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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范文1
買賣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買賣合同是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所謂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是指出賣人在收取一定價款后失去對標的物的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而買受人在支付一定的價款后取得對標的物的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
二、買賣合同是雙方有償合同。所謂雙方有償,是指出賣人和買受人均享有均等的權利和義務,在交易過程中,出賣人的義務,是買受人的權利,出賣人的權利,同買受人的義務。如買賣雙方在協商一致后,買受人有取得該轉讓物的物權的權利,出賣人有移交該出買物物權的義務。
三、買賣合同的主體具廣泛性。1、財物的所有權人;2、抵押權人;3、質權人;4、留置權人;5、人民法院;6、行紀人。
四、買賣合同標的物的廣泛性。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只要是法律、法規沒有禁止流通的物品,均可作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五、買賣合同是出賣人和買受人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對標的物權的轉讓的真實意思的表示,是相互的承諾。
六、買賣合同既可用文字表示,也可用口頭表示。買賣雙方可將協商一致的承諾用文字形式固定,并經雙方簽字后生效,也可經公證后生效。買賣雙方對達成一致意見的標的物的物權轉移,也可以用口頭的形式約定。這種方式簡單、省時,但必須符合“錢貨兩清”,這種形式適用于標的小、現貨交易等買賣。
買賣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住址;
二、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單價、總價(大寫);
三、包裝要求;
四、標的物交付的時間;地點、方式(履行方式);
五、標的物質量、數量檢驗的方法及說明;
六、價款支付的時間、地點、方式(結算方式);
七、期限;
八、違約責任(違約金的組成、計算方法、賠償數額的確定);
九、風險承擔的劃分;
買賣合同范文2
賣方:
買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賣方: 身份證號:
買方: 身份證號:
經買賣雙方平等協商,在真實意愿的基礎上,就車庫買賣事宜達成一致,特簽訂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并作為所有權歸屬的憑證。
一、雙方買賣的車庫位于 ,面積 平方米,賣方自愿出售給買方。
二、車庫的買賣價格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元,于本合同簽訂之日由買方交付給賣方,車庫及車庫鑰匙由賣方交付給買方。
三、賣方應保證對出賣的車庫擁有所有權,有權處置該車庫,賣方及第三人沒有在該車庫上設定抵押,法院等機關沒有對該車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若存在上述情形并給買方造成損失,賣方賠償買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四、合同生效后,車庫所有權歸買方所有,買方擁有完全使用權、租賃權和轉讓權,使用、租賃、轉讓的時間、價格與賣方無關,但在同等條件下,賣方可以享有優先權。
五、因車庫沒有單獨辦理產權證,今后買方需辦理產權證時,賣方應當配合買方(或者第三方)辦理車庫過戶登記手續等相關事宜。
六、買、賣雙方均應信守本合同,不得違約,若有違約,違約方向守約方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后生效,買、賣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賣方簽字: 電話:
買方簽字: 電話:
買賣合同范文3
供方: 合同編號:
需方:
經供需雙方充分協商,按自愿平等的原則,就需方購買供方中央空調端配套器材簽訂本合同。
一. 產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金額:
產品
名稱 規格型號 計量
單位 數量 單價(元) 金額
(元) 交貨期限及數量 備注
臥式暗裝風機盤管 FP-85WA-G30,風量850m3/h,制冷量4.5kw,余壓30Pa 臺 150 670 100500 合同簽訂生效收到預付款后15天內供貨 盾安
新風空氣處理機組 GXⅢ70(Ⅲ)D,風量7000m3/h,制冷量139.1kw,余壓370Pa 臺 5 11380 56900 盾安
總計 157400
最終優惠價 155000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壹拾伍萬伍仟元整
二.以上產品供方按照需方要求設計制造,并經需方確認。實際發貨有變更的,以需方在“產品發貨單”回單聯上簽收視為認可。質量要求、技術標準按國家或行業相關技術標準規定。
三.履行方式和費用:
1.需方自提,運輸及其保險費用由需方承擔。
2.供方倉庫提貨,由供方代辦運輸,將貨送到:宿遷威尼斯酒店 ,卸貨由需方負責。運費已包含在合同貨款中;
四.包裝要求及費用:
包裝要求:工廠標準包裝 ;包裝費用已包含在合同貨款中;
五.驗收標準、方法及檢驗期限:按國家或行業相關產品技術標準驗收,需方檢驗期間為收貨之日起三日內,需安裝運行的為所供設備調試完成之日起一周內。在此期限內無異議,視為型號、數量、質量均符合要求。
六.設備安裝:供方所品由需方負責安裝,供方提醒需方注意應選擇有安裝資質的專業安裝單位進行安裝。安裝單位應嚴格按設計要求和操作規范負責設備和系統安裝,并負責系統調試。
七.設備的調試:由供方負責所提品的調試。
八.產品質量保證期:產品質量保證期為產品自出廠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在質量保證期內因設備制造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由供方負責,因非供方原因引起的故障,可由供方排除,但此間發生的費用由需方負責。
九.售后服務:供方負責對需方所購產品的售后服務,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應迅速趕到現場予以檢修。產品質量保證期滿后供方對需方的設備予以終身維修,但須按成本價收取零配件費用及維修成本費用;如需方未按時付款,供方有權停止售后服務。
十.結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簽訂之日起 三日內,需方應先向供方預付合同總金額的30%(其中合同總金額的20%為本合同的定金),余款應于貨到工地三日內前付清。若因需方原因取消合同或交貨期滿六個月內需方仍未提貨的,供方有權沒收定金。
十一.需方支付的價款,應匯入本合同所列的供方銀行帳戶,不得以現金等方式直接交給供方業務、銷售等人員。在任何情況下,即使業務等人員以供方名義提供并蓋有公章、合同章等所有關聯印章的任何補充合同、證明資料等文件,需方不得改變本條貨款支付的特別約定,否則視為未付款。需方延遲付款的,供方生產交貨 調試日期可相應順延。
十二.本合同附件情況(若有,請寫明附件名稱、一式幾頁,并與買賣合同一并用印并蓋騎縫章):無
十三.其它約定事項: 無
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供需雙方各執兩份,自需方簽字或蓋章,經供方加蓋“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十五.雙方如發生法律糾紛,由起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管轄。
供 方 需 方
單位(蓋章): 單位(蓋章):
授權人: 地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傳真: 授權委托人:
單位全稱: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稅號:
買賣合同范文4
地址:______
抵押人:____(資料詳附表一)
地址:______
擔保人:
抵押物業地址:____(資料詳附表二)
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購房__字第__號
第一條總則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于一九年月日會同擔保人簽字本房產抵押貸款合約(下稱“合約”)。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與擔保人于年月日簽字之房產買賣合同(即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之全部權益抵押予抵押權人,并同意該房產買賣合同項下之房產物業(即抵押物業),在售房單位發出進伙通知書(收樓紙)后,立即辦理房產抵押手續,以該物業抵押予抵押權人,賦予抵押人以第一優先抵押權,并愿意履行本合約全部條款。抵押權人(即貸款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產買賣合同之全部權益及房產買賣合同項下之房產物業,作為本合約項下貸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擔保人承擔本合約項下貸款的擔保責任,抵押權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質押貸款,作為抵押人購置抵押物業之部分樓款。
經三方協商,特定立本合約,應予遵照履行。
第二條釋義
在此貸款合約內,除合約內另行定義外,下列名詞的定義如下:
“營業日”--指抵押權人公然營業的日子。
“欠款”--指抵押人欠抵押權人之一切款項,包括本金、利息及其它有關費用。
“房產買賣合同之全部權益”--是指抵押人(即購房業主)與擔保人簽訂之“房產買賣合同”內所應擁有的全部權益。
“房產物業建筑期”--(即售房單位)發出進伙通知書日期之前,視為房產物業建筑期。
第三條貸款金額
一、貸款金額:港幣(HKD)
所有已回還(包括提前回還)的款項,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將上述貸款金額全數以抵押人購樓款名義,存進售房單位之帳戶。
第四條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為年,由抵押權人貸出款項目起計。
期滿時抵押人應將貸款本息全部清還,但在期限內,如抵押人發生違約行為,抵押權人可據實際情況,隨時知照抵押人回還或停止支付或減少貸款金額,抵押人立即照辦。
第五條利息
一、貸款利率按銀行之港元貸款最優惠利率加厘(年息)計算;
二、上述之優惠利率將隨市場情況浮動,利率一經公布調整后,立即生效;惟抵押權人仍保存隨時調整貸款利率的權利;
三、本合約項下之貸款利率,按貸款日之利率或根據抵押權人之書面通知市場情況而調整之利率;
四、合約有效期內,按日貸款余額累計利息,每年以三百六十五天為基礎;
五、貸款利率如有調整時,該調整將由抵押權人以書面通知抵押人該較高或較低利率。
第六條還款
一、本合約項下之貸款本金及其相應利息,抵押人應分期,自款項貸出日計,按月清還全部借款本息,每期應繳付金額(包括因利率調整帶來之應繳金額改變),由抵押權人以書面通知抵押人,如還款日不是營業日,則該分期付款額須于還款日順延次一個營業日繳交。
二、抵押權人有權調整及更改每期應付金額或還款之期數;
三、抵押人必須在銀行深圳分行開立存款帳戶,抵押人并特此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對與本抵押貸款有關之本息和一切用度,可照付該帳戶,若因此而引致該帳戶發生透支或透支之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擔償還之責;
四、所有應付予抵押權人之款項,應送銀行深圳分行或經過銀行之香港各分支行轉交,此等款項必須以港匯繳交;
五、抵押人不能從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項。假如在中國現時或將來有關法律規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項(包括稅款),則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權人補償額外款項,致使抵押權人所得,相當于在無需反索的情況所應得不折不扣的款項。
第七條逾期利息及罰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應繳之金額,應按照規定期數及日期攤還;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況,抵押人必須立即補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之利率由抵押權人決定,按月息2%至5%幅度計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還款,除繳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權人有權在原利率基礎上,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罰息。
三、抵押人須按照上述指定之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項之利息,直至款項結清為止,無論在裁判確定債務之前或之后,此項利息均按日累積計算。
第八條提前還款
一、在征得抵押權人同意之條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規定,辦理提前還款手續:
1.抵押人可在每月分期還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償還實際貸款額,每次提前償還金額不少于港幣壹萬元整(HKD10,000.00)或港元壹萬元整的倍數;所提前償還的款額,將按倒序漸次減低原貸款額;
2.抵押人必須在預定提前還款日一個月前,給抵押權人一個書面通知,該通知一經發出,即不可撤銷;
3.抵押人自愿提早繳付本合約規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項,抵押人應給予抵押權人相即是該部分或全部款項一個月利息之補償金。
二、抵押人和擔保人同意,在發生下列所述之任何情況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還部分或全部實際貸款額,及或立即追討擔保人:
1.抵押人及/或擔保人違反本合約之任何條款;
2.抵押人及/或擔保人本身對外的借款、擔保、賠償、承諾或其它借款責任,因:
A.違約被勒令提前償還;
B.到期而不能如期償還;
3.抵押人及/或擔保人本身發生病變(包括精神不健全)、死亡、合并、收購、重組、或因法院或政府機關或任何決意通過要解散、清盤、破產、封閉或指定接管人或信托人等往處理所有或大部分其所屬之財產。
4.抵押人及/或擔保人被扣押令或禁制令等威脅,要對其不動產、物業或財產等有不利影響,而該等威脅又不能在發生后三十天內完滿解除;
5.抵押人及/或擔保人不能償還一般債權人的欠債,在清盤、倒閉時不能清償債項或將要停止營業;
6.如抵押人及/或擔保人因在中國法律規范下,變得不正當或不可能繼續履行本合約所應負之責任;
7.如抵押人及/或擔保人因業務上經營遠景或其所擁有財產出現不利變化,而嚴重影響其履行本合約所負責之能力;
8.抵押人及/或擔保人財產全部或任何重要關鍵部分,被沒收征用、被強制性收購(不論是否有價收購)、或遭到損毀破壞;
9.抵押人沒有事先得到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而擅自更改其股權結構;
10.抵押人舍棄該抵押房產。
如發覺上述之任何事項或可能導致上述事項的事故已經發生,抵押人及/或擔保人應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除非上述事項已在抵押權人感到滿足情況下,獲得完滿解決,否則抵押權人可在該等事項發生后任何時間占管并以任何形式處分抵押物或根據本合同內第十三條擔保人及擔保人責任條款第一條第二點的擔保期限內追討擔保人。抵押權人于運用上述權力及權利時,而令擔保人及/或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損失,抵押權人概不負責。
第九條手續費及其它用度
一、抵押貸款手續費:
抵押人應按貸款金額繳付手續費千份之五,在貸款日一次付清,并必須盡對真實地提供本合約涉及之一切資料;若在簽約后,發現抵押人所提供之資料與事實不符,抵押人有權立即收回該筆貸款及利息,并對依約所收手續費,不予退還;
二、抵押貸款文件費:
抵押人在貸款日一次過付港幣貳佰元整;
三、公證用度及抵押登記用度:
有關本合約所涉及之公證及抵押登記等用度,全部由抵押人負責支付;
四、抵押人如不依約清付本合約內規定的一切款項,引致抵押權人催收,或由于任何原因,使抵押權人決定通過任何途徑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引起的用度(如處理押品的各種手續費、治理費、各種保險費等)概由抵押人負責償還;并由各項用度確實支付之日起,按上述關于逾期利息率計息并收到之日止,同樣按日累積計算。
第十條貸款先決條件
一、抵押人填具房產抵押貸款申請表;該申請表須經擔保人確認;
二、抵押人提供購置抵押物之購房合約;
三、以抵押人名義,向抵押權人指定或認可之保險公司投保不少于重新購置抵押物金額之全險;保險單須過戶銀行深圳分行,并交由該行保管;
四、本合約由抵押人、抵押權人、擔保人各方代表簽署或/并加蓋公章;
五、本合約須由深圳市公證機關公證。
第十一條房產抵押
一、本合約項下的房產抵押是指:
1.房產物業建筑期內抵押人之權益抵押:
(1)是指抵押人(即購房業主)與
(即售房單位)簽訂并經深圳市公證處公證之“房產買賣合同”,由抵押人將依據該購房合約其所應擁有的權益,以優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權人;如因抵押人或擔保人未能履行還款責任或擔保義務,抵押權人即可取得抵押人在該“房產買賣合同”內的全部權益,以清償所有欠款;
(2)該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須交由抵押權人保管。
2.抵押房產物業:
(1)是指抵押人(即購房業主)與
(即售房單位)簽訂之“房產買賣合同”內,抵押人購買之名下已建成(即可交付使用)之抵押房產物業(資料詳附表二);
(2)抵押人須將上述第2項(1)點之抵押房產列在本合約之附表二內,以優先第一地位抵押予抵押權人作為所欠債務之押品;
(3)抵押人(即購房業主)現授權抵押權人在接獲擔保人(售房單位)發生之進伙通知書后,即代其向深圳市房產治理機關申領房產權證書,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二、抵押房產物業的保險:
1.抵押人須在規定時間內,到抵押權人指定的保險公司并按抵押權人指定的險種投保,保險標的為上述之抵押房產,投保金額不少于重新購置抵押房產金額之全險,在貸款本息還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保險,如抵押人中斷保險,抵押權人有權代為投保,一切用度由抵押人負責支付;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損失,抵押人須無條件全部償還抵押權人,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索償。
2.抵押人須在規定時間內,將保險單過戶予抵押權人,保險單不得附有任何有損于抵押權人權益和權力的限制條件,或任何不負責賠償之金額(除非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
3.保險單正本由抵押權人執管,并由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支付保管費;
4.抵押人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為其代表人,接受保險賠償金,并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為該賠償金的支配人;此項授權非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為不可撤銷;
5.若上述保險賠償金額數,不足以賠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權人的欠款時,抵押權人有權向抵押人及/或擔保人追償,直至抵押人清還所欠款項;
6.倘該房產在本合約有效期內受到損壞,而保險公司以為修理損壞部分符合經濟原則者,則保單項下賠償金將用于修理損壞部分。
三、抵押房產物業登記:
1.物業建筑期之購房權益抵押:
向深圳市房產治理機關辦理抵押備案,抵押人之“房產買賣合同”及由售房單位出具之“已繳清樓價款證實書”等交由抵押權人收執和保管;
2.物業建成進伙即辦理房產物業抵押登記,抵押物業之《房產權證書》交由抵押權人收執和保管,登記用度由抵押人支付。
四、抵押之解除:
1.一俟抵押人依時清還抵押權人一切款項,并履行合約全部條款及其它所有義務后,抵押權人即須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擔有關用度之情況下,解除在抵押合約中對有關抵押房產的抵押權益,并退回抵押物業之“房產權證書”及“房產買賣合同”;
2.抵押人在履行上述第1點條款下,由抵押權人具函深圳市房產治理機關,并將房產權證書交予抵押人向深圳市房產治理機關辦理抵押物之抵押登記注銷手續。
五、抵押物之處分:
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約規定之任何款項,或不遵守本合約各項明文規定之條款或發生任何違約事項時,抵押權人可以立即進進及享用該樓宇之全部或部分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抵押權人以為合適之售價或租金及年期,售出或租出該房產之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抵押權人可雇用接管人或人處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資或報酬則由抵押人負責。該等接管人或人將被當作為抵押人之人,而抵押人須完全負責此接管人或人之作為及失職之責。
2.獲委任的接管人得享有以下權利:
(1)要求住客繳交租金或住用費及發出有效之租單及收據,并有權以訴訟、控告、扣押或其它方式追討欠租或住用費;此等要求,收據或追討事宜,將以抵押人或抵押權人名義而發出,而付款予接管人士將不需要問及接管人是否有權力行事;
(2)接管人可依據抵押權人之書面通知而將其所收到的款項,投保的該房產之全部或部分及其內之附著物及室內裝修;
3.抵押權人依照第十一條第五項條款不需要征詢抵押人或其它人士同意,有權將該房產之全部或部分,按法律有關規定處分,抵押權人有權簽署有關該房產買賣之文件及契約,及取消該等買賣,而一切因此而引起之損失,抵押權人不須負責;
4.抵押權人可于下列情形下運用其處分該房產之權力:
(1)抵押權人給予抵押人一個月之通知,要求還款(不論屆期與否)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該項通知全數償還給抵押權人;
(2)抵押人逾期三十天仍未繳清全部應付之款項;
(3)抵押人不遵守此合約之任何條款;
(4)抵押人系個人而遭遇破產,或經法院下令監管財產;或抵押人為公司組織而被解散或清盤;
(5)抵押人之任何財產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沒收;及
(6)抵押人舍棄該房產。
5.當抵押權人依照上述之權力而出售該房產予買主時,買主不須查詢有關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會抵押人是否欠抵押權人債項或該買賣是否不當。即使該買賣有任何不妥善或不規則之處,對買主而言,該買賣仍然當做有效及抵押權人有權將該房產售給買主。
6.抵押權人有權發出收條或租單予買主或租客,而買主及租客不須理會抵押權人收到該筆款項或租金之運用,倘由于該款項或租金之不妥善運用招致損失,概與買主及租客無關;
7.抵押權人或按第五(2)條款委派之接管人或人,須將由出租或出售該房產所得之款項,按下列次序處理:
(1)第一用以償付因出租或出售該房產而支出之一切用度(包括繳付接管人或人之用度及報酬);
(2)第二用以扣繳所欠之一切稅款及抵押人根據此合約一切應付之用度及雜費(包括保險費及修補該房產之用度);
(3)第三用以扣還抵押人所欠之貸款及應付之利息,扣除上述款項后,如有余款,抵押權人須將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它有權收取之人士,出售該房產所得價款,如不敷償還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項及利息,抵押權人有權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擔保人。
8.抵押權人于運用其權力及權利時,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損失,抵押權人概不負責。
9.抵押權人可以以書面發出還款要求或其它要求,或有關抵押房產所需之通知書,該書面通知可以郵遞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后所報之住宅或辦公地址或掉留在該房產內,而該等要求或通知書將被當做于發信或掉留之后七天生效。
第十二條抵押人聲明及保證
抵押人聲明及保證如下:
一、抵押人保證按本合約規定,按時按金額依期還本付息;
二、抵押人同意在抵押權人處開立存款帳戶,并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對與本抵押貸款有關之本息和一切用度可照付帳戶;
三、向抵押權人提供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上述抵押房產,在本合約簽訂前,未抵押予任何銀行、公司和個人;
四、抵押房產之損毀,不論任何原因,亦不論任何人之過失,均須負責賠償抵押權人之損失;
五、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上述抵押房產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轉讓、按揭、再抵押、抵償債務,舍棄或以任何方式處置;如上述抵押房產之全部或部分發生毀損,不論何原因所致,亦不論何人之過失,均由抵押人負全部責任,并向抵押權人賠償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
六、抵押人使用該房產除自住外,托管或租與別人居住時,必須預先通知抵押權人,并征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方可進行;如將該房產出租,抵押人必須與承租人訂立租約,租約內必須訂明:抵押人背約時,由抵押權人發函日起計壹個月內,租客即須遷出;
七、準許抵押權人及其授權人,在任何公道時間內進進該房產,以便查驗;
八、在更改地址時立即通知抵押權人;
九、立即清付該房產之各項修理用度,并保障該房產免受扣押或涉及其它法律訴訟;
十、抵押期間,繳交地稅,有關部分對該房產所征收之任何稅項,治理費、水費、電費及其它一切雜費;以及遵守居民公約內之條文,并須賠償抵押權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之損失;
十一、在抵押權人以為必要時,向抵押權人指定之保險公司投保買房產保險或抵押人之人壽保險,該投保單具以抵押權人為受益人;
十二、當有任何訴訟、仲裁或法院聆訊,正在對抵押人有不利影響時,保證及時以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十三、如擔保人代抵押人償還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將抵押物業權益轉給擔保人,并保證對該轉讓無異議;
十四、若擔保人按本合約有關規定,代抵押人清還所有欠款,抵押權人應將抵押人名下之抵押物業之權益轉讓予擔保人;
十五、擔保人在取得該抵押物業權益后,抵押人同意擔保人可以以任何方式處分該抵押物業(包括以抵押人名義出售該物業),以賠償擔保人因代抵押人清償欠款而引起之損失及一切有關(包括處理抵押物業)之用度;若有不足之數,擔保人可向抵押人索償,抵押人承諾所有不足之數,負責賠償予擔保人;
十六、抵押人確認擔保人取得抵押物業權益及處分抵押物業的正當地位,由于處理抵押物業而導致抵押人的一切損失,抵押人放棄對擔保人追索之權利;
十七、按照抵押權人公道之請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簽訂一切有關文件,以確保抵押權人之正當權益。
第十三條擔保人及擔保人責任
一、擔保人,地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營業執照)。
是本合約項下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的賣方(即售房單位),也是本合約項下貸款抵押人的先容人及擔保人,承擔無條件及不可撤銷擔保責任如下:
1.擔保額度:
以本合約項下貸款本息及與本合約引起有關之訴訟用度為限;
2.擔保期限:
以本合約生效日起至抵押人還清或擔保人代還清本合約項下貸款本息及一切用度之日止;
二、擔保人責任:
1.擔保人自愿承擔本合約項下貸款的擔保責任。
2.如抵押人未能按抵押權人之規定或通知履行還款責任,或抵押人發生任何違約事項,抵押權人即以雙掛號投郵方式,書面通知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并于發函日起計三十天內履行擔保責任,并于發函日起計三十天內履行擔保義務,代抵押人清償所欠抵押權人的一切欠款;
3.擔保人保證按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所列之售房單位之責任,準時,按質完成抵押物業的建造工程;抵押權人對此不負任何(包括可能對抵押人或其他任何人士)責任;
4.擔保人同意抵押人將其房產買賣合同之權益抵押予抵押權人,承認抵押權人在抵押人清償本合約項下貸款全部借款本息之前,擁有該房產買賣合同中抵押人全部權益,并保證該權益不受任何人(包括擔保人)侵犯;
5.擔保人保證與抵押權人緊密合作,使本合約各項條款得以順利履行;特別是在發出進伙通知書(收樓紙)后,將盡力協助辦理物業抵押有關手續,以保障抵押權人的利益;
6.擔保人因履行擔保義務后,而取得本合約項下之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或抵押物業,擔保人有權以任何公平或公道之方式予以處分,以抵償代抵押人清償欠款本息所引起之損失,如因處理該等抵押物引致任何紛爭或損失,概與抵押權人無關。
7.擔保人在此的擔保責任是獨立附加及不受抵押權人從抵押人處獲得樓房或其它抵押、擔保權益所代替,只要抵押人違約,抵押權人無需先向抵押人追討或處置抵押物業,即可強制執行擔保人在本合約項下的擔保責任直至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抵押權人責任
抵押權人基于抵押人確切履行本合約全部條款及擔保人愿意承擔本合約項下貸款之擔保責任的條件下:
一、按合約有關規定,準時提供一定期質押貸款予抵押人,該貸款將以抵押人購樓款名義轉進售房單位之帳戶;
二、抵押人向抵押權人付清本合約規定之貸款總額連利息及其它應付款項之后后(包括轉回該房產權予抵押人之用度)若同時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約各項條款者,抵押權人將該抵押權益之房產買賣合同或房產權證書轉回抵押人,并同時解除除擔保人之擔保責任;
三、若抵押人未能履行還款義務,而由擔保人代清還所積欠之一切欠款后,抵押權人即將抵押人抵押予抵押權人的抵押物業權益轉讓給擔保人,惟擔保人對該抵押物業之處理,與抵押權人無涉;
四、本合約由各方簽署,經深圳市公證處公證,由抵押人簽署提款通知書并予抵押權人收執并經抵押權人核實已收齊全部貸款文件后起二天內,抵押權人須將貸款金額全數,以抵押人購樓款名義存進售房單位指定帳戶,否則抵押權人須償付利息予擔保人,利息計算按第五條第一項辦理。由于抵押人或擔保人出現各種導致抵押權人未能貸出款項之情況發生,抵押權人概不負責,且有關各項用度恕不退還。
第十五條其他
一、對本合約內任何條款,各方均不得以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棄、撤銷或終止。
二、在本合約履行期間,抵押權人對抵押人任何違約或延誤行為施以的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履行本合約享有的權益和權力,均不能損害、影響或限制抵押權人依本合約和有關法律規定的債權人應享有的一切權益和權力。
三、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約所載任何條款進,抵押權人可不預先通知,逕將抵押人存在抵押權人處之其它財物自由變賣,以抵償債務;如抵押人尚有其它款項存在抵押權人處,抵押權人亦可撥充欠數;
四、本合約規定的權利可以同時行使,也可以分別行使,亦可以累積;上述權利,利益和賠償辦法并不排除法律規定的其它賠償辦法;
五、抵押人、擔保人與抵押權人,與本合約有關的通知、要求等,應以書面形式進行,電傳、電報經發出、信件在投郵七天后,及任何以人手送遞的函件一經送出,即被視為已投遞對方;
六、抵押權人無需征求抵押人和擔保人同意,可將抵押權人在本合約項下的權益轉讓他人;但抵押人和擔保人未得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將其在本合約項下的任何還款及其它責任或義務轉讓予第三者;抵押人或擔保人的繼續人或接辦人,仍須向抵押權人或抵押權人的承讓人繼續負起本合約項下之還款及其它責任;
七、本合約所提及的抵押權人,亦包括抵押權人之繼續人、承讓人;抵押人亦包括經抵押權人同意的抵押人之繼續人、接辦人;
八、本合約不論因何種原因而在法律上成為無效合約,或部分條款無效,抵押人和擔保人仍應履行一切還款責任。若發生上述情況,抵押權人有權終止本合約,并立即向擔保人和抵押人追償欠款本息及本它有關款項;
九、抵押權人向抵押人和擔保人討還欠款時,只須提供抵押權人簽發之欠款數目單(有明顯錯誤者例外),即作為抵押人和擔保人所欠之確數證據,抵押人和擔保人不得異議。
第十六條適用法律及糾紛的解決
一、本合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訂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障;
二、在爭議發生時,各方均有權選擇,以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三、如抵押人來自海外或港澳或臺灣等地區,或為該等地區之居民,抵押權人有權在抵押人之來處或居住地執行本合約內由抵押人委給抵押權人之權力,及向抵押人進行追索,包括仲裁、訴訟和執行仲裁或訴訟之裁決,如抵押權人決定在上述該等地區執行上述權力,進行追索、仲裁、訴訟等行動,抵押人和擔保人必須承認本合約同時受該等地區之法律保障,不得提出異議,如本合約內任何規定,在該等地區之法律上,被以為無效或被視為非法之規定,并不影響其它規定之效力;
四、本合約適用《深圳經濟特區商品房產治理規定》、《深圳經濟特區抵押貸款治理規定》及房產治理等有關規定;
五、在爭議解決期間,除爭議事項外,各方應繼續履行本合約規定的其它條款。
第十七條附則
一、本合約須由三方代表簽字,并經深圳市公證機關公證;
二、本合約經深圳市公證機關公證后,以抵押權人貸出款項之日期,作為合約生效日;
三、本合約內所述之附表(一)、附表(二)及抵押人(即購房業主)與(即售房單位)所簽訂之房產買賣合同(附件三),為本合約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四、本合約用中文書寫,壹式肆分,均具有同等效力;抵押人、抵押權人、擔保人各執壹份、公證處存檔壹份。
第十八條簽章
本合約各方已詳讀及同意遵守本合約全部條款以下簽章作實:
抵押人:
簽署
抵押權人:
代表人簽署
擔保人:
代表人簽署
19年月日
登記機關:
抵押登記編號()深樓花字第號
抵押登記日期:19月日
附表(一)
抵押人資料
抵押人:業主姓名:(中文)
(英文)
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住址:電話:
附表(二)
抵押物業詳情
房產地址:大廈名稱:
樓宇座別:樓數:年期:
面積:(建筑)(實用)
買賣合同范文5
出賣人: (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產品達成以下買賣合同條款。
一、產品名稱、型號、數量
二、產品質量
1、質量標準:
2、乙方對產品質量的特殊要求:
3、乙方對產品包裝的特殊要求:
4、乙方對產品質量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產品后五日內提出確有證據的書面異議并通知到甲方;逾期不提出異議的,視為甲方產品質量符合本合同約定要求。但乙方使用甲方產品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視為甲方產品符合合同約定要求。
三、產品價款
1、產品的單價與總價:
上述貨物的含稅價為:
總價款為:
2、甲方產品的包裝費用、運輸費用、保險費用及交付時的上下列支費用等按下列約定承擔:
甲方產品的包裝物由 提供,包裝費用由 承擔。
甲主產品的運輸由 辦理,運輸費用由 承擔。
甲方產品的保險由 辦理,保險費用由 承擔。
甲方產品交付時的上下力支費用由 承擔。
乙方承擔的上述費用,乙方應當在甲方交貨前一次性給付甲方。
四、產品交付
甲方產品交付方式為:乙方提貨/甲方送貨/甲方代辦托運。
產品交付地點為甲方所在地,交貨時間為合同生效后 天,若乙方對甲方產品有特殊要求的,甲方應當在乙方提供相關確認文件后 天內交貨。但乙方未能按約定付款甲方有權拒絕交貨,乙方未能及時提供相應文件的,甲方有權延期交貨。
在合同約定期限內甲方違約未能及時交貨的,產品的滅失、毀損的風險由甲方承擔;產品交付后或乙方違約致使甲方拒絕交貨、延期交貨的,產品的滅失、毀損的風險由乙方承擔。
五、價款結算
乙方應在本合同書簽訂 日內向甲方預付貨款 元,甲方交付前給付價款 元,余款由乙方在收到甲方產品之日起 天內付清。
乙方應當以現金、支票或即期銀行承兌匯票方式支付甲方價款。
雙方同意乙方未能付清所有價款之前,甲方產品的所有權仍屬于甲方所有。
六、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終止合同的履行。一方根本性違約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但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到對方。
七、商業秘密
乙方在簽訂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全部信息(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等)均為甲方的商業秘密。
無論何種原因終止、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同意對在簽訂和履行本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非經甲方書面同意或為履行本合同義務之需要,乙方不得使用、披露甲方的商業秘密。
乙方違反上述約定的,應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八、違約責任
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違約,都應當承擔違約金 元。若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損失的,違約方應當賠償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及主張權利的費用等)。
九、不可抗力
因火災、戰爭、罷工、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雙方終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損失各自承擔。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雙方需要繼續履行合同的,由雙方另行協商。
因不可抗力終止合同履行的一方,應當于事件發生后 日內向對方提供有權部門出具的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文件并及時通知對方。未履行通知義務而致損失擴大的,過錯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其他約定事項
1、乙方聯系人或授權代表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對甲方所作的任何承諾、通知等,都對乙方具有約束力,具有不可撤銷性。
2、簽訂或履行合同過程中,非經甲方書面同意或確認,乙方對甲方任何人員的個人借款,均不構成乙方對甲方的預付款或已付款款項。
3、乙方聯系地址、電話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到甲方,在乙方通知到甲方前,甲方按本合同列明的聯系方式無法與乙方聯系的,由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4、本合同未約定的事項,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乙方應當在簽訂合同時向甲方提供其合法經營的證明文件,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6、簽訂本合同時,雙方確認的合同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的,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十二、明示條款:
甲、乙雙方對本合同的條款已充分閱讀,完全理解每一條款的真實意思表示,愿意簽訂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約定。
十三、本合同經雙方蓋章或授權代表簽字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書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甲方 : 乙方:
委托人: 委托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買賣合同范文6
(蓋章)
地址:
電話:
聯系人:
乙方(賣方):
(蓋章)
地址:
電話:
聯系人: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1.貨物名稱、型號規格、基本配置、單位、數量、單價、金額及合同價見表1:( 滿足招標文件要求)
號序 貨物名稱
型號規格
基本配置
單位
數量
單價
金額(元)
1
2
3
4
5
6
計:人民幣(大寫)
備注:
2.技術資料
乙方應隨貨物提供下列技術資料:
2.1各系統的運用手冊
乙方應以書面或電子文檔形式提供給甲方。
3.交貨地點 ____________時間____________ 或另見甲方書面通知。
4.售后服務:____________
4.保修期____________
5.驗收
5.1 本合同的驗收期為貨物正式運行后七天內。
5.2貨物驗收合格后,甲乙雙方在結算驗收證明書上簽字并加蓋單位印章。如甲方在貨物送達后無正當理由而拖延驗收或不驗收超過上述本合同5.1款所規定的驗收期的,則視為其已驗收通過。
6.付款(詳見雙方說明的其它事項)
6.1 本合同以人民幣付款。
6.2乙方所供貨物經甲方驗收合格并出具結算驗收證明書后,由區級財政國庫收付中心依據財政國庫部門審批出具的撥款通知書及其附件在七個工作日內付款。
7.質量保證
7.1 乙方應保證所供貨物是全新的、未使用過的,并完全符合行業規定的質量、規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應保證其貨物在正確安裝、正常使用和保養條件下,在其使用壽命期內應具有滿意的性能。在貨物最終交付驗收后不少于本合同4.1條表3的質量保證期內,乙方應對由于設計、工藝或材料的缺陷而產生的故障負責。
7.2 在質量保證期內,如果貨物的數量、質量或規格與合同不符,或證實貨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潛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或使用單位應盡快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證下的索賠。
7.3 乙方應在接到甲方或使用單位通知后,在本合同4.1條的響應時間內,免費維修或更換有缺陷的貨物或部件。
7.4 如果乙方在接到甲方或使用單位通知后,在本合同4.1條的響應時間內,沒有彌補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其風險和費用將由乙方負擔,甲方根據合同規定對乙方行使的其他權力不受影響。
8.誤期賠償
8.1如果乙方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交貨和提供服務,甲方應從貨款中扣除誤期賠償費而不影響合同項下的其他補救方法,賠償費按每周賠償遲交貨物的交貨價或延期服務的服務費用的百分之零點五(0.5%)計收,直至交貨或提供服務為止。但誤期賠償費的最高限額不超過合同價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7)天計算,不足七(7)天按一周計算。并且,買方可考慮終止合同。
9.合同轉讓和分包
9.1 乙方不得部分轉讓和分包或全部轉讓和分包其應履行的合同義務。
10.適用法律
10.1 本合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法律進行解釋。
11.合同生效
11.1 本合同在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11.2 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書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報雨城區國庫科支付貨款,另一份報雨城區政府采購中心備案。
12.雙方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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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單位: 乙方單位:
(蓋章) (蓋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委托人: 或授權委托人:
(簽章) (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結算驗收證明書
雨城區政府采購中心:
茲證明雨城政采___[ ]__號采購履行完畢(合同編號:
YCZC[ ]_ 號),供應商所提供的貨物(工程、服務)經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驗收合格,請將貨物(工程、服務)款¥:___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 ____________ 佰_拾____________萬____________千____________佰____________拾____________元)支付給:____________。
收款單位:
開戶行:
帳號:
購貨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