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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監管制度范文1
隨著我國的金融市場對外資銀行進一步開放,大量的外資銀行涌入中國,促進了我國經濟的發展,但是,目前外資銀行的經營也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多存少貸。在國內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的業務,但同時又借貸,將在境內吸收的外匯資金轉移到境外套匯和套利。
(二)轉移在境內營業獲取的利潤。一些外資銀行往往以高利率向其總行借款,同時又將在中國以低利率吸收的存款匯往總行,從而向國外轉移利潤,并逃避我國的稅收管理。
(三)違規經營,少交存款準備金。按照《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外資銀行應按照一定的標準向中央銀行繳納存款準備金,但一些外資銀行總是想辦法少繳、漏繳存款準備金。
(四)片面追求高額利潤,主要從事一些成本低、風險小、收益高的中間業務。
(五)營運資金不到位。少數外資銀行將營運資金存放于境外,或多次調撥,使運營資金不真實到位。更有一些外資銀行的流動資產達不到規定的比例。按《條例》規定,外資銀行的流動性資產與流動性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25%,但實際上有的外資銀行還達不到10%。
(六)利用非價格手段,進行不公平競爭,采用諸如回扣、降低手續費標準、邀請客戶出國甚至接受假憑證等手段與國有銀行爭攬業務和客戶。事實上,這種不平等競爭的背后也隱藏著許多法律糾紛,主要是外資銀行與客戶之間由于不規范經營而引發的法律糾紛。
上述這些問題的存在,無疑將造成國內金融秩序的混亂。根據東南亞金融危機的教訓,金融秩序的混亂將嚴重阻礙我國國民經濟健康、持續、穩定的發展。因此,要使國內金融服務市場更加開放,引進大量的外資銀行,促進我國的經濟發展,必須有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提供保障。
二、目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存在的缺陷
以上種種問題和情況,源于外資銀行對利潤最大化目標的追求。但出現這些問題,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央銀行對外資銀行的監管不力。其表現在中央銀行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政策、措施、手段等方面,但總體來看,最關鍵的問題在于沒有一套有效的監管法律體系引導和約束外資銀行的行為。
經過20年的探索和實踐,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已初步建立了以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為主,內容包括從開業審批到經營監管的體系。盡管監管機構是明確的,但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外資銀行的進入,我國原有的法律、法規已經不能適應有效監管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關外資銀行監管的法律規定不夠全面、完善,針對性和實際操作性都不強。在外資銀行進入我國的幾種形式中,從防范金融風險的角度看,我國引進外國資本最安全的形式是代表處,最危險的形式是外國銀行分行。其原因在于分行可以經營為東道國所允許的包括存貸款業務、信托業務在內的各種銀行業務,而且分行是外國法人,其業務被列在其總行的資產負債表中,東道國金融管理機構不能對之進行有效監督。但是,《條例》對分行以及其他形式金融機構的設立條件卻沒有嚴格區分。除對申請者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分行規定要達到200億美元,其他金融機構是100億美元這一點有所區別以外,其他條件和要求基本相同。由于監管立法缺乏針對性,導致分行這種最危險的形式在我國金融機構的總數中占相當大的比重,增加了我國的金融風險。另外,對外資銀行的經營業務的規定也過于籠統,沒能作出具體的界定和規范。對于有的業務雖然有約束性規定,但是,對違反此規定有何懲罰措施,就沒有下文了。
(二)在對外資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問題上,有關立法規定不明確,沒有實行國際公認的“綜合監管原則”。譬如,在加入世貿組織前,原《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對“綜合監管”問題只規定申請在我國設立外資銀行的申請者所在國家和地區必須有完善的金融監管制度,并要求申請者提交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除此之外,再也沒有關于加強監管的國際合作的有關規定。如果外資銀行的經營受到母國的有效監管,并能夠將其和我國的監管有效結合起來,那么外資銀行的很多不規范行為將能得到有效遏制。
(三)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手段和方法陳舊、落后,還停留在傳統的“經驗式”的管理階段,基本上以行政管理為主,不能適應外資銀行在華快速發展的需要。譬如,監管方式主要以日常報表分析為主,而且偏重于定性分析,缺乏一個具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監管參照系。目前國際上已采用先進的定性分析和定量考核相結合的監管方法,我國還沒有在實踐中引進和運用,導致監管水平低,無力制約外資銀行的違規操作現象。實際上,只有具有合適的監管方法、手段,再加上素質水平較高的監管隊伍,外資銀行的很多不規范操作現象都是可以避免的。
總的來說,中央銀行有效監管外資銀行的立法相對滯后;原有法律、法規的效力不高;對外資銀行有效監管的法規內容或者欠缺,或者過于籠統和簡略,缺乏相應的配套規定和細則;法規制度設計上不合理。所有這些缺陷都導致中央銀行在對外資銀行監管時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據。正因為如此,才為外資銀行的不規范經營提供了空間。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我國融入全球金融市場的一體化將是必然的。外資銀行所帶來的問題以及相伴而生的金融風險也將增多。加入世留組織之后,如何有效地加強對外資銀行的監管,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有關外資銀行監管的法律、法規將成為中央銀行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加入世貿后外資銀行監管立法所應遵循的原則
1995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取代了關貿總協定。在原關貿總協定中達成的《服務貿易總協定》以及在世貿組織主持下達成的《全球金融服務協議》,使全球金融服務市場一體化的進程進一步加快。它同時也意味著,任何世貿組織的成員國都必須在這些協議的指導下開放本國的金融市場。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這些國際規則同樣將成為我國金融服務立法的標準?!斗召Q易總協定》對金融服務所做的原則規范涉及市場準入、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透明度、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待遇五個方面的問題。由于金融部門是敏感部門,所以《服務貿易總協定》的附件中還規定:(1)金融服務的范圍和定義包括除“行使政府權限時提供的服務”之外幾乎所有的領域;(2)為保證金融系統的穩定,“不應阻止一成員基于謹慎原因而采取相應措施”,可以通過達成協議或自動認可等方式獲得其他成員的確認,但有關謹慎監管的規定不能成為成員逃避其義務的借口;(3)對最惠國待遇和國內法規的義務,成員國可要求進一步豁免。這表明成員國可對金融實行比其他服務業更多的限制措施。這也為我國推行漸進式的金融開放政策提供了依據。
開放金融市場,必須伴隨著金融風險,金融安全成為各國政府共同關心的議題。針對這一問題,巴塞爾委員會頒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統稱《巴塞爾協議》),積極推行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通過東道國和母國的共同努力對外資銀行實行雙重監管。1997年9月,巴塞爾委員會又頒布了《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將風險管理領域幾乎擴展到銀行業的各個方面,并制定了全面的指導性原則,以建立有效的監管方式和風險控制機制?!躲y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就是,強調監管的有效性。該原則強調建立銀行業監管的有效系統,把建立銀行業監管的有效系統作為有效監管的重要前提,合理的銀行業監管法律體系是有效監管系統的關鍵,監管機構和被監管者都必須以法律為依據,受法律制約。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中央銀行加入了巴塞爾委員會,這就為我國以《巴塞爾協議》和《原則》為框架,構建我國中央銀行對外資銀行有效監管的法律體系創造了條件。
總的來看,在世貿組織框架下,東道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要求采取對等互惠、平等一致,但也可以實行有條件的保護原則。針對我國金融業發展的現實情況和引進外資銀行已出現或即將出現的問題,我國對外資銀行的開放采取了一種分階段漸進的過程。與此相適應,我國還不具備“平等一致、對等互惠”的政策原則條件,因此不適于采取這種單一的原則,而應該根據形勢做靈活的變更。因此,在今后較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國宜采取“有限的保護主義”混合政策原則。只有這樣,才能既保護我國銀行業的發展,又能夠更好地引進外資銀行為我國的經濟建設服務。當國內銀行業力量發展壯大,能夠與外資銀行尤其是發達國家的外資銀行處于平等的競爭地位后,我國可以采用“平等一致”的原則。隨著我國銀行業融入全球金融服務一體化進程,我國銀行業的海外發展具有一定的規模,實行“對等互惠”的原則條件就具備了。因此,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之后,應遵循先“有限保護”、再“平等一致”、最終“對等互惠”的原則制定相應的監管法律體系和政策。
四、新《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對外資銀行監管制度的改進
我國原有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是1994年頒布的,有很多條款已經不能適應金融市場進一步開放的需要。在這樣的背景下,國務院于2001年12月12日(入世后的第二天)通過了新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與原《條例》相比,新條例在外資銀行監管方面進行了如下的修訂:
(一)資本充足率標準改為國際公認的8%,以與國際公認的準則和規范保持一致。
(二)由原《條例》的“實收資本不低于注冊資本的50%”改為“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三)對申請設立外資銀行的申請人的條件,增加了一條:“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并要求申請人提供其所在國家或地區主管當局對其申請的意見。這使得東道國監管與母國監管能夠真正有效結合起來,切實體現了國際“綜合監管原則”。
(四)對“法律責任”一章進行了補充完善,對于外資銀行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更加具體,更加可行。
五、完善外資銀行有效監管立法的建議
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應該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全球金融服務貿易協定》和《巴塞爾協議》等國際通行的協議框架,針對我國金融開放和金融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在以上確定的原則和指導下,進一步完善中央銀行對外資銀行有效監管的法律規范。具體來說,建立外資銀行有效監管的法律制度,尤其需要注重以下幾個問題:
(一)注重資產質量和風險。引入《巴塞爾協議》對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規定,注重資產質量和資產風險,按照《巴塞爾協議》確定對外資銀行實行規范化管理和監督的法律文件或條文。在制定相應法律文件或條文時,應該借鑒國際規范,對外資銀行的資產負債比例和資本充足率進行全面分析,規定規范化的覆蓋資產質量、流動性、資本充足率等指標在內的報表體系,并將定期報送的有關財務和業務報表等內容在法律條文中明確下來。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外資銀行具有較高的安全度。
(二)嚴格對外資銀行進入的審批。針對外資銀行不同的進入方式,完善外資銀行監管的法規,有區別地設定不同的審批條件或程序,使外資銀行的引進更有章可循,保障我國的金融安全。具體來說,第一、要盡可能地簡化對代表處的審批;第二、允許設立外國銀行參股不大的附屬行,但需要在法律上明確外資參股的最高限額和比例;第三、對外國銀行所設的全資附屬行實行許可證審批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全權負責審批和管理;第四、對外國銀行在國內設立分行的審批執行更嚴格的標準。只有這樣,才能將外資銀行國內經營可能帶來的風險盡可能地控制在初始階段。
(三)控制市場風險應成為我國外資銀行監管立法的重點。市場風險的監控一直是各國金融監管機構關注的重心。近二十年來,國際金融業務內容發生重大變化,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第一、從短期的貿易信貸逐漸轉向中長期信貸,從零星、分散的業務轉向專業化金融服務;第二、隨著金融創新工具的不斷涌現,傳統的國際金融業務份額逐漸縮小,新的市場業務發展較快,如金融期貨、期權,再加上交易手段日益現代化,市場風險對銀行經營構成的威脅必須引起我國金融監管部門的關注?!栋腿麪枀f議》充分考慮了金融市場客觀存在的利率風險、匯率風險、清算風險、業務操作風險等要素,比較有效地統一了對銀行表內業務與日益擴大的表外業務的綜合監管,對當前的跨國銀行監管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應該借鑒其它國家的經驗,將其管理要求、管理方式、操作規程,以及外資銀行對金融創新工具的應用規范和要求引入外資銀行監管的法規中來。
(四)明確監管部門的職責,直轄市監管部門內部的分工,在法規中健全和完善現場檢查制度。目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實行現場檢查與非現場檢查兩種方式。雖然這一做法有利于監管部門對外檢查的統籌安排,但是由于既涉及稽核監督部門,又涉及職能監督部門,因此這一做法的一個重要前提就是明確監管部門內部的分工,加強彼此之間的協調和配合。在檢查內容上,應該加大對外資銀行的風險性檢查力度,規范對外資銀行的測評和監控。在檢查方法上,根據國際慣例,應該建立定性分析與定量考核相結合的現場檢查制度。比如引入國際通用的CAMEL和ROCA標準,對所有注冊外資銀行采取CAMEL評級制度,對外資銀行分行則根據ROCA標準評審。在每次檢查后根據評級結果給予外資銀行一個綜合評價,然后分別不同情況確定相應的監管制度和措施。
(五)進一步明確外資監管的國際合作,使外資銀行受到我國和母國監管部門的雙重監督,減少金融風險。根據國際慣例和我國國情,我國可在外資銀行監管的立法中規定,任何一家外資銀行都要毫無例外地受到母國監管機構的有效監管,而且這種監管是建立在統一和綜合的基礎之上的。這樣既能體現《巴塞爾協議》中的“母國監管”原則和“綜合監管”原則,又能彌補外資銀行監管中存在的漏洞。尤其是在外資銀行設立的程序方面,應規定必須得到我國和母國監管當局的雙方同意。這樣就可以發現并阻止那些不穩健經營銀行的跨國設立,避免給我國帶來潛在的金融風險。
(六)完善外資銀行的退出機制。在加強對外資銀行設立和經營過程立法的同時,還必須針對外資銀行的退出制定相應的法律規范,以避免外資銀行在退出時導致國內金融市場的波動,以及可能對其他相關經濟利益主體造成的損失。在對外資銀行監管的過程中,要通過有效的監管手段來保證法律的權威性。比如,限制外資銀行的網點擴展,避免外資銀行在我國境內形成地區壟斷,維護我國境內銀行的健康發展;限制外資銀行的最低資本額,保證有實力的外資銀行進來,并使其中的一部分存款保持在作為我國的存款;限制外資信貸資金的投向,從而將外資信貸資金導向有益于我國經濟健康發展的產業和部門。
銀行監管制度范文2
[關鍵詞]商業銀行 資本監管 風險控制
一、商業銀行資本監管現狀
資本監管是當今世界監管當局對商業銀行實施審慎監管的核心內容之一。我國于2004年制定和頒布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初步構建了我國的銀行資本監管制度框架,并推動了我國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和抵御風險能力的全面提升。但其所體現的監管理念仍然停留于1988年巴塞爾協議所確立的單一資本充足率考核指標上,并未全面考慮金融創新的廣度和深度,以及商業銀行內外部經營環境的變化,制度安排和設計存在局限性。針對這些情況,本文從加強資本監管彈性、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加強信息披露等多個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國銀行資本監管制度的策略和方法。
二、我國商業銀行資本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1、資本監管制度存在設計缺陷
目前,我國監管當局按照資本充足率達到8%的考核標準,對我國各類商業銀行實行統一資本監管。這種單一的制度設計很難符合各個銀行的不同的資本狀況,因此,雖然這種監管制度在初期對促進商業銀行達到資本充足標準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這種做法忽視了各類商業銀行在經營規模、資本結構、經營狀況和風險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差異,從長遠來看不利于監管當局對商業銀行抗風險能力進行準確判斷,更難以利用其對銀行業務進行分類指導和監管。資本監管的設計缺陷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管理辦法》在指標設計上過于簡單,容易導致監管資本套利行為。現行的《管理辦法》中只使用了資本充足率和核心資本充足率兩個指標來衡量銀行資本充足程度,指標數量過少,容易使銀行機構通過資產證券化等方式進行監管資本套利,從而掩蓋真實的資本狀況。其次,《管理辦法》未將操作風險納入資本監管范圍。近年來,來自銀行系統內部的操作風險問題已經成為我國商業銀行最大的風險隱憂。但《管理辦法》并未將操作風險納入資本監管范疇,我國商業銀行普遍都未提取操作風險資本。第三,《管理辦法》對市場風險資本提取不足。隨著經濟全球化和利率市場化進程的加快,我國銀行業面臨的市場風險不斷加大,而目前只有極少數銀行提取了市場風險資本。第四,《管理辦法》對信用風險權重的設置不夠全面,存在很多不合理之處。如:缺少對零售業的債權以及逾期貸款、高風險債權的規定;在風險緩釋處理上未規定抵押品風險權重的底線。
2、整體監管水平偏低
第一,從監管結構方面來看,銀監會的監管資源與其監管對象的發展水平不適應。證監會目前只在各省會城市及個別其他城市設立了派出機構,保監會在全國設立31個派出機構,對于監管所需力量來說都比較缺乏。第二,在監管重心方面,銀行業監管表現為重市場準入管理,輕持續性監管,重合規性監管,輕風險性監管。證券業監管重市場準入,還無力顧及監管對象經營合規性和風險性的檢查。保險業的監管表現出重行為監管,輕資本監管的傾向。第三,監管人員的素質和能力偏低,我國在金融監管中存在著監管理念保守、監管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和復合型人才匱乏的情況,某些監管者的不作為和腐敗行為也嚴重影響著資本監管的效率。
3、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第一,市場約束力不足。由于銀行業屬于政府信用潛在擔保的特殊行業,以及對不利信息披露會造成機體羊群效應的擔憂,監管當局對銀行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各銀行也缺乏動力分析自身的風險狀況。第二,信息披露質量存在差距。目前,我國各家銀行的資產負債分類有很大的差別,資產質量五級分類準確性不高,對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各項準備的計提也不盡相同,造成財務信息缺乏可比性和不透明。第三,信息披露的廣度和深度不夠?!豆芾磙k法》規定,資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包括風險管理目標和政策、并表范圍、資本和資本充足率、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等五個方面的內容,從廣度上看,披露的項目相對較少。從深度上看,信息披露沒有涉及具體資本構成要求,且定性定量較少,并缺少對非財務信息的披露。
4、缺乏有效的存款保險制度
我國雖然未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但政府一直實行著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無論是剝離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還是向它們注資,以及向被關閉銀行機構提供再貸款償還私人債務,都可看作是政府為國民提供了一種變相的存款保險服務。這種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隔斷了各銀行資金運用收益和資金籌集成本之間的制衡關系,使資本監管的作用缺失。
三、完善我國商業銀行資本監管制度的策略
1、實行彈性資本監管
銀行的規模、資產風險程度以及一國經濟環境等都會對銀行所需的資本數量產生影響。從我國目前的金融環境看,各銀行資本充足率基本達標,應該考慮推行彈性資本監管。實行彈性資本監管,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第一,實行彈性資本充足比率。對不同性質、不同規模、不同資產結構以及不同內部控制水平的商業銀行應設定不同的風險資產的權重,同時分層次規定不同的最低資本充足率比率要求,從而在實質上設定更加適宜的資本充足率比率標準。第二,要保證監管的有效性和差異性。對于公司治理比較完善的商業銀行,可以完全按照資本監管一般原理實施監管,對公司治理不完善的商業銀行,應該引導和加強其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強化市場的約束作用。第三,加強對商業銀行資本狀況的評估。在評價資本充足狀況時,監管當局應查明銀行資本金水平是否符合有關量化標準,對一些定性要素進行評價。
2、全面提高資本監管水平
(1)構建科學的資本監管模式
我國監管部門可借鑒綜合監管與多頭監管并存的監管模式,將中央銀行設立為負責金融控股公司集團整體監管的綜合監管機構。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在現有的分業監管職責上根據功能監管原則增加對金融控股公司集團下子公司的監管職責。由中央銀行負責三會之間的協調工作,建立三個監管主體之間的磋商和協調機制。對于專業性金融機構,仍根據其主營業務分別由三會分頭監管。但其經營過程中涉及的交叉業務和交叉性金融衍生工具可由中央銀行根據業務的服務功能性質來指定相應的監管機構進行監管。
(2)適時轉變監管方式
一方面,要將監管方式由合規性監管向風險性監管轉變。首先,規定的資本金規模要和資產中包含的風險相匹配,實行資本監管。其次,要嚴格執行準備金制度,以確保資金的流動性和償付能力。第三,必須在金融機構內部建立起風險預警和防范機制并監督和檢查其運行,評定風險等級,強化機構的風險防范意識。此外,還要盡快建立和完善存款保險制度,對金融機構吸收公眾存款實行強制保險,以防范金融風險。另一方面,將靜態金融監管變為動態監管,主要包括:變事后控制為全程控制,注重事前防范,一旦出現問題及時發出預警從而化解風險。健全會計審計制度,加強信息的披露,增加市場透明度。充分運用現代化的監管技術和手段,提高信息的獲取和整理能力。
(3)建立有效的商業銀行檢查和監測體系
要進一步完善對商業銀行的現場檢查操作規程,制定統一的現場檢查手冊,對檢查范圍、頻率、內容、程序等進行具體規范,強化后續現場檢查,對以往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跟蹤并督促整改,并建立外部審計的溝通機制,充分發揮外部審計對監管工作的補充作用。此外,要建立統一規范的非現場監測工作標準和程序,明確監管信息要求,增強非現場監測的分析、預警、指示功能,提高資本監管的效率和水平。
3、構建和完善信息披露體系
第一,要統一信息披露標準,推進新會計準則的實施。在推進實行新會計準則的過程中,應鼓勵商業銀行對一些重要指標,如資本充足率的計算、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計提和資產證券化等,按照新準則的要求重新確認后進行信息披露。第二,要逐步引入市場約束機制,增強銀行監管的有效性。鼓勵社會權威中介機構建立對商業銀行的評級制度,使穩健經營的銀行能以更為有利的價格和條件從投資者、債權人、存款人和其他交易者手中獲得資金,而風險程度高的銀行籌集資金時必須支付更高的風險溢價或提供額外擔保。第三,加快構建獨立審計與內部審計相結合的監督體系。發展和完善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確立權威中介機構的獨立審計職能,提高商業銀行會計信息的可信度及與國際大銀行信息披露的可比性。第四,充分利用網絡信息化技術,加快商業銀行數據庫建設和信息系統建設。構建金融監管電子網絡系統,通過積累和完善數據資源,不斷提高數據信息資源的開發、產生速度和利用程度,以保證對外信息披露數據的統一性和實效性。
4、建立完備的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是指為從事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建立專門的保險機構,當金融機構面臨支付危機或經營破產時,保險機構向其提供支持,或者代替破產機構在一定限度內對存款者給予補償的制度,目的是為金融體系提供一定的制度保障,防止存款者因個別金融機構的支付危機而造成擠兌,引發銀行恐慌和金融危機。長期以來,由國家承擔對銀行信用擔保以及資本注入的作用,激發了銀行經營者的高風險投資欲望,進而降低了資本監管對提高銀行抵御風險能力的作用發揮。因此,以存款保險制度代替國家的聲譽擔保,是銀行資本監管制度完善的必然要求,這樣能夠有效促進商業銀行資本結構的市場化,提高資本監管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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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監管制度范文3
一、開拓中間業務,調整收入結構,提升競爭力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現狀是品種少,層次低,業務面積較小,占商業銀行收入的比重還非常低。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主要商業銀行中,其中間業務收入占銀行收入的比重基本都在70%以上。而我國各大商業銀行中,該項比率卻很少有超過20%的。商業銀行必須加大中間業務的創新力度,不僅要利用好銀行的網點優勢、傳統的資產負債業務等條件,更要進一步利用銀行信譽、信息、技術、人才優勢以開展更高層次、更高質量的中間業務服務,開發高知識含量、高收益的中間業務品種。結合我國商業銀行進行中間業務創新的實際情況,可以從下列方面入手:1.擴大傳統的結算業務范圍。包括開辦個人匯款、個人支票業務。通過國際結算加強結售匯,擴大貿易融資、銀團貸款、賬戶服務業務。為吸引客戶,擴大市場份額,可服務上門,在大企業設立資金清算中心等。2.擴大各種業務。將傳統的各種代收代付業務進行整合以發揮規模效益、降低成本提高盈利空間;開拓委托貸款業務,不參與到交易中去,僅發揮中介作用,規避不良貸款風險;為適應商業銀行參與資本市場的趨勢,商業銀行可重點開發為券商和股民提供資金轉賬及清算服務的業務。3.開辦企業現金管理、個人理財業務。利用銀行的金融知識、技術、信息及其他有利條件,幫助企業合理配置貨幣資金;開辦個人理財業務,從客戶需求出發,合理組合投資方式,提高理財產品的高附加值,為客戶提供包括證券、保險、銀行、房產和個人投資理財等綜合性、全方位的金融服務新業務。提供如電話銀行、自助銀行、家庭銀行等便利型業務。4.拓展顧問、評估類中間業務。如項目融資中項目收益評估、資產評估、信用評級、投融資顧問、企業上市包裝、企業并購重組策劃等高附加值的服務。5.開發多功能的銀行卡產品。根據客戶投資和消費的多元化需求,使信用卡成為可存取、可適量透支、可轉賬、可購物消費、可代收代付的綜合卡。6.積極發展擔保承諾類業務。如跟單信用證擔保,備用信用證擔保,對有追索權的債券轉讓擔保,備用貸款額度,循環貸款額度等。7.利用自身人才、信息方面優勢,開展各類信息咨詢服務。
二、順應混業趨勢,探索銀證合作業務創新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一個顯著的發展趨勢是內容和方向上已由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轉變。中間業務的發展逐漸涉及證券領域等投資銀行業務。在混業經營趨勢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創新應當注重探索銀證合作業務的創新,同時必須十分注意法律風險的防范,必須在現行政策、法律允許的空間內尋找利潤增長點,使得商業銀行在投資銀行業務領域有所作為。目前商業銀行能夠以合法的主體資格從事金融債券、政府債券的承銷商業務。在股票業務,雖然商業銀行無法參與股票的承銷商業務,但可以通過銀證轉帳收取手續費用,通過代收股款來獲取認股資金的運作收益。商業銀行擁有法定的基金托管人的身份,因此充分發揮這一政策優勢,重視發展基金托管業務。此外,《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允許商業銀行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可以充分利用其資金、信息、人才、理財、機構設置等方面的優勢,拓展基金管理業務,獲得更多的盈利機會。與其他資本市場主體相比,商業銀行擁有著更大的公信力優勢,吸引大量的儲戶將其存款轉為基金投資,從而緩解嚴重的資金沉淀問題,為商業銀行內的大量存款提供穩妥可靠的投資渠道,降低將大量存款投向貸款帶來的風險,改善了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大大提升其參與資本市場的競爭力。
三、創新業務,合規經營,嚴控風險
銀行監管制度范文4
本行會計監管體系由總會計、會計檢查員、會計監管員及監督中心等組成。
第二條各級機構均應按有關規定配足配齊會計監管人員,保證會計監管工作正常進行。
第三條各一級支行均應配備總會計,實行非營業現場坐班制度,負責本行會計信息質量的監控及特定交易事項的遠程授權等工作。
本規范中一級支行是指除本支行營業室外,還需對其他轄屬網點履行管理職責的支行。
第四條各營業網點(含二級支行、分理處、辦事處、儲蓄所及一級支行營業室)均應配備營業經理,實行營業現場坐班制度,負責本網點的事中控制、業務授權、監督檢查、落實整改和業務培訓等工作。
清算中心及會計業務處理中心等機構亦應按規定配備總會計。
第五條總會計(營業經理)實行委派制,由城市分行(直轄市、直屬分行及二級分行)向一級支行和營業網點(含二級支行、分理處、辦事處、儲蓄所及一級支行營業室)委派,營業經理也可由一級支行委派??倳嫞I業經理)與營業機構負責人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行使職權,實行行政管理與業務操作的“雙線管理”。
第六條對機構負責人等作出的不符合規章制度或不利于賬款安全的規定、要求等以及向上級編報的錯誤、虛假的業務報告等,總會計(營業經理)有權予以否決。
對總會計(營業經理)否決的業務,應立即停止辦理。
第七條總會計(營業經理)有權對派駐機構的業務核算和內控管理等提出意見。對會計人員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事先征求總會計(營業經理)的意見。
第八條各一級(直屬)分行、二級分行均應配備會計監管員,負責組織開展全轄會計信息質量監控工作,并根據監測情況為檢查人員提供檢點及信息。
第九條各行應建立會計檢查制度。城市分行應根據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會計檢查員,實行會計檢查員集中制,按照相應的管理模式進行集中管理。會計檢查員對本級和轄屬網點的各項核算業務及現金業務至少每季進行一次現場巡回檢查,并與監督中心、會計監管員密切配合利用其提供的線索開展有目標有重點的檢查。
第十條會計檢查員實行檢查證制度,檢查證由一級(直屬)分行頒發。
檢查員檢查工作時應出示檢查證。
第十一條會計檢查員開展工作應切實做到“查前有提綱,查時有記錄,查后有報告”。
第十二條各城市分行(直轄市、直屬分行和二級分行)應當設立監督中心,負責對全轄所有營業機構、清算中心、現金營運中心及會計業務處理中,自的核算業務(包括對公、儲蓄、銀行卡、電子銀行、票據業務等)實施集中監督,承擔對業務核算過程的預警監控以及檔案縮微職能。
省行本級、不宜納人城市分行監督中心集中監督的遠郊支行以及其他未設監督中心的機構,應科學設置監督崗位進行核算監督。
第十三條核算監督實行重點監督和管理監督的原則,核算監督應保持序時性、及時性和連續性。
第十四條會計監管人員對違反本會計基本制度的經濟活動,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向本機構負責人報告。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賬簿或者帳外設賬行為,以及指使、強令編造、篡改會計報告行為制止和糾正無效的,還應當向上級主管機構報告。
銀行監管制度范文5
在中國目前的條件下,就監管而言,銀監會確實有很多的工作要作,有很多的規章制度要制定。因為以前我們銀行監管力度是十分不夠的,這也許是現在我們對銀監會寄與厚望的原因。但是我們同時必須看到,監管永遠只是對商業銀行的經營行為施加更多的外部約束。最終監管實效如何,根本上還是取決于商業銀行本身的配合與自身內部產生的約束。也就是,外因通過內因起作用。
監管的核心是幫助商業銀行防范和化解不良資產,達到保護消費者和存款人利益的目的,這是一個十分棘手的難題。1997年國內銀行的不良資產比重在25%-26%之間,到2002年不良資產比例已經下降到19.8%,但這個數字仍然是巨大的。不良資產的存在,可能會危害商業銀行的利益,危害金融市場的穩定,危害消費者的信心,給存款人帶來巨大的損失,它是我國金融安全的最大隱患。
我國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一種辦法是,將不良資產剝離到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這樣國有商業銀行賬面上的不良資產額確實能夠迅速地降下來。據中國人民銀行統計,截至2002年底,我國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累計處置不良資產達3014.42億元(不含政策性債轉股),回收資產1013.18億元,其中,回收現金674.82億元,資產回收率和現金回收率分別為33.61%和22.39%。剝離不良資產的做法,并不等于從根本上解決,這只是從賬面上減輕了國有商業銀行的或然損失,而不良資產的來源并沒有得到根本地治理。有人通過計量發現,的產權結構和政府角色定位是解釋國有銀行不良資產成因的第一變量,可解釋現有的銀行不良資產的2/3;銀行自身的治理結構和經營管理不善等則是第二變量,只解釋銀行不良資產的1/3。由此可見,從產權關系上解釋不良資產的成因,盡管也有其局限性,但卻比其它解釋更有力量。
目前無論是從資本金、還是從組織的規模、員工的人數看,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是我國銀行業的主體。國內銀行不良資產的絕大部分屬于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由此銀監會應重點幫助國有獨資商業銀行防范和化解不良資產。
長期以來,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是國家的銀行,國家是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唯一所有者,這一單一的產權安排,從根本上規定著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決策機構、運行機構,規定著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行為目標和行為方向。由此從上,也應把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歸結為產權制度的缺陷所致。
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產權制度的改革是確保銀監會對其監管取得實效的制度保證,可是產權制度改革本身是極富挑戰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體制改革的成敗關系到我國銀行業的生死存亡,但這一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體系本身很龐大,涉及面非常廣,包括中央、省、地區和縣四級銀行,尤其是現存的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牽涉到的方方面面,如何處置是十分棘手的問題。再者,機構臃腫、人浮于事,如何進行機構和人員的精簡也是一個難題,所以銀監會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改革的艱巨性,應有清醒的認識,戰略上要高度重視,實踐中應有一個合理的日程安排。
如何具體進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產權制度的改革,不是本文論述的重點,不過就改革思路而言,股份制應該成為中國目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改革的基本方向。
通過前面的,我們得出如下結論: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產權制度的改革,是根治不良資產問題的根本,是銀監會監管取得實效的根本保證,銀監會可以通過產權制度改革來促進監管。正是因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制度改革的重要地位和改革本身的艱巨性,所以它成為銀監會面臨的嚴峻挑戰。
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主要是服務城市金融,而在農村,農村信用社是服務“三農”的主力軍。目前它也暴露出許多問題。例如,許多信用社經營效益低,虧損面大,有的甚至長時間資不抵債,信用風險極高。截至1998年底,全國農村信用社各項存款余額12191億元,貸款余額8340億元,存貸比例68.41%,其中不良資產比重較大,大量貸款呆滯沉淀,運轉不動,有的已經根本無法收回,嚴重危及農村信用社的生存和。目前,有的農村信用社資本充足率不到2%,而且有一些信用社資不抵債,這一現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明確規定的資本金充足率不得低于8%相差甚遠。
信用社存在的很大程度上,應該歸結為放貸管理和貸后管理的不善。在放貸時常常審貸分離形式化,很多擔保只是流于形式的“空?!薄ⅰ疤摫!?、“連環?!保纬闪藫槐?,有名無實、抵押失效的風險貸款。在貸后管理中,常?;贾胤泡p管的毛病?,F有的勞動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沒有引入競爭機制,員工缺乏危機感,以致責任心不強,收貸走過場。
銀行監管制度范文6
【關鍵詞】銀行業 監管 觀點比較
一、監管制度
新巴塞爾協議(2004)重點強調了通過加強對銀行的監管,提升金融服務機構的風險管控能力,進而增加國際金融系統的穩定性。Asli Demirgü?s-Kunt,Luc Laeven和Ross Levine(2004)在分析了72個國家里1400家銀行的大量數據后得出更高的準入門檻和更監管制度能提高銀行的利潤率,因為嚴格的制度阻礙了銀行管理者在經營中的過度自由化,給予銀行更少的自由和權利去投資于更高風險的領域,從而保證銀行有效的運行和對于風險的避免。而更加苛刻的準入限制和更嚴格的監管政策也會導致同業間的競爭較少,使現有的銀行得以保持更大的利潤。Barth,Caprio和Levine(2001)認為針對市場較開放的國家,采取更開放的政策可以減少政府不合理的干預和腐敗的負面影響。
資本監管也是監管制度的重要內容。Apanard(2007)使用交叉時間序列分析法分析了從1970年到2003年的35個工業和新興市場國家出現銀行業危機時銀行監管對于成本的影響。他發現有著更嚴格資金監管和更足夠資本儲備的銀行在應對危機時會承擔更少的成本。因為充足的資本金會讓存款人對于資金安全性持有更多信心。當貸款損失時,銀行也需要大量的資金去保證良好的運轉和應對風險的能力。
另一方面,過度的監管可能會對銀行的運行起到負面影響。Beck,Demirgü?s-Kunt和Levine(2004)發現更高的準入門檻會限制銀行參與非信貸業務,從而加大系統性危機發生的概率。同時,Apanard(2007)也提到對銀行行為的監管也會伴隨著經營成本的增加,適當寬松的監管制度有助于減少包括資本風險等各類風險的沖擊。但對于銀行信貸業務迅猛擴張的國家而言,嚴格的銀行監管對于風險成本的降低更加有利。
二、銀行集中度
Asli Demirgü?s-Kunt和Harry Huizinga(1999)發現銀行業集中的程度影響著銀行利潤的提高。越是大銀行,這種影響越發明顯。因為更高的銀行業集中度代表著更少的競爭者,這類市場嚴重缺乏競爭和效率。相反,在一個高度競爭的環境中,銀行必須不斷提升更新服務質量和效率去贏得更多效益。但競爭有可能會使優勢明顯的大銀行實力越來越強,進而吞并弱小的銀行,形成壟斷。此外,Demirgü?s-Kunt,Laeven and Levine(2004)發現當控制變量是銀行個性因素的時候,銀行集中度和凈資本的關系是正相關和顯著的。當控制變量是監管和國家機構時,集中度和凈資本的關系則不明顯的。因為在法律監管較弱的情況下,大銀行會占領更大的市場份額,集中度越高,大銀行的利潤也就更高;但在監管機構和法規制度嚴格的情況下,壟斷被禁止了,集中度與凈資本的關系也就不那么顯著了。
三、監管機構設置
Demirgü?s-Kunt,Laeven和Levine(2004)給了我們一個重要忠告,對于銀行監管制度的研究和探討不應該獨立于整個經濟和組織機構進行,因為政策和監管本身就根植于國家的整體制度和管控機構,監管機構的設置與盈利能力有著極強的關聯性。此外,Breuer(2006)指出銀行信貸的問題不僅受具體監管制度和法規的影響,同樣也受監管機構和管控體制設置的影響。合理的體制可以幫助銀行減少貸款業務遇到的問題,緩解銀行與債權人及債務人之間的利益沖突。Haw,Ho,Hu,Wu(2009)研究證明執法機關和監管機構的效率會減少監管造成負面影響,但不合理的政府干預卻會起到相反的效果。例如監管機構內部的失職和權利濫用,導致銀行產生大量不必要的成本支出。當然,監管機構也不是越龐大就越合理,Goldberg and Rai(1996)在分析歐洲多個國家的銀行數據后并未發現更大型的監管機構一定會保證銀行也更高的效率。
后金融危機時代,人們越來越多的關注銀行的監管。本文比較了關于銀行監管制度、銀行業集中度和監管機構設置對于銀行業造成影響的各種觀點。由于研究方法和數據的不同,學者們得出了不同的結論去證明科學的監管制度會更好的保證銀行更好的經營狀況、更強的盈利能力、更少的成本開支和更強的穩定性。但不合理的銀行監管卻會對銀行的發展起到阻礙。同樣,更高的銀行集中度可以限制競爭,提高銀行工作的有效性,幫助銀行取得更多的利潤,但在另一方面,過高的銀行集中度也會使市場缺乏競爭,從而導致銀行應對競爭和風險的能力減弱,或者出現壟斷。當然,監管機構的設置同樣也影響著銀行的運行情況。因此,各個國家的監管機構在制定政策時,應當充分考慮國內銀行業有自身獨特的情況,因地制宜實施科學的監管制度,合理制定銀行業準入制度,加強對競爭的引導監管,同時要重點提高對監管機構的建設,使之符合市場的發展情況,科學高效地監管本國銀行市場。并在網絡開放的今天,要對網上銀行的監管進行完善,讓科技可與監管同步。
參考文獻
[1]Angkinand Apanard P.(2007).“Banking regulation and the output cost of banking crises”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Markets,Institutions and Money 19,240-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