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特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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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特征

法律援助的特征范文1

【關鍵詞】農民工 法律援助機制 保障 【中圖分類號】C914 【文獻標識碼】A

新生代農民有別于傳統的進城務工農民,他們不僅僅是城市的建設者,更希望通過進城務工早日融入這個城市,并成為城市的一員。然而新生代農民工同樣是弱勢群體,當他們的合法權益被侵害的時候,更需要來自于第三方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制的構建將會發揮出重要作用,切實維護新生代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為推動和諧社會的建設起到積極作用。 構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是建設和諧社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需要

建O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法律援助作為對弱勢群體的司法保障手段,為弱勢群體的公民權利提供了有效的途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是要讓社會的各個階層能夠充分享有這些權利。通過新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的構建,能持續消除來自社會底層的不安定因素,保持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積極創造和諧發展的新環境,保證全社會的長期穩定和諧健康發展。

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需要。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根本要求。構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就是要通過讓新生代農民工無償獲得法律救助,享有和其他公民一樣的法律資源,得到全社會的關心和愛護,這也充分體現了我黨一直遵循的“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執政理念,更體現了黨和政府心系農民工權益,為新生代農民工創建良好維權環境,全面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信心和決心。 構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是提高我國人權保障的需要。推動司法公正,保障公民人權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根本方針和準則。構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是全面提高我國人權保障的需要。新生代農民工是一個數量龐大的弱勢群體,也是社會底層人群最為明顯的代表。這一群體的維權保障,直接體現了我國人權保障建設的水平。近幾年來,涉及新生代農民工權益侵害的案件逐年增多,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的構建,有效幫助了他們依法維權,使他們的人權得到了保障和實現。 構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存在立法亟待完善、運行保障有待提升等問題

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立法亟待完善。完善的機制需要立法來保證,在我國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構建過程中,涉及相關的立法工作還有待進一步完善。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作為我國法律制度實施過程中的重要環節,大部分的法律依據條款是以條例的形式出現的,這和正式的立法有著本質的區別。而在相關的條款中,對于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內容的相關約定并不明顯,很多時候維權過程中無法可依,法律幫助無法實現,建立一整套專門的法律援助立法迫在眉睫。

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運行保障有待提升。雖然近幾年來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活動取得了長足進展,但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保障還有待提升。首先是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部門之間協調機制不暢。在法律援助過程中,各部門、地區之間沒有建立起完整的溝通協調制度,增加了新生代農民工維權成本。其次是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基礎保障存在不到位現象。這包括法律援助中的地方勞動合同關系保障、法律援助機構援助能力等一些基礎性的保障,法律援助的效果不明顯,質量不高。而在具體的法律援助過程中,援助機構主動介入不強,導致以被侵害方單一訴求為主,法律援助機構普及宣傳力度明顯不夠。

新生代農民工維權意識相對淡薄。新生代農民工的自身維權意識相對淡薄,是制約法律援助的關鍵性問題。新生代農民工對于專業的法律知識,特別是自身的法律維權還處于較低層次狀態,面對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無法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因此,加強新生代農民工的法律知識普及,積極開展法律援助宣傳,是全面提高新生代農民工維權意識的重要措施。

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基礎保障不足。我國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一直由政府部門主導進行,在實際的工作中,從事法律援助機構和援助隊伍并不是專門的單一機構,大部分由政府的一些法律事業單位承擔,這就造成了援助力量不足的弊端。而且受人員編制等因素的影響,還無法成立專業的機構和配備專業的人員來從事法律援助,這種現象的存在使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受到制約,政府部門開展法律援助也明顯感到力不從心,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這些地區法律援助機制的構建。 完善專門立法、加大宣傳力度、健全基礎保障是構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的有效路徑

構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是完善社會主義法治、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也是關注民生、服務民生的具體體現。只有通過構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才能更加有效幫助新生代農民工依法維權,使之全身心投入到城市的發展和建設中來,為我國社會的發展發揮出積極的作用。

完善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專門立法。通過健全與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相關的法律法規,才能夠更好的適應新形勢下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保持援助法律法規的前瞻性、時效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要積極根據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類型、特征以及客觀條件,積極推行立法工作,立法要涵蓋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各個關鍵環節,確保法律法規的嚴密性和科學性,要廣泛開展立法調研,結合實際制定適合我國當前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完善的法律法規依據和服務。

加大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宣傳力度。新生代農民工作為新生的農民工主體,具備接受新事物快和適應性強的特點。要結合新生代農民工群體的特征,持續加大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宣傳力度,全面提高他們的法律維權意識,積極主動的接受法律援助。要緊密結合新生代農民工的工作特點,重點宣傳與其自身聯系緊密的法律知識,鼓勵他們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讓其在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同時,也成為遵紀守法的好公民,促進社會的進步和發展。

健全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基礎保障。各級政府和法律援助管理部門,要加大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力度,確保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要發動社會力量的積極參與,鼓勵社會法律機構積極參與到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公益行動中來,在補充政府法律援助能力不足的基礎上,營造全社會關心新生代農民工,積極開展法律援助的良好社會氛圍。通過與社會法律援助資源的優化和整合,創造出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新格局。

推動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創新。創新是發展的動力,要加快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創新,實現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新的突破。要積極轉變傳統的法律援助工作模式,實現法律援助工作方式和方法的創新。要積極運用現代的科技技術力量,打造“互聯網+法律援助”模式。電子政務平臺的實施提升了政府服務工作的效率,在此基礎上,要積極構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網上工作平臺,并實現網上維權信息的共享,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維權和法律工作者的援助工作,提供更為廣闊的空間,全面提升法律援助的效率和質量,適應信息時展對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推動我國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

(作者單位:云南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①孫路:《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機制探析》,《法制博覽》,2016年第32期。

法律援助的特征范文2

法律援助規范化就是建立一套符合法律援助職能要求和工作特點的標準體系或長效機制,確保法律援助各項業務都按照既定的機制要求進行,避免主觀隨意性,追求運行程序的規范性。它具有以下三個特征:一是法定性。從規范化的依據看,法律援助的基本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法律援助規范化建設應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的職責。二是系統性。從規范化的內容看,涉及法律援助的方方面面,是一個完整的系統,從機構定位、人員隊伍、業務開展、內部管理到經費保障等方面,這些內容都是相互聯系的,構成一個有機系統。規范對象的系統性決定了規范化的系統性。三是制度性。從規范化建設的過程來看,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依據是法律法規,但在具體運行過程中,要通過制定和運用一整套嚴格、明確、標準的制度和操作程序來保障法律援助的有效實施。

二、地級市法律援助規范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機構定位比較混亂

地級市法律援助機構目前有三類性質:行政性質、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性質、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性質。從浙江省的情況看,行政性質的占大多數,浙江共11個地級市,其中行政性質的有10個,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1個,即杭州。從全國范圍看,法律援助機構從事業性質向行政性質轉變的逐漸增加。同時在機構體系上,又有以下幾種模式:一是“兩塊牌子、兩套班子”混合編制的模式,例如北京。二是“兩塊牌子、一套班子”行政模式,例如溫州。三是“一塊牌子、一套班子”的行政模式,例如嘉興。四是“一塊牌子、一套班子”參公事業模式,例如杭州。

(二)業務管理各自為政

雖然國務院和地方的《法律援助條例》對法律援助的范圍、申請和審查、法律援助實施作了規定,但從調研情況看,這些規定還比較原則,缺少細化的操作標準,從而出現業務管理不規范的問題,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在法律援助的行政管理上缺乏統一標準。例如一些地區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對法律援助范圍的理解存在偏差、咨詢接待行為不規范、審查批準隨意性大、數據報送口徑不統一、案卷歸檔缺乏統一標準、援助機構對案件監督不到位等。二是援助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沒有統一的質量標準。《法律援助條例》僅對此作了原則性規定,司法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雖然作了進一步的規定,但仍缺少細化的操作標準。在實踐中,由于案件補貼標準低等原因,很大一部分援助案件是由執業年限較短的年輕律師辦理。這些律師缺乏經驗,遇到業務問題缺少可以遵循的規范;還有一些援助律師,雖然有辦案經驗,但不履行必要的程序,使辦案質量大打折扣,亟需建立一套統一的案件質量標準。三是工作站建設缺乏明確標準。近年來,各地法律援助機構為最大限度方便群眾申請法律援助,建立了“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案件受理體系,在鄉鎮(街道)和相關行業部門都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但是由于缺乏統一的標準,各工作站建設程度和業務水平參差不齊,工作站標準化、規范化建設相對滯后,制約了工作站作用的發揮。

(三)經費保障差異較大

目前我國法律援助實行的是地方財政保障的經費模式,由于各地經濟發展程度不同,全國各地區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差異較大,不僅東西部有較大差別,即使是東部沿海各地級市的經費保障也有不少差距,各城市之間案件補貼標準差距較大,且總體補貼標準過低,與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不相適應。

三、杭州市法律援助規范化建設探索

近年來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致力于規范化建設,通過實施“六化”,即工作流程標準化、業務管理網絡化、案件指派規范化、內部管理精細化、質量監督常態化、工作站建設統一化,促使杭州法律援助“量質齊優”。

(一)工作流程標準化

為解決法律援助工作流程不一致問題,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在總結近年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杭州市法律援助工作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稑藴省饭卜?章174節,近6萬字,涵蓋了法律咨詢、援助案件申請、受理、審批、辦理、結案、評估到費用發放整個工作流程,明確了各個環節的職責、任務、程序、方法、完成期限及質量要求,不僅對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的行政管理工作進行了規范,還對法律援助律師承辦各類法律援助案件進行了規范和指引,既有利于支持律師辦案,也有利于案件質量監督管理。以同行評估為例,共有11個程序要點,其中的指標體系再作進一步細化,分列一級指標10項,民事、行政案件細分指標27項和刑事案件24項?!稑藴省逢P于法律援助的各個環節,用簡潔的文字說明每個階段做什么、怎么做,使從事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員對具體工作流程了然于胸,從而避免出現以往工作人員無所適從的狀況。

(二)業務管理網絡化

為緩解案件激增帶來的管理壓力,進一步方便當事人申請辦理法律援助案件,規范法律援助各項工作,實現申請便捷、審批簡捷、服務快捷的法律援助目標,自2013年起,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全市范圍內推廣法律援助網上辦公系統。該系統分為內網外網兩個通道。法律援助申請或者咨詢者可以通過外網登陸,工作人員通過內網反饋、指派案件、發送電子文書,律師通過外網專門賬戶進入,下載文書,反饋工作進展,通知辯護單位通過外網專門賬戶進入,查看工作進展。法律援助網上辦公系統集咨詢、申請、指派、監督、統計、檢索、工作協作等功能于一體,有效規范了法律援助的業務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辦案質量和效率。

(三)案件指派規范化

為了確保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形成相對固定的法律。援助服務資源,規范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工作,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積極籌建全市法律援助資源庫。資源庫按照“自愿申請、擇優錄用、優先分配、動態管理”的原則,積極吸收法律理論及實務專家、優秀律師事務所和優秀律師參加。通過公開招募、自愿報名和篩選錄用等步驟,最終確定了27家律師事務所和259名律師為杭州市法律援助資源庫首批志愿律師事務所和志愿律師。259名志愿律師平均執業年限7.9年,既有從業20年以上的資深律師,也有刑辯、醫療、專利等領域的專家律師。志愿律師按專業特長分為刑事、民事(行政)兩大類,再按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個人姓氏筆畫排序。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在資源庫志愿律師名冊中依排序指派。

(四)內部管理精細化

為厘清各崗位工作職責,落實好各項具體工作責任,逐步實現市法律援助中心內部崗位管理的標準化和精細化,中心制訂了《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清單》?!豆ぷ髑鍐巍穼⒅行母鲘徫坏穆氊熯M行了細致的羅列,使每個崗位“干什么”一目了然。為進一步解決每件事“怎么干”的問題,中心又制定了《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管理清單》,內容涵蓋主任辦公會議、會務組織、培訓管理、日??记?、信息管理、固定資產管理等27項?!豆芾砬鍐巍穼γ總€管理事項進行了細致的羅列和說明,一方面細化了責任,做到職能清晰、職責明確,另一方面為客觀準確考量工作奠定了基礎。

(五)質量監督常態化

為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建立起“全程跟蹤、旁聽庭審、征求意見、質量評估”常態化的質量監管體系。每個法律援助案件從申請、審批、指派、承辦、結案、歸檔都有專人負責監督,實行“全程跟蹤”監督。通過隨機抽查、大案要案重點關注等方式,認真開展“旁聽庭審”工作,及時記錄律師在法庭上辯護、質證等情況,并作為案件質量評估的依據。建立當事人和法官的“征求意見”機制,通過電話回訪、發放意見表等方式,向受援人和法官了解律師在會見、閱卷、庭審等階段的工作表現。開展“案件質量評估”試點,制訂《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標準》,組成評估專家組,通過隨機抽取的方式,對一定數量的法律援助案件進行質量評估,作為全市案件質量監督的重要依據。

(六)工作站建設統一化

結合全市行業部門法律援助工作站實際發展情況,市法律援助中心重點開展全市行業部門法律援助工作站規范化創建活動,制定了《杭州市行業部門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標準》和《杭州市行業部門法律援助工作站考評細則》,通過創建活動做到全市行業部門法律援助工作站“五個統一”,即:統一名稱、統一標識標牌、統一工作職責、統一服務標準、統一評價模式,并確保行業部門工作站的規范運作達到“十項標準”,即:依照程序設立,外觀整齊統一,基本設施齊全,隊伍建設到位,工作職責明確,工作內容有量,業務制度規范,運行機制正常,亮點特色明顯,社會影響較好。

四、加強地級市法律援助機構規范化建設的若干思考

為進一步推進地級市法律援助機構的規范化建設,應逐步實現六個統一:機構性質統一、質量標準統一、管理軟件統一、工作站建設標準統一、經費保障統一、內部管理制度統一。

(一)機構性質統一

地級市法律援助機構應認定為何種性質?從職責承擔、事業單位改革趨勢和國外法律援助發展趨勢來看,應逐步統一為行政性質的機構,定編制、定職能、定崗位、定人員。如此定性的原因在于三方面的考量:一是從職責承擔考量。法律援助機構承擔的主要是受理、審查、指派以及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這些都是行政職責。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理應由行政機構承擔。二是從事業單位改革趨勢考量?!蛾P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出:“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因此,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性質的法律援助機構應在此次事業單位改革大潮中,逐步轉為行政機構。三是從國外法律援助發展趨勢考量。考察英國、德國等西方發達國家,他們在法律援助的管理上都強化了政府的管理責任。從律師協會到獨立的公共機構再到政府內設機構的變化,可以看出西方發達國家法律援助管理的行政化趨勢。其目的在于加強政府的監管職責,防止法律援助經費被濫用,提高法律援助的工作效率和質量。在機構體系上,借鑒國外的做法,結合我們的實際,建議地級市法律援助機構采取“一塊牌子,一套班子”的機構模式,取消同一層級法律援助管理機構和法律援助機構的區分。在具體職能設置上,應考慮如何在不同層級的法律援助機構之間劃分事權。在職能定位上,同一層級的法律援助機構要統一職能設置,地級市法律援助機構具體負責法律援助申請的受理、審查、指派,支付費用以及對區縣級法律援助機構的業務指導,區別于省級機構制定政策為主的職責,較區縣級機構又多了業務指導的職責。

(二)質量標準統一

從現實情況看,現有的質量評價標準往往側重于辦案人員的服務態度和形式程序的完整性,比如辦理法律援助手續是否及時;會見、閱卷、開庭是否及時;是否與受援人及時溝通意見及辦案進展情況;對受援人的權利是否及時履行了告知義務;各種法律文書的制作質量等。至于涉及案件實質內容的評判和監督,還較欠缺。下一步制定統一的質量標準,既要考慮形式和程序的完整性也要涵蓋實質指標,主要指法律服務技能的細化指標。其中,形式、程序性指標包括(:1)會見受援人及提供咨詢情況;(2)閱卷情況;(3)法律文書制作情況;(4)告知與報告義務履行情況;(5)辦案效率;(6)服務態度等。實質性指標主要指法律技能、與當事人打交道的技能、與法庭的互動、與對方的互動,具體包括(:1)辯護或的觀點是否正確;(2)適用法律是否正確;(3)辯護或意見是否被采納;(4)是否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受援人的合法權益;(5)決定案件勝負的關鍵證據是否取到;(6)受援人的訴訟風險是否得到控制;(7)庭審中的表現情況;(8)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9)當事人評價和相關機構反饋意見等。

(三)管理軟件統一

目前,不少地區的法律援助機構都開發并應用了法律援助的網上辦公系統,但是在實踐中,由于管理軟件不是按照統一的技術標準開發,不同機構之間管理軟件中的數據無法交換、銜接。因此,應逐步建立和推行全國統一的業務管理軟件。首先,要成立一個專門的開發小組,其中既要有精通法律援助業務的人員,也要有信息技術方面的專家。他們應對法律援助業務有深刻的理解,對網絡信息的前沿技術比較熟悉。第二,管理軟件系統的開發要進行需求分析,但是指望一次性把需求交代清楚,而后全盤托付給軟件開發商的想法是不現實的。提出需求一方必須以不同的用戶身份進入系統,對各項功能反復演示,測試數據的關聯性和準確性。第三,要讓基層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參與測試,聽取他們的意見,在不同地區試行的基礎上再正式投入運行。當然建立、應用完善的全國統一的業務管理軟件不是一蹴而就的,可能需要一年兩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因此,在統一的管理軟件應用前,一個比較現實的辦法是,制定統一的技術規范,讓有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按照統一的技術標準開發管理軟件,并在本行政區域內聯網運行。

(四)工作站建設標準統一

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要在發揮其實際作用上著力,這就需要對工作站的設立、職責、人員、經費、制度等關鍵性因素進行規范,避免其徒有虛名。一是設立程序統一。工作站一般按照“行政級別對應、統一布局、按需設置”的原則設立。具體包括兩方面要求:一要有設立需求。即管理和服務的對象為法律援助的工作對象,對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較大。二要按程序設立。所在行業部門向同級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法律援助機構自收到書面申請后進行書面及實地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復。二是工作職責明確。設在鄉鎮街道和行業部門的工作站在職能設置上或有不同,但從基本職能上看,應有較為統一的標準。工作站主要負責接待群眾的來訪、來電、來信,解答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負責接受申請并進行初審,并按規定轉送援助機構;及時向主管行業部門和本級法律援助機構報告工作情況等。三是人員配備合理。為保障工作站有效開展工作,工作站應當配備具有法律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的專職和兼職工作人員若干名,有條件的地方應聘請一支相對固定的法律工作者隊伍為主要依靠力量。四是業務制度健全。有值班接待制度、服務承諾制度、首問責任制度、數據統計制度等各項內部運行機制,以確保工作站規范、有序運行。

(五)經費保障統一

建議探索分級撥款的經費保障模式,減少因地區經濟發展程度不同導致經費保障的巨大差距。進一步探索費用分擔制,解決財政負擔沉重的問題。具體舉措如下:一是探索分級撥款經費保障模式。由于法律援助經費由地方財政保障,因此會出現經濟發達地區的法律援助經費多而經濟欠發達地區經費少的情況,這不利于資源的公平分配??疾靽饨涃M管理模式,不少國家采用了分級撥款的方式,例如英國,其法律援助的全部經費幾乎都來自中央財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經費完全由中央財政承擔。地方財政有少量投入,用于社區服務。在加拿大,有聯邦政府和省政府撥款,是兩級政府撥款。參考國外的經驗,結合我國實際,建議進一步探索分級撥款的經費保障方式,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擔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其中中央財政主要用于支付刑事法律援助經費,地方政府財政撥款主要支付民事及其他的法律援助經費,包括法律援助機構的辦公經費。二是探索法律援助費用當事人分擔制度。費用分擔制度有利于提高法律援助經費的有效使用率,使有限的法律資源能讓更多困難群眾享用,從而促進法律援助范圍的擴大,同時也能有效解決財政負擔沉重的問題,有利于實現經費保障的統一。費用分擔一般限于民事、行政領域的法律援助;就刑事法律援助而言,世界各國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一般都由國家承擔費用。

(六)內部管理制度統一

法律援助的特征范文3

法律人文主義所堅持的“人是目的”、“人是標準”的道德原則以及尊重人的尊嚴、確認人的價值的理念,內在必然地要求對農民的法律援助權給予應有的關懷和尊重。在康德看來,人類的任何行為都應當以人為目的,不應該把人(包括自己)當作手段,這樣才能體現人的真正的絕對的價值,也就是說,生命存在———成為人———被他視為了一種道德義務的德行存在,生命本身是價值的客觀標準,它是一種價值載體(權利)而非任何功利的載體,因而沒有一個人可以合法地被用來當作實現另一個人目的的手段。任何人都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不是其他人的手段,也不是所謂社會政策、社會福利的手段。馬克思承認認識最高價值,即人的價值是終極和至高無上的,“人就是人的世界”,“人是人的最高本質”,“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對農民法律援助權保障的思想已深深鑲嵌于康德等諸多體現人文主義精神的表述中。在其中,農民法律援助權保障獲得了人性基礎和道德基礎,同時馬克思的表述也表明了對農民法律援助權保障的人性和道德上的必然性。“人文精神以弘揚人的主體性和價值性。對人的權利的平等尊重和關懷為特質”[3]。人文主義中所指的人是所有的人,強調人存在目的和意義是世界的平等性。對農民法律援助權的保障正是對法律人文主義的彰顯和確證。它表明,法律把每一個人當作平等的人給予應有的關懷和尊重,對農民的關懷足以表明這樣的法律是以全體公民的自由和全面的發展作為求索目標的。法律并非外在于人類的強加之物和異化之物,法律本身就是人類追求美好幸福生活的方式,即人的法律的生活方式。這樣的法律是以人為本的法律,這種狀態下的人是在法律的世界里追尋生命意義和價值意義的人,人和法律已經融合在一起了。對農民法律援助權的保障同時表明,在全體公民的精神家園里,總是彌漫著濃重的“類”的情懷。任何對社會某些群體、某些人、某個人尊嚴的漠視和踐踏,都是對全體公民尊嚴的漠視和踐踏。愛己之心,應當推及同類,這是人類特有的人文情結。

二、完善農村法律援助制度是實現社會正義的要求

正義始終是人類社會所追求的最美好理想。“正義是政府的目的。正義是人類文明社會的目的。無論過去或將來始終都追求正義,直到獲得它為止,或者直到在追求中喪失自由為止”[4]。追求正義是現代文明社會共同追求的目標。制度正義是一個國家文明、進步與發展程度的刻度表和指示器。羅爾斯在其《正義論》中反復強調“:正義的主要問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更準確地說,是社會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決定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之劃分的方式?!盵5]權利是規則的靈魂,因而也是制度的本質內核。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分配權利義務,決定社會利益的劃分,那么制度的正義就在于這種權利的分配,利益的劃分是否具有內在的合理性。農民的存在作為一種客觀的社會現象,主要表現為社會保障水平低。農民社會保障水平低的深層原因是權利分布的失衡。既然權利的失衡是造成農民社會保障水平低的根本原因,那么只有認真對待農民的社會保障權才能真正找到問題的癥結。在權利分配中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對農民的社會保障權給予傾斜性的保護,因為唯有這樣才能提高農民實現社會利益的能力。對農民社會保障權的傾斜性保護貌似不平等,實為實現社會正義的應有之義。

三、我國農村法律援助的現狀

現代社會,大多數國家都把法律援助看作政府對訴訟中的貧困當事人所承擔的國家責任作為法治社會的重要人權保障,法律援助體現在許多國家的法律、憲法或憲法性文件之中。具有現代意義的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始于20世紀90年代。1996年3月,《刑事訴訟法》首次在立法上使用了“法律援助”的概念,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在經濟困難的被告人,盲、聾、啞和未成年的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沒有委托被告人時,為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提供辯護。1997年1月實施的《律師法》第一次將法律援助寫入法條,作為法律制度予以確認。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民在贍養、工傷、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和請求依法發給撫恤金等方面需要法律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獲得法律援助?!?997年5月,司法部頒布《關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標志著我國法律援助制度框架初步形成。實際上,我國迄今并未形成真正現代意義上的法律援助制度。首先,從立法上看,國家在法律援助中的責任不明確,不論是《刑事訴訟法》,還是《律師法》,都沒有規定國家在法律援助中的責任,且實施法律援助的規則、程序、機構、標準也不明確;其次,我國基本上處于由律師協會和律師提供免費法律援助的階段,而現代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特征就是國家出資,包括支付律師的援助費及相應報酬?,F代西方法治國家,法律援助經費都依法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由國家財政支付。我國由于未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國家財政,國家財政支出的法律援助經費很少。因此,作為社會弱勢階層的農民在維護社會保障權益過程中獲得法律援助將受到很大限制[6]。

四、完善我國農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具體措施

1.進一步完善現有法律援助機構,加強對農民的法律援助職能

現有的專職法律援助機構、司法組織和其他社會團體在法律援助中應主動對農民給予更多的關注,尤其是對在城市從事務工的農民工群體給予更多的關注,變被動服務為主動服務。我國農民普遍接受教育的程度較低,加之傳統文化的影響,主動維權的意識不強;有些農民雖然有維權的意識,但由于缺乏法律知識和經驗,不知向何處申訴,或因經濟條件所限,無力申訴,有些甚至對法律援助制度也缺乏了解,因而客觀上造成法律援助資源的分配對農民的欠缺和不平衡。因此,當前各級各類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應加強對農民的法律援助職能,有重點地為農民提供專項法律援助。

2.法律援助機構和組織向農村全面延伸

2003年7月16日國務院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五條規定:“直轄市、社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睆纳鲜鲆幎▉砜?,我國法律援助機構的設置對于滿足城市法律援助的需求在法律上是不成問題的,但對于農村地區來說,仍然有遠水不解近渴之難。居住在廣大農村地區的農民,尤其是交通不便的山區農民,尋求法律援助仍然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因此,筆者認為,法律援助機構在有條件的地方,如市場經濟比較發達、法律援助事務較多的農村,應允許設置到鄉、鎮一級,在法律援助事務相對較少的地方,應允許在鄉、鎮、村設立聯絡站或派出機構,以盡量方便經濟困難的農民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能夠及時申請和獲得法律援助。

3.國家與社會結合,加強對農村法律援助的資金保障

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各類法律援助的任務較大。從社會主義國家的本質來看,法律援助制度應更能體現其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優越性,但從經濟發展水平、承受能力和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來看,又只能對法律援助逐步推進和展開,不宜簡單照搬某一種模式。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目前宜采取以國家財力支持為主,同時輔之以社會各界人士慈善捐助的模式。這樣,既強調和體現了國家責任原則,又有助于解決在國家財力有限的情況下制約法律援助事業發展的問題,使我國農村法律援助事業健康發展。

4.加強對農村法律援助的管理

法律援助的特征范文4

一、民事檢察與法律援助協作機制之特點

2008年市檢察院與市司局會簽的民事檢察與法律援助協作機制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明確規定了法律援助機構建議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訴的19種情形。這19種情形既包括新民訴法規定的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又包含符合提出檢察建議條件的4種情形。同時,對申訴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規定了兜底條款。

第二,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告知當事人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的8種情形。并對農民工等困難群眾因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的申訴,作出了法律援助機構無需審查經濟狀況的規定。

第三,明確了檢察機關辦理法律援助申訴案件和法律援助機構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訴的具體程序、流程和期限。

第四,規范了檢察機關辦理法律援助申訴案件和法律援助機構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訴案件的4種法律文書和援助文書樣式。

在實施該協作機制工作中,市檢察院和市司法局根據《重慶市統籌城鄉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改革試點方案》的有關要求和內容,及時擴大協作機制適用的范圍和對象,將農民土地、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假冒偽劣產品危害農業生產、醫療交通事故、農民工人身權利糾紛等申訴案件納入雙方協作范圍,進一步豐富了《協作意見》的內涵。同時,各級檢察機關與司法局以及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定期信息交流制度、聯絡員制度、協作案件登記制度及協助銜接機制等制度,具體保障協作機制的貫徹實施。

二、民行檢察與法律援助協作機制的完善

完善民行檢察與法律援助協作機制,必須對實踐中反映出來的困難和問題,進行歸納疏理,從協作程序、協作方式、協作效果、協作保障措施等方面予以綜合施策。

(一)進一步擴大協作機制援助的范圍

法律援助的目的就在于保障貧困者能有效、平等地接近司法、參與審判,實現司法公正。因而在確定法律援助范圍時應盡可能擴大訴訟案件的法律援助范圍,使貧困者的訴訟權利得以實現,我國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范圍較為健全,基本體現了“扶貧助弱,維護穩定”的法律援助功能,但在民事及行政訴訟領域卻存在范圍狹小的問題,應予擴大。實踐中處于事實關系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卻是最容易被侵犯,而其維權也是最艱難的,將此部分勞動爭議案件排除在法律援助之外,顯然背離了法律援助扶貧助弱的立法目的。因此建議對勞動爭議案件不再限制案件范圍,只要經濟困難的勞動者申請的勞動爭議法律援助案件都應予法律援助。此外,征地拆遷補償糾紛,因假劣種子、農藥、化肥損害賠償糾紛及工傷、交通、醫療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等與民生密切相關的事項也應納入民事法律援助范圍,以真正體現法律援助“窮者必援、弱者必幫、殘者必助”的服務承諾。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規定,公民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給付等八類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前所言,這些行政行為都有可能侵犯到公民的人身、財產權益,特別是對公民的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更是與公民的人身權益密切不可分。因此,筆者認為,在法律援助立法中,應增加規定,將“認為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人身權益的”行政訴訟案件納入法律援助案件范圍。

(二)應更加重視對特殊群體的法律援助

特殊群體與弱勢群眾在外延上存在重合,在司法協作實踐中強調更加注重對其的法律援助或幫助,是因為經濟、文化、生理、社會地位待因素的制約,這些特殊群體在合法權益受侵害時,缺乏自我維權的意識和能力,因而需要諸如協作機制等制度的特別關注。如婦女和殘疾人群。婦女由于其生理上的差異,在體力、就業、社會生活等方面的能力與男性相比,都存在相當的差距,殘疾人群體包括肢體殘疾(含聾啞人)和智殘人群體,殘疾人由于其身體或大腦上的缺陷,顯然在社會生活中相對于生理健全的正常人來講處于絕對弱勢的地位。當然,對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農民工等弱勢群體也應當予以重視。

(三)運用多種方式,提高協作機制的質效

一要堅持積極運用支持方式幫助弱勢群體維權。對于欠薪、工傷等案件,凡符合支持條件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及時給予支持;對于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視情況向人民法院建議先予執行。二要堅持快速辦案機制。全市檢察機關要以“快速反應、專人負責、優先辦理、務求實效”為工作原則,對于弱勢群體追討欠薪、人身損害賠償的申訴案件優先辦理,優先研究,對于符合抗訴條件的,盡快制作文書提請或提出抗訴,從而保證民工維權申訴案件在檢察環節從快辦理。三要堅持幫助申請法律援助。檢察機關在受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中,對需要法律援助的,在告知申訴人有關訴訟權利的同時,主動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并幫助其聯系法律援助中心盡快辦理。

法律援助的特征范文5

[關鍵詞]法律援助;法律障礙;實訓課程;風險

20世紀50年代早期,美國法學院為克服學徒制法律教育的弊端,[1]開始實施法律援助實訓課程,進行法律診所式教育,這些成為美國法學院的早期發展動力之一。[2]在我國,法學專業學生參與法律援助實訓課程既有利于提高學生法律實踐能力,提升其社會責任感,也有助于滿足對法律援助服務日趨增長的社會需求。有學者將其稱之為我國高等法學教育與法律援助之整合。[3]教育實踐層面,我國很多高校法律院系亦各自成立了名目各異的法律援助實訓基地。綜述法律援助實訓教學的研究成果,很多人能認識到其在法學專業本科教學中的作用,并與傳統授課模式進行比較,但目前的研究缺乏對具體實訓方式、課程設計模式的深入探討,更有過于樂觀之嫌。現筆者結合自身指導法律援助實訓課程的經驗(筆者任教職的湖南科技學院法律系與永州市零陵區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長期合作關系,嘗試進行了一些法律援助實訓教學活動),嘗試就其實施中可能出現的問題與風險進行分析。

一、本科生參與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法律障礙

首先應該解決的問題是法律院系師生參與訴訟的資格問題。雖然提供的是無償法律服務,但是,本科生在訴訟中擔任人或辯護人尚需具備一定的智識與社會經驗,[3]并且須符合三部訴訟法關于人、辯護人基本資格的規定。教育實踐中,各高校法律院系開展法律援助實訓活動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與司法行政部門舉辦的法律援助中心合作,可以獲取部分運轉經費(國家辦案補貼),[4]筆者任教的湖南科技學院即為適例;二是與律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合作,即所謂的“校所合作型”法律援助模式,例如湖南師范大學法律援助中心;[5]三是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由高校自主設立民間法律服務機構,例如武漢大學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6]無論采取何種模式,本科生參與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礙。就第一種模式而言,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可以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主體是律師、法律工作者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所屬人員(«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條: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指派律師事務所安排律師或者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安排其所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對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確定的承辦人員名單回復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按照一般理解,此處的其他社會組織當與受援人具備一定的聯系,例如殘疾人聯合會與殘疾人之間的關系。高校與受援人之間往往不具備該種聯系。另,高校教師因與高校之間存在人事關系,自可定義為高校的所屬人員。在校本科生與高校之間實為教育服務合同法律關系,其是否屬于高校的所屬人員尚有疑義。就第二、第三種模式而言,無論學生以律師助理還是以法律援助志愿者的身份參與訴訟,本質上均屬于公民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公民人擔任刑事案件中的辯護人存在一定障礙,且客觀上不利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護。即使是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法律對公民人的資格都做出了嚴格的限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可以作為訴訟人”,又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七條第三、四項的規定,“(三)事務屬于該社會團體章程載明的業務范圍;(四)被推薦的公民是該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團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訴訟事務不屬于高校章程所載明的業務范圍,另外,本科生與高校之間也沒有合法的勞動人事關系,故而,在校本科生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公民人基本要求。如果嚴格執行前述規定,即使高?;蚺c其合作的律師事務所向司法機關出具公函或介紹信,在校本科生直接參與訴訟活動也是違法的。在教學實踐中,在有律師資格的指導教師同時擔任人的情況下,如果對方當事人(公訴機關)未就此提出異議,法院往往會默認前述違法的事實。筆者認為,任何在法律面前“打球”的行為,都會給學生學習法律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將使法學高等教育喪失應有的價值。針對上述問題,部分高校采取分別培養的方式,即讓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通過司法考試)的學生獨立參與訴訟,未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學生從事一些事務性的工作。[5]根據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需具備本科以上學歷的最低要求(參見«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第15條的規定),上述方案已經排除了在校本科生參與訴訟的可能。即使是已經獲得法律職業資格的在校研究生,在未依據«律師法»獲得執業律師或實習人員資格之前(因人事檔案由學校保管,高校在讀研究生是無法申請律師實習的),從事訴訟業務也存在著相同的法律障礙。另有一些現實法律障礙阻礙了本科生參與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例如辦理刑事案件的閱卷權利,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辦理民事案件的調查取證的權利等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解決上述問題的最佳方案似乎只能依賴于相關立法的完善,[4]即通過法律賦予在校學生參與法律援助案件訴訟的資格,并保障其參與訴訟的必要權利。筆者對此并不樂觀,立法者將難以衡量高校學生參與訴訟活動的利弊。為保證訴訟活動的嚴肅性,避免因學生參與訴訟所帶來的不確定因素,立法者不會產生將學生參與訴訟寫進訴訟法的動機,更遑論通過立法保障學生參與訴訟的具體權益。有學者提出通過立法明確民間法律援助機構的法律地位,[7]這種設想亦過于理想化,民間法律援助機構的設置標準、監督體系、與民事訴訟制度相銜接等都是亟待解決的問題。修正訴訟法誠然困難重重,但修正«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則存在現實的可能,即將法律援助機構能夠指派的人員范圍擴大到法律院系師生。若如此,除前述第一種教學模式外,第二、第三種模式將喪失生存空間。從另一個角度來講,相比第二、三種模式,第一種模式將提供更為豐富的案件來源。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法律援助條例»做出前述修正,在校本科生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具體訴訟業務也不是沒有條件限制的。首先,其承辦的案件應由具有執業律師資格的人員擔任指導教師(本校教師能夠勝任更佳),并作為案件的第一(辯護)人。其次,在校本科生應該經過由司法行政部門組織的必要的培訓和考核,并確定一定的遴選和淘汰機制。通過考核的學生由法律援助中心發放法律援助志愿者證書,并將志愿者名單報當地司法機關備案。法律援助志愿者只能承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案件,并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監管。這種做法的主要弊端是將會限制參與法律援助實訓活動的學生人數,從而使部分學生無法獲得直接參與案件辦理的機會??紤]到在校本科生對實踐教學環節的需求和興趣各異,加之學生法律實踐能力的實際差異,法律援助實訓課程也只能以選修課或興趣小組的形式存在。

二、影響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的因素

法學高等教育與法律援助之整合,必不能以犧牲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為代價,因此,有必要對在校本科生參與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能力進行評估。法學專業本科生參與法律援助實訓課程,無論是口頭法律咨詢還是協助(或獨立)辦理案件,都將承受與虛擬案件討論不同的壓力。在課堂教學模式下,即使是具有一定對抗性質的模擬法庭訓練,都不足以讓學生產生足夠的壓力和焦慮。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可能是,虛擬案件對學生犯錯誤的寬容,使得學生難以真正產生責任感。而在法律援助實訓課程中,微小的錯誤可能導致受援人難以估量的損失。誠然,這會使學生產生自主學習(例如自行查閱法律規定,以避免錯誤)的動機,但仍然無法完全避免損失的發生。如果因為學生過失導致受援人的損失,即使援助服務是無償的,也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有學者對高校兼職律師的專業執業水準提出質疑(不容否認的是,相對于我國律師整體執業水平來說,高校兼職律師群體尚具有一定的專業優勢),[8]在校本科生的專業水平無疑更為糟糕。在校本科生尚未經歷過完整的專業訓練,更缺乏足夠的社會經驗。在教學實踐中,部分高年級本科生無法勝任基本法律文書的撰寫工作,甚至無法勝任整理卷宗一類的事務性工作。學生能力的缺乏將不僅導致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的降低,而且會降低法律援助中心與高校繼續合作的意愿,乃至使社會公眾喪失對法學高等教育的信心。就學生個體而言,也難免產生自我評價降低等負面情緒,從而削弱其參與法律實踐的動機。還有一些因素可能影響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例如學生對本地方言的熟悉程度。在一些較為偏遠的地區這種因素體現得尤為明顯。教學實踐中,甚至發生因學生聽不懂地方方言,導致庭審筆錄完全沒有記載的情況。指導教師的參與或許能起到一定作用,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前述問題,甚至產生學生對指導教師的依賴。

在教學實踐中,指導教師或許由于時間不足,或許受制于專業水平,而忽視對學生的指導。部分指導教師甚至將辦理法律援助案件視為自身的兼職律師業務,獨自承攬全部訴訟業務,以至于視學生參與為包袱和累贅。此時,法律援助實訓課程就完全喪失了實踐教學的意義。有學者指出,法律院系應提高“雙師型”教師的比重,并可以設置不承擔其他教學任務的專職實訓教師。[8]這不失為解決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問題的一種有效方案,但仍存不足。筆者認為,至少還可以采取下述措施:首先,設置法律援助案件的遴選機制,由指導教師選擇適宜由學生承辦的案件。遴選案件的目的在于擇取合適的案例以滿足法律援助實訓教學的需要。遴選案件主要考慮的因素有案件的性質與難易程度、案件所涉法律關系與理論教學內容的關系、審判程序及受援人的態度等。案件的難易程度尤為重要,直接決定了法律援助實訓環節的成敗。其次,建立規范化的辦案流程,明確指導教師的指導職責。除依前文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培訓與考核外,可以嘗試針對常見案件類型制作規范化的辦案流程,并印刷成冊。例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例中各項人身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等。當然,規范化的辦案流程僅能起到參考的作用,且只適用于較為簡單的案件,學生實踐操作仍無法脫離指導教師的實際指導。故而,仍有必要明確教師指導職責,并考慮建立獎懲措施。最后,保障受援人的知情同意權。無論學生是否擔任訴訟人,只要其直接或間接參與案件的辦理或討論,都應告知受援人并征得其同意。這不僅是尊重受援人權利的體現,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學生參與訴訟的風險。同時,可以考慮建立法律援助服務反饋制度,請受援人對參與案件辦理的學生進行評價,以作為法律援助實訓課程考核的依據之一。

三、其他應注意的問題

(一)學生需求

學生對實踐課程實際需求的不穩定性也是阻礙法律援助實訓課程順利進行的因素之一。在教學實踐中,相當數量的在校本科生參與法律實踐活動都缺乏明確的學習目標。漫無目的地參與實訓課程,學生在行為上表現出散漫、缺乏獨立思考、不負責任等特征。在高年級本科生中甚至有排斥參與法律援助實訓課程的傾向,原因可能有就業、考研等方面的壓力。也有部分學生雖然具有參與實訓課程的意愿,但在實訓課程結束后表示收獲較小,尚達不到法律援助實訓課程的教學目標。在價值多元化的社會,對于學生多元化的學習需求應予以尊重。法律援助實訓課程在法學本科人才培養方案中只能居于選修課的地位。強令學生參與法律援助實訓課程不僅無法獲得良好的教學效果,也是對學生學習需求的漠視。在實訓課程具體實施之前,應該對學生的參與意愿和具體需求進行調研,并借此修正法律援助實訓課程的實施方案。調研可以采取問卷調查的方式進行,也可以對個別學生進行需求訪談。經過調研,確定可能參與法律援助實訓課程的學生人數,按照學生對實訓課程的實際需求,可以將學生劃分為若干主題實訓小組。主題實訓小組可以按照不同的案件類型來組建,例如婚姻家庭類、勞動爭議類、交通事故類、刑事類等。這樣做的益處在于可以發揮指導教師的業務專長,為每一個主題實訓小組配備專門的指導教師。

(二)考核與評價

法律援助的特征范文6

關鍵詞:弱勢群體;法律救助;法律援助

弱是相對強而言的,弱勢群體是相對強勢群體而言的,那么在我國現行體制和現行市場經濟條件下,什么是弱勢群體?哪些人屬于弱勢群體,如何對弱勢群體進行保護,如何對弱勢群體進行法律救助?本文作一探討和思考。

一、對弱勢群體的基本問題

(一)勢群體的定義

從目前情況來看,弱勢群體并非一個單一的社會階層,而是一個規模龐大,結構復雜分布廣泛的群體,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的弱勢群體是指由于某些歷史的人為的或者是社會的因素在社會中對各種社會資源的分配和占有不充分,對各種應享有的權利不充分享有,而又無法行使或者無法充分行使自己權力的相對與正常人群(強勢人群)處于不利地位,甚至可能在日常的生活生產中群里被漠視,人格被歧視的人集合。

從我國現實生活看,不能簡單地把弱勢群體歸結為社會某一部分或某一個階層的全部成員,比如,與青年相比,老年人處于弱勢,但是老年人中有的生活富裕,身心健康,家庭生活美滿,不能歸與弱勢群體;進城農民工與當地職工相比,處于弱勢,但不是所有農民工都是弱勢群體,其中不乏一些富有和強勢者;因此弱勢群體是諸多弱勢因素疊加在一起,沉積在一部分人身上而形成的。

(二) 弱勢群體產生的背景,原因及其現狀。

筆者認為,中國弱勢群體的出現有其特殊的時代背靜內,原因有兩個:一是社會轉型,而是經濟轉制。社會轉型是指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的高速發展,傳統的農業社會正在加速向工業社會轉化,占中國絕大多數的農民正經歷著生活方式的轉變,他們大批的離開農村,走向城市,一方面他們給城市帶來充足的人力資源,另一方面也給城市帶來很多問題,影響城市生活質量。

所以弱勢群體產生的原因排除自然和歷史的因素主要是因為時代的變遷和自身能力的不適應,關鍵是作為弱勢群體本身從社會和國家中獲取的權益不足以讓自身得到更大的發展來跟隨時代的變遷,最終導致了弱勢目前,我國弱勢群體所面臨的主要問題是,首先,弱勢群體最多的問題就是經濟收入低于社會人均收入水平,甚至徘徊于貧困線邊緣,貧困性是弱勢群體的典型特征;再次,由于弱勢群體在經濟上的低收入性和生活的貧困性,使得他們在社會生活中的心理壓力高于一般社會群體。

(三) 對弱勢群體關注保護的原因以及弱勢群體保護的意義及依據。

現階段我國弱勢群體問題日益嚴重,違背了社會公正原則。因為現代意義上的社會公正,首先就表現在生存權、就業權、受教育權何社會保障權等基本權利,只有對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予以切實的保證,才能夠從最起碼的意義上體現出對個體人締結社會的基本貢獻何對人的種屬尊嚴的肯定,才能夠從最本質的意義上實現社會發展宗旨亦即以人為本位發展的基本理念,也才能夠從最實效的意義上為社會的正常運轉確立起必要的條件,然而,對于弱勢群體來說,就業的年齡歧視、性別歧視、 地域歧視等等其他種種歧視現象,都違背了社會公正原則。其次,社會風險最易在社會承受力最低的弱勢群體身上爆發,就業的不平等,生活的貧苦化,以及社會生活中的種種社會排斥和歧視現象,都使得弱勢群體蘊藏巨大的社會風險隱患,極易因"水桶效應"而成為社會動蕩的"火藥桶",如果不能縮小社會個群體之間的差距,社會的弱者必然會采取極端的方式進行掙扎,甚至發生違法犯罪行為,當影響到穩定的大局時,對經濟發展的影響可想而知。

二、弱勢群體的法律救助

(一)弱勢群體法律救助的依據

筆者認為法律救助,不僅僅是對弱勢群體在權益受到侵犯是的法律援助,還因包括國家以立法的形式給予弱勢群體強有力的支持,在制訂法律的過程中對弱勢群體的有適度的偏袒,在法制上給予保障。對弱勢群體的救助,只有從法律角度才能給予最徹底最根本的解決,法律應從社會的各個細節和角度給予弱勢群體的救助,從完善法律的角度來實施最終也最基礎的救助。法律最低的道德低線,法律對弱勢群體的保護是最根本的保護,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后防線,當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也需要在司法制度上給予特殊的保護和支持,這種保護不是偏袒,而是為了實現社會的公平和正義,要讓那些確有冤情但正義難以伸張的弱者打得贏官司;讓那些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但經濟困難交不訟費用的弱者打得起官司。

(二)弱勢群體法律救助現狀

我們國家的法律中沒有弱勢群體的概念,因此在立法上急需要將弱勢群體的概念法制化,制訂一部弱勢群體法,來保障弱勢群體人群的權利,進一步從部門法的角度來完善和發展憲法所賦予公民的各項權利從中我們也要確立一些相對于強勢群體所不應享有的權利,給弱勢群體以特殊的關懷和保護?,F實中顯示立法中所確立的諸多權利都被虛置起來,沒有直接的約束力或者說權利沒有切實可行的行使方法,為了讓弱勢群體的群里得到確實的保證,我們應再做相關的立法,來是權利的實行有可行性,以制度性的救濟來保證法律的實施。

法律作為社會關系的調整器,必須擔當起保障人權、維護弱勢群體權利的使命。在我國的權利保障機制中,立法通過民主的參與來對各種利益進行分配(再分配)和確認,行政通過執行法律來實現立法所分配的利益,司法通過裁判來保證利益的公正實現。盡管我國在對權利確認的立法上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在其他方面的立法上依然有所欠缺。設置的權利如果不能被很好的實現,那對弱勢群體的所謂的法律保護就無從談起,在立法確認權利的同時,我們更該立法確認弱勢群體如何行使權利,通過另外的法律來保障他們能得到這些法律上的保障,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屢屢被侵犯,已是不爭的事實,引起了全社會的普遍關注,各地也已經制訂了針對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措施,關鍵是如何落實,避免形式主義,法律援助的實施是中國社會進步的表現,但同時我們也應看到依然存在著弱勢群體權益被侵犯的問題。

(三)對弱勢群體法律救助發展之路思考

基于弱勢群體在為自己維護權益時的現狀,筆者認為對弱勢群體的法律方面的救助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下手:

1、保護不僅要在權利上的保護,更重要的是要讓他們能拿得起法律武器來自我保護,也就要不斷的完善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上的立法,以及相關的制度等,即在權利立法不斷完善的前提下,對弱勢群體的法律救助更多的體現在對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上,加強法律援助的立法和其相關立法,解決現階段法律援助中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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