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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監管范文1
[關鍵詞] 精神科;臨床護理;人文關懷
[中圖分類號] R471[文獻標識碼]C [文章編號]1673-7210(2008)08(b)-151-02
在護理領域中,人文關懷體現為人文護理,是護理的核心概念和中心任務[1],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醫學模式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人們對身心健康和生存質量有了更新的認識,最佳護理模式和護理方式的選擇成為廣大護理工作者追求的目標。在精神科護理中,由于病人的特殊性,護士面對的是對疾病缺乏自知力、自我反省能力和控制力、思維和情感行為異常的病人,所以必須滿足病人的合理要求,尊重他們的人格與權利,為他們提供人性化的護理服務。從2007年1月開始我科圍繞“以病人為中心”開展了一系列人性化護理的實踐并取得實效,現介紹如下:
1 一般資料
我科符合中國精神疾病分類與診斷標準第3版(CCMD- 3)[2]的精神病女患者193名,年齡25~59歲。農村112名,城鎮81名。學歷:高中以上23名,初中~高中134名,初中以下36名。留院時間16~56 d,平均(26.29±3.62) d。
2 工作方法
2.1提高護士人文素養
人文素質是醫務人員崇高精神的折射,是良好綜合素質的表露,充分反映和體現在品德、情操、思想、學識、才干、心理等方面,是真、善、美的結合。我院精神科有計劃、有目標地深化思想教育,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強化道德品質修養,不斷加強人文精神的滲透,已初見成效。以患者為中心的人文精神在新時期精神科護理工作中不斷升華。
2.2尊重患者
精神病患者作為一個特殊群體,長期受到歧視,得不到應有的尊重,護理人員要同情、關懷和體貼患者,無論其行為如何反常,都應體諒患者。對新入院的患者,熱情迎接,主動介紹病房的設施和環境,設身處地為患者著想,以建立良好的護患關系。
2.3心理支持
精神病患者多存在抵觸甚至敵對情緒,護理中根據患者年齡、性別、知識水平和職業進行相應的心理誘導,對興奮躁動患者,不被其行為感染。應采取親切、關懷、冷靜的態度,贏得患者信任。
2.4開展豐富多彩的娛樂活動
根據患者的年齡、文化程度、個人愛好等,開展臺球、麻將、撲克、象棋、五子棋、唱歌、繪畫、看報、讀書、手工工藝等活動,定期舉行患者之間、護患之間籃球、羽毛球、乒乓球、跳繩等比賽活動。
2.5創造溫馨舒適的病房環境
營造輕松和諧的住院環境,病區布置人性化。我院對精神科病房采用了方便、舒適、美觀、實用的設計,結合此科病人心理特點,將室內進行藝術化、人性化的布置,這樣更貼近生活。在活動大廳內掛上時鐘,以方便病人掌握時間,在大廳對面墻上裝上鏡子,讓患者可以通過玻璃照鏡子,以滿足患者的審美要求。在會客室的桌子上放上幾盆美麗的花,讓病人感覺到病房的溫馨。
2.6親情教育
改變稱呼,醫護人員每天上班見到患者的時候,應給予問候。在稱呼上盡量滿足患者在社會上及單位上的稱呼,根據職業的不同叫老師、師傅、教授或其他稱呼等,為患者找回一種被人尊重的自信,同時也和諧了醫患關系。每逢重大節假日為患者組織聯歡會,使患者充分感受到節日帶來的歡樂和家的溫暖。
2.7健康教育
定期組織護理講座,并邀請患者家屬參加,內容包括:預防藥物不良反應、控制情緒、及時發現復發征兆、勞動強度的掌握、適合個人鍛煉的方法,根據不同家庭背景、文化程度對個體進行宣教,并配有書面指導材料,鼓勵病人關心自己的同時也要關心家人和他人,使家庭環境、社會環境保持和諧,并告知隨診時間、聯系方式、在院外注意事項等。
2.8社會化護理
出院后患者仍需較長時間服用藥物,家庭康復護理成為醫院整體護理的延伸,護理人員要定期進行家訪或電話詢問,了解治療、康復情況,鼓勵患者堅持治療,在病情穩定的情況下積極參加社會實踐。同時做好社區和工作單位有關人員及家屬的教育工作,使他們接納病人,從而為病人回歸社會和家庭做好準備。
3 開展“人文關懷”
在開展活動1年后對我科住院1周以上的患者隨機發放自行設計的“對護士滿意度調查表”189份,收回有效問卷180份。調查表設20個問題,包括服務態度、技術水平、溝通能力、責任心、健康教育等5個方面,分別將滿意程度分為滿意、較滿意、不滿意3檔,與活動前同樣方法調查的90份護士滿意度調查表進行對比,并進行χ2檢驗,結果顯示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見表1。
3.1病人滿意度比較(表1)
表1 人文關懷實施前后病人滿意度比較[例(%)]
隨著生物醫學模式的轉變,建設護理文化的關鍵就是以人為中心,尊重人、關心人、激勵人,滿足服務對象全方位的需求是醫院立足于當今醫療市場的根本。注重人文關懷及患者真正滿意的護理,遠非注射、輸液、測體溫那么簡單,必須從心理、生理、社會三個方面去關心、護理患者[3]。實施人文關懷是護理工作的需要,是醫學模式轉變的需要,是社會發展的需要,是時代賦予我們的任務。通過以上措施,精神科護理人員的人文素質和人文關懷理念得到明顯提高,患者滿意度從80%上升至98%,人文關懷制度的建設,全面提高人文素質,提高病人滿意度,不斷適應新時期精神科患者對護理工作的需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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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監管范文2
[關鍵詞] 肺癌晚期;鎮痛;芬太尼;氯胺酮;肋間神經阻滯
[中圖分類號]R614[文獻標識碼]C [文章編號]1673-7210(2007)09(c)-166-01
肺癌晚期病人由于癌細胞轉移廣泛至胸壁及胸腔各臟器等,使疼痛引起有效呼吸通氣功能及咳嗽能力都降低,這也是導致低氧血癥及呼吸功能衰竭等并發癥的主要原因,不僅增加了病人的痛苦,而且降低了病人的生活質量。因此,需要有效緩解病人的疼痛方法,以減少肺部并發癥、提高生活質量。胸科、呼吸內科臨床醫生常規用哌替啶、嗎啡肌注鎮痛,但效果不盡滿意,改用靜脈或硬膜外腔注射阿片類鎮痛藥,又有呼吸抑制或產生其他副作用的顧慮。本文對肺癌晚期病人,采用肋間神經阻滯鎮痛法,探討其鎮痛效果及對通氣功能及病人睡眠質量的影響,現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選擇20例肺癌晚期病人,年齡(60.9±3.4)歲,體重(55.3±6.2) kg,男性14例,女性6例,ASA分級Ⅰ~Ⅱ級。20例根據鎮痛方法的不同,隨機分為二組,A組為靜脈鎮痛組,B組為肋間神經阻滯+靜脈鎮痛組,每組10例。兩組均在ICU病房監護室內觀察鎮痛,同一個呼吸內科主治醫師和一個麻醉醫師完成。A組于病人以芬太尼15 μg/ml+氯胺酮6 mg/ml鎮痛液靜脈持續泵注,泵速2.5 ml/h。B組由麻醉醫師用0.596%羅派卡因+0.5%布比卡因+1:200 000腎上腺素混合液阻滯3~5條肋間神經,穿刺點距脊柱中線8 cm,每一肋骨下緣注藥5 ml,病人無不良反應后繼以芬太尼10 μg/ml+氯胺酮3 mg/ml靜脈泵持續輸注,泵速2.5 ml/h。兩組均常規持續鼻導管吸入低流量氧48 h。鎮痛即刻0、2、8、12、24、48各時點,采用視覺模擬評分法(VAS)進行痛覺評分,同步記錄HR、MAP,血氣分析PaO2及PaCO2,以及用氣量計測定用力肺活量(FVC)和第一秒用力呼氣量(FEV1),每24小時睡眠時間(h)。所有數據均以均數±標準差表示,組間比較采用t檢驗,P<0.05為有顯著性差異。
2 結果
兩組病人的年齡、性別、體重、鎮痛前FVC、FEV1、HR和MAP以及血氣分析、每24小時睡眠時間均無顯著性差異;兩組鎮痛后VAS評分結果表明,A組鎮痛后2、8、12、24、48 h的VAS評分顯著性高于B組;兩組鎮痛后肺通氣功能變化表明, B組鎮痛后2、8、12、24、48 h的FVC和FEV1均顯著性高于A組。B組的PaO2顯著性高于A組;兩組HR、MAP無顯著性差異;鎮痛后B組的24 h睡眠時間顯著高于A組。
3 討論
肺癌晚期病人的通氣功能、24 h睡眠時間可出現明顯下降[1],疼痛刺激及疼痛引起呼吸動作受限是其主要原因。為解除疼痛而使用阿片類藥靜脈注射可能發生呼吸抑制[2],且系全身性用藥,難以對肺癌晚期病人的癌痛產生專一的鎮痛效果,相反容易出現惡心、嘔吐等并發癥。有人采用肋間神經部位置管方法進行持續肋間神經阻滯,以施行鎮痛,效果較好,但肋間導管的牢固固定相當困難,而且僅能阻滯一條肋間神經,因此,并不能有效改善呼吸功能[3]。我們采取肋間神經阻滯與靜脈輸注鎮痛藥的復合方法進行癌痛鎮痛,結果顯示鎮痛作用得到了顯著性增強[4],芬太尼及氯胺酮的用量明顯減少,肺通氣功能有效改善。
肋間神經阻滯與靜脈輸注鎮痛藥的復合方法進行癌痛鎮痛,效果明顯并且進一步減輕了癌癥病人的痛苦,提高了癌痛病人的生活質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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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監管范文3
關鍵詞:強制醫療;精神??;刑事訴訟
一、強制醫療的概念
對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的精神病人,世界各國都規定了相應的強制措施。我國《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我國刑法中的強制醫療從法律性質上看,應當屬于一種保安處分措施,是指對患有精神疾病且因此不承擔刑事責任或承擔部分刑事責任的人所適用的旨在隔離和強制醫療的刑事強制措施。它不以懲罰為目的,而是通過對精神病人的疾病治療,消除其對社會的危害性,同時保護精神病人自身的利益。
二、適用強制醫療程序的條件
新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精神病人適用強制醫療程序,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首先,強制醫療的適用對象是精神病人。對于什么是精神病人,應當以醫學判斷為基礎,同時還要結合精神病理,看是否對其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構成實質,這需要經專業醫學機構評估。
其次,該精神病人必須是實施了暴力行為,造成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結果。如果精神病人沒有實施本條規定的暴力行為,或者雖然實施了但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未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則不得對其適用強制醫療。
第三,必須是經法定程序鑒定為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對于已經實施了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患者的強制醫療,還要結合刑法的規定來確定。我國刑法區分三種精神病患者:一是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患者;二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患者;三是間歇行的精神病患者。實施本條規定行為的精神病人,若根據刑法的規定,經嚴格法定程序鑒定為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才可以適用強制醫療程序。
第四,該精神病人具有人身危險性。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險性,是指精神病人已經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從其精神狀態和行為方式等癥狀來判斷,還存在可能再次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危險性。另外,精神病人雖然沒有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但是從其精神狀態、行為方式等一系列癥狀看,如果不接受治療,就可能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對于這類可能具有人身危險性的精神病人,不適應強制醫療程序。
三、刑事強制醫療程序的不足
(一)不利于精神病人回歸社會
治療后的精神病人最終回歸社會是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缎淌略V訟法》第288條規定,對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解除強制醫療。這就意味著被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的未來有兩個方向:人身危險性消除的,回歸社會;治療無效,人身危險性難以消除的,可能將無限期住在精神病院。但總的來說,強制醫療是以精神病人回歸社會為導向的。精神病強制醫療的目的由隔離精神病人保衛社會為治療精神病人使其回歸社會的方向調整,這是各國精神病強制醫療發展的大趨勢。對那些具有治療的可能性,將來要回歸社會的精神病人而言,強制入院的治療方式妨礙了其順利回歸社會。入院主義的最大問題是造成精神病人于社會長期隔絕。某精神病院情況表明,該院精神病人治療平均住院時間為6年,長則20余年。1這使精神病人于社會發展脫節,當其重返社會時,無論是心理上還是生活上都會遭遇諸多困難。在這一點上,入院治療的精神病人于入獄改造的罪犯有相似之處??朔L期與社會隔絕對罪犯回歸社會造成的困難時社區矯正這類社會化行刑方式興起的重要原因之一,而長期隔離對精神病人回歸社會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則未受充分關注。
(二)與普通程序關系不明
刑事普通程序與強制醫療程序存在互相轉換的可能,在普通程序中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無刑事責任能力的,可能需要啟動強制醫療程序;強制醫療程序啟動后,發現被申請人并非無責任能力,需要啟動普通程序。兩種程序的轉換涉及一系列的問題,如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與強制措施之間是什么關系?律師在為精神病人提供法律援助時,是否享有普通程序中規定的所有權利。這些問題不明確,將為未來的司法運行埋下隱患。
四、刑事強制醫療程序的完善
(一)執行與救濟措施的完善
除了根據精神病人病情和危害性對精神病人進行分類執行監管,履行日常監管和醫療服務職責外,執行機構還應當履行日常記錄和定期報告義務。負責監管和醫療的人員根據被監管人接受治療和監管的情況作出專業報告和診斷書,定期向執行地法院或者作出強制醫療裁定的法官匯報,然后由法官審查,根據報告和診斷書作出變更或終止強制醫療程序的裁定。我國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對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準?!?/p>
強制醫療程序雖然是非自愿性的措施,被給予強制醫療處分的精神障礙犯罪人必須接受治療,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實施強制醫療并不意味著可以對其采用任意的醫學方法進行治療。在執行機構決定采用何種治療方法時,除要考慮消除其社會危險性這一需要外,還要從保護人權的角度予以考慮,盡可能采用對被強制醫療人損害性最小、痛苦程度最輕的方式進行治療。鑒于精神外科手術的不可逆性,不到萬不得已不予采用,只有在沒有其他措施可以減輕或消除被強制醫療人的社會危害性時才可以適用。而且其使用必須有嚴格的審查批準程序,如果執行機關決定采用,需要兩名以上具有相應資質的專家或醫生共同做出診斷,同時在被強制醫療人處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或者是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情況下,還必須征得其家屬或者監護人的同意。
強制醫療程序的結果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能不負刑事責任,但要受到強制醫療,所以對于被害人或者行為人都有可能提出異議。因此,應當有救濟程序與之相配。我國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钡P者認為這還不夠,應當對于不服法院強制醫療裁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及其法定人、監護人,應當允許在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的辯護人可以在當事人的同意下代為上訴,二審終審,被害人及其法定人可以申訴,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提出抗訴。
(二)與普通程序的銜接
這主要涉及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強制措施與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之間的轉換。從過去的經驗來看,一些地方適用保護性約束措施是放在治療機構執行,其既有剝奪自由的一面,也帶有治療性,從人權保障考慮,強制醫療程序啟動后,如果精神病人已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應及時轉換為保護性約束措施。反之,如果強制醫療程序終止,啟動普通程序并需要限制或剝奪被追訴人自由的,則應及時將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轉換為強制措施。二是證據規則是否通用。刑訴規定強制醫療的條件之一是有法定的危害社會行為的存在,只有依法認定這種行為存在才能進行強制醫療,而不能因為強制醫療對精神病人有益而降低事實認定的標準。因而,強制醫療程序應適用與普通程序相同的證據規則。第三是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能否折抵刑期。強制醫療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后,采用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的時間能否折抵刑期,新刑訴法沒有規定,但從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剝奪自由的本質看,其也應被折抵刑期。
精神病人監管范文4
關鍵詞:肇事肇禍 精神病人 管控 分析
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禍、致人死傷問題已經成為危害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加強和規范有暴力傾向精神病患者的管理,預防和阻止其肇事肇禍行為就顯得尤為重要。切實加強和改進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管控工作是公安保衛面臨的一項重要課題。筆者就加強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管控工作談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管控存在的困難
1.控制難度大。一些精神病人居無定所,活動軌跡隨意性較大,難以摸排管控;一些精神病患者家屬因不堪長期拖累或束手無策,往往對病人聽之任之,放任不管;精神病人肇事肇禍具有暴力性、攻擊性、突發性和盲目性,往往在周圍人毫無戒備的情況下,隨時受任何外部條件刺激實施殺人、傷害和個人極端行為,管控的主動權難以掌握,往往只能在肇事肇禍案件發生后,被動地采用處置措施。如,2009年發生在河南油田轄區的精神病人李某,在無任何征兆的情況下,突然持刀向一名老太太揮刀亂砍,造成當事人當場死亡。
2.處置壓力大。由于精神病人發病時力量較大,且作案后逃跑路線沒有規律,瞎跑亂撞,給堵截和控制帶來一定難度,公安機關使用常規手段處置很難奏效,經常出現因現場處置方法不當而導致精神病人自傷、傷人甚至襲警等情況的發生。事后由于受害人醫藥費和財產損失不能及時得到補償,有可能引發上訪等涉穩事件,或產生其他不確定因素。
3.治療能力弱。由于精神病治療周期長,費用高,易反復的特點,大多數家庭無力承擔巨額的醫療費用,大多抱著“破罐破摔”的心理,任其自生自滅。目前尚沒有建立和完善精神病人治療經費的社會救助機制,使多數病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治療。據測算,一個三級以上重癥精神病患者每月住院費用需要3500元左右,一般情況下3個月為一個療程,嚴重患者需要住院一年左右。重性精神病患者還需要終生服藥。另外,精神病患者未參加醫保的也有一定的比例,其治療資金缺口更大。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財政支持和政府給予保障,很多肇事肇禍精神病人很難進行持續有效的治療。
二、加強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管控措施
1.摸清底數,掌握現實情況。公安保衛部門要結合日常入戶走訪,對轄區的精神病人和疑似精神病人進行摸排,并通過對精神病人司法鑒定信息確認人員、在精神病醫院住院人員的摸排核實,徹底摸清精神病人特別是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的底數和現實情況,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同時對排查發現重性精神病人要認真登記備案,對符合條件的精神病人要及時錄入重性精神病人管理信息系統。并對重癥精神病人逐一建立檔案,根據存檔數據,根據精神病患者的不同病情,分別采取不同的有效措施:對肇事肇禍的重癥精神病患者及時聯系社區和單位,協助其家人及時送往醫院免費治療;根據病情發展、治愈程度、活動范圍新型監控,實行動態管理。
2.整合管控力量,落實監管措施。精神病人管控涉及排查、社區控制、社會面查控、家庭監護、強制治療、社會安置等諸多內容,絕非公安保衛能力所及。在對轄區精神病人情況進行全面、深入調研,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對此項工作的重視和支持,明確工作職責,使相關部位嚴格按著職責分工,分別履行管理、處置、醫療、救助、保障等具體工作,并通過建立一整套的多部門聯動機制,保證各管控措施的銜接互補,使“齊抓共管”格局實現制度化、規范化,多方合作、多方參與,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因精神病人肇事肇禍造成的人財物損失及社會影響。
3.分類管理、分級管控。本著“科學、簡便、實用”的原則,對轄區內的重癥精神病人病人進行分類管理,根據精神病人病情分析、服藥情況、肇禍滋事歷史、監護狀況、近期表現、鄰里關系等若干項目將列管精神病人分為高、中、低三個風險等級,采取相應不同的管控措施,根據精神病人的管理級別,將精神病人分為監護人管理,要求監護人平時注意精神病人的言行和病情的發展,及時向社區和單位報告動向;轄區居委會協助管理,居委會定期了解當事人情況,遇到異常動向及時與派出所民警聯系處理;基層社區民警與居委會協助管理等,對肇事肇禍類精神病人實行居委會、社區、派出所、監護人四方聯動監控機制,及時對當事人進行救助和治療。從而確保對精神病人的管理,控制其危害行為實現“關口前移,提前干預,因人而異,動態管控”,切實掌握精神病人管控的主動。
精神病人監管范文5
強制醫療程序是一項重要的、進步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它將強制醫療納入司法審查和司法控制的軌道之內,不僅賦予了精神病人及其監護人參與和防御的權利與機會,體現了程序本身的正當性和合法性,而且通過刑事訴訟程序實現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這一做法,也契合了現代法治原則的基本要求和程序正當的原理。
部分精神病人具有嚴重暴力傾向,少部分患者頻頻引發暴力傷人事件的發生,即所謂嚴重危害社會安全、肇事肇禍的“武瘋子”。精神病人的犯罪行為日益引起重視。對于這些“武瘋子”,《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的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或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隨后,2013年起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專章規定了“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和措施”,明確了強制醫療的性質、決定主體、程序運作,彌補了強制醫療的決定與實施之間的程序規范和程序保障。據此,當前對嚴重傷人毀物且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我們采取的司法程序是強制醫療。
但任何新生事物的發生發展都有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由于我國相關立法起步較晚、相關制度設計也較為宏觀,在法院三年多的審判實踐中,我國的強制醫療程序也逐漸暴露出了一些亟須完善和深入討論的問題,可操作性也有待于進一步提高。這其中不僅包括被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如何更好地保障人身自由的問題,還包括個別人妄圖逃脫刑事制裁的“假精神病”問題和正常人被違法認定為精神病的“被精神病”問題等。
本文即是從全國部分地區法院處理強制醫療案件的審判經驗和具體實踐出發,歸納總結強制醫療程序當前具體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并在借鑒我國港澳地區及國外一些地區的成熟做法基礎上,提出一些完善的具體設想和建議,以期讓更多有識之士關注和研究這個問題。
強制醫療制度當前存在的問題
首先需要說明的兩點:一是本文著重于研究法院在受理強制醫療案件過程中,即審判過程中所發現的影響強制醫療程序運行效果的制度疏漏與程序缺失問題,重點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西城區法院、朝陽區法院、大興區法院、門頭溝區法院等受理的強制醫療案件和發現的實際問題為樣本展開討論。本文也借鑒了部分法院的調研成果和很多專家學者的灼見。二是本文所探討的問題既包括實體上的問題也包括程序上的問題,既包括強制醫療程序決定環節、執行環節,也包括解除環節、復議環節中的問題,具體不再細分。
通過歸納總結,法院在適用強制醫療程序過程中主要發現以下問題:
一是強制醫療的啟動主體較為單一,不利于當事人權利保障。新刑訴法第285條規定,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審查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法院審理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根據該條規定,公檢法三機關享有強制醫療程序的啟動權。但該規定并未賦予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或近親屬以強制醫療程序的啟動權。故這種制度設計體現了較強的職權主義色彩,有悖于刑事訴訟法控辯平衡的原則,不利于實現個人權利與國家權力的平衡及當事人權利的充分保障。
二是被申請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證明難。實踐中,鑒定機關出具的精神病鑒定意見中常有行為人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結論。但鑒定意見在本質上屬于專家證言,是證據的一種,并非直接定案的依據。法官需要審查鑒定人是否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是否與行為人存在利害關系,鑒定材料是否全面、可靠,并結合其他證據以及生活經驗對行為人的精神狀態進行判斷,防止行為人“被精神病”或利用強制醫療程序逃脫刑事責任。
三是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性的審查判斷標準不明確。新刑訴法及司法解釋對“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采取了一種開放性的表述,沒有確定具體的評估和認定標準,給予了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權,但精神病人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法官又缺乏相關的專業知識,在實踐中,為穩妥起見經審理通常都會作出準予強制醫療的決定。
四是強制醫療案件的關鍵期限未確定。新刑訴法及司法解釋很少涉及針對強制醫療案件的程序期限問題,只是規定法院的審理期限為一個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也只規定了公安機關移送期限為鑒定意見出具后七日,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只規定了審查期限為一個月,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的期限為二十日,但是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補充證據的期限、定期評估的間隔期限,這些影響被申請人人身自由的關鍵期限均沒有明確規定。
五是法律沒有規定強制醫療解除的具體條件。新刑訴法第288條規定,對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法院批準。同時規定,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可見現行法律對強制醫療規定了兩種解除模式,即法院依職權主動解除和依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在依申請解除的情況下,法律未進一步規定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具體條件,如是否應提供被強制醫療人不再具有人身危險性的證據;亦未限定被強制醫療的人或其近親屬第一次提出解除強制醫療的時間,實踐中出現了上述人員在強制醫療決定作出之后不足兩個月即提出解除申請的情況,導致提出解除申請的主觀隨意性較強。
六是強制醫療程序受害人是否享有參與權并沒有明確規定。刑訴法及司法解釋對刑事受害人的權利保障幾乎未作規定,僅在最高法司法解釋第536條規定了被害人享有對于強制醫療程序的申請復議權。一種觀點認為,強制醫療程序不解決被申請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受害人是否參與,都不會對強制醫療的結果產生影響,如果參與反而會造成訴訟地位的不平等,甚至影響庭審效率。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既然賦予受害人申請復議權,理應享有參與權,唯有受害人參與強制醫療審理程序才有可能保障其申請復議權的真正實現。
七是強制醫療案件是否公開審理的問題。平谷法院、延慶法院在適用強制醫療程序中,發現修改后的刑訴法解釋規定了強制醫療案件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不開庭審理為例外,但對于是否應當公開審理未作出明確規定。有觀點主張強制醫療案件中涉及被申請人的個人和家庭的隱私,應當實行不公開審理原則。也有觀點主張依據《精神衛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是在依法履行職責,即使精神病史屬于個人隱私的范疇,強制醫療案件也應當實行公開審理。
域外立法考察
強制醫療是對公民人身自由的嚴重干涉,大多數法治水平較高的國家和地區都對觸犯刑法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加以明文規定,雖然強制醫療在各國的稱謂有所不同、立法具體內容也有差別,但隔離并排除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險性與盡可能使其治愈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嚴格的司法審查程序構建是一致的,這些對我國構建強制醫療程序和細化實施規則有借鑒意義,現依據有關學者的研究成果將一些域外立法和我國港澳地區立法做簡要介紹:
1.美國模范刑法規定,凡于犯罪行為之時,因心理疾病或缺陷以致缺乏認識其行為之犯罪或欠缺其行為合乎法律要求之相當能力者之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但精神病人犯罪后會被送往特定醫療場所實施強制醫療和監護。在美國,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由法官裁決,主要采取刑事交托監管。刑事交托監管是指將犯有某種罪行的精神病人,通過刑事審判程序交付精神病院或精神康復中心監管。精神病人治療后除非心理、生理醫生鑒定,該人對社會不再具有危害性,然后經法官裁斷,才可予以釋放。
2.英國對精神病人犯罪后的處置和正常刑事犯罪人一樣,走正常司法程序。法院對精神病人觸犯刑律在犯罪性質的認定上與正常人沒有差別,差別僅體現在處理方式上。精神病犯人被送至專門的精神病院接受強制醫療,而精神正常的犯人則關在監獄。英國《精神衛生法》還規定對精神病人實施強制醫療之前,醫生應對具體健康狀況和強制醫療的必要性進行徹底評估,如果不服醫生的強制醫療措施決定有權提訟。
3.意大利、德國、俄羅斯等國家均設定了保安處分制度。所謂保安處分制度是指法律對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及有特種危險的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人,以矯治、感化、醫療等方法進行的特別預防處置。值得一提的是,德國的司法實務中對強制醫療這種保安處分的運用持非常審慎的態度,充分考慮強制醫療運用的必要性,在具體案件中,法院在對行為人將來可能進行的犯罪的嚴重性進行判斷的過程中,應與行為人及其行為的具體情況相結合,并以“行為可能造成的損害結果的嚴重性”“行為可能侵害的法益的重要性”,以及“行為在實踐中出現的數量以及頻率”等因素相結合的最后的結果。在精神病人這一特殊的犯罪群體對社會可能造成的損害的預防這一問題上,刑法,具體而言收容于精神病院這一保安處分措施所能解決的僅僅只能是極有可能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的具有嚴重的人身危險性的犯罪人的刑事處罰問題。并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的犯罪問題都需要法院適用強制醫療。這一點在我國確立強制醫療適用條件時有很大的參考價值。
4.中國港澳地區,在中國香港地區,法院對實施危害行為的精神病人,根據情況將其收押于懲教署下設的一個高度設防的“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精神失常的刑事罪犯及危險兇暴的囚徒均在這個中心接受精神治療,且該中心有精神病專家適時到訪,為法庭評估犯人的精神狀況。在中國澳門地區,倘若犯罪嫌疑人被證實精神有問題,法官會依據其精神失常的狀態及所犯事實的嚴重性,命令將其收治于康復場所或治療場所,其所處狀態同樣是失去自由。
制度設想
強制醫療的本質是對公民自由權的限制與剝奪,其目標是安全與自由并重、防衛社會與精神病人回歸社會并重。
刑事訴訟程序意義上的強制醫療,其在防衛社會,預防精神病人再次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同時,也考慮了行為人自身疾病得以治療的功能作為一種用于補充、替代刑罰制裁的措施,強制醫療更多體現了矯正、感化和預防的醫學關懷。強制醫療的法治化進程關鍵在于程序構建,核心在于建立完善的司法審查程序,確保由中立的第三方對關乎公民自由的重大事項作出獨立、公正的裁決。強制醫療不僅僅是一種醫療處分,更是對作為公民個體的精神疾病患者人身自由的剝奪,因此由《刑事訴訟法》規定強制醫療的適用及程序構建更能彰顯該項制度的價值追求。基于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人這一特殊群體的特點和強制醫療程序設立的本旨,以及司法實踐中發現的上述問題,并結合現有研究成果,我們建議如下:
第一,啟動刑事強制醫療程序的前提必須是涉案精神病人實施的暴力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且證據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而“暴力行為”的程度則要從行為性質和后果兩方面進行評價。如故意殺人、搶劫、、綁架等犯罪一經實施就可能對人身權利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如造成了公民生命的剝奪、身體健康的嚴重損害,以及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等結果。
第二,完善社會危險性判斷的標準。有法院通過調研后認為,判斷精神病人的社會危險性應該遵循以下四個標準,我們認為很有借鑒意義。一是考量精神病人的犯罪行為是否有嚴重化趨勢。比較精神病人以前的和本次犯罪行為,發現犯罪行為的危險性日益增強,就視為具有嚴重社會危險性。二是考量精神病人犯病時是否具有攻擊性人格。攻擊性人格主要表現為攻擊性強、受挫容忍度低、萎靡不振、易沖動、自我價值認可度低、有幻覺妄想、有敵意猜測、有遺傳缺陷等人格特征。三是考量精神病人是否長時間持續缺乏辨別和控制能力。如果日常生活中的任何普通事件都足以使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突然嚴重減弱,那么這種狀態即可以稱為“長時間持續”。四是考量精神病人與被害人關系是否是導致暴力行為的唯一原因。如果犯罪行為實施的唯一動機源于精神病人和被害人的沖突關系,那么沖突關系徹底結束了,“再犯可能性”也就消失。
第三,充分保障利害關系方參與訴訟權利。一是及時通知被申請人的法定人參與訴訟,全面告知其申請回避、提出證據、答辯、申請開庭、申請復議等權利,聽取其對檢察機關申請強制醫療的意見。二是在被申請人的法定人不委托訴訟人的情況下,法院必須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被申請人提供法律幫助,以幫助維護其合法權益。三是主動通知被害人參與庭審,并明確告知其享有發表意見及申請復議等訴訟權利。通過上述程序吸納相關利害人的不滿,減少訴訟外行為。
第四,增強程序的對抗性。強制醫療作為對實施了危害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適用的強制醫療措施,本質上是對精神病患者人身自由的剝奪,基于精神病人自身的認知缺陷,在程序中應當賦予精神病人和其監護人更多的訴訟權利,防止精神病人淪為程序客體。判定行為人的精神狀態是啟動強制醫療程序的首要條件,可以說司法鑒定是強制醫療程序得以啟動的程序基礎,在案件偵查、審查及法庭審理的各個環節,一旦發現被告人精神狀況可能出現異常的,應當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進行精神病的司法鑒定,同時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監護人、法定人的意見。在法庭審理中切實實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辯護原則,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人的,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第五,限定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首次提出解除申請的期限?;诒簧暾埲嗽诒粵Q定強制醫療時的精神狀態以及尚未接受醫療的客觀現實,應當限定申請人第一次提出申請的期限。國外一些國家明確規定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人進行精神狀況的檢查,且期限一般為六個月。如俄羅斯、英國等規定至少每六個月,醫療機構對精神病人進行診斷評估。因此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及《解釋》第540條規定的“六個月”,法院作出強制醫療決定六個月后,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法院應當受理。
精神病人監管范文6
我國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是國家為避免公共健康利益的損失,對患有特定疾病的患者給予強制治療的醫療行為?!?〕該制度的具體內容包括:
(一)強制醫療的啟動主體
2012年刑事訴訟法規定我國對于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程序的啟動最終由法院決定。由法院對精神病人進行強制醫療審查決定,可以確保審查結果更加公正、客觀,符合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審判機關的審判職能的要求,也是我國審判機關中立性的體現。在人民法院決定的同時,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對于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程序的啟動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有權決定適用強制醫療的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啟動強制醫療程序中扮演一個輔助的角色。檢察機關有提出申請的職權,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也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在法院決定對精神病人采取強制醫療措施之前,考慮到精神病人實施暴力行為具有極大的危險性,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這樣,以法院為決定機關,以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為建議機關,公檢法三機關按照明確的訴訟程序,共同啟動強制醫療程序。
(二)強制醫療程序的啟動標準
強制醫療程序的設置是以保護社會公共安全和妥善安置精神病人為主要目的。因此,強制醫療程序的啟動需要一個明確、客觀的標準。刑事訴訟法第284條較為明確地表述了啟動強制醫療程序的標準,總的說來有以下幾點:第一,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第二,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第三,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綜上,強制醫療程序的啟動須以精神病人實施暴力行為觸及犯罪為前提,并且對社會和公眾安全的危險性仍有繼續的可能性。雖然本次刑訴法對啟動標準的規定尚不夠具體,但依舊可以看出立法者對啟動強制醫療程序的謹慎態度。
(三)強制醫療程序的救濟
一般而言,強制醫療程序啟動后,因精神失常而不負刑事責任的犯罪人由強制醫療機構進行監護。在我國,強制醫療機構一般為精神病醫院,負責治愈精神病人。新刑事訴訟法對于強制醫療程序啟動后的救濟做出了規定,更好地保護了精神病人及其家屬的權利。新刑訴法將強制醫療程序的精神病人納入到應當適用法律援助的主體,體現了我國對于精神病人這一弱勢群體的關注與幫助。同時,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同時,若被強制醫療者精神健康得到恢復,不再具有人身危險性,那么本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這些措施的設置,都是為了在公安司法機關主導強制醫療的同時,以科學、客觀、公正、務實的理念加強強制醫療措施的合理性,最大程度保障被強制醫療者的合法權益。
二、精神病人強制醫療制度的比較考察
19世紀前,對“有公眾危險的精神病患”和精神障礙犯罪人多依條例或行政命令加以收容。隨著“社會本位”觀念的確立,各國刑法均把精神錯亂列為免除刑事責任的理由。〔3〕此后,各國在立法中均開始積極探索對因精神疾病而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究竟應該采取何種措施,既能保障其日常生活,促進精神病人的治療,同時保護社會公眾和秩序不受精神病人帶來的危險影響。隨著時間推移,各國刑事訴訟制度也對此問題進行了改革與創新,逐漸以體系更加完整、科學的強制醫療制度,代替了行政收容等方式。本文將分別對美國與俄羅斯的強制醫療制度展開比較考查,從而為我國強制醫療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鑒。
(一)適用對象與標準
美國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對象即精神病人。2004年,美國正式把insanity定位于一個法律術語,在簡明醫學英語字典中,關于insanity的描述是,“精神病達到患者對其行為不負責任或者不能進入締結法律合同的程度,它是一個法學術語而非醫學術語,只有達到法律精神病的標準才可被收容?!薄?〕這個標準的闡釋,表明了患有精神疾病并不是進行強制醫療的充分條件,只有對于自身行為和辨識能力完全失去控制力,影響到其正常的生活狀態的精神病人,才是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對象。美國在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標準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在刑事審判中發現精神疾病,有充分證據證明委托有精神疾病和危險性的狀況;(2)在精神病人犯罪這一問題和潛在的民事責任承擔者的這一類問題上確認存在不同的證明標準;(3)委托進行強制醫療的目的在于治療其個人的精神疾病,同時保護本人和社會免受其潛在的社會危險性的傷害?!?〕在精神病人因犯罪參與到刑事審判中時,各州在判斷是否進行強制醫療的標準與民事收容的標準之間規定不同。阿肯色州、阿拉斯加州、新澤西州、俄勒岡州、威斯康星州等規定實施與民事收容相同的標準,實行優勢證據規則;在其他一些州中,其判斷標準比民事收容標準要求更低,顯然是為了確保公眾安全而對強制醫療的運用更加寬松。在俄羅斯刑事訴訟法中,強制醫療措施適用對象有三類:第一類,在無刑事責任能力狀態下實施刑事法典分則條文規定行為的人;第二類,在實施犯罪后罹患精神疾患而不能被判處刑罰或是執行刑罰的人;第三類,實施犯罪且罹患不排除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疾患的人?!?〕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在對精神病人犯罪進行偵查時就必須先期查明實施行為的時間、方式、地點和其他情節,該人是否犯罪、損害程度、精神病史及現狀,并且對犯罪人進行危險性預斷。偵查終結后,根據犯罪人行為性質和造成的危害后果,偵查人員決定是否移送案件。檢察機關向法院申請適用強制醫療程序。同時,檢察機關還應對案件進行審查,可以要求偵查機關進行補充偵查。在訴訟程序當中,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前期調查的證據進行分析判斷,其最終落腳點在于對“危險性”的認識,只要危險性的程度達到或者很可能達到危害社會的情況,就可做出強制醫療的決定。由此可見,在美國,強制醫療制度的適用對象并不僅僅局限于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精神病人,而是嚴格的法律標準下對自身行為失去控制力和辨別力的精神病人,適用的范圍相較俄羅斯寬泛,體現了其非懲罰性的立法理念。但是,美國實行強制醫療制度的判斷標準為具有精神疾病和達到足以威脅他人和社會安全的危險性。大部分州對刑事強制醫療措施實行與民事收容程序相同的標準;而在俄羅斯,強制醫療制度的適用對象主要圍繞“刑事違法犯罪”的精神病人而展開,即刑事違法犯罪是實施強制醫療行為的先決條件,其適用對象相對狹窄,在犯罪預防方面略顯不足,這可能與制度本身是一種懲罰性替代措施有關。同時,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要結合實施行為的時間、方式、地點和其他情節,該人是否犯罪、損害程度、精神病史及現狀綜合判斷,落腳點依舊是“危險性”的分析,這一點與美國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審判中的標準大致相同。
(二)啟動模式
在美國,對于非短暫性治療,要求法院舉行聽證。在大多數州,警察和被指定的精神健康專家,可以對某個人進行短暫監管以進行精神病鑒定。如果需要對某人施以更長期的入院治療,則應得到法院的命令。醫生、心理學專家(或者)精神病專家要向法官提供報告,有時還要在法官面前作證?!?〕為了保障啟動的公正性,聽證程序傳承了英美法系的抗辯式訴訟的傳統,精神病醫師在程序啟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俄羅斯強制醫療程序啟動采用法庭審判決定,根據偵查員、檢察長或法院的決定,被適用強制醫療人的法定人參與到庭審過程中,第437條第2款規定了法定人的各項權利,包括申請回避、提交證據、參與法庭調查與辯論等。同時,辯護人也自指定精神病鑒定之時參加訴訟,保障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俄羅斯強制醫療程序的啟動要經過嚴格的審查判斷,它遵循了一般刑事訴訟規則。在法庭審理中,法庭作出裁決需要對犯罪人犯罪行為、責任能力、危險程度和損害結果進行法庭調查以確定是否進行強制醫療及適用何種措施。由此可見,美國強制醫療程序是以法院舉行的聽證程序為庭審模式,依然是警察機關、司法機關主導,社會機構和民事管理機構輔助相結合的模式。在聽證過程中,專家證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對于精神病人性質、活動的認定在很大程度上指引了法官對于程序適用的決定意見;而在俄羅斯,強制醫療程序啟動體現了傳統的大陸法系國家司法機關主導的職權主義特點,由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為體系對案件調查的內容進行審查判斷,結合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決定是否適用強制醫療程序。
(三)救濟程序
美國法律中對適用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釋放程序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在訴訟中被適用強制醫療程序的精神病人,其在強制醫療期間,如果精神病醫療機構醫療人員或看護人認為病人不再對自己或社會公眾的安全造成危險,可以在強制醫療期間對精神病人予以釋放。同時,美國刑事訴訟法律規定,任何被強制性收容的當事人或者代表病人利益的其他人如果對繼續收容治療的裁決不滿,可以向州巡回法院申請重新聽證。〔8〕俄羅斯對強制醫療規定了全面的救濟方式。辯護人、被害人或其人、刑事案件當事人的法定人或近親屬以及檢察長可以依據規定提出上訴或抗訴?!?〕精神病強制醫療由精神衛生部門進行安置,根據醫療機構及被認定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的法定人、辯護人的申請,法院可以對該人終止、變更醫療性強制措施或將醫療性強制措施再延長6個月(第445條第1款),〔10〕而對措施的變更、終止、延長依然要經過嚴格的審查程序,對申請、醫療診斷書、訴訟參與人意見、鑒定意見、補充文件等進行全面衡量作出裁決。同時,如果精神病人已經康復,則恢復刑事案件,終止強制醫療措施,在精神病住院機構進行治療的時間計入服刑期。由此可見,在美國,強制醫療程序的救濟是通過強制醫療機構的觀察、審查、檢查和精神病人及相關人向巡回法院提出聽證質疑來實現的;在俄羅斯,強制醫療程序的救濟則是通過司法機關的審查判斷,結合醫療機構的意見進行參考,精神病人及其近親屬、檢察長可以通過上訴或者抗訴的途徑解除強制醫療措施或對其進行重新審查。
三、我國現行精神病人強制醫療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適用強制醫療對象缺陷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強制醫療的對象是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由此可知,強制醫療適用對象必定是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如果一個精神病人沒有犯罪,那么他就無法被納入強制醫療的監管體系當中。這種“先犯罪后規制”的制度設計模式顯然是不利于預防犯罪帶來的社會風險的。日本相關研究表明,精神病人實施觸犯刑法行為的,八成是初犯?!?1〕在現實中,精神病人犯罪造成的后果往往十分嚴重。如果犯罪后再進行補救,被侵害的社會秩序也不可能得到良好的恢復。
(二)啟動程序流于形式
我國強制醫療制度啟動是由法院庭審主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配合的模式。但現行啟動程序存在一些問題。雖然訴訟人或者法律援助律師參與訴訟,但由于申請過程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不可避免地受到主觀臆斷的影響,加之具體庭審規則的缺位,啟動程序實質上是一種非訴程序,庭審程序缺乏正常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過程,整個審判環節基本上就成為了一個延續了預斷過程的書面審理。庭審也就流于形式,就有可能導致強制醫療程序被濫用或者適用不當等問題。
(三)判斷標準不明確
由于強制醫療程序是對被強制醫療人人身自由權的剝奪,因此使用強制醫療程序就必須有嚴格的審查評估標準和良好的措施加以保障,才能確保治療疾病與防止危險并行不悖。世界許多國家對于適用強制醫療程序的標準都有較為具體的規范。例如在德國刑事訴訟中,保安處分(即強制醫療程序)程序之要件為,由于行為人之無責任能力或無訴訟行為能力,以致無法進行刑事訴訟程序,而依偵查結果顯示,應可期待對其可施行保安處分者?;虍斝袨槿酥疅o責任能力不能被加以確認,然而另一方面卻也對之無法排除者,亦得進行保安處分程序?!?2〕可見,對于“危險性”程度的界定一方面是基于訴訟進行的基礎,另一方面符合社會公共秩序的基本要求。然而,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對上述標準的規定卻過于簡單。我國刑事訴訟法284條對適用標準規定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但卻未對“危險性”標準作具體規定,這也就導致了司法實踐中在判斷“危險性”時缺乏可操作性。
(四)救濟方式存在不足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適用強制醫療的被告人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被決定強制醫療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這是主要救濟方法。這樣看來,強制醫療程序實際上采取的是一審終審制,強制醫療決定一經作出就應發生法律效力,及時展開強制醫療工作。而復議不同于上訴,復議行為不能影響強制醫療決定的執行。〔13〕筆者在前文中指出,由于我國的強制醫療程序啟動,其庭審程序流于形式,缺乏法庭調查和辯論。因此,程序的啟動常常以司法機關的預斷和臆斷為基準,這明顯不符合程序正當的要求。正是基于這一點,復議所帶來的效果可能會大打折扣。
(五)檢察機關監督難度較大
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對強制醫療活動進行法律監督,但現行立法沒有賦予法律監督權行使中強有力的保障機制,被監督機關不服從法律監督應當承擔什么后果,立法上沒有明確?!?4〕同時,檢察機關以建議方式對強制醫療程序進行監督,最終決定權依舊歸屬于人民法院??梢哉f,檢察機關的監督依舊是“軟監督”。對比俄羅斯,其聯邦刑訴法典賦予了檢察機關事前對偵查終結案件的審查提請審判權、退回補充偵查權以及對審判不合理的案件的抗訴權。這就明確地表述了檢察機關應該以什么樣的方式進行監督以保障強制醫療制度順利、公正進行。因此,我們需要在實踐中探索如何增強對程序運行的監督制約。否則,刑事訴訟法的本條規定,將會付諸闕如。
(六)強制醫療程序與普通程序之間的轉化缺乏規定
強制醫療程序是特別程序之一,其目的在于對因精神失常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進行治療,以防止其危害社會。但是,如果精神病人在訴訟過程中恢復健康,或者經過檢查其并不符合“精神疾病”的標準時,強制醫療就不再適用于被告人。此時,就需要將強制醫療程序向普通程序加以轉化。但如何進行轉化,轉化前的醫療過程該如何定性,需要何種程序性保障措施對普通程序加以完善,法律卻無明確規定。
四、我國精神病人強制醫療制度的完善
(一)擴展適用范圍
前文中指出,適用對象范圍狹窄不利于保護社會,也不利于更好地保障精神病人的生活和健康。因此,有必要對適用對象的范圍進行適當擴展。首先,可以將適用標準中“因精神病而不負刑事責任”擴展為“已經嚴重危害社會或有嚴重危害社會傾向的精神病人”,這樣的直接目的是加強了對社會公眾的保護,起到了預防精神病人犯罪的目的。雖然這樣做有可能帶來濫用權力的后果,易造成“被精神病”現象的出現,但是,考慮到我國立法對于強制醫療適用標準的逐步細化,能夠盡可能地避免出現適用錯誤的情形,那么擴展適用強制醫療的對象就是一個較為可行且具有積極意義的舉措。同時,我們可以將精神病人的近親屬列為申請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主體之一。在我國主要是以非自愿的強制醫療為主的情況下,也不免有一些家庭因看管精神病人而不堪重負,無力負擔起照顧精神病人并預防其進行犯罪的能力。因此,給予公民一定的主動申請權,可以發揮國家在強制醫療制度中的義務承擔職責,更好地保障精神病人的權利,同時也能夠控制其所帶來的社會危險性。這也是擴展適用對象的重要作用所在。
(二)建立多方參與的庭審抗辯模式
維持法官的中立地位,使各利益攸關方有效參與到程序中來,法官兼聽各方意見做出決定,這是強制醫療程序結果正確性和程序正當性的重要保障?!?5〕我國的強制醫療啟動程序,從客觀上講是一個非訴程序,享有權益的被申請人及其法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等訴訟參與人并沒有參與到其中,這使得審判決定過程流于形式,且這種書面審理的方式也無法有效貫徹“直接言詞原則”,可能造成錯判、誤判。因此,有必要建立多方參與的庭審抗辯模式。檢察機關、被害人及其近親屬作為控方,精神病人及其人為辯方,增加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環節,對于事實問題進行充分的論證,對犯罪前后的精神病人的狀態性質、危害后果、方法手段進行調查,以確定問題。同時,我們應當提高專家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率,精神病問題的確定是一個復雜專業的問題,由專家作證可以提高案件審理判斷的公信力。以公正、客觀、明確的調查和評斷,啟動強制醫療程序,實現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
(三)明確強制醫療程序的標準
我國強制醫療制度的適用標準非常模糊抽象,對于“危險性”并沒有任何具體的界定標準和事實依據。因此,我國應細化“危險性的標準”。對此,我們可采取如下方式加以解決: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查實案件過程中收集犯罪人的精神狀況的證據及犯罪基本情況、手段方法、危害結果等證據,綜合分析犯罪人作案時的精神狀態;檢察機關建立專項審查機制,對證據進行嚴格審查,采取與普通程序相似的審查環節的方式進行判斷;最后,以法庭調查的方式展開調查,得出基于危險性傷害程度或者社會影響力、公眾認知程度等方面的最終意見。
(四)豐富救濟手段
有程序,就應當有嚴格的救濟,否則,程序正義只是一紙空談。本次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被強制醫療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的權利。但申請復議的有效性難以得到有效保障?,F行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上級法院如何復議,是書面審查還是當面聽取申請人意見,形式二審書面化的歷史有可能重演?!?6〕復議的方式并不能限制司法機關的主觀預斷,進而影響公正處理。因此,筆者建議無論復議過程是否是書面審理,訴訟參與人都要盡量參與到審查當中,這樣不僅便于法院查明事實,也便于訴訟參與人在認為法院審理人員的結論或意見與事實有出入時及時提出并加以說明。這種略帶抗辯式的復議能夠吸收“言詞原則”和“集中審理”的特點,這樣復議才能更好地達到目的,而并非“走形式”。同時,豐富救濟手段還包括賦予被強制醫療人及其近親屬針對啟動強制醫療的依據的鑒定意見,進行申請重新鑒定或者提出質疑的權利;又如向司法機關在特定的期間間隔中提出檢查精神病人是否康復,可以出院的申請權等等。
(五)強化司法監督
司法監督的落實是加強和完善強制醫療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正是強制醫療程序中監督制約的關鍵。對強制醫療執行的監督應包括對強制醫療機構的執行活動以及人民法院解除強制醫療的批準活動的監督。具體來說,至少應當包含以下幾方面內容:一是對被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生活待遇的監督;二是對被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醫療狀況的監督;三是對被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的權利保障的監督;四是強制醫療機構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進行診斷評估,并對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及時提出解除申請的監督;五是對人民法院解除強制醫療的批準程序和批準決定是否合法的監督?!?7〕強化監督力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例如賦予檢察機關對不合理的強制醫療程序的救濟糾錯權利的制度,對于精神病人犯罪案件審查中有疏漏的部分進行補充偵查和糾錯的權利;人民檢察院在法定的期限內,如果認為裁決錯誤有權依法向上一級法院抗訴的權利,檢察機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可經常去精神衛生醫療機構監督檢查強制醫療措施執行情況的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制度等?!?8〕只有逐步細化檢察機關權力運作,才能將檢查監督職能落到實處,保障強制醫療程序公正、順利進行。
(六)明確強制醫療程序與普通審理程序之間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