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管理辦法條例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事業單位管理辦法條例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事業單位管理辦法條例

事業單位管理辦法條例范文1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基本情況

*市住房公積金制度自*年5月建立以來,嚴格按照“住房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盡心盡力做好住房公積金的擴面增量和個人住房貸款工作,取得了較好成績。全市住房公積金的年歸集額從*年的18個單位、486人、8.64萬元增加到20*年的2012個單位、19.7萬人、18.53億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截至20*年8月已達3.75億元,涉及5152個家庭,這對改變繳存職工居住環境,提升繳存職工生活質量,推動我市房地產業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與此同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應建未建情況嚴重。全市有行政、事業單位和規模以上企業(按省建設廳規定50萬元以上企業為統計口徑)約4154個,有城鎮職工約57.3萬人,其中已建住房公積金制度單位2012個,職工19.7萬人,僅占應建職工人數的34.3%。按照《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2142個單位應及時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制度。二是滯繳、欠繳問題依然存在。20*年,全市滯繳、欠繳單位760余個,應繳納住房公積金約計1700余萬元,損害了職工合法權益。三是一些黨政機關的臨聘人員、個別縣(市、區)的國家公務人員、部分鄉鎮事業編制人員和鄉鎮中、小學教師、衛生院(所)醫務工作人員未納入住房公積金繳交范圍,這是行政執法較為困難的對象。四是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基本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對構建和諧社會,解決職工購房困難產生了一定影響。究其原因,主要是住房公積金管理存在以下執法難題:

1.所賦權力有限,執法難以到位。《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管理中心對不辦理繳存登記或不設立賬戶的單位可以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以罰款。但《條例》第十一條又界定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屬于不以贏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而公眾對中心的認知度遠遠低于行政機關,其執法行為也受到較大限制,執法主體有待進一步明確。如我們在執行市本級某企業時,由于《條例》所賦權力的限制,中心無法掌握企業的基本情況,對企業低報數據的行為不能提供翔實而具體的反駁理由,在相關部門的支持下掌握了企業的實際情況和公積金繳存標準后,企業又申請行政復議,因數據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導致行政執法失??;中心在公積金執行未果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于缺乏明確標的和可執行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起初未預受理;法院后來受理后,由于執行標的沒有明確,被強制執行企業僅僅象征性地繳存了一定數額的住房公積金,法院只能以當事人履行了處罰決定而中止執行。

2.處理主體重復設定,執法深、廣度難以突破。《條例》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因其具有強制性,與職工工資有本質區別,如果產生糾紛,執法主體應該是中心。但現實并非如此,我們在某縣某企業行政執法逾期不繳、少繳住房公積金時,遇到了同一經濟糾紛由兩個部門處理、兩種結果的現象。由于住房公積金屬職工工資的一部分,職工與所在單位就住房公積金繳交事宜而發生的經濟糾紛,應屬于勞資糾紛的范疇,其行為的調解處理權限歸屬于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所以出現了兩個管理部門處理住房公積金糾紛。中心不僅僅是解決舉報職工與單位之間的個人問題,而且要求單位全額補足欠繳資金,以維護單位所有職工的合法權益;而勞動部門僅僅解決舉報職工與單位之間的個人勞資問題,申請勞動仲裁,平息事端,使中心根本無所作為。

3.拖欠情況特殊,執法難以實施。調研中我們發現,凡拖繳、欠繳住房公積金的,多半屬于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和大中型企業(包括困難、改制企業)。財政撥款單位一般不會欠繳職工個人部分,而財政補貼部分因單位領導認識不到位、重視不夠、財力有限、盈余資金不足,容易出現拖繳、欠繳現象,行政執法往往難以實施。對困難企業和改制企業行政執法時,也經常遇到阻力,使中心對企業的欠繳問題只能停留在政策宣傳與引導層面。

4.力度小、措施少,令行禁止難以實現。兩個案例可以說明這一問題。20*年12月,我們對某機關不給事業編制人員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了處罰并將所欠公積金解繳入庫。20*年,該單位又不履行繳納義務,我們第二次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處罰“一事不再罰”的原則不予受理,中心除“責令限期辦理”這一口頭警告外,根本無其他任何處罰措施。20*年,我們對另一企業進行行政執法,該單位由于從業人員較多,人員工資開支相對較高,每月為職工支付的住房公積金近7萬元,而按《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管理中心最高執行罰金為5萬元,單位從經濟角度考慮,接受了罰款,拒絕履行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此外,由于《條例》只規定對逾期不辦理的單位處以罰款,而沒有明確規定對違法違規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責任人如何進行處罰的決定,中心則無法從法律的角度對負有責任的相關人員依法給予經濟、法律以及行政上的制裁或依法提訟來追究其有關責任,所以違反《條例》的行為屢禁不止。

5.《條例》存在法條空白,個貸執法難以開展。隨著城鎮居民對居住環境改變愿望的不斷增大,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規模也逐年增加,截止20*年6月,全市貸款戶已經達到5152戶,貸款金額3.75億元,潛在的風險也相應出現。《條例》對逾期、惡意不還、套現、無償還能力、抵押長期不能落實、轉嫁保證金等各種違法行為缺乏明確的懲處規定,中心除了網上通報、上門催收外,均難以開展正常的行政執法。如某民營學校,貸款辦理完畢已近兩年,仍未落實抵押,雖經中心數次催促,學校仍然置之不理,造成極大的安全隱患;再如某開發企業,明知保證金不能轉嫁給貸款戶,卻明知故犯,對中心多次提出的整改通知不加理睬,造成極大的社會不良影響。

二、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行政執法的對策措施

(一)強化法規宣傳。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強力宣傳,主動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深入基層單位,開展《條例》等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有針對性地開辦專題培訓班,使有關政策深入到千家萬戶,使廣大職工了解住房公積金同自身的密切關系,自發地要求單位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制訂公積金管理行政執法實施細則。積極爭取人大、政府的支持和法制部門的幫助,依據《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訂合理、合法、操作性強的行政執法實施細則,明確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行為,促使行政執法順利開展。

(三)大力開展聯合執法。加強與稅務、工商和企業主管部門的聯系,實施聯合執法,做好行政處罰前的調查、取證工作,客觀、真實的反映單位違法違規的具體行為,使不確定的行為變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具體行為,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供法律基礎保障。

事業單位管理辦法條例范文2

悠悠十三載,漫漫合并路。自1994年的醞釀工作開始至2019年3月16日通過《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的合并宣告完成,這是我國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進程中的一項制度創新。新制度優越性的發揮有賴于有效地貫徹實施。日前,與新稅法配套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在社會各界的殷殷企盼中出臺了。為使廣大納稅人與稅務人員能夠更好地理解與貫徹《實施條例》精神,本報記者就《實施條例》中的若干問題采訪了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實施條例》的起草,主要遵循了合法規范、結合實際、接軌國際、嚴謹具體、便于操作等原則。在符合稅法規定原意的前提下,將現行有效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內容納入《實施條例》,體現政策的連續性?!秾嵤l例》還結合經濟活動、經濟制度發展的新情況,對稅法條款進行細化,體現政策的科學性。此外,《實施條例》的起草還借鑒了國際通行所得稅政策的處理辦法和國際稅制改革的新經驗,體現了國際慣例和政策的前瞻性。

據有關負責人介紹,《實施條例》共有8章133條,主要細化了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對其中一些關鍵性政策的設計思路,有關負責人進行了詳細解答。

實際管理機構界定旨在保護稅收權益

借鑒國際經驗,新稅法明確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度,并采用了規范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

法人所得稅制下的納稅人認定的關鍵是著重把握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標準。新稅法采用注冊地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的雙重標準來判斷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注冊地較易理解和掌握,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的判斷則較難理解?!秾嵤l例》中對實際管理機構是如何界定的?相關的考慮是什么?

有關負責人表示,從國際上來看,特別近十幾年的國際實踐看,實際管理機構一般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實施日常管理的地點,但在法律層面,也包括作出重要經營決策的地點。在處理方式上,稅法中一般只作出原則性規定或不規定,然后逐步通過案例判定形成具體標準。為維護國家稅收主權,防止納稅人通過一些主觀安排逃避納稅義務,《實施條例》采取了適當擴展實際管理機構范圍的做法,將其規定為: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這樣有利于今后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作出判斷,能更好地保護我國的稅收權益,具體的判斷標準,可根據征管實踐由部門規章去解決。

納入預算的財政撥款為不征稅收入

新稅法在收入總額的規定中新增加了不征稅收入的概念,財政撥款等三項收入為不征稅收入,企業收到的各種財政補貼是否屬于財政撥款的范疇呢?《實施條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有關負責人表示,《實施條例》將稅法規定的不征稅收入之中的財政撥款界定為:各級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在一般意義上排除了各級政府對企業撥付的各種價格補貼、稅收返還等財政性資金,相當于采用了較窄口徑的財政撥款定義。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考慮:一是,企業取得的財政補貼形式多種多樣,既有減免的流轉稅,也有給予企業從事特定事項的財政補貼,都導致企業凈資產增加和經濟利益流入,予以征稅符合立法精神;二是,當前個別地方政府片面為了招商引資,采取各種財政補貼等變相減免稅形式給予企業優惠,侵蝕了國家稅收,對企業從政府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征稅,有利于加強財政補貼收入和減免稅的規范管理;三是,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財政補貼給企業的收入,在會計上作為政府補助,列作企業的營業外收入,稅收在此問題上應與會計制度一致。

合理工資薪金才能稅前扣除

新稅法對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作出了統一規范,規定對企業發生的真實合理的成本費用支出予以稅前據實扣除?!秾嵤l例》對具體各項稅前扣除的項目及標準予以了明確。

有關負責人表示,關于工資稅前扣除,《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予以據實扣除,這意味著取消實行多年的內資企業計稅工資制度,切實減輕了內資企業的負擔。但允許據實扣除的工資、薪金必須是合理的,對明顯不合理的工資、薪金,則不予扣除。對一般雇員而言,企業按市場原則所支付的報酬應該認為是合理的,但也可能出現一些特殊情況,如在企業內任職的股東及與其有密切關系的親屬通過多發工資變相分配股利的,或者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管理層的工資違反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規定變相提高的,這些復雜多樣的工資、薪金情況都將對企業所得稅的稅基產生侵蝕,因此,從加強稅基管理的角度出發,《實施條例》在工資、薪金之前加上了合理的的限定。有關負責人透露,今后,國家稅務總局將通過制定與《實施條例》配套的《工資扣除管理辦法》對合理的進行明確。

業務招待費按發生額60%的比例、最高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扣除

《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這一規定是出于何種考慮?

有關負責人表示,業務招待費是由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混合而成的,其中個人消費的部分屬于非經營性支出,不應該稅前扣除。因此,就需要對業務招待費進行一定的比例限制。但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之間通常是難以劃分的,國際上的處理辦法一般是在二者之間人為規定一個劃分比例,比如意大利,業務招待費的30%屬于商業招待可在稅前扣除,加拿大為80%,美國、新西蘭為50%.借鑒國際做法,結合現行按銷售收入比例限制扣除的經驗,根據有關專家學者從嚴掌握的意見,我們采取了兩者結合的措施,將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規定為發生額的60%,同時規定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廣告宣傳費按銷售收入的15%扣除,當年未扣除部分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事業單位管理辦法條例范文3

關鍵詞:上海市;城市道路;路政;路政執法。

中圖分類號:TU997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為貫徹落實黨十七大提出的“大部制”改革以及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相求要求與規定,進一步推進政府管理創新,經市政府批準,上海市路政局于2012年4月正式成立統一組織實施城市道路管理、公路管理和道路管線監察的行政事務管理職能。

上海市作為國際化的大都市,在新形勢下。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的研究就變得尤為重要。本文就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進行闡述與分析并,提出本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的構想。

1城市道路路政管理的現狀

1.1市管城市道路路政管理體制

原市市政工程管理處負責本市市管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蘇州河橋梁、部分跨鐵路立交、中心城越江橋隧)的路政管理工作,依照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

1.2區管城市道路路政管理體制

2005年的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1號令中《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辦法》規定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反非市管城市道路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自此,區管城市道路的行政許可由區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負責,區管道路的行政處罰由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實施。

2本市路政管理的特點:

2.1專業執法與綜合執法并存

專業執法與綜合執法的并存構成了本市路政執法的特點。城市道路,市管城市道路由市路政管理部門進行專業執法,區管城市道路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實施綜合執法。

3.本市路政管理存在的問題:

3.1市區兩級路政執法模式不統一

目前本市路政執法模式主要分:行政專業執法和行政綜合執法。市管城市道路實行專業執法、區管城市道路實行綜合執法;浦東新區所轄道路均實行綜合執法。市區兩級路政執法模式的不統一,城市道路已經沒有了對應的市區路政專業執法條線,市和區在執法重點、力度和專業性等問題上不可避免存在分歧,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路政執法的有效開展。

3.2有關法規規章不適應當前管理要求

城市道路行政處罰在地方性法規上沒有強制手段。2006年修訂的《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刪除了“由路政管理機構代為清理占路物資(代為清除費用由當事人承擔),或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條款,弱化了行政處罰的現場執行力。

3.3現行管理模式難以達到理想執法效果

道路綜合執法的不作為、不到位、不配合導致路政管理難以達到理想效果。區管城市道路行政許可與處罰的行業外分離,造成道路執法信息溝通不暢、執法力度弱化。現行的《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辦法》又缺乏如何配合道路管理部門的監督制約機制,道路管理部門有心無力、束手無策。

據了解2009年全市各區縣城管部門涉及違規掘路、超限車輛過橋、橋梁安全保護區作業等道路執法的案件幾乎為零。綜合執法的缺位卻造成了道路管理部門監管不力的負面影響。

3.4路政執法隊伍有待進一步完善

本市道路路政執法人員不足、裝備更新不及時情況比較突出。本市南浦、楊浦、盧浦大橋等14條越江設施、浦西177公里城市快速路、20公里橋梁天橋等僅8名專職執法人員,遠遠難以滿足執法需求。同時路政執法車輛少、通訊設備落后、稱重設備精度差,也在一定程度影響了執法效率。

3.5路政管理中的執法難點

3.6.1道路超限治理問題

城市道路路政執法沒有攔車扣車權,且現場處罰已經取消,這是重車過橋執法困難的重要原因。

3.6.2城市橋梁隧道安全保護區問題

城市橋梁、隧道安全保護區內未經許可的違規施工比比皆是,管理部門常陷入巡視疲于奔命、處罰為時已晚又缺乏強制執行手段的尷尬境地。

4上海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的思考與建議

4.1完善規章制度,確保有法可依

對現有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梳理,對確不適應現行管理要求的,列入修訂或廢除計劃,如《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對確有立法需求的項目,盡快列入立法計劃上報,如《上海市道路治超管理辦法》,力爭“十二五”內完成;對管理中的空白或難點,開展立法調研,作為立法規劃的儲備項目。

4.2強化專業執法,提升管理水平

路政執法需要根據道路設施量配備相應執法人員與車輛裝備,需要建立規范長效的巡查制度,需要對執法人員進行一年兩次的法律法規和業務能力培訓,更需要專職或長期從事道路管理的工作經驗。在這些方面,綜合執法不能有效勝任道路路產路權的保護,路政專業執法針對性更強、執法效率更高。因此建議中心城各區路政執法從綜合執法回歸專業執法,由各區道路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道路管理機構具體實施,強化專業執法,提升管理水平。

4.3加強融合協調,深化行業管理

市路政局成立后,應更多與市城司、市政市容聯席辦、市交通信息中心、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市建設交通委設施運行處等相關單位和部門開展工作對接,對項目預算執行、路網資源整合等階段性、全局性進行深化,積極發揮行業指導作用。在開展市區聯動方面,建議建立市區路政執法行業聯席會議制度,加強溝通協調;定期開展法律法規和業務培訓,提高執法水平,進一步深化行業管理。

4.4提高隊伍素質,建立制度保障

首先,嚴格按照道路設施量、設施技術標準和相關勞動定員規定,配備執法人員、執法車輛和檢測設備,安排好辦公用房和執法站點。其次,加強對路政執法隊伍的教育、管理和培訓,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路政執法隊伍。再次,重視執法物資的管理、技術標準的制定和高科技信息管理系統的運維,通過制度建設保障路政管理順利開展。

4.5建立道路保護區執法新機制

建立橋梁、隧道安全保護區協同管理機制。由規劃征詢意見,建筑建材業受理中心同步告知,路政嚴格把關,交警組織交通,安質監站安全監管,城管路政雙向告知,在原有基礎上進一步加強與相關執法單位的協同管理,強化聯合執法效力。拒不停工的,嘗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保證路政執法效力和設施安全受控。

4.6建立完善與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協調運行機制

倡導“政府主導,聯動執法”的工作原則,由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牽頭,召集規劃、運政、交警、城管等相關部門形成聯席會議機制。路政部門可以充分利用各執法部門的法律資源。

參考文獻

1、行政法規:《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事業單位管理辦法條例范文4

一、土地增值稅節稅點

國家開征土地增值稅的初衷是為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該稅實質上是附加于企業所得稅之上的另一種形式的“所得稅”,在全國降低高房價的一片呼聲中,上次的“兩會”上曾有代表提議取消該稅。為達到調節增值收益的目的,該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增值率越大,稅率越高,所以該稅種節稅籌劃的著眼點在于降低土地增值率,力爭適用較低的稅率,甚至能夠享受到免征的政策。

1、普通住宅的稅收優惠。稅法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

筆者曾經負責財務工作的一個房產項目,一期工程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結果是:土地增值率18.5%,稅務機關應退回預繳的60萬元稅款。但假如增值率達到20%以上,不僅不能退回預繳款,還需補繳200多萬元稅款。所以,企業應充分重視該政策,在建筑面積設計、銷售定價、賬務核算等工作中要考慮該項政策,力爭把工作做到前頭。

該項政策的籌劃常有著述發表,在此不再贅述,只是需要強調的是,如果小區開發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或商業,一定要在成本列支、預(決)算、合同簽訂等方面盡力劃分清楚,否則即使普通住宅增值率達不到20%,也無法享受免稅政策。當然,與稅務部門的溝通協調也非常關鍵。

2、開發間接費用的列支。開發間接費用在土地增值稅條例中的定義是: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開發間接費用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時允許加計20%扣除,所以企業日常費用開支,凡符合以上定義的一定要列入開發間接費用,而有些企業的財務人員將其列入了管理費用,沒有為企業爭取到應有的稅收利益。

筆者在實際工作中綜合會計和稅法的規定,只將招待費、教育經費、四項小稅、總部管理人員的工資福利費、明顯屬于總部的費用列入管理費用,其余費用全部列入開發間接費用,這樣處理在歷次稅務檢查中均得到認可。另外,《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文第二十七條第(六)款規定“:項目營銷設施建造費”列開發間接費用,根據此規定建造售樓處的支出不需要列營業費用了,可以增加開發間接費用。

3、公共成本和間接成本的分配。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的規定,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積法進行分配,如果確需結合其他方法進行分配的,應征得稅務機關同意。借款費用屬于不同成本對象共同負擔的,按直接成本法或預算造價法進行分配。公共配套設施開發成本明確規定應按建筑面積法進行分配,而其他成本項目的分配方法由企業自行確定。

可以看出,以上規定給了企業很大的稅收籌劃空間,尤其是土地成本的分配。

政府出讓土地是帶著規劃的,事先規劃了哪里建商業、哪里建住宅,而商業占地地價要高于住宅占地,但地塊是整體出讓的,沒標明商業占地和住宅占地分別是多少地價。如果按占地面積法進行分配,顯然增大了住宅成本,減少了商業成本,具有不合理性,所以稅收規定預留了企業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法的空間。企業需要通盤考慮能否享受普通住宅免稅政策、不能享有該政策的情況下怎樣降低住宅和商業各自的增值率,通過細致測算后決定采用什么方法更符合企業利益,然后以充分的理由向稅務機關提出,征得其同意后實行。

同樣道理,借款費用和其他成本項目的分配也需認真考慮。

4、變銷售為長期出租?,F在多數樓盤地下停車位長期出租,一次收取最長20年的租賃費,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土地增值稅是對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的行為所征收的稅。出售或轉讓應當以辦理相應產權為標志,產權未發生轉移就不構成出售或轉讓。只出租地下車位的行為,因為沒有發生使用權的轉移,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應按照“服務業———租賃業”項目,以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

照此例子,如果能變房屋銷售為長期出租,將推遲土地增值稅的繳納,假如將來取消土地增值稅,企業將獲得一筆巨大收益。

5、股東購買土地作價入股。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自2006年3月2日之后,以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或聯營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在投資環節確認收入,對投資人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以該環節征稅時確認的收入作為被投資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據以扣除。不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一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在財稅[2006]21號文出臺前,有人根據財稅字[1995]048號文提出過籌劃方案,引起大家熱烈討論,但不知有沒有過實際操作。財稅[2006]21號文出臺后,筆者認為大家仍然可以考慮怎樣籌劃?,F舉個例子供大家探討:李某以個人名義購買土地一塊,購買價1000萬元,李某需交納契稅30萬元,印花稅0.5萬元,李某以該土地投資成立萬城房產公司(個人獨資),評估作價(售價)1500萬元,高某需繳納印花稅0.75萬元,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1031.25萬元=1000+30+0.5+0.75,增值額468.75萬元,增值率45.45%,繳納土地增值稅140.62萬元=468.75×30%,需繳納個人所得稅65.63萬元=(1500-1000-30-0.5-0.75-140.62)×0.2。

萬城房產公司接收該土地不需要繳納契稅(根據財稅[2008]142號),印花稅因計入管理費用不考慮,公司利用該土地開發普通住宅,開發成本6000萬元,實現收入12000萬元,繳納營業稅及附加660萬元=12000×5.5%,扣除項目金額10410萬元=(1500+6000)×(1+20%+10%)[假設利息不能按開發項目合理分攤、三項費用實際發生和計算扣除一致,即750萬元=(1500+6000)×10%]+660,增值額1590萬元=12000-10410,增值率15.27%,免交土地增值稅,繳納企業所得稅772.5萬元[12000-(1500+6000)×(1+10%)-660]×0.25,李某總的凈收益2580萬元=12000-1000-30-0.5-0.75-140.62-65.63-6000-(1500+6000)×10%-660-772.5。

而假設李某以現金1000萬元出資先成立房產公司,再購買土地,繳納契稅30萬元,印花稅0.5萬元,開發成本6000萬元,實現收入12000萬元,繳納營業稅及附加660萬元,扣除項目金額9799萬元=(1000+30+6000)×(1+20%+10%)+660(三項費用計算扣除,但是不能超過實際發生數750萬元,筆者所在地區的濟寧市地稅局于2009年12月31日下發的文件[關于印發《濟寧市地方稅務局房地產和建筑業稅收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濟地稅發[2009]79號文)]中對此有規定,增值額2201萬元=12000-9799,增值率22.46%,交納土地增值稅660.3萬元=2201×30%,繳納企業所得稅724.93萬元=[12000-(1000+30+6000)-(1500+6000)×10%-660-660.3]×0.25,李某總的凈收益2174.77萬元=12000-1000-30-6000-(1500+6000)×10%-660-660.3-724.93。

由此可見,同樣投資1000萬元,前后兩種運作方式凈收益相差405.23萬元=2580-2174.77,根本原因在于以股東投資環節確認的土地收入作為房產公司計算土地增值稅扣除土地的成本,這樣使房產公司的土地成本抬高,土地增值率低于20%,從而享受免稅。

6、籌

建費列前期工程費,而不是管理費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對開辦費的處理,新所得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由此可見,開辦費的攤銷已不存在稅會差異,企業可一次攤銷。工商企業通常列入管理費用,而房地產行業可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第二十七條規定列入前期工程費,可以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加計扣除20%的成本。

二、企業所得稅和土地使用稅的節稅點1、將開發的商品房出租,不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根據(國稅發[2009]31號)第七條規定,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該內容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文中該條規定中的“開發產品轉作自用固定資產”刪除了,同時結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一條的規定,可以認為,企業將自己開發的商品房出租,不再需要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結合以上土地增值稅節稅點中的相關分析,企業將房產變銷售為長期出租,不僅可以推遲土地增值稅的繳納,還可以推遲所得稅的繳納,并且能夠坐享房產增值,但需要付出成本資金利息,而且出租收入需按照12%繳納房產稅,因此企業需要做出詳細的測算,在綜合平衡的情況下作出決策。

2、沒有實現銷售前的招待費可以結轉到實現收入時累計扣除。房地產行業具有特殊性,從籌建到開工建設直至實現收入往往過程非常漫長,前期項目運作花費的招待費較多,為此國稅發[2006]第31號文針對招待費專門做出規定,允許企業在實現收入之前發生的廣告費、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可以向后結轉,按稅收規定的標準扣除,但結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納稅年度。國稅發[2009]31號文對[2006]31號文進行了補充和完善,沒有聲明[2006]31號文廢止,但也沒有提及這部分內容,這說明招待費可以結轉扣除的規定還是適用的,只不過扣除標準執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而廣告費、宣傳費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超標準部分可以無限制的結轉扣除。

根據實際工作經驗,稅務部門對前期發生的招待費比較認可的處理是:先做待攤費用處理,實現收入后再逐步攤銷,最長可攤銷到實現收入后的第三年。這樣做雖不符合會計制度,但因為其對報表的影響較小,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時一般不予以調整。

至于計提基數,按照[2009]31號文有關精神和實際工作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填制,房地產企業取得的預售收入可以作為招待費、廣告費和宣傳費的計提基數。上文提到的濟寧市地稅局的濟地稅發[2009]79號對此有明確規定。

3、土地使用稅從開具銷售發票的次月起停交。根據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納稅人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交納土地使用稅,《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015號)文中規定,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

在實際工作中,房地產企業交納土地使用稅的起點是土地出讓合同的簽訂日期,不論是否取得土地證,這符合稅法精神。但在房屋售出后,即使發票開具、房屋已交付使用,甚至房權證大證已分割,而土地證因種種原因未能分割,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已不再實際占有土地,但稅務部門以土地證未分割、土地所有權人仍是企業的為理由,不允許企業停交土地使用稅,顯然與稅法精神不符合,這就形成了稅務執法的前后自相矛盾。

也有些地區比較務實,以發票開具或以房權證分割為停交土地使用稅的終點。

事業單位管理辦法條例范文5

[關鍵詞]稅收政策;高新技術產業;效應

[DOI]1013939/jcnkizgsc201552088

12015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調整內容

新企業所得稅法與原稅法相比較,在促進科技創新上的政策變化主要表現在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稅率的執行范圍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僅限于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新法將該項優惠政策擴大到全國范圍,以促進全國范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加快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凡是按照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被認定為高新技術的企業均可享受15%優惠稅率。新法新增加了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技術轉讓所得稅起征點明顯提高。舊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稅。新法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仍存在的問題

21稅收優惠政策散亂,難成體系

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多散見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各種通知、規定中,與各個單行法規相聯系,并且只在各稅法或條例和細則中做出原則性的規定,缺乏系統性和指導性。另外,現行優惠政策還存在著有關條款措辭含混、政策彈性較大的問題,如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中有關“技術密集、知識密集項目”“先進技術”等規定,缺乏明確的標準和認定方法,內容雜散且不明確,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稅收法規的主觀隨意性,不利于稅收征管工作的順利開展。

22稅收立法滯后于高新技術產業的迅速發展

隨著高新技術的進一步發展,電子商務交易和境內外交易不斷大量涌現。從稅收管轄權的角度看,此類交易所得為符合屬人和屬地原則的權利客體,應該向我國政府納稅,但現行稅法對此問題卻一直缺少明確的法律規定。這種立法的滯后性導致稅務機關在征稅過程中由于課稅對象不具體、不明確而難以準確操作,進而造成高新技術產業稅收流失。

23現行稅收制度的諸多規定不利于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1)增值稅制度中存在的問題:生產型增值稅制度極大地限制了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的積極性,因為其產品以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而削弱了價格競爭力。第二,征稅范圍過窄,高新技術產業產品負擔過高的稅額,加重企業的實際稅收負擔。

(2)企業所得稅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第一,優惠環節滯后。目前所得稅中對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主要針對已形成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及享有科技成果的技術性收入兩個方面,而不包括處于虧損狀態的所有高新技術企業以及老工業基地的技術改造、產業升級中的具體研究開發項目。第二,優惠手段簡單。目前主要是以稅率優惠和稅額定期減免等直接優惠為主,對于費用扣除、投資抵免等間接優惠手段運用較少,形式過于單一。第三,優惠方式粗糙。如對投資先進技術的企業缺乏延長免稅期限、再投資退稅等政策規定,不能激發企業引進擁有知識產權的先進技術的積極性。

(3)個人所得稅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第一,目前我國調整后的工資薪金費用扣除標準仍大大低于國際慣例,而且固定數額的費用扣除無法與物價指數掛鉤,使稅制缺乏應有的彈性。按照現行稅制,除了國家級專家學者的政策特殊津貼和軟件開發人員的工資外,其他所有人員的報酬應全部納入征稅范圍,絕大部分高科技人才得到了高薪卻并未享受到稅收優惠,勢必影響工作熱情,造成人才外流,不符合我國一直倡導的鼓勵科技進步、吸引科技人才的精神。第二,目前的費用扣除標準從表面看實現了橫向公平,但實際上并不符合縱向公平原則。這一規定不僅從本質上有悖于稅制建設的公平原則,也相對擴大了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加重了包括高科技人才在內的所有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第三,缺乏對于教育投入的激勵機制,最終影響到對科技人才的培養,而這一培養過程是時間漫長而花費極多的。第四,現行稅制僅規定對于個人取得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國際組織頒發的發明創造獎、科技成果獎免稅,而對于企業頒發的重大成就獎和科技成果獎仍然征稅,無疑在某種程度上挫傷了高科技人員的創新積極性。

3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意見

31完善適應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完善現行增值稅政策:第一,選擇高新區推進消費型增值稅改革。第二,擴大高新技術企業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范圍,減輕企業實際稅負,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水平。第三,將與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密切相關的交通運輸、服務業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

完善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第一,合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提高立法級次,使其成為真正意上的稅收法律統一稅率,適當降低法定稅率,使其與企業實際稅負水平相近;規范稅前扣除標準,統一計稅依據。第二,改革區域性優惠政策。將現行局限于高新區內的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逐步擴大到以高新技術企業為主的所有中小型創業企業,保證高新技術企業之間公平競爭。第三,加大間接優惠力度。改變以往單純適用稅額減免與低稅率優惠政策的情況,增加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費用扣除、提取準備金、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稅基式優惠手段的運用。第四,界定優惠期間。宜將目前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改為從被認定之日起在一定時期內減按15%稅率征收;且對優惠期內的企業,應每隔2~3年重審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以便對那些已經具備一定資本積累能力的企業或其技術、產品或成果不再屬于高新技術的企業,恢復按法定稅率征稅。

32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確立適應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

在現行稅制的基礎上,對于由于電子商務的出現而產生的稅收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稅法條款的修訂、補充和完善。具體措施包括:借鑒國際經驗,確定以軟件、資料提供、數據處理服務、電子手段提供的勞務作為電子商務的征稅對象;對于國內廠商提供的軟件銷售、網絡服務等無形的產品和服務征收營業稅;對于網上訂購并由國內廠商進行實際交付的貨物,向銷售商征收增值稅,其適用稅率比照同種商品傳統銷售渠道銷售稅率;對于出口貨物,可按照現行稅制的規定退還其已納增值稅,但要求在國內從事網上銷售的外國公司必須在國內注冊,其付款要進入在華賬戶,以便稅務機關獲得征稅依據。

33重視稅收公平問題

稅收調整政策,尤其是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必然造成不同繳稅人之間的稅務差異,必要的稅務差異是政府調控經濟運行所必須考慮的問題,調控一旦失度,必會造成稅收公平,不利于健康經濟的發展。在稅收政策的運用上既要考慮宏觀調控需要稅務差異,又要避免出現稅務不公平帶來的負面效應。

稅收政策對于實現政府的宏觀調控目標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總結過去幾年的稅收政策手段運用經驗,結合當前經濟形勢,目前的稅收政策取向應當是以適度減稅為主的有增有減的結構性調整,并且應科學認識到稅收政策手段特點和作用,用其強,避其短。

參考文獻: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