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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企業優缺點范文1
關鍵詞:一人公司;建立;未來
1一人公司制度的優缺點
1.1一人公司的優點
(1)可以確定經營風險,鼓勵投資。
一人公司的最大的生命力在于有限責任,即股東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由于股東承擔有限責任,使股東的投資風險已預先確定。一人公司可實現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的分離,可以避免投資者因為一次的投資失敗而傾家蕩產。
(2)一人公司可以節省時間和金錢,提高工作效率。
由于一人公司內部管理結構一般比較簡單,股東和董事往往由同一人兼任,在經營中就可以無需或減少股東會、董事會的召開、召集、決議等繁瑣事項,從而及時有效地做出決策以應對市場變化,提高了企業競爭力。
(3)一人公司在保護商業秘密方面有很大優勢。
當今社會科學技術迅速發展,企業產品的技術含量日益提高,而商業秘密對于企業來說也越來越重要了。一人公司制度中,由于接觸到商業秘密的人比較少,并且股東即可有效地采取措施保護這些發明創造、專有技術,對企業有很大的幫助。
1.2一人公司的弊端
(1)公司人格和股東人格的混同。由于一人公司僅有一個股東,傳統公司法中股東間的互相監督與制約無法實現,唯一的股東可以利用法人資格為個人謀私利,給一些別有用心的投資者提供了投機的便利。
(2)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權利。由于一人公司對外承擔的責任是有限的,容易產生有些債權被以有限責任的合法借口拒之門外,使債權人有口難言。這種不公平的社會現象既不利于經濟發展,也不利于社會穩定。
(3)一人公司股東的唯一性,使傳統的法人治理結構難以發揮作用。傳統的法人治理結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為制衡體系,其側重點在于調整股本與所有權、股東與董事的關系,而在一人公司中這一制度由于股東的單一化而無法發揮作用。
2對于設立一人公司的反對意見
(1)容易導致濫設公司。一人公司由于股東享有有限責任的待遇,必然使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紛紛轉向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對股東最大的益處也同時是對債務人最大的威脅,一人公司很有可能成為債務人借以規避債務的合法形式。一人公司有可能造成經濟秩序的紊亂,在市場誠信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的國家表現得尤為突出。
(2)混淆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律責任。稍有理性的人都會選擇一人公司,這樣,原本要承擔無限責任的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改頭換面之后變成一人公司就不需要承擔無限責任,使得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徒有虛名,無限責任名存實亡,企業形態形同虛設,這顯然有悖于我國通過劃分企業類型并令投資者承擔不同責任的立法初衷。
(3)造成與公司法的矛盾。我國公司法以調整多元股東關系為其主要內容,公司法中的許多條款就是依此設計的。比如公司設立的條件,公司機構的設置等許多條款,都是根據多元股東關系來立法的。而一人公司的股東單一性,勢必使公司法的許多條款無的放矢,失去適用對象而形同虛設。
(4)公司治理結構的弊端更加突出。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東,股東權力的一人獨攬,破壞了公司團體性和法人性的特征,破壞了在公司內部確立的三權分立的互相制約的民主法治思想及理念,不可避免地使股東濫用權力,為侵害債權人及相關利害人利益留下禍患,給公司治理結構又添了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因為一人公司股東個人說了算,股東可以為所欲為,這就使得一人公司治理結構問題更加突出。
(5)外部監督不到位。我國公司的現有狀況是,公司設立尤其是公司運行狀況的信息不透明,公司資產難以知悉,同時,即使了解到公司的信息,但信息不完整、信息不真實的現象仍然筆筆皆是。解決信息不透明、不對稱,會計舞弊的問題,需要政府適度而有效的外部監管,目前政府難以做到。
(6)社會信用體系尚未完全建立。一人公司的健康發展,必須有一個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而我國的信用體系尚未完全建立,信用度還不高,財會報表作假更是司空見慣。股東多元化的公司尚且存在信用問題,建立一人公司信用體系挑戰性更可想象。而社會信用體系的完全建立,并非一朝一夕的事,需要長期的不斷的努力。一人公司的建立,卻可以是一朝一夕的事。
3我國應當承認一人公司的主要理由
(1)許多經濟發達的國家和地區,都允許注冊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已成為公司立法的趨勢。在我國發展市場經濟的今天,應該順應這種潮流,實現與世界的接軌。
(2)我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外商獨資公司是一人公司,而我國的內資企業和公民卻不能設立一人公司,這種對境內外的投資主體未能一視同仁的對待,造成投資者之間的地位不平等,違反了公平競爭的原則。
(3)一人公司使股東擺脫了無限責任的束縛,降低了投資風險,提高了投資熱情,可以大大促進經濟的發展。而且,現實生活中,通過掛名股東、袖珍股東等方式,來達到公司股東最低為二人的要求,為數不少。
(4)一人公司內部組織機構簡單,經營靈活,能夠迅速靈活地面對市場變化,提高決策效率,以謀取公司利潤的最大化。
4一人公司的分類
(1)依據形成的時間不同,一人公司可以分為原生型和衍生型一人公司。是否可以設立原生型一人公司要依據各國的關于一人公司立法而定。如果法律明文規定所設立公司的股東人數必須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即不允許原生型一人公司的存在。我國以前的公司法就是這樣規定的。
衍生型一人公司是原來成立的時候有兩家股東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設立之后因為法定情形變更為一人公司。這種情形是在公司運營過程中很容易出現的,這類公司能否繼續存在則又要看各國立法是否將股東人數低于法定人數作為公司解散的理由。從目前來看大多數國家包括我國都對這類公司給予了較寬容的態度。
(2)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和實質上的一人公司。形式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票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股份為一個股東所擁有。實質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表面上有數個股東,然而公司的控制權僅在一個股東手里,其余皆為掛名股東。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即傳統意義上狹義的一人公司,對于這一類公司在設立問題上與公司法的傳統理論相違背,承認的國家屈指可數,而實質上的一人公司各國都存在,目前在我國這種公司就不少,這種形式上合法但實質上違法的現象很難防止和解決。
(3)依據一人公司股東身份的不同,分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自然人獨資公司是只有一個自然人出資設立的公司,這是最傳統意義上的一人公司。這種公司形式將企業主的投資和其個人財產分離開來,憑借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最大限度的降低投資風險,從而受到企業主的偏愛。法人獨資公司則是有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實體通過單獨投資或通過收購另一公司的全部股份的方式形成的公司,即母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是指由國家授權的部門或機構單獨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這種公司在我國廣泛存在。
5一人公司與相關企業的區別
5.1一人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
一人公司由公司法調整,它可依法取得法人資格;而個人獨資企業,由私人獨資企業法調整,為自然人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存在與業主個人的民事人格不可分離,因此嚴格來講它并非是傳統民法上的主體概念。其主體事實上是投資者本身。其對外經濟交往的實質是自然人以法律許可的方式與他人進行民事聯系,該自然人承擔一切相關的后果,并享受因此而產生的權益。由此可以說,個人獨資企業是企業的一種法律形式,也可以說是個人獨資企業擴大了的自然人的一種特殊類型。一人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負有限責任,而不是直接向債權人承擔責任。而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一人公司可依法設立董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而個人獨資企業則一般只有經營管理機構。就經營管理體制而言,相比之下,一人公司較個人獨資企業的組織結構更合理。
5.2一人公司與國有企業
國有企業是指由國家興辦出資的企業。一人公司與國有企業的區別是:
(1)設立的法律依據不同。一人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國有企業則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設立的。
(2)享有財產權利的不同。一人公司對股東的投資享有全部的法人財產權。而國有企業的財產權是屬于國家的,國有企業僅享有對公司的經營權。
(3)內部管理制度不同。一人公司內部有權力機構、業務執行機關、決策機關、監督機關等,實行責權分離相互監督的管理體制,而國有企業就沒有這種分工,內部管理試行廠長負責制,廠長在企業中處于中心地位,有決策權和執行權,并且是廠里的法人代表。
5.3一人公司與外商獨資企業
外商獨資企業是指,在國外一個自然人或法人單獨投資依據我國法律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企業。不是所有的外商獨資企業都是一人公司,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外商獨資企業才是一人公司。外商獨資企業中有一部分企業采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該部分公司即為一人公司。非注冊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資企業,受我國外資企業法的調整。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不僅受我國外資企業法的調整,還受我國公司法有關一人公司的法律規定的制約。
6關于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議
(1)規范一人公司的設立條件,禁止濫設。為防止公司濫設,立法可以作如下規定:禁止自然人設立多個一人公司,禁止一人公司作為唯一股東再設立一人公司。新公司法第59條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豹?/p>
(2)加強公司財務監督。在美國即使規模再小的公司也必須保存備忘錄,年底財務報告和稅務交繳單,一并上交給有關管理部門檢查。政府應加強對一人公司財務進行監督,工商和稅務部門應該負責。
獨資企業優缺點范文2
關鍵詞:中國企業跨國并購跨國創建
Abstract: in today's world,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exchanges and increasingly close,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as an important means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all countries, Chinese companies are also search for foreign investment, economic opportunity. This paper, from the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two of the mode of cross-border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and multinational create, and analyses the causes of these two models and their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and combined with the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s present situation, proposed the Chinese enterprise's investment strategy choice.
Keywords: China enterprise multinational create transnational merger and acquisition
中圖分類號: C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當今世界,國際經濟交往日益緊密,跨國公司已成為最常見的貿易載體,跨國公司的建立推進了生產國際化,促進并控制了國際貿易的發展,推動了國際資本的流動,促進科技的開發和利用。因此,為了謀求這種極大的利益,各國的企業家們都把發展的方向定位于跨國投資上。中國也理應順應這種趨勢。
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以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主要體制。而世界上大多數的跨國公司則集中在發達國家,這些國家是奉行資本主義社會經濟體制。因此,中國的對外投資存在著各種困境。
要解決或減少這些困難,中國發展對外直接投資,就必須要“充分利用兩種資源、兩個市場”的優勢,通過在國際市場范圍內有效地配置資源,從而獲得更大的經濟利益。作為世貿成員國,中國企業在參與國際經濟活動中享有更多的便利。然而對外直接投資對于中國大多數企業來說是一個嶄新的課題。許多中國企業沒有絲毫國際化經營的經驗,盲目進行跨國直接投資很容易導致失敗。如何選擇正確的對外直接投資方式困擾著很多的國內企業。以下通過分析對外投資的兩種模式,給予中國企業投資者投資戰略選擇的個人見解。
一、跨國并購與跨國創建的誘因分析
(一)跨國并購誘因
1.規模經濟
通過購并,對生產部門的生產資料進行補充和調整,達到最佳經濟規模,降低企業的生產成本;并購使企業在保持整體產品結構的情況下,在各個生產部門中實現產品的單一化生產,避免了浪費。而且并購后由高效的企業管理代替低效的市場管理,從而提高了經濟效率。
2.爭奪市場
企業往往通過降低產品的市場價格來占領市場。通過并購,將生產過程中的不同階段集中在一家企業內,不但可以降低運輸費用,節省原材料,而且由于確保了原材料的供應,從而整個產品的成本減少,市場價格也降低了。企業還可以通過并購活動減少競爭對手,提高了市場占有率。這樣加強了對采購市場和銷售市場的控制力,也增加了對市場的控制能力和壟斷能力,從而獲得超額利潤。
(二)跨國創建誘因
1.開拓市場
市場越大就代表著銷售渠道越廣,銷售量越大,利潤越豐厚。為了這個目的,企業往往通過在國外投資新建廠生產或者新建公司銷售,甚至于新建立獨資企業進行生產銷售來開拓國外市場。這樣既滿足東道國市場需要,又減少從母國出口帶來的時間缺陷,同時減少了貿易風險。
2. 生產開發需要
作為生產而言,最重要的是生產資料的充足。這個是很現實的動機,有些跨國公司因為母國的自然資源不足,或者是為了以后可以更長遠地使用母國的自然資源,就對國外進行資源的開采利用。還有,技術是推動生產力發展的動力元素??鐕就ㄟ^在技術先進國家設立生產據點,力圖使之成為獲取他國研究與開發成果的手段,研發出更加有利可圖的產品投放市場,獲取利潤回報。
3. 實現國際分散化經營
把企業的生產以及銷售僅僅放在一國之內與分散在多個國家所承受的風險是不同的。企業僅僅在一個國家,無法回避一國經濟政治等事件的沖擊所引發的不利因素;而企業分散到多個國家的時候,由于各個國家的實際情況是不同的,從而使分散在這些國家的風險降低到一個程度,其穩定性就比在一國要高得多了。因此在國外新建公司有利于風險分化。
二、跨國并購與跨國創建的優缺點比較
(一) 跨國并購的優缺點
1.跨國并購的優點
投資者能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對目標市場的進入,特別是對制造業,這一優勢更為明顯,它可以省掉建廠時間,迅速獲得現成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生產設備,迅速建立國外產銷據點,抓住市場機會。同時減少項目的建設周期,擴大銷售周期,增加收益。并購可以從某種意義上講減少了競爭對手。因為大多數的并購,不是企業的強強聯合,就是公司出于國際經營發展的需要而作出的策略舉動。并購后,公司的硬件資本增加了,從而,能再與公司相互競爭的公司條件也提高了,競爭對手減少了。并購能夠有效降低企業發展的風險和成本。在企業并購后,企業可以利用原有企業的原料來源、銷售渠道和已占有的市場,大幅度減少發展過程中的不確定性,降低風險和成本。
2.跨國并購方式的缺點
被收購企業與收購企業在經營思想、管理制度和方法上可能存在較大的差異,當投資企業缺乏合格且勝任的管理人員時,可能無法對被收購企業實行真正的經營控制,甚至造成企業經營的失敗。被收購企業的規模和地理位置等,可能與收購企業的戰略意圖不完全符合。如果,此時收購企業缺乏經營調整能力,被收購企業可能會妨礙其長期發展。(二)跨國創建的優缺點
1.跨國創建的優點
創建新企業時,跨國企業擁有有更多的自,能夠獨立地進行項目的策劃,選擇適合本企業全球發展戰略的廠址。 伴隨著新企業的建立,可以實施一套全新的適合當前技術水平與投資企業管理風格相適應的管理制度,這樣既便于推行新的經營策略,又使派出管理者易于適應,避免了職工對外來管理方式的抵制。創建新企業所需要的資本一般可以做出準確的評估,不會遭遇到并購中繁瑣的后續工作。創建新的企業不易受東道國法律和政策上的限制,因為新建企業可以為當地帶來很多就業機會,并且增加稅收。
2.跨國創建的缺點
采用創建模式除了要籌備所需要的資源外,還要進行工廠選址、建造廠房、安裝設備,安排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工人等工序,相當繁瑣。而現在的屬于信息技術日益更新的時代,爭取第一時間進入東道國市場是相當重要的。創建方式周期長,可能會出現市場對投產產品需求量和品質要求都發生變化的情況,從而使企業受到損失。
三、中國企業對外投資戰略選擇
選擇跨國并購
我國自然資源相對有限,經濟發展所需要的人力資源、信息資源和技術資源的劣勢開始顯現。通過跨國并購可以利用國外的人力資源、物質資源、自然資源、信息資源和技術資源,從而減少了母國由于發展經濟所帶來的自然資源負擔。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經形成了一批有競爭力的大中型跨國公司,它們具有雄厚的資金和技術實力。因此中國的大中型企業對外投資,選用跨國并購,與外國的企業強強聯合,資金與技術的升級,使企業可以更快速進入市場,減少了成本與風險。
在某些國家,中國企業通過國際貿易,利用出口進行銷售,由于國家整體的人均收入水平與當地風俗文化的影響,銷售不佳。這時中國企業可以利用兼并當地企業,推行本土化戰略,與當地企業一起成長。因為經營當地化是海外經營成功的規則和基本原則。大多跨國企業的海外投資中,經營管理一般以95%的本地化為主,而中國企業則選擇大部分的“移師海外”,這不利于融合當地的文化。
服務業是中國的第三產業。近年來,全球的服務業發展勢頭猛進,而中國服務業的戰役才剛打響。中國是一個人口大國,中國的傳統講究以人為本,服務業對于中國企業而言具有相當的優勢,前景廣闊。然而目前來說,中國的海外服務業的FDI相對比較薄弱,與一些發達國家相距甚遠。因此,中國企業可以通過并購東道國的相關服務業,以取得品牌效應,進入市場。
雖然我國改革開放已有20多年,但絕大多數中國企業是立足于國內市場的。這些企業的組織管理模式、經營觀念、資源配置都是與國內市場相適應的。企業中的經營管理人員對國際經營知之甚少,尤其是在觀念上相對封閉。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貿然投資國外建立獨資企業,投資失敗的風險很大。通過與當地企業的合作,可以迅速進入國際市場 ,進行多樣化經營,利用被購并企業現成的經營網絡和社會關系 ,降低管理難度和經營風險 ,學習到較為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通過跨國并購不僅可以迅速進入東道國市場,加快資金周轉,更為重要的是通過與發達國家企業的合作,可以學到西方先進的經營管理技術,培養我國企業自己的國際經營管理隊伍,加速企業自身的成長。
而對于投資發展中國家的企業來說,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市場比較混亂,沒有發達國家那么完善和規范。在這種情況下,及時了解當地的語言、文化、競爭環境、政府運行機制就顯得非常的關鍵。跨國并購戰略此時就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跨國并購大多以水平并購為第一位,混合并購為次。當前跨國并購主要集中于制造業與服務業,還有新技術產業的并購興起。
(二)選擇跨國創建
一國應將本國已處于或即將處于劣勢地位的產業轉移至該產業正處于優勢地位或具有潛在比較優勢的國家,這樣雙方都可以獲取比較利益。中國在紡織、食品、輕工等行業擁有過剩的加工能力和技術。這是中國數百年凝聚的智慧結晶,極具優勢。中國企業可以以跨國創建的方式把這些產業轉移到技術不成熟的國家,將有助于國內產業結構的調整,同時對于中國企業來說,更容易和更具有主動性的選擇合適的市場與地點進行建廠生產。
對于發展中國家歡迎外國資本的流入,但其能提供的投資環境并不完善,市場范圍小,從客觀上限制了國際大型跨國公司的進入。我國小型企業,特別是中國的民營企業,尚處于小規模階段,可避免與大型跨國公司的激烈競爭,適合發展中國家投資環境的需要。另外,小型企業生產的產品成本較小,適合發展中國家的人均消費水平,容易被接受,這樣使中國境外加工的產品能以低價占領市場。新建的公司內部整合以比較容易,完全可以采用與東道國的企業模式相應的管理模式 。
我國長期自主開發形成了某些傳統專有技術和高精尖技術,如中藥、氣功、園林、烹調、生物工程和航天技術等,較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可以在中國對外直接投資中一顯身手。對于這一領域陌生的國家,例如歐洲一些國家而言,“中國傳統”幾字極具吸引力,用創建方式建立公司也較易,而且也比較容易在東道國市場上自創品牌。
我國產業相對優勢主要體現在成熟的標準化技術和適應較小市場需求或適應當地投入要素的技術。迄今為止,中國已建立了較為完整的工業體系,工業制成品在中國出口中占據絕對主導地位。此外,中國還擁有大量成熟的適用技術,如輕型交通設備的制造技術、小規模生產技術以及勞動密集型的生產技術,這些技術和相應的產品已趨于標準化,并且與其他發展中國家的技術階梯度較小,易于為它們所接受。選擇跨國創建,可以減少與發展中國家企業的摩擦,同時增加東道國的就業機會,規避了東道國因為保護其國內企業所產生的貿易壁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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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企業優缺點范文3
關鍵詞:收付實現制;現金流制;現金收付實現制
一、收付實現制概述
(一)收付實現制含義及運用
收付實現制作為與權責發生制相對立的會計確認基礎,是以款項是否實際收到或付出作為確定本期收入和費用的標準,用以記錄收入的實現和費用發生。由于款項的收付實際上以現金收付為準,所以收付實現制,一般也被稱為現金制。作為中西方復式薄記的基礎和會計發展歷的開端,其在某種程度上卻阻礙了企業對資本的吸納,在工業社會逐漸失去了生存的基礎。
目前而言,收付實現制在我國會計實務中的運用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收付實現制在現金流量表中的應用?,F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和流出的報表;
2.收付實現制在小額預付費用中的應用。
按照新會計準則規定,“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賬戶被一律取消,企業在經濟業務過程中所發生的小額費用,可以直接計入當期費用;
3.收付實現制在獨資小企業會計實務中的應用。
在沒有外部債權人的前提下,獨資企業主關注財務信息時更傾向于了解實實在在的現金收入,所以一般傾向于使用收付實現制進行會計處理;
4.收付實現制在政府會計中的應用。
收付實現制在一定程度上適應了國家對預算收支管理的要求,預算會計采用收付實現制,會計核算程序比較簡便,并能如實反映預算收支結果。
(二)收付實現制在會計實務中運用的優缺點
收付實現制在實務中運用的優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能夠真實客觀反映企業的收入、費用及利潤,其不考慮預收、應計問題等,具有客觀性和可比性;2.能夠真實的反映企業的資金狀況。企業在發展進程中,能否按期償還債務、支付利息、分派股利等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企業所實際擁有的現金;3.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的現金流量是企業長期投資的決策目標。
由于收付實現制下成本與收入不與生產期間相配比,不利于經營者控制成本支出、準確確認收入,因而無法正確反映企業當期的經營業績,也不能夠向決策者提供事后及預期的現金收付事項等現金來源信息。
二、現金流動制
(一)現金流動制含義
收付實現制的生存需要苛刻的條件,即營業活動極其簡單、無需大額的事先投入及無非現金交易,但隨著商業信用與商品交換活動、機器大生產為主要特征的工廠制度的出現使得這種前提是不可能存在的。故在會計的發展過程中,出現了對收付實現制的眾多形式的修正,其中最著名的修正方式是比照存貨盤存的方法確定資產凈值,利潤就是前后兩期凈資產價值的變動額。劉峰(1995)將其稱之為“完全修正的收付實現制”,并將這種基于可能的現金流量之上來確認收入與費用并確定利潤的方式,稱之為“現金流動制”。
(二)現金流動制與收付實現制的差別
現金流動制是在收付實現制的基礎上按照權責發生制進行一系列修正成型的,二者存在的差異如下:
1.關注點不同。收付實現制關注的只是實際已經發生的現金收支,現金流制所關注的還包括可能的或(和)虛擬的現金流動。
2.處理現金收支的時期不同。收付實現制只能提供歷史的信息,現金流制既可以提供歷史的信息(如現金流量表),也可以提供預測性、未來的信息(如為管理當局服務的現金流量報告)。
3.利潤的確定方式不同。收付實現制是用收入減去費用的形式確定,現金流制則用兩期凈資產的對比方式來確定。
另外,現金流制所適用的計量屬性是現行市價和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不適用匹配原則。
三、現金收付實現制
(一)現金收付實現制的概念
傳統的現金收付實現制包含了當期從股東和債權人那里籌集到的資金,范圍過寬,由此產生的很多業績指標不能反映企業經營活動的真實情況,故分析作用不大。而權責發生制衍生出的應計制則是主觀性太強,無法體現會計的科學性。
汪一凡(2010)提出的現金流會計有望滿足這一科學性的要求。其提出 “內生性”的“現金收付實現制”,所謂的“賺錢”即是經過一個時期,先剔除本期內來自股東和債權人的現金變化額之后,公司自主運營而產生的現金增量。
(二)公司業績新指標——溢余現金
在汪一凡研究的“內生性”現金收付實現制中,關鍵業績指標是“溢余現金”。溢余現金的計算有兩種方法,一種是通過現金流量表主表重新編排得到,即把公司看成“現金池”,剔除“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而經營活動和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以及匯率變動對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影響就是公司在本期賺到的錢。另一種是改造現金日記賬,逐筆登記現金收支的方法。
溢余現金所含的自營活動溢余現金主要包括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凈流量凈額、經營配套設施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和匯率變動對現金及其等價物產生的影響,通過這三個項目來編制溢余現金表。溢余現金表能夠客觀準確地反映已確定的過去,極大提高了會計信息的可信度,充分體現了其科學性的一面。
另外,溢余現金與凈利潤指標相比,存在很多優勢,如具有剛性,不存在合法造假的可能;在管理上比凈利潤更實用;有助于信息披露;能夠向管理會計和公司理財提供適用信息;有助于業績評價與考核等。
在現金收付實現制中,利潤可以反映不確定的未來。在這個核算基礎下,會計主體既可以通過溢余現金表看到已經賺到手的錢,也可以通過利潤表反映預計會賺到手的“期貨現金”。
(三)新興的現金流會計
汪一凡(2010)提出了以“溢余現金”為核心指標的新興現金流會計,其根據中國流復式簙記方案,將記賬憑證轉換為“以復合金額表達的記賬憑證”,以便編制現金流量表;然后通過分析記賬憑證,獨立地得到主表和附表,并經“汪—張等式”(附表編制的理論基礎)驗證,就可以得到現金流量表;根據集團會計學原理,利用導入的各成員公司記賬憑證備份數據,形成公司集團自己的賬套,準確地編制出合并資產負債表、合并利潤表和合并現金流量表;將合并現金流量表主表另作編排,又轉化為合并溢余現金表。這樣,在單家公司或公司集團層面上都有“科學化的原型指標——溢余現金”,形成完整的“新興的現金流會計”。
新興的現金流會計模式強調公司的最終目標是“賺錢”,在該模式下,由溢余現金推導出的凈溢余現金和溢盈指標對照表,將上市公司劃分為“賺錢標準型”、“賺錢能力過火型”、“賺錢能力偏弱型”等六大類,從而避免虛增數據,有助于提供過去最真實的會計信息。
四、雙軌制會計
針對業界長期忽視公司對外交換中現金與實物逆向而行的特點,汪一凡(2010)提出了只有用“實物/現金”兼顧的“雙視”眼光,結論“共生且互補”,才能提供全面準確的信息。因此,會計模式也應該形成這樣的“雙軌制結構”,即保留以“凈利潤”為核心指標的傳統應計制會計,不作任何變動,同時推出以“溢余現金”為核心指標的新興現金流會計。
新興現金流會計中的溢余現金能較好的反映過去的信息,但不能反映未來,且其將投資支出包含進去,可能在短期內不能很好反映企業未來的經營狀況,任何投資在沒有變現之前都是存在風險的,凈利潤則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克服這個缺點,反映未來的盈利狀況。故兩則兼用可以較好的反映企業的經營投資狀況。(作者單位:浙江鴻瑞稅務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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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企業優缺點范文4
一般說來,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模式有三種:分類征收制、綜合征收制與混合征收制。分類征收制,就是將納稅人不同來源、性質的所得項目,分別規定不同的稅率征稅;綜合征收制,是對納稅人全年的各項所得加以匯總,就其總額進行征稅;混合征收制,是對納稅人不同來源、性質的所得先分別按照不同的稅率征稅,然后將全年的各項所得進行匯總征稅。三種不同的征收模式各有其優缺點。就第一種征收模式而言,其優點是對納稅人全部所得區分性質進行區別征稅,能夠體現國家的政治、經濟與社會政策;缺點是對納稅人整體所得把握得不一定全面,容易導致實際稅負的不公平;就第二種方式而言,可以對納稅人的全部所得征稅,從收入的角度體現稅收公平的原則,但它不利于針對不同收入進行調節,不利于體現國家的有關社會、經濟政策;就第三種方式而言,集中了前面兩種的優點,既可實現稅收的政策性調節功能,也可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采用的是第一種模式,即分類征收制。在我國開征個人所得稅之初,居民個人的收入水平比較低,收入來源比較單一,政府征稅的目的主要在于對一部分居民畸高的收入進行調節。二十多年后的今天,我國居民個人的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而且收入的來源種類呈日益多樣化趨勢。在這樣的情況下,僅僅按照居民收入的類型進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就不能達到調節收入分配的目的了。因為,在現行稅制下,不同收入種類所得的稅率是不完全相同的,這樣就會出現兩種情況:一是納稅人有意把自己的收入在不同類型收入間進行轉換,以達到不繳稅或少繳稅的目的;二是納稅人就其單個來源的收入可能不用納稅或者納稅不多,但如果把其全年收入加總起來考慮,則是一筆不小的收入。從結果上看,就不可能完全達到對收入進行公平調節的目的。
個人所得稅的流失
稅收流失是目前中國稅收領域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一般認為,稅收流失主要有偷逃稅、抗稅、騙稅、欠稅、避稅、稅收優惠的濫用、征稅人的違規行為、地下經濟等形式。有人計算過,2000年度我國稅收流失的絕對額在4000億元左右,2001年我國總體流失在3200億元至4300億元之間,約占應納稅款的30%以上。規模巨大的稅收流失中就包括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流失。在我國,偷逃個人所得稅的手段五花八門。比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高收入者隱瞞、虛報納稅所得;各種形式的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無法統計;實物工資無法貨幣化、實際工資與名義工資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此等等的做法,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偷逃個人所得稅。我國個人所得稅有十一項應稅所得,納稅情況較好的應該是機關、事業單位、規范經營企業(主要包括大中性國有企業、合資企業、外資企業等)員工的“工資、薪金所得”,來自這部分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的主體,也就是說,主要是中低收入者承擔了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重擔,2004年我國個稅收入的65%源于工薪階層。而在“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等應稅所得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稅收流失的情況,有的情況甚至十分嚴重且普遍。改革開放以來,在先讓一部分人富裕起來的政策作用下,我國有一大批人先后通過各種途徑走上了富裕之路。然而,由于我國納稅人的納稅觀念的淡薄,由于我國多年計劃經濟體制下長期對稅收的排斥,也由于我國稅收征管方面存在的種種漏洞,在這些首先富裕起來的人群中,不少人不僅沒有成為納稅的大戶,反而成為逃稅、偷稅的典型。在我國的存款總量中,人數不足20%的富人們占有80%的比例,但是他們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卻不及總量的10%。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個人所得稅將會成為我國稅收體系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稅種,該稅種在組織收入與調節社會、經濟方面的作用將越來越明顯。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遏止個人所得稅的流失問題,這將會對我國稅收制度、財政體制的進一步改革與完善產生嚴重的不利影響。
個人所得稅的公平
財政的收入分配職能,主要是對居民收入流量分配中存在的不公平與資產存量占有中存在的不公平進行調節,使居民取得的收入與擁有的財富向著相對公平的方向靠攏。個人所得稅作為整個稅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財政履行這一職能的重要手段之一。它首先通過對居民收入流量進行調節,保證收入初次分配的公平;其次它還通過對財產存量的調節,保證財富占有的公平。收入流量的公平是財產存量公平的基礎,沒有收入流量方面的公平,也就不可能有財產存量方面的公平。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所存在的不公平問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由我國居民統一的免征額所導致的不同地區納稅人之間的不公平。我國地域遼闊,經濟發展水平呈現明顯的自東向西階梯狀分布,不同地區居民的收入水平與生活開支水平不盡相同。如果在全國使用相同的免征額,那就意味著高收入水平地區納稅人消費的實際開支不能被免征額所抵補,這相當于這些地區居民的生活費用開支也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低收入水平地區納稅人的消費開支在被免征額抵補后還有一個正的余額,這相當于政府給這些地區的居民發放生活補貼。這樣,就會導致不同地區居民因統一的免征額而產生收入與財產上的不公平。
二是由分類征收制所產生的不同收入水平的納稅人之間的不公平。在我國個人所得稅的11個應稅所得項目中,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屬于完全的勞動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屬于部分勞動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屬于投資所得;偶然所得屬于意外所得。就完全的勞動所得來看,工資、薪金所得采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費用扣除標準為1600元;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費用扣除標準為:所得不超過4000元的為80%;超過4000元的為20%;稿酬所得實際稅率是14%,費用扣除標準與勞務報酬所得相同??梢姡瑯邮峭耆珓趧铀玫倪@三個不同的具體項目,實際稅收負擔則不盡相同。就部分勞動所得來看,采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且有一定數額的成本費用扣除標準。就投資所得來看,盡管稅率相同,但有的有費用扣除額,有的則沒有費用扣除額。這樣看來,擁有不同應稅所得的納稅人的實際稅負也存在不盡相同的情況。
獨資企業優缺點范文5
第一,內資企業所得稅立法層次低,不符合我國《立法法》第8條關于稅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的規定;同時也不符合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稅收法定主義之“法”,僅指法律,即最高權力機關所立之法,而不以法的其他形式來規定稅收,這也是各國通行的慣例。因此,我國現行的內資企業所得稅法仍然以行政法規為表現形式,已不合時宜。
第二,現行內資企業所得稅制使公有制與非公有制企業之間存在差別待遇,不適應企業組織法律制度和現代企業制度的構建?,F行不同“身份”的企業之間稅負不一致的所得稅制,不符合稅收中性原則,導致企業選擇經營組織形式更多地受到稅收政策導向的左右,而不是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在我國目前企業制度進行根本改革,企業合并、分立等改組日益頻繁的情況下,這種稅制阻礙了我國企業根據現代企業制度進行規范改組的進程。
第三,大部分以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為標準界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另一部分必須以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或總公司、總行等為納稅人,使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的獨立法律地位界定標準不統一,造成納稅人認定上的復雜和混亂。
第四,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權利義務規定不明晰。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在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只是一般性的規定。對于在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的過程中,納稅人的一些特殊權利義務,應在企業所得稅法中專門規定。但是,這些關于納稅人的特殊權利義務的規定,在內資企業所得稅法中缺失。
第五,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過重。據統計,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的所得稅實際稅負為12%左右,而內資企業的所得稅實際稅負為25%左右,兩者相差懸殊。這不利于塑造公平競爭的環境。
(二)“兩稅”并存所帶來的問題
我國1994年稅制改革,設計了內資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企業所得稅法》?!皟啥悺辈⒋姹M管在當時是必要的選擇,但今天看來問題不少,弊大于利。
第一,兩套稅制在稅基、稅率、稅收優惠等方面不統一,這種不規范的所得稅制度,既與國際慣例相去甚遠,又不利于我國稅制結構的優化,同時也不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
第二,兩稅并存,內外資企業享受待遇不同,給納稅人避稅和偷稅提供條件。由于外商投資企業享有很多內資企業無法享受的稅收優惠,因此在實踐中出現了大量的假合資、假合作的情況,許多內資企業搖身一變成為外資企業,其主要目的在于通過改變身份而少繳所得稅款+這與立法目的相沖突。
第三,兩稅并存,不符合稅法公平原則和稅收中性原則,不利于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無論內資企業還是外商投資企業都是平等的市場主體,企業之間的競爭必須建立在公平的基礎上,應該是在同一法律、同一社會經濟環境中競爭。因此,企業必然要求公平稅負,有一個平等的競爭環境和均等的競爭機會。我國稅法給予外商投資企業過寬的稅收優惠,實際上是對內資企業的一種歧視,有悖于稅法的公平原則和稅收的中性原則。
第四,兩稅并存,加大稅收成本,降低征管效率,不符合稅收效率原則。由于兩套稅制在規定上有許多不同之處,如稅基的確定、稅率的適用、優惠的不同等方面,征管部門對不同類型的企業適用不同的稅收法律,必然降低效率。
第五,兩稅并存,不符合WTO規則和國際通常做法。內、外資企業分別適用不同所得稅法,實行不同的稅收待遇,這不符合世界各國只將企業區分為居民與非居民納稅人的慣例。
縱觀世界各國,尤其是WTO的成員國,都采用國民待遇原則,對本國企業和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一視同仁,都適用統一的公司(企業、法人)所得稅法。只是規定居民納稅人承擔無限納稅義務,而非居民納稅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趦啥惒⒋嬖斐稍S多弊端,應當合并兩稅,確立以統一、公平、規范、簡明的法人所得稅為我國企業所得稅制改革的目標。
國外企業所得稅制不同模式對我國的啟示與借鑒
現代稅制結構中,所得稅制占有最重要的地位,發達國家一般以所得稅為主體稅類,發展中國家所得稅制的內容和地位也日益提高。企業所得稅作為所得稅制的一個組成部分,在國外的稅收法律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從大多數國家對企業所得征稅的稅種來看,多數國家為“公司所得稅”(如美國、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法國等),有的國家為“法人稅”(如日本、德國),也有國家稱之為“企業所得稅”(如意大利),我國臺灣省將其稱為“營業事業所得稅”。
國外的公司所得稅按歸屬的程度和對已分配利潤是否適用低稅率而劃分為3類,即古典制、歸屬制、分率制或稱雙率制[1](p23)。
第一,古典制。即公司取得的所有利潤都要繳納公司稅,支付的股息不能扣除,股東取得的股息所得必須作為投資所得再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就是說,古典公司稅制意味著對已分配的利潤(股息)存在經濟雙重征稅。
第二,歸屬制。將公司所支付的稅款的一部分或全部歸屬到股東所取得的股息中。它是減輕重復征稅的有效方法,分為部分歸屬制和完全歸屬制。部分歸屬制是將公司稅的一部分看作是股東個人所得稅的源泉預扣,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必須將這一部分預扣的稅款作為其股息所得的一部分估算出來,加在其應稅所得中,在算出其總的稅負后,再抵免此預扣額。完全歸屬制,是指公司稅全部歸屬到股東身上,即將全部公司所得稅看作是股東個人所得稅的源泉預扣,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必須將這部分預扣的稅款作為其股息所得的一部分估算出來,加在其應稅所得中;而在算出其總的稅負后,再抵免此預扣額。
第三,雙率制。指對公司已分配利潤和
保留利潤按不同稅率課征的制度。由于雙稅率制下仍然涉及有無歸屬性稅收抵免問題,故雙率制又可分為雙率古典制和雙率歸屬制。雙率古典制,就是指不存在歸屬性稅收抵免而分率課征的稅制。雙率歸屬制,就是指存在歸屬性稅收抵免而分率課征的稅制。
不同的國家采用的公司稅制不同,而且一些國家在不同的時期公司稅制也不同。究竟采用哪種稅制模式,應視各國的國情以及經濟發展的要求而定。國外的稅制模式及其成功的改革經驗值得我國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制改革時借鑒,這樣可以節約立法的成本,少走彎路。具體如下:
第一,正確界定法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多數國家的公司所得稅法都將法人作為公司所得稅法的納稅人,不包括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這點值得我國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制改革時借鑒。畢竟投資人對法人和非法人團體的債務負有不同的法律責任,法人團體的投資人對法人的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此時,法人團體與投資者在所得稅法上應視為不同的主體,分別繳納所得稅;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其投資者對該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因此,在稅法上不應將非法人組織視為獨立的納稅主體,而只是對其投資者的所得課稅。
第二,立法時,將法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系統考慮。國外的公司所得稅制劃分為古典制、歸屬制以及分率制(雙率制),正是基于對公司利潤征收公司所得稅后是否還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征收而劃分的,即是否對公司利潤重復征稅。國外解決對公司支付的股利在公司和個人兩個層次上被征收的基本方法是將個人所得稅與公司所得稅一體化[1](p320)。因此,法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聯系非常緊密。
雖然法人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選擇不同的納稅人和征稅對象課征,理應互不交叉,但在某些情況下,法人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雖選擇不同的納稅人,卻以同一對象征稅,因而發生重疊交叉,出現重疊征稅。如何在最大程度上避免這種重疊征稅的現象,也是我國在進行所得稅制改革、選擇稅制模式時應該考慮解決的問題。盡管在理論上,國外有人主張個人所得稅與公司所得稅完全一體化,即廢除公司所得稅法,把全部的公司利潤都放到個人層次上課征所得稅,只對股東所得征稅,但是,這種方法在政治上很難行得通,而且還會導致新的避稅,因此,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國家考慮采用這種方法。我國在立法時,也應權衡利弊,不應為了解決重疊征稅的問題而犧牲國家的稅收利益。
法人所得稅作為稅收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稅種,其改革不能孤立進行,必須與其它經濟改革和稅制改革相配套和協調。而個人所得稅作為所得稅體系中的一個稅種,與企業所得稅關系更為密切,將二者綜合考慮,可以使所得稅體系完整、系統、協調。
第三,降低稅率,拓寬稅基。在上世紀80年代的世界性的稅制改革浪潮中,大多數國家的公司所得稅改革都呈現出降低稅率、擴大稅基的特點,降低公司所得稅率的國家,并沒有因為稅率降低而減少公司所得稅的收入,因為它們在降低稅率的同時,增加了應稅的所得項目,減少了準扣項目。我國在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統一以后,也要注意在稅率的設計上不應超過目前的33%的稅率,應趨于較低的稅率,但同時不應因為稅率降低而減少國家的稅收。一方面,要擴大應繳納法人所得稅的收入項目;另一方面,要參照國際慣例,嚴格稅收支出,減少或取消一些準扣項目。
第四,規范稅收優惠。在很多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以公平為價值取向,因而稅收優惠政策統一、透明。在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多而復雜且極為不規范,有行業優惠政策、區域優惠政策,有區分經濟性質的優惠政策,此外還有大量的臨時性減免等。稅收優惠政策過多過濫,破壞了公平稅負的原則,影響了稅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因此,在法人所得稅立法時,應以法律的形式確定稅收優惠政策,以較高的法律層次來規范、統一稅收優惠。但稅法中應只規定優惠政策的原則、重點和方法,至于優惠政策的具體對象和內容應授權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情況和產業政策的需要依據法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原則、重點在實施條例中確定。
中國企業所得稅制改革應選擇法人所得稅制模式
(一)合并兩稅,建立統一的法人所得稅制
在選擇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立法模式時,除了要充分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還應遵從國際慣例。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制,應采“法人所得稅”的名稱。這是因為:
第一,法人作為兩稅合并后的納稅人,其概念科學并易于認定。相比“企業所得稅”,“法人所得稅”將法人作為該稅的納稅人易于認定?,F行法律規定以企業是否“獨立核算”作為界定納稅人的條件,所謂獨立核算,其標志是:在銀行開立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核算盈虧?!?998年國家稅務總局對納稅人的確定作了補充規定: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獨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但未進行獨立經濟核算的,雖不同時具備稅法規定的獨立核算的三個條件,也應當認定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這導致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模糊不清。法人這一概念,在我國相關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如在我國的《民法通則》第36條、37條對法人的概念及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
第二,法人概念比企業概念、公司概念涵蓋面廣。若采用“企業所得稅”這一名稱,則無法涵蓋一些從事營利活動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若采用“公司所得稅”這一名稱,適用的主體范圍則更狹窄,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只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我國的很多企業法人不具備公司形態,這樣就會將不具備公司形態的企業法人排除在納稅義務人范圍之外,不符合我國國情。采用“法人所得稅”則可以很好解決前述兩個名稱的不足,不僅將企業法人(無論是否具有公司形態)作為該稅的納稅義務人,也包括了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法人是可以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法人的責任與其投資人的責任相分離,法人可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法人稅制是許多國家成功經驗的總結。法人#公司$所得稅歷經兩百年的發展,成為目前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重要稅種之一,各國所得稅制度都已較為完備和成熟。因此,我國企業所得稅制改革過程中,在立足中國實際的前提下,注重借鑒各國所得稅制的成功經驗,使新的企業所得稅制度基本適應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融入經濟全球化的要求。
(二)統一后的法人所得稅應選擇的模式
從現階段的情況看,我國統一后的法人所得稅應根據法人的應納稅所得額的不同而分別采用古典制或雙率古典制,即古典制和雙率古典制并存。具體設計為:法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的,按15%比例稅率征稅;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上的,對于不分配的利潤按30%的比例稅率征稅,對于欲分配給股東的利潤則按25%的比例稅率征收。之所以選擇這種模式,原因是:
第一,采用這種模式,可以很好地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對于年應納稅所得額在‘%萬元以下的納稅人,適用較低的稅率,而對于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
以上的企業適用較高的稅率,體現所得多者多繳稅,所得少者少繳稅的原則,以體現量能負擔原則。
第二,采用這種模式,可以比較好地解決重疊征稅的問題。在采用古典制的場合,按15%的比例稅率征稅,本身稅負較輕,即使稅后利潤分配給股東,再征收個人所得稅,稅負也較輕;在采用雙率古典制的場合,區分未分配利潤與已分配利潤而適用不同的所得稅率(即對已分配利潤適用較低的稅率),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重疊征稅的問題。
第三,采用這種模式,符合我國的現有的征管水平,可操作性強。古典制與古典雙率制操作簡便易行,比較符合我國目前稅收征管執法水平普遍偏低的情況。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采用單一的比例稅率;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上的企業,一般而言,財務核算都比較健全,對于分配利潤和不分配利潤劃分清楚,根據真實的財務資料對不同的利潤適用不同的比例稅率。這樣不會加大稅收征管的成本,是一種現階段符合我國國情的切實可行的辦法。
中國法人所得稅立法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以是否具有法人資格為標準確定納稅義務人
雖然在有些國家的公司稅法中,規定公司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不只是公司,還有合伙企業和獨資經營企業,但是我國法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應該為企業法人,不應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及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參照國際上大多數國家的做法,不將非法人企業作為獨立的納稅主體,而對其投資人(或所有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按其歸屬所得課稅。如德國所得稅法規定,只征收所得稅(只對個人所得征收)和法人稅,法人稅規定納稅人為具有法人資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兩合公司、聯合保險公司、財團、營利性公共團體及其他民法上的法人,但無限公司和合伙組織等非法人組織不是獨立的納稅主體,其所得應分配給其成員,在其成員名下征收個人所得稅或法人稅[2].
但我國在設計法人所得稅法的納稅義務人時,有兩種特殊的主體需要加以考慮:一是在中國設有常設機構而從中國境內取得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從境內外取得的與常設機構有密切聯系的其他所得或不設有常設機構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二是從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分配所得的外方合作者,這兩類主體也應該按照我國法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法人所得稅。
(二)稅率的設計
稅率形式的選擇。從各國采用的情況來看,法人所得稅稅率形式大致有單一比例稅率型、分類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型,它們各有優缺點,大多數國家實行比例稅率。根據我國國情,應該采取比例稅率的形式,這樣既可以比較直接地反映橫向公平原則,又能較好地體現縱向公平原則,同時也貫徹了效率優先,量能負擔的原則[3].
稅率水平的確定。合并后的法人所得稅稅率的設計,要綜合以下因素:在對世界上各個國家稅率比較的基礎上,尤其是與周邊國家比較的基礎上進行設計,保持與周邊國家稅率相當或略低水平;從調節經濟的效用出發,保證所得稅收入的適度水平,應在“寬稅基、低稅率、高效率”的目標下,合理設定稅率水平,保證并加強所得稅的調控能力;要從實際出發,考慮政策的連續性、前瞻性和財政、企業的承受能力;還要考慮到我國的稅制結構。因此,統一后的法人所得稅應該根據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不同而不是根據企業規模的大小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不應一刀切全部適用同一比例稅率。具體設計如前所述:
第一,古典制。適用古典制的情況是,納稅人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不滿10萬元,法人所得稅稅率為15%.這種稅率只適用于利潤水平低的納稅人(而不是規模小的納稅人)。
第二,雙率古典制。法人年應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的,對于不用于分配的利潤適用比例稅率30%;對于分配單個股東的利潤,適用25%的比例稅率。雖然法人所得稅是古典制和雙率古典制并存,但就特定的納稅人而言,在繳納法人所得稅時,或適用古典制,或適用雙率古典制完全視其年應納稅所得額而定。另外,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非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上述所得,法人所得稅稅率為20%.
(三)應稅所得的確定
法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應該是凈收益。各國稅法一般都有確定稅基的具體規定。通常包括4個方面的內容:(1)應當計稅的收入項目;(2)免于計稅的收入項目;(3)準予扣除的費用項目;(4)稅收的優惠政策。我國統一后的法人所得稅在確定稅基時,也要綜合上述4項內容,從法人總的收入當中,扣減免于計稅的項目、準予扣除的項目及上期虧損,以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稅收優惠
合并后的法人所得稅仍然應該保留稅收優惠的政策。在確定稅收優惠政策時,應當建立產業政策導向與區域發展戰略導向相協調的所得稅優惠機制。對外商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應將過去的全面優惠變為特定優惠。
當前對稅收優惠政策如何調整存在一些片面的看法,其中代表性的觀點有兩種:一是認為要根據WTO對國民待遇原則的要求全面取消對外資的稅收優惠;二是認為要取消區域性的稅收優惠,中西部也不例外,對中西部的支持可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和公共財政支出來解決[4].這些看法未免有些極端。統一后的法人所得稅法,應規范和優化稅收優惠政策,而不是全盤取消。當然,稅收優惠應最大限度地給企業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優惠的程度要從國情出發,結合整體投資環境來考慮。
從優惠的具體措施上來看,應盡量避免直接優惠方式,而應多采用間接優惠方式。從過去的實踐看,減免稅的直接優惠措施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它以犧牲國家即期的稅收收入為代價,還要受相關國家稅收制度的制約,如稅收饒讓條款、資本輸出國稅率高低、稅收管轄權、消除國際雙重征稅的辦法等因素的制約,難以使外國投資者直接受益,而是流入了投資者母國的政府。因此,統一后的法人所得稅法應多采用符合稅收公平原則和國際慣例的間接優惠措施,如稅收抵免、虧損結轉、加速固定資產折舊、再投資退稅等,這些措施不受國際稅收因素的制約,能真正達到使投資者直接受益的稅收優惠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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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存在不少問題及缺陷。比較國外企業所得稅制的不同模式,中國企業所得稅改革應合并兩稅,選擇統一、公平、規范與簡明的法人所得稅制模式。中國法人所得稅立法應在納稅人范圍的確定、稅率的設計、應稅所得的確定、稅收優惠等方面加以改進。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制,法人所得稅法,稅制改革
稅收制度是一國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國家經濟體制、經濟運行機制和企業制度的改革,稅收制度也要相應變革。企業所得稅制是我國稅制的主要內容之一。要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推動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使不同所有制企業在稅收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必須對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制進行全面改革,建立統一、公平、規范與簡明的法人所得稅制。如何實現我國企業所得稅制的全面改革成為當前需要深入研究的緊迫課題。
獨資企業優缺點范文6
國外實例證明,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管理體制是否科學合理,是決定其能否真正有效發揮積極作用的決定性因素。因此,我國的金融控股公司必須認真考慮這個問題。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管理體制問題,從形式上看是集權與分權的關系問題,實質是如何處理金融控股公司與其所控股的子公司之間的法人關系與產權管理關系。在這方面,雖然各國的做法不完全相同,但是如果僅限于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范圍內,有兩條經驗基本是相同的:(1)以董事會為中介,以管理董事為基礎,保證對子公司實施產權管理。在國外,公司內部領導體制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單一委員會的公司領導體制,即董事會制。董事會享有最充分的權力代表企業進行活動;另一種是雙層委員會的公司領導體制,即由監事會和董事會(也有的稱之為“經理委員會”或“管理委員會”)組成的公司領導體制,在這種領導體制中,公司監事會不只起監督作用,而且擁有相當大的經營決策權。不論公司實行哪一種領導體制,金融控股公司都是以董事會或監事會為中介,來實施其產權管理的,而其中最基本的控制,就是對作為其產權代表的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的管理。(2)以是否涉及公司產權變動為標準,合理界定子公司董事會的經營自邊界。作為子公司的股東,金融控股公司既要保證有效的產權約束,使子公司經營行為符合自身利益需要,又要尊重子公司的相對獨立性,充分發揮其自主性。為此,就有一個如何界定子公司董事會自主經營權力范圍的邊界問題。在這點上,一般認為至少應借鑒《公司法》中關于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權力分配原則,把是否涉及公司產權變動作為經營決策權力的分界線。因為公司產權變動與資產變動不同,資產變動影響公司所有者、經營者和勞動者的利益,而產權變動則影響公司所有者利益,如果控股公司連這類決策權也下放給子公司行使,其產權約束將無任何作用,因此,可以說這是控股公司分權范圍的邊界。在此基礎上,控股公司與其所屬子公司的集權與分權存在著很大的可調空間,要根據集團統一經營的需要和公司自身的經營特點、素質、環境等多方面因素確定。如新加坡的淡馬錫控股公司對其子公司的控股并不僅僅局限于作為股東的權力范圍,而且還包括了有關子公司總體經營狀況的監控內容。
金融控股公司的組織機構由決策機構、經營管理機構和監督機構三部分組成。其中,決策機構是公司的董事會,由人大常委會公有制委員會從國務院有關部門、行業協會、社會專家中選任。董事會一經任命,就具有相對獨立于政府的地位,從而保證其根據實際情況獨立決策。董事會是集體決策機構,實行一人一票制,董事個人對公司不具有任何特殊權力,不能干涉公司的正常事務。這樣做的好處是:既能保障所有者利益不受侵害,又能將經營權切實落實到經營者手里。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以總經理為首,實行總經理負責制??偨浝碛啥麻L提名,董事會表決通過??偨浝韺Χ聲撠?,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議,對公司的經營和各下屬機構進行獨立管理。監督機構是公司監事會。監事會由財政部、審計署和國有資產管理局派員組成,也可吸收本公司代表參加。監事會負責對公司財務、資產及經營活動的全面監督。與董事會成員不同,監事均應是專職人員,監事個人有獨立的監督權力。在金融控股公司建立公司治理結構后,董事會對公司運營的經常性監督實際上處于更加重要的位置,強化對高層經理人員的監督,關鍵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①明確股東、董事會和經理人員之間的責權利與相互制衡關系
公司治理結構的關鍵在于明確地界定股東、董事會和經理人員三者之間的權力、責任和利益,形成相互制衡的關系。這種相互制衡關系本質上就是一種監督機制:股東大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受股東大會的信任托管掌握公司重大事務的決策權和對經營者的任免權,并接受股東大會的監督,董事會或董事會成員有違股東大會托付的責任,則股東大會就可罷免有關成員,直至改組董事會;高層經理人員接受董事會的委托,在董事會的授權和監督下行使對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自主管理權,經理人員不能很好地履行職責,董事會就可以及時解雇。因此,公司治理結構的監督機制應通過信任托管和委托這種雙層嵌套關系“內在”地形成。
②董事會對經營管理者進行全面和經常的監督
董事會是公司的戰略決策機關,它不干預高層經理的日常經營管理決策。董事會受托行使公司經營戰略,包括對重大財產關系變動的決定權,以及對經營活動和經理人員的監督權。董事長與高層經理人員應盡量由不同的人擔任,以便形成董事會與高層經理人員之間的制衡關系。董事會與高層經理在投資批準的權限上,由公司的預算制度明確規定。
③高層經理要及時準確地向董事會和所有股東提供公司信息
對公司高層經理人員的監督,必須有充分和準確的信息;否則,無論是事前監督還是事后監督,都將喪失分析和評判的基礎,從而容易使董事會或專門審計委員會的監督和工作處于縱的地位。監督機制應有三個基本條件:信息基礎、公開制度和查詢權力。監督者應能夠獲得有關監督對象(人和事務)的充分信息,并將作為被監督者行為依據的制度(如職務消費、董事會對高層經理人員的授權范圍等)公開化。同時,董事會有權隨時對有關信息如公司財務報表等進行必要的查詢,以及對有關人員進行面對面的調查和質詢。
此外,還要特別重視監事會的作用。我國的《公司法》規定,監事會行使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會、經理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進行糾正,提議召開股東會等權力。但監事會作用的正確發揮取決于以下幾個條件:一是公司必須按照國家財務、會計等方面的規定建立規范的信息制度;二是應實行公司信息公開制度,除關系到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外,公司必須定期向監事會提供真實、準確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等方面的資料;三是必須明確對監事本身的獎懲制度,由股東會對公司監事的工作狀況做出評價,提出獎懲意見。
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的基本功能是通過對子公司的管理實現的,其相應的基本管理事項有:投資產權、股權及股東有關的決策及事務;批準或確定子公司的發展方向和業績指標、投資計劃;子公司人事管理,包括子公司董事的選擇和任免,與子公司有關的各種人事安排,如經理、財務人員、骨干人員等。除基本管理事項外,為實現其他的功能,母公司還進行多方面的管理,如研究與開發的管理。由于母公司與子公司的關系是兩個獨立法人的關系,因此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管理必須明確法律關系,進行規范化管理。金融控股公司與其所屬企業均是母子公司關系或參股關系。作為子公司的股東,國家控股公司既要保證有效的產權約束,使子公司的經營行為不致損害自身的利益,又要尊重子公司的獨立性,充分發揮其自主性。一般來說,應根據占子公司的股權比例派員參加子公司的董事會和監事會。如所屬企業是獨資企業或全資子公司,其董事會和監事會將由國家控股公司負責設立;如子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國家控股公司只能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派員參加股東大會并提出本公司的董事候選人。對于公司的管理一般通過董事會進行,對子公司的監督一般通過監事會進行。國家控股公司應向子公司派出專職監事,密切注意經營者的行為,以防經營者通過各種方式損害所有者利益。除了監事的日常監督外,國家控股公司對子公司的財務監督也是至關重要的。首先,子公司必須向國家控股公司提交本公司月度、季度和年度財務報表,國家控股公司的財務部門應認真審查;其次,子公司必須定期向國家控股公司呈報有關借款和投資方面的計劃;最后,子公司需要增加資本時,必須征得國家控股公司董事會的同意。
金融控股公司在制定集團財務戰略時應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如何對各子公司的財務管理進行控制:是采取集中統一管理的形式,還是向子公司放權??毓晒矩攧展芾頉Q策權的配置依決策權集中程度的不同而有三種選擇:即集權、分權、部分集權和部分分權。
1.集權型財務管理。集權型財務管理體現的是將子公司業務看成是母公司業務的擴大,所有戰略決策與經營控制權都集中在母公司。集權財務管理的優點在于有利于實現公司整體財富最大化與成本最低化目標,并強化公司總部的全盤調度力度。
實行集中管理政策有以下優點:①降低成本獲取資金調度和運用中的規模經濟效益??毓晒纠闷湄攧諆瀯莺唾Y信實力,可以在國際國內金融市場上以較低的成本為子公司籌措資金,以降低融資成本和外匯交易成本。②集中利用財務專家。特別是歷史悠久的大金融控股公司,總部擁有優秀的財務專家,決策集中能在更大的范圍內和更大的程度上利用他們的才智。③集中管理財務風險。靈活調整整個控股集團的外幣種類和結構,在國際金融市場上進行外匯買賣和保值交易,提高抵御外匯風險的能力。雖然子公司喜歡更多的自,但在遇到財務風險時往往尋求母公司的幫助。由母公司統一管理財務風險具有許多好處,如可以有效地利用提前/延遲、多邊沖銷等技巧,以及風險管理創新工具。④調劑資金余缺。在各子公司之間調劑資金余缺,降低整個公司的現金持有水平,避免不必要的資金閑置,優化資金配置保證資金供應,同時借以加強對子公司生產經營的控制。⑤優化稅收管理??毓晒揪C合考慮各子公司所在地的稅收環境,通過在“避稅港”建立子公司,統一規劃公司的稅收政策可以使整個集團的稅負降到最低。
但是,集權型財務管理的缺點有:①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子公司經理的生產經營自,容易挫傷他們的積極性。②當母公司從全球性生產經營出發,以實現控股集團整體財富最大化為根本目的來進行集中財務決策時,子公司的具體情況和直接利益就會放在次要位置,這容易損害控股集團外部主體的利益,招致他們的反對。③扭曲各子公司的經營實績,給子公司經營績效考核增加了難度。
2.分權財務管理。分權財務管理是決策權分散給子公司,母公司的作用限于組合分析不同戰略經營單位的經營。各單位績效考核建立在條件相似單位之間的比較上。除了新項目和融資決策之外,其他決策也分散化。分權財務管理的優缺點與集權財務管理正好相反,利于充分調動各子公司的積極性,處理好與當地利益主體的關系,卻不利于實現控股公司集團整體財務效益。另外,放權政策還會妨礙控股公司有效地利用金融創新工具。
3.部分集權、部分分權的財務管理。為集集權與分權財務管理之長,避兩者之短,一些控股公司采取部分集權、部分分權的財務管理模式:重要決策集中,對某些地區的子公司實行財務集中對另一些地區的公司實行財務分權。分權的利益取決于子公司的特點與區位,如果一個子公司的管理者自主性和能力強,分權是有利的,在這樣的地方,可以建立次級控股公司并實行多中心管理,相反,如果子公司管理者能力有限,就強化控制。
結合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具體情況,對于一些規模較小、處于成長階段的金融控股公司來說,采取分權的財務管理是有利的;對于一些國家級的金融控股公司而言,宜采取集中財務管理。
金融控股公司需要從“整體組合持續規模財富最大化”的目的來確定控股公司集團內的資本結構。母公司資本結構的確立要考慮子公司的資本結構和控股公司的成本,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資本結構大致有三種選擇:一是與母公司資本結構保持一致;二是與當地企業的資本結構保持一致;三是本著使控股公司資本最低化原則而靈活確定。母公司對下屬各類子公司以及孫公司的資本結構控制是建立在資本體系界定的前提之上的,母子公司之間資本結構控制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①股權結構控制。所謂股權結構控制首先是指母公司對所有各類子公司投入股本比例的一個全盤考慮,其次是指母公司對各類子公司為(控股)發展孫公司而投資孫公司的資本額的控制。一般來說,母公司可以根據各子公司生產產品的特點,經營領域的不同,以及對母公司或者對集團公司的重要程度來決定對各子公司的股權掌握。顯然,對那些與生產經營關聯密切,對母公司或集團公司有重要影響的,可以考慮全資控制;而關聯程度相對低一些的可考慮控股,控股程度可以掌握兩種,一種是以50%以上的股權實施絕對控股,一種是以掌握眾多股東中最大股份的方式實施相對控股。嚴格地說,母公司不控股,但具有一定股份的公司不能稱為某母公司的參股子公司,而稱為關聯公司比較妥當。此外,母公司需要根據自己的實力來全盤決定投入下屬公司的整個投資額以及投資的分散程度,雖然理論上并沒有說,母公司只有將股資額集中于幾個子公司實施控股效益才最佳,但如果過于分散,則由于是參股將喪失許多約束力,使集團公司資產一體化運營效果下降。母公司對下屬子公司發展各自子公司(即公司)的控制能力,首先取決于母公司本身對這些子公司是否控股,只有當母公司是這些子公司的控股公司時,母公司才有可能作為股權主體設定下屬子公司對其他公司投資的資本額度限制。這種限制的出發點是控制子公司過分發展所屬孫公司,以免失去有效控制。從理論上說,子公司對其下屬公司或其他公司的投資不得超過子公司本身股本的50%。具體比例則由母公司根據《公司法》及本公司特點確定。
②權益利潤率和資產負債率控制。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資本結構控制非常重要的一個方面,是下達或由子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通過權益利潤率和資產負債率的具體數值。
權益利潤率=資產利潤率/(1-資產負債率)=凈利潤/所有者權益
從權益利潤率的公式來看,權益利潤率與資產利潤率成正比,表現為不同的資產利潤率與資產負債率的組合。一般而論,控股公司都希望用盡量少的資本去支配更多的企業資產,但是,負債越大風險越大,因此,母公司就要對子公司的負債比例作出限定。如美國的金融控股公司對下屬子公司的具體負債比率高低視各子公司生產經營特點而定,并沒有一個固定的標準,但一般控制在該子公司自有資本的50%-70%,有的甚至更低些。
③資本層次控制。母公司與各類子公司、孫公司形成的資本層次體系是由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投資控股、子公司對孫公司的投資控股形成的。在這樣一個資本層次體系中,子公司以其資產對孫公司的投入來獲得孫公司的股權后,子公司可以通過孫公司董事會直接對孫公司進行控制,但這一層次的控制作為控股公司的母公司而言是間接的,控制力度必然大大減少。依此類推,母公司無法對各孫公司的總體股本結構加以考慮,也無法直接下達讓孫公司董事會接受母公司要求的資本利潤率和負債比例控制。因此,在目前我國企業集團管理制度還很不完善的情況下,把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權經營層次控制在母子公司兩級,至多不超過母、子、孫公司三級是適宜的。
二、中國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現階段首選——純粹性的國有金融控股公司
中國金融控股公司現階段的發展方向是純粹性的金融控股公司,這是由我國目前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的構造及“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金融監管格局決定的。金融控股公司有兩種類型:一類是純粹控股公司(PureHoldingCompany);另一類是經營性控股公司(OperatingHoldingCompany)。純粹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不從事業務活動,其全資擁有的各個子公司(或控股)專門從事某些具體金融業務(如銀行業務、證券業務、保險等)。經營性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除了從事一定范圍的金融業務之外,不僅全資擁有(或控股)專門從事某些具體金融業務的各個子公司,而且還通過控股從事其他非金融業務,如工業、商業、貿易、建筑、運輸、不動產等,在西方國家,金融控股公司一般都是指這類經營性控股公司,或稱混合控股公司(MixedHoldingCompany),如英德兩國的金融集團等。國有純粹的金融控股公司接受政府授權,行使國有股的出資者職能,在一定的產業范圍內,集聚核心競爭能力,發揮協同作用和耦合功能,通過資產經營和股權運作,再造原有業務,開拓全新業務,追求利潤最大化,同時兼顧社會效益。純粹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成功運轉,有利于政企分開,以規模經濟和集聚經營提高國有資產營運效益,以增持或減持其所持有的股份促進國家產業結構調整。
純粹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優勢具體表現為:(1)以少量股權控制龐大的金融資產,提高金融資產運轉效率,特別是利用少量國有金融資產控制大量的非國有資產,提高國有金融資產乃至其他的非國有金融資產的運作效率;(2)進入和退出子公司十分方便,交易成本、運作成本低廉;(3)子公司是法人實體,擁有較大的獨立性和積極性,對于純粹金融控股公司的多元化、多角化混合經營很適合。
但是,由于純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投資較分散,形成核心能力和經營理念難度較大,運作效率的提高受到一定程度影響,因此,純粹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在經營管理上存在著一定的難度。
從我國目前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的構造及“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金融監管格局來看,純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仍是當前和將來一定時期內的唯一選擇及理想選擇。作為政府和國有企業之間的中介型金融企業法人,它不僅具有分開政企關系、讓國有金融企業擁有自主生存與發展權利并承擔市場風險,同時還可運用股東即出資者身份對所控股或參股的國有金融企業或其他企業進行監控,確保國有金融資產的安全等優點;而且在目前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金融監管格局下其控制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不僅能各司其職,而且還能防范金融風險,確保國家金融體系的穩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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