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公司市場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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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公司市場化范文1

關鍵詞:電力企業;市場營銷;營銷策略

DOI:10.16640/ki.37-1222/t.2016.10.151

電力行業快速發展中,供需間矛盾得到一定緩解,但是行業壟斷地位已經被打破,電力企業間需要面臨著激烈的市場競爭。為提高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實力,需要結合行業發展特點看,對電力市場營銷現狀分析,確定其中存在的不足,有目的性的采取措施進行優化,建立新型的營銷模式,促進企業的改革,在市場中占據更有利的位置。

1 電力市場營銷特點

第一,需求預測。對于電力生產來說,需要發電、輸電以及配電同時進行,生產的電能不能進行儲存,這樣就很容易造成電能供需間的矛盾,如需求數量、質量標準、電價定位以及需求信息等。為提高電力市場營銷質量,必須要提前做好市場需求預測,獲得各項真實信息,解決生產與需求間的矛盾,順利開展營銷活動。第二,組合策略。電力產品具有一定特殊性,所對應的營銷策略也就不同,需要對市場營銷組合策略進行特殊性分析。包括電力產品與服務策略、電力銷售渠道策略與電價策略等,基于電力產品特點,在普通產品營銷策略上進行調整,不僅要均滿足實際發展需求,同時還可以提高企業市場評價[1]。

2 電力市場營銷策略

2.1 市場營銷內容

(1)形象營銷。以為客戶提供優質服務為核心,在整個社會中針對不同消費群體,樹立電力產品質量可靠、價格合理的形象,來獲得消費者對企業與產品的認同度,提高對電力產品的需求感。企業可以利用宣傳媒體,或者是參與社會公益活動,通過社會綜合調查,對營銷方案進行調整,在保證產品質量的同時,提高自身在行業內的形象。

(2)需求營銷。以國家各項規章制度為依據,結合相關政策,以提高企業營銷效率為目的,制定相應的營銷方案,引導消費者,改善能源結構,提高電力產品在終端能源消費中的比例,引導消費者合理應用電力產品,提高電能資源應用效率[2]。通過引導需求營銷策略,來提高電力產品在能源市場中所占地位,擴展季節性電力市場,并挖掘市場中存在的潛在客戶。

(3)服務營銷。針對電力產品進行市場營銷時,需要對電力產品所具有的特點進行分析,以獲取客戶最大認同度為目的,為其提供優質的營銷方式與服務,提高企業自身競爭實力。利用服務營銷策略,提高電力產品質量,擴大電力消費市場,確保連續供電,維持合理的價格,來促使各項營銷活動的順利進行。

2.2 市場營銷步驟

在針對電力產品進行市場營銷分析時,需要按照專業原則來進行,確定好每個實施步驟,使得企業能夠更好的適應市場變化。一般營銷步驟包括確定目標、企業弱點分析、建立目標市場以及營銷策略組合。在確定市場營銷方案前,需求結合企業自身發展現狀,分析確定長期發展目標,并結合該各項電力業務活動來分析所存不足,以拓展新市場為目標,來對以往業務過程與結果進行分析,確定一個新的目標市場。然后針對此市場來尋找客戶,了解并掌握客戶用電需求,制定完整的營銷策略,選擇有效的間服務模式,為不同客戶群體提供對應的服務作業,保證營銷活動能夠正常運行,進一步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

2.3 營銷影響因素

在電力市場營銷中,經常會因為各項因素的影響而導致營銷活動無法正常進行。想要進一步對電力營銷工作進行優化,就需要分析并掌握各項影響因素,有針對性的采取措施進行管理。第一,產品成本。每增加一個額外產品,便會造成產品成本增加,這時便要求營銷人員去分析并確定客戶是否愿意支付增加的成本,來抵消企業產品成本。第二,產品競爭。主要就是指同類產品間的競爭,如果電力企業提高附加產品價格,行業內便會存在企業通過降低價格來提高同類產品在市場內的競爭力。第三,客戶期望。即購買產品本身利益外的好處,如客戶在任何時間段內用電滿足后,追求降低電價水平,或者是獲得更好的服務等。

3 電力市場營銷優化措施

3.1 更新營銷理念

對于電力市場營銷工作的優化,首先需要對傳統營銷理念的轉變更新,重點做好市場需求分析,以提高服務質量,獲取更多經濟效益為工作核心。第一,改革創新。即對市場需求信息進行收集與分析,以滿足不同消費群體產品需求為基礎,對企業自身生產要素進行重新組合,選擇應用新型生產方法,獲得新型產品,并拓展新市場,選擇新的營銷策略組合模式,從根本上利用技術來打開市場,贏取消費者信任。第二,市場效益。較之其他產品,電力產品具有特殊性,在進行市場營銷分析時,企業應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高質量服務為手段,最大限度上來滿足電力消費需求,并利用國家各項政策法規,刺激市場消費,提高產品綜合效益。

3.2 工作流程整合

企業內部工作流程均由經營理念決定,對于不同的企業,經營觀念不同,相應的內部工作流程也就存在較大的差異。為提高電力市場營銷效率,企業需要在確定滿足市場需求經營理念基礎上,對工作流程進行適當的調整,實施整體營銷服務。提高客戶服務部門的建立完善,促進企業與客戶間形成有效的聯系,保證各項信息的有效傳遞,減少中間工作流程,使得整個工作流程更為簡潔。

3.3 重視服務質量

將提高客戶服務質量作為工作核心內容,采取服務包裝化、服務技能化以及服務承諾化措施。即對營銷工作服務地點、場地、設備、信息、資料以及人員等進行設計,使得客戶能夠通過接觸各項事物來獲取相應的信息,促進服務購買與交易活動。而服務技能化即利用專業服務來吸引并滿足客戶,如推行電子商務,建立客戶服務中心、家用電器展示中心等,最大程度上來獲取客戶認同感,促進營銷活動的成立。

4 結束語

電力營銷活動的有效開展,需要電力企業認清電力產品的特殊性,分析各項影響因素,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營銷策略,并做好各項工作的優化,爭取提高服務質量,從根本上來促使營銷工作的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電力公司市場化范文2

1根本法與基本法的矛盾: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對國有企業享有所有權,這就是說國家享有國有資產的絕對權,排他權。但是,我國的《公司法》《民法通則》等一系列基本法和眾多的部門法規卻又規定公司是獨立法人。也就是說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權,支配權。作為公司所掌握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到底是國家的?還是公司的?因為這兩個所有權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個標的物。顯而易見,根本法與基本法和部門法相沖突,這無疑構成了一個屬于經濟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國有資產如何實現中的法律矛盾:

國有資產無疑是全體中國人民的資產。但全體中國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這些財產,于是財產的支配方式自然就會按照現行的兩種方式予以實現。一是靠政府去實現。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權,因此,不僅與政府的性質相沖突,而且顯然又會導致計劃經濟的再現。另外的方式是靠企業(或公司)去實現,但這又與現代公司的性質相沖突。以上國有資產實現方式本身不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實現的結果必然是倒退到單一的產品經濟。

目前看來,一個比較切實可行的實現方式是規定國有資產的投資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資格,享受股權,給企業(公司)以所有權。而我國國有資產實現方式的徹底解決則還需要從制度創新和新法律的出臺等多方面著手。

3電力根本大法--《電力法》不盡人意:

(1)《電力法》將電力壟斷經營合法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時間僅僅過去四年,就發生了諸如撤消電力部,成立國家電力公司;推行政企分開,網廠分開,主副分開和市場化運作;進行城鄉電網改造和推行同網同質同價等等重大改革。因此,《電力法》的很多內容已經顯露出其不能適應電力市場化的要求。"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等法律條款顯然與網廠分開,竟價上網的要求相沖突。特別是"一個供電營業區只設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的規定必然導致區內供電壟斷,這與產權多元化,資源優化配置及平等競爭等市場規則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應對加入WTO后的市場狀況。可見,以《電力法》為基礎的電力法律法規完全有修改和補充的必要。

(2)《電力法》對長期困擾電力企業的三個老大難問題(電費回收,竊電查處,電力設施保護問題)軟弱無力:

在文字表述上,《電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適應范圍不確切,數量要求不具體,時間地點不明確等,導致無"法"具體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確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規及其實施細則的出臺,否則,僅此三個問題就足可以抑制全國電力企業的改革和發展了。

(3)《電力法》回答不了許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個老大難無"法"解決,隨著市場化進程的加快,新的老大難問題又更加突顯出來了,諸如電力市場規范問題,電力損害賠償問題,電力監管問題等等。這些關系電力企業生死攸關的重大問題是絕對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沒有有力的法律供給,使其有"法"可依,那電力企業的日子將越來越艱難。

因此,《電力法》已經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時候了。

二在制度上的困難及其解決辦法:

1關于國家電力公司:

通過前一個時期的電力改革產生的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已經基本上被四級法人(國家電力公司,網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和縣電力公司)五級調度(國調,網調,省調,地調和縣調)的組織結構所框定,從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運行上的困難,形成了法律體制中的多重矛盾。雖然國家電力公司已經脫出了電力部行政框架,卻依然行使著大量實際上的管電行政職能,并且還大大拓展了企業,行政和行業的管理職能和投資者權力。這種把國家電力公司推向一個單一的管理機構,與改革的初衷--政企分開和市場化是互相違背的。

總之,國家電力公司如果不能盡早改變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業,既不象行業管理又不是事業單位的"四不象"狀況,必將而且應該被市場所淘汰。當然,不管如何改革國家電力公司,國家對電力的監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為在我國現階段的市場經濟和法治環境都是極不完善的,它需要一個相當長的過度時期才能發育完善。在這一過度時期中,電力事業的健康發展還需要國家的扶植和監督。在撤消國家一級的電力公司這一設想模式下,國家恢復電力管理職能部門不是不可取的。

2關于網集團公司:

現在來看,在國家電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網集團公司的設立首先就違反了《公司法》關于國有獨資公司出資人應該是國家授權的機構和部門的規定,實際上是架空了國家一級的電力投資公司,造成了體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團公司的設立必須擁有自己的核心企業,這就造成了集團內各省公司相互之間以及省公司與網集團公司之間在網權和經營權等等方面的混亂。再次,網集團公司的設立和運行,也與國家關于"省為實體","電網國家管"等基本的辦電方針相沖突。當然,我們應該看到網集團公司是先于國家電力公司而成立的,這種"先有''''兒子''''后有''''老子''''"的結果亟待通過進一步的改革和改造來予以規范和理順。將網集團公司改組為現有國家電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國家電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強"和"減少管理層次",可實際上這樣拼湊起來的大型企業從結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現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虛胖浮腫,從管理上看,可能是權利的上收和機構的臃腫。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監管上還有一個更好地協調和理順的問題。否則,電力改革很難正常進行下去。

為此,國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電職能部門,就沒有必要成立全國性的國家電力公司了。這樣一來,就可以考慮將全國電網按照合理網架結構(而不是按照行政區劃)劃分成幾個大網,以大電網為單位成立集團公司(實體),具體負責大網的建設、維護、調度、安全以及網間電力調劑等電力輸送事宜。

3關于省電力公司:

"省為實體"這一提法并不十分確切,一是容易錯誤地理解為"這個實體的省電力公司是省一級的公司,省內其它電力企業都要歸他統一管理"。而這與《公司法》的規定和與市場化的要求明顯是相違背的;二是容易被錯誤地造成省內電力市場的壟斷。而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網廠分開和輸配分開的實現,電力經營企業將會增多,公平競爭的電力市場才會真正實現;三是容易將省界理解為電力市場分界,形成市場壁壘?quot;省為實體"應該是將省電力工業局(現省電力公司)實行政企分開后改組為完全市場化的電網(電力輸送)企業(實體),完全按照獨立法人的公司進行運作。可是,當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國家電力公司和網集團公司兩級既是行政化又是企業化的管理機構的制約;向下又陷入大量依靠行政和管理關系所牽帶的電業局,中心機構及其他未單獨核算的電廠,企事業單位等的事務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還有以"強化管理"、"提高效益"等為由將其職能向地,縣兩級電力公司延伸的強烈意愿,甚至將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權利又事實上地收回了省電力公司。所有這些都無疑地致使目前的省公司被繁雜瑣碎的事務性管理所糾纏,根本無法按市場化的現代公司運作。如果說國家電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說目前的省電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但是,必須看到:省電力公司的改革與國家電力公司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一個省內不可能不設立電網公司;二是改革開放以來,省公司已經得到了普遍的壯大,不論人才、資金、技術、管理、裝備等各方面都有了長足進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須有利于更好地發揮這些優勢,而絕不是簡單地瓜分,更不允許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據國家成立電力管理職能部門而成立省一級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電機構外;還必須組建省內電網公司。

4關于縣為實體:

國家電力公司系統的垂直領導和管理體系到縣這一級已經是到底了,因此,能夠被國家,網和省電力公司(甚至還包括地市電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權也就層層層瓜分得所剩無幾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義務和責任了。現在看來,"縣為實體"應該理解為電網企業不一定是實體,電力經營企業必須縣為實體。至于一個縣內設幾個電力經營企業,這可以通過鼓勵公平競爭由市場決定,當然,這里所謂的"縣"也是一個相對的概念,與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樣。主要還是要看合理電網和市場需要來決定。

因此,"縣為實體"的真正實現,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礎上通過資產、機構、人員等方面的重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電力管理體制的設計思想明顯是因襲行政管理,行政區劃和地緣經濟,從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國際經濟一體化相背離,這種嵌套復雜的體制產生的必然是復雜的管理結構體系及相應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對產權結構多元化的抵抗。要改變這種狀況,就必須按照現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級所有為法人所有,改垂直領導管理為投資人權能,并伴隨國有體制改革的市場化進程互動。

三在電力企業內部管理中的困難及建議:

"管理"是企業的靈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須依靠強化管理來鞏固。這就要求電力企業建立一整套適應市場經濟的企業管理制度,對電力企業來說,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規范自己的行為。但是,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在電力企業管理中,過去行之有效的許多內部法規已經不適應或者不完全適應新的情況以至造成許多方面是無"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違"法"操作的混亂局面。

1電力企業自身的"法律"供給奇缺,造成了許多工作無"法"可依:

當前,電力企業在外部環境方面,已經失去了政府行政職能的依托和保護,在行業內部來說,也逐漸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權力和人事工資福利的依托。因此,電力企業的管理必然要由計劃經濟時代的經驗式,命令式,被動式和封閉式走向市場經濟時代的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開化。這既包括對企業及內部各部門權利義務,法律制度,法律責任等法規保障體系的建立與運作;也包括對企業外部及內部各部門之間的關系協調,糾紛預防,困難救濟等法規保障體系的建立與運作。對電力企業來說,目前還遠遠不能適應上述要求。應該說,電力企業適應市場化的管理還僅僅是剛剛起步,諸如合同管理,商業運營,產品促銷,公共關系,企業形象等等,都有一個由無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發展過程。

2電力企業管理的外部法治環境不好:

當權者力圖把政府權利和部門管理行為變為金錢和物質利益。這就必然導致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和令人發指的腐敗行為;必然會造成"看得見的手"(政府干預)踩住(阻礙)"看不見的手"(市場調節)的嚴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敗最為突出。立法不準,有法不依,司法不公,執法不嚴,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無法無天等等情況一時很難根除,電力企業對此必須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和周密的應對措施。比如必須十分重視提高全體員工的法律意識;建設好自己的法律隊伍;完善好自己的規章制度;處理好自己的公共關系;形成好自己的監督體系等等。

3電力企業的法律意識亟待加強:

電力企業過去長期以來都是在高度計劃經濟體制和政府的高度重視下生存和發展的,加之長期缺電,因此,存在著比較嚴重的行政命令,電霸作風,封閉管理,貪大求全,高耗低效等等弊端。所有這些,都是與市場化管理,法制化管理和現代化管理背道而馳的。通過前二十年來的電力管理體制的改革和電力事業的發展,已經基本上扭轉了全國性的缺電局面,電力企業的服務意識和工作作風都有了很大的轉變。但是,電力企業必須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當前所面臨的嚴峻局面,盡早找準自己在市場中的位置,扎扎實實轉變觀念,努力提高員工的法律水平,特別是各級領導的法律意識,處處遵紀守法,嚴格依法辦事。

四電力市場整體結構模式建議:

1整體結構模式:

(1)改革前的結構模式:

電力工業部發電廠

發電廠

電力工業局市電業局縣電力局用戶

(省)設計,施工

安裝,試驗

檢修,制造

研究,調度

學校,醫院等

其他發電廠及其電網(主要是水電部系統)。

(2)現在結構模式:

國家電力公司發電廠

網集團公司發電廠

發電廠

省電力公司市電業局縣電力局用戶電力調度

試驗研究

學校醫院

多經企業等

獨立發電廠

地方小電廠及其電網。

(3)建議結構模式:

政府部門:

國家電力管理部門;

省電力管理部門。

市電力管理部門。

電力企業:

發電企業A1售電企業C1用戶D1

發電企業A2輸電企業B售電企業C2用戶D2電網服務企業E1

電網服務企業E2

發電企業An電網服務企業En售電企業Cn用戶Dn

2幾點說明:

就政府而言:設中央和省兩級管理部門。

就電網企業而言:設網、省、市、縣四個層次的電網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就發電企業而言:除網省電網公司保留必要的調峰電廠外,全部組建發電公司。

(1)A--電力生產企業,即各類發電廠,一律實行獨立核算,競價上市。A企業除按規定向B交納過網費和電網發展基金等必要的費用,向E交納服務費和結算擁金外,其余均按企業規范自行進行量本利核算,自行核價,競價上市。但允許的電價浮動幅度則必須由國家物價管理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管理部門核定。過網費,電網發展基金,服務費和結算擁金等的收取標準和分配辦法均由上述部門核準并進入A企業的成本。

(2)B--電力輸送(由電廠出口直至用戶)企業,即是從網省市到區縣的電網公司。他們的主要任務是保證整個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及合理調度。B企業按成本總量,電網同步發展基金及附加等因素測算需向AC企業收取的過網費和電網同步發展基金,報國家物價和電力管理部門核準后向ACD企業收取。B企業內部以程序(規范)化管理為主,參照市場(競爭)化管理,促使其服務標準化,產品公共化,效益微利化。雖然對我國絕大部分地區來說,B企業是壟斷性企業,但實質上他是一個為電力市場服務的中介性運輸調度企業,而且還是一個受到國家有關部門對其收費標準和辦法進行的嚴格控制的微利企業,因此,對廣大電力用戶來說,幾乎沒有什么直接的不利影響。

(3)C--電力銷售企業,在網上購買A企業的電能,向用戶D出售商品電。商品電價在政府允許浮動范圍內由C企業根據市場自定,真正做到了電能商品競價上市。在這一模式下,同一供電營業區可以有多個C企業經營電能商品,可以開展公平競爭,允許其獲取合理的差價。對廣大電能用戶來說,壟斷已被打破,用戶可在商家的競爭中獲利。

(4)D--電力用戶,根據自己的需要按市場上各個C公司的電價水平和服務質量等因素綜合考慮,自主選擇向某個(甚至是某幾個)C企業自由選擇購買商品電。但商家和用戶都必須接受法定計量機構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計量結果。

(5)E--一些不同類型的電網服務公司,公正,公平,公開地為ABCD企業服務,并按國家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服務費收取標準和辦法分別向ABCD企業收取服務費。計量結算企業E1的主要職責一是對ABCD企業的出、進電量和種類分別進行及時和準確的計量;二是根據ABCD企業出、進電量、種類和相關的價格及時準確地進行核算并且根據企業的委托完成各企業之間的資金結算;而一些專業技術公司(如檢修、試驗、研究等)根據ABCD企業的要求為企業進行各項技術服務。

3建議模式的特點:

(1)真正實現了制度創新:

打破了傳統的電力生產和分配模式;

打破了壟斷的電力經營和銷售模式;

確立了真正意義上的電力市場格局(主體多元化,價格市場調節,用戶自由選擇)。

(2)解決了傳統模式的癥結:

實現了電力企業資本結構的多元化,從根本上打破了壟斷和封閉的基礎;

引進了競爭機制,真正解決了電力市場主體多元化,公平競爭,政企分開等許多難題;

引進了透明的分段式組織結構,解決促進了電力服務質量不好,電價混亂,亂搭車收費等難題的解決;使廣大用戶對電力計量和電價都放心,使用戶用上"放心電"。

引進了生產經營分離,輸送銷售分離的電力管理模式,真正實現了商業化運營,從根本上消除了拖欠電費的條件。

(3)過渡比較容易:

敞開電力系統的大門,大膽引進各種市場主體的資金(一般地說,他們都會愿意把資金投向電力企業的),比較容易實現產權結構的多元化;

現有省市縣三級電力公司比較容易改組為省市縣的電網公司;

將省市縣電力局(公司)的相關部分改組為一個或者幾個相應的電力經營公司;也可以吸納當地其他企業參加重組;

電力公司市場化范文3

1根本法與基本法的矛盾: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對國有企業享有所有權,這就是說國家享有國有資產的絕對權,排他權。但是,我國的《公司法》《民法通則》等一系列基本法和眾多的部門法規卻又規定公司是獨立法人。也就是說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權,支配權。作為公司所掌握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到底是國家的?還是公司的?因為這兩個所有權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個標的物。顯而易見,根本法與基本法和部門法相沖突,這無疑構成了一個屬于經濟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國有資產如何實現中的法律矛盾:

國有資產無疑是全體中國人民的資產。但全體中國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這些財產,于是財產的支配方式自然就會按照現行的兩種方式予以實現。一是靠政府去實現。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權,因此,不僅與政府的性質相沖突,而且顯然又會導致計劃經濟的再現。另外的方式是靠企業(或公司)去實現,但這又與現代公司的性質相沖突。以上國有資產實現方式本身不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實現的結果必然是倒退到單一的產品經濟。

目前看來,一個比較切實可行的實現方式是規定國有資產的投資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資格,享受股權,給企業(公司)以所有權。而我國國有資產實現方式的徹底解決則還需要從制度創新和新法律的出臺等多方面著手。

3電力根本大法--《電力法》不盡人意:

(1)《電力法》將電力壟斷經營合法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時間僅僅過去四年,就發生了諸如撤消電力部,成立國家電力公司;推行政企分開,網廠分開,主副分開和市場化運作;進行城鄉電網改造和推行同網同質同價等等重大改革。因此,《電力法》的很多內容已經顯露出其不能適應電力市場化的要求。"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等法律條款顯然與網廠分開,竟價上網的要求相沖突。特別是"一個供電營業區只設一個供電營業機構"的規定必然導致區內供電壟斷,這與產權多元化,資源優化配置及平等競爭等市場規則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應對加入WTO后的市場狀況。可見,以《電力法》為基礎的電力法律法規完全有修改和補充的必要。

(2)《電力法》對長期困擾電力企業的三個老大難問題(電費回收,竊電查處,電力設施保護問題)軟弱無力:

在文字表述上,《電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適應范圍不確切,數量要求不具體,時間地點不明確等,導致無"法"具體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確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規及其實施細則的出臺,否則,僅此三個問題就足可以抑制全國電力企業的改革和發展了。

(3)《電力法》回答不了許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個老大難無"法"解決,隨著市場化進程的加快,新的老大難問題又更加突顯出來了,諸如電力市場規范問題,電力損害賠償問題,電力監管問題等等。這些關系電力企業生死攸關的重大問題是絕對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沒有有力的法律供給,使其有"法"可依,那電力企業的日子將越來越艱難。

因此,《電力法》已經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時候了。

二在制度上的困難及其解決辦法:

1關于國家電力公司:

通過前一個時期的電力改革產生的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已經基本上被四級法人(國家電力公司,網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和縣電力公司)五級調度(國調,網調,省調,地調和縣調)的組織結構所框定,從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運行上的困難,形成了法律體制中的多重矛盾。雖然國家電力公司已經脫出了電力部行政框架,卻依然行使著大量實際上的管電行政職能,并且還大大拓展了企業,行政和行業的管理職能和投資者權力。這種把國家電力公司推向一個單一的管理機構,與改革的初衷--政企分開和市場化是互相違背的。

總之,國家電力公司如果不能盡早改變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業,既不象行業管理又不是事業單位的"四不象"狀況,必將而且應該被市場所淘汰。當然,不管如何改革國家電力公司,國家對電力的監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為在我國現階段的市場經濟和法治環境都是極不完善的,它需要一個相當長的過度時期才能發育完善。在這一過度時期中,電力事業的健康發展還需要國家的扶植和監督。在撤消國家一級的電力公司這一設想模式下,國家恢復電力管理職能部門不是不可取的。

2關于網集團公司:

現在來看,在國家電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網集團公司的設立首先就違反了《公司法》關于國有獨資公司出資人應該是國家授權的機構和部門的規定,實際上是架空了國家一級的電力投資公司,造成了體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團公司的設立必須擁有自己的核心企業,這就造成了集團內各省公司相互之間以及省公司與網集團公司之間在網權和經營權等等方面的混亂。再次,網集團公司的設立和運行,也與國家關于"省為實體","電網國家管"等基本的辦電方針相沖突。當然,我們應該看到網集團公司是先于國家電力公司而成立的,這種"先有''''兒子''''后有''''老子''''"的結果亟待通過進一步的改革和改造來予以規范和理順。將網集團公司改組為現有國家電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國家電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強"和"減少管理層次",可實際上這樣拼湊起來的大型企業從結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現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虛胖浮腫,從管理上看,可能是權利的上收和機構的臃腫。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監管上還有一個更好地協調和理順的問題。否則,電力改革很難正常進行下去。

為此,國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電職能部門,就沒有必要成立全國性的國家電力公司了。這樣一來,就可以考慮將全國電網按照合理網架結構(而不是按照行政區劃)劃分成幾個大網,以大電網為單位成立集團公司(實體),具體負責大網的建設、維護、調度、安全以及網間電力調劑等電力輸送事宜。

3關于省電力公司:

"省為實體"這一提法并不十分確切,一是容易錯誤地理解為"這個實體的省電力公司是省一級的公司,省內其它電力企業都要歸他統一管理"。而這與《公司法》的規定和與市場化的要求明顯是相違背的;二是容易被錯誤地造成省內電力市場的壟斷。而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網廠分開和輸配分開的實現,電力經營企業將會增多,公平競爭的電力市場才會真正實現;三是容易將省界理解為電力市場分界,形成市場壁壘?quot;省為實體"應該是將省電力工業局(現省電力公司)實行政企分開后改組為完全市場化的電網(電力輸送)企業(實體),完全按照獨立法人的公司進行運作??墒牵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國家電力公司和網集團公司兩級既是行政化又是企業化的管理機構的制約;向下又陷入大量依靠行政和管理關系所牽帶的電業局,中心機構及其他未單獨核算的電廠,企事業單位等的事務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還有以"強化管理"、"提高效益"等為由將其職能向地,縣兩級電力公司延伸的強烈意愿,甚至將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權利又事實上地收回了省電力公司。所有這些都無疑地致使目前的省公司被繁雜瑣碎的事務性管理所糾纏,根本無法按市場化的現代公司運作。如果說國家電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說目前的省電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但是,必須看到:省電力公司的改革與國家電力公司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一個省內不可能不設立電網公司;二是改革開放以來,省公司已經得到了普遍的壯大,不論人才、資金、技術、管理、裝備等各方面都有了長足進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須有利于更好地發揮這些優勢,而絕不是簡單地瓜分,更不允許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據國家成立電力管理職能部門而成立省一級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電機構外;還必須組建省內電網公司。

4關于縣為實體:

國家電力公司系統的垂直領導和管理體系到縣這一級已經是到底了,因此,能夠被國家,網和省電力公司(甚至還包括地市電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權也就層層層瓜分得所剩無幾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義務和責任了。現在看來,"縣為實體"應該理解為電網企業不一定是實體,電力經營企業必須縣為實體。至于一個縣內設幾個電力經營企業,這可以通過鼓勵公平競爭由市場決定,當然,這里所謂的"縣"也是一個相對的概念,與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樣。主要還是要看合理電網和市場需要來決定。

因此,"縣為實體"的真正實現,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礎上通過資產、機構、人員等方面的重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電力管理體制的設計思想明顯是因襲行政管理,行政區劃和地緣經濟,從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國際經濟一體化相背離,這種嵌套復雜的體制產生的必然是復雜的管理結構體系及相應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對產權結構多元化的抵抗。要改變這種狀況,就必須按照現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級所有為法人所有,改垂直領導管理為投資人權能,并伴隨國有體制改革的市場化進程互動。

三在電力企業內部管理中的困難及建議:

"管理"是企業的靈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須依靠強化管理來鞏固。這就要求電力企業建立一整套適應市場經濟的企業管理制度,對電力企業來說,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規范自己的行為。但是,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在電力企業管理中,過去行之有效的許多內部法規已經不適應或者不完全適應新的情況以至造成許多方面是無"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違"法"操作的混亂局面。

1電力企業自身的"法律"供給奇缺,造成了許多工作無"法"可依:

當前,電力企業在外部環境方面,已經失去了政府行政職能的依托和保護,在行業內部來說,也逐漸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權力和人事工資福利的依托。因此,電力企業的管理必然要由計劃經濟時代的經驗式,命令式,被動式和封閉式走向市場經濟時代的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開化。這既包括對企業及內部各部門權利義務,法律制度,法律責任等法規保障體系的建立與運作;也包括對企業外部及內部各部門之間的關系協調,糾紛預防,困難救濟等法規保障體系的建立與運作。對電力企業來說,目前還遠遠不能適應上述要求。應該說,電力企業適應市場化的管理還僅僅是剛剛起步,諸如合同管理,商業運營,產品促銷,公共關系,企業形象等等,都有一個由無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發展過程。

2電力企業管理的外部法治環境不好:

當權者力圖把政府權利和部門管理行為變為金錢和物質利益。這就必然導致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和令人發指的腐敗行為;必然會造成"看得見的手"(政府干預)踩住(阻礙)"看不見的手"(市場調節)的嚴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敗最為突出。立法不準,有法不依,司法不公,執法不嚴,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無法無天等等情況一時很難根除,電力企業對此必須要有充分的思想準備和周密的應對措施。比如必須十分重視提高全體員工的法律意識;建設好自己的法律隊伍;完善好自己的規章制度;處理好自己的公共關系;形成好自己的監督體系等等。

3電力企業的法律意識亟待加強:

電力企業過去長期以來都是在高度計劃經濟體制和政府的高度重視下生存和發展的,加之長期缺電,因此,存在著比較嚴重的行政命令,電霸作風,封閉管理,貪大求全,高耗低效等等弊端。所有這些,都是與市場化管理,法制化管理和現代化管理背道而馳的。通過前二十年來的電力管理體制的改革和電力事業的發展,已經基本上扭轉了全國性的缺電局面,電力企業的服務意識和工作作風都有了很大的轉變。但是,電力企業必須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當前所面臨的嚴峻局面,盡早找準自己在市場中的位置,扎扎實實轉變觀念,努力提高員工的法律水平,特別是各級領導的法律意識,處處遵紀守法,嚴格依法辦事。

四電力市場整體結構模式建議:

1整體結構模式:

(1)改革前的結構模式:

電力工業部發電廠

發電廠

電力工業局市電業局縣電力局用戶

(省)設計,施工

安裝,試驗

檢修,制造

研究,調度

學校,醫院等

其他發電廠及其電網(主要是水電部系統)。

(2)現在結構模式:

國家電力公司發電廠

網集團公司發電廠

發電廠

省電力公司市電業局縣電力局用戶電力調度

試驗研究

學校醫院

多經企業等

獨立發電廠

地方小電廠及其電網。

(3)建議結構模式:

政府部門:

國家電力管理部門;

省電力管理部門。

市電力管理部門。

電力企業:

發電企業A1售電企業C1用戶D1

發電企業A2輸電企業B售電企業C2用戶D2電網服務企業E1

電網服務企業E2

發電企業An電網服務企業En售電企業Cn用戶Dn

2幾點說明:

就政府而言:設中央和省兩級管理部門。

就電網企業而言:設網、省、市、縣四個層次的電網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就發電企業而言:除網省電網公司保留必要的調峰電廠外,全部組建發電公司。

(1)A--電力生產企業,即各類發電廠,一律實行獨立核算,競價上市。A企業除按規定向B交納過網費和電網發展基金等必要的費用,向E交納服務費和結算擁金外,其余均按企業規范自行進行量本利核算,自行核價,競價上市。但允許的電價浮動幅度則必須由國家物價管理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管理部門核定。過網費,電網發展基金,服務費和結算擁金等的收取標準和分配辦法均由上述部門核準并進入A企業的成本。

(2)B--電力輸送(由電廠出口直至用戶)企業,即是從網省市到區縣的電網公司。他們的主要任務是保證整個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及合理調度。B企業按成本總量,電網同步發展基金及附加等因素測算需向AC企業收取的過網費和電網同步發展基金,報國家物價和電力管理部門核準后向ACD企業收取。B企業內部以程序(規范)化管理為主,參照市場(競爭)化管理,促使其服務標準化,產品公共化,效益微利化。雖然對我國絕大部分地區來說,B企業是壟斷性企業,但實質上他是一個為電力市場服務的中介性運輸調度企業,而且還是一個受到國家有關部門對其收費標準和辦法進行的嚴格控制的微利企業,因此,對廣大電力用戶來說,幾乎沒有什么直接的不利影響。

(3)C--電力銷售企業,在網上購買A企業的電能,向用戶D出售商品電。商品電價在政府允許浮動范圍內由C企業根據市場自定,真正做到了電能商品競價上市。在這一模式下,同一供電營業區可以有多個C企業經營電能商品,可以開展公平競爭,允許其獲取合理的差價。對廣大電能用戶來說,壟斷已被打破,用戶可在商家的競爭中獲利。

(4)D--電力用戶,根據自己的需要按市場上各個C公司的電價水平和服務質量等因素綜合考慮,自主選擇向某個(甚至是某幾個)C企業自由選擇購買商品電。但商家和用戶都必須接受法定計量機構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計量結果。

(5)E--一些不同類型的電網服務公司,公正,公平,公開地為ABCD企業服務,并按國家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服務費收取標準和辦法分別向ABCD企業收取服務費。計量結算企業E1的主要職責一是對ABCD企業的出、進電量和種類分別進行及時和準確的計量;二是根據ABCD企業出、進電量、種類和相關的價格及時準確地進行核算并且根據企業的委托完成各企業之間的資金結算;而一些專業技術公司(如檢修、試驗、研究等)根據ABCD企業的要求為企業進行各項技術服務。

3建議模式的特點:

(1)真正實現了制度創新:

打破了傳統的電力生產和分配模式;

打破了壟斷的電力經營和銷售模式;

確立了真正意義上的電力市場格局(主體多元化,價格市場調節,用戶自由選擇)。

(2)解決了傳統模式的癥結:

實現了電力企業資本結構的多元化,從根本上打破了壟斷和封閉的基礎;

引進了競爭機制,真正解決了電力市場主體多元化,公平競爭,政企分開等許多難題;

引進了透明的分段式組織結構,解決促進了電力服務質量不好,電價混亂,亂搭車收費等難題的解決;使廣大用戶對電力計量和電價都放心,使用戶用上"放心電"。

引進了生產經營分離,輸送銷售分離的電力管理模式,真正實現了商業化運營,從根本上消除了拖欠電費的條件。

(3)過渡比較容易:

敞開電力系統的大門,大膽引進各種市場主體的資金(一般地說,他們都會愿意把資金投向電力企業的),比較容易實現產權結構的多元化;

現有省市縣三級電力公司比較容易改組為省市縣的電網公司;

將省市縣電力局(公司)的相關部分改組為一個或者幾個相應的電力經營公司;也可以吸納當地其他企業參加重組;

電力公司市場化范文4

一、供電公司對電力市場營銷策略的需求

電力市場營銷策略在供電公司中的應用,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供電公司的運營能力,表明供電公司對電力市場營銷策略的需求。我國供電公司發展的過程中,缺乏市場營銷的意識,制約了自身的市場發展,再加上電力產品的質量缺陷,嚴重影響了供電公司的運營效益。本文結合供電公司的現狀,提出了電力市場營銷的策略,以此來規范供電公司的市場化發展,明確市場營銷策略的應用。我國電網建設起步較晚,發展水平較為緩慢,無法掌握用電客戶群體的需求,只能借助電力市場營銷的渠道,為用電客戶提供優質的電能服務。供電公司利用電力市場營銷策略,提升經濟發展的水平,也是為電力系統的建設,提供可靠的資金支持,加快電力系統的建設速度,更好的服務于用電客戶。

二、供電公司的電力市場營銷策略分析

結合供電公司市場化發展的現象,列舉比較常用的電力市場營銷策略,具體分析如下:

1穩固市場營銷的地位

供電公司處于激烈競爭的市場運行中,面對了來自社會發展的壓力,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電力市場營銷的壓力,嚴重時還會干預電力資源的分配。由此,供電企業意識到市場營銷地位的關鍵作用,積極在社會發展中樹立市場營銷的地位。目前,供電企業電力市場營銷策略的競爭壓力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同行業新能源的壓力,另一類是用電客戶的自主選擇,供電企業應該有針對的規劃市場營銷策略,目的是穩固自身在市場營銷中的地位,改進原有單一的營銷方式,根據用電客戶的需求,提出多樣化的營銷方案,不僅要注重市場營銷,還要關注售后服務,開發服務化的市場營銷策略,主動占據營銷市場。

2制定市場營銷的策略

供電公司的市場營銷策略,要以現行市場的營銷狀態相符,摒棄傳統的營銷觀念,逐步引進先進的營銷思想。供電公司通過主動認知的方法,制定市場營銷策略。例如:某供電公司深入分析了電力市場的消耗情況,其中工業用電占、城市居民用電和農村居民用電,屬于市場消耗的三大主體,占到電能總消耗的90%以上,該供電企業對準三大主體,制定了負荷市場要求的營銷策略,該供電公司主要占有了農民居民用電,主要是因為農村居民人口占到全國的80%,起初電力市場的占有率偏低,所以該供電企業隨著國家電力政策“兩改一同價”的實施,搶占農村市場,優化調整農村用電比重,充分發揮產品策略的優勢。

3規劃電力分銷的渠道

分銷渠道策略,是指供電公司按照電力市場的狀態,制定不同的營銷策略。以某電力公司為例,分析分銷渠道的應用。該電力公司將周邊臨近的用電客戶,定位為“固定市場”,采取直銷的渠道,將電力產品銷售到固定市場的范圍內,與固定市場相鄰的是“潛在市場”,此部分借助引導、宣傳的方法,落實直銷渠道。除此以外,該電力公司針對“邊際市場”,也就是距離電力公司比較遠的用電客戶,選擇促銷的策略,消除以往的被動意識,通過促銷的手段提升市場營銷策略的靈活性,推進該電力公司在電力市場中的份額,該電力公司采取的促銷手段有:電價促銷、服務促銷等,逐步打開電力行業的邊際市場。

三、供電公司中電力市場營銷策略的改進

針對供電公司中的電力市場營銷策略,提出幾點改進的建議,用于規范市場營銷策略的應用。首先供電公司的員工,應該具備電力市場營銷的意識,積極參與到市場營銷中,利用市場營銷的方式,在用戶客戶群體中,樹立供電公司的營銷服務的形象。供電企業可以在員工群體中分配營銷指標,要求員工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而且營銷指標與員工業績掛鉤,鼓勵員工完成電力市場營銷的指標。然后是明確電力市場的導向,促使供電公司可以創造最大化的經濟效益。供電公司是營利性行業,管控電力市場時,需要充分考慮市場經濟效益的作用于價值,制定可行的電力市場營銷策略,在保障安全用電的基礎上,全方位的發展電力營銷。供電企業在電力營銷市場化發展的過程中,自行聯系用電客戶,保持兩者之間的營銷關系。最后是供電公司電力市場營銷策略的主體改進內容,即:改進電力市場營銷中的電量價格。首先維持電價平穩,為用電客戶提供優質的電能服務,逐漸拓寬用電市場,特別是農村用電市場,打開電力市場后,有助于明確電價改進的目標;然后根據電力市場的電能消耗,分為基本電價和梯度電價兩部分,落實增供擴銷,還能避免供電公司在電力市場營銷中出現經濟危機,保障電價的根本性;最后是分時電價的應用,供電公司在用電高峰、低谷的時段中,制定不同的電量價格,減輕用電客戶的負擔,一方面體現電量價格的合理性,另一方面提升供電公司的經濟效益。

四、結語

電力公司市場化范文5

改革十年來,電力工業有效的激勵機制、約束機制和持續發展機制還沒有形成,電力壟斷經營的體制也沒有完全消除,電力市場秩序仍然比較混亂,電量計劃分配、項目行政審批、電價計劃管理方式仍然在起主導作用。同時在一些電力企業效益增長緩慢甚至滑坡的情況下,電力企業職工的收入和福利出現了不正常的超常增長。以上問題的確是客觀現實,但這主要是電力改革不到位、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以及政府監管不足造成的,需要通過深化改革和加強監管來解決。

因為上述問題而否定電力改革的市場化方向,幻想回到發、輸、配、送垂直一體化壟斷經營的舊體制,卻是值得警惕的。電改十年之際,重申國發5號文件確定的電力市場化改革方向,是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基礎,也是事關改革能否最終取得成功的原則問題。

電改基本邏輯

在電力市場化改革以前,全世界電力系統的運作模式幾乎一樣。

在所有權上,由國家所有或者私人所有,但都是一股獨大;在技術體系上,都采用集中發電、同步交流的技術模式;在組織結構上,采用垂直一體化的組織結構,享有經營區域內的特許壟斷;在價格制定上,電價按成本加成原則由政府制定;在運行方式上,使用一種標準的“經濟調度”方法調度機組發電,即電網調度機構根據發電廠運行成本的高低來決定投入哪臺發電機組。

傳統電力模式對各國電力工業發展有著十分積極的影響,不僅有效地控制了壟斷對消費者造成的利益損失,而且對電力工業長期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在實行以私有電力為主的國家,穩定的監管政策保障了投資回收和合理的利潤率,降低了電力投資的風險,促進了電力工業的長期投資和電力技術的進步。實行電力“國有國營”的國家,政府對國有電力公司的投資、風險保障和長期發展政策保證了電力工業的發展和經濟社會對電力的需求。

盡管如此,傳統電力模式仍存在經濟效率上的不足。對以私營電力為主的國家,由于政府監管保護消費者利益,電力公司所取得的經濟效益提高和成本的降低,通常被監管機構通過降低電價的方式轉給了消費者,由此使得電力公司沒有任何動力去提高經營效率。

同時,由于保障投資回報和合理利潤,監管無形中促使電力公司在投資上大手筆,造成過度投資。與此類似,在實行國有電力的國家,由于政府對國有電力公司的要求主要在于滿足供電而非利潤指標,國有電力公司通常出現經理人員缺乏正確的激勵機制、公司冗員、投資不足和浪費等問題。

正是由于傳統電力模式的缺陷,導致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范圍內的電力市場化改革浪潮。電力市場化改革的基本邏輯是:

第一,在能夠引入競爭的領域(發電側和用電側)引入競爭機制,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能夠發揮作用。

第二,在不能引入競爭機制的輸配環節,提高政府監管的有效性。在組織體制上,成立專門的監管機構,加強監管的力量;在管理方式上,制定明確的規則,改進定價機制和價格管理方式,加強對壟斷企業的監督。

為了使監督更有效,防止“店大欺客”,往往在行業組織體制上進行一些改革,有的把調度機構從電網中獨立出來,有的把輸電和配電切開,有的輸配一體,但分成幾個公司進行運營(比較競爭)。

盡管國情獨特,中國電力體制改革依然秉承了以上基本邏輯。2002年國務院5號文件提出了“打破壟斷,引入競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電價機制,優化資源配置,促進電力發展,推進全國聯網,構建政府監管下的政企分開、公平競爭、開放有序、健康發展的電力市場體系”的改革目標,和實施廠網分開、競價上網、建立電力市場、成立監管機構、實行新的電價機制等改革任務。

電改成效多大?

電改實施十年來,對改革成效如何評估,各方認識很不一致。持極端批評意見的人士認為,“電力市場化改革搞得太早了”,十年前的電力改革是不成功的,是在一個錯誤的時間、以錯誤的方式、出現了錯誤的效果的“三錯”改革。對電力市場化改革的具體批評,則集中在“電荒”、電價上漲、企業職工收入超常增長等幾個方面。

2002年以來的電力市場化改革與過去20年開放發電市場的集資辦電改革明顯不同。在集資辦電時期,改革目標(增加電量)與電力企業目標(企業利潤和職工利益)基本一致,而電力市場化改革給電力企業帶來的主要是競爭壓力,電量的增加不一定增加企業的利潤和收入,利潤和收入更多地是需要靠內部挖潛和提高效率來解決。

因此,一些電力企業和個人對市場化改革的不滿,是可以理解的。但由此而否定電力改革的市場化方向,顯然是值得警惕的。

必須承認,盡管十年電改不盡如人意,改革也遠沒有完成,但電改仍取得了相當進展。廠網分開基本實現,發電側的競爭格局初步形成,電力工業長期垂直一體化經營的壟斷體制初步得到改變。由于廠網不分所帶來的調度、交易不公的狀況有了很大改進。電力國企改革和政府管理體制改革取得一定進展。在調動各方面積極性發展電源、電網方面也有新的成效。

應當承認,十年來,我國不時出現全國電力供應緊張的局面,最多時20多個省份出現拉閘限電,形成影響全國的“電荒”。關于“電荒”究竟是怎樣形成的,盡管各方意見有些分歧,但與電力市場化改革無關這一點則是業界比較一致的看法。

實際上,電力市場化改革進一步調動了各方面辦電的積極性,改革十年來,電力基本建設投資年均增長14.4%,電力裝機容量從2003年的35657萬千瓦增加到2011年的106253萬千瓦,增加了1.98倍,220千伏以上輸電線路長度增加了2.3倍,220千伏及以上變電設備容量增加了3.6倍,新增容量之多和電網建設速度之快是古今中外史無前例的。

改革也增強了電力企業競爭意識和活力。與改革前相比,每千瓦時供電煤耗下降54克,發電廠用電率降低12.4個百分點,輸電線損率降低13.3個百分點,火電工程項目單位造價平均從4800元/千瓦下降到3745元/千瓦,下降22%,由此導致發電領域節省投資上萬億元。供電可靠性有了較大提高,城市用戶供電平均停電時間從2003年的每年11.72小時下降到2011年的7.01小時,下降了40%。這在世界各國的電力市場化改革過程中都是罕見的。

至于電價,改革十年來,全國平均累計漲幅超過了每千瓦時17.54分錢,上漲了30%-40%。這其中不排除有不合理的因素,但漲價的主要因素是上游一次能源和運輸費用大幅度上漲所致(十年中,一次能源價格上漲了約2.5倍)。

的確,改革十年來,電力工業有效的激勵機制、約束機制和持續發展的機制還沒有形成,電力壟斷經營的體制也沒有完全消除,電力市場秩序仍然比較混亂,電量計劃分配、項目行政審批、電價計劃管理方式仍然在起主導作用。

特別是在一些電力企業效益增長緩慢甚至滑坡的情況下,電力企業職工的收入和福利出現了不正常的超常增長,這主要是電力改革不到位,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以及政府監管不足造成的,需要通過深化改革和加強監管來解決。

用市場經濟的辦法發展電力,是許多國家的成功經驗,也符合我國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目標、總方向。幾十年來,中國電力發展的實踐表明,走垂直一體化壟斷經營的計劃體制老路,用計劃和行政的辦法配置電力資源,決定誰發電、誰配電、誰售電,決定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的調整,決定發輸配售各個環節的利益分配,決定電廠和煤廠的討價還價,是代價高昂的,難以為繼的。

盡管進行電力市場化改革所必須具備的一些技術經濟條件還不完全具備,但是等條件完備了以后再進行改革,還是在改革中創造條件逐步完善,無疑應采取后一種辦法。

改革前景展望

站在新的起點,面對復雜的環境,未來十年的電力體制改革必將繼續按照國務院5號文件確立的電力市場化改革方向,以政企分開、有法可依、主體規范為基礎,以交易公平、價格合理為尺度,以市場競爭機制確立為目標,以電力工業持續健康發展為評判。

隨著改革的深化,中國的電力市場將逐步呈現出如下特征:

電網企業是電力市場發電方、購電方及所有電能利益相關者的輸送物理平臺,是在政府設定盈利模式下的電能輸送主體。發電側和用電側存在眾多賣方和買方,實行雙向交易,供需雙方均有價格響應能力,獨立于電網的透明且運作有效的電力交易平臺。嚴格監管下的電力調度機構。任何電源只要滿足并網技術標準就能夠平等接入電網。發電、輸配電、用電及其他電的利益相關者之間都能雙向互動,實時交流信息。

展望未來,電力體制改革的路線圖預計將沿著以下四條主線有序展開:

第一,電力市場交易模式將由“競價上網”向“廠網分開、用戶選擇、直接交易”模式轉化。

國發5號文件選擇的“競價上網”模式,由于要求的配套條件(電力供大于求、發達的電網等基礎設施、法規健全等)不具備,在現階段不具可行性,目前已被各國所拋棄。電力交易模式的轉換是電力體制改革的核心(電價改革內含于電力交易模式的設計之中),沒有可操作的電力交易模式的設計,其他方面的改革就都失去了根據和歸宿。

縱觀電力市場化改革先行國家,“競價上網”模式被拋棄后,電力引入市場競爭主要采取“廠網分開、用戶選擇、直接交易”模式。其特點是:電力交易由供需雙方簽訂經濟合同來實現。其中,發電是賣方,用戶是買方,電網是電能輸送者,調度交易機構是電力安全的保障者和電力交易的執行者,監管機構是規則制定者及安全責任和各類合同執行的監督者。

這樣的體制,可以帶來如下進步:

(1)發電側引入競爭機制帶來的好處可以傳導給最終消費者,電力用戶多樣化的電力需求也可通過市場得到滿足,供需矛盾均能通過市場得到調節,價格可以很好疏導出去,不至于累積價格矛盾,利于資源優化配置和節能減排;

(2)可以使長期投資得到保證,生產者、消費者都有穩定的預期,不太可能導致投資的巨大波動,從而有利于電力的長期穩定供應;

(3)可以使各方的責、權、利清晰,有利于實現依法管理。

第二,電網體制改革將由“統購統銷”模式向“網售分開”模式轉變。

改革措施和步驟大致如下:

1.逐步開放用戶市場,完善配套政策。(1)改革初期,重點選擇高新技術產業和能效水平全國領先、具有競爭優勢的大用戶直接與發電方洽談電量與電價。隨著改革的進展,出臺能耗調節政策,實施產業差別化電價,逐步放開其他用戶進入,最終過渡到完全用戶選擇模式。(2)逐步放開大用戶交易的電量和價格。改革初期,可將大用戶上年用電量作為基數電量,基數電量的購電價格仍執行原電價,超出基數電量部分由發電企業和大用戶協商確定。隨著改革的推進,改革政府計劃分配電量辦法,逐步取消基數電量,最終過渡到大用戶全部電量電價均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

2.實行交易機構獨立、調度機構中立。以此,剝離電網企業占有的行政公權力,實現電力調度、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為逐步放開大用戶減少技術壁壘。

第三,電價形成機制將最終實現“管住中間、放開兩頭”,即自然壟斷的電網環節價格由政府制定,發電和售電環節的價格由市場競爭決定。

電價改革的要點是:

(1)實施輸配電價改革,以成本核算為基礎、宏觀調控為基準,按照不同區域和不同電壓等級由政府核定獨立的輸配電價;

(2)放松對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的計劃管理,上網電價實行國家基準價基礎上的市場競價?;鶞噬暇W電價由中央政府負責核準,最終上網電價在政府基準價的基礎上,由買方和賣方通過雙邊協商或多邊競價形成。大用戶的購電價格由上網電價加過網費構成。最終售電價格實行國家指導價,允許省級政府在國家指導價基礎上適度調整;

(3)推行居民階梯電價,通過采取提取社會普遍服務基金等方式,逐步放開居民電價,變“暗補”為“明補”,消除銷售電價中的交叉補貼;

(4)部分工商業用戶實行直接交易后,原承擔的交叉補貼費用可作為“擱淺成本”,通過財政專項補貼或輸配電價附加的方式消化處理;

(5)對高耗能產業參與直接交易,為體現節能減排政策導向,采取“協商電價+差別電價”進行結算,其中差別電價部分按現行政策處理;

(6)取消重點合同煤計劃,實行電煤價格并軌,為理順煤電關系、推進煤炭市場化以及建立電煤長期合同奠定制度基礎。

第四,政府電力管理體制改革將以轉變政府職能為重點,實行依法監管。

按照責權一致的原則,進一步理順電力行業管理和市場監管職能,逐步實現一類職能由一個部門主要負責。

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革政府項目審批核準辦法,代之以市場準入;取消由政府實行電量分配的計劃管理方式,代之以供需合同;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尤其是加強政府的規劃協調職能。

電力公司市場化范文6

論文摘要:電力工業解除管制進行市場化改革是大勢所趨,在我國已經開展了很多年,取得了大量的經驗和成就。由于電力工業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保證電力系統高效、經濟、安全、可靠地實時有效運行,成為電力市場成功運營的目標。在電力市場改革突飛猛進的今天,理順電力需求側的市場化運營已成為電力市場健康發展的必然趨勢和必要保證。  

 

1. 電力市場理論介紹 

 

1.1 我國電力市場的形成 

90年代以來,電力體制多元化的潮流遍及世界許多國家,目標是要從一體化轉為競爭化,徹底打破壟斷,實現商業化運營。一百多年以來,一直被認為是一體化的發電、輸電、配電、用電等電力工業環節,相繼被分離,公平競爭的機制逐步引入。我國自80年代以來從集資辦電開始,電力體制多元化的格局逐漸形成,獨立電廠大量涌現,競價發電、公平競爭的呼聲日益高漲。隨著我國改革的不斷深入,特別是中國加入wto后逐步通國際慣例接軌,市場對外開放,電力市場全面開放的格局已經形成。2002年3月,國務院正式批準了《電力體制改革方案》。緊接著,國家計委公布電力體制改革方案內容。國家電力體制改革的總目標是,打破壟斷,引入競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電價機制,優化資源配置,促進電力發展,推進全國聯網,構建政府監管下的政企分開、公平競爭、開放有序、健康發展的電力市場體系 

中國的電力體制改革 

根據國務院公布的電力體制改革方案,電力體制改革將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是實行“廠網分開”。即:將國家電力公司的電廠資產拆分、重組成四家全國性的、跨區域的大發電集團公司;將全國的電網拆分成南方電網公司和國家電網公司。此外還組建了區域電網公司,區域電網公司的主要職責是經營管理電網,保證供電安全,規劃區域電網發展,培育區域電力市場,管理電力調度交易中心,按市場規則進行電力調度。各區域內的現省級電力公司改組為區域電網公司的分公司或子公司,負責經營當地相應的輸配電業務。 

隨著改革的深入全國的發電、輸電、配電、供電四個環節最終可能被全面拆分成四個獨立的運營機構,這是電力改革的必然方向。首先是實行"競價上網" 。在區域電網公司經營范圍內,設置一個或數個電力交易中心,在發電領域全面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根據各地不同情況,建立相應的市場競爭規則和市場交易制度,最終實現誰的發電質量高,誰的環保條件好,誰的價格低,誰的上網電量就多;其次是建立科學的電價形成機制。將電價劃分為上網電價、輸電電價、配電電價和終端銷售電價。上網電價由國家制定的容量電價和市場競價產生的電量電價組成,輸、配電價由政府確定定價原則,終端銷售電價以上述電價為基礎形成,建立與上網電價聯動機制。在具備條件的地區,發電企業可以通過協商方式向大用戶直接供電,并執行國家規定的輸配電價。 

綜上所述,廠網分開、競價上網、建立科學合理的電價形成機制和建立一個國家級的電力監督委員會,構成了電力改革方案的四個核心內容。 

 

2.電力需求側管理的概念、特點及其手段 

 

2.1 電力需求側管理的概念 

電力需求側管理(簡稱 dsm)是指電力行業采取行政、經濟手段和技術措施激勵電力用戶(需求側)采用各種有效的節能技術改變需求方式,在保證能源服務水平的情況下,降低能源消耗和用電負荷,實現減少新建電廠投資及一次能源對大氣環境的污染,從而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2 電力需求側管理的特點 

需求側管理與電力部門傳統的用電管理相比本質上不是一碼事,而是管理方式的一種演進和變革。1、需求側管理非常強調在提高用電效率的基礎上取得直接的經濟效益。需求側管理是一種運營活動,它既求效率,更追求效益。任何一種節電措施,都要給社會、電力公司和用戶帶來效益,使電力公司和用戶都有利可圖。2、需求側管理也非常強調建立電力公司和用戶之間的伙伴關系。改變過去用戶對電能使用無選擇余地的求助地位。3、需求側管理還非常強調基于用戶利益基礎上的能源服務。電力公司必須樹立能源服務觀點,不能不顧用戶承受能力和經濟利益強行限電等做法去減少用電需求。更多的是鼓勵采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促使用戶主動改變消費行為和用電方式。 

2.3 需求側管理的常用手段 

目前,電力需求側管理常用的有技術、財政、誘導、行政四種手段。 

技術手段。指對具體終端用戶的用電特點和工藝,采用先進成熟的節電和管理技術,以及相適應的設備來提高終端用電效率或用電方式。 

財政手段。指刺激和鼓勵用戶主動改變消費行為和用電方式,減少電量消耗和電力需求,是需求側管理在運營策略方面的重點。主要措施有:電價鼓勵、折讓鼓勵、免費安裝鼓勵、借貸優惠鼓勵、節電設備租賃鼓勵等。 

誘導手段。為了消除用戶在認識、經濟、技術上的心理障礙,提高對dsm的響應能力,從而調到他們的積極性,必須使用誘導手段,這是dsm的先行措施。 

行政手段。行政手段指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通過法律標準政策制度等來規范電力消費的市場行為,以政府特有的力量來推行節能、約束浪費、保護環境的一種管理活動。 

 

3. 構建電力需求側管理指標體系的原則 

 

電力需求側管理指標體系作為一個有機整體,不但應從各個不同的角度反映出被評價系統的主要特征變化,還要能體現出系統的發展潛力和趨勢。結合dsm的特點,本文認為建立dsm綜合評價指標體系的基本原則有:可比性、科學性、綜合性、簡明性、可操作性和系統性六個要求。從理論上講,我們希望設計一個理想的指標體系來描述dsm的狀況,但在實際中,我們能夠得到的數據資料卻極其有限,甚至收集不到對我們的研究起到關鍵作用的指標數值。如果有的指標極其重要,卻無數據來源,可以先保留在指標體系中,今后再搜集這方面的資料。但總的來說,我們還是應該在保證指標反映內容全面的基礎上盡量采用各類可供查閱的資料上能夠提供的指標。 

 

4. 結論 

 

本文在電力市場改革的基礎上,研究了電力需求側管理的相關理論和方法,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在當今電力市場改革的大環境下,電力需求側管理已從原來的計劃用電、節約用電節到負荷管理制定了一整套較完善的措施,我們總結經驗的同時,應該在著重構建電力需求側管理長效機制方面進行積極的探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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