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綠化的主要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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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綠化的主要措施

城市綠化的主要措施范文1

為了促進城市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進一步提高城市綠化工作水平,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景觀環境,現就加強城市綠化建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城市綠化的重要意義

城市綠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礎設施,是城市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改善生態環境和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生活質量的公益事業。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90年代以來,我國的城市綠化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城市綠化水平有了較大提高。但總的看來,綠化面積總量不足,發展不平衡、綠化水平比較低;城市內樹木特別是大樹少,城市中心地區綠地更少,城市周邊地區沒有形成以樹木為主的綠化隔離林帶,建設工程的綠化配套工作不落實。一些城市人民政府的領導對城市綠化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夠的認識;違反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隨意侵占綠地和改變規劃綠地性質的現象比較嚴重;綠化建設資金短缺,養護管理資金嚴重不足;城市綠化法制建設滯后,管理工作薄弱。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城市綠化對調節氣候、保持水土、減少污染、美化環境,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質量所起的重要作用,增強對搞好城市綠化工作的緊迫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強城市綠化建設,提高城市綠化的整體水平。

二、城市綠化工作的指導思想和任務

(一)城市綠化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加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為中心;堅持政府組織、群眾參與、統一規劃、因地制宜、講求實效的原則,以種植樹木為主,努力建成總量適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樣、景觀優美的城市綠地系統。

(二)今后一個時期城市綠化的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是:到*5年,全國城市規劃建成區綠地率達到30%以上,綠化覆蓋率達到35%以上,人均公共綠地面積達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區人均公共綠地達到4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城市規劃建成區綠地率達到35%以上,綠化覆蓋率達到40%以上,人均公共綠地面積達到10平方米以上,城市中心區人均公共綠地達到6平方米以上。由于各地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自然條件差別很大,各地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不同城市的綠化目標。為此,要加強城市規劃建成區的綠化建設,盡快改變建成區綠地不足的狀況,特別是城市中心區的綠化要有大的改觀,要多種樹、種大樹,增加綠化面積,改善生態質量。加快城市范圍內道路和鐵路兩側林帶、河邊、湖邊、海邊、山坡綠化帶建設步伐。建成一批有一定規模、一定水平和分布合理的城市公園,有條件的城市要加快植物園、動物園、森林公園和兒童公園等各類聳園的建設。居住區綠化、單位綠化及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都要達到《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的標準。要大力推進城郊綠化,特別是在特大城市和風沙侵害嚴重的城市周圍形成較大的綠化隔離林帶,在城市功能分區的交界處建設綠化隔離帶,初步形成各類綠地合理配置,以植樹造林為主,喬、灌、花、草有機搭配,城郊一體的城市綠化體系。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城市綠化建設步伐

(一)加強和改進城市綠化規劃編制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時,要高度重視城市綠化工作。城市規劃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等要密切合作,共同編制好《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規劃中要按規定標準劃定綠化用地面積,力求公共綠地分層次合理布局;要根據當地情況,分別采取點、線、面、環等多種形式,切實提高城市綠化水平。要建立并嚴格實行城市綠化“綠線”管制制度,明確劃定各類綠地范圍控制線。近期內城市人民政府要對已經批準的城市綠化規劃進行一次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向上一級政府作出報告。尚未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要在*2年底前完成補充編制工作,并依法報批。對于已經編制,但不符合城市綠化建設要求以及沒有劃定綠線范圍的,要在*1年底前補充、完善。批準后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要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各級人民政府應定期組織檢查,督促落實。

(二)嚴格執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要嚴格按規劃確定的綠地進行綠化管理,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能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因特殊需要改變綠地規劃、綠地性質的,應報經原批準機關重新審核,報上一級機關審批,并嚴格按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在舊城改造和新區建設中,要嚴格控制建筑密度,盡可能創造條件擴大綠地面積,城市規劃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實行跟蹤管理。要將城市范圍內的河岸、湖岸、海岸、山坡、城市主干道等地帶作為“綠線”管理的重點部位。同時,要嚴格保護重點公園、古典園林、風景名勝區和古樹名木。對影響景觀環境的建筑、游樂設施等要逐步遷移。

(三)加大城市綠化資金投入,建立穩定的、多元化的資金渠道。城市綠化建設資金是城市公共財政支出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堅持以政府投入為主的方針。城市各級財政應安排必要的資金保證城市綠化工作的需要,尤其要加大城市綠化隔離林帶和大型公園綠地建設的投入,特別是要增加管理維護資金。國家將通過加大對中西部地區和貧困地區轉移支付力度,支持中西部地區城市綠化建設。同時,拓寬資金渠道,引導社會資金用于城市綠化建設。城市的各項建設都應將綠化費用納入投資預算,并按規定建設綠地。對不能按要求建設綠地或建設綠地面積未達到標準的單位,由城市人民政府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城市綠化條例》有關規定,責令其補建并達到規定面積,確保綠化建設。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保證城市綠化用地。要在繼續從嚴控制城市建設用地的同時,采取多種方式增加城市綠化用地。在城市國有土地上建設公共綠地,土地由當地城市人民政府采取劃撥方式提供。國家征用農用地建設公共綠地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各類工程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用地,要一次提供,統一征用,同步建設。在城市規劃區周圍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建設綠化隔離林帶,其用地涉及的耕地,可以視作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作為耕地減少進行考核。為加快城郊綠化,應鼓勵和支持農民調整農業結構,也可采取地方政府補助的辦法建設苗圃、公園、運動綠地、經濟林和生態林等。

(五)切實搞好城市建成區的綠化。對城市規劃建成區內綠地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要優化城市用地結構,提高綠化用地在城市用地中的比例。要結合產業結構調整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遷出有污染的企業,增加綠化用地。建成區內閑置的土地要限期綠化,對依法收回的土地要優先用于城市綠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城市內的違章建筑進行集中清理整頓,限期拆除,拆除建筑物后騰出的土地盡可能用于綠化。城市的各類房屋建設,應在該建筑所在區位,在規劃確定的地點、規定的期限內,按其建筑面積的一定比例建設綠地。各類建設工程要與其配套的綠化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達不到規定綠化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對確有困難的,可進行異地綠化。要充分利用建筑墻體、屋頂和橋體等綠化條件,大力發展立體綠化。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綠化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要積極實行綠化企業資質審驗、綠化工程招投標制度和工程質量監督制度,確保城市綠化質量。市、區、街道和各單位都有義務建設和維護、管理好責任范圍內的綠地。

(六)加強城市綠化科研設計工作。要加強城市綠化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建立健全園林綠化科研機構,增加研究資金。要加強城市綠地系統生物多樣性的研究,特別耍加強區域性物種保護與開發的研究,注重植物新品種的開發,開展園林植物育種及新品種引進培育的試驗。要加強植物病蟲害的防治研究和節水技術的研究。加大新成果、新技術的推廣力度,大力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與應用。要搞好園林綠化設計工作。各城市在園林綠化設計中要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體現本地特色和民族風格,突出科學性和藝術性。各地要因地制宜,在植物種類上注重喬、灌、花、草的合理配置,優先發展喬木;園林綠化應以鄉土植物為主,積極引進適合在本地區生長發育的園林植物,海關、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應積極配合和支持。城市公園和綠地要以植物造景為主,植物配置要以喬木為主,提高綠地的生態效益和景觀效益,為人民群眾營造更多的綠色休憩空間。

(七)加快城市綠化法制建設。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城市綠化條例》;并抓緊組織修改《城市綠化條例》,增力口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條款,加大處罰力度;制定和完善城市綠化技術標準和規范,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綠化法規體系。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和完善地方城市綠化法規。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行政,加強城市綠化行業管理與執法工作,堅決查處侵占綠地、亂伐樹木和破壞綠化成果的行為,對違法砍伐樹木、侵占綠地的要嚴厲處罰。建設部和省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城市綠化管理工作力度,加強執法檢查和監督管理。

四、加強對城市綠化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各級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綠化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列入漢事日程。要把城市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長對城市綠化工作負主要責任。要科學決策、正確引導,建立城市綠化目標責任制,保證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實施。

(二)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城市綠化管理機構,穩定專業技術隊伍,保證城市綠化工作的正常開展。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技術指導。各有關部門要明確責任,密切配合,積極支持城市綠化工作。建設部要加強調查研究,針對城市綠化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擬定有關政策措施,指導城市綠化健康發展。城市綠化的項目建設要引入市場機制。

(三)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好城市全民義務植樹,廣泛組織城市適齡居民參加植樹綠化活動。要搞好城市全民義務植樹規劃,嚴格落實義務植樹任務和責任,加強技術指導和苗木基地建設以及苗木供應,確保植樹成活軍和保存率,保證綠化質量。

(四)繼續做好建設園林城市工作。通過明確目標,科學考核,使更多的城市成為園林城市;積極組織開展創建園林小區、園林單位等活動,搞好單位綠化、小區綠化。要開展認建、認養、認管綠地活動,引導和組織群眾建紀念林、種紀念樹。

城市綠化的主要措施范文2

[關鍵詞]城市綠化;反季節種植;技術分析

中圖分類號:D6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24-0057-01

現代化城市建設的高速發展對其配套設施尤其是綠化施工技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建設工程時限的要求,綠化施工常面臨在非種植期進行綠化建設,為此需要采取反季節種植技術來改良植物對陽光以及溫度等季節性要求,克服植物反季節生長的一切不利因素,開展非正常季節城市綠化施工[1]。為實現城市綠化建設的高效率高質量,在施工中對反季節種植技術展開研究是保障社會經濟效益的有利手段。

一、城市綠化施工中反季節種植技術概述

為了加強綠化效果,在正常種植季節之前或者是滯后種植,在違反植物正常生長環境需要的情況下開展綠化建設,即稱之為反季節綠化施工。反季節綠化施工是指在非正常種植季節開展綠化建設,這一概念是相對于應季種植而言的,一般情況下,城市施工建設常與其他工程交錯建設,例如:道路、建筑等基礎工程,城市綠化施工大多在基礎工程建設完成后開展,而基礎工程建設無明確的季節限定,因此具有不定季節性,為此,綠化建設相應的也面臨不確定的季節施工要求。雖然南方地區相較于北方地區的季節溫差相對較小,但是針對一些對土壤、溫度以及水分等要求較為嚴格的植物,在進行無確定季節綠化移植時必然帶來負面影響,影響其存活率[2]。按照植物生長規律,植物最適宜的生長時間區間為3-5月以及10-11月期間,除此之外,由于溫度以及濕度變化較大原因,植物移植成功較為困難。這一植物的生長規律與現實的工期時限需求形成較為明顯的矛盾,為此,開展反季節種植技術來解決植物移植對季節條件的限定是解決建筑施工整體效率的最佳策略。從溫度、土壤以及根苗的改良等方式使植物適應無定季節種植。

二、城市綠化施工中反季節種植技術的措施分析

在城市綠化施工中進行反季節種植技術應根據南方氣溫以及土壤等種植因素開展相對應的反季節種植技術,具體如下:

2.1 合理選擇反季節種植材料

跨季節種植對植物自身的發展平衡來說具有一定的破壞作用,對移植后的植物成活率具有較大的影響,為此,保障反季節成活率既要改良外在條件,同時也要對種植材料進行合理選擇。在種植材料選擇上,要選擇生命力強、適應能力旺盛、對土壤的要求相對較低的植物,與此同時,對植物材料幼苗的選擇上要選擇根系發達以及植株壯大的根苗,另外,在植物材料的年限上一般選擇2-4年的植物,在起苗前為了減少根須傷害應進行充分灌溉,并保證移植物在短時間內得到移植,因此在選擇植株時最好在城市綠化施工附近尋找樹種,近距離移植既能減少適應氣候的時間,同時減少運輸帶來的不便[3]。

2.2 恰當處理土壤成分

土壤是植物賴以生存的營養之源泉,在城市化施工中開展反季節種植技術應對土壤做好相應的改良處理準備,尤其在冬季,南方地區的溫度以及土壤濕度較高,其濕冷對植物移植造成不利因素。因此,為了保障植物存活率,應在對土壤細致處理后開展移植工作,保障土壤的濕度以及土質適中,避免由于不適應土壤的濕度等條件這些移植外在因素造成植物移植后爛根,移植存活率下降。與此同時,也要全面調整土壤性質以及土壤厚度,大體來說,花卉的土壤厚度保持在35厘米左右,而灌木一般保持在45到65厘米間。

2.3 適當修剪植物

反季節種植對植物的要求以及移植的要求都較為嚴格,植物在移植前,要對移植植物自身進行適當的修剪,以降低植物自身對水份和養分的耗費,以此降低植物移植的呼吸作用和蒸騰作用,促進植物的成活率以及植物內在平衡。針對于修剪方法,不同的種植材料需要根據內在特性同時考慮景觀需求,根據具體情況使用不同的修剪技巧?;驹瓌t為常綠樹木需要定期修剪以及抹芽;闊葉樹木根系在移植中多會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傷,故而對其枝條適度整理以減少自身水分耗費[4]。修剪方法及修剪量主要表現為疏稀樹冠內部不必要的弱枝,多留強的萌生枝,針葉樹以疏枝為主。凡10cm以上的大傷口(切口)應光滑平整,經消毒并涂抹保護劑。

2.4 苗木假植

在反季節種植技術中,苗木假植是一項重要技術,城市綠化中不免對胸徑較大的植物進行移植,在進行大直徑的樹木移植時多采用此種方式,即根據綠化工程的需要選擇合適的植物規格以及類型,在植物未萌芽時,將植物利用機器挖掘出進行修剪,利用直徑多出土球50cm的木箱,在箱底鋪墊一定量的土壤,將移植物放入準備好的木箱中,并以土壤填充木箱縫隙,覆蓋土球壓實土壤,人工建立水堰,在植物適應階段按時施肥灌水,防止病蟲害侵擾以及雨水洪澇等。以此種方式增強植物的土壤以及溫度適應能力。

2.5 樹木移植

在反季節種植施工中,對樹木移植要從三方面著手:第一,明確樹木方位,在移植方向性強的樹木種類時應遵循其生長規律,按照方向性進行移植。第二,注意表層土回填,在進行移植時,應注重多帶原生土球,同時,在栽種過程中注意表層土和深層土分離,在栽種過程中需首先回填表層土,以形成逐漸適應土壤過程。第三,加大種植穴和土球直徑:在非正常季節種植苗木時,土球大小以及種植穴尺寸必須達到并盡可能超過標準的要求,對種植穴應清除廢土等雜物并更換足夠的種植土。第四,及時進行苗木養護,對于冬季移植,應注意防寒,對于浙江地區還要注重防臺風以及防澇等措施,做好樹木支撐和種植土基層排水過濾層措施,確保樹木生存基本條件的保障,以免外來傷害造成移植物存活率的下降。

2.6 移植后的科學管理

移植物進行移植后的管理對其存活率具有極大的影響作用,首先澆灌水至關重要。一般情況下,栽植的植物需要的水量要多于正常情況下的植物,為此在進行定期澆水時,應注意適當的增加澆水量。對反季節種植的植物更要加強護理,尤其是土壤變化較大的移植,更要注重澆水,以使原生土球得以浸泡與當地土壤充分融合,使植物適應新土壤的結構,減少移植物適應土壤的時間。第二、搭建遮陽棚用毛竹或鋼管搭成井子架,在井子架上蓋上遮陽網,以免高溫暴曬造成樹木水分過多流失導致死亡。同時注意網與植物保持一定的空間以便空氣流通。另外定期對樹冠噴霧,樹冠保濕,保持空氣濕潤。

結語:

城市綠化是城市一道具有健康色的風景線,是城市現代化建設的重要舉措,城市綠化施工中采用反季節種植是適應時展以及快節奏城市化進程的現代種植技術成果,其實用性、科學性以及可操作性在城市綠化施工中不斷得到證實,在未來的城市綠化進程中,采取更加科學有效的反季節種植技術將是我國反季節種植技術研究人員共同探究的愿望。

參考文獻:

[1] 張鵬,周傳濤,李鳳英,余開慧,柳勇.園林綠化反季節種植的成因及關鍵技術[J]. 現代農業科技,2014,01:219-221.

[2] 吳瓊玉,高瑞.城市綠化施工中反季節種植的技術分析[J].現代園藝,2014,16:56-57.

城市綠化的主要措施范文3

關鍵詞: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良性管理模式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得到提高,優美的生態環境是一個城市生活質量的重要標志。據相關資料顯示,我國城市園林綠化面積在逐漸增多,一個城市健康發展的保障和必要條件是實施完善,科學的經濟管理體制,并且對于園林綠地的養護管理和園林綠化工程的實施等方面有很大的促進作用。政府部門應該起主導作用,運用正確合理的管理方式,使城市園林綠化能夠健康、穩定的發展。

1 目前我國城市園林綠化的概況

在我國園林綠化建設過程中,為了實現社會效益與生態效益相結合,就必須實行城市園林綠化經濟體制,這種方式的運行也需要根據當地城市的發展情況,合理規劃與設計城市景觀綠化,其目的是為了提高城市綠化率。然而,在選擇植物的過程中,一定要依據該地區的氣候條件和景觀形式來選定。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城市綠化景觀的形式越來越新穎,思路越來越開放。城市綠化景觀的可持續發展也逐漸受到人們的關注。由此可以看出,生態建設離不開社會經濟的發展,這就需要政府大力支持,出資出力,動員全民參與。

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以及相關單位,應該按照科學的原則合理規劃城市綠化景觀,確保健全的城市園林綠化系統,從而促進城市園林綠化的可持續發展。首先,我們當下最主要的目標就是大力發展城市化建設,積極改善我國的生態環境,并且解決經濟發展和城市園林綠化格局不平衡的現象。其次,為了滿足目前工作的需要,必須加快對公共場所、公園、城市道路等綠化工作的建設步伐,積極保護城市園林綠化植被,以此提升綠化工作的效益。最后,城市園林綠化施工過程中經常會出現施工不規范現象,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施工單位缺乏嚴格的管理制度,缺乏專業的綠化技術管理人員,有的施工方為了追求更高的利益,盡力壓縮支出成本,出現偷工減料現象,不利于城市園林綠化的可持續發展。

在當下的城市園林綠化過程中,有的城市會出現不符合實際的綠化觀念,如片面地追求經濟發展,沒有充分考慮人們的切身感受,這種現象不利于開展人性化的城市綠化管理。還有些城市為了追求高檔的園林綠化,反而忽略對綠化植被的日常養護,損失大量資金。對于資金不充足的園林管理部門,由于缺少基本的管理設備,甚至出現沒有成本買藥現象,降低了城市園林綠化的管理水平,隨之影響整個城市的形象。

2 建立良性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模式的相關措施

2.1 構建有效的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隊伍

城市應該不斷完善綠化管理機構,建立有效的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隊伍,加強培訓綠化管理人員的專業水平,進而使城市園林綠化工作能夠順利開展。與此同時,應該采用科學化的綠化管理模式,不斷提高綠化管理效率。向其它城市學習,采用數字化的綠化管理方式,制定出準確的規劃目標并給予批準,通過這種管理方式還能有效評估任何一塊空地成為綠地的價值。

2.2 城市園林綠化效益的技術保障

城市中綠化地帶的數量和質量是城市綠化效益的基本保障,無論是環境效益,還是社會效益,都是把植物作為基礎。如果過量去建設亭臺樓閣和堆砌假山,使用豪華的地磚,這些都會造成資源的浪費,使效益和投資成反比。根據當下城市園林綠化的節奏,應該制定出有限的建筑物指標和綠化量指標,進而從技術上保證我國城市的綠化效益。

2.3 運用法制化管理模式保護綠化植被

城市中的所有綠地、樹木都是城市綠化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提高我國的綠化管理水平,必須保護所有的花草樹木,確保它們健康成長,這樣才能更好地發揮我國城市園林綠化的效益以及鞏固城市綠化的現有成果。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即使是樹木、綠地的所有者,也不能隨意侵蝕綠地、損壞樹木。我國城市園林綠化能持續到現在,完全是依靠法律的作用和人們自覺保護生態環境的意識,同時,政府應該鼓勵創辦城市綠化養護企業和開發城市綠化養護市場,對其進行集約化經營,大力為社會綠化養護作出服務。

2.4 積極調整農業生產結構,與城市園林綠化發展相協調

目前,我國大部分城市綠化系統把近郊和遠郊都相繼列入了城市綠化的規劃中。積極調整農業生產結構,采用生產和綠化相結合的發展措施,并且開展多種經營方式,是推進城鄉一體化綠地發展的基本措施。通過實施這種方法,為農業發展開辟新的道路,這也是發展城市綠化的必經之路。因此,在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和法制建設過程中,應該研究出解決資金投入、農業稅收、土地使用以及合法經營等方面的有利政策。

2.5 嚴格控制園林綠化用地范圍

根據城市規劃中規定的強制性內容,建議將綠線進行專章規制,用單獨的圖則進行編制,以此確保城市綠線的法律地位。經過審批的綠線規劃具有很強的法律效力,如果需要作出進一步調整,需要再次經過審批。目前,實行的拆房建設綠化工程,是對當今城市綠化發展的肯定,在關鍵時刻,應該運用法律的手段去維護城市綠化管理制度,確保綠化用地的合理性。因此,從城市綠化規劃到實施管理對策,都應該建立完善的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制度,有利于保證城市綠化項目的順利實施。

2.6 轉變政府機關的職能

一方面從根本上轉變觀念才是轉變政府職能的關鍵。清除管理存在的舊習慣、舊思想、舊觀念以及舊方法,由微觀調控逐漸轉向宏觀調控,將精力主要放在城市綠化的規劃和實施,綠化市場的指引和監控以及用科學的方法培養人才等方面。另一方面在管理范圍中,將側重行政管理逐漸轉向對我國所有綠地及樹木的管理,因此,為了我國城市園林綠化的長遠發展,必須做到:保護好城鄉共有的風景園林,確保其在社會效益中的重要地位;協調好各種利益主體之間存在的矛盾,對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多加關照,以此平衡各階層之間的需要;堅持保障風景園林文化的傳承,處理好環境開發和保護之間的矛盾。

3 結語

總而言之,堅持走城市園林綠化道路,不僅能夠改善人們的生活環境,還能讓人們感受到大自然的魅力。因此,應建立良性的城市綠化管理模式,進而提高我國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的效率。與此同時,積極分析城市綠化管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并且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通過良性的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模式,不斷改進管理實施中的細節,確保我國的城市園林綠化建設能夠健康、可持續地發展下去。

參考文獻

1 李光彬,陳鴻斌,李君芳.園林綠化管理在構建生態城市進程中的作 用及對策分析[J].現代園藝,2013(6)

2 袁艷玲.如何構建節約型園林綠化養護管理模式[A]. 中國武漢決策信 息研究開發中心、決策與信息雜志社、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科 技研究――2015科技產業發展與建設成就研討會論文集(上)[C].中 國武漢決策信息研究開發中心、決策與信息雜志社、北京大學國家 發展研究院,2015(1)

3 王倩.對城市園林綠化經濟管理模式的探討[J].東方企業文化,2015(17)

4 趙學義.試論我國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及其發展策略[J].科技視界,2013(17)

城市綠化的主要措施范文4

關鍵詞:城市綠化法;調整對象;法域歸屬

在我國,城市綠化建設已有幾十年的歷史,也取得了不小的成績。城市綠化法制建設也逐步從無到有,形成了從中央到地方的多級城市綠化法律體系,對我國城市綠化建設起到了重要的促進和保障作用。但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迅猛發展,城市環境壓力越來越大,導致城市綠化建設出現的問題也越來越多。而現行的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及一些地方的城市綠化法規已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經濟和城市化進程的快速發展。同時,本應作為理論指導的城市綠化法學研究,更是鮮有人問津,嚴重滯后與實踐。對城市綠化法進行系統性梳理,已不是純理論性的學術研究,而是城市綠化建設實踐的迫切需求。本文擬就城市綠化法的調整對象和法域歸屬進行探討,以期有助于城市綠化法的理論研究和法制實踐。

一、城市綠化法的調整對象

在法理學上,法律的調整對象是特定的社會關系,“是已被法律調整的或者客觀上要求法律調整的具體的意志社會關系”。任何法律都以一定的社會關系作為自己的調整對象,它不僅決定該法律的調整方法,而且決定該法律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因而,搞清某一法律的調整對象是研究該法的邏輯起點。城市綠化法也有自己的調整對象,即城市綠化關系。城市綠化關系是指受城市綠化法所調整,人們在城市綠化活動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由于城市綠化是一項較大的系統工程,包括綠化規劃、建設、保護、管理等各個方面,涉及多元主體。因此,城市綠化關系較為復雜,大致包括以下幾種:

(一)城市綠化規劃關系

城市綠化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綠化建設的基本依據,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城市綠化的實體規劃,即列入城市總體規劃的綠地系統總體布局和發展目標,各類、各級城市綠地的發展標準和規劃等;另一方面是城市綠化的工作規劃,即實現總體規劃目標的組織、資金、物質條件、技術準備、保障措施、實施步驟等規劃。城市綠化規劃關系就是在城市綠化規劃過程中產生的社會關系,如綠化規劃主管部門之間的分工合作關系、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的分配關系,規劃主管機關與公眾的規劃管理關系等等。

(二)城市綠化建設關系

城市綠化建設同其他工程項目一樣,也有計劃立項、設計、審批、施工、驗收、交付使用等建設程序,其不同的是綠化工程項目還要求綠化種植成活、生長達到設計要求,需要一個更長的過程,其中的問題相當復雜。人們在城市綠化建設過程中產生的社會關系就是綠化建設關系,如建設單位與綠化主管部門在綠化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因審批、監督、檢查、驗收而產生的關系,公眾因參與城市綠化建設而與綠化主管部門及建設單位之間產生的關系等。

(三)城市綠化管護關系

城市綠化的保護,包括對城市生態環境、自然地貌、植被、物種的保護,其中最為直接的是對城市綠地和綠化成果的保護。城市綠化的管理指城市綠化主管部門依法對城市綠化全過程和城市綠化的多個方面所實施的管理,其中主要是對綠化種植的日常維護管理,使其茁壯成長,充分發揮出其設計規劃的效果。保護和管理是不能截然分開的,綠化關系各主體在城市綠化的保護和管理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稱為綠化管護關系。如綠地管理單位與公眾之間的因綠地管理而產生的關系,綠化主管部門與綠化養護管理者之間因監督、指導和定期檢查而產生的關系等等。

當然,隨著城市綠化理論研究及實踐的不斷深入,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的不斷提高,新的城市綠化關系還將出現,城市綠化法調整對象的范圍因此也仍將不斷擴大。

二、城市綠化法的法域歸屬

要探討城市綠化法的法域歸屬,首先需要對“法域”的含義進行考察。目前,理論界主要從三種意義上來使用“法域”一詞。首先,認為法域是法律有效管轄或適用的范圍,這個范圍可能是空間的、成員的或時間的。相應的,法域就有了屬地性法域、屬人性法域和屬時性法域之分。其次,根據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和范圍來劃分,有學者稱之為屬法性法域。據此,法域就有了公法、私法及社會法之分。再次,在第二種意義的基礎上直接認為一個部門法就可以是一個法域,如刑法法域、民商法法域、經濟法法域等等。本文所探討的城市綠化法的法域歸屬,就屬于上述第三種意義上的使用。

城市綠化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增進人民的身心健康,顯然,城市綠化法屬于環境法法域。在價值追求上,城市綠化法與環境法有著眾多的一致性。

關于環境法的價值追求,學界研究頗多,分歧也較為明顯,但其內涵則多集中于環境正義、秩序及功利價值上。本文擬從正義及功利價值上探討城市綠化法與環境法的一致性。

(一)城市綠化法中的環境正義價值

環境正義價值具有雙重的底蘊,即人類正義和自然正義。人類正義價值在環境法層面最明顯的體現就是對環境權的倡導和關注。環境權主要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在適宜健康和良好環境中生活的權利。這在城市綠化法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

從立法目的來看,城市綠化法主要目的就是要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美化生活環境,確保人民生活環境的適宜良好,進而增進人民的身心健康。這在世界各國城市綠化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中都有體現。如日本的《城市綠地保護法》第一條明確規定:“本法律規定在城市中保護綠地和促進綠化的必要事項,目的是要形成良好的城市環境,有助于確保居民文明健康的城市生活?!泵绹段餮艌D市公園法》第二條:“本法令各條文的設置是為了維護和保障自然環境、公共安全、大眾健康和公共福利?!蔽覈鴱闹醒氲降胤礁骷壋鞘芯G化法規中都有類似的規定。而且,個別地方城市綠化條例中已明確將環境權列入其中,如《合肥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綠化環境的權利,有保護綠化和綠化設施的義務,對破壞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痹摋l將環境權利和環境義務有機統一起來,充分體現了環境正義價值。

關于自然正義,在法律上,其意義大體上是要求法律規范的確立符合自然規律,能夠使人類世界與自然界達到和諧統一。城市綠化法基本原則中的生態優先原則就是如此。首先,它強調綠化規劃的生態化,就是要將生態學原理運用于城市綠化規劃過程中,既考慮到現今的生態關系和生態質量,又要考慮到城市未來的生態關系和質量;要以可持續發展為指導,以人與自然相和諧為價值取向,應用各種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分析利用自然環境、社會、文化、經濟等各種信息,去模擬設計和調控系統內的各種生態關系,從而提出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調控對策。其次,它強調綠化建設與管護制度的完善,促使城市綠化各主體牢固樹立城市綠化的生態目標,在樹種的選擇、喬灌的搭配、花卉的點綴、草坪的培育及綠地系統的管護上要切實貫徹城市生態學的基本原理,最大限度地改善生態環境,提高生態質量,協調城市綠化中人與人的關系及人與自然的關系,促使整個城市生態系統向更有序、穩定、協調的方向發展,最終促使城市實現人、自然、城市和諧共存持續發展的自然正義價值。

(二)城市綠化法中的環境功利價值

環境法的功利價值,就是環境法的實現能給人類帶來好的效果和影響。環境法的功利價值分為兩類,即物質功利價值和精神功利價值。物質功利價值包含保護物質生存基礎和經濟發展兩重內容,精神功利價值也有兩項內容,這就是環境安全感和生活舒適權的追求。

首先,環境法物質功利價值的兩項內容在城市綠化法中體現在城市綠地系統的兩種服務功能上,即生態服務功能和社會服務功能。城市綠地系統具有凈化空氣和水體、調節城市氣候、防治大氣污染、涵養水源、防風固沙、減低噪音及維持城市生態平衡等眾多的生態服務功能,這些功能的發揮有力地保障了人類的物質生存基礎。不僅如此,城市綠地系統還具有廣泛的社會服務功能,有力的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如我國許多城市在新建的廣場、公園、綠地、綠帶和旅游景點中,以種植高大喬木為主,配置各種觀賞植物與草坪,形成了綠蔭護夏、紅葉迎秋,四季花香、芳草如茵的園林景觀,創造了十分優美的游憩與投資環境,其直接經濟效益和間接經濟效益都十分可觀。而且,城市綠化建設本身日益成為城市社會經濟的一個新的產業體系,規模日益擴大,分工日益細化,影響日益加大,在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提高。

其次,在精神功利價值方面,城市綠化法注重“以人為本”,強調以人的健康和福利為其終極立法目的。表現在城市綠化中,就是要從居民的身心健康及審美要求出發,創造優美的綠色環境,為城市居民提供便捷舒適的休閑、健身、觀光、游憩等公共福利場所,努力實現人與人之間、人與環境之間的和諧共處、有機統一,確保居民的環境安全感和幸福舒適感,充分體現了環境法的精神功利價值。

總之,城市綠化法屬于環境法法域,是城市綠化法的目的和價值追求使然,同時,城市化進程的發展要求城市綠化法建立與城市生態綜合發展相適應的法律制度,這也必將為我國環境法律制度的變革注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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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劉建輝.論環境法的價值[J].河北法學,2003(2).

城市綠化的主要措施范文5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以創建國家園林城市為載體,充分利用山、河、江、湖、城等自然資源,不斷強化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全面提高城市綠化規劃建設和管理水平;堅持“以人為本”,不斷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美化人居環境,努力把池州建設成為具有“山水韻味、綠化品味、生態美味”的園林城市,早日實現創建國家園林城市目標。

二、總體目標與指標分解

創建國家園林城市的總體目標是:2006年建成省級園林城市,城市建成區綠地率達到30%以上,綠化覆蓋率達到35%以上,人均公共綠地面積達到6平方米以上;2007年創建國家園林城市,城市建成區綠地率達到35%以上,綠化覆蓋率達到40%以上,人均公共綠地面積達到8平方米以上;城市街道綠化按道路長度普及率、達標率分別在95%和80%以上,市區干道綠地率不少于25%,居住區和單位庭院綠地率在30%以上,舊城改建項目綠地率不低于25%?;拘纬山M織管理到位、規劃設計科學、景觀保護得力、綠化系統完整、市政設施配套的建設格局。

三、主要任務

(一)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結合城市總規修編,整合池州的自然生態歷史文化資源,編制《池州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并廣泛征求市民意見,經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同時組織編制《池州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通過規劃手段,指導城市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的合理布局,確保城市綠地系統建設總量適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樣、景觀優美。

(二)加快城市綠化立法進程

盡快出臺《池州市綠化管理辦法》、《異地綠化補償費收取標準》和啟動綠色圖章制度,確保城市綠地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保護城市綠化成果。

(三)加快城市綠地建設

1、多管齊下,增加城市綠量。通過規劃擴綠、見縫插綠、租地造綠等途徑,保持城市各項園林綠化指標逐年增長。圍繞創建國家園林城市目標,今后幾年我市城市綠化重點是:建設“一環兩帶”綠色走廊,推進“五園七線”綠色網絡,增加點多面廣的綠地廣場,縮短街頭綠化的服務半徑。具體是,一環即沿齊山——平天湖景區——沿江防護林——杏花村風景區——南外環綠化帶構筑主城區外環線綠化;兩帶即沿清溪河景觀帶和沿白洋河景觀帶,構筑穿越主城區的綠化走廊;五園即百荷公園北園、大公山森林公園、清溪塔公園、植物園及游樂園;七線即九華山大道景觀綠化、人民東路綠化、百牙東路綠化、情侶大道綠化及東湖路、翠微路、秋浦路綠化改造,確保道路綠化率在25%以上;點多面廣的小廣場主要是根據城市綠地合理布局要求,特別是為滿足公共綠地服務半徑的要求,在城市主干道建設一批街頭小游園,即方便市民游憩、休閑,同時也改善了城市景觀。另外要抓好單位庭院綠化和居住區綠化達標工作,以及城市東、南、西三個入口處環境整治工作。

2005年綠化建設重點是清溪河景觀工程南門——百牙路橋、齊山文化公園、杏花村文化園二期、九華山大道綠化、青陽路、人民路、百牙路延伸后綠化配套工程,同時按照“大空間、低密度、小廣場、多綠地”的原則建好中意廣場、亞洲酒店前小廣場、城關小學前小廣場、匯景花園小廣場和秋浦花園小廣場等。另外著重抓好居住區綠化工作,力爭增加城市綠地100公頃。

2、講究特色,提升綠化品位。充分利用我市山水資源豐富的特有條件,堅持“求真、求美、求特、求雅”打造城市綠化的個性品牌。突出以植物造景為主、以綠為主、喬灌草結合的綠化理念,使綠化植物群落錯落有致。在綠化建設過程中,要把建筑小品、城市雕塑作為重要內容,與當地的歷史文化相融合,賦予綠地建設人性化的內容,豐富城市綠化的韻味和品味。

3、全民參與,拓展綠色空間。以每年三月份的“植樹節”為依托,廣泛發動,全民參與,深入開展義務植樹活動,全方位拓展城市綠色空間,義務植樹地點應盡量安排在城市近郊。義務植樹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盡責率在80%以上,努力建成一批“共青林”、“新婚林”、“巾幗林”、“紅領巾林”、“軍民共建林”等。大力推廣城市垂直綠化、屋頂綠化、陽臺和室內擺花養草,構建立體型、復合型的綠色空間。

4、積極參與農業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大力發展綠化苗圃和綠化基地,提高苗木自給率。到2006年全市生產綠地總面積占建成區面積的2%以上,城市各項綠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給率達80%以上。

(四)加強城市景觀的保護和管理

1、保護歷史文化教育資源。按照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原則,遵從“重在保護、合理開發”的方針,充分挖掘歷史文化內涵,落實保護的具體措施,盡可能保留原有歷史文化古跡的遺留歷史信息,保存完整歷史脈絡和風貌,展示池州特有的漢住文化、清文化、佛文化,使群眾不斷感受悠久的歷史文化底蘊。同時,要緊跟時代步伐,規劃建設一批特色鮮明的文化設施,特別是博物館、圖書館、體育館等,使之成為城市新的亮點。

2、嚴格保護城市古樹名木。按照《池州市古樹名木保護辦法》的規定,進一步健全古樹名木保護檔案,明確責任分工,落實有力措施,嚴禁各種破壞古樹名木的行為。積極采用先進科技成果,做好古樹名木的復壯、病蟲害防治措施,提高古樹名木的保護水平,發揮古樹名木的良好景觀特征。

3、實施城市景觀工程。結合軍民共建和國防街建設要求,開展街容街貌特別是背街小巷的綜合整治,達到路平、燈亮、整潔、美化的效果,不斷增強城市夜間景觀效果;抓好東湖路西側街景設計,改善東湖路形象,使之與清溪河景觀帶對稱協調互映生輝;集綠化、美化、亮化于一體,全面更新秋浦路、翠百路廣告燈箱,徹底根治路燈桿及建筑物上亂披亂掛問題。街頭廣告一律采取落地屏幕式,提升品位檔次;加大城區小廣場、綠地、停車場建設;新建小區堅持高起點設計,體現風格各異,力求達到美觀新穎;新建標志性建筑亮化工程做到精心設計,同步實施,繼續加大對臨街商業用房卷閘門整改力度;繼續抓好城市公廁改造。

(五)加快綠色池州建設,改善城市生態環境

打綠色牌,走生態路是我市最具活力的優勢,為此,今明兩年我們通過建設綠色池州,改善城市生態環境。

1、實施碧水藍天工程。加快推進清溪河綜合整治、污水截流、城市垃圾、污水處理場等重點工程建設,借企業改制重組契機,盡快搬遷城市北部冶煉廠和城市西部化工企業,使主城區盡快達到山清水秀、城綠、天藍的目標。

2、推進綠化凈化工程。進一步把小區綠化達標作為重點,緊抓不放,抓出成效,合力動員全社會參與綠化及環境建設,抓好單位綠化、庭院美化、門前凈化、拆房還綠、拆墻透綠、見縫插綠工作;以抓好九華山大道景觀建設為標志,城區新建道路堅持建一條,綠一條,建一條,美一條;以創建為抓手,在鞏固主次干道衛生保潔的同時,著力改善背街小巷的環境衛生秩序。

3、實施城市綠楔工程,加強城市山體植被保護,開展林相改造,提高闊葉林、次生林比例,增強山林季相。

4、高度重視綠色環保,加大大氣污染和水污染的治理力度,到2006年,城市大氣污染指數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都能達標。

(六)配套城市基礎設施

要把城市市政基礎設施作為創建的重要內容,加快配套設施建設步伐,不斷增強城市的總體功能和承載水平。加快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和截污干管的建設步伐,到2006年形成與城市污水處理工程相適應的污水集納體系,管網面積普及率達到90%,污水進網處理率達到80%以上,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80%以上。繼續加強城市管道燃氣建設,做好天然氣利用準備,到2006年市區燃氣普及率達到90%以上,管道燃氣普及率達到40%。繼續抓好公共交通城市道路及停車場建設,到2006年萬人擁有公共交通車輛達10輛(標臺)以上,人均擁有城市道路面積保持在12平方米以上。

四、主要措施

創建國家園林城市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工作量大,要實現預期目標,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各項工作落實。

(一)統一思想,狠抓落實

要充分認識到創建園林城市,對于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景觀環境,提高人民群眾生活質量,促進城市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要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樹立全新的發展觀,把行動、措施落實到創建工作中去。市委市政府要成立創建園林城市領導小組負責統一指揮和組織協調,要召開動員大會,明確目標,狠抓落實,同時要健全機構,落實經費,確定專人負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堅持“以塊為主,條塊結合,上下配合,多方聯動,分工負責”,實行目標責任制,層層分解任務,加強檢查考核,確保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

(二)深入宣傳,廣泛動員

創建國家園林城市需要全市人民的參與和支持,各新聞媒體要積極宣傳創建國家園林城市的重要意義和有關城市綠化的法規政策,使創建工作成為各級政府、各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廣大市民共同關心、共同參與的活動。同時,要充分發揮輿論的監督作用。要把創建園林城市工作作為年終考核、文明單位評比的重要內容,定期進行督查。設立舉報電話,開展明查暗訪,推動創建活動的深入開展。

(三)嚴格執法,依法行政版權所有

深入貫徹執行《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認真把好新建和改建、擴建項目的綠化審核關,加大城市綠化補償費的收取力度。建立健全建設項目綠化工程方案審查、實施管理和施工驗收制度,加強城市綠化的全程跟蹤監察,促使建設項目綠化指標的全面落實。加大行政執法力度,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綠化用地,對任意侵占綠地、非法砍伐、破壞綠化的行為予以依法查處。

(四)理順體制,強化管理

按照“管養分離、管干分離、作業放開”的要求,加大城市園林綠化養護的市場化改革力度,改變當前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建設、施工、監督、養護混為一體的狀況。實行城市公共綠地和道路綠化養護改革,通過公開招標形式將養護作業推向市場,同步跟進養護質量監督,切實提高城市綠化養護水平。必須調整現有園林綠化管理機構,增加充實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使園林綠化管理隊伍能適應當前城市綠化建設管理和創建工作的要求。

(五)廣辟渠道,加大投入

要建立以政府投資為主,各方籌資為輔的多渠道、多層次的投資體系。突破園林建設由政府包辦的模式,在統一規劃的前提下,實行“誰投資、誰管理、誰受益”的政策,堅持政府、集體和個人投資興辦園林綠化事業,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對有收益的園林建設項目,努力開辟和擴大利用融資渠道,通過合資、合作、推行股份制等市場運作的形式多方籌資建設,通過宣傳和引導,鼓勵動員工商企業、苗木生產大戶發展城市苗木基地的建設,特別要結合城市生態林帶建設和農業生產結構調整,建設大型苗木基地。

(六)依托科技,提高水平

積極開展城市園林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研究應用和園林造園造景方面的科學研究,特別是加強鄉土樹種的馴化和利用及外來品種的引種工作,增強城市生物多樣性。要大力維護城市綠化的科學成果,加強城市綠化科技服務體系建設,搞好技術培訓和技術指導,促進科學成果的推廣和應用,促進城市綠化水平的不斷提高。

城市綠化的主要措施范文6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綠化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轄區內的城市規劃區(林業部門管理的林地除外)。

第三條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綠化工作,負責指導、督促、檢查和協調各縣(市)區的城市綠化工作。

縣(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縣(市)區的城市綠化工作,指導、督促和檢查轄區內街道辦事處、鎮的綠化工作和綠化達標。負責所屬公園、街道的綠化管理。

街道辦事處、鎮負責組織、督促和檢查駐地單位、居住小區責任范圍內的綠化工作。

水利、鐵路、公路等部門分別負責河道、鐵路、公路兩側責任范圍內的綠化及其管理維護。

第四條綠化城市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本屆政府的城市綠化目標,把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水平。

第五條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所有單位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承擔綠化建設及管護任務,并有權對損毀樹木、破壞綠地及綠化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六條保護綠地及其設施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鼓勵社會各界及個人投資新建綠地及其設施,誰投資、誰管理、誰收益。鼓勵認捐、認養綠地。

第七條本條例所指的綠地包括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其他綠地。具體分類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第八條每年的六月為本市植樹月。

第二章規劃

第九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各縣(市)、東川區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由縣(市)、東川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實行綠線管制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用地性質。

第十一條本市城市綠化建設到2010年實現以下指標:

(一)城市規劃建成區綠化覆蓋率不少于40%,綠地率不少于35%,人均公園綠地不少于10平方米,城市中心區人均公園綠地不少于6平方米;

(二)其他縣(市)區的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不少于45%,綠地率不少于40%,人均公園綠地10-12平方米;

(三)生產綠地面積不少于建成區面積的2%。

第十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各項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留足綠化用地,其面積占建設用地總面積的比例分別為:

(一)公園綠地:新建各類公園綠地不少于公園用地陸地面積的70%。新建城市道路綠地,紅線寬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少于30%;紅線寬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少于25%;紅線寬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少于20%;

(二)附屬綠地:在一環路以內地區,新建項目不少于25%,改擴建項目不少于20%;在一環路以外、二環路以內地區,新建項目不少于30%,改擴建項目不少于25%;在二環路以外地區,新建項目不少于35%,改擴建項目不少于30%。

第十三條城市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和架設、埋設各類管線,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與樹木保持相應的距離。

綠化用水管網規劃應當納入城市供排水規劃。

第十四條城市綠化應當因地制宜,喬、灌、花、草相結合,鄉土樹種與植物多樣性相結合,平面綠化與墻面、屋頂等垂直綠化相結合。

公園、風景名勝區的規劃設計,應當以植物造景為主,保持生態環境,體現地方特色和民族文化,吸收和借鑒國內外優秀造園藝術。

第十五條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滇池主要入湖河道兩側預留10-100米的土地為規劃綠地,應當按綠化規劃分階段進行綠化。

第十六條公園綠地和附屬綠地內喬灌木的種植面積不得少于綠地總面積的70%。

第三章建設

第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多渠道籌集綠化建設資金。

市、縣(市)區城市綠化正常經費的來源,應當從當年本級政府可安排的城市維護費建設資金中安排12-15%。

第十八條新建、改擴建工程項目的綠化建設費用,應當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并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執行。各單位應當每年根據本單位的綠化任務、養護標準和技術要求,安排相應的綠化經費。

第十九條因新建市政設施需要占用綠地,或者因城市綠化需要遷移、拆除市政設施,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城市規劃執行。

第二十條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有城市綠化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的單位承擔。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

承擔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執行國家行業技術規范,確保工程質量。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負責本市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資質的審批和年檢,并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施工質量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設項目及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招投標和施工監理制。

第二十二條凡進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建設單位在辦理規劃手續時,應當同時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移送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綠化審批手續。未辦理綠化審批手續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因特殊原因確需改變設計方案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二十三條對于符合城市規劃,并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二環路以內特許的舊城改造項目,因客觀條件限制,綠地率達不到指標的,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其不足綠化用地面積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標準繳納異地綠化建設費后,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方可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異地綠化建設費由辦理綠化審批手續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收取,專戶儲存,專門用于異地綠化建設。

第二十四條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應當在主體工程竣工后兩個月內完成。由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審批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竣工驗收。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占用綠地。

因需要臨時占用綠地,須由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占用公園綠地的,還應當向批準機關交納綠地臨時占用費。經批準臨時占用綠地的,應當按批準占用的面積和期限歸還,歸還時,應當原址原樣恢復綠地。

綠地臨時占用費的具體收費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樹木禁止擅自砍伐、移植。確需砍伐(含自然死亡的樹木)、移植的,按下列規定辦理手續后方可進行:

(一)在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四區范圍內砍伐樹木的,由所在地的區城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中,30米寬以上主干道砍伐樹木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向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其他縣(市)區范圍內砍伐樹木10株以下的,由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砍伐樹木10株及其以上的,由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移植樹木的,由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砍伐、移植樹木的,應當由申請人在砍伐、移植前予以公示或者公告。

第二十七條經批準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砍伐樹木的單位和公民,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砍一栽五”的原則和要求補植樹木,并保證補植樹木的成活。其補植的樹木,由負責初審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不具備補植樹木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委托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補植。

第二十八條城市綠化管護單位和樹木所有者,應對樹木的生長和養護管理進行經常性檢查,防止責任事故發生。

城市樹木的高度應當按國家有關規范與架空線保持安全凈距。因樹木自然生長影響架空線安全的,由管線主管單位向所在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修剪申請。修剪申請批準后,由樹木管護單位負責限期修剪,費用由管線主管單位承擔;樹木管護單位逾期不修剪的,管線主管單位可以自行修剪。

因不可抗力或生產、交通事故致使樹木傾斜、倒伏可能危及管線、交通、建筑及人身安全時,有關單位可以先行修剪、砍伐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處理措施,并于三日內到所在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補辦手續。

第二十九條因交通事故、市政設施建設等原因損壞綠地及其設施的,由責任人負責賠償損失。

第三十條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古樹名木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登記造冊和掛牌標示,劃定保護范圍,制定養護措施。單位和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該單位和居民負責養護,并與所在地縣(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簽訂養護責任書,接受其監督和技術指導。

嚴禁砍伐、移植或修剪古樹名木。因國家重點工程需要移植古樹名木,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一條禁止下列損壞綠地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踩踏城市道路綠化帶、花壇;

(二)穿行綠籬、爬樹、搖樹、攀枝、斷枝、斷桿、斷根、采花、摘果、摘葉、刻劃樹皮、剝皮;

(三)在樹上釘釘、架線、掛物、拴系物品和牲畜、懸掛廣告或指示牌、倚樹蓋房、搭棚;

(四)在綠地范圍內設置營業攤點;

(五)在綠地內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挖藥、鏟草、狩獵、捕鳥、葬墳、生火、放養寵物、攤曬衣物、堆放物料、擅自采集植物標本等;

(六)在非硬地綠化的人工草坪內行駛、停放車輛;

(七)擅自在綠地內設置廣告牌;

(八)其他損壞綠地和園林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綠地遭受水、火、旱、風、病、蟲、霜、雪等災害,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三條因城市綠化引入本市的植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疫。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或承接工程項目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對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業務的,不予辦理年檢手續。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擅自變更批準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責令限期改正,補辦手續,逾期不改的,對責任單位處以三萬元至五萬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違法占用城市綠地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貌,并根據違法占用天數、面積補交綠地占用費,其中,未經批準占用城市綠地的,處以應補交綠地占用費五倍的罰款;占用城市綠地超過批準期限的,處以應補交綠地占用費兩倍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擅自砍伐、移植樹木的,處以被砍伐、移植樹木價值三倍至五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按期限和要求補植樹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完不成補植任務的,按未補植株數處以每株二千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擅自砍伐、移植古樹名木或因其他人為因素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壞或者死亡的,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處以每株二十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有第(一)、(二)、(三)項行為的,處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綠地及其設施賠償費的三至五倍處以罰款;

(二)有第(四)、(五)、(六)、(七)、(八)項行為的,處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綠地及其設施賠償費的三至五倍處以罰款;

有前款行為、造成樹木死亡的,并處以每株五百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變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性質、降低綠化指標、越權審批、不按規定的程序辦理許可手續或者挪用綠化專項費用的,對直接責任人由本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責任單位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察部門追究責任。

第四十二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致使國家和他人遭受損失的;

(二)、、違法審批的;

(三)挪用異地綠化建設費和綠地臨時占用費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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