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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調查方法范文1
以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建設行業“一法兩條例”等法律法規為準繩,緊緊圍繞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這個中心,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治理、規范建委系統行政執法和建設工程執行法定程序為重點,以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工作力度為核心,以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為手段,分步實施,整體推進,全面提高,使全縣建委系統依法行政和文明執法水平再上一個新臺階。
二、整改內容
通過前段時間認真自查,綜合人大反饋的代表們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經歸納梳理后,共有26條,涉及6個方面的問題需要整改:
1、對有關建設法律、法規的學習及宣傳不夠。宣傳的深度和廣度不到位,個別工作人員對有關的法律、法規學習的不精,掌握的不夠,理解有偏頗,不能靈活運用,在執法中有偏差現象。
2、依法行政和文明執法的意識不夠強。在執法中存有執法不嚴格的現象,沒有完全按照法定程序對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處罰。特別是城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工作方法過于簡單,缺少管理藝術,缺少耐心細致的解釋工作,少數隊員的特權意識較為嚴重,不尊重管理對象的人格和尊嚴,且有以罰代管的現象。
3、服務意識不強,工作主動性差。沒有牢固樹立管理就是服務、執法就是服務的思想,缺少事前服務、超前服務、上門服務的意識。存有門難進、話難聽、事難辦和收人情費及亂收費等違規行為。
4、建筑市場管理力度小。對工程招投標管理力度跟不上,相當一部分工程不納入建筑市場管理,不按規定程序報建,不申請辦理建設開工手續,對建設部門的管理置之不理。
5、重點工程、招商工程和教育工程不接受或逃避監管,留下了質量和安全隱患。
6、農村建筑市場管理力度小且有重收費、輕管理的現象。
三、整改時間和步驟
1、動員部署
2004年11月10日-2004年11月18日
召開建委系統全體人員參加的動員大會,再次宣傳發動,統一思想,進一步提高對“一法兩條例”檢查評議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學習、撐握“一法兩條例”,貫徹落實好“一法兩條例”的緊迫感和壓力感。
2、集中整改
2004年11月19日-2005年元月31日
把人大反饋的意見和建議及自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全面剖析,對號入座,明確責任,分解到人。對個案線索認真調查,決不好姑息遷就,要結合實際,限定時間,徹底整改。
3、建章立制
2005年2月1日-2005年2月10日
結合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修訂完善崗位職責和規章制度,進一步明確職責,量化任務。
4、總結檢查
2005年2月11日-2005年3月10日
總結整改情況,迎接上級檢查驗收。
四、整改措施
1、進一步加大對“一法兩條例”等建設法規的的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執法氛圍。首先對建委內部人員深入開展“一法兩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經短期培訓、專家講課后分類型進行考試,檢驗學習效果。其次,邀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企業經理有關人員參加“一法兩條例”學習講座,請領導同志、法律工作者講話、講課,以便爭取各方面對建設執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加大執法力度,治理建筑市場。以“一法兩條例”為武器,依法對包括招商工程在內的建設工程實施監管。首先反復宣傳“一法兩條例”,幫助建筑市場各方主體提高自律意識,把執法監察的重心由事后查處轉移到事前預防上來,努力把建筑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消除在萌芽狀態;其次,從源頭上把好市場準入和清出制度,加強企業資質和個人執業資格的管理,對外省、外地來我縣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設計、監理單位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第三,嚴格執行施工許可制度,妥善解決施工許可滯后的問題,工程項目在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建筑法》要求,持相關手續到建委申請辦理各項建設手續,凡手續不齊全的工程項目絕不允許開工建設;第四,專項整治違法分包和掛靠行為,強化分包工程管理,沒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嚴禁非法建設;第五,加強監管力度,深入開展施工現場安全管理達標工作,加強安全事故月報制度,繼續開展工程項目大檢查,狠抓幾個典型案例,公開曝光,嚴歷打擊。
案件調查方法范文2
一、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以是否利用法定的證據方法并且是否經過法定的正式的證據調查程序為標準,將訴訟證明分為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所謂嚴格證明,是指利用法定的證據方法并且經過法定的正式的證據調查程序所進行的證明。嚴格證明強調以慎重的程序來保障案件事實的真實性。“法定的證據方法”,比如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嚴格證明要求嚴格遵循法定的正式的證據調查程序(即法定的證明過程),大致包括提供與交換證據、當事人質證、法官審核認定證據,其別強調并保障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對抗性。
嚴格證明之外的證明,為自由證明。自由證明無需運用法定的證據方法或者無需依據法定的正式的證據調查程序。與嚴格證明相比,自由證明側重于證明的快捷性,旨在盡可能避免訴訟遲延,所以自由證明所使用的證據方法多是能夠立即進行調查的證據方法,例如申請正在庭上的人作為證人、提出現在所持有的文書等。當自由證明缺乏證據時,許多外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根據情況允許當事人以寄存保證金或宣誓替代自由證明,如以后發現所主張的事實是虛偽的,就沒收保證金或處以罰款。自由證明時,有關證據是否在法庭上出示,出示以后用什么方式調查,多由法院裁量,無需嚴格遵循法定的正式的證據調查程序。
二、“證明”與疏明
以是否需要使法官心證達到確信為標準,將訴訟證明分為“證明”與疏明(或釋明)?!白C明”與疏明都是證實行為,但是兩者影響法官心證形成的程度有所不同,各自的證明要求或證明程度有所差異。
與疏明相對稱的“證明”,是從狹義上來理解的,是指讓法官確信案件事實為真的訴訟證明。讓法官對案件事實達到確信狀態時,即符合“證明”標準的證明狀態。其“證明”標準,在民事訴訟中通常表述為優勢蓋然性,而刑事訴訟則是排除合理懷疑。
所謂疏明,是指法官根據有限的證據可以大致推斷案件事實為真的訴訟證明。就是說,當事人對自己所主張的疏明事實無需達到使法官確信的程度,僅需提出使法官推測大體真實程度的證據??梢?,“證明”標準高于疏明標準。必須交待的是,我們所說的證明標準雖然包括“證明”標準和疏明標準,但是多數情況下是指“證明”的標準。
民事訴訟證明是指在民事訴訟中依法運用證據來確認案件事實真偽的過程或結果。即是說,訴訟證明既可指證明的過程,又可指證明的結果。相比較而言,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這一分類指向證明的過程,而“證明”與疏明則指向證明的結果。
三、嚴格證明和“證明”的適用
雖然嚴格證明與“證明”的分類標準和內涵不同,但是兩者在證明對象和證明責任的適用對象上基本一致,由此兩者對于證據方法、證明程序和證明標準的要求也基本一致。具體說,在證明對象和證明責任的適用對象方面,嚴格證明與“證明”均為民事爭訟案件的實體事實,證明這類事實原則上均須運用法定的證據方法、均須遵行法定的正式的證據調查程序、在證明標準方面均為法官內心的確信。
民事爭訟案件的實體事實包括主要事實和間接事實。主要事實是符合實體法規范構成要件的案件事實,即能夠直接導致實體權利義務產生、變更、阻礙、消滅的事實,是主要的證明對象,亦是證明責任的適用對象。與主要事實相對的是間接事實,即用來推導主要事實真偽的案件事實。例如,可以由A多次催促B返還金錢的事實和B沒有拒絕的事實(間接事實),推導出B借過A金錢的事實(主要事實)。
嚴格證明的事項之所以是爭訟案件的實體事實,首先是因為案件的實體事實真實與否直接決定當事人的勝訴或敗訴,同時,還因為嚴格證明與爭訟程序原理或程序保障原理是相通的。與民事非訟案件和民事非訟程序不同,在民事爭訟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就具體的民事權益義務或民事責任存在著爭議,所以對立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質證和言詞辯論則為爭訟程序的核心,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質證權和辯論權則是正當程序保障的當然要求。
四、自由證明與疏明的適用
由于自由證明程序不如嚴格證明程序慎重,疏明標準不如“證明”標準高,所以能夠作為自由證明和疏明的對象限于法律有明文規定的事項,主要有訴訟程序事項、非訟案件事實以及訴訟中附帶性的事實(例如第三者請求閱覽法庭記錄則應具備與案件有利害關系這一條件、證人拒絕作證的理由等)。對這類事實的證明無需運用法定的證據方法、無需遵行法定的正式的證據調查程序、在證明標準方面均為法官內心大體上的相信。
自由證明或疏明的事項首先是指訴訟程序事項。用以證明證據能力或證明力的事實,例如證據收集的違法事實(關涉證據能力)、證人與當事人的親屬關系的事實(關涉證明力)等,多為訴訟法上的事項只需自由證明即可。但是,并非所有的訴訟程序事項均采用自由證明。例如,對于當事人訴訟權利能力、當事人適格和訴的利益等訴訟要件,若法官作出“否定”的裁決則應當采用嚴格證明,這是因為訴訟要件是法院做出本案判決的前提條件,法院認為不具備訴訟要件就應駁回訴訟,所以如果采用不怎么慎重的自由證明就可能導致當事人不能獲得訴訟救濟;若法官作出“肯定”的裁決,基于訴訟快捷的考慮,只需自由證明即可。必須明確,將訴訟程序事項作為自由證明或疏明的對象,旨在謀求迅速處理程序問題以保證訴訟迅速進行或避免訴訟延誤,并不意味“輕程序”。試想,一件訴訟案件需要處理許多的程序問題,若均要求采取嚴格證明和“證明”則將花費過多時間,從而導致訴訟延誤。
案件調查方法范文3
一、重新認真分析判斷案情
一是重新了解案件情況??赏ㄟ^閱卷、聽案情匯報、找承辦人或者參與案件的人分別了解案件情況。實踐證明,重新了解案件情況,最好的辦法是仔細地重新閱卷,這是掌握第一手資料的最好辦法。承辦人或者原決策人員往往形成思維定勢,已經很難客觀地匯報或者把握案件。在找參與案件偵查的人了解情況時,要單獨進行,這樣有助于了解到真實情況,了解到辦案人員對案件的真實看法。二是分析案件本身的情況。著重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的嫌疑,是否有偵查的必要,目前的證據材料到了何種程度,定性上有無問題等等。三是分析案件中還存在什么問題,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是案件本身的因素,還是偵查失誤造成的。四是下一步工作的重點是什么,關鍵點是什么。重新分析判斷案件要注意全面細致地研究案件材料,把分析的依據建立在客觀的材料基礎上,此外要充分發揚民主,注意聽取參與干警的意見,集思廣益。
二、做足做透調查工作
工作可以說是案件偵查的基石。案件能在多大程度上推進,最主要的是看信息材料的收集情況。偵查困境的出現往往是偵查信息缺乏造成的,因此,回到原點,全面細致地重新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和信息就至關重要。特別是瀆職犯罪類案件,有很多客觀證據的存在,要予以細心全面地收集完善,這對于案件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起著事半功倍的效果。當然,工作收集的不僅僅是證據,證據有助于認定案件事實,但在偵查中有的偵查信心不一定表現為證據。比如,對發現嫌疑人性格方面的信息、犯罪嫌疑人婚姻家庭方面的情況、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里的表現等這些都不一定表現為證據,但可能是案件得以突破的重要信息。在案件偵查遇到困境時,下功夫甚至下笨功夫進行的調查工作,往往是案件偵查走出困境的最根本、最有效的方法。若干案件偵查實踐已經證實,在進行調查工作時,會有很多意想不到的收獲,在工作中尋找新的突破口無疑是偵查疑難案件的有效選擇。
三、準確選擇突破口,重新認真擬定偵查計劃
在充分分析案件情況和充分做足做透工作,盡可能收集偵查信息的基礎上,選擇案件的薄弱環節,研究制定下一步工作方案,重新擬定偵查計劃。新的偵查計劃實際上是突破偵查僵局的計劃,是原偵查計劃的調整和補充。新的偵查計劃,不要求全面,要求分析準確,有明確的針對性。偵查計劃只是列在形式,關鍵在于突破口的選擇,在突破偵查僵局的過程中,必須在突破口的選擇上下足功夫,選好,選準。
四、全面采取偵查措施
用足用活現有法律賦予檢察機關偵查部門的偵查手段,是突破案件僵局的重要條件。檢察機關究竟有些什么偵查手段?能否全面靈活地運用這些偵查手段?偵查之所以為偵查,就在于偵查的特殊性,與調查工作有很大區別。由于職務犯罪偵查人員多數是未受過正規的偵查教育,而在偵查中有時靠師傅帶徒弟的方式學習成才的,相當一部分偵查人員不一定全面掌握檢察機關所擁有的偵查手段。因此在現實中常常出現靠調查破案的情況。偵查的智謀性、靈活性、秘密性、強制性體現不突出。經驗證明,案件偵查成功率高,案件偵查水平高的地方往往就是偵查手段運用靈活、到位的地方。很多地方的偵查人員還停留在靠調查破案的老路子上,或者單純利用偵查的強制性,用強制力來硬碰硬,企圖用強制力來征服對方,未必能起到好的效果。
五、細心查證,風險決策
風險決策,主要是指在查辦反貪犯罪案件中,決策者對于與案件有關的具有不確定性的犯罪事實在進行認真分析、判斷的基礎上,根據其概率大小,在多個案件偵破方案中作出的大膽選擇。這種決策主要體現在決定立案和采取強制措施上。通俗地講,就是大膽立案,大膽采取強制措施。這種做法便于及時采取偵查措施和手段,是犯罪分子措施不及,更容易突破案件。刑事偵查的不確定性的特殊規律,決定了風險決策的必要性。特別是在一些案件出現僵局的時候,是否敢于風險決策是案件成功的重要條件之一。俗話說:狹路相逢勇者勝。沒有一定的勇氣和膽量,缺乏魄力有時候就無法推進案件的偵查工作。由于風險決策需要承擔撤案、不等方面的風險,一旦失誤,決策者甚至要承擔紀律處分、國家賠償等風險。因此在決策時,不能魯莽行事,風險決策應該建立在前期的細心查證的基礎上,建立在對案件性質,對犯罪嫌疑人心理,對成案把握有充分分析判斷和充足信心的基礎上。
參考文獻:
案件調查方法范文4
關鍵詞:檢察機關;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適用
掌握涉罪未成年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為檢察機關確定是否采取強制措施,是否繼續適用羈押措施,是否適用附條件不,以及采取何種矯治和教育措施提供了重要參考,在司法實踐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要掌握這些必須通過社會調查。本文試圖對檢察機關適用社會調查制度作一粗淺的分析。
一、檢察機關適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法律依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以下簡稱社會調查制度)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在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時,由有關部門、社會團體組織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專門調查分析,并在對其人身危險性進行系統評估后制作出書面社會調查報告,該報告將會成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作出決定或者裁決的重要參考因素。
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睆姆蓪用婵隙ú⒊珜Я宋闯赡耆诵淌掳讣鐣{查制度。
2013年1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社會調查報告,作為辦案和教育的參考?!薄叭嗣駲z察院開展社會調查,可以委托有關組織和機構進行?!薄叭嗣駲z察院應當對公安機關移送的社會調查報告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補充調查?!薄叭嗣駲z察院制作的社會調查報告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法院。”
綜上,我國有關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都充分強調了社會調查制度在保護和關愛未成年方面的重要作用,這些規定體現了社會調查制度在檢察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適用。
二、檢察機關適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階段
(一)社會調查制度在審查逮捕中的適用
審查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捕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決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逮捕的制度?!度嗣駲z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實、主觀惡性、有無監護與社會幫教條件等,綜合衡量其社會危險性,確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p>
因此,在涉嫌犯罪的前提下,是否采取羈押的措施,取決于該未成年人是否有現實的社會危害性。而所謂的社會危害性是指犯罪人的存在對社會所構成的威脅,也就是再犯的可能性。影響社會危險性因素包括本人的素質特征和犯罪前后的態度,其關鍵是個人的素質特征,即年齡、性格、愛好、以往的一貫表現、為人處事的方式、道德等一系列的品格特質。個人的素質特征必須依靠社會調查來體現,通過對未成年未成年人在家庭、學校、村委會、社區的表現情況、個性特點和社會的認可度,確認其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為其作出是否需要羈押提供依據。
(二)社會調查制度在審查中的運用
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進行全面審查,依法決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訴的活動?!度嗣駲z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審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聽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人、辯護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見??梢越Y合社會調查,通過學校、社區、家庭等有關組織和人員,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家庭環境、個性特點、社會活動等情況,為辦案提供參考?!钡诙臈l第二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處罰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不決定?!?/p>
未成年人主觀惡性的大小直接反映了犯罪情節的輕重程度,而犯罪原因和動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主觀惡性的大小,這些可以通過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質、個性特點、身心狀況和家庭關系等進行綜合判斷。社會調查報告恰恰為檢察機關考察未成年人是否需要判處刑罰、犯罪情節是否輕微或者免除刑罰提供了參考資料。一般而言,作出不決定中的“犯罪情節輕微”應從主客觀兩方面來評判,客觀方面體現在對被害人,對社會實際造成了的傷害,主觀方面主要體現在未成年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可以從犯罪原因、犯罪動機及其成長背景、一貫表現、家庭和社會關系、人格特性等方面來綜合分析。因此,在審查階段,社會調查報告是作出是否需要提起公訴決定的重要依據,也是尋找未成年人最佳處罰方式的重要依據。
(三)社會調查制度在緩刑建議中的運用
緩刑建議是指人民檢察院根據未成年被告人的特定情況,依法對人民法院提出適用緩刑的建議。人民檢察院提出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緩刑建議的,應當將未成年被告人能夠獲得有效監護、幫教的書面材料一并于判決前移送人民法院。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所反映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險性的大小有利于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提出適用緩刑的建議;同時,調查報告所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和社區的情況也是未成年罪犯具有有效監護、幫教條件的證明材料,能保證緩刑的正確實施,從而在社區內實現矯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在檢察機關的運用
(一)檢察機關社會調查的啟動時間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社會調查報告,作為辦案和教育的參考?!睓z察機關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承擔著審查批捕、審查職責,因此在受理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查批捕、審查案件后,檢察機關可以啟動社會調查,檢察機關可以自行開展社會調查,也可以委托有關部門或組織開展社會調查,將社會調查的結果作為辦事案件的參考。
(二)完善檢察機關社會調查流程
檢察機關不管是自行開展社會調查,還是委托有關部門或組織開展社會調查,社會調查工作要規范,應制定一套完整的調查程序,指導規范調查行為,從程序上保證調查工作的公正、客觀、真實。在肯定社會調查制度積極意義的同時,我們也應當對其公正性給予充分關注,完善一系列的監督制約措施。一是必須有2人參與調查行為。必須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調查,以確保調查過程的公正。二是回避制度。調查人員與未成年被告人之間存在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時,應自行回避。三是嚴格按照我國有關證據的規定進行收集,在收集社會調查報告內容過程中,嚴格按照我國法律中有關證據的規定進行。調查的內容采用書面形式,必要時要有音像、視頻等資料,盡量減少對口供內容的依賴。四是保密制度。調查人員不得泄露在開展調查、參與訴訟中獲取的案情及未成年人隱私等信息。五是明確調查時限。在審查逮捕階段,調查人員要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五日內完成社會調查工作,并制作完成《社會調查報告》。在審查階段,調查人員要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十日內出具《社會調查報告》。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方式和內容
社會調查一般由社會調查人員直接到未成年人生活、學習、工作的地方進行調查,調查方式如調查問卷、談話、觀察、電話、書信、委托;不定期地對未成年人進行訪談;見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所在單位的領導;深入學校、社區、村委會了解未成年人的平時表現等等。然而,這些方式很難準確把握調查對象的人格特征,分析和預測其以后的行為。因此,應當完善調查方法,既要發揚傳統調查方法的優勢,又要積極采用人格理論、人格心理學等領域的優秀研究成果,通過人格測量等方式來更好地進行人格調查。同時注重各種方法應相互配合使用,通過綜合分析,使調查內容客觀、真實、完整、準確、實用。新刑訴法明確了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而我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更細化了這一規定,社會調查的內容包括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
(四)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
社會調查僅憑借原始的調查材料是不夠的,應當制作專門的書面報告。報告既要對調查的過程予以介紹,也要對調查取得的材料予以梳理,并最終根據調查材料形成一定的結論。社會調查報告內容要和當事人所犯案件性質相結合,注重個案的特殊性,重點收集與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刑事責任確定、刑罰裁量以及教育矯治相關的有效材料,而不要把它變成空洞的陳述。社會調查報告內容應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社會調查的書面記錄和書面材料等原始資料,有時還可能包括心理、生理、人格等方面的測評結論;另一方面就是對有關原始材料進行整合、分析得出概括性調查結論,然后依據調查結論提出針對性的處理意見。社會調查報告中應當盡量附有證明這些客觀事實情況的相關文件。
案件調查方法范文5
關鍵詞衛生;行政處罰;問題分析;質量控制
衛生計生行政處罰是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實施衛生監管的重要手段,行政處罰案件的辦理質量體現了衛生計生行政機關的執法水平,而衛生計生行政處罰文書既是衛生計生行政執法活動的重要內容,也是評價衛生計生行政處罰案件質量的重要載體[1]。衛生計生行政處罰案件辦理不當將直接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可能使衛生計生行政機關面臨行政復議的變更或行政訴訟的敗訴,甚至被追究責任的風險。筆者對浦東新區2011-2016年期間存在質量問題的衛生計生行政處罰卷宗進行了調閱分析,同時對一線監督員進行了問卷調查,進一步了解衛生計生行政處罰文書制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產生的原因,并提出質量控制的對策和建議。
一、材料與方法
對浦東新區2011-2016年期間被行政復議變更、行政訴訟敗訴、內部質量評分在95分以下以及因嚴重質量問題被撤銷的共141份衛生計生行政處罰卷宗進行了調閱,主要從違法主體認定準確性、違法事實調查取證充分性、法律適用正確性、辦案程序合法性和自由裁量合理性5個方面進行質量評估,了解衛生計生行政處罰中存在的問題和產生的原因。設計《行政處罰問卷調查表》對浦東新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監督所的所有一線監督員進行了問卷調查,了解具體案件承辦人員的年齡、性別、學歷、職稱、工作年限、工作態度和認知等方面對辦案質量的影響。對上述調查內容通過Excel2003錄入后轉入SPSS軟件進行分析,根據事先擬定的調查表對6年來浦東新區衛生計生監督機構制作的存在一定問題的行政處罰案件質量進行匯總分析,找出問題的根源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二、結果
(一)案件分布
在所調閱的141份行政處罰卷宗中,內部質量評分在95分以下的案件94份,被人民法院發出司法建議書的案件42份,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被主動撤銷的案件2份,經行政訴訟敗訴的案件2份,經行政復議被變更的案件1份。
(二)案件主要問題
2011-2016年案件主要問題,見表1.1.主體認定不清該問題占所有案件的15.6%,主要表現為:(1)沒有對被處罰的自然人身份信息進行采集與核對。這種情形主要發生在無證經營行政處罰案件中,由于當事人逃逸、不配合調查等原因,執法人員沒有進一步調查核實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僅通過當事人陳述和證人證言來認定被處罰主體;(2)沒有對被處罰人的工商營業執照信息進行收集和確認。執法人員僅僅依靠衛生許可證的信息來確定被處罰主體,但很多情況下衛生許可證信息與工商營業執照信息往往存在不一致,而執法實踐中一般以工商營業執照上的名稱作為經營主體來進行確認。由于主體認定不清,一方面將導致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另一方面也會使行政機關面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風險。2.證據調查不充分該問題占所有案件的17.7%,主要表現為:(1)證據收集不全,依靠孤證認定違法事實;(2)書面證據沒有經當事人簽字確認;(3)收集的證據之間缺乏關聯性,不能相互印證。(4)操作不規范,如采樣過程不規范引起當事人對檢測結果提出疑義。同樣的,由于證據不足將導致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在執行效力上大打折扣。3.法律適用不準確該問題占所有案件的9.2%,主要表現為:(1)法律引用不全,對于違反了多部法律規定的沒有一一列舉,而僅象征性地引用其中的一種或二種;(2)法律的條、款、項、目引用錯誤或引用不全;(3)法律名稱使用簡稱,未按法律位階依次引用。4.處罰程序錯誤該問題較為突出,占所有案件的40.4%,主要表現為:(1)案件受理后未在7日內立案;(2)案件存在邏輯循序錯誤,如同一監督員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和詢問筆錄出現時間和空間上的重疊、文書送達時間早于作出決定時間等;(3)送達程序不規范,沒有按照民訴法所規定的送達方式進行送達,比如將處罰文書張貼在經營場所的門上視為送達,事先告知書未有效送達等。5.自由裁量畸輕畸重該問題雖然所占比例不高,僅有2.8%,但無一例外因當事人不服處罰裁量過重而提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并有1例出現敗訴。這為我們今后的處罰裁量敲響了警鐘。6.執法文書書寫不規范這是個具有普遍性的問題,占所有案件的51.1%,主要表現為:(1)語句表達不通順;(2)文書出現錯別字;(3)卷宗各文書中同一對象前后稱謂不一致;(4)修改處沒有當事人簽字確認等。這些雖然對行政處罰最終的效力沒有太大的影響,但暴露出了執法人員文書制作的不嚴謹。
三、產生原因分析
(一)個人能力因素
經調查分析,141份案件涉及第一承辦衛生監督員51人,其中個人承辦案件在3件以上的共19人,承辦案件總和為98件,占案件總數的69.5%,監督員屢辦屢錯的比例較高,甚至在多次糾正的情況下部分監督員承辦同類型案件的錯誤情況仍無改觀,反映了個人能力和辦案習慣的根深蒂固,是影響辦案質量的重要因素。另外筆者研究還發現,案件質量的分布與監督員的學歷、職稱、工齡、所從事專業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
(二)部門因素
經調查分析,141份案件中有85個案件集中分布在4個部門(浦東新區衛生監督機構共有16個一線執法部門),占案件總數的60.3%。反映了科室的管理和科室環境對監督員案件辦理的質量具有重要的影響。
(三)辦案認知因素
筆者對全所81名一線監督員進行了問卷調查,調查顯示95.1%的監督員認為在辦案過程中應依法依規處置各類違法行為,但同時所有被調查的監督員在辦案認知上均存在或多或少的偏差,其中13.6%的監督員表示在實際辦案過程中容易受到部門領導的意志和當事人態度的影響;28.4%的監督員認為自己的辦案能力有限,單位不應當對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46.9%的監督員坦言擔心多做多錯而不愿意主動承辦處罰案件尤其是復雜的案件;更有60.5%的監督員認為當前工作負荷過重,沒有必要把更多的時間和精力花費在案件質量的把控上,馬馬虎虎過得去就行。
四、對策與建議
調查分析結果顯示,監督員在對待辦案的認知上存在或多或少的偏差,行政處罰案件在質量上面還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有的問題還比較突出,如果存在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或等情形,將使衛生計生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并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面臨被變更或撤銷的風險。即使是普遍存在的文書書寫規范問題,雖然不至于影響到處罰決定的最終效力,但作為一份嚴肅的法律文書,間接反映了監督員的執法能力和水平,也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2]。為此,筆者針對浦東新區衛生計生行政處罰案件質量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根源,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對策和建議:
(一)建立完善一套科學合理的衛生計生行政處罰案件質量評定標準,并在執法辦案實踐中由法制管理部門嚴格按照評定標準對每一份案件進行考評,考評結果及時反饋案件承辦人員及其所在部門,并作納入單位年終對個人及部門的考核內容,考核結果作為評優、人才培養和職務職級晉升的重要依據。
(二)建立健全內部行政處罰案件質量控制體系,對案件實施全程監督。即對重大案件、復雜疑難案件開展事前討論,統一辦案思路;明確案件承辦人、承辦科室負責人、法制審查、領導審核審批等崗位職責,在辦案過程中嚴格落實行政處罰逐級審查、審批制度,及時發現并糾正問題;事后以隨機抽查的方式對處罰卷宗開展稽查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持續改進管理措施。
(三)針對行政處罰案件辦理中的各個薄弱環節找出行政處罰案件辦理的關鍵控制點,將相關的注意要點和操作要求匯編成冊,方便監督員日常使用學習。
(四)結合執法實踐中的熱點、難點和突出問題,開展有針對性的業務培訓,通過典型案例討論、優秀案件點評、辦案心得交流、以案釋法講座等形式提高對監督員業務培訓實效。
(五)強化對衛生監督員的法制教育,牢固樹立依法行政觀念,克服不思進取、畏難消極情緒,同時輔以一定的激勵措施,提高監督員執法辦案的積極性。
參考文獻
[1]司培合,王獻梅.對1745份食品衛生現場監督筆錄的評析[J].職業與健康,2004,20(9):65-66.
案件調查方法范文6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突出調研工作的重要位置
隨著檢察事業的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工作不斷向前發展,在推動各項檢察事業開展中起到了獨特、不可代替的作用。富錦市院黨組已形成重視調研工作的共識,樹立調研工作與業務工作并重的觀念,并把調研工作納入黨組的重要議事日程。首先,黨組成員要經常調度分管部門的調研工作進展情況,并要親自參與撰寫,為干警做出表率,極大地激發干警的調研工作熱情。其次,樹立起調研工作是整體性的全局工作的工作意識。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教育干警充分認識調查研究在檢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勵干警緊緊圍繞檢察工作的重點、熱點、難點來深入展開調查研究,以不斷提高檢察干警的業務能力和執法水平。此外為使調查研究工作順利開展,該院積極主動的聯系上級院,求得幫助與支持,從上級院及時了解當前檢察理論研究的最新動態、最新成果和難點、熱點問題,從而確定攻關目標,做到有的放矢。
二、圍繞檢察工作重點開展調查研究
反貪工作和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維護社會穩定一直是檢察工作重點。幾年來,該院結合反貪工作開展調研工作,先后總結出《嚴把案件質量關,貪賄案件有罪判決連續三年保持百分之百》、《強化辦案管理,實現“千日百案”無事故目標》、《以“三個確?!睘榻y領,反貪工作獲新突破》等作法,被省、市院轉發。該院借鑒已總結出的經驗指導反貪工作,使安全管理和質量管理又有新的進展,躍入全市先進行列。積極堅持從重從快、提前介入方針、強化偵查監督和審判監督,使刑事檢察工作,特別是公訴檢察工作連續多年居于省、市先進行列。一是針對刑檢工作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年,針對富錦市農村犯罪突出,影響新農村建設這一實際,刑檢部門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寫出了題為《對我市農村犯罪調查》一文,對當前農民犯罪的基本情況、特點、原因及遏制措施進行了深入研究,簡報發出后引起市委政法委重視,轉發各鄉鎮。二是針對傾向性、苗頭性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年,公訴部門在辦案中針對青少年暴力犯罪突出的實際,從關心青少年成長,遏制青少年犯罪目的出發,在廣泛深入調查研究基礎上,寫出題為《網絡誘發青少年暴力犯罪調查》一文,以信息形式報送后被省院采用,并引起院黨組高度重視,把預防青少年犯罪納入重要日程,特邀請了全國十大杰出檢察官丁樹達專程從長春市來富錦為八所中學萬名學生以案講法八場次,市委政法委、政協、司法局有關領導親臨現場聽課,并一致贊揚說:“檢察院為青少年成長、為社會做了一件大好事”。刑檢部門結合辦案實際總結出了《主張親情會見,促進人犯思想轉化,改過自新》的作法,被高檢院簡報采用。自*年以來,該院從維護社會穩定大局出發,先后寫出了《對我市詐騙犯罪透視》、《全社會行動起來遏制“兩搶一盜”犯罪上升勢頭》等調研文章,均被上級院采用。
三、圍繞檢察工作的難點開展調查研究
民行檢察工作一直是檢察工作的難點。該院采用調查研究的方法實現民行工作和案件質量新突破。*年,結合辦案,民行部門總結出了題為《依法開展民行息訴工作,維護審判權威》的經驗。同年,在調查研究基礎上,寫出了《對虛假民事訴訟案件進行調查分析》一文被省院采用。今年,針對民事抗訴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起草了題為《對民事抗訴案件質量的分析》一文,引起上級院主管部門的重視。案件質量問題一直擺在檢察工作生命的線的位置。幾年來,在如何確保案件質量上采取邊實踐邊總結,將保證案件質量的一些行之有效的作法進行升華,先后總結出了題為《擺正嚴格執法與促進社會和諧的關系,嚴把案件質量關、防止錯捕、錯訴案件發生》、《嚴把案件、證據關、事實關和法律適用關,不枉不縱打擊犯罪》等作法。*年該院總結出《富錦市院推行公訴案件質量考評制度》的經驗被高檢院轉發。由于運用調研成果指導公訴工作,使公訴工作連續多年實現無錯訴、無無罪判決、無法院改變檢察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無退卷目標。
四、圍繞檢察工作熱點開展調查研究
該院把接待工作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作為熱點工作強力推進。工作中,把涉檢訪接待和處理作為重點,把服務社會穩定、服務新農村建設作為涉檢訪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采取得力措施,鞏固和發展“全國文明接待室”榮譽,案件辦結率和息訴率逐年增加,總結出了《完善四項機制,妥善處理涉檢訪》的作法,以簡報形式發出后被省院采用。*年,該院檢察長帶頭下訪,三下農場村,與纏訪老戶促膝傾談,采取以理服人、促進上訪人悔過自新;以情感化,促使上訪人心態平和;以誠相待,解決上訪人實際困難等措施,終于震撼了上訪人王某的心靈,表示就此止步,絕不上訪。該院總結出了《富錦市院成功息訴一起纏訪十八年的涉檢訪案件》的基本作法。該院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視為促進社會穩定、和諧的重要內容之一,并作為熱點工作來抓。為了深入開展好金融系統預防犯罪工作,把調研工作作為推進預防工作的先導,組織召開了有七家銀行、兩家保險公司參加的預防職務犯罪研討會,14名金融部門領導撰寫了13篇研討文章在會上交流,省、市院預防部門領導蒞臨了本次研討會。業務工作與調研工作良性互動,有效拉動了預防工作。今年該院針對市中心醫院發生的百萬元貪污挪用案件的實際情況,在衛生系統唱響職務犯罪預防“六步曲”,結合發案實際,撰寫《衛生系統職務犯罪調查與思考》一文,推動了衛生系統預防工作步步深入,有聲有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