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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特征范文1
一、會計理論研究方法的重要性
方法是指為達到某種目的而采用的手段、工具、技巧、方式和途徑,主要解決“怎么做”的問題。相應地,會計理論研究方法是指會計理論研究者在研究會計理論過程中所應遵循的原則、途徑、手段、技巧與方式的總和。會計理論研究方法是認識會計理論和會計實踐的橋梁和中介,在會計理論研究中具有重要作用。第一,對于會計理論研究方法本身而言,它是會計理論的組成部分,會計理論研究方法的創新和發展可以豐富和發展會計理論體系。第二,對會計理論研究者來說,會計理論研究方法是認識會計實踐和會計理論的橋梁,是會計理論研究者取得新的會計理論成果的重要手段,只有掌握科學的研究方法,才能在會計理論研究中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研究方法是否適當、科學,直接影響研究的成敗和質量。所以,開展研究方法的討論是很有必要的。
從會計理論研究方法的發展來看,可以主要劃分為兩大體系:規范研究方法和實證研究方法。其中,規范法在20世紀70年代前占據主導地位,而70年代以后,實證法成為西方會計理論發展的主流。隨著我國的會計理論與國際會計的接軌,實證法也受到我國學者的認同。如何正確認識規范法和實證法的關系?哪種研究方法更有助于研究人員的研究?下文將作詳細闡述。
二、會計規范研究方法
會計規范研究方法是指通過確立課題(提出問題)—搜集資料—整理資料—邏輯分析—得出由文字描述的會計研究成果的方法體系。
(一)會計規范研究方法的主要優點
1、規范法研究得出的會計理論可用于指導會計實務。規范法所形成的規范會計理論是一套關于會計“應該是什么”的系統知識體系,首先通過一系列基本會計原則、會計準則的規范性要求,從邏輯高度上概括或指明最優化會計實務應該是什么,進而指導會計實務,實現會計實務的規范化。
2、規范法的適用范圍較廣。規范法既能適應會計基本理論的研究,也能適應會計基本概念及會計應用理論的研究;既可從理論命題推導出事實命題,也可用來解釋已知的會計理論或會計行為。
3、規范法的研究結論具有較強的針對性。規范法一般都是圍繞確立的會計課題去搜集相關資料,然后通過對資料的整理分析得出具有針對性的研究結果,可以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4、規范法可以對已有會計理論進行邏輯檢驗,以發現錯誤理論及現存理論的內部矛盾。
(二)會計規范研究方法的主要缺點
1、規范法忽略了對作為演繹邏輯推理起點的假設或前提的判別和檢驗。
2、規范法往往忽略了會計信息具有一定的經濟后果、不重視會計主體的行為因素,而僅將不同的利益集團簡化為一個總體來看待。
3、使用規范法進行研究時,研究者很難保證研究的價值中立,其價值偏好會影響所搜集的資料和對研究結果的解釋,進而影響到研究結論的正確性,使得到的結果缺乏支持而僅代表個人論斷。
三、會計實證研究方法
會計實證研究方法是指通過提出假設—收集數據—建立模型—統計分析—得出具有數量特征的會計研究成果的方法體系。其哲學基礎是由實證主義演變而來的證偽主義。具體就是會計研究成果的可證偽性、會計研究客體具有可重復性以及會計研究過程必須排除價值判斷。
(一)會計實證研究方法的主要優點
1、實證法從評價規范法所依據的前提入手,對前提的現實有效性進行檢驗,進而肯定或否定規范法得出的成果。
2、運用實證法得到的結論不僅對所觀察到的會計現象提供解釋,說明現存會計實務程序、方法在應用程序上存在差異的原因,而且還對未觀察到的會計現象和那些雖已發生,但尚未通過數據搜集和分析獲得系統性證據加以證實的現象提供解釋,有助于會計研究人員有效實施會計預測。
3、實證法重視對會計主體行為及其動機的研究,并大量引進了經濟學的研究成果如產權理論、契約理論、企業理論等,拓寬了會計研究人員的研究范圍。
4、實證法以數學模型為主要研究手段,以統計分析為主要方法,并采用計算機對數據進行處理,使定量分析法在會計研究中得以廣泛的運用,可以精確描述會計研究客體,從而使會計理論的可信度大大提高。
5、實證法的出現,增強了會計研究人員的科學化意識,使研究人員的研究水平由淺入深,又定性到定量,由微觀走向宏觀,開闊了研究人員的觀察視野和思考范圍,提高了會計研究人員的研究水平。
(二)會計實證研究方法的主要缺點
1、實證法力圖使用有限的事實和現象去證明普遍命題,因而其研究結果不可避免地只具有概率性或偶然性。
2、實證法過分強調模型化和定量化,經常忽略某些想當然是次要的因素,結果有時會導致研究對象過于簡化和研究的系統性偏差。
3、在會計理論研究過程中完全排除價值判斷也有不盡合理之處。因為會計信息具有經濟后果,作為“經濟人”的會計研究者,在進行實證會計研究過程中,不可能完全避免個人偏好所帶來的先入為主的干擾。
4、實證法與規范法相比,往往具有時間上的滯后性。如對于某項具體會計準則相關的問題研究,總是在會計準則公布之后的若干年,即總是等到有足夠的樣本數據建立數學模型進行經驗分析時才能得以實施。
5、從實證法的研究步驟來看,它的最后一步是得出研究結論,缺少了對研究結論的理論評價,即不能夠指導會計實踐,因此,它所形成的結論并不能稱之為會計理論。
四、會計規范研究方法與會計實證研究方法的統一
行政法規特征范文2
關鍵詞:地質災害;分布規律;發育特征;邢臺縣
中圖分類號:P5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地質災害發育類型
通過實地調查.區內發育的地質災害類型包括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及地裂縫5種,野外調查共發現地質災害點191處,以滑坡災害多發,占到調查點總數的67.01%。
2.1 滑坡
區內滑坡為128處,其中土質滑坡103處,巖質滑坡25處。土質滑坡控滑結構面為覆蓋層與基巖接觸面,滑動面普遍與坡面近乎一致,滑動面產出較為簡單,多具有一級滑動的特點, 在降雨作用下,沿傾斜的基巖面產生滑動,如白岸鄉西就水村南坡滑坡(圖1)。巖質滑坡控滑結構面為層內軟弱面,滑動帶多為云母片巖,泥巖,如將軍墓鎮牛旺村滑坡(圖1)。
滑坡以淺層滑坡為主,滑體厚度一般在1~8m,占滑坡總數的98.5%,中層滑坡2處,分別為白岸鄉南就水村南坡滑坡和路羅鎮桃樹坪村滑坡,滑體平均厚度大于10m。區內中型滑坡4處,小型滑坡133處,分別占地面調查滑坡點數的2.9%和97.1%?;轮鲗б蛩貫榻涤?。
圖1 白岸鄉西就水南坡覆蓋層-基巖接觸面滑坡剖面圖
圖2將軍墓鎮牛旺村基巖層內軟弱面滑坡剖面圖
2.2 崩塌
崩塌調查點為53處,其中巖質崩塌50處,土質崩塌3處。規模等級均為小型。
2.3 泥石流
調查點為4處,按物質組成劃分,以泥石流為主,泥石流共3處,占75%,水石流有1處,占 25%。規模均為小型。
2.4 地面塌陷
本區的地面塌陷主要是長期大量開采煤炭石膏礦及菱鎂礦資源,形成采空地面塌陷。共調查地面塌陷5處,其中以石膏礦采空區的地面塌陷占2處,煤礦開采塌陷3處,規模等級3中型、2小型。
2.5 地裂縫
區內1處,分布于晏家屯鎮龐馬村東北角,規模為小型。
3地質災害分布規律
3.1空間分布規律
區內地質災害點主要分布在三個區(圖3),三個區分為為西部中低山區、中部丘陵區和東部平原區,地質災害發育點數分別為185處、25處和1處。西部中低山區地形切割強烈,溝谷發育,巖石強烈風化,節理裂隙發育,降水集中,滑坡、崩塌及泥石流地質災害發育;中部丘陵區及東部平原區采礦活動強烈,地面塌陷災害較多,穩定性較差地面塌陷均在該區域內,而其它鄉地質災害較少發生。
3.2時間分布規律
邢臺縣1963年、1996年和2000年是地質災害的多發年,這三年發生的地質災害占地質災害總數的96%,其發生頻次與月平均降雨量呈良好的正比關系,滑坡、 崩塌集中發生在 6~9月份的雨季, 集中降雨是其主要誘發因素之一。
圖3 邢臺縣地質災害多發區分布圖
4 地質災害發育特征
4.1 滑坡
調查區面積1983km2,野外調查共發現滑坡變形點為128處,平均點密度為0.06個/km2,具有災害數量多,密度高,變形模數大的特點。
調查區內絕大多數滑坡屬于前部受人類不合理工程活動影響,在前部產生臨空和變形。由于覆蓋層結構松散或巖體破碎,受降雨入滲影響,滑體極易飽和,抗剪強度降低,并在松散巖土與基巖接觸面處形成滲流軟弱帶而產生滑坡。牽引式滑坡為110處,占滑坡點數的80.3%,變形破壞表現為前緣局部滑塌或掉塊,前緣變形破壞較后緣明顯;推移式滑坡18處,變形特征表現為后緣拉張裂縫,調查區內只發現白岸鄉西就水村南坡滑坡具有明顯的圈椅狀形態,后緣滑壁保留較完好,滑體滑移特征明顯。
4.2 崩塌
調查的崩塌點數量相對滑坡滑坡要少,占調查災害點數總數的41.4%,威脅公路的崩塌為42處,主要分布在邢左公路、邢和公路、邢昔公路及202省道沿線,威脅居民點崩塌為17處,主要分布在西部中低山區的路羅鎮、漿水鎮、北小莊鄉及城計頭鄉,在中部丘陵區發育2處。崩塌規模雖無大、中型,但是由于瞬間發生,速度快,不易躲避,因此造成的危害很大,尤其是區內威脅居民點崩塌,人為不合理地改變了坡體的形態,致使坡體應力發生變化, 局部應力集中,常常導致崩塌發生,造成較嚴重的災害。土質崩塌變形模式主要為滑移式,基巖崩塌主要存在傾倒式和拉裂式兩種類型。
4.3 泥石流
主要分布在路羅川和宋家莊川上游的中低山區,屬于溝谷型泥石流,主溝縱坡在250‰以下的有2處,介于250‰與450‰之間的有2處。調查區4處泥石流災害均發生于1996年8月,物源以松散殘坡積、崩坡積、洪積為主,其次為人工棄土。據調查,泥石流形成區和流通區區分不明顯,堆積區不顯著,物源呈點狀分布,松散物源儲量不多,但山區多年年平均降水量為684.8mm,全年降水70%以上集中在6~9月,特別是7~8月份,降水多為暴雨,豐富而集中的降雨為泥石流形成提供充足的水源條件。
4.4 地面塌陷
本區的地面塌陷主要是長期大量開采煤炭及石膏資源,形成采空地面塌陷。
采煤引發地面塌陷3處,主要分布在羊范鎮的北部和西部,塌陷總面積2128m2,地面塌陷的范圍、方向、形狀與采空區的范圍、方向、形狀基本一致, 發生時間一般滯后井下采煤3 ~ 4年;石膏礦開采引發地面塌陷5處,本區的石膏礦體賦存于奧陶系中統馬家溝組中部,呈似層狀、透鏡狀產出,礦體厚度大,范圍相對煤礦要小,且石膏易被水軟化等特點,所以石膏礦的地面塌陷具有突發性和不可預見性,危險性大。如2005年11月6日震驚全國的邢臺縣北尚汪礦區塌陷事件,造成37人死亡;2006年6月29日邢臺縣郭村石膏礦發生塌陷,形成深度大于15m,面積約7850m2的塌陷坑。
4.5 地裂縫
區內共1處,目前發現的地裂縫1處,位于晏家屯鎮龐馬村東北角向東北延伸1500m,整體方向西南~東北向,地裂縫可見寬度一般5~25cm,斷續分布,該裂縫為水平拉裂,從而導致房屋裂縫0.5~1.2cm,損壞房屋18間,發現于2010年3月初,目前停止活動,發展趨勢為減弱。根據現有資料的調查,邢盛煤礦和邢北煤礦位于龐馬村西南角,由于采礦會產生采空沉陷以及伴生的地裂縫可能性,同時表層巖性為粉質粘土、中砂,其下為中粗砂,為上細下粗的地層結構,過渡地下水開采也有形成地裂縫的可能性,
5結論
( 1 )本次1:5地質地質災害詳細調查主要工作方法采用資料收集、野外調查并輔以必要的山地工程等,始終重視地質災害及其隱患的形成地質條件, 地質災害發育與分布規律以及形成機理的調查。筆者認為,本次調查所采用的技術方法是可行的, 詳細調查成果必將在邢臺縣地質災害防治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 2 ) 降雨和人類不合理工程活動的雙重作用,是誘發調查區地質災害的最積極因素。目前調查區內還有156處重大隱患點,嚴重威脅附近居民生命及財產安全。 當地政府必須引以高度 重視,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加強對主要地質災害隱患點防治工作,以達到減災的目的。
參考文獻:
[1] 《河北省邢臺地市山區地質災害調查報告》,邢臺縣地質礦產局,1991~1992。
行政法規特征范文3
關鍵詞: 安慶方言 “可VP” 已然 未然 中性時體
安慶位于安徽省西南部,屬于江淮官話的安慶方言和普通話一樣也有是非問、特指問、選擇問和反復問四種疑問句形式,但沒有“嗎”字是非問,卻有普通話所沒有的“可VP”型問句。副詞“可”的功能是用在疑問句里表疑問,構成“可VP”式問句。漢語句子從絕對時角度可分己然和未然兩類:事件在說話之前或說話之時已發生(過)或存在(過)的句子為已然句;事件在說話之時尚未發生的句子為未然句?!耙讶弧焙汀拔慈弧敝饕儐柺录蜖顩r,都具有時體性,表示靜態的性質和狀態的謂詞性成分不具有時體性,因此無所謂已然或未然,可稱為“中性時體”[1]。性質形容詞描寫性狀,判斷動詞“是”用于判斷或說明,能愿動詞表示意愿或可能性,這些一般都不具時間性。本文考察安慶方言“可VP”型問句的各種句法表現。安慶方言為筆者母語,文中材料來自筆者的自擬或實地調查。
一、“可VP”表未然時體或中性時體
(一)表未然時體
a式:“可VP”。用來詢問未發生而將要發生的事,VP為謂詞性詞語。句末常加語氣詞“哎”,“哎”會隨前一音節尾音不同而發生變調,變讀為“、歪”等音。語氣詞“哎”省略不影響句意。如:可走?O可去跳舞?O可抽煙?O可叫你去哎?O可看電視哎?
b式:“可VP了”。詢問未來是否重復發生過去已發生的事或重復出現某種性狀時使用此格式。如:蘋果可吃了(還吃不吃蘋果)?O電視可看了(還看不看電視)?O可去上網了(還去不去上網)?O可恨他了(還恨不恨他)?這種用法老派用得較多,新派的中青年人常用“還V不VP”反復問形式。如“電視可看了”,說成“電視還看不看了”。
(二)表中性時體
用“可VP”,一般有句末語氣詞,也可省略。如:他可認得你?O你可真去?O你可是大學生?O可拿得動哎?O可敢去?O可暖和哎?O可能吃哎?O可冷?O她可漂亮?不過如果問的是情況或性狀的變化,那么這些詞語也就具有了時間性。
(三)表已然或曾然時體
1.表已然時體。用來詢問某一動作或事件是否已發生,也可用來詢問某一性狀或情況是否產生或變化。有c、d兩種格式。
c式:“可VP著”。如:他可去著(他去了沒有)?O可真吃著(真吃了飯嗎)?O這個問題可討論著(這個問題討論了沒有)?O話可講清楚著(話說清楚了沒有)?O作業可寫好著(作業寫好沒有)?O水可熱著(水熱沒熱)?
“著”為表完成的動態助詞,表事態變化的語氣詞,還是已然體語義標記。
d式:“可VP的”。如:今朝可上課的(今天去沒去上課)?O你可去唱歌的(你去沒去唱歌)?O昨個你可玩游戲的(昨天你玩沒玩游戲)?O可請他看戲的(請沒請他看戲)?O這么大煙味,你可抽煙的(你抽沒抽煙)?O在奶奶家可做事的(在奶奶家做事沒有)?
d式中VP通常為動賓結構,若是連謂或兼語短語,則其中一個VP也是動賓結構。少數性質形容詞也可以進入d式。VP不能為單音節動詞?!暗摹睘檎Z氣詞,標記已然語義。
“著”和“的”都表已然,但有區別:①“可VP著”中的VP一般很少為動賓結構。如安慶方言通常不說“可洗澡著、可吃飯著”,而說“澡可洗著、飯可吃著”。“可VP的”中VP一般為動賓結構。②“可VP的”中VP通常不能是單音節動詞,“可VP著”中VP沒有這個限制。③少數動賓結構可以進入d式,也可以進入c式,但語義不同,如:可上課的?――詢問去沒去上課;可上課著?――詢問是不是已經在上課了。④“可VP著”側重對某一動作行為或性狀的變化是否已發生提出疑問。疑問焦點為VP中某一成分?!翱蒝P的”側重對整個VP所代表的事件是否已發生提出疑問,疑問焦點為整個VP。原因在于“著”兼屬動態助詞和語氣詞,虛化程度不及“的”;“的”為作用于全句的句末語氣詞。
2.表曾然時態。用于詢問曾經發生過的動作或事件。句中有表經歷態的動態助詞“過”,句末語氣詞不是必有成分,加上可舒緩語氣。如:老李可當過老師?O芒果你可吃過哎?O你可去過上海?O他可在一中念過幾年書哎?
表示中性時體的“可VP”,如果強調其動態變化就有了時體功能。如:
(1)a可敢去哎敢不敢去?
b可敢去了①還敢不敢去②是不是敢去了?
c*可敢去著?
(2)a可能吃哎?
b可能吃了①還能不能吃②可以吃了嗎?
c*可能吃著?
(3)a你可是老師?
b你可是老師了①你還是不是老師②你已經成為老師了嗎?
c*你可是老師著?
(4)a可討厭他?
b可討厭他了①還討厭不討厭他②現在討厭他了嗎?
c*可討厭他著?
(5)a水可冷?
b?水可冷了?
c水可冷著水冷沒冷?
(6)a可漂亮?
b?可漂亮了?
c?可漂亮著?
上例(1)至(4)中b句之所以有兩種句意,是由于b①的語義背景是“原來敢去/原來能吃/原來是老師/原來討厭他”,b②的語義背景是“原來不敢去/原來不能吃/原來不是老師/原來不討厭他”。能愿動詞、判斷動詞、心理動詞表示可能、意愿、判斷、說明、主觀情感等,本不具有時間性,因為問的是性狀或情況的變化,才具有時體性。實際口語中b句兩種句意分得很清楚,若可能產生歧義,則表達b①句意時常在動詞前加“還”,說“可還敢去了/可還能吃了/可還是老師了”。例(5)c句成立,b句和例(6)的b句c句一般不成立。因為“冷”是動態性質形容詞,所以能用“可VP著”強調性狀的變化或實現,“漂亮”是靜態性質形容詞?!胺彩强梢詭r態助詞或趨向動詞表示時態義,同時又可以受否定副詞‘沒(有)’修飾的,就是動態形容詞,反之,則是靜態形容詞”[2]。
時體不同的“可VP”問句回答方式不同。如:可走?――走/不走??勺吡??――(還)走/不走了??勺咧卡D―走著/沒走??沙璧模卡D―唱歌的/沒唱歌。
二、“可VP”附加式問句
“可VP”問句還可以附加在一句話后面,作為獨立形式使用,構成“可VP”附加式問句,表達各種語用意義。呂叔湘說:“這類問句,從形式上看,是抉擇問句”,“但就意義而論,這類問句和單純是非問句沒有區別?!盵3]邵敬敏認為:“從本質上講,附加問屬于‘是非選擇問句’。稱它為‘附加問’是從語用角度出發的分類,它的語用意義表示:就始發句S的內容征求對方的意見或希望對方予以證實?!盵4]位于附加問之前的句子一般是陳述句,安慶方言“可VP”問句常用的附加問形式有“可對、可照、可懂、可好、可信、可是的”等。如:我們一陣家去,可好哎(我們一道回家好不好/好嗎)?O晚上吃面,可照(晚上吃面條行不行/行嗎)?O你們單位加工資著,可對?O小王“五一”要結婚,可是的?O我講明朝(明天)要變天,可信?O管么時候(不論何時)都不能急,可懂?
這種問句有的偏重于提出某種想法或建議,用“可VP”式征求對方意見,“可”后“VP”一般為“好、照”,如一二兩句;有的偏重于先陳述一件事,接著用“可VP”式詢問對方肯定或否定的態度,以判斷是非性質,“可”后“VP”一般為“對、是的”,如三四兩句。當“可”后音節的聲母為不送氣輔音時,“可”的聲母要變讀為不送氣[K],其余情況一般不變調。與一般“可VP”問句相比,附加問更加口語化,語氣也更加委婉。
三、“可VP”問句與其他問句形式的連用
(一)“可VP”問句與特指問的連用,如:她可跟哪個講過這個事哎?|可打聽到著他病得么樣子哎?|可買點么東子哎?|老板可問你么早兒家去哎?|放假可到么落塊玩玩?|王媽媽可問你幾年級了哎?安慶方言“可VP”問與特指問的連用較常見,也較自由,但與單純特指問及單純“可VP”問都不同,它既包含特指問對特指疑問點的提問,又包含“可VP”問所攜帶的詢問、征求或確認等語義,語氣更舒緩委婉。
(二)兩個“可VP”問句的連用,如:可有人曉得她可結婚著哎?|可問著你爸爸后朝(后天)他可出差?|明朝(明天)可開會哎可聽講著哎?|他可走著你可曉得哎?
這種形式不多見,其中一個“可VP”問的動詞一般只限于“曉得、聽講、問”等詞。
四、“可VP”問句的歸屬
“可VP”問句是指在謂詞性成分前加上疑問副詞(F)“可”構成的問句,普通話沒有“可VP”型問句,“可VP”型問句只存在于部分方言中。安慶方言“可VP”問句有一般性“可VP”問句、附加式“可VP”問句、混合式“可VP”問句等幾種形態。在安慶人的語感中,“可VP”問句跟普通話“嗎”類是非問和反復問存在雙重對應關系。如:“你認識老李嗎?”和“你認識不認識老李?”,在安慶方言中只用“你可認得老李?”一種句式表達。
安慶方言的是非問,從形式上看,雖然有“S+啊”式(如:今天不開會呀?)、“S+吧”式(如:他明天走吧?)和“S+噢”式(如:老王他們是禮拜天來噢?)三種類型,但從語用價值上看,“S+啊”式和“S+噢”式的疑問程度很低,只是說話人把已知信息用疑問形式表述出來,要求對方作更明確的回答?!癝+吧”式疑問程度也很低,說話人并不以疑問為目的,只是用問句證實自己的推測。三種形式都可以說是“明知故問”,句末都不用升調,而用降調或平調。安慶方言沒有表疑問程度高的“嗎”類是非問。雖然也有“VP-neg-VP”反復問,但使用頻率遠遠不及“可VP”問句。普通話中疑問程度很高的“嗎”類是非問和反復問,在安慶方言中正是“可VP”問句。因此,將“可VP”問句處理成反復問或是非問句都有一定的事實依據,但又不能斷定“可VP”問句就是是非問句或反復問句。
關于“可VP”問句的歸屬,語言學界一直存在分歧。熙把它看做是反復問句,認為“就其性質來說,卻跟其他方言里由謂詞性成分的肯定式和否定式并列起來組成的‘VP不VP’型反復問句相當”[5]。趙元任把“可VP”問句定為是非問[6]。劉丹青認為朱先生認定“可VP”式問句為反復問句的三條理由不能成立,“似乎‘可VP’式宜于看做是非問句,因為看作正反問句會遇到困難”[7]。游汝杰指出吳語中的反復問句,未然體可分為“F-V”“V-neg.-V”“V-neg.”三大類;已然體可分為用發問詞構成的和否定詞構成的兩大類。他認為“F-V和“V-neg.”不是反復問句,而是是非問句,不過可以把它們作為反復問句的對應形式研究[8]。袁毓林把“可VP”型問句與反復問句和是非問句雙重對應,認為不能簡單地說“阿VP?”型問句是或不是是非問句,因為是非問句并不是一個單純的類,它的內部很不一致,并進一步指出“阿VP?”跟“VP嗎?”“VP不VP”雙重對應,但“阿VP?”跟“VP嗎?”對應得更嚴格,可以合稱為正反問句?!痹诠矔r平面上,蘇州話的‘阿VP’型問句跟北京話的‘VP不VP’型問句和‘VP嗎’型問句是雙重對應的”[9]。
以上各家觀點立足點不同,分析的側重點自然不同。實際上普通話是非問、反復問和選擇問之間存在錯綜復雜的關系,這樣的歸類是否有點簡單化?如:普通話是非問“你走嗎”可以說成反復問“你走不走”,進一步考察發現還可以說成選擇問“你走還是不走”,答問方式相同,都是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梢?,普通話是非問、反復問和選擇問之間的界定本身就不是很嚴格?!翱蒝P”型問句在方言中的表現也不是完全一致。本文考察安慶方言“可VP”型問句的目的主要是為“可VP”型問句的研究提供可靠的新鮮的方言材料。由于安慶方言“可VP”型問句屬強式疑問句式,使用頻率非常高,因此暫將其與是非問、特指問、反復問和選擇問四種疑問句平行分類,而不給予其一個明確歸屬。
參考文獻:
[1]王琴.安徽阜陽方言的“可VP”反復問句[J].方言,2008(2).
[2]張斌.新編現代漢語[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
[3]呂叔湘.中國文法要略[M].北京:商務印書館,1942.
[4]邵敬敏.“X不X”附加問研究[M]//現代漢語疑問句研究.上海:華東師大出版社,1996.
[5]熙.漢語方言里的兩種反復問句[J].中國語文,1985(1).
[6]趙元任.現代吳語的研究[M].北京:科學出版社,1928(1958).
[7]劉丹青.蘇州方言的發問詞與“可VP”句式[J].中國語文,1991(1).
行政法規特征范文4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企業。
第三條經營范圍是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范圍,應當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
企業的經營范圍由企業登記機關根據投資人或者企業的申請依法登記。企業的經營范圍應當與章程或者合伙協議的規定相一致。
第四條經營范圍分為許可經營項目和一般經營項目。
許可經營項目是指企業在申請登記前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
一般經營項目是指不需批準,企業可以自主申請的項目。
第五條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
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第六條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登記許可經營項目。批準文件、證件對許可經營項目沒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規范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登記。
企業登記機關根據企業的章程、合伙協議或者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中的類別,登記一般經營項目。
第七條企業的經營范圍應當包含或者體現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或者經營特征??缧袠I經營的企業,其經營范圍中的第一項經營項目所屬的行業為該企業的行業。
第八條企業變更經營范圍應當自企業作出更變決議或者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30日內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經營范圍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九條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設立的企業申請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依法向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因分立或者合并而存續的企業申請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的,變更登記前已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企業改變類型,改變類型前已經審批機關批準的許可經營項目,企業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企業變更出資人,原已經審批機關批準的許可經營項目,變更出資人后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的出資人由境內投資者變為境外投資者,或者企業的出資人由境外投資者變為境內投資者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重新登記經營范圍。
第十二條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其經營范圍不得超出所屬企業的經營范圍。
分支機構經營所屬企業經營范圍中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報經審批機關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審批機關單獨批準分支機構經營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可以憑分支機構的許可經營項目的批準文件、證件申請增加相應經營范圍,但應當在申請增加的經營范圍后標注“(分支機構經營)”字樣。
第十三條企業申請的經營范圍中有下列情形的,企業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企業經營的;
(二)屬于許可經營項目,不能提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證件的;
(三)注冊資本未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從事該項目經營的最低注冊資本數額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特定行業的企業只能從事經過批準的項目而企業申請其他項目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條企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停止有關項目的經營并及時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一)經營范圍中的一般經營項目,因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調整為許可經營項目后,企業未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并獲得批準的;
(二)經營范圍中的許可經營項目,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要求重新辦理審批,企業未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并獲得批準的;
(三)經營范圍中的許可經營項目,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屆滿企業未重新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并獲得批準的;
(四)經營范圍中的許可經營項目被審批機關取消的。
第十五條企業未經批準、登記,或者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從事許可經營項目經營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查處。
行政法規特征范文5
論文關鍵詞 稅務部門規章 稅收規范性文件 效力 涉稅糾紛
為推動基礎設施建設、促進經濟增長、提高公民生活水平,政府開支每年均持續增長,在當前經濟增速下滑的背景下,稅務部門的壓力有增無減。
隨著依法治國政策的不斷推進,我國各級立法機構制定的涉稅法規、涉稅文件現已多如牛毛,雖然國家稅務總局定期清理,但是基數龐大的涉稅法規、文件對于普通納稅人而言,仍舊存在巨大的涉稅法律風險。納稅人與稅務部門之間屬于行政關系,產生糾紛時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等有關行政法規。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的規章。上述規定將行政規范性文件排除在適用范圍之外 ,作為行政規范性文件類別之一的稅收規范性文件自然也在適用范圍之外。因此,當涉稅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后,如何區分稅務部門規章與稅收規范性文件自然對于判斷涉稅案件審判依據以及合理預期涉稅案件訴訟結果存在重要意義。
根據《立法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稅務部門規章制定實施辦法》、《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實踐操作,稅務部門規章與國家稅務總局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雖然都是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和的,并且都調整稅收法律事項,但兩者之間仍存在以下區別:
一、能否作為法院審判稅收行政案件的參照
《立法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了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據此,稅務部門有權在本部門權限范圍內制定稅務部門規章。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稅務部門規章可以作為審判稅務行政案件的參照依據。
《行政訴訟法》并未對稅收規范性文件能否作為審判稅務行政案件的依據作出規定,縱觀《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具體行文“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的規章”?!缎姓V訟法》第五十二條以及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行文采用封閉列舉的方式規定了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可參照的法規范圍,稅收規范性文件未被列舉在依據或者參照范圍之內,因此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不能作為法院審理稅收行政案件的依據或者參照。
二、效力層級不同
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效力層級低于稅務部門規章,因此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不能與稅務部門規章抵觸,也不能變相對稅務部門規章做出修訂或者廢止。
三、名稱和編號不同
《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第七條、《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六條以及《稅務部門規章制定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分別規定了稅務部門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一般應采用的名稱,如稅務部門規章的名稱一般稱“規定”、“規程”、“規則”、“實施細則”、“決定”或“辦法”;而稅收規范性文件一般稱“辦法”、“規定”、“規程”、“規則”等名稱,但不得稱“條例”、“實施細則”、“通知”或“批復”。名稱中包括“辦法”、“規定”、“規程”、“規則”的文件可能屬于稅務部門規章也可能屬于稅收規范性文件。
根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由局領導簽發,以公告形式公布,并及時在本級政府公報、稅務部門公報、本轄區范圍內公開發行的報紙或者在政府網站、稅務機關網站上刊登?!倍愂找幏缎晕募怨嫘问桨l出,單獨辦理公告編號,其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XX號”的文號、文種,不能再選擇原有的“國稅發”或者“國稅函”等文號、文種。而根據《稅務部門規章制定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照上款規定聯合制定的稅務規章,應當送其他部門會簽后,由局長和有關部門首長共同署名,并以國家稅務總局令予以?!倍悇詹块T規章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XX號”的文號、文種。從形式上看,文號、文種可以作為區別稅務部門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的一個便捷手段。
四、能否審查合法性不同
根據現有規定,稅務行政相對人可對稅收規范性文件申請合法性審查,但不能對稅務部門規章申請合法性審查。
《行政復議法》第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p>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睋?,稅務行政相對人認為稅務部門依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時,稅務行政相對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的同時申請復議機關對該稅收規范性文件做合法性審查。以上是稅務行政相對人申請審查稅收規范性文件的一個方式,但稅務行政相對人不能單獨申請審查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并且明確規定了可申請行政復議機關審查合法性的文件范圍不包括稅務部門規章,因此能夠啟動合法性審查程序的主體僅限于申請行政復議的稅務行政相對人,主體范圍相對局限。
與《行政復議法》相比,《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規定了新的更有利于稅務行政相對人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方式,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稅務行政相對人認為稅收規范性文件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可以向制定機關或其上一級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審查的建議,制定機關或其上一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有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權的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有關異議處理的制度、機制?!薄抖愂找幏缎晕募贫ü芾磙k法》規定了稅務行政相對人只要認為稅收規范性文件違反了稅收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都可以書面提出審查建議,而不再必須作為申請行政復議的附帶審查申請,有利于在稅務部門依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做出損害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之前提出審查建議,從而在最大程度上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但《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只是規定了稅務行政相對人有權提出審查建議,既然是審查建議,那么對于稅務部門只有有限的影響,稅務部門可以不采納該等審查建議,如果不能要求稅務部門對于采納或者不采納該等審查建議在合理期限內做出充分的解釋,那么該合法性審查方式也會流于形式。
五、能否設定行政處罰不同
稅務部門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處罰措施,但稅收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措施。
《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特征范文6
關于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概念,歸納起來無外乎下列四種:一是指導行政法制定、執行、遵守以及解決行政爭議的基本準則,是整個行政法的理論基礎,是貫穿于整個行政法的主導思想和核心觀念;二是貫穿行政法之中,指導行政法的制定和實施等活動的基本準則,它是人們對行政法規范的精神實質的概括,反映著行政法的價值和目的所在;三是貫穿行政法律規范之中,指導行政權的獲得、行使及對其監督的基本準則,也是揭示行政法基本特征并將其與其他部門法區別開來的主要標志;四是只貫穿于行政法始終,指導行政法的制定和實施的基本準則或原理,是行政法精神實質的體現,是行政法律規范或規則存在的基礎。這四種不同的定義體現了學者們對行政法基本原則認識的逐步深化,也體現了其所依據的行政法基礎理論的發展。同時,上述四種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概念都包含了相同的含義,即對行政法制定、實施等全部活動具有指導作用。在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功能中,其“指導”作用才是最根本的,才是行政法基本原則的核心價值所在,也是行政法基本借以建立和展開的基礎。
基于此,筆者認為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應為:合法性原則、民主性原則、及時救濟原則和統一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對此原則有學者稱之為行政法治原則,并大都認為這一原則要求行政主體的各種行為都應嚴格依法,強調依法行政是行政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存在的最根本性原則,也是行政法與其他部門法區別的主要標志,它是貫穿行政權力過程始終,是指導、規范行政權利運作的基本準則。首先,行政合理性問題應屬合法性原則的一個方面,理由如下:第一,行政合理性原則,有學者認為又稱公正、公平原則,是行政法基本原則之一。它要求行政主體行使權利應當客觀、適度、符合理性。學者們把行政合理性原則作為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前提是,行政活動千變萬化,錯綜復雜,行政法律規范不可能對每一種權利的每個具體方面都規定的細致入微,必然會有遺漏,特別在變動性很強,行政法律規范永遠也不可能趕上每個變化,因此,法律規范必須留給權利行使的自由空間,即行政自由裁量權。行政機關形勢行政權力,必須對行為的方式、范圍、種類、幅度享有一定的選擇權。正是由于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所以要求行政權力主體在法定范圍內盡可能合理、適當地做出行政決定,采取行政措施,即行使行政權力時應適度,符合理性,符合行政法的目的,歸納為一點,即符合行政法的精神實質。法律共同的基本價值追求為自由、平等、正義、程序、效率等,行政法的精神實質應是對法律基本價值的一種反映、體現。那么,行政法精神實質就在于保護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權益,維護平等,追求正義,確保行政秩序穩定,并保證行政管理的高效率。行政法基本原則就應全面體現行政法的這種精神實質。同時,直接實用性應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特征之一。故此,在行政法具體規范有所遺漏之下,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仍應嚴格地依據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行使,也即仍是嚴格依法行政,此合理性原則應屬合法性原則之列。第二,行政法的精神實質也包涵在行政法的規范之中,由行政法的規范得以具體體現。行政合理性原則其實也是要求行政主體依法行政,應屬于行政合法性原則的一個方面,是蘊含在行政法規范之中的。若因法律規范沒有以明確的文字形式表述其精神實質,就認為依此所謂行為為合理性之考慮,不為合法,那么,推而廣之,任何部門法都存在合理問題,如刑法的量刑幅度,這豈不要求刑法基本原則也應有一合理性原則。因為刑法規范也不可能將各種犯罪行為一覽無遺地加以規定,而各種犯罪行為是多種多樣的,并隨社會進步,科技發展,犯罪手段與形式呈多樣化、復雜化。這顯然是違背立法初衷的。第三,合理性原則應當也必須包含在合法性原則之中,否則就不符合我國行政法追求“法治”的發展趨勢?!胺ㄖ巍睉切姓ㄗ非蟮闹饕繕?,它要求法律的權威,削弱甚至消滅“人治”。如果合理性原則不是以合法為基本前提就違背了“法治”的基本要求。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也必須在行政法的規范內進行,它不是任意裁量,也應有一個依據,按照行政法規范規定的幅度、范圍行使自由裁量權,既然行政法已規定了相應的幅度、范圍,就只能依據這一范圍幅度進行,不能有任何超過范圍幅度的自由裁量權,這更應是嚴格依法行政的問題,而不僅僅是合理問題。只要嚴格依法,就能合法,也能合理。
其次,行政合法性原則除了強調行政主體的各種行為都應嚴格依法,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之外,該原則還應強調行政法關系中的相對人應對行政主體的行政管理行為依法進行配合、支持,并切實履行其行政法上的義務。理由為:隨著社會的發展,特別是中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行政主體直接干預經濟、社會事務的范圍越來越小,而更多行政事務的管理、社會秩序的維護需要與行政相對人共同完成。合法性原則要求行政相對人對合法行政行為予以配合、支持,并積極地依法履行自己的行政義務,這樣就能很好地約束行政相對人,使之不會無理抗拒。同時,有利于保護其他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故此,行政合法性原則不僅要求行政主體的各種行政行為嚴格依法和符合行政法的精神實質,還應強調行政相對人在行政立法、行政執法等活動中要依法配合、支持的義務。
二、民主性原則
該原則要求一切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有關的活動都要實行民主,必須代表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依靠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采用適合廣大人民群眾的方法。人民對事物的認識是一個由淺入深,由表及里,并隨社會的發展而發展的,行政法基本原則也應是如此。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認為行政民主原則是行政管理的組織原則范疇,沒有貫穿行政法律關系始終,這只是當時社會背景下的認識,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民主化程度總是越來越高,人們的民主、法制觀念逐步增強。我國行政法的發展趨勢是更趨民主化?!胺ㄖ巍币渤蔀槲覈螄舶畹闹匾緩??!胺ㄖ巍钡牡谝灰蟊闶怯小傲挤ā?,何謂“良法”,其價值核心應是公正、平等,它要求立法、執法等都要講求民主,特別作為影響面廣的行政法,更需要充分的民主,因行政法無時無刻地影響著人們的切身利益,行政執法最容易侵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故而,行政立法、執法等各種行政活動都較其他部門法更重民主。這一趨勢已被目前的法理所確認,如:我國的《行政處罰法》和《物價法》均規定了聽證制度。還有《立法法》也規定了行政法規、規章制定中的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在現實中,因為行政法不同于刑法具有嚴格的懲罰性;也不像民法所規定地位平等的當事人之間本就蘊含了民主因素,致使一直以來部分行政主體片面理解并認為,行政法就是管理法,是單方面要求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服從,而社會需要行政管理過程的充分民主,以求得行政相對人的配合與支持。這是一對矛盾且經常影響行政執法的效率與水平。這一矛盾的解決取決于行政主體及其執法人員的民主意識的進一步提高。要做到這一點,我們應在行政法基本原則的高度來認識民主的指導作用,將民主性作為我國行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這無疑對我國行政法的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并在根本上扭轉部分行政主體的片面觀念,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的效率與水平。另外,現實中還有部分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民主沒有貫穿行政法律關系始終,這也過于片面,當今更重民主的社會,行政法律關系中當事人即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各種行為無不從始自終強調民主,要求民主:首先,行政主體的行政立法行為,要求其舉行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這就要求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這不僅是我國行政管理的組織原則,更是立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行政立法更應如此。其次,行政執法行為中,為了取得行政相對人的理解、支持、配合、信任,更應強調民主。這已在《行政處罰法》和《物價法》中得到體現。最后,在現實的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為中,無不要求行政相對人服從民主原則,不能以單個利益違背整體利益、多數人利益。使行政相對人知曉其享有民利的同時,也明白民主的終極關懷為多數人的意見和利益。
民主性原則應作為行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其中包含參與性原則、公開性原則,內容包括:(1)行政法規、規章的制定程序,除不宜公開外都應公開,充分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必要時還得舉行立法聽證會、論證會和座談會的民主性形式。這樣做才能符合“法治”的前提要求,即有“良法”,使行政法規范的內容充分體現民主。行政法規范的調整涉及作為管理者的行政主體及被管理的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權利和義務,該行政權利和義務與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它是行政執法的依據和基礎,如果行政法內容不能充分體現民主,就不會確保人民群眾利益的切實維護,也不能取得行政相對人對行政管理行為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勢必影響行政管理的效率。只有行政法規范的內容充分體現民主,才能在行政執法中真正做到民主,更有效地實施對社會的管理。(2)公民有權要求政府提供政治、經濟和社會各方面的信息,回答有關咨詢,以便公民參加經濟和社會活動,對此,各行政主體應創造條件。這也是行政相對人積極參與各種社會管理活動,主動配合并履行其行政法義務的重要保障。(3)在做出具體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決定時,必須聽取相對人的意見,即建立聽證程序。(4)行政相對人應遵循民主程序的約束機制,在其充分行使民利的同時,當其私自、個別利益與意志與公共利益、多數人意志發生沖突時,其應讓位于公共利益及多數人利益,服從行政主體的行政管理行為,積極支持、配合,并切實履行其行政法義務。
三、及時救濟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權影響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時,行政主體應始終確保行政相對人受損權益的及時恢復和補救。
行政法所追求的價值之一就是促進行政效率的提高,而行政效率除了講求時間、數量等量上的效率外,還應包括質的效率,亦即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它要求得到行政相對人的心悅誠服并積極地予以協助。單純的強制服從是不能取得很好的效率的。若某一行政行為不能取得行政相對人的支持與協助,甚至認為侵害其合法權益,這就應給予行政相對人一定的救濟途徑。但行政救濟也應講求效率,盡快地解決爭議,否則也會影響整個行政效率的提高。而目前我國的現實是:無論是某一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為明顯的違法與不當,都只能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來解決,這對于那些需要調查取證的違法不當不很明顯的具體行政行為來說是可行的、必要的,可對那些有明顯的違法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就顯得不必要而徒耗時間、人力、物力,無疑也導致行政效率低下,要解決這一問題,我們還應把視線放在行政實體法本身上。要求行政主體在做出行政行為時,包括行政立法行為,始終有一套給予行政相對人及時救濟的機制,要建立這一機制,就應有一指導性原則給予概括或指導,這便是及時救濟原則,它要求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的整個過程中,始終以合法行為行使其獲得及時救濟的權利,監督行政主體的各種行政行為。為此,才能做到行政法治。
行政法較其他部門法而言,其影響是最廣泛的,涉及到公民、法人等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僅次于憲法,也正是這個道理。那么,行政主體在各種行政行為中,最經常也最直接地影響甚至最有可能侵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行政法及其實施過程中的特點。這樣,給權益受侵害的行政相對人一個及時救濟就尤顯重要,并且這種救濟應貫穿于行政法的始終,也體現了行政法的精神實質。及時救濟的原則要求建立行政糾錯制度,“對于行政行為特別是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一般人都能以常理判斷為違法不當的,應有一個獨立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制度之外的行政糾錯制度,并相應地在行政機構內部設立獨立辦案的行政糾錯機構,以經常性地對明顯違法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及時地修正,以盡快地恢復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行政效率”。同時,及時救濟原則是和合法性原則相輔相成的,共同保證行政法治的實現,并促使行政主體能及時主動地糾正錯誤,盡快地理順行政法律關系。
四、行政統一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國家行政權的實施必須統一,與國家行政管理有關的活動都必須統一協調,統一指揮,統一組織,統一規定。同時,要求行政相對人服從行政主體的統一管理行為,并予以支持配合。
伴隨我國改革開放的展開和深入進行,行政事務及行政法律關系急劇增長,行政法作為一個獨立部門法的地位在我國得到確立。在行政法學領域深入研究的展開以及行政法的實施、實踐取得一定成功并積累相應經驗的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需要吸取一定的教訓。如:行政規章之間的矛盾問題及其繁雜無序問題;行政主體之間的行政執法行為的彼此沖突、矛盾和重合、重復等等;不同行政的相對人因同種或類似的違法行為卻受到行政機關不同的處罰決定,皆因依據不同的行政法規及規章,使其不能申辯,獲得及時救濟,等等?!胺ㄖ巍睍r代,就是要求事事皆有法可依,特別是涉及人們切身利益的行政事務的管理,都要于法有據。行政主體之間的行政行為應密切配合、彼此協調,行政相對人的同種行為應同等對待。所有這些都有賴于行政統一性原則的指導。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和行政守法都應遵循這一原則,具體有五個要求:
一是理順現有行政法規之間、行政規章之間及其相互之間的關系,消除彼此沖突的地方,并在以后的行政立法中始終本著統一的要求,實行行政立法程序的統一化,確保我國行政法律規范體系的統一和協調(如我國已經頒布的《立法法》)。
二是要求行政法能盡其涵蓋力,應根據國家行政事務不斷發展變化及其趨勢,及時將新生的乃至今后可能產生的行政事務統一由行政法規加以規定,使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協調、一致、統一(當然,這還依賴于一定的立法技術性規定)。
三是要求實行行政程序統一化。盡快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使各種行政行為的程序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致行政行為之間前后矛盾和沖突。不同的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必須統一、一致不應彼此矛盾、相互沖突。
四是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機構設置應以職能為依據,以統一精簡為原則,在一定行政區域內的國家行政機關各個機構要形成一個完整統一的整體,防止機構重疊,職能重復,相互推委扯皮,防止政出多門,朝令夕改;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職位、職權、工資、任免、獎懲、選舉、退休等等都要有統一的規定,以便使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走上統一的法治軌道。
五是要求行政相對人服從行政主體的統一管理,同時監督行政主體的各種行政行為,使同一行政主體的前后行為及不同行政主體之間的行政行為的協調一致,促進我國行政法治進程。
參考文獻資料:
1、韓國章.行政法學[M].長春:吉林大學出版社,1994.52.
2、王連昌.行政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42.
3、王連昌.行政法學(修訂版)[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19
4、方世榮.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48
5、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45
6、胡建淼.行政法教程[M].杭州:杭州大學出版社,1990.53
7、羅豪才.行政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47
8、薛剛凌.行政法基本原則研究[J].行政法學研究,1999,(1)
9、應松年.行政法新論[M].北京: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36
10、朱維究,吳華.論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兼論21世紀行政法基本原則的發展趨勢[J].政法評論,2002,(4)
11、修斯歐E.公共管理導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6
12、皮純協.對行政管理學研究的可貴探索[J].中國行政管理,1998,(8)
13、高軒.行政效率機制的行政法保障[J].華中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