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的理論依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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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的理論依據范文1

關鍵詞:金融機構;自律;監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等。對于從事金融業務的這些機構而言,諸如市場風險、制度風險、機構風險等是客觀存在的,不僅對其經營具有負面影響,而且還可能引起國家經濟、乃至全球經濟的動蕩。同時,除了這些客觀存在的風險之外,由于金融機構違規操作等主觀因素帶來的風險也因其極具破壞性,而日益受到監管當局的關注。

一、金融機構違規操作現狀及金融監管的主要模式

(一)現狀

目前,我國金融業最大的風險來自于傳統體制的影響以及監管失效導致的違規。如長期以來積累的體制性、機制性因素,如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國有企業建設資金過分依賴銀行貸款,銀行信貸資金財政化的現象;金融機構內部管理不善,造成龐大的不良債權,導致金融資產質量不高的狀況;金融機構業務中違反利率政策,采取各種方式高息攬存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存在。此外,我國證券、期貨市場也存在不規范的經營、違法違規現象,如一些證券機構和企業(包括上市公司)與少數銀行機構串通,牟取暴利,將股市的投機風險引入銀行體系;一些企業和金融機構逃避國家監管,違規進行境外期貨交易,給國家造成巨額損失;上市公司不規范,上市甚至成為扶貧圈錢的手段。對此,我們要做的就是要采取相應措施,遏制上述風險,防患于未然。

(二)監管模式

為防范金融風險,各國都通過采取不同的金融監管模式來規范金融機構的行為,規避風險。由于不同經濟發展和文化背景以及立法等,各國的政治背景、地域、文化、經濟發展進程、法制傳統以及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經濟的監管也各不相同,各國金融監管框架和組織結構千差萬別,并沒有統一固定的框架。目前有影響意義的金融監管框架和組織結構有兩類:其一,以非制度化著稱的英國模式,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即屬此類;其二,以規范化聞名于世的美國模式,其監管比較嚴厲,日本、歐洲大陸國家多屬此類。

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主要是采取政府監管為主導的監管模式,這種方式有諸多弊端。比如,在監管體制上,央行、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之間,各監管機構內部各職能部門之間,各監管機構與分支機構之間,尚未建立起明確完善的協調機制;在監管內容上,偏重于合規性檢查,風險性檢查不足;在監管依據上,法規、規定不完備,監管活動隨意性較大;金融業自律機制和社會中介機構作用沒有充分發揮,監管資源不足,監管漏洞較多。因而,修正我國目前的監管模式,提高監管效率和監管水平是本文要研究探討的重點。

二、自律監管在我國金融監管中的地位、理論依據

金融機構自律是指金融機構自行制定規則,以此約束自己的行為,實現自我監管、保護自身利益的目的。廣義的金融機構自律不僅包括每家金融機構對自身行為的約束,還包括金融業的行業自律,即由金融機構聯合成立的同業公會或會員制交易所,制定行業自律公約實行自我約束。本文就廣義的金融機構自律進行研究。

(一)地位

金融機構的自律是完善的金融監管體系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由于其主要基于金融機構的自覺行動,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由于企業存在諸如主觀介入較多、靈活、彈性大等特點,易產生負面效應,如滋生腐敗,因而不被重視。但作為非政府監管的一種,自律監管又具有監管成本低等優點,有較大的發展空間。在國外,自律在金融監管中發揮著不容忽視的作用。瑞士主要的自律機構如瑞士銀行家協會(SBA),它組織銀行自律指南,包括交易期權和金融期貨、抵押物評估、交易和衍生金融產品風險管理、證券交易行為指南等,并協助央行對資本外逃、逃稅及類似的違法行為給予制止和處罰,在實際監管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二)理論依據

金融機構自律的理論依據就是經濟學當中的俱樂部理論。該理論認為,俱樂部成員如按俱樂部的規定約束自己的行為,就可以享受會員待遇,如果違規就要出局或接受其他懲罰。其實,違規造成的最大懲罰就是該會員將無法在類似組織中繼續發展,享受以前的優待,而且即使從事其他活動也會因其有“前科”而受到歧視。就金融機構而言,促使其自律的壓力和動力除了來自法律的威懾,還與這種俱樂部理論的進一步應用、完善密切相關。

三、激勵金融機構自律的因素

(一)前提條件——完善監管立法

伴隨著金融業的發展,金融法規體系也在不斷發展、日趨完善,作為金融監管最強有力的手段,其主導地位在現階段仍是不容動搖的,它也是促使金融機構自律的前提條件,是規范、公平競爭的金融市場的保障。要根據國內金融業發展的現狀、國際金融監管變化的新趨勢、內外資金融機構監管并軌的需要,做好相關法規的廢、改、立工作。同時,強化對金融監管執法的監督,建議讓非金融監管職能部門承擔這一任務,如法律部門、內審部門,以防止出現監管漏洞。

(二)根本--提高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素質

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素質的高低是金融機構自律水平高低的重要決定因素之一。而我國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素質遠落后于金融業的發展水平,部分從業人員的違規、違法行為就會給金融業帶來巨大的風險和損失,因而著力提高其素質已成為必要而緊迫的選擇。對此,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改進:

1、完善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資格審查制度

目前,現有的金融業還沒有針對從業人員的嚴格、清晰的法律、法規、制度要求,作為風險較大的行業,要求從業人員具有諸如道德、知識、技能、心理、身體素質,因而要嚴格從業人員的準入制度,從源頭上加以控制。

2、建立完善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激勵機制”重在讓從業人員不想違規,“約束機制”則使從業人員不敢違規。具體說來,在一般情況下,各國對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違規行為相對比較重視,而對按章操作、遵紀守法者卻無相應的激勵,以至各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有違規經營逐利的動機,而無照章辦事的動力。因此,筆者認為各監管部門要適當轉變“禁止違法經營”的監管方式,改為“鼓勵守法經營”的激勵方式,以達到懲惡揚善的目的,降低為查處違規行為而投入的巨大成本,提高監管效率。

(三)核心——加強內部控制

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是金融機構的一種自律行為,是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標和防范風險,對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從事的業務活動進行風險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約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總稱。從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概念看,其控制對象包括:決策機構和決策人,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所進行的各項業務活動;其控制內容包括風險控制、制度管理和制約機制三大類別。重視和加強內控建設是金融機構穩健經營、持續發展的關鍵。

(四)關鍵——行業自律

行業自律具有雙向性:對外能維護金融業的整體利益,對內能改進行業系統管理,加強同業約束。金融同業公會可擔此重任,有效地彌補金融監管的不足。其自律監管范圍主要是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針對微觀操作行為與地方金融活動進行自我協定和約束,尤其是存款經營、貸款發放、結算制度、利率管理、產品開發、業務交叉、信息披露、違約制裁及同業糾紛等,并隨業務的發展不斷擴充其職能。

(五)重要保障——發揮外部中介力量的作用

如英國實行報告會計師制度,其報告會計師的職責是定期報告有關銀行的內控情況,檢查監管當局的規定和要求的執行狀況,核定銀行數據和材料的準確性、完整性,并提出分析報告;再如,瑞士借助外部審計師事務所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這些事務所審查的內容包括:賬目、執法嚴格程度、內控制度及銀行家協會自律監管指南執行情況,如發現違規情況,被審機構要限期整改并上報監管核心機構FBC,費用由銀行支付。

就我國目前中介監管機構的發展看,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的功能較為單一,通常只限于核定注冊資本金,因此可借鑒英國、瑞士的經驗,適當擴大會計師事務所的職能,采用其收費制度,以提高我國現有金融監管效率并降低監管成本,彌補單一依靠監管機構的不足,形成對金融業的社會監督,建立更為全面的監管體系。

(六)粘合劑——完善金融業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機構防范風險的內控機制和外控機制的有機結合點。我國需要完善有效的金融業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機構就要在國家有效監管的前提下“練好內功”,完善內控機制。在我國,立法和執法一直都重視國家監管,而對金融機構的行業自律和內控機制的完善沒有足夠的重視。這種內控和外控的不平衡削弱了外控監管的效果,無益于金融整體安全。而信息披露制度的設立和完善,再加上監管對信息披露的制約,有利于將國家金融監管的外控機制轉化為金融機構的內控動力。國家監管對信息披露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的要求,就勢必會給金融機構經營造成壓力,使其增強透明度,由于金融機構的經營都處在大眾的視線內,經營不善會導致公眾對其信心的喪失,他們就會努力完善內控機制,避免違規操作,保持良好的經營狀態。

因而在監管工作中,要將“他律”與“自律”相結合,以“他律”作為“自律”的有力保障,將“自律”視為“他律”的最終目標,促使金融機構從“他律”向“自律”過渡,從“外部約束”向“內部激勵”轉變,從而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促進我國金融業的進一步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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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的理論依據范文2

1金融信息監管對商業銀行產品創新績效的影響

目前,社會以邁入信息化時代,數據信息的大爆炸決定了商業銀行在進行金融產品創新時應獲取足量的有效信息,摒棄無價值信息的干擾。對此,金融監管部門進行金融市場調控時,應為商業銀行產品創新提供大量的準確信息,實現商業銀行在市場發展中,以最小的成本獲取最多的信息。

在經濟一體化、信息全球化時代背景下,商業銀行在發展過程中,存在一定的“脆弱性”這種脆弱性主要表現在信息的對稱發展,即在金融市場運行過程中,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與公眾之間對信息的獲取與掌握是不對稱,包括信息內容的不對稱、信息數量的不對稱以及信息獲取時間的不對稱等等[2]。數據信息作為商業銀行金融產品創新研究與推廣的重要理論依據,其不對稱性嚴重制?s了商業銀行的穩定運行,成為商業銀行金融產品創新風險的影響因素。與此同時,在金融市場競爭環境中,商業銀行與公眾至今存在一定的“信貸關系”。當商業銀行進行新產品推廣時,需借助“信息”進行金融創新產品的宣傳,使公眾與產品之間建立交互關系,加強公眾對產品的認可,用以保證商業銀行產品創新績效。但是,在現實實踐中,由于公眾多處于信息劣勢地位,在金融投資過程中存在巨大的風險性,而信息的不對稱性使得公眾對商業銀行以及銀行警容產品存在質疑,當這種質疑形成信任危機后,將嚴重應縣商業銀行產品創新績效。

金融監管作為政府從微觀層面對市場經濟進行調控與干預的具體體現,側重于對商業機制、市場機制中資源配置的完善與優化,通過科學、合理手段解決商業機制與市場機制存在的各種問題,如滯后性問題、混亂性問題、盲目性問題等,從而有效減少經濟不穩定對經濟領域帶來的不利影響,維護金融機構與公眾的共同效益。因此,在面對上述問題時,金融監管將對商業銀行存在的信息問題進行改善,不斷完善商業新產品信息,鼓勵政府、企業以及消費者對數據信息“可機讀”模式的公開,幫助商業銀行與公眾對信息的準確與充分掌握,通過新產品“申請批準制”向“報告制”的轉變,在強化商業銀行金融產品創新效率的同時,改進信息不對稱對公眾的影響,保證金融機制運行的穩定性。

2金融體制監管對商業銀行產品創新績效的影響

隨著近年來我國金融行業的高速發展,商業銀行呈現出快速革新的變化趨勢。在此背景下,金融領域研究中出現了“法律不完備性”的理論,該理論明確指出在商業銀行發展過程中,相關金融法律體系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其法律的制定無法緊跟金融行業的革新變化。因此,對于商業銀行的產品創新績效,存在體制不完善問題。針對這些問題,金融監管的管理與調控成為商業銀行穩定與競爭發展的關鍵。

金融監管的理論依據范文3

關鍵詞: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主體;審慎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2265(2013)04-0053-04

一、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的國際經驗

各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主體各不相同,從與金融審慎監管機構的關系角度,可以分為合署監管主體和專門監管主體。

(一)合署監管主體

合署監管主體是指將金融消費者保護置于金融審慎監管機構內部,同一監管機構同時兼顧金融審慎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由于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產生于審慎監管機構體內,在監管主體未分化前,都是合署監管主體,這也是運用最為廣泛的一種方式。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改革前的美國、英國是其代表。

次貸危機爆發前,美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是介于統一監管和分業監管之間的二級多頭監管體制。美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聯邦監管體系主要由美聯儲、貨幣監理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儲蓄機構監理署、聯邦貿易委員會、住房和城市發展部等7家機構組成(購買投資產品和服務不屬于一般意義上金融消費者保護范圍,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或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負責監管,保險業由州監管機構監管)。在這一監管框架下,多個聯邦金融監管機構都負有消費者保護的職能,各金融監管機構內部設有專門的消費者保護部門,負責在該機構內部的權限內行使消費者保護職能。比如,美聯儲內部就設有消費者顧問委員會。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主要是通過開展商業銀行的存款保險業務監管來達到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的目的。在這一多重監管的框架下,存在多個職能相似或相同的監管機構,不同的金融監管機構監管的對象不同、標準不同、尺度不一,監管成本高、效率低,監管重復與監管真空并存。另外,監管目標也存在沖突,金融監管機構往往側重于審慎監管目標,強調維護金融機構的穩健安全運行而忽略消費者保護監管目標,忽視消費者保護。

2011年以前,英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是三方監管體制,即英國央行負責貨幣政策、金融服務管理局負責金融監管、財政部負責確立監管框架與金融立法。1997年成立的金融服務局,依據《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是集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三大監管于一身的綜合性監管機構,其監管目標包括維護金融市場信心、促進公眾金融意識、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打擊金融違法犯罪。金融消費者保護成為英國金融服務局的法定監管目標。在金融服務局的監管目標中,其中兩項與消費者有直接關系:一是通過宣傳使公眾了解金融體系及與金融產品相聯系的風險和收益;二是為消費者提供必要且充分的保護。在金融服務局的統一監管框架下,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能的組織機構包括吸收存款機構處、投資公司處、保險公司處、金融集團處以及市場和交易處,這些機構分別針對不同類別的企業和消費者進行監管,其中大型金融集團組織下銀行、保險和證券等涉及到的消費者保護,歸屬金融集團處監管。英國金融監管最具特色的一點就是重視對金融消費者的教育,金融服務局的消費者教育服務工作包括直接向消費者提供金融信息、設立消費者咨詢熱線服務和個人理財教育等。金融消費者保護教育的推廣實施,能夠有效減少消費者的損失、促進金融消費者對自身權益與責任的了解。

(二)專門監管主體

專門監管主體是指為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而單獨成立負責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的機構,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機構和審慎監管機構分立。需要注意的是,專門的監管主體是為了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而單獨成立的負責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的機構,但是通常并不絕對排除其他金融監管機構消費者保護的職能。澳大利亞以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改革后的美國、英國是其代表。

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獨立的理論依據來源于“雙峰監管”理論。1995年,英國經濟學家泰勒(Michael Taylor)發表的《雙峰:新世紀的監管框架》提出了著名的“雙峰監管”理論:金融監管存在兩個并行的目標,一是審慎監管,旨在維護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和金融體系的穩定,防止發生系統性危機或金融市場崩潰;二是保護消費者權利,通過對金融機構經營行為的監管,防止和減少消費者受到欺詐和其他不公平待遇。一國應根據監管目標的不同設立兩個監管機構:單一的審慎監管機構(金融穩定委員會)和單一業務金融監管機構(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使專業的監管職能。單一審慎監管機構運用審慎方法確保金融系統的健全、金融機構資本充足及風險控制;單一業務金融監管機構重在運用規則體系規范金融服務和保護消費者權益,防止和減少消費者受到欺詐和其他不公平待遇。

金融危機前,該理論在澳大利亞得到了實踐。1998年,澳大利亞分別組建了審慎監管局和證券與投資委員會,審慎監管局依據《審慎監管局法》負責金融審慎監管和風險監管,以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證券與投資委員會依據《證券與投資委員會法》負責維護市場秩序和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金融危機后,美英等國改革金融監管體制,設立獨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機構,實現金融消費者保護與審慎監管的分離,繼續在實踐中演繹“雙峰”理論。

在深刻總結次貸危機的經驗教訓后,美國于2010年7月21日通過了《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個人消費者保護法案》(以下簡稱《法案》)。其核心內容之一就是設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根據《法案》的要求,美聯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貨幣監理署、儲貸機構監理署、聯邦信用社管理局、住房和城市發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7個聯邦金融監管機構將把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能正式轉移給金融消費者保護局。為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立法賦予了金融消費者保護局廣泛的權力,負責執行絕大部分聯邦金融消費者法律。雖然金融消費者保護局設置在美聯儲架構下面,但該機構具有很大的獨立性,機構負責人由總統提名,參議院任命,任期五年,每半年直接向國會參議院銀行委員會和眾議院金融委員會報告一次。美聯儲主席不得干預其決策,其獨立性不受任何人的干預。該機構設立五個部門:(1)研究部;(2)社區事務部;(3)消費者投訴部;(4)公平貸款和機會平等部;(5)金融教育辦公室。雖然金融消費者保護局的設立集中了一些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能,但并不是一個全能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美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設定的監管范圍避開了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商品期貨委員會、州保險監管機構、聯邦房屋金融機構和退休金補償計劃,但是它的設立提升了金融消費者保護的位階。

金融危機暴露出英國三方監管體制的缺陷。2011年6月,英國政府正式《金融監管新方法:改革藍圖》白皮書,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全面改革。“準雙峰”監管模式將取代既有的三方監管模式,新成立的金融政策委員會將專門負責宏觀審慎管理,金融服務局被分拆成審慎監管局和金融行為監管局,分別承擔微觀審慎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職能。目前,英國在英格蘭銀行內設立了金融政策委員會作為宏觀審慎管理機構,負責審慎性監管和系統性風險監管,同時撤消了英國央行現存的金融穩定委員會。審慎監管局已經設置于英格蘭銀行的組織架構中,負責對存款機構、保險機構及其他重要的投資公司進行微觀監管。審慎監管局作為英格蘭銀行的子公司,將微觀審慎監管集中于央行,進一步強化了央行的監管職能。金融危機后,英國認識到將審慎監管和消費者保護與市場行為的監管放在一個機構內的實踐不可行。因此,英國單獨設立了金融行為局負責監管所有金融服務行為和金融消費者保護,其監管目標是保護金融消費者和確保金融市場健康,以保證人們對金融服務與金融市場的信心。獨立設置的金融行為局更有利于監督金融企業的一切商業行為須以消費者的利益為先。

從美國和英國金融監管改革的實踐來看,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與審慎監管相分離,金融消費者保護由合署監管主體發展到專門監管主體是一個趨勢。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的國內實踐

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是英美等發達國家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我國也非常重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我國的金融監管主體可以概括為“一行三會”。受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影響,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的設置也相應地采取了分業監管模式。目前,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均設立了相應的金融消費者保護部門,并明確了各自的職責范圍。

(一)人民銀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

2012年3月,人民銀行獲批設立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主要職責為:綜合研究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方面擬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政策法規草案;會同有關方面擬定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準規范;對交叉性金融工具風險進行監測,協調促進消費者保護相關工作;依法開展人民銀行職責范圍內的消費者保護具體工作。

(二)銀監會: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局

2012年3月,銀監會獲批設立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局,主要職責為:研究國內外金融領域消費者(投資者)保護情況,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總體戰略、政策法規,并對監管政策制定和執行中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充分性和有效性進行評估;協調推動建立并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服務、教育和保護機制,建立并完善投訴受理及相關處理的運行機制;統籌策劃、組織開展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處罰不當行為。

(三)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

2011年5月,證監會獲批設立投資者保護局,主要職責為:擬定證券期貨投資者保護政策法規;負責對證券期貨監管政策制定和執行中對投資者保護的充分性和有效性進行評估;對證券期貨市場投資者教育與服務工作進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檢查評估;協調推動建立完善投資者服務、教育和保護機制;研究投資者投訴受理制度,推動完善處理流程和運行機制,組織有關部門辦理投資者咨詢服務事宜;推動建立完善投資者受侵害權益依法救濟的制度;按規定監督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管理和運用;組織和參與監管機構間投資者保護的國內國際交流與合作。

(四)保監會: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

2011年4月,保監會獲批設立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主要職責為:擬定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規章制度及相關政策;研究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工作機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協調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重大問題;接受保險消費者投訴和咨詢,調查處理損害保險消費者權益事項;開展保險消費者教育及服務信息體系建設工作,消費者風險提示;指導開展行業誠信建設工作;督促保險機構加強對涉及保險消費者權益有關信息的披露等工作。

我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部門均產生于金融審慎監管機構之內,從與審慎監管機構的關系角度分析,審慎監管與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共存于一個監管主體內,因此,我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屬于合署監管主體。另一方面,我國金融業在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的框架下,由各個金融監管機構單獨成立金融消費者保護部門,分別對本行業的金融消費者實施保護,各自完成其所負責領域的金融消費者保護的任務,從這個角度看,這又是一種松散的分業監管模式。

三、完善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的建議

(一)合署監管、專門監管、分業監管之利弊分析

合署監管主體具有成本上的優勢。一方面,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和審慎監管置于統一監管主體之內,監管資源得以共享,監管成本得到降低;另一方面,在同一監管主體內,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部門和審慎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屬于內部協調,從而降低了協調成本。合署監管主體也面臨著下列問題:一是審慎監管目標和金融消費者保護目標存在明顯沖突,導致監管者常常顧此失彼。在金融危機前,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過于關注消費者投訴而不是重大影響的事件。美聯儲則走向了另一個極端,過于忽視消費者保護而受到批評。二是合署監管主體通常將審慎監管作為首要目標,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處于附屬地位,致使金融消費者權利得不到應有的關注。三是合署監管主體中,監管資源的分配不利于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部門形成專業化優勢。在以審慎監管為主導的合署監管主體中,金融消費者保護僅是一項次要的工作,監管資源主要集中在審慎監管部門,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部門的專業化將不可避免地受到抑制。

專門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主體的優勢在于:一是擁有獨立性。專門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主體擁有人事、財務、履職方面的獨立性,是實現有效監管的重要前提。二是提升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地位,扭轉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偏向。專門金融消費者保護主體的出現使得金融消費者保護與金融穩定相提并論,意味著金融消費者保護地位的提高。三是專門監管主體的監管目標單一、明確,監管力量專業化,有利于提高金融消費者保護水平。但是,當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與審慎監管發生沖突時,專門監管主體將面臨與審慎監管機構進行外部協調的問題。

我國在現有的“一行三會”分業監管框架下,分別設置金融消費者保護部門,可以充分利用現有審慎監管機構的監管資源和監管權威,比較溫和地滲透金融消費者保護政策,容易讓金融機構理解、接受和執行。但是,在分業監管模式下,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能不僅缺乏相對于審慎監管的獨立,還散落于多家監管機構,解決審慎監管目標與金融消費者保護目標之間的沖突,協調處理跨市場、跨行業金融產品與服務引發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需要各監管機構的協調合作。如果協調機制不暢,必將會影響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實際效果。

(二)建議

1. 制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法規。雖然我國“一行三會”成立了金融消費者保護部門,但目前還處在缺乏法律授權、無法可依的狀態。應盡快制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者《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明確金融消費者的概念、金融消費者的權利類型、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范圍、救濟機制、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及其職責、權限及監管措施等,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 劃分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邊界。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是橫向監管,覆蓋范圍非常廣泛。在各監管當局都已經成立消費者保護部門的背景下,迫切需要建立一個統一清晰的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框架,合理劃分“一行三會”金融消費者保護的監管邊界。在人民銀行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人民幣管理、征信管理、支付結算、銀行卡等涉及的金融消費者保護,“三會”分別負責本行業內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大框架下,應賦予人民銀行對跨行業、跨市場的交叉性金融業務引發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的協調權。

3. 把金融消費者保護列入監管目標。金融消費者保護不僅是維護消費者個人權益的需要,也是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需要。金融監管的目標既包括維護金融機構安全穩健的目標,也包括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目標。應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創新金融監管理念,將金融消費者保護與審慎監管一道列入監管目標,努力做到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與審慎監管并重,逐步確立起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與宏觀審慎管理以及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的監管體制。

4. 構建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協調機制。監管協調機制是實現監管資源有效配置和提高監管效率的基礎。在金融消費者保護分屬不同機構監管的情況下,應在進一步明確劃分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四個監管主體職權職責的基礎上,建立“一行三會”間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聯席會議、金融消費者保護信息交流、對金融機構跨市場和跨行業業務監管與監測、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金融消費者教育等協調與合作機制,避免重復監管和監管真空,形成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力。

5. 實現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機構專業化。《世界銀行金融消費者保護的39條通用良好經驗》第3條指出:審慎監管機構和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兩個獨立的機構,也可以置于同一個機構內。但是,無論機構如何設置,在審慎監管部門和金融消費者保護部門之間的資源分配必須能夠保證有效地執行金融消費者保護規則。所以,在金融消費者保護分業監管的格局下,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部門的資源配置,實現金融消費者保護監管部門的專業化,形成在履行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能方面的專業優勢,就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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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的理論依據范文4

關鍵詞:監管理念 人民衛士 制度革新

一、金融危機的緣起之爭

2008年美國蓄積已久的“次貸危機”一觸即發,由于世界金融系統“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特點,這場危機所帶來的“蝴蝶效應”率先波及北歐的一些國家(諸如冰島,芬蘭),進而快速蔓延至全球,造成了一場曠日持久的金融危機。然而在這樣的情況下,美國的財政當權者依然不遺余力的掩飾自身在這場金融浩劫中的失職與制度構建的缺失。美國前任美聯儲主席艾倫?格林斯潘將這場危機歸結為“典型的盲目樂觀的泡沫”(classic euphoric bubble)和“百年一遇的洪災”(hundred year blood)在各國諸多財政官員口中,這場災難是偏離了正常軌道的“意外事件”或是“完美風暴”,是諸多事件“恰如其分”的進行了組合,并且同時發生,最終不幸的造成了全球金融系統被摧毀這樣一個結果。時任美國財政部長的蓋特納的一席話也印證了高層對于“意外事件說”的看法:如果我們能做的更好,我們絕對會毫無保留的做到更好。相反,我們別無選擇。這就是最根本的教訓。

當然,如果將一場波及如此之廣,破壞力如此之大的危機說成是一場巧合的疊加,這顯然是頗具宿命論味道的癡人說夢。在《金融守護人》一書中,三位美國作者:詹姆斯?巴斯、小杰羅德?卡普里奧、羅斯?列文,同樣并不認同這種偶然性的起因。在本書中,三位作者通過走訪國際清算銀行、芝加哥聯邦儲備銀行、波士頓聯邦儲備銀行、愛爾蘭中央銀行等大型金融機構,收集第一線分析數據與經驗成果,最終以監管制度供給缺失為切入點,梳理了一系列導致本次危機的理念性和制度性原因。當然,這本書的研究范圍并不僅限于這場次貸危機所引發的全球金融海嘯,在全書的最后一個章節,作者仍然以批判的視角審視了被社會各界視作美國金融“救世主”――《多德?弗蘭克華爾街金融改革法案》,書中直陳這部美國有史以來最冗長的金融法案的種種弊病,并對未來可行的制度做了構想,其大概的思路是:設計一個由民眾選舉產生的,能夠保證其制度制定基于公眾利益考量而非政治團體利益的金融監管機構――人民衛士,這也就是本書命名的由來。

當然,08年這場金融危機現在看來已經漸行漸遠,世界經濟也在井然有序的走向復蘇。這是不是說我們現在再來審視這場危機發生的原因就失去意義了呢?當然不是這樣。如何對抗危機是一碼事,而如何預防危機又是另一碼事,在危機過后,我們似乎可以對危機應對的探討暫時松一口氣,但是對于危機的預防我們卻不能不加以考量。正所謂防患于未然,如果在“亡羊”之前,我們先去補好制度的“牢”,那么我們完全有能力避免危機的發生,而非像蓋特納當年以無法預見作為監管不利的遮羞布。

二、金融危機緣起背后監管理念的管窺

正如前文所說,金融危機絕不是一連串巧合的疊加,在偶然的背后隱藏的是危機事件發生的必然性。本書主要從監管制度缺失、官員道德風險、政治集團左右等幾個方面論證了這一“必然性”。文章的開篇并未像其他論述危機原因的著作和文章一樣,手就從制度層面談起,而是從理論層面起筆,梳理了監管制度背后的三大主流理念:自由放任主義(laissez faire)、公眾利益主義(public interest view)、私人利益主義(private interest views)。

(一)自由放任主義

其中自由放任主義理念基于完全市場假設。在完全市場的邏輯下,市場有足夠的能力自我消化交易當中的摩擦與相關成本,所有的合同可以無遲延的履行,公眾不需要消費者保護措施或反欺詐措施,這種監管邏輯的經濟學原理是公眾在進行金融消費時掌握的信息與金融機構是等量的,因此可以準確的把握合同的細節與風險,因此施以額外保護這一干擾效率的手段就顯得頗為多余,這也構成了早期的監管理念。作者為了駁斥這種橫行于金融領域的自由主義理念,辨析了兩種監管行為在完全市場和非完全市場中的表現,從而得出結論:在完全市場下,最終的風險也會由部分投資者承擔,更何況,兩者之間的信息天生就是不對稱的。

(二)私人利益主義

再來看私人利益主義理念下的監管制度。私人利益者認為盡管存在市場失靈和法律體系失靈,但是政府往往缺少激勵和能力去矯正由此造成的負面影響。私人利益者往往承認信息不對稱、外部性和規模經濟與范圍經濟的存在,亦認為善意,全知的政府能夠通過實施金融監管措施,來減少法律體系不完備所造成的連鎖反應,因此區別于自由放任主義。同時,私人利益主義認為監管中存在政府失靈,這一點又不同于公眾利益主義。私人利益者理論基于對人的本質的反思,這一理論認為人生來就是追求私利的,正如商人會追求經濟利益,政府官員也會追求個人的利益,但是官員可以通過實現社會公益的手段來滿足個人利益,比如在選舉制下的民主國家,政府官員會通過滿足社會利益宿求的方式謀求連任,在這樣的邏輯思路的推理下,“私人利益主義”似乎為官員道德性缺失所帶來的風險加上了一層保障,畢竟他們會以實現社會利益作為自己的進身之道,相應而來的制度體現就是缺少了對官員決策行為的監管,按照本書作者的說法:這場金融危機爆發之前,美國的金融監管制度一直受到私人利益主義的影響而縱容了權力尋租,加劇了一系列的金融“傾向性政策”。在現實中,私人利益主義一個最明顯的表征便是金融機構負責人與金融政策制定者之間的“旋轉門”,包括艾倫?格林斯潘在內的諸多美國財政高管都曾在大型金融機構擔任負責人,當然,如果按照“私人利益主義”的角度來看,他們有理由在入職之后恪盡職守做出公允的監管決策,但是事情的發展并不如預期那樣盡善盡美。他們在入職之后的一系列為金融機構自由化鋪平道路、為金融機構加杠桿松綁、為金融產品無節制創新解禁的政策似乎并不能被認為是排除了既有利益干擾的理性決定。因此,作者認為,私人利益主義對于金融監管制度而言也存在著巨大的弊端。

(三)公眾利益主義

公眾利益主義認同金融市場存在信息不對稱的現象,并且認為政府有足夠的信息和能力解決當前市場失靈的問題。按照本書作者的表述,公眾利益主義為以下兩類金融監管政策提供了理論依據:限制金融機構投資的監管措施以及強制金融機構持有一定規模的自有資本的措施。這是因為金融監管的動機源于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因為上述兩種規模的經濟模式鼓勵金融機構擴大規模,開發復雜的金融產品,外部性的存在則意味著規模龐大、復雜的金融機構的破產可能蔓延到更多的領域,因此,從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應該著重對上述領域進行金融監管。但是,公眾利益主義之所以信賴政府的調控是“萬能的”,前提是政府有通暢的信息渠道。當銀行破產將會產生負外部性,而債權人因為信息不對稱而無法左右銀行的風險行為,那么擁有足夠信息的政府就應當出面幫助債權人選出他們認為合適的金融機構負責人。但是,問題隨之而產生。政府是否果真擁有那么完備的信息儲備可以及時發現當前金融市場的失靈現象?答案應該是否定的。政府通過法律手段調控的滯后性是人所共知的事實,如果按照這一主義的觀點,僅依賴于信息充足的政府,那么遲滯反應所帶來的災害就不能第一時間被發現,我們就要任由在危機肇事以后才能做出緩慢的反應。因此,筆者認為,在公眾利益主義倡導政府調節的主力地位之余也要重視行業內部進行的自我監管與約束,因為內部監管的時間差要遠小于信息傳導至政府部門的時間。

三、對于“人民衛士”制度的商榷

(一)“人民衛士”制度的構想

在《金融守護人》一書中,作者在總結了既往監管制度的不足以后,提出了一種新的監管思路:成立一個專門的金融監管機構(作者稱之為“人民衛士”),給予“人民衛士”一定的權力:隨時獲取有助于其評估金融監管狀況的信息;隨時從金融監管部門獲取有用的信息;任何隱瞞、妨礙或阻撓信息提供的人都將受到相應處罰,包括喪失就業的機會。獲取的所有信息都將公之于眾(除非涉及隱私的信息保密,但保密的力度要低于原有監管部門的保密程度)。同時“人民衛士”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每年向政府的立法和行政部門提交報告,評估金融監管部門當年在促進金融體系安全穩健運行方面的表現。該機構沒有對中央銀行、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控制權,換言之,就是不能干涉央行或金融監管部門的權力或職責,亦沒有任何監管權,只負責對金融服務業的各個領域進行評估。人民衛士機構有三大特征:政治獨立性(最高層管理者需由總統任命并參議員確認)、獨立于金融市場(該機構高層在卸任后很長一段時間內不允許受雇于金融服務行業)、建立相應的信息資源獲取渠道。

(二)“人民衛士”的積極影響

“人民衛士”的構想對于全世界范圍內既存的監管機制而言是前所未有的新奇設想。因為它是一個具有強力信息索取權、披露權但是又不具有對金融機構控制權的機構。那么它的存在封鎖了從原有的私人利益主義出發而形成的“旋轉門”,從而讓大型金融機構的負責人與監管機構不能自由的流動,減小了政策制定的偏失可能。

在機構在金融監管體系的位置上看,它超然于各類金融服務機構甚至也不屬于監管部門,它的主要任務就是做好信息的傳導與披露。這樣的獨立性決定了它可以不必受政治力量的干擾,也不用諂媚于金融行業,擁有能夠進行綜合評價的必要資源。因此,它的公正性值得人們信賴,同時由于其獨立性,它也可以從旁觀視角對于目前的金融監管政策做以評判,從而使金融政策經受更廣泛的討論。

(三)對于“人民衛士”構想存在問題的探討

“人民衛士”的構想在筆者看來有些理想主義而忽略了實踐運行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其中一個重要問題就是權力配置不均衡的問題。在作者的構想當中,“人民衛士”對于信息的索取權不可謂不大,雖然我們可以通過制定規定的方式來確定它有這樣的權力,但是在現實運行中,如何讓“人民衛士”所獲取的信息就是真實的有保障的,這還需要投入巨大的成本,一來是“人民衛士”的組成人員要有足夠的專業素養,可以通過提供的數據來初步甄別,二來,也要有一個技術性的監管機制,通過監測該機構的日常營業狀況來驗證數據的真偽。

另外就是團隊激勵制度的問題。上文已經說過,為了維持“人民衛士”能夠正常的開展金融業的評估活動,就要擁有一個專業化水平較高的團隊。這也就決定了這支團隊不同于一般的政府官僚隊伍,因此,隨著專業能力的差異,“人民衛士”的專職團隊成員的薪酬也要相應的提高。而且應該高于同類金融機構行業崗位的薪酬,如若不然,必然發生因為激勵機制不佳而產生的負效應,諸如團隊成員離職等等。但是如果要將這一機構的人員薪酬提高至高水平,因為選民(納稅人)并不希望其薪酬水平達到使其有效運轉的水平,因為在普通納稅人的視角來看,一個公務部門有這樣極高的薪酬是并不正常的。所以,實行如何的激勵制度來留住團隊的專業人才也成為了一個重要問題。

最后,就是基于私人利益主義來審視“人民衛士”成員道德性的問題。每個人都有內生的私益傾向,當然,這一機構的官員也同樣會存在這樣的問題。盡管我們封鎖了“旋轉門”,但是這并不能根本上使官員恪盡職守,不與金融服務業發生節外生枝的來往。正如林達所言:在立法的思維中,官員的道德是靠不住的。因此,同樣地,與“人民衛士”的高管的腐敗做斗爭又成為了我們要慎重審視這一制度的原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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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的理論依據范文5

「關 鍵 詞金融監管,金融調控,分離,整合

上世紀末以來的“金融業監管一體化”潮流沖破了金融調控和金融監管同為許多國家中央銀行兩大基本職能的原有格局,金融監管職能從央行職能中分離出去的趨勢已日漸明顯,英國是其主要代表。而與此同時,美國不僅仍將銀行監管職能保留在聯邦儲備委員會,而且由于格拉斯——斯蒂格爾防火墻的被打破,銀行混業經營的推行,美聯儲融銀行、證券和保險業的監管于一身而使監管職能得到進一步加強。本文旨在通過對英、 美模式的比較分析,探尋對我國金融監管模式選擇的借鑒意義。

一、英、美金融監管改革的理論與實踐

(一)英國“分離”式的監管改革

隨著各國中央銀行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獨立性的增強和金融混業趨勢的抬頭,全球性的金融改革隨之展開。更高一級的監管成為市場監管的沖擊波,許多國家為此修改了原有的監管體系,即在銀行、證券、保險三部分監管職權之上建立一個單獨的監管者。其中最典型的例子是英國。1997年5月20日,英國財政大臣公布金融服務業監管體制改革方案,剝離英格蘭銀行(注:長期以來,英格蘭銀行是發達國家的中央銀行中少數不具備獨立制定貨幣政策權利的中央銀行之一。進入20世紀90年代,英格蘭銀行由于對銀行業及金融市場具有精湛而透徹的了解,經常對政府的貨幣政策與財政方針給予技術性的建議,其在整個金融、中的作用得到加強,獨立性亦有所提高。英格蘭銀行的監管職能始于20世紀40年代,但直到1987年,其監管職能才被《1987年銀行法》所規范與定位,權力得到加強。英格蘭銀行和證券投資委員會分別負責銀行業和證券業的監管。此外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在監管中發揮著相當重要的作用。)的銀行監管職能,將銀行業監管與投資服務業監管并入當時的“證券與投資委員會”(后更名為“金融服務局” 簡稱FSA)。2000年6月,英國通過《金融服務與市場法》(FSMA),(注:《金融服務與市 場法》(Financial Services Markets Acts),將現行若干中所確立的金融監管體系進行協調和革新,對金融服務和市場的監管重新作出規定。該法于2001年4月1日生效。這是一部英國上議院對提案修改達2000余次,創下修改記錄最多的立法,也是英國建國以來最重要的一部關于金融服務的法律,它使得此前制定的一系列用于監管金融 業的法律、法規,如1979年信用協會法(the Credit Unions Act 1979)、1982年保險公 司法(the Insurance Companies Act 1982)、1986年金融服務法(the FinancialServices Act 1986)、1986年建筑協會法(the Building Societies Act 1986)、1987 年銀行法(the Banking Act 1987)、1992年友好協會法(the Friendly Societies Act 1992)等都為其所取代,從而成為英國規范金融業的一部“基本法”。)從法律上進一步確認了上述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按照該法,英國于2001年建立了FSA作為一體化的監管者。其結果是,英國的金融監管體制不僅是合一的,而且是同中央銀行分離的。

根據英國《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的授權,其金融業的單一監管機構FSA享有廣泛 的法定監管權力。它有權制定并公布宏觀的、適用于整個金融市場所有被監管機構的法令,例如“監管11條”。該法令要求被監管者一定要以公開及合作的態度接受FSA的監管,一定要將必須及時通報的情況報告給FSA.(注:喬海曙:《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英國的實踐和評價》,《金融與保險》2003年第8期。)從業務上看,FSA除繼承了原有9個金融監管機構分享的監管權力(注:如從英格蘭銀行手中將銀行業監管的權力接過來;與英國財政部簽訂協議,將原由財政部擁有的保險立法的職能移交給FSA;對上市公司的審核責任也從倫敦證交所轉到FSA手中等等。)以外,還負責過去某些不受監管的領域,如金融機構與客戶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金融市場行業準則,為金融業提供服務的律師與師事務所等的規范與監管。這樣,英國用立法的形式強化了FSA的統一監管權 ,英格蘭銀行對銀行業監管職能的整體移交得到了法律確認。

FSA作為目前英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將英格蘭銀行中的監管職能分離出來,轉由FSA綜合行使,使英格蘭銀行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的職能進一步強化。

“分離”式的金融監管模式具有以下優點:

其一,中央銀行兼任金融調控和金融監管兩項職能存在明顯的矛盾和沖突。因為“監管當局基本上是通過對銀行行為的控制(頒發許可證、管制、規定銀行的經營范圍等),對銀行償債能力的控制(例如制定與管理審慎監管比率),對銀行流動性的控制(管理貨幣市場從而保證足夠的流動性)來監管銀行體系的。正是在第三個領域里,銀行監管與貨幣政策產生了撞擊。在大多數國家,貨幣政策當局主要通過對銀行流動性的來實現其內部(物價)與外部目標(匯率)。”(注:[美]查理士??恩諾克、約翰??格林:《銀行業的穩健與貨幣政策》,朱忠等譯,金融出版社1999年版,第343頁。)英國中央銀行職能之所以最終分離,就是因為雙重職能一直受到各界指控:一方面要負責貨幣政策的穩定,注意商業銀行的貸款規模與貨幣膨脹指數;另一方面又要注意商業銀行的證券交易風險,保證商業銀行充足的流動性,防止商業銀行陷入流動性危機。這雙重職能必然使英格蘭銀行陷入兩難選擇。事實上,英格蘭銀行主要關注貨幣政策的穩定,客觀上存在只注意貨幣政策而忽視加強監管銀行金融業務的可能,尤其是當貨幣政策與銀行的流動性需求之間產生目標沖突時更為突出。(注:謝伏瞻:《金融監管與金融改革》 ,中國發展出版社2002年版,第143頁。)

其二,監管當局的獨立性有助于消除道德風險。中央銀行出于維護支付體系、經濟穩定的目的,往往在銀行發生擠兌之前出資救助,使之免于倒閉,避免社會動蕩,此乃中央銀行的“最后貸款人”職能。當中央銀行兼具銀行監管職能時,商業銀行往往存在“太大而不能倒”(注:如果監管當局不是獨立的,銀行相信中央銀行將在他們出現困難時給予援助,銀行就不會有動力去遵守審慎原則和市場約束。陷于困境的銀行規模越大,道德風險的可能性就越大,因為銀行的高級管理人員知道,他們的倒閉對整個銀行體系將是異常災難。這就是所謂“大得無法倒閉”的論據。)的心理,為追逐利潤一味擴大負債,忽視審慎原則,從而使道德風險突出;同時中央銀行也因為可以啟用“最后貸款人”而存在疏忽監管的可能。相反,將銀行監管脫離中央銀行,使中央銀行的“最后貸款人”職能與監管機構的銀行監管行為相互獨立,那么,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便不再存在因最后的援助而掩蓋監管失職之責的機會,被監管者也不會因為可以 得到資金救助而縱容道德風險的積聚。

其三,實現貨幣政策職能與金融監管職能的分離,有利于推動金融深化與創新。一方面,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直接監管,實質上為銀行提供了大量“隱性擔保”,使得銀行在金融競爭中處于絕對優勢地位,因為對于公眾來講,商業銀行的可信度高于其它金融機構,再加上監管強度、管制力度的差別,這些不對稱的外部環境對于其他金融機構的發展是極為不公平的;商業銀行也會因得到特別的庇護而怠于創新、喪失競爭力,這無疑阻礙了金融業的公平競爭,降低了金融效率。另一方面,銀行監管與中央銀行分離,也為實現混業監管奠定了基礎,這樣既可以適應銀行、證券、保險業務相互滲透、交叉的發展趨勢,又可以避免監管真空或重復監管,合理利用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率。

(二)美國“整合”式的監管改革

在1999年以前,美國對銀行體系的監管是支離破碎的,僅對存款金融機構承擔主要監管職責的就有5家聯邦級機構和一家州級機構。其中聯邦級監管機構有美聯儲(FRS)、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貨幣監理署(OCC)、聯貸監理署(OTS)、國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除OCC和OTS在行政上隸屬財政部外,其余 3家則為獨立的聯邦政府機構。此外 ,由于美國實行雙軌銀行制,每個州又都設有自己的銀行監管部門,通常稱之為州銀行 (DFI),美國存款性機構往往處于聯邦和州兩級金融監管機構的雙重監管之下。美國對其金融監管體系是否應該整合的爭論已經持續了60年,直到1999年美國參眾兩院通過《 1999年金融化法案》(GLBA)(注:1999年11月4日,美國參眾兩院分別以壓倒性多數票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最后文本,同月12日克林頓總統簽署了這部法案。至此,迄今為止美國金融法制建設史上分歧最大、爭論時間最長、涉及面最廣的法律終于問 世。)后,金融監管的基本模式才得以明確。

該法案是美國金融業從分業經營轉到混業經營的標志。它一方面廢除了《1933年銀行法》第20節和第32節規定的銀行業和證券業分離的“防火墻”,鼓勵銀行業、證券業之間的聯營,為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的聯合經營提供機構、人員上的保證;另一方面修改《1956年銀行控股公司法》,規定凡是金融業務或附屬于這些金融業務的活動,符合條件的銀行控股公司都可以依法經營,從而為創立具有新的組織結構特征的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提供了制度保證。但是,隨著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和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原有的金融監管框架已難以維系。為了解決這一問題,《金融現代化法案》對新的監管模式作了如下規范:(1)規定美聯儲為銀行控股公司的傘型監管人(UmbrellaRegulator),負責銀行控股公司的綜合監管,同時銀行控股公司附屬各類金融機構由功 能監管人分頭監管,即證券、保險、貨幣監理署等監管部門按業務功能分別負責監管銀行控股公司的特定子公司。(2)美聯儲必須尊重存款機構、證券、保險等功能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一般不得直接監管銀行控股公司的附屬機構,而應當盡可能采用其功能監管部門的檢查結果,以免形成重復監管而加重金融機構的負擔。(3)美聯儲在要求銀行控股公司從附屬的保險公司或證券公司中抽取資金給附屬的存款機構時,必須通知相應的證券、保險監管部門。(4)規定只有證券交易委員會有權對注冊投資公司進行檢查,聯邦銀行監管機構可從前者處獲取必需的監管信息,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為確定已投保存款機構的情況而檢查其關聯的投資公司除外。(5)要求聯儲、銀行監管機構與各州保險監管部門加強協調與合作,相互提供關于銀行控股公司和附屬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管理和經營信息,以及已投保存款機構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交易信息,并要求適當的聯邦銀行監管機構在批準銀行控股公司、存款機構與保險公司合并前,與州保險將官部門協商。同時規定各監管當局有義務為所獲得的對方信息保密。(注:夏斌等著:《金融控股公司》,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第174~175頁。)這樣,該法賦予美聯儲對金融持股的監管權力。由于美國的金融機構已通過金融控股公司使得銀行、保險、證券行業高度混業,這實際上使得美聯儲成了能同時監管銀行、證券和保險行業的唯一一家 聯邦機構,監管職能進一步集中整合到美國的中央銀行中。

中央銀行可以身兼兩職的理論依據在于:

第一,中央銀行貨幣政策職能的發揮本身就需要監管職能的配合。理由有三:(1)強有力的金融監管能確保金融統計數據和其他金融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及時,這是制定正確貨幣政策的前提。(2)強有力的金融監管能確保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和金融體系的穩定,這是建立貨幣政策有效傳導機制的關鍵,是有效實施貨幣政策的關鍵。(3)中央銀行的銀行監管職能可以使其利用自身的權威性和超然地位全面充分地獲取制定檢驗貨幣政 策所必需的信息,降低其貨幣政策職能的信息收集成本。

第二,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實施又有利于銀行監管。貨幣政策的一些工具或手段,如 存款準備金、公開市場業務等在一定程度上可為金融監管所利用,同時,貨幣政策目標 的實現也有利于促進金融監管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三,兼容式監管有助于銀行監管擺脫行政干預。凡是那些在中央銀行以外成立綜合監管機構的國家,一般要通過立法解決監管機構的獨立性,以及通過向監管對象收費解決資金來源問題。但是,發展中國家很難做到這點。相比之下,由于貨幣創造功能,中央銀行的資金來源總能得到最起碼的保證。這種超然獨立性可以使銀行監管擺脫財政預算的壓力,資金的獨立使得其監管行為不必受行政干預,從而保證監管的中立性、客觀 性。

最后,統一的監管結構有利于銀行監管的國際交流。中央銀行在與其他各國中央銀行 、國際金融組織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國際清算銀行等之間的往來與合作,會促進各國在銀行風險管理、監管文化、監管技術、制度建設等方面的相互交流和借鑒,并由此加強本國銀行監管的有效性和超前性,做到防患于未然確保金融體系的安全。

二、英、美金融監管制度變革的有益積淀

正如美國學者斯古勒所言:“美國和英國顯然在中央銀行監管職能上發生了分歧。”( 注:Heidi Mandanis Schooner,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Consolidated andFunctional Regulation:Super Regulator: Role of Central Banks in BankSupervis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United Kingdom,28 BROOKLYN J.INT‘L L.411,423(2003)。)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以前和現在始終保持其聯邦銀行三個監管者之一的地位。隨著GLBA法案的通過,聯邦儲備委員會的監管職能不可否認地得以提高;英格蘭銀行以前曾是主要的銀行監管者,現在卻基本喪失這一職能。英國由于合并性監管和大膽的中央銀行職能分離而為世界矚目,同樣,逆向而動的美國GLBA方案也被公認為精妙絕倫的舉措。毫無疑問,相互對立的英國模式和美國模式都證實為高水平的金融變 革。筆者認為,兩國改革的以下積淀應該是有益的:

其一,盡管英國“分離”模式和美國“整合”模式的形成各有其不同的直接原因,但 兩國都以變革金融監管制度的方式來應對金融全球化的浪潮,增強本國銀行業的實力與 競爭力,這是值得我們思考的。

英國FSMA法案是在銀行大量倒閉凸顯自律監管難以應付金融超市的經濟背景下出臺的 .1984年,英國約翰遜??馬修銀行(Johnson Matthey)的倒閉暴露了1979年銀行法案所 建立起來的監管框架的弊端,其結果是該結構為一個全新的立法框架所代替。1987年銀行法案確認了銀行作為監管者的地位以及加強了它的監管權力,開始建議建立一個新的 “銀行監管委員會”執行英格蘭銀行的監管職能。雪上加霜的是,1991年另一家銀行的失敗——國際信用與商業銀行(BCCI)再一次把英國銀行監管框架置于詳細審查之下,英格蘭銀行由于未及時干涉BCCI欺詐行為而遭受嚴重批評。由上訴法院本漢姆法官(LordJustice Bingham)主持的官方質詢,發現英格蘭銀行過于依賴基于信賴和坦白的自律監管,同時也檢測出英格蘭銀行權限之間的間隙過大。1995年引人注目的巴林銀行倒閉促使了英國由銀行委員會主持的另一項官方調查,巴林危機大量損失僅僅由巴林集團新加坡分行的一個委派員引發,其倒閉的主要原因是巴林銀行管理的失誤和缺乏適當的內部管理。此外,也發現英格蘭銀行作為巴林集團主要監管者的一些過失。正如在先的BCCI倒閉一樣,巴林銀行一案也提供了國內監管者難以應付復雜的多國銀行集團的問題。這也表明了需要在央行職能分離的基礎上建立銀行與證券監管者之間的合作,達到獲得對金融超市(其業務早已跨越這些部門的模糊邊界)有效監管的目的許多奇

美國則是順應全球化和金融創新的迅猛,廢除《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等相 關法規的需要導致GLBA法案的問世。1929年美國股票市場的大崩潰導致了成千上萬家銀行破產和蕭條。1933年3月6日羅斯福總統不得不下令全國銀行業停業。為了重建銀行業信譽,出臺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該法的出臺對恢復當時的金融穩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20世紀60年代以前,美國經濟一直快速增長,通貨膨脹率很低,每個金融行業均能保持可以接受的增長率和利潤率,銀行基本上按照3—6—3規則運行,很少有人產生“侵犯”他人“地盤”的動機。但是,私人養老金計劃的發展和工會管理的退休計劃增長的需求,將市場參與者帶入到了一個嶄新的金融服務領域:“脫媒”的出現,客戶將資金從存款機構撤出,進入了更具市場敏感性的投資市場,購買諸如國庫券、商業票據以及貨幣市場共同基金等,使存款機構的存款大幅下跌;先進通訊設備和機技術為銀行和證券公司提供邁向新領域,實現全球金融一體化化更多有效地機會。 (注:Joseph J.Norton,Tribute:“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aw,”AnIncreasingly Important Component of“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20MICHIG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133,140(1999)。)尤其在60年代以來,美國大的商業銀行根據《銀行控股公司法》的規定幾乎都建立了銀行持股公司。銀行持股公司可以擁有若干家不同的公司,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商業銀行。通過這種形式,控股公司可以從事除商業銀行業務以外的與銀行業務密切相關的其他業務,如投資咨詢、信息服務、信用卡服務、發行商業銀行票據、租賃、不動產評估等。近幾十年來,銀行業與證券業、保險業、房地產金融業、業等既合作又競爭而相互融合。也正因為這樣,有不少金融案件,在美國法院引起爭議甚至久拖未決。GLBA法案的出臺,從某種意義上講,就是為了解決上述懸而未決的或經濟生活中業已存在的“踩紅線”問題。

實踐表明,英、美的金融監管改革在不同的直接原因背后有著共同的價值取向,即都 是先“效率”后“安全”。英國為拓展其商業銀行的發展空間,增強本國金融業的競爭力,率先通過“大爆炸式”的變法,(注:1984年10月27日,倫敦證券交易所宣布實行醞釀已久的重大改革,稱為“大爆炸”,主要包括允許交易所會員可一身兼任經紀商和中間商,二者業務可以交叉;允許本國和外國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申請為交易所的會員等等。)放松對銀行業分業體制的管制,商業銀行業務涵蓋存貸款、投資和保險等各個領域。美國不甘落后,為確保其金融實力與競爭力,拆除“格拉斯—斯蒂格爾”防火墻,以GLBA法案出臺為標志,使混業經營模式從法律上在美國正式確立。兩國后來的金融監管改革,都是在對銀行分業經營監管松綁之后,為解決原有的監管體 制不適應“超市金融”的問題而推行的。

其二,無論英國還是美國,中央銀行監管職能的整合與分離都只是相對的,而不是絕 對的,其區別僅僅在于運用正式的還是非正式的監管權力。

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雖肩負金融調控和金融監管雙重職能,但它并不是美國唯一的金融監管者。聯儲是州特許會員銀行的主要監管者,(注:美國1913年《聯邦儲備法》將商業銀行劃分為會員銀行和非會員銀行。作為國民銀行,必須加入聯邦儲備體系作為會員銀行,符合規定條件的州銀行可以自愿申請參加聯邦儲備體系成為會員銀行。原來任何會員銀行都必須按自有資本6%認購聯邦儲備銀行的股票,獲得6%的固定利息。由于會員銀行要受到中央銀行的嚴格管理,最初幾年州銀行加入聯邦儲備體系的很少,20年代以后才逐漸增加。參見張貴樂:《金融制度國際比較》,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9~10頁。)而不是州特許非會員銀行或者國立銀行的主要監管者。當然,如果一個銀行是金融控股公司或者金融控股公司的一部分就必然受到聯儲的監管,包括檢查和報告。顯然的例外情況是聯儲將依賴于FDIC和OCC對有關銀行監管的工作。在這一假定下,聯儲直接監管8,005個商業銀行中的955個。這些銀行的資產總和在總計為6,504,593 百萬美元銀行總資產中只占1,706,559百萬美元。在聯儲監管的955個銀行中,僅僅只有 26個銀行資產超過10億美元,而其他929個的資產均在1億美元以下。(注:HeidiMandanis Schooner,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Consolidated and FunctionalRegulation:Super Regulator: Role of Central Banks in Bank Supervision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United Kingdom,28 BROOKLYN J.INT‘L L.411,438(20 03)。)可見,所謂美國聯儲的監管職能只是金融體系中的一部分而非全部。當然,聯儲作為美國央行比英格蘭銀行享有更多的正式監管權力。不可忽視的事實是,當英格蘭銀行在失去正式地監管銀行的權力后,仍可在很大程度上繼續行使非正式控制,短期內,這一傾向還將真實存在。例如,許多目前FSA的工作人員就是前英格蘭銀行的雇員 .(注:Id.,28 BROOKLYN J.INT’L L.411,415(2003)。)以上表明,在今天的任何國 家,中央銀行無論是獨自壟斷全部金融監管職能還是完全脫離金融監管,都是不現實的 .

其三,英、美兩種模式各有利弊,相互之間具有互補性。

美國在一體化監管方面與國際化趨勢保持了距離,不僅銀行、證券和保險監管者之間相分離,甚至在每一傳統的領域中,都存在多重監管者,例如多個銀行監管者、多個證券監管者以及多個保險監管者。如果說這種體系有優勢的話,那就是存在監管者的潛在競爭;缺點即昂貴的重復監管成本和模糊的責任界限。英國統一監管則恰好相反,FSA 繼承了原有9個金融監管機構分享的監管權力,金融監管權高度集中。它強調用最節約和有效地使用資源的方式統一實行監管,減少了監管成本;缺點是中央銀行的金融調控職能與監管職能的脫節以及缺乏監管者之間的競爭。事實表明,無論哪種模式,都有合 理的做法可供借鑒。

三、對我國金融監管改革的借鑒

目前,我國已經順應中央銀行職能分離的國際潮流,設立了銀監會將央行監管職能剝離出來。但仍有學者對這一分離舉措持懷疑態度,他們認為,在人民銀行之外成立“銀監會”,目的是要解決“央行在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時,兼具金融監管職能的角色沖突問題,角色沖突的確存在,并且可能引發央行的通貨膨脹傾向,以及商業銀行對中央銀行的‘監管捕獲’效應,但通過機構分立將角色沖突外部化,并不能使監管職能也同步分立,并帶來央行和監管機構的協調難題,以及央行在行使最后貸款人職責時的非中立性姿態。”(注:鐘偉:《論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分立的有效性前提》,《金融與保險》2003年第5期。)仔細分析,其中某些觀點的確值得關注。筆者認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國順應國際金融改革的潮流、獨立探索一條發展家金融監管模式的過程 中,英、美的有些做法是可以借鑒的。

首先,在銀行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分離之后,重建金融調控與金融監管之間的銜接與 協調,廓清銀行監管、證券監管、保險監管之間的分工與合作成為當務之急。在這方面 ,英國的做法具有借鑒意義。

英國在FSA成立不久就了《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服務局之間的諒解備忘錄》,為英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后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服務局之間分工協作建立了制度性框架。(注:黎和貴:《英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及啟示》, financialnews.com.cn/lldx/200309290074.htm.)我國自銀監會成立以后,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也十分重視相互間的協調配合工作機制建設,于2003年6月初成立了專門工作小組,起草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并于9月18日討論通過了該《備忘錄》。《備忘錄》內容包括指導原則、職責分工、信息收集與交流和工作機制等幾個方面。主要是:(1)按照分業監管、職責明確、合作有序、規則透明、講求實效的原則,確立了對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監管制度,即對金融控股公司內相關機構、業務的監管,按照業務性質實施分業監管,而對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團公司可依據其主要業務性質,歸屬相應的監管機構負責。(2)建立了三家監管機構對其監管對象的信息收集與交流制度,規定各金融機構負責統一匯總、編制各類數據和報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3)明確了就重大監管事項、對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以及跨行業、跨境監管中復雜問題及時進行磋商的做法。 (4)規范了每季度召開聯席會議的工作機制和討論、協商具體專業監管問題的經常聯系機制。(注:參見《建立協調配合機制,加強金融監管,防范金融風險》,cbrc.gov.cn/yaowen/detail.asp?id = 155.)可見,我國已經將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之 間穩定的信息溝通機制和多邊緊急磋商機制通過立法方式有效固定下來,這是十分可喜的。但現在問題是,人民銀行與上述監管機構之間的分工與協作還缺乏制度性建設,這既不利于金融監管,也不利于貨幣政策的實施。因此,筆者建議在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之上建立一個類似于英國金融服務局的統一監管機構,并在該機構與人民銀行之間建立起制度性的協調合作機制,以實現信息共享,促進金融創新,加強金融監管,防范 金融風險的目的。

其次,銀監會成立之后,擔負著監督管理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安全運營的重要職責 .為了達到維護銀行業合法、穩健、高效運行之目標,采用美國的某些靈活做法,是較好的選擇。在美國銀行監管中,存款保險制占據著不同尋常的地位,有人甚至認為“隨著美國在FDIC(聯邦儲備保險公司)參于銀行監管的廣泛化和必要化,人們會質疑美聯儲的有關機構直接銀行監管的必要性。如果FDIC對銀行敗戰負根本性的責任,那么是FDIC ,而不是其他機構為邏輯上的銀行監管者的位置?!保ㄗⅲ篐eidi Mandanis Schooner,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Consolidated and Functional Regulation:SuperRegulator:The Role of Central Banks in Bank Supervision in the UnitedStates and the United Kingdom,28 BROOKLYN J.INT‘L L.411,441(2003)。)實踐表明,美國“近年來雖然出現了大的經濟沖擊,卻并未出現銀行擠兌現象,其原因在于儲蓄者對于存款保險系統的信任。即使像美國這樣經常出現大的銀行破產,儲蓄者也總能得到全額補償,雖然明確的存款保險上限為10萬美元。”(注:Mathias Dewatripont、Jean Tirole:《銀行監管》,石磊、王永欽譯,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51頁。) 因此,筆者建議,我國可在銀監會之外,成立存款保險機構,并強制有存款業務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參加保險。銀監會負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風險防范監管,其實施手段主要是通過對金融機構的審批、檢查、稽核;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統計管理;對金融市場主體的處罰強制等形式來實現。其中對金融經營的資本充足率、流動性與貸款集中度的監管尤為重要。而存款保險機構則能在減少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倒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因而成為保護存款人利益、穩定金融體系和信用的一道重要防線。此外,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的多元監管主體制度,(注:多元泛指以聯儲(FRS)為代表的銀行監管系統、以證券委員會(SEC)為代表的證券監管系統、以國家保險委員會(NAIC)為代表的保險監管系統分別在各自的行業內行使聯邦監管權,再往下細分,各個行業監管系統內部又可以分為多元的監管主體。程宗璋:《創新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問題》, pkufli.net/html/institute-chunjiluntan/lun-tan-biao-txt.asp?)它可以確保每家金融機構隨時處于嚴密的監管之下。一家金融機構同時受兩家或兩家以上的機關的監督管理,有助于監管者從不同側面、不同角度及時發現銀行在經營中存在的問題或漏 洞,并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風險。

金融監管的理論依據范文6

關鍵詞:規模報酬理論;歐拉定理;商業銀行;差別化監管

關于商業銀行差別化監管一直是學者們普遍關注和研究的問題,目前,國內學者主要停留在對于不同類型銀行差異的現實背景上進行分析,比如銀行的所有權形式、經營特點等方面,而針對銀行本質層面的差異,即差別化監管的理論分析還很少有涉及。國外學者的研究多見于從實證分析的基礎上的出結論,而國外研究的優勢在于,他們有充足的數據來支撐所要研究的問題。本文就嘗試著在前人已有研究的基礎上對商業銀行差別化監管進行理論分析,探尋商業銀行差別化監管背后的經濟學原理。

理論分析是研究工作開展的基礎,用經濟學原理來解釋我們所研究的內容,能為我們的文章提供了更多的可信性和依據性。本文探討商業銀行差別化監管的理論分析,是從各個維度關注各類銀行的差異性,從而從根源上挖掘商業銀行差別化監管的理論基礎。

規模報酬理論是指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當生產主體內部的各種生產要素同比例發生變化時,得到的產出跟隨生產要素變化的情況。規模報酬理論包含著規模報酬遞增、規模報酬不變和規模報酬遞減三種情況。其中,規模報酬遞增是指當生產主體內部的各種生產要素同比例增加時,得到的產出增加比例大于生產要素的增加比例;規模報酬不變是指當生產主體內部的各種生產要素同比例增加時,得到的產出增加比例等于生產要素的增加比例;而規模報酬增減是指當生產主體內部的各種生產要素同比例增加時,得到的產出增加比例小于生產要素的增加比例。

商業銀行可以看成是市場經濟殊的生產者,它們為國民經濟的運行生產和提供各種金融,為國民經濟的額良好運轉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本文中,我們做出這樣的假設,即,不同資產規模的商業銀行之間的差異,可以近似看作為商業銀行作為生產者來說在投入不同生產要素比例的差異。在這里,各種生產要素是指商業銀行的資本投入、經營者的管理以及員工的勞動等等,這些對于不同資產規模的商業銀行來說是不同的,而且隨著資產規模的增加,我們可以近似地看作同比例增加。而對于商業銀行來說,其產出就是它們為國民經濟良好運行提供的各種金融服務,包括為經濟建設籌集資金、發揮金融中介職能、充當資金儲蓄池等等。基于此分析,我們便可以通過規模報酬理論分析商業銀行差別化監管的必要性和經濟學基礎。

歐拉定理也叫產量分配凈盡定理,是指,在利潤最大化、競爭性和規模不變的三個假定成立的條件下,生產者在支付了生產要素報酬之后,剩下的經濟利潤為零。經濟利潤不同于我們平時所講的會計利潤,會計利潤不僅僅包含經濟利潤,包含資本收益。歐拉定理在解決經濟生產中的實際問題時發揮著很大的作用,其公式表示如下:

Y=MPL×L+MPK×K+經濟利潤公式1

其中,Y表示總產出,MPL表示實際工作,L表示勞動量,MPL×L表示勞動的收益,MPK表示資本的實際租賃價格,K表示資本量,MPK×K表示資本的收益。在歐拉定理成立的條件下,公式中經濟利潤為零。

根據馬克思政治經濟學中關于利潤平均化的解釋,各個行業之間的競爭導致最終的平均利潤。即在經濟的平穩狀態,各個行業均不存在超額利潤,行業經營者所取得的只是社會的平均利潤,而平均利潤率是剩余價值總額與社會總資本的比,僅由此二者決定。而就現階段我國的國情來看,利潤的平均化還僅僅是一種理論的假設而已。

在我國現階段,國民經濟處于高速的增長時期,連續十幾年GDP增速一直保持在8~9%左右,這也使得金融和銀行業也正處于行業的上升期。原因在于,金融業和經濟是相輔相成的,經濟的發展決定了金融的進步,而金融的進步又能夠促進經濟的發展。金融為經濟發展服務,而經濟又能為金融發展提供空間,二者相互促進、相得益彰。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數量還在增長,遠遠沒有達到飽和的狀態,這說明,在排除政策差異等方面的不同限制的情況下,銀行業存在所謂的經濟利潤。因而,銀行業目前來講具有規模報酬的非不變性。

商業銀行經營的規模報酬非不變性說明,監管主體在對不同類型的商業銀行進行監管時,應該有的放矢、量體裁衣地制定差別化的監管目標、監管內容和監管措施,這樣才能實現整個銀行業的有序和高效率運行。這就從規模報酬理論方面對商業銀行差別化監管進行了理論闡述和經濟學原理分析。

通過以上論述,我們可以從規模報酬理論的角度得出商業銀行差別化監管的理論依據。對不同類型的商業銀行實施差別化監管,能夠保障銀行業充分有效地運轉,為國民經濟的發展提供資金和動力。(作者單位:中國海洋大學經濟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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