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的途徑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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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的途徑

金融監管的途徑范文1

關鍵詞:金融監管;政府;金融機構;創新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創新的必要性

1.金融監管法規有待完善

我國雖然已經頒布實施了《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但是與之相配套的具體實施細則卻不完善,導致現行法律法規的操作性較差,金融監管難以落實到位。此外,我國對外資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方面的監管仍然存在相關法律法規建設滯后的問題。

2.金融監管主體有待統一

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相對比較分散,這種監管方式給政府金融監管帶來了挑戰。不僅如此,各個部門采用的監管方式、手段均存在一定的差異,致使政府的金融監管存在十分嚴重的監管空白和重復監管現象。由于監管主體不統一,從而使得監管的有效性不足。為此,當務之急是必須加快建立統一的監管部門。

3.金融監管手段有待創新

現階段,政府對金融機構的監管途徑多以行政處罰或是干預為主,而法律、經濟、網絡等手段的運用相對較為缺乏。雖然采用行政手段實施監管見效快,但卻容易掩蓋和激化金融市場的潛在矛盾,這不利于市場的穩定運行。在我國金融機構盲目發展的背景下,單純采用行政手段進行監管,很難對金融風險進行有效監管。故此,對金融監管手段進行創新尤為必要。

4.政府與金融監管機構有待協調

我國金融監管力量較為分散,沒有形成監管合力,尤其是政府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與配合。同時,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在金融監管中呈現出“三足鼎立”的格局,欠缺監管信息溝通共享機制,易發生監管真空問題。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創新策略

1.加快金融監管法制建設

為確保金融監管穩定、有序進行,可參照國際法律準則,建立并逐步完善與金融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而構建起可以與國際金融法規相接軌的金融法律體系。針對我國目前金融監管的法律空白,應當加快制定如下法律法規:《金融監管法》、《外資金融法》、《期貨交易法》等等,并依據國際慣例,對與經濟和金融發展不相符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和完善,以此來解決金融監管有法難依的問題。同時,還應盡快出臺與法律法規相應的實施細則。此外,在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過程中,應當考慮與國際相接軌的問題,故此,監管部門除了要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財力之外,還應進一步加大對美國、新加坡等代表性國家法律制度的研究。

2.建立地方統一的監管主體

地方政府應明確監管主體,設立金融監管局,借此來對“一行三會”以外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如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等,并構建統一的監管指標,以此為依據對地方金融機構的壞賬率進行監督管理。監管局可以通過制定統一的監管制度,來配合“一行三會”開展工作,這樣不但能夠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而且還能進一步提高監管成效。

3.綜合運用有效的監管手段

在當前的新形勢下,政府可以將行政、法律、經濟以及網絡等監管手段有機地結合到一起,增強金融監管效率。首先,合理運用法律手段,以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托,實施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借此來規范其行為。其次,充分運用經濟手段,以價格、稅收等途徑,對金融機構進行有效調控。再次,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對具有在線業務的金融機構實行監控,以此來確??梢约皶r獲取準確、可靠的監管信息。通過上述幾種手段的聯合運用,不但有助于監管成本的進一步降低,而且還能從根本上提監管效率。

4.構建政府與監管機構的協調監管機制

在金融監管體制中,應進一步明確政府與監管機構的權利和責任,構建協調監管機制,增強金融監管的協同效應。首先,應設立金融風險調查小組,發揮出監管的合力,并對牽涉較廣、金額較大的金融風險案件實行聯合調查。在這一過程中,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出自身的帶頭作用,盡最大的可能配合用好獨立于政府的監管資源。其次,應建立健全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借此來實現監管聯動機制。信息共享機制可由監管局和專業的監管機構聯合構建,該機制的建立有利于實現優勢互補和信息共享,有助于增加監管的協同效應。

三、結論

總而言之,我國政府必須承擔起金融監管的職責,完善金融監管法制建設,加快金融監管手段創新,大力打擊金融市場違法行為,有效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確保金融市場穩定運行。同時,政府要與金融監管機構建起協調的監管機制,實現監管信息共享,增強監管合力,以完善的金融監管體制促進我國金融業快速、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吳光有.淺議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才智,2013(4).

[2]左嵬.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現狀與發展初探[J].時代金融,2011(3).

金融監管的途徑范文2

摘 要 本文通過對全球金融危機的起因的分析和我國金融業現狀的考察,總結出本次金融危機的主要原因是金融監管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導致金融創新過度,最終沖擊整個金融市場體系?;谏鲜鲇^點,筆者認為中國在發展金融產品時應建立健全現代金融監管體系,提高監管對金融市場的實際約束力和行為規范。

關鍵詞 國際金融危機 金融監管現狀 現代金融監管體系

金融創新被認為是導致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之一,透析美國次貸危機產生的機理,可知次貸危機并非金融創新的必然結果。監管制度的不健全和監管部門的職責缺失才是罪魁禍首。有鑒于此,我國在大力發展現代金融市場、進行金融產品創新時應該強化金融市場的風險控制意識,建立健全高效的金融監管機制,保證金融市場的穩定、高效、健康的發展。

一、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影響及主要原因分析

從2006年春季開始美國逐步顯現次貸危機,并最終在2008年演變成國際金融危機。金融危機波及到美國的抵押貸款業、投資銀行業、保險業、銀行業,并導致美國經濟的衰退。歐洲、日本、韓國、中國等世界主要經濟體都受到了較大的影響:經濟增長速度明顯放緩,甚至于出現負增長,直接投資減少,投資者和消費者信心嚴重受損,失業率上升,通貨膨脹等等。

縱觀中外典籍文獻,關于國際金融危機的起因的描述有很多種。本文僅從制度層面上分析造成國際金融危機的原因――金融監管的缺失,即金融產品創新步伐不斷加快的同時,相應的監管措施未能及時跟上,造成金融衍生產品泛濫,最終沖擊整個金融市場體系。

金融監管機構本來的職責是有效地保護個人消費者和投資者,降低經濟對不適當的風險融資來源的依賴性以及阻止過度的冒險活動。然而從美國次貸危機的發生和發展的過程來看,監管體系對金融風險的預警、披露和防范收效甚微,主要監管者的權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其他監管部門的牽制,無法防范系統性危機。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和效率較低,尤其是分散的監管體系對一些大型、復雜的金融機構的監管是低效的(GAO,2004)①。

二、當前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金融監管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

我國現行的法律比較概括、籠統,存在著眾多的原則性規定,而且監管內容簡單化,缺乏實際可操作性,有的已不適應金融業發展和金融監管的需求監管部門在具體的監管實踐中容易產生隨意監管現象。執行監督者缺乏監督,不能保證金融監管的公正、合理。

(二)合規性監管仍然是金融監管的核心,難以對金融創新體系進行有效監管

我國金融監管仍然把重點放在機構的審批和經營的合規上,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尚未全面展開,對市場退出前的監管基本空白。在現行監管中存在著重審批、輕管理,重國有銀行、輕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重傳統的存貸款業務、輕表外業務及其他創新業務等問題。

始于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的金融創新,引發了金融業的一場變革。然而金融創新的發展確實以放松金融監管作為代價的,由于金融創新的快速發展使得應有的風險管理和風險監管未能及時跟上,致使監管滯后。中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就很難對金融創新進行有效監管。金融工具創新不僅成了金融機構不斷放大金融杠桿率的最佳手段和途徑,而且也成為金融監管一個的難題。

(三)多機構多部門協調難度大,監管效率低

我國分業監管體制于1998年最終確立,分業監管在具有專業化和競爭優勢的同時,也存在著協調性差的缺陷。目前我國對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證券公司與保險公司實施監管的職責分別由銀監會、證監會以及保監會承擔,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對這種分業監管模式提出了挑戰。

隨著中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發展,金融控股公司將成為中國金融組織的主要形式。但我國目前實行嚴格的分業監管體制,很難對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開展的金融業務進行有效監管。因為涉及多個行業的監管機構,可監管機構的監管目的、方法和重點各不相同。只要在不同的專業金融監管體系之間存在著差異,金融控股公司就可能會采取規避監管的行動,建立一種經營阻力、成本最小的組織模式,從而增加了各金融監管當局在對相關金融機構進行監管過程中的困難。

三、我國構建現代金融監管體系的途徑分析

美國次貸危機再一次引發了人們對金融監管制度及其運行績效的考慮。相關國際研究揭示了美國監管制度的不健全和監管部門的監管缺失,指出金融監管這一道最后的堡壘沒有充分發揮其作用,使得金融風險有機可乘②。我國在發展現代金融市場的過程中,應該充分吸取教訓,避免類似風險的發生。基于此,作者嘗試提出以下相關政策建議:

(一)完善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體系

依法監管是監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嚴格的金融立法是金融監管的法律基礎和必要依據。我國應當盡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明確銀行控股公司進入和退出的條件和方式,界定銀行控股公司的權利和義務,明確監管主體,為我國金融機構發展建立良好的外部環境,進而為規范和推動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奠定基礎。

從世界范圍來看,當我國在努力構建金融分業監管體制的同時,世界各國已經從分業監管體制轉向混業監管體制。在經濟市場化和金融自由化的歷史背景下,我國傳統的分業經營方式正在悄悄地向混業經營方式轉變,外資金融構大量地涌入我國,又加快了金融經營方式轉軌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義。

(二)完善金融監管主體制度

現行“分業經營、分行監管”的監管體制雖然在一定時期發揮了很巨大的作用,然而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種模式也存在自身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創新和金融業的全面發展,也與國際上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的趨勢不相適應。

鑒于上述困境,可以成立一家具有統一監管功能的國家金融管理局。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仍保持相對獨立的分業監管職能,在行政上統一接受國家金融管理局領導。國家金融管理局的職責對外代表國家監管部門,與中央銀行、財政部之間建立協調機制,處理信息共享和監管職責交叉事宜;對內組織三會協調處理混業經營引起的跨行業監管中的分工合作問題,提高監管效率。

(三)建立以風險監管為核心的金融監管體系

金融機構從市場準入到市場退出的全部業務活動都應該屬于金融監管的內容,主要是風險性監管和日常經營活動的規范性。參照通行的國際監管辦法,結合我國金融業的實際情況,當前我國中央銀行金融業風險監管重點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第一,建立以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為基礎的風險監管制度,保證金融業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和贏利性。第二,建立大額貸款的報告制度。第三,制定出能客觀反映我國銀行業風險的各類資產風險權重和核算系數,定出貸款集中風險、貸款沉淀風險等風險權重。第四,建立真正的風險準備金,以增加金融機構的抗風險能力,同時試行存款保險金制度。

(四)加快金融監管手段的創新,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

首先,量化金融市場的進入和退出標準,實現動態靈活監管和市場監管的有機結合。高效的金融監管應該是全過程的、持續性的監管。要規范金融監管的實施程序,提高現場監管的廣度、深度,避免各種因素對監管工作的干擾。同時,隨著金融業務的發展,不斷改革現場監管的內容,以保證監管的準確與有效。

其次,建立健全金融監測、預警機制,以及金融風險的防范和化解機制。為增強金融監管工作的預測性,應建立科學的指標體系,及時發現金融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并及時采取相應的對策。

最后,加大資金投入,加快金融監管手段的科技創新。加快金融監管手段的現代化步伐,提高金融監管工作的科技含量,形成現代化的金融監管方法系統,增強金融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五)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加金融機構透明度

隨著世界金融的發展,各種金融控股集團成為市場主體,因而金融機構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在不斷加強。監管機構要加強對金融控股集團信息披露的管理,樹立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不僅要披露內部關聯交易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風險評估和管理過程、資本結構及風險與資本匹配狀況的信息;不僅要披露定性信息,而且要披露定量信息;不僅要披露核心信息,而且要披露附加信息;不僅要實行定期披露,而且任何重要變化發生之后都應即時披露。另外,要定期對金融控股集團的信息披露體系進行評估。

(六)建立起國家間的合作協調機制,構建國際立體化的金融監管網絡

為了促進我國跨境監管能力的提高,使我國的金融監管逐步邁入國際化的軌道,我國要積極參與國際、區域以及雙邊等多層面的金融監管合作;同時隨著經濟區域化的發展,我國還應積極加強與東亞鄰國、東盟等區域組織及其成員的金融監管合作;在雙邊合作方面,要積極加強與他國尤其是要互設金融機構的國家的監管機構的合作,促進雙方監管當局的信息共享,互相學習監管經驗。

金融全球化的步伐不斷蔓延,然而各國在經濟水平、開放程度、金融結構、監管模式等方面存在顯著的差異,各國應通過逐步實現分層次、分區域的監管合作慢慢達到全球范圍的統一③。

四、結語

從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及其金融業發展的歷史來看,一個發達的市場經濟強國肯定離不開一個發達的、具有合理結構與完善的功能、能夠高效安全運行的強大金融監管體系的支撐。在后金融危機的時代背景下,探索建立與我國現實發展過程相適應的現代金融監管體系,不僅能夠在提高我國金融監管效率,而且可以促進我國金融業在面對外來激烈競爭的形勢下保持穩定、健康、持續發展。

注釋:

①恩格爾曼等.高德步等譯.劍橋美國經濟史(第三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

②趙靜梅.美國金融監管結構的轉型及對我國的啟示.國際金融研究.2007(12).

③霍華德•戴維斯.國際金融監管標準不應“一刀切”.中國金融家.2009(09):74-76.

參考文獻:

[1]曹鳳岐.改善和完善中國金融監管體系.北京大學學報.2009(4).

[2]黃含遐.次貸危機對中國金融監管的啟示.經濟縱橫.2010(6):75,76.

[3]劉偉.美國次貸危機對我國的影響及警示.金融經濟學術版.2008(7).

[4]張仿龍.關于金融改革與金融創新的幾點思考.經濟研究參考.2009.

[5]朱坤林.我國金融創新風險及其防范.商業時代.2009(7).

[6]劉振威.美國金融危機對中國金融創新的啟示.中國商界.2009(172):19.

金融監管的途徑范文3

關鍵詞:金融監管;監管模式;內部控制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所謂金融監管是指金融主管機關根據法律賦予的權力,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和管理,以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保護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保障金融體系安全、健康、高效運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金融機構依法經營、監管部門能夠對金融部門法進行監管,這是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的前提條件。合理的金融監管可以對未來的金融風險有預防的作用。同時可以確保金融系統的安全發展。

1 我國金融監管現狀中存在的問題

1.1 我國現存的金融監管機制中實行的多元化的管理對我國商業銀行的健康發展有一定的制約作用,我國在金融監管中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協調機制,這就造成我國的金融監管與當前的金融業的發展不相適應。

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模式主要采用分業管理的方式,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三個獨立監管模式。也建立了獨立的監管體制。雖然這種監管模式在歷史上對于減少金融業“三亂”的現象具有明顯的效果,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這種分業監管的模式已經不適用現在的金融業了。其不適應主要體現在:第一、對于我國銀行業的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發展趨勢下,實行分業管理模式不利于綜合業務的展開,也就制約了我國銀行業的發展,降低了與國外銀行的競爭力。第二實行分業監管模式,所需要投入的資金會非常多,人員的利用率也不高,減低了監管的效率。有些機構出現了業務交叉的現象,這就使一些監管部門不能很好的進行信息的溝通,金融監管的有效性也會大打折扣,同時有些金融監管也會出現一些監管的漏洞,嚴重的影響到了我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第三、我國的金融監管制度只能針對我國的金融業,不能和國際金融監管接軌。當前有些國家已經為了實現世界經濟一體化而進行對本國的金融監管方式進行了改革,實現了金融監管的國際化,如澳大利亞、韓國等,經過實踐證明,經過改革后的金融監管制度有效的減低監管成本,也提高了監管的有效性和效率。我國的金融行業的快速發展,也出現了允許保險公司進入到銀行債券市場。對于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前景還是有很大空間的??梢灶A見,我國金融業將進一步融合,分業經營的局面不會持續太久,分業監管將失去存在的基礎,成為制約我國金融業發展的障礙。

1.2 金融監管內容重點不突出和監管不全面

第一、我國金融監管對于商業銀行的監管范圍過于的狹隘,僅限于信用卡、存款等方面的業務,對于其他的方面則不在其范圍內;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的金融行業也在創新業務,但是金融監管的范圍卻相對的滯后,沒有包含這些新型的創新業務。第二、社會上出現了很多新的準金融機構,如彩票市場等,但是卻沒有被金融監管納入監管范圍之內,這就不得不把這些新的準金融機構和業務交給其他的監管部門,同時社會保障體系中也出現了新型的金融業也被轉移到其他的管理部門。就因為沒有金融監管部門的有力監管,就會導致如挪用農村的養老保險金等現象的發生,造成了較大的金融風險,嚴重的擾亂了社會秩序。

1.3 我國金融監管體系不完善,對于行政審批部門依賴嚴重,監管方式落后

第一、我國金融業起步晚,發展速度快,這就容易使監管的方式跟不上金融業的發展速度,沒有應用計算機技術實現對金融監管的實時監控,還實行人工收集材料,這就導致了成本的增加和工作效率的低下。第二、近幾年,我國對于金融監管方面的投入非常大,但是其真正的有效性卻有待于提高。第三、我國的金融監管制度在市場準入、市場退出等方面還依賴于行政的審批,而且大多都在實行金融現場監管方式,雖然也有部分實行非現場的監管,但是發展的并不完善,造成了監管效率及有效性的下降。第四、關于金融監管制度的法律法規相對來說比較后,特別是對有問題的企業退出市場的處理辦法缺乏一定的理論和實踐經驗,同時不能很好的利用外部的力量來加強金融監管力度,特別是對外部審計師的使用還是空白。

1.4 金融監管人力資源嚴重稀缺,金融監管能力偏低。監管人員素質不全面,高素質人才缺乏

尤其是基層人行,隊伍結構上存在“四多四少”現象,即中低學歷者多,高學歷者少;了解傳統金融業務的人多,掌握現代金融業務的人少;從事具體業務操作的人多,從事金融監管研究的人少;具有某項知識和技能的人多,全面掌握金融、法律、外語、計算機知識的人少。

金融監管是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和縣支行的主要職責,對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穩定金融秩序,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意義重大。目前,基層央行的金融監管水平較之以前有了明顯提高,但還存在如下不容忽視的問題和缺陷:

金融監管的途徑范文4

關鍵詞:金融監管;制度;現狀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117(2012)03-0353-01

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在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更廣和更深的參與到了世界經濟體系中,金融業也將進一步融入國際金融體系中,但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

并不能及時的和世界金融監管完全接軌,我國金融監管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因此,要使監管有效提高金融體系的效率和穩定性,我們必須正視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的現狀

(一)缺乏有效的監管協調機制。從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置來看,我國基本上屬于分業監管模式,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家監管機構組成。但是,這些部門的職責缺乏嚴格的界定,相互間缺乏協調,在金融業務增多和相關業務相互交叉的時候,造成了監管混亂,常常導致監管過程脫節。

(二)我國監管理念存在滯后的問題。我國金融監管的理念相對比較滯后,還停留在降低金融機構風險,維護金融機構安全的認識上,但是,與普通消費者相比,金融機構其實是處于更強勢地位的,更需要保護的卻應該是普通消費者。更何況,金融業本身的目的是為消費者服務,那么金融監管的最終目的也應該是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效服務于整個經濟體系。金融監管的相關規定,固然需要將風險最小化,但是其前提是不應該損失消費者的利益,應該是能更好的保護消費者,為消費者服務,如果其結果是損害了其“上帝”,那么再嚴密的金融監管體系,也沒有任何的意義。另外,有些人還認為控制金融風險只是金融業內部的問題,金融監管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責任全部歸于監管機構,而事實上,監管機構更多思考的是整個金融系統的情況和問題,主要職責是制定金融機構穩健運行的行為準則,督促金融機構加強自身內部控制和管理。

(三)金融監管信息透明度不夠。判斷一家上市公司好與壞的標準不是簡單的績優與績差,而是透明與否,同時,資本市場的透明,也需要監管部門的透明。但目前我國的三家監督機構相對比較獨立,不能有效的將信息進行分享,而且有時出現信息和實際完全不符的情況,損害了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同時也給參與者造成一定的財產損失。

(四)金融監管人員業務水平不高。金融行業的快遞發展也給監管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素質的監管人員也是開展金融監管質量、提高監管效率、落實監管政策的基本保障。但我們目前金融機構的監管人員卻存在水平參差不齊的現象,一些監管人員在知識水平、工作能力、知識機構和對金融市場的快速反應并不能滿足金融監管目標的高要求和高標準。

二、針對我國金融監管行業所存在的問題,筆者認識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完善監管機制,提高監管水平

1、明確金融監管目標。我國金融監管的目標,就是要依法維護金融市場公開、公平、有序競爭,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廣大金融市場參與者的利益。為了實現這一目標,金融監管機構必須通過依法、審慎監管。

2、金融監管手段和方式要實現多元化。通過以往的經驗表明,外部監管手段在金融監管中只是作為一個有益的補充手段,主要的手段還是依靠金融企業的內控制度。在世界發生的金融案例中,如巴林銀行的倒閉等,其實都是可以避免的,但前提是制定了嚴格的內部監管制度,而且還要認真執行。在重視內部監管的同時,我們也不能忽略外部監管的積極作用。目前我國資本結構和公司治理的缺陷,造成國有銀行機構法人治理結構乏善可陳,內部控制缺乏必要的利益約束。因此,在相當一段時期,外部監督管理仍然是有效的監管形式,要加大以現場監管檢查為主的外部監管頻率與強度,要加大對內部管理不善、違規操作責任人的處罰力度,以彌補內部控制不力的缺陷。監管方式要由過去的單一化走向多元化,在監管中充分運用行政、法律和經濟三種手段同時也要創新監管方式,提高服務效能,確保金融行業的穩定。

3、完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金融機構作為一個企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參與競爭,遵循優勝劣汰的競爭規則,經營失敗時應該通過破產機制退出市場,這是符合市場規律的。金融機構的破產規定,明確了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改變了以前銀行經營虧損全部由國家買單的做法。破產法的貫徹執行將使金融機構存在較大的競爭壓力,迫使他們不斷提升自己的競爭力,能夠更有效的配置社會資源。但現實由于缺乏市場化退出機制,現在只要成立了金融機構,就很難退出市場。它退不出市場,迫于社會穩定的壓力,國家就必須救助,這必然扭曲了金融資源的配置,對金融穩定構成了隱患。不僅如此,政府在救助過程中過多地運用行政手段而非市場手段,這樣導致政府成為金融機構風險損失的最后承擔者。金融機構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實質上都等于買了國家保險單,均不承擔損失。

4、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要根據國際金融業的發展需求和我國現狀,及時對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使金融監管法制建設能夠跟上形勢的需要,以使金融監管有法可依。

(二)轉變金融監督管理觀念

金融監管部門應轉變傳統的合規性監管的方法與理念,充分發揮監管的導向作用,積極音帶和督促中資銀行風險管理體制與機制的建設,促使監管與合規產生有效的互動。要明確重點,將監管重點轉向外部督促和外部評價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機制的建設狀況,引導銀行積極的參與合規風險管理機制的建設。而且,以往的金融監管理念以經濟學原理為基礎,而忽略了法學理論,因此難以實現金融監管目標。為此,我們有必要重新塑造和構建現代金融監管的理念。

(三)提高監管人員的業務素質

完善的金融監管體制離不開高素質、高文化水平的專業工作人員,搞好證券市場的監管工作,既要靠現代管理體制的建立, 又要靠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更要靠有一支高素質的監管隊伍。要對監管人員進行全方位的業務培訓,不僅要更新培訓內容,學習國際先進的管理理念和新技術、新理論的運用,也要采取多種培訓方式,加大對監管人員的培訓力度,不斷提高監管人員的專業能力,

作者單位:西北民族大學經濟學院

參考文獻:

金融監管的途徑范文5

關鍵詞:區域金融;金融風險;風險管理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1)07-0025-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7.06

一、區域金融風險管理的內涵界定

從區域金融風險管理的內容來看,區域金融風險作為中觀尺度的金融風險有著不同于宏觀金融風險和微觀金融風險的管理內容[1]。雖然相對于世界范圍的金融風險,區域金融風險可以包括國家金融風險,甚至超國家范圍的地區金融風險,但在一般的理論研究中,區域金融風險所研究的區域范圍更多地指國家范圍內的區域。因此,一般意義上的區域金融風險不具備由宏觀尺度的利率風險、匯率風險、購買力風險、政治風險等所引發的整體金融風險的特征。當然,中觀尺度的區域金融風險也不完全等同于以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經營風險為主要特征的微觀金融風險,它有明顯的區域特性。

從區域金融風險管理的對象來看,區域金融風險雖然是中觀尺度的金融風險,但是其發生的現實形態最終也表現為區域內金融機構的微觀金融風險。因此,為了有效地管理區域金融風險,必須從影響區域金融風險發生的總體性因素和影響區域內具體金融活動主體的個體性因素兩個層面加強管理。

從區域金融風險管理的主體來看,區域金融的發展要受國家和地方兩級政府所定的經濟政策影響,因此中觀尺度的區域金融風險管理主體包括中央和區域兩級金融監管部門。在區域層面的金融管理既包括國家對各區域內金融風險的管理,也包括區域政府對本區域內金融風險的管理。因此,區域金融風險管理應包括中央金融監管部門的區域金融風險管理和區域金融監管部門的區域金融風險管理。

二、區域金融風險管理的目標

區域金融風險管理的目標應分為宏觀和微觀兩個層次。對影響區域內金融安全的總體性因素進行管理的目標稱為區域金融風險管理的宏觀目標;而區域金融風險管理的微觀目標則是指以區域內金融的微觀運行活動為管理對象的風險管理目標。全國范圍的金融安全需要以各區域的金融安全為前提,因此在區域金融風險管理的宏觀目標上,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和區域金融監管部門還是有一致性的,區別主要在區域金融風險管理的微觀目標上。

(一)區域金融風險管理的宏觀目標

區域金融風險管理的宏觀目標是有相對性的,是在區域內相對于影響具體金融活動主體風險因素管理而言的目標,并非國家層面的宏觀目標。但總體而言,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和區域金融監管部門在區域層面的金融風險管理的宏觀目標是有一致性的,即維護區域金融穩定,并促進區域金融和區域經濟的發展。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點。

1.促進區域金融的平穩發展。任何金融風險管理的首要目標都應是實現金融的平穩發展。一個國家的金融平穩發展要以各個區域的金融平穩發展為基礎,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要實現國家的金融穩定與發展,必須首先保證各區域金融穩定與發展。區域內的金融平穩發展自然也是區域金融監管部門的首要目標。

2.保障區域經濟健康運行。由于金融業是一個以經營貨幣為主的特殊高風險行業,并且金融業在服務于經濟的過程中要與社會上各種經濟主體發生金融關系,因而其經營活動具有社會性,且與經濟風險存在較高的關聯度,影響著整個社會經濟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因此,在中觀區域層面防范區域金融風險是區域經濟穩定發展的基本保障,各項區域金融政策應將促進和保障區域經濟的健康運行作為主要目標之一。

3.規范和完善區域金融監管體系。金融監管是實現維護金融機構的安全和信譽,保護金融機構安全、穩健的運行,維護公平競爭的金融市場環境的重要途徑。一個獨立、高效的金融監管體系和一套完整且健全的金融監管制度,對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證金融業穩健運行和實現金融政策目標都有重要的意義[2]。由于區域層面相對于國家層面往往更加具有金融監管不規范、不健全的特點,因此在區域層面的金融風險管理更應注意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規,確保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引導和督促企業健全風險管理與防范制度,從而建立安全高效的區域金融監管體系,保證區域金融活動的穩定與安全。

4.促進區域金融市場的發展。完備的金融市場體系是有效化解和降低金融風險的必要條件,區域金融風險的管理應有利于促進區域金融市場的發展。具體而言,要注意推動金融產品一級市場、二級市場協調發展;在推動金融產品、金融工具創新的同時,不斷加強監管制度建設,建立和健全協調一致而又全面嚴謹的金融市場法律體系;加強市場各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與溝通,以防止出現監管重疊、監管遺漏或監管空缺;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場監管的長效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解決帶有綜合性與全局性的問題,確保金融體系和金融市場安全、穩定、高效運行。

(二)區域金融風險管理的微觀目標

區域金融風險管理的宏觀目標需要區域層面的金融管理機構和國家層面的金融管理機構共同實現,但區域金融風險管理的微觀目標則是區域層面金融管理機構的主要任務。區域金融風險防管理的微觀目標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

1.維護區域內信用體系的良好運行。區域金融安全需要金融機構與居民、金融機構與企業、金融機構與政府等方面建立起誠實、可信、可靠的信用關系。只有每個信用主體都遵守基本的信用規則,嚴格依法辦事,才能為防范區域金融風險打下堅實的基礎,從而有效避免區域的內生金融風險。

2.區域內金融機構布局合理。一個區域內的經濟與金融要想做到密切的相互配合與相互促進,就需要金融機構及其網點的總量、分布與區域經濟、金融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區域對金融服務的需求相適應。不同類型、不同規模的金融機構有其不同的市場位置,在功能、業務內容、服務手段、服務對象等方面有各自的特點。因此,合理布局各類金融機構,使各金融機構之間保持適度競爭,從而建立和完善功能良好的金融市場體系,將有利于區域金融風險的管理。

3.區域內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機制健全,經營穩健。要想有效防范和化解區域金融風險,需要通過各種管理措施促使區域內各金融機構都能做到穩健經營,確保資本的流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符合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并達到資產負債比例的規模對稱、結構對稱、償還期對稱等。要制定完善合理的區域金融機構管理制度和采取相應措施,促使區域內的金融機構切實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明確法人經營管理責任制,完善管理與經營體制,建立起科學的決策程序和制度,完善內部監督機制。

4.區域內金融市場秩序相對穩定。金融市場秩序穩定是金融安全的重要標志,因此,對區域金融風險微觀管理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維護金融市場相對穩定。具體而言,要通過強化金融監管,確保區域內各金融機構規范經營,杜絕超范圍經營、帳外經營、變相提高存貸款利率等現象,創造一個公平、合理、有效的競爭環境,及時有效地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區域金融秩序穩定。同時,規范和強化區域內金融機構的審批與監管,杜絕亂批、亂設金融機構亂集資和社會亂辦金融等現象。

總結來看,雖然在區域金融風險管理的宏觀目標上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和區域金融監管部門有其一致性,但在完全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和地方經濟發展的目標并不完全統一,這將導致兩級金融監管部門的利益訴求出現不一致,因此其各自最終的主要監管目標還是不同的。中央金融監管部門的主要目標是保持全國范圍的金融安全,而區域金融監管部門要以區域金融利益最大化和區域內的金融安全為主要目標。

三、區域金融風險管理策略

金融監管的主要目標不同,加上中央和地方兩級金融監管部門可運用的管理資源不同,使得兩級金融管理部門對區域金融風險的管理策略有所區別。

(一)以中央金融監管部門為主體的區域金融風險管理

1.實行差異化區域金融管理政策。各區域的經濟發展水平和階段不一致,其相適應的區域經濟金融政策也應有差別。中央金融監管部門應在整體經濟戰略部署不變的前提下,從國民經濟整體發展戰略和金融有序化出發,根據各地區條件、經濟基礎、增長方式、產業結構和金融生態環境等特點,在堅持金融總體目標不變的前提下,通過有差別的經濟金融政策安排,充分發揮各區域間自然、經濟和社會等諸多方面的優勢,逐漸降低區域金融風險。

2.構建和諧區域金融生態環境。降低區域金融風險是一個系統工程,構建和諧區域金融生態環境是降低區域金融風險發生的一個重要途徑。中央金融監管部門首先應針對區域金融風險特點,有效整合區域金融生態構成要素,推進區域經濟平衡協調發展,推進區域誠信文化建設,保障司法公正,縮小區域金融風險差異,減少地區間對金融資源不注重效率的過度競爭。其次要注意加強區域金融市場化,提高金融部門的獨立性,減少和盡可能杜絕地方政府對金融資源分配與利用的隱性干預。另外,應建立以政府、媒體和社會中介機構為主體的區域經濟金融信息公開共享體系,通過信息的及時披露有效降低區域金融風險[3]。

3.引導資金流向,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是避免區域金融風險發生的重要基礎。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途徑很多,最重要的是通過區域發展政策和相應的有差別的財政金融政策引導資金向落后和欠發達地區流動,促進區域經濟發展均衡化。比如通過產業政策區域化改善欠發達地區的投資環境;支持欠發達地區發行建設債券;通過補貼、貼息、稅收優惠和投資財政擔保等手段引導資金流向欠發達地區。

4.引導和探索設置區域差別化的金融結構體系,以規避、分散風險。合理的金融結構體系能夠有效地實現規避、分散風險的目的。中央金融監管部門應在統一的金融體系下,根據各區域經濟特征,通過對不同地區、不同種類金融機構的審批與設置,構建多樣化的金融結構體系,使金融體系結構特征更好地適應區域實體經濟發展的需要,避免實體經濟風險在金融體系中積累放大。比如對于經濟發展較快、社會信用體系比較脆弱的市場化先行地區,可以大力發展信用擔保、風險評級等金融中介機構,緩沖實體經濟風險向金融機構過度集中;對實體經濟產權形式規范、金融資源相對稀缺的地區,可以引導、規范反映市場需求的非正規金融;對于欠發達的貧困地區,為更有效地貫徹實施國家的發展戰略,可以探索性地發展區域開發性金融機構,逐步形成與地區經濟發展相適應的金融資源配置機制,降低區域金融風險。

5.加強對區域金融監管的重視。在非區域金融視角下,中央金融監管部門的工作重點一般會放在全局性金融風險的防范與監控上。但從現實而言,區域金融監管是全局性金融監管的基礎,因此必須加強對區域金融風險的監管力度。除此之外,中央金融監管即便注意到了區域金融風險問題,但往往容易將監管的重點放在對發達地區的金融監管上,然而在一定條件下欠發達地區金融風險爆發的可能性比發達地區還高。因此,加強區域金融監管不但要關注一般區域的金融風險,還要注意不能忽視欠發達地區的金融風險。

6.完善區域金融監管組織體系。健全的組織體系是金融監管的基礎,而監管組織體系的建設職責在中央監管部門。因此中央監管部門應根據本國金融體系的現狀,制定與本國區域金融特點相適應的區域金融監管組織體系。通過完善區域金融監管組織體系,理順監管當局各級分支機構、區域轄內各金融機構、各級地方政府、各社會中介機構及社會公眾的責權利,更好地將區域金融風險予以避免、轉移和化解。

(二)以區域金融監管部門為主體的區域金融風險管理

籠統而言,區域金融監管部門包括區域內的中央金融監管部門的分支機構和地方政府的相關部門。中央金融監管部門的分支機構承擔的職責主要是執行中央監管部門下達和規定的金融監管任務,一般沒有太多的自。因此,在這種體制下分支機構往往不能承擔好區域金融監管的職責。為了更好地對區域金融風險進行管理,一方面,中央金融監管部門應注意加強其地方分支機構的管理職能,給地方分支機構在金融風險管理方面更多的靈活自;另一方面,地方分支機構也應加強自身建設,加強對區域內金融活動的監控,加強金融風險的監測與防控。

地方政府在區域金融的發展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有著極其重要的影響力,而且地方政府在對區域金融風險的監管上具有更大的靈活自主性。因此,地方政府的金融監管相關部門在區域金融風險管理上應發揮最主要的角色。地方政府對區域金融風險的管理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加強地方政府對區域金融風險管理的職能。地方政府在區域金融風險管理上雖然發揮著極其重要的角色,但地方政府對區域金融風險的管理在職責和權利上往往存在著嚴重的不對稱,即地方政府承擔了維護地方金融安全的極大責任,但它被賦予的對金融事務的權利及可動用的金融手段卻極為有限[4]。因此,中央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應賦予地方政府在處理金融風險問題上較大的自和區域金融事務處理權。地方政府也要加強自身金融風險管理能力的建設,除了思想上重視外,還應有獨立的區域金融管理協調機構,以加強與區域內金融機構的溝通,推進地方金融資源整合,配合中央金融監管機構,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同時,協助中央和地方監管機構整頓與規范金融秩序,協調區域內各金融監管機構處理金融風險防范和化解工作[5]。

2.轉變政府職能和管理方式,加強政府金融活動的市場化。區域金融的發展受地方政府所定經濟政策的影響,地方政府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有時會通過非市場手段對區域金融活動進行直接干預。這種干預在金融風險爆發后分散、化解風險時有其益處,但在正常的金融運行狀態下則往往容易加重區域金融運行風險。比如我國有些地方政府將銀行視為當地政府的職能部門,強行增加政府在銀行的債務等,這將大大加重區域金融風險的積累[6]。因此地方政府要盡可能轉變政府職能和管理方式,加強政府金融活動的市場化。

3.提高區域經濟運行質量,保持區域經濟平穩運行。從根本上講,區域經濟運行質量高低與平穩與否是制約區域金融安全運行的最主要因素。區域經濟運行質量高,區域金融機構自然效益好,區域金融風險自然小。區域經濟運行平穩,經濟運行風險小,相應的區域金融風險自然也小。因此,從根本上看,地方政府的主要職責還是發展經濟、提高經濟運行質量、確保經濟平穩運行。

4.指導和促進地方性金融企業的發展。地方性金融企業的發展是完善地方金融市場體系,保持地方金融市場活力的基礎。而且地方性金融企業的發展也有利于地方金融資源的涵養、保持,有利于為地方經濟的發展奠定堅實的資金來源渠道。而區域金融市場體系的完善和地方金融活動的健康都是地方金融安全運行的重要保證,因此,地方政府在區域金融管理方面應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合理地指導和促進地方性金融企業的發展。在這一過程中,地方政府一定要擺正自身的位置,處理好市場和政府的關系,避免對企業給予不恰當的、過多的直接干預。

5.加強對區域內金融活動的監管。地方政府比中央金融監管部門更加接近、熟悉區域內的金融活動運行,因此,地方政府在區域內的金融活動監管方面應發揮更加直接的作用。加強對區域內金融機構全面性、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促進區域內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和發展,并依法加強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

6.在面臨區域金融危機時,幫助區域金融機構,實施市場救助。一旦區域金融風險暴露,出現區域金融危機,地方政府應及時采取措施,實施市場救助,保持或恢復區域金融市場信用流動。比如對面臨風險或者破產的金融機構和銀行的重組或退出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在地方金融機構關閉后由地方財政償還債務,支付自然人存款債務等。

參考文獻:

[1]裴志杰.對我國區域金融風險及防范的研究[D].長春:東北師范大學,2004.

[2]欒景明.論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與創新[J].財經問題研究,1998(8):15-17.

[3]黎和貴.區域金融生態環境差異與經濟增長效率[J]. 金融論壇,2007(3):45-52.

[4]耿寶民,韓忠奎,安國濤.地方政府對區域金融風險防范及監管的有效職能分析[J].科技與管理,2008(3):74-76.

金融監管的途徑范文6

關鍵詞:消費者保護 行為監管 改革

金融消費者保護是防范金融風險、維護公眾信心和金融穩定的基石。金融消費者保護本質上是一種行為監管,關注金融機構的具體業務行為,著眼于保護購買金融產品或對金融機構進行投資的消費者。

1.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國際經驗

1995年,英國經濟學家Michael Taylor 提出了著名的“雙峰”( Twin-peaks)理論,認為金融監管存在兩個并行目標,一是審慎監管,旨在維護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和金融體系的穩定,防止發生系統性危機或金融市場崩潰;二是保護消費者權利,通過對金融機構經營行為的監管防止和減少消費者受到欺詐和其他不公平待遇。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以來,加強消費者保護成為國際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趨勢。

1.1美國經驗

美國在危機前就出臺了一系列以保護消費者權利為主旨的法律,如《誠實信貸法》、《公平信貸報告法》等,并將執行這些法律的職責指派給不同的金融監管當局。2010年7月21日,美國通過《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個人消費者保護法案》。法案規定在美聯儲內部設立消費金融保護署(Bureau of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統一負責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責。其目標包括:一是保證購買金融產品或服務的消費者能夠得到、利用那些能夠做出正確決策的所有必要信息,同時保護他們遠離那些掠奪性的、欺騙性的和歧視性的業務;二是擁有公布和解釋現存或將來消費者金融法規的權力,它將承擔金融機構(資產規模在100億美元以上的)消費者法規遵守情況的所有監管責任。對于消費者購買的任何金融產品或服務(排除了在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監管下的產品),它都擁有廣泛的監管權;三是致力于使用標準化的產品發展更簡單的市場,這些單一功能產品將會對消費者更加透明;四是負責確認并監控提供給消費者的金融產品或服務的風險;五是建立消費者顧問委員會,為金融產品和服務行業中的新生業務提供建議和咨詢服務。

1.2英國經驗

英國于2011年2月公布了《金融改革新方案:構建更強健體系》的文件,將撤銷金融服務局(以下簡稱“FSA”),把微觀審慎監管的權力交給中央銀行下設的審慎監管局,并設立一個專門負責行為監管的金融行為監管局(以下簡稱“FCA”)。FCA的監管目標是保障并增強公眾對英國金融體系的信心,其中操作目標包括消費者保護目標,確保消費者受到適當程度的保護。為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FCA將徹底摒棄FSA和風細雨式的監管風格,采取更為主動和強硬的監管方法,對風險金融服務進行干預。FCA對風險的容忍度將更低,并將更傾向于采取預防手段而不是坐視損害發生。這種方法還將意味著更多地使用判斷,即專業知識來判斷對消費者的損害是否很可能會發生,并基于這種前瞻性分析進行相應干預。

2.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分析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當局依法履行對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確保金融體系穩健運行。但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存在不足:

2.1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缺位

目前,我國民事法律制度將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視為平等民事主體予以平等保護,金融消費者的信息弱勢地位無法得以補強,需要政府有關部門承擔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職責。但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部法律。該法的保護對象是一般商品與服務消費中的消費者,很多規定在金融消費領域并不適用;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等金融法律雖然有提到保護投資者或存款者的合法權益,但相關的規定并不明確具體,例如未明確規定一個能夠真正維護金融消費者權利的行政機構及其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侵權處罰等方面的權利義務。法律法規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方面還存在很多漏洞。這些法律漏洞造成了受到侵權的金融消費者難以找到一個維權機構并且利用適當的法律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2金融監管部門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職責不清晰

由于金融領域的信息不對稱,金融消費者在金融消費中很難獲得全面真實有效的信息,弱勢地位難以改善。同時,金融機構通過巧立名目損害金融消費者的事件時有發生,需要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保護消費者權益。然而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責和工作重點卻都不是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無論是人民銀行,還是銀監會、證監會與保監會,其部門職責和工作重心幾乎全部放在了如何加強宏觀調控,防范金融風險方面。

2.3缺少專業高效的金融消費糾紛處理途徑

目前,我國金融消費糾紛解決糾紛的主要途徑有:一是與金融機構和解,但在缺乏外部約束的情況下,這種解決途徑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二是通過消費者協會,但受到金融消費較強的專業性限制。三是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訴,在處理糾紛的能力、效率等方面都難以滿足金融消費申訴的需要。四是通過法院訴訟,消費者和金融機構需要承擔訴訟過程中的時間成本、訴訟費用等成本負擔。此外,在實踐中,金融消費者權益受損問題還通過一些其他途徑得到解決,如媒體曝光、社會輿論等,這些途徑程序的公正性體現不夠,容易激化對抗,社會成本高昂,并且不是普遍適用的糾紛處理途徑。

3.對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建議

3.1完善金融監管當局監管目標體系,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其中

一是由國務院授權金融監管當局行使其管理領域內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責。金融監管當局應制定和完善金融交易和運行規則,改變目前消費者保護交易規則體系零散、內容薄弱、偏重原則性的現狀。明確規則指引,要求金融機構消費者保護精神,履行誠信、告知、提示、守密等義務,解決金融產品信息披露不全面、格式文本不規范等諸多問題。二是各監管機構細化監管職責,落實監管責任,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的落實。如在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并表監管、表外監管)中充分運用檢查權、報告權、調查權及初裁權。三是綜合利用監管手段,引導金融機構通過完善內控制度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

3.2借鑒國際經驗,建立金融消費者投訴機制

在金融監管當局內部設立金融消費者保護部門或委員會,在金融機構網點公布投訴電話,負責處理金融消費者投訴的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清算服務組織的違法違規行為。明確投訴業務范圍。將金融機構各項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納入投訴范圍。規范投訴處理流程。金融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在15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進行核實和回復。若投訴屬實,督促金融機構盡快解決投訴事宜。四是構建責任追究機制。金融機構過錯導致金融消費者權益損害的,應依法承擔損失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3.3建立金融機構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

在大量監管實踐的基礎上,借鑒國際經驗,適時推出我國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并妥善解決目前各項法律、法規中矛盾和重復的問題。同時還應明確金融消費范疇,有效區分金融消費行為和投資行為。建議擴大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范圍,明確消費者和金融機構的責任,加強對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自由選擇權、知情權等切身利益的保護。

參考文獻:

[1]廖岷,銀行業行為監管的國際經驗、法理基礎與現實挑戰,《上海金融》2012年第3期。

[2]周光耀、周文平,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中存在問題及對策,《河北金融》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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