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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范文1
一、金融創新是金融發展的強大推動力
金融創新一詞在學術界依然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國內許多經濟學家把金融創新定義為:金融創新是指會引起金融領域結構性變化的新工具,新服務方式,新市場以及新體制。金融創新極大提高了金融效率,成為全球金融業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
1.金融創新的積極作用
金融創新有力地推動了金融發展,為廣闊的金融世界增添了一道亮麗的風景。
(1)增強了投資者和金融機構抵御風險的能力。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匯率、利率、有價證券價格的頻繁波動,給廣大投資者和金融機構帶來巨大的投資風險,但金融期貨、金融期權和金融互換等新的金融創新工具的出現,能使投資者和金融機構運用正確的操作方法有效地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
(2)提升了金融機構的競爭能力。金融機構為了在激烈的競爭中搶得先機,積極地引進或創造出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務,金融創新可以提高金融機構的整體運作效率,金融競爭或以推動新的金融創新。
2.金融創新的消極作用
金融創新是一把“雙刃劍”,在推動金融業和金融市場發展的同時也加大了金融風險。
(1)金融創新加大了金融體系的風險。金融創新推動了金融市場一體化和資本流動國際化,任何一個國家在金融運行中出現問題都將迅速波及其他國家甚至整個國際社會金融業,畝影響到國際金融體系的穩定性,此次金融危機,源于美國、漫延歐洲、最后波及全球。
(2)金融創新增加了監管的難度。金融創新工具多以表外業務進行,并不反映在財務報表中,且由于衍生品交易的即時性和復雜性,這就使得金融監管當局很難對金融機構的經營和財務狀況進行評估和監控,加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
二、金融監管是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
金融監管是金融主管部門依法利用其行政權利,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實施管制和約束,以控制金融業整體風險,限制金融業過度競爭,促進金融業依法健康穩定運行。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業與其他經濟部門相比,存在著多方面的特殊性,使得金融監管尤為必要。
1.保持貨幣制度和經濟秩序的穩定離不開金融監管
金融業經營活動的失敗會導致全社會資金供應者和資金運用者的失敗,破壞整個社會的信用鏈條,甚至會動搖貨幣制度,造成社會經濟的混亂。只有加強金融監管,才能保持貨幣制度和經濟秩序的穩定。
2.貫徹執行貨幣政策離不開金融監管
真實、及時、準確的信息數據是研究制定貨幣政策的前提條件,而金融監管是保證金融信息的有力手段。如果沒有金融監管或監管不力,就不能保證這一前提條件的實現。健全的金融微觀運行機制是有效實施貨幣政策的基礎。不建立健全包括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在內的金融監管制度,就不能建立健全金融微觀運行機制。
3.金融監管可以防止金融風險的傳播
國際經驗表明,金融危機的發生在很大程度上是金融監管不力,金融風險具有很強的傳染性,如果沒其健全有效的金融監管制度作保證,即使是制定了正確的貨幣政策,也不可能將其有效地實施,甚至還有可能阻礙經濟的發展和危及社會的安定。因而必須加強金融監管,充分發揮防范風險化解危機的作用。
4.金融監管本身對金融創新有刺激作用
金融機構為了求得自身的自由發展,總是千方百計繞開金融監管,在這個過程中就創造了許多新的金融工具。這些新的金融工具極大地促進了金融領域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
三、金融發展需創新與監管并舉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是矛盾的統一體。必須妥善處理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把握好監管力度,通過制定適宜的監管政策,積極推動金融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1.提高對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認識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是對立統一體,在適度的金融監管下進行金融創新,會促進金融體系在改革中發展。推陳出新的金融創新活動,會為金融監管帶來新的課題,帶來新的制度和規范,從而推動金融監管水平的不斷提高。沒有監管的創新和沒有創新的監管都不利于金融和經濟的發展。
2.提升金融創新層次
目前國際金融衍生品工具已發展到1200種,要引導金融業從單純的產品創新向產權制度創新、經營體制創新、組織體系創新、市場結構創新等方向發展。
3.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模式
隨著經濟金融全球化進程的加快,銀行、證券、保險監管部門應積極探索彼此合作的協調機制和監管模式,進一步完善三者之間有效的政策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信息交流,規范和健全金融機構財務信息披露制度,使監管體系、模式、手段不斷完善。同時將由側重于外部監管模式向既重視內部監管,也重視外部監管模式轉變。
4.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
當前,以逃避金融監管為目的的金融創新活動規模不斷擴大,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迫在眉睫,加強與相關國家金融監管信息的溝通和交流,實現數據交換和信息共享。
我們需要金融創新來為經濟服務,但更需要加強金融監管,保證金融安全。
參考文獻:
[1]許楊.供給視角下的農村金融體制優化研究[J].中國集體經濟,2014(27).
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范文2
【關鍵詞】金融創新 金融監管 啟示
1933年美國國會針對大蕭條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爾銀行法案》是金融史上的一個重要轉折點。從此開始了對于銀行業的監管并由此掀起一波又一波的金融創新浪潮,極大地推動了金融業的發展。在金融業務日益全球化,金融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化的今天,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更顯得尤為重要。目前我國的金融業較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業而言還具有較大的差距,更需要通過金融創新來推動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并完善金融監管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來確保金融創新的順利進行。
一、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
美籍匈牙利經濟學家熊彼特在《經濟發展理論》中認為創新是新的生產函數的建立,是一種生產要素新的組合。這是當前被大多數經濟學家所認同的說法。具體而言,金融創新,包括金融業務,金融制度,金融組織,金融技術,金融工具等諸多方面的創新。金融業務的創新,是指金融個體為了實現盈利目標而改變傳統的金融業務結構或拓展新的金融業務,如為了擴大盈利,降低風險和逃避管制而進行的貸款證券化,貸款業務表外化等資產業務的創新;金融制度的創新,是指為了在市場競爭中取得優勢地位而改變原有金融體系的結構或機制,如匯率制度、銀行制度、投資制度、金融市場的創新;金融組織的創新,主要是指二戰后金融機構為了增強自身的市場競爭力而進行的兼并,2000年4月6日花旗銀行和旅行者集團的強強聯合便是一個典型的例子;金融技術的創新,是指在科技創新的基礎上為了創造更多的價值而對原有的金融技術進行改進或創造出新的金融技術,如金融產品技術的創新,金融信息技術的創新;金融工具的創新,是指金融業創造的多樣化的金融產品,期權、期貨、遠期利率協議等。
金融監管是指金融當局為了維護金融業正常的運行秩序,減少風險的發生而對金融交易主體的行為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1929年美國經濟危機之前金融業一直以自律為原則,沒有統一的規章制度,政府缺乏對金融業的管理。經濟危機的危害性使政府看到了金融監管的必要性,采取了一系列政策進行管制,如《格拉斯-斯蒂格爾銀行法案》。盡管在后來為了適應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各國金融監管具體的內容和形式都發生了改變,但金融監管始終作為政府經濟政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各國經濟的平穩運行發揮著重要作用。
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二者之間的關系是既相互補充又相互對立的。從對立的一方面來看,金融創新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金融監管的存在。為了逃避金融監管,獲取更多經濟利益,有些金融機構對金融工具、技術進行了一系列的創新。如可轉讓存單(CDs)這一新型金融工具的問世,使商業銀行實現了由傳統的資產管理向負債管理的飛躍,盈利大大增加,極大地促進了銀行業的發展。而金融創新的發生,在一定程度上又削弱了金融監管的力度,促使金融監管機制進行改進和完善。而從互補的一面來看,金融創新在擴大經濟個體盈利,促進金融業發展的同時,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大量風險,金融監管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這些風險的發生,促進經濟的平穩運行。
二、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在經濟中的作用
在當前社會,金融創新正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積極作用。首先,金融創新能夠提高金融市場及金融機構的運作效率。對于金融市場而言,通過設備的現代化,可以提高金融市場的價格對于信息的靈敏程度,迅速對市場上信息的變動做出反應,還可以降低金融市場交易的成本,提高收益。對于金融機構而言,通過引進計算機等先進設備,可以更好地服務于消費者,增加消費者對于金融機構的滿足程度,進而提高運作效率;先進設備的引用還能提高金融機構的清算速度,進而促進資金的周轉。其次,金融創新能夠促進金融的深化。金融深化的衡量指標有貨幣化比率、金融相關化比率、金融資產的多樣化、金融機構的數量等。通過金融工具的創新,居民會減少現金的持有,增加存款和投資,進而增加貨幣量,增加了貨幣化比率;金融的創新還可以增進金融機構之間貨幣的融通,擴大信貸規模。在金融資產不斷擴張的情形下,金融資產的價值會高于實物資產的價值,使金融相關化比率得到增加。隨著金融創新的深入,金融資產也日趨多樣化,除了現金外,股票、債券、基金、公債、票據等也相繼出現。最后,金融創新能夠推動金融體系改革。金融工具的創新使得金融當局對金融的監管相對放松,有利于金融自由化的推進;同時還促進了利率的市場化,增強了利率的杠桿作用,有利于資源的優化配置。
但與此同時,金融創新也產生了一系列負面影響。貨幣政策的效果得到削弱。中央銀行通常通過貨幣政策的推行來影響商業銀行的活動,進而影響到金融市場。但隨著金融創新的推進,金融工具種類和數量的增多,這種影響力在大大削弱。比如說中央銀行存款準備金率的改變不一定會使商業銀行的貸款規模出現變動。通過一系列金融工具的使用,商業銀行同樣可以獲得大量資金。還有就是金融創新并沒有真正消除金融風險,而是使金融風險得到了傳染和積累。風險減少的實質是使風險從一個人轉移到另一個人,隨著期權、期貨、遠期利率協議的出現,風險也日益得到積累,容易演化成為金融危機?;谝陨蟽牲c,金融監管也是不可或缺的。在金融創新在大力推進的同時,金融監管在世界經濟中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三、對于我國的啟示
目前我國仍然實行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分業經營的制度。對于商業銀行自身而言,這使得其利潤的增長點較為單一,經營的風險也無法得到有效的分散。對于整個金融體系來說,這容易使某些金融機構在自身的領域形成壟斷,明顯不利于資源的優化配置。因此金融體系改革視在必行。政府應當在考慮我國當前經濟運行狀況的前提下,制定相應的制度,逐漸突破分業經營。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國的金融創新得到進一步推進,并縮小國際金融市場的差距。
除了金融創新,我國的金融監管也遠遠落后于國際金融監管水平。首先,我國金融業法律法規不夠健全。許多領域還缺乏對應的法律,造成監管上的真空。還有就是我國金融業法律的制定還相對滯后,不夠及時,造成了無法可依現象的出現。再次,就是在金融創新的背景下,我國金融業也出現了混業經營的趨勢,但是監管體系仍為分業監管模式,這大大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最后,我國的金融監管人員的素質還不夠高。這需要政府加強對他們的業務培訓,完善他們的知識結構,使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得到完善。
參考文獻
[1]楊星.論金融創新在經濟中的作用.[J].暨南學報.2000.22(1):87-91.
[2]劉芳.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和對策.[N].上海金融報.2002-6 -29(8).
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范文3
關鍵詞:金融監管:信息不對稱;激勵相容;金融脆弱性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0)08-0051-05
一、引言
一些研究認為,金融監管是作為防止由于市場失靈引起的局部或整體金融危機的一種制度安排而被引入金融系統的;合理的制度安排將有利于降低金融系統的脆弱性。這類研究主要以市場失靈作為其研究的出發點。金融市場相對于產品市場和要素市場而言更具信息不對稱的特征(Stiglitz and Weiss,1981),分散的市場參與者(投資者和存款者)難以獲取充分的信息對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監管,因此建立相關的法律制度,強制金融機構進行信息披露有利于降低金融系統的脆弱性。Diamond and Dybvig(1983)的模型證明即使經營狀況良好的金融機構也可能由于市場預期的突然轉變或“協調失敗”而陷入流動性危機,他認為通過引入存款保險制度可以降低由于協調失敗而導致的流動性危機。Dewatripont and Tirole(1994)指出分散的市場參與人還受到有限理性的約束,即使在所有的信息都可獲得的情況下仍難以對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監督,這就要求政府建立相關的法律制度,防止金融機構的失敗,進而保護存款人和投資者免受金融機構破產的損害。Allen and Gale(2000)、Freixas et al(2000)的研究發現,金融機構之間往往存在信息溢出效應和密切的信用關系,這種相互關系結構使得風險在機構之間傳染和蔓延,從而導致系統性的金融危機。這意味著,金融機構失敗具有典型的外部性特征,政府建立相應的監管制度,防止單一機構危機向系統性金融危機的轉變,無疑有利于金融穩定。另一些研究則認為,金融監管可能導致市場激勵扭曲和更加嚴重的道德風險,使得金融系統更加脆弱。大量證據表明,完全的存款保險不僅使存款人缺乏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督的激勵。而且將道德風險引入了金融系統,如Hofiuchi(1999)的研究認為政府建立的金融安全網是導致日本上世紀90年代不良貸款大量增加和金融脆弱性的重要原因。資本充足率要求被視為降低金融機構風險資產持有比例的重要手段(巴塞爾協議Ⅱ特別強調了資本充足率監管標準的設計),但批評者認為考慮風險權重的資本充足率要求在操作上過于復雜難以執行(Davies and Green,2008),而且資本充足率要求具有典型的順周期性特征(Eva Catarineu-Rabellet al,2002),可能加劇金融機構的順周期行為和經濟金融系統的波動。Boyd and De Nicolo(2005)的分析指出旨在通過限制競爭強化金融系統穩定性的市場準入監管,可能產生與監管目標相反的結果:他認為傳統分析只考慮了金融機構負債業務的競爭,如果考慮金融機構資產業務的競爭,隨著市場集中度的提高,金融機構的信貸比例將增大,從而導致更大的風險承擔和道德風險,加劇金融系統的脆弱性。
圍繞上述理論爭論經濟學家對金融監管與金融脆弱性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大量的實證研究,但由于研究對象、方法、數據來源的差異,得出的結論也各不相同,甚至相互矛盾。
因此,無論是理論或是實證研究,人們都遠未就金融監管與金融脆弱性之間的關系達成一致認識。正如Santos(2001)所指出的,導致這種現象的原因是我們對金融監管與金融脆弱性相互作用的內在機制存在認識上的不足。本文從金融系統最具能動性的因素――金融企業家入手,以對金融市場中金融企業家行為的分析為出發點,揭示金融監管制度中的激勵沖突通過扭曲金融企業家的行為進而導致金融脆弱性的內在機制。
二、金融監管與金融脆弱性相互關系的內在機理:基于激勵沖突與金融企業家行為的分析框架
(一)金融系統中的非對稱信息、金融企業家與金融監管
在經典的Arrow-Deberu范式下,金融市場是完全的,僅僅市場本身就可以實現金融資源的最佳配置和風險的跨期分擔,無需現代金融體系(包括組織化的金融市場和金融中介)的存在,因此也就沒有金融監管存在的必要。但現實中,經濟摩擦無處不在,分散化的存款人和投資者直接進行金融交易常常受到信息不對稱及其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的困擾,這時金融體系就有存在必要。
但是僅從信息不對稱的角度我們仍難以揭示金融系統的產生和演進,正如曹嘯(2006)所指出的,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場的產生首先應該是企業家追求利潤行為。凡勃倫在其1904出版的《The Theory of Business Enterprise》一書中指出,金融企業家的行為是金融系統演化的原動力。如果考慮金融企業家在金融系統中的重要作用,金融系統產生和演進的內在邏輯可以概括為:由于信息不對稱所產生的高昂的交易費用,內生了降低這種交易費用的組織安排的需求,追求貨幣收益最大化的金融企業家不斷進行金融創新,推動了組織化的金融市場和金融中介產生和發展。
但組織化的金融市場和金融中介在減少直接金融合約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和交易成本的同時又引入了新的信息不對稱,如分散的存款人和投資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等。這些信息不對稱為金融企業家的機會主義行為創造了條件。特別是,當組織化的金融市場和金融中介在現代金融體系中占據主導地位后,金融企業家成為金融市場最為重要的參與主體,金融企業家的機會主義行為成為導致金融脆弱性的重要因素。
金融監管正是作為應對金融交易中信息不對稱,約束金融企業家的機會主義行為,克服金融系統的脆弱性的一種制度安排而引入金融系統的。但遺憾的是,正如金融中介不能消除金融市場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一樣,金融監管也不能完全消除金融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并帶來了新的信息不對稱,如公眾與政府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政府與監管部門的信息不對稱以及監管部門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等。
(二)金融企業家行為與金融脆弱性
金融企業家是通過與金融市場中的其他參與人相互作用的關系影響金融系統運行的。因此,理解金融企業家行為對金融運行和金融脆弱性的影響離不開對金融市場參與人的認識。在新古典經濟理論中,金融市場中的參與人被假設成完全理性的,市場參與者能夠利用和處理各類信息,并據此作出理性選擇,因此市場主體的行為不會出現系統性的偏差。但行為
金融理論最新的研究成果表明,“信息可得并不意味著充分知識,對信息的理解和預期并不意味著行為理性,其中的細微差別都會導致選擇偏離最優狀態”(Michaels et al,2008)。當金融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和有限理性普遍存在,金融市場參與者只能依賴對未來的預期而進行決策,而這種預期常常是主觀的、且具有很強的自我實現性和傳導性的特點,因此金融市場出現系統性偏差是可能的,即行為金融理論所描述的“心理偏差”。
金融市場上這種由于信息不對稱和有限理性而產生的心理偏差為金融企業家的市場操控行為提供可能。換句話說,金融企業家可能利用市場中的心理偏差,以犧牲金融穩定為代價,追求利潤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金融市場上的心理偏差對金融企業家來說,可能是有利的,也可能是有害的,如果這種心理偏差對金融企業家是有利的,他將引導市場放大這種偏差,從而獲取更多的收益(即使這種偏差可能導致投機泡沫,加劇金融脆弱性),相反如果這種心理偏差對金融企業家是不利的,他將引導市場減少這種偏差,從而降低自己的風險(即使這種偏差有利于降低金融風險,防止投機泡沫,降低金融脆弱性)。
金融企業家還可以通過創新金融工具和金融機構追求利潤最大化。這一過程往往伴隨新的信貸方式、新的金融工具或新的金融機構的產生。然而,金融創新在增加利潤的同時,短期來看,還會導致信貸規模的擴大,為經濟繁榮提供融資手段,在投機需求存在的情況下,可能產生由于“過度交易”引發的投機泡沫:長期來看,金融創新還意味著對既有金融結構和監管制度的突破,它擴大了金融市場的范圍,加劇了金融市場的競爭,提高了金融機構的杠桿率,使得金融系統既有的穩定結構被打破,金融系統變革更加脆弱。
(三)激勵沖突、監管失靈與金融脆弱性
由于信息不對稱和有限理性普遍存在,金融市場中的市場失靈以及金融企業家對市場的操縱也經常出現,建立相關的法律制度和完善金融監管是防止市場操縱以及新型金融產品和金融機構泛濫,降低金融脆弱性的重要手段。前文述及,金融監管的引入在減少金融交易的信息不對稱、降低金融脆弱性的同時也產生了公眾與政府監管部門之間、監管部門與金融機構之間以及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委托理論認為,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經濟活動雙方當事人的目標函數可能不一致,這時擁有信息優勢的一方(人)可能以犧牲信息劣勢一方(委托人)的利益為代價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即委托問題。在金融監管中,公眾與政府監管部門之間、監管部門與金融機構之間以及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形成了金融監管中的多層關系。即社會公眾與政府之間、政府與監管機構之間、監管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委托問題。金融監管制度的設計如果不能很好地解決這些委托問題,就會產生由于激勵沖突導致的監管失靈,常常表現為更為嚴重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金融監管滯后以及金融監管目標沖突等。
由于金融監管多層次委托問題導致的激勵沖突。進而導致的金融監管滯后、目標沖突等監管失靈。使金融企業家的市場操縱與過度創新成為可能。世界各國金融發展和金融危機的歷史表明,金融企業家對市場的操縱和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是一個動態“博弈”的過程,金融發展一方面需要金融創新作為動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強金融監管以維護金融安全,以利于金融業持續健康穩定的發展。從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來看,二者之間表現為:“金融創新――金融風險――金融監管――金融再創新”的動態發展過程,即金融創新會打破金融環境原來的均衡狀態,產生新的風險,使原有的監管措施失效。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之間的這種動態發展過程實際上體現了金融企業家與金融監管當局之間的動態博弈關系。因此監管當局不僅應對金融創新的信息披露、風險管理等進行監管,更應該審視在一個動態演進的金融系統中,既有的監管制度所導致的激勵沖突,是否扭曲了金融企業家的行為。
三、從金融監管激勵沖突的角度看美國次貸危機的成因
首先,次貸鏈條加劇了金融系統中的信息不對稱。次級房貸經過數次打包出售,交易鏈不斷延長,資金的最終提供方與最終使用方之間的距離不斷拉大;同時隨著次貸衍生產品的復雜性迅速增加,這不僅使分散的投資者難以了解其購買的金融產品的風險狀態,即使專業的信用評級機構和金融監管當局也難以掌握金融產品和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次貸鏈條增加了金融產品和交易的復雜性,延長了金融市場資金供需雙方的距離,使投資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監管當局、審計機構以及信用評級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更加嚴重。
其次。金融企業家的市場操縱與過度創新行為是美國次貸危機產生的微觀基礎。隨著次貸產品不斷復雜化、次貸鏈條不斷延長和次貸產品規模不斷膨脹,金融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不斷加劇,分散化的市場參與主體對金融產品進行理性判斷、做出合理選擇幾乎是不可能的。這就為金融企業家的操縱和引導市場預期創造了機會。例如,在次貸產品的宣傳中,金融機構和經紀人主要強調產品的收益而對風險的提示不足:金融機構還通過引入信用評級等“增信”手段加強對市場預期的引導等。由此我們可以勾勒出次貸危機產生的微觀基礎:即金融企業家通過創新次貸產品,加劇了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從而為其操縱和引導市場預期創造條件,同時也為新一輪的金融創新創造條件,其結果是與次貸相關的金融產品不斷復雜化。金融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和道德風險不斷加劇。金融機構的風險承擔和杠桿率不斷上升,金融系統的脆弱性不斷提高。由此可見,金融機構高的風險承擔和高杠桿是金融企業家進行市場操縱和過度創新的必然結果,在次貸危機形成的過程中,金融機構的過度風險承擔和高杠桿率只是金融危機脆弱性的表現而不是原因。
最后,金融監管制度設計中的激勵沖突是放縱和扭曲金融企業家行為進而導致金融脆弱性的制度根源。美國金融監管制度設計中的激勵沖突首先表現在社會公眾與國會以及其他立法機構之間的沖突。長期以來美國金融監管改革始終遵循這樣的原則。即針對金融危機暴露的監管失靈或者由于金融創新導致的不平等競爭作出發應。因此,國會和政府常常孤立地看待每一項具體的金融監管改革,很少考慮市場對金融改革的反映(Eisenbeis,2004)。這一理念使得美國金融監管嚴重滯后于金融企業家的創新行為,監管制度滯后于金融創新不僅可能導致金融監管空白,而且可能導致原本有效的監管制度在新的形勢下成為監管當局與金融企業家及金融機構產生激勵沖突的根源。在次貸危機爆發的過程中,正是這樣一些金融制度安排中的激勵沖突,扭曲了金融家的行為,加劇了金融系統的脆弱性,為次貸危機的爆發埋下了禍根。
四、中國金融監管中的激勵沖突與金融脆弱性
從我國金融監管的實際來看,金融監管部門一直強調監管技術和監管手段的引進,忽視了監管制度建
設,金融監管中的激勵沖突普遍存在。這不僅極大地制約了我國金融監管效率的提升。而且導致金融企業家和金融機構的行為扭曲,使得我國的金融系統具有較高的脆弱性。
一是過于嚴厲的金融管制。制約了金融企業家的金融創新,使得金融體系結構單一,金融風險過度集中。我國一直對金融業實行嚴厲的金融管制,這不僅帶來了監管權力尋租、服務效率低下等一系列弊端,更為突出的問題則是金融監管導致金融創新激勵的喪失。一方面,過于嚴厲的合規性監管因為法律規章相對滯后而壓制了金融企業家金融創新的主觀能動性:另一方面過于嚴厲的金融管制扼制了金融創新的有效空間。其結果是,在我國的金融資產結構中銀行貸款一直占主導地位。其他金融資產發展緩慢。這種單一的金融結構使得金融風險向銀行集中,加劇了金融系統的脆弱性。
二是金融監管制度的設計更多的是從監管目標出發,較少考慮金融企業的經營目標,導致監管目標和金融企業經營目標的沖突,誘發違規行為,加劇金融系統的脆弱性。在金融監管目標和金融企業經營目標相沖突的情況下,監管力度的加大只會提高監管成本,不僅難以提高監管效率,反而可能誘發各種惡性違法違規事件,導致金融系統的脆弱性。
三是金融監管制度設計中沒有體現分類監管的原則,缺乏鼓勵好的金融企業更快地擴張和創新的激勵機制。國際經驗表明,在監管制度設計中,針對不同的金融企業設置不同的監管邊界,體現分類監管的原則,強調對經營管理狀況好的金融企業以更好的、更為寬松的發展環境,進而鼓勵優秀企業的發展。事實上,在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鼓勵好的金融機構更快地擴張和創新,往往在客觀上會促進差的金融機構的擴張,其結果是金融系統更加脆弱。
四是以政府隱性擔保為核心的金融安全網,加劇了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造成金融機構普遍的風險轉嫁和金融系統的脆弱性。與金融監管相伴而生的金融安全網以及由此所導致的道德風險被認為是美國以及世界各國監管當局面臨的最大挑戰之一。在我國。盡管沒有建立明確的存款保險制度,但政府提供的隱性擔保實際上具有“無限責任”的性質。當所有的金融機構和存款都受到了政府信用的擔保,一方面存款人缺乏對金融機構進行甄別和篩選的激勵;另一方面,金融機構缺乏強化風險管理的激勵,從而加劇了金融系統的脆弱性。
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范文4
【關鍵詞】金融危機 金融監管 內部控制 金融創新
20世紀90年代以來,世界各地金融危機發生頻繁,而金融危機的頻繁發生對全球經濟和政治的穩定產生了巨大的影響。2007年4月2日發生的金融危機導致了世界經濟損失慘重,諸如:美國工廠訂單量驟減,新房銷量為18年最低,冰島甚至破產,全球經濟低迷。于是,人們對這一系列的問題進行反思,并從金融的發展和金融監管的方面進行新的探索。
金融監管的作用
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金融機構的變化,提高金融機構運行、金融資源配置的效率以及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關鍵在于金融監管機制在不斷地創新與變革。金融監管機制作為管理與監督金融機構的制度,經歷了全面監管、放松監管和重新監管三個方面的演變。其中放松金融監管是經濟和金融發展的一大趨勢。對符合金融業發展和金融市場運行規律的、更高層次的金融監管的需求伴隨著金融市場波動性和脆弱性的增強而愈加強烈。不斷成熟、完善、辯證的都是金融監管模式的特點。
到目前為止,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程的加快,金融全球化也在不斷加深,漸漸成為現代經濟的核心。經濟關系金融化,社會資產金融資產化等給金融業發展帶來很多影響,而這種影響不僅限于產業內部,而且延伸至社會經濟和政治生活的各個方面,這些都引起了世界各國的高度關注。
金融監管體制尚存在的問題
第一,法律體系不健全。目前關于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有《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這些法律已不適應現實要求,為了給金融監管的實行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需要進一步的細化改善,以便發揮更好的法律效力。
第二,監管弊端。金融監管涉及的方面并不全面,部分方面沒有監管到,比如新興的金融業務和金融信息化,這些都是伴隨科技創新和信息產業的快速發展應運而生的,并給金融監管帶來了新的挑戰,監管在這方面處于空缺狀態。
第三,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不主動披露經營信息是我國金融機構的一個缺點,然而金融信息的適當披露有利于增強金融機構的經營透明度,可以達到金融監管逐步增強和保證存款人及投資人的利益的目的,最重要的是對金融系統的安全與穩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四,金融業混業經營與集團化的突出化問題。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團開設的業務涉及金融行業,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的作用:一方面,處理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另一方面,股票二級市場外所有金融同業業務。保險基金進入證券市場是受到人民銀行準許的?;痤愖C券投資業務不但可以提高保險基金的資產保值還可以提高其增值能力。此外,這些促進了混業經營,使我國監管體制面臨重大隱患。監管部門之間缺乏協調以及金融監管支持系統的薄弱,這些均為被監管對象提供了可乘之機,引發了分業監管和違規經營等矛盾。
第五,金融監管的國際化與監管人員素質需提升。金融監管的改革和深化是使監管水平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重要保證,一方面,由單一的向內管理策略向綜合性、國際性監管策略轉變,主要方式是學習發達國家的監管模式,加強國際監管溝通,有助提升金融監管水平;另一方面,監管人員金融理論和工作經驗缺失,需進一步提高。
金融危機視角下加強我國金融監管對策建議
金融創新之前加強金融監管。當代金融發展的主流是金融創新,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的影響是相互的,相互影響和相互促進的。金融創新既有好的一面也有壞的一面,好的一面是金融監管催生了金融創新;壞的一方面是金融創新的存在對金融監管本身提出了嚴峻挑戰。因此,合理利用金融創新顯得相當重要,單純追求利潤的話,金融創新會給全球的金融和經濟帶來重大的風險。面對這些追求利潤的行為,政府的監管顯得尤為重要,寬松的監管力度,會縱容這些行為。
總之,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相互影響和相互促進的。金融創新不能獨立存在,是必須受到政府的嚴格監管的。我們必須充分了解其中的利害關系,正確理解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單純一方面的發展,另一方面的缺失會對金融產生巨大的危害。因此,在金融創新之前,必須給出相應的監管策略。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加強。銀行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各級管理人員組成了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的程序。這個程序是一個有特定目標的制度、組織方法和控制程序的完整系統,而不是某個特定時間里執行的政策程序以及銀行許多內部管理制度的簡單堆積。這一體系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日常的經營管理過程中,融合了權力、管理和監督三大因素,使得很行內部控制的目標得以實現:運作方面,由高效的、有效的銀行運作;信息方面,具有可靠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的財務和管理信息;合理性方面,則表現為在法律和規章制度之內的銀行運作。金融危機給我們帶來了很多啟示及經驗教訓,比如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越不嚴格,越容易發生金融危機。
商業銀行內部存在控制缺陷,需要商業銀行審計與資產管理部要定期檢查,依據他們提供的建議進行改正和完善,以此來提高其執行效果和效率。內部控制運行情況的監督和檢查是商業銀行審計與資產管理部門的最主要職責,發現其中的缺陷和異常事項、并及時向董事會和列席監事通報。如果發現了比較嚴重的異常情況,這些情況會導致金融經濟出現重大損失,介于這些異常情況,商業銀行審計與資產部應馬上報告商業銀行董事會,而且還會抄報監事會。如果有需要,要及時報告與公告商業銀行董事會,提出可行性的解決主案。董事會根據內部審計報告,進行審議評估,并且形成對于內部控制的自我評價報告。最終,銀行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會會對提出的報告發表建議和意見。
深化內部審計對于金融監管的影響。內審部門熟悉商業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作為金融機構的一個職能部門,能夠及時地發現金融機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通過它我們可以獲得最真實最珍貴的一手資料,內審部門比起其他部門更有責任心,時間也是非常充裕的。與此同時,通過審閱金融機構各種文件,了解各項內部控制制度以及相關信息,可以找出金融機構關鍵控制點,繪制內部控制標準流程圖。并且通過多重的方法和實驗操作,對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合理性進行最初始化的評測并分析其中的控制弱點。
財務審計監督作用的實現。對資金使用、預算的執行、制度的執行監督的深化和強化。各基層單位財務人員分散到相應的公司進行辦公以后,會對企業經濟有一定的影響,但為了保證經濟運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企業財務部應對其進行的經濟業務活動進行監督。一是為了確保財政數據的合法與真實性,必須在一定的時間內通過外部審計的方法對各基層單位財務進行合理的審查。二是通過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強度,充分發揮專項審計工作的作用來降低經營風險。三是必須制定與其他規章制度相同的財務管理制度,并且嚴格按照已制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來執行相關的制度,充分發揮各相關制度的作用,漸漸形成以制度制約與管理,慢慢取代人的管理,實現財務管理的制度化。企業的快速發展帶來企業的資產累積,效益權益增加越來越多,內控就顯得相當重要。會計需要在核算和管理兩方面做好工作,并把重點放在管理上。內部管理的不合理,會出現失控的狀況,并會造成企業資產浪費,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和不流失,需要建立在嚴格遵守國家和集團的規章制度的基礎上;內部管理的強化,質量資產運行的提高,以及成本費用的降低,并逐漸地從資產監管中獲取豐厚的效益,最終實現企業集約化與內涵式的發展。
國內證券市場發展的規范性。綜觀我國20多年的股票市場發展史,充滿了坎坷,其中證券市場不規范問題最為嚴重。在充滿投機市和政策市的今天,我們可以從下面幾個方面著手,來規范發展國內證券市場來加強我國金融監管。首先,通過加強上市企業信息披露的力度,規范信息披露來杜絕會計信息失真的現象,保證企業信息披露的真實可靠;其次,對那些未達標的上市企業,限期整改,整改后還不能符合要求的一律責其下市,以此來加強上市公司核準制,除此還可以通過上述措施加強中介機構的責任感,實現上市公司規范化運作;再次,政府可以做些工作來降低對市場的不必要干擾,比如制定政策的透明度和持續性等;最后,盡快完善機構投資者的培養機制。我們既要大力發展投資基金,又要在時機成熟時果斷出擊,讓社保基金等資金入市,抑制證券市場的投機活動??傊覈C券市場需要做更多金融監管方面的工作來完善證券市場,如果我國有完善的證券市場規范,那么就能有效地降低金融體系的風險,提升上市企業的資本實力,改善外資流入對資本市場的抗擊力。
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范文5
【關鍵詞】金融創新 對策建議
一、西方主要金融創新理論評述
金融創新理論分法眾多,但約束誘導型金融創新和規避型金融創新卻是每一種分類下必然探討的金融創新理論,因此,本文重點對這兩項理論進行簡單敘述和評價。
1.約束誘導型金融創新。美國經濟學家W.L.Silber從供給角度探索金融創新。Silber認為:金融創新是金融企業為了尋求利潤最大化、減輕外部外部對其產生的金融約束而采取的“自衛”行動,是在努力消除或減輕施加給企業的約束,實現金融工具和金融交易創新,即約束誘導。因此從根本上看,企業之所以進行金融創新,其目的實際在于規避其所面臨的兩種約束:內部約束和外部約束。外部約束是“政府的控制管理”。內部約束是“企業自己設定的目標”,“影響企業的最大化效用”的實現。因此受到內外約束的金融企業,為避免或削弱約束對利潤最大化目標的影響,而不得不不斷地進行金融創新。
2.規避型金融創新。規避型金融創新理論是由E.J.Kane提出。他認為“規避創新”主要是經濟主體為了獲取利潤而回避各種金融規章和政府管制的控制所引發的一種創新行為。Kane認為,“現實中,政府為了保持均衡和穩定的宏觀局面,制定了各種經濟立法和規章制度,從而對經濟主體的行為產生了各種約束”。而這些約束無疑在很大程度上會限制始終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經濟主體的獲利機會,所以在此情形下,經濟主體會自發地尋找方法和手段,試圖繞過政府的種種限制,另一方面,政府也不會坐以待斃,它同樣會不斷順應市場狀況而加強管制,由此,與約束誘導型金融創新相似,企業必須不斷地生成規避創新。
二、我國金融創新現狀以及制約因素
(一)金融創新現狀
(1)組織制度創新方面:建立了統一的中央銀行體制、成立了多家非銀行金融和保險機構、放寬了外資銀行分支機構和保險業市場準入條件,同時,外匯市場也初步建立;(2)管理制度創新方面:中央銀行從計劃金融管制變為金融宏觀調控,調控方式也由計劃性、政策性手段為主逐漸轉為以經濟和法律手段為主,同時放松了對金融機構業務的管制,對信貸資金的管理也在不斷改革;(3)金融市場方面:形成了多種類、多層次,初具規模的金融市場體系;(4)金融業務和工具方面:負債業務、資產業務、中間業務和各種業務均有不同程度的創新;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金融工具的內容也在不斷豐富;(5)金融技術方面:金融機構電子化裝備水平不斷提高,電子信息技術在金融中廣泛應用。
(二)金融創新的制約因素
1.思想觀念因素。我國針對金融創新尚未形成完整獨立的發展戰略規劃,業務開展也缺乏明確的方向和定位。有些銀行雖然開展了金融創新業務,但要么缺少分析、策略和經驗,可操作性不強,要么不過將金融創新作為推動金融業務發展的策略之一,沒有充分認識到金融創新對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
2.外部環境因素。在金融市場外部環境因素的制約中,法律、金融監管和社會信用環境三個方面對金融創新的限制最為明顯。從法律看,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安排不盡合理,金融市場相關法律存在缺陷,對各項金融創新活動也缺乏嚴謹的責任界定和必要的法律支持。從金融監管看,一是分業經營和分業管理限制了金融機構業務領域和業務規模的適度擴張;其次是金融監管力度和協調性不足,且缺乏整體規劃;再次是監管政策滯后于快速發展的金融創新,阻礙了金融創新的進一步發展。從社會信用環境看,我國的社會信用基礎薄弱,各經濟主體間未形成全面穩定的信用關系,違約欺詐等行為時有發生,明顯,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還處于初級階段,阻礙了金融創新的開發和推廣。
3.人才因素。我國高端金融人才稀缺。高端人才的缺乏使金融機構難以推出一些高附加值、技術含量高的創新產品,市場拓展較大程度停留在傳統業務領域,金融創新步伐跟不上金融形勢發展的需要。
三、進一步發展我國金融創新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金融創新制度
借鑒西方發達國家金融制度創新成功經驗,建立以銀行信用為主體,國家信用、商業信用等多種信用并存的多元化信用體系,加快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建立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使我國的商業銀行能夠從政府主導的影響下分離出來,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商業化,并同時參照現代企業制度的標準,改造我國的商業銀行,使其成為真正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金融市場主體。
(二)改革現有監管框架,創造金融創新空間
“要逐步改革現有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框架,打破‘漸進式改革’的常規,實行‘跨越式改革’,目標定位在世界金融業發展和監管的最新走勢上,實施統一的監管,建立統一的監管框架。這不僅符合未來混業體制改革的需要,而且即使是在分業經營的情況下,實施統一監管也有利于促進金融創新和加強對各種類型金融創新活動的監管”。
(三)提高人員素質,以適應迅速發展的金融創新需要
目前我國要在對從業人員開展金融創新基本知識培養的基礎上,增加經營管理和金融監管、新技術、新產品以及計算機的熟練運用等高端和專業知識的培訓,同時不忘塑造員工的創新和進取觀念,使員工能自發地將機構發展與自身利益相結構,謀求共同發展。
綜上所述,想要又好又快發展我國金融創新業務,不僅需吸取此次由美國次貸危機所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在金融創新方面的教訓;同時我國所有的金融創新都必須要建立在經濟和市場的實際需求之上;同時我國還需不斷完善金融創新制度、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改革現有監管框架以及正確處理風險防范和鼓勵金融創新的關系問題。
參考文獻
[1]阮景平. 西方金融創新理論評述. 湖北大學學報,2006,33(02).
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范文6
關鍵詞:金融創新;銀行監管;挑戰;應對
一、金融創新對銀行監管實踐提出的挑戰
金融創新行為的動機簡單地看是由于盈利動機的驅使,但是從深層次看卻是銀行監管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滯后,以至于阻礙了銀行機構向更高的階段進一步發展。環境的變化使得銀行機構傳統的經營方式不再有利可圖,他們過去向客戶提供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越來越難以出售,而傳統的金融工具也已不能大量的吸收資金,因而為了繼續存在下去,他們不得不尋求創新;另一方面,各銀行機構面臨的嚴格管理使得規避管理法規的過程變得有利可圖,某一個機構避開管制后提供的服務往往給它帶來豐厚的利潤和市場占有,因而嚴格的監管本身就成為刺激銀行業創新的一個重要的因素。
所以金融創新更多地應該從金融機構和金融監管當局之間的博弈來理解。銀行為了逃避監管,開拓市場而進行的金融創新活動與監管活動之間是一個不斷向前推進的動態博弈的過程,即監管——創新——再監管——再創新。但是至今的實踐表明,銀行監管活動落后于金融創新的發展,銀行監管是一個被動的過程,金融創新給銀行監管的實踐提出了很大的挑戰。
1.金融創新使銀行監管目標的權衡更加困難。銀行監管的目標有兩個,一個是安全目標,一個是效率目標。就經濟與金融的長期發展來看,銀行體系的安全和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問題。但是在一定的階段,銀行體系的效率目標卻是更加突出。比如70年代末,過度嚴格的銀行監管造成的銀行機構效率下降和發展困難使得這一時期的監管更偏重于效率目標。金融創新的最深層的原因就是規避管制,追求發展和效率。但是實證研究已經表明,在銀行監管的安全目標和效率目標之間存在著替代效應,金融創新在提高了銀行體系的效率的基礎上,不可避免地加大了風險。在面臨著全球競爭的壓力和本國銀行體系的安全穩定之間,銀行監管如何在這兩個目標之間進行協調?
2.金融創新使得銀行監管的客體更加復雜化。金融創新使得銀行監管的客體在以下幾個方面產生了新的變化。一是金融產品和組織創新模糊了分業經營中各專業金融機構之間的界限,他們之間的業務相互交叉和滲透,業務趨同,銀行也逐漸發展成為超大型的綜合性金融機構,比如銀行業會通過創新繞過各種監管法規的限制向證券保險行業滲透。二是市場的創新使得一國的銀行機構在現在條件下不可能置身于金融全球化之外。對外經濟聯系的加強使得一國的銀行通過各種創新活動向國際市場滲透,廣泛參與國際金融活動。這樣對國內銀行在境外的金融活動的監管就變得遙不可即。同時,一國的金融體系也會暴露在國際金融風險之下,這給銀行監管提出了新的課題。三是新的業務形式和金融產品的出現,并取得了很大的發展,如網上銀行的興起。四是銀行機構和其他各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之間,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更加密切,這樣局部的金融風險很容易轉化成全局性的金融風險,造成所謂的傳染效應,從而更容易造成整個金融體系的不穩定。
3.金融創新給銀行監管主體的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個問題本質上是一個分業監管還是混合監管的選擇問題。毫無疑問,面對著銀行業務日益綜合化的趨勢,原來界限分明的分業監管已經表現出了極大的局限性。
4.金融創新對傳統的監管方式提出了挑戰。傳統的銀行監管一直以來是以外部監管作為最主要的監管方式,強調嚴格的立法和監督,對金融機構的日常業務行為也作出了很多的外部規定。這種監管方式主要有行政命令式的監管和標準化的監管。行政命令式的監管是以行政命令對銀行業的市場準入和業務范圍作出了強制性的規定。標準化的監管方式則沿襲了行政命令式監管的原理,將資產劃分為不同的風險級別,并對每種類型確定固定的資本要求。這種監管方式明顯不適應金融創新下的新要求。它們存在著信息和經驗不對稱的問題,而且沒有考慮銀行在金融創新過程中的動態過程,在實際的執行過程當中也容易造成一刀切的問題。
5.金融創新對傳統的監管理念的挑戰。金融創新對銀行監管的動態回避過程與相對固定的銀行監管框架之間是一對矛盾體。金融創新和銀行監管之間的博弈總是表現為監管方的被動。危機導向的、事后的、傳統的銀行監管總是被動追蹤金融創新,會使監管效率大大下降,并且造成監管成本的增加。
二、銀行監管應對金融創新的一般實踐
1.從注重傳統銀行業務監管向傳統業務和創新業務監管并重轉變。較之傳統銀行業務,銀行的創新業務在收益更大的同時,風險也更大,且更容易擴散,對金融市場造成的沖擊也更加直接和猛烈。因此,只注重傳統銀行業務的監管已經不能全面客觀地反映整個銀行業的風險狀況。只有并重監管傳統業務和創新業務,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銀行業的整體風險。
2.從注重外部監管向注重內部和外部監管并重。針對銀行監管與金融創新博弈的被動地位,監管理念應該不僅僅從外部力量的介入的角度來考慮有效監管的問題,而且外部監管隨著創新和變革的發展,其缺點不斷暴露,比如市場敏感度低,不能全面及時反映銀行風險,相應的監管措施也滯后于市場發展。我們應該考慮如何從銀行內部與監管機構激勵相容的角度來使銀行主動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制度安排。目前最為流行的一個根據激勵相容理論建立的監管的方法就是預先承諾方法。銀行在預測期初向金融監管當局承諾其資本量水平,為該期內可能發生的損失作準備,而監管當局則根據銀行承諾的水平設計懲罰和獎勵措施,并不再對銀行進行例行的資本充足檢查,但是這種方法的實施對監管水平的要求較高。另外,對市場機制的作用受到了日益重視,認為只有保證信息的完備透明,充分發揮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的作用,才能對銀行起到正確的激勵。
3.從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轉變。統一監管體制是指由統一的監管主體對從事銀行、保險、證券等不同類型業務的金融機構實施統一監管的一種制度。與此相適應,金融監管也應該打破分業監管的模式向統一監管轉變,由統一的監管主體對從事銀行、保險和證券的不同類型業務的金融機構實施統一監管。但是在具體的監管主體的改革上,是采用一元化的超級監管機構還是在保持監管主體多元化的前提下,加強各個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二者有利有弊,具體的選擇需要對實際情況作出更細致的選擇以后才能加以確定。
4.從一國監管向跨境監管轉變。本國銀行向海外市場的擴展也是一種金融創新——市場創新。隨著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的發展,銀行的海外分支機構越來越多,其業務收益來自海外的比重日益提高;而另一方面,電子銀行的發展使得金融監管當局很難判斷其交易是在國內還是國外完成的;離岸金融業務的拓展也使得部分金融機構偏離于監管視野之外。因此監管部門應該將一家銀行的境內外機構境內外業務進行并表監督。另外,加強不同國家監管當局之間的信息分享和交流,監管的分工和協調,以有效杜絕國際銀行監管的真空。
三、對我國銀行監管實踐的啟示
1.我國的監管目標的選擇。競爭的激烈和創新的加強,無疑會提高效率,但是同時也加大了風險。面對著競爭的壓力和我國銀行業經營效率低,壞帳率高的現實情況下,監管當局如何在安全目標和效率目標之間進行權衡,找出一個最佳的平衡點,是關系到銀行監管效率的關鍵問題。目前我國需要重新認識金融創新對金融發展的重要性,改變對金融創新不論青紅皂白一律封殺的做法,對有益于發展并且風險比較容易監管,不會增加太多監管成本的創新,不妨進行鼓勵,以提高我國銀行的競爭力。也就是說,我們要適當地考慮到效率目標。
2.我國監管重心的轉變。我國一直以來對銀行的監管注重的是合規性的監管,重在對市場準入、業務經營范圍和行為的監管,其中突出的問題是重市場準入管理、輕持續性監管,重合規性監管、輕風險性監管,對金融創新工具的監管尤為不足。并且這些靜態的監管措施明顯地落后于市場的發展。為了扭轉這些不利局面,我國現階段銀行的監管重心應該改變,利用我國現階段對監管水平要求不是很高的有利時機,把監管重心放在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和落實上,盡快制定和建立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損益等經營管理業績的綜合考核和評價體系。在體系完善和外部監管的水平不斷提高的基礎上,按照激勵相容的原則設計和加強商業銀行的自我約束機制和內部控制制度,追蹤世界最新的實踐成果,提升我國銀行監管的水平。
3.對我國監管主體的要求。金融監管客體的巨大變化表明我國分業監管的做法應該適應客體的綜合化、國際化的變化。適應于國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合作和交叉,混合監管似乎成了一個趨勢,適應于銀行業務全球化、國際化的發展,應該加強我國的銀行監管機構同國外機關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通過與各國監管當局的定期磋商和交流制度,通報互設機構的經營情況和風險程度,杜絕對銀行跨境活動的監管真空。但是應該看到,我國混業經營的規模和全球化的發展程度均比較低,沒有對統一監管提出很迫切的要求,盡管銀行監管機構缺乏與其他監管當局的協調配合,監管過度和監管不足并存,但是作為一種發展趨勢,我們應該在現階段做好分業監管的同時,不斷提高監管的專業化水平,并在這個基礎上加強合作,為未來的統一監管打好基礎。
4.改善監管環境。加快與監管有關的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加快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充分發揮外部市場競爭和約束的作用,所以應該加強信息披露,強化對銀行的市場約束力。
參考文獻:
1.何德旭,金融監管.世界趨勢與中國的選擇.管理世界,2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