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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范文1
(一)大部分是女方男方。從20__年至20__年數據看,大部分是女性男方。這說明女性社會地位和經濟地位都有大幅度的提升,以及女性獨立自主意識和法律意識有所增強。
(二)以調解撤訴結案的居多.“以和為貴”的思想在我國已經深入人心,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也表現的比以往冷靜和理智,能夠用平和的心態對待,做到好聚好散。故在訴訟過程中雙方情緒相對較穩定,有利于調解工作的進行。也有些當事人顧念舊情,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撤訴。
(三)從離婚年齡看,中青年人離婚占多數。在離婚的男方當事人中,20-30歲和30-40歲年齡段的均在40%以上。在女方當事人中,25-40歲年齡段接近50%。這說明中青年年齡段的婚姻家庭具有較大的不穩定性。
小小的離婚案件看起來只是一個家庭的問題,但其在數量上占據較大的比例,極易引起社會不和諧穩定的因素。
對于如何降低離婚率,減少社會不穩定,筆者認為應該做好以下幾點:
(一)加強法律宣傳,樹立正確健康的婚姻觀。廣泛開展對《婚姻法》的宣傳活動,特別是農村地區,提高人們對《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度、夫妻相互忠貞相愛等婚姻思想的認識,普及法律知識,增強人們的維權意識
(二)加大對違法婚姻的處罰力度。通過對重婚和對有配偶者與他人非法同居、騙取結婚證等違法行為進行處理,達到警示作用,促使公民遵紀守法,提高法律意識。
案件分析范文2
一、案件辦理情況和特點
北京市S院審查的223件危險駕駛案件中,被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的為221件221人,因病被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為2件2人;因發現遺漏罪行而追加罪名的為7件7人;適用快速審理機制審理案件220件220人,在法庭審理階段,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3件3人;223件均被依法提起公訴,除1起案件因追加罪名尚未判決外,其余均獲法院有罪判決,且均被判處實刑;危險駕駛的類型均為醉酒駕車型的危險駕駛案件,尚無追逐競駛型的危險駕駛案件。受理案件呈現以下特點:
(一)犯罪主體均為中青年男性,且以外來務工人員居多。223件危險駕駛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均為男性,其中35歲以下的青年人141人,35歲以上的中年人82人。犯罪嫌疑人為外地務工人員的為138人,占總數的61.9%;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嫌疑人共計133人,占總數的59.6%。
(二)醉酒駕駛車輛以小客車為主,二輪摩托車占相當比重。犯罪嫌疑人醉酒駕駛的車輛以小客車為主,共168件,占總數的75.3%;駕駛二輪摩托車的38件,占總數17.0%,其中24名涉案嫌疑人均為無證駕駛;駕駛貨車、大型客車的7件,占總數3.1%;駕駛農運車10件,占總數的4.5%。
(三)案發時間相對集中,“隔夜醉駕”現象時有發生。發案時間較為集中,108起案件發生在夜晚,占總案件數的48.4%,62起案件發生于下午,占案件數的27.8%。隔夜醉駕現象時有發生。如,王某某危險駕駛案,其于2013年4月9日20時許飲酒,后于次日7時許因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而被查獲。
二、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延長刑事拘留至三十天存在法律適用難題。在辦理危險駕駛案件過程中,一般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并延長至三十天,但刑事拘留的適用問題卻存在諸多問題:首先,《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了公安機關可以在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情形。按照該條規定,刑事拘留的決定機關是公安機關,而在檢察機關審查期間,能否繼續對犯罪嫌疑人適用拘留的強制措施值得探討;其次,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刑事拘留延長至三十日的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內”,而危險駕駛罪犯罪嫌疑人顯然不符合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再次,拘留期限延長至三十日的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判決后其刑事拘留期限基本已經屆滿,如果提起上訴,法院只能對其變更強制措施,二審判決后再對其重新收押,這可能誘發被告人通過上訴實施惡意規避羈押強制措施的行為;最后,由于法院審結時間較短,對于危險駕駛案中的受害一方,不能有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偵查機關證據搜集不夠規范全面。一是對于一些沒有發生交通事故,僅在設卡或巡查過程中發現的危駕案件,案發經過及現場情況撰寫不夠詳細。二是對于發生交通事故的危駕案件,缺乏事故相對方的筆錄、傷勢或物損鑒定。三是絕大多數案件缺乏現場勘查筆錄和照片,可能導致無法確定嫌疑人醉酒駕車行駛的方向及路線。四是部分行為人因醉酒無法在酒精測試單上簽字的情況下,缺乏見證人簽名。五是部分偵查人員證據意識不強,有關涉案車輛、血樣檢測證據等沒有進行有效收集及保全,進而影響案件的定罪及量刑。
(三)危險駕駛罪中自首情節的認定爭議較大。司法實踐中,對于在民警巡查執勤中發現的醉酒駕駛案件,犯罪嫌疑人不成立自首一般沒有異議。但對于有事故的醉駕案件,報案內容是否涵蓋行為人飲酒與能否認定行為人系自首之間的關系爭議較大。筆者認為,根據最高法《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及自首的立法本意,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若行為人報案,雖在報案時未提及自己飲酒,但在交通民警調查時積極配合,并如實供述飲酒行為的,應當認定為自首;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明知他人報警,無論他人報警內容為何,行為人在現場等候,在交通民警調查時積極配合,并如實供述飲酒行為的,也應當認定為自首。
(四)定罪量刑標準不統一,導致“同案不同判”。醉酒型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因此,道路、機動車以及醉酒的界定尤為重要,但司法實踐中對該三概念的理解存在爭議,如:小區內的道路是否為公共道路;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是否屬于機動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服用了含有酒精的食品、飲料或藥品,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此外,由于危險駕罪尚無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法院在醉酒入刑上存在量刑不均衡問題。如我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劉某某、楊某某危險駕駛罪,二人酒精含量基本一致,分別為103.6mg/100ml、108.3mg/100ml,危害程度、認罪態度、駕車距離等均相似,但卻被分別判處拘役三個月、二個月不同的刑罰。
三、對策建議
(一)加大查處力度。針對目前醉酒駕駛情況的普遍性、多發性,公安機關應加大對酒駕、醉駕行為的巡查力度,將日常檢查整治與集中專項整治相結合,并將此次工作常態化、制度化。同時,積極總結案發規律,科學制定打擊酒后駕車的查處方案,提高工作效率,強化打擊效果。
(二)擴大“醉駕”宣傳。繼續保持對醉駕入刑的法律知識宣傳及普及,借助電視、廣播、報刊等各種媒體渠道,擴大對“醉駕入刑”的普法宣傳。通過典型案例以案釋法,通過公益短片教育宣傳,消除“醉駕”認識誤區,打消“醉駕”僥幸心理,讓“開車不飲酒、飲酒不開車”成為社會共識。
案件分析范文3
關鍵詞 死刑案件 同案不同判 非正當性
中圖分類號:D920 文獻標識碼:A
同案不同判主要是指對相同或相似的案件,由于依據不同的法律或適用的程序不同或受其他因素影響,造成不同甚至相反的判決。死刑案件的同案不同判專指可能適用死刑的案件出現的不同或者相反的判決。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法律規則比較詳細,這一方面限制了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進而減少相同案件出現不同審判結果情況。
但是在審判實踐中,一些相同類型的個別案件,由于合議庭不同,或審理法院不同,所作出的判決結果卻大相徑庭,同類型案件不同的被告人拿到不同判決結果的裁判文書時難免會對法院的公信力和權威性產生懷疑。特別作為典型的成文法國家,在中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而在這種情況下,卻出現大量的“同案不同判”現象。很多人感到司法不公,并且為當事人鳴冤,這使我國司法權威受到了嚴重的威脅。
同案需要進行案例區別,案例之間的本質區別在于爭議焦點的異同,如果爭議焦點相同或者類似,再接之比較具體案件關鍵情節,案件關鍵情節相似的話,再進一步分析所使用的法律觀點是否一致,最終確定是否為同案。
1、違反法律規定,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造成法律的不確定,而且破壞國家法制的統一。 法律的普遍適用性,要求法律得到普遍的確認、統一的適用。法律得不到統一的適用,嚴重破壞法制的統一。法律的不確定導致人們無法預知自己的行為合法與否,增大了行為風險。法制的隨意性,造成法律的普遍約束力降低,造成公平與公正的破壞。
2、公眾對于司法的公信力下降,對于法治的信仰崩潰,動搖司法作為最后解決手段的地位。法律信仰是支撐法治國家的基礎,對于法制的尊崇,來自于司法的公正。 死刑適用失衡,司法公正名不副實,“由于司法過程不注重‘同樣的事情同樣地對待’的準則,因而,司法不能通過糾紛解決過程對立法規則加以明確化和精確化,天理與人情的高度不確定性導致決策者可以翻手為云,覆手為雨,人民如何通過這種司法制度而伸張正義?” 如果社會大眾對于法律喪失信心,社會秩序必會混亂。死刑適用失衡違反公平正義,使法律失去公平正義,人們也就不會再相信法律了。 “人們不會再把法律當做工具加以信賴”。
3、損害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司法的震懾力大打折扣。國家的司法權威要靠裁判的正當性、社會公眾的可接受性來實現。然而,死刑適用失衡會使公眾對于司法產生懷疑,司法權威受到挑戰,這些必然造成司法權威逐漸喪失,是對于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精神的褻瀆。西方有位名人曾說過,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后果比十次犯罪還要嚴重。 正視司法不公帶來的危害,絕非危言聳聽。
4、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破壞平等權在社會大眾心中的地位。失衡的死刑判決不可能均衡的保全犯罪人的合法權利,其造成的結果是必定有犯罪人的權利受到侵害。至于平等權,更是權利侵害的焦點。平等權不僅在憲法和法律規定層面得到了確認,而且在實踐中也得到認可。然而,由于社會根源影響、社會差異的存在,我國平等權的問題還是存在隱憂的,死刑適用失衡就更加破壞平等。
5、助長腐敗,敗壞社會風氣。死刑適用失衡的根源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占有很大分量,如果不制止這種現象的滋長和蔓延,定會使權錢交易、權權交易相伴隨存在,導致司法腐敗,這樣就會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反應,有損社會風氣,引起公眾不滿。
6、不利于有效地預防犯罪、減少犯罪發生。刑罰的預防功能分為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兩種,針對犯罪人的特殊預防功能,由于死刑適用的不公,導致犯罪人認罪伏法的意志動搖;針對社會大眾的一般預防功能,由于死刑適用失衡的現象,使人們對司法產生疑慮。不僅如此,也有可能助長犯罪人的僥幸心理,鼓勵犯罪人再次走上犯罪道路,也有可能使其他與案件有關聯的利害關系人對法律產生抵觸情緒,進而報復社會,造成社會秩序混亂。 秩序就是有條理、不混亂的情況。 人們制定刑罰不是為了懲罰,而是為了建立穩定的秩序,而死刑適用失衡問題恰恰違背了刑罰制定的初衷。
7、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死刑適用失衡導致案件審理效率低下,上訴率、申訴率升高,導致案件審理拖沓,不僅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也會嚴重增加社會成本,耗費司法資源。
8、影響我國的國際上負責任的大國形象。死刑體現一個國家對于人權的尊重和保護,也是衡量一個國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世界各國均呼吁盡量減少死刑、逐步廢除死刑。中國正在努力躋身大國之列,渴望提高自身的國際地位和聲望,然而死刑的適用數量大、死刑適用的失衡現象,一向是世界其他國家詬病我國不尊重和保障人權焦點,嚴重影響我國的國際形象。
(作者:燕山大學文法學院訴訟法學碩士研究生)
注釋:
陳海平、周高儀:“論量刑自由裁量權及其規制”,《河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4月第25卷第2期,第101頁.
張明:“司法公正及其實現途徑”,《燕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年11月第5卷第4期,第76頁.
崔劍平:“同案不同判原因及對策研究”,《東方法學》,2012年第4期,第98―107頁。
王培韌:“論量刑均衡及其實現路徑”,《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08年9月第5期總第101期,第59―65頁。
劉柏純:“論量刑偏差及規制”,政法學刊,2010年8月第27卷第4期,第50―54頁。
賀衛方著:《超越比利牛斯山》,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9一260頁。
德沃金:《認真對待權利》,轉引自李秀清主編:《法律格言的精神》,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4頁。
培根在《論司法》中所述:“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了?!眳⒁奫英]培根著:《培根論文集》,水天同譯,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193頁。
張靜:同案不同判的原因及其應對,蘇州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年。
金曉麗:論量刑均衡及其實現路徑,蘭州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年。
陳穎芳:量刑失衡問題探究,河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年。
案件分析范文4
本案原告為石家莊福蘭德事業公司,被告為北京彌天嘉業技貿有限公司。原告于1995年申請注冊了"PDA"商標,1997年3月取得注冊商標證書,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機及其外部設備、中電腦記事本等),注冊有效期為1997年3月至2007年3月。被告于1998年10月12日注冊了"pda"域名,并獲得互聯信息中心(CNNIC)頒發的"pda.com.cn"的域名注冊證。被告現網址為pda.com.cn,主要為介紹銷售"掌上電腦"的網站。該網站網頁上使用了"PDA"標志,該網站介紹及銷售的產品均為其他廠家的掌上電腦產品。原告于1999年4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自己于1997年3月申請注冊了"PDA"商標,該商標自己已使用兩年,為公眾所熟悉,已與原告的形象和產品緊密相連,原告準備申請與商標相同的名稱"pda"為域名。但被告惡意搶先注冊該域名,該域名和其公司或產品無任何直接關系。原告認為,注冊商標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和銷售該商標產品。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使用原告注冊商標為其產品進行網絡宣傳,已經構成商標侵權。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互聯網絡"pda.com.cn"域名,停止對原告注冊商標的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損失500元,承擔本案訴訟費、律師費。原告起訴時的訴訟理由為侵犯商標權糾紛,在訴訟中又增加了不正當競爭。
被告辯稱:互聯網絡域名是自己依法從CNNIC合法注冊的,并擁有CNNIC頒發的域名注冊證。"PDA"系原告注冊商標前已存在的通用名稱,原告對其不應享有專用權。原告無端指控自己侵犯其注冊商標,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起訴。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舉出包括1997年出版的《標準英漢-漢英計算機詳解辭典》、《英漢微機小百科辭典》等證據,根據這些辭典的解釋,"PDA"為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個人數據助理)的縮寫,指一種輕便的掌中型計算機。原告沒有對自己使用PDA商標的使用情況舉證,亦沒有該商標的力及知名度提供充分證據。被告現網址為"pda.com.cn",主要為介紹銷售"掌上電腦"的網站。該網站網頁上使用了"PDA"標志,該網站介紹及銷售的產品均為其他廠家的掌上電腦產品。
訴訟中,原告舉出《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作為自己訴訟主張的根據。該《辦法》為1997年5月30日,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所頒布。該《辦法》第23條規定:"……當某個三級域名與在我國境內注冊的商標或者名稱相同,并且注冊域名不為注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持有方擁有時,……若注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提出異議,在確認其擁有注冊商標權或企業名稱權之日起,各級域名管理單位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務,30日后域名服務自動終止。"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經過約一個半小時的庭審,法院當庭作出判決,判決認為:被告將"pda"標志注冊域名的行為,不屬于商標法規定的在相同或類似產品上使用商標的侵權行為,故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PDA"商標是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的商標,沒有使公眾產生混淆,故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由于本案的審理在國內尚無先例,法院在審理前就域名搶注問題進行了廣泛的調研,并邀請有關專家進行了研討。從審理過程來看,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被告將原告商標注冊域名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案件分析范文5
【關鍵詞】企業 公估 風險分析
一、背景介紹
保險是以經濟合同方式建立的保險關系,集合多數單位或個人的風險,合理記收分攤金,由此對特定的災害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或人身傷亡提供資金保障的一種經濟形勢。保險產品作為一種承諾性的特殊產品,最終體現在對承保風險造成損失的理賠上。隨著我國保險事業的不斷發展,“理賠難”一直在各類保險消費投訴事項中位居首位,給保險業帶來了嚴重負面影響。2012年1月,保監會下發了《關于加強和改進財產保險理賠服務質量的意見》,其中對提高保險理賠質量的指導思想、工作措施和機制均給予相關要求,由此可以看出改善保險理賠環節質量,對提高保險行業水平以及改善保險社會形象都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就財產保險而言,目前已形成了三種理賠服務制度模式:一是財產保險公司完全自主理賠的服務;二是以公估機構為助手的理賠服務模式;三是財產保險公司理賠外包服務。這三種模式的本質是財產保險公司主導理賠服務。后兩種理賠模式是以專業的理賠中介公估機構參與進行案件處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由于保險公司所面向的行業不同,其承保的保險標的、責任范圍也大相徑庭,在處理賠案件時可能因專業技術、經驗以及信息資訊問題造成無法準確對案件進行賠償,造成拒賠或錯賠現象發生。另外從經營者角度出發,保險公司存在理賠成本問題,專業的理賠機構可以有效降低勞動成本。其次對于賠案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存在主觀利益性,致使無法客觀評估實際損失情況,容易造成雙方爭執甚至沖突,需要第三方進行客觀的責任認定與損失評估。所以專業的理賠中介公估公司進行賠案處理將成為必然趨勢。本文從公估企業業務角度出發,對案件處理流程進行分析,找出可能導致理賠案件處理不善的原因,改善公估公司的案件處理質量,達到快速、準確地完成索賠案件。
二、公估企業與案件處理風險
保險公估作為專業的理賠中介性機構在我國保險市場上仍處于發展階段,相比于發達國家,我國的公估機構無論從外部的獨立性、市場占有率,還是從內部的發展模式、業務管理都存在著較多問題。目前許多學者針對我國的公估行業也進行了相關的分析與探討,游悠洋對我國公估發展以及所面對的問題從法律、市場以及公估公司自身進行了分析。張領偉、王希坤等人分別從保險公估管理制度、企業核心競爭力方面對公估公司體制優化進行了剖析。但以上對于公估行業分析較為宏觀,公估企業難于短期通過自身調整來改變現狀,所以對其探索與討論的內容需要更加具體、詳細。下面就從公估案件質量角度出發,對可能遇到的風險進行分析。
公估案件處理由四方共同配合完成,其中以保險公估公司為核心,保險公司、被保險人、第三機構共同輔助完成。保險公司委托案件后,公估機構與被保險人溝通,對損失進行勘察,公估人員通過權威的第三方機構對事故進行公估,最終得出損失估算,遞交公估報告予保險公司,案件結論的準確性與處理的時效性是成功完成業務的考量指標。下面按照處理流程中對案件質量有影響的風險因素進行分析:一是案件從保險公司到公估機構再到內部委派過程中,可能有信息漏報、失準情況;二是在公估人員處理案件過程中,在人員方面,由于公估人水平以及被保險人自身情況會導致現場收集材料不能及時、全面地達到要求,影響案件的理賠效率。在案件方面,由于事故類型以及標的的結構、環境等因素無法確定事故責任與損失程度,進而造成賠案定責不明、理賠金額不準等影響;三是市場詢價,確定理賠金額過程中,由于標的特殊性如:購買渠道、修繕技術、單證證明等,可能造成無法從第三方機構獲得準確的理賠信息,導致理賠金額失準;四是最后在報告撰寫中,可能出現信息不符、理算錯誤等情況,影響案件的處理質量并極易產生重大影響。
三、總結
我國保險業現狀與發展趨勢表明,公估機構將愈漸重要,發展空間巨大。而目前公估公司若想抓住機遇,必須提高自身核心競爭力即案件處理質量。通過本文分析,將公估公司賠案處理時效與準確性作為目標,識別出可能遇到的問題。公估公司根據自身企業受理案件特點,對影響較為嚴重的問題進行重點控制,分類型統計出問題出現頻率來審查控制方案效果,由此可更好地提升服務水平,不斷完善管理制度,為企業發展提供持續的動力。
參考文獻
[1]孫祁祥.保險學[M].4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2]趙春梅.中國財產保險理賠服務制度設計與選擇[J].理論學刊,2013(06).
[3]李艷,馬憶.我國保險公估業的健康發展問題探析[J].保險市場,2012(02).
案件分析范文6
2014年1-6月份,縣法律援助中心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485件,其中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35件,同比增長84.2%;民事法律援助案件450件,同比增長75%。其中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共359件,同比增長121.6%,占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79.8%,為受援人討回欠薪共計430萬余元,取得明顯效果;共辦理工傷事故賠償案件10件,請求社保待遇案件15件,經濟補償金25件,辦結率均超過98%,辦結率為歷年最高。
主要原因是新《刑訴法》實施擴大了刑事法律援助范圍,使得援助案件出現了一定程度的增長;宏觀經濟環境的變化導致部分企業經營困難,欠薪案件多發;部分企業主法制觀念淡薄,誠信經營的理念以及企業文化建設缺失,粗放的經營管理模式與職工日益增強的維權意識相矛盾,使得勞資糾紛不斷。
二、法律援助工作便民舉措
(一)聘請專業人士,做好日常接待工作。認真做好法律援助中心和“148”法律援助熱線的日常接待工作;貫徹落實“應援盡援”原則,認真接待,對符合條件的及時受理、指派。對來電、來訪的群眾做到熱情接待、細心解答,努力提高困難群眾對法律援助工作的滿意度。
(二)開通綠色通道,保障農民工利益實現。積極開展“拖欠農民工工資”、工傷職工幫扶專項行動。開通農民工討薪綠色通道,凡提出討薪要求的一律不審查經濟條件,實行窗口當時受理、領導當時審批、案件當時指派、律師當時介入的“四當時”工作制度。遇到群體性的欠薪案件,堅持特事特辦,簡化一切手續,先援助、后補辦手續。積極引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大大化解和案件,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三)提高辦案補貼,調動辦案人員工作積極性。規范和加強法律援助經費的使用、管理和保障工作。與縣財政局聯合制定了《縣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保障法律援助事業順利發展。對2013年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進行認真的審查,把好辦案質量關,對合格案件發放辦案補貼,共發放辦案補貼9余萬元,較好地調動了辦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三、下步工作重點
(一)認真學習,積極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認真抓好司法部今年7月1日執行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的貫徹落實,及早抓好新程序的有關業務培訓,確保新程序在基層能夠貫徹落實。
(二)加大宣傳,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知名度和社會知曉率。結合“八一”建軍節、重陽節等,重點抓好法律援助進軍營、進監所、進鄉村(社區)工作,繼續抓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