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車輛保險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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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車輛保險管理制度

公司車輛保險管理制度范文1

一、我市國稅系統現有車輛維修、保險和加油管理模式

(一)車輛維修現行管理方式

1、車輛維修自6月起,由市局在全市范圍內通過政府采購確定11戶企業為全市范圍內各單位車輛定點維修企業,基本每縣確定一家。

2、汽車定點維修程序

(1)機動車小修、車身修理、清潔維護、日常保養由車輛管理人員統一安排,填寫《××市國稅系統車輛定點維修(審批)送修單》,科室負責人和分管領導批準后,送定點維修企業進行維修;機動車裝修、大修、總成修理、專項修理同時須經分管財務領導審簽后,才能送定點維修企業維修;維修救援依據實際發生具體情況。

(2)除下列情況外,車輛維修必須到定點企業進行車輛維修,定點企業由采購人選擇。

A新購置的車輛,在保修期內可到廠家指定企業進行免費維護保養;

B已納入保險范圍的車輛,可按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進行維修;

C在市外發生故障的車輛無法到達指定企業維修的,可就地維修;

D定點企業出具書面證明無能力維修的車輛;

E其他特殊情況的車輛。

3、汽車定點維修費結算及核算方式

(1)維修項目的維修費用按季按實結算。按實際維修費用的90%結付。

(2)日常維護,車輛竣工出廠后,結算清單必須含有維修項目、材料價格、結算價格、優惠率等指標,經采購人和定點企業雙方簽字蓋章確認作為維修費用結算的憑據。

(3)車輛維護(大修,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專項維修)的車輛竣工出廠后,必須建立包括以下內容的《汽車維修技術檔案》:

A汽車維修進廠檢驗及檢測診斷報告單;

B汽車維修合同書及有關責任協議書;

(二)車輛保險現行管理方式

由市局以省局相關招投標文件為依據,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協商簽訂《公務用車定點保險協議書》,確定了服務范圍、參保險種、保險金額/責任限額、投保手續及相關事宜、結算付費方式、保險服務承諾,由各縣局按協議定點參保。全市公務用車保險統一享受30%的折扣優惠(新車14.5%)。

(三)車輛加油現行管理方式

縣局自行制定管理方式。具體是:

1、我局統一在中油公司加油。年初暫付加油周轉金4000元給中油公司。

2、縣局辦公室按月擬定用油需求計劃,報分管局領導和分管財務的局長審批,由收入核算科按審批單位制加油票,有按年、月編序號,當月使用。加油票由辦公室主任核發,用油人員憑票加油,中油公司定期結算。

二、實施政府采購后取得的實際效益

實行公務車輛、維修保險和加油政府采購,是我局依據《政府采購法》進行的一次十分有意義的嘗試。近年來,我單位按照市局要求,對公務用車維修、保險、加油實行定點或協議招標,更加注重根據各項目的不同特點在制度管理與規范上下功夫,并不斷完善管理制度,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一是重在價格監督,抓好公車定點維修管理。對公車定點維修重點抓了價格信息建設,利用網絡等信息,掌握各種車輛配件來源及價格,并繼續實行監察員不定期流動監督、集體審單制度。今年以來,本級公務用車維修單位申報金額萬元,審減萬元,審減節支率16 %。平均每臺公車維修費元,在車輛增加、價格上漲情況下,單臺平均維修費用與去年基本持平。二是重在堵塞漏洞,抓好公車加油工作。自我市在推出公務用車憑卡定點加油管理制度以來,對杜絕“公車私加”和“少加油多開票”等現象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我單位結合實際,加強了加油管理,今年以來,加油總金額為萬元,實際平均每臺元,比上年減少元,每車耗油率下降%。三是重在規范市場,抓好公車統一保險工作。通過履行政府采購程序,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中標,并在價格上給予了較大幅度的優惠。據不完全統計,我單位有各類公務用車輛,每輛車年平均保險費按元計算,需要支出萬元。按照此次簽訂的《公務用車定點保險協議書》,各項優惠累計下來,僅此一項,每年可以節約萬元。更為重要的是,通過政府采購,加強了對這些領域的管理,杜絕了“保人情險,加人情油”和跑冒滴漏、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風,有助于樹立國稅系統的良好形象,這些潛在的社會效益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

三、存在的問題

結合基層單位的實際,我們通過對市局現有車輛定點加油、保險、維修管理模式的執行中也發現了不少問題:

一是在車輛定點加油管理上。市級要求在指定銀行開設加油卡,一車一卡管理,由于我縣基礎設施條件受限,沒有符合條件的銀行代辦此業務,經請示市局,沒有實施一卡一車的加油卡管理。目前的管理模式是縣局自定,還需進一步加強管理。

二是在車輛定點保險管理上。由于基層單位競爭市場小,基礎條件差,競標對象少,采購環境不好。定點保險雖然節約保險費,保險項目規范,但一旦出現事故,非常理賠不便。

三是在車輛定點維修管理上。從目前我縣的現狀來看,能夠形成規模的車輛專門修理部門寥寥無幾,有的單位雖然具備有專門的車輛修理機構,但資質低,疏于管理,加之缺乏車輛維修專業人才,修車質量很難保證,所以車輛外修的現象極為普遍,不但經費上造成了極大的浪費,而且帶來了諸多的問題。

四是在車勤人員管理上。由于單位的日常管理不夠全面,對車勤人員的管理力度不夠。單位管理人員對車勤人員出車勤務要求是否真實及其出車方向、活動范圍無法及時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維修前對車輛檢查不嚴,對車輛的損壞級別鑒定不及時,造成車輛是否應該外修及開支數額的大小心中無數,容易讓個別人“鉆空子”。從目前調查了解的情況來看,部分車勤人員業務素質、思想素質不盡如人意。車勤人員的業務技能不強,能夠做到“會駕駛、會檢查、會排除一般故障、懂保養”全能水準的不是很多,有的車勤人員僅滿足于會開,對車輛的維修和保養不太重視,甚至有個別的連一般的小故障都不會排除,致使車輛磨損大、損壞快,縮短了車輛的使用壽命,車輛常壞常修,擴大了維修經費的開支。

四、對策建議

一要加強宣傳,充分認識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政府采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構建公共財政制度框架的一項重要內容,其積極意義不僅是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更是打造廉潔政府的一項陽光工程。政府采購是根據《政府采購法》通過公開招標或其他采購方式選擇定點單位,通過對定點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來規范采購人的采購行為,達到節約資金,促進廉政建設的目的。所以,開展政府采購,可以說是對政務和后勤管理制度的改革,意義十分重大。各基層單位要廣泛宣傳政府采購政策法規和實行政府采購制度的重大意義,進一步提高對政府采購改革的認識;定期召開政府采購工作經驗交流和培訓會議,加強對政府采購骨干力量的培訓和考核,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工作程序;加強對政府采購供應商的業務輔導和培訓,引導供應商熟悉和了解政府采購政策,進一步提高供應商自身競爭能力。

二要結合實際,完善政府采購制度。由于縣級規模小,基礎條件差,市局現有政府采購模式中涉及的有些規定存在不協調、不明確、不細化以及規定不嚴格、操作性差等方面的問題,導致我縣基層單位政府采購實際操作中時有碰到適用上的困難。因此,需要結合實際,進一步完善車輛定點加油、保險、維修管理模式。比如,在定點加油管理上,可實行統一招標、分級管理辦法。由市局在全市境內的加油站進行統一招標,確定若干定點加油站,并與中標加油站簽訂定點加油協議,各用油單位可以在定點范圍內自行選擇各自加油點。公務用車定點加油實行IC卡管理。各用油單位公務用車加油一律憑政府采購專用IC卡,按照“一車一卡”進行加油。各用油單位的每輛車用油限量由各用油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核定。各單位公務用車加油專用IC卡,實行記賬加油,各用油單位同定點加油站自行結算。用油單位要遵守各加油站規章制度,司機應主動出示政府采購專用加油卡,經加油站工作人員核對車牌后方可加油。定點企業應懸掛縣政府采購中心授予的牌匾以及投標時承諾的優惠價格和服務措施內容,以便用車單位辦理業務和有關部門進行監督。公務用車加油時,若發現加油站有短斤少兩,以劣充好,違反價格優惠規定的現象,應立即向政府采購中心舉報。一經查實,政府采購中心將依據《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三高度重視,共同做好政府采購工作。政府采購雖然涉及面廣,開展難度較大,但只要領導重視,措施得力,有關部門積極配合,集中采購機構精心操作,就能開展得更好。一是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分管領導要認真落實,要指派專人負責。各部門不僅要做好本單位公務車輛定點維修、保險、加油的政府采購工作,還要負責組織指導下屬的預算單位實施好政府采購工作。二是為基層單位提供服務的各類供應商,要高度重視政府采購工作,把為基層單位提供服務作為一種崇高的榮譽。對于企業,經濟效益固然重要,但社會效益更為重要,二者是相輔相承的。

公司車輛保險管理制度范文2

(一)保險供給方的問題

1、險種單一,保險產品同構現象嚴重。,保險市場運行的許多險種針對性和適用性差,條款設計缺乏嚴密性,不能很好地滿足投保人多方面的需要,甚至成為積壓和滯銷的淘汰產品。因此,許多保險公司的經營都集中在數量有限的一些險種上。例如:在壽險中,各大公司都在拼命爭奪、搶占少兒險市場;在產險上,各公司的競爭也主要集中在財產、車輛、貨物運輸等少數幾個大險種上。至于責任、信用、保證、醫療保險等,都處在亟待之中。此外,保險產品的同構現象也十分嚴重。據有關資料統計,我國各保險公司險種結構相似率達90%以上。這種狀況導致了保險公司的“重復建設”、過度競爭,造成生產力和資源的浪費。

2、競爭加劇、違規經營現象相當嚴重。其主要表現如下:第一,擅自提高或降低費率、擴大承保責任,增加無賠款返還。在一些主要險種中,甚至出現一些破壞性、掠奪性的競爭行為。如:提高或降低機動車輛保險基本保費或提高宣傳品檔次,變相提高或降低費率。第二,超規定比例支付保險手續費。以航空人身意外險為例,多家壽險公司競爭這一業務,手續費競爭攀升,甚至高達70%以上。第三,未經人民銀行批準,擅自開辦新險種。第四,虛假承保、逆向保險。有些基層保險機構為了完成保費任務,甚至通過承保、退保、再投保等虛假承保的辦法增加保費和業務量。更為惡劣的是有的保險公司竟為出了保險事故的補辦保險手續,補簽保險合同。這些不正當競爭、違規經營的行為嚴重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加劇了保險機構自身的經營風險,使某些險種隱藏了嚴重的支付危機。

3、內部管理混亂,核算,帳戶管理有漏洞,內部控制薄弱。第一,重要單證管理和使用混亂。第二,帳戶管理不嚴格。一些基層保險公司為便于操作,沒有按規定在開戶銀行設立責任準備金存款戶,造成保險資金不合理占用,保險財務收益減少,支付能力降低,形成潛在風險。第三,會計核算不真實。有的基層保險公司為完成偏高的任務指標,在會計核算中的未決賠款上做文章。有的為增加利潤而增加應收保費,減少未決賠款;有的以貸攬保、發放好處費承保,做假保單搞假理賠。第四,缺乏必要的風險管理制度,對承保、理賠、資金運用等一些重要業務環節的風險防范和控制能力很弱。第五,內部稽核監督力度不夠。不少保險公司重業務、輕管理,稽核制度不健全,缺乏對下屬機構以及機構的日常監督和檢查,不能及時發現和化解風險。

4、資金運用方式單一,其支付能力。我國的《保險法》規定:保險資金運用只限于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保險資金運用方式單一、渠道狹窄,保值增值能力弱,同時又存在貶值的危險,使得保險公司不得不靠降低賠付率來實現利潤,提高經營效益。

5、社會保障機構及有關部門入市混亂,持權、強制保險。如:政府指定勞動人事部門推出“社會養老保險”,民政部門推出“農民養老保險”,工會社團組織推出“工傷醫療保險”等。由于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機構行為的不協調性,導致市場混亂。其次,一些部門持權保險展業比較普遍,如:交警大隊“機動車輛及第三者責任保險”,計生辦“母子安康險”,政府的勞動部門強制實行“養老保險”等。由于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不平等,公眾對之有抵觸情緒,直接影響到保險企業的服務形象。

(二)保險需求方的問題

1、公眾風險意識較弱,投保意愿不高。過去,在計劃體制下,政府對國有部門的職工實行幾乎“從生到死”的全方位保障。目前,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承擔風險的主體逐漸由政府轉移到企業和個人。但由于1959—1980年,國內商業保險停辦長達20年之久,人的風險、保險意識必然滯后。據有關資料統計,1997年對部分城市居民的調查表明:對保險“非常了解”和“比較了解”的人分別只有1.7%和18.6%,而44.6%的人還處于“不太了解”狀態,另有8.2%的人對保險一無所知。

2、保險有效需求不足。第一,由于保險廣告宣傳不夠深入,居民對保險并非“家喻戶曉”。第二,保險公司開發設計新險種的能力不強,限制了有效需求的產生。第三,保險公司普遍存在重保費、輕理賠的思想,償付工作效率低,服務質量不高,使得許多投保人對理賠服務產生抱怨,限制了消費者投保行為的產生。第四,在我國,由于傳統文化和小農經濟的影響,人們信奉“養兒防老”,重視家庭共濟,影響了消費者,特別是消費者投保的積極性;同時,這也是農村壽險難以開展的一個重要原因。

3、保險公司潛在的支持危機和通貨膨脹的壓力,直接影響人們參加長期壽險的積極性。

4、不了解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區別,許多參加了社會保險的公民,就認為不需要再到保險公司進行投保了,從而降低了公眾對商業保險的需求。

(三)保險方的

1、保險機構存在的問題:第一,仍然有不少保險公司設置機構不向人民銀行辦理登記、審批手續。第二,機構違規簽發保單和越權批單的現象時有發生。第三,保險公司對機構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沒有制度可循,潛在隱患較大。第四,機構的組織形式、用工制度、產權關系、關系等都很模糊。這些問題給保險業的帶來了障礙。

2、保險人員素質不高,了保險業務的發展。由于人員從業前大多是富余勞力和待業人員,保險知識不足,責任心不強,往往在推銷保險時出現誤導陳述、惡意招覽等違規現象,再加上人員敬業觀念淡薄,缺乏職業道德,以至于某些人趁財務管理混亂之機,截留、挪用甚至貪污代收保險費、賠款等,形成了保險從業人員的道德風險,給保險公司拓展業務帶來了不利影響。

二、對策

1、開發新險種,增強市場競爭能力,刺激有效需求。保險公司要大力培養和引進保險險種開發與設計的專業人才,根據市場需要改進老險種、開發新險種,創出自己公司的特色品牌和拳頭產品。增加有效供給,刺激有效需求的產生。

2、端正保險公司經營指導思想。保險要樹立正確的經營目標,要有風險意識、效益觀念和法制觀念。通過加大保險的宣傳力度,提高服務質量、增加保險險種、強化內部管理來開拓市場、發展業務,提高效益;嚴禁以擴大風險和成本為代價發展業務,對展業人員的考核,要注重質量指標,防止潛在風險的產生;加強保險從業人員的和培訓,增強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嚴格依法執法,規范經營,遵守市場規劃,消除保險市場的無序競爭。

3、健全保險公司內部控制機制,防范各種風險。第一,要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特別是核保核賠制度、財務制度、制度等。第二,要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制度,加強對承保、理賠、資金運用等環節的風險防范和控制能力,保證公司償付能力的充足性。第三,建立健全內部稽核制度,抓緊培訓和配備專業的稽核人員,及時開展稽核檢查,包括對下屬機構和機構的日?;?,以便及時發現問題、堵塞漏洞、消除隱患。第四,在落實制度中,嚴格獎懲,對違反制度規定的行為嚴肅處理,毫不手軟,以維護制度的權威性。4、拓寬保險資金運用的渠道,減少通貨膨脹的壓力,提高保險公司的經濟效益。,人民銀行已同意保險公司加入同業拆借市場,從事證券買賣業務。這對于長期以來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單一的情況是遠遠不夠的。尤其是壽險資金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的特點,除《保險法》規定的投資渠道以外,在完善各種制度的前提下,應通過多種渠道及不同投資組織來增強資金回報率,減少通貨膨脹的壓力,提高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更好地發揮保險資金補償經濟損失的職能,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

5、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力度,為保險公司依法經營、公平競爭創造良好市場環境。第一,嚴格把好保險機構市場準入關,按規定申報、審批保險機構。第二,人民銀行要根據現有的《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可操作的監管法規制度;嚴禁保險機構與有關部門聯合發文強制保險,不準擅自變動費率、提高手續費;不得搞假賠案、異地出單、強行推銷等違規活動。第三,人民銀行的監管要有超前意識,重視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對保險公司的賠付率、準備金提取、凈資產變化、資產配置比例、風險自留比率、償付能力增減等設置風險預警指標,定期稽核檢查。對償付能力達不到規定標準的,除了要督促其采取辦法充足比例以外,還要加以行政干預。第四,從嚴加強對保險人的監管。嚴格按照《保險人管理規定(試行)》,抓緊對保險機構的清理整頓,對沒有《保險經營許可證》的機構進行撤銷。同時,對沒有取得《保險人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各種方式從事業務。第五,加強監管人員業務培訓,改變保險監管“外行管內行”的狀態,提高監管水平。

公司車輛保險管理制度范文3

在美國,跨州的商業活動一般由聯邦政府管理,但保險業卻是個例外。保險業在美國傳統上一直由各州自行管理,保險公司的經營許可證也由州政府頒發。早在1850年以前,由于購買保險者較少,保險市場很小,故各州的保險管理法規很少,如對保險公司并無需要繳納保證金,以便保證最低償付能力的要求,而且對保險公司的投資也不作任何約束。這種松散的管理方式對保險公司的發展不利,對保險的消費者——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更不利。隨著美國保險業的發展,公眾要求保險業加強管理的呼聲日益高漲。1850年,新罕布什爾州首先設立了第一個保險委員會,對該州保險業進行監管,這可認為是美國最早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隨后,馬薩諸塞州、加利福尼亞州、康乃狄克州和紐約州等紛紛效仿。到1871年,幾乎所有州均建立了保險監管機構。而聯邦政府僅監管具有全國性、不易由各州自我管轄的險種,如洪水保險、農作物保險、犯罪保險和變額人壽保險等險種。

一、州保險業監管的模式

美國各州對其州內保險業的監督管理一般是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方監管模式。

(一)立法監督管理

美國各州立法機關均制定保險法規,以規范保險公司、保險中介人等的保險經營活動,保障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持保險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這些一般都對保險公司的注冊和領取營業執照,業務范圍,解散、清算和破產以其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準備金,費率的制定標準,資金的運用等都有嚴格的規定。如著名的紐約州保險法 (New York State Consolidated Laws)共99條,約 200萬字以上,內容主要以保險業法為主,對保險的經營活動均有詳細的規定,對其他州保險法的制定較大。而加利福尼亞等少數州的保險法主要以保險合同法為主,側重于調整保險人和投保人、被保險人之間的關系,保證雙方行為受到法律規范的約束。

(二)司法監督管理

通過州法院在保險合同雙方發生糾紛后進行判定得以實現。主要體現在法院具有保險合同條款的解釋權。另外,州法院被賦予其他一些權力,如審定州保險法規的合憲性和檢查州保險監管部門行為的合法性等。

(三)行政監督管理

州保險的行政最高監督權由州保險監督官 (the superintendent Of insurance)執行。其中有的監

督官是通過選舉產生的,有的則由州長直接任命并由州立法機構批準通過。另外,各州往往另設保險監督副官若干名,以協肋監督官執行工作。保險監督官的權力主要集中于核發保險公司的營業執照,監督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和資金運用狀況,管制保險險種的費率,給予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人警告、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方面。當然,以各州保險監督官為成員的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在各州保險監督官執行監管的過程中,也起了重要的作用。

二、保險業監管的組織體系

1871年,全美各州保險監督官組成了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NAIC),其主要任務是向各州保險監督官提出富有建設性的建議,定期相互交流保險監管的信息與觀點,擬定樣板法律和條例供各州保險立法。同時,由于NAIC擁有大量的財務和市場數據,因此它還制定保險和培訓計劃,起草規范的財務報表,出版保險刊物,以協助各州保險監督官之間分享保險監管的經驗和技術。雖然 NAIC制定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確實對各州保險監管的有效實施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NAIC擁有一個全美范圍內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數據庫,各州保險監管部門以及其他的數據使用者可以通過機從中獲取信息。由于NAIC要求保險公司有統一的財務報表及準則,并且有可以壓縮90%文件的計算機磁盤存儲技術,從而它的數據庫信息包括了近 5000家保險公司最近10年內的年度財務信息以及最近兩年的季度財務信息,并且某些年度信息數據可以追溯到70年代中期。NAIC的財務數據庫在幫助各州進行保險業監管、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進行監控和實現其他分析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保險業監管的手段

(一)保證金制度和清算制度

各州保險監管部門一般均規定,保險公司設立時,應按資本金或基金(相互保險公司為基金)的一定比例向保險監管部門指定的銀行繳納保證金,以確保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非經批準不得動用。較早建立該保證金制度的分別為紐約州(1947),新澤西州(1952),馬里蘭州(1965)。1989年,NAIC制訂了保證金法案,提供了一些各州可共同使用的方案。至1991年,保證金在全美累積已達到42億美元。當保險公司的盈余賬戶達到某一不可接受的水平或公司的行為嚴重損害被保險人利益時,州保險監管部門便會介入該保險公司的經營。如果這種介人并沒有起到應有的效果,監管部門便會采取進一步的措施。如涉及的是小保險公司,州監管部門便會讓大公司兼并該小公司,或動用保證金對該公司清算。如涉及的是大中型保險公司,就采取包括沒收財產、令其停業整頓、清理債務和宣布解散等措施。當然這些都須事先經法院批準。

事實上,無論大小保險公司的經營失敗都會使被保險人失去原來保險合同中的某些權利。如果是人壽保險公司破產,保單持有人將不能得到保險合同中許諾的投資回報。各州對受損的被保險人將給予一定的補償,但必須視各自的條件而定出不同的補償標準。如一些州補償個人被保險人時明顯優于公司被保險人。

(二)法定責任準備金提留制度

各州保險法均規定,保險公司在業務經營中,必須依法提留各種準備金,即保險人必須為承擔未到期責任和處理未決賠償而從保險費收入中提存資金準備。準備金包括:總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保險準備金不是保險企業的營業收入,而是保險企業的負債,保險企業必須有與保險準備金等值的資產為后盾,才能確保公司的償付能力。各州監管部門正是通過監管保險公司及時、足額提取準備金,合理地使用好準備金,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保證保險公司安全經營。

1992年以前,全美保險監督官協會僅要求保險公司擁有單一的準備金,即強制的證券價值準備金(MSVR)。自1992年起,要求保險公司擁有兩種不同的準備金,即資產價值準備金(AVR)和利息保持準備金(1MR),以保護被保險人由于保險公司投資失敗而帶來的損失。AVR的目的是為了避免由于保險公司資產在銷售時低于資金成本所作的儲備,這主要是考慮到普通股和優先股、抵押貸款、房地產等的投資風險。公司必須在NAIC提出的指導比例下,根據自己的資產情況,在AVR賬戶下存有一定比例的準備金。例如,普通股和優先股的指導比例是1%,抵押貸款的指導比例是3.5%至10.5%。IMR則是為了由于政府債券利息的變化引起保險公司損失而作的資金準備。

(三)常規審計制度和清償能力測試制度

各州保險監管部門和NAIC都要求保險公司按時遞交年度報告。這種報告采用NAIC擬定的基本格式,包括保費收入、費用開支、投資項目、準備金的提取等一系列財務統計資料。各州保險監管部門每三年對這些報告進行審計,并邀請其他州監管部門派代表參加。而NAIC的審計則是把全國分為6個區域,各區域有一名代表參加。

為了在被保險人遭到損失前,對保險人的清償能力即已了解,NAIC通過電腦對各種數據進行分析,建立了早期警戒系統(1RIS)。IRIS主要分析以下比率:(1)資本金和盈余率;(2)總收入和凈收入;(3)傭金與費用和保險費與最低資本金;(4)投資收益率;(5)保費變化;(6)準備金變化。如果IRIS對某保險公司的分析結果超出預期正常結果,州保險監管部門會對該公司密切注意,追查原因和規定其限期改正,否則,將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1992年,NAIC又制定出一套針對人壽保險公司的新的資金要求系統(RBC),以防范新的風險。后來又將之擴展到財產保險公司。RBC的標準和原來IRIS的不同之處在于:第一,對于財產保險公司而言,RBC要求的資本金數額由下列風險因素決定:保險公司的財產風險、信譽風險、承保風險和巨災風險等。對于人壽保險公司而言,由下列風險因素決定:保險公司的財產風險、承保風險、利率風險和商業風險等。第二,RBC考慮了保險人在承保險種和投資方向上的不同。如兩個保險人在規模方面雖然類似,但一個保險公司經營保守,而另一個較為大膽創新。在以前的規定下,兩個保險人要求有相同的最低資金額,但在RBC下,后者將被要求更高的資金額。采納RBC的目的是保障由于保險人的經營失誤所帶來的風險。

很顯然,RBC比以前的最低資本金和盈余金的要求更適合當今美國的保險市場。如果現在保險人不能滿足RBC的要求,當它達到嚴重程度時,保險監管當局將會采取相應的對策。雖然NAIC禁止RBC公開使用,以作為評價保險公司等級的工具。但這種系統卻很容易被公眾所了解,而許多保險公司的管理部門也開始想方設法改進RBC測試的結果。這種情況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是:可能會引起保險公司過會注重投資和承保的決定,而反過來會影響保險公司今后的盈利。

(四)保險價格的管理制度

保險市場上不能使用開放而無限制的價格競爭,因為保險價格在最終成本出來以前早已制定。價格過低,雖然若干年后才會發現,但仍會導致保險人最終破產。而過高的不必要的高價,又會導致被保險人利益的損失。因此,在保險市場上,保險價格的管理,即保險費率的管理是很有必要的。

美國各州保險價格管理的近期目標是:保險費率公平、足夠和無歧視。公平意味著費率對于被保險人存在的風險來說并不太高;足夠意味著在精算的基礎上,費率又不太低;無歧視意味著相似的風險應有接近的價格。各州保險價格管理的最終目的是:促進保險人的清償能力,避免被保險人因為保險公司的管理漏洞而引起的損失。相對于商業公司的被保險人而言,個人保險中的被保險人由于保險知識的匱乏,更容易由于保險人管理的缺陷而遭受損失,因此,美國各州保險監管部門對個人保險險種的費率管理更加嚴格。而對于保險人在制定商業財產保險和再保險費率時,由于被保險人往往是企業,所以,保險公司往往有很大的自由度。

現在美國各州一般主要有三種價格管理方式: (1)事先批準式。要求保險公司在使用某險種費率前應得到州監管部門的批準。例如,紐約州規定,勞工賠償保險、醫療事故責任保險、信用保險、擁有權保險和機動車輛保險等的費率,必須事先向州監管部門申報,經同意后,保險公司方可按其申報的費率承保業務。其費率只能在2%幅度內上下浮動。 (2)開放費率式。允許保險公司使用自己選擇的費率,但使用后必須將費率在州監管部門歸檔,并允許監管部門隨時提出廢除任何正在使用的費率。各州監管部門一般對個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等費率,均采用這種方式。這種方式既保留了保險公司享有的自由使用費率的權利,又保留了州監管部門的監管權利。(3)統一費率式。在某些險種中,如汽車責任保險和火災保險,各保險公司往往都使用美國財產保險費率制定局(ISO)、美國保險服務協會(AAIS)和全美勞工險聯合會 (NCCI)等費率組織提供的統一費率。但這種方式違反了聯邦反托拉斯法,有聯合制定價格之嫌。而且,由于大公司統計數據齊全,明顯在競爭中占有優勢。因此,1989年,ISO首先宣布不再向其成員保公司提供費率,以后只是提供損失成本的趨勢,成員保險公司可以免費使用這些損失數據,然后結合自己的費用來制定自己的費率。從1990年開始,其他費率組織也相繼采取了這種措施。

(五)投資活動的范圍限制

保險公司并不可隨意投資,因為拙劣的投資可以導致保險人破產,最終也危及到被保險人的利益。所以,各州監管部門都制定了嚴格的投資范圍、保險資金運用的結構和可接受與不可接受的投資種類等。

一般地,各州保險監管部門允許保險公司投資的對象為:美國政府債券、州或市政府債券、加拿大債券、抵押貸款、高質量的公司債券、限額的優先股和普通股等。同時,規定通過各種形式運用的資金占其總資產的比重不得超過一定比例。例如,紐約州規定,保險公司投資的債券(政府債券除外)不得超過其被州監管部門承認的總資產的10%。

另外,由于人壽保險公司持有大量投保人的儲蓄金,而且人壽保險合同持續時間較長,所以監管部門都嚴格限制人壽保險公司的投資領域,特別是嚴格規定執有普通股票的比例。比如在紐約州,這比例應是保險人可被承認的財產的10%。而且,如果人壽保險公司提供以投資為基礎的新險種(如變額人壽保險和萬能人壽保險),還必須遵守其特殊的規定。相反,財產保險公司在投資范圍方面往往有較大的自由度。

(六)對保險公司資本金和盈余金的規定

保險公司在開辦前都必須符合各州保險監管部門的許多規定。最為重要的是最低數目的資本金和盈余金要求。不同的州有不同的資本金要求,不同類型的保險人的資本金和盈余金要求也會不同。例如在佐治亞州,規定保險公司必須維持的最低資本金和盈余金為300萬美元。而有的州標準很低,如科羅拉多州,對于人壽保險公司僅需60萬美元的最低資本金。如果外州保險公司到其他州去營業,還必須擁有該州的營業執照,即也必須符合該州對保險公司資本金和盈余金的規定。這種要求便于管理和控制外州保險公司在該州的經營。

總之,美國保險業監管制度的最終目標是:(1)促進保險人的清償能力,保持公眾對保險制度體系和機構體系的信任。(2)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減少和打擊保險行業的犯罪,維護保險市場的有序。(3)確保保險公司有健全的管理和財務狀況,并對保險投資人提供一個公平及自由競爭的保險市場。

四、美國保險業監管制度的借鑒

隨著保險業的高速發展,中國保險業監管的、手段、水平、力度也在逐步提高。但我們也看到,加強保險監管、規范保險市場秩序是一項極其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我國要從根本上解決保險市場上存在的,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我國保險業監管系統應借鑒美國先進的監管經驗,按照國際通行規則辦事,建立保險監管責任制,逐步改進和完善保險監管手段。

1.盡快完善我國保險業監管法規體系 WTO的加入,意味著今后國內的相關法律、法規要與國際慣例接軌,使我國保險市場向規范化和國際化方向發展。雖然自1995年《保險法》頒布以來,我國在保險法規的制定和完善方面已取得很大進步,先后制定了包括《保險管理暫行規定》、《保險人管理規定》、《保險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在內的一系列規章制度,但相關的規范保險市場主體行為的法規和實施細則還沒有出臺,尚未形成規范保險市場所必須的法律環境。因此,我們現在要依據保險市場開放的現狀、加入WTO后外資保險機構的設立和經營情況、國際保險監管趨勢的變化狀況,參照國際慣例,全面清理與WTO基本原則和對外承諾不相符的,盡快修改和完善保險法,出臺一系列與保險法相配套的各種法律法規,以便充分發揮保險法律的引導和保障作用。同時要加大保險執法監督力度,堅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保險業的執法水平,為保險業健康發展提供一個公正、公平的競爭環境。

2.建立我國自己的保險業早期警戒系統指標體系 監管體系的內容具體表現在許多方面,但突出監管償付能力的核心地位,建立一套完整的控制指標體系,無疑是加強保險監管、改善保險監管的首要任務。我們應參照美國IRIS比率指標體系,建立自己的保險監管指標監控系統,如建立最低資本充足率制度,把對保險公司資本的監管方式,從靜態監管變為動態監管,把償付能力監管由一年一次的年終監管轉變為以信息制度為基礎的經常性監管,指導和督促保險公司適時監測自身的經營管理情況,及時調整經營策略,以保證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水平。另外,應逐步做到將監管結果定期向社會公布,以加強社會監督。

3.加強保險監管報表報送制度的建設 財務報表是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日常經營活動進行監管的首要工具,切實提高報表的質量,充分地利用設計的報表和指標對保險業進行全面的、及時的風險監測及監管,是對保險業實施非現場監管的前提。為了達到利用報表進行監管的目的,必須做到以下幾點:第一,保險監管部門應配備專業的分析人才,適時、有效地評估報表。第二,充分利用IT技術,及時發現問題,防患于未然。第三,開發財務報告評估系統,及時分析財務報表,將風險抑制在萌芽狀態。第四,條件成熟時將監管部門評估系統與保險公司聯網,以便早日發現問題。第五,保險監管人員在審核時,不僅要看該保險公司最近年度的情況,還要數年來的模式和趨勢,以便提高分析的質量和監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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