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規定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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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規定

煤礦安全規定范文1

《七條規定》是針對近十年來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提出來的,在現行的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提煉出的最關鍵、最有效、最簡潔的七條要求,是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著力之處。煤礦歷來是安全生產事故高發的行業,各煤礦、公司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頒布實施《七條規定》的重要意義,并通過宣傳、貫徹、實施這七條規定,進一步強化企業及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維護礦工的生命安全,為不斷開創縣煤礦安全生產新局面做出不懈努力。

二、認真抓好《七條規定》的宣傳工作

縣煤炭局將組織召開貫徹執行《七條規定》會議,組織煤礦企業法人(實際控制人)、礦長、安全副礦長、安監科長專題學習《七條規定》,同煤礦礦長簽訂承諾書,強化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礦長的責任意識,落實好煤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各煤礦、公司要采取有效的宣傳學習,要將《七條規定》納入全員培訓重要內容,使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煤礦工人時刻牢記《七條規定》,增強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的法制意識,提高礦工的自我保護意識。

三、認真做好《七條規定》貫徹落實工作

“保護礦工生命礦長守規盡責”,各煤礦、公司要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組織開展好自查自糾工作,自查要徹底,整改要到位,不留任何死角??h煤炭局將《七條規定》作為煤礦企業春節后復工復產安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聘請專家開展《七條規定》全員培訓,將《七條規定》作為復工復產驗收的必備條件,針對證照、采界、通風、瓦斯、水患、設備和人員逐礦排查,對凡不符合《七條規定》的一律不予復工復產。

四、以《七條規定》為抓手,切實抓好2013年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一要繼續開展打非治違專項行動。進一步強化工作力度,嚴格“四個一律”,強化責任追究。煤礦必須證照齊全才能生產,技改礦井不能在技改區域生產。

二要推進正規開采。煤礦必須按照要求,形成正規水平、采區和工作面,回采工作面必須要保證有2個安全出口。要嚴格執行圖紙交換制度,煤礦企業每月5日前,將井上下對照圖、采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等圖紙報縣煤炭局進行審查。

三要完善通風系統。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現分區通風,采掘作業面要實行獨立通風,控制風流的風門、風橋、風墻、風窗等設施必須可靠,各作業點風量必須滿足要求。

四要深化瓦斯防治攻堅。要建立健全瓦斯治理制度,樹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要對瓦斯超限按事故查處”,做到瓦斯“零超限”。

五要加強水害防治。煤礦企業要認真落實防治水規定,探清摸清水害情況,繪制水文地質圖,編制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始終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確保萬無一失。

煤礦安全規定范文2

2004年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員會、國家煤礦安全管理局聯合《<關于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和<關于規范煤礦維簡費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對煤礦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和維簡費的提取標準做出了明確規定。2008年12月,財政部以通知的形式(會計信[2008]號60)又對當前維簡費、煤炭安全生產成本核算方法進行了重大的調整。隨后2009年6月,財政部又以(財會[2009]8號)文件,再次強調煤礦安全生產費用和維簡費成本的核算辦法。在短短的幾年內我國頒發了這么多的文件來對煤礦的安全生產費的提取提供保障,可見我國對煤礦的安全生產是多么的重視。

二、制度的詳細解讀安全費用、維簡費用新舊制度處理方法在煤炭企業的有關規定

1.煤炭工業部

在《煤炭工業企業新舊會計制度銜接有關調賬問題的處理意見》中規定“維簡及井巷費”應從成本費用中提取。在維簡費的使用過程中,屬費用性支出的,應當直接核銷““維簡及井巷費”;屬于資本性支出的,資產完工交付后,核銷“維簡及井巷費”,以增加“資本公積”。對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規定使用年限計提折舊,計入相關成本費用。

2.《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中又新規定了一些關于煤炭企業安全費用、維簡費用的提取方法

在處理處理企業安全費用、維簡費時,會計都要在所有者的權益“盈余公積”項下,以“專項儲備”項目單獨反映出來,不得有任何的馬虎。企業在提取這部分費用的時候,必須切忌“利潤分配一一提取專項儲備”科目,貸記“盈余公積一一專項儲備”科目。企業計入的成本費用中應包括,安全費、維簡費,,企業計入的資本性支出的“盈余公積一專項儲備”中應包括安全費、維簡費的費用性支出;企業的成本費用中應包括按規定計提折舊的安全費、維簡費購建的固定資產。

3.《解釋第3號》則重新規定

高危行業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應當計入記入“4301專項儲備”科,同事也應該計入相關產品的成本或當期損益中。企業提取的維簡費和其他具有類似性質的費用,比照安全費用處理.企業在使用安全費、維簡費時,屬于費用性支出的,直接沖減專項儲備;屬資本性支出的,資產完工交付時一次全額提取折舊,核銷“專項儲備”。

三、煤炭生產安全費用和維簡費處理的個人小建議

1.為煤礦的安全生產提供保障機制

煤礦安全生產費提取制度的制定和實施,對長期持續改善煤礦安全生產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單獨提取煤礦安全生產費用對煤礦的安全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對于一些效益不好的煤炭企業同事也成為沉重的壓力和負擔,在一些開采條件復雜的老煤礦和瓦斯高發的老礦井中提取煤礦安全生產費用時占總生產成本的30%以上,這樣的提取辦法是很難長期實施下去的。尤其是在一些先天性的安全生產設施投資不足的礦井中,僅僅依靠提取安全生產費用是很難從根源上解決問題。想一些新思路,新方法在煤礦的安全生產上是很有必要的,應當建立多渠道投入機制在煤礦安全生產上,比如政府要多做一些煤礦安全生產的思想宣傳工作,從根源上提高每一位曠工的安全意識,定期的開設一些礦工安全生產培訓課程,提高激勵政策,鼓勵企業增加安全生產投資;加大政府的投資力度,在煤礦安全科研、應急救等方面上要多下功夫多投入,,應當積極推進不符合煤礦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的重組改造工作,及時關閉一些快要破產的煤礦,對一些存在重大煤礦安全隱患的礦井要堅決拆除,禁止私挖亂采,從機制上從根源上最大程度的消除煤礦安全隱患,把煤礦煤礦安全放在第一位,一切工作要圍繞礦工的安全展開,把人放在第一位,利益放在第二位。

2.對煤礦安全生產費用

煤礦安全規定范文3

第一條為了規范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保障煤礦安全,根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新建、改擴建和國有重點技術改造工程(以下簡稱煤礦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在編制煤礦建設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開采方案時,必須對其安全條件進行論證。

在煤礦建設工程初步設計階段,必須按規定編制安全專篇。安全專篇包括安全條件的論證、安全設施的設計等內容。

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

第四條煤礦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五條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煤礦設計生產能力,實行分級負責。

設計生產能力在120萬噸/年(含120萬噸/年)以上的,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

設計生產能力在30萬噸/年以上120萬噸/年以下的,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

設計生產能力在30萬噸/年(含30萬噸/年)以下的,由煤礦所在地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負責。

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其行政區域內設計生產能力在120萬噸/年以下的煤

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門負責。

第二章設計審查

第六條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七條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

第八條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對煤礦的水、火、瓦斯、煤塵、頂板等主要災害,提出切實可行的防治措施。安全設施設計中所確定的設施、設備、器材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行業安全標準,投資概算應當列入工程項目總投資概算中。

第九條煤礦建設工程在初步設計批準前,煤礦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交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書面申請和設計資料。

第十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審查申請后,應當對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

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經審查合格的主要標準是:

(一)設計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交;

(二)煤礦安全條件的論證充分,煤礦水、火、瓦斯、煤塵、頂板等主要災害的防治措施可行;

(三)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要求;

(四)所確定的設施、設備、器材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行業安全標準;

(五)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應當自收到審查申請和設計資料起30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同意的,應當以文件批復;經審查不同意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并以書面形式答復。

第十二條對已批準的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作重大變更時,需經原審查機構審查同意。

第三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煤礦建設工程竣工后或者投產前,應當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安全設施和條件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

第十四條煤礦建設工程達到驗收條件時,煤礦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有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交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和條件竣工驗收書面申請。

第十五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驗收申請后,應當組織驗收組,對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和條件進行驗收。

第十六條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和條件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主要標準是:

(一)安全設施和條件符合設計要求,通過工程質量認證;

(二)主要生產系統和設備運轉正常,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三)礦井通風、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塵等安全設施能夠投入正常使用;

(四)礦長持有任職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持有操作資格證書;

(五)符合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和條件進行驗收,應當自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驗收完畢,簽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見,并書面答復。

經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驗收合格的,應報上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四章罰則

第十八條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未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止施工;拒不執行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煤礦安全規定范文4

    (1)有利于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規范煤炭企業的安全管理,使煤礦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發現煤礦安全生產中存在堵塞漏洞,促進企業安全生產工作。(2)有利于安全投入的及時到位和有效實施。為促進企業加大安全投入,可以通過安全生產責任審計,督查企業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費用;督查安全費用是否真正用于安全投入,是否挪作他用;通過審計,評估安全投入的實效性;通過安全審計,可以統一安全投入統計口徑,避免安全投入統計的隨意性,保證安全投入的真實性。(3)有利于激發煤礦企業加強基層安全管理的積極性。通過安全生產責任審計,增強煤礦企業依法辦礦、依法治礦的意識;有利于規范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行為;有利于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

    二、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審計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產責任審計是一個新課題,還沒有一個標準的模式以及規定的內容,還在實踐中探討。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基本要求:(1)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審計工作的主要內容。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中關于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履行的職責開展審計,如各級管理人員和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及貫徹落實情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以及實施效果;安全資金是否按國家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專款專用;安全配套項目、設施是否按規定計劃得到有效落實。(2)審計的組織實施。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審計要由政府審計機關、安全監督部門和企業內部審計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每年組織審計一至兩次。(3)審計結果的分類、管理和獎懲。把被審礦井劃分為A、B、C、D4個類別,A類為安全礦井,B類為基本安全礦井,C類為安全較差的礦井,D類為安全不合格的礦井。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煤礦安全生產審計報告審定煤礦安全程度的類別,并開展安全監察工作,對存在的問題督促煤礦整改。同時,要對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審計類別實施動態管理。發現煤礦安全生產隱患嚴重,達不到審計評定類別標準或發生重大事故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予以降級處理。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審計結果,國家要制定相應的獎懲政策,設計專項資金,對煤礦企業實施獎懲。通過審計,被評定為A類礦井的建議由地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及責任者予以重獎;被評定為D類礦井的予以重罰,并責令其停產整頓。

煤礦安全規定范文5

一、美國煤礦安全管理體制沿革

美國煤礦安全管理及立法始于1891的第一部聯邦法規《聯邦煤礦安全管理條例》,它標志著美國礦山安全管理的規范化和礦山安全活動的聯邦立法的開端。之后受煤礦安全事故及其社會輿論、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水平等影響的推動力作用,從早期安全管理立法階段,經歷修訂完善,到日臻成熟三個重要的歷史階段。

(一)早期的煤礦安全管理體制及立法階段(1891~1951年)

美國東部的阿巴拉契亞山脈地區蘊藏著豐富的煤炭資源,1848年在弗吉尼亞州中部地區出現了第一座煤礦。此后,東部的山脈中開掘了數以百計的煤礦,早期資本主義的壓榨與掠奪的本性在煤礦得到充分的暴露,成千上萬的礦工終年在礦井下干著不見天日的工作,煤礦從聯邦和州層面都沒有所謂的安全管理體制可言,沒有任何專門的安全法律法規保障,工人勞動條件十分惡劣,礦難事故頻發,工人的死傷無人過問,但是當時留下的紀錄卻很少。

19世紀60年代,由于過多的煤礦安全事故的社會影響,美國國會也曾提出關于成立聯邦礦業局的法案,以建立聯邦礦山安全管理體制,然而由于受當時對煤礦安全認識水平的限制和立法經驗不足,法案極不成熟,因此,法案頒布后沒有推動礦山安全管理體制的建立,當然對煤礦安全幾乎沒有起到多大的作用,重大礦山災害事故仍然不斷發生,如西弗吉尼亞州造成362名礦工死亡的礦難(美國歷史上有記載的最重大的礦難),引起了公眾的強烈反響,民眾要求政府采取行動,以控制嚴重的重大事故的發生。在1891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治理煤礦安全的第一部聯邦法規,標志著規范礦山活動的聯邦立法的開端。由于該條例的法律位階較低,相關的規定較為寬泛,所以沒能夠有效地規范煤礦開采行為,對煤礦安全產生的作用有限,之后的20年煤礦每年因事故死亡的人數仍然超過2000人(1907年人數更是高達3000多人),這一時期(20世紀初的前十年)也是美國采礦史上最為黑暗慘痛的時期。于是國會1910年通過成立礦業局的法案,隸屬內政部,同時賦予礦業局管理采礦企業安全的責任,以減少采礦引發的事故,這是美國煤礦安全管理體制建立的重要標志性事件,自此,礦業局會同各主要產煤州陸續制定了煤礦安全生產的一些規定和事故調查處理辦法,同時還加強了煤礦通風設備和安全儀器(如瓦斯檢測器等)的開發和應用。這些安全措施的實施明顯地促進了美國煤礦安全狀況的改善,但當時國會出于保護資本主義高度自由市場經濟環境考慮,未授予礦業局進入煤礦的調查權。直到1941年,美國頒布了第一部煙煤和褐煤礦井全國性安全法規,并在煤礦區開始建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派駐煤礦安全監察員和檢查員,依據該法文,聯邦調查員有權進入煤礦,進行年度檢查,獲取相關信息,但沒有制定和安全與健康相關的條款,這一舉措使煤礦事故率下降,1947年國會授權又制定了第一部關于煤礦安全的聯邦法規,到1949年美國煤礦事故死亡人數降到了585人,百萬噸死亡率下降到1.3。

(二)修訂完善階段(1952~1976年)

以通過《1952年煤礦安全聯邦法案》為標志。

1951年12月下旬西法蘭克福發生煤礦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19名礦工遇難,再次引起公眾極大關注,1952年第82次國會將《公眾法552》頒布實施,并通過了《1952年煤礦安全聯邦法案》,主要在于防止重大災害,要求對地下開采煤礦進行年檢。規定了地下開采煤礦的安全要求,尤其是對高瓦斯煤礦提出更加嚴格的標準,該法案賦予聯邦監察員更大的權力,有權下發撤離危險區的命令和違紀處罰通知,規定州監察員在州的計劃體系下進行監察時也須遵守聯邦政府規定的標準。同時規定對于不聽從撤離指令或拒絕調查員進入礦區檢查的礦主,將給予民事處罰,但并未對違反安全條例的行為做出罰款的具體規定。該法案有37條是關于煤礦安全與健康的標準,增加對無煙煤煤礦的管理,但未包括露天煤礦和那些礦工低于15名的地下煤礦??梢?952年的法規仍存在許多不足,次年立法委員會對之修改,取消了關于小規模礦井(井下職工少于14人)免檢的規定。煤礦災難性事故仍然接連不斷的發生,要求建立一支專門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呼聲越來越高,有關報告于1963年8月提出。1966年美國國會通過了《1966年金屬和非金屬礦山安全聯邦法案》,將1952年煤礦法的適用范圍擴大到所有的井工開采礦山,該法案是1952年法案的延展,制定了金屬和非金屬礦山職業安全與健康標準,標準分為建議性和強制性兩部分,增加了對小型地下煤礦企業的監管,明確提出了對地下礦山必須進行一年一次的例行安檢,對于屢次違規的礦山,聯邦監察員有權下發違法通知和關閉命令,并增加了教育和培訓項目等。

然而,煤礦重大惡性事故依舊不斷發生,煤礦職業安全與健康的立法進程仍然不能跟上煤礦安全生產的需要。于是1969年國會通過《煤礦安全與健康聯邦法案》(通常簡稱為《1969煤礦法案》),該法案比此前的那些法案都更加全面和更加嚴格,法案包括了露天和地下開采的所有煤礦,并規定露天煤礦一年必須進行兩次安檢,井工開采的煤礦一年必須進行四次安檢。該法案擴大了聯邦政府對煤礦的執法能力,《1969煤炭法案》規定對所有違規行為要處以罰款,并制定了對故意違法行為的刑事處罰條例,規定了針對所有煤礦的更為嚴格的安全標準,并建立了職業健康標準,規定了對因煤塵吸入(塵肺或“黑肺病”)引起的進行呼吸性疾病造成完全或永久性殘廢的礦工的賠償。

《1969煤礦法案》比《1952年煤礦法案》前進了一大步。它不但規定了詳盡的強制性安全與健康標準,還規定了嚴格的安全監察制度。該法律規定若發現違法作業時,礦主將受到警告、罰款以至關閉礦井的處罰;對于故意違法的礦主,由聯邦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此外,監察機構有權調查任何一起事故,并追究責任。如1970年底,芬利煤炭公司一個礦井瓦斯爆炸,死亡38人,經理被判3年徒刑,罰款7.5萬美元,公司被罰款10萬美元。197 7年,煤礦違法事件罰款總額達到1200萬美元左右?!?969煤礦法案》的頒布實施,標志著煤礦安全立法逐步走向成熟,對煤礦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年,即1968年煤礦事故死亡人數有331人,千人事故死亡率2.31,1969年下降到203人,千人事故死亡率下降到1.52,之后持續下降,到1972年,事故死亡率人數下降到152人,千人事故死亡率下降0.96,首次降到了1以下。

(三)日臻成熟階段(1977~至今)

以《1977年礦山安全與健康聯邦法案》的通過為標志。

在1969年《煤礦安全與健康聯邦法案》和原有的《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安全法》的基礎上,通過合并和大量修改后制定出來,并于1977年10月由美國國會通過《1977年聯邦礦山安全與健康法案》(簡稱《礦山法案》),1978年3月9日當時的卡特總統簽署生效。

該法修改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礦山安全監察與安全管理體制做了重大調整。將內政部內部的安全管理職能從內政部劃轉歸勞工部,新機構命名為“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局”,由一名副部長領導。二是根據該法案設立了獨立的“礦山健康與安全聯邦調查委員會”,對礦山安全與健康管理局進行獨立的監督(對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局做出的強制性決定進行司法復審),使煤礦生產和安全健康監督監察最終形成了高度獨立、相互分權制衡的科學的管理體制,煤礦安全管理的公正性大大增強。三是加強了所有采礦工業的聯邦健康與安全規定,將煤和非煤開采包括在一個法案內。四是大大加強了“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局”的權限,調整并加大了聯邦機構的設置。五是規定了礦工代表可直接參與礦山安全事務,為工會和工人參與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保證,改善了礦工權利,加強了因礦工行使這些權利而遭受礦主報復對礦工的保護,鼓勵礦工及其代表多參加與健康和安全相關的活動。六是規定加強安全技術研究和礦工安全培訓。七是進一步加大了對違章行為的處罰力度。八是規定所有地下煤礦必須擁有救援隊。

2006年國會進一步通過《礦山改善與應急新法案》。修訂補充了《礦山法案》中地下開采煤礦應急方案,專門制定了地下煤礦應急方案,增加了一些有關礦山救援隊和廢棄礦區的新規定,規定了礦山災害發生后的報告制度,即礦山災害發生后應立即報告,并增加了礦山事故的民事賠償額度,進一步提高了企業發生礦山事故的成本。

美國煤礦目前執行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法規主要是1969年國會通過,1970年3月1日頒布實施的《職業安全與健康聯邦法》;1977年10月國會通過,11月9日頒布實施的《1977年聯邦礦山安全與健康法案》一般簡稱《礦山法》;2006年國會通過《礦山改善與應急新法案》是上述法案的補充。

職業安全與健康法的執行機構是隸屬勞工部的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局,它的監督與復審則是一個獨立的由總統任命的執法機構——聯邦礦山安全與健康復審委員會,它的職能是監督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局依法行使權力,受理機構和個人對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局決定的投訴或復議,從而使其的權力受到有效的監督。

為了更好地執行《1970年職業安全與健康聯邦法》,美國聯邦職業安全與健康監察局制定并頒布了一系列詳細的、便于操作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法規、標準,匯編入《聯邦法典》的第29卷中;同時由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局主持制定并頒布實施了一整套詳細的礦山安全與健康法細則,匯編入《聯邦法典》的第30卷中,且每年根據煤礦職業安全與健康、技術進步和社會發展現狀補充修訂一次,成為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局執法的重要依據。

執法和監督在美國的職業安全與健康的監管體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執法監督工作的程序由事故預防、調查處理和最后的仲裁組成。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局根據《1977年聯邦礦山安全與健康》授權,主要任務是強制執行法定的礦山安全與健康標準,消除礦山死亡事故、將危害程度減低到最低點;保證使美國礦山的安全與健康環境得到改善;為了保證執法的公正,在聯邦層面上成立了聯邦礦山安全與健康復審委員會,根據《1977年聯邦礦山安全與健康法》的職能則是對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局的執法行為進行司法復審(其5名委員由總統直接任命)。從而形成了煤礦安全管理的立法、執法和監督的完整的閉環體系。

二、推動美國煤礦安全管理與立法發展的主要動力

美國職業安全與健康法規是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1891年前美國煤礦無法可依,煤礦事故頻發,年煤礦事故死亡人數超過2000人,到如今(2011年)美國成為世界上煤礦立法和安全管理最為完善的國家,每年生產煤炭超過1.1 Gt洗精煤(相當于1.6Gt原煤),煤礦事故死亡人數少于30人,120年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推動美國煤礦安全管理體制和立法進程的主要動力反映在如下兩個方面:一是社會動力,即高度發達的經濟社會條件和相對自由的社會輿論環境。由于經濟社會相對發達,整個社會對安全事故高度敏感和較低的容忍程度,煤礦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媒體跟蹤追捧,輿論高度關注,產生巨大社會壓力,引起政府和全社會對煤礦安全事故的高度重視,從而大大推動和加快煤礦安全立法的進程。如1968年11月20日,位于法明頓附近的固本煤炭公司9號礦井發生瓦斯爆炸事故,78名礦工遇難,幾天后礦井被封。同日,康蘇爾煤礦發生瓦斯大爆炸,又有78名礦工死亡,觸發煤礦,社會輿論嘩然;在此之后,又有發生了幾次礦山安全事故,造成170多名礦工死亡,事故的不斷出現,使得采煤業成了美國最危險的職業;同時,成千上萬的礦工由于吸入過量煤塵而患塵肺病,致死致殘嚴重,迫使美國聯邦政府制定更加嚴格的煤礦法規。

二是行政動力,1973年,通過行政手段(內政部部長簽署行政命令),設立礦山安全監察局,該機構獨立于礦業局,負責實施以前由礦業局行使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方面的職能,避免了礦業局既負責礦山資源開發,又負責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當資源開發與行使礦山安全與健康監察矛盾時難以處理的問題,從而使礦山安全管理體制向獨立、分權制衡邁出了重要一步。美國以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為主導,從煤礦安全事故中總緒滲痛教訓,完善煤礦安全法規。幾乎每一條煤礦安全法規背后都有對應的事故教訓,煤礦煤礦事故發生后,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立即組織專家調查組,對發生事故的內、外部原因進行 系統深入調查,提出基于事故科學分析的調查報告和煤礦安全修法補充草案,提交議會審議通過,如《1977年聯邦礦山安全與健康法案》形成和完善過程即是行政推動立法完善的很好例證。該法案到目前為止仍然執行,已經影響了美國煤礦安全生產35年以上,并將繼續產生影響。該法案的實施,推動了煤礦安全產生歷史性的變化,安全狀況持續改善,美國煤礦安全形勢得到徹底改觀,惡性多人事故已基本杜絕,工傷事故率穩步下降。煤礦事故傷亡人數由1977年的272人(百萬噸死亡率0.21),下降到1980年事故死亡133人,百萬噸死亡率為0.17,進而到1989年事故死亡68人,百萬噸死亡率為O.08,10年中年平均事故死亡94人,百萬噸死亡率下降了52.9%。從1980年起,美國對煤礦安全考核采用20萬工時死亡率。進入90年代,美國煤礦事故傷亡人數繼續減少,是歷史上的最好水平。1990年美國煤礦事故死亡66人,1999年事故死亡34人,10年中年平均死亡45人,20萬工時死亡率降到了0.03,2008年事故死亡30人,20萬工時死亡率降到了0.02,和1977年相比事故率下降了6倍。煤礦進入到了長期安全穩定的一個嶄新的本質安全生產階段,引領煤炭行業成為美國安全狀況最好的行業之一,行業社會形象達到大大改觀。

通過以上闡述和分析可知,煤礦安全法律制度完善的基本路徑是:(1)煤礦發生安全事故;(2)強烈的公眾反響;(3)事故調查與案例分析;(4)經驗教訓總結;(5)提出修法議案;(6)立法機構審議通過修法。其職業安全與健康方面的立法程序主要包括:第一步,事故調查;第二步,由勞工部長主持,國家職業安全與健康研究院或咨詢委員會等提出立法方案建議,草擬職業安全與健康法規(標準)的方案;第三步,通過國會參眾兩院小組委員會舉行聽證會,并經兩黨議員辯論;第四步,取得一致意見后表決通過;第五步,總統簽署生效成為正式立法,并嚴格實施。

煤礦安全規定范文6

【關鍵詞】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審計

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管理的體制,將安全生產管理落到實處,必要引入安全生產責任審計機制,定期對煤炭企業各種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規范的審計,以發現和徹底消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和問題,保障煤礦生產的安全運行。

安全生產責任審計是為查明安全生產的狀況,與規定標準之間的一致程度,而客觀收集和評價相關證據,并把其結果傳達給有利害關系的使用者的有組織的過程。煤礦引入安全生產責任審計機制,可以及時發現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環節、遺漏或忽視之處,及時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在安全管理中具有預防性、前瞻性的特點,體現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

一、開展安全生產責任審計

(1)有利于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規范煤炭企業的安全管理,使煤礦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發現煤礦安全生產中存在堵塞漏洞,促進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2)有利于安全投入的及時到位和有效實施。為促進企業加大安全投入,可以通過安全生產責任審計,督查企業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費用;督查安全費用是否真正用于安全投入,是否挪作他用;通過審計,評估安全投入的實效性;通過安全審計,可以統一安全投入統計口徑,避免安全投入統計的隨意性,保證安全投入的真實性。

(3)有利于激發煤礦企業加強基層安全管理的積極性。通過安全生產責任審計,增強煤礦企業依法辦礦、依法治礦的意識;有利于規范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行為;有利于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

二、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審計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產責任審計是一個新課題,還沒有一個標準的模式以及規定的內容,還在實踐中探討。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基本要求:

(1)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審計工作的主要內容。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中關于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履行的職責開展審計,如各級管理人員和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制定及貫徹落實情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以及實施效果;安全資金是否按國家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專款專用;安全配套項目、設施是否按規定計劃得到有效落實。

(2)審計的組織實施。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審計要由政府審計機關、安全監督部門和企業內部審計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每年組織審計一至兩次。

(3)審計結果的分類、管理和獎懲。把被審礦井劃分為A、B、C、D4個類別,A類為安全礦井,B類為基本安全礦井,C類為安全較差的礦井,D類為安全不合格的礦井。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煤礦安全生產審計報告審定煤礦安全程度的類別,并開展安全監察工作,對存在的問題督促煤礦整改。同時,要對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審計類別實施動態管理。發現煤礦安全生產隱患嚴重,達不到審計評定類別標準或發生重大事故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予以降級處理。

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審計結果,國家要制定相應的獎懲政策,設計專項資金,對煤礦企業實施獎懲。通過審計,被評定為A類礦井的建議由地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及責任者予以重獎;被評定為D類礦井的予以重罰,并責令其停產整頓。

三、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審計工作經常遇到的問題與解決對策措施

(1)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審計,目前還沒有統一的標準和規定,操作困難,無章可循。應通過試點,探討行之有效的辦法。安全責任審計具體標準和辦法要由國家安全監察機構組織統一制定,安全責任審計應從經濟責任審計中脫離出來,形成有獨立地位的安全審計部門,保證這項工作具有強制性和可操作性。

(2)在實施中容易發生部分煤炭企業、安全監察人員和審計機構對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審計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認識。一些煤礦對安全生產責任審計工作可能出現不同程度的抵觸情緒。所以,要加大對煤炭安全生產責任審計工作重要意義的宣傳,各相關部門要從思想上重視安全生產責任審計。對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必須及時下達執法文書。對拒絕接受安全審計的煤礦,必須依法查處。

(3)審計標準把握不嚴,審計結果失真,就會失去了審計工作的指導作用。因此,必須要嚴格審計標準,確保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審計的質量。這項工作具有較復雜的技術性和較強的政策性,參加審計的工作人員,一定要以嚴肅的科學態度,認真負責的精神,強烈的責任感,把握審計工作的權威性、科學性、公正性和針對性;按照審計標準,確保審計質量,對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責任的情況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開展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審計工作要建立煤炭企業自律機制,合理設置安全生產責任審計的組織機構,正確運用安全生產責任審計的程序和方法,提高安全責任審計人員的素質,建立安全責任審計質量考評機制,確保煤炭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推進企業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趙鐵錘.建立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制度推進煤礦安全監察工作創新.中國煤炭,2003年

[2]康鐘琦.現代審計學原理.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2004.8

[3]管錦康.現代審計學原理.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19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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