部門聯手協作,重在解決矯正對象的選擇和協作分工;常設辦事機構設置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后者具體負責組織矯正工作和落實矯正責任。④

2.落實公、檢、法等部門的職能聯動

按往常做法,采取綜合管理機制展開司法活動能夠產生運動式效果卻很難形成制度。遠一點說,勞教審批委員會在名義上是一個綜合機構,實質由公安部門代行職責,近一點說,這些年來社會綜合治理措施很難落實到位,多少也要歸咎于“綜合治理、誰也不理?!闭沾丝磥?,如果由政法委牽頭,公檢法司部門聯合辦公的做法,最終變成司法行政部門的一家之事,尾巴支配一切的結果就不言自明了。因此,在法律有待完善之時,宏觀協調機構如何利用政策杠桿有效整合現有的司法資源,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

首先,公安司法部門都負有刑罰和其他強制人身罰的執行職能,依照現行法律規定,司法部門主要負責場所內的矯正,公安機關負責管制、緩刑、假釋、監外執行和所外執行勞教人員的監督管理活動。司法行政部門由場所執行向外延伸,必然與公安機關的執法職能發生交叉,這在公安部門治安任務極為繁重、警力不足的情況下,雙方配合可能會大于磨擦,但是社區矯治畢竟對任何一方來說都意味著責任的加重。隨著社區矯正中種種困難的出現,責任不明就可能導致雙方的推誘,從而影響社區矯正的后續性發展。

其二,刑事審判機關的先行活動是帶活整個刑罰執行制度的關鍵,法院對再犯罪預后的關注程度越高,行刑方式就越靈活。比如法院對緩刑、管制刑的適度適用,根據需要相應降低減刑適用率,對臨近出獄的罪犯普遍適用假釋做法,都將把更多的罪犯放在社會環境下服刑,這是實現社區矯正制度化進程的前提條件,而換個角度看,審判機關的重刑立場如不改變,缺乏積極介人行刑活動的意識,行刑社會化的最大障礙可能會來自司法機制本身。⑤其三,從執法便利角度看,檢察機關在決定啟用暫緩制度后,可由主訴官負責考察特定對象的行為表現。目前河北、南京已有兩起暫緩不案件引起了較大的社會反響。它們采取社區矯治方式雖不很成熟,有些經驗還是值得推廣的。此外,檢察機關如何在法律監督環節,支持社區矯治制度的發展,也關系到法律完善與機制成熟的有效磨合。

總之,社區矯正是在現行司法機制中配置的新功能系統,它超出了任何一個司法機關的能力范圍,宏觀協調部門介人具體實務活動,至少目前可以解決現實問題。

3.利用和保護民間力量參與社區矯正

在我國,居委會和村委會既有群眾自治特征,又有“準國家管理”性質,它們無疑是社區矯正依靠的力量。此外,有組織的純民間力量進人社區矯正程度目前只是象征性的參與,其自發因素較少。社會慈善組織把更多精心和有限資源放在希望工程和各種社會救助上是可以理解的,況且它本身還有維系生存的需要。但與政府單方行為相比,社會慈善力量積極介人矯正,對被矯正人產生的感召力更大,對中國傳統罪孽觀念的沖擊更大,因而更能喚起民眾的連帶責任意識。從國外行刑歷史與現狀看,如果沒有早期圣公會教友會的積極支持和監督,美國近代的監獄改革實踐無從談起,如果沒有數量可觀的社區志愿人員的傾力支撐,西歐各國的社區矯正不會如此深刻的影響到整個行刑格局的變化。純民間力量如果能與群眾基層自治組織共同介人社區矯正似有更便利條件,這一共同體應具有兩方面的法律作用:第一,有權監督政府行為;第二,能夠落實矯正措施。這顯然需要打破整個司法預防的神秘和專屬色彩,政府在一定程度上轉變執法觀念。當然,我國社會民間力量自發矯正違法犯罪人行為,存在另一些方式。家庭甚至家族對被矯正人的規導作用較大,學校次之。它們是社會志愿人員的重要來源。這些力量也應以同樣方式進人以上共同體。

目前社區矯正的難點在于本身制度化程度不高,矯正方法有待逐步完善;由于社區條件有限,對被矯正人的行為督導必須付出極大的努力;而公眾對矯正個案的失敗缺乏必要的容忍度也會影響社區矯正的持久推進。因此,社區矯正制度化須注意以下問題。

1.完善觀護手段,落實行為督導

目前關于強制無償勞動的時限與具體組織方式,各地已有了一些制度方案,公安部《假釋、緩刑、管制、監外執行罪犯的管理條例》為其行為督導提供了具體法律依據。但社區矯正包括行刑社會化和教養社會化,它的原意是通過社會化處遇讓不同對象順利回歸社會、減少犯罪,如果矯正方式用之不當,潛性擴大行刑范圍就會與這一取向相背。比如強制公益性勞動有公開示辱的特性,它的適用面應當受到嚴格限制,而且即使是對受刑人來說,直接在本社區從事無償勞動可能影響其融人社區,一般情況下隔區安排無償勞動會更好一些。這一點已有成功范例,2001年5月河北石家莊市長安區檢察院曾對一樁暫緩的案件適用了社會服務令,犯罪人被責令在另一社區從事規定時限的無償勞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這里,我個人雖對本案適用社會服務令的合理性存有異議,但具體的操作方法是值得借鑒的。

另外,社區觀護有更深的寓意。日本學者認為“保護觀察的主要目的是,通過讓少年回到社會環境里生活,在周圍市民的協助下,給他們以順利適應社會生活的必要援助、指導,監督他們不再重犯。保護觀察的實施者與接受者之間,會產生一種相互信賴的感情紐帶,使少年能戰勝外部的誘惑?!雹蘅梢姡鐓^觀護制度應當看重的是培養行為人的自律意識,督導者更多是扮演觀察的角色,只在必要時予以行為指點和生活扶助。因此,如何把握行為督導與權利保護的分寸,如何既與被矯正人保持適度距離又不致讓督導者懈怠職責,是一個有待繼續解答的制度性問題。

2.更客觀地建立社區矯正的評估指標,堅持矯正社區化方向

在社會面臨犯罪的嚴峻形勢時,社區矯正的制度化將是一個極度艱難的過程,因為從某種意義上說,社區矯正既是利用社會力量優化預防犯罪效益,又得通過法律示范引導公眾行為。一般來說,社會輿論與公眾在總體上能夠形成綜合治理犯罪的理性看法,但涉及具體案件的社會化處置,其對犯罪的恐懼心理會沖淡理性,他們轉而支持重刑政策,對社區矯正制度的回應要么冷漠,要么反對。尤其是在社區矯正的具體個案處理上,公眾不能容忍哪怕是最低限度的失敗。因此,對于社區矯正的評估須有更切實可行的標準,至少應當給予這一新興事業生長的有利環境。

其實,對制度創新的壓力不只是來自公眾。即使在法學學者內部,有關法律公正與效益的理解仍然存在分歧,一些學者偏重于法律程序技術的立場致使他們對制度創新的審視要多于支持。南京對某犯罪人實行暫緩不案件引起極大爭議就是一個典型例子。檢察官本著犯罪人社會化需要而啟用的相對不制度,被“上綱上線”:檢察官造法、與罪刑法定原則相背,破壞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就難保社區矯正的推進過程中不出現類似情況,“唯輕刑是論”可能就是一頂現成的帽子。其實,既然現行法律給予檢察官相對不的自由裁量權,現行法律確認緩刑、假釋、管制刑等開放化處置的存在,就已經表明刑事法價值的多元取向。關鍵在于司法部門與社會志愿人員對社區矯正制度化付出長久不懈的艱苦努力。

當然即使這樣,社區矯正中出現失敗個例仍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對各試點地區確立的社區矯正指標應具有合理性。

注釋:

①在大多數國家,涉及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限于對精神病人和酒精、麻醉品中毒者的治療,與之相關的是社區康復的概念。因此,社區矯正的適用對象主要是犯罪人或實施了嚴重危害社會而有犯罪危險的不具刑事責任主體資格的未成年人。我國刑法的制度教養具有“準刑罰”和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性,至少在客觀效果上它與現行刑法的犯罪評價存在沖突,與人權保障的法治理念相距甚遠。因此,把社區矯正的對象限制于犯罪人,這一制度弊端只會日趨明顯。反之,借社區矯正方式改善刑事執行和淡化制度教養,能夠啟動整個司法預防制度的良性運作。

②[日]大谷實.刑事政策學[M].黎宏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258一292。

③天津司法局政研室,實行罪犯社區矯正的可行性研究[J].中國監獄2003,(3)。

④閡征.上海市社區矯治的做法[J].中國監獄學刊,2003,(5)。

社區治理的必要性范文4

一、參與外來人口綜合化管理,積極化解矛盾糾紛

一是堅持貫徹寬嚴相濟原則,遏制流動人口犯罪增長趨勢。正確處理好保護與打擊的關系,既要采取多種手段打擊外來人口中的少數違法犯罪分子,又要采取有效措施,從政治、政策、權益、人格尊嚴、人身財產等方面保護好外來人口中絕大多數人的合法權益。并配合相關部門在外來人口聚集地長期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維權中心、人民調解組織等機構,為外來人口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咨詢服務。二是檢調對接,化解矛盾糾紛。采用檢調對接機制,調解糾紛,化解矛盾。(1)對于涉及外來人員特定案件,在法律許可、當事人自愿接受、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的條件下,納入檢調對接的范圍。(2)對于輕微刑事案件以及民事賠償部分的調解,與鄉鎮綜治中心對接,促進矛盾妥善解決。(3)對于案情較復雜的民行申訴案件,協助相關部門做好調解工作,從根本上解決矛盾,實現案結事了。(4)對于經調解后判處緩刑或不訴的外來未成年人采取跟蹤幫教措施。(5)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窗口作用,深入外來人口聚集地,及時發現關系外籍民工利益的違法犯罪問題,減少申訴難的情況發生,保證外來民工的訴求渠道暢通。三是打好親情牌,加強人性化管理。協助政府加強對外來人口人性化管理,打好親情牌,增強外來人口的認同感。(1)對于外來人口管理上存在的弊病和問題,以檢察建議的形式要求問題涉及的基層部門予以糾正、整改、回復,確保監督實效。(2)加強社會綜合治理關注。協助政府通過柔性的社會治理,使外來人員在社會的變革中享受到物質的提升,更感受到社會認同的增強。(3)積極參與外來人口管理,通過多渠道、多方面提供法律支持,認真做好檢察環節的外來人口矛盾糾紛處置工作,綜合運用法律、經濟、社會手段最大限度化解矛盾。(4)形成合力,保障外來人口合法權益。配合勞動和社會保障、建設部門加強對民工勞動合同的管理,督促建立健全外來就業人員勞動糾紛處理協調機制和民工工資支付信用制度、監控制度,暢通訴求渠道,開辟勞資糾紛調處綠色通道,為外來人口提供人情化管理,親情化服務。

二、貫徹能動司法理念,淡化訴訟領域“差別待遇”

檢察機關在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實踐中,應貫徹能動司法理念,淡化戶籍差別,建立起對涉輕微刑事犯罪外來人員平等保護機制。一是探索外來人員輕微刑事案件不捕機制。建立起逮捕必要性審查平等辦理機制,通過建立社會調查制度,全面掌握外來人口犯罪嫌疑人家庭環境、成長經歷、社會交往、犯罪原因、犯罪情節等多方情況,建立外來人口犯罪不捕風險評估制度,對符合非羈押條件的、風險較低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予逮捕或不予,落實幫教措施。二是實行刑事被害人救助“無差別待遇”。關注、同情、幫助刑事被害人中的外來人員。凡本地司法機關管轄刑事案件被害人,無論“本地人”、“外地人”均實行“無差別”待遇,給予平等保護,實現救助對象普惠化。為外來人員救助申請“開綠燈”,及時有效予以救助,緩解外來刑事被害人及其家人生活及醫療上困難,體現司法的人文關懷,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三、完善同城待遇制度,實現“本外”法律適用平等

一是強化司法保護,努力維護外來人口合法權益。其一,依法懲治強迫勞動、招工詐騙等侵犯外來務工人員權益的犯罪活動。對工傷事故、交通事故等涉及外來人員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行政申訴案件實行優先辦理、快速辦理。加強針對外來特困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切實維護外來人員合法權益。其二,積極探索涉及外來人員的輕微刑事案件和解新途徑,邀請新居民社區干部和有一定威信的外地籍人員參與調解,做涉案雙方思想工作,引導當事人理性平和溝通協商,減少涉及外來人口的社會對抗。二是建立逮捕必要性審查協作機制。對在戶籍地具備取保候審條件而依法適用取保候審措施的外籍犯罪嫌疑人,及時與公安機關溝通,批準其回戶籍地,實行異地取保候審。實行單位、企業協助執行取保候審制度,對在行為地有相對固定的單位和住所,則由務工的單位提供擔保,并負責監督管理,保證隨傳隨到。實行社區監管制度。對于一些本身不具備取保候審條件的輕微刑事犯罪的外來人員,可交由所在社區統一監督管理,防止與羈押場所羈押的重刑犯發生交叉感染。三是建立輕微刑事外來人員取保候審的風險評估機制。對外來人員涉輕微刑事犯罪要從其社會危害程度、是否會妨害訴訟、犯罪事實是否查清等方面進行風險評估,通過了解犯罪嫌疑人品行、充分征詢被害人的意見、聽取有關單位和人員的建議等途徑,全面考察論證逮捕的必要性,再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外籍犯罪嫌疑人,與本地人同等適用取保候審等非羈押性強制措施,依法向法院提出從輕或緩刑建議,使輕緩刑事政策和人性化辦案原則能在外來人員身上得以平等體現。建立與社區矯正基地資源共享的外來人員犯罪取保候審幫教基地,集中監督糾正。四是建立完善的社會救助矯正體系。其一要積極探索聯合幫教機制,將具備在固定住所地一定期限以上,有穩定的經濟生活來源和明確的擔保人三項條件的外來人口納入社區矯正范圍,利用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社會志愿者、外來人口管理組織等社會資源及社會力量進行有效管理、教育和改造,拓展幫教空間,創造更多的非羈押性強制措施和緩刑改造條件。其二,回原籍地生活的犯罪嫌疑人,辦案地檢察院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到戶籍地司法行政機關報到并書面告知戶籍地檢察院。戶籍地檢察院對矯正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定期反饋給辦案地檢察院。尤其對于判處緩刑外來人員在其進入下一個輸入地時,當地司法機關就應當承擔起監管的任務。檢察機關則應結合外來人口罪犯的基本情況和社區幫教信息綜合判別其非監禁刑的適當性,進行跟蹤性監督。通過現有檢察機關辦案系統,實現相關監督信息和意見的流轉和處理,促使社區矯正機構和公安機關及時錄入外來人口罪犯監管信息和有關變更執行信息。其三,強化跟蹤幫教,加強外來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護。構建社會化幫教機制,對因情節輕微而被不或被判緩刑的外來未成年人犯罪人員,與其家庭、暫住地所在社區、就讀學校等共同制定落實幫教措施,并定期回訪考察進行追蹤幫教。

社區治理的必要性范文5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各村(社區)及企事業單位,要充分認識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安創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自覺性,切實做到思想有新認識、觀念有新突破、工作有新舉措、創建有新成效。

(二)健全制度,完善機制。

各單位要進一步完善工作協調機制、激勵約束機制、群防群治工作機制和經費保障機制,加強和改進檢查考評工作,推動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責任制,要堅持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安創建的實效、人民群眾對治安狀況的滿意率作為考評標準,要堅持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安創建、見義勇為、群防群治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綜治平安創建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深入開展“嚴打”斗爭和專項治理,維護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秩序

(一)強化“嚴打”整治,嚴厲打擊各種刑事犯罪活動。

進一步健全完善治安形勢分析評估預測、“嚴打”長效工作機制、堅持什么犯罪突出,就重點打擊什么犯罪,哪里治安問題突出,就重點整治哪里,要重點打擊“兩搶一盜”、危害經濟發展、損害群眾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活動,加大對“黃、賭、毒”的查禁力度。深入開展同“”等組織的斗爭,堅決取締非法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動,嚴防危害國家安全和政治穩定的重大事件發生。有針對性、實效性地開展重點和專項整治,在打擊“三電”長效機制上下功夫,確?!叭姟卑踩粩嘣鰪娙嗣袢罕姲踩?/p>

(二)加大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強化社會管理。

加強排查調處,堅持“預防為主,教育疏到,依法治理,防止激化”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鄉、村兩級堅持每半月排查一次,把集中性排查調處和經常性排查調處結合起來,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落實領導牽頭,專人負責,限時調處,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妥善處置,把矛盾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加強和改進社會治安管理,著力解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堅持以犯罪多發人群、危險物品管理為重點,依法打擊“六害”違法犯罪行為,積極開展“無毒社區”、平安單位創建活動,強化交通安全、預防和減少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三、健全完善治安防控體系,進一步提升治安防范實效

(一)深化平安社區創建活動。

深化“營造平安文化,創建平安社區”活動,進一步實施細胞工程,夯實基層平安創建,積小安為大安,我鄉以村企連防為示范亮點;各單位要抓出不同類型的示范典型,健全完善各項制度,組建治安防范隊伍,加強轄區內治安防范。

(二)深化對犯罪多發人群的教育管理工作。

1、要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進一步實施“為了明天——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程”,進一步提升平安校園創建水平和實效。

2、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積極開展讓外出務工人員安心,讓外來務工人員放心的“民工維權工程”建設。

3、要切實加強對刑滿釋放人員的排查,做好安置幫教工作。

(三)深入開展農村平安建設。

把農村平安建設納入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總體規劃,加強對農村平安創建工作的組織領導,深入開展農村“嚴打”整治斗爭,切實抓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加強農村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和公共安全防范,增加巡邏警力,落實院壩聯防、山灣聯防、戶戶傳牌、中心戶長,健全鄉、村、社、戶四級防范體系和邊際協作共防體系。加強對農村留守老人、婦女、兒童等服務管理工作,加強農村治安綜合治理基層組織建設,各職能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建立齊抓共建機制,推動農村平安建設深入開展。

社區治理的必要性范文6

【關鍵詞】 城市治理;城市管理;公眾參與

中圖分類號:TU99文獻標識碼: A

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城市管理面對很多復雜的問題,傳統的城市管理模式已不足以解決當前城市運行中的問題。在這樣的背景下,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創新社會治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用“治理”代替以往使用的“管理”,一字之差,卻是黨的社會建設理念的重大突破。城市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重要內容,城市治理強調公眾參與,強調社會力量的參與。

一、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必要性

美國學者詹姆斯•羅西瑙在《沒有政府的治理》一書中說,“治理是指一種由共同目標支持的活動,這些管理活動的主體未必全部是政府等公共機構,也不一定依靠國家的強制力量來實現……治理是一種內涵更為豐富的現象,既包括政府機制,也包括非正式、非政府的機制”。[1]這里突出強調了大家有共同的目標,非正式、非政府的力量參與,不一定依靠強制力量。所以,現代城市治理需要發揮公眾的力量,必須依靠社會力量的共同參與。

首先,公民參與是提升城市治理理念和手段的途徑

理念的陳舊和落后,勢必會阻礙城市經濟文化的發展,在公民參與理念的推動下,城市治理應該確立以人為本的理念,人是城市生活的主體,城市治理是為了人民,城市治理需要依靠人民。也正是在這種意義上,公眾更有權力和義務參與城市治理,公眾參與使得城市治理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可以保證城市管理部門與公眾需求有效對接,從而滿足公眾需求。在公眾參與理念的推動下,城市治理將向低成本、高效率、人性化的方向發展。因此,公眾參與是實現公眾滿意、提升治理理念和手段的最佳途徑。[2]

第二,公眾參與是城市治理實踐的需要

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加速,城市規模不斷擴大,公共事務數量增加,而且日趨多樣和復雜,原來的城市管理部門不堪應對,必須動員社會力量一起參與管理,這是提高城市治理水平的必然選擇。公眾參與城市治理主要是通過各種社會組織、企業、公民個人來發揮集體的力量,充分調動社會資源,對城市公共事務進行管理,切實減輕政府的負擔?!艾F代化的城市管理模式提倡公民參與式的城市管理,公民自下而上地參與政府自上而下的管理要形成合力,強調公民參與城市管理,意味著不是簡單地把公民看作城市管理的對象而應該看成是城市管理的積極行動者?!盵3]因此,城市治理需要公眾參與,公眾參與是城市治理不可或缺的手段。

第三,公眾參與是融洽政府和群眾關系的需要

近年來,城市管理尤其是城管執法一直飽受詬病,在城管執法過程中,城市管理者與社會公眾之間經常處于對立的狀態,城市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也頻頻發生沖突甚至出現流血事件。其最根本原因在于市民對城市治理工作缺乏了解。因此,城市治理通過社會公眾參與切實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以此提升公眾對于城市治理立法、決策的認知度和認同度,最大限度地消減因政府與群眾間的信息隔閡產生的社會矛盾,贏得市民對城市治理的理解和支持,進而融洽了政府和群眾的關系,促進了社會的安定和諧。

二、我國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問題分析

近年來,我國的城市治理工作盡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從當前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現實來看,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整體意識薄弱

目前,有些城市的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社會公眾認為城市治理是政府和城管執法部門的事,“與我無關"的思想還普遍存在,使得公眾在參與城市治理的過程中思想意識上處于一種被動的狀態,主動參與意識不強、參與程度不夠。大多數人只意識到自身是城市治理的對象,卻沒有認識到自身也是城市治理主體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另外,社會公眾缺乏城市治理的知識,面對城市治理中出現的問題,無法提出正確意見,這樣就不能形成比較強的社會整體治理能力。

2. 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制度規范缺位

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缺乏法律制度保障,有些城市雖然出臺了城市管理條例,原則上規定了社會公眾應當積極參與城市治理的規定,但是在公眾參與的方式方法、參與的范圍以及參與的保障和司法救濟方面,仍然是空白。對志愿者基本權利保障及服務管理體制等方面尚未有配套制度的支持,公眾參與的權利和地位都沒有法律保障,削弱了公眾參與的積極有效性。致使許多公眾參與都以非制度化的形式出現,公眾參與不僅流于表面形式,而且還是偶發性的參與。

3. 公眾參與的組織化程度不高

城市志愿者缺乏組織建設,志愿者的登記注冊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組織建設。志愿者參與的臨時性和組成的多元化等特點,很難在有限的時間內對志愿者進行有序的管理,致使志愿者的組織工作易出現混亂局面。此外,城市社區功能也未能有效發揮。社區是以居委會為自治核心發揮其在參與城市治理中的作用。目前,城市的社區治理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的利用和發揮。對公眾參與沒有明確的參與形式、內容上的規范,造成了社區參與的盲目性和隨意性。

三、完善公眾參與城市治理機制的建議

公眾參與是城市治理架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如何建立健全完善的城市治理公眾參與機制是城市發展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十八屆三中全會為我們指明了方向,改進社會治理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支持和發展志愿服務組織。

(一)確立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共識

樹立“小政府”的公共治理理念,提倡公民參與、企業、非政府組織參與、非營利組織參與等社會多角色參與的公民社會理念,最大限度地發揮市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在城市治理中的主體作用,使城市治理從被動轉為主動,從應急變為長效。為此,我們可以通過電視、報紙、網絡、廣告牌等來進行城市治理指示的宣傳教育,并定期開展各種活動,形成 公眾參與共識,打造一個實實在在的公眾參與的公共平臺。

(二)健全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制度保障

1.完善公眾參與的法制保障

完善公眾參與的制度和程序,能夠有效保障公眾有序的政治參與,使得政府與公眾之間溝通順暢,制定的公共政策更有利于公眾的利益,減少公共政策在后期實施過程中的阻力。公眾參與機制的法制化也包括公眾對政府權力機關的行政行為的監督。通過立法,為公眾參與機制的運行提供法制保障。公眾參與機制是一個系統工程,它涉及社會生活的許多方面,機制中政府一方是權利的擁有者,隨時都有濫用權利的可能性,而另一方是普通民眾,其權益隨時可能被者侵害,在這種不對等的權利博弈下,如果沒有法律法規等給予民眾的保護和對政府的約束、監督,將會使民眾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

2.建立公眾參與評價機制

在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過程中,最容易被忽視的環節就是參與成果的評價和評估。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評價機制,對公眾參與的實際效果,往往很難界定。因此,要探索建立開放的參與評價機制,可以考慮成立由政府機關、專家學者、一線城市管理人員。市民共同參與的開放型城市治理評價機構。通過評議活動,以媒體、公報等形式向參與者反饋,得到參與者的理解和認可。

(三)構建公眾參與城市治理平臺

1.加快社區平臺建設。公眾參與城市治理實踐應充分利用社區聯系公民與政府的中介作用,在社區搭建公民參與平臺,以解決社區城市管理矛盾入手,調動社區力量,使社區成為城市管理的真正基點。由于長期在同一區域內共同生活,公眾基于共同利益容易形成相對統一的城市管理理念,彌補了公眾參與城市治理存在分散性和無序性的缺陷,再加上我國社區組織相關法律法規的日趨完善和業主委員會等居民自治組織的蓬勃興起,為居民參與更高層面的城市管理活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2.加快電子政務平臺建設。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和我國網民群體的逐步成熟,以及信息化技術在城市管理領域的廣泛應用,電子政務在當前和今后的公眾參與城市治理中,作為公眾參與手段,將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加快電子政務平臺建設在當前我國政府大力推行政府信息公開的背景下,是政府可以考慮同步進行的重要舉措。

(四)提高公眾參與城市治理工作的組織化程度

1.引導企事業積極參與城市治理工作。通過引導企事業參與管理城市的各項公共事務,為社區開展相關教育培訓提供幫助、資金支持,不斷提高企事業單位的參與度。

2.要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組織為公眾參與城市治理提供載體,政府要給社會組織成長創造寬松的制度空間以促進其參與城市治理,在財政稅收方面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必要之時應該提供一定的資金支持,。此外,政府還要對社會組織的發展給予適當的技術支持,為其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幫助和促進社會組織成為一個理性、成熟的公眾參與載體。

3.志愿者組織制度化。組建城市志愿者隊伍,是加強城市治理工作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首先,要完善志愿者的登記注冊制度,加強志愿者的組織建設。其次,要對志愿者要進行定期的訓練,這樣既可以輔助專業城管的執法工作,補充專業城管隊伍的不足,大大提高城市治理的專業化水平。再次,強化對志愿者的激勵機制,對參與城市治理的志愿者實行保險制度。

總之,面對新型城市化、面對日益高漲的各種權利訴求的今天,公共治理改進、城市治理創新的需求比任何時候都要迫切,探索公眾參與機制,培養公眾參與能力,推動城市治理從“單向管理”走向“社會共治”,從而最大限度激發社會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加快實現治理能力現代化既定目標。

參考文獻:

[1] 詹姆斯• 羅西瑙:《沒有政府的治理》,張勝軍等譯,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7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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