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范文1
[摘要]
本文對商品房買賣中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論述,分析研究了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商品房買賣中涉及到的主要合同關系進行闡述,以期達到規范商品房買賣市場,促進房地產業的正常發展。
[關鍵詞]商品房買賣訂購書商品房預售按揭法律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的基本理論問題
(一)商品房的概念
廣義的商品房指所有作為商品上市交易的房屋,包括開發商建造的房屋、私有房屋、經濟適用房和房改房等。
狹義的商品房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用于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所有權的房屋。除非特別說明,本文所稱商品房是就狹義的概念而言。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轉移在建或已建商品房所有權及相關財產權利予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是不動產買賣合同的最主要類型。一般來說,商品房買賣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標的物在法律上呈現出較復雜的形態。
在我國,由于土地為國家所有,因此商品房所附著的土地權利并非所有權而是使用權。同時,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人民對居住環境的要求越來越高,高層住宅和住宅小區的出現,使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不僅限于土地使用權與房屋,還包括了建筑物和小區的公用設施的所有權及使用權。
2.標的物財產權的轉移以登記為標志。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
我國《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第60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稉7ā返?1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主要為不動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可見我國立法對物權變動采登記或交付要件主義。就商品房買賣合同而言,其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權的轉移也應以辦理相關權屬變更登記為標志。
3.行政干預色彩相對濃厚。
由于土地房屋類不動產價值較大,對國計民生影響甚巨,故各國法律對不動產買賣合同均有特別規制。在我國,由于土地為國家所有,加之國家對房地產開發過程的嚴格監控,對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的行政干預尤為明顯,如對商品房預售合同采強制登記制度等。
(三)關于商品房買賣中訂購書的法律問題
1.商品房訂購書的概念
商品房訂購書也稱認購書,是指商品房買賣雙方在簽署正式的買賣合同之前所簽署的合同文件,其主要內容包括定金條款、買賣特定商品房及在滿足約定條件時簽署正式買賣合同的合意等。
2.訂購書的法律性質
從法律性質上分析,商品房認購書是一種預約合同。預約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負有將來締結契約義務的契約,或謂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預先約定將來訂立具有特定內容之契約的契約。其將來應訂立之契約則稱為本契約或本約。商品房認購書的內容,是約定雙方有義務在一定期限內洽談購房合同,這種意思表示是明確的,具備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商品房認購書本身就是一種合同。從法律性質上分析,商品房認購書是一種預約合同。訂購書為預約,則雙方在訂購書中約定將要簽署的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則為本約。
3.商品房訂購書與購房合同
(1)商品房認購書與購房合同的關系
商品房認購書不是購房合同的從合同。商品房認購書約定的是一種行為義務,并不依賴于將來可能洽談的購房合同的效力。將來雙方不洽談購房合同,也不會導致商品房認購書的無效,不影響雙方應當履行的善意洽談義務的存在,所以它是一種獨立的合同,而不是購房合同的從合同。
(2)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的商品房認購書的法律性質
在商品房認購書具備購房合同主要內容的前提下,如果開發商收受了購房款的,應當把商品房認購書認定為購房協議。這種觀點得到了司法解釋的支持。商品房解釋第5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彼痉ń忉尩挠^點表明,雖然《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商品房銷售應當訂立書面購房合同,但書面購房合同并非買賣關系的生效條件。如果具備了主要內容,并且買房人收受了購房款,就應當將商品房認購書視為購房合同。
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有值得商榷之處。首先,因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購房合同主要內容多達十三項,如果按照這一標準,幾乎沒有一份商品房認購書能夠符合條件,這樣做顯然不利于保護認購書守約方的利益;其次,由該條解釋可以推論出,認購書被認定為本約,除合同條款齊備外,還應具備合同實際履行條件。一般講,只要合同條款齊備、明確,不存在法律或事實上的障礙,無論合同名稱如何,都應認定其為本約,無須附加實際履行內容。我國《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第12條規定合同一般條款有當事人、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法等,由此觀之,在雙方就當事人、標的、數量三者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時,不得依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徑行確定。一般來說,不動產買賣合同成立的要件應較動產買賣合同為嚴格,價款條款的確定或可確定性應為必要?!斗▏穹ǖ洹返?108條規定,合同只有在其具有確定的標的物時,方為有效。第1591、1592條規定,如當事人未確定買賣的價金或指定第三人確定價金,則合同不成立。依解釋,所謂標的物必須是具有特定品質和可確定數量的財產,其價格也應是可確定的,在滿足這些條件的前提下,合同成立。從訂購書的內容來看,其通常具備了當事人、標的物、數量、價款這幾項條件,應有不容置疑的確定性,應為合法成立的合同。只要商品房認購書確定了房號和價格確定方法,并可以據此確定面積等事項,或者能夠確定房屋總價款,那么就已經具備了購房合同的必要條件,除非有相反證據,否則訂購書的法律性質應為已合法成立的合同。
二、商品房預售的法律問題
(一)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概念
商品房預售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與承購人就轉移在約定時間內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權及商品房暫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支付商品房價金等事宜所達成的書面協議。預售是目前我國房地產市場商品房交易的主要形式。
(二)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法律性質和特征
1.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法律性質
商品房預售合同雖名為預售,但不是買賣預約,而是本約,是買賣合同,只是房屋交付期在約定的將來的某一時間。買賣雙方關于房屋面積、價金、付款方式、交房期限、違約責任等問題均明確約定,無須將來另行訂立買賣合同,即可直接依約履行并辦理房屋產權過戶,達到雙方交易目的。
2.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特征
第一,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標的物在簽約時尚不存在。一般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現成的物,而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標的物是正在建造的、在未來約定的時期內竣工的商品房。
第二,商品房預售人在未來約定的時間交付商品房,而商品房預購人則預付商品房價金。
第三,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三)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的法律性質及效力
1.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的法律性質
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是不動產登記的一種,性質屬于預告登記。所謂預告登記是為保全一項以將來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為目的的請求權而為的登記,是德國中世紀民法創立的制度。一般的不動產登記登記的權利是不動產物權,如所有權、抵押權等,而預告登記登記的權利是請求權,該請求權的內容是在將來請求發生物權變動。一經預告登記,預購人的請求權便取得了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故預告登記使合同債權具有物權性質,是一種典型的債權物權化。
2.商品房預售登記的效力
第一,優先購買權。通過預先登記,預購人取得了優先于其他人而購買特定的商品房的權利。從而將物權的公示手段用于對債權的保護,使該項請求權具有了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二,期待權。通過預售登記,將使預購人取得對未來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期待權。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蔽覈赏ㄟ^預售合同登記對開發商預售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以維護預購人的利益。
(四)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
1.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的概念
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是指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他人的行為。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5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這一規定實際上是對商品房的預售合同轉讓的認可。
2.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的法律性質
我國預售合同轉讓的法律性質是債權轉讓和權利義務轉讓。預購人已全部履行合同義務所作的轉讓是債權轉讓,債權人應通知債務人。預購人只部分履行合同義務所作的轉讓,則是權利義務轉讓,事先應征得預售人同意。預購人沒有履行預售合同的任何義務時,預購人無權轉讓該預售合同,即預售合同中不存在債務轉讓。因為債務轉讓必須征得預售人的同意,預售人不可能同意預購人單純的牟利轉讓;即使不以牟利為目的,預售人對預售合同享有請求解除權,并要求預購人承擔締約上的過失責任,預購人不能通過轉讓預售合同逃避應負的法律責任,同時我國法律嚴禁倒賣合同、買空賣空的行為,更不允許利用預售合同進行變相的期貨交易。
三、商品房買賣按揭法律問題
(一)商品房買賣按揭的涵義
按揭一詞來源于英文mortgage,在英國的法律體系中,mortgage一詞是由mort和gage組成,Mort源于拉語mortu.,其基本的含義是“永久,永遠”,而gage的含義為“質押,擔?!?。中國大陸所稱的“按揭”據稱是從我國香港地區傳入大陸的,它是英文"mortgage"廣東話的諧音。我國大陸地區所指的按揭,是指購房人將與出賣人之間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抵押于銀行,銀行將一定數額的款項貸給購房人,并以購房人的名義將款項交與房地產商的法律行為。
(二)商品房買賣按揭的法律特征
1.主體包括三方:即購房者、房地產銷售商及按揭銀行。
2.按揭法律關系的內容有三點,即購房者與房地產銷售商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購房者與按揭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和購房者與按揭銀行之間的擔保法律關系。
3.按揭法律關系的標的物與擔保合同的標的物具有同一性,這是按揭的最大法律特征。
4.按揭權人實現按揭權可采取兩種方式,一種是折價或以拍賣變賣標的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一種是在合同中約定回購條款,由房地產銷售商向銀行回購標的物,并以回購款優先償還銀行貸款。
(三)按揭中的各方法律關系
從我國現行按揭中的法律關系來看,其所涉各方主體主要包括銀行、開發商、購房人(亦即借款申請人)、保險公司四方。各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分別為:
1.購房人與開發商之間的商品房買賣關系。購房人欲以按揭的形式購買房屋,首先必須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購買特定的房屋,并在付款方式中約定以銀行按揭的方式付款。
2.購房人與銀行之間的借貸關系。購房人在與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后,應按規定提供相應文件資料,向銀行申請個人住房(或商業)抵押貸款,銀行則根據申請人的身份情況、資信狀況確定同意借款的年限及成數,雙方同時簽署借款合同。
3.購房人與銀行之間的抵押關系。購房人在向銀行申請借款的同時,要將所購房屋在取得產權證后抵押給銀行,為向銀行申請的按揭貸款設立抵押,如購房人在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銀行借款時,銀行可以實現抵押權,將購房人抵押之房屋折價、變賣或申請法院拍賣并以所得款項優先受償。
4.開發商與銀行、購房人之間的擔保關系。在按揭過程中,銀行往往會要求開發商為購房人提供階段性的擔保,即在購房人所購房屋辦理完抵押登記之前,由開發商為購房人所欠銀行債務承擔擔保責任,購房人若不還款,開發商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5.購房人、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關系。購房人在將所購房屋抵押給銀行時,必須就抵押物(所購房屋)在借款期間投保財產險,并指定銀行為第一受益人。
6.開發商與銀行的回購關系。從法律角度看,按揭過程中的回購存在兩種情形:一種是在購房人所購房屋取得房屋產權證之前,開發商履行回購義務的,其實質是由開發商解除與購房人的買賣合同,并非法律意義上的回購行為;另一種是在購房人取得所購房屋的產權證后,開發商按條款約定回購購房人的房屋,雙方又產生一次房產的過戶行為,此時才是真正的法律意義上的回購。
上述各法律關系看似獨立,實際他們之間聯系緊密,共同構成了按揭的各方法律關系體系。按揭中的貸款關系和買賣關系應當作為一個整體,不能拋開一種法律關系來談另一種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诒WC、抵押法律關系的保證和抵押合同都是借貸合同的從合同,保險關系和回購關系是對借貸關系保障的補充。
(四)房屋按揭的若干實務問題
1.按揭中房屋買賣合同和借款合同之間的關系
商品房買賣合同與按揭借款合同之間不是主合同與從合同的關系,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購房人選擇按揭付款方式后,必須按照開發商的要求與指定的按揭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由按揭銀行向購房人發放貸款并應購房人的委托直接將貸款劃給開發商。由于按揭銀行是與開發商存在約定的特定銀行,購房人不能與其它銀行做按揭,借款的目的就是為了支付購房款,開發商和按揭銀行之間存在一對一的銷售和融資合作關系,相互依存。因此說,借款合同在發生上對商品房買賣合同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其次,當商品房借款合同被宣布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后,并沒有使借款合同被宣布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出現,商品房借款合同在效力上對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具有從屬性。第三,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以后,當出賣人將符合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予買受人時便完成其義務,商品房買賣合同因履行完畢而消滅,但按揭借款合同并未消滅,所以,商品房借款合同在消滅上與買賣合同不具有從屬性。
通過以上分析可得出結論,商品房借款合同并不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從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與按揭借款合同之間具有緊密聯系而又相互獨立的合同關系。
2.按揭借款合同與房屋抵押合同之間的關系
抵押合同與借款合同之間的關系屬于擔保法規定的主從合同關系,抵押合同屬于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借款合同無效、被撤銷、解除的,抵押合同也隨之無效、被撤銷或解除。因借款合同解除導致抵押合同解除的,依照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十條的規定,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作為抵押物的房屋仍不免除物上擔保責任。我國擔保法規定房屋抵押權的成立以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為生效要件,由于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可能簽訂在期房階段,也可能簽訂在現房階段,購房人作為抵押人在抵押時可能尚未占有房屋,或者未取得房屋的產權證,因此,按揭貸款中的抵押登記性質上屬于抵押預告登記,也叫“預登記”,待購房人產權證辦妥后,再進行房屋他項權登記。購房人在抵押房屋的同時,還要將商品房銷售合同正本交付銀行,在日后辦下房產證后,房產證也交押于銀行。買賣合同與房產證是購房人擁有房屋產權的重要憑證,將這些重要憑證交付銀行占有,近似于英美法系中“權利憑證占有式按揭”。
四、商品房買賣中開發商的法律責任問題
(一)房地產廣告和宣傳資料與開發商的法律責任
在房地產銷售中,廣告和銷售宣傳資料對購房人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許多情況下,開發商的商品房銷售廣告承諾的條件較多,而在實際簽訂合同時又借口僅是宣傳而已,并不將廣告中所宣傳的許多條件寫在合同中,以廣告對其不構成約束力為由推脫責任。建設部公布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所明示的事項,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边@就意味著廣告中的主要條件就是未來房屋買賣合同中開發商的義務,如果開發商在銷售合同中未列明其在廣告中所告知的條件,開發商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商品房《解釋》第三條明確規定:如果開發商對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購房人是否訂立買賣合同,或者對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視為合同內容。哪怕這樣的說明和允諾沒有寫到合同中,對開發商也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此條所指的“相關設施”,應當是指《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只要開發商在廣告中對上述內容作了具體說明或允諾,但實際不能做到或有所改變的,都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虛假售樓廣告,曾使不少購房人利益蒙受重大損失。所謂虛假廣告實際上是廣告主不準備真正兌現,而是以此作為一種商業手段而達到其營利目的所做的不真實的、甚至是欺騙性的、誤導性的宣傳。借助虛假廣告致使購房者與其簽訂合同的開發商,實際上是對購房者的利益實施的一種侵權行為。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予以賠償或退房等。在這一民事法律關系中,侵權一方要返還不當得利,并對被侵權方的損失予以賠償,所以,如果開發商虛假廣告是要最終承擔法律責任的。
二、已售出的房產,在未辦理產權證前,又抵押給第三人的法律責任
由于現在房地產開發規模較大,所需資金也較大,很少有開發商能夠獨立支付全部建設資金,有個別開發商為籌集資金,將已售出的房產再次抵押給銀行以獲得貸款,這種做法可能侵害購房者的利益。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在房產售出后,只要將房屋的買賣合同按照有關國家規定在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了登記,該項房地產交易即告成立,涉及的房屋也就從開發商手中轉移到了購房者手中。如果此時開發商再將房屋進行抵押,無疑是將自身沒有所有權的財產進行抵押處置,這是侵犯購房者所有權的行為。負有法律責任的開發商應承擔因此給購房者造成的損失。
三、房屋不能按期交付的法律責任
開發商逾期交房的情況大致有:開發商根本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的主體資格,其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并未取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正式批準;房屋尚未完工;房屋本身雖已完工,但合同中約定了相關配套設施不能同時交付使用;未通過政府部門的驗收等。逾期交房作為明顯而嚴重的違約行為,開發商需要承擔買賣合同及法律規定的違約責任。首先是需向買方支付違約金。如果在寬展期內,開發商需按日支付違約金;如果超出寬展期開發商仍無法交付,而客戶又要求解約、退房的,開發商需要退還客戶已交全部房款,以及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如合同約定的是定金罰則,則開發商需向買方雙倍返還定金,并支付全部款項的利息。
四、開發商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取得房產證的法律責任
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范文2
王海 長春理工大2013屆法學院民商法專業研究生
侯德斌 長春理工大法學院講師
摘要:當前,隨著房地產市場的不斷開發以及商品房交易的不斷增加,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也越來越多,本文旨在厘清商品房買
賣合同中的一些基本問題,并對其進行探討、研究。
關鍵詞: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要件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概念和性質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建成或已竣工
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
的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分為預售合同和現售合同兩種形式,普遍
認為區分預售和現售的標準是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
訂合同時合同的標的物即商品房是否已經竣工并且經過有資質
的法定建筑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驗收合格。目前,學界對于商品房
現售合同的性質已沒有爭議,但對于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性質還存
在很多不一致的觀點。主要有以下幾種學說:
第一種觀點認為,商品房預售合同是委建合同,根據此種觀
點,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性質實際上屬于加工承攬合同,加工承攬
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
行為的合同。即在商品房預售時,實際上買受人被看成是委托人,
出賣人(房地產開發企業)被看成是受托人,購房款被看成是委
托人支付給受托人的報酬。買受人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幫助其完
成商品房的建造,在受托人(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其完工產品
即商品房已完工并經有關機構驗收合格后,由出賣人支付其一定
的工作報酬。但是,筆者認為,將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性質界定為
承攬合同還值得商榷。雖然加工承攬行為與買賣這種轉移標的物
的所有權的行為在某些情況下容易混淆,尤其是定作人提供原材
料的情況下。但是一般情況下還是很好區分的。況且,在商品房
的預售過程中,預購人通常不會提供商品房的建造材料,更不會
像承攬合同中那樣由定作人提供圖紙,建設方案等。預購人只關
心商品房是否能夠按期交付。至于由誰設計、由誰施工、以及監
管,預購人并不在意。且商品房的竣工驗收是由法定的機構來完
成,并不是由所謂的定作人房地產開發企業來完成,所以筆者認
為商品房的預售合同不是加工承攬合同。即不是委建合同。
第二種觀點認為商品房預售合同是期貨合同,此觀點認為商品
房預售的性質是“房屋的期貨交易”,從而區別于成品房的買賣。
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標的物是尚未建造完成的房屋,其交付時間
一般都很長,這與期貨的交易類似。但是我們仍不能將商品房的交
易視同為期貨的交易,因為在期貨交易過程中,大部分的市場參與
者的主要目的是轉移價格風險或賺取風險利潤,而不是追求實物或
金融證券的交割。且在期貨交易中,標的物的價格在交易期限到來
之前是不確定的,只有在期限來臨之際,標的物公開成交之時其價
格才能最終確定。但是在商品房預售過程中,雖然作為標的物的商
品房尚未建成,但是,商品房的質量、數量、面積、價格和交付時
間均已在預售合同中明確載明。此外、根據國際交易慣例及我國實
踐中的期貨交易實務,一般情況下,不動產也不是期貨交易的標的。
加之商品房預購人的目的是獲取房屋,而不是將商品房作為套期保
值或者增值的工具。因此,不能將商品房的預售等同于期貨交易,
也不能商品房預售合同看成是期貨合同。
第三種觀點認為商品房預售合同是遠期交貨的買賣合同。此
種觀點認為,在商品房的預售過程中,房地產開發企業即預售方
從土地的開發投資到房屋的建造再到房屋的竣工交付,通常都需
要很長的一段時間。在簽訂商品房預購合同時,預購方一般需要
先支付部分定金或者是部分的購房款,但預售房即房地產開發企
業并不立即交付房屋,而是在約定的將來某個確定的日期交付,
所以,商品房的預售屬于一種遠期交付標的物的買賣行為。商品
房的預售合同也就是一種遠期交付標的物的買賣的買賣合同。其
在成立條件,合同的生效、變更、履行、以及責任承擔方面與買
賣合同并無區別。只是標的物的交付時間不同而已。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即認為商品房預售合同是一種遠期交
付標的物的買賣合同。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特征
商品房買賣合同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其開發建設的商品
房的一種房屋買賣合同,其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主體一方確定,出賣人僅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
房預售合同中,其中一方當事人是特定的,即房地產開發企業。
所謂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指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
經營的企業。在我們的生活中,每當有房地產樓盤開盤銷售時,
買受人大部分接觸的都是營銷商而不是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要指
出的是,這些營銷商并沒有商品房的出賣人主體資格,他們只是
幫助房地產開發企業代銷或者包銷,然后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
約定支付其一定的報酬。無論是報銷還是代銷,營銷商都是以房
地產開發企業的名義進行銷售行為,而不能成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的出賣人。其本身不具備商品房出賣人的主體資格。
第二、標的物具有的多樣性。在傳統民法領域,不動產買賣
主要以轉移不動產所有權為目的,其標的物主要是不動產的所有
權。但在我國,由于我國土地所有權屬國家所有,因此,在商品
房買賣合同中,其標的物主要是商品房及其所附著的土地使用權
而非所有權。此外,還包括建筑物所在小區的公用設施的共有權
以及基于共有權而產生的管理權。
第三、合同具有較強的行政干預性。所謂行政干預性,是指
行政機關運用法規、經濟、政策等手段,對有關國家事務的運行
狀態和關系進行強行的干預以進行調節,從而保證國家的政治、
經濟、文化等方面的持續、健康、協調發展。由于一般的商品房
買賣合同涉及的標的物特殊,且涉及金額巨大,對國計民生和社
會的穩定影響較大,因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和地區對于商品房
的買賣這一領域都規定了較為嚴格的行政法律法規。如許可制
度、登記制度、公示制度等。以確保交易的安全和社會的穩定。
保障當事人雙方的經濟利益。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成立要件
商品房買賣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其與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
并無太多區別,其成立要件如下:
第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必須是取得房地產開發資格
的法人組織,即房地產開發商或房地產開發企業。且房地產開發
商或企業應當擁有所出售商品房的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并且經
申請獲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有關許可。沒有取得《商品房
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銷售。
第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
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所訂立的商品房
買賣合同不能成立。且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當事人內心
的效果意思必須與其表意行為保持一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
必須是出自雙方當事人共同的意愿。
第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
性規定。首先,商品房買賣合同在內容上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不得違反法律的強行性或禁止性規定。其次,商品房買賣合同在
形式上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最后,在合同生效后,當事人還應當
按照法律的規定到相關單位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和土地使用
權變更登記。
四、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商品房現售合同的生效條件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生效條件分為兩類:一類是商品房現售合
同的生效要件;另一類是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生效要件。
商品房現售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首先、房地產開發商必須是擁有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和
房地產開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
其次、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取得土地使用的批文或者土地使
用權證,并取得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
再次、作為標的物的商品房已竣工并經有關單位驗收合格。
最后、買受人和房地產開發商已經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
且雙方的合同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二)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生效條件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生效要件除了需要具備現售合同生效需
要的一般要件外,還需要以下特殊條件:
第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已經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并已經支
付了全部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取得規劃
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總之,隨著房地產企業的不斷發展,買房群體不斷增多,商
品房買賣合同越來越備受人們的關注,有必要對其就行深入的探
討、研究。
參考文獻:
[1]曾興隆.《民法債權總論》.臺北三民書局,1999年版.
[2]吳永宏.《房地產法理論與實務》.華南理工大學出版社,
2000年版.
[3]劉武元.《房地產交易法律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
[4]祝銘山主編. 《典型案例與法律適用一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5]許海峰.《商品房欺詐陷阱與防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年版.
[6]關淑芳.《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
社,2008年版.
[7]邢建東,陳敏,李冠輝. 《商品房買賣法律適用與疑難解釋》.
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版.
[8]高富平主編.《民法學》(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
版.
[9]王勝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解讀》.中國法制出
版社,2010年版.
[10]肖彥金.《預約研究》.華東政法大學2012年碩士論文.
[11]俞意.《房屋買賣預約合同法律效力研究》.華東政法大學
2013年碩士論文.
作者簡介:
王海,長春理工大2013屆法學院--民商法專業研究生,學號
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范文3
關鍵詞:認購合同;預約
中圖分類號:D920.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5312(2012)12-0288-01
一、商品房認購合同的概念
商品房認購合同是指商品房買賣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或銷售合同前所簽訂的擬購買商品房或擬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文書。該認購合同簽訂后,認購人會交付一定的定金,約定在一定期限內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開發商在約定期限內為認購人保留指定的房屋,不得預訂、預售或銷售給他人。
二、理論界、司法界對商品房認購合同的法律性質的觀點
1、從合同說。該觀點認為,商品房認購合同是相對于正式的購房合同而言,具有從屬性和依附性,必須以正式購房合同的存在而成立、生效,是正式購房合同的從合同,兩者之間存在一種制約依存關系。
2、擔保說。該觀點認為,簽訂商品房認購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擔保購房雙方在約定的將來某個時間能夠訂立正式的購房合同,商品房認購合同的主要內容為定金條款,其內容符合《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因此應該認定為擔保合同。
3、買賣合同說。該觀點認為,在商品房認購合同中,當事人雙方平等自愿地表達了商品房買賣的真實意思,并且就權利義務進行協商達成了一致,所以商品房認購合同應當視為買賣合同,日后的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只是對認購合同部分內容和條款的補充和完善。
4、要約說。該觀點認為,商品房認購合同是房地產開發商向購房者發出的單方訂約的意思表示,包涵了三方面主要內容:一是希望與購房者訂立購房合同的準確的意思表示;二是明確提出了各項條款供購房方考慮;三是給購房方規定了一個答復的期限,以便于對方及時答復。因此,商品房認購合同具有要約性質。
5、意向說。該觀點認為,商品房認購合同僅是當事人洽談商品房買賣事項形成的初步文件,雙方僅達成購買商品房的初步意向,只能是買賣雙方初步的意思表示,因此應該看作是雙方的一種買賣意向,不具有法律效力。
6、預約說。該觀點認為,簽訂商品房認購合同是為了約束雙方的交易行為,并為將來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做準備,是約定雙方有義務在一定期限內洽談購房合同,具備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商品房認購合同本身就是一種獨立的合同,其具有預約的特征及效力。
在司法審判實踐中,法官對商品房認購合同性質的認定,歸納起來主要有兩種觀點:
1、認購合同是預售合同。這種觀點認為,認購合同是買賣雙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在商品房正式合同簽訂之前簽訂的,與商品房預售合同具備相同內容和效力范圍,因此應該將商品房認購合同等同于正式預售合同。2、認購合同非獨立合同。這種觀點認為,商品房認購合同并非獨立的合同,因為商品房認購合同僅是對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事宜的約定,不具備獨立合同所應具備的內容,因此不能認定為獨立的合同。
三、商品房認購合同是一種獨立的預約合同
1、形式上進行認定。由于商品房認購合同是商品房買賣雙方約定在一定期限內洽淡、協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是對設立預訂商品房權利義務的合意,商品房認購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為設立買賣商品房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而簽訂的協議,認購合同應為獨立的合同。
2、內容上進行認定。商品房認購合同應屬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約合同,與商品房買賣合同之間是預約與本約的關系。認購合同是買賣雙方就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相關事宜進行的約定,不是對商品房買賣結果進行直接確認,所以不應從于商品房買賣合同。認購合同與商品房買賣合同之間還存在許多不可預測的環節與風險,如果將認購合同直接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那么開發商在掌握優勢信息的情況下,可能附加種種不合理條件,強行要求買方履行此“買賣合同”或承擔違約責任,則會嚴重損害買方的利益。
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范文4
原告王玉祥與被告李海娟排除妨害糾紛一案,原告訴稱:2011年原告因拆遷安置,取得了位于如皋市如城鎮大殷小區包括訟爭房屋101幢204室在內的房屋三套。原告拆遷安置取得的三套房屋均系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無房屋產權證,也即習慣所稱的小產權房。2012年11月原告之子未經原告同意將原告安置房中的101幢204室出借給被告使用,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歸還房屋,被告均拒不歸還。被告非法占有、使用原告的房屋,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且給原告造成了損失?,F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從如皋市如城鎮大殷小區101幢204室遷出,將房屋恢復原狀,并賠償原告房屋租金損失5600元。
原告提供了搬遷安置合同、交房通知單,證明原告王玉祥系該訟爭房屋的所有人,該房屋系農村集體土地的安置房,屬于小產權房,安置人于2012年11月15日將房屋交付給原告。對于原告主張的租金損失,原告未能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
被告辯稱:原被告之間并非借用關系,而系房屋買賣關系,且因該房屋系小產權房,故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
被告為證明雙方系買賣合同關系,提供了三份錄音,并申請兩名證人闕文萍、闕文梅出庭作證。
經審理查明: 如皋市如城鎮大殷小區101幢204室系原告王玉祥所有的農民集中居住安置房,無產權證,即俗稱的“小產權房”。2012年11月,被告李海娟從原告之子處取得房屋鑰匙,后裝潢居住至今。
二、案情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一:原被告雙方之間是否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
第一種觀點:原告認為,原告在拆遷的時候確實有過買賣房屋的意向,但后來雙方對于房屋的價格等具體事宜沒有達成合意,而且被告也沒有向原告支付房款,雙方之間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被告辯稱雙方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對買賣合同成立的舉證責任在被告。被告提供的錄音,也只能表明雙方曾有買賣房屋的意向,并未談及價款及交付等具體事項。關于證人陳述的內容,大部分是聽被告本人陳述,并非自己親眼所見、親耳所聽,也僅能證明雙方曾有買賣房屋的意向,但是就價款一直存在爭議。且被告居住以來,一直未能給付原告任何款項。
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一方當事人發出要約,要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另一方當事人作出承諾,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從原被告雙方的陳述及所提供的證據看,雙方曾有房屋買賣的意向,但是就房屋價款等合同的實質性內容一直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雙方之間未能產生一組有效的要約和承諾。且從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看,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屬于諾成合同,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雙方達成協議之時起成立。從被告提供的證據來看,雙方就房屋的價款一直未能達成一致,未形成買賣房屋的合意。對于被告辯稱的雙方一開始談好價格是178000元,因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院難以認定。且被告主張雙方采取口頭協議的方式形成房屋買賣關系,如依被告所說雙方是買賣關系,既然被告已經實際占有該房屋,就應該支付對價,但被告一直未能給付原告“購房款”,不符合買賣合同的特征,被告的該項主張,本院難以采納。故本院認定原被告雙方之間不存在房屋買賣關系。
第二種觀點:被告于2012年11月取得房屋鑰匙,之后進行裝潢入住,原告辯稱被告是未經原告同意從原告之子處取得鑰匙,其子不屬于房屋共有人,無權處分房屋。經查,被告占有的房屋與原告居住的房屋系對門,裝潢基本在同一時間段,原告稱其不知道被告入住,顯然不符合常理。原告在應當知道被告未經其同意取得訟爭房屋的鑰匙入住后,并未提出異議,可以視為其對兒子無權處分行為的追認。且從被告提供的錄音證據和申請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可以看出,雙方確實產生過買賣房屋的意向,雖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是被告在取得房屋后,進行裝修并入住,被告是以所有的意思對房屋進行占有,而并非原告所說的借用。被告提供的錄音證據與證人證言中,均多次涉及房屋買賣和價款的問題,各項證據可以相互佐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原被告雙方之間系房屋買賣關系。
本案的爭議焦點二:是否應該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從訟爭房屋中遷出。
第一種觀點:不管是雙方之間是否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原告的訴訟請求都應該得到支持。一、如果雙方之間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則被告對房屋的占有屬于無權占有,占有的不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二、如果雙方之間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因為本案訟爭房屋是所謂的“小產權房”,根據國務院辦公廳2007年下發的《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第2條規定:“關于宅基地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以及【1999】39號《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2條規定:“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小產權房”是禁止買賣的。依據《合同法》第52條第5款的規定,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故被告應當從訟爭房屋中遷出。
第二種觀點:應當裁定駁回。一、因農村集中居住房的開發建設及銷售,涉及政策因素較多。對房屋開發主體資格、購買人的主體要件、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性質等有很多政策性的規定尚待明確。因此,法院不能按照普通的房屋買賣合同及所有權爭議予以受理,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疇。二、因原告所取得的訟爭房屋是拆遷安置房,未發放產權證,難以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故應當裁定駁回。
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范文5
Abstract:Inreality,thedisputescaseofcommodityhousetradingappearoneafteranother.Themaincauseoftheiremergenceisthatthebuyerinthecontractdoesnothaveaclearunderstanding.Inordertoreduceconflictsbetweenthebuyersandsellers,thispaperexplainsseveralimportantcommercialcontractsappearedincommodityhousetrading.
關鍵詞:商品房認購書;商品房預售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
Keywords:subscriptionbookofcommodityhouse;salecontractofcommodityhouse;contractsofcommodityhousetrading
1商品房買賣中的合同
1.1商品房認購書的基本內容
1.1.1商品房認購書的概念在商品房買賣過程當中,開發商一般先與購房者簽訂認購書,作為買賣合同簽署前雙方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書面憑證。商品房買賣認購書,是指房屋買賣雙方在訂立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前所簽訂的文書,約定將來訂立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合同。[1]簽售的目的在于對雙方交易房屋有關事宜進行初步的確認,買受方往往以一定數額的定金作為協議的擔保。商品房買賣認購書在實踐中稱謂不一,如認購意向書、購房訂購單、購房預訂單、訂購房屋協議等。
1.1.2商品房認購書的特征商品房買賣認購書的內容一般包括: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房屋基本情況(含位置、面積等);價款計算;訂立正式購房合同的時限約定。認購書是買賣雙方就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相關事宜進行的約定,不是對商品房買賣結果進行直接確認。商品房認購書的訂立相對比較簡單,一般是購房者與開發商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該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簽約的目的在于為將來訂立正式房屋買賣合同作約定。
1.1.3商品房認購書的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盵2]該條規定承認了商品房買賣認購書的效力,規定了定金條款的適用,即接受定金一方違約,雙倍返還定金;支付定金一方違約無權返還定金。但若是發生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導致合同未能訂立,接受定金的一方要返還定金。
1.2商品房預售合同
1.2.1商品房預售合同含義商品房預售合同,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種類型。商品房預售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建成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3]
1.2.2商品房預售合同特征商品房預售合同是遠期買賣合同,其標的物為非現實存在的物,而是將來的物,商品房預售中出賣的標的物為在建房屋,很多甚至為未建房屋。如果對預售交易行為放任自流,買受人(預購人)承受的風險將大大高于現房買賣的風險,并極易引發房地產交易中過度投機、欺詐等違法行為。
1.2.3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法律規定在我國,商品房預售是被許可的,但對商品房預售行為進行了特別規制進行較強的國家干預。規定了專門的《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還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4]
1.3商品房買賣合同
1.3.1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規定:“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盵5]商品房買賣合同包括商品房現售合同。商品房現售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1.3.2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法律規定買賣合同屬于《合同法》中規定的一類,所以商品房買賣合同適用我國的《合同法》;另外,由于對房屋進行交易是買受人一項特別大的家庭開支,該類合同大量存在且很復雜,在我國該類合同僅適用《合同法》還不足以對買受人做到很完善和充分的保障,所以,除過《合同法》還有其它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進行補充,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2商品房買賣中的合同之間的關系
2.1商品房買賣中合同的相同之處商品房買賣中的合同都是民事合同,是買賣合同的一種,以不動產為標的物,都是要式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各方都以履行一定的給付義務而取得利益,都是雙務,有償合同。買受人支付一定的對價取得一定的權利,賣方獲得定金或房款,自己的權利受到限制,合同中買受人處于弱勢地位;國家對這些合同都進行干預。出售方在簽訂這些合同必須具備《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證書。
2.2商品房買賣中合同的區別
2.2.1合同簽訂的階段不同商品房認購書是商品房預售人與買受人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為了對交易房屋的有關事宜進行確認而簽訂的,它先于商品房預售合同成立。這之后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即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者商品房現售合同。
2.2.2出賣方所具有的條件不同商品房出售方在買受方簽定認購書必須具備時前面所提及的各種證書;商品房買賣合同其中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出賣方還必須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和確定施工進度及竣工交付日期說明;而商品房現售合同出賣方必須具備的條件:“五證”、“二書”、“一表”?!拔遄C”是指《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證)、《商品房所有權證》;二書"是指《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一表”是指《竣工驗收備案表》?!皟蓵笨梢宰鳛樯唐贩抠I賣合同的補充約定,并且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房人提供的對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和保證文件。
2.2.3合同的內容不同商品房認購書不同于房屋預售、買賣合同,其本身沒有詳盡的條款,僅僅是確定買賣雙方的意向。一般包括以下內容:①認購物業的名稱;②房價,包括戶型、面積、單位價格(幣種)、總價等;③付款方式,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④認購條件,包括認購書注意事項、定金、簽訂正式條約的時間、付款地點、賬戶、簽約地點等。商品房買賣合同分為商品房預售合同和商品房現售合同。而房屋預售和現售買賣合同則必須要具備詳盡的條款,國家法律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2.2.4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法律規定商品房買賣雙方簽訂認購書時不需要到國家有關機關登記,雙方只要簽字就可生效;但是,如果雙方簽訂的是商品房預售合同,則可以進行預售登記,以保護買受人的優先購買權;如果雙方簽訂的是現房銷售合同,買賣雙方必須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即使房屋已實際交付也不行。
2.2.5法律后果不同認購書是買賣雙方就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相關事宜進行的約定,不是對商品房買賣結果進行直接確認,所以不屬于商品房預售合同。如果雙方當事人在簽訂正式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前訂立《認購書》,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權利義務內容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該《認購書》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認購書是獨立存在的合同,其成立和生效不依賴于正式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認購書雙方當事人的義務是盡最大誠信進行談判磋商以締結正式合同,因此只要當時人如期來洽談,并將認購書約定的條款作為正式商品房合同的條款,并且沒有惡意不簽訂購房合同,就認為已經誠信履行了認購書的義務。
當事人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屬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種,但簽訂了合同并不必然取得房屋所有權,為了保護買受方的權利,我國《物權法》規定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6]根據這一規定,購房者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后,假如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開發商又將該套房屋預售給第三人,而第三人的預售合同辦理了登記備案手續的話,則第三人將依法取得該套房屋的所有權。雖然第一個購房者買賣合同在先,但因未辦理登記手續,所以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要獲得救濟則只能追究賣方的違約責任。
3簽訂合同時的風險防范
3.1簽合同時要注意的共同事項
3.1.1審查賣方的資質證書房屋認購方或者買受方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審查賣方的資質證書,以確定賣方有出售房屋的資格。
3.1.2將賣方宣傳的優惠盡量寫入合同賣方為了促銷房屋會使出渾身解數進行宣傳,如“優惠價格”、“小區配套完善”、“超大樓間距”、“60%綠化率”等口號,但可能最終難以實現。購房者應當為防止口說無憑或者對方無法兌現要求將這些內容都明確寫入所簽訂的合同中,并明確約定一旦這些約定無法實現的后果。
3.2不同合同的風險防范
3.2.1防止被商品房認購書套牢的防范①交錢之前請多考慮。為了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利益,建議您在把錢款交出去的時候一定要“三思”。而且在定金交付之前,《商品房認購書》中的定金條款并不生效,因此如果您在已經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之后,但是尚未交付錢款之前改變主意,《商品房認購書》又沒有約定其他懲罰性條款的情況下,您還可以選擇及時抽身,這個時候開發商或銷售公司無權要求或您支付錢款。②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并非必經程序。雖然很多樓盤都要求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認購書》,但從法律上講,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并不是房屋買賣的必經程序,購房者可以爭取直接與開發商就《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合同全部附件(包括補充協議)等內容進行協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③約定《商品房認購書》“退出”條款。由于簽訂《商品房認購書》時,樓盤的一些細節尚未明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很多條款都沒有明確,很多不確定性因素都可能導致難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例如申請貸款不被批準等,因此必須約定“退出”條款,以保證在自己沒有過錯的時候能夠隨時“退出”。具體條款可以這樣擬定:如果購房者與開發商因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者補充協議的具體條款存在分歧,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或者由于購房者其他合理原因致使購房者不能購買認購房屋的,購房者有權放棄認購房屋,開發商應在收到購房者發出的書面通知之后的幾日內將購房者所交認購金或定金全部返還。④盡量不交定金,避免“沒收”條款。尤其是如果您還沒有下定最后的決心要買這套房子的話,一定不要交“定金”,可以交訂金、預付款、預訂款、誠意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等。一定要注意房地產開發商在“定金”和“訂金”上玩的花樣,故意把“定金”寫成“訂金”。“定金”是指當事人以定金形式擔保債務未履行時,對違約方在定金方面的處罰,若收取定金方毀約,應雙倍返還定金。“訂金”則屬于預付款性質,它不起擔保作用。為了更容易“抽身退出”,盡量不要交“定金”。盡管沒有約定收取定金,如果《商品房認購書》中約定一旦您不簽訂“所收預付款將不予返還”,這種“沒收”條款依然會導致您無法拿回自己所交的錢款。通常,在《認購書》中有這樣的約定,在簽署《認購書》后若干時間內簽署正式預(出)售合同,逾期則視為購房者違約,房地產開發商有權沒收定金。但由于認購書缺少房屋買賣合同的必要條款,從而造成購房者在這段時間發現問題時,面臨簽約后的風險和終止簽約喪失定金的兩難局面。因此雙方要在協議中明確什么情況下客戶有權要求終止協議,索回定金。⑤抓住對方違約要求返還款項。一旦開發商或銷售公司出現違約,一定要抓住機會,要求開發商或銷售公司解除《商品房認購書》,并全額退還已經收取的款項,如果是定金,還可以要求雙倍返還。為了能夠順利抓住開發商或銷售公司的違約行為,需要您在《商品房認購書》中詳細約定開發商或銷售公司收取“定金”或“預付款的目的,并把銷售人員的承諾寫人,這樣一旦出現違反約定的情況,您才能夠底氣十足地要求對方返還款項。
3.2.2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風險防范①審查是否具備預售資格,即審查是否具備“五證”。除具備之前論述的“四證”外,還應當具備《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地產開發商只有具備這“五證”,才可以進行公開銷售,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渡唐贩款A售許可證》是在具備了其他四證的基礎上予以核發的,是開發商具備預售資格的最后條件。有些開發商就可能會進行違法操作,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將有可能導致購房合同無效。對該證的審查是預防購房風險的關鍵環節之一。②對開發商“一房二賣”行為的風險防范。由于在預售商品房合同簽訂后到房屋交付使用要經過很長一段時間,如果房地產價格暴漲,開發商就可能在利益的驅使下,將已經出售的預售商品房再次售于第三人。為防范此風險,購房者可以在合同中與開發商約定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根據《物權法》規定: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7]
3.2.3現房買賣合同履行中的風險防范現房買賣合同和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不同之處是一個是現房一個是期房,所以,買賣現房合同時不僅應注意預售商品房的防范注意事項,還應當注意其他的一些事項:①對《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進行審查,如果不具備,說明房屋不具備交付條件,購房者有權拒絕開發商的交付行為。如果具備上述三個文件,就要與開發商對房屋進行共同驗收。如果發現問題存在應暫時不接收。如果問題不嚴重,可與開發商進行協商由其維修,但是應當讓開發商進行書面確認質量問題的存在,并承諾維修期間及補償辦法。如果問題比較嚴重,則應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及時維權。②產權辦理過程中的風險防范。購房者獲得產權證是其訂立合同的主要目的,與之相對應,交付房屋后開發商的義務并沒有履行完畢,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發商應當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完成房屋初始登記。初始登記完成之后,由購房者自行完成分戶登記,此階段開發商還應到盡協助義務。[8]由于購房者對辦理產權事宜并不熟悉,最好在合同中約定由開發商全程辦證,這樣可以防止因產權證的原因而影響按揭貸款的辦理。
參考文獻:
[2][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條.
[3][8]《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條、第34條.
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范文6
XX年3月8日,桂林某商廈為答謝廣大女性的厚愛,舉辦了特定化妝品的試用買賣活動?;顒悠陂g,所有女性可以憑證件試用特定品牌的化妝品,試用期間無須支付任何費用。同日,林女士選用了一套適合于自己皮膚的化妝品,并與該商廈簽訂了一份合同。合同規定:林女士所選用的化妝品價值800元,試用期屆滿時如若同意購買應向商廈支付價款,不同意購買則應歸還本商廈,無須支付任何費用。試用期為20天,自交付化妝品的次日起算。林女士將自己的工作證押在了商廈。3月27日,商廈職工向林女士打電話詢問其是否購買,并告知如若購買應在29日前付款,林女士只是說化妝品很適合自己的皮膚,對于是否購買未作任何表示。4月1日,林女士收到賬單一份,商廈要求林女士前去付款。林女士認為自己并未表示要購買該化妝品,商廈要求前去付款實在是無稽之談,簡直是強買強賣,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商廈多次向林女士催要貨款,均遭拒絕,無奈商廈向法院起訴了林女士。?
【審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林女士與某商廈簽訂的合同屬于試用買賣合同,合同的試用期為20天。根據《合同法》第171條的規定,林女士在試用期內有權決定是否購買該化妝品,而林女士在試用期屆滿時未作是否購買的表示,應當視為購買。因此,商廈要求其付款的行為應受法律保護,法院遂判決林女士向某商廈支付化妝品款800元。?
【評析】?
本案主要涉及試用買賣的效力問題。?
試用買賣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由買受人試驗或檢驗標的物,以買受人認可標的物為條件的買賣。試用買賣實際上是一種附條件的買賣,即只有在買受人經過一定期限內使用并承認購買后,合同才生效。在本案中,林女士與某商廈約定,林女士試用價值800元的化妝品,試用期為20天,試用期屆滿時如若同意購買應向商廈支付價款,不同意購買則應歸還本商廈,無須支付任何費用。所以,林女士與某商廈簽訂的合同屬于試用買賣合同。?
試用買賣合同有兩個重要特征:一是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約定有一個試用期,在試用期內使用標的物是無償的;二是買受人在試用期內試用后,不管是否滿意,都有權拒絕購買而不承擔法律上的義務。試用買賣合同的效力在于:出賣人應將標的物交給買受人試用,買受人應當接受并妥善保管、使用標的物,并應于試用期屆滿之前作出是否同意購買的決定。在試用買賣合同中,以買受人認可標的物為合同生效的條件,在買受人表示認可標的物之前,買賣合同未生效;只有在買受人認可標的物后,買賣合同才生效。這種認可,完全以買受人自己真實的意愿為標準,不受其他條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