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考核細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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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考核細則

行政管理考核細則范文1

醫院行政管理工作作為醫院戰略管理中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是醫院全面建設的基礎工程,也是確保內部安全、展示醫院內外形象的關鍵。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傳統行政管理工作模式也受到了很大沖擊。這主要是因為某些醫務人員受拜金主義、利己主義、享樂主義等不正之風的影響,價值取向產生偏移。或是對醫院管理體制改革不理解,有抱怨和畏難情緒,其價值觀與醫院發展要求相左。或是不能正確地對待自己與醫院的關系,不能自覺規范工作中的言行舉止,損害了醫院形象。因此,加強醫院行政管理工作,化解醫護人員、醫患人員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培養醫護人員良好的工作作風,展示醫院的醫療形象、人員形象、精神面貌是當前醫院管理工作者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2“尊重”、“信任”、“激勵”是醫院行政管理工作的最佳途徑

傳統的醫院管理模式是一種事無巨細的“干預式”管理模式,以一種高高在上的態度對下級進行指揮,所以壓抑了醫務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管理對象過于被動,管理方法過于機械。隨著社會的進步,醫療技術的飛速發展,醫務人員在素質、心理、技術等各方面都發生了顯著變化,對行政管理工作者也相應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傳統集權的、多層次的、經驗型的管理方法不再完全適用。因此,行政管理工作者必須以全新的思維、全方位的角度,切實做好有針對性的行政管理工作,為提高醫院的整體素質注入新的活力。我們認為,其最佳途徑是實施人性化管理,通過對人的理解和尊重,來激發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簡單地說“,尊重”、“信任”、“激勵”是醫院行政管理工作的最佳途徑。

2.1“尊重”

加強與醫護人員的溝通,尊重醫護人員在工作上、生活上和情感上的合理需要,尊重醫護人員的人格和權利,用柔性手段而不是行政命令的方式解決各種矛盾,從而更好地調動醫護人員工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通過談心、走訪了解醫護人員的心理世界,在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關心、相互寬容的前提下,完善民主管理制度,營造寬松和諧的工作環境。通過嚴格落實黨委統一領導下的領導分工負責制,進一步明確責任,完善和落實好各項管理制度。

2.2“信任”

醫院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求得生存與發展,就需要全院上下齊心協力,這種合力的形成來源于相互之間的信任。包括管理人員之間的信任、管理上下層次之間的信任以及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間的信任。加強“信任”可從加強管理者的自身建設入手。首先,管理者要加強自己的理論的學習,提高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能力,認真掌握好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知識和規律,其次,管理者要實行民主管理,公正決策;身體力行,廉潔自律。在院黨委的統一領導下,應當清晰劃分各主管部門的職責,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明確各級在醫院管理中的職責。同時,發揮好黨支部的作用,落實好各項規章制度,反饋群眾意見,并提出合理化建議,為黨委決策提供第一手資料和正確依據。

2.3“激勵”

行政管理考核細則范文2

第一條為保障我省糧食質量安全,維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范糧食質量監管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四川省省級儲備糧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四川省行政轄區內開展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和開展糧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應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我省鼓勵糧食企業采用并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辦法、檢驗方法,不斷提高糧食質量管理和檢測水平,糧食經營者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依法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受國家法律保護。

在糧食經營過程中,嚴禁短斤少兩、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檢舉糧食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糧食質量、衛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質量、衛生標準。依法履行對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中糧食質量及原糧衛生的監管職責,定期對糧食質量監督、檢測結果進行通報。

充分發揮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在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環節中的質量監督作用。

第二章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

第五條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具備糧食質量檢驗能力。具體條件如下:

(一)至少1名具有經省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勞動部門頒發的糧食檢驗職業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

(二)配置與所經營糧食種類和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相適應的糧食檢驗儀器設備(詳見附件)。

(三)具有滿足獨立開展糧食檢驗工作的場所。

(四)具有相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包括儀器設備使用和管理、檢驗員業務培訓、糧食出入庫質量檢驗、質量檔案、質量事故處理等制度。

(五)糧食檢驗應有原始記錄和質量檢驗報告,并按規定的格式填寫。

第六條申請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應向辦理工商登記同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糧食質量檢驗能力的證明材料。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對申請者的糧食質量檢驗能力進行現場鑒定。

受委托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應當在接受委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鑒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出具鑒定證明。

第七條糧食收購經營者收購糧食,應嚴格執行國家糧食質量、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依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

(一)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在收購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購糧食品種、質量標準、計價單位和收購價格等內容。

(二)應當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對收購的糧食進行檢驗,依據檢驗結果定級,并向售糧者出具檢驗報告(或檢驗單)。

(三)收購糧食的雜質、水分嚴重超標的,收購者應及時整理,降低雜質和水分含量;出庫的雜質應在1.5%以下(含1.5%),秈稻谷水分應在14.0%以下(含14.0%)、粳稻谷水分應在15.0%以下(含15.0%),小麥水分應在13.0%以下(含13.0%)。

(四)收購入庫的各級儲備糧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達到規定的質量等級和品質要求。

(五)糧食霉變粒超過3.0%,小麥赤霉粒超過4.0%的,應單獨存放,并需報告當地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銷售和處理。

帶有疫病蟲及檢疫對象的糧食、黃曲霉毒素B1超標的糧食應單獨存放,需報告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銷售、處理或銷毀。

(六)不同收獲年度的糧食不得混存,應分別儲存和銷售。

(七)鼓勵對不同等級和品質的糧食單收、單存。

第八條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倉儲設施應達到《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要求。

(一)倉庫容量應與經營者的糧食收購儲存量相適應。

(二)倉庫地坪、墻壁、屋面應完好、不漏不潮,結構應符合國家建筑、防火、防洪、使用等標準、規范要求,倉儲設備應能夠保證糧食安全儲存的要求。

(三)糧食不得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污染的有害物質混存,儲存糧食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糧庫周圍不得有有害氣體、粉末等污染源。

第九條糧食包裝和運輸工具,必須清潔、衛生,無污染物,無異味;裝運過農藥及有毒有害物資的運輸工具,需徹底消毒、清潔,達到無污染后方可裝運糧食;糧食運輸工具應有防范雨濕的設施。

散裝方式運輸糧食,必須使用散糧運輸專用工具。

第十條從事食用糧食加工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質監部門食品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要求,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具有保證糧食質量和衛生必備的加工條件,不得加工發霉變質的原糧、副產品,不得違反規定使用添加劑,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衛生標準的包裝材料,不得有影響糧食質量、衛生的其它行為。

銷售糧食應當嚴格執行糧食質量標準、衛生標準,不得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銷售中的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裝和標識,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包裝、標簽標準和有關規定,注明生產日期、保存條件和保質期。

轉基因糧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標識。

第十一條糧食和食用植物油加工企業應有與其生產量相適應且符合儲存技術規范要求的原料庫和成品庫,原料和成品應分開存放。食用糧加工不得以劣充優;不得用食用油及其它添加劑為稻米拋光。

第十二條實行糧食入庫質量檢驗制度。

(一)糧食收購和儲存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對入庫的糧食逐批進行質量檢驗。承擔各級政府儲備糧承儲業務的企業還應對糧食儲存品質進行檢驗。

(二)糧食收購、儲存企業和其他糧食經營者,應在入庫完成后分倉綜合檢驗,建立糧食質量檔案,內容包括:倉庫(貨位)號、糧食品種、收獲年度、入庫時間、質量等級、水分、雜質等項目和指標,屬于儲備糧的還應標明糧食的儲存品質指標。

(三)中央和地方儲備糧的入庫質量應當符合規定的質量等級要求。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質量管理制度,把好儲備糧的入庫檢驗關,嚴格執行日常監測制度,合理安排輪換,確保糧食儲存安全、質量良好。

儲備糧經營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并取得有關部門授權的糧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對儲備糧入庫質量和儲存品質指標進行定期檢查。

第十三條糧食保管過程中,要堅持質量檢查制度。每次檢查要做好詳細記錄,切實掌握糧情變化規律。

第十四條實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

(一)糧食收購和儲存企業在糧食銷售出庫時,應當出具質量檢驗報告,銷售糧食的質量應當與檢驗結果相一致;檢驗報告中應當標明糧食品種、等級、代表數量、產地和收獲年度等;糧食出庫檢驗報告應當隨貨同行,報告有效期一般為3個月;檢驗報告樣式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定(見四川省糧食局川糧辦〔*5〕39號文);檢驗報告復印件經銷售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有效;開展代儲業務的儲存企業,應當承擔糧食入庫索證和出庫檢驗義務。

(二)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銷售和出庫,屬當年收獲的新糧、沒有使用過化學藥劑、色澤氣味正常的糧食,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規定的各項指標進行檢驗;在儲存期間使用過化學藥劑并在殘效期限內的糧食,應增加使用藥劑相對應的殘留量檢驗;色澤、氣味不正?;蛴忻棺儼l生的糧食,應增加黃曲霉毒素B1等有關衛生指標檢驗。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我省糧食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真菌感染的情況,增設相關衛生檢驗項目。

(三)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銷售出庫,可由糧食收購、儲存企業自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也可委托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衛生指標項目的檢驗,須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并出具檢驗報告。

(四)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銷售和出庫,應當經過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鑒定檢驗項目為國家質量標準規定的各項質量指標、糧食儲存品質指標、藥劑殘留量指標、黃曲霉毒素B1(稻谷、玉米)。

檢驗機構在接受委托檢驗申請后,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到儲存地點現場抽樣、檢驗及出具檢驗報告工作。

(五)超過以下儲存年限的糧食,視為超過正常儲存年限(按照收獲年度計算):正常儲存年限稻谷2年、小麥3年、玉米2年、大豆2年,食用植物油(四級)均為2年;三州地區(涼山州安寧河流域地區按內地執行)稻谷3年、大米2年、小麥4年、玉米3年、大豆3年,其它糧食品種的正常儲存年限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另行確定。

第十五條運輸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規范,要嚴防污染、雨濕、霉爛變質等質量事故。凡發生運輸質量事故必須就近經有資質的糧食質檢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凡已陳化變質、不符合食用質量、衛生標準的糧食,嚴禁流入口糧市場,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符合飼料衛生標準的糧食,不得用作飼料原料。

凡經指定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鑒定達到陳化標準的糧食,必須執行國家關于陳化糧銷售處理的有關規定。嚴禁以經營飼料米的名義倒賣、轉讓陳化糧。

第十七條在糧食交易過程中,采購方必須向供貨方索取糧食質量檢驗報告,并對入庫的糧食進行驗收檢驗;驗收檢驗結果與供貨方檢驗結果的誤差在國家標準允許范圍內的,應當認可供貨方的檢驗報告。

第十八條從事食用糧食加工的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要求,向質監部門申請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具有保證糧食質量和衛生必備的加工條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用不符合國家質量、衛生標準的原糧、副產品進行加工;

(二)違反規定使用添加劑;

(三)使用不符合質量、衛生標準的包裝材料;

(四)影響糧食質量、衛生的其他行為。

銷售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糧食質量、衛生標準。銷售中的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裝和標識,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包裝、標簽標準和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采購和供應政策性糧食(包括軍供糧、退耕還林用糧和貧困地區、水庫移民、救災糧等),必須經有資質并取得有關部門授權的糧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能采購和供應。

第二十條建立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的抽查、監測制度。

(一)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對省級儲備糧和政策性供應糧食質量狀況進行定期監督抽查,原則上每年不少于兩次。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督促解決;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責成其主管上級進行處理。各市州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也應建立健全地方儲備糧和政策性供應糧食質量的監督抽查制度。

儲備糧質量抽查的扦樣、檢驗方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我省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監督抽查、監測工作的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市州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收購、儲存活動中的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進行抽查和監測,并將年度抽查監測結果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及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匯總后,報送省人民政府和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三)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衛生等部門,對加工、銷售中的成品糧食質量、衛生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建立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品質測報和質量信息制度。

建立由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以各級糧食檢驗機構為依托的糧食質量調查、品質測報和質量信息體系,對當年收獲的主要糧食品種進行采樣和檢測;建立省、地(市)、縣各級糧食質量信息數據庫,定期糧食質量信息。

第二十二條糧食檢驗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糧食質量爭議處理

第二十三條四川省糧食質量檢驗爭議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糧食經營者之間的爭議。糧食經營者對對方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由雙方協商通過持有效證件的檢驗人員會檢解決,也可共同委托當地有資質并取得有關部門授權的糧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復檢。如對會檢或復檢結果仍有異議,雙方可委托省級(含)以上有資質并取得有關部門授權的糧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申請仲裁檢驗,或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二)糧食經營企業與檢驗機構間的爭議。糧食經營企業如對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原檢驗機構申請復檢,如對復檢結果仍有異議,可委托省級(含)以上有資質并取得有關部門授權的糧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申請仲裁檢驗,也可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三)需要復檢或仲裁檢驗的,應當使用備份樣品檢驗。

第四章糧食質量監管機構與職責

第二十四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監管機構,認真貫徹執行有關糧食質量和衛生的法律、行政法規、質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履行糧食質量、衛生監管與服務職責。

省級糧食質量監管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承擔糧食方面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和糧食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宣傳貫徹工作。

(二)規劃和指導糧食質量監督檢驗體系建設。

(三)負責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地方糧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設置與監督管理。

(四)制定糧食質量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五)指定鑒定糧食收購檢驗能力的機構。

(六)制訂糧食質量和衛生監督抽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七)組織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工作。

(八)負責全省糧油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與發證工作。

(九)負責全省糧油檢驗員證書的年審工作。

(十)組織推廣有關新方法、新技術、新成果。

(十一)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市(州)糧食質量監管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

(二)組織貫徹執行糧食質量管理規章制度。

(三)指定鑒定糧食收購檢驗能力的機構。

(四)完善轄區內的糧食質量監督體系建設。

(五)負責組織、實施糧食質量和衛生監督抽查工作。

(六)負責實施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工作。

(七)積極采用新方法、新技術、新成果。

(八)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五條建立和完善糧食質量監督檢驗體系,實現糧食檢驗機構的合理布局,改善檢驗機構的設施條件,提高從業人員技術水平。

承擔糧食質量監督檢驗的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設立并取得授權。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糧油質檢機構的設置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全省建立并實行糧食檢驗比對考核制度。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定期對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技術比對考核,并督促比對考核不達標的檢驗機構及時進行整改。

糧食質量檢驗機構要規范檢驗行為,嚴格執行檢驗規程和檢驗方法,確保檢測數據公正、科學和合法,依法對檢驗數據和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糧食質量檢驗人員應取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行業省級(含)以上糧食質量監督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州級(含)以下糧食質量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資格證書樣本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訂。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糧食收購者有下列行為之一,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告知售糧者或者在收購場所公示糧食品種、質量標準,未按國家糧食質量標準進行檢驗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未對收購的糧食進行及時整理,銷售出庫時,糧食雜質、水分超過本細則第七條規定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將不同收獲年度的糧食混存的、將霉變及病蟲害超過標準規定的糧食與正常糧食混存的、將糧食與有毒有害物質混存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儲存糧食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五)糧食倉儲設施、運輸工具不符合糧食儲存、運輸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六)糧食銷售出庫檢驗報告不符合要求、弄虛作假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收購、進貨質量檔案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條糧食加工、飼料和工業用糧企業采購糧食未索取檢驗報告或者未自行檢驗合格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移交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本《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陳糧,出庫前未按規定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及《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供應政策性糧食,未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檢驗或者供應的糧食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罰沒收入應納入預算管理并根據《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86]財預228號)、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及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要求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糧食,是指稻谷、小麥、玉米、雜糧及其成品糧。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適用于本細則。

原糧,是指除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以外的糧食。

糧食質量安全,是指確保糧食質量符合國家糧食質量標準、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的要求。

行政管理考核細則范文3

第二條依法登記從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織字、曬蝕、印鐵、鑄模、沖壓、燙印、貼花等項業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需要承接商標印制業務的,應當申請《印制商標單位證書》。

第三條《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制,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承接煙草制品和人用藥品商標印制業務的,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

第四條申請《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承印商標業務相適應的技術、設備及倉儲保管設施等條件;

(二)有健全的管理商標印制業務的規章制度;

(三)有3名以上取得《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

第五條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資格經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考核產生,其證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制,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

第六條申請《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的,應當按規定填寫《印制商標單位申請表》,報送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時附送能夠證明本辦法第四條所述內容的相關文件。

第七條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齊備的申請書件之日起30日內簽署意見并上報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件之日起30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印制商標單位證書》;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書件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對申請印制煙草制品和人用藥品商標資格的,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件之日起30日內簽署意見并上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件之日起30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印制商標單位證書》;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書件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印制商標單位證書》每兩年驗證一次,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在每兩年期滿前兩個月內經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發證機關申請驗證。逾期不驗證的,由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商標印制單位因人員變動等原因不再具備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商標印制業務,并將《印制商標單位證書》交送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其上交發證機關。

第十條商標印制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登記機關辦理有關手續后30日內,經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發證機關申請換發新的證書。

第十一條商標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標印制單位印制商標的,應當出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合法的營業證明或者身份證明。

第十二條商標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冊商標的,應當出示《商標注冊證》或者由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并另行提供一份復印件。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冊商標,被許可人需印制商標的,還應當出示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復印件;商標注冊人單獨授權被許可人印制商標的,除出示由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外,還應當出示授權書并提供一份復印件。

第十三條商標印制單位在承接商標印制業務時,對商標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文件及商標圖樣,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應當嚴格核查下列內容:

(一)所要印制的商標樣稿應當與《商標注冊證》上的商標圖樣相同,并標明"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標明注或者R標記;

(二)印制未注冊商標的,不得違反《商標法》第八條的規定,不得標注"注冊商標"字樣或者使用注或R標記;

(三)被許可人印制商標的,有明確的授權書或者其出示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文本中含有許可人允許其印制商標的內容;其商標樣稿應當標明被許可人的企業名稱和地址。

第十四條商標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證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標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要求的,商標印制單位不得承接印制。對符合規定的,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要求填寫《商標印制業務登記表》,載明商標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證明文件的主要內容,《商標印制業務登記表》中的商標圖樣應當由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加蓋騎縫章。商標印制單位承印未注冊商標的,應當與商標印制委托人簽訂合同,明確若所印制的商標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時雙方各自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在其承印的商標標識上標明《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的編號。

第十五條商標標識印制完畢,商標印制單位應當提取標識樣品,連同《商標印制業務登記表》、《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文本復印件、商標印制授權書復印件等一并造冊存檔。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建立商標標識出入庫制度。商標標識出入庫時,應當清點數量,登記臺帳。對廢次標識應當集中進行銷毀,不得使其流入社會。《商標印制業務登記表》及商標標識出入庫臺帳應當存檔備查,存查的期限為兩年。

第十六條商標印制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改正,并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所述的非法印制商標標識行為:

(一)未取得《印制商標單位證書》,承接商標印制業務的。

(二)未取得煙草制品或者人用藥品商標印制資格而承印煙草制品或者人用藥品商標的。

對非法印制商標標識的,依照《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理;構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照《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中的"商標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帶有商標的包裝物、標簽、封簽、說明書、合格證等商標標識的行為。

本辦法中的"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是指在一個商標印制單位內工作并取得《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

本辦法中的"發證機關"是指核發《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的地(市)級或者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本辦法中的"商標印制委托人"是指要求印制商標的商標注冊人、未注冊商標使用人、商標被許可使用人以及符合《商標法》規定的其他商標使用人。本辦法中的"商標印制單位"是指依法登記并取得《印制商標單位證書》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本辦法中的《商標注冊證》包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所發的有關變更、續展、轉讓的證明文件。

行政管理考核細則范文4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國家實行法定計量單位制度。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名稱、符號和非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的廢除辦法,按照國務院關于在我國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國家有計劃地發展計量事業,用現代計量技術裝備各級計量檢定機構,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工農業生產、國防建設、科學實驗、國內外貿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計量保證,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計量基準器具和計量標準器具

第四條計量基準器具(簡稱計量基準,下同)的使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鑒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環境條件;

(三)具有稱職的保存、維護、使用人員;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條件的,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審批并頒發計量基準證書后,方可使用。

第五條非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拆卸、改裝計量基準,或者自行中斷其計量檢定工作。

第六條計量基準的量值應當與國際上的量值保持一致。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有權廢除技術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狀況不適應需要的計量基準。

第七條計量標準器具(簡稱計量標準,下同)的使用,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計量檢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環境條件;

(三)具有稱職的保存、維護、使用人員;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條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對社會上實施計量監督具有公證作用??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建立的本行政區域內最高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其他等級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

經考核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證的,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審批頒發社會公用計量標準證書后,方可使用。

第九條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建立的本部門各項最高計量標準,經同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證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使用。

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本單位各項最高計量標準,須向與其主管部門同級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鄉鎮企業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經考核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證的,企業、事業單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計量檢定

第十一條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計量標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主持考核該項計量標準的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周期檢定。

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當地不能檢定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

第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備與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相適應的計量檢測設施,制定具體的檢定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規定本單位管理的計量器具明細目錄及相應的檢定周期,保證使用的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定期檢定。

第十三條計量檢定工作應當符合經濟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則,不受行政區劃和部門管轄的限制。

第四章計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第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申請辦理《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由與其主管部門同級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進行考核;鄉鎮企業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準予使用國家統一規定的標志,有關主管部門方可批準生產。

第十五條對社會開展經營性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辦理《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可直接向當地縣(市)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當地不能考核的,可以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考核。經考核合格取得《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的,方可準予使用國家統一規定的標志和批準營業。

第十六條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個體工商戶,須在固定的場所從事經營。申請《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者《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按照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凡易地經營的,須經所到地方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驗證核準后方可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對申請《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和《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進行考核的內容為:

(一)生產設施;

(二)出廠檢定條件

(三)人員的技術狀況;

(四)有關技術文件和計量規章制度。

第十八條凡制造在全國范圍內從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經過定型鑒定。定型鑒定合格后,應當履行型式批準手續,頒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已經定型,而本單位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新產品,應當進行樣機試驗,樣機試驗合格后,發給合格證書。凡未經型式批準或者未取得樣機試驗合格證書的計量器具,不準生產。

第十九條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鑒定,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技術機構進行;樣機試驗由所在地方的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授權的技術機構進行。

計量器具新產品的型式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批準。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批準的型式,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作為全國通用型式。

第二十條申請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鑒定和樣機試驗的單位,應當提供新產品樣機及有關技術文件、資料。

負責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鑒定和樣機試驗的單位,對申請單位提供的樣機和技術文件、資料必須保密。

第二十一條對企業、事業單位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質量,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有權進行監督檢查,包括抽檢和監督試驗。凡無產品合格印、證,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準出廠。

第五章計量器具的銷售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外商在中國銷售計量器具,須比照本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申請型式批準。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當地銷售的計量器具實施監督檢查。凡沒有產品合格印、證和《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標志的計量器具不得銷售。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銷售殘次計量器具零配件,不得使用殘次零配件組裝和修理計量器具。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工作崗位上使用無檢定合格印、證或者超過檢定周期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在教學示范中使用計量器具不受此限。

第六章計量監督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監督和貫徹實施計量法律、法規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計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二)制定和協調計量事業的發展規劃,建立計量基準和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組織量值傳遞;

(三)對制造、修理、銷售、使用計量器具實施監督;

(四)進行計量認證,組織仲裁檢定,調解計量糾紛;

(五)監督檢查計量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對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照本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的計量管理人員,負責執行計量監督、管理任務;計量監督員負責在規定的區域、場所巡回檢查,并可根據不同情況在規定的權限內對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現場處理,執行行政處罰。

計量監督員必須經考核合格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任命并頒發監督員證件。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依法設置的計量檢定機構,為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其職責是:負責研究建立計量基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進行量值傳遞,執行強制檢定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檢定、測試任務,起草技術規范,為實施計量監督提供技術保證,并承辦有關計量監督工作。

第二十九條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計量檢定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計量檢定證件。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人員,由其主管部門考核發證。無計量檢定證件的,不得從事計量檢定工作。

計量檢定人員的技術職務系列,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和技術機構,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一)授權專業性或區域性計量檢定機構,作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

(二)授權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

(三)授權某一部門或某一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對其內部使用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執行強制檢定;

(四)授權有關技術機構,承擔法律規定的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第三十一條根據本細則第三十條規定被授權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被授權單位執行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授權單位考核合格;

(二)被授權單位的相應計量標準,必須接受計量基準或者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的檢定;

(三)被授權單位承擔授權的檢定、測試工作,須接受授權單位的監督;

(四)被授權單位成為計量糾紛中當事人一方時,在雙主協商不能自行解決的情況下,由縣級以上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進行調解和仲裁檢定。

第七章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的計量認證

第三十二條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計量認證。

第三十三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計量認證的內容:

(一)計量檢定、測試設備的性能;

(二)計量檢定、測試設備的工作環境和人員的操作技能;

(三)保證量值統一、準確的措施及檢測數據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提出計量認證申請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指定所屬的計量檢定機構或者被授權的技術機構按照本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內容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請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發給計量認證合格證書。未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不得開展產品質量檢驗工作。

第三十五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有權對計量認證合格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按照本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已經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需新增檢驗項目時,應按照本細則有關規定,申請單項計量認證。

第八章計量調解和仲裁檢定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負責計量糾紛的調解和仲裁檢定,并可根據司法機關、合同管理機關、涉外仲裁機關或者其他單位的委托,指定有關計量檢定機構進行仲裁檢定。

第三十八條在調解、仲裁及案件審理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改變與計量糾紛有關的計量器具的技術狀態。

第三十九條計量糾紛當事人對仲裁檢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檢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申訴。上一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進行的仲裁檢定為終局仲裁檢定。

第九章費用

第四十條建立計量標準申請考核,使用計量器具申請檢定,制造計量器具新產品申請定型和樣機試驗,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申請許可證,以及申請計量認證和仲裁檢定,應當繳納費用,具體收費辦法或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會同國家財政、物價部門統一制定。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所進行的檢定和試驗不收費。被檢查的單位有提供樣機和檢定試驗條件的義務。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所屬的計量檢定機構,為貫徹計量法律、法規,實施計量監督提供技術保證所需要的經費,按照國家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分別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細則第二條規定,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責令其改正;屬出版物的,責令其停止銷售,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四條規定,制造、銷售和進口國務院規定廢除的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和國務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制造、銷售和進口,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相當其違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各項最高計量標準,未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而開展計量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和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未取得《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者《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生產、停止營業、封存制造、修理的計量器具,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相當其違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制造、銷售未經型式批準或樣機試驗合格的計量器具新產品的,責令其停止制造、銷售,封存該種新產品,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制造、修理的計量器具未經出廠檢定或者經檢定不合格而出廠的,責令其停止出廠,沒收全部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并處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進口計量器具,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檢定合格而銷售的,責令其停止銷售,封存計量器具,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其銷售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和偽造數據,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經營銷售殘次計量器具零配件的,責令其停止經營銷售,沒收殘次計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五十三條制造、銷售、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單位和個人,沒收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對個人或者單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個體工商戶制造、修理國家規定范圍以外的計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規定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未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責令其停止檢驗,可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偽造、盜用、倒賣強制檢定印、證的,沒收其非法檢定印、證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計量監督管理人員違法失職,,情節輕微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負責計量器具新產品定型鑒定、樣機試驗的單位,違反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賠償申請單位的損失,并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計量檢定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檢定數據的;

(二)出具錯誤數據,給送檢一方造成損失的;

(三)違反計量檢定規程進行計量檢定的;

(四)使用未經考核合格的計量標準開展檢定的;

(五)未取得計量檢定證件執行計量檢定的。

第六十條本細則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決定。罰款一萬元以上的,應當報省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決定。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一律上繳國庫。

本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處罰,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計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間接測出被測對象量值的裝置、儀器儀表、量具和用于統一量值的標準物質,包括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工作計算器具。

(二)計量檢定是指為評定計量器具的計量性能,確定其是否合格所進行的全部工作。

(三)定型鑒定是指對計量器具新產品樣機的計量性能進行全面審查、考核。

(四)計量認證是指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有關技術機構計量檢定、測試的能力和可靠性進行的考核和證明。

(五)計量檢定機構是指承擔計量檢定工作的有關技術機構。

(六)仲裁檢定是指用計量基準或者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所進行的以裁決為目的計量檢定、測試活動。

第六十二條中國人民和國防工業科技系統涉及本系統以外的計量工作的監督管理,亦適用本細則。

第六十三條本細則有關的管理辦法、管理范圍和各種印、證、標志,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行政管理考核細則范文5

第一條為了加強旅游統計管理,保障旅游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旅游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游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旅游企事業單位的經營、業務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咨詢,實行統計監督。

第三條旅游統計的基本內容,是對旅游企事業單位、旅游區(點)接待工作量、經營效益、旅游從業人數等情況進行的統計調查和對旅游者實施的抽樣調查。

第四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旅游企事業單位必須依照統計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供旅游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其它與旅游業有關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統計法》的規定,如實提供旅游統計調查所需要的情況。

第五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旅游統計工作的需要和國家旅游局的統一規劃,有計劃地采用現代信息技術,配備或逐步更新必要的統計計算和數據傳輸設備,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國旅游統計信息自動化管理網絡系統。

旅游企事業單位應當為旅游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并積極采用現代信息技術。

第六條旅游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國家旅游局負責對全國旅游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業務指導和組織協調,國家旅游局綜合統計機構承擔具體工作。

地方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旅游企事業單位和旅游者的統計調查工作。

地方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統計工作的需要,確定承擔統計職能的機構。

第七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計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完成國家或地方統計調查任務,收集、匯總和公布全國或地方旅游統計資料;

(二)制定全國或地方的旅游統計報表制度和抽樣調查方案,建立統計登記制度;

(三)組織協調和管理本部門非統計職能機構制定的各項統計調查,審核其擬制發的旅游統計調查方案及其統計調查表,并納入統一編號管理;

(四)會同人事教育部門,組織對在崗旅游統計人員的培訓,對旅游統計人員進行考核、獎勵。

第八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備專職統計人員,旅游企事業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固定兼職的統計人員。

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統計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旅游局規定的旅游統計人員資格條件,并保持相對穩定。

第九條旅游統計是國家統計的組成部分,是提供旅游信息的主體。經國家統計局批準制發的旅游統計調查制度屬于國家統計調查制度。

旅游統計調查制度主要包括旅游定期報表制度、旅游抽樣調查和旅游專項調查。

第十條旅游統計調查項目分別由國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依照《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報國家統計局或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或備案后,組織實施。

地方旅游統計調查方案不得與國家旅游統計調查方案相抵觸。

第十一條按規定程序批準的統計調查方案,必須在調查表的右上角標明表號、制表機關、批準或者備案機關、批準文號。對未標明上述字樣的調查表,有關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廢止。

第十二條旅游定期報表制度是按照統一規定的時間、內容、計算方法和程序,由旅游企事業單位報送相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自下而上逐級提供統計資料的一種全面統計調查。

全國《旅游統計制度》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統計局共同制發,國家旅游局組織實施。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完成國家《旅游統計制度》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區的實際需要,可以適當增加統計內容,會同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制定本地區的《旅游統計制度》并實施。

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向國家旅游局報送統計資料時,必須同時報送符合標準的數據庫(以計算機遠程傳輸或軟盤的方式報送)。

第十三條抽樣調查是從全部調查對象(總體)中隨機抽取一部分樣本進行的一次性調查。

旅游抽樣調查主要包括對來華旅游的外國人、回國旅游的華僑、回內地旅游的港澳同胞、回祖國大陸旅游的臺灣同胞在中國大陸消費情況及其一日游游客所占比重的抽樣調查,大陸居民在國內及出境旅游情況的抽樣調查,以及根據旅游業發展的需要組織實施的其它抽樣調查。

第十四條專項統計調查是以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中非統計機構因管理需要而進行的旅游專項統計調查。

旅游專項統計調查需經有關部門審查、協調,授頒統一表號后方可制發。旅游專項統計分別由各專業職能機構實施。

旅游專項統計調查主要包括:旅游度假區統計、勞動工資統計、旅游教育統計、旅游質監投訴統計和旅游區(點)接待經營統計,以及根據旅游業發展的需要進行的其它旅游專項統計。

第十五條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或納入旅游行業管理的旅游企事業單位,應當到相關的旅游統計機構辦理統計登記,并建立統計臺帳和核算制度,按規定報送統計資料。

第十六條旅游統計資料實行分級管理。全國旅游統計資料由國家旅游局統一管理;地方旅游統計資料由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專項旅游統計資料由實施專項旅游統計調查的機構負責管理。

第十七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收集統計報表時,應當做好報表的審核工作,保證統計資料的準確性。下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向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上報的統計報表,須經本部門主管領導審核、簽署。當匯總報表中旅游企事業單位數量變動較大時,應當說明原因。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季度、年度向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統計分析和抽樣調查報告。

第十九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建立健全旅游統計檔案管理制度。

旅游統計原始資料的保存期為5年。

第二十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定期公布本轄區的旅游統計資料。

地方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公布重要的統計資料前,應當征求上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國家旅游局負責審定、公布和出版全國旅游統計資料。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定、公布和出版本轄區的旅游統計資料。

宣傳、新聞和出版單位需尚未公開的旅游統計資料,屬全國性的,須經國家旅游局核準;屬地區性的,須經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所發表出版的旅游統計資料必須注明資料提供單位。

第二十一條對在旅游統計工作中作出貢獻或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國家旅游局每年對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重點旅游城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重點旅游企業的統計工作進行考核。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轄區下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旅游企業的統計工作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報上一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旅游企業評優和對旅行社的年檢,應當將企業旅游統計考核情況作為必要條件和內容之一。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統計法》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有關部門根據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凡超過旅游統計報表制度規定的報送時間未報統計資料或不按要求報送統計數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警告,并寄送《違規通知書》。

行政管理考核細則范文6

一、 加強公司制度化建設,推進行政辦公規范化

1、 加強制度建設。擬定本部門飯堂管理制度、車輛管理制度、宿舍管理制度、浴室管理制度及各崗位工作職責、細則、業務流程等,內容涉及行為規范、資產保護、行政日常管理等方面。

2、 調整優化組織設置和人員編制。行政部門下設汽車隊、綠化組、餐廳、環衛組4個小組,編制人員數27人,現有人員21人。行政部門各崗位有了更細致化的分工,使各項工作在組織上更加明晰和有序。是一些事務性、技術性比較強的的工作提到日程上。

3、 強化行政管理,推進規范化建設

首先,狠抓員工禮儀禮貌行為規范管理,其次,辦公環境秩序的監察工作。在員工行為規范和辦公環境等自律方面加大檢查監督力度。不定期對員工禮儀禮貌、辦公環境進行檢查,營造良好的辦公環境。

二、 強化管理措施,嚴格行政日常管理

食堂管理方面:完善了公司食堂管理制度,增加了食堂物品出入庫管理臺賬,明確了賬務管理規定,與上年度相比飯菜質量及種類有較大改善,全年沒有出現食品安全責任事故。

員工培訓方面:加強內部培訓,提高技術人員服務意識及素質養成意識。

行政接待方面:全年共安排接待28場次,方便了來賓用餐,節約了行政開支,圓滿完成了公司的各項接待活動。

車輛管理方面:針對全年新進車輛較多的實際,行政部推行了派車單制度、定點油卡加油規定等,有效控制了油耗。加強車輛保養管理,嚴格按照公司制度執行。

綠化管理方面:針對新增綠化面積較多,相對人手不足實際,按區域專人專管,定期進行灌溉、施肥,對有問題的花草樹木進行化驗,及時解決病蟲害的預防問題,綠化樹木成活率較往年明顯提升。

宿舍管理方面:針對宿舍管理人員配備不足的實際,建立、健全了宿舍管理制度及考核制度,定期組織公司部門負責人對宿舍衛生進行檢查,提高了住宿員工對制度的執行力。

三、 正視差距,努力改進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從一年來公司行政管理運行看,公司還存在人員流動性較強、員工素質養成教育培訓不到位、企業文化建設基礎不牢固等問題,給公司發展帶來了許多負面影響。xx年,我部將結合公司發展狀況和發展趨勢,計劃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工作1、 加強理論學習、業務學習、強化服務與管理意思,制定相應的考核管理制度,明確分工,充分調動積極性,努力提高人員的綜合素質,使服務管理工作再上新臺階。

2、 以完善員工的崗位職責為契機,強化崗位意識、責任意識。通過梳理崗位工作流程,明確責任界限,提升員工服務意識與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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