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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執法知識范文1
中圖分類號:TP39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3973(2013)002-084-02
1 引言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每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之后方能獲取行政執法資格,并在全國范圍內組織制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各門類的大綱和考試題庫,逐步推行全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考試。然而,依據傳統考試模式,組織一次考試要經過五個步驟:即人工出題、考生考試、人工閱卷、成績評估和試卷分析。使得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考試的周期變得冗長,工作量非常大,易出錯,而且考試之前還必須開展適當的保密工作,整個培訓考試成本非常高,并且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分布范圍廣,難以統一安排進行集中培訓和考試,這就給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考試的學習和管理帶來諸多不便。因此,在線培訓考試系統應運而生。
在線培訓考試系統可以使學習和考試不在受制于時間和空間,可以在已經建好的龐大試題庫中隨機抽取題目組成試卷,供學員學習和考試使用,組卷方式也更加靈活和方便、可以自動組卷,也可以由管理員手動組卷。
2 系統整體設計
在線培訓考試系統主要包括三大子系統:在線培訓子系統、在線考試子系統和平臺管理子系統。
在線培訓子系統中有兩大功能模塊,分別是:“交通法規模塊”和“在線培訓模塊”。
“交通法規模塊”以網頁的形式展示了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相關的專業法律知識,包括交通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交通運輸部規章,以及與交通運輸密切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還有行政執法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包括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道德規范、執法程序規范、執法風紀、執法禁令、執法忌語等內容。通過本模塊,學員可以實現對交通法規的各種規章制度的學習和查閱。
“在線培訓模塊”允許管理員以flash的形式,自主上傳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考試的各種培訓資料。由于培訓資料數量較多,格式繁雜,包括Word文檔、PPT課件、視頻講座等內容,文件大信息多,如果直接在網頁中進行,勢必影響在線瀏覽的速度,利用FlashPaper制作的Flash格式文件,體積小,便于存儲和傳播,具有邊下載邊瀏覽的功能,可以節省大量的下載等待時間,同時還能夠保護文檔的版權性和完整性。學員可以通過這些培訓資料,完成獨立學習、自我培訓;在本模塊中還具備自測習題模式,隨機抽取題庫中的部分題目,組成練習自測題,讓學員在培訓之余還能夠自主完成培訓成果的檢驗。
在線考試子系統包括兩大功能模塊,分別是:“考試模塊”和“信息查詢模塊”。
“考試模塊”中完成對學員各門科目的考核測試,考試時使用的試卷由平臺管理子系統生成。為了保證考試的安全、公平和公正,考生只有在臨考試之前,通過手里的準考證號和登錄密碼(身份證號)方能登錄進入“考試模塊”進行考試,一個賬號對應一名考生,同一賬號不能多臺電腦同時登錄;本模塊設置有計時器,可以提醒考生考試剩余時間,在計時器計時結束時,能夠自動終止考試并提交試卷,從而確??忌荒軌蛟谝幎〞r間范圍內答題;系統每隔10分鐘,將自動收集一次考生的考試答案,防止考試過程中發生任何意外,導致考生考試信息的丟失;不同賬號分發的試卷雖然內容相同,但是題目順序號是被隨機打亂的,以防止考生間相互抄襲。
“題庫管理模塊”,題庫是考試系統的基礎,題庫內的考試題目是否容易管理直接關系著考試系統的易用性。本模塊主要的功能是進行題庫內考試題目的綜合管理,可以按照水路交通、公路路政、交通建設、道路運輸和高速公路五大門類進行考試題目的批量導入,實現將系統外的數字化資源轉化為系統內的數字化資源,而且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對題庫內的考試題目進行批量刪除。
“試卷管理模塊”能夠管理系統內各門類的數字化資源,具備對題庫內的考試題目進行單個題目的查詢、新增、修改和刪除功能。
“試卷生成模塊”能夠從題庫中,按照不同門類,實現組卷功能。
在生成新的考試試卷之前,必須導入參加本次考試的考生信息表,從而由系統自動為這批考生分配考試權限,未在考生信息表里面登記的考生將無權進行考試。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和考試相關的屬性需要由管理員手動設置,包括考試的門類、試卷的卷面總分、試卷的題型種類以及分值分布情況、考試時長和考試的具體日期等信息,之后就可以由系統完成整個組卷的過程。
在組卷的過程中,采用了兩種模式進行:
(1)由系統自動在題庫內抽取題目組成試卷。目前自動組卷的策略也比較多,有隨機抽題法、回溯試探法和啟發式搜索法等,本系統采用試題抽取隨機性較好、組卷效率較高、程序設計結構較容易、程序穩定性較好的隨機抽題法來實現。題庫內的每道題目設置有知識點、難度和差異性等多個參數,在隨機抽題的過程中,通過設置條件,盡量不選擇同一知識點、相同難度和差異性的題目構成一張試卷,從而保證組卷的合理性和科學性。
(2)由人工操作在題庫內手動勾選題目組成試卷,考慮到組卷的靈活動,增加了人工選題形式,豐富了組卷模式。
“成績查詢模塊”可以按照地區、單位、門類、職稱等不同條件進行多人考試成績的瀏覽和查詢。
“成績統計模塊”可以按照姓名、職稱、單位等不同條件進行考試成績統計與分析。
3 系統的考試及安全策略
(1)系統的每個頁面,均有嚴格的訪問權限設置,用戶訪問頁面之前,都必須進行權限檢查,才能決定其是否可以訪問,從而保證頁面的訪問安全。
(2)服務器與客戶端進行數據通信的過程中,一些重要的數據都進行了加密處理,在服務器端存儲于數據庫中的重要數據,也是加密的,而且數據庫同樣設有嚴格的訪問權限,考試系統所在的服務器端必須安裝技術領先的防火墻和殺毒軟件,以確保系統的安全。
(3)“考試模塊”中的每個頁面,在考試過程中,都進行了防刷新設計,為了防止考生刷新考試頁面后產生錯誤的考試結果,使用Javascript腳本限制了回車鍵、F5刷新鍵以及退格鍵的使用,從而達到防刷新的目的。
(4)考試的時間計時,是以服務器的時間為準,防止因客戶端時間不準確,而導致考試時長不同的情況出現,考試時間結束時,系統自動終止考試并提交試卷,確??荚嚨墓叫?。
4 小結
基于B/S的交通行政執法在線培訓考試系統,正是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的產物,它運用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和數據庫技術,通過局域網或者廣域網,根據需求,隨時隨地的對學員進行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的培訓和考試,大大簡化了培訓和考試的整個過程,保證了考試的公平和公正,有效的提高了培訓效果,降低了考試成本,同時也提高了科研和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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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執法知識范文2
良好的開端是成功的一半。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是一個剛剛組建的單位,在某種意義上是新單位、新人員和擔負著新的職能。一張白紙可以寫最美的文字,也可以畫最美的圖畫。我們決心邁好第一步,邁好今后扎扎實實的每一步。
一、培養一流的作風。
優良的作風是一個單位的形象,也是履行執法職能贏得民心、人心、完成好上級交給的各項任務的重要保證。我們要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按章辦事,講究效率;說干就干,干就干好,清正廉潔,執法為民。
二、實施一流的管理。
管理出效率,管理出戰斗力,向管理要效能,用管理樹形象。管理一定要嚴,嚴要嚴的得法,嚴要嚴的有度,度的把握是檢驗一名執法人員,一個執法單位是否成熟的重要標志之一。嚴要嚴在按章辦事要把原創性和靈活性有機[找各類范文,到秘書文庫網]結合起來,嚴要嚴在合法、合理、合情上。有時寬要寬的具備人性化和人情味,要寬嚴相濟,寬不能違反原則,寬是為嚴服務的,是為了更有效的執法,更有效的完成各項任務。
三、創造一流的業績。
首先要認真鉆研業務。知法、懂法才能執法。要把有關法律法規學習好領會好,并付諸于行動。業務過得硬是創造一流業績的前提之一;第二,我們要把精神文明、物質文明、政治文明一起抓,全面加強執法隊伍,建設一支過得硬的執法隊伍,才能有效的執法;第三形成一個和諧的氛圍。干部職工之間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幫助、相互關心,我們既是同事又應該是朋友。和諧的環境和氛圍是提高工作效率所必需的。
交通行政執法知識范文3
關鍵詞:不動產物權 不動產登記的性質 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不動產物權變動制度是一個既重要又龐大,且錯綜復雜的體系,它基本上由民法實體法上的物權法部分和行政法上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兩個部分組成。
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個基本條件是劃清政府與市場主體的各自活動范圍,厘定政府職能界限,使政府不去干預市場主體的具體經濟活動而集中精力去做其應該做的事情。在經濟管理領域,政府職能將限于核定社會成員準人市場的資格,明確民事權屬狀態,營造并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由此可見,作為明確市場主體產權歸屬及其權利享有狀態內容之一的不動產物權登記制度在政府各項職能中居于基礎性地位。
一. 問題的提出:我國傳統的不動產登記制度
由于歷史原因,計劃經濟體制下不動產的財產性長期不被承認,不動產被排除在財產法之外,不動產登記具有濃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加之管理權分散,我國傳統的不動產登記極為混亂。
(一)不動產登記的法律不統一
我國的行政機關在進行不動產登記時所依據的是分散在各個法律法規中的登記規范。僅法律就有《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森林法》、《礦產資源法》、《草原法》、《漁業法》、《擔保法》等之多,另外還包括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登記規則,如國家土地局制定的《土地登記規則》。這些性質、淵源、效力不同的登記法規都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已不能滿足市場經濟下不動產物權變動的需要。
(二)不動產登記機關不統一
根據上述分散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土地、房地產、森林、礦產等所有權或抵押等的登記分別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房產、林木、地質礦產或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主管部門行使。
在這種傳統的不動產登記中,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門具有自己管理不動產登記的領域,體系龐雜,弊端重重:當事人登記時經常要到多個部門才能登記完畢,而且效力可能不同;分散的登記制度給有關不動產交易機關帶來查閱信息不夠全面的困難,造成土地和其上房屋分別抵押或重復抵押等現象;各登記機關為了部門利益,爭相登記,形成重形式輕審查、人浮于事的局面。
(三)不動產登記錯誤的賠償問題缺乏規定
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中缺乏關于不動產登記賠償問題的規定,在實踐中造成不動產登記機關的權利和義務被割裂的畸形現象。登記機關僅指向收費的權利,而對登記錯誤的后果不負任何責任,嚴重的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由此產生了大量的不動產登記糾紛;因為登記機關不對錯誤的不動產登記負責,不利于加強不動產登記機關的責任感,缺乏壓力和動力去認真履行不動產登記的義務,影響了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
(四)不動產登記的信息不夠公開化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公開查簿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需要查詢當事人不動產信息的情況,而掌握不動產登記信息的部門認為登記只是為了執行政府的管理職能,不愿或者不及時、不準確地提供不動產信息。這與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原則所要求的登記信息的充分、有效公開相去甚遠。
二. 重構我國不動產登記的性質
不動產登記,也就是不動產物權登記,是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依申請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在不動產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制度。不動產登記的性質是不動產登記制度中的基本問題。
(一)傳統學界觀點
目前學界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性質,大體上有三種學說:1、公法行為說,該說認為:不動產登記的性質,屬于一種行政行為。 2、私法行為說,該說認為,登記效力之發生在于登記之意思表示,登記效力之發生脫離申請人意思則難以發生效力。從登記所產生的效力來看,登記行為是產生私法效果的行為。3、證明行為說,該說避免公、私法性質上的判斷,認為房屋產權管理機關的職責范圍也只是審查買賣雙方是否具備辦證(交付)條件,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本身,也只是對買賣雙方履行買賣合同的結果進行確認和公示,而不是對房屋買賣合同的審查和批準。
筆者認為,不能籠統地判斷不動產登記的性質,分析不動產登記的性質必須結合不動產物權登記的種類及物權的基本分類。
(二)不動產登記的性質之分析
筆者借鑒準物權理論,將我國的不動產物權一分為二,并以此為基礎分別探討不動產登記的性質,從而在此“二分法”前提下展開對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范圍的研究。
1.我國的不動產物權的類型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已頒布的《物權法》之規定,筆者認為,我國的不動產物權包括以下種類:
(1)不動產所有權: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和其他權利人的所有權。
(2)不動產擔保物權:只有不動產抵押權。
(3)不動產用益物權:自然資源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
對于上述種類,借鑒準物權理論,可以將不動產物權分為準物權與典型物權。典型物權如我們通常所涉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在此主要討論準物權問題。
準物權同典型物權相比具有較大的特殊性,但仍然屬于物權范疇。對準物權概念的理解在學者之間有一定的差異。如有學者認為準物權是指某些性質和要件相似于物權、準用物權法規定的財產權,因而法律上把這些權利當作物權來看待,準用民法物權法的規定。屬于準物權的財產權有:林木采伐權、漁業權、采礦權、狩獵權、先買權等。也有學者認為,水權、礦業權和漁業權等并非為民法所規定的物權,將準物權稱為特別法上的物權。如王利明教授認為,特別法上的物權,公民、法人經過行政特別許可而享有的可以從事某種國有自然資源開發或作某種特定的利用的權利,如取水權、采礦權、養殖權等。當然,也有學者明確地使用準物權這一概念。如崔建遠教授認為,準物權不是屬性相同的單一權利的稱謂,而是一組性質有別的權利的總稱。按照通說,它是由礦業權、水權、漁業權和狩獵權等組成。為了論述的方便,筆者使用準物權這一表述。
準物權的客體一般具有不特定性,準物權的取得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相聯系。2004年7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涉及有限資源開發利用的,應作為行政許可的事項(第12條規定)。由于準物權所指向的標的物是自然資源,而自然資源是有限的,并且與可持續發展和環境保護相關,因此,準物權具有很強的公法色彩。
準物權由行政許可而取得,其客體具有不確定性,同時準物權上負有較多的公法上的義務,一般不能自由轉讓,準物權的行使一般不以對物的占有為必要。[1](P76-P85)
2.我國不動產登記的性質
筆者認為,對于不動產登記之性質,應以“二分法”區別對待。依不動產物權類型的不同將登記主要分成兩類:
一類是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許可或確認的物權之登記,如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等有關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的準物權。這一類準物權的登記,涉及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權關系密切。
另一類是通過合同、繼承取得或者以土地出讓方式產生的典型物權變動之登記,如房屋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等。這一類基本上和行政管理權沒有關系,主要是物權人通過登記機構的公示來確保自己的權利。
基于此,筆者認為,前一類以不動產行政管理理論為基礎的不動產物權登記屬于行政行為范疇,應由行政許可或行政確認等加以規范;后一類與公民權益息息相關,以民法物權法理論為基礎的登記應為復合性質的行為,應當是我們目前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要討論的重點。需要說明的是,“二分法”與物權的平等保護原則并不矛盾,相反,恰恰是對其的合理補充。
綜上所述,不動產登記行為的性質應以“二分法”論。目前實務界和行政法學界不分種類地籠統地只強調不動產登記行為性質的公法性或一味強調不動產登記行為的私法效果,又或是單以證明行為論,均不足以全面闡釋內容豐富的不動產登記行為。只有先明確不動產登記的性質,才能制定出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立法框架。本文所探討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行政法視角正是基于這一前提之下。
3.構建我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下不動產登記的性質
由于準物權登記的行政行為性質以及目前政出多門、管理分散的現狀,準物權登記的統一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是不成熟的。
現階段構建我國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范圍應以后一類復合行為性質的不動產登記為限。這種復合性質的不動產登記,有兩重意義:一是公法上的意義,一是私法上的意義。前者的意義在于行政權力對不動產的監督管理和給國家稅收提供依據;后者的意義在于通過權利狀態的公示,保證交易的安全。
有學者認為這種復合行為性質的不動產登記“是一種準行政行為和證明行為”。[2](P9)筆者比較贊同這種觀點。行政行為以法律效果的內容是效果意思還是觀念表示為標準,分為行政行為與準行政行為。一般認為,行政行為是一種法律行為,它是依照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直接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準行政行為是介于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之間的一種行為,本身并不能直接為相對人設定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該種觀念表示行為雖然也伴隨一定的法律效果,但與法律行為不同,該種行為效果完全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并非基于行政機關的意思而產生。因此,行政登記屬于準行政行為,只產生間接的法律效果,而不產生直接的法律效果。[3](P33)
該行為之所以屬于準行政行為:其一,登記行為是一種觀念表示,不包含登記機關的意思表示,只代表登記主體對客觀事實的認知與判斷,不動產物權登記的內容只是對申請人的不動產物權享有與處置情況進行核實、登錄。其二,登記行為的效果基于法律的明文規定而非行政主體的意思表示,該行為表明的是國家對民事權利主體所享有的不動產物權的一種確認。從行政主體的意思參與程度講,不動產物權登記中,行政主體一般無自由裁量余地,對于符合條件的申請,其負有登錄的義務與職責,是對私權狀況的予以證明而非干預。所以,這一種不動產物權登記行為應是一種準行政行為,同時也是一種證明行為,如梁慧星老師所言,“不動產登記在本質上是國家證明行為,而不是批準行為”。
作為準行政行為的不動產物權登記具有兩項功能:一是證明,登記行為在客觀上產生一種公示效果,因此可以證明登記在不動產登記薄上的權利是正確、真實的,只有提供充足的反證,不動產登記薄中的登記內容才能被推翻;二是確認,登記在不動產登記薄中的內容是經過行政機關的核實后所做的記載,代表著官方對權利主體所享有的不動產物權的確認,因此在客觀上具有一定的公定力。 三. 構建我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思考
《物權法》第10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p>
如前所述,由于準物權登記的行政行為性質以及目前政出多門、管理分散的現狀,準物權登記的統一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是不成熟的。要想統一絕非易事,所以暫且維持現狀。以民法物權法理論為基礎的典型物權的登記是準行政行為和證明行為,應當是我們目前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要討論的問題。
(一)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
不動產登記機關確定在哪一個部門,應當根據法理和國際慣例確定。世界各國或地區的登記機關,無非是司法部門和地政部門兩種。德國實行的是司法部門登記的做法,他們的土地登記實際上就是不動產登記,而且這種登記仍可以為不動產的交易秩序提供由國家公信力支持的、公開的、統一的法律基礎。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由法院進行登記,登記結果必然對裁判產生影響。比如由于工作人員的一些原因造成登記錯誤,本應承擔責任。但如果由法院自己去追究,是會有一定干擾的。并且登記在我國有準行政行為的性質,登記由行政機關承擔有其合理性。
筆者認為,目前以地政部門的登記為基礎建立我國的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應當說較為實際和方便操作。理由是:第一,不動產的核心是土地產權,其他不動產產權也以土地產權為基礎,因此登記機關的統一,必然是以土地登記為基礎和核心的統一。第二,我國自1987年開展土地登記工作以來,已基本完成城市土地和大部分農村土地的登記工作,可以說我國的絕大多數土地的初始登記工作基本完成,這為不動產統一登記奠定了基礎。
在這方面有我國臺灣地區的立法經驗可以借鑒。臺灣的不動產登記原則上是由縣市地政機關辦理的。從臺灣目前的情況來看,由于各市縣依法在轄區內分設登記機關,即地政事務所,這又大大簡化了土地登記作業的流程,便利人民申請登記,符合實際生活的需要。
所以,在不動產登記制度上,我們可以充分學習臺灣地區的立法經驗,并結合大陸實際,不動產登記應以原土地登記部門為基礎,在土地管理部門內另設機構,成立統一規范符合實際的不動產登記局。這樣做的好處在于節約社會成本,便于實踐操作。此外,不動產登記機關實行垂直領導制,規定嚴密的登記程序,以加強管理的力度,防止不動產登記機關利用自己的服務進行牟利。
(二)明確統一登記的范圍
不動產涉及的面很廣,土地、房屋是不動產,草原、林地、水庫、道路也是不動產,探礦、采礦、養殖、電力和通訊等設施都涉及不動產。哪些不動產應當納入統一登記的范圍,哪些不宜統一登記,在我國現階段應當加以區分。
根據前述準物權與典型物權的劃分,不動產登記性質的“二分法”,對于民事主體之間的物權變動,如房屋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不涉及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與行政管理關系無關,依據準行政行為屬性,將其納入統一登記范圍當屬無疑。但是采礦權、取水權等有關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這些準物權,行政機關依行政許可等產生的物權變動,不宜納入進來。因為這涉及到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本身也有一個過程,目前尚不成熟。
(三)明確不動產登記機關的賠償責任
根據物權法和不動產登記的基本原理,登記是以國家的公信力為不動產的交易提供法律基礎的行為。如果登記發生錯誤,也就是交易基礎發生錯誤,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均可能因此而遭受損害。為了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加強登記人員責任感,有必要建立權利人登記救助機制,完善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制度。
權利人救助機制已為《物權法》所確立,增設了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制度,在此不再贅述。我們主要討論登記機關的賠償責任。
登記的準確、真實及完整是登記工作的內在要求。筆者認為,不動產物權登記行為給相對人造成實際損失的情況下,已完全滿足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從主體角度講,不動產物權的登記工作是由行政機關而非司法機關來完成;其次,登記行為同樣是一種履行行政職務的行為;第三,登記行為確實可能給相對人造成現實經濟損失,且該損失屬于直接損失;第四,登記行為與相對人的損失之間確實存在因果關系,登記行為是造成損失的前提條件;第五,濫用職權以及不當或錯誤的登記,說明行政機關在履行登記職責過程中違反了對相對人應盡的義務,構成行政賠償中的違法行為。
此外,登記機關應設立登記賠償備用基金。從國外立法實踐上看,德國和瑞士專門設立登記賠償基金,以彌補可能造成的對真正權利人利益的損害,我國也可以仿此例設立專門的登記基金。登記基金的來源應考慮:在不動產登記的業務中,將按件收取的費用,納入不動產登記賠償基金;登記機關可以向保險公司投保,設立責任保險;登記機關可以依法設立行政追償權,以保證有足夠的賠償基金。
(四)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要求,建立現代行政程序制度
1.窗口式辦公
窗口式辦公,就是以單獨對外的收發文室為窗口受理業務,公民、法人只需將申請文件和必備資料從窗口遞入,即可按規定的時限到窗口領取結果,受理人和辦理人相分開,一個窗口進一個窗口出,封閉辦公,集中對外。[4](P478)
2.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的信息公開制度
信息公開是行政公開的基本原則。其意義在于:一方面,公開由行政權力來源于人民主權這一根本性事實所決定,權力運行的全過程應當為權力的授出人——所有人知曉;另外一方面,公開也是行政權力健康運行的本質要求。[5](P21)
首先是政務信息公開。對與群眾利益相關的、便于群眾參與管理和監督的政務信息,逐步定期披露,既增加了政務工作的透明度,又增強登記機關的責任感。
其次是建立資料信息的可查詢制度。信息公開的對象應是社會全體成員,改變目前僅是向特定群體(當事人、法官、律師等)公開的做法,體現透明化管理、為人民服務的立場;信息公開的內容應包括所有資料,徹底改變目前僅能查詢或使用有限登記資料的做法,只有全面的信息才能使當事人作出正確的不動產交易決策;明確信息公開的方式,包括布告欄、咨詢服務小組、網上公告等,以實現全方位、高質量的服務。
在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下,信息的公開暢通能全面保護當事人的知情權,避免造成土地和其上房屋分別抵押、重復抵押或不法分子惡意登記等現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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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執法知識范文4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精神,牢固樹立法治環境就是經濟發展環境,抓依法行政就是抓發展的理念,大力提升部門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法治化水平,為推進全區交通工作,建設“五區”幸福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主要任務
(一)推進領導干部學法常規化、常態化
1.制定年度學習計劃。制定領導干部法律知識、依法行政知識學習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重點學習規范政府共同行為和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年度集中學法不少于4次。積極組織領導干部參加網上法律知識考試。
2.建立交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知識學習和培訓制度。采取自學與集中培訓相結合、以自學為主的方式,組織交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習通用法律知識和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專門法律知識,提高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和水平。將法律知識列入交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考評的內容。對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實行崗前培訓和定期輪訓,并將依法行政情況作為年終評定考核檔次的重要依據。
3.加強公務員法律知識學習。把依法行政知識納入行政機關公務員培訓教學內容。加強對從事行政執法等工作人員法律知識培訓、學習和考試。本單位公務員每年集中學法時間累計不得少于10小時。
(二)推進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化、制度化
4.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認真執行《區重大行政決策暫行規則》,全面落實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必經程序。嚴格按照《省重大行政決策案卷標準(試行)》,規范重大行政決策案卷制作,完善重大決策材料臺賬登記和檔案管理。
5.堅持依法科學民主決策,加強重大行政決策的風險評估,落實交通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完善交通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界定交通行政責任追究范圍,規范責任追究程序。
(三)推進制度建設科學化、民主化
6.加強規范性文件制定,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依法依規制定規范性文件,嚴禁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處罰、收費、強制等事項,所有文件都要嚴格進行合法性審查。及時清理與現行交通法律、法規相抵觸或規定不一致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四)推進行政執法嚴格化、規范化
7.健全行政執法取證規劃,規范取證活動,杜絕違法取證行為。嚴格落實各執法系統已出臺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則和標準。
8.全面推進政務公開。進一步完善政務公開制度,完善政務信息公開方式。
9.完善服務承諾制度。嚴格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認真落實各項承諾措施,不斷提高交通部門公信力和誠信度。
10.進一步完善交通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深入實施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交通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
11.進一步完善聽證、審核、集體討論等有關交通行政執法制度和備案審查、交通行政執法投訴等交通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12.進一步做好交通行政執法案卷管理工作。加強有關交通行政處罰、交通行政征收、交通行政監督檢查等交通行政執法案卷管理。交通行政執法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等有關資料應當立卷歸檔,并開展經常性的案卷評查活動。
13.加強交通行政復議工作。進一步完善交通行政復議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規范行政復議法律文書。
三、工作要求
14.加強對依法行政工作的領導。認真落實依法行政行政首長負責制,本單位每半年要聽取一次依法行政工作匯報。要加強法制機構隊伍建設,要安排人員負責法制工作。
交通行政執法知識范文5
為切實加強轄區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加大對超速、超員等重點交通違法行為整治力度,預防和減少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為黨的十七大召開創建良好道路交通環境,根據大隊《開展超速、超員交通違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精神,結合我轄區正在開展的夏季預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專項行動,按照上級機關的要求,決定在轄區開展超速、超員交通違法行為專項整治,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整治時間
8月10日至10月31日。
整治期間,根據大隊要求,于8月26日(星期日)、9月23日(星期日)、10日21日(星期日),在省道及主要旅游線路組織24小時統一行動。此外,我中隊將結合轄區道路交通情況,適時開展超速、超員交通違法行為專項整治統一行動。
二、工作目標
通過對超速行駛、客車超員及摩托車違法載人等重點交通違法行為進行專項整治,使轄區道路交通事故繼續保持穩中有降,同時,要使客車超員、摩托車違法載人、疲勞駕駛、無證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明顯減少,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狀況明顯好轉。
三、組織領導
為確保專項整治工作的順利進行,中隊成立了以張四海副大隊長兼中隊長為組長,陳得水指導員為副組長,中隊各責任路段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
四、整治重點
(一)重點路段:省道206線211km—256km及中隊轄區的重要責任路段。
(二)重點車輛:營運客車、大貨車、危險品運輸車、摩托車、“面的車”、集中接送學生運輸車輛和轎車。
(三)重點違法行為:機動車超速行駛、客車車輛超員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同時,省道要加強對摩托車違法載人、無牌無證、非法改裝客車、酒后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的整治,各中隊要對轄區其他危及交通安全的突出交通違法行為開展有針對性的專項整治。
五、任務分解
(一)科學合理安排勤務、保持路面嚴管態勢
中隊將通過科學調整勤務部署,加大對重點時段、重點路段、重點交通違法行為、重點車型的路面管控;還將有組織、有計劃、有針對、分階段地認真分析轄區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找準交通違法行為特點和事故規律,確定工作重點,使因超速、超員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導致的交通事故明顯下降,確保轄區道路交通安全形勢保持平穩。
中隊將整合管理資源,加強道路巡邏管控密度,嚴查各類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依托交通治安崗亭,加強對重點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
中隊將按照省技術質量監督局、省公安廳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道路車輛速度檢測儀和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檢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閩質監量[20__]180號)要求,加強對所有在用測速設備的合法檢定工作,未經檢定合格或超過檢定有效期的,所采集的信息數據,不能作為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依據。
充分利用測速設備、酒精檢測儀等裝備,在超速交通違法行為突出路段嚴查超速行駛及在重點區域嚴查酒后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科學、合理設置固定測速點,加強流動測速,最大限度地遏制超速交通違法行為。
(三)積極完善標志設置、加強客運源頭管理
中隊將認真開展有關限速標志的排查工作,掌握本轄區路段所有限速標志及其解除限速標志的設置具置、限速具體數值和設置數量等基本情況,對限速標志不明顯、限速值設定不合理、解除限速標志不完善的,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進行整改。對固定測速點,要參照公安部交管局下發的《城市道路交通標志標線設置指南》、《公路交通標志標線設置指南》和《推薦新增道路交通標志標線種類》要求,在其前方500米處設立明顯的測速告示牌,提醒駕駛人不超速駕駛。同時,督促須整改的客運企業履行安全監管職責,責令限期整改,做好駕駛人的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周密部署。中隊要高度重視,結合當前正在開展的夏季預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專項行動,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狠抓落實,務求實效。
(二)嚴格執法,規范管理。要嚴格按照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的要求規范執勤執法行為,使用執法規范化用語;要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加強執法環節中的宣傳教育;對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要嚴格查處,依法處罰,切實形成嚴查嚴管的態勢。
交通行政執法知識范文6
為了更好地落實中國證監會要求由交易所確定股票發行、上市具體時間的改革措施,進一步提高本所安排公司股票發行、上市工作的透明度,規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現就本所確定新股、配股、股份增發的發行與上市日期,以及證券簡稱的原則通知如下:
一、本所確定新股發行(包括擬在本所上市而作的首次A股增發)日期的一般原則:
(一)發行人在取得證監會發行核準批文后,先向本所申請其股票發行的,本所將先予安排;但如果發行方案與原先商本所的發行方案不一致的,發行人、主承銷商須與本所充分協商,在獲得本所同意后,另行確定發行日期。
(二)多家發行人在取得證監會發行核準批文后,同時向本所申請其股票于同一天發行,但由于市場或技術原因無法同時滿足的,本所按下列原則確定發行日期:
1、依證監會發行批文文號先后安排發行;
2、如果發行公司的《招股說明書》和最近一期會計數據有效期將要到期的,且其發行時間申請的遲緩并非主觀原因造成的,本所將優先安排發行。
(三)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協商后酌情調整發行人的發行日期。
二、本所確定新股上市日期的一般原則:
(一)在法律法規、本所規則范圍內,由發行人申請確定上市日期。
(二)多家發行人同時申請于同一天上市,但由于市場或技術原因無法同時滿足的,本所按下列原則確定上市日期:
1、依發行人向本所申請上市的時間先后安排上市;
2、同時申請的,則先發行的發行人先安排上市;
3、如果上市公司的會計報表有效期將要到期的,且其上市時間申請的遲緩并非主觀原因造成的,本所將優先安排上市。
(三)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協商后酌情調整發行人股票的上市日期。
三、本所確定股票簡稱的一般原則:
公司的股票簡稱由公司從其注冊的法定名稱中擇取,經本所同意后確定。
四、上市公司配股、股份增發的實施及新增股份上市時間安排,參照本通知第一條與第二條的規定執行。
五、按規定應上網披露的招股說明書、增發招股意向書及有關材料,具體操作程序應按照本所2001年2月6日公布的《關于招股說明書網上披露的通知》和2000年12月28日公布的《關于上市公司增發股份招股意向書上網披露的通知》的要求執行。
六、其他需要上網披露的文件,公司須按證監會規定和本所要求,將電子文件與相關書面材料及時送交本所。
七、主承銷商和上市推薦人須指派專人向本所上市部報送新股、配股和股份增發的材料,有關要求見附件。
八、B股相關業務參照本通知執行。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一:關于主承銷商、上市推薦人指派專人報送發行上市材料的通知(上海證券交易所 2001年4月6日)
各主承銷商、上市推薦人:
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通知精神,今后新公司的發行上市時間由交易所安排,為方便主承銷商、上市推薦人協助發行上市公司向本所報送材料,規范本所發行上市的工作程序,提高辦事效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各主承銷商、上市推薦人應指定本單位2至3名人員(以下簡稱指派人員)專門負責向本所報送有關新股發行、新股上市、增發、配股等材料;與本所發生業務聯系時,應至少指定1名指派人員前來本所聯系,提交本所規定的各種材料及其電子文檔。
2、指派人員應熟悉本所新股發行、新股上市、增發、配股等業務,了解報送上述材料的流程,熟悉電腦文檔,尤其要熟悉Word和Pdf文件的制作。
3、指派人員應確保個人手機、拷機全日暢通,便于本所及時聯系。
4、指派人員應遵守本所有關規定,恪守保密義務,認真履行委派單位交予的職責。
5、主承銷商、上市推薦人在接到本所認為某一指派人員不適合擔任指派人員的通知時,應在一周內予以更換。
6、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主承銷商、上市推薦人須與本所上市部確認指派人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