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的分類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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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的分類

環境污染的分類范文1

【關鍵詞】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承?,F狀;承保約束

一、環境污染事故的特性

在目前中國再保險體系和相關法律尚未完善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環境污染事故自身特性的制約。

(一)環境污染損失的巨災性

環境污染大體上可分為大氣污染、水污染和固體廢物污染三類,這些污染都具有擴散性,會隨著空氣、水等媒介迅速傳播。環境污染的擴散性導致其在某種情況下可能引發巨災損失。環境污染事故導致的潛在巨大損失遠遠超出了保險公司的風險承受能力,導致保險公司或者不提供此項業務,或者通過規定最高賠償限額的方式承保。

(二)環境污染危害的潛伏性

污染事故發生后,有毒有害氣體、核泄漏和石油污染等對自然界和人身體機能的影響具有潛伏性。在事故發生短期內,潛伏性污染造成的危害并不會立即顯現出來,無法對其進行準確評估,但在其后相當長的時間內,污染將會對生態環境以及人類后代產生持續影響。危害的潛伏性使得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事后賠償過程中會面臨索賠時效的問題。

(三)跨國環境污染事故中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

跨國污染事故由于涉及的利益相關方眾多,賠償處理時各方從自身利益出發要求適用的法律也不盡一致,導致其責任劃分及法律訴訟往往要耗費數年甚至數十年的時間。在跨國污染的情況下各國政府或者出于尊重或拉攏民意,在處理時往往會通過政治手段來解決。政治的介入使得重大跨國環境污染事故的處理面臨有法不能依的尷尬局面,導致賠償的范圍和金額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在不限定最高賠償金額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不敢承接此類業務。

二、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承?,F狀分析

(一)承保標的以突發、意外事故為主

我國現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承保范圍限于突發性污染事故。環境污染事件既有突發性的,也有漸進性的。從發生概率角度分析,漸進性污染事故的發生概率往往高于突發性事故,只是因為短期內難以顯現損害后果而容易被忽略。保單將這一類風險排除在承保范圍之外,抑制了企業投保的積極性。而投保人數量的減少必然導致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無法滿足大數法則的要求,承保的環境風險無法合理分散,給經營這種保險的保險公司帶來巨大風險,進而制約保險公司開展這項業務,最終使得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進入惡性循環,難以為繼。

(二)保單條款與保險賠付由于法律依據不同存在矛盾

發生污染事故后,對第三人的民事訴訟及賠償,以及被保企業和保險公司所處立場的不同而導致的訴訟費用及隨后的民事賠償,是責任險條款設計中最關注的問題之一,而由于我國環境法律體系與保單條款基于的英美法律體系有相當大的不同,使得事故發生后,對保單的詮釋與我國現存法律體系相悖,被保人、保險人以及損失人之間存在潛在矛盾。

(三)損害評估技術不高

損害評估技術不高影響保險費率合理厘定以及承保范圍的擴大是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面臨的難題。由于缺乏環境風險評估方法,環境風險的識別和量化難度很大,而且行業和企業間的差異也比較大,保險公司很難判斷企業的環境風險從而進行產品定價。保險市場上缺乏環境污染風險及損害鑒定、評判的機構。保險公司從保護自身利益的角度出發制定賠償條款,導致大多保險產品出現賠償范圍窄、免責條款過多等問題。

(四)新環境保護法的出臺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帶來機遇

新環境保護法按日記罰、將規劃和政策的環境影響評價納入了法律、確定了公益訴訟的可能性等規定都對環境風險企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環境風險企業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需求將顯著增加,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帶來機遇。

三、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承保約束優化建議

(一)對環境風險企業進行合理分類、確定承保范圍

環保部門應聯合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公司等機構對風險企業進行合理分類,構建一個既科學又實用的企業環境風險等級系統。按生產系統、儲運系統、風險源強弱和行業環境風險集中度,對環境風險企業所在的行業進行分類,確定行業的環境風險級別。對同行業企業按照地域環境、風險管理、應急救援、生產工藝流程、設備新舊等進行分類,確定環境風險企業的風險級別,為保險公司確定承保范圍和保費厘定提供技術支持。

(二)將逐漸污染事故納入承保范圍

因污染而造成民事賠償的不僅僅限于突發性污染事故,還有逐漸性污染事故,污染物累積到一定程度,同樣會對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且后者出現的頻率和損失額要比前者大得多,因此對持續性環境污染事故給予保險也是客觀需要。

(三)國家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優惠政策應逐漸轉移到損失賠償方面。

國家可以通過建立強制的超賠責任保險機制來進一步管理和鼓勵保險公司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積極性。即通過被保企業、承保公司和國家補貼三方比例繳納超額責任的保費,并委托商業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對其進行商業承保,在商業污染責任保險的最高賠付額以上,再附加一部分的損失賠付比例。這樣既能夠使保險公司的賠償風險降低,拉低保費,又可以通過強制投保的方式,對國內污染企業排污和控污數據進行量化,有助于社會污染邊際成本的統計和控制。

(四)培養專業環境風險核保理賠公估人,促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核保和理賠具有特殊性、復雜性。保險公司自身進行核保理賠的難度很大,培養統一專業的環境風險核保理賠人能夠更好的促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解決保險公司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方面人才欠缺的現狀、提高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

參考文獻:

[1]朱硯博.關于我國環境侵權救濟社會化的思考[J].商丘師范學院學報,2014,01:111112

[2]黃英君,趙雄.我國政策性科技保險的最優補貼規模研究[J].保險研究,2012(9):6475

環境污染的分類范文2

第一條為了提高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水平,規范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市場秩序,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是指專門從事污染物處理、處置的社會化有償服務或者以營利為目的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承擔他人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實行運營資質許可制度。

第四條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獲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并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未獲得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

第五條資質證書按照運營業務范圍和污染物處理處置規模分為《甲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甲級資質證書)、《乙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以下簡稱乙級資質證書),甲、乙級資質證書各分為正式證書和臨時證書兩種。

甲級資質證書和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臨時甲級資質證書和臨時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1年。

各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為生活污水、工業廢水、除塵脫硫、工業廢氣、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動連續監測等專業類別。

資質證書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按照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級分類標準統一編號、印制。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分級分類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

第六條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運營類別與級別;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第七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資質證書實施管理。

第二章申請

第八條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或者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或者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維護設施正常運轉的專職運營人員;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應具備不少于10名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其中高級職稱不少于5名;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應具備不少于6名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其中高級職稱不少于3名。設施運營現場管理和操作人員應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

(三)具有一年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踐,且運營的污染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穩定達到國家和地方的環境標準;

(四)具備與其運營活動相適應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分級分類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具備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條件,但無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或者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少于一年的,可以申請臨時資質證書。

第十條申請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向本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報資質證書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二)上一年度財務狀況報告或者其他資信證明;

(三)技術人員專業資格證書、操作人員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和聘用合同復印件;

(四)實驗或者檢驗場所證明;

(五)預防和處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六)規范化運營質量保證體系有關管理制度;

(七)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例,包括運營項目簡介、運營合同、用戶意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出具的設施運行監測報告,但申請臨時資質證書的除外;

(八)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分級分類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處理、處置本單位產生的污染物或者運行本單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不需要領取資質證書,但應當具備下列維護設施正常運轉的技術條件:

(一)專職運營人員(環境保護工藝、環境保護機械、管理、化驗等)配置合理,輔助工種齊全,設施運營現場管理和操作人員應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

(二)有固定的化驗室,配備能滿足日常監測需要的監測化驗設備;

(三)建立規范化運營質量保證體系,有完善的運營管理制度和預防、處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審批

第十二條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提出預審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在預審過程中,應當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對申請單位及其運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三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自收到預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頒發資質證書,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說明理由。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同時將審批決定通知省級環境保護部門。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審查過程中根據需要可對申請單位和運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申請領取資質證書:

(一)需要增加新的運營專業類別的;

(二)臨時資質證書需要轉為正式資質證書;

(三)乙級資質證書需要升級為甲級資質證書;

(四)甲級資質證書或者乙級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

申請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的,持證單位只需提供其300日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踐、且污染治理設施排放污染物達標情況良好的證明材料。

臨時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不得重新申請臨時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持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30日內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單位發生分立、合并的;

(二)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變更的。

第十六條持證單位辦理變更手續,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證單位變更申請;

(二)技術人員專業資格證書、操作人員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崗位培訓證書和聘用合同復印件;

(三)單位變更后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發的資質證書原件;

(五)持證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的審核意見。

第十七條持證單位撤消或不再從事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持證單位可以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類別和級別,在全國范圍內承接運營業務。

持證單位的運營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排放的污染物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要求。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持證單位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存檔。

公眾有權查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記錄。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發現持證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持證單位在其單位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以外承接項目的,其運營活動應當接受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

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不得要求持證單位重復申領資質證書或者其他類似的運營許可資質。

第二十一條持證單位應當在與委托單位簽署委托運營合同后30日內,向項目設施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填報《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委托運營項目備案表》。

第二十二條持證單位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負責運營的項目不在本單位所在省的持證單位,應同時將該項目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抄報項目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部門。

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根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和日常檢查情況對持證單位提出考核意見,應于每年3月底前將本行政區域持證單位上一年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和考核情況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禁止偽造、變造、轉讓資質證書。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頒發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運營活動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三)對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在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獲得資質證書的單位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申請資質證書的單位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責令改正,并可吊銷已獲得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照資質證書的規定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持證單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超標排放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在一年內發現兩次以上超標排放的,可以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持證單位提交《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時弄虛作假的,由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吊銷資質證書。

環境污染的分類范文3

1概述

1.1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分類在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中,需要按照“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使城市的所有人員,都自覺的把各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按照規定分類放置,如可以按照生活污水、工業廢水、除塵脫硫、工業廢氣、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除外)和不同的生活垃圾等不同的類別[2],進行分類處理,這樣就可以使在城市生產生活中的大氣、水、固體廢棄物等污染治理上發揮作用。使它們不能成為污染源,而成為城市的資源。

1.2環境污染治理技術的發展由于中國的環保工作起步較晚,環境污染問題還是近30年的重要工作,雖然也投入了很大力量,有了一些管理模式,但各類環境污染治理設施發展還不成熟,尤其是中國在城市環境污染治理中,在一些高新技術和企業產品更新換代的能力上,都存在著很大的發展優勢。對于這些都是當前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的中心任務。例如,在城市污水治理方面,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城鎮的生活污水處理設備已經有了較大的發展,在這些城市污水處理中,大多采取的模式是集污水處理工藝為一體,然后再選擇利用其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對這些城市污水進行處理,就可以使這種生活污水處理設備得到廣泛的應用,這種設備可以在城市環境污水處理中,廣泛應用于污水量較大的需要,尤其是對于那些還沒有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地區和小區建筑物,非常實用的利用這種設備,來解決污水的處理問題;還有一些城市有一些分散的人群聚居地,在這些城市的居民聚居區,他們也會產生污水,也需要處理污水。雖然在工業廢水處理上,隨著高科技時代的到來,城市環境的污水處理產品的質量水平得到較大的提高,這些成果的來源主要是中國的廢水處理工藝得到發展,這使中國的工業廢水處理設施中,經常使用工藝新型的各種設備,尤其是這些設備在中國已經都能生產。這使中國在建污水處理廠,幾乎可以全部采用國產設備,這對于污水處理具有很大優勢[3]。在固體廢棄物的治理方面,在中國的不同區域采取不同的手段,關于工業固體廢物處理方式,一般都采取衛生填埋法、焚燒法等不同的方式,也有將這些廢棄物堆置于郊區,然后在上面覆土,再利用土地進行綠化,這樣不僅可以處理廢棄物,而且可以增置城市新的景點。但對于這些生活垃圾來講,中國處理方式仍存在許多不足,在目前,仍然是利用填埋、堆肥與焚燒三種方式來處理固體污染物[4]。

2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現狀

2.1環境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模式就全國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而言,中國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的工作模式,基本上還沒有走出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模式。這種模式在中國主要有兩種:其中一種,是城市污染企業需要建設污染防治措施,這種措施是一種可以處理污染物處理設備,它可以來處置企業在生產系統中產生的污染物,也有些單位運行本單位的環境治理設施,這樣也可以解決環境保護工作,也就是企業自己負責城市環境的運營管理;另一種城市環境污染治理的管理模式,是利用公共性的措施來治理污染的防治措施[5],這是一種需要依靠政府籌資,來建設城市環境管理系統,用這種方法來統籌解決城市環境的污染治理。關于將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實施進入市場化模式,就是要將城市環境污染治理,實施專業的、具備污染治理運營資質的企業,就需要進行統一的運營管理,能夠更好的實現環境污染治理設施的正常運轉,也能夠更好的使污染物達標排放,提升城市環境的污染治理力度,并且有利于培育社會化,時至今日,這種城市環境污染治理的管理模式,已經在中國的廣州、深圳、東莞等經濟較發達的地區[6]得到較好的發展,其他的一些城市中,這種模式只是在外資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較多的地區有較好的實施,顯然,對中國來講,要實施這種環境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模式,還需要做較大的努力。

2.2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認定情況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認定有了較大發展,從1999年計算,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布《環境保護設施運營資質認可管理辦法(試行)》,到2004年,中國施行《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這些政策已經在全國各地的城市環境污染治理中,已經建立起一大部分城市環境污染治理的運營機構。目前,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在中國有效期內的持證單位約2100家。幾年來,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運營在中國,尤其是江蘇、上海、山東、廣東等東部沿海發達地區得到了較快發展,取得了一定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這主要表現在: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穩定性有了大幅提高,大大提高了達標排放率;加快了工業污染集中處理(解決了中小企業的污染治理問題)、城市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處理工程領域設施運營的市場化步伐;充分發揮集約化優勢,規?;\營,降低了企業污染治理成本;培育了環保設施運營管理服務業的發展,提高了運營人員水平。

2.3現行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存在的問題目前,從中國城市環境的污染治理的發展情況看,城市環境污染治理的專業運營企業,大部分集中在上海、廣州、深圳等經濟較發達的城市[7],在這些城市中也得到較好的應用,但在中國還有許多地區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管理還比較薄弱,亟待快步趕上去,才能夠實現環境保護的目標。

2.3.1傳統的“兩種模式”的問題在中國城市環境的污染治理過程中,長期應用“兩種模式”,來實施城市環境污染治理的模式,都會在資金的使用上帶來困難,對于這些困難,無論是排污單位建設污染防治措施,還是利用公共性措施來解決城市環境污染的防治措施,都需要投入較大的資金,因此,對于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的費用是較大的,這無論是對企業還是對政府來講,壓力都是很大的;同時還有在技術上、管理人員急需的困難,目前,在一些城市,環境管理工作人員不是專業性的工作人員,就容易出現他們的技術水平良莠不齊,很難使他們在工作中,達到環保設施的正常運轉。再加上中國城市環境污染治理長期以來,沿襲使用的“兩種模式”,這些問題都使城市的污染防治運行難以與企業運行模式統一起來,這里主要存在著效益問題,對這種設施運行管理的單位或個人來說,如果在城市環境污染治理不進行成本效益核算,就會使城市環境污染治理工作,沒有明顯的經濟效益,有些還可能出現虧損,城市的環境污染治理就很難見到實效,必須提高企業的積極性,才能保障城市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行。

2.3.2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能力薄弱問題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能力,以南京的環境污染治理為例,2012年南京在繼續推進“雨污分流”、“一河一湖”水環境綜合整治的基礎上,按照“一河一策、因地制宜”的原則,對城市部分黑臭河道開展新技術治理。采取生物、物理、化學等方法集成的治理技術,啟動實施內秦淮河北段、十字河等13條黑臭河道的治理,取得初步成效。但要把黑臭河道徹底治理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請,因此,南京市在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能力中已經得到發展,但在具備運營資質的單位中,還沒有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的證書和經驗,不僅如此,還有一些企業在運營類別上只是臨時資質證書,顯然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能力薄弱問題不容忽視。

2.3.3中國環境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亟待提高中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市場化起步較晚,在眾多排污企業中,只有少數企業把環境污染治理設施交給專業公司運營的企業。例如,2012年南京太湖流域的高淳、漂水兩縣全年關停污染企業41家,完成循環經濟試點企業13家。但從全市來看,環境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亟待提高。

3環境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應采取的對策

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市場化,就可以解決“兩種模式”弊端,在一些企業中,在觀念上還沒有認可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的意義,這就使環境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市場化進程緩慢,就難以形成城市環境治污的優勢,這就不利于城市環境治污與社會管理的發展。

3.1環境污染治理要加強法制建設目前,中國開展了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工作,這種工作的開展,可以引導和推進環保服務的市場化,也可以對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起到促進作用,在城市環境治污中,對運營單位實行城市環境治理與社會治理污染問題,這樣就會對排污企業的環保工作產生動力,就會鼓勵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市場化發展。因此,在城市環境治污中,就需要加強法律層面的作用,尤其應加強對城市環境治污的立法調研,才能在城市環境的污染中,盡快建立具體和專門的法律制度,才能夠利用法制的優勢,來嚴格制定城市環保污染治理與社會的管理,才能為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市場化提供法律保障。

3.2環境污染治理要建立激勵政策在現行的政策體系中,扶持和鼓勵環保與社會管理發展的政策還不完善,因此,應該在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上為企業提供優惠政策,加大企業的治污能力,就會提高城市環境治污企業的積極性,就會使城市環境污染與社會管理服務盡快實現市場化。就可以使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得到良好的發揮,可以在經濟上發揮規范城市環境污染的治污市場,才會使政府和治污行業制定合理的運營服務費用,通過治污企業形成競爭性的定價機制;才能使治污企業在稅收上得到優勢,就會有利于使環境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單位獲得減免稅制度。

3.3環境污染治理要采取雙贏機制環境污染治理要采取雙贏機制,應加強組織機構建設和科學技術的創新投入,才能提高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與社會管理的能力。使城市環境治污的市場空間得到擴展,才能使城市環境治理采用雙贏機制,使其得到健康發展,城市環境污染治理,需要平衡雙方的利益,才能使城市環境治污企業在優化管理、節約成本、提高效益的基礎上得到較大的空間,既有利于用戶,又發展了自己。才會使城市環境治污企業的運營市場,得到認可,才可以實現城市環境污染治理與排污企業的雙贏局面。

4結語

環境污染的分類范文4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20號《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行政許可原則】

國家對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行資質許可。

環境污染的分類范文5

指標選取與數據來源

(一)指標選取

1.環境污染排放指標。本文選取以下指標反映環境污染程度:(1)工業固體廢棄物排放總量(1y);(2)工業廢水排放總量(2y);(3)工業廢氣排放總量(3y)。2.各大類主要工業制品出口指標。當前環境污染問題主要來源于工業,其中對外貿易的快速增長也是加劇環境污染的一個重要因素,為了分析工業制品出口與環境污染的關聯程度,本文根據福建統計年鑒中對出口工業產品的分類,選取以下各大類出口值較大的工業相關制品:化學及相關制品出品值(1x)、按原料分類的工業制品出口值(2x)、機械與運輸設備產品出口值(3x)、雜項制品(4x)。

(二)福建省對外貿易現狀與環境污染排放概況

經過改革開放,福建省對外經貿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進出口貿易規模從改革開放初期不足10億美元到2010年的1000億美元大關的突破,可謂實現了質的飛躍。2010年外貿進出口總額高達1088億美元,其中,出口715億美元,比2005年翻一番,年均增長15.5%。[1]從表1中也可以發現各類主要工業制品的出口增長情況:2003~2011年福建省化學相關制品的出口經歷了一個先減少后增加的過程,從2003年的1976147萬美元降到2005年的91773萬美元,后又不斷增加到2011年的313402萬美元;機械運輸設備的出口則一直呈不斷上升的趨勢,從2003年的753750萬美元增加到2011年的2399269萬美元,9年間增加了3倍;按原料分類的工業制品出口也基本呈上升趨勢,從2003年的295098萬美元到2011年1735471萬美元,9年間增加了將近6倍;雜項制品則從2003年的883821萬美元增加到4078727萬美元。總的來說,近些年來,各類工業品的出口盡管有些波動,但基本都呈快速增長的上升態勢。當然,在對外貿規模不斷增長的同時,福建省的資源環境也面臨著很大的壓力。從表2中的環境污染排放情況來看,工業固體廢棄物的年排放總量從2003年至2010年一直在不斷增加,到了2010年達到7486.58萬噸,但到了2011年則降到4414.98萬噸。工業廢水年排放總量和工業廢氣排放總量一樣呈不斷上升的趨勢??偠灾?,福建省污染排放形勢不容樂觀。

關聯分析

灰色系統理論是由著名學者鄧聚龍教授首創的一種系統科學理論(GreyTheory),其中灰色關聯分析法主要是通過動態的參考序列與比較序列各因素之間關聯程度的量化比較,即體現為關聯系數的比較,并可根據關聯系數的大小來排序確定關聯程度的大小關系。[13]通過對關聯系數R矩陣的分析,可得出以下結論:

1.從總體來看,化學相關制品出口、按原料分類的制品出口與機械運輸設備產品出口都是“三廢排放”的主導因素。首先,按原料分類的制品包括紡織、造紙業、皮革制品、非金屬礦、有色金屬礦、金屬制品等,這類工業制品的出口與固體廢棄物排放、工業廢水排放、工業廢氣排放的關聯系數分別是:12R為0.7842、22R為0.8135、32R為0.7908,三者值都在0.75以上,可見它是“三廢”污染排放最重要的因素。它們在生產過程中不但產生大量的固體廢棄物,如礦渣等,而且還排放出大量有毒的污水,尤其是造紙和紡織業等。此外,金屬和非金屬礦在治煉過程中的廢氣排放總量也非常大。其次,化學相關制品的出口,它與環境污染“三廢”排放的關聯程度也較高,關聯系數均在0.73以上?;瘜W相關制品包括化學原料、化學制品、醫藥、染料及塑料制品等,在生產過程中也會產生大量的廢水和廢氣。相對而言,機械運輸設備的生產污染排放次之,但也對環境造成嚴重的污染,如在電鍍、治煉過程中一方面產生大量的污水,另一方面也產生大量的SO、粉塵等廢氣。

2SO、粉塵等廢氣。2.從工業固體廢棄物排放與各類工業制品的出口的關聯情況來看,它與按原料分類的制品出口的關聯系數12R最高,為0.7842;其次是與化學相關制品的關聯系數11R為0.7312;再次是它與機械運輸設備出口及雜項制品出口的關聯系數分別為0.6825與0.6339。之所以固體廢棄物排放以按原料分類的制品出口為最,主要是因為按原料分類的工業制品與采礦業相關,因此,固體廢棄物特別多,據2008年的統計數據表明,福建省固體廢棄物排放主要集中在非金屬礦采選業、煤碳開采與洗選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總排放為152萬噸,占全省總排放的79%。[14]

3.從工業廢水排放總量與各類工業制品的出口的關聯情況來看,按原料分類的工業制品的出口與工業廢水排放的關聯程度最高,其關聯系數22R為0.8135,其次是它與化學及相關制品、機械運輸設備的關聯系數,它們二者比較接近,分別為0.7321、0.7226。按原料分類的工業制品的出口之所為最,其主要原因在于這種類型的出口行業涉及造紙業和紡織業,而這兩個行業都是工業廢水的“排放大戶”;其次,化學及相關制品的行業的廢水排放量同機械制造業比較接近。相對而言,雜項制品相關行業的污染排放較少些。福建省工業廢水排放大部分集中在紡織印染、化工、造紙、皮革等重點排污行業,其中紡織印染,皮革業主要集中在閩南地區,特別是泉州晉江一帶;而造紙業主要分布在兩大區域:其一是林業資源豐富的三明、南平地區,主要以國有或國有控股為代表的造紙產業集群,其二則分布在閩東南沿海地區,特別是經濟發達的泉州地區。

4.從工業廢氣排放與各類工業制品出口的關聯情況來看,關聯程度最高的為按原料分類的工業制品出口,其關聯系數32R為0.7908;其次是它與化學及相關制品的關聯系數,即31R為0.7503;而與機械運輸設備出口與雜項制品二者的關聯系數相對而較低些,分別0.6937、0.6152。按原料分類的工業制品與工業廢氣排放關聯程度較高的原因主要在于其非金屬礦采選業會排放大量的粉塵、2CO等,而化學及相關制品的生產過程也會產生大量的2SO等。就福建省產業結構而言,福建省工業廢氣排放比較嚴重的主要有電力、鋼鐵、有色金屬、玻璃、水泥和建筑陶瓷等行業。

對策建議

通過對福建省各大類工業制品的出口與環境污染“三廢”排放的灰色關聯分析,結合當前對外貿易與環境治理的實際情況,本文提出以下對策建議:

(一)增大研發投入,實現技術創新當前,我國出口的產品仍然以初級產品和低附加值的工業制成品為主,這些產品的出口基本都是以環境污染為代價的。為此,首先,政府應該制定財政補貼、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增大研發投入,激勵出口型企業開展技術研發與創新,對現有的技術和設備進行升級改造,提高資源與能源的利用效率;其次,應淘汰技術落后的工藝和設備,積極引進國際先進的污染治理技術和設備,減少出口型企業的污染排放;再次,以技術、品牌、營銷、標準為核心,提升出口產品檔次和競爭力,提高具有自主知識產權、自主品牌、自主營銷渠道的產品和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產品的出口占比,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出口[1],努力實現外貿方式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

(二)調整出口結構,優化產業結構眾所周知,我國許多產品都通過加工貿易出口,而加工貿易中又以紡織、服裝、機電、金屬制品、家具、橡膠等勞動密集型產品為主,這些產品不但附加值很低,而且在生產過程中造成國內大量資源能源的消耗以及環境的惡化,因此應該逐步減少加工貿易的比重,并采取各項政策措施,把調整產業結構與發展優勢特色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結合起來,充分利用全球要素轉移重組機遇,大力發展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與醫藥、新材料、新能源、節能環保、高端裝備制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鼓勵和支持綠色環保產業的貿易出口,降低和限制污染密集型產業產品的出口,優化我國出口貿易結構,使我國的貿易結構綠色化、清潔化,促進對外貿易的可持續發展。

(三)完善環境制度,加強環境管理首先,借鑒歐美國家先進的環境管理制度,開征環境稅和碳排放稅,嚴格規范出口企業生產過程的污染排放問題,促進生產的可持續發展;同時還應健全產權制度,確保產權明晰,權責分明,堅持誰污染、誰負責的原則,盡量把出口型企業的污染排放的社會成本內部化,增大出口企業污染排放的懲罰成本;其次,完善環境準入制度,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污染物集中控制制度。全面推行綠色招商和清潔生產,加快發展循環經濟和低碳產業,推進節能減排,建設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生態工業園區。[1]再次,應加快設計和實施以環境保護為目的的環境認證制度,提高環境保護標準,限制發達國家把一些環境污染嚴重的污染密集型產業向我國轉移,不能讓我國成為發達國家的“污染避難所”。

(四)轉變傳統政績觀、引入社會評價制度長期以來,地方政府出于對地方經濟利益的考慮,片面追求GDP,便產生偏袒企業的環境污染行為,導致環境污染問題。因此,要控制出口企業的環境污排放問題。首先,應當改變傳統的惟GDP論的政績觀,建立包含經濟發展、社會發展、環境保護等方面在內的綜合評價指標體系,更重要的是應該引入社會評價,充分發揮公眾評價的作用。其次,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努力完善和健全我國的環境信息披露制度,促使企業公布真實有效的環境信息。通過環境信息的披露,一方面可以更好地體現企業對社會負責任的形象,提高公司的社會聲譽和公眾形象;另一方面也通過公眾的壓力規范了企業的環境行為,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15]

環境污染的分類范文6

本文就環境污染糾紛成因為切入點,對責任主體進行分類分析,就從根本上解決環境污染糾紛嘗試從責任主體角度去解決,提出幾點預防措施與對策。

【關鍵詞】

污染糾紛;責任主體;類型;對策

隨著工業企業數量的不斷增多、公眾環境意識的不斷提高,環境污染糾紛也逐漸增多。環境污染糾紛由于事故成因和責任主體的不同,所采取的預防措施和對策自然也不同。如果不做進一步分析,一味將責任都推給企業,或者簡單以“誰污染,誰治理”為理由,讓企業去承擔所有責任,不僅有失公正、難以服人,同時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污染糾紛,更不能有效地從源頭上去控制糾紛的產生。本文通過就環境污染糾紛責任主體的角度集中探討責任主體分類以及針對于此種情況的預防對策。

1責任主體分類

環境污染糾紛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從責任主體方面來看,環境污染糾紛可以分成三種,即政府責任型、企業責任型、混合責任型。

1.1政府責任型

政府責任型環境污染糾紛,主要是由于政府在社會管理過程中存在失職、過失等不當行為,由地方政府職能的錯位引發的糾紛?,F在國家大力倡導可持續發展,但在具體操作時,往往偏重于“發展”,而忽略了其“可持續”,從而有可能導致污染危害由間接轉化為直接,或導致污染滋生蔓延。主要表現為以下三種情況:(1)規劃管理滯后由于規劃的滯后導致一些區域功能定位混亂,最終引發環境污染糾紛。規劃不合理的主要現象有:工業區與居住區之間沒有設置適當的緩沖區,工業區當中安置了居民住宅樓,居住區中建有工業企業或飲食娛樂服務業,或者在交通干道兩側建設了居住樓、商住樓或學校。企業因為經環保部門批準,只要達到所在功能區的排放標準,就無可指責,而身處其中的居民和學生,他們的休息、生活和學習所需的環境質量就無法得到保障。(2)執法處罰不力對于一些違法排污影響周邊居民生活的環境污染問題,政府部門沒有按環保法律法規,及時做出責令停產停業等最嚴格處理。對于一些老企業存在的環境污染問題,政府沒有當機立斷做出限期治理決定,導致污染持續和蔓延。(3)法律標準缺失當前,各行各業新產品、新工藝層出不窮,導致環境污染糾紛的內容也日趨復雜。由于我國的一些環保法律法規以及相應標準沒有及時跟上,糾紛調處難度也不斷增加。

1.2企業責任型

企業責任型環境污染糾紛,主要是由于企業為了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不惜以犧牲環境、資源和社會財富為代價,將原本應該由企業承擔的環保成本轉嫁給了社會,用原本應該由全社會大家分享的社會財富來墊付企業的違法成本,最終將社會財富轉化成為了企業財富。常見的有以下三種情形:(1)項目未批先建由于企業業主缺乏環保法律意識,在建設項目時,沒有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就擅自上馬,導致新的污染源產生。由于規避了政府環保部門的監管,環境污染得不到及時控制。(2)項目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一些項目雖然報經環保部門批準,但在建設過程中沒有嚴格按照“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和同時投產”的“三同時”要求來執行,有的雖然建成環保治理設施但污染排放仍達不到規定排放要求。(3)限期治理意識不強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對一些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給其下達在限定時間內完成限定治理任務的命令,如果逾期未完成任務的,必須要承擔法律責任。一些法制意識淡薄的企業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或多或少繼續采取抵制和逃避態度,面對老百姓強烈要求改善環境的呼聲置之不理,致使污染糾紛久拖不了。

1.3混合責任型

混合責任型環境污染糾紛,是指不管在城市還是農村,或多或少總會存在一些老企業的環境污染問題,由于各種原因一直未能徹底解決,導致群眾反響較大。追溯污染問題形成的歷史,這些污染糾紛大多是有著一些復雜的歷史原因的,一般都同時夾雜著政府和企業兩方面的因素。比如這些企業在建設之初并不在規劃的中心,附近沒有居民,因此在當時并沒有引起環境污染糾紛。但隨著城市的發展,逐步在這些企業周圍建成了居住區或者商業餐飲區,由于和工業區之間間隔距離太近,導致這些企業的一些環境問題逐漸顯現出來。

2預防及對策

既然環境污染糾紛來源于不同責任主體,為從根本上預防和解決環境污染糾紛,我們不妨從責任主體上去探究預防與對策。

2.1轉變觀念,科學指導

當前的一些環境污染糾紛,光從表面看是由于企業排污引起的矛盾沖突,但實際上卻是由于政府不正確的一些發展理念而導致的必然后果。有些地方政府單純為了追求經濟發展速度,盲目引進一些污染嚴重項目,不惜以犧牲環境作為代價。地方政府必須立即轉變觀念,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

2.2規劃先行,合理布局

環境污染沒有邊界,功能布局必須要統籌兼顧,在防止對本區域造成污染危害的同時,也必須充分考慮下游或下風向相鄰區域的環境承受能力。城市主導風向的上風向,不應該設立工業區;工業區與居住區之間必須要嚴格分離;居住區不得建有污染的企業;混合區內需嚴格限制工業企業的發展。對已有規劃要定期回顧規劃執行效率,嚴守規劃紅線。

2.3嚴格執法,綜合治理

我們應該要抓住老百姓關心的環境熱點、難點和焦點問題,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環境綜合治理工作。當前,引起污染糾紛的因素,主要是噪聲和廢氣,其中又以社會生活噪聲最為突出,為了使這類污染糾紛盡快得到處理,環保部門必須嚴格執法,嚴厲查處。

2.4健全法規,制訂政策

針對目前環保執法和處理污環境染糾紛中無法可依的現象,政府應當加緊完善相應法規及標準,盡快填補糾紛處理依據的空白。對于由于歷史原因遺留的環境污染問題,政府應該積極制訂相應政策,區別不同情況,逐步解決到位。

2.5宣傳教育,源頭控制

在污染糾紛的產生,很多時候是由于不懂法、不知法而造成的。如有一些企業在建設項目的時候,心中只有對“經濟效益”的期望,全然沒有一點環保意識,不主動向環保部門申請辦理“環評”審批手續。一旦被環保部門查處到了之后,才如夢初醒,追悔莫及。為此,應該要對企業業主進行廣泛、深入的環保法制宣傳教育,只有加強了企業業主的環保法制觀念,才能從源頭上就減少環境污染糾紛的產生。

2.6推廣科技,強化監管

目前,很多企業已經安裝了污染源在線監測儀器,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環保系統現場監督力量的不足,但環保部門絕不能放松對這些企業的監管,一方面要監督這些污染源在線監測儀器的有效運行,另一方面還必須切實加強對企業排污的監管,確保各污染物排放穩定達標。

2.7完善制度,長效管理

按照“著眼當前,兼顧長遠”的原則,進一步完善環保工作機制和規章制度,把解決環境問題和推進環境管理制度化、規范化有機結合起來,建立保障人民群眾環境權益的長效機制,正確處理好、協調好環境安全與老百姓的利益、環境效益與企業發展、上級監管與企業監管三層關系,呼吁企業在環境安全管理領域上要有所作為,在環保建設投入上要不斷加大。

作者:陸文娟 單位:蘇州高新區環境監測站

參考文獻:

[1]宋宗宇.環境糾紛行政處理機制研究[J].科技進步與對策,2006,23(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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