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金融監管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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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金融監管政策

消費金融監管政策范文1

關鍵詞:金融監管改革;宏觀審慎管理;金融消費者保護

中圖分類號:F810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2265(2013)09-0026-06

一、引言

美國次貸危機爆發后,市場風險很快從美國蔓延到歐洲,由于金融機構之間信心缺失導致的信貸緊縮,使以銀行間同業拆借為主要流動性來源的英國北巖銀行出現了融資困難,在2007年9月14日、15日和17日發生了擠兌風波,迫使英格蘭銀行對其提供了高達250億英鎊的緊急貸款,最后于2010年2月被暫時國有化。其后,英國一批商業銀行遭受了巨額資產損失,最后靠英國政府的巨額注資才免于破產,僅蘇格蘭皇家銀行、哈利法克斯銀行、萊斯銀行3家金融機構,政府就注資了370億英鎊。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統計數據顯示,2008—2010年,英國政府為拯救瀕臨崩潰的金融業,總計提供了超過1.2萬億英鎊的援助,金額高于歐洲任何國家。這種大規模的金融救援,不僅引起了納稅人的不滿,也加重了政府的財政負擔。

英國金融體系在全球危機中的脆弱表現表明,金融監管機構在危機之前沒有做到防患于未然,在危機過程中也未能有效發揮危機阻斷功能,暴露出英國監管體制存在重大缺陷:第一,1997年成立的金融服務局(FSA)承擔了金融監管的全部職責,但FSA的金融監管職責主要集中在微觀審慎監管層面,沒有從宏觀層面對金融體系進行總體監測,未能對金融業系統性風險進行有效防范。第二,英格蘭銀行名義上有監管職責,但失去了對金融機構的具體監管權力,政府也沒有賦予其履行監管職責的相應工具,使其對金融體系總體風險的感受力和控制力下降,導致英格蘭銀行的法定權力、履職工具和其承擔的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不相匹配。第三,英國財政部在“三方共治”的監管體制中處于領導地位,但它離金融市場較遠,不直接接觸金融機構,對金融業系統性風險的感受較為遲鈍。在危機中,英格蘭銀行向問題金融機構的注資救援方案又必須得到財政部的批準,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英格蘭銀行及時發揮最后貸款人的職責。第四,在履行金融監管職責過程中,英格蘭銀行和FSA均各自向財政部匯報工作,FSA發現個體風險后并不向維護金融穩定的英格蘭銀行報告,導致FSA與英格蘭銀行之間缺乏必要的協調和溝通。上述缺陷的后果是,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體系累積的風險不能及時、準確識別和判斷,降低了監管部門攜手應對危機的能力。

二、全球金融危機后的英國金融監管改革

英國在此次全球金融危機中受到的沖擊極其嚴重,因而成了金融監管改革最為積極的國家之一。2009年7月,英國財政大臣達林公布了《改革金融市場》白皮書,由此拉開了英國金融監管改革的序幕。而且保守黨上臺執政后,更是連續推出了金融監管改革方案(見表1),英國也成了后危機時代金融監管改革力度最大的經濟體之一。

從2007年到2012年,英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可分為兩個階段。

(一)對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修補,以應對金融危機的沖擊

為彌補監管漏洞,自2007年開始,英國頒布了一系列金融監管改革的法案和條例,力求對存有缺陷的監管體系進行修補。2007 年10月,英國成立了對沖基金標準管理委員會,宣布加強對沖基金的監管,并于2008 年1月了《對沖基金標準管理委員會標準》,在加強信息披露、強化資產估值管理、構建風險管理架構、健全基金治理機制等方面做出了相應規定。為解決北巖銀行擠兌事件引發的存款保護問題,財政部了《金融穩定和存款者保護:強化現有框架》,旨在建立存款者保護的特殊解決機制,維護金融穩定。

2009年2月,英國議會通過了《2009年銀行法案》,主要內容有:規定英格蘭銀行在金融穩定中的法定職責和所處的核心地位,授權英格蘭銀行在危機時可以做出必要的反應;賦予英格蘭銀行保障金融穩定的新的政策工具,如,授權英格蘭銀行對銀行支付體系進行監控、對問題銀行的流動性采取支持措施、在流動性政策操作中可以有更大的靈活性(如采取非公開的方式秘密進行)。為了強化英格蘭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權限,《法案》授權在英格蘭銀行理事會下面設立金融穩定委員會(FSC),與英格蘭銀行原有的貨幣政策委員會平級。該委員會由英格蘭銀行行長(擔任主席)、兩位副行長及4位英格蘭銀行非執行理事組成。FSC的主要職責是識別和判斷金融風險的性質,關注金融風險的形成和發展,制定和實施金融穩定戰略。《2009年銀行法案》為此后的英國金融監管改革確立了指導原則,但該法案力求在“三方共治”的框架內解決問題,因而對原有的監管體制未能產生實質性觸動。

2009年7月,英國財政部了《改革金融市場》白皮書,其目的是將《2009年銀行法案》中規定的原則具體化。白皮書提出,為了加強金融監管應成立金融穩定理事會(Council for Financial Stability,CFS),取代之前的用于協調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FSA金融政策的“三方常務委員會”。CFS的工作重點是協調三大監管部門的關系,分析和調查英國金融體系中的風險并采取行動。CFS每年定期召開會議,對系統性風險進行評估并考慮需要采取的行動,CFS定期系統性風險分析報告。

白皮書強調,通過加強FSA的監管執法來降低系統性風險的危害,包括加強對具有系統重要性的大型復雜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通過改革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機制、提高市場透明度和采取其他激勵措施來強化市場紀律約束。白皮書提出,在控制系統性風險方面,FSA應與英格蘭銀行共同工作,把金融系統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白皮書出臺后,有分析認為其內容過于保守,未觸及到金融監管體制中的深層次問題。實際上,因為“三方共治”的金融監管體制是工黨執政時期建立起來的,其最初的方案就是前首相戈登·布朗在擔任財政大臣時制定的。工黨政府雖有改革的愿望,但并不想把自己親手建立起來的監管體制推倒重來,甚至在改革方案中,還有強化FSA監管權力的味道。2010年,工黨在英國大選中失利,保守黨上臺執政,白皮書隨即被新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所取代。

(二)對金融監管體制徹底改革,構建保障金融體系長期穩定的機制

2010年5月,英國政權更迭??穫愓磳Α叭焦仓巍钡慕鹑诒O管體制,大力推行更加徹底、系統的金融監管改革。2010年7月,英國財政部公布了《金融監管新方案:認識、焦點和穩定》白皮書,提出對英國的金融監管體制進行徹底改革,以中央集權取代“三方共治”,其中包括撤銷FSA,金融監管職能由英格蘭銀行統一行使。白皮書提出,在英格蘭銀行內部成立金融政策委員會(Financial Policy Committee,FPC),專門負責宏觀審慎管理。在FPC下面設立審慎監管局(Prudential Regulatory Authority,PRA)和消費者保護與市場管理局(Consumer Protection and Markets Authority,CPMA),PRA主要負責對商業銀行、投資機構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CPMA主要負責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和維持公眾對金融市場的信心。

2011年6月,英國財政部了《金融監管新方案:改革藍圖》白皮書,在堅持《金融監管新方案:認識、焦點和穩定》所確定的改革原則的基礎上又有所前進。白皮書認為,英國在“三方共治”的監管體制下,3個部門共同對金融穩定負責,但這種制度安排事實證明是不成功的,因此提出了以保障“金融體系長期穩定和可持續性”為目標的改革計劃。

2012年12月,英國頒布了《金融服務法案》,該法案于2013年4月1日正式生效?!斗ò浮穼τ鹑诒O管體系進行了全面改革,新設立了金融政策委員會、審慎監管局和金融行為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3個獨立機構。同時撤銷英格蘭銀行已設立的金融穩定委員會,已經設立的消費者保護與市場管理局被FCA所取代。新的金融監管框架如圖1所示。

在英國金融監管新框架涉及的6個部門中,英國議會負責制定金融監管立法框架,并授權和責成財政部和英格蘭銀行設定金融監管框架并履行監管職責。財政部負責設定金融監管框架,領導英格蘭銀行,對動用公共資金進行金融救援的計劃作出最終決定。英格蘭銀行直接領導內設的金融監管機構,防范金融風險,履行最后貸款人職責,維護和增強金融體系的穩定性。FPC負責識別和監控系統性風險,向PRA和FCA發出指示和建議,指導它們采取措施消除各類金融風險。PRA負責對商業銀行、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等各類金融機構進行審慎監管。FCA負責保護消費者權益和促進金融機構公平競爭,增強公眾對金融服務業和金融市場的信心。

三、英國新金融監管框架中的職能安排

(一)金融政策委員會(FPC)的組成、地位與職責

由金融危機沖擊帶來的金融體系的脆弱性以及隨之而來的經濟衰退,暴露出英國金融監管體制和監管方式的諸多缺陷,特別是宏觀審慎管理嚴重缺失。宏觀審慎管理應致力于對金融業系統性風險的分析、監測、防范和控制來保障金融體系的穩定,從而超越過去那種著眼于單個金融機構安全和穩健的微觀審慎監管理念。FPC的設立正是為了加強宏觀審慎管理,彌補在防范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方面存在的漏洞。

FPC以英格蘭銀行理事會下設委員會的形式存在,直接領導審慎監管局(PRA)和金融行為局(FCA)。FPC由英格蘭銀行行長擔任主席,成員包括英格蘭銀行副行長、金融行為局總裁、2名英格蘭銀行執行董事、財政大臣任命的4名外部成員,以及1名不享有表決權的財政部代表。

FPC的主要職責是分析、監測、識別和判斷系統性風險,并采取相應措施對系統性風險加以防范和消除,增強金融體系的風險抵御能力。為實現這一目標,FPC將主要履行以下方面的職能:一是全面監控英國金融體系,發現影響金融系統穩定的因素,識別和評估系統性風險。二是向PRA和FCA發出具體的監管指示,指導它們有效開展監管工作。三是向英格蘭銀行、財政部、PRA、FCA就各自行使監管職能的有關事項提出政策建議。四是編制并英國的《金融穩定報告》,全面分析英國金融業存在的潛在風險以及應采取的防范和化解措施。FPC職能的履行及工作成果將主要以建議、指示和報告的形式出現(見表2)。英格蘭銀行可以在征得財政部同意后安排FPC開展其他方面的工作??傮w來看,FPC是英國金融監管框架中的一個強大機構,有權在金融體系內監測系統性風險的產生和積累情況并采取相應行動。有專家認為,創設FPC是英國政府保障金融體系穩定的基石。

(二)審慎監管局(PRA)與金融行為局(FCA)的組成、地位與職責

審慎監管局(PRA)和金融行為局(FCA)是將FSA拆分后設立的。PRA設在英格蘭銀行內部,為英格蘭銀行的附屬機構,但業務獨立操作,主要負責對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投資公司的審慎監管。FCA設在英格蘭銀行外部,是一個獨立的機構,對議會和財政部負責,同時接受FPC的指令和建議。

1. PRA的組成、職責和監管目標。PRA作為英格蘭銀行的附屬機構,以英格蘭銀行子公司的形式存在。其主要職責是對存款機構、投資機構、保險機構、房屋信貸互助會、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金融機構(共2000多家)進行審慎監管,從而消除監管職責不清和監管漏洞問題。在人員構成上,PRA主席由英格蘭銀行行長兼任,總裁由英格蘭銀行主管審慎監管的副行長擔任。PRA設立管治機構(governing body),成員包括主席、總裁、主管金融穩定的英格蘭銀行副行長、金融行為局總裁和其他成員。

PRA既作為微觀審慎監管者,又作為宏觀審慎政策的執行者。PRA的主要職責是:(1)對金融機構的安全性與穩健性做出判斷并采取行動。(2)制定被監管的金融機構有關行為的績效規則。(3)通過為金融機構提供授權的方式對各類金融服務和金融市場活動進行監管。(4)批準相關人員在金融機構內部履行特定職責。(5)向被監管機構收取費用為PRA的監管活動融資。

PRA的監管目標包括一般監管目標和保險監管目標。一般監管目標是促進所有金融機構的安全性和穩健性;保險監管目標則是確保投保人享有適當程度的保護。PRA作為審慎監管機構,通過對金融機構的有效監管來促進金融體系的穩定,把由任何金融機構倒閉所引起的破壞性影響降到最低。這一目標將支持PRA采取可信及適當的方式開展金融監管活動。PRA有責任為FPC的宏觀審慎評估提供被監管機構的相關信息。《金融監管新方案:改革藍圖》白皮書規定,為適應未來業務的發展,財政部在必要時可以通過命令的形式為PRA設立新的目標。

PRA在履行職能的過程中,將采取“判斷導向”式監管方法,即在進行決策和采取行動時既堅持基本規則,又擁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權?!芭袛鄬颉笔奖O管方法將集中體現在對金融風險的前瞻性分析、準確的定性判斷和及時有效的處置,在必要時PRA可以通過主動干預措施來化解金融風險。

2. FCA的組成、職責和監管目標。金融危機后,英國議會、財政部和英格蘭銀行達成的共識是,將審慎監管與消費者保護和市場行為監管由一個機構來完成是不可行的,因為這兩類監管需要不同的規則和方法。因此,在新的金融監管框架中,單獨設立了FCA,由其負責市場行為監管,以此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

FCA采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運作,設在英格蘭銀行外部,董事會主席和總裁由財政部任命,金融政策委員會的主要行政長官進入FCA董事會,董事會中的非執行董事由財政部任命,營運資金則由金融服務行業提供。FCA設立管治機構,其成員包括FCA主席和總裁、英格蘭銀行負責審慎監管的副行長、國務大臣和財政部共同任命的兩名成員以及財政部任命的其他成員。

FCA的戰略目標是保護消費者權益和提升公眾對金融服務業的信心。除了戰略目標,FCA還有3項操作目標,即消費者保護目標、增強金融體系的健全性目標和促進市場效率和選擇目標。在與其戰略目標和操作目標相容的條件下,FCA在履行職能時還應促進市場公平競爭。

《金融監管新方案:改革藍圖》白皮書賦予FCA以下權力:(1)如果FCA認為某個金融產品可能對消費者利益造成重大損害,那么FCA有權迅速采取行動。(2)FCA可以要求有問題的金融產品更改其屬性,或者阻止該產品進入市場。(3)當FCA認為某個金融產品有可能對消費者產生誤導時,有權采取行動阻止該產品的發行。(4)FCA有權對違規披露信息的機構和個人發出警告。(5)FCA有權對批發交易行為和批發交易市場進行監管。(6)FCA有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的部分權力,這種監管權力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保薦人的監管;二是要求證券發行人向FCA提交相關報告,并且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金融監管新方案:改革藍圖》白皮書對FCA與PRA之間的協調與合作也作出了相應規定:FCA在出臺具體的商業行為監管規則前,應向PRA進行咨詢,以便考慮該法規出臺后可能對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產生的影響。PRA和FCA都有權制定相應規則,適用于各自管轄范圍內的被監管機構。當涉及雙重監管機構時,針對同一機構中的相同功能,雙方都會制定規則。為了確保監管的一致和協調,《白皮書》規定,PRA和FCA在制定各項規則之前應相互協商,若協商不能取得一致,可以向FPC提出咨詢,由FPC做出最后決定。

四、啟示與借鑒

全球金融危機后,英國啟動了新一輪金融監管改革,搭建起了新的金融監管框架。雖然這一監管體制的有效性尚待進一步觀察,但其加強宏觀審慎管理、提高中央銀行監管權限和地位、強化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理念,值得我國在完善金融監管體系過程中關注與借鑒。

(一)在金融監管中必須將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有機結合

英國金融監管改革的指導思想是建立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相結合的監管架構。微觀審慎監管是宏觀審慎管理的基礎,不僅為宏觀審慎管理提供信息來源及決策支持,同時也是宏觀審慎目標實現的重要途徑。針對系統性風險防范和控制的宏觀審慎管理,強調的是監管部門要強化宏觀審慎管理理念,從整體上分析、監測和防范系統性風險。英國政府認為,原有的“三方共治”的協調機制難以實現二者的有機統一,所以果斷地將FSA的監管職能全部交回給英格蘭銀行,統一由一個部門來行使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監管職能。

我國目前已經建立了“一行三會”分業金融監管模式,積極進行了金融監管協調方面的嘗試,取得了較好的成效。目前來看這種監管體制是基本適應我國情況的,短期內不需做大的調整。但在分業監管模式下,各監管部門應增強宏觀審慎意識,建立本行業的宏觀審慎管理政策工具,對本行業系統性風險的監測、評估、防范和控制應貫穿于日常監管工作之中,并為金融體系層面的風險評估提供支持。當然,宏觀審慎管理水平的提高單靠任何一家機構的努力是不夠的,需要在國家層面上建立針對系統性風險的跨部門機構。建議由國務院建立金融穩定委員會,監測和評估我國金融業的系統性風險,對涉及系統性風險的重大問題進行分析、決策,并促進中央銀行與各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和有效合作。

(二)加強中央銀行金融監管職能

英國經過此輪金融監管改革,英格蘭銀行將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履行宏觀審慎管理和微觀審慎監管職能集于一身,金融監管地位明顯提高,監管權限顯著擴大。從歷史上看,各國中央銀行在維護金融穩定中都扮演著重要角色。然而,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一些國家的中央銀行將注意力主要放在價格穩定方面,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逐漸淡化。在英國,英格蘭銀行自1997年后就失去了審慎監管的權力,金融穩定職責的履行也沒有相應的政策工具做保證。此次金融危機的教訓之一即系統性風險管理的嚴重缺失,而傳統的金融監管只注重機構層面的微觀審慎監管,存在著很大的局限性。危機之后,國際社會就宏觀審慎管理取得了兩點共識:一是必須從系統性風險防范的角度加強宏觀審慎管理;二是宏觀審慎管理要求對金融體系和宏觀經濟有整體的把握和認識。由于其對宏觀經濟和金融體系的深刻了解和全面掌控的專長,以及貨幣政策與系統風險防范的緊密聯系,中央銀行最適合履行宏觀審慎管理職能。英國的此輪金融監管改革,將金融政策委員會、審慎監管局和金融行為局均設置在英格蘭銀行內部,此舉將微觀審慎和宏觀審慎管理權力集中由英格蘭銀行統一行使,不失為一個明智的決定。

從我國的情況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有“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三大基本職能,但是,由于缺乏其他法律法規支撐,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往往只限于銀行業。既使如此,也由于受法律授權的限制,缺乏有效的監管工具而難以得到落實。如果從防范金融業系統性風險的角度考慮,應當確立中國人民銀行在維護金融穩定方面的權威,在立法層面,提高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的地位,擴大其宏觀審慎管理權限,允許中國人民銀行使用更多的系統性風險監測、識別與防范政策工具。在目前分業監管的情況下,則應建立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宏觀審慎管理、“三會” 負責微觀審慎監管并參與宏觀審慎管理的工作構架。

(三)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

此次全球金融危機后,理論界和實務界都認識到,在金融發展中如果只關注金融機構的利益訴求,忽視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勢必會破壞金融業賴以存在的社會基礎,也將影響到金融業的穩定。因此,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成為后危機時代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在各類金融交易活動中,與金融機構相比,金融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為了減少并防止消費者在交易中利益受到侵害,監管部門應對金融機構經營行為進行監管,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作為增強公眾對金融業信心、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基石。英國在新的金融監管體系中專門設立了金融行為局,履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和公平開展金融交易活動職能,確保金融機構在交易活動中不能輕易侵害客戶利益,從而使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得到保護。這是英國金融監管改革的創新點之一。

目前,我國涉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條款分散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物權法》、《儲蓄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但上述法律和法規都是在部分條款里對金融消費者保護作出一般性規定,并沒有一部專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因此,應在相關法律修訂時,對金融消費者保護進行專章規定,明確金融消費者的含義,增加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原則、維權機構的職責、糾紛解決途徑等內容。目前我國對金融消費者具有保護職責的機構,主要是消費者協會和金融監管部門。全球金融危機后,我國加快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步伐,2012年,繼保監會設立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證監會設立投資者保護局之后,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也相繼成立了獨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局,專職開展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在此基礎上,應賦予這些機構取證、調查、調節和處罰等方面的權力。接受金融消費者權益受損的投訴建議,及時處理違規機構,并對投訴案件總結分析,查找制度缺陷,逐步完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建設,推進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參考文獻:

[1]HM Treasury.2009.Reforming Financial Markets [R].Consultation Paper.

[2]HM Treasury.2010.A New Approach to Financial Regulation:Judgement,Focus and Stability [R].Consultation Paper.

消費金融監管政策范文2

關鍵詞:金融監管體系:改革:啟示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428(2009)12-0050-03

不管是從理論層面還是從實際層面出發,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是金融穩定的基礎保障之一。在更廣泛的意義上,金融監管具有保護消費者權益、維系金融市場公平與透明、監控金融機構的安全與穩健以及確保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等四個目標。在美國金融危機的爆發和蔓延過程中,美國金融監管當局沒有有效發揮風險防范職能,尤其是抵御系統性風險。在經歷了大蕭條以來最為嚴重的危機之后,亡羊補牢成為美國和國際社會的一個廣泛共識,加強金融監管體系的建設隨之成為美國的重要任務。

一、美國金融危機凸顯金融監管體系的漏洞

眾所周知,美國實行的是以美聯儲為中心的傘形雙層多頭監管模式?!皞阈巍笔侵敢灾醒脬y行為中心、各專業金融監管機構為旁支;“雙層”分為聯邦層和州政府層;“多頭”是指美國聯邦政府針對金融分業經營的需要設立了多個監管主體。從次貸危機的發生和發展來看,傘形雙層多頭監管對金融風險的預警、揭示和防范并非完全有效。美聯儲沒有真正處于監管的中心,至少是沒有發揮監管核心的作用??傮w而言,美國金融監管體系主要存在以下幾個突出的問題。

一是現行監管體系無法跟上經濟和金融體系的發展步伐。美國當前的金融監管體系是基于70多年前的監管框架,已經無法適應以資本市場為主導的金融體系和混業經營的業務模式的監管要求。對存款金融機構的監管制度絕大部分與20世紀30年代的制度相似,證券業和期貨業的監管模式也是在70多年前就已基本確立。

二是缺乏統一監管者,無法防范系統性危機。在已有的金融監管體系下,沒有任何單一金融監管機構擁有監控市場系統性風險所必備的信息與權威,金融監管部門之間在應對威脅金融市場穩定的重大問題時缺乏必要的協調機制,因此無法應對系統性風險或危機。

三是金融監管職能的重疊造成金融監管死角。例如,金融創新中被廣泛運用的證券化,將信貸風險由信貸市場轉移到資本市場,但由于信貸市場和資本市場的監管體系是彼此分割的。所以不能充分識別和控制證券化的風險。美國金融危機中的債務擔保權證(CDO)和信用違約掉期(CDS)就是由于缺乏到位的監管而成為此次危機的重要推手。

四是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差,尤其是缺乏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監管。在全球化和混業經營的背景下,美國并沒有建立功能監管或者統一監管的標準和體系,以改變其金融監管架構。特別是,分散的監管主體對一些大型、復雜的金融機構的監管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是低效的。

五是美國金融分業監管體系與其混業經營的市場模式嚴重背離。分業經營模式向混業經營模式轉變是建立在金融體系不確定性參數、風險回避系數、外部性因素和監管成本等減小的基礎之上的,然而,混業經營的實際風險被大大低估了。

二、美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及其對金融穩定的影響

在此次金融危機中,美國金融監管體系受到了極大的質疑,為此,美國政府進行了深刻的反思。布什政府于2008年下半年出臺了改革金融監管機制的“藍圖”,以期對美國金融監管體系進行系統性改革。奧巴馬政府于2009年6月正式公布金融監管體系改革方案,并將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作為挽救美國金融體系和美國經濟的重要舉措。

大致看來,布什政府的改革藍圖主要是提出了短期和中長期的政策選擇。在短期內,美國政府主要注重提高政策協調效率和恢復市場功能等;在中長期,則致力于加強對州注冊銀行、支付結算體系、保險業、期貨與證券業等的聯邦監管,以彌補監管漏洞。2009年6月中旬奧巴馬政府正式公布的金融監管體系改革方案《金融監管改革:一個全新的基礎》,將在金融機構穩健監管、金融市場全面監管、消費者投資者保護、金融危機應對以及全球監管標準及合作等方面進行深入的改革??梢钥闯?,為了應對金融危機的沖擊和影響,美國金融監管體系將呈現新的格局與態勢。

第一,美國金融監管體系將建立較為有效的協調機制。金融控股集團廣泛出現及其所帶來風險的多層次轉移以及金融監管體系基礎設施不足使得金融監管存在明顯的差距和漏洞,而各個監管機構的協調是部分彌合這一差距的有效途徑。

第二,美聯儲將成為超級監管機構,美國金融監管體系集中監管的特征將更加凸顯。美聯儲的監管職能將得到強化,甚至可能成為“全能型超級監管人”。

第三,監管范圍將擴大,監管力度將加強,監管標準將提高。具體表現在:投資銀行和貨幣市場共同基金將分別被納入美聯儲和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監管框架中:對沖基金和私人股權基金必須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國家保險辦公室對保險業進行聯邦層面的監管:諸如房利美等國家支持企業、衍生品市場和資產證券化市場等將被納入到新的監管體系中;金融體系中的支付、清算和結算系統也將受到統一監管;金融機構的資本金、流動性、風險敞口等風險管理標準將更加嚴格而保守。

第四,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將成為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重點。由于信息不對稱,消費者對金融機構的違約概率和償付能力并不十分了解,特別是一旦這些機構出現問題,消費者和投資者的利益將受到極大的損害。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的一個重要途徑就是填補信息缺口,那些幾乎不受監管的金融機構和表外交易也將受到監管并按照相關要求及時披露信息。

第五,全球監管和國際合作將成為有效金融監管的一個重要方面。隨著經濟全球化和國際金融一體化的進程不斷深化,金融風險在全球傳播,金融危機也具有更大的全球傳染性。然而,金融監管者對金融機構和全球金融市場的杠桿率、風險敞口和風險管理安排等的全面信息是不充足、不準確和不及時的。因此。全球金融監管的合作將成為應對全球金融危機的重要舉措。

三、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維護我國金融穩定的政策建議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體系與美國的分業監管體系相類似,主要由“一行三會”(即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構成了金融監管的基本框架。在本輪全球金融危機中,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充分發揮了各自的監管職能,確保了我國金融體系的整體穩定。應該說,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框架是基本合理的,監管也是卓有成效的。

但是,我國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金融體系的穩定性是和資本項目管制、大規模經濟刺激和強大的政府支持等密切相關的。如果這些條件弱化,金融監管體

系的潛在問題就可能顯現化。因此,我們必須主動采取措施加強和改進我國金融監管。

其一,金融監管體系必須動態調整,以適應我國經濟發展和金融部門發展的需要。從本輪金融危機的爆發來看,金融監管方式的選擇可能并不是最重要的。美國實行分業監管,英國實行統一監管,但是兩國都受到了極大的沖擊;美國實行分業監管,我國也實行分業監管,但我國金融部門和實體經濟受到的沖擊明顯小得多。這也說明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是適合目前經濟發展和金融發展的階段性要求的。但是,隨著經濟和金融部門的發展,金融監管制度必然需要進行一定的調整。因此,監管部門必須動態監測現有監管框架的有效性,特別是要對監管框架中的薄弱環節進行調整和改革。

其二,不斷提高金融監管協調的有效性。我國“一行三會”監管框架和美國以美聯儲為中心的“傘形”監管框架相類似,共同的問題就是缺乏監管部門的有效協調。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在監管協調方面雖然建立了“聯席會議”制度,但尚未建立起長期有效的跨部門監管協調機制,監管的效果還不盡如人意。有鑒于此,建立一個更為超脫的、更加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應該提上議事日程。

其三,努力協調好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一般而言,金融創新都會伴隨著較大的金融風險。在我國金融機構金融創新較為迅猛的背景下,僅僅依靠金融機構自身的風險管理是遠遠不夠的。監管當局需要針對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的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特點,不斷強化對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資產負債、表內表外業務以及金融體系清算支付系統的監管,達到既促進金融創新又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的目的。

其四,重點加強對大型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隨著大型金融機構實力的增強以及大型金融控股集團的形成,我國已經呈現出混業經營的基本格局,這就有可能出現類似美國的分業監管和混業經營的制度性矛盾。所以,加強對大型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就顯得更加重要和緊迫。一方面。要強化大型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管理,嚴防其杠桿率過度上升,確保大型金融機構的安全性;另一方面,要對大型金融機構的海外投資和資產進行動態監控,督促金融機構協調好其安全性與收益性的關系,防止金融機構的海外投資風險敞口過大;再一方面,要建立相應的信息收集、風險評估和預警系統,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大型金融機構進行風險評估,防范系統性風險。

其五,建立有效的危機應對機制。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未建立起包括注入流動性、處置有毒資產、金融機構重組與破產等要素的金融危機應對機制。從金融危機的救援來看,金融當局的及時、有力救援是金融風險擴散的有效防火墻,同時,流動性注入和問題資產處置也是恢復金融機構和市場功能的重要措施。因此,從應對危機的角度。一個強有力的最后貸款人制度和一套運行有序有效的危機應對機制是必不可少的。

消費金融監管政策范文3

在講話中奧巴馬直言金融監管改革的目的是為了預防下一次的金融危機,監管儼然成為拯救美國金融的利器。但是我們不禁要問,金融監管夠了嗎?金融監管真的就能預防下一次金融危機嗎?

從此次金融危機的發生過程來看,金融監管缺位確實是一個重要的原因。美國今天的金融監管最為重大的一個問題是職責交叉,在聯邦和州層面上,美國有數以百計的金融監管機構。人人負責往往導致誰都不負責,導致竟相放松的金融監管。寬松的金融監管使得金融機構可以不斷從事金融創新,導致金融機構可以無所顧忌擴大杠桿。金融市場上的很多風險沒有覆蓋,評級機構可以隨意派發評級,釀成了此次金融危機。從這個意義上講,美國金融監管亟待改革,金融監管可以防范某些金融風險。但是,僅僅靠金融監管來預防下一次金融危機顯然是不夠的。

看住了機構??床蛔∈袌?/p>

風險往往是管不住的。風險是金融市場的魅力所在,風險在金融市場無處不在、無時不在,金融市場參與者正是因為承擔了相應的風險才獲得了相應的收益。金融監管可能能看住機構的風險,但是它往往看不住市場的風險。如果把市場的風險都看住了。那么這個市場可能也就失去生命力了。

治理金融市場的風險就像大禹治水,易疏不易堵。如果到處堆砌金融監管之墻,短期內可能把風險堵住了,但是風險會像水一樣不斷積累,不斷沖擊監管之墻,最終把監管之墻沖垮而風險泛濫,造成危機。

大蕭條之后,美國對其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系統性變革,其變革力度比這一次要大得多,這樣的監管改革雖然防止了某些風險。比如美國再也沒有出現過銀行倒閉儲戶血本無歸的現象,但是它并沒能阻止金融危機。金融危機在此后的美國也依然是層出不窮。

嚴厲的監管往往帶來創新

以監管來管金融創新是不可能的。金融創新是此次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矛頭也直指過度的、復雜的金融創新。但研究表明,嚴格的金融監管可能壓抑了某些金融創新,但它往往又成為其他金融創新的動力。

金融發展史上許多金融創新就是為了回避金融管制而進行的。在美國,這樣的例子數不勝數,比如利率管制就導致了貨幣市場共同基金、大額轉讓定期存單、自動儲蓄賬戶、歐洲美元等一系列重大的金融創新。這次金融危機中,銀行之所以把大量貸款證券化,銀行之所以設計出一個影子銀行體系,其中一個重要的考慮也是為了規避資本充足率監管等政策。所以,嚴厲的監管往往會帶來金融創新的新浪潮,金融創新的成功同時意味著原有金融管制失效,至少是效力減弱。

監管本身也會失靈

經濟學家承認市場失靈,市場失靈導致政府干預,但經濟學理論中同樣有政府失靈。監管作為政府的干預行為,同樣存在監管失靈的問題。

盡管監管者主觀上想最大限度地實現維護金融穩定、保護消費者等監管目標,但由于受到各種客觀因素的制約,例如自身認識的局限性、信息不完全、政策時滯等問題,目標并不一定能夠實現。而且,監管者本身作為一個經濟人,其個人和集體私利也可能違背監管的最初動因。

失靈的“藥方”?

作為醫生來講只有找到病根,針對病根用藥,才可能藥到病除。金融監管不足、監管不到位雖然是此次金融危機的一個重要原因,但僅僅是一個表面的微觀原因,并不是根本原因。

本次金融危機的根源在于不合理的國際貨幣體系,也就是美元主導的國際貨幣體系。國際貨幣體系決定了國際收支調節和國際儲備政策等國際經濟金融秩序。在美元主導的國際貨幣體系下,美元是國際交易和儲備貨幣,美國發行美元基本上不受限制。這樣,對外,美國可以不用先出口換匯來支持進口,美國可以直接通過發行美元來無限制支持其對外購買;對內,美國可以不用先儲蓄來支持其消費,可以通過各種金融憑證的發行回收各個國家手中的外匯,從而來支持政府和個人的消費。為了支持其對外購買,為了支持消費,美國發行出了越來越多的美元,全世界都處于流動性過剩的境地,這些過剩的流動性沖擊到哪里,哪里就可能出現泡沫經濟,泡沫經濟的破滅就會釀成金融危機。

這次美國的金融危機就是房地產泡沫和金融泡沫破滅的結果,危機的根源就在于美元主導的國際貨幣體系下美元的過度發行。   因此,要想真正防止下一次金融危機,美國必須主動調整國際貨幣體系。而現在我們還沒有看到這樣的政策。如果國際貨幣體系不調整,那么流動性過剩的源頭不會消除,泡沫經濟的根源也不會消除,下一次金融危機仍然是不可避免的。只不過在美國所謂的金融監管改革下,下一次金融危機不會重復今天的金融危機,它可能以一種創新性的形式表現出來。

防微杜漸

消費金融監管政策范文4

關鍵詞:混業經營 金融監管 功能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6)15-0058-01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制變遷

在改革開放前,我國的金融體制和金融監管都高度集中。改革開放以來,金融機構、金融業務和金融市場得到縱深發展,金融風險不斷凸顯,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經歷了從集中監管到分業監管的變遷。

1.建立中國人民銀行為唯一監管者的金融監管體制

1986年,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了人行對專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建立起以人行為唯一監管者的金融監管體制。

2.“一行三會”分業監管體制建立

1993年國務院出臺了《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要求中國人民銀行轉變職能,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和信托業實行分業管理。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法》頒布,規定人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隨后又相繼頒布了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規,以立法形式確立了中國分業經營的金融管理體制。

3.分業監管體制下的監管協調

隨著經濟持續高速增長,商業銀行被允許設立基金公司、租賃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等,保險業和證券業也開始涉足銀行股權投資,銀行控股集團、金融控股集團出現,初步形成了綜合經營的格局。為適應這一趨勢,2003年《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隨后,2004年銀監會牽頭建立“監管聯席會議制度”, 2013年人行牽頭建立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二、主要發達國家和地區金融監管體制經驗借鑒

2008年金融危機后,全球主要經濟體在充分考慮本國金融市場發展狀況的前提下,對既有的金融監管模式進行了改革,更加注重宏觀審慎監管和微觀審慎監管的結合,央行監管職能得到強化。

1.美國

美國在危機后建立了“中央銀行為核心、中央銀行與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及行業金融監管機構等相協調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使得美聯儲原有的監管權力得以大幅加強和擴展。作為“最后貸款人”,中央銀行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和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的監管權在不斷強化。

2.英國

英國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徹底改革,建立了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并進一步加強了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以提升公眾對金融市場和金融服務的信心。在新的金融監管體系下,監管機構除央行外,還包括金融政策委員會、金融行為局和審慎監管局,其中央行掌握更全面的監管信息,能夠及時對系統性風險進行干預和應對,提高了決策有效性。

3.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的金融監管制度是“雙峰”理論在實踐中的典型代表,其主要特點是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相互獨立,從而有助于避免監管交叉和監管空白?!半p峰監管”使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監管的協調配合得到充分體現,成為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發展趨勢。

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相關建議

1.構建由央行牽頭的宏觀審慎監管框架,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發揮微觀審慎監管功能

央行宏觀審慎監管立足于穩定金融系統,以限制系統性危機給整個社會帶來的損失;微觀審慎監管則著眼于單個金融機構的經營,旨在通過限制金融機構的風險來保護儲戶和金融消費者的利益。

2.推動金融監管模式向功能監管轉變

短期,統一監管標準,減少監管套利行椋加強投資者保護;中期,建立集中備案、集中監測的統一平臺,實現對各類金融產品發展規模和運行風險的統一監控;長期,實現徹底的功能監管,由單一機構對金融系統進行統一監管。

3.處理好金融發展與金融監管的關系

將行政審批、發展規劃制定的職能與金融監管的職能分開。行政審批、發展規劃部門應專司制定金融市場發展戰略、路徑、進入和退出機制;而金融監管部門則專職從事對金融機構經營行為進行監管,對金融市場的風險進行防范的職能。

4.建立中央為主、地方為輔的金融監管和風險防范處置體制

構造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金融信息共享、風險處置、業務發展、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協作機制,明確各方責任義務,強化制度約束。建立人行分支機構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門雙牽頭的地方金融監管協調機制。解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在中央沒有對口聯系部門的問題。

5.加強金融監管的專業化、標準化、流程化建設

加強監管的流程化、規范化,明確現場檢查的工作流程和各項規范,優化監管程序。建立常態化的工作機制,提高市場準入、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之間的銜接和配合力度。建立金融監管機構與審計機構、律師事務所就金融創新適用會計準則、法律規范等問題的定期交流機制。

參考文獻:

消費金融監管政策范文5

關鍵詞:新時期背景 提高 金融監管改革

金融行業對于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有著關鍵性作用,新時期背景下要求金融行業人士金融監管的重要性,不斷的提高金融監管改革的力度,金融行業需要不斷的加強金融監管改革的力度,完善金融市場體系,才能夠有效的避免金融風險,使金融行業能夠有序的進行,促進經濟的穩定發展。

一、新時期提高金融監管改革力度的必要性

(一)新時期發展的趨勢

全球化的不斷發展,要求不斷的完善金融監管改革,以適應全球化發展的需求,國家之間的聯系越來也緊密,其他國家如果發生金融危機,勢必會給我國帶來一定的影響,部門國際企業與銀行開展了合作,金融機構的范圍也隨之變大,給金融監管改革帶來一定的難度,新時期背景下要求應完善金融監管改革力度,提高金融機構監管的效率[1]。

(二)互聯網信息化的發展

互聯網信息化的不斷發展已被廣泛應用在各個領域,金融業也不例外,通過互聯網的融合,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但互聯網本身的缺陷也給金融監管工作帶來了不利的影響,金融機構之間的服務逐漸趨同化,金融機構現都是運用互聯網開展服務,實現了網絡在線交易,但是資金的流動性比較強,不易監管。

(三)金融機構混業現象

金融機構存在混業的現象,加快了金融監管改革,混業自身也有一定的優勢,能夠為客戶提供全面的服務,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風險,節約了資金成本,但混業經營也會存在不同的問題,只有加強金融監管改革,才可能夠有效的避免問題的發生[2]。

(四)完善金融市場

金融監管可以通過中央銀行以及人民銀行等部門來對金融市場進行有效的引導,實施金融監管可以及時發現金融機構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的解決。金融監管對于完善金融市場具有決定性作用,金融機構之間的關聯性越來越大,協調好它們之間的聯系任務艱巨,還有金融機構影響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只有通過提高金融監管改革的力度才可以創造出良好的金融市場環境。

二、新時期金融監管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一)金融監管機制不健全

金融行業中缺乏完善的監管機制,監管機制尚未建立,內部控制力度較弱,不能夠通過內部控制加強監管,由于機制不完善,無法將制度落實到位,部分制度的制定也只是空談,在建立部分機制時無法結合實際情況。另外審計部門以及會計部門職責分布不明確,無法對金融機構進行內部監管,使金融監管工作無法得到開展。缺乏高素質的金融監管人員,工作人員的職責意識不強。另外,金融監管缺乏法律法規的支持,在金融監管中還沒有完整的金融法律法規,不能夠為金融監管提供法律性依據,限制了金融監管工作的有效開展[3]。

(二)金融監管無法有效協調

金融機構部門沒有適應時代的發展,無法運用互聯網進行監管,使監管部門無法實現信息資源共享,金融行業的信息數據庫至關重要,關系著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對于銀行、證券公司以及保險公司來說,要做到信息資源共享具有一定的難度,信息數據庫主要還是以銀行信貸業務為核心,實現銀行、證券公司以及保險公司統一難度較大。在金融機構中各個部門的信息無法得到有效的整合,信息的傳播較慢,信息較為分散,不能達到資源共享,即使各個部門頒發了相關的政策,因無法有效的協調,不能將政策落實到位。部門監管的標準不一致,比如銀行存款比率指標取消后,到了季節末尾銀行的沖時點將會逐步消減,而人民y行將非機構類金融資金存款歸類到了一般性質的資金存款中,銀行監管部門沒有對資金存款進行監管,無法有效的掌握銀行存款的動態變化。

(三)金融監管形式較為單一

部分金融機構在開展監管工作只注重了經濟利益而忽視了金融的風險,給金融行業帶來了不必要的影響,金融監管形式比較單一,監管手段不足,在財務資金方面不能有效的進行管理,無法對工作每個環節進行監控,導致不能及時發現風險,也無法運用措施進行處理,無法有效的規避金融風險,沒有對監管形式進行改革,監管形式單一無法針對性的解決不同的問題,給金融業造成了一定的損失[4]。

(四)監管系統有待改善

現今金融機構是“一行三會”的模式,缺乏完整的監管系統,沒有通過互聯網的形式創建監管系統,監管系統不能得到有效的利用,也無法有效的識別金融風險,缺乏宏觀政策的指導,使金融行業大都缺乏監管系統,另外當前的監管模式沒有考慮到金融消費者以及投資者的權益,缺乏維護權益者監管機構,也沒有為其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使消費者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監管系統的不足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給金融行業造成了很大的影響。

(五)監管標準沒有符合新時期的標準

金融監管機制還存在著很多不足,很多金融機構沒有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監管,無法做好金融監管工作,不能夠對金融監管進行科學合理地管理,金融機構如果不按照監管標準實行金融監管,將會不利于金融監管改革的進程,增加了金融的風險,無法提高金融監管改革的力度。

三、提高金融監管改革力度的有效策略

(一)完善監管機制

金融機構應轉變監管理念,不斷的完善監管改革機制,才可以有效的規避金融風險,給金融行業減小不必要的損失,確保金融行業能夠有序進行。在建立監管機制時應根據實際的情況,制定出科學合理的方案,監管加強內部控制,將制度落實到位,明確部門之間的崗位職責,提高人員的職責意識,對人員進行定期培訓,培訓相關金融監管理論知識與實踐經驗,確保每個工作人員都能夠接受到培訓,金融行業也應引進高素質人才,能夠組建高素質的金融監管人才,為使金融監管改革工作能夠有效的開展。傳統的監管模式已不能夠適應當今時代的發展,不能夠滿足金融的需求,需要完善監管機制,不斷的創新監管機制,為金融監管提供良好的氛圍,還應為金融監管工作增加法律法規,為金融監管提供有力的法律性依據,提高金融監管改革的力度[5]。

(二)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金融機構應當通過互聯網的形式不斷的健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使監管部門之間能夠實現資源共享,為金融行業建立信息數據庫,以便于更好的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加強銀行、證券公司以及保險公司的協調工作,使他們之間能夠達到信息整合,實現統一發展。應協調好金融機構部門之間的工作,使各個部門之間的信息能夠進行有效的傳播,統一信息,只有這樣才能夠貫徹落實好相關政策。規范部門監管的標準,不能將非機構類金融資金存款歸類到一般性質的資金存款中,成立監管小組,對資金存款的轉移情況及其變化要實時監管,掌握銀行存款的數據動態變化,提高金融監管改革的力度[6]。

(三)完善監管形式

完善監管形式,使單一的監管形式向多元化方式轉變,金融行業正在逐步實現混業經營,必須改變傳統的單一監管模式,能夠促進金融機構協調發展。通過完善監管形式,能夠實時掌握金融機構工作運轉的動態變化,進而可以了解整個金融行業的信息,在發展的過程中能夠做到預防風險。成立監管部門,監管部門應對銀行、保險公司以及證券公司統一實行監控,加強監管的力度,得到準確有效的數據信息,應加強網絡監測的能力,運用網絡監測系統來進行管理,運用網絡監測中的數據庫,為金融監管工作提供準確有效的數據,能夠提前做好金融風險的預防工作,避免了金融風險給金融行業造成損失,為監管工作有效的開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四)明確宏觀調控的指導作用

加強宏觀調控能夠有效的規避金融風險,中央銀行是宏觀調控的重要機構,在分析金融風險的過程中能夠通過經濟貨幣來判斷金融風險,中央銀行的職能作用較為明顯,能夠更好的對風險進行監管,中央銀行對于促進金融穩定發展具有決定性作用,還可以穩定市場的變化,另外中央銀行具有宏觀管理的作用,能夠全方位的保障金融機構的穩定。應充分發揮宏觀調控的指導作用,才能夠提高金融監管的力度[7]。

四、結語

金融機構應當明確金融監管的重要性,提高金融改革的力度適應了社會的發展,能夠最大化的滿足金融行業的需求,金融改革的過程中面臨著很多困境,針對存在的不足之處應當制定出科學合理的措施,完善監管機制,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完善監管形式,明確宏觀調控的指導作用,只有不斷的改善金融監管機制,才可提高金融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促進金融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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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曉鵬.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比較及對中國的啟示[J].哈爾濱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3,(3):37-40.

[3]陳雪雁.強化金融監管力度 遏制“影子銀行”蔓延[J].黑河學刊,2012,(5):81-83.

[4]董寧.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路徑探析[J].征信,2015,(5):87-89.

[5]黃辰,譚雨薇.金融危機反思與改革建議[J].現代經濟信息,2015,(4):308-308.

消費金融監管政策范文6

關鍵詞: 金融監管;協調監管;金融危機

一、引言

放眼國內,隨著經濟高速發展和金融改革不斷深化,金融業綜合經營已初具規模,綜合經營與我國機構監管模式之間的矛盾勢必導致監管的真空和重復。在當下,采取徹底的改革實行統一監管所帶來的轉換成本是巨大的,且各監管模式本身并沒孰優孰劣的比較,采取哪一種監管模式,在一定程度取決于某國的偏好[1]。因此,在當前我國監管框架下,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是解決綜合經營趨勢與監管模式間的矛盾的現實選擇。

目前發達國家大都從三個層面上構建監管協調機制[2],第一層面是從法律層面,直接規定監管協調合作的內容或原則性要求,諸如美國、英國、德國;第二層面是制度層面,對法律所規定監管協調合作框架和內容等難以細化的事項明確化和制度化。如具體信息溝通機制、爭議解決機制等;第三層面是操作層面,即對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實際運作作出一系列安排。本文在這三個層次基礎上,分析危機后不同監管模式下典型國家監管協調機制的改革,通過這種橫向比較,試圖總結出危機后各國監管協調機制的發展趨勢。最后,結合我國具體實踐,剖析我國監管協調機制的不足并就如何完善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二、危機后典型國家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改革分析

根據G30的報告,國際上現行的金融監管結構大致可以分為四種模式[3],第一種模式是通過法定單位對機構進行監管,大部分國家包括中國在內都采用這種模式。第二種模式是對個體機構的功能進行監管。很多國家都或多或少采用這種模式,1999年頒布的《金融服務現代法案》后,美國的監管模式就具有較鮮明的功能監管特點,德國金融監管局根據金融機構的業務和功能設立下屬機構,也是一種典型的功能性監管[4]。第三種模式是由超級監管者執行,像日本和英國就采取此種模式。第四種模式將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者區分開來,即“雙峰監管”模式,而前者主要依靠信息披露和市場行為,其典型代表是澳大利亞和荷蘭。無論采取哪種監管架構,不同監管領域之間的協調都是非常有必要的 [5]。

危機后,各國紛紛出臺了監管改革方案完善監管協調機制以適應金融危機后的國際金融形勢的變化。如美國在2010年7月正式出臺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英國的《2009年銀行法》、《金融服務法案》,德國政府于2008 年頒布了《金融市場穩定法》等。 本文選取美、英、德、澳四國作為不同監管模式的典型國家,分析危機后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發展動向,如下表所示。

資料來源:根據參考文獻[11]、[12]、[13]與[14]整理而成

通過深入的比較發現,這些改善措施在很多層面都體現著某些共性。具體表現在:首先,擴大央行的監管權限,高度重視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美英德在危機后的監管改革方案中都將宏觀審慎監管的職責交付給央行,針對系統重要性機構的問題,美英兩國在各自的監管協調機制中分別建立了特殊清算機制和特別處理機制。澳大利亞則是由審慎監管局將被監管機構劃分為三個層次,分別實施不同的監管標準;其次,從立法上完善監管協調機制。危機后,四國分別頒布了相關法律,進一步明確各監管部門在監管協調機制的職責分工;再者,成立新的監管協調委員會并賦予其新的職能。危機后,美國成立了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負責監管協調,并承擔部分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英國則是建立新的金融穩定理事會(CFS),替代了原有的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服務局聯合組成的常務委員會;澳大利亞則是擴大了審慎監管局的監管范圍。最后,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保護消費者一直是監管機構的職能目標之一。危機后,各國在完善監管協調的政策規定中都將保護消費者權益放在突出位置,美國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將目前分散在美聯儲、證券交易委員會等的監管權集中起來,改善了之前多個機構共同承擔卻無人承擔的局面。德國的第二跨業部、澳大利亞的金融督查服務機構都承擔了與之類似的職責。

三、各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設計的共同經驗

(一)明確監管協調機制中央行牽頭人地位的法律依據。

金融監管機構的分工或職責都必須有法律依據。此次危機后,各國根據監管領域的實際變化對金融監管法律進行了修訂,明確了央行在監管協調機制中的牽頭人地位。2010年7月美國頒布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將美聯儲打造成對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超級監督者”,進一步擴大其監管權限,賦予其系統性風險監管職能。而在此之前,出于監管協調成本的考慮,美聯儲的監管職能在直接行動、間接行動和授權行動等方面都受到各功能監管者(functional regulator)或多或少的限制。類似的是,英國在《2009年銀行法》中進一步明確了英格蘭銀行在監管協調機制的定位與職責。

(二)暢通的信息共享是金融監管協調合作的基礎

信息的收集與共享不僅能提高監管效率,降低監管成本,而且能解決因信息不對稱引發的監管沖突。危機前澳大利亞聯邦儲備銀行委托監督局、證券投資委員會相互收集與其職能有關的信息,建立信息共享安排。而危機后,澳大利亞監管機構下定決心開放信息交流、加強協調溝通,澳洲金融監管委員會一份聯合諒解備忘錄(簡稱“MOU”),形成了充分的信息交流機制。美國由聯邦金融檢查委員會制定統一的報表格式的標準。英國在FSA和英格蘭銀行之間建立暢通的信息共享途徑,雙方可以完全、自由共享另一方收集的與其職責有關的信息。德國信息共享機制則明確規定央行是唯一負有對金融機構行使統計權力的機構,監管當局不再單獨向其征集任何形式的統計信息,必要的信息由央行提供。

(三)構建有效的事前協商和緊急、沖突協調機制

有效的協調機制應包括事前協商和緊急、沖突協調機制,確保監管各方在監管過程中一旦出現沖突或者漏洞,能夠在短時間內有效解決。如2008年英國抵押貸款機構諾森羅克銀行擠兌危機爆發的重要原因就是英格蘭銀行和金融監管局缺乏必要的溝通。德國政府在2008年底創建的特殊金融市場穩定基金(Soffin),能夠在金融體系的穩定性面臨威脅時采取行動,而不是僅當銀行的存續面臨風險時才出手干預。美國則在危機后設立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解決不同監管成員之間的爭議。

(四)成立單一機構專司監管協調職能

成立專門的機構負責協調職能是保持協調機制高效運轉的重要前提。針對危機所暴露出的監管協調不暢,各國進一步強化了監管協調機構的職權。以美國為例,《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要求成立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以強化監管機構間的協調合作,從而控制系統性風險。同時,為避免美聯儲權利過于膨脹,法案還賦予委員會監督、指導美聯儲進行監管的權利。

四、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存在的對策

對照危機后國外金融監管協調機制設計的經驗,從我國監管協調機制的具體實踐來看,應從以下方面完善我國監管協調機制。

1.健全相關監管法律。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監管協調機制運行的基礎。我國只在《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規定了一些條款,并沒有專門法律明確監管協調內容或作原則性規定,對監管主體的約束力不夠。如果沒有立法層面的強制約束,目前建立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和經常聯席機制的約束力就無從談起。實際上監管聯席會議至今只在2004年召開過兩次,雖在此期間確立了金融控股公司主監管人原則,但并沒有很好地發揮應有作用。

2.完善信息共享機制。實現信息完全共享是提高協調監管有效性的必然選擇。我國相關法律的缺失致使各監管主體在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機制中職責不明確,各監管部門利己心態導致各方對監管信息存在認識偏差。信息共享機制不健全直接導致監管數據重復收集,增大了被監管者的負擔與協調成本,導致我國監管協調效率均衡點難以達到[6](李成等,2009)。

3.建立監管協調部門。聯席會議機制和經常聯席機制本質是現有法律體系下的一種信息溝通交流機制,聯席會議機制無權解決監管部門之間發生的爭議和沖突。因而,急需專業監管協調部門開展監管協調機制中其他功能。對比發現,國外監管協調機制中都設有專門負責監管協調的部門,且危機后其職能有擴大的趨勢。如美國的監管穩定委員會和英國的金融穩定理事會不僅承擔著監管協調的職責,還擔負防范系統性風險的部分職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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