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公司融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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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公司融資

貿易公司融資范文1

[關鍵詞]國際貿易 供應鏈融資 核心企業

一、供應鏈融資的含義

供應鏈融資是指基于供應鏈上核心企業和中下游企業之間長期貿易合作關系,由商業銀行或物流公司主導,其他金融機構參與的一種新型融資模式。在供應鏈中,核心企業往往具備實力強、規模大、行業影響力廣的特點,由于核心企業與上下游企業進行貿易合作時,通常會在交貨、賬期、價格等方面提出苛刻的條件,使得上下游企業的資金缺口壓力增大,加之這部分企業又難以獲取銀行貸款,所以極容易造成整個供應鏈體系失衡。而供應鏈融資作為一種新型融資模式可以有效解決這一問題:上下游中小企業可以憑借與核心企業的合作關系獲取商業信用,使銀行在考慮放貸時不再以中小企業的規模、固定資產、行業特點以及擔保方式為重點審查內容,而是將供應鏈上核心企業信用水平、實力規模作為重點審查事項。在這種情況下,中小企業獲取了信用增級,銀行可放寬對中小企業貸款的限制,為其提供融資服務。

二、企業在國際貿易中運用供應鏈融資的意義

(一)有利于企業獲取融資優勢

在供應鏈融資模式中,銀行通過衡量核心企業的市場地位和供應鏈管理水平決定是否對中小企業發放貸款,增加了中小企業獲取融資的優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其一,供應鏈中進出口中小企業在與核心企業建立貿易合作關系情況下,使中小企業借助核心企業的信用降低了銀行授信風險,從而有利于促使各供應鏈企業處于更加平等的貿易地位。其二,進出口中小企業可從銀行獲取貸款,緩解了資金壓力,在一定程度上幫助了中小企業迅速擴大進出口貿易規模,有利于增強中小企業的競爭力。

(二)有利于增強融資的靈活性

在以往的國際貿易融資中,出口企業僅能夠在國際貿易的某個業務流程環節獲取銀行貸款,并且還要向銀行提供質押物作為擔保,不僅使融資方式過于僵化,而且還需要受諸多融資條件限制。而企業在國際貿易中運用供應鏈融資方法,可以使企業根據自身對資金的需求,在國際貿易業務流程的各個環節進行融資,如,企業既可以在貨物裝船前融資,也可以在貨物裝船后融資。在核心企業與出口企業確定訂單后,出口企業便可以根據貿易業務流程選擇不同階段、不同比例進行融資。由此可見,在國際貿易中企業創新運用供應鏈融資方法,極大地提升了融資的靈活性。

(三)有利于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通常情況下,國際貿易融資所采用的一些主要方式的定價基本都是固定不變的,即使在國際貿易業務進行的過程中,該價格也不會隨之調整。就供應鏈融資而言,它的定價方式是動態發展的,其中貸款比例以及利率都會隨著貿易業務進行階段的不同而發生變化,同時還會隨著授信風險的變化而做出相應的調整。例如,貿易業務中的進口方在下達訂單的階段,由于不確定性相對較高,故此融資利率也比較高,可貸款的比例偏低,而隨著貿易業務的進行,銀行方面所面臨的風險持續降低,從而使得融資利率也隨之下降,此時的貸款比例則會升高。在這種動態定價的模式下,融資比例與利率以及授信風險全都能夠隨著貿易業務階段的不同而做出相應的調整,這符合銀行對風險進行有效控制的要求。由此可見,供應鏈融資既解決了進出口中小企業的資金缺口問題,而且還進一步降低了融資成本。

三、企業在國際貿易中創新供應鏈融資的方法

(一)應收賬款融資方法

供應鏈中的應收賬款融資方法是指上游中小企業將賒銷業務中未到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銀行,以獲取一定貸款金額的融資方法,貸款金額根據應收賬款的比例來確定。應收賬款融資可分為兩種模式:一是質押應收賬款,上游中小企業將應收賬款作為質押物以獲取銀行貸款,銀行對款項擁有追索權。二是應收賬款保理,上游中小企業將應收賬款全部賣給銀行,銀行不具有追索權,這種融資方式的應用范圍較小。

(二)運用預付賬款融資方法

在供應鏈中,核心企業給予下游中小企業的付款期限往往很短,尤其在要求下游中小企業支付預付款的情況下,會造成中小企業資金周轉困難。針對這種狀況,中小企業利用供應鏈融資模式中的預付賬款融資方法向銀行申請短期融資,以緩解資金壓力。預付賬款融資方法的運用條件為:以核心企業承諾回購為前提,由下游中小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貸款質押物為核心企業在銀行指定倉庫的既定倉單,同時銀行對倉庫貨物有直接控制權。預付賬款融資方法主要適用于核心企業回購條件下的采購融資業務。

(三)融通倉融資方法

供應鏈中的融通倉融資方法是指中小企業借助核心企業的擔保,在接受物流企業監管的前提下,向銀行提供動產質押品以獲取貸款的一種融資方法。在運用融通倉融資方法的過程中,核心企業要與銀行簽訂擔保合同,明確核心企業的擔保責任,同時物流企業要提供質押物價值評估、保管監管等服務。

四、結論

總而言之,供應鏈融資方法是一種有效解決中小企業在國際貿易中資金緊缺問題的融資新方法。中小企業在與核心企業建立長期合作關系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供應鏈融資方法降低銀行信貸門檻,獲取貿易業務流程所需資金,這不僅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了有力條件,而且還有利于核心企業穩定供應鏈中的上下游企業,提高整條供應鏈的競爭力。

參考文獻:

[1]楊海.國際貿易中企業供應鏈融資創新研究[J].商業時代,2012,(4).

[2]徐曉亮.企業供應鏈管理和國際貿易融資分析研究[J].中國外資,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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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貿易公司;財務風險;控制方法

在國際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貿易公司對財務資金風險的控制能力,直接影響著企業的生存與發展。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市場占據一席之地不容易,我們必須依照市場規律,分析各種可能存在風險,然后結合我國國情找到最適合我國貿易公司財務風險的控制措施。

一、財務風險的概述

對于財務風險的理解不同人有不同想法,但歸根結底就是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會存在因不可預見的因素而造成企業收支嚴重不平衡,甚至造成公司資不抵債的情況,無法償還債務的風險。企業財務風險存在于企業經營生產的各個過程,企業從成立那天起就伴隨著風險,這種風險是全面的、客觀的,同時這種風險也是可控制、可降低的。

二、我國貿易公司主要存在的財務風險

1.融資風險

建立一個企業就需要大量的資金,這些資金的籌措與融合過程就存在著風險?;I集資金一定會帶有一定的目的,比如為了滿足經營、為了提高技術水平、為了對外投資、為了產品的研發、為了解決企業資金短缺問題等。這些目的本身并不會對企業造成財務風險,但是在籌集資金的過程中,就會出現由于籌集渠道狹窄而無法籌集足夠資金的風險;籌集成本過高導致企業無法負擔,無形中增加了企業的債務,加快了企業資不抵債的情況等等。

2.投資風險

企業存在的目的就是進行投資,從而獲得收益促進經濟發展。眾所周知,投資有風險,它是一種收益與風險常伴的活動。投資風險是企業在運營過程中根據自身的發展需要以及利益需求進行一系列的投資活動,在投資過程中隨著企業意圖的不同,而展現出不同的風險。目前我國貿易公司的投資風險主要是由投資方向混亂不了解投資趨勢和獲利的可行性而造成的風險;投資規模受限,規模大的投資容易帶來較大的投資風險;投資收益性分析缺失,企業對于投資前期的規劃分析不具體、不詳細,無法預知項目的具體收益情況,因而伴有較大風險。

3.外匯風險

由于近年來改革開放的程度逐漸加強,越來越多的國際貿易,造成企業資本中蘊含著一部分外匯儲備,這樣就造成企業因其資產或者負債以外幣表示,而受到未知因素的影響,使資產減少或者負債的可能性增加,造成外匯風險。由于外匯易受國家政策、國家實力的影響,加上我國貿易公司外匯風險意識淡薄,外匯應對措施較亂,外匯風險應對機制缺失等現狀,更加加大了我國貿易公司的外匯風險。

4.信用保險意識薄弱

我國目前信用管理缺失,信用管理模式落后,應收賬款壞賬金額巨大,這一情形嚴重損害了企業的資本,大大的增大了企業財務風險。然而我國對于規避此風險尚未形成意識,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長此以往將會對企業的資本造成嚴重影響,進而損害貿易公司的發展與利益。

三、我國貿易公司主要財務風險控制辦法

1.完善貿易公司資本結構

公司資本是公司經營最根本的保障,有充足的資本才能更好地保障企業的發展,因為籌資需要時間和成本,具備一定風險,這就需要公司的財務人員與領導層合理的對企業的經營計劃和市場發展進行分析,從而預留出企業所需的應急資金并嚴格限制這筆資金的挪用,為企業留下退路。

2.嚴格把關貿易公司的投資方案

貿易公司需要不斷完善投資項目的實施計劃,從前期市場分析,項目評估到投資施工直至最后成果驗收投產以及銷路擴展應形成一套完整的鏈條,降低每個環節的風險,從而降低投資風險。詳細而具體的投資方案,精確而嚴密的市場考察才能使公司實現投資利益的最大化。

3.健全貿易公司外匯風險控制體制

在現如今這個全球化的時代,隨著國與國之間的貿易往來日益頻繁,外匯風險也在逐漸增加,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貿易公司外匯風險控制體制。企業要時刻關注匯率的變化趨勢,及時做出調整,購買遠期匯率是最有效的規避風險的方式。鑒于外匯風險會隨著某一國家的國家政策的變化而改變,因此購買信用保險,將匯率風險轉移給信保公司是降低外匯風險的重要方法。隨著國際貿易競爭的日益激烈,選擇多樣化的應對手段將會大大的降低外匯給貿易公司帶來的財務風險。

4.構建貿易公司財務風險控制體系

嚴格把控公司財務是控制財務風險的根本途徑,貿易公司財務風險控制體系主要從特定風險控制、全面財務管理控制、財務監控、財務戰略控制、操作控制、法律與監管服從情況控制以及監控方面來構建。特定風險控制結合了企業業務控制與信息及信息過程控制,來降低企業的財務風險。全面財務管理控制通過控制人員、制度、流程來實現對公司的全面的財務管理控制,維持業務過程與支持該業務過程的信息之間的平衡,進而保證公司的正常健康運行。財務監控是對財務人員的監督與管理。財務戰略控制就通過監督市場變化,評估發展空間,及時的針對外部變化調整貿易公司的經營計劃,更好的把控市場。操作控制就是完善企業的技術,提高產品的質量,不斷革新技術,不斷創新保障市場地位。法律與監管服從情況控制目的在于防止有權員工惡意實施不道德行為、違反法律,進而增加企業風險的行為,具有系統性的同時又不失靈活性。監控就是對貿易公司經營活動的整體監督管理,要規避風險就要有一定的懲罰措施,監控就是對貿易公司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控制財務風險的有效方法。

參考文獻:

貿易公司融資范文3

一 、政府無償為企業劃分排放配額用于生產

即使碳排放權的發展趨勢是企業將來需要全部購買自己用于生產的碳排放權,但起步階段還是以免費發放配額為主。我國的碳排放權交易目前還處于起步階段,都是通過政府相關部門將碳排放權配額劃撥給企業。此時,將其確認為存貨是不合理的,不滿足存貨持有出售的目的;也不可以確認為金融資產,無償分配所得的碳排放權的主要用于生產,并不能在市場交易中為企業帶來即期或遠期的貨幣收入,不符合金融資產的主要特征。政府無償劃分的排放配額不具有實物形態, 并且具備在市場上單獨出售的可能性,具有可辨認性,是非貨幣性資產,符合朱玫林與耿澤涵(2011) 確認為無形資產的觀點。但這個觀點存在很大的缺陷,一是由于碳排放權是政府無償分配的,企業在將其歸類為無形資產時不能確定其價值; 二是碳排放權的無償獲得不涉及資產減少和負債的增加,不滿足會計恒等式,確認為無形資產會打破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間的平衡關系。所以,筆者認為對政府無償分配的碳排放權份額應不確認為某種資產,而是直接在報表附注中對分配所得份額以及使用情況進行披露。

若企業政府免費分配的碳排放權配額尚未用完且剩余,可以在市場上將其出售給排放權配額不足需要購買的企業以盈利。企業的持有目的由用于生產變為用于出售,理論上應改變其確認的資產類別。但由于初次確認時,并沒有劃分資產類別,而是直接在報表附注中披露,當改變持有目的時,不應該重新確認為某類資產,而是依舊在報表附注中披露,但同時要披露政府無償分配的碳排放權配額的使用計劃。

二、企業外購碳排放權用于生產

企業從二級市場購買碳排放權用于生產,企業擁有其所有權,可以自由地使用,而且碳排放權是指企業能夠排放一定限額溫室氣體的無形權利,不具有實物形態并且目的不是用于出售,無法轉換為貨幣資產,因將其確認為無形資產。若企業外購的排放權尚有剩余,準備在短期內出售,其持有目的發生改變。由于此時碳排放權的持有目的是用于出售,對企業而言是以價值形態存在的,并且可以形成即期或者遠期的貨幣流入,應重新將其確認為金融資產。我國會計準則認為金融資產是企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企業劃分交易性金融資產時首要滿足企業近期內出售的要求。這時碳排放權首先滿足金融資產的要求,又滿易性金融資產的要求,應將其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

三、企業購買排放權在短期內自用或出售目的不明

企業在預估自身碳排放權配額不足且猜測排放權的價格在日后是上升趨勢時, 或單純看好碳排放權的價格前景,會提前購買持有目的不明確的碳排放交易權。目的不明的碳排放權滿足金融資產以價值形態存在,可能形成貨幣流入的定義,又區別于交易性金融資產,可將其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四、碳排放權貿易公司取得排放權用于出售

目前國內交易市場不夠成熟,交易類型單一,但我們可以大膽揣測一下未來可能出現的交易類型:存在貿易公司,專門從事碳排放權買賣,但持有目的又跟金融資產不同,不以資產增值為目的,而只是出售以賺取差價,此類貿易公司的會計確認問題值得思考。筆者認為此時碳排放權的資產性質其實與存貨更加一致, 存貨是持有準備出售或日常耗用的產品,雖然定義上的存貨都具有實物形態,與碳排放權的形態有所差異,但對理論來說不應過于拘泥形式,而要注重性質。碳排放權對于貿易公司來說是有待出售的商品存貨,出售給那些排放權配額不夠的企業。

五、以投資為目的的期貨交易

期貨與現貨完全不同,現貨交易的是交換現實存在的商品,期貨主要不是現貨而是合約,主要以某種大眾產品、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券等為標的物,規定某一時間或地點交割符合合約要求的標的物。因此,這個標的物形式多樣,可以是金融工具也可以是某種商品。碳排放權期貨屬于商品期貨中的能源期貨,算是衍生工具。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衍生工具不作為有效套期工具的,一般應按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核算。碳排放權期貨屬于能源期貨,在買入時,應確認為金融衍生工具。

六、期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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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峰的第一份工作,是在江西一家貿易公司做業務員。后來辭職創立了自己的貿易公司,主要做勞保用品,賺取了第一桶金。2003年,彭小峰去歐洲客戶家做客,閑聊時,這位歐洲朋友告訴他,家里馬上要安裝太陽能光伏裝置了,因為德國政府剛剛公布了《可再生能源促進法》。彭小峰突然對太陽能產生了極大的興趣。

回國后,彭小峰開始對風能、生物質能、太陽能做了一番調查研究,他認為,或許太陽能是一個機會。他找到了當時阿特斯太陽能公司商業執行總裁佟興雪,佟興雪是當年國內少數具備十年以上光伏企業運營管理經驗的人才。兩人第一次見面交談后,佟興雪對彭小峰說,我一直在尋找一個有魄力、有市場感覺、能把太陽能行業做大的人,你就是這樣的人。后來,佟興雪成為江西賽維總裁兼首席運營官。

最初,彭小峰的想法是建立太陽能電池和組件生產線,甚至買了設備。但佟興雪建議將電池生產線全部停止,設備退掉,全力向硅片方向發展。佟興雪的理由是,太陽能電池的上游產業――多晶硅片幾乎沒什么投資者,多數企業都集中在制造半導體的單晶硅片生產。而多晶硅片的市場份額一直在增長,但大多數生產企業在美國和日本。

于是,彭小峰將自己的投資領域鎖定在多晶硅。當時,國內做多晶硅的企業規模也就幾兆瓦,如果要把成本降下來,要做到50~70兆瓦才行。50兆瓦的生產線投資要5億元,彭小峰當時只有3億元,剩下的2億元怎么解決?

彭小峰找到他的貿易公司一家供應商――江西新余雙龍集團,通過雙龍集團與新余市政府的官員談起了自己要做太陽能產業的設想。當地政府聽了很感興趣,并希望他把基地建在新余。

彭小峰提了三個問題,希望能得到解決:一是資金,二是人才,三是電力供應。對彭小峰提出的三點,新余市政府給予了大力支持。在資金方面,彭小峰通過信托公司獲得了1.2億元的信托產品支持,同時,江西省財政拿出了3000萬元,加上城市經營節余的5000萬元,解決了公司的資金問題;彭小峰又從國外聘請了資深的技術骨干,解決了人才問題;最后,新余市政府以0.4元/度的電價,解決了電力供應成本問題。2005年7月,江西賽維在新余市成立。

彭小峰憑借多年的貿易經驗和資源,在公司基地還沒建好之前,就簽署了大量國際硅原料和設備合同,而且是長期的、價格很便宜的訂單。2006年4月,江西賽維開始投產。

貿易公司融資范文5

山西省外經貿廳黨組成員、香港恒山貿易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正廳級)趙敦義,因玩忽職守,造成國有企業重大損失,日前被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香港恒山貿易公司(簡稱恒山公司)是山西省駐港“窗口”公司,其性質為國有企業,公司經營管理實行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有員工聘用權、經營決策權和分配決定權。1995年6月8日,趙敦義被山西省人民政府任命為恒山公司董事長、總經理,6月12日又被山西省委組織部任命為山西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黨組成員。恒山公司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投資,在香港注冊登記為私人公司,有3名股東及董事,分別為趙敦義、衛亞林、王皎然。 

1996年7月10日和8月1日,趙敦義未經董事會同意或辦公會研究,代表恒山公司與黃山公司(安徽省駐港窗口公司,簡稱黃山公司)總經理周某簽訂《融資協議書》,約定恒山公司向黃山公司融資2538.1萬港元,黃山公司回報恒山公司179.06萬港元。為保證期票屆時兌現,香港天佳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天佳公司)以廣州一家價值3670.8萬港元的商場物業權益為抵押作融資擔保。 

1996年7月18日和1996年9月13日,在恒山公司與黃山公司未真實進行購銷貨物的情況下,恒山公司向開戶銀行提供了其同黃山公司的虛假購貨憑證等資料,并申請銀行兩次為黃山公司開出信用證,金額2536.73747萬港元,開證簽名人為趙敦義和財務部經理李森林,收貨單簽名人為趙敦義和公司副經理衛亞林。1996年8月27日,恒山公司收到黃山公司回報款116萬港元。其余信用證金額2420.73747萬港元(折合人民幣2600.3561萬元),由于黃山公司逾期而未收回。趙敦義及李森林多次與黃山公司交涉索要借款,但黃山公司以其為中間人,此款已借給天佳公司,天佳公司未還以及黃山公司從中未得任何利益也是受害者為由而拒絕還款。趙敦義向新華社香港分社匯報情況并請協調,以及通過訴訟解決均未能追回借出款項。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趙敦義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被委派到山西省人民政府駐港國有企業中擔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期間,不正確履行職責,在重大業務項目決策上不經董事會或辦公會研究,擅自決定并設立虛假購貨貿易而違反有關規定與黃山公司使用信用證套取銀行資金,使國有企業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

貿易公司融資范文6

然而,保理業務的迅速增長也存在巨大的風險,給銀行從事此類業務敲響了警鐘,急需完善其合規制度。銀行合規制度與其法律制度相輔而成,法律問題的暴露是合規制度未能發揮事前防范的表現,合規制度應當具有預警、防范與規范之功能。本文選擇三類常見保理糾紛,分別是保理業務中的票據問題、有追索權保理業務的風險防范與保理管轄權問題,通過典型案例分析為銀行從事保理業務提供合規制度與法律實務管理的完善建議。

案例概述與法律關系分析

案例一:保理業務中的票據問題

根據2016年《保理司法判例分析研究報告》,商業票據持票人勝訴率與票據無因性法律特性作為抗辯理由的勝訴率均居高不下。商業保理利用票據作為支付工具有一定前景,原因在于保理公司通常處于持票人法律地位,其票據權利以真實交易關系作為依據。經典案例如最高院民二庭終審判決〔2015〕民二終字第134號,國中醫藥有限責任公司與被上訴人中信商業保理有限公司糾紛(以下簡稱“134號案例”)。

某醫藥公司與安力博發公司、星紀開元公司簽訂銷售合同,2013年開具6張承兌匯票。付款人為某醫藥公司,收款人分別為安力博發公司、星紀開元公司。后因中信保理公司c上述兩家收款人存在保理業務,分別從安力博發公司、星紀開元公司背書受讓6張商業承兌匯票,并委托某銀行北京三元支行收款,某醫藥公司拒絕付款,并出具退款理由。中信保理公司向法院提訟,請求某醫藥公司支付匯票金額、利息、訴訟費用。

在134號案例中,最高院關于保理業務中真實交易的認定,以保理業務關系作為基礎關系。不同于傳統商業交易之以貨物或服務購買作為交易,保理服務是傳統商業交易基礎上的融資、催收等綜合服務,以傳統服務為基礎。

二者共同點在于均以不同主體的信用為基礎:票據以雙方信用為基礎,以保障票據快捷流通與安全交易;保理側重審查買方信用,由于買方為提貨方,賣方承擔買方償付不能風險,保理商需綜合審查。在保證存在真實交易關系的基礎上,需要了解保理公司在票據法律關系中做出的票據行為(背書、質押、保證等)、票據權利等。在134號案例中,保理公司通過背書取得票據,據此向付款人行使票據付款請求權,由此,本案案由確認為票據糾紛,票據法律關系基礎交易確認為保理。

在涉及買賣交易、保理業務與票據業務時,三種法律關系互相獨立,但以前者為基礎。在公司法律部門應當對有關合同進行全面審查,如實體方面應收賬款、交貨時間或擔保方式、程序方面管轄權約定或其他爭議解決方式等,使之前后一致地履行應收賬款轉讓通知義務,在法律關系鏈條中形成相對完整的信息對稱機制。

案例二:有追索權保理的風險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簡稱“福州分行”)與福建杭華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華公司”)、福州利保嘉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貿易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014〕榕民初字第1256號)。該案光大福州分行為保理銀行,賣方為杭華公司,買方為廈門信達股份有限公司、建發紙業有限公司、安興紙業有限公司。2012年7月,福州分行與杭華公司簽訂“綜合授信協議”,約定銀行提供2000萬元的貿易融資授信額度;貿易公司、陳某提供最高額連帶保證責任擔保;銀行與貿易公司、陳某等三人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銀行與森發公司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約定由五被告為杭華公司授信業務或全部債權提供最高額連帶保證責任擔保。

2013年7月,銀行與中福公司簽訂“最高額質押合同”,中福公司提供給森發包裝公司23400萬元股權質押給銀行,為杭華公司“綜合授信協議”中的全部授信業務合同發生債權提供最高額質押擔保,并辦理股權質押登記。2012年7月銀行與杭華公司根據“綜合授信協議”簽訂“有追索權國內保理業務”,由杭華公司以應收賬款轉讓進行貿易融資,同時約定應收賬款反轉讓、違約責任等有關內容。2013年1~3月,杭華公司以對買方信達股份、建發紙業、安興紙業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向原告提出國內保理業務,申請貿易融資貸款均為500萬元,合計人民幣2000萬元;銀行發放融資貸款。截至2014年7月,杭華公司尚欠原告本金1300多萬元,利息165萬元左右。

法院認為:第一,保理融資是賣方與銀行之間的資金借貸關系,同時銀行要求賣方另行提供擔保,具有借款及擔保的法律特征,有追索權保理的主法律關系為金融借貸關系;第二,有追索權擔保系銀行受讓賣方對買方應收賬款的本質,是銀行代為管理并授權應收賬款,在賣方未能清償保理融資款之前,保理銀行仍有權向買方收取應收賬款用于償還主債權。與賣方內部形成信托關系而非轉讓關系,本質上為債權讓與擔保法律關系。

法院判決杭華公司向福州分行償還保理預付款本息、律師費;對中福公司持有森發公司股權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2000萬元額度內可行使優先受償權。

本案的經典意義在于本案系商業銀行從事保理業務的典型模式,銀行為賣方或供貨方提供融資并要求有關法人或自然人提供連帶保證責任,加之本項業務系有追索權保理。追索權、股權質押、自然人保證等作為較為全面的保障銀行順利開展保理業務的手段,能夠相對有效地避免買方或其他擔保方的違約風險。

案例三:保理中的管轄權問題

某銀行武漢鋼城支行(以下簡稱“鋼城支行”)與中國普天信息產業公司(以下簡稱“普天公司”)、湖北宏鑫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鑫公司”)糾紛中,普天公司與宏鑫公司簽訂“武漢君盛貿易項目采購框架合同”和“20萬噸鋼材供應鏈項目采購框架合同”,宏鑫公司對普天公司享有應收賬款債權;鋼城支行與普天公司簽訂“有追索權國內保理合同”,以保理合同的債務人和依據保理合同受讓的應收賬款債務人為被告提訟?!逗笔「呒壢嗣穹ㄔ旱谝粚徝裆淌掳讣墑e管轄的暫行規定》:“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以及訴訟標的額50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的民商事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北景干显V至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認為爭議焦點為保理合同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如何確定、是否必須合并審理、協議管轄條款或仲裁條款的效力。

對于有追索權保理而言,根據《中國銀行業保理業務規范》規定,是指在應收賬款到期無法從債務人處收回時,銀行可以向債權人反轉讓應收賬款,或要求債權人回購應收賬款或歸還融資。即若案例中的銀行無法從應收賬款債務人那里獲得清償,則銀行可以根據保理協議將應收賬款債權轉回至原債權人,同時協議債權人歸還銀行提供的融資及有關金融服務,使銀行的財產狀況恢復到保理業務開展之前。

關于保理法律關系中的必要共同訴訟。由于保理中的基礎法律關系是依應收賬為基礎的,除提供保理服務金融機構外,還包括欠付費用的債務人與應收賬款轉讓主體。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必要共同訴訟的立法目的在于解決訴訟標的系共同避免訴累、便利法院審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要求,實體法承擔連帶責任或享有連帶債權的民事主體在訴訟中應作為必要共同訴訟人參加訴訟,避免重復訴訟或者損害權利人的債權利益。對于保理行業而言不利于信息機制與信用系統的建立,在買方信用為核心的保理市場中,容易導致道德危機。

本案中的共同訴訟標的為應收賬款,采購合同是應收賬款產生的基礎合同,保理合同是基于基礎合同產生應收賬款的可轉讓性簽訂,二者并非主從合同關系,而是兩個相互獨立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上述兩個合同中,作為采購合同債權人若未將應收賬款轉讓事項通知債務人,則轉讓對債務人不生效,同樣保理合同不能形成約束債務人的效力,除非債務人對應收賬款事項知悉。

根據天津高級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保理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審判委員會紀要(一)》(津高法〔2014〕251號)中關于“管轄的確定”主要有芍鄭

第一,保理商以收回保理融資款為主要目的,債權人和債務人或僅債務人,此時保理人為應收賬款債權受讓人,基于基礎合同債權轉讓而主張債務人償還應收賬款或債務人承擔回購義務,此時以基礎合同應收賬款的償還為審點。必要時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二,保理商僅因保理合同的簽訂、履行等債權人,例如要求支付保理費用,此時以審查保理合同履行為重點。第二種情形涉及主體少、單一保理法律關系,故基于保理合同約定確定管轄以及違約責任等。

本文所討論的案例即是此種類型。為避免由于現有法律規定不明而導致保理合同審查陷入困境,此時應如何實現應收賬款償還為主要核心,確認不同合同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及當事人的訴訟地位,最終確認違約責任主體并承擔違約或賠償責任。湖北高院審查認為,鋼城建行主讓的應收賬款,其受讓時經過買方普天公司核實確認,該應收賬款并非“采購合同”的全部權利和義務,因此訴訟與管轄約定對銀行沒有約束力。該觀點與上述天津的審判委員會紀要中關于管轄的理解相對一致,即根據合同約定,但未提及約定管轄不一致的處理方式。由此,保理糾紛的管轄權問題并非簡單,而是需要對合同予以系統化梳理、審查后進行具體的規定,否則無法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商業銀行開展保理業務應完善合規制度

在利率市場化背景下,商業銀行“大而不倒”的神話已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內外合規、穩步發展。業務創新風險、外部債務人違約風險、銀行之間存款競爭壓力等,使得銀行的發展如履薄冰。供應鏈金融的應運而生給銀行發展帶來了契機,但風險同在。對于買賣雙方,上下游融資的系統性風險防范應當逐步納入銀行合規制度中。

根據《保理司法判例分析研究報告》之2016年年度報告,現有保理業務中有近42.1%為制造業,批發零售業為52.6%,其中制造業可以細分為紡織、儀器儀表、電氣機械、器材制造與服裝制造、通用設備制造等。從銀行對客戶管理來說,客戶企業的性質與業務范圍都是空前的廣泛且不斷創新,不同行業的市場、合規與風險管理不同,僵死的合規制度若不能適應不同企業的風險管理能力或有所區別,則容易陷入風險中。

買方還款風險

保理融資主體為債權人,資金的最終流出方為債權人。故應審查“交易真實+買方還款能力”,或根據實際情況,由買方提供擔保物,避免短期風險。在隱蔽型保理業務中,須及時關注買方與賣方之間資金流動情況、賣方償還情況,避免出現二者合謀“空手套白狼”。

買方履約風險

由于保理法律關系中,通常僅通知債務人買方,應收賬款自債權人轉讓至保理商,故買方受合同約束較少;加之融資申請人或其他催收等服務的主體為債權人,通常,保理商對買方的形式審查偏多。

關注商業信用

以中國銀行“融易達”業務為例,系以賒銷為付款方式的交易,在基礎交易及應付賬款無爭議的前提下,中國銀行占用買方授信額度,為賣方提供無追索權的貿易融資業務。特點:占用買方授信額度為上游賣方提供融資,以雙方存在良好、穩定合作關系為前提。因此,這一點也是符合供應鏈金融的重要內容。對于銀行保理來說,在現有信用基礎上推進融資交易,無疑可提高效率并為供應鏈金融提供融資、信用與合規支持。

保理業務與票據業務等其他類型的業務混合

實踐中,隨著保理融資方式的多元化,除了傳統的貨幣融資,還會出現票據或其他類型的載體,成為保理融資的工具。在現有法律法規框架下尚無系統性監管框架,盡管保理糾紛在司法裁判中將案由設定為其他合同糾紛,且保理合同相對獨立,與采購合同等不具有主從合同法律關系,但對于銀行合規工作來說,不應以法律空白而忽略合規空白。應具體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交易審查。審查賣方、買方、擔保方資質與經營狀況,避免流于形式審查,注重實質審查。對于采購類業務產生的應收賬款應嚴防虛假交易、聯合串通,通過現場審查、第三方擔保等識別或轉移風險。

其二,票據無因性。在商事糾紛中,票據法律關系更加復雜,原因在于關于票據無因性的立法與司法操作標準不一,加之各地司法審判水平良莠不齊,難以對裁判有統一的認知標準。銀行作為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人,處于票據流通的末端,難以掌握票據流通中各個環節的信息與票據當事人情況,若直接依據《票據法》規定進行形式審查而忽略交易的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一旦對承載風險事件票據兌付,則真正票據權利人可以主張合同權利或銀行對票據權利與質權模糊。

保理糾紛的管轄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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