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民族文學藝術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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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民族文學藝術范文1

關鍵詞:民族高校 少數民族學生 法律文化意識 問題 策略

中圖分類號:G4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4)11(c)-0135-02

少數民族法律文化具有民族性、地域性、多樣性以及變遷性的特點,少數民族法律又稱習慣法,對習慣法進行培養具有較大的難度。如何更好地對各個少數民族進行法律文化意識的培養,是各大民族高校值得深思的問題。必須要針對目前習慣法教學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的分析,并且制定相應的科學解決策略,以此來提升少數民族學生對法律的認知水平,提高其法律文化意識。

1 民族高校少數民族學生法制教育中存在的問題

1.1 少數民族學生法治觀教育定位不夠明確

在民族高校,對于少數民族學生的法律教育,并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教育過程,而是對學生進行培養的過程,而教育僅僅是起到一個橋梁的作用[1]。民族高校必須要將培養少數民族學生的法律文化意識作為重點,使少數民族學生能夠真正地了解到法律文化,不能夠單一向學生灌輸法律知識,而不考慮學生是否能夠接受,并且在對少數民族進行法律文化教育時,應該以尊重學生的等為基本前提。很多的教師沒有充分地考慮到法制教育對象的特殊性,在民族高校中,學生都是來自全國各地不同民族,因此,其民族信仰以及方面必定會存在很大的差異,每個人的文化背景都是不同的,所以每一個學生在語言、風俗習慣以及思維方式上都存在很大的差異。但是他們都是法律教學的對象,而民族高校的教師卻沒有真正地考慮到這一點,僅僅是向學生灌輸法律知識,無法進行有針對性的教學,最終導致了少數民族學生在對法律知識進行學習的時候,遇到了很多難以解決的問題與困難,而教師也并沒有對這些疑問進行充分的解釋,從而嚴重地影響了少數民族學生對法律文化學習的積極性。由于每一個學生的文化背景都不相同,因此,在處理民族糾紛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分歧,無法進行很好的調整,很容易造成矛盾的擴大化。另外,要能夠充分認識到法律文化意識的重要性,民族高校在進行大學生法律教育時,必須要能夠充分發揮法律文化的作用,利用少數民族的基本法對其進行教育,這樣能夠使得各個少數民族明白自身民族法律的重要,并且能夠運用自己的語言進行講解。

各大民族高校沒有充分地認識到法制教育目標以及任務的特定性。對于我國的各大民族高校來說,在對少數民族學生進行法制教育的同時,也要能夠充分地宣傳黨的宗教政策,促進民族和諧發展[2]。但是目前,很多的民族高校僅僅是對學生進行法律文化的教育,卻沒有很好地認識到法律教育的目標。高校在發生民族糾紛時候,教師也沒有對學生進行全面教育,沒有使學生明白民族糾紛是一項對國家危害很嚴重的行為。在對少數民族學生進行法律教育時,習慣法將會起到很大的作用,因此必須要能夠充分地發揮習慣法的作用,在少數民族的法律中宣傳人與人之間和諧相處的重要性,這一點能夠有效地促進學校環境的和諧穩定,避免民族糾紛的發生,所以教師必須要能夠充分地發揮這些法律的作用,使少數民族學生能夠真正明白各民族和諧相處的重要意義。

1.2 對于少數民族學生的法制觀教育的效果不明顯

各大民族高校沒有真正做到法治教育內容設置的針對性。民族高校主要是通過課本對學生進行法律教育,這樣的教育方式十分單一枯燥,無法很好地提高教學的效率。為了能夠提升學生的學習興趣,民族高校在進行教學的同時,也要經常性地開展一些講座以及實踐學習,充分地利用習慣法文化,使學生能夠充分地了解少數民族文化在法律教學中的重要性。目前民族高校中的法律教學并沒有涉及到以及民族自治方面的問題,所以沒有做到民族性與區域性、普遍性與特殊性相互結合,無法真正符合少數民族學生的實際情況,因此無法使少數民族學生適應這種情況,并且由于這種教學方式與少數民族學生的生活沒有關系,因此無法使其更好地吸收法律知識[3]。另外各個民族高校的教育方式十分單一,教學方式沒有創新,使學生沒有學習的興趣,無法提高學生的法制素質。并且由于相關的專業的限制,導致教師對少數民族學生的教學,無法利用一些模擬法庭的形式開展,而只能通過單一的宣講書本的方式進行教學。在教學資源欠缺的情況下,其實教師可以通過借鑒國外教學經驗的方式,根據法律教育的特點,制定出創新式的教學形式,從而來保證教學效率的穩步提高。目前很多的民族高校所使用的法律教學教材十分陳舊,沒有進行及時的更新,在課堂之上,教師無法很好地講解一些法律重點,無法滿足學生的需求,同時教師的法律教學水平不夠達標,無法很好地對學生進行教學。

各大民族高校的少數民族學生學習法律缺乏相應的自覺性,并且民族高校的法律教育單一,在每一各課程中關于法律教育的內容很少,這樣無法使學生真正地學到法律知識,學生要想真正地了解法律知識,只有自己在課余時間進行自學。但是,目前在很多民族高校,能夠利用課余時間自學法律知識的學生極少,少數民族學生學習法律的自覺性很差,在課堂上學習法律就不夠認真,課下更是不會主動學習,很多的少數民族學生僅僅是注重自身專業的學習,不會自覺去進行法律知識的學習。并且學校的學生能夠利用法律維權的現象很少,這充分說明了學校的法律教育方式存在很大的問題,對學生的教學沒有做到位,無法很好地傳播習慣法文化[4]。

2 促進民族高校少數民族學生學習法律文化知識的途徑

2.1 教師要能夠正確對待少數民族傳統法律文化

在我國各大民族高校,少數民族的傳統法律文化在各大高校的法制觀教育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將少數民族的法律文化與大學生法制教育相互結合,能夠有效提升各大民族高校的法律文化的教學水平,并且能夠提升少數民族學生學法、懂法以及用法的自覺性,對建設和諧校園環境有著很重要的促進作用[5]。各大民族高校的教師必須能夠認識到習慣法文化的重要性,能夠充分地了解其法律文化的內涵以及所具有的一些功能。少數民族文化是各個民族在生活實踐中積累與發展起來的,對少數民族學生有很重要的價值意義,并且這些法律都是以各族人民的信仰以及宗教為基礎建立的,因此,能夠與少數民族的生活實際聯系起來,能夠促進其更好地理解。教師在進行教學時,必須要有全面的考慮,對少數民族進行教學時,由于從小在自己民族地區成長,因此主要是接觸自己區域法律文化知識,而這種民族性的法律文化知識對其自身的影響是巨大并且根深蒂固的,所以利用習慣法對其進行教育,可以有效地促進少數民族學生的自主學習,能使其更好地接受。另外,在利用習慣法教學的同時,要能夠適當地灌輸國家法律,在目前各民族交融的環境下,國家法律與習慣法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所以,教師必須要適當地融入國家法律,利用習慣法來講解國家法律,使少數民族學生更好地理解法律文化知識,提升其法律素質。

2.2 加強學校法律教學改革,增強法制教育的時效性

課堂教學是培養學生法律意識的最好途徑,在民族高校,法律基礎課是學生學習法律知識的基本途徑,學生在課堂上能夠系統地學到法律知識,掌握法律的基本技能,因此,各大民族高校必須要重視法律課堂的作用,提升學生的思想道德水平,所以,必須要對法律課堂進行改革。首先民族高校必須要配備一些法律專業知識技能高的教師,并且要能夠不斷地對教師進行培訓,提高教師的法律教學水平,同時也要對法律課本進行及時更新,使法律教育能夠跟上時展的腳步,將一些廢除的法律在課本中移除,以此來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另外,學校要能夠充分地引入現代化的教育模式,利用多元化的教學手段進行法律文化意識的教學,提升學生的學習興趣及教學的效率,使學生能夠真正地懂得法律知識的內容。要注重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利用一些案例來吸引學生的學習興趣,并且設計的案例都要貼近少數民族的生活,這樣能夠更好地促進少數民族學生法律文化知識學習成效的提升,提高其運用法律的能力。教師還可以通過設置場景的方式,讓學生自由地進行談論與思考,提升學生的用法能力。

2.3 結合少數民族地區法制規劃建設,創建法治校園

學校必須要大力推進校園建設,結合少數民族地區法制規劃建設,創建法治校園,依靠法律手段管理學校,提高學校教師及學生的法律素養,增強法律意識。另外學校要能夠大力做好宣傳工作,弘揚少數民族地區優秀風俗文化,在校園內開展一些除陋習活動,以此來提升少數民族學生的法律信仰,將法制建設與少數民族風俗結合起來,進行普法教育,提高少數民族學生的法律文化意識,樹立法治觀念。

3 結語

要做到各民族融合,必須加強各民族的法律文化意識教育,在我國目前各大民族高校,對少數民族學生的法律文化意識的培養還存在一些問題,因此,民族高校必須要改變傳統的教學方式,加強對習慣法文化意識的培養,利用習慣法來提高其法律素養,使國家法律被其接受,促進各民族融合與共同發展。

參考文獻

[1] 鄭亞.民族高校開展多元文化理解教育探賾――基于對少數民族學生多元文化意識的調查[J].2013,1(1):40-41.

[2] 劉毅.少數民族法律文化視域下民族高校大學生法制觀教育研究[J].中南民族大學,2012,2(2):50-51.

[3] 劉懋瓊.多元文化語境下新疆高校少數民族學生三語習得障礙與對策分析[C]//第十屆中國跨文化交際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2013,3(1):30-31.

少數民族文學藝術范文2

[關鍵詞]少數民族;大學生;社會適應

由于生活習俗、思維方式、情感表達、文化觀念等存在差異,少數民族大學生到異地讀書接觸了新的生活環境、學習氛圍、文化習俗之后會面臨社會適應問題,內心世界經歷著一系列的矛盾沖突。本研究所關注的是:少數民族大學生到異地讀書在社會適應上有沒有不適應?如果有,體現在哪些方面?少數民族大學生到了異地后民族認同感會不會和以前不一樣?民族認同感與社會適應有沒有關系?在所讀高校,學校有沒有采取一些措施來幫助少數民族大學生解決社會適應中出現的問題?有沒有更好的方法來解決此問題?針對這些疑問,筆者調查了南昌航空大學的在讀少數民族學生。

一、異域文化下少數民族大學生社會適應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通過調查發現,南昌航空大學有45名信仰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大學生,其中28名在文法學院,其余分布在材料學院,軟件學院,經管學院等。上述少數民族大學生在異域文化下的社會適應問題主要體現在文化適應、心理適應、日常生活、學習活動、人際交往等方面。

(1)文化適應方面。由于我國民族教育自身的復雜性和民族文化多樣性及教育人類學本土化的相對滯后,少數民族大學生在學校中的文化適應還很薄弱。少數民族大學生來大學之前是在自己的民族文化氛圍下成長的,但到了新的文化環境之后會出現文化碰撞,這可能會使少數民族學生自己產生一道防線,使得他們不主動與其他民族同學接觸。HZR是文法學院的一名來自新疆的維吾爾族學生,因維吾爾族文化中女性平時帶頭巾,到了大學之后因其他民族沒有類似的習俗,所以此同學成為有些對此方面沒有了解的同學議論的對象,從而產生心理壓力,而對這種不同的文化環境感覺明顯不太適應。(2)心理適應方面。少數民族大學生因為意識到自己與非少數民族大學生在各方面的不同會表現出獨特的心理不適應。這不僅表現在外顯的語言交際、生活習慣上,還表現在內心的、行為準則、思維方式等方面。他們會因為語言障礙而斷絕與外界的溝通,從而養成內向、冷漠,甚至孤僻的心理。有時會因為同學一句冒昧的話而傷心或情緒不穩定。經管學院的LP同學是在她班上唯一的一個回族學生,她天天只能在蘭州拉面館吃飯,而班上沒有和她有相同習俗的同學,所以她一個人單獨去吃飯,這樣就少了和其他同學相處的機會,因為平時與同學沒怎么溝通,慢慢地她在寢室也不太說話,而人是需要有個傾訴對象的,需要適當地釋放生活中的壓力的,而她幾乎沒有很要好的朋友,只能繼續獨來獨往,導致逐漸走向自我封閉。(3)日常生活方面。由于長期生活在該民族獨特的風俗習慣氛圍中所以生活習俗方面也會有極大地不適應。例如伊斯蘭教不僅是一種宗教,還是一種生活方式。英國學者詹森曾說:“伊斯蘭教不僅僅是宗教,它是一種生活方式,是一整套信念與崇拜方式,它是一個廣泛而又相互聯系的法律體系,它是一種文明,它是一種經濟制度和一種經營方法,它是一種政治和統治手段,它是一種特殊社會和治家方式?!边@種生活方面的不適應在進入大學的初期會表現的格外強烈和突出。飲食是生活最基本的要求,然而少數民族大學生的信仰不同從而飲食習慣也不同。由于穆斯林少數民族大學生只能在清真餐廳進食,所以有些高校如果沒有解決好這方面的問題致使該校的少數民族大學生面臨更大的生活上的不適應。因南昌航空大學沒有一個獨立的清真食堂,穆斯林學生們只能在小型的清真面館吃飯,而這些面館不提供早餐所以他們每天過著沒有早餐的日子。因各地的氣候不同,所以少數民族大學生到異域來讀書還會出現水土不服等情況,到南方讀書的大學生出現水土不服的概率更大。因南方的氣候比較潮濕,很多學生身上出現大塊大塊的青腫。(4)學習活動方面。在大學的初始階段,少數民族大學生在學習方面的最大的障礙來自于語言障礙及思維方式的不同。多數少數民族大學生在自己的家鄉是用自己的語言文字讀書的,漢語基礎不是很好,理解能力較弱。再加上不同環境下養成的不同思維方式,在學習上會遇到極大地困難。在課堂上要把自己的想法轉換成漢語需要點時間,因此反應顯得較慢,所以大多數時間都不敢在課堂上發言。從他們的學習成績可以看出,專業性比較強的專業因為專業術語較多他們的成績很難跟得上同班同學成績。出現了很多掛科現象,但不是因為不勤奮而是因為漢語基礎不太好而考試考得不理想。(5)人際關系方面。由于、情感表達方式的不同、語言障礙等問題,在人際溝通上出現不適應。調查發現,在少數民族學生中普遍存在一個現象,就是因為擔心表達不清楚自己的思想,就不敢跟更多的人交流交朋友,從而限制自己的交際圈,只跟與自己同族的同學來往。所以在少數民族大學生人際關系方面民族因素和自身因素也是人際適應的影響因素。

二、促進少數民族大學生社會適應的相應措施與建議

(1)在解決少數民族大學生文化適應上出現的問題時,可以通過各高校媒體、報刊讓更多的同學了解到少數民族大學生的生活習俗、,得到非少數民族學生對少數民族學生的理解、包容及尊重,從而加強少數民族學生的民族認同感和民族團結意識??梢钥紤]定期開展民族交流月活動,使學生有機會相互了解不同民族的習俗,給他們提供一個展現本民族特色的平臺,促進民族交流,取得共同發展,實現和諧。讓各民族學生手牽手,一起為了創造美好未來而奮斗。激發少數民族大學生的愛國熱情,弘揚民族精神,加強他們的民族意識和民族認同感。例如文法學院將十月定為學院的民族月,是一個很好的辦法,從而使更多學生了解到少數民族學生的一些風俗習慣。(2)在心理不適應問題上,通過各種途徑加以解決。比如用導師制給每個少數民族大學生安排導師,他們有除了任課老師之外的與老師接觸交流的機會??梢哉埿睦碜稍儙煻ㄆ诘暮蜕贁得褡宕髮W生進行交流,了解他們的心理變化。調查發現,文法學院的輔導員和班主任老師經常和少數民族大學生聊天溝通,及時掌握他們的思想動態,并及時給予相應的疏導,幫他們分析現狀,使他們正確認識民族間的差異,正確對待自己,而消除他們心中的疑慮和自卑感。(3)在日常生活中,高校領導給予少數民族學生更多的關心,如一起過節,一起吃飯,使他們感受到學校的溫暖。由于飲食習慣的不同,少數民族大學生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困難比其他學生多。學校可以在這方面和少數民族大學生多溝通,及時了解他們的需求和困難,盡量完善清真食堂的設施,改善少數民族大學生的伙食,在生活上提供生活援助,使少數民族大學生健健康康地讀書,不要因為基本的飲食問題沒解決而分散注意力。(4)在人際關系和學習生活方面,鼓勵少數民族大學生參加各種社會實踐和校各個社團組織,鍛煉少數民族學生的社會實踐能力。在這過程中使他們的交際圈夸大,形成人脈網絡。在不斷和其他民族同學接觸交流過程中發現自己身上存在的不足及同學身上的優點,從而激發他們對學習的激情和課余活動的興趣,使他們的情緒穩定下來,適應所在的生活圈子及大學生活。

參考文獻

[1]李偉梁.論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城市融入[J].黑龍江民族叢刊.2006(6)

[2]李懷宇.少數民族學生在學校教育中的文化適應[J].貴州民族研究.2006(1)

[3]彭謙,戚甫娟.少數民族大學生文化適應問題研究[J].喀什師范學院報.2009(3)

少數民族文學藝術范文3

【關鍵詞】家庭因素;少數民族大學生;異域文化

民族高等教育是我國高等教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關注民族學生的獨特文化背景對于整個教育目標的完成有很大影響。對于少數民族大學生來說,進入大學在離開土生土長的社會環境后進入到新的生活空間,開始接受除母體文化外的異域文化,一些民族大學生比如會產生由外顯到內隱多層次的不適應。決定大學生對異域文化不適應的因素很多,既有家庭、學校、社會的,也有大學生自身的。本文僅就家庭對大學生異域文化適應能力的影響進行研究,力圖從家庭的結構、父母的教育態度和大學生家庭成員之間的人際關系等諸多方面進行分析, 探討提升大學生異域文化適應能力的有效方法。

一、家庭諸因素對少數民族學生異域文化適應能力的影響

(一)家庭結構對當代大學生人際關系的潛在影響

家庭的自然結構是指家庭成員是否完整及家庭成員間的關系。子女的心理發展客觀上應有一個完整與和諧的家庭環境,子女在完整與和諧的家庭環境中受到成人的呵護,享有父愛和母愛,這是子女心理健康發展所必需的。而殘缺和不和諧的家庭則不利于大學生心理的健康發展。

殘缺家庭是指核心家庭中父母離婚、分居或一方死亡、出走等原因造成家庭成員不全的家庭。英國心理學家調查了許多不同類型的家庭后發現,在品德不良的學生中,有58%來自于殘缺家庭。美國的一項調查表明,在犯罪少年中有1/2~2/3是來自于殘缺家庭。研究表明,不和諧的家庭比殘缺家庭對大學生心理發展的消極影響更大,尤其是父母的長期分歧、爭吵、敵對,可能會使大學生產生嚴重的焦慮、困惑、多疑等消極心態,形成不良個性,甚至可能導致大學生產生行為。

另外,由于部分農民進城務工,出現了實際上的家庭結構不完整問題,生活在這樣的家庭中的學生在心理發展上可能也會受到一定影響。有研究表明,父母外出打工的農村留守兒童在人身安全、學習、品行、心理發展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

家庭結構是家庭生活環境的因素之一, 它對少數民族大學生的異域文化適應能力的影響起著重要的作用。不同的家庭結構,由于家庭成員人數、兩代人或多代人的感情交流程度和父母教育方式等方面的不同,影響著民族大學生的人際關系,從而影響異域文化的適應。

(二)父母教育態度對民族大學生異域文化適應能力的影響

父母的教育態度是家庭文化教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我們將父母教育態度分為民主、專制、溺愛和放任四種類型。青少年時期是人的品德形成的重要時期,在此期間,父母的教育態度直接影響其品德的形成, 進而影響其異域文化適應能力能力。。民主型家庭。父母以民主的態度對子女進行教育的,一般都比較尊重子女的想法與行動,對于子女提出的問題,父母一般采取討論的方法,對子女進行教育引導;并且兩代人的關系比較融洽,家庭生活和睦。此類家庭的子女一般比較有主見,自信心強,性格開朗,易于為同齡人所接受。專制型家庭。父母對子女多采取高壓政策,子女稍有過失, 就采取打罵等體罰手段。這樣做的結果是子女缺乏自尊,不懂尊重他人,同時也造成子女對父母的害怕、疏遠甚至厭惡等心理,缺乏家庭依戀之情。在這種家庭環境中,子女不但沒有和父母進行感情交流, 而且有時還處在一種對立的情緒中。此類家庭的子女進入大學后,其人際關系不太好必然出現不適應。溺愛型家庭。父母對子女寵愛有加,極少管教,對優點看得很大,對缺點視而不見。面對子女不正確的思想、行為,父母為其護短,結果助長了不正確思想的進一步膨脹,其行為也往往肆無忌憚, 甚至造成嚴重的后果。在這樣的家庭中,由于倍受父母的疼愛,子女還容易產生“嬌”“霸”二氣。在學校,無謙遜禮讓、尊重他人的思想意識,唯我獨尊,霸氣十足。放任型家庭。父母對子女不管不問,子女有進步時得不到鼓勵,犯錯誤時也得不到及時的教育與引導,由于缺少父母的關愛,子女在精神生活上一如孤兒,性格孤僻、古怪,很難與人相處。

二、改善家庭諸要素,促進民族大學生異域文化適應能力

家庭是大學生的第一生活場所, 家庭因素對民族大學生異域文化適應產生深遠的影響,只有不斷改善家庭因素,為大學生營造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 才能促進大學生形成良好異域文化適應能力。

父母對民族的認同,是啟發和教育大學生異域文化適應的第一步,父母會將自身的民族、文化認同狀況在生活當中直接傳遞給子女,對子女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使其表現出同樣的特點。不同家庭的社會地位、經濟地位差異,使子女成長的社會文化背景有著很大的不同,父母文化程度的高低,對子女民族文化的接受能力、民族歷史的了解程度也產生巨大差距,這些都共同影響了少數民族大學生異域文化適應能力。

本文系云南師范大學學生工作科研基金項目《少數民族大學生異域文化適應研究》,項目編碼:2014ys37。

參考文獻:

[1]姜雪鳳,陳.異域文化下少數民族大學生的積極心理調適.西南民族大學學報[J].2010,(7).

[2]曾維希.張進輔.少數民族大學生在異域文化下的心理適應.西南大學學報[J].2007,(3).

少數民族文學藝術范文4

[關鍵詞] 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教學 課程意識 從“漢語文”到“漢語” 解讀 建議

近些年來我們注意到,面向少數民族中小學生,沿用已久的漢語文課程的稱謂,正在發生著從“漢語文”到“漢語”的轉變。在1999年出臺的《中國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課程標準》,2002年出臺的《全日制民族中小學漢語教學大綱》和2006年出臺的《全日制民族中小學漢語課程標準》中,“漢語文”這一稱謂已經不復存在,而以“漢語”代之。其間,人民教育出版社幫助西藏等藏族地區,編寫了從小學至高中全段的《漢語》教材和相應的教師教學用書,并正在著手開發相應教學資源。那么,在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教學中,沿用已久的漢語文課程的稱謂,為什么要發生從“漢語文”到“漢語”的轉變,這個轉變又意味著什么呢?

一、課程稱謂之變的內在原因及其意味

從學科論角度來講,“漢語文”,按葉圣陶先生的說法,可以理解為漢語的口語和書面語的合稱,就是培養學生聽說讀寫能力的一門中小學課程。在這個意蘊層面,用它指稱我國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教學,也未嘗不可。不過,為了把我國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文課程和教學,與全國普通漢語文課程和教學區別開來,把“漢語文”改稱為“漢語”不僅是必要的,而且在課程與教學論層面有著更加深刻的意蘊。從現有研究來看,我國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文課程的稱謂,發生從“漢語文”到“漢語”的轉變,首先,主要是基于對我國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文教學性質的認識和確定,即對少數民族中小學生漢語文課的教學是第二語言教學。其次,是基于對我國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文教學現狀的認識,這就是,在以往的漢語文教學中,無論是大綱的制定、教材的編寫、具體的教學,還是考試都籠罩在以漢語為母語的全國普通語文教學的陰影之中,“很多時候是按照把漢語作為母語教學的路子走的,并沒有從第二語言教學這一根本點出發,真正體現第二語言教學的基本特點。”[1]所以,從“漢語文”到“漢語”的轉變,總的來說是基于第二語言教學觀的確定。用“漢語”這個稱謂取代沿用已久的“漢語文”稱謂,進一步確認和鞏固了漢語是我國西藏等地少數民族中小學生的第二語言,對他們的漢語教學,是漢語作為第二語言的第二語言教學觀。

從“漢語文”到“漢語”的轉變,在第二語言教學論的視野中有著深刻的意蘊。如果將其放在現代課程論的視野中,結合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教學的實踐和現狀,對其予以審視和解讀,則其意義更加深遠?!皾h語文”與“漢語”,雖然其基本的內容沒有什么本質的差別,但是它們是屬于同一語言的不同教學門類,正如呂必松先生在給王魁京先生的《第二語言學習理論研究》一書所做的《序言》中說:“漢語作為第一語言教學、漢語作為第二語言教學、漢語和其它語言的雙語教學,基本的教學內容都是漢語,它們之所以屬于不同的教學門類,就是因為教學對象不同。這些不同的對象對同一種語言的學習和習得規律不同?!盵2]再者,把“語文”進行多義解讀,例如,語言文字、語言文學、語言文章、語言文化,雖然在本質上它們仍然是漢民族的語言,但是它們各自所強調的側重點是有所不同的。既然如此,那么把它作為一門中小學課程,面向漢語為母語和漢語作為第二語言的不同教學對象,就應該在課程的總體目標和階段目標、教學內容與教學策略的選擇等等方面有所不同,但長期以來,在實際的教學中我們對這一點把握得不是很好。例如,許多教師在少數民族高年級學生是否需要學習文言文這一問題上見仁見智。在母語文教學中,文言文的教學對學生漢語文素養的形成和發展十分有意義,但是,由于文言文的時代性特點,如果在漢語作為第二語言的教學中,少數民族學生對現代漢語還掌握得不夠好的情況下,就對學生進行文言文教學,肯定是不合適的。那么,少數民族學生是否需要學習文言文,如果要學,什么時候學,學什么,學到什么程度,就是一個值得進一步研究的課題,這些問題也只有經過研究,才能明確,而不能憑借某一方面的原因而作出臆斷。所以,從“漢語文”到“漢語”的轉變,是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教學在第二語言教學層面上的教學意識的確立,更是對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教學在課程層面上的課程意識的要求。課程是教育的核心,教學是課程實施的主要途徑。所謂課程意識,通俗地講就是 “為什么教學”和“教學什么”的意識,而教學意識是“怎樣教學”的意識??梢哉f,從“漢語文”到“漢語”強調的是“什么知識”或者說“哪些知識”,對我國少數民族中小學生的漢語能力的形成和發展最有價值的一種課程意識?,F代課程和教學的實踐,也早已證明沒有課程意識要對教學進行深刻的變革是不可能的。因為對“為什么教”和“教什么”的理解不同,對“怎么教”自然也就不同。林林總總的知識浩如煙海,什么知識最要緊?什么最有價值?這是課程理論中最基本,也是最深刻的一個問題。2006年教育部出臺的《全日制民族中小學漢語課程標準》,可以說較好地回答了上述問題,并為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課程的教學提供了一個科學的依據和參考。人民教育出版社為西藏等藏族地區編寫的從小學到高中全段的《漢語》教材,也為西藏等藏族地區漢語課程的實施提供了一個科學的平臺。

二、課程稱謂之變的外部原因及其意味

從“漢語文”到“漢語”的課程稱謂的轉變,是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課程系統自身完善和發展的內在需要,也是全國普通漢語文課程的發展對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課程發展的一個啟示。

我國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教學已經有了一定的歷史,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隨著當代教育的發展,特別是隨著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的發展,越來越多的教育工作者開始關心和反思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教學的實踐,提出了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教學進一步規范化與科學化的問題。結合西藏地區中小學校漢語教學的實踐來說,我們認為如果處理不好課程層面的問題,教學層面的問題可能無法從根本上得以解決。例如,在西藏地區以漢語為第二語言的藏族班的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教學中,有的學校使用區編的《漢語文》教材,有的學校使用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全國統編《語文》教材,有的學校也開始使用人民教育出版社新近編寫的專供藏區學生使用的《漢語》教材。這一現象說明,一些少數民族中小學校的漢語教學,還缺乏規范,對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課程和教學的性質特點,還缺乏科學的認識和把握。所以,如果能夠著手系統解決課程層面的這樣一些問題,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教學將更加規范和科學,漢語教學的質量也將得到進一步提高,并能夠為我國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課程改革注入強大的發展動力。

在過去的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教學都籠罩在全國普通漢語文教學的陰影之中,從教材選用或編寫到教學模式,都是沿著漢語作為母語教學的思路走的,忽略了漢語是少數民族學生的第二語言這一客觀事實。進入二十一世紀,全國普通漢語文課程標準,明確提出了工具性與人文性的統一是漢語文課程的特點。而對少數民族學生而言,如果不把漢語這一最基本的語言工具掌握好,那么漢語的人文性這一特點的落實也就無從談起。所以,從“漢語文”到“漢語”,與其說是“轉變”,不如說是對漢語是少數民族學生的第二語言,漢語課程的工具性,是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課程首要的、根本的屬性這一特點的堅持??梢姡瑥摹皾h語文”到“漢語”的課程稱謂的轉變,也是全國普通漢語文課程的改革與發展,促使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課程必須保持自身特點和屬性的結果。這也使我們進一步認識到,在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教學中必須樹立課程意識,進行漢語課程改革,才能使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教學走向規范化與科學化之路,最終走出具有一定特色的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教學之路。

經過上述從“漢語文”到“漢語”的課程稱謂之變的內在原因和外在原因的分析與解讀,可以看出課程意識的樹立,對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教學進一步的規范化與科學化的重要意義。當然,課程意識有更深刻的內涵和更廣泛的外延,而不僅僅是一個知識體系的問題,這里不準備進一步論述。借用“最近發展區”這一概念,我們認為,樹立課程意識,在當前的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教學中,總的來說,就是要樹立課程建構意識,在漢語教學中根據實際狀況,把握和落實2006年出臺的《全日制民族中小學漢語課程標準》,從課程標準的要求出發,根據第二語言教學理論和漢語學科的特點,準確把握學習者特征,進行漢語教學設計,開展漢語教學。

三、幾點建議

人民教育出版社中語室王本華老師說,從“漢語文”到“漢語”,是少數民族漢語教學理念的更新與發展。但是,觀察目前個別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教學的實踐,可以發現,這種理念的“更新與發展”,并未普遍發生在少數民族中小學校一線的漢語教師和相關的教學管理人員當中,可見這種理念的“更新與發展”并不是結果,而是需要一個過程的。為了使我國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教學進一步走上規范化和科學化的發展之路,加快從“漢語文”到“漢語”的教學理念的更新與發展,促進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教學中課程意識的樹立,提幾點相關建議。

(一)統一認識,更新漢語課程和教學的理念

目前在一些少數民族中小學校,一些教學管理人員和漢語教師,對少數民族中小學生漢語課程和教學的認識還未完全到位,甚至還存在較大的分歧。雖然,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課程和教學的發展趨勢越來越明確,但是在實際的教學中,或許是受多年的漢語文教學的思維定勢的作用,許多教學管理人員和教師仍然存在這樣那樣的困惑。這就要求教學管理人員和漢語教師必須統一認識,盡快更新漢語課程和教學理念。

(二)統一漢語課程的稱謂用語

目前,雖然在教育部出臺的有關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課程的相關文件中,開始以“漢語”這一稱謂取代了沿用已久的“漢語文”,但是對課程改革和教學具有重要導向作用的高考試卷中,我們卻發現仍然保留著“漢語文”這一稱謂。而且,在少數民族中小學校中,“語文”“漢語文”“漢語”本來就因為教學對象的多樣化,可能具有不同的指向和意義,但是這些詞語的使用,卻并沒有被嚴格區分開來。在實際工作中,用語上的模糊往往容易導致人們認識上的混亂,所以我們希望盡快統一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課程的稱謂用語,使我國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課程的改革和實施盡快走向科學化、規范化的發展之路。

(三)大力推行和學習《全日制民族中小學漢語課程標準》

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教學中課程意識的樹立,應該以執行《全日制民族中小學漢語課程標準》為切入點。《全日制民族中小學漢語課程標準》,對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課程進行了全面科學地把握,是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教學的依據和目標。那種脫離課程標準,用什么教材,就教什么教材,以“教教材”為目標的漢語教學已經不能滿足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課程和教學發展的需要了。

(四)選用合適的漢語教材

就西藏地區來說,目前人民教育出版社為西藏等藏族地區編寫的《漢語》教材,應該是依據《全日制民族中小學漢語課程標準》編寫,體現漢語課程最新理念,符合學生認知發展狀況,最具針對性,最適合這些地區漢語教學的漢語教材。實踐證明,如果教材選用不當,不僅會增加師生的教學負擔,而且會挫傷學生學習漢語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后果是十分有害的。

(五)堅持“文質兼樸”的教材選文標準

“文質兼美”一直是漢語文教材強調的選文標準,但是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教材的選文標準,我們認為應該堅持“文質兼樸”。一段時間,一些少數民族中小學校采用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全國統編教材,結果教材中大量的文學作品類選文,不僅增加了對漢語作為第二語言的少數民族中小學生漢語教學的難度和負擔,而且極容易使語言課變成文學課,進而偏離了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教學的目的。為了能使教材通過選文起到擴展學生漢語積累,進而讓少數民族學生學會聽說讀寫,達到“舉一反三”的目的,我們認為,漢語教材的選文應該以“文質兼樸”為標準,多選一些貼近學生生活的實用文,盡量少選一些思想內涵過于深刻的文學類作品比較合適,這也應該是漢語教材的特點之一。

(六)對漢語教師進行第二語言教學理論和技能培訓

以西藏昌都地區為例,我們選擇了西藏昌都地區二所高中和二所初中進行調查,發現其漢語教師幾乎都是師范類漢語言文學專業畢業,雖然都接受過相關教學理論的學習,但是都未曾系統地學習過第二語言教學理論和技能。這樣教師在漢語教學中,極容易以母語教學的思路來理解和實施原本是第二語言教學的漢語課程,教學效果可想而知。所以一方面相關的少數民族師范類院校,應該及時調整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師資的課程計劃,一方面有關部門應該對從事少數民族中小學漢語教學的教師進行第二語言教學理論和技能培訓。

參考文獻

少數民族文學藝術范文5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141

一、民間文學藝術之概述

(一)民間文學藝術概念辨析

1997年,WIPO主持下的研究報告指出――民間文學藝術“一直以來沒有一個普遍確立的定義?!睙o論是國際間組織還是國內的學者對民間文學藝術之探討從未休止。由于缺少一個明確而統一的概念界定,常有學者將民間文學藝術與民俗(folklore)、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知識和傳統文化概念相混淆。

從分析概念的上下位關系切入,從民俗(folklore)――對社會民眾代代相傳的民間生活風俗的統稱――的語境出發,民俗包括了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其中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了傳統知識和民間文學藝術,而傳統知識與民間文學藝術是并列的概念?!懊耖g文學藝術”僅指由來源地區的群體或個體創作,并世代傳承至今的獨具該區域傳統文化特色的民間生活風俗。

筆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是指由特定的集體社區族群之中不特定成員集體創作和代代相傳的具有反映本族群歷史與文化特性的藝術遺產表達。在我國主要表現為民間文學(如民間歌謠、長詩、諺語、等)、音樂(如民族歌曲、器樂、舞蹈樂等)、舞蹈(如生活舞蹈、藝術舞蹈等)、美術(如繪畫、雕藝、建筑藝術、工藝美術等)、曲藝(如平話、快板等)、戲?。ㄈ绨糇印y彈、皮黃等)六種作品。

(二) 民間文學藝術主要特征

1.集體性:

又稱民族性、群體性和群眾性,體現于民間文學藝術身上無處不在的民族烙印中,諸如該民族所特有的傳統習俗、思維方式、語言、服飾、飲食習慣以及情感表達等。重慶民間文學藝術中最能體現集體性的當屬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的擺手舞,它是以擺手為基本特征的祭祀性舞蹈,是土家族人民祭祀與報酬神靈祖先、傳承土家族文化的重要形式,2008年6月7日,國務院將酉陽土家擺手舞列為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其鮮明的民族特色正是其價值所在。

追根溯源,民間文學藝術乃是集體創作、集體流傳、為集體服務的集體智慧結晶,并為集體所共有。隨著時間的推移,民間文學藝術無論是個人創造還是集體創作,其個人色彩都在逐漸淡化,在流傳的過程中也將殊途同歸,不斷地添加進集體的智慧,使其能夠體現廣大人民群眾真實的思想感情,最終能為大眾所接受。

2.延續性:

又稱傳承性,即民間文學藝術通過代代相傳而延續至今,無傳承,即死亡?;诿耖g文學藝術的集體性,這種傳承多發生在特定民族或家族之內,以親身傳授將民間文學藝術之精髓延續至下一代,如重慶綦江區的綦江農民版畫,取材于廣大農民群眾之生產生活方式,自明清年間一直延續至今。

3.活變性:

即民間文學藝術的活態性與變異性。正是因為民間文學藝術具有延續性,才有了活變性。所謂“活”,即民間文學藝術在創造與傳承過程之中,重視民族之價值,其“活”性貫徹始終,如重慶大足陪歌、西山神歌、仙女山耍銅鑼等,這些都需要再動態的表現來完成;再如南岸農民油畫則是在制作技藝活之動態中完成。所謂“變”,是指民間文學藝術在傳承過程中所呈現出的活態流變,即特定民族之內的人民對其進行再創作,亦或是在流傳過程中被遺忘與增添。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正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其本身不斷地被更新與再創作,以期適應環境與時代之變化。雖然民間文學藝術具有活變性,但其本質卻依舊能夠保存一致,這也是其另一個性質――傳統性。

4.傳統性:

又稱穩定性、穩固性,即民間文學藝術自創作之初起其創作主旨、體裁、語言特色、藝術風格等主要表現形式都較為穩定?;诿耖g文學藝術的集體性和延續性,各民族在特定的自然環境與區域中傳承其特有的民間文學藝術,鑄就了民間文學藝術更為深遠的歷史淵源與更為廣大的群眾根基,使得中華文明源遠流長而從未斷絕。如重慶市石柱土家自治縣的土家??兒調、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的酉陽民歌等都有幾千年的歷史,被人們稱之為“活化石”。

5.主體不確定性:

又稱主體不特定性、主體復雜性,是指民間文學藝術在延續的過程中,若單純從傳承人的角度上看,其主體具有個體特性,但是從總體上來說,民間文學藝術多基于集體性和活變性,通常是以文化社區、民族或者國家為單位進行流傳、延續與傳播。由于民間文學藝術具有悠久的歷史,創造人早已無跡可尋。除了傳承人之外,發現人、記錄人、收集人、整理人、改編人、再創作人、傳播人、群體代表與民間組織、國家及國家授權機關等主體也在一定程度上參與了民間文學藝術的發現、發展、保護、傳播。集體之中每個人都發揮了自身的作用,這些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出突出的貢獻不應被忽視與埋沒。

因此,在探討主體身份界定時,應當對其是否有權參與民間文學藝術的管理、收益以及訴訟加以研究,以實現實質正義。若是離開了這群體,民間文學藝術則不可以稱其為“民間”之文化。也正是因為主體關系之復雜,才導致民間文學藝術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困難。

二、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式微

(一)民間文學藝術立法亟待完善

目前我國對于民間文學藝術并沒有出臺專門的立法規定,而是散亂在《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體育法》等相關條文之中?!吨鳈喾ā返诹鶙l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彪m然提到以著作權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但也只是一筆帶過,并沒有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具體的界定,截止到目前依然未有專門法規出臺。

同時雖然諸如云南、貴州、福建以及新疆等地出臺了專門的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條例,其只能在各自的行政區域內實行,權威性和統一性不足,并且其行政色彩更為濃厚,而對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者、使用者、傳播者等權利義務的規定并不明確,沒有達到實質上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效果。

筆者認為,基于民間文學藝術本身特有的表達形式,其知識產權保護應當以著作權保護制度為主,同時不能忽視商標法、專利法的保護制度。

(二)民間文學藝術司法瓶頸路在何方

在解決民間文學藝術引發的糾紛時,往往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如何在保護和利用民間文學藝術、保存和促進民間文學藝術傳承發展二者之間尋求利益平衡。

其次,基于民間文學藝術權利義務關系的復雜性,應該如何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進行界定。

再者,著作權法的規定是否適用于民間文學藝術,其理論框架是否可以完全適用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

三、民間文學藝術知識產權保護之合理性

(一)民間文學藝術知識產權保護的法理基礎

洛克的勞動財產理論為民間文學藝術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自然正當性的解釋依據。自然狀態中,基于勞動,人人享有平等的財產權,一個人可通過勞動擺脫這種自然狀態,將勞動所得納為個人所屬。同理類推,可將洛克的勞動財產理論延伸至知識產權領域,即可解釋為智慧是人身體的一種延伸,人對承載其意識形式享有知識產權(準財產權或準所有權)。民間文學藝術乃是特定的族群集體共同勞動創造而來,其知識產權應當歸屬于族群集體。

其次,康德的人格權學說認為作者的作品即為作者人格的一部分,著作權則充當著保護這一部分人格的角色。以康德的著作人格權學說為基礎,黑格爾強調人的意志必須自由,這種自由的體現即為定在,在法律上表現為個人對財產享有的自由處分權。理念產品作為大腦的延伸,外化為抽象的表達形式,則個人對該思想表現的形式也存在著財產意思的權利,即表現為知識產權,同時人的意志自由也包括了理念自由,而理念的產品乃是大腦的外延,而對這種外延的權利即為知識財產權,法律上表現為外部定在財產的演變。筆者認為,該理論同樣可以應用于民間文學藝術的知識產權保護之中,換而言之,民間文學藝術族群社區完成相關民間文學藝術創造后,享有對其知識表達形式的財產權。當然,這種理論亦是具有局限性,以“自由意志”為基點,過于強調著作權于財產意義的分配效率,往往忽視了作者與公共利益的動態平衡。

(二)民間文學藝術知識產權保護的利益平衡

利益平衡又稱作利益均衡,是指“通過法律的權威來協調各方面沖突因素,使相關各方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礎上達到合理的優化狀態。” 利益平衡理論在知識產權框架下就是對知識產權的權利保護與限制,其意義在于不因知識產權的保護而限制知識產權的產品創新。利益平衡具有相對性,隨著時代的變遷,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變革都會引發新的利益矛盾與沖突,因此有必要創設一個新的利益平衡。

筆者認為,對于已經成為公共領域的民間文學藝術,可采用對內軟保護、對外硬保護的方式,亦即在國內,以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為最低保護限度,積極促進公民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了解、利用和再創造,對國外,以政府為權利主體對侵害我國民間文學藝術的行為進行追責。對于尚未完全進入公共領域、仍以區域集體或個人為權利主體的民間文學藝術,采用以著作權為核心的知識產權保護框架,提供有效并且有一定期限的法律保護。

(三)民間文學藝術知識產權保護的文化激勵

激勵理論是古典經濟學家用以論證公共產品保護合理性的主要理論基礎。公共產品在消費上不具有對抗性和排他性;與此相對應的私人產品在消費上具有對抗性和排他性?;谥R產權的獨立性,知識產品一般為信息,而信息具有可共享性、易復制性,因而不具有對抗性和排他性,公共領域中的“搭便車”行為極大地消滅了人們創造知識的積極性。

“著作權法激勵機制的范圍是通過制定法確定的專有權的范圍和相應的確保公眾適當接近著作權作品所限制的?!?著作權是通過賦予權利人類壟斷性質的權利,激勵權利主體積極參與創造活動。單純從對傳統文化保護的道德標準來要求民間文學藝術權利主體積極參與保護和發展工作,這是極為苛刻的。作為理性經濟人,若權利行使成本大于所得利益,權利主體必然會怠于行使權利。

因此,在著作權法框架下,應明晰主體的權利范圍,充分保護私權行使。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民間文學藝術具有突出的公益性,著作權應確保社會公眾對民間文學藝術的適當接觸,平衡專有權和公共利益的沖突。

四、民間文學藝術權利義務主體資格認定之探索與實踐

(一)個人主義權利主體觀

個人主義權利主體觀將民間文學藝術視為著作權法上一般的作品,對作品付出獨創性智力勞動的自然人可以成為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

以貴州蠟染案為例,被告青林海、陳華及苗藝文化中心共同辯稱原告洪福遠所主張著作權的蠟染產品設計圖,并非其本人獨立創作,這里的設計圖反映的內容均為傳統的民間文學藝術或歷史形象,應當屬于公有領域中的文化遺產,洪福遠并無排他權。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洪福遠主張享有著作權的蠟染產品設計圖在其線條運用、色彩搭配以及圖案分布等方面都具有獨創性,且具有可復制性,因而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疇,但是對于蠟染藝術與原告洪福遠所主張的著作權的蠟染產品設計圖紙關系的界定,即特定民間文學藝術與著作權人所主張的設計圖之間的關系并沒有作出回應。亦即,法院在判決中避開了侵權作品是民間文學藝術、歷史形象產品還是獨創性作品的回答,涉案作品是屬于民間文學藝術還是單獨屬于民間藝人自己的著作問題并未得以解決。

正如有的學者評價的:“這也從另外一個側面反映出實務界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和民間文學藝術的演繹作品及根據民間文學藝術再創作的作品之間概念上的混淆?!?/p>

筆者認為,與民間文學藝術的延續性、活變性與主體不確定性相對應的,一些民間文學藝術在傳承之中不斷地發展、創新與完善,這其中有發現者、記錄者、收集者、整理者、改編者等演繹者,他們對于民間文學藝術的發展與創新付出了創造性勞動,故而也應當得到相應的權利。

(二)集體主義權利主體觀

集體主義權利主體觀認為,民間文學藝術的集體性乃是其本質特征,故而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應當被界定為創作和保存的特定民族族群或者文化社區集體,繼而通過一些特殊的制度來保障該群體實現的可能性,如公益訴訟制度,備案制度,權利管理信息數據庫注冊制度,使用收費制度,轉讓審批制度等。我國少數民族的民間文學藝術占中國民間文學藝術總資源的90%以上 ,故而有不少學者認為少數民族的民間文學藝術權益應當屬于整個少數民族,并且這種權益的享有者應當是少數民族整體。正如本文前面所提到的《烏蘇里船歌》案,該民族中的任何一個成員都有權主張對民歌享有著作權,都可以維護本民族的傳統文化不受侵害。

有學者提出,民間文學藝術來源于某個群體,被視為整個群體的寶貴財富,也從這一個意義上出發,民間文學藝術的所有權應當屬于創造、發展、保持它的群體。

(三)國家主義權利主體觀

國家主義權利主體觀認為國家是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同時,國家可以通過授權具體的部門或者主管機構代為行使著作權,并承擔相應的保護與傳承民間文學藝術的義務。國家主義權利主體觀認為,民間文學藝術應當屬于全國人民,而國家自然而然地作為全體人民的代表來行使著作權。再者,考慮到民間文學藝術的集體性、活變性與主體不確定性,將國家設定為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對內可以通過國家強制力來保障民間文學藝術不受歪曲、篡改,對外則可以保障民間文學藝術不受外來侵犯。其次,我國民間文學藝術數量大且分布散,唯有國家可堪此重任。亦即將對民間文學藝術之保護和對作品文化秩序之維護工作委托給國家代為負責從而保護公眾整體利益不受侵犯。

(四)多層次主義權利主體觀

多層次主義權利主體觀從多角度出發,總結出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是多層次的,包括所有者、持有者、管理者、權利行使者、傳承人、鄰接權人以及受益人等等。層次主義權利主體觀應當首先將民間文學藝術創作的來源民族族群或文化社區集體視為其權利主體,而該來源群體可以通過代表或者成立民間自治組織來實現其集體版權的行使;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可以成為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再者,根據民間文學藝術在創造、傳承、發現、發展與保存等過程中不同主體付出的獨創性智力勞動成果的不同,進行相應的權利分配。

仍有學者對多層次主義權利主體觀持有質疑,認為多層次主義權利主體觀“混淆了民間文學藝術主體與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行使主體或管理主體以及民間文學藝術鄰接權主體和作品的著作權主體?!?但筆者認為正是基于民間文學藝術的不同于一般作品,所以其權利主體不能簡單地劃分為公法上或者私法上的主體。再者,由于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不確定性,其主體界定問題較為復雜,并不能單純地界定為一種主體而忽略其多元的傳統文化元素。若是一昧地將主體單一化,則會造成對民間文學藝術的相關主體合法權益的侵犯,同時也與文化激勵理論相沖突。

五、民間文學藝術權利主體的未來:制度的構建

(一)構建集體與個人的二元共生結構

民族族群與文化社區集體作為民間文學藝術之來源,賦予其主體資格毋庸置疑,但同時不可忽視傳承人的再創造貢獻。

民間文學藝術大多是在一定時期內經過特定民族族群或文化社區集體中幾代人的長期模仿、傳承、改善、連續創作而來,并且該民族族群或文化社區集體內的任何一個人都有可能對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和發展做出了自己智力勞動的貢獻,故而民族族群或文化社區集體可作為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也只有來源民族族群以及文化社區集體才對其自己的民間文學藝術之特性最為熟悉,也更為明白以何種方式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開發與利用才是最合適的。

個人(自然人、單位及其他組織)可否作為民間文學藝術權利義務主體需要進一步深入思考。筆者認為,傳承人對民間文學藝術的繼承具有極強的人身性,與傳統的財產繼承概念相距甚遠。傳承人的行為并非屬于簡單的機械再現,而是加入了多種元素的表達和再創造。個人對以特定民間文學藝術為創作來源而創作的作品享有知識產權。擁有該民間文學藝術技能的個人,通過表演、口頭等形式演繹該藝術,保護了對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有的學者就指出,很多認為民間文學藝術的發展呈現出“活態”,在任何一個“活態”現場,都是作為表演者的個人占據中心位置,這樣的表演需要特殊的能力,并不是一般人所能替代的。傳承人在對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中尤其是整理文字、圖形、模型、都付出了屬于自己的創造性勞動,故而應當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筆者認為,構建集體與個人的二元共生結構不失為厘清民間文學藝術權利主體界定的可行之道,一方面肯定了民間文學藝術來源族群的文化價值,并通過配置權利義務方式激勵權利主體自發參與到保護、傳承民間文化藝術活動中來,另一方面肯定了傳承人再創造的貢獻價值,保護了民間文學藝術傳承的延續性。

(二)平衡演繹作品作者與民間文學藝術權利主體利益分配

根據利益平衡理論,筆者認為,在對民間文學藝術主體界定與制度的構建之時,應當注意演繹作品的作者與民間文學藝術權利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之均衡。演繹作品的著作權具有雙重性,即演繹作者在演繹時應當征得原有作品的作者許可,并表明出處,同時在轉讓或者許可演繹作品時應當征得原有作品的作者同意并支付報酬。演繹作者實際上就是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演繹形成新作品的人,諸如將原有的民間歌曲改編成為民間故事,將民間故事再改編成為劇本。當然,這些演繹作品的作者在演繹過程中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除了表明出處、征得許可并請求支付報酬外,還應當尊重民間文學藝術的原有作品作者或來源群體,不得歪曲、篡改或者貶損民間文學藝術原有作品之形象,不得傷害民族感情等。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在衡量傳承人對民間文學藝術做出的貢獻時,應從客觀標準評價其“創造”因素,當該作品符合演藝作品要件時,傳承人享有一般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

(三)肯定特殊情況下國家的權利主體資格

為防止公權力過度干涉社會生活,有必要將國家權力限制在合理范圍之內。

不可否認的是,以公權力為核心的國家權利主體權利觀,在統一民間文學藝術管理、支撐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和傳承資金需要等方面有著不可比擬的優勢。非洲各國國家受1979年《班吉協定》與1999年修改后的《班吉協定》影響較大,大都傾向選擇國家授權的專門主管機構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管理。譬如2000年的喀麥隆的立法者就認為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政府部門;非洲其他國家亦是采取事先許可制度,且大都規定了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是國家授權的專門政府部門、主管機構,其所有者為社區群體,但也有的直接規定為國家。

然而筆者認為國家主義權利主體觀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

首先,過分強調國家地位會導致公權力膨脹且造成對私權利的威脅,在處理利益糾紛時往往會損害民族族群與文化社區集體的正當利益。

其次,隨著與海外文化交流的加深,民間文學藝術在發展中已滲入不同的國家群體文化,并在當地生根發芽,若是籠統地將某一國劃為該項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易引發國家間的利益紛爭。

筆者認為國家主義權利主體觀限制了民族特色的發展,更阻礙了其內在的連續性和一貫性。

筆者認為,對于那些權利主體不明或者進入公共領域,但又亟待保護的民間文學藝術,可以由國家以保護、傳承民間文學藝術為目的、充當權利主體身份。國家可以通過授權相關行政機關或者機構代為行使權利,以提高工作效率,減少行政成本。

六、結語

對于民間文學藝術權利主體之界定,一直以來都是一個學術界爭論不休的難題。而如今,民間文學藝術正不斷遭受著經濟商業化、全球化的沖擊,民間文學藝術的保存岌岌可危。而另一方面,民間文學自身的制度建設卻顯得步履維艱。

事實上,民間文學藝術不僅蘊含著民族情感與尊嚴,也往往潛藏著巨大的經濟價值。民間文學藝術也亦非止于表面呈現的藝術效果,它更多的還包含了文化歸屬問題。民間文學藝術具有其特殊屬性,現行的著作權法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明顯不足,為加大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力度,我們應該從權利主體設計這一制度基石著手,以促進民間文學藝術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建構。

注釋:

陶鑫良、袁真富.知識產權法總論.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17-18.轉引自王英.網絡知識產權正當性問題研究―――以激勵論和利益平衡論為視角.理論與探索.2010(11).

馮曉青.著作權法之激勵理論研究――以經濟學、社會福利理論與后現代主義為視角.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6(6).

孫彩虹.民間文學藝術知識產權保護策略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106.

少數民族文學藝術范文6

關鍵詞 三少民族 文化 現狀 措施

中圖分類號:D616 文獻標識碼:A

1“三少民族”文化保護的現狀

1.1基本情況

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是我國北方民族,主要分布在、黑龍江省,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也有部分達斡爾族分布。由于歷史上這三個民族鄰近交錯居住,有著相互密切的交往,在漁獵采集生產、文學藝術、、民俗等方面有著相同相近的文化,因此,人們習慣地稱之為“三少民族”。在“三少民族”傳統文化中,既包含北方地域特色的農牧漁獵生產方式和技藝,也包含了有關野生動物習性、野生植物食用、藥用等民間知識。在他們的氏族組織中,有尊老愛幼、人際和諧的民俗禮儀,有反映森林草原傳奇生活的民間文學,有適合在森林草原高唱、低吟的歌曲,有模仿獸禽的各種舞蹈,有加工獸皮、樺樹皮、獸骨、木料的造型藝術,有原始色彩濃厚的、以萬物有靈觀念為基礎的薩滿教信仰。這些民族傳統文化,以其豐富性、獨特性、地域性,為中華文化的多樣性作出了重要貢獻。“三少民族”的傳統文化是其先民在千百年的摸索、實踐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保護、傳承和弘揚“三少民族”傳統文化,對于“三少民族”自身以及人類社會都具有重要的價值和意義。

1.2取得成效

隨著社會制度、經濟體制的變革以及外來文化的沖擊,“三少民族”的社會環境、經濟生產發生了重大變遷,傳統生產方式不復存在,經濟轉型,居住格局重組,社會生活觀念轉變,其傳統文化瀕臨消失。近年來,黨和政府出臺了許多保護、傳承和發展少數民族文化的政策、措施,并給予資金投入,“三少民族”的傳統文化保護、傳承和發展取得了一定成效,具體有以下表現:一是建立民族博物館。在“三少民族”自治旗已經建立起達斡爾、鄂溫克、鄂倫春族的博物館。一些民族區、民族鄉還建立了民俗館、文化陳列館等,收藏和展示“三少民族”歷史文化物品。二是編印出版“三少民族”歷史文化書刊,建立數據庫,保存、記錄“三少民族”的傳統生產方式、技藝、氏族制度、民俗及民間文學和民間知識;三是將“三少民族”傳統文化項目列入國家、省、自治區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目前,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的“三少民族”的項目12項,列入省、自治區級的約有50項;四是開發“三少民族”傳統文化活動,展示“三少民族”的歌舞、服飾、飲食及藝術;五是在學校開展“三少民族”傳統文化教育;六是將“三少民族”傳統體育活動納入當代體育項目。

2“三少民族”文化發展措施

2.1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繁榮民族文化

文化是民族生命力、凝聚力和創造力的重要源泉。要以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為重點,加強基礎設施建設,保障“三少”民族群眾的基本文化權益,保護和發展“三少”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三少民族自治旗經濟社會全面發展。首先,要加強公共文化基礎設施建設。加強“三少”民族自治旗圖書館、文化館、廣播電視臺和發射臺(站)、互聯網公共信息服務、新華書店等公共文化基礎設施建設。重點建設一批“三少”民族標志性文化設施。加大廣播電視村村通工程、農村電影放映工程、農家書屋工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對“三少”民族聚居地區的傾斜力度。其次,加強公共文化服務能力建設。加快建立公共文化服務運行經費保障機制,對“三少民族”給予優先支持。重點扶持體現“三少”民族特色的少數民族文藝院團建設。加大對“三少”民族文學藝術作品創作的支持力度,打造一批精品力作。加大對專業人才的培養力度,推出一批骨干人才。鼓勵舉辦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展演和體育活動,支持基層開展豐富多彩的群眾性民族傳統節慶文化活動。支持“三少民族”語言文字出版單位基礎設施建設和生產設備技術改造,推進“三少”民族語言文字規范化、標準化和信息化處理。提高少數民族語言廣播影視節目制作能力,加強優秀廣播影視作品少數民族語言譯制工作。支持民族語文音像制品、書報刊等文化產品的出版發行。優先支持“三少”民族對外文化交流。第三,保護民族文化遺產。編制實施“三少”民族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規劃,對瀕危文化遺產進行搶救性保護,支持珍貴民族文物征集,加強對文化傳承人的保護和培養。加快“三少”民族文化資源數字化建設進程。扶持文獻古籍、口頭傳承古籍的保護、搶救、搜集、整理、翻譯、出版和研究工作,培養建立古籍專業人才隊伍,加強“三少”民族口頭傳承古籍及瀕危語言的搶救和保護工作。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發掘和保護,積極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培育一批非物質文化生產性保護企業和示范基地。大力推動文化生態整體性動態保護,建立一批“三少”民族文化生態鄉、村。實施少數民族特色村寨保護工程,推進民族特需商品傳統工藝和技術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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