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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治理范文1
第一,我國金融體系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從根本上來看都需要運用金融創新的手段加以解決,金融創新是一個長期的連續過程。從我國金融業的發展來看,豐富金融產品,提高金融機構的綜合經營能力和盈利能力,是提高我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能力、保障金融業健康發展的基礎。我國目前實行的仍然是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的金融管理體制,取消分業經營限制尚需時日,在既定法律制度和管理體制約束下,提高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多樣化經營水平和盈利能力,只有也只能依賴金融創新。從我國金融業的穩定來看,金融體系中大量不良資產的形成,既有政策性、經營性方面的原因,也是在特定的制度背景下,各方利益博奕產生的一個必然結果,由于形成機制、存續時間等方面的中國特色,很難采用國外那種集中化、一次性的方式加以解決。同樣,由于經營者(人)政治激勵與約束的力量在相當長的時期中仍然會大于市場激勵與約束,在公司治理、內控制度建設、風險管理約束、市場退出等方面,簡單引入國外的做法很難起到實際效果。只有在客觀分析認識我國金融問題形成的基礎和深層機制的基礎上,積極借鑒國外經驗,依靠金融創新才能有的放矢。
第二,金融創新的重要作用,以我國金融創新的持續性、連續性和特色性,要求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演進應當鼓勵而不是限制金融創新,放松而不是加強管制。應當盡快放棄以片面加強監管為主旨的監管體制改革思路,明確金融監管的目的和范圍,充分發揮通過金融創新和風險配置所形成的風險市場化管理手段的作用。由于歷史和文化的影響,在我國目前特定的社會制度背景下,片面地強調加強監管,依然堅持嚴格的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簡單地擴充行政監管力量,可能并不會真正提高我國金融體系的實際風險管理水平,反而可能會由于部門利益的影響,在監管權力細分并強化后,導致監管協調成本快速上升,社會的綜合監管效率與效益下降。同時,在任何社會,金融監管的權力都與金融尋租行為和金融管理的隨意性正相關,無論是政治尋租行為或是經濟尋租行為,一旦受到偶發因素的激勵,就會形成金融管理體系重局部、輕全局,重短期影響、輕基礎體系建設,重審批、輕管理的現象。如果這種現象成為現實,金融體系仍然會保持發展,但這種發展會成為一種累退式改進,最終可能導致中國金融業與國際發展水平的差距逐漸拉大,甚至衰敗。
相反,按照現代金融創新理論以及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關系的重新界定,通過金融工具、金融交易方式等創新,積極培育國內風險配置市場,一是有利于行政化的監管方式轉變為外部監管與市場約束相結合,利用市場的力量補充和完善現有監管體系的不足,逐步構造可長期依賴的監管體制基礎;二是有利于商業銀行改善其產品結構,豐富社會金融投資工具,逐步改變我國長期以來存貸款業務畸形擴張的局面。
第三,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互為補充,規范的監管是創新的制度保障,富有生機的創新是節約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率的重要途徑。要利用市場化的手段管理風險和配置風險,提高監管水平,在監管制度與政策方面,需要解決好交易工具、交易市場和交易主體的規范問題。一是要嚴格規范金融創新的程序和制度管理,金融創新產品的研發、設計、性質與法律關系的界定、營銷、投資管理、統計報告等,都應遵循科學規范的管理規定;應放寬對金融創新業務品種的直接限制,盡可能豐富金融創新產品;二是盡快建立可供金融創新產品交易和發展的國內市場,解決諸如利率衍生產品、資產支持債券、次級債券、結構性存款等金融工具的交易規模和流動性;三是逐步放松參與金融創新產品交易的主體限制,提高風險配置的效率。
金融監管治理范文2
關鍵詞:金融 制度 風險管理
我國現階段的金融風險管理由于缺少充分競爭的外部環境,在政府主導的強制式、漸進式金融體制改革中,一直沒有得到金融主體的重視,金融業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缺乏有效合理的自我約束機制和風險激勵機制.風險管理體系中仍存在很多交叉點和空白點,無法有效防范和管理銀行日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風險。
一、影響我國金融風險管理制度建設的因素分析
(一)社會經濟體制尚未擺脫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目前我國金融業正處于新舊兩種體制相互交錯的狀態。一方面,舊的計劃體制依然發揮作用,甚至阻礙著新的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運行:另一方面,新的市場經濟體制脫胎于舊的計劃體制,尚不能有效地規范和調節自身的運行,現代金融管理制度的建立尚處于起步階段。經過2O多年的制度變遷過程,中國的金融部門結構發生了深刻變化,金融部門的競爭性市場機制和市場體系初步形成,產權多元化的趨勢也隨著股份制銀行和私人銀行的出現而初露端倪。但是20年的制度變遷讓我們看到,金融部門在市場競爭結構和產權結構方面的進展都是難以令人滿意的。在市場競爭結構方面.盡管競爭性市場體系初步建立.但是國有商業銀行在市場競爭中仍舊占據著壟斷性的地位。四大國有商業銀行與股份制銀行相比。在資產總額、所有者權益、存款總額、貸款總額等市場份額指標方面,均占絕對的壟斷性地位,其比重均在85%以上,盡管股份制銀行在利潤指標方面遠遠優于國有商業銀行.但仍舊難以同國有商業銀行形成真正意義上的競爭關系。由此產生的金融機構在企業治理結構和激勵約束機制方面的缺陷是制約風險管理制度發展的根源之一。
(二)金融機構對金融風險管理制度的需求不足中國金融體制改革是以國家為制度主體的強制性整體制度變遷模式,同時又是一種邊際性的漸進式制度變遷模式,強制性和漸進性是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主要特征。當國家作為制度選擇和制度變革主體時,金融制度的變遷目標變量是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因此國家必然最大限度地控制整個金融體系改革的速度和規模,采用漸進的增量改革的方式而不是激進的休克療法的方式來推進制度變遷。這就必然導致國家最大限度地維持“體制內產出”的穩定性,避免整個經濟轉軌過程中由于“體制內產出”的巨大波動而引起的社會動蕩和組織崩潰。而“體制內產出”的主要承擔者是國有商業銀行.所以要保證漸進式制度變遷的順利推進.支撐“體制內產出”的穩定性,國家就必然為國有商業銀行的改革提供各種顯性或隱性的補貼。以彌補國有商業銀行改革所花費的巨額成本。
(三)國內金融資源匱乏
國內金融資源在產權制度供給、信用制度供給、貨幣制度供給、金融監管制度供給、外債制度供給和金融組織制度供給等六個方面出現不足。金融資源缺乏直接導致風險管理制度缺少實施的基礎和保證。
二、金融風險管理制度建設的對策選擇
(一)優化金融制度環境
第一,在金融組織制度方面。在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基礎上,允許銀行所有制的多樣化:通過引進戰略投資者的形式,學習國外成熟的管理制度和理念;第二,在金融市場制度方面,要進一步完善貨幣市場,規范和發展資本市場.促進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協調統一。健全金融市場結構。建立起全國統一、公平競爭、規范有序、安全高效的金融市場體系;第三,在金融調控制度方面,要確保中央銀行的完全獨立地位,不斷提高貨幣政策制定的科學性、前瞻性和信貸政策的指導性.積極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完善金融總量調控與結構調節相結合的調控機制,建立起以間接調控為主的金融調控制度:第四,在金融監管制度方面,加強監管體系建設,形成中央銀行宏觀監管、同業公會同向約束、金融機構的自我監管相結合的三級監管體系。并逐步實現由機構性監管制度向功能性金融監管制度過渡,另外,要構建一整套金融法規,并形成一些開放性的金融危機處理機制。所以,政府如果在推出重大的制度創新措施時,不征求微觀金融企業的意見,繼續“行政金融”而不“市場金融”.很難能得到微觀金融主體的理解和支持。
(二)完善金融風險管理制度
伴隨著金融自由化、金融全球化和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新的金融工具不斷出現,加之現代化信息傳播手段的迅速發展,促使金融創新活動空前活躍,同時金融機構所面臨的風險環境也開始復雜化,金融活動具有更大的不確定性,尤其是20世紀90年代一系列風險事件的發生,新“巴賽爾”資本協議出臺,都要求我國金融風險管理制度能夠滿足市場發展不斷加以完善。我國雖已根據1988年資本協議建立了風險管理的基本框架,但資產風險測算統計工作始終未能制度化。為此,金融風險管理制度建設應從以下幾方面人手:
第一,要進一步完善組織制度。強化風險管理部門責任,對照新資本協議草案創新風險評級方法.有針對性地安排相關部門管理銀行經營中的信用、市場及操作風險。第二,強化信貸風險管理體制,進一步發揮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功能和銀行自身建立的信貸臺賬系統功能,通過全面掌握企業信貸信息。建立客戶經理制、信貸責任制等措施不斷提高資產質量。第三,進一步完善經營管理的規章制度,嚴格金融紀律,防范操作風險。第四,要強化風險管理制度的研究及規劃工作,不斷開拓新的盈利空間,積累風險儲備,提高防范市場風險的能力。
(三)加強金融風險管理制度創新
在各種類型的金融創新中,制度創新是最經濟的創新,這不僅因為制度創新決定著其他創新依托的制度環境,從而影響其他創新的收益.更因為制度創新可以發揮先進制度的激勵功能,對經濟、金融起到有力的推動作用,從而自身獲取較高收益。金融風險管理制度的創新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第一,針對風險管理體制的制度創新。為了保證我國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需要更好地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和審貸分離的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的風險管理控制體系,并按照新“巴賽爾協議”的要求,創建全面風險管理制度;第二,針對交易工具的制度創新。隨著技術的進步和金融理論的發展,交易工具已擴大到衍生金融產品.雖然我國目前的交易手段和交易工具都較為單一.但應及時建立針對衍生金融產品的管理制度。從而為新交易工具的推廣奠定制度基礎并有效規避由此誕生的風險:第三.針對金融監管的制度創新。適應金融主體和交易工具的要求,監管機構應給予交易主體和工具充分的成長空間,應從原來的監管方式由“靜態”合規性監管向“動態”審慎性監管轉變。監管制度應側重于審查銀行的風險管理體系,包括風險模型是否合理、完善和有效.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對風險進行了及時、準確的度量、監測和控制,是否有充足的資本金抵御銀行面臨的風險等。
參考文獻:
[1]周駿:《貨幣政策與金融調控》,華中理工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金融監管治理范文3
【關鍵詞】金融改革 金融體制 地方金融
我國地方金融業的發展水平對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有重要作用,也是影響我國地方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影響著我國地方資本的運作效率。我國地方金融機構近年來的快速發展,也使得地方政府逐漸意識到其對社會經濟的重要性,然而我國目前各省市對金融管理水平各有差異。因此,完善我國地方金融管理體制,深化地方金融改革非常重要。
一、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的必要性
我國地方金融機構近年來呈現較快的發展趨勢,但是也面臨著深化改革的環境,這對我國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開展帶來了較大的挑戰。因此,為了更好的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滿足地方金融需求,就需要進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隨著我國規劃綱要的提出,金融管理工作逐漸從中央交由地方承擔,各省市也設立了相應的金融管理部門。然而,我國各省市的經濟水平和金融狀況各不相同,因此并沒有形成統一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當前,我國地方金融管理仍然實施以“一行三會”為核心內容的管理模式,對金融業實施宏觀調控管理,保證了我國貨幣政策等宏觀調控政策執行的獨立性,但是對地方金融管理還存在一定的空白,無法滿足地方整體經濟發展的需求,地方金融管理主體權責有待進一步加強,地方金融管理權限缺乏法律依據,降低了我國對地方金融管理的效率。因此,本文針對目前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具有很好的現實意義。
二、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一)地方金融管理體制無法滿足經濟整體發展的需求
隨著我國金融業的改革深化,很多地方金融機構也爭相進行創新,但是地方金融機構的很多創新活動開始出現混亂現象,使得當前實施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無法滿足經濟整體發展的需求,具體存在兩大問題:第一,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門之間缺乏有效信息溝通?,F階段,我國地方普遍存在地方特色的投融資平臺,如典當行和擔保公司等,但是由于地方金融管理和國家金融管理之間缺乏溝通機制,往往造成國家對地方金融發展疏于管理,致使地方金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第二,我國各省市的金融狀況的差異,導致地方金融管理部門之間的不同,沒有統一的管理,甚至由于目前地方較大的金融體系,很多金融機構脫離了金融監管范疇,導致金融風險大增。另外,市域、縣域之間的金融監管也存在協作困難,縣域金融監管力度較弱,無法有效開展監管工作,致使地方金融服務建設效率下降。而且,很多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在開展工作時,往往立足于本地區的利益,更強調于為大項目投放貸款,這在一定程度上干擾了正常的金融管理,制約了地方資源的有效配置。
(二)地方金融管理主體權責有待進一步加強
當前,我國地方金融管理部門都是各省市自行設立的,而且各自的發展情況也盡不相同,有的省市甚至都沒有設立專門的金融管理部門。設立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其名稱不統一、權責不明晰,存在職能交叉、多重管理的現象。在地方金融機構職能定位方面,有的金融機構傾向于為地方金融機構提供服務,為其制定產業發展規劃,有的金融機構則主要對地方金融機構進行管理。這種職能錯位現象,很可能導致交叉管理問題,如有的省市針對不同的地方金融機構設立不同的管理部門,如,城市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聯社、小額貸款公司、信托公司等分別由省金融辦、省國資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部門負責。這種分散的地方金融管理權責,對地方資源的配置是非常不利的,也存在各部門之間互相推諉扯皮的問題,致使地方金融管理效率下降,無法正常維護維護地方金融秩序,侵害了地方金融發展的環境。因此,需要針對地方金融管理主體明確具體的權責,如明確規定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的監管內容以及監管職責、地方金融機構投融資行為及其特征等。
(三)地方金融監管和地方金融發展不符
當前,我國金融管理實施的“一行三會”管理模式,在對地方金融實施管理時更傾向于監管金融風險,對地方金融機構的準入進行了非常嚴格的把關,致使地方金融發展面臨較大的困難。但是,地方政府為了更有效地扶持地方經濟的發展,急需要當地發展地方金融。過于嚴格的準入把關就抑制了地方政府發展地方金融的需求,地方金融監管和地方金融發展存在不符。中央為了更方便的對地方金融進行管理,很多時候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使得很多地方政府對地方金融的規劃無法有效執行,影響地方金融資源配置效率。目前,我國各省市的金融資源存在較大的差異,有的地區金融資源過于集中,有的地區金融資源則嚴重不足。因此,需要結合各省市金融的發展狀況,適當的對金融監管進行權力下放,肯定地方政府在地方金融監管中的職責,允許部分創新性的地方金融監管行為。
三、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的建議
(一)樹立正確的地方金融發展觀,引導合理的地方金融管理行為
地方政府應以正確的金融發展觀作為工作核心,引導合理的地方金融行為。地方金融資源是否能夠得到有效的整合應用,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地方社會經濟的發展水平,是衡量地方金融行為是否合理的指標之一。因此,地方政府應將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和地方經濟發展有機結合考慮,切實做好地方金融發展規劃,實施合理的金融行為,確保地方金融管理順利,構建良好的地方金融環境。引導合理的地方金融管理行為,中央應盡可能的出臺相關地方金融管理的法規,整合地方金融管理職能,明確規定地方金融機構的職責,對其實施統一管理。中央以完善的地方金融預算管理,切實控制地方金融風險,約束地方金融管理行為,提升地方金融發展競爭力,推動地方金融整體發展,加快中央金融管理職能向地方金融管理職能的轉移。
(二)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邊界
地方金融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為了能夠實現地方金融良性管理,需要明確規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的邊界,中央對地方金融管理發揮引導作用,促使地方金融管理實現專業化水平,以明確的管理界限提高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的協同性。在中央對地方金融進行管理中,堅持“垂直監管,地方協調”的原則,實施專業化的中央金融管理和協調性的地方金融管理。如,在中央具體的監管工作中,地方應開展服務協調工作;在中央把控金融原則、政策落實狀況時,地方應開展運行反饋工作。總之,地方金融管理應秉持“主管負責制”,梳理地方金融管理權責,明確制定地方金融未來規劃、深化地方金融機構改革、協同中央監管地方金融、實施地方金融日常管理以及風險處置權責,促進地方金融穩定發展。
(三)實施統一地方金融監管主體下的分類監管
地方金融監管工作應實施統一的監管主體,在各省市設立統一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并明確各項監管規定。根據各省市金融實況,界定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的職能,并將區域內所有的金融機構納入到監管范圍內,以協調合作的機制充分發揮地方金融監管作用。但是,就全國金融監管來看,各省市的地方金融監管又需要實施分類監管。針對不同規模的地方金融機構,按照資產總數進行劃分類別,并對其進行綜合評估,依據現有的監管原則,嚴格控制地方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實施市場準入把關、現場檢查以及非現場檢查等措施對其進行兼管。總之,在對地方金融機構進行監管時,要綜合考慮機構的資本、風險以及效益等因素,對金融機構的總體發展狀況進行把握,結合當地金融發展的需求,動態性的下放金融監管權力,給予地方政府更多的金融監管職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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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崔凱.權責明確是地方金融管理的關鍵——關于地方金融管理體制的思考[J],中國金融,2011(18).
金融監管治理范文4
關鍵詞:離岸市場;金融監管;監管特殊性
文章編號:1003―4625(2006)05―0040―03
中圖分類號:F831.2
文獻標識碼:A
離岸金融市場(以下簡稱離岸市場)是不同于在岸市場即傳統的國際金融市場和國內金融市場的一類新型市場,在監管方面頗具特殊性。離岸市場具有哪些監管特殊性?研究這一問題對于為我國成功地建立自己的離岸市場提供制度借鑒、消除模糊認識,對于正確認識和運用離岸市場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在考察和分析離岸市場特點及監管的科學內涵的基礎上,對離岸市場的監管特殊性進行考證和論證。
一、離岸金融市場的特點與監管的科學內涵
離岸金融市場與涉外金融市場即傳統的國際金融市場、一國國內金融市場共同構成現代金融市場的架構。根據傳統,離岸金融是有關貨幣游離于貨幣發行國之外而形成的通常在非居民之間進行的各種金融交易或資金融通。離岸金融所表現出的一系列特征表明離岸金融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或現代的國際金融。
首先,離岸金融是有關貨幣游離于貨幣發行國之外而形成的各種金融交易即具有離岸性。歐洲美元市場、亞洲美元市場、拉美美元市場就是很好的例證,這些市場都是在美元的發行國―美國之外所形成的以美元進行金融交易的場所。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美國國際銀行設施(IBF)的創立對于離岸性這一特征賦予了新的內涵。IDF開辟了在貨幣發行國境內設立離岸金融市場開展離岸金融交易的先例,從而打破了傳統的離岸金融中有關貨幣須游離于貨幣發行國境外的這一特點。在IBF背景下,離岸中的“岸”已不再與國境等同,而實際上是指一國國內金融的循環系統或體系。有關金融活動離開這個系統或體系,從而不受該國對國內一般金融活動所實行的規定、制度限制和制約,就構成離岸金融;否則,就不構成離岸金融。
其次,離岸金融具有“兩頭在外”的特征,在離岸市場上,資金的供給者和需求者不是來自市場所在地國,而通常是眾多的國際組織、機構、各國政府、來自各國的金融機構、跨國公司和法人等。這一特征是離岸金融與市場所在地的在岸金融在資金來源(供給)與資金出路(需求)方面的區別。此外,離岸市場的金融機構來自于世界各地,離岸市場通過發達的通訊設施與世界各地相連,因而構成世界范圍內的無形市場。所以,無論是以市場所使用的貨幣、資金的供給者、需求者、市場的范圍等方面來看,只有離岸金融市場才是完全意義上的國際金融市場。
離岸市場的廣泛國際性對其監管會產生什么影響?由于離岸市場及其監管所體現的特殊性,在回答這一問題之前,首先應對金融監管的科學內涵有全面的理解。金融監管,顧名思義,是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的簡稱。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管職能機構對金融機構及其活動的合規性所進行的檢察、督促、規制、組織、協調、控制等一系列行為的總稱,以此促進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金融貨幣政策目標的實現。
金融監管與規則、規范具有密不可分的聯系。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及其金融活動的合規性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和非現場的檢查監督以及督促、處罰須有法律依據并依照規則進行。監管的內容和所要達到的目的是確保市場主體的活動符合法律、政策及其他規范的規定和要求,并由此實現上述規范所尋求的秩序和目標。規范(resulation)是對金融機構及其活動制定的規則、提出的要求,而監管(supervision)是對金融機構實行監督、控制等以促進金融機構守規經營的一系列行為、措施和程序,因而二者有一定的區別。但是,二者的聯系遠遠大于區別。首先,規范是監管的標尺、內容和依據,體現了監管所追求的目的。監管所要達到的要求和目標體現在監管據以實施的規范中,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實施了規范,監管所要實現的要求和目標就達到了,免除規則適用也就免除了監管。其次,“徒法不足于自行”,監管通過監管機構的一系列行為、措施和程序有助于規范的實施和規范所要體現的精神的實現。弄清二者之間的關系對于正確理解離岸市場監管存在與否十分重要。離岸市場在很大程度上是在有關國家法規所允許的夾縫中設計運營的。在離岸市場的情況下某些監管措施的免除本身就是監管的具體體現。按照有關國家法規中所規定的豁免或避風港來設計和籌劃離岸市場活動,也是在遵守這些國家法規和金融監管。
二、離岸市場監管特殊性之一――離岸市場受來自于多方面的監管
離岸市場監管不僅取決于對監管的科學內涵的全面理解和把握,而且更主要的是事實問題。由于離岸市場是完全意義上的國際金融,包含有眾多的國際因素,因此,考證離岸市場上諸多國際因素所涉及國家等是否對離岸市場行使監管,即可以清楚體現以上監管特殊性。
(一)市場所在國的監管
離岸市場所在國對離岸市場行使監管,而且監管是比較全面的,但概括起來有兩方面:一是對準入的監管,二是對經營的監管。對于前者,盡管有關國家對離岸市場準入限制較少,但都制訂有規則并由有關機構監督實施。對離岸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管是離岸市場所在國對離岸市場監管的又一體現。雖然離岸市場所在地各國對離岸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的管理制度不盡相同,但都要求上述機構在經營活動中遵守管理制度。因此,離岸市場受市場所在國的監管。
(二)離岸貨幣發行國的監管
由于離岸貨幣及其交易會給貨幣發行國產生巨大的影響,貨幣發行國對離岸市場以其貨幣所進行的交易必然會行使一定的監管。離岸貨幣發行國對離岸市場的影響至少有兩方面。一方面是貨幣發行國對以其貨幣進行的離岸金融交易通過清算的渠道行使有效監管和控制。離岸金融交易通常要通過貨幣發行國清算系統進行清算。這首先是由于離岸貨幣的特殊性造成的。離岸貨幣,通常只是在貨幣發行國之外或貨幣發行國金融循環系統之外的賬戶做出與貨幣發行國在岸金融機構的賬戶相對應記載和反映,是影子貨幣,是賬目或“準貨幣”,而有形貨幣并沒有離開發行國。因此,離岸支付不能支付有形的離岸貨幣,若以離岸貨幣進行支付,需要將離岸貨幣在有關貨幣發行國轉換為相關貨幣。其次,通過貨幣發行國的清算系統進行清算也是離岸支付運作的現實所決定的。貨幣包括離岸貨幣是貨幣發行國及其央行的負債,只有在該國才具有法償性質,且離岸貨幣只是離岸銀行賬目。在此情況下,若要在離岸市場對眾多貨幣的大額資金進行支付客觀上要求有一個清算這些貨幣資金的統一的全球系統。然而,由于貨幣的國家及屬性,這樣的系統在目前還不可能存在,而只有貨幣發行國才能保證提供無限的貨幣,因此,離岸支付不得不通過具有能夠收取和清算有關貨幣的貨幣發行國清算系統進行,使得貨幣發行國可以通過對清算的控制實施其法令和貨幣金融政策,達到監管的
目的。離岸貨幣發行國影響離岸交易的另一方面是貨幣發行國可以左右和決定離岸市場上以其貨幣進行交易的合法有效性,亦即離岸交易必須遵守貨幣發行國的貨幣法令。如果離岸金融交易違反了貨幣發行國的貨幣法令當然會招致發行國的干預從而可能導致交易的無效。
(三)離岸金融機構母國的監管
離岸金融機構母國對離岸市場的監管從巴塞爾委員會一系列協議的規定中可略見一斑。巴塞爾委員會一直十分強調和重視母國在跨國銀行監管的責任和作用。巴塞爾委員會極力推行跨國監管所遵循的兩項基本原則就是任何外國銀行機構都不能逃脫監管,而監管必須是充分的。如果說前者所關注的是監管的廣度和監管責任的劃分問題,那么后者則是監管的尺度及其充足程度。而上述兩項原則中任何一項原則的有效實施在很大程度上都取決于母國。巴塞爾委員會1992年的《國際銀行監管最低標準》規定由能夠行使并表監管的母國監管當局對國際銀行行使并表監管,銀行跨境設立機構要經母國監管當局同意,母國當局有權收集跨境設立的銀行機構的信息。母國當局有權對其海外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等安全穩健經營標準進行監督、檢查和實施。
(四)投資者母國的監管
投資者的母國的監管對離岸市場的影響亦十分巨大。以美國為例,離岸證券市場大量的發行人是美國公司,離岸證券發行市場許多牽頭經理人和重要承銷商是美國的金融機構,一半以上的離岸證券是以美元發行的,因此美國證券立法為保護美國投資者做出了詳細規定。美國1933年證券法、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以及SEC制訂的大量的規則,對“證券”的定義寬廣得足以將離岸證券包括進去,且在離岸證券市場活動中如果美國的郵政或跨州商務得以利用,美國證券法中的許多重要條款就會被觸及,加之美國法院和SEC一直認為美國證券法域外適用,所以美國證券法對離岸證券市場的潛在影響十分巨大。
(五)行業自律組織的影響
在離岸市場特別是離岸證券市場上,行業自律組織影響巨大。本文由于篇幅所限,僅以ISMA(International SecurityMarket Association)為代表考察行業自律組織對離岸市場監管的影響。
ISMA是調整和規范離岸市場的重要自律性組織,約有成員800個,廣泛地覆蓋了幾乎所有活躍在離岸二級市場的重要金融機構。ISMA作為國際證券市場的自律性組織及其規則的約束力獲得了包括英國等國家及有關國際組織的普遍承認。ISMA據此成為英國金融服務法中的這類組織。此外,根據英國金融服務法,英國證券投資委員會(SIB)有權認可被承認的投資交易所(RIE),而在RIE從事投資業務時可以不需要授權,也不需要向SIB報告。1988年ISMA獲得了RIE的豁免地位,使在ISMA名義下所進行的離岸債券交易在英國不適用SIB的交易規則,而是適用ISMA的規則。ISMA規則獲得較普遍承認這一事實,為解決ISMA規則與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的規定的關系問題鋪平了道路。ISMA被承認為國際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其規則被廣泛認可,意味著ISMA規則取代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的相關規定而得以適用,或適用ISMA規則不被認為是違反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的規定而被承認為有效。時至今日,離岸二級市場上幾乎所有的證券交易,無論是ISMA成員之間的交易,還是非ISMA成員的交易,都在遵守著ISMA制訂的規則。
(六)國際統一監管的努力
在對離岸市場統一監管的努力方面一個值得注意的機構是離岸銀行業監管集團(Offshore Group of Banking Supervi-sors)。該組織成立于1980年,截至1998年11月共有成員19個,較廣泛地涵蓋了世界上主要離岸中心。該組織以提高離岸市場的監管標準,增進對跨國銀行的有效監管為宗旨,一直致力于在離岸市場上實施巴塞爾委員會所確定的標準,包括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1992年的最低標準、1996年的《跨境銀行的監管》(The Supervision of Cross-Border Banking)和1997年的核心原則等。在一些離岸中心,國際銀行業標準得到了遵守。隨著離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相信國際社會還會進一步合作,對離岸市場的統一監管會得到加強。
由此可見,離岸金融市場受來自多方面的監管,是多方面監管的交織和混合。這一特殊性是在岸市場所沒有的。離岸市場監管來源的多元性是離岸市場的真正國際性所造成的。
三、離岸市場監管特殊性之二――離岸市場監管寬松、不受單方面完全控制
乍看起來,離岸市場監管在多方面監管的交織中會顯得重疊和沉重。而事實卻恰恰相反,離岸市場監管相對寬松,不受任何單方面完全控制。這首先與離岸市場的運作特點有關。離岸市場運作的最根本特征之一是對各國管理體制的套利,也就是說,離岸市場的參與者利用相關國家法規的有利規定特別是豁免性或例外性規定,對離岸金融交易進行設計,從而達到監管寬松、成本低廉和高效運作的目的。離岸市場的上述運作首先得益于市場所在地國將原本適用的一些監管標準、辦法免除適用于離岸金融市場。市場所在地幾乎一致地在監管的某些方面給予離岸金融機構的優待。其次,離岸市場的運作還得益于其他有關國家法令中的豁免性或例外性規定。綜觀各國金融方面的法令,通常體現出以下共同特征,一方面規定其適用的廣泛性和嚴格性,另一方面適應復雜多變的各種情勢又具有一些靈活性和例外性的變通。
離岸金融交易的設計運作在很大程度上是利用有關國家法令中豁免性或例外性規定所提供的避風港,既不違反這些規定的要求,又避免因觸動禁止性規定而招致干預,從而使交易得以在高效環境中運行。離岸市場所在地國將原本適用于國內金融的規則免除適用于離岸市場,促使金融機構追逐寬松的經營環境到離岸市場經營,相關國家豁免性和例外性規定又進一步為離岸市場的交易者所利用,造成離岸市場監管的進一步寬松。這正是戈來比所說的離岸市場是對各國管理體制套利的含義所在。
金融監管治理范文5
關鍵詞:離岸金融/業務經營/監管
離岸金融(OffshoreFinance)一般指不具有金融市場所在國國籍的當事人在金融市場上從事的貨幣或證券交易行為。為了全面參與國際金融競爭并爭取國際金融秩序的話語權,中國大陸應當逐步全面開展離岸金融業務、建立一流國際金融中心,而這方面少不了對離岸金融的業務經營做出充分的監管安排。離岸金融業務經營監管,是指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本國法律的規定,對離岸金融從業者的經營活動所進行的管理。業務經營監管涉及離岸金融運作的各方面,包括資本金、交易對象、經營范圍、交易貨幣等問題。
一、資本金要求
離岸金融機構的資本金,一般指有關金融機構在成立的時候向主管當局所注冊的實收資本。
資本金對離岸金融機構的良好運營起著重要的保障作用,是保證離岸金融機構信譽和降低離岸市場風險的重要措施。但一般來講,各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在規定資本金要求的時候,并不將其作為直接的要求;也就是說,市場所在國不會直接規定,從事離岸金融業務須擁有多少資本金。這無論是在內外業務混合型離岸會融市場上還是在內外業務分離型離岸金融市場上都是如此。在倫敦和香港的離岸金融市場上,境內業務與境外業務合賬處理,沒有專門的離岸金融機構或者專門的離岸賬戶,因而也就沒有特殊的資本金要求;而在美國和日本的離岸金融市場上,許多經營離岸業務的金融機構只是在其機構內另設立一個專門賬戶,管理當局對這些金融機構也沒有特殊的資本金要求。
但是,市場所在國通常會在準入形式或者業務范圍方面對資本金的問題加以間接控制。由于市場所在國一般要求國際銀行以分行的形式進入離岸金融市場[1],那么,得以通過分行的形式進入離岸金融市場并開展業務的跨國銀行總行是否要符合一定的資本金要求呢?答案顯然是肯定的。比如,1990年《馬來西亞離岸銀行法令》第11條規定,資本金未扣除虧損前不足1000萬林吉特或其他等額貨幣的,任何申請人不得被發給離岸銀行執照,任何領有執照的離岸銀行也不得經營離岸銀行業務。又如,根據《香港銀行條例》第1節,在香港的三級銀行體系中,持牌銀行最低資本金要求為1,5億港元,有限持牌銀行為1億港元,接受存款公司為2500萬港元,而各級銀行所能從事離岸金融的業務范圍與其資本金成正比。
此外,為了防止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的不~致以及由此引發的不良后果,有的國家特別規定了離岸金融機構實收資本的限額。比如,按照《新加坡銀行法》第9條的規定,外國銀行須保持600萬新元的最低限額的實收資本以及另一筆新加坡金融管理當局批準的300萬新元的資產額。
二、業務范圍的限制
所謂業務范圍的限制,是指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對在本國離岸金融市場上的從業者所能夠具體從事的離岸金融業務作出的限定。
離岸金融業務包括貨幣業務和證券業務兩大類,其中每一大類又涵蓋了很多具體類型的業務,比如貨幣業務包括存款業務和貸款業務,而存款業務又包括短期和中長期存款等等。至于證券業務的具體類型,更是包括債券、股票、期貨、期權等多種。不同的業務對離岸金融從業者的資質,以及離岸金融市場的法制建設程度有不同的要求,并會帶來不同的金融風險,市場所在國必須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予以考慮。對于如此繁多的離岸金融業務類型,市場所在國的需求也是不同的,故而對離岸金融從業者的業務范圍進行限制,是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圍保障本國金融政策實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手段。
一般來講,業務范圍的限制主要受到兩方面因素的影響。
第一個方面是離岸金融市場的模式[2]。內外業務分離型離岸金融市場通常管理較為嚴格,相應地,從業者在該類市場上的業務范圍也受到較大限制。內外業務混合型離岸金融市場由于允許金融從業者混合經營離岸與在岸業務,其對離岸業務范圍的規定一般沿用在岸業務范圍的規定,故而相對于內外業務分離型市場而言,業務范圍限制較小。而虛擬業務型離岸金融市場由于為了最大限度地吸引外資,管理相當寬松,故而其業務范圍也就最為廣泛。
第二個方面是離岸金融從業者的資質。顯然,如果市場所在國對離岸金融從業者的資質有所區分的話,那么相應地,具有更高資質的從業者將獲得更大的業務范圍,而資質較低的從業者則只能在較小的范圍內從業。對于從業者資質加以區分的~個重要標準,就是資本金要求。在那些對離岸金融機構的資本金要求上做出了不同層級的規定的離岸金融市場上,滿足不同資本金要求的從業者將得到不同的業務范圍許可。前面已經說過,香港實行三級銀行制,從持牌銀行到有限持牌銀行再到接受存款公司,法律規定了不同的資本金要求。相應地,在業務范圍方面,香港的持牌銀行所受限制最少,它們不僅既可以從事離岸貨幣業務也可以從事離岸證券業務,而且接受存款的數額也不受限制;有限持牌銀行業務受到了一定限制,它們只能接受較大額的企事業存款,不能接受公眾的小額存款;而注冊存款公司的業務限制最多,它們只能接受不少于5萬港元,期限為3個月或以上的定期存款。
受到上述兩個方面因素的影響,各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關于業務范圍的規定就有著或多或少的差別,這大體可以分為三類情況。第一類情況是: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把離岸業務的范圍限制在較為傳統的銀行業務上,即銀行與非居民的資金往來關系定位為存款和借貸關系,并明確規定離岸賬戶內資金不可做外匯買賣、票據交易、證券買賣和掉期交易;東京離岸金融市場即屬于此種情況。第二類情況是: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家或地區將業務范圍規定得相對較為寬泛一些,即擴展到債券和票據業務等,但不包括所有證券業務和金融創新項目;美國國際銀行設施、新加坡亞洲貨幣單位、馬來西亞納敏離岸金融中心和臺灣地區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等均屬此類情況。第三類情況是: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家或地區對從業者的業務范圍規定得十分廣泛,包括銀行傳統業務、債券、信托、保險、基金以及金融服務等領域,內外業務混合型離岸金融市場和虛擬型離岸金融市場大都屬于這種情況[3]。當然,上述業務范圍的情況僅僅是指有關市場所在國家或地區所允許的最大限度的業務許可,有關的離岸金融機構是否能夠享有這些業務范圍許可、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享有這些許可,要看其自身資質(尤其是資本金)是否符合有關國家法律的要求。
三、交易對象的限制
所謂交易對象的限制,是指依據市場所在國法律的規定,離岸金融從業者在某一離岸金融市場上,僅能同限定的主體進行離岸金融交易。
對離岸金融交易對象做出限定,一般是為了隔離在岸金融市場和離岸金融市場的聯系,使得資金在兩種賬戶之間不得隨意流動,從而起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作用。因此,這一限制的具體內容實際上是與市場模式息息相關的。對于內外業務混合型離岸金融市場以及虛擬業務型離岸金融市場而畜,限制交易對象沒有太大必要。但對于內外業務混合型離岸金融市場而言,這種限制就是必要的了,只不過基于各國的實際情況差異,存在一個限制或大或小的問題。
這就可以看出,對交易對象作出限制的焦點,主要在交易主體的國籍上,也就是說,是否只有非居民才能參與離岸金融交易?進一步的問題是,應采取何種標準判斷交易主體(尤其是跨國金融機構)的國籍,是注冊地標準,還是資本來源地標準?除此以外,還有少數的市場所在國對交易對象的組織形式也做出了限制,即限制有關主體以自然人的形式成為離岸金融交易的對象。
因此,對于離岸金融業務的交易對象,內外業務混合型離岸金融市場(比如倫敦和香港)的管理當局一般不作限制,居民與非居民皆可從事交易。
而在內外業務分離型離岸金融市場上,交易對象限制是普遍存在的,但其程度有所區別??偟恼f來,在內外業務分離型離岸金融市場上,交易對象一般被限定在非居民的范圍內,而在判斷跨國金融機構的國籍的時候,多數國家采取的是注冊地標準。比如,盡管知道其資本來自于本國,但美國還是將本國金融機構的海外分支機構也算作非居民。有的市場所在國雖為內外業務分離型,但為了適應其自身較高的內外業務滲透程度,允許居民有限地參與離岸金融交易。比如,新加坡允許居民用離岸賬戶投資和借款;馬來西亞允許離岸銀行接受居民的外幣存款并向居民發放100萬林吉特等額以下的貸款(若超過100萬林吉特等額則需監管部門批準)。但也有少數市場所在國(如日本)把交易對象限于最嚴格意義上(兼采注冊地標準和資本來源地標準)的非居民,將本國的海外分支機構排除在交易主體之外,并禁止個人(即便是非居民)從事離岸金融交易(注釋1:據日本有關法律的規定,“特別同際金融交易賬戶”是記錄從非居民取得的存款以及從其他非居民籌措的資金和對非居民的貸款以及對非居民資金的運用的離岸交易專用賬戶;從事境外業務的銀行或機構要確保交易對方確實足非居民以及所貸出的貸款確實用于境外的營業活動,如果外匯銀行或機構對交易對象的屬性小確認,那么大藏省町以停止其外匯業務并對末確定交易對象屬性的業務按非離岸業務進行處理。參見左連村、王洪良著:《國際離岸金融市場理論與實踐》,中山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93頁。)。而在中國大陸的離岸金融試點中,主管當局采取了最普遍的交易對象限定方法,即交易限于非居民(包括中資境外注冊機構)之間(注釋2:國人民銀行《離岸銀行業務管.哩辦法》第4條規定,“非居民”是指在境外(含港、澳、臺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冊的中國境外投資企業)、政府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包括中資金融機構的海外支持機構,但不包括境內機構的境外代表機構和辦事機構。)。
四、交易貨幣的限制
所謂交易貨幣的限制,即指依據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的法律規定,何種貨幣可以在該市場上進行交易。
基于離岸金融的國際性,離岸金融交易的貨幣必須是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因此,市場所在國對交易貨幣的限制,主要集中在是否允許本國貨幣作為交易貨幣上面。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之所以對本國貨幣是否能夠作為離岸金融交易貨幣做出限定,通常是出于以下幾種考慮:第一,隔離本幣市場與外幣市場,把金融風險控制在外幣市場;第二,本幣業務在市場上的份額太少;第三,本幣尚未成為可自由兌換貨幣。
盡管存在以上多種考慮因素,但其中最重要的考慮因素,還是本幣是否屬于可自由兌換貨幣的問題。很多發展中國家的離岸金融市場之所以禁止本幣交易,主要原因就是其本國貨幣尚未成為可自由兌換的貨幣。而在本幣為可自由兌換貨幣的前提下,其成為離岸金融交易貨幣就是大勢所趨。因為,既然本幣是可自由兌換的,那么本幣市場與外幣市場就不可能被隔離,外幣市場的任何波動,都會影響到本幣市場;如果硬性地將本幣排除在離岸金融交易貨幣之外,反而會妨礙本幣充分發揮其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作用。此外,市場份額少不是限制本幣進入離岸金融市場的原因,相反,較少的份額恰恰意味著本幣業務在離岸金融市場上有更大的發展空間。
因此,如果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的貨幣不是可自由兌換的,那么有關的離岸金融交易不能使用本幣;如果市場所在國的貨幣是可自由兌換的,那么如今的趨勢是有關的離岸金融交易可以使用本幣。
具體到各國而言,美國IBF和日本JOM都允許使用本幣進行離岸金融交易,實際上,這兩個市場上的交易也多數是本幣交易,大量本幣的回流不僅改善了兩國的國際收支狀況,而且鞏固了紐約和東京的主要國際金融中心地位。這其中,日本當局為了確保交易的本幣是從境外回流的,還規定離岸賬戶和普通賬戶之間的資金流入、流出和每天從境外賬戶的凈流入要控制在上個月非居民所運用資產平均余額的10%以內,同時在當月中凈流入額的合計不能超過凈流出額的合計。
相比之下,由于倫敦曾經主要經營歐洲美元,基本沒有本幣業務,故而英國政府規定英鎊不作為倫敦離岸金融市場上的交易貨幣。但是,這種做法無疑是自己困住了自己的手腳,作為可自由兌換貨幣的英鎊卻不能參與本國離岸金融市場上的交易,等于將一大塊業務拱手讓人。事實上,從1997年開始,倫敦的銀行開始經營歐洲英鎊存款業務了,只不過這種交易需要通過英國的海峽群島離岸金融中心達成。由此可見,只要市場所在國貨幣為可自由兌換貨幣,那么利益的驅動以及競爭的壓力將促使本幣成為離岸金融交易貨幣(注釋3:如有學者所指出的,主要發達目家離岸市場的交易幣種本幣化是個趨勢。參見連平著:《離岸金融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第76頁。)。
但是,在本幣仍然不可自由兌換的發展中國家,即使建立了離岸金融市場,本幣也不能成為交易貨幣。比如在馬來西亞納敏離岸金融市場上,離岸銀行一般不得從事涉及林吉特的業務。因此,本幣是否可以成為交易貨幣,取決于其可自由兌換的程度。
五、中國離岸金融業務經營監管法制的構建
在進一步改革金融體制,構建全面離岸金融業務的真正的國際金融中心的過程中,作為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中國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國法律的規定,對離岸金融從業者的經營活動從資本金、交易對象、經營范圍、交易貨幣等方面進行監管。
(一)資本金要衷
對于離岸金融機構的資本金,我國可以參照國際上的通常做法,采取間接控制的方式。
前已述及,各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在規定資本金要求的時候,通常不將其作為直接的要求,而在準入形式或者業務范圍方面對其加以間接控制,有的國家還特別規定了離岸金融機構實收資本的限額。這種間接控制的做法,我國是可以采納的。
具體來講,在準人形式上,我國可以要求跨國銀行以分行的形式進入中國市場[4],由于對這些分行的資本金無法規定,故而我國只能就其總行的資本金作出規定;但即便如此,對于總行撥給這些分行的營運資金,也應規定一個最低的限額。一般來說,對于離岸金融機構的資本金,可以按照業務范圍的不同,劃定不同的檔次,全能型銀行的資本金應當最高,限制瓔銀行次之,離岸銀行再次之,其他離岸金融機構最低。
筆者認為,可以根據所要頒發的牌照,規定不同的離岸金融機構的最低資本金要求:全能型銀行為1億美元,限制型銀行為5000萬美元,離岸銀行為2000萬美元,其他離岸金融機構為1000萬美元;而且資本金的50%必須實繳,資金應在兩年內到位。對于離岸金融分支機構從其總行或總部獲得的營運資金,筆者認為其最低限額應當達到總行或總部資本金的10%(注釋4:據中圍《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第8條,日前在在岸市場上,我國對外資銀行在我囤境內設立的分行的最低營運資金要求,也是10%。)。
(二)業務范圍
對于離岸金融的業務范圍,我國應當采取一個適中的標準。
前已述及,目前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關于業務范圍的規定大體可以分為狹窄、適中、寬泛三類情況。實際上,業務范圍的大小,跟離岸金融市場模式和基本政策導向乃是息息相關的。多數國家和地區在建立離岸金融市場的時候,都并未將離岸金融業務范圍限制在傳統的貨幣業務上,僅有少數國家(如日本)將離岸金融業務范圍限定在存貸款業務上。顯然,若要充分發揮離岸金融市場的籌資融資作用,將業務范圍限定在存貸款上是不明智的。由于我國未來的離岸金融市場很可能采取內外業務分離型市場模式,加之建立離岸金融市場的目的不是像日本當年那樣為了回流海外本幣,而是充分籌資引資,因此我們沒有必要將離岸金融的業務范圍限制得過死;但同時為了防范金融風險,并使金融市場的開放與中國國情(比如外匯管制暫時不能取消、金融混業暫時不能推行)相適應,我們對離岸金融的業務范圍也不能放得過寬。
盡管在目前的離岸金融業務試點中,我國確實僅開展了部分離岸貨幣業務的試點,試點單位也僅限于部分銀行,但這畢竟不同于正式的實施離岸金融市場建設。試點的業務范圍絕不等同于未來中國大陸離岸金融市場的業務范圍。更何況,目前中國金融改革開放的步伐進一步加快,所推出的一些改革措施,實際上已經觸及離岸證券業務的范疇(注釋5:這其中的代表性措施就是QFII和QDII機制,堪管QFII和QDII還小是真JF意義上的離岸金融,但兩者一個是非居民投資l}l陶證券市場,一個是居民投資海外證券I仃場,都具有較強的圍際性,一旦內地的離岸金融市場啟動,有關的機構就可以順勢將這兩種業務襤合并移植到離岸金融市場這一個平臺上。更醇要的是。這兩款涉外汪券投資金融工具的推出,本身就已經說明中國金融改革的目標不僅僅限于貨幣業務。)。由此可以看出,盡管目前的離岸金融業務試點局限于傳統的銀行存貸款業務,但是未來的離岸金融市場上,業務范圍應當既包括離岸貨幣業務,也包括離岸證券業務。
但隨之而來的一個問題是,若允許開展離岸證券業務,那么應如何具體規定離岸金融業務的范圍?也就是說,除了傳統意義上的貨幣和證券業務,其他金融衍生產品的離岸業務是否可以開展?從國際上的做法來看,有的國家允許市場主體從事離岸債券、離岸股票和離岸票據業務,但是沒有將更多的金融衍生產品列入可交易的行列;而有的國家則允許所有的金融產品,包括層出不窮的金融衍生產品進入離岸金融市場進行交易。從中國的國情來考慮,筆者認為應該采取第一種做法,即將債券、股票、期貨等傳統的證券業務列入離岸業務范圍,而不將其他金融衍生產品列入離岸金融范圍。這首先是因為,一般只有虛擬業務型離岸金融市場和內外業務混合型離岸金融市場才可能在最廣泛的程度上規定離岸業務范圍,而內外業務分離型離岸金融市場一般采取適中的業務范圍,中國大陸沒有可能選擇前兩種市場模式,采取適中的業務范圍也就是順理成章的了。其次,離岸金融衍生產品在全部離岸業務中所占的份額一般比較少,將其排除不會影響離岸金融市場的建設質量。再次,金融衍生產品發展迅速、機制復雜、風險較大,即使在監管相對較嚴格的在岸市場上都很難加以規制,如果在監管相對寬松的離岸市場上開展此類業務,更容易因監管法制的失位而導致風險。最后,考慮到中國大陸金融市場開放的進度,目前多數金融衍生產品即便是在在岸市場上都不能經營,要將想這些產品搬到離岸金融市場上交易,就更是不可能的事情了。同時還應注意的是,如果法律對離岸金融機構的資本金做出不同的要求,那么符合不同資本金要求的離岸金融機構將享有不同的業務范圍。
此外,在目前的離岸金融業務試點中,已經出現了部分離岸銀行(尤其是外資銀行分行)利用離岸業務的復雜性所造成的某些監管真空,超出許可范圍經營的情況,這說明我國在這方面的監管措施還不到位、效果還不理想。除了需要解決目前的監管真空問題之外,更要注意的是,在以后建立離岸金融市場的過程中,應高度霞視對業務范圍的監管,并采取有力的監管措施以保障離岸市場的基本秩序。
概言之,在業務發展策略的選擇上,我國未來的離岸金融市場應同時發展離岸貨幣業務和離岸證券業務,但其中的離岸證券業務應僅包括傳統的證券業務,而不包括諸多金融衍生產品業務。
(三)交易對象
對于離岸金融業務的交易對象,我國應明確其主要為非居民,但一定條件下居民可以參與交易。
從國際層面來看,對于離岸金融、№務的交易對象,內外業務混合型離岸金融市場的管理當局一般不作限制,居民與非居民皆町從事交易;而在內外業務分離型離岸金融市場上,交易對象限制是醬遍存在的,但其程度有所區別。
由于我國很可能選擇內外業務分離型巾.場模式,故而對交易對象的限制也是理所當然的。為了符合離岸金融徹底的國際性,并保障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的分離,交易對象應該主要限于非居民。但是,居民在一定條件下也是可以參與離岸金融交易的。
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我國應適當允許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的滲透[5],這也就意味著居民可以有條件地參與離岸金融交易;而依據確認市場主體資格的標準,在中國大陸注冊但其主要營業地不在中國大陸的法人可被視為非居民[6],這就意味著本國金融機構的附屬性海外分支機構也應被納入交易對象的范圍中——盡管從嚴格意義上講這些附屬性的分支機構仍然只是“居民”的一部分,但這樣做可以有利于投資于海外的來源于本國的資金的回流,從而起到繁榮本幣業務的作用。
(四)交易貨幣
關于何種貨幣可以在離岸金融市場上進行交易的問題,我國應在明確可自由兌換貨幣的交易貨幣地位的同時,為人民幣成為交易貨幣留下空間。
離岸金融交易必須使用可自由兌換的貨幣,這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市場所在國的本幣是否應當成為交易貨幣呢?綜觀各離岸市場的發展,本幣業務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紐約和東京的離岸市場建立時間不久就取得如此成績也是與本幣交易的繁榮分不開的,在這種壓力之下,倫敦也開始進行變相的本幣交易,可以說,在主要發達國家的離岸市場上,交易幣種本幣化是一個趨勢。于是,我國將面臨的一個關鍵問題就在于,人民幣是否可以成為離岸金融交易貨幣?前面已經指出,如果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的貨幣不是可自由兌換的,那么有關的離岸金融交易不能使用本幣;如果市場所在國的貨幣是可自由兌換的,那么如今的趨勢是有關的離岸金融交易可以使用本幣。從《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來看,“離岸銀行業務經營幣種僅限于可自由兌換貨幣”。這似乎意味著,只要人民幣成為可自由兌換貨幣,就可以被用于離岸金融交易。因此,這一問題的解決取決于我國外匯管制的策略選擇、尤其是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問題的策略選擇。人民幣是否成為可自由兌換貨幣,對于中國離岸金融市場建設關系重大。
眾所周知,有的國家不實行本國貨幣可自由兌換,主要是為了保持本國金融政策的獨立性與穩定性,并防止國際會融市場劇烈波動危及本國金融秩序與安令。就目的的國際規范而言,《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儀要求實現經常項目的可兌換,不把放松對資本項目的管制作為成員國的義務,IMF僅可在特定環境下要求國家加強資本控制。因此,中國目前的外匯管制狀況,也是符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要求的。然而這里的問題在于,若要推行離岸金融業務乃至建立離岸金融市場,這樣的低標準顯然是不夠的,不解決外匯管制的問題,就無法順利地建立中國大陸自己的離岸金融市場。
目前的外匯管制問題的焦點,還是在人民幣資本項目下的可兌換問題上。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下的完全可自由兌換,是中國政府的一個長期策略,也是實現離岸金融市場建設的關鍵一步。因為離岸金融徹底的國際性,必然要求交易貨幣為可自由兌換貨幣,如果市場所在國的本幣不能實現可自由兌換,那么該離岸金融市場就很難建立起來,即使建立起來了,在激烈的國際金融市場競爭中也很難占到優勢。
但關鍵在于,是否因為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下的完全可自由兌換是一個長期的步驟,中國大陸的離岸金融市場建設也就只能繼續等待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相反,我們可以選擇一些短期的策略,從而既能夠立即推進中國大陸的離岸金融市場建設,又能夠與逐步完全取消外匯管制的長遠規劃相適應[7]。
因此,在短期策略上,我國可以暫時維持人民幣資本項目下的管制,同時將本幣業務排除在允許的離岸金融業務范圍之外,或者先由本國金融機構試點辦理本幣業務。而從長遠看,我國應當取消外匯管制,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下的可自由兌換,從而使人民幣作為本幣,成為本國離岸金融市場上的交易貨幣。
故而筆者認為,在我國有關建立離岸金融市場的法律中,應規定:“用于離岸金融交易的貨幣應是可自由兌換的貨幣?!边@就為人民幣成為交易貨幣埋下了伏筆,實際上意味著一旦人民幣(至少在試點地區)實現可自由兌換,就可以在我國離岸市場上成為交易貨幣。
注釋:
[1][7]羅國強.論中國建立離岸金融中心的策略選擇[J].經濟界,2009,(1).
[2][5]羅國強.離岸金融監管的基本原則與模式[J].廣東金融學院學報,2010,(2).
金融監管治理范文6
一、財務管理的松、假、差是導致金融風險產生的重要原因
財務管理作為以價值運動形式為主的、政策性與綜合性較強的管理,對于主要從事資金流通與資本運作業務的金融公司來說,其好壞程度對企業發展有著決定性的影響。
1.財務控制乏力易導致金融風險
財務是企業資金進出的總閘門,通過財務控制可以幫助預防和化解金融風險。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金融公司由于管理體制、人員素質等因素的制約,財務控制往往顯得非常乏力。如在辦理資金進出手續時無章可循,法規資料不齊備;撥付資金不按業務的進度和節奏進行,造成損失浪費;以報代管,管貸不管收,資金回收工作抓得不緊,造成大量的呆賬、滯賬,不良資產越積越多。
此外,財務控制不力還表現在企業內部財務管理無法統一,上級財會部門不能有效地管理下屬單位的財務,使得中央的調控措施和政策法規不能認真貫徹下去,資金周轉緩慢,財會信息不能及時、準確傳遞,從而削弱了企業財務的集中統一管理,這無疑對金融風險的產生起了一種“促進”作用。
2.虛假的財會信息掩蓋了金融風險
在真實性原則下,財務會計可以通過有關資料和信息清晰地反映出企業的業務發展情況,分析各種潛在的問題和風險,據此制定相應措施,從而促進企業健康、穩定發展。但如果在財會工作中注入了虛假因素,后果則會相反。
近幾年,金融公司財會核算的虛假性有日益嚴重的趨勢,如所有者權益虛置,資本金不真實;搞賬外經營,設立賬外賬;會計科目混淆使用,賬賬、賬款、賬實不符;通過人為調賬使資產負債比例達標等。財會信息的虛假性使得許多企業長期粉飾太平,許多問題得不到及時發現,只有等到各種問題越積越多,企業發展難以為繼時,才驚慌失措,但這往往為時已晚。財會核算的虛假性實際上是保住了企業的眼前利益,斷送了企業的長遠利益和國家與社會的整體利益。
3.理財技能低影響到金融風險的及時化解和消除
長期以來,許多金融公司的財會工作主要集中在日常的記賬、算賬,編制會計報表,不重視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水平,使財會人員的理財意識僅僅限于傳統的“增收節支”,理財技能貧乏,對目前急需研究解決的資源配置、資產重組、優化資本結構、緩解債務負擔、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等問題,缺乏深刻理解和認識。這必然影響到金融風險的及時化解和消除。
4.財會人員的違規操作直接帶來金融風險
財務是企業資金運動的總樞紐,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完善等原因,以及金融公司個別財會人員利用手中的權利謀取私利,如貪污挪用公款,利用公章私自劃撥資金,搞惡性透支,虛開資信證明等,給單位和國家造成經濟損失,也會造成金融風險。
由此可見,金融公司財務的一舉一動,都與金融風險有著直接的聯系;防范金融風險,必須重視財會部門的協同配合,充分發揮財務的監控職能。
二、強化財務監控職能———防范金融風險的對策
為了防范金融風險,金融公司的財會部門必須改變傳統的工作方式,增強現財意識,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符合國家監控要求與企業發展要求的新的財務管理機制,形成防范和抵御金融風險的堅實屏障,促進企業健康、穩定地運行和發展。具體來說,應當建立和完善如下財務機制:
1.積極主動的財務決策機制
財務決策是金融公司決策的重要組成部分,要通過財務特有的決策手段促進企業決策科學化和合理化。
(1)樹立新型的決策意識。包括風險決策意識、綜合決策意識和效益決策意識。
(2)建立財會咨詢隊伍??山⒂韶敃块T牽頭,即由精干、素質較高的財會人員和有豐富業務工作經驗、又具一定財會知識的業務人員組成的財會咨詢隊伍,定期提供較詳實的分析報告和建議供領導決策參考。
(3)直接參予決策。為了把好投資、融資項目關,建立健全約束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規避金融風險,金融公司都應成立投資、融資項目審查委員會,各下屬業務單位根據需要成立審查小組,制定、實施一整套審查規定。企業的總會計師或總經濟師應牽頭組織活動,資深財會、審計人員應成為該委員會成員。
(4)為了明確決策責任,全面掌握業務情況,財會部門要建立投資、融資項目檔案管理制度。
2.嚴格、認真的財務控制機制
(1)強化制度控制。金融公司必須根據《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和《金融企業財務制度》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單位的財會制度,對會計核算、現金管理、成本費用管理、資產負債管理、利潤分配、銀行賬戶管理等各方面作出詳盡的規定,下發各部門和職工執行。企業應定期舉辦培訓班,加強對財會基本知識和財會制度的宣傳和學習,實行考試合格上崗制度,并制定執行財會制度的獎罰條例,把財會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職工及管理者的工作成績的一個重要標準來考核。
(2)把好審核關。財會部門在辦理每筆資金進出、資產變動手續前,必須對有關的情況有一定了解,要求有真實、齊備的資料和手續。如若發現疑點,必須馬上中止所辦的有關手續,待事情弄清楚以后再辦理,切不可盲目行事。
(3)實行跟蹤控制,并組織有關計劃、審計、法律等方面的人員進行項目評價,提供信息和建議供管理層參考,切實保證企業經濟活動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4)加強同紀檢、監察部門的配合,發現有違反財會制度的人和事,要嚴肅查處。
3.真實、科學的財會信息處理機制
(1)整頓會計工作秩序。金融公司對現有公司的資產、負債、投資和融資情況要進行全面的核查,調整不實的賬務,以達到賬款、賬賬、賬實相符,盡快糾正會計核算中不真實、不規范的問題。
(2)實行財會信息責任制。上級部門要改變以往那種查出問題只追查財會人員的責任或只對單位罰款的作法,明確公司的管理人員必須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對財會人員按其工作特點制定責任制,對會計核算的各個環節予以監督,并進行考核評比。
(3)抓好規范化、標準化會計基礎工作。對財會部門內部崗位的設置、人員配備、工作范圍要進行調整、改進,建立財會工作新秩序。人民銀行應舉辦有關的培訓班,對金融公司的財會人員進行系統培訓,使之全面了解國家的財經政策和法律制度,提高財會人員的核算與理財能力,為防范金融風險打下基礎。
4.相互監督、相互約束的財務制衡機制
金融風險的發生是多種因素作用的結果。財會部門除了自覺搞好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建設以外,還必須通過特有的核算和監督手段,去調節、制約整個企業的營運過程,使之沿著健康的軌道運行。
(1)健全和硬化財務預算約束。財會部門每年必須根據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金融監管的要求,對企業的資產規模、資本擴張、資金借貸、經營收入、成本費用、利潤分配等指標進行反復測算和平衡,制定積極可靠又留有余地的財務計劃。
(2)加大力度抓好資產負債比例管理。金融公司應當成立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協調委員會或協調小組,定期舉行例會,通報資產負債情況,編制好資產負債比例考核表,討論制定相應的措施和辦法。
(3)加強財會人員的集中統一管理。企業內部各單位的財會部門之間必須保持協調一致,保證統一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企業的財務制度。為此,金融公司對屬下單位的財務應實行下管一級的辦法,即財會人員尤其是負責人由上級單位委派,定期調換。財會負責人定期回公司總部財會部門述職,建立個人業績考核檔案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公司總部財會部門應更多地了解下屬單位財會人員的工作情況,加強指導和督促。
(4)培養財會人員的自律意識,完善內、外部的對賬制度,健全企業稽核監控系統,強化檢查監督。
5.在現代資本市場上游刃自如的理財機制
如何防范與及時化解金融風險,財會部門除了增強社會責任感,改善日常工作以外,還必須學習和掌握理財技能,尤其是面對日新月異的資本市場,財會人員都必須積極涉足,成為理財能手,以此來幫助解決企業存在的各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