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的相關法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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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的相關法律范文1

[關鍵詞]:房屋買賣合同 糾紛 解決方式

我國農村房地產市場十分活躍,農民往往將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賣給了他人,而這些購買者中有很多是外地人甚至是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這些被已出賣的房屋在被拆遷時,高額的拆遷補償與原先低廉的出賣價格刺激、促使了眾多出賣者以這種買賣合同無效為由,至法院要求返還房屋,是發生此類案件的主要原因。因此,在適用法律認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效力時應考慮個案情況做出不同處理:

一、慎重對待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認定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雖然禁止將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但如前文所述,法律、法規對農村居民轉讓房屋所有權并無禁止性規定,而國家相關政策也無禁止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外的農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規定。因此,法官就不應、也無權在法律未禁止房屋轉讓的情況下,憑主觀認識去用禁止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規定來否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和妨害農村村民對自己房屋所有權的行使。因此對這類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關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應依法認定為有效合同。

二、對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城鎮居民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有效

理由是:其一,合同法將合同無效的標準限制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判決認定農村的住宅出售給城市居民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依據是《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該通知的發文機關是國務院辦公廳,而非國務院,故此文件不是行政法規,不能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其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用于非農建設其立法本意旨在維持農業用地的數量,保證農民的生存之本和糧食供應,而宅基地本來就是建設用地,其主體變更不會導致農業用地的減少,故將該條適用于宅基地是不妥的,作為認定農村的住宅出售給城市居民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依據也違反立法本意。其三,從法律保護所有權的基本精神來看,限制農民買賣房屋并非是對農民利益的維護,而是對農民權利的侵犯。眾所周知,所有權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個權能中,最核心的權能是處分權,處分權是所有權的標志。如果將農村房屋的處分權予以限制,這與我國保護農民利益的國策完全背道而馳。另一方面,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合同自由,合同自由包括合同訂立的自由,合同內容的自由以及合同對象的自由,限制農民向城市居民出賣住房,也與合同自由的基本精神相悖。

三、對于買賣的農村房屋被拆遷的,拆遷補償費的分配要兼顧村集體和買受人的利益,應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分為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農村房屋坐落在集體土地之上,在我們要保護買賣合同當事人利益的時候不能侵害土地所有者村集體的合法權益。農村房屋被拆遷時的拆遷補償費主要分為兩部分:地上房屋部分,按重置價格補償;土地使用權部分,按區位價進行補償。

(1)地上房屋部分補償款應當歸買受人享有。因為房屋是買受人通過等價、有償以買賣的方式取得的,買受人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當然包括收益權能。在房屋被拆遷時,房屋部分的拆遷補償屬于房屋部分的價值轉化,理應由買受人享有。

(2)土地使用權部分的區位價補償應分為如下情況進行補償。如果買受人的戶口已遷入村集體,且已經申請到了該宅基地使用權的,應補償給買受人。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意味著村集體已同意將該塊宅基地無償劃撥給買受人使用,這種安置補償性質的費用應當歸將失去安身住所的買受人享有。

如果買受人的戶口未遷入村集體或雖已遷入但無法申請到土地使用權的,該部分補償款應歸村集體。

前面已經闡述,買受人購買的僅是地上的建筑物而不包括宅基地,在出賣人出賣房屋后雖然宅基地的使用主體變更成了買受人,但此時買受人享有的宅基地的使用權是以房屋存在為前提的,若房屋滅失或被拆遷,買受人將失去繼續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的基礎。在買受人沒有支付宅基地的使用權對價和村集體未將該塊宅基地劃撥給買受人使用的情況下,宅基地的使用權部分的拆遷補償理應歸土地所有者享有。

四、要堅持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原則

農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鄉流動加大、居住區域界限打破和城鄉一體化的大背景下產生的,對此缺少監管是造成這種現狀的制度誘因,而土地市場價格的持續上揚、房屋拆遷補償等是引起此類案件的主要原因。審理此類案件實事求是地看待上述背景,要考慮到目前城鄉界限仍未完全打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仍有一定的封閉性,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目前法律、政策限制集體土地流轉是一種現實。

五、綜合權衡買賣雙方的利益

首先要全面考慮到合同無效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影響以及各方的過錯責任大小,尤其是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價格的差異造成的損失;其次,對于受人已經翻建、擴建房屋的情況,應對其添附價值進行補償;再是返還、騰退房屋同時應注意妥善安置房屋買受人,為其留出合理的騰退時間。

關于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盡管相關法律尚不健全,缺少明文規定,但是,從立法精神出發,綜合分析相關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確定以下的處理原則:以有效認定為原則,無效認定為例外;在1999年前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一般均應作有效認定。這一原則既嚴格遵守了基本的法理、遵循了立法本意和立法趨勢,同時還綜合考慮到了相關政策規章的特殊性及此類矛盾糾紛發生的原因力。

參考文獻:

[1]張濤.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定.正義網,2009.02.

買賣合同的相關法律范文2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房屋買賣需簽訂書面的買賣合同。在簽訂該合同時,作為買方,應當注意審查賣方的資信狀況,賣方是否是合法的合同簽訂主體,房屋的產權狀況、實物狀況、是否存在拖欠物業水電采暖費等情形。作為買方,則應關注買方的誠信、財務狀況等等。買方和賣方可站在各自角度審查合同的具體條款,并有針對性的進行協商修訂。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來源:文章屋網 )

買賣合同的相關法律范文3

王海 長春理工大2013屆法學院民商法專業研究生

侯德斌 長春理工大法學院講師

摘要:當前,隨著房地產市場的不斷開發以及商品房交易的不斷增加,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也越來越多,本文旨在厘清商品房買

賣合同中的一些基本問題,并對其進行探討、研究。

關鍵詞: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要件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概念和性質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建成或已竣工

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

的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分為預售合同和現售合同兩種形式,普遍

認為區分預售和現售的標準是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

訂合同時合同的標的物即商品房是否已經竣工并且經過有資質

的法定建筑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驗收合格。目前,學界對于商品房

現售合同的性質已沒有爭議,但對于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性質還存

在很多不一致的觀點。主要有以下幾種學說:

第一種觀點認為,商品房預售合同是委建合同,根據此種觀

點,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性質實際上屬于加工承攬合同,加工承攬

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

行為的合同。即在商品房預售時,實際上買受人被看成是委托人,

出賣人(房地產開發企業)被看成是受托人,購房款被看成是委

托人支付給受托人的報酬。買受人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幫助其完

成商品房的建造,在受托人(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其完工產品

即商品房已完工并經有關機構驗收合格后,由出賣人支付其一定

的工作報酬。但是,筆者認為,將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性質界定為

承攬合同還值得商榷。雖然加工承攬行為與買賣這種轉移標的物

的所有權的行為在某些情況下容易混淆,尤其是定作人提供原材

料的情況下。但是一般情況下還是很好區分的。況且,在商品房

的預售過程中,預購人通常不會提供商品房的建造材料,更不會

像承攬合同中那樣由定作人提供圖紙,建設方案等。預購人只關

心商品房是否能夠按期交付。至于由誰設計、由誰施工、以及監

管,預購人并不在意。且商品房的竣工驗收是由法定的機構來完

成,并不是由所謂的定作人房地產開發企業來完成,所以筆者認

為商品房的預售合同不是加工承攬合同。即不是委建合同。

第二種觀點認為商品房預售合同是期貨合同,此觀點認為商品

房預售的性質是“房屋的期貨交易”,從而區別于成品房的買賣。

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標的物是尚未建造完成的房屋,其交付時間

一般都很長,這與期貨的交易類似。但是我們仍不能將商品房的交

易視同為期貨的交易,因為在期貨交易過程中,大部分的市場參與

者的主要目的是轉移價格風險或賺取風險利潤,而不是追求實物或

金融證券的交割。且在期貨交易中,標的物的價格在交易期限到來

之前是不確定的,只有在期限來臨之際,標的物公開成交之時其價

格才能最終確定。但是在商品房預售過程中,雖然作為標的物的商

品房尚未建成,但是,商品房的質量、數量、面積、價格和交付時

間均已在預售合同中明確載明。此外、根據國際交易慣例及我國實

踐中的期貨交易實務,一般情況下,不動產也不是期貨交易的標的。

加之商品房預購人的目的是獲取房屋,而不是將商品房作為套期保

值或者增值的工具。因此,不能將商品房的預售等同于期貨交易,

也不能商品房預售合同看成是期貨合同。

第三種觀點認為商品房預售合同是遠期交貨的買賣合同。此

種觀點認為,在商品房的預售過程中,房地產開發企業即預售方

從土地的開發投資到房屋的建造再到房屋的竣工交付,通常都需

要很長的一段時間。在簽訂商品房預購合同時,預購方一般需要

先支付部分定金或者是部分的購房款,但預售房即房地產開發企

業并不立即交付房屋,而是在約定的將來某個確定的日期交付,

所以,商品房的預售屬于一種遠期交付標的物的買賣行為。商品

房的預售合同也就是一種遠期交付標的物的買賣的買賣合同。其

在成立條件,合同的生效、變更、履行、以及責任承擔方面與買

賣合同并無區別。只是標的物的交付時間不同而已。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即認為商品房預售合同是一種遠期交

付標的物的買賣合同。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特征

商品房買賣合同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其開發建設的商品

房的一種房屋買賣合同,其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主體一方確定,出賣人僅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

房預售合同中,其中一方當事人是特定的,即房地產開發企業。

所謂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指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

經營的企業。在我們的生活中,每當有房地產樓盤開盤銷售時,

買受人大部分接觸的都是營銷商而不是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要指

出的是,這些營銷商并沒有商品房的出賣人主體資格,他們只是

幫助房地產開發企業代銷或者包銷,然后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

約定支付其一定的報酬。無論是報銷還是代銷,營銷商都是以房

地產開發企業的名義進行銷售行為,而不能成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的出賣人。其本身不具備商品房出賣人的主體資格。

第二、標的物具有的多樣性。在傳統民法領域,不動產買賣

主要以轉移不動產所有權為目的,其標的物主要是不動產的所有

權。但在我國,由于我國土地所有權屬國家所有,因此,在商品

房買賣合同中,其標的物主要是商品房及其所附著的土地使用權

而非所有權。此外,還包括建筑物所在小區的公用設施的共有權

以及基于共有權而產生的管理權。

第三、合同具有較強的行政干預性。所謂行政干預性,是指

行政機關運用法規、經濟、政策等手段,對有關國家事務的運行

狀態和關系進行強行的干預以進行調節,從而保證國家的政治、

經濟、文化等方面的持續、健康、協調發展。由于一般的商品房

買賣合同涉及的標的物特殊,且涉及金額巨大,對國計民生和社

會的穩定影響較大,因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和地區對于商品房

的買賣這一領域都規定了較為嚴格的行政法律法規。如許可制

度、登記制度、公示制度等。以確保交易的安全和社會的穩定。

保障當事人雙方的經濟利益。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成立要件

商品房買賣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其與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

并無太多區別,其成立要件如下:

第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必須是取得房地產開發資格

的法人組織,即房地產開發商或房地產開發企業。且房地產開發

商或企業應當擁有所出售商品房的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并且經

申請獲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有關許可。沒有取得《商品房

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銷售。

第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

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所訂立的商品房

買賣合同不能成立。且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當事人內心

的效果意思必須與其表意行為保持一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

必須是出自雙方當事人共同的意愿。

第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

性規定。首先,商品房買賣合同在內容上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不得違反法律的強行性或禁止性規定。其次,商品房買賣合同在

形式上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最后,在合同生效后,當事人還應當

按照法律的規定到相關單位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和土地使用

權變更登記。

四、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商品房現售合同的生效條件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生效條件分為兩類:一類是商品房現售合

同的生效要件;另一類是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生效要件。

商品房現售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首先、房地產開發商必須是擁有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和

房地產開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

其次、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取得土地使用的批文或者土地使

用權證,并取得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

再次、作為標的物的商品房已竣工并經有關單位驗收合格。

最后、買受人和房地產開發商已經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

且雙方的合同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二)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生效條件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生效要件除了需要具備現售合同生效需

要的一般要件外,還需要以下特殊條件:

第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已經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并已經支

付了全部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取得規劃

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總之,隨著房地產企業的不斷發展,買房群體不斷增多,商

品房買賣合同越來越備受人們的關注,有必要對其就行深入的探

討、研究。

參考文獻:

[1]曾興隆.《民法債權總論》.臺北三民書局,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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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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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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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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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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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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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勝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解讀》.中國法制出

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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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俞意.《房屋買賣預約合同法律效力研究》.華東政法大學

2013年碩士論文.

作者簡介:

王海,長春理工大2013屆法學院--民商法專業研究生,學號

買賣合同的相關法律范文4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下列房屋的買賣訂立如下補充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買賣的標的及價款:甲方向乙方出售位于 商業用房,建筑面積 ㎡,每平方米 元,共計 (人民幣) 元整。(比價格包含辦理房產手續時,乙方應承擔的各項稅、費和公共維修基金)

二、雙方責任與權利 1、甲方須具備該房屋所有相關法律認可文件。

2甲方負責辦理本合同項下的產權過戶,由此所產生相關稅費、公共維修基金全部由甲方承擔。

3、甲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 日內辦理完畢過戶手續,將合法齊全的房產證交于乙方。

4、乙方提供過戶所用的各種身份證明及法律認可文件。

三、違約條款 甲、乙任何一方不按上述條款執行既視為違約,違約方須向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執行本合同的過程中,如遇雙方發生糾紛,先行通過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四、其他事宜 本補充協議與原購房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補充協議與原購房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補充協議為準。

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

乙方:

簽約時間:

-------

賣方:深圳市中鐵諾德投資有限公司 售樓電話:83116666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中路三號1006號諾德金融中心26c

買方: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護照號碼:

通訊地址:

買賣雙方于 年 月 日 就購買諾德假日花園一期 棟 座 層 號房簽訂了《深圳市房地產認購書》(以下簡稱“認購書”),現雙方就認購書做如下補充約定,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1 買賣雙方約定采取下述第2種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方式:買方須于7日內支付首期房款30%,余款70%于簽定本認購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付清。

(2)向銀行借款方式:

若買方選擇銀行按揭,買方須于7日內支付不低于20%的首期房款,即人民幣 元(含定金)。按揭金額、按揭年限以銀行最后批復為準,如銀行貸款金額減少,首期款將相應增加。

2如買方采用銀行按揭借款方式付款,由于買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未按賣方或銀行要求提供完整的相關按揭資料或不簽署相關文件)導致未能成功辦理銀行按揭借款,賣方有權沒收買方已付定金,其余款項不計利息退回買方;由于銀行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政策發生巨大變化等)導致未能成功辦理銀行按揭借款,買方已付款項不計利息全額退還回買方。

無論何種原因買方未能成功辦理按揭,但同意繼續認購本房地產的,買方應在賣方發出書面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付清首期款外的余款。

3 買方須按雙方約定的付款時間支付房款,若買方未按期支付任何一筆款項,每逾期1日,買方應按逾期金額的萬分之五向賣方支付滯納金。

4 買方應在付清定金后,自簽訂認購書之日起2日內按賣方和相關按揭銀行要求提供完整的相關按揭資料,接到賣方書面通知之日起5日內與按揭銀行辦理按揭相關手續并與賣方簽訂《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下稱“買賣合同”)

5 認購書中所稱的第五條所述“買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買方逾期付款超過3日;

買賣合同的相關法律范文5

委托方:

姓名:_______性別: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

1:(可以公司名字或者公司法人代表)

2:姓名:_______性別: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方_______(份額____%)擁有位于深圳市______________(按照房產證地址填寫)的房產,現委托以上受托方為我方的人,期限為: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其中1上述受托方均可單獨以我方的名義在期限內辦理如下全部委托事項,受托方2可單獨以我方的名義在期限內辦理如下第5、13項委托事項:

1、管理上述房產,支付與上述房產有關的各項費用;到相關部門辦理上述房產補地價事宜,并代領取繳費通知單及增補協議書,繳納相關費用等及辦理綠轉紅等相關手續,領取紅本房地產證,簽署相關法律文件。

2、到相關部門全權辦理上述房產的房地產證并繳納相關費用,領取房地產證,辦理上述房產的抵押登記手續并簽署價格議價書等相關文件。

3、全權辦理以上述房產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或抵押貸款,并代為簽署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借據、借款申請書、劃款委托書、帳戶確認書等相關文件,收取銀行貸款款項,辦理合同公證并在相關文件上簽字;在銀行開立帳戶,領取并保管存折,并在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4、辦理申請贖樓貸款手續,簽署銀行借款借據、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申請書、劃款委托書、帳戶確認書等一切相關文件;在銀行開立帳戶,領取并保管存折,辦理還款的相關手續;償還上述銀行贖樓貸款,并簽署一切相關文件。

5、到檔案管理等相關部門查詢并打印產權資料,復印房地產證、借款、抵押合同、購房發票、契稅發票等資料,到銀行辦理提前還款申請手續,開具利息證明,復印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打印欠款本息清單及歷史還款記錄等相關資料,辦理相關手續;到銀行或其他機構查詢、打印個人征信系統信息及信用報告;到相關部門打印房屋產權信息查詢證明;到稅務部門辦理減、免稅申請手續并簽署一切相關文件,領取免稅函等相關文件。

6、全權辦理提前還清上述房產按揭貸款的贖樓手續、終止授信額度等一切相關手續,代為簽署銀行罰息(違約金)費用確認函(確認書)等相關資料,代交銀行提前還款違約金、領取上述房產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和房地產證等產權證明,領取辦理注銷抵押登記的相關文件、房地產買賣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借據、購房發票、房屋保險單、發票和退保證明、付清樓款證明、還款憑證等,并在有關文件上簽字。

7、全權辦理上述房產的注銷抵押登記手續及領取、保管房地產證等相關事宜,并在有關文件上簽字。

8、全權辦理上述房產的變更登記手續,簽署變更登記申請表及一切相關文件,領取、保管房地產證等相關事宜,并在有關文件上簽字。

9、全權辦理出售上述房產的一切相關事宜,辦理過戶、轉移登記的相關手續,簽署轉移登記申請表、轉移登記詢問申請人記錄、深圳市二手房買賣合同或房地產買賣現售合同,辦理合同公證并簽署相關文件。

10、簽署上述房產的房款資金監管協議或首期款資金監管協議,上述房產的全部售房款、短期贖樓貸款、抵押貸款由受托方1代為收取。委托人應承擔的贖樓款及各項稅金、費用等從受托方1的托收帳戶扣取后,將剩余房款劃入委托方指定帳戶。

11、簽署擔保融資贖樓合同及相關法律文件,繳納贖樓的相關費用;到銀行或土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上述房產的房款解除或終止資金監管手續,簽署辦理解除或終止資金監管手續所需簽署的申請書及一切相關文件。

12、到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或房地產交易服務中心辦理退件、撤銷過戶的相關手續,簽署相關文件并領取二手房買賣合同或房地產買賣現售合同、房地產證等相關資料;到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咨詢上述房產所涉案件的具體情況,查詢、復印并領取上述房產所涉案件的相關文件資料。

13、辦理上述房產水、電、煤氣(天然氣)、物業管理、有線(數字)電視、電話、網絡等過戶、開戶、銷戶、停機等手續。

受托方1有權委派本公司任何員工辦理上述受托事項。受托方在其權限范圍內及期限內簽署的一切有關文件,我方均予承認。

受托方有轉委托權。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范文二:房產買賣委托書】

委托人: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證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證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證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位于_______市_______區_______路_______號_______幢_______單元_______樓_______號(權_______)房屋屬我們委托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F準備出售上述房屋,因我們事務繁忙無法親自到成都市相關部門辦理手續,特委托受托人辦理如下事項:

一、到銀行辦理上述房屋的結按手續,注銷抵押登記,領取產權證。

二、查詢上述房屋相關檔案,辦理地址變更手續,開具地址變更證明。

三、代為出售上述房屋,簽訂房屋的買賣合同,并代收房價款。

四、協助買方辦理上述房屋的過戶手續,領取產權證,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移登記手續,辦理并領取國土證。

五、辦理上述房屋的房屋維修資金過戶,代繳或免征個稅和營業稅,辦理退稅手續領取購房補貼。

六、若買方以按揭方式購買上述房屋,則協助買方辦理按揭貸款的相關手續,簽訂貸款合同并以委托人名義或自己名義開啟銀行基本賬戶,(含設立和修改密碼),收取按揭款。

受托人在辦理上述委托事項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提供我們的個人資料,簽署相關文件我們均予以承認。

受托人有轉委托權。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書簽署之日起至委托事項辦結之日止。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范文三:房產買賣委托書】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項及權限:

委托人二人系夫妻,坐落于______________因本人事務繁忙,現特委托受托人辦理相關事宜,具體權限如下:

1、代為清償該房屋抵押貸款,辦理貸款結清、房產抵押注銷等相關手續,代為取回房屋產權證原件等相關房產憑證。

2、受托人有權代為出售該房產,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有權代為出售上述房產,有權與買受人商談交易價格及買賣合同的各項條款,有權代為簽署有關協議、房屋買賣合同及辦理相應的合同公證、房產評估事宜,有權與買方辦理房屋交接手續,有權處理物業及煤水電、有線電視等過戶事宜,有權代為收取售房款項。受托人有權代為到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合同的登記及房地產權屬過戶至買受方等上述房產交易有關的一切手續。若買方選擇按揭抵押貸款的方式支付購房款,則受托人有權代表委托人協助買房辦理二手房(按揭、抵押、轉按揭)貸款的相關手續,并代為到按揭銀行簽署各種法律文書,有權開立銀行賬戶卡,設定密碼及賬戶卡有關操作,收取銀行按揭款。

3、受托人有權將上述房屋作為委托人(委托人當中任意一人)、或受托人、或者其他第三人、公司向銀行、私人或其他金融機構或擔保公司借款的抵押擔保物(貸款銀行、貸款對象、貸款額度、種類、擔保對象、范圍、期限等由受托人選擇確定),有權代查委托人的個人資信、信用信息基礎基礎數據及報告,有權與貸款銀行(私人或其他金融機構)商定、申請辦理房屋抵押貸款,簽署授信協議及該授信項下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關文件,有權以上述房屋為抵押物代為辦理抵押貸款手續,包括代為開立銀行賬戶卡、領取相應貸款,代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代為變更還款期限、還款方式,代為提前還款、包括結清貸款、領取貸款相關文件等與抵押、貸款有關的所有事項;代為辦理與抵押貸款相關的房屋評估、保險及公證事宜(委托人特此聲明:同意受托人與銀行簽署的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并且同意賦予該借款合同強制執行效力);代為到當地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并代為繳納相關稅費,有權代為領取、保管經過抵押登記的土地房屋權證;代為辦理其他與房屋抵押貸款相關的事宜。

4、受托人有權出租上述房產,收取租金,簽署房屋租賃合同,辦理房屋租賃相關事宜。

本委托書未能窮盡且為受托人全權代表本人行使股東權利及履行股東職責所必需之其他權限,均視為已得到委托人的充分授權。

受托人在辦理委托事項時所為的相關行為,視同委托人親為,因此簽署的相關文件及支付的相應費用,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受托人有轉委托權。

委托有效期限:自委托書簽署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買賣合同的相關法律范文6

網購被騙,該找誰?

一個手機經銷商在某網站打折銷售某知名品牌手機。周女士見價格便宜,且又是通過知名網站消息,于是聯系了銷售商,雙方約定先行付款,款到發貨。周女士按照約定將錢存入了對方的賬號后,對方卻遲遲沒有發貨。直到雙方約定的供貨時間過去,周女士始終沒有等到自己想要的手機。周女士懷疑自己被騙了,但不知道應該找店家還是找網站?

[說法]周女士與手機經銷商約定了購買手機事宜,可以視為兩者之間成立了買賣合同關系。手機經銷商沒有按約定交付手機,是違約行為。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周女士可要求手機經銷商返還貸款,并承擔由此帶來的損失。此外,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的相關規定,若能證明手機經銷商利用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而網站仍該虛假廣告,那么網站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手機經銷商是惡意欺詐,而網站不能提供其真實名稱、地址的,則應當由網站承擔全部損失。

海外代購,難追訴

邱某前段時間看上了LV的一款限量版錢夾,但是國內沒有上市,于是邱某就在網上找到了一位自稱空姐的齊女士代購。在與齊女士商談后,邱某先交了3000元的貨款,并約定等代購成功后支付剩余貨款。誰知等邱某拿到心儀已久的LV錢夾后才發現,這個錢夾并非真品。邱某遂要求齊女士提供購物原始發票,但是齊女士拒絕提供,并拒絕退貨退款。迫于無奈,邱某只能到法院。

[說法]因代購奢侈品的多為各地航空公司的空姐、海外留學生及各網站店鋪,發生糾紛后,消費者難以確定維權對象,亦難以提供對方真實信息,故法院難以送達。而且消費者往往只能提交購物小票的復印件或只有所購買奢侈品的殘缺發票,這些發票均屬于非原始票據,在訴訟過程中不具有證明力。因此,法院建議邱某撤訴,以后在尋求代購時一定多加注意。

給了“差評”,算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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