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德論壇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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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德論壇論文

師德論壇論文范文1

古與今的組合是指列舉事例時,既從歷史的長河中尋求材料,又從現實生活中選擇材料。過去歷史中的人和事經過了長期的沉淀,已經深入人心,更容易為人所認同和接受;現實生活中的人和事往往更能體現時代精神,更能引起讀者的思考和興趣。古與今結合起來使用事例,讓材料有了一個時間的跨度,讓觀點在歷史的發展中得到驗證,不僅讓人覺得文章厚重飽滿,而且讓人洞察到作者既能從古人那里汲取智慧,又能關注時事,與時代合拍。

特別要注意的是,還有一種“融今入古”的方式,“運用之妙,存乎一心”,從“古”材料挖掘出“今”的因素,推陳出新,化腐朽為神奇,賦予歷史人物、事件以及自己的情感和新的內涵,這樣不但非常恰當地論證了論點,而且還使讀者對古代的事例有了一個全新的了解。

二、中與外的組合

中與外的組合是指列舉事例時,既從國內尋求材料,又從國外選擇材料。國內的材料,離我們的距離較近,更切合人們的認知,為大家所熟悉,不必多說;國外的材料,離我們距離較遠,許多人不甚了解,但是用好這些材料,會更具新意,會更容易引發讀者認知和聯想。中與外結合起來使用事例,讓材料有了一個空間的跨度,讓觀點在更廣的范圍內得到論證,不僅讓人覺得文章磅礴大氣,而且讓人洞察到作者具有廣闊的視野,心系世界,情牽寰宇。

三、正與反的組合

正與反的組合是指既從正面舉例,又從反面舉例,將兩方面的事例論據進行分析比較,以闡明正確觀點或駁斥錯誤觀點。“有比較才會有鑒別”,兩種事物一經對比,就可以分辨出彼此間的差異,就更容易暴露出各自的本質和特征。真與假的對比,可以去偽存真;善與惡的對比,可以抑惡揚善;是與非的對比,可以撥亂反正。正與反結合起來使用事例,會使是非曲直更加清楚,觀點更加鮮明,從而增添說理的論辯色彩。

四、實與虛的組合

實與虛的組合是指除了使用客觀存在的事例之外,還可使用文學作品中虛構的一些事例,這些虛構的事例來源于現實生活,但又不同于現實生活,它往往也具典型性,也為人們所了解,有的事例已經在讀者心中產生了一定的藝術魅力。實與虛結合起來使用論據會讓議論更具說服力,會給人帶來更為強大的震撼效果,同時也會顯示出作者深厚的文化底蘊,甚至還會給讀者以文學的滋養。

五、點與面的組合

點與面的組合也叫詳與略的組合,“點”是指對生動新鮮或讀者可能感到陌生的事例要詳寫,甚至可以寫出緊扣觀點的細節,詳寫的部分既有力地支撐了論點,又能讓讀者獲得新知識,從而在一種濃厚的興趣中展開閱讀?!懊妗笔侵笇ψx者非常熟悉的一組事例,可用排比句的形式將事例一帶而過,列舉的事例都要略寫,每個事例只是選擇與論點有關的內容,通常只用一句話概括出來,語言十分精煉,讓文章不會因論據增多而顯得臃腫,排比使用又能讓議論顯得氣勢如虹,不可阻擋。點與面結合起來使用事例既能增強文章的論證效果,增強文章的形象性、可讀性,又能保證論據數量充足,增加讀者的認同感。

師德論壇論文范文2

關鍵詞:遺失物遺失物拾得懸賞廣告有償付酬

遺失物被拾得后,確立其歸屬是一個復雜的問題。我國的無償歸還制度已不能很好地規范這種關系,需要對遺失物拾得制度進行重新思考,在民事立法上確立一種雙軌制度,即在遺失物通知、公告經法定期限無人認領時,拾得人附條件地取得拾得物的所有權,使得物盡其用;有人認領時,則適用有償付酬制度,賦予拾得人報酬請求權,從而使失主與拾得人間的關系依照法律納入有序化軌道。

我國對遺失物拾得的民事立法現狀及法條評析

一、遺失物的界定

遺失物是動產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觀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處而失去控制的物品。遺失物須滿足下列條件:1、須為動產。不動產如土地即使時間久遠致邊界不清也不構成遺失物。除一般動產外,有價證券、銀行存折及各種證書等也屬于動產范疇。2、須無人占有。遺失物在拾得前必須不為任何人占有。判斷占有是否喪失,應依社會一般觀念,根據具體情況,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實上控制該物的可能性。僅一時喪失對物的占有,并不能構成遺失。因此,占有的物品偶然進入他人地內、建筑物內,均不能構成遺失物。在自己房屋遺失的物品,不能視為遺失物。并且占有喪失必須具有確定性。無人占有是一種客觀狀態,與遺失人的主觀認識無關,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遺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礙遺失物的成立。3、須非無主物。遺失物占有的喪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法學廣義上的遺失物包括同性質、同特征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飼養動物。

二、遺失物拾得行為的界定

遺失物拾得,指發現且實際占有該遺失物,是發現與占有兩者相結合的行為。發現是指認識物之所在,而占有是對物在事實上的支配管領能力。發現與占有缺一均不可構成拾得。需要注意的是,拾得并非一定以拾得人在物理上予以支配,依一般社會觀念即可。拾得遺失物為事實行為,拾得人有無行為能力在所不問。即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仍能成為拾得人。

拾得行為通常為無因管理行為,誠實拾得人以為他人利益之意思管理的,構成無因管理,不誠實之拾得人以為自己的利益拾得以及認為是無主物拾得的,不構成無因管理。法律對遺失物拾得的規定與無因管理多有不同,因此,無因管理的規定只有補充適用的余地。①

拾得行為以合法為要件,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拾得人須為占有遺失物之人,但拾得行為也可以指示他人為之,而以發出指示的人為拾得人。若拾得行為由占有機關或占有輔助人為之,且在占有輔助關系范疇之內,則應以其所屬機關為拾得人,但若與所屬機關的指示無關,則系個人行為,由行為人為拾得人。同時有數人占有拾得物的,其數人為共同拾得人。

三.、我國對遺失物拾得的民事立法現狀及對法條的評析:

(一)民事立法現狀:

目前,在我國民事立法上,規制遺失物拾得問題的就是《民法通則》第79條,該條2款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迸c此相關的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通則>的若干意見》第94條,該

條規定:“拾得物丟失、毀損,拾得人沒有故意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拾得人將拾得物拒為己有,拒不返還而引訟的,按照侵權之訴處理。”

我國《民法通則》現行規定的本意是提倡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拾金不昧的公共道德。這一規定建立的基礎是我國民事立法中,將市民社會的自然人與政治國家的公民混為一談。法律顯然拔高和夸大了現代市民社會中人的思想意識覺悟程度,忽略了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對利益的要求,并由此對人的行為提出了統一的不恰當的法律要求。現行制度使拾得人沒有歸還的動力,倒有引導拾得人占有拾得物的消極作用。這一點只要對我國立法稍加分析便可知曉。

(二)對我國現行立法的評析:

縱觀我國對遺失物拾得制度的現行立法,即《民法通則》第79條第2款及相關的司法解釋,除內容過于簡略,難以適用外,尚存在如下不足:

第一,規定拾得人拾得遺失物后,應當歸還失主,即對遺失物的歸屬,采羅馬法拾得人不得取得拾得物所有權主義。拾得人對于拾得物將永遠無取得所有權的可能。這樣規定顯然不利于財產的充分利用,導致資源浪費,有礙社會經濟發展。

第二,失主享有遺失物的所有權或占有權,并且取回遺失物不需要向拾得人支付報酬。雖然規定了失主應償還支出的費用,但這是與拾得人的實際勞動相對應的,不是報酬。而拾得人有歸還拾得物的義務,并且歸還是無償的。顯然,失主和拾得人間的權利義務是不平衡的,失主只享有權利,不承擔義務,而拾得人卻只承擔義務,不享有權利。這種無償歸還制度在現實中受到挑戰。因為,首先,拾得人返還遺失物,卻得不到失主給予絲毫的利益,則沒有返還拾得物的積極性,倒有可能引導拾得人占有拾得物。②其次,如果無償歸還,等于認可失主對因為不謹慎引起的后果不負責任,這就會導致人們以低效率的方式行事。再次,這種無償歸還的法律制度的有效實施的現實可能性僅僅體現在那些已明知拾得人身份的人身上,而對身份不明的拾得人無多大的約束作用。最后,片面強調無償歸還的道德意義,是脫離社會實際的,完全不考慮拾得人利益的立法是很難收到成效的。

通過對我國現行立法的分析,可知主要與道德規范相互配合的無償歸還的法律制度與社會現實間存在了很大差距。針對其存在的不足,建議我國在制定物權法時,應完善遺失失物拾得制度的規定,以平衡受領人和拾得人的利益。

完善我國民事立法的遺失物拾得制度

我國現行立法遺失物經法定期限找不到失主時,又會出現歸屬爭議,如采日爾曼法由拾得人附條件地取得所有權則能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如經法定期限找到失主,則涉及遺失物返還問題。現實中,因為懸賞行為與不懸賞行為的并存,法律又無獲酬規定,則形成了有賞而交者獲酬無賞而交者無酬的不公平社會現象。此外,現實中也出現了大量由懸賞廣告引發的糾紛。立法應改無償歸還制度為失主有償付酬制度,賦予拾得人報酬請求權,并對懸賞廣告加以規范,即可合理地規范失主和拾得人的權利義務。

參酌外國立法例及判例學說來判定和解釋本國法律,系現代文明國家之通例,對于發展中國家的法律改革,比較法研究是極有用的,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對遺失物立法的規定,對完善我國相應立法是極為必要的。

一、遺失物歸屬制度

(一)在遺失物歸屬問題的立法上,歷史上有兩種立法例:

羅馬法不承認拾得遺失物為所有權之取得方法,規定“拾得遺失物者,于有失主前,負有保管遺失物之義務,不能取得其所有權”,而只能依無因管理,要求失主賠償費用,且無權請求報酬。

日爾曼法則有不同規定:遺失物的拾得人,應當向有關機關呈報,或者應當催告失主認領,將原物交還失主,并由失主向拾得人支付報酬;如果遺失人不認領,則遺失物由國庫、寺院、拾得人按法律規定的比例分享。③

(二)我國應改采日爾曼法拾得物取得所有權主義

比較兩種立法例,不難看出,羅馬法在拾得人盡了應盡的義務后仍找不到失主時,又將出現遺失物歸屬的確定問題。而日爾曼法的規定則恰當地考量了近現代市民社會中人的思想意識覺悟程度及利益的要求,基于此對人的行為提出了適宜的要求,并有利于物盡其用,兼顧了所有人與拾得人雙方的利益。我國《民法通則》采羅馬法不取得所有權主義,顯然,也存在上述羅馬法產生的問題。因此,筆者建議在我國制定民法典時,改采日爾曼法拾得物取得所有權主義,規定拾得遺失物后,拾得人和失主之間發生債之關系,并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即拾得人在履行一定程序即盡了應盡的義務,如通知義務、保管義務、報告義務后,遺失物于法定期間經過無人認領的,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二、遺失物返還制度

(一)不同國家、地區的立法例:

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對拾得人權利義務的規定都是對立統一的,即在規定遺失物拾得后歸還義務和違者承擔民事、刑事責任的同時,也規定了失主應付酬的義務,即拾得人獲酬的權利。

德國民法典關于遺失物拾得問題的規制相當詳細,從第965條到第984條規定了涉及拾得人的通知、保管、交付義務以及責任范圍、拾得人的費用、報酬請求權等多方面內容。其中分別以專條規定了費用及報酬請求權。第971條規定,“拾得人可以要求受領權利人支付拾得人的報酬。拾得物的價值在一千德國馬克以下的,其報酬為該價值百分之五,超過此數的,超過部分按百分之三計算,動物,為價值的百分之三?!笨梢姡摲ǖ滟x予了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即在立法上規定了失主付酬的制度。

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對遺失物拾得問題作了規定,與德國民法典相比要簡明得多。該法第805條規定,“(1)遺失物拾得后六個月內,所有人認領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機關,于揭示及保管費受償還后,應將其物返還之。(2)前項情形,拾得人對于所有人,得請求實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憋@見,該條規定之效果與德國民法典第970、971條規定的效果基本相當。

日本則制定了單行的《遺失物法》,對拾得人的酬勞金作了具體規定。第4條規定:“(一)受物件返還者,應將不少于物件價格百分之五,不多于物件價格百分之二十的酬勞金給付于拾得人。但是,國庫或其它公法人,不得請求酬勞金。(二)有第10條第2款的占有時,受物件返還人應分別將前款規定的酬勞金的二分之一,給付于拾得人及占有人。”

英國規定:付酬是該項遺失物的百分之十。

(二)我國歷史上對遺失物的立法及現在實踐中的實證分析

從我國歷史上的立法看,對這一問題的處理是獎懲并重的,如清律戶律錢債門得遺失物條載,“凡得遺失物之人,限五日送官,官物盡數還官,私物召人認識,與內一半給與得物人充賞,一半還失物之人,如三十日無人認識者,全給。”④

雖然,我國民事立法未明確規定失主應給予拾得人報酬,但一些地方對此的嘗試起到了很好的效果。據1997年10月9日《人民公安報》.報道,重慶市公安局出租車治安管理辦公室規定,按照所拾得物價值1%至5%獎給拾金不昧的駕駛員,獎金由公安機關先行墊付,然后由遺失人支付。推行拾物有獎6年多來,出管辦共收到駕駛員上繳物達4600多起,平均每年700多起,是該辦法推行以前的3倍多。所繳拾物有手機290余部,其他還有現金、照相機等總價值700余萬元。由此不難看出,有無獎勵,極大地影響著遺失物交還數量和重大價值物品歸還的比例,這種名義上的獎勵,實際上就是由失主支付酬金。從重慶的這個作法所產生的巨大實效來看,無疑為我國民法建立失物歸還失主應付酬的法律制度提供了一個極好的實證。⑤

(三)有償付酬制度的確立

針對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失主丟失物品后,懸賞或不懸賞的不同情況,筆者認為應確立一種有償付酬制度來加以規范,以盡量消除不同情況產生的不公平的社會現象.

1,一般規定。我國立法可規定,遺失物拾得人歸還遺失物后,最高可獲得遺失物價值的一定比例的酬金;并規定懸賞廣告的合法性,賦予懸賞廣告行為人以懸賞報酬請求權.

報酬數額是遺失物拾得人報酬請求權,失主付酬的重要內容,亦是相關立法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各國立法例基本上是以比例加以規定的,而不固定具體數額,增強了法的適應性.參照各國的規定,筆者認為,報酬比例數額應綜合考慮經濟發展狀況、社會習慣等確定之,既不能過低,使拾得人無返還積極性,也不能過高,使失主的權益受到損害,應在拾得人與失主間尋找利益平衡點,使雙方的利益在最大可能程度內實現。在我國立法上,可參照《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第158條規定:(1)接受遺失物返還的人,應向拾得人支付相當于遺失物價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的酬金,遺失物價值難以衡量的,應當支付適當數額的酬金。(2)在住宅、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拾得遺失物的人與住宅、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各有權獲得酬金的一半。(3)遺失物的價值應由返還當時的市場價格確定,如果沒有同類市場價格的,應按照公平原則確定。(4)拾得人若為國家機關,無報酬請求權。

報酬數額按比例規定后,在確定遺失物價值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遺失物為有價證券。因有價證券為權利的表現形式,并非權利的主體,是否是動產仍存在爭議,況且有價證券遺失后,原持有人可依法通過公式催告程序宣告其失效。因此,我國臺灣學者鄭玉波先生主張,“于計算其價值時,不得不加以變通,而依個別情形解決?!薄爸荒軠视眠z失物規定”。⑥筆者認為,上述觀點可以借鑒。

第二,遺失物價值難以衡量,如有感情價值的照片、書信、有證明價值的證書或其他的僅對失主有價值而對拾得人價值不大的,此時報酬如何確定?德國民法典第971條規定,“如拾得物僅對有權受領人有價值者,拾得人的報酬應按公平原則衡量確定之”,此種規定,可以借鑒,要求有受領人支付適當數額的酬金。“適當”應參照給付義務人的資力、身份、地位、其感情程度等因素決定物品的價額,并以此確定報酬的數額。⑦

2,懸賞廣告。

現實中,失主采取懸賞廣告來追尋遺失物的情況較為普遍。懸賞廣告是指以廣告的方式公開表示對于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予報酬的意思表示。⑧但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均未作規定。然而懸賞廣告糾紛大量出現,迫切需要對其予以規范,以保障交易安全。

(1)關于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歷來有兩種主要學說:契約說和單方法律行為說。筆者贊成懸賞廣告為單方法律行為。因為單方法律行為說符合誠實信用、公平原則,與民法相關規范協調一致,更有利于維護當事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2)懸賞金額。懸賞金額是失主懸賞的金額,這是拾得人歸還的動力,也是懸賞制度成功的一個重要方面。

首先,當懸賞廣告中所允諾之報酬與法定報酬不一致時,應認為兩項請求權競合,但拾得人系因一個行為同時取得兩項請求權,依據民法關于請求權競合的規則,拾得人只能選擇其一,而不得同時行使。⑨

其次,酬金不明,不影響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如“必有重謝”、“當面酬謝”等。根據誠實信用、公平原則,行為人因自己付出勞動有權獲得報酬。同時,應斟酌指定行為的內容、性質、完成該指定行為所需勞力及費用、交易慣例及當事人之間的關系,雙方在廣告完成之后,合意決定報酬。⑩若酬金大于費用的,酬金可以包容費用。

再次,數人分別完成指定的行為,則最先完成者取得酬金;數人共同完成指定行為的,應考慮每個人參與該行為所起作用的大小公平分配酬金。

3、關于有償付酬制度的例外

有償付酬也有例外情形,是指依法規定某些拾得人不得享有歸還遺失物的報酬。這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某些拾得人其職責就是保護公民的財產,此時享有報酬將有悖于社會宗旨,固各國立法均對此施加了限制。如日本《遺失物法》規定,國庫或其它公法人不得請求酬勞金(第4條);德國民法典規定,拾得人為該機關或該交通機構的公務員,或拾得人違反交存義務時,無此請求權(第978條);瑞士民法典第722條第3款規定:住房、承租人或公共場所管理機關在其住宅內或在其管理的公共場所拾得遺失物,無拾得報酬請求權。筆者認為,在我國立法上也應對此進行限制,結合我國具體情況應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團體法人不得請求報酬”,11有維護公眾財產安全義務的公民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拾得遺失物不得享有報酬。這些拾得人的根本任務在為人民服務,因此無取得報酬之理。

第二,沒有盡歸還拾得物的相關義務的拾得人不享有取得報酬的權利。拾得人侵占遺失物,違反應盡的義務如通知、報告、保管、交付義務;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喪失費用補償請求權、報酬請求權。

結語

總之,在我國民事立法上確立遺失物拾得制度,對遺失物的歸屬和返還加以規范,能更好地保護遺失人的財產權利,有效地解決當前存在著的拾得人與失主之間的糾紛,是符合我國當前社會的實際情況的。任何一種法律制度的創立,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我們在立法上也要注意一些問題,如要處理好借鑒外國法與結合我國國情的問題,要處理好原則性規定與具體性規定的關系等。所以,確立遺失物拾得制度,并相應作出完善、靈活并富于操作性的規定,必將有利于規制遺失物拾得關系,從而對社會的穩定與進步發揮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作者簡介:李淑梅,山西昔陽人,西南政法大學2001級法律碩士研究生

郜永昌,山西忻州人,西南政法大學2001級民商法學碩士研究生

①梁慧星.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條文、說明、理由與參考立法例[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2

②黃少安.李振寧,懸賞廣告的法經濟學分析[J].民商法學,2002、9

③梁慧星.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條文、說明、理由與參考立法例[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2

④史尚寬.物權法論[M]北京:中國政法出版社2000、1

⑤人民公安報[N]1997-10-9

⑥鄭玉波.民商法問題研究(三)[M].臺灣:臺大法學叢書編委會1976年版,第45頁

⑦梁慧星.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條文、說明、理由與參考立法例[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2

⑧張廣興.債權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7第59頁

⑨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冊)[M]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4年版第284頁

⑩張永華.懸賞廣告諸問題研究[J]人民司法,1997、7

11張曉軍.論在我國民事立法上確立遺失物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J],法學家,1998.6,第70頁

OnPickingUpLostProperty

Abstract:ThroughanalyzingArticle79,section2ofourCivilGeneralRuleandtherelatedjudicialinterpretation,thisarticlewillexploreandappraisethecivillegislativesystemofChinaconcerninglostproperty.Atthesametime,itwillpointouttheexistingdisadvantagesandsuggestthatakindofdouble-track-systemonlostpropertylegislationdecidingtheownershipofthelostpropertyandstandardizingthereturnsystemshouldbebuilt.Also,thepapershowsusindetailthecontentofthissystemconnectingwithothercountries''''andregions''''legislativecasesaswellastheauthenticproofinChinesehistoryandinpractice.

師德論壇論文范文3

論文關鍵詞:物權行為;法律行為;債權行為

長期以來,物權行為理論就是我國民法學者與法律實務工作者非常熱衷于討論的一個重要理論問題,隨著物權法草案的出臺及物權法制定工作的推進,關于物權行為的探討愈發激烈。爭論主要集中在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和無因性、物權行為的性質是事實行為還是法律行為以及物權行為理論的存廢等問題。筆者認為理清物權行為的本質、解決其存廢問題是根本前提。

一、物權行為理論的源起

物權行為的概念被公認為是德國歷史法學派代表人物薩維尼在柏林大學講學時最早提出。薩維尼認為,以履行買賣契約或其他轉移所有權為目的而踐行的交付,并不是一種單純的事實行為,而構成了一個特別的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的“物的契約”。這種契約,是一種物權合意,故即使“一個源于錯誤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交付是一種轉移標的物的法律行為,是獨立于債權關系的原因行為;基于債的原因行為被撤銷,交付的法律行為不能當然失效。這就成為物權行為概念和理論的演繹基礎。從法律技術上看,創制物權行為概念的實際目的在于使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相分離,尤其是在法律效力上相分離,因此便發展出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和無因性理論,這些理論與公示公信制度一起構成了物權行為理論的三大原則。

(一)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相分離原則

薩維尼主張,債權行為的效力在于使當事人承擔債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并不能發生物權的變動,而要發生物權變動,必須另有一個以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即物權行為。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各有其獨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它們是兩個不同的法律行為。

(二)物權公示公信原則

因為物權具有排他性,若無可以使公眾知悉物權變動的外部征象,易造成對第三人的損害,并損害交易安全,因此必須在立法上確定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以交付作為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由此推論出公示公信原則,即“凡信賴物權變動的外部征象,認為有其物權存在而有所作為者,即使該征象與真實權利存在不符,法律對于信賴該征象的人亦加以保護”。

(三)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原則

物權行為的無因性是指債權行為的無效或撤銷不能導致物權行為的當然無效,所有權的受讓人仍保留標的物的所有權,而出讓人則喪失所有權返還請求權,只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二、我國法學界對于物權行為存廢問題的兩種觀點

物權行為理論自薩維尼提出以來,在世界各國就引起了較大爭論。法國、日本民法采用了債權合意主義,否定了物權行為;瑞士、奧地利民法采用了債權形式主義,對物權行為采取了折衷態度;德國民法無疑肯定了物權行為的理論,但在其法學界對此仍爭論不休。在我國,民法學界對于物權行為的存廢也存在很大的爭議,主要有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觀點。

持否定觀點的學者認為:所謂轉移物權的合意實際上是學者虛構的產物,它本身不可能超出債權合同。交付行為并不是獨立于債權合意而存在,實際交付標的物不是什么單獨的行為,而是當事人依據債權合同而履行義務的行為。就登記來說,其本身并非民事行為,而是行政行為。物權行為的無因性理論雖然有利于維護買受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但這種保護是以損害民法的公平和誠信原則為代價的。j(在現代民法普遍建立起善意取得及公示公信制度后,物權行為無因性之生存空間已喪失殆盡,其所謂交易保護機能已被這些制度所抽空。如從利益衡量角度考量無因性在交易上的機能,則可發現無因性乃與現代人類之正義的法感情、法意識及社會的一般道德觀念相悖。因此,學者們認為物權行為理論及其所包含的無因性理論已窮途末路,在現實中更加沒有任何存在的價值。

持肯定觀點的一方以謝懷械老先生和孫憲忠博士為代表,他們的主要觀點羅列如下:謝老先生認為,物權行為是客觀存在的,它是法律行為的一種,只要承認債權與物權的劃分,就必然要承認債權行為之外還有物權行為。首先,“法律行為”這個概念從根本上解決了一般法律行為與具體法律行為形式之間的關系,為不同類型具體法律行為的發展提供了可能性,克服了大陸法系各國法制實踐中長期懸而未決的矛盾,解決了法律行為普遍規則與具體規則之間的關系,使民法典避免再對各種具體法律行為做出不必要的重復規定。它解決了意思自治原則與合同自由原則之間的關系,確認了法律行為不僅可以發生債法上的效果,而且可以產生婚姻法、親屬法以及其他私法上的效果,擺脫了將法律行為從屬于債法或合同法的傳統民法體系。同時他還認為,只要我國民法理論還承認債權、物權、親屬權等基本民事權利的劃分,就同樣必須承認物權行為這樣一種法律行為的客觀存在。因為作為私人的、旨在引起某種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人們從事法律行為的目的可以是各不相同的,既然有以特定人與特定人之間以發生、變動、消滅債權債務關系為目的的債權行為,順理成章地就有一個以設定、變動和消滅物權為目的的行為,這就是物權行為。孫憲忠博士認為,物權行為并非純屬抽象,而是事實存在的。例如,德國民法上,所有權人為自己的土地設立債務的行為,以及物權的設立行為都是現實中存在的物權行為。對于很多持否定論的學者認為物權行為因為過于玄妙而難以被公眾理解和立法,他則認為物權行為作為一個符合法理邏輯的理論,只是因為對其了解和運用得不熟悉就棄之不用,實在是荒唐。還有的學者已經指出,如果在民法理論上否認物權行為,那么作為法律行為的唯一支柱就只有債權法上的合同。這樣一來,法律行為作為一項民法總則中規定的制度就成了問題,因為,只作為對債的發生原因之一的合同的規則的抽象,作為債法的一般規則尚有問題,作為民法的一般規則列入總則編的科學性就更不能成立了。

三、對于物權行為理論存在意義的思考

(一)物權行為與法律行為的關系

持肯定說的學者認為,物權行為理論改變了將法律行為從屬于債法或合同法的傳統民法體系,只要我國民法理論還承認債權、物權、親屬權等基本民事權利的劃分,就同樣必須承認物權行為這樣一種法律行為的客觀存在。他們進而認為,只有承認物權行為的存在,法律行為規則才能順理成章地成為民法典總則編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導致了民法典總則成為民法立法的必要組成部分。然而筆者認為,物權行為在概念、效力、特征和價值等諸多方面均與法律行為不符,首先,物權行為不同于以意思表示為核心要件的法律行為。按照董安生的理解,意思表示乃是法律行為成立的充要條件,法律行為中必然存在獨立的意思表示,而物權行為中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獨立的內容和設立期待中的法律關系的實際意義。首先,物權行為的意思表示不能違反法律的直接規定,該意思表示的作用在于限定交付或登記的意義,因而僅被當做整個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同時物權行為中意思表示的內容還受到債權行為中意思表示的嚴格限定,它本質上具有對債權行為意思表示之踐行的意義,它并不能自主設定超出債權合意范圍之外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物權行為中的意思表示因素完全不具備法律行為中意思表示因素的地位和作用,將兩者混為一談將損害法律行為概念的準確性。德國早期的普通法學者以及后來某些否定物權行為理論的學者始終堅持:“對于旨在設立、變更或消滅法律關系的意思表示行為不能做擴大理解,交付行為中所包含的默示意思并不構成獨立的意思表示。因此,他們并不認為交付是以一項契約因素,尤其是物權合意為基礎的法律行為?!逼浯危尚袨閺娬{的是意思自治,當事人可以自由地根據意思表示來行為,這也是很多學者強調意思表示為法律行為成立的唯一要素的原因。然而在物權行為的基本原則之一即物權法定原則,使物權只能依照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類型設定或轉移,民事權利主體達成設立或轉移一項物權的協議時,不可以依照法律行為自由的原則,按自己的意思選定的形式和內容設定或轉移權利,而只能按法定的形式設定或轉移權利,這是物權理論在設計過程中為保持交易的穩定和安全的考慮的體現。這就使得物權行為理論設立的初衷與法律行為的內在精神相矛盾,且這種矛盾是根本上的。

從理論上說,創造物權行為的概念,并把它界定為法律行為的屬概念,違背了法律行為的本質,其存在不僅沒有達到使法律行為的概念完整的作用,而且帶來了一系列理論的復雜化問題。肯定說的觀點認為只有承認物權行為,法律行為才能順理成章地成為民法典總則編的重要組成部分,只作為對債的發生原因之一的合同的規則的抽象,作為債法的一般規則尚有問題,作為民法的一般規則列入總則編的科學性就更不能成立了,這一論點從理論根源上講是有問題的。民法總則的規定并非一律都適用各個編章,如法人不能作為身份法的主體,法律行為也不一定要適用于全部。人身權中的生命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人身權不是由“人身權行為”引起的??梢?,強調總則與分則必須對應,總則中的法律行為必須在分則的各編都有反映,是一些學者的理想,而在實際操作中往往顧此失彼,我們不能為了追求理論的完美而憑空創造出一些沒有現實價值的概念,這與法律實用主義是相悖的。并且物權行為也不能包含所有的物權現象,連物權行為肯定論者都不得不承認物權的變動可以因行為以外的法律事實引起,如繼承、時效等均可引起物權變動。因此,那種民法分則各編中都存在的制度,民法總則中才應當有,物權法編中若沒有物權行為制度,民法總則中存在法律行為制度就不合邏輯的推論是錯誤的。

(二)物權與債權的兩分不能必然有物權行為存在

物權的獨立性和無因性原則正是基于解決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兩者的關系由德國民法學者提出的。這一理論的提出的時間意義在于使物權移轉過程中每一個階段的權利歸屬均處于穩定狀態。然而這一原則較之后來大陸法系通行的善意取得和不當得利制度,具有重大的缺陷,并且不同制度在功能上產生了許多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物權行為的原理,如果債權行為無效或被撤銷,而財產出讓人已經履行了物權行為,那么受讓人仍將取得合法有效的物權。雖然這種情況下,出讓人可以依不當得利制度要求受讓人返還,但如果受讓人已經將標的物再行轉讓,則屬于合法處分和有權處分行為。因為受讓人已經依據物權行為理論成為物的合法所有權人,這時候原所有人只能以債權人的身份來行使對第三人的撤銷權或追償權,那么原所有人只能與第三人的債權人來分割標的物,而對本來應該為其所有的標的物不享有任何優先權。因此,物權行為理論僅僅著眼于保護標的物受讓人的利益,而且是以犧牲出讓人的利益為代價的,這早就已經超出了保護交易安全的范圍,而且也達不到有效保護交易安全的目的。

師德論壇論文范文4

在日常生活中,對話是我們經常見到的現象。我們每天都在和別人交流,和別人進行對話。但在當代西方哲學中,對話卻是一個含義深刻、使用及其頻繁的哲學范疇。在哲學家眼里,對話就是對話者雙方相互理解的過程,是一個自我認識、自我反思的過程,也是人類和平共處的基本方式,它或者被賦予存在論的意義,或者被賦予認識論的意義,或者被賦予社會哲學的意義。①

何謂對話?對話決不是我們平常意義上的說話。從廣義上講,說話包含著對話;說話最完美的表現形式是對話。這是由于在對話中,存在著對真理的辯證揭示。對話的內涵是豐富的,不同的哲學家有不同的見解。對話即是辯證法,對話就是修辭學,通過這種修辭學,人旨在達到善和幸福,而非旨在獲得一種對話的技巧和技術②;對話是一種認識方式,是對話主體雙方從各自理解的前結構出發,所達成的一種視界融合③;在維特根斯坦看來,對話是一種游戲,我們使用的語言不過是人們玩的一種游戲,對語言游戲只能描述或顯示出來,而不能解釋或說明④。把對話運用于德育中,我們有必要對對話有一個統一的認識?;谝陨侠斫猓P者認為,所謂對話,是指主體雙方從各自的理解出發,以語言為中介,以交往、溝通、意義為實踐旨趣,促進主體雙方取得更大視界融合的一種交往活動。

從某種意義上講,對話不同于說話、獨白。它是對話主體雙方在平等基礎上所進行的思想交流活動,有著自己獨特的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平等性。即主體雙方在對話過程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雙方都有表達自己思想的權利和機會,任何一方不得靠自己的權威或權勢壓迫另一方,壓制他們的觀點、行為等。

2.開放性。對話是主體間相互開放的過程,各自敞開真實的自我,把“我”的思想、“我”的感受用適當的方式傳給對方,以使對方理解“我”的思想,達到雙方心靈的契合。沒有開放性,則意味著對話雙方各自封閉自己的心靈,他們就不可能達到彼此間的心理溝通。

3.理解性。理解是對話的前提與歸宿。對話是以理解為基礎,并通過理解達到雙方觀點上的一致和視界間的融合。如果沒有這些視界融合,對話就不可能順利進行;理解也是對話的歸宿,對話的目的就是達到對話雙方意見的一致,從而擴大視界融合,促進雙方的精神進步。

4.創造性。對話具有生產性、創造性、建設性,而不單單具有機械性。在對話之前,對話雙方不可能用固定的模式去套用,因為對話的內容是不固定的。對話者或許心中設計了一些對話的方式,但對話的內容往往是隨機的;對話者之間的交互活動是變化的,它依賴于對話的情景,隨著雙方經驗的增長和精神的變化而變化。

對話模式提出的意義

(一)當前學校德育現狀

近年來,盡管我國在學校德育方面取得令人矚目的成就,但從德育工作效果來看,它們和所要達到的目標之間還有很大的距離。目前,我國所進行的德育工作,受傳統的德育方式影響較深,存在著很大的弊端,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在德育內容方面,脫離生活世界。生活世界是我們常人所感覺到的、日常在其中生活著的世界。在這個世界中,人以直接的生活經驗來直觀世界、直觀自身。德育內容來自于生活世界,因而德育內容應是生動活潑的。而我國現在所進行的德育,是從生活世界中抽取出來,變成了僵死的教條,與學生生活著的周圍世界相隔離,失去了生活根基,使道德內容變成了沒有道德情感、道德意志的抽象的東西。學生很難從自身的結構和需要中找到與之相一致的契合點,無法內化為自己的信念,外化為自己的行為?!霸谝粋€世界里,兒童像一個脫離現實的傀儡一樣,從事學習;而另一個世界里,他通過某種違背教育的活動來獲得自我滿足。”⑤學生僅僅表現為一個學習知識的人,而不是一個具有完整的精神世界和獨立個性的生活著的人。

2.在德育方法上,強調灌輸說教,忽視學生的主體性。單一灌輸指對于一定的內容,不允許受教育者的選擇和懷疑,使受教育者被動接受。這種灌輸與德育的基本特征相矛盾。德育是提高學生思想認識的活動,其目的是使學生獲得一定的道德信念,提高他們的道德水平。他們道德信念的提高,不只靠單純的說教就能完成,這只能暫時改變人們的行為,而對人們的道德信念的改變往往收效甚微;而要靠他們自身的理解,通過理解內化為一定的道德信念,從而接受德育客體。我國當前的德育主要還是依靠灌輸說教,缺乏對于學生主體性的正確認識,忽視學生的能動性和創造性。這種教育,不能觸及道德結構的核心──道德信念,造成學生道德行為的不穩定。

3.教育者與受教育者的隔離。德育是有意識、有目的、有計劃地實施的教育實踐活動,它涉及到人與人、人與物之間的互動關系。但我國德育的現狀是,雖然教師與學生相互交往,但這種交往是不平等的,學生常常被視為客體,師生關系成為主客體之間的關系,無視學生是一個具有能動、反思的主體,教育者依靠自己的權力或權威,迫使學生接受德育內容,而無視學生理解與否。于是造成師生之間形式上的交往、思想上的隔離,造成你講我聽、我行我素的局面。

(二)對話模式提出的意義

傳統德育的上述缺失,使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間無法真正地理解和交流,導致師生之間思想上的隔閡。而對話是主體雙方在平等基礎上相互理解和交流的過程,是教師和學生在相互作用中達到相互理解和精神溝通,促進學生道德水平的提高。因此,在德育中,對話將有助于彌補在傳統德育中的缺失,提高道德教育的實效性,對于德育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德育對話強調對話內容與生活世界的聯系。學生德育發展是學生整體精神的發展。教育只有對學生在生活意義上進行引導,才能使學生的精神得到成長,使個體實踐有意義的人生。對話的過程是一個對話主體雙方的視界融合過程,視界融合的結果是一種雙方認知結構的不斷改組和重建,是新知識與理念的生產和創造。在生活世界中,對話雙方都在一個共同的語言規則之下、在活生生的語境之中體會對方的話。這種對話是單純的、純潔的,能夠根據對方的表情、姿態了解對方話語中隱含的意義。這使雙方的誤解次數大大降低,增加了相互間的思想交流;同時,德育對話能使德育的內容用豐富的話語進行描述,通過解釋來說明,使對方也置身于其中,增強其感染力,從而能夠看出對方是否理解,并以此為判斷看是否有進一步解釋的必要,直至達到雙方對德育內容的充分理解。教師在學生理解的基礎上,發展學生的道德信念和道德判斷能力。

2.德育對話強調理解的重要性,反對單純的灌輸說教。對話重視對話者之間的理解,并以理解作為進一步對話的基礎。理解被視為解釋者在心理上重新體驗他人心理或精神的復制和重構過程。⑥經過理解的德育內容,必然導致師生精神結構的重組,使意義更加深刻地理解。它不同于說教所獲得的認知結構,這種結構是松散的、易于破裂的;而在理解的基礎上所形成的認知結構是思想上深刻的變革,是不易改變的,因為它是有意義來支持的,是建立在深刻理解基礎之上的。這種被理解的德育內容一旦進入對話者的認知結構中,是不容易遺忘的。對話的過程就是德育真理顯現的過程,又是接受真理的過程。

3.德育對話是人與人之間的對話,而非人與物之間的關系。師生對話,是師生雙方面對面地相遇,每一方都把另一方看作是與自己交談的“你”,而不是像傳統德育那樣把師生之間的關系看成是人與物的關系。在“我-你”關系中,雙方都以平等的姿態,在共同話語上展開思想交流。這種交流是開放的,各方都敞開自己的心扉,以理解他人為基點,并真誠地表達自己的思想,達到二者之間的視界融合。教師只有與學生建立“我-你”關系,才能啟迪他面前的學生,引導學生道德水平的提高;在“我-你”關系中,教師的幫助和指導是發自內心的,是建立在相互理解的基礎上,體會到學生作為發展的獨特的個體,尊重學生,而不把學生看成是年幼無知的人,用自己的權威迫使學生接受德育內容。

走向對話:德育對話模式初探

(一)德育對話的過程

既然對話是對話者雙方思想交流的過程,那么在德育對話中,師生雙方都真誠地把自己的思想傳送給對方,并力圖用自己的語言和邏輯方式去說服對方,實現把自己的思想用正確的方式傳遞出去。師生間的每一次思想交流都會迸出火花,每一次對話也都包含了一系列過程。筆者認為,在對話中一次信息傳遞過程應包含以下三個步驟:

1.理解。當聽到對方話語時,“我”將會用自己的思想去理解對方話語的內涵,力圖知道對方所要表達的真正思想;也是對對方的一個理解過程,并用自己的語言解釋對方的思想。這是對話者即師生之間心靈的交流,并感受到自己與對方的共同點,區分出雙方之間的差別。

2.組織。理解的結果,便是對對方話語的理解,出現與自己視界的融合,接受對方的意見或與之相抵觸;然后進一步思考自己要傳遞什么思想,是同意對方的觀點還是反對對方的觀點,并把這些觀點有意識或無意識地運用自己的邏輯規則去組織自己的話語,把自己要傳送的信息,編譯為自己的語言。

3.傳遞。經過組織后的信息,對話者要以自己的方式發送出去,或者通過語言直接地表達自己的思想,或者隱含自己思想的內涵,用不同的話語傳送出去,并輔助于面部表情或身體姿勢,使自己的思想能夠正確地表達給對方,力圖避免被對方所誤解。

傳遞的信息被對方接收,然后再經過對方的“理解──組織──傳送”,從而完成對話者之間內心的一次交流。這一過程可以圖示為:

師生之間經過內心的一次交流,在某些觀點上達成一致,但很有可能在某些觀點上存在很大分歧。為了解決這一分歧,他們還必須繼續進行對話,以達到視界新的融合。于是,新一輪的內心交流又開始了。雖然也是經過以上三個步驟,但這不是對上一次內心交流的簡單重復,它是在前一階段相互理解的基礎上進行的。只要師生之間還有分歧,他們之間的對話就未結束,還有進一步交流的必要。正是在一次次內心思想的激烈撞擊中,雙方各自吸收對方的優點,彌補自己的不足,在對話中促進自己思想品德的升華,使思想上升到一個更高的層次。當師生雙方的觀點達到一致或者基本一致時,他們之間的對話也會隨之結束。

(二)德育對話持續進行的條件

德育對話是師生之間心理彼此交流的過程,是由一系列環節組成的。這些環節,如果在對話中忽然中斷的話,對話就會因此而中斷。哈貝馬斯認為,一個句子在對話中被理解,需要四種有效性條件,即可領會性、真實性、真誠性和正確性。在德育對話中,對話的語言也應遵循這些基本條件。為了使德育對話能夠順利進行,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師生在對話中要平等地對待對方。在德育對話中,雖然教師知之甚多,但學生也有自己的思想。如果教師不是使學生心悅誠服地理解德育內容,而只是一味地壓迫、強制學生接受德育知識,學生即使知道這些知識,他們也不愿意將之運用于德育實踐;不平等的德育對話,就意味著一種主體性對另一種主體性的壓抑,最終這兩種主體性都喪失了合理性。要使學生真正理解德育內容,并將之運用于實際,需要加強對德育內容的理解。因此,在對話中,師生之間必須保持平等的師生關系,雙方互相承認、互相賦予平等和尊重;否則,教師所獲得的信息將會是被歪曲的信息。學生在教師的權威之下,很可能講出一些違背自己意圖的話語,這就會使師生之間的德育對話導入歧途。師生之間的德育對話,一方面,每個人必須有參加和繼續交往的均等機遇;另一方面,每個人都必須有做出判斷、勸告、解釋及辯護挑戰的均等機會。⑦教師應始終把學生當作獨特的人而接納和肯定。

2.師生雙方有共同的話語和遵守一定的規則。師生之間有共同的話語和思想之間的交匯點,是對話進行的前提條件。在這些共同的話語中,師生之間展開交流,使這些話語具有被對方領會的可能性。在一步步的德育對話中,逐步增加更多的共同話語,擴大他們之間的視界融合,使他們在精神上獲得交流;同時,他們要遵守一定的語言規則,運用這些語言規則和邏輯規則去組織自己的語言,使對方有可能理解自己的話語。這些規則是主體雙方共同擁有的,利用它們理解各自對方的含義,從而形成相互理解的橋梁,促使對話持續進行。而只有按自己的邏輯組織起來的“私人語言”,是不可能促進對話的,因為這些規則不是主體雙方共同擁有的,達不到相互之間的理解,對話不可能持續進行。

3.在德育對話中,師生之間的態度要真誠。真誠是對話的基本條件之一。沒有真誠,師生之間就不可能有思想上的真正交流。教師只有真誠地對待學生,與學生交往,給他們以幫助,并指導他們理解生活、理解世界,才能獲得學生的真心,學生也因此會和教師真誠地對話,毫無保留地把自己的所思所想對教師言說,增加輸送信息的正確性,教師也因此才能真正地理解學生,根據學生獨特的個人需要、感情和態度來調整自己的對話策略。否則,如果學生感受不到教師的真誠,他就會對教師產生一種排斥的態度,不把自己的真實思想傳送給教師,教師將會誤解學生內心的感受。這就要求教師一方面要真誠地對待學生,另一方面要有善于識別虛假信息的能力,通過識別這些虛假的信息,理解學生的真實思想。

4.教師要循序漸進,根據學生的道德發展水平提出適當的要求。教師的要求與學生的道德發展水平的距離也是影響德育對話的一個重要因素。如果雙方差異小,學生容易發生“同化”判斷,即自覺地縮小自己與教師要求之間的差距,其道德發展水平容易提高;如果雙方差距較大,那么學生具有不自覺地擴大自己與教師要求差異的傾向,產生“異化”判斷,從而導致道德發展水平下降。⑧教師要根據學生道德發展的水平和特點,提出適當的要求,使這些要求是學生通過努力能夠獲得的;同時讓學生通過對話,真正地接受德育內容,通過理解,把它納入自己的認知結構中,促進道德水平的提高,達到道德發展水平更高的階段。

總而言之,德育對話是師生雙方精神上的交流,通過達成德育共識,實現道德判斷能力的發展,促進雙方的道德觀念發生更高層次的變化。但它僅僅是觀念上的變化,而德育的任務不僅是使學生理解、獲得德育知識,更要把這些德育知識應用于實際。因此,德育對話,作為一種新的德育模式,還必須與其他的德育模式相結合,使德育知識與德育實踐共同提高,做到知行統一。

注:

①③夏正江著:《對話人生與教育》,《華東師范大學學報》1997年第4期;

②嚴平著:《走向解釋學的真理》,東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159頁;

④江怡著:《維特根斯坦傳》,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70頁;

⑤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教育發展委員會編:《學會生存》,上海譯文出版社1979年版第14頁;

⑥金生宏著:《理解與教育──走向哲學解釋學的教育哲學導論》,教育科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32頁;

師德論壇論文范文5

【關鍵詞】混流式水輪機;轉輪裂紋;原因;預防措施

所謂的混流式水輪機,又稱法蘭西斯水輪機,水流從四周徑向流入轉輪,然后近似軸向流出轉輪,轉輪由上冠,下環和葉片組成。其結構緊湊,效率較高,能適應很寬的水頭范圍,是目前世界各國廣泛采用的水輪機型式之一。但是,混流式水輪機轉輪葉片若出現裂紋故障,將會嚴重影響水電站的安全穩定運行和經濟效益的發揮,所以必須及時采取措施針對裂紋故障現象進行治理,以確保水電站的安全穩定運行。

1 概述

某水電站第一臺機組投運后的停機維護中就發現水輪機轉輪葉片出現裂紋,在后續機組維護中同樣發現了葉片裂紋。某水電站首臺機組投運至今已近15年,但是水輪機轉輪裂紋頻現的狀況并未徹底消除,每年輪修中幾乎都會發現裂紋,裂紋處理已成為每年機組檢修中的主要工作。

1.1 機組運行情況

目前已建成水電站中調節性能較好的特大型骨干電源,不僅每年向系統提供巨大的清潔電力能源,并在系統中承擔調峰、調頻、調壓和事故備用等任務,在我省電網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1.2 水輪機基本參數及結構特點

水輪機額定功率為582MW,最大功率為612MW,公稱直徑6257mm,額定轉速142.9r/min,額定水頭165m。

轉輪為全不銹鋼分瓣鑄焊結構,#1葉片和相對的#7葉片對稱分剖,共13個葉片轉輪上冠、葉片、下環的材質均為ASTMA743MGradeCA-6NM馬氏體不銹鋼。

轉輪上冠把合方式為卡栓式結構。與以往的螺栓把合結構相比,這種結構可以減薄上冠的壁厚,從而節省昂貴的不銹鋼材料。

葉片采用數控機床加工,葉片最大厚度為188mm。轉輪下環為分瓣鑄造,整體加工,分瓣面在廠內開坡口,工地焊接。轉輪在廠內粗平衡,工地精平衡時允許不平衡力矩為455N?m。為減小上冠水推力,在頂蓋上設置了減壓板,減壓板的設計經模型試驗驗證,排除了機組飛逸時轉輪上浮現象,滿足用戶對轉輪水推力的要求。

泄水錐采用薄鋼板焊接,除法蘭板外,其余鋼板厚度僅為20mm,且導流鋼板不與轉輪上冠出水口焊接,間隙為33mm,作為上冠泄漏水通道之用。

2 轉輪裂紋現象

根據對某水電站水輪機轉輪葉片出現裂紋的位置、出現頻次的統計,轉輪裂紋主要表現為以下現象:(1)產生裂紋的位置超過90%位于葉片的出水邊,尤以出水邊與下環連接處最多,其次為上冠連接處;(2)同一部位裂紋重復出現的比例較高;(3)轉輪分瓣面焊縫附近出現裂紋的幾率最大且裂紋較長;(4)裂紋出現的位置基本固定在葉片出水邊與上冠、下環的連接焊縫處以及焊縫熱影響區內。

3 轉輪裂紋產生的原因分析

從1998年8月第一臺機組投運以后,某水電站6臺水輪機轉輪葉片相繼出現了不同程度的裂紋,截止到2013年4月,6臺水輪機轉輪共發現80余條裂紋,大部分出現在葉片出水邊與上冠連接處、葉片出水邊與下環連接處、轉輪分瓣面焊縫附近等位置。經分析得知,轉輪產生裂紋的主要原因如下。

3.1 轉輪變形影響

轉輪葉片的出水邊是強度最薄弱的位置,分瓣轉輪在分瓣面處剛度不連續,在葉片出水邊產生附加應力,從而形成薄弱環節,同時,葉片出水邊為水流脫流部位,該處相對空蝕嚴重,在歷次檢修檢查中發現該處的空蝕深度近5mm,空蝕的破壞作用加劇了強度薄弱情況,也惡化了該處的受力環境。

3.2 應力破壞

某水電站水輪機轉輪采用分瓣現場組焊結構,由于條件所限,不能進行整體回火熱處理而采用局部高溫回火,其僅能消除部分應力,殘余應力較大。另外,轉輪在水壓力及離心力的作用下,大應力區主要分布在轉輪葉片周邊上,一般認為,轉輪葉片存在四個高應力區,它們的位置在葉片進水邊正面(壓力分布面)靠近上冠處、葉片出水邊正面的中部、葉片出水邊背面靠近上冠處以及葉片與下環連接區內,某水電站轉輪葉片裂紋幾乎都出現在這幾個區域內。由此可見,應力破壞是導致裂紋產生的一個重要因素。

3.3 鑄造及焊接缺陷

大型水輪機轉輪葉片均采用整體鑄造,從而不可避免地存在鑄造氣孔、鑄造砂眼等內部缺陷。轉輪在制造過程中,采用葉片與上冠和下環焊接聯結結構,焊接過程中夾渣、氣孔等缺陷造成局部應力集中;另外,在轉輪散件組焊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焊縫中也會存在氣孔、夾渣等缺陷,這些缺陷在外部應力的作用下可能會成為裂紋源,如果在焊接過程中消氫處理不徹底,也會導致氫致延遲裂紋的發生。

3.4 水力振動導致的疲勞破壞

某水電站在電網中擔任調峰調頻任務,負荷變化大,水輪機在振動區附近運行時間較長,水輪機葉片承受的交變應力大,在各種穩定與非穩定水流的激振作用下,如卡門渦、尾水管渦帶振動、轉輪進口壓力的波動等因素產生的干擾激振力使水輪機葉片產生振動。當激振頻率與葉片的固有頻率接近時將會產生共振,共振的發生極易導致結構件的破壞。由此產生的動應力是葉片產生裂紋的另一個重要因素。

3.5 焊接處理的影響

處理轉輪葉片裂紋的傳統工藝是對缺陷部位進行徹底地清理、打磨,然后補焊。焊接過程中需進行焊前預熱、焊中保溫、焊后消氫等控制措施,但是不斷地加熱、焊接、打磨也造成了轉輪內應力的增加,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裂紋的重復發生。

3.6 負荷頻繁調整的影響

AGC控制實質上是根據系統負荷“差值”進行調節,而系統負荷總在不斷地變化,新的負荷給定值總在不斷地下發,AGC的調節將不斷進行,因此,發電廠在投入AGC后,機組運行時“調節過程”所占的時間將遠大于“非調節”的時間,大部分機組的運行工況由原固有的靜態運行轉換為動態運行,動態調節成為發電機組的常有工況,這對于某水電廠AGC投運前根據頻率和斷面潮流進行人為手動調整的運行方式是一個巨大的轉變。

3.7 頻繁跨振動區的影響

在AGC投運前,運行人員主要根據電網頻率和電網斷面潮流進行有功調整,可人為地對每臺機組的有功負荷進行單獨調整,亦可對負荷變化趨勢進行預判,具有一定的靈活性,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機組頻繁地跨越振動區。在AGC投運后,系統無法對負荷變化趨勢進行預判,機組是否跨越振動區運行完全由負荷情況決定,當AGC有功設定值與實際值超差大于跨振動區有功死區且機組不跨越振動區無法調整時,就會有機組跨越振動區運行。

3.8 超出力運行的影響

機組超額定出力長時間運行,增大了轉輪等部件的機械受力,也易導致葉片疲勞損壞。

4 轉輪裂紋的處理及預防措施

4.1 處理方法

自投運以來,6臺機組轉輪均出現了數量不等的葉片裂紋情況。因此,根據多年檢修管理經驗,充分利用每年機組年度檢修的機會對轉輪葉片出水邊與上冠、下環連接處進行表面滲透探傷,對轉輪葉片其它部位進行肉眼檢查,及時發現存在的裂紋并及時處理,避免了其進一步擴展。針對轉輪裂紋現象,專門制定了適合某水電站水輪機轉輪裂紋的處理工藝,取得了良好效果。

4.2 預防措施

對分瓣轉輪來說,產生裂紋不足為奇,也可能是難以避免的。裂紋發生的過程也是轉輪內應力釋放的過程。只要排除結構設計和水力設計本身的原因,其它均可以通過后期處理得以解決。隨著時間的推移,內應力逐步得以釋放,葉片的裂紋情況也會越來越少,直至完全消失。運行中采用的主要預防措施如下。

(1)堅持避振運行。水輪機由于其自身的能量特性、汽蝕特性和強度條件的限制,有一定的運行限制范圍,因此,應在水輪機全水頭性能試驗的基礎上合理的確定出其運行限制區(即振動較大的區域),盡量避開該區域運行,以減少水力振動對轉輪的破壞。這是避免轉輪裂紋的最重要措施,已經為多個電站的運行實踐所驗證。在穩定運行負荷區,機組各部振動基本穩定在一個較小的值,機組運行平穩(例如水導擺度穩定在60~70μm);在許可運行負荷區,機組各部振動相對較大且時有跳變,水輪機尾水管有渦帶產生,尾水管處有較大的噪音;而在禁止運行負荷區(即振動區),機組的振動達到了有害的地步,機組運行穩定性明顯變差,整臺機組呈現陣歇性的振動,振動值維持在一個相當高的值且伴隨有很大的噪音。對此,我們制訂了嚴格的運行守則,確保了機組最大限度地避開振動區運行。某水電站6臺機組轉輪最近幾年裂紋發生次數逐漸減少,主要是堅持避振運行措施取得的成果。

(2)加強檢查。目前,對于運行中水輪機轉輪裂紋產生、發展的監測還沒有有效手段,因此,每年的定期檢查是唯一有效的方法,檢查中應對轉輪葉片的四個高應力區進行全面的無損探傷檢查,發現裂紋,及時進行徹底地處理,防止其擴展惡化。

(3)嚴格執行處理工藝。在處理裂紋時,要按工藝要求嚴格執行。對嚴重的裂紋應制定專項的處理工藝;對重復出現裂紋的葉片加大根部圓角半徑;在處理轉輪葉片與下環連接處的裂紋時,應將葉片出水邊與下環相接處的平滑過渡的倒角根部厚度加大,倒角直徑增大,改善其受力狀況。對預熱溫度、焊接電流、焊接速度、層間溫度要嚴格控制,每層的錘擊要徹底,焊后消氫保溫時間要夠,控制好每個環節,確保裂紋處理的質量。

5 結語

綜上所述,混流式水輪機轉輪運行的可靠性比水力性能更重要,并且若混流式水輪機轉輪葉片出現裂紋故障,將會嚴重影響水電站的安全穩定運行和經濟效益的發揮。因此,為了防止因水輪機轉輪的問題而給水電站的安全、穩定、經濟運行帶來嚴重威脅,就需要認真分析裂紋產生的原因,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預防控制,以降低水輪機轉輪葉片裂紋的發生,從而提高水輪機的安全穩定性,保證機組的安全經濟運行。

【參考文獻】

師德論壇論文范文6

作者:林橋 單位:寧波市綠茵市政園林工程有限公司

當放線完成后,開挖花壇墻體的基槽,同時在槽底面采取整齊、夯實;在砌基礎之前,槽底做一個3cm厚的粗砂墊層;用磚砌筑墻體;墻砌筑燈之后,回填泥土將基礎埋上,并夯實泥土;再用水泥和組砂配成1:2.5的水泥砂漿,對墻抹面,抹平即可,不要抹光;最后,按照設計,用釉面墻地磚貼面裝飾。園林擋土墻總是以傾斜或垂直的面迎向游人,其對環境視覺心理的影響,要比其他景觀工程更為強烈,因而,要求設計者和施工者在考慮工程安全性的同時,必須進行空間構思,仔細處理其形象和表面的質感,即仔細處理細部、頂部和底腳,把它作為風景園林硬質景觀的一部分來設計、施工。園林中的擋土墻還有不同的表現形式,例如:水景工程中講到的駁岸實際上就是水工擋土墻,與一般擋土墻不同的是駁岸有一面是臨水的,臨水面還要承受水的壓力和侵蝕,必須滿足一般水工的要求?;▔瘬跬翂π问降倪x取。對于花壇擋土墻類型區分的方法很多,但從使用的材料和擋土墻構造斷面形式采用來說,現之探討其中的兩種:重力式擋土墻。其是在園林施工中最常用的擋土墻。通過借助于墻體的自重來維持土坡的穩定。土壤側向推力小,在構筑物的任務部分不存在拉應力,施工時主要是采用磚、毛石和不加鋼筋的混凝土建成。如果用混凝土時,墻頂端寬度至少應為20 cm以便于澆灌和搗實。園林式的擋土墻,把擋土墻的功能與園林藝術相結合,融于花墻、照壁等建筑小品之中,為了施工的便利,常做成小型花的裝配式預制構件,也便于作為基本單元進行圖案的構成和花草的種植。擋土墻材料選取。擋土墻施工所選取的石材應當堅硬而且不易風化,對于毛石等級應大于MUl0,最小邊尺寸大于15cm。粘土磚等級大于MUl0,一般用于較低的擋土墻。擋土墻砌筑所選用的砂漿標號應當不少于M15,浸水部分用M7.5;墻頂用1:3水泥砂漿抹面厚20 cm。

擋土墻的排水處理。擋土墻施工中必須解決好排水問題,其中擋土墻土坡后的排水處理對維持擋土墻的正常使用有重大影響,特別是雨量充沛和凍土地區,據某山城統計,因未作排水處理或即使作了排水處理措施而排水不良者占發生墻體推移或坍倒事故的70%-80%。墻后土坡排水、截水明溝及地下排水網,在大片山林、游人稀少的地帶。根據不同地形和匯水量,設置一道或數道平行于擋土墻的明溝,利用明溝縱坡將降水利地友徑流排除,減少墻后地面滲水。必要時還要沒縱橫向暗溝網,盡快排除地面水和地下水。暗構設置時應與墻外排水系統接通。對地面封閉處理,在墻后地面上,根據各種填土和使用情況采用不同地面處理來減少地面滲水。在土壤滲透性較大且有沒有特殊使用要求時,可作20-30 cm厚夯實銳土粘土層或種植草皮封閉。必要時可用膠泥、混凝土或漿砌毛石封閉。另外對于部分擋土墻由于使用或美觀上的要求不允許在墻身上留泄水孔,可以在墻背面刷防水砂漿或填一層不小于50 cm厚動土隔水層,另外還需沒毛石盲溝,并設置平行于擋土墻的暗溝。引導墻后積水,(包括成股的地下水及暗溝內積水)與暗管相接。園林中的室內擋土墻也可以這樣處理。對于擋土墻前的排水處理,在土壤或已風化的巖層上修建的室外擋土墻前,地面應作散水和明溝(或暗溝)排水。必要時還要作灰土或混凝土隔水層.以免地面水浸入地基而影響穩定。明溝距墻底水平距離不小于1 m為宜。另外,對于利用穩定巖層作護壁處理時,根據巖石情況,應用水泥砂漿或混凝土進行防水處理和保持相互之間有較好的銜接。如果巖層有裂縫應用水泥砂漿嵌縫封閉處理。當巖層有較大滲水外流時應特別注意引流,不要作封閉處理??山Y合造景作成天然壁泉。在地下水多、地基較弱的情況下,可用毛石或碎作過水層地基以加強地基積水的排除。4.條石檔土墻砌筑技術。對于花壇中采取的條石擋土墻砌筑應當符合相應的施工要求,通過結合工程實踐,筆者總結如下:對于擋土墻地基應在老土層至實土層上,若為回填土層,應把土夯實。砌筑砂漿配合比應當為水泥、石灰膏、砂(粗砂)之比為1:1:5或1:1:4;墻身應向后傾斜,保持穩定性。采用條石砌筑時,應有丁有順,注意壓茬。墻面上每隔3-4 m作泄水縫—道,縫寬20-30 mm。引墻頂應作壓頂,并挑出6-8cm,厚度由擋土墻高度而定。

砌體與擋土墻是花壇施工的必有環節,對花壇磚石砌體及其擋土墻采取合理的施工,其在園林中不僅起到承重構件作用,同時還可以為花壇造景,文章通過結合筆者從事園林施工實踐,提出花壇施工中的砌體及其擋土墻施工技術而展開探討,可有效地指導同類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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