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理財的趨勢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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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理財的趨勢范文1

一、市場營銷專業人才培養

1.市場營銷專業人才培養的內容。市場營銷專業人才的培養,最主要的目的在于培養學生對于市場營銷和工商管理方面基本的理論知識,訓練學生關于營銷方面的方法和技巧,具備對于市場營銷方面的分析和解決能力。所以,對于新時期市場營銷專業人才能力的培養最主要的內容應該包括職業性和應用性兩大方面。即注重學生綜合能力的培養,還要保證學生綜合能力的訓練。

2.市場營銷專業人才培養的目標。市場營銷專業人才的培養目標是使學生能夠掌握對于營銷管理和營銷策劃的基本理論知識,基本技能;具備一定的市場營銷策劃、市場公共關系處理、商務談判的能力;還要具備一定的商務英語的翻譯和口語表達的能力。

二、市場營銷專業人才能力培養的途徑

1.加強公共課設置。在市場營銷專業人才能力培養的過程中,首先要培養的就是市場營銷專業人才的綜合素質,包括扎實的基礎理論知識、全面的知識結構以及較強的應變能力。這些公共課程的設置能夠為學生在今后的的社會實踐和工作中起到十分積極地作用,例如數學課程的設置能夠鍛煉學生敏捷的思維邏輯能力、推理分析能力;中文課程的設置能夠鍛煉學生的口語表達能力、較強的溝通能力;外語課程的設置能夠保證學生掌握一門外語,從而在國際市場營銷中更好的與外商進行溝通與合作,還能夠兼任翻譯的職能;計算機科目的設置能夠保證學生掌握現代電子計算機的操作和使用能力,為今后電子商務和網絡營銷方面的工作提供一項必備技能。

2.加強知識結構的設置。在公共課的學習基礎之上,一定不能忽略市場營銷專業的理論知識,包括會計學、統計學、經濟學和管理學等市場營銷專業人才所必須掌握的專業知識。這些專業知識的學習,不僅能夠保證學生在今后的社會實踐和工作中處理專業問題時的能力,還能夠保證學生運用專業知識進行創新或者更好的完善傳統市場營銷的變化。

3.加強專業課程結構安排。目前國內市場營銷專業的課程大概包括十一門學科,這些課程的設置關系到學生在今后的市場營銷工作中的表現,所以對于市場營銷專業課程的結構安排一定要有所側重,分清主次,保證課程設置的合理性與科學性。

三、市場營銷專業人才能力培養教學方法教學實踐

在新時期對于市場營銷專業人才能力培養呈現出理論知識與實踐知識相結合的新趨勢。傳統的理論知識包括了基礎的市場營銷專業的知識,而實踐知識則包含了實際生活中的各個方面,包括提出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人際關系的處理能力、交流溝通的能力、團隊合作的能力以及創新能力。

為了適應新時期對于市場營銷專業人才能力培養的改革需要,我們在傳統的教學實踐的基礎上引入了素質教育和能力培養等方式,例如,國際商法、商務談判和國際市場營銷等專業內容較強的課程中添加了素質教育和綜合能力培養的內容,在枯燥乏味的理論知識的基礎之上適當的結合實例進行講解與練習,不僅使得學生對于傳統的基礎知識不在產生畏難情緒,還能夠增添課堂師生互動的程度,活躍課堂氛圍,使學生能夠在輕松活潑的課堂氛圍中愉快的接受理論知識的學習,增加學生學習的自主性。

案例教學在市場營銷專業教學中是非常重要的。通過生動形象的教學案例將學生帶入到實際的案例之中,讓學生產生身歷其境之感,使學生真正的參與到市場營銷方案的設計、投入到市場營銷的管理工作、模擬市場中的競爭,既能夠鞏固學生所學知識,又能夠提前感受到市場營銷的氛圍,為自己今后的工作規劃有了一個大致的理解。

個人理財的趨勢范文2

[摘要]個人理財業務在我國蓬勃發展,已經成為商業銀行新的重要的利潤增長點。但不容忽視的是在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時面臨著諸多風險,其中法律風險是制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發展的主要瓶頸。因此,必須認清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風險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關鍵詞]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風險成因

隨著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我國居民個人財富急劇累積,個人理財意識也逐步增強。居民個人的理財服務需求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面對這樣強大的市場,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等都已開展相關理財業務,而各家商業銀行更是利用自己得天獨厚的優勢紛紛進入這塊領域,推出各自的個人理財品牌。個人理財業務已經成為我國商業銀行新的利潤增長點。然而,巨大的市場潛力給商業銀行帶來重大發展機遇的同時也必然伴隨一定的風險,而其中法律風險是制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發展的主要瓶頸。因此認清法律風險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是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發展中的關鍵問題。

一、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界定

我國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起步較晚,在實際操作中出現諸多不規范的現象,有些銀行甚至以個人理財業務之名行高息攬儲之實。有鑒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國正式施行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辦法和指引秉著“規范與發展并重,創新與完善并舉”的監管原則,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進行了系統的界定和規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了《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對商業銀行代居民個人進行境外理財的活動給予了規范。至此,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了比較清晰的規范依據和保障。

(一)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內涵和分類。根據《辦法》,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的服務活動。按照管理運作方式的不同,個人理財業務可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前者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管理和運用資金,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后者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托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風險與收益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的方式承擔。而按照客戶獲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財計劃分為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后者又可進一步分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

(二)保證收益理財計劃的嚴格限定。在《辦法》出臺之前,關于是否允許商業銀行提供保證收益理財計劃一直是爭論的焦點。很多人擔心商業銀行會利用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把它作為一種高息攬儲和規模擴張的工具,變相突破國家利率管制,進行不公平競爭。《辦法》對保證收益理財計劃給予了承認,但為防止利用保證收益理財計劃變相高息攬儲,《辦法》明確規定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當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利益;商業銀行使用保證收益理財計劃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此外,銀監會對保證收益理財產品實行嚴格的審批制。

(三)綜合理財服務的準入起點。為保證投資者的抗風險能力,《指引》規定商業銀行應綜合分析所銷售的投資產品可能對客戶產生的影響,確定不同投資產品或理財計劃的銷售起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的起點金額,人民幣應在5萬元以上,外幣應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幣)以上;其他理財計劃和投資產品的銷售起點金額應不低于保證收益理財計劃的起點金額,并依據潛在客戶群的風險認識和承受能力確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財業務準入的門檻,這將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資者退出該市場,而擁有大量閑置資金的投資者將會成為購買個人理財產品的主力軍。由此,個人理財產品結構也就隨之發生了變化。

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風險

商業銀行經營面臨多重風險,而其中法律風險造成的損失很可能是無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把法律風險單獨列為銀行所面臨的風險之一。對于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風險的防范,我國《辦法》和《指引》也給予了高度重視,將其列為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內容之一。如《辦法》三十六條規定“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進行嚴格的合規性審查,準確界定個人理財業務所包含的各種法律關系,明確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辦法,切實防范法律風險。”

具體來說,我國商業銀行在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過程中可能會面臨如下的法律風險:

1未按規定進行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風險。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辦法》和《指引》分別規定了商業銀行在開展個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時必須履行相應的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義務,否則將可能會遭到客戶的索賠請求并受到銀監會的處罰。如商業銀行利用理財顧問服務向客戶推介投資產品時,理財計劃的宣傳和介紹材料應包含對產品風險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向客戶揭示相關風險,說明最不利的投資情形和投資結果;按照要求對客戶進行風險提示,如個人理財顧問服務中風險提示應設計客戶確認欄和簽字欄,由客戶抄錄確認欄的語句進而簽名;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風險提示的內容至少包括語句“本理財計劃有投資風險,您只能獲得合同明確承諾的收益,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風險提示內容至少包括語句“本理財計劃是高風險投資產品,您的本金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重大損失,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2宣傳和銷售中的法律風險。我國對商業銀行宣傳和銷售理財計劃或產品的活動提出了一定要求,商業銀行必須予以遵守,否則將承擔相應的后果和責任。如商業銀行不得銷售未經批準的理財計劃或產品,也不得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單獨當作理財計劃銷售或者將理財計劃與本行儲蓄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理財業務人員和一般產品的銷售和服務人員的工作范圍應有明確的界限;對于市場風險較大的投資產品,特別是與衍生交易相關的投資產品,商業銀行不得主動向無相關交易經驗或經評估不宜購買該產品的客戶推介或銷售。

3證據保留的法律風險?!掇k法》第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未保存有關客戶評估記錄和相關資料的,不能證明理財計劃或產品的銷售符合客戶利益原則,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從中我們可以看出一旦出現訴訟情形,商業銀行應當承擔舉證的責任來證明自身理財計劃或產品銷售的正確性。因此,商業銀行應妥善保存完備的個人理財業務服務記錄,為以后可能產生的訴訟提供全面有力的證據。此外,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或根據業務需要簽署客戶授權委托書和其他必須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關合同和各類授權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夠齊全。

4金融分業格局下的法律風險。雖然我國現行法律對混業經營已顯現出認可的趨向,但實際上仍然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政策,商業銀行不得開展證券、保險等金融業務。由此,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往往也只能將客戶的資金投向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等融資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財產品無一不和資本市場相連,隨著我國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商業銀行為了能夠獲得比較優勢,必然會積極為客戶的資金尋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資渠道,這會導致商業銀行在現行分業格局下面臨一定的法律風險和政策風險。

5代客境外理財違反投資所在地法律法規的風險。取得代客境外理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受境內居民個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戶的資金在境外進行規定的金融產品投資的經營活動。這要求商業銀行在開展境外理財業務時不僅應該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國家外匯管理及行業規定,而且還必須知曉且嚴格依照投資所在地的法律法規來開展投資活動,否則將會面臨違反投資所在地規范的法律風險。

三、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風險的成因分析

個人理財業務作為我國商業銀行的一項新業務,其法律風險的產生必然會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認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決此問題的良策。

(一)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我國針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現有規定雖然出臺的比較及時,但隨著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進一步發展,勢必將涌現許多新的問題需要法律法規來加以明確。且僅就我國目前的規定來看,還存在許多不完善之處,有些問題仍處于法律規制的空白狀態。例如我國現將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性質界定為委托關系,但這種界定十分牽強,模糊和回避了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屬于信托范疇的實質,這種法律界定和現實業務運作的沖突必將難免法律風險的發生。再有,我國雖然對保證收益理財計劃給予了認可,但商業銀行一旦破產,在破產清算中個人理財產品將處于何種清償順序,《辦法》和《指引》都沒有予以提及。另外,個人理財業務在商業銀行獲得資格的情況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實際中復雜的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一般也都會涉及該類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備“理財”的內涵,因為它也承擔類似規避風險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導致的情形是個人理財業務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現監管法規上的“交集”,商業銀行對在判斷適用何種法規及相應程序上存在困難。

(二)金融分業體制滯后于金融業務創新的整體趨勢。國外個人理財業務的繁榮是以其本國金融混業的現實背景作為支撐的。由于西方國家放寬金融管制、實行混業經營,他們在個人理財業務中推出的理財產品可謂花樣繁多,無論是證券交易、外匯交易、黃金交易還是保險業務、基金業務,只要客戶有需求,銀行統統可以代為,可以說西方國家商業銀行實現了個人理財業務投資領域多元化和服務全能化,體現出“理財”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國長期以來一直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基本原則,這種分業經營的格局使金融機構之間缺乏足夠的競爭和效率,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許多與資本市場相結合的理財品種無法開辦,最終導致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理財品種和服務手段的創新受到制約和束縛。

(三)銀行法律風險內部控制機制不夠完善。銀行內部控制機制的完善對法律風險的防范可以說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國個人理財業務興起較晚,商業銀行對個人理財業務可以說是在摸索中前進,所以其相應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機制尚沒有得到系統完善的建立。例如商業銀行制定的業務制度、管理規章、操作依據等不夠完備、存在疏漏,有些甚至與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相沖突和矛盾;銀行法律部門的工作職責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風險化解上,事前防范風險的作用被忽視;銀行高層領導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比較淡薄,對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風險一旦發生將造成的嚴重后果沒有給予重視;業務人員的法律素質低下,為了穩住客戶,有些業務人員往往明知道應該辦理哪些法律手續,卻為了行客戶“方便”而使銀行承擔法律手續不健全的危險等等。

四、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風險的防控對策

關于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風險的防控,我們認為可以從其外部法制環境和銀行內部控制機制建設兩個方面予以解決: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改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外部法制環境

完善個人理財業務的相關法律規定、填補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風險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對于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關系的定位問題,法律法規需要進一步明確;在注重對個人理財業務監管的基礎上重視商業銀行與客戶之間關系的調整,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另一方面,面對商業銀行競相開展個人理財產品的創新和積極拓寬投資渠道的現實發展趨勢,我國應加緊立法,掃清“灰色區域”,進而構建出個人理財業務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風險內控機制建設

內控機制的完善與否對于商業銀行的發展來說至關重要,倘若商業銀行不自我約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將失去應有之意,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風險防范更是無從談起。

1制定和完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內部規章制度。商業銀行應當針對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風險點制定詳細的規章和制度,尤其是對容易出現風險的環節重點防范。并且,針對個人理財業務發展的實際還要不斷完善業務規章、健全操作程序。當然,一個重要的前提是銀行內部的業務制度、管理規章等首先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且結合國家法律的調整對已有的業務制度、管理規章等進行必要的修改。

2提高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首先從銀行高層管理者就要樹立把法律風險控制放在第一位的管理態度,將依法經營、依法管理放在第一位,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則,確保個人理財業務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對個人理財業務人員定期法律培訓,并且以一定的考核機制和懲戒機制來加以保障,使其樹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操作”的工作理念。

3重視銀行法律部門“事前防范”職能的發揮。應正視法律部門在銀行經營中的重要性,將法律部門的工作重心由風險的“事后救濟”向“事前防范”過渡,使法律部門的工作與業務部門的經營緊密結合,從而為管理者的經營決策提供依據,為個人理財業務部門的經營管理活動提供支持和保障。具體到法律部門應著力開展以下幾方面的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風險防范工作:首先,訂立個人理財業務合同、文書范本。合同和文書范本可以使業務操作規范進行,從而最大限度的降低風險,提高工作效率。商業銀行要建立個人理財業務的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其法律部門應在遵守國家法律和本行規章的前提下,通過梳理和研究個人理財業務的常用合同,訂立、完善并推廣使用標準的合同文本,同時適應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更新來進行調整和修訂。其次,加大審查力度。法律部門應嚴格根據已有的法律事務審查制度,認真完成行內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事務審查工作。法律部門在審查中如果發現風險點,應及時進行研究,有針對性地為個人理財業務部門提供內容具體、操作性強的法律指導意見。第三,建立個人理財業務法律檔案。建立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風險防范檔案庫,積累業務開展中遇到的問題和解決方法,為今后類似問題的解決提供范例,同時也可以從中梳理出一些今后需要個人理財業務人員加強關注的問題。

參考文獻:

[1]張煒個人金融業務與法律風險控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賀坤關于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幾個問題[J]北京:中國金融,2005,(24)

[3]賴小民法律工作與銀行經營風險控制[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5

個人理財的趨勢范文3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理財產品創新

一、我國銀行業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現況以及出現的問題

自上個世紀七十年代末之后,我們國家展開深入變革,各項制度和政策都發生了很大轉變,人們的資金來源越來越多,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的品種與發行規模也隨之不斷發展壯大。總體來看,個人理財業務是我國發展的重要部分,通過這種方法,我們能夠獲得更多的利益。個人客戶理財業務最早出現在1995年左右,商行的創造意識在不斷在增強,個人管理財產的服務項目有了巨大的變動。在零四年,理財產品的種類只有一百多種。但是在一二年,僅僅商業銀行中的個人理財產品就達到了三萬多種,規模大的令人難以想象。在一三年,我國商業銀行的個人管理財產的服務項目達到了五萬多種,發行規模也增大到五十多億。從中能夠看出,我國的商業銀行的服務能力提高速度極其之快,個人管理財產的服務項目的成長也很快。

當前,我們國家商行個人管理財產的服務項目短期化趨勢不斷增強。究其原因,當前我國宏觀經濟發展復雜,CPI指數較高,銀行為增大攬儲而大規模發行超短期的個人理財產品,基于某種程度而言對于市場秩序造成干擾。為了讓銀行關于理財的市場得以有序運行,我國相關部門頒布條例,該條例明確指出對短期化的產品進行適當的限制,從此我國的超短期的銀行產品得到了一定條件的發展。根據相關數據,我們可以得出,短期化的產品更加受到居民們的青睞,短期化理財產品數量在不斷增加,但是相對較長的理財產品卻處于下滑的狀

二、發達國家以及我國香港地區的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發展情況

(一)個人理財業務在美國商業銀行發展情況

眾所周知,美國是一個發展較快的發達國家,該國的各項業務發展較成熟,該國在發展過程中用到的管理模式具有很大的價值,對其他國家而言具有很大的借鑒意義。最初美國是通過保險公司來掌管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然后針對消費者的各種類型的需要,給予對應的投資計劃、資產評價估測咨詢等。在上世紀三、四十年代,世界發生了巨大的變動,世界格局也隨之變化,由此期間美國開始發展,居民對個人理財的需求也日益增長,美國商業銀行資產管理服務不斷發展壯大并成為其重要業務之一。在1970年左右,美國國家的商業銀行在個人理財領域的發展邁入高速發展時期。美國逐步開放利率、匯率管制,美國的金融市場得到了良好的發展。直到1990年左右,美國為了更進一步加快自身的發展,開始采取科學的、有效的措施加快的金融市場發展的步伐,在這一時期,美國用于服務顧客的各種產品得到了很好的創新。創新的產品銷售量很好,由這些創造性的產品進一步擴大個人業務產品市場。

(二)個人理財業務在日本商業銀行發展狀況

日本的個人管理財產的服務項目起源于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那個時候,其經濟得到了很好的發展,正式因為如此,人們個人的財產也越來越多。與此同時,日本對該國的金融進行了改革,在這種改革的作用下,日本的金融業真可謂名列前茅,金融產品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提升。在日本整體的發展狀況下,日本的居民開始運用一些金融產品獲得更多的利益,增加自己的財富。在二十世紀末期,日本的經濟格局改變了,經濟得到了發展,人們開始使用個人理財業務。

三、國外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對我國的經驗借鑒

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銀行與時俱進,為理財業務為滿足客戶多元化的理財需求,進行產品突破與創新。例如全球范圍內,商行個人客戶理財業務專業化規模最大、個人理財業務范圍最廣泛的的花旗銀行,其綜合涉及了投資、存款、貸款、保險、子女教育、養老計劃等各個方面,在該國際性理財業務市場上始終處于優勢地位,自始至終高度強調和重視理財產品的革新。和其相反的是,我們國家商行的個人理財業務缺少深入的創新能力,造成在市場銷售的理財產品很多功能重疊交叉,基本都大同小異,我國商業銀行應該要實時掌握投資者的需要,并且結合目前市場的實際情況,一直對于產品、業務、服務加以革新。

四、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策略

我們國家銀行業當前發行的個人理財產品大部分是以人民幣固定收益類型為主,由于各方面的因素,我國的個人理財產品不能夠滿足人們的正常需求,我們必須重建這些產品。要想更好的實現產品的重建,我們必須對個人理財產品進行創新,這就要求加強銀行業的革新能力的力度。其第一任務就是確定將來服務項目的發展趨勢,我們認為個人理財業務產品的發展方向主要是將產品和資產證換有效地結合在一起。這樣,銀行就不必依靠其他金融機構來發展自己的業務,該銀行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特點,按照顧客的要求設計出更加有用的個人理財業務產品。資產證換具有一些特c表現在業務復雜、管理方便、風險較大等,正是這些特點使得資產證換能夠適用于一些特殊的商業銀行。根據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狀況,我國的相關組織已經明確指出了資產證換的具體實施方案。與此同時,我國一些商行已經推出了“類證券化”產品。從此可以看出,在不久的將來,這些產品會步入正軌,向真正資產證換產品轉變。如果將資產證換和我國的一些理財產品相結合,那么我國的商業銀行就能充分地發揮自身的創造力,更進一步促進我國商業銀行的進步與發展。

參考文獻:

[1]趙宇.新形勢下我國商業銀行如何拓展個人理財業務[J].現代經濟信息,2010.

[2]曾樂.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風險及其防范研究[D].天津財經大學,2011.

個人理財的趨勢范文4

關鍵詞:吉林銀行;個人理財;對策探討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3)34-0160-02

1 吉林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現狀分析

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個人理財業務就是銀行用來打理個人資產,促進其保值和增值。具體來講,就是結合客戶資產的具體情況,銀行理財專家來將個人投資建議提供給客戶,促使客戶來對資產進行合理和科學的安排,以擴大收益。客戶在獲得收益的同時,銀行的利潤也會得到擴大。

吉林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存在的問題:

一是金融業的分業經營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對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起到了制約的作用。目前分業經營模式依然是國內金融業所采用的模式,這是政策和法律的規定,銀行的理財業務就無法獲得更加有效的發展。西方發達國家所采用的個人理財服務具有多種增值服務,比如基金、股票、保險等,客戶可以獲得多種咨詢。但是在國內,還沒有統一銀行、保險以及證券等市場,這樣要想實現理財增值,其他兩個市場是無法合理利用的。

二是銀行理財產品比較單一,并且有著較高的同質性:客戶有著很大的需求量,但是吉林銀行只有很少的個人理財品種,這樣就無法有效滿足。雖然開發出了“安”系列,比如安穩等,但是相較于其他的商業銀行,并沒有較大的優勢,只是重新整合了現有的業務,基礎性理財產品依然是主要內容,比如個人信貸服務、信息服務等,只有很少的投資類理財類型,這樣就無法將有針對性的理財計劃提供給客戶。

三是主動營銷和創造市場的意識比較缺乏:目前吉林銀行采用的營銷模式依然比較的落后,也就是各個銀行網點將個人理財產品介紹給前來辦理業務的儲戶,這樣就無法在激烈的競爭中取得優勢。沒有合理的細分營銷市場,營銷人員也沒有充分調查轄區的具體情況,比如有多少單位有多少家庭等,這樣就無法有效地分類客戶的需求,無法密切聯系客戶。我們需要了解到,以人為導向是銀行業非常大的一個特點,銀行要想壯大,就需要重視客戶基礎,這些客戶就是銀行發展的重要資源,要充分考慮客戶的需求,來發展銀行的相關服務。那么吉林銀行就需要密切聯系客戶,滿足客戶的具體需求,將更加優質的服務提供給客戶。

四是金融人才在理財專業知識和技能方面比較的缺乏:上文我們已經提到,分業經營模式在我國金融業普遍采用,這樣就促使銀行在理財員方面比較的缺乏;一個優秀的理財員,除了要對本銀行業務十分熟悉之外,還需要對其他的金融業務特別熟悉,比如證券交易、保險業務等等,但是在分業經營模式下,這種人才比較少,無法滿足需求。在吉林銀行中,很多的理財專業都沒有接受過系統性的培訓,沒有完善的知識體系,不了解證券以及期貨的相關知識,這樣就無法將更優質的理財服務提供給客戶。并且,和其他業務類似,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也往往會涉及到個人素質,這是因為個人理財業務往往有著較廣的涉及面和較強的政策性,并且要求較高的服務,情況比較的復雜,那么銀行成立的客戶經理隊伍就需要具有較好的政治素質和較強的事業心,只有這樣,才可以將更好的理財咨詢服務提供給客戶。

2 吉林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對策

一是有針對性地研究開發出不同的理財產品,將多樣化的理財服務提供給客戶:個人理財業務的開展,需要對不同層次客戶的需求進行考慮,不能夠只對某一個層次客戶的需求進行考慮,客戶職業和年齡的不同,就會有差異化的理財要求,因此就需要對不同的理財產品進行設計和研發,結合客戶不同的層次,提供有針對性的理財服務。要改變過去那種單一的儲蓄業務,轉而將綜合提供給客戶,不僅提供銀行結算和咨詢等,還需要提供保險業務、稅務業務等中間業務,這樣用戶多樣性的需求才可以得到滿足。隨著市場競爭體制的完善,市場細分理念也會進入到國內銀行市場,那么吉林銀行就需要在經營理念中加入以客戶為核心的內容,結合客戶的具體情況,定制針對性的個人理財產品,從而將有限的客戶資源充分利用起來。

二是要加強對個人理財客戶經理的培訓和學習,對客戶經理的素質全面提升:通過調查發現,在種種因素的綜合作用下,比如金融機構分業經營限制等,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服務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還需要進一步提高。雖然吉林銀行的個人理財服務從業人員基本可以滿足要求,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金融全球化趨勢越來越強,就需要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服務的從業人員不斷的學習,除了在專業知識方面符合要求之外,還需要抵抗壓力,具備較好的語言溝通能力。那么,吉林銀行的相關管理層就需要充分學習和研究個人理財業務發展形勢,積極創造條件,進行客戶經理的設置,并且還需要大力培訓和管理這些客戶經理,提高他們的綜合素質。

三是要大力建設信息平臺,形成個人理財業務網絡平臺:通過對吉林銀行調查可以得知,在科技發展方面無法滿足銀行業快速發展的趨勢。那么就需要加大科技投入,綜合運用多種先進的服務手段,來增強自身的綜合競爭力,形成一套完善的信息體系,來適應金融全球化的趨勢。同時,還需要大力開發、建設和利用信息平臺、網絡渠道以及電腦軟件等,形成新的網絡和平臺來營銷個人理財業務,在構建的網絡平臺中,要納入所有現實客戶以及潛在客戶的業務需求,對銀行信息網絡進行健全和完善,促進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更好的發展。

四是建立個人信用體系,對個人信用管理進行完善:要想對風險管理進行強化,就需要對信用體系進行完善,以此來對個人理財業務進行拓展。相較于其他的公司業務,個人理財業務只有很小的風險,但是我國在個人信用體系方面還沒有真正建立起來,商業銀行只有具備了較高的風險管理能力,才可以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因此,就需要對個人信用體系進行構建和完善??梢詮倪@些方面來努力,進行個人信用調查和報告制度的構建,進行個人信用評估體系的構建等等。

3 結語

通過上文的敘述分析我們可以得知,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前景是巨大的,但是因為種種因素的綜合作用,我國商業銀行在個人理財業務方面還存在著諸多的問題;針對這些問題,就需要及時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來進行解決。本文以吉林銀行為例,分析了個人理財業務的現狀,之后探討了應對策略,希望可以提供一些有價值的參考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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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理財的趨勢范文5

一、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界定

我國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起步較晚,在實際操作中出現諸多不規范的現象,有些銀行甚至以個人理財業務之名行高息攬儲之實。有鑒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國正式施行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辦法和指引秉著“規范與發展并重,創新與完善并舉”的監管原則,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進行了系統的界定和規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了《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對商業銀行代居民個人進行境外理財的活動給予了規范。至此,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了比較清晰的規范依據和保障。

(一)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內涵和分類。根據《辦法》,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的服務活動。按照管理運作方式的不同,個人理財業務可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前者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管理和運用資金,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后者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托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風險與收益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的方式承擔。而按照客戶獲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財計劃分為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后者又可進一步分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

(二)保證收益理財計劃的嚴格限定。在《辦法》出臺之前,關于是否允許商業銀行提供保證收益理財計劃一直是爭論的焦點。很多人擔心商業銀行會利用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把它作為一種高息攬儲和規模擴張的工具,變相突破國家利率管制,進行不公平競爭?!掇k法》對保證收益理財計劃給予了承認,但為防止利用保證收益理財計劃變相高息攬儲,《辦法》明確規定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于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當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利益;商業銀行使用保證收益理財計劃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此外,銀監會對保證收益理財產品實行嚴格的審批制。

(三)綜合理財服務的準入起點。為保證投資者的抗風險能力,《指引》規定商業銀行應綜合分析所銷售的投資產品可能對客戶產生的影響,確定不同投資產品或理財計劃的銷售起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的起點金額,人民幣應在5萬元以上,外幣應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幣)以上;其他理財計劃和投資產品的銷售起點金額應不低于保證收益理財計劃的起點金額,并依據潛在客戶群的風險認識和承受能力確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財業務準入的門檻,這將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資者退出該市場,而擁有大量閑置資金的投資者將會成為購買個人理財產品的主力軍。由此,個人理財產品結構也就隨之發生了變化。

二、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風險

商業銀行經營面臨多重風險,而其中法律風險造成的損失很可能是無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把法律風險單獨列為銀行所面臨的風險之一。對于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風險的防范,我國《辦法》和《指引》也給予了高度重視,將其列為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內容之一。如《辦法》三十六條規定“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進行嚴格的合規性審查,準確界定個人理財業務所包含的各種法律關系,明確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辦法,切實防范法律風險。”

具體來說,我國商業銀行在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過程中可能會面臨如下的法律風險:

1未按規定進行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風險。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辦法》和《指引》分別規定了商業銀行在開展個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時必須履行相應的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義務,否則將可能會遭到客戶的索賠請求并受到銀監會的處罰。如商業銀行利用理財顧問服務向客戶推介投資產品時,理財計劃的宣傳和介紹材料應包含對產品風險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向客戶揭示相關風險,說明最不利的投資情形和投資結果;按照要求對客戶進行風險提示,如個人理財顧問服務中風險提示應設計客戶確認欄和簽字欄,由客戶抄錄確認欄的語句進而簽名;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風險提示的內容至少包括語句“本理財計劃有投資風險,您只能獲得合同明確承諾的收益,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風險提示內容至少包括語句“本理財計劃是高風險投資產品,您的本金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重大損失,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2宣傳和銷售中的法律風險。我國對商業銀行宣傳和銷售理財計劃或產品的活動提出了一定要求,商業銀行必須予以遵守,否則將承擔相應的后果和責任。如商業銀行不得銷售未經批準的理財計劃或產品,也不得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單獨當作理財計劃銷售或者將理財計劃與本行儲蓄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理財業務人員和一般產品的銷售和服務人員的工作范圍應有明確的界限;對于市場風險較大的投資產品,特別是與衍生交易相關的投資產品,商業銀行不得主動向無相關交易經驗或經評估不宜購買該產品的客戶推介或銷售。

3證據保留的法律風險。《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未保存有關客戶評估記錄和相關資料的,不能證明理財計劃或產品的銷售符合客戶利益原則,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從中我們可以看出一旦出現訴訟情形,商業銀行應當承擔舉證的責任來證明自身理財計劃或產品銷售的正確性。因此,商業銀行應妥善保存完備的個人理財業務服務記錄,為以后可能產生的訴訟提供全面有力的證據。此外,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或根據業務需要簽署客戶授權委托書和其他必須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關合同和各類授權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夠齊全。

4金融分業格局下的法律風險。雖然我國現行法律對混業經營已顯現出認可的趨向,但實際上仍然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政策,商業銀行不得開展證券、保險等金融業務。由此,我國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往往也只能將客戶的資金投向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等融資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財產品無一不和資本市場相連,隨著我國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商業銀行為了能夠獲得比較優勢,必然會積極為客戶的資金尋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資渠道,這會導致商業銀行在現行分業格局下面臨一定的法律風險和政策風險。

5代客境外理財違反投資所在地法律法規的風險。取得代客境外理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受境內居民個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戶的資金在境外進行規定的金融產品投資的經營活動。這要求商業銀行在開展境外理財業務時不僅應該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國家外匯管理及行業規定,而且還必須知曉且嚴格依照投資所在地的法律法規來開展投資活動,否則將會面臨違反投資所在地規范的法律風險。

三、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風險的成因分析

個人理財業務作為我國商業銀行的一項新業務,其法律風險的產生必然會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認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決此問題的良策。

(一)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我國針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現有規定雖然出臺的比較及時,但隨著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進一步發展,勢必將涌現許多新的問題需要法律法規來加以明確。且僅就我國目前的規定來看,還存在許多不完善之處,有些問題仍處于法律規制的空白狀態。例如我國現將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性質界定為委托關系,但這種界定十分牽強,模糊和回避了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屬于信托范疇的實質,這種法律界定和現實業務運作的沖突必將難免法律風險的發生。再有,我國雖然對保證收益理財計劃給予了認可,但商業銀行一旦破產,在破產清算中個人理財產品將處于何種清償順序,《辦法》和《指引》都沒有予以提及。另外,個人理財業務在商業銀行獲得資格的情況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實際中復雜的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一般也都會涉及該類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備“理財”的內涵,因為它也承擔類似規避風險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導致的情形是個人理財業務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現監管法規上的“交集”,商業銀行對在判斷適用何種法規及相應程序上存在困難。

(二)金融分業體制滯后于金融業務創新的整體趨勢。國外個人理財業務的繁榮是以其本國金融混業的現實背景作為支撐的。由于西方國家放寬金融管制、實行混業經營,他們在個人理財業務中推出的理財產品可謂花樣繁多,無論是證券交易、外匯交易、黃金交易還是保險業務、基金業務,只要客戶有需求,銀行統統可以代為,可以說西方國家商業銀行實現了個人理財業務投資領域多元化和服務全能化,體現出“理財”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國長期以來一直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基本原則,這種分業經營的格局使金融機構之間缺乏足夠的競爭和效率,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許多與資本市場相結合的理財品種無法開辦,最終導致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理財品種和服務手段的創新受到制約和束縛。

(三)銀行法律風險內部控制機制不夠完善。銀行內部控制機制的完善對法律風險的防范可以說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國個人理財業務興起較晚,商業銀行對個人理財業務可以說是在摸索中前進,所以其相應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機制尚沒有得到系統完善的建立。例如商業銀行制定的業務制度、管理規章、操作依據等不夠完備、存在疏漏,有些甚至與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相沖突和矛盾;銀行法律部門的工作職責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風險化解上,事前防范風險的作用被忽視;銀行高層領導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比較淡薄,對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風險一旦發生將造成的嚴重后果沒有給予重視;業務人員的法律素質低下,為了穩住客戶,有些業務人員往往明知道應該辦理哪些法律手續,卻為了行客戶“方便”而使銀行承擔法律手續不健全的危險等等。

四、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風險的防控對策

關于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風險的防控,我們認為可以從其外部法制環境和銀行內部控制機制建設兩個方面予以解決: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改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外部法制環境

完善個人理財業務的相關法律規定、填補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風險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對于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關系的定位問題,法律法規需要進一步明確;在注重對個人理財業務監管的基礎上重視商業銀行與客戶之間關系的調整,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另一方面,面對商業銀行競相開展個人理財產品的創新和積極拓寬投資渠道的現實發展趨勢,我國應加緊立法,掃清“灰色區域”,進而構建出個人理財業務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風險內控機制建設

內控機制的完善與否對于商業銀行的發展來說至關重要,倘若商業銀行不自我約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將失去應有之意,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風險防范更是無從談起。

1制定和完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內部規章制度。商業銀行應當針對個人理財業務的法律風險點制定詳細的規章和制度,尤其是對容易出現風險的環節重點防范。并且,針對個人理財業務發展的實際還要不斷完善業務規章、健全操作程序。當然,一個重要的前提是銀行內部的業務制度、管理規章等首先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且結合國家法律的調整對已有的業務制度、管理規章等進行必要的修改。

個人理財的趨勢范文6

一、國內壽險業個人理財規劃服務的興起背景

(一)需求方:客戶理財需求日益增長

麥肯錫公司曾預計,2002年中國個人金融理財服務市場的稅前利潤將達310億美元,成為繼美國、日本和德國之后極具潛力的國家。雖然這一預計顯然高估了一些,但國內“理財熱”的興起卻是顯而易見的。分析表明,理財熱的興起至少有以下幾點因素:

1.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斷增長,恩格爾系數下降加快。據國家統計局資料表明:1978—2001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343.4元增加到2001年的6859.6元,年均實際增長達到6.4%。在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斷增長的同時,恩格爾系數下降加快。2001年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恩格爾系數為37.9%,與1978年的57.5%相比下降了19.6個百分點。特別是1996年至2001年,恩格爾系數下降速度明顯加快,共計10.7%,年均下降2.1%。顯而易見,人們的貨幣支付能力大大增強之后,在滿足基本消費的同時,有了更多的資金滿足其他方面的消費。

2.住房、醫療、教育、養老等體制改革激發了居民的理財需求。最近幾年國家推出的貨幣分房化、教育產業化以及醫療和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徹底改變了人們的生活和消費觀念,也激發了居民理財的需求。也就是說,現在人們必須自己面對怎樣實現家庭的購房計劃、保障下一代受到良好的教育、保障自己的健康以及安享晚年等人生中的一系列重大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就必須要建立一套全面的、相互協調的家庭財務計劃和投資計劃,即我們常說的理財規劃。

3.金融產品的日漸豐富提高了人們的投資理財意識。20世紀的最后10年,我國證券市場從無到有,從小到大,走過了西方國家資本市場近百年的歷程。從金融品種看,股票基金債券等常見的投資工具都初具規模。截止2002年9月,我國深滬兩市總市值達4.4萬億元,上市公司數有1200多家,投資者開戶數達6850萬戶。金融產品的日漸豐富既提高了人們的投資理財意識,又為人們的理財規劃提供了可實施的投資渠道。據中國社會調查事務所在北京、天津、上海、廣州四地對800人做的專項問卷調查結果顯示:74%的人對個人理財服務感興趣,41%的人需要個人理財服務。PA18個人理財網站專業調查顯示:50%以上的人是無計劃分配資產的;78%的人愿意接受專家顧問意見,自己理財;25%的人愿意接受服務委托理財;70%的人認為有必要時常對自己的投資績效進行評估;50%以上的人愿意支付顧問費。由此可見,我國居民的個人理財規劃服務需求是熱切而且比較成熟的。

(二)供給方:應對市場競爭,提供增值服務

我國保險市場競爭加劇已經成為業界共識,而分紅投資類保險品種,成為各公司最有力的競爭武器。近兩年來,分紅投資類保險品種,成為我國壽險業的高速增長的主力軍。中國保監會最新統計顯示,截止2002年10月底,全國保險公司壽險業務保費收入為1832.4億元,同比增長約70%。分紅類保險等新產品成為新的增長點,2002年上半年分紅險保費收入達624.06億元,市場占有率52.58%,同比增長1057.48%。國外成熟市場表明:無論是分紅險還是投連險,該類非傳統壽險都是未來保險市場上的主流產品,而該類產品的成功銷售非常需要銷售人員提供全面的理財規劃服務,綜合分析客戶的風險偏好和資金狀況等因素,將產品銷售給能夠承受投資風險,有理財觀念和理財需求的客戶,否則后患無窮,國外市場經驗就是如此。

此外,在我國加入WTO后,外資保險機構全面進入國內市場,其參與競爭的重點主要就是提供理財服務等一系列中間業務,而在這方面,外資保險具有更雄厚的技術和人才優勢。國內的保險公司要想保持或擴大自己的市場份額,就必須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不斷壯大自己的個人理財服務隊伍,提供優質的個人理財規劃服務。

(三)中介方:未來潛在的理財服務供給者

雖然我國新興的保險中介機構數量和規模都在不斷發展壯大,但是迄今為止,沒有任何一家專業中介公司找到了長久穩定、附加值高的主營收入。據悉,多家保險中介機構都在積極策劃提供專業的理財規劃服務,以中介人的獨特位置來彰現自己從事理財業務的獨立性、專業性和客觀性,以此作為公司發展的有效武器。

二、國際上壽險業個人理財規劃服務概況

(一)CFP服務理念對壽險業的影響

研究個人理財規劃服務,就不能不研究CFP(CertifiedFinancialPlanner)。CFP是國際金融領域最權威和流行的理財規劃職業資格,2001年全美職業資格中排名第一。盡管CFP不是壽險專業從業證書,但是在國外,獲得CFP證書的人中,有70%以上同時持有保險經紀人和證券經紀人資格證書,CFP天然地同壽險公司的產品和服務相聯系。雖然壽險從業人員中CFP的總量有限,但CFP所倡導的“以客戶需求為中心”全方位的理財服務理念卻深入人心。國外的壽險公司,如友邦、紐約人壽等公司一直致力于理財規劃服務的研究和開拓,并建立起了自己的個人理財規劃服務隊伍,為客戶提供理財規劃服務。

(二)亞太地區壽險業個人理財規劃服務狀況

在亞太地區,人們習慣稱理財規劃為“財務規劃”。馬來西亞、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國都是國際CFP理事會成員,因此這幾個國家的壽險業個人理財規劃服務漸成規模,以財務顧問的身份為客戶進行理財規劃正成為新世紀壽險業務員的轉型目標。在剛剛落幕的第六屆亞太壽險大會上,理財規劃的挑戰與角色定位成為此次大會的主軸。馬來西亞2002年推出了“最佳建議規范”和“獨立財務顧問”制度,要求壽險業務員必須收集客戶充裕的資訊以后,才能提出適當的建議和壽險產品給客戶。新加坡從1988年要求壽險業務員開始運用理財規劃為客戶進行資產分配,自2001年7月1日開始,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規定所有壽險業務員在提呈建議書的同時,必須讓客戶知道自己賺取了多少傭金。傭金透明的目的在于讓保險業務員像醫生、律師般收取專業的服務費用,提高業務員的形象和地位。

三、壽險業開展個人理財規劃服務的內容及影響

(一)壽險業個人理財規劃服務的基本內容

全面的個人理財規劃涉及各類金融產品,但并不意味著某個理財規劃師要提供從提出理財建議到完成具體投資操作全過程中的一站式服務。從成熟的歐美壽險個人理財市場服務看,個人理財規劃服務首先是某位理財規劃師提出“理財建議”,然后再尋找各專業領域的專家來具體實施理財規劃方案。

從服務內容上看,壽險業理財規劃服務主要包括:保險、投資、稅務、退休、教育、遺產等六大方面。提供上述六方面的全部規劃也稱為全方位的理財規劃。事實上,提供理財規劃服務并不一定要求面對所有客戶時都提供如此全面的規劃,按照客戶需求和壽險業務員的個人專業水平,也可以就某一個財務問題提供單一的解決方案(單方位財務規劃),也可以主要提供保險、投資和稅務方面的規劃(多方位財務規劃)。

從實施過程分析,CFP的標準執行程序共六步:第一、設定目標,目標必須有時間性、實際且明確;第二、收集客戶資料;第三、分析個人財務狀況,找出其長處和短處;第四、根據客戶能力和理財目標,制訂理財建議;第五、實行規劃,因為行動最重要;第六、定期檢查,因為理財規劃是動態變化的。

從壽險業務員的角度看,其實可以將以上六步劃分為兩個主要階段,從第一步到第四步為第一階段,即提出規劃建議階段;后面兩步為第二階段,即理財建議的實施和績效考核階段。不同專業背景的業務員可以在兩個階段中扮演不同重要程度的角色,但是無論如何,在第一階段,壽險業務員必須要為客戶制定一套全面的、互相協調的、可操作的理財建議,在這個階段,壽險業務員就相當于客戶的“軍師”,要提出戰略性的資產分配建議。并在該大前提下,為客戶制定更具體的保險規劃,同時推薦其他領域的專家來協助客戶實施其全面的理財計劃。

(二)壽險業推行個人理財規劃服務的影響

從直接的產品推銷轉變為圍繞客戶需求來組織生產和銷售,這個過程本身可以說是行銷史上具有質變意義的一大步,壽險業推行個人理財規劃服務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將對整個壽險業、壽險公司、人及中介機構以及壽險客戶本身產生重要的影響并帶來多贏結果。

1.對壽險業的影響。整個服務模式的轉變有助于提升保險在公眾心中的形象,提高公眾的保險理財意識,避免少數不良人的行為影響到整個市場的健康發展。可以說,個人理財規劃服務的推行,也是壽險業規范化、制度化、國際化的標志之一。

2.對壽險公司的影響。個人理財服務有助于開拓中高端客戶市場。通過客戶保險需求的深度挖掘,提高客戶的口袋占有率,不僅可以給公司提供源源不斷的業務收入,而且可以以客戶需求為導向,開發出最令客戶滿意的新產品,占據市場先機。同時,要滿足客戶的綜合理財服務需求勢必引起壽險公司與銀行、證券等跨行業金融企業的合作,通過客戶資源共享,創造更多的主營業務及其他業務收入。尤其對具有綜合性的金融集團背景的壽險公司更為有利。

3.對壽險人及中介機構的影響。實施理財規劃服務,要求業務員具備較高的素質和專業水平。按照CFP的“4E”標準,實施理財規劃服務必須要求從業人員在考試、教育、經驗和職業道德四個方面達到較高水準,才可能滿足客戶的需求。因此,在壽險業推行理財規劃服務,必然會推動業務員提高自己素質,轉變自己的角色,重新規劃自己的人生,朝CFP的最高職業資格邁進。如果能夠出臺強制性的法規,規定人銷售保險產品必須提供全面的財務建議,則效果將會更加明顯。另外,保險中介機構也有機會分到一杯羹,以提供理財咨詢、培訓和收取產品傭金找到立足之本。

4.對壽險客戶的影響。毫無疑問,壽險客戶也是真正的受益者,通過接受理財服務,他們可以明白自己的財務狀況,明白自己究竟需不需要保險,需要多少保險以及需要什么樣的保險;同時他們還可以明白自己的理財目標和生活目標是否合理,通過家庭資源的合理分配,以最經濟的成本實現自己的綜合理財計劃,從而做到“明明白白消費,輕輕松松理財!”

四、我國個人理財規劃服務的缺陷和發展趨勢

(一)目前國內壽險業個人理財規劃服務的缺陷

1.個人理財規劃服務市場尚處在初級階段,有效的理財需求和供給都不充分。雖然國內個人理財規劃服務需求日益顯現,少數公司也進行了有益的嘗試,但總體上講理財市場尚處于初級階段。初級階段意味著理財服務市場本身并沒有巨大的理財服務的主動性市場需求。雖然潛在需求很大,但現時的有效需求很少,普通的壽險業務員仍然可以用傳統的產品推銷式的方法獲得客戶。與此同時,理財服務的供給者也是風毛麟角,同時受制于人隊伍總體素質低下等原因,所提供的理財服務層次較低。

2.個人理財規劃服務資格認證體系尚未建立,市場影響力有限。由于個人理財規劃服務資格認證體系尚未建立,雖然各保險公司可以選拔自己的精英業務員進行理財規劃方面的培訓,并嘗試為客戶提供個人理財服務,但由于沒有系統的培訓體系和專門統一的培訓教材,也沒有權威、中立和專業的個人理財規劃服務資格認證證書,這些理財規劃人員的理財規劃技能和服務品質都難以獲得市場的廣泛認同,市場影響力有限。

3.現時金融產品的數量和品種不能完全滿足個人理財規劃服務的要求。雖然國內各項理財金融品種已經相繼出現,但各領域的金融品種都相對初級,如股票市場不規范、銀行產品簡單、基金投資風格趨同、保險產品流行一陣風等,這些都制約著理財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效果。

4.現行法律法規尚不健全。國內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法律監管體系,個人稅法的不完善,遺產繼承等方面法律制度的空白,以及壽險行業理財規劃服務的行業標準欠缺等,從制度的層面制約著綜合個人理財規劃服務的發展。

(二)國內壽險業個人理財規劃服務的發展趨勢

1.壽險業開展個人理財規劃服務所需的法律法規正逐漸健全和完善。個人理財規劃服務的良性發展需要一個相對健全的法制環境,由于“理財”的專業性、復雜性、可操作性和隱私性,需要銀行、保險、證券、稅務、遺產等方面法律法規的約束和保護,良好的制度環境是個人理財規劃服務發展的前提條件。如同馬來西亞和新加坡一樣,實施財務規劃服務的保險監管部門規章也有可能出臺。

2.壽險業個人理財規劃服務行業組織逐步建立和規范。隨著第二屆中美策劃金融論壇日前在北京落下帷幕,國際上金融領域最權威和流行的個人理財規劃(CFP)副業資格有望登陸中國大陸,CFP標準的引入將大大有利于保險業理財服務的開展。擁有權威認證,參照4E標準培養出的專職理財規劃隊伍,必然會提升理財規劃師的職業影響,并刺激潛在的理財需求轉化為顯形需求。同時,保險業的理財規劃行業協會在中國金融策劃協會成立之后也有望誕生,行業的自律規范有可能逐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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