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規劃設計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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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規劃設計方案范文1

[關鍵詞]建筑設計方案;優化;“倒三角”法

中圖分類號:TU8;TU758.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44-0102-01

一、建筑設計方案優化的必要性

1、中標設計方案有待成熟與完善

方案中標并不意味著方案的完善。通常情況下,自招標文件公布至提交方案,留給設計單位的有效設計周期不會超過40天。同時,依據招投標法規,招標期間建設單位與設計單位之間除“答疑”之外不能進行其他方式的溝通,因此,在有限時間與有限交流的前提下,要求設計單位拿出能夠充分領悟建設單位意圖、完全滿足建設需求的方案是不現實的。

2、建設單位的技術要求有待明確與落實

目前的建設項目,尤其是大型復雜建設項目,面臨功能、交通、環保、景觀、法規等越來越復雜的內外部環境條件和設計約束,在缺乏建筑設計方案雛形的情況下,建設單位很難提出明確詳細的設計要求,其在設計招標文件中對功能需求、建筑風格的描述往往是模糊的或是框架的。因此,在明確中標方案后,應該基于中標方案的建筑布局,對各項技術要求、功能需求及設計約束進行逐一細化、優化和協調,并最終落實和確認。

3、集思廣益,博采眾長

中標方案僅為一家單位的設計成果,其設計思路的局限性在所難免。而設計招標過程中,少則三家,多則十幾家單位參與設計,各投標方案的設計手法、設計亮點對開拓建設單位和中標設計單位的思路是有價值的,可以在設計方案優化階段集思廣益、博采眾長,充分借鑒其他投標方案的優點,對中標方案進行優化完善。鑒于這些情況,對于工程建設項目,尤其是大型復雜建設項目,方案優化工作已成為工程建設過程中不可或缺的工作程序和環節。建設單位要摒棄建筑設計方案優化可有可無的思想誤區,在設計招標結束后不要急于展開后續設計,而要發揮各方優勢,對中標方案進行充分的優化和深化,使各項功能指標及技術措施更為合理,建筑風格定位更為準確,造價與運營成本更為經濟,并為后續工程設計、工程施工等環節提供科學、系統的工作依據。

二、建筑設計方案優化的風險與原則

建筑設計方案優化的初衷往往都是好的,但是否所有的優化工作都能夠實現目標呢?一些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雖然投入了大量精力、時間進行方案優化,但由于工作方法不當,往往出現調改了一個地方,卻引發更多相關問題的現象。經過反復調改,卻發現不是對中標方案進行了“優化”,而是丑化、劣化了原有方案,甚至顛覆了中標方案,輕者延誤了工期,重者則造成工程建設管理的重大失誤。

因此,為了實現優化目標,達到理想的優化效果,在建筑設計方案優化過程中,如下幾條原則是應該嚴格遵循的:

1、堅持并充分發揮專業人員的主導作用

優化不成反遭劣化的原因可能來自多方面,但非專業因素過多地干預甚至主導優化過程是其中一項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建設單位的參與熱情或領導的主觀意愿不知不覺中影響或壓制了建筑師的創作空間;另一方面,中標單位也常常存在任務完成式的被動工作心態,“既然已經中標了,業主單位說怎么改就怎么改吧!”結果是系統思考不足引發更多的問題,造成方案的劣化。雖然建筑設計方案優化是一項需要多方參與、博采眾長的活動,但同時,也是一項專業性極強的工作。為確保優化方案的科學性與合理性,來自各方面的的意見與建議必須要經過建筑師的整理、甄別與過濾后,通過專業的設計手段與技術舉措加以落實。建筑師要摒棄任務完成式的消極態度,積極承擔起方案優化的主導責任。同時,建設單位要給予建筑師以充分的信任與授權,并在工作程序、機制上給予保證。

2、識別并堅持中標設計方案的精髓,避免顛覆性的修改

設計招投標制度對中標方案的法律地位是有明確規定的,且大型重要項目的中標方案一般都經過了建設單位高層領導的認可,所以不能敞開來優化,而是應該充分挖掘、識別、提煉出原有中標方案的亮點,在保持原有方案精髓的基礎上開展設計優化工作,切忌進行顛覆性的修改。

3、自頂向下,抓大放小,做本階段應該做的事

由于中標方案大多為概念設計深度,在設計方案優化階段,應采取自頂向下的優化策略,優先著力于宏觀與總體層面上的要素,重點關注于本階段必須完善與決策的重要事項,避免過多、過早地陷入局部細節問題中。

三、建筑設計方案優化中應重點關注的要素

那么,在建筑設計方案優化階段,需要重點關注的要素有哪些呢?通常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文化要素

建筑的文化特質與內涵,廣泛涉及到歷史、文脈、民族、地域風情、風格定位、建設單位的組織文化等諸多方面,且往往難以用明確的語言來加以表述。對文化要素的正確把握與合理表達通常是建筑設計的難點之一。中標方案能得到評標專家的認可,一般會在文化要素的詮釋方面有獨到的優勢,但這并不意味著已全面到位。在方案優化階段,建設單位與設計單位均應對文化要素給予充分關注,并通過反復的溝通與論證,以準確把控建筑的文化定位與建筑格調。

2、功能要素

在招投標之前,由于尚無建筑方案雛形,建設單位對功能需求的描述往往是粗線條的,大量技術指標尚有待細化與明確。因而,在方案優化階段,需要基于中標方案對功能要素進行梳理,并逐一驗證落實。同時,力爭通過功能集成,碰撞、激發新的想法和創意,使功能更趨完善與優化。

3、成本要素

目前成本指標已成為限額設計的一項硬性約束,必須加以嚴格控制。然而,在投標階段,設計單位的關注點集中在建筑專業,建筑估算往往僅能達到匡算深度。在方案優化階段,需要結合具體的中標方案,對建筑成本要素進行分析,并基于成本限額指標對功能、材料、結構形式、技術標準等進行全面優化與協調?;诘谷枪ぷ鞣ǖ慕ㄖO計方案優化模式?!暗谷枪ぷ鞣ā笔亲髡咴陂L期的工作實踐中總結提出的一種建筑設計方案優化工作模式。下面將結合某總部辦公大樓建筑(建筑面積15萬平方米)設計方案優化的具體案例,對基于倒三角工作法的方案優化模式進行介紹。

基于倒三角工作法,在優化過程中,沿倒三角逆向而上,首先從位于“倒三角”最底層的功能要素入手,依據功能使用的合理性,結合出入口的交通組織,在保持對稱性的基礎上,將其功能布局從“東西分區”調改為“南北分區”。進而,從文化要素入手,在保證其立面肌理的基礎上,對立面色彩、幕墻比例進行優化,使其更符合該企業的文化定位。之后,從綠色環保節能出發,對通高中庭進行了內部尺度的優化。而對于專家和領導普遍認可的五段式體量關系,則作為方案的重要特質原汁原味地給予保留。依據上述工作模式,建設單位編制的“建筑設計方案優化大綱”,各項調改要求明確、全面,且設計單位接受度、參與度很高,雙方共同組建成為一個工作團隊,將優化工作開展得系統而順暢,并在短時間內實現了優化目標,優化成果得到專家和領導的一致認可。

四、結語

在目前勘察設計招投標的法規環境下,建筑設計方案優化工作已成為工程建設過程中一個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科學的工作方法能有效提升優化效率,達到優化效果。本文對建筑設計方案優化的原則、要素進行了探討,提出了基于“倒三角”工作法的方案優化模式,并結合典型案例進行了分析與概述。

參考文獻

工程規劃設計方案范文2

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最新版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項建設工程,必須遵守《條例》和本細則。

第三條 南京市規劃局是本市城市規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按照《條例》及本細則規定的權限負責本區、縣范圍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城市規劃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可以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在其職權范圍內委托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規劃許可。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

第五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適時對城市規劃進行動態調整或者修訂。

城市總體規劃調整或者修訂后,相關城鎮的總體規劃應當進行相應的調整或者修訂。調整或者修訂由原組織編制部門負責。調整或者修訂后的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原報批程序報批。

城市總體規劃調整、修訂后或者必須對分區規劃進行調整、修訂的,市規劃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分區規劃進行相應的調整或者修訂。分區規劃調整的內容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修訂后的分區規劃應當按照原報批程序報批。

第六條 市區、縣域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分別由市、縣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控制性詳細規劃分為總則和執行細則。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調整或者修訂由原組織編制部門負責。其中,對總則的強制性內容進行修訂的,按照原報批程序報批;對總則的非強制性內容以及執行細則進行調整的,由規劃管理部門審批。總則的強制性內容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區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或者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并應當取得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的規劃編制技術要求或者規劃設計要點。

城市環境風貌地段、歷史文化特色地段等特色意圖區(以下簡稱特色意圖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或者由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區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共同組織編制。

第八條 市區、縣域內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分別由市、縣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特色意圖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審批。風景名勝區等特殊地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審批,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專業規劃由其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或者由其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

編制專業規劃應當遵循相關專業規劃的編制規定,并應當取得市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的規劃編制技術要求,其編制成果經市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后,由其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經批準后的專業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條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具有規劃設計資質。規劃設計單位的確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招投標的規定。

規劃設計單位應當根據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的規劃編制技術要求開展規劃編制工作。

第十一條 對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特色意圖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規劃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論證并征求公眾意見。

第十二條 對編制完成的城市規劃項目成果,組織編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經過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修建性詳細規劃,除涉及國家秘密的以外,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

第十三條 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條例》、本細則以及經過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依法實行審批制的,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在立項前參與有關選址工作。項目審批管理部門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時,應當征求規劃管理部門的意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準時,必須附有規劃管理部門的選址意見書。

第十五條 對下列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管理權限,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選址意見書:

(一)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

(二)需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

(三)需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

(四)位于城市紫線范圍內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申領選址意見書的。

第十六條 申領選址意見書的一般程序:

(一)建設單位向規劃管理部門提交申請報告和必要的圖件,并填寫建設項目選址申請表;建設項目依法實行審批制的,還應當提供已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二)規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和城市規劃要求,在受理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提出選址意見,核發選址意見書。

選址意見書的內容應當包括建設項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圍和有關規劃要求。

建設單位取得選址意見書后,方可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預審。

由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除可行性研究周期較長的重點建設項目外,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選址意見書之日起12個月內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20日內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延期。逾期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該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

選址意見書的延期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四章 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

第十八條 對下列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管理權限,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包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下同):

(一)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三)以出讓、租賃等有償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四)改變原土地使用性質的;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需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的;

(六)工程施工中因堆放材料或者設置運輸通道等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圖件:

(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二)項目批準(包括審批、核準、備案,下同)文件;

(三)擬用地范圍的地形圖;

(四)依法需要征求意見的,應當提供相關部門意見;

(五)規劃管理部門指定的其他圖件。

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要求的,提出規劃設計要點,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有關用地手續。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申領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項目批準文件以及擬用地范圍的地形圖。

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要求的,核定臨時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有關規劃要求,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取得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領臨時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規劃設計要點之日起12個月內(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土地的,自土地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向規劃管理部門申報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20日內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延期。逾期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該規劃設計要點自行失效,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領規劃設計要點。對獲準延期的,規劃管理部門可以對原規劃設計要點提出調整意見。

規劃設計要點的延期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之日起12個月內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領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20日內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延期。逾期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該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自行失效。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的延期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三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應當以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為主要依據;確需改變建設用地四至范圍的,應當征得規劃管理部門的同意。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收回土地的,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必須符合城市規劃。

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出讓以及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的,其出讓合同應當包括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要點及附圖,土地出讓合同中的用地性質和用地范圍必須符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要求。土地出讓合同簽訂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設計要點;確需變更的,應當征求原出讓方的意見,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后方可變更。

第二十五條 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出讓土地的,有關單位在出讓前應當按照規定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中標后,可以持有效的中標文件、土地出讓合同等,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換領新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出租、抵押期間內,承租人和抵押人必須嚴格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土地使用性質和規劃要求使用土地,一般不得進行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由土地使用權人向規劃管理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變更。

第二十七條 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在鄉鎮工業布局規劃和鄉鎮工業小區詳細規劃的指導下合理布局、集中安排,并應當服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調整用地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 規劃管理部門在核定建設項目用地界限時,可以將相鄰的城市規劃道路、綠地、高壓供電走廊、河道控制地帶、防護地帶等用地以及相鄰的零星用地等同時劃入建設項目規劃用地范圍。其中,劃入的城市規劃道路、綠地、河道控制地帶、防護地帶等屬于城市公共用地,建設單位不得擅自占用。

第二十九條 嚴格控制臨時用地。建設項目施工所需的臨時設施,應當在建設用地范圍內安排。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20日內向原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規劃管理部門重新申領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臨時用地使用期滿,或者在使用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必須另作安排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或者接到規劃管理部門調整用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歸還用地并拆除地面附著物。

第三十條 因抗御自然災害、緊急軍事行動等特殊情況確需使用土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使用單位可以在使用土地后3個月內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補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

第五章 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新建、擴建、改建各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房屋建筑、圍墻、煙囪、水塔、儲罐、城市雕塑等,應當按照《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管理權限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新建、擴建、改建下列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管理權限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具有基礎、墻壁、屋面的臨時性建筑;

(二)臨時性圍墻、大門、車棚等;

(三)沿城市主要道路、廣場設置的各類廣告設施,在其他地段設置的6平方米以上的廣告牌、宣傳牌、霓虹燈設施和2平方米以上的廣告燈箱、標牌,各類顯示裝置以及設置于道路上的宣傳櫥窗;

(四)城市主要道路、廣場兩側建筑及其他地段重要公共建筑的門面改造、裝修工程(包括店招設置);

(五)臨時用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新建、擴建、改建下列道路、河道、橋涵、鐵路、管線、地下通道等工程設施,應當向市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包括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下同):

(一)市區內路幅12米以上的城市道路;

(二)市域內的國道、省道等公路;

(三)市區內的河、湖以及市域內其他5級以上通航河道的碼頭、堤防、護砌工程和閘壩等水工構筑物;

(四)市域內的鐵路干線、支線、專用線和站(場);

(五)涉及上述第(一)至(四)項規定工程的橋梁、涵洞;

(六)市區內的人行天橋、地下通道、軌道交通設施;

(七)市區內的交通廣場、停車場、公交站(場)和機動車出入口;

(八)市區內的下述管線工程:

1、管徑100毫米以上的給水管;

2、管徑230毫米以上的雨、污水管道,底寬大于500毫米的排水溝渠;

3、液化石油氣管和管徑100毫米以上的燃氣管;

4、管徑100毫米以上的熱力管(溝);

5、電力、電訊、廣播電視、地下電纜(溝)及架空線纜;

6、路幅12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兩側的路燈線(桿);

7、工業管道及各類管線的架空管架;

(九)縣域內的下述管線工程:

1、電壓110千伏的過境電力線和超過110千伏的電力線;

2、長途電訊線及與市聯網的電訊地下電纜;

3、與市聯網的給水、排水、燃氣、熱力以及其他管線工程。

前款規定范圍以外的道路、河道、橋涵、管線等工程設施,位于市區內的,建設單位可以免于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位于縣域內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縣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先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規劃設計要點(辦理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已領取規劃設計要點的除外),在取得規劃設計要點之后方可委托設計單位進行建設工程規劃方案設計或者施工圖設計,并報規劃管理部門審查。

第三十四條 需申領規劃設計要點的,建設單位應當向規劃管理部門提交以下圖件:

(一)項目批準文件;

(二)擬建用地的建設用地批準書或者土地使用權屬證件;

(三)擬建范圍的現狀地形圖;

(四)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還需提交擬建范圍的地下現狀綜合管線圖;

(五)依法需要征求意見的,應當提供相關部門意見。

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劃定規劃設計范圍或者建設項目的擬建位置,發給規劃設計要點和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范圍圖。

第三十五條 需申報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的,建設單位應當向規劃管理部門提交以下圖件:

(一)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圖2套,其中總平面方案應當落放在現狀地形圖上;

(二)規劃設計要點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修改意見通知書(首次申報除外)要求提交的相關部門意見及其他圖件。

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對符合要求的,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定通知書。

重大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定前,應當由規劃管理部門組織進行專家評選或者咨詢。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設計單位按照規劃管理部門審定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初步設計或者施工圖設計。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定通知書之日起12個月內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20日內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延期。逾期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該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定通知書自行失效,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報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對獲準延期的,規劃管理部門可以對原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定通知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提出調整意見。

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定通知書的延期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圖件: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二)項目批準文件;

(三)擬建用地的建設用地批準書或者土地使用權屬證件;

(四)擬建范圍的現狀地形圖;

(五)規劃設計要點;

(六)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定通知書;

(七)擬建工程的的總平面圖、平面圖、立面圖、主要部位剖面圖和基礎部分的施工設計圖;

(八)有關部門對施工設計圖的審核意見;

(九)規劃設計要點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定通知書要求提交的其他圖件。

居民個人在國有土地上建設自用住宅的,應當向所在區、縣規劃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房屋產權證件、土地使用權屬證件、戶籍證件以及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簽署的意見。

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經審查同意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對設計周期較長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以先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基礎部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申領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圖件、施工設計圖以及規劃設計要點要求提交的其他圖件。其中,位于城市道路兩側的臨時商業用房或者規劃管理部門指定的其他臨時建設工程,還應當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定通知書。

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經審查同意的,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設計要點以及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的要求。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應當對報送圖件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之日起12個月內開工建設。確需延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20日內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延期。逾期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該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自行失效。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延期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四十一條 臨時建設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20日內向原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劃管理部門重新申領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臨時建設工程使用期滿,或者在使用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不能繼續使用的,建設單位必須無條件拆除。

第四十二條 在城市道路兩側建設的各類建筑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退讓城市道路紅線;其中,在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城市設計中已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一)在規劃路幅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兩側建設的永久性建筑:

1、高度不超過24米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6米;

2、高度超過24米不超過100米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15米;

3、高度超過100米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25米。

(二)在規劃路幅不足30米的城市道路兩側建設的永久性建筑:

1、高度不超過24米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4米;

2、高度超過24米不超過100米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12米;

3、高度超過100米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18米。

(三)臨時建筑(高度一般不超過8米)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3米;其中單位院落內的非經營性臨時建筑,可以按照現狀道路邊線退讓。

(四)大門、傳達室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1米;其中人流量較大的公共建筑的大門、傳達室,應當增加退讓距離。

(五)地下建筑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3米,其支護結構外側的退讓距離不得小于1米,超出建筑底層外墻的地下部分的頂板標高不得超過室外地坪。

(六)建筑懸挑部分的垂直投影和踏步不得進入本款規定的城市道路建筑退讓線。

第四十三條 新建建筑的間距控制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執行;其中,在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已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一)低層住宅、多層建筑、小高層住宅與被遮擋住宅平行布置時,住宅正面間距按照建筑間距系數控制,其最小值在舊區不得小于1.25,在新區不得小于1.30,且應當符合最小間距的規定;

(二)高層建筑與被遮擋住宅的建筑間距應當滿足日照計算的要求,且應當符合最小間距的規定;

(三)低層住宅、多層建筑、小高層住宅、高層建筑與被遮擋住宅(并列布置時為相鄰住宅)的最小間距按照下表規定控制

(四)低層住宅、多層建筑、小高層住宅、高層建筑與被遮擋住宅垂直布置時,當低層住宅、多層建筑和小高層住宅的側面遮擋面寬超過15米,高層建筑的側面遮擋面寬超過20米時,視作平行布置,按照平行布置的間距規定執行;

(五)低層住宅、多層建筑、小高層住宅、高層建筑與被遮擋住宅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時的最小間距,當相互夾角小于60時,按平行布置的間距規定執行;當相互夾角大于60時,按垂直布置的間距規定執行,且應當以窄端最小距離計算;

(六)建筑遮擋托兒所或者幼兒園的生活用房、中小學的普通教室、醫院的病房、療養院的療養用房、老年公寓等有特殊日照要求的建筑,其建筑間距比照上述規定執行;其中,按照建筑間距系數控制的,托兒所或者幼兒園的生活用房、醫院的病房、療養院的療養用房的建筑間距系數應當增加0.3,其他類型的建筑間距系數應當增加0.2;

(七)當平行布置時住宅遮擋非住宅建筑的,非住宅建筑與低層、多層住宅之間不得小于15米,與小高層住宅之間不得小于18米,與高層住宅之間不得小于25米;

(八)上述規定以外的建筑類型或者布置形式的建筑間距,由規劃管理部門參照城市規劃有關技術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新建建筑退讓用地邊界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用地邊界另一側已有相鄰建筑的,應當符合建筑間距規定的相應要求;用地邊界東、西、北側為住宅用地或者規劃住宅用地的,不得小于擬建建筑與住宅間距規定的一半。

(二)建筑退讓用地邊界的最小距離為:低層住宅和多層建筑沿用地邊界面寬小于15米的,不得小于4米;面寬大于15米的,不得小于6米。小高層住宅沿用地邊界面寬小于20米的,不得小于8米;面寬大于20米的,不得小于10米。高層建筑沿用地邊界面寬小于25米的,不得小于10米;面寬大于25米的,不得小于15米。

(三)用地邊界外側為城市道路、河道和綠地的,應當按照本細則或者規劃設計要點的規定進行退讓。

(四)在城市中心區、商業集中區以及特色意圖區等地段,沿道路且位于相鄰用地邊界兩側的公共建筑,在滿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毗鄰建造。

(五)地下建筑退讓用地邊界的最小距離,在確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不得小于3米。

(六)其他建筑類型或者布置形式退讓用地邊界的最小距離,由規劃管理部門參照城市規劃有關技術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禁止占用現有道路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嚴格控制在現有路幅外、規劃路幅內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第四十六條 城市綠化用地范圍內不得建設與園林綠化工程無關以及小型公共市政設施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

城市綠線外側新建的低、多層建筑退讓城市綠線不得小于4米;小高層住宅、高層建筑退讓城市綠線不得小于6米。建筑懸挑部分的垂直投影和踏步不得進入上述建筑退讓線。

第四十七條 河道保護線范圍內不得建設與河道或者綠化工程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

河道保護線外側新建的低、多層建筑退讓河道保護線不得小于3米;小高層住宅、高層建筑退讓河道保護線不得小于6米。秦淮風光帶、明城墻風光帶范圍內的河道保護線和建筑退讓線,應當根據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

第四十八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其他工程建設。如有特殊需要進行建設的,必須經原公布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并應當征得上一級文物管理部門同意;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應當征得國務院文物管理部門同意。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歷史文化街區、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以及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內進行工程建設,其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征得相應文物管理部門的同意。

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內的建設工程,或者位于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外占地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其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定前須經考古調查勘探。

第四十九條 在規劃及現有的高壓供電走廊控制范圍內不得建設任何影響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五十條 任何建筑物、構筑物不得壓占城市地下管線,其退讓管線的距離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定。

第五十一條 在經市人民防空管理部門和市規劃管理部門共同確定的重要人防工程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的,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得人民防空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五十二條 經房屋安全鑒定部門鑒定確系險房需進行翻建的,或者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房屋倒塌、滅失,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翻建的,房屋產權人應當持原房屋產權證件、土地使用權屬證件以及有關證明文件,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規劃管理部門批準后,可以在原址按照原面積、原高度進行翻建。

第五十三條 新建公共建筑、居住片區,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及省、市的有關規定建設各類配套設施,并且與主體工程統一規劃、同步設計、同步送審、同步實施。

新建建筑必須按規定配建停車設施。

第五十四條 下列建設項目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進行公示:

(一)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居住片區;

(二)重大的市政工程;

(三)分期實施或者正在實施的建設項目,需對已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進行調整的;

(四)在已建成的居住片區內增建、擴建、改建的;

(五)其它需要公示的建設項目。

公示辦法由市規劃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條 城市建設應當合理控制建筑容量。為城市提供公共開放空間的建設工程,可以適當增加建筑容量,具體指標參照城市規劃有關技術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嚴格控制在城市主要道路兩側進行住宅建設。確需建設的,應當處理好沿街建筑立面,不得影響城市景觀。

嚴格控制在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破壞現有環境景觀或者擠占院內空地建設臨時性建筑。

在城市公共用地或者已按規定退讓城市道路的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或者擴建建筑。確需建設的臨時施工用房應當采用簡易結構,且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城市道路兩側的建筑立面。凡因改造、裝修而改變或者遮擋建筑立面的,必須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不得影響城市景觀。

在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建筑立面上需設置空調機的,應當在建筑立面設計時妥善安排,不得影響城市景觀。

因城市建設需要設置供電配電柜(箱)和電信分支柜(箱)的,可以就近設置在單位用地范圍內。

第五十七條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沿街新建公共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雖不沿街但高度在40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物、構筑物,應當按照城市夜景燈光規劃要求設置夜景燈光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實施和驗收。

風景名勝區、商業步行街等地區夜景燈光設施的設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八條 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標志設施應當做到位置適當,比例協調,外形、風格、尺度與周圍環境、建筑和諧統一。

嚴格控制占用現有城市道路路幅和在建筑景觀、環境景觀良好的地段以及非商業地段設置戶外廣告。

禁止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以及建設控制地帶內設置戶外廣告。

第五十九條 嚴格控制為滿足建筑間距退讓要求在多層建筑或者小高層住宅北側屋面設置單向退層。

住宅建筑配建的自行車庫,應當采用底層架空、地下或者半地下等形式。

第六十條 城市雕塑應當體現城市特色,與環境景觀相協調。對重大題材或者設置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雕塑,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組織咨詢論證。

第六十一條 相鄰用地應當集中設置或者統一設置機動車出入口。機動車出入口與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離,路幅為40米以上的,不得小于80米;路幅為30至40米的,不得小于50米;路幅不足30米的,不得小于30米。

在公路上設置機動車出入口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公路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六十二條 城市地下空間利用應當與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交通工程、管網、地下文物及其他地下構筑物統籌規劃、合理安排。相鄰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間可以按照規劃進行互通設計。

第六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現有和規劃城市道路下埋設管線,應當按照管線規劃綜合的斷面進行安排。通信管線工程應當按照共同管溝進行規劃設計,其管線埋設必須進入共同管溝。

對因條件限制暫時不能按規劃位置敷設而又急需施工的管線工程,規劃管理部門可以發給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因城市建設需要必須遷移的,管線產權單位應當負責遷移。

第六十四條 埋設地下管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管線避讓:

1、臨時性管線讓永久性管線;

2、支管讓干管;

3、易彎曲管線讓不易彎曲管線;

4、壓力管讓重力管;

5、小口徑管讓大口徑管;

6、技術要求低的管線讓技術要求高的管線;

(二)道路下的管線位置:

1、路東或者路北為給水、電力、熱力管;

2、路西或者路南為燃氣、通訊、廣播電視管線;

3、路中為雨水管和污水管;

(三)道路下的管線埋設深度:

1、在車行道下沿道路走向埋設的地下管線,其管頂覆土厚度應當不小于1.1米;橫穿道路的管線,其埋設深度由規劃管理部門在規劃設計要點中確定;

2、在人行道下沿道路走向埋設的地下管線,其管頂覆土厚度應當不小于0.7米;以暗溝形式埋設的電纜溝,其溝頂覆土厚度應當不小于0.3米。

第六十五條 道路內埋設各種管線應當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預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應當預留在城市道路紅線1米以外。

各種管線及其附屬設施應當合理規劃。單位的專用管線及其附屬設施,應當設置在距城市道路紅線1米以外。

第六十六條 新建橋梁需敷設管線的,應當與橋梁同步設計、同步建設;不能同步建設的,應當預留管線通過的位置。

第六十七條 嚴格控制在城市道路上增設機動車出入口和破斷安全島;確屬必需的,應當經規劃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審核后,向規劃管理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六十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排水應當采用雨污分流排放制度。未采用雨污分流排放制的地區,應當逐步向雨污分流排放制過渡。

第六十九條 主城、新市區的下列地區禁止新建各類架空桿線:

(一)城市主要道路、商業步行街以及已經實施桿線下地工程的其他道路紅線范圍內及兩側建筑退讓范圍內;

(二)市民廣場、公共綠地范圍內及周邊區域;

(三)新建住宅小區范圍內;

(四)秦淮風光帶、明城墻風光帶、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范圍內,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范圍內,以及明城墻范圍內的其他旅游景點范圍內;

(五)其他有特殊規劃要求的地區。

在上述范圍內,各類桿線必須下地埋設,不得設計架空線纜(含進戶線纜)和架空管道。

主城、新市區范圍內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地區,以及主城、新市區范圍以外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地區,嚴格控制新建各類架空桿線;確需建設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省級以上開發區、市級重點工業功能區及其配套協作區范圍內嚴格控制新建各類架空桿線。

第六章 工程施工的規劃管理

第七十條 永久性建設工程和由規劃管理部門指定的臨時性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規劃管理部門申報驗線,經核準簽章后方可開工。

建設工程的驗線分為核驗和復驗兩個階段。

分段施工的管線工程可以分段申報驗線。

第七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驗線前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原有建筑物、構筑物按照要求全部拆除后,規劃管理部門方可組織現場核驗灰線,規劃管理部門明確予以保留或者暫時保留作為施工用房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 申報驗線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在完成建設工程施工場地的清理、平整并實地放線后,向規劃管理部門報送驗線申請單;

(二)規劃管理部門收到驗線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核驗,需坐標驗線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核驗,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簽章。確需修改核準尺寸的,由規劃管理部門核準后重新驗線;

(三)建筑工程施工至底層地面設計標高時、管線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持驗線申請單向規劃管理部門或者規劃管理部門委托的測繪部門申請復驗,經現場復驗并核準簽章后方可繼續施工或者覆土。

第七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公示牌設置在施工現場對外醒目處。

第七十四條 新建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道路、橋涵、鐵路、管線、地下通道等工程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委托進行工程竣工測量。

第七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前確需改變規劃管理部門核準的建設工程的功能、位置、尺寸、主要立面、管線標高的,應當事先向原審批的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變更或者重新報批。

第七十六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原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劃管理部門申報規劃驗收。

第七十七條 規劃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筑物的位置及功能、層數、高度、立面;

(二)附屬用房、綠化、道路、管線等各類配套工程的實施情況;

(三)應當拆除的原有房屋、施工用房、塔桿等臨時性建筑和設施的拆除情況。

分期實施的建設工程可以分期進行驗收。

第七十八條 申報規劃驗收的一般程序:

(一)建設單位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圖件:

1、規劃驗收申請表;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核準的總平面圖、平面圖、立面圖、主要部位剖面圖等施工設計圖,包括核準變更的圖件;

4、核準的驗線單;

5、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意見書;

6、規劃管理部門指定的其他圖件。

(二)規劃管理部門進行現場驗收。對驗收合格的,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出具建設工程規劃驗收認可文件;對驗收不合格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

建設單位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認可文件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辦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建設工程檔案。

第七章 罰 則

第七十九條 對下列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設工程,由規劃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一)違反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確定的用地性質使用土地的;

(二)占用規劃道路路幅范圍的;

(三)違反本細則關于建筑間距、建筑退讓城市道路紅線、建筑退讓用地邊界規定的;

(四)臨時性建設工程逾期未拆或者在城市建設需要時沒有拆除的;

(五)建設用地范圍內應當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的;

(六)在規劃管理部門確認的近期即將建設的地區和特殊重要工程安全保護區范圍內建設的;

(七)擅自改變城市主要道路、廣場兩側重要公共建筑立面的;

(八)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核準的要求占用城市公共綠地、生產防護綠地,占用長江、河湖、灘涂、堤岸及其規定的保護地帶,占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占用經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高壓供電走廊的;

(九)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核準的要求壓占城市地下管線、永久性測量標志及其規定維護地帶的;

(十)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

對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應當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規劃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拆除。

第八十條 對前條規定以外的違法建設工程,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限期補辦手續,并可對違法建設單位和承擔違法建設的施工單位或者個人處以土建工程造價的3%至15%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 違法建設單位未執行己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前,規劃管理部門不得受理、辦理該建設項目的所有報建申請或者規劃驗收手續等。

第八十二條 違法審批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違法審批部門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由行政監察機關根據處理機關作出的決定依法予以查處。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含義:

(一)主城:指長江以南、繞城公路以內的地區;

(二)舊區:指主城內長江大橋南堡京滬鐵路紅山路龍蟠路北安門北街明城墻中山門護城河大明路寧銅鐵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鳳臺路秦淮河長江圍合的區域;

(三)新區:指舊區以外的區域;

(四)市區:指除高淳縣、溧水縣以外的南京市行政區域;

(五)新市區:指東山新市區、仙林新市區、江北新市區等地區;

(六)建筑間距:除另有規定外,建筑間距是指相鄰兩幢建筑相對外墻面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

(七)建筑間距系數:指遮擋建筑最高遮陽線的垂直投影線至被遮擋住宅(或者有特殊日照要求的建筑)相對外墻面的最小水平距離與遮擋建筑最高遮陽線至被遮擋住宅建筑地面層室內地坪標高(沿街多層住宅、小高層住宅建筑地面層為非住宅用房,以及雖不沿街但地面層為休閑、健身、社區、綠化等用于公益活動的底層架空層或者層高不大于2.2米的自行車庫等附屬用房的,扣除其高度)的垂直高度之比。

超出遮擋建筑最高遮陽線至被遮擋住宅最低居住層窗臺的連線以上的部分(包括北陽臺雨蓬、老虎窗、樓梯間、水箱、電梯機房等),如超出的垂直高度大于4米,或者累計長度超過建筑長度的二分之一,或者連續長度大于8米的,其建筑間距系數中的最小水平距離和垂直高度應按超出的外沿計算;

(八)開工日期:指規劃管理部門驗線核準簽章的日期;

(九)城市主要道路:指規劃或者現有路幅寬度超過30米的城市道路和規劃確定的具有歷史文化特色以及有特殊景觀要求的城市道路;

(十)城市規劃道路:指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路幅寬度12米以上的尚未建設的道路;

(十一)明城墻范圍內:指主城內現保存的明城墻及其遺址所包圍的地區;

(十二)低層建筑:指高度為12米以下的建筑,其中住宅為1至3層;

(十三)多層建筑:指高度為12米至24米的建筑,其中住宅為4至6層(含6層躍7層);

(十四)小高層住宅:指高度不超過35米的7至11層(含11層躍12層)住宅;

(十五)高層建筑:指高度超過24米的建筑,其中住宅為12層以上或者高度超過35米的;

(十六)住宅正面間距:指遮擋建筑與被遮擋住宅建筑朝陽面外墻之間的距離;

(十七)特色意圖區:指因城市景觀和空間特色塑造、自然和歷史風貌保護等需要,提出特殊規劃管理要求的區域;

(十八)城市綠線:指城市中公共綠地(公園和街頭綠地)、生產防護綠地等用以改善生態、保護環境、為居民提供游憩場地和美化景觀的綠化用地控制線。

第八十四條 本細則中以上、以下、不超過、小于均含本數;超過、大于不含本數。

第八十五條 市規劃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細則制定有關技術規定和實施辦法。

各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細則制定有關規定。

第八十六條 本細則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城市規劃的作用一、宏觀經濟條件調控的手段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城市建設的展開在相當程度上需要依靠市場機制的運作,但純粹的市場機制運作會出現市場失效的現象,這已有大量的經濟學研究予以了論證。因此需要政府對市場的運行進行干預,這種干預的手段是多樣的,既有財政方面的(如貨幣投放、稅收、財政采購等),也有行政方面的(如行政命令、政府投資等),而城市規劃則通過對城市土地和空間使用配置的調控,來對城市建設和發展中的市場行為進行干預,從而保證城市的有序發展。

城市的建設和發展之所以需要干預,關鍵在于各項建設活動和土地使用活動具有極強的外部性,在各項建設中,私人開發往往將外部經濟性利用到極致,而將自身產生的外部不經濟性推給了社會,從而使周邊地區受到不利影響。通常情況下,外部不經濟性是由經濟活動本身所產生,并且對活動本身并不構成危害,甚至是其活動效率提高所直接產生的,在沒有外在干預的情況下,活動者為了自身的收益而不斷提高活動的效率,從而產生更多的外部不經濟性,由此而產生的矛盾和利益關系是市場本身所無法進行調整的。因此,就需要公共部門對各類開發進行管制,從而使新的開發建設避免對周圍地區帶來負面影響,從而保證整體利益。

二、保障社會公共利益

城市是人口高度集聚的地區,當大量的人口生活在一個相對狹小的地區時,就形成了一些共同利益要求,比如重組的公共設施(如學校、公園、游憩場所等)、公共安全、公共衛生,舒適的生活環境等,同時還涉及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歷史文化的保護等等。這些內容在經濟學中通常都可稱為公共物品,由于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特征,即這些物品社會上的每一個人都能使用,而且都能從使用中獲益,因此對于這些物品的提供者來說就不可能獲得直接的收益,這就與追求最大利益的市場原則不一致。因此,在市場經濟的運作中,市場不可能自覺地提供公共物品。這就要求政府的干預,這是市場經濟體制中政府干預的基礎之一。

工程規劃設計方案范文3

關鍵詞: 現代化;城市規劃;管理;影響

1 正確認識城市規劃與現代化城市規劃管理

1.1 城市規劃基本概念及所面臨的新挑戰

城市規劃的基本概念是“城市規劃是對一定時期內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土地利用、空間布局以及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具體安排和實施管理。”城市規劃是政府職能,是綜合性、政策性很強的政府職能。城市規劃是一門跨越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綜合性的學科。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城市規劃被認為是“國民經濟計劃的繼續和延伸”。因此,城市規劃對城市建設的調控主要采取的是一種機械的目標管理和計劃控制的方式。但是隨著改革開放不斷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城市建設也逐步由以前的政府投資行為,轉變為市場調節為主的多元投資行為。城市的開發建設表現為多種經濟法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或者是經濟法人與公眾利益的關系。傳統的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城市規劃體制無論在自身機構、管理機制、還是規劃方法等方面都難以適應這種新的經濟關系。主要表現在,一是傳統的城市規劃對城市土地和空間資源價值認識不足,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城市建設資金短缺;二是傳統的規劃管理強調的是計劃性和強制性,若嚴格按照城市規劃進行管理,則投資商沒有任何選擇余地,容易影響投資商的積極性,若規劃執法不嚴又容易產生各種腐敗現象;三是城市規劃代表的是城市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目前我們低規格的城市規劃管理機構(有的城市還沒有獨立的城市規劃管理機構),難以承擔起市場經濟條件下調整和協調經濟法人與公眾利益關系的職能;四是傳統的城市規劃是以土地利用控制為核心的一種靜態的物質規劃,規劃缺乏實施可行性論證和評估,造成了規劃的目標過于僵化,實施中缺乏可操作性,難以適應干變萬化的市場,從而造成大面積的違法建設;五是傳統城市規劃關注的是既定規劃藍圖的實現,而忽視了城市規劃對城市土地開發過程的調控功能,容易引起土地的投機活動;六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投資商對經濟效益過度追求往往會侵害公眾的利益,造成土地浪費、環境污染等問題,而作為城市整體利益的代表,城市規劃部門難以對這類行為進行有效的干預和調控,使得公眾利益受到損害,社會公益事業的建設得不到有效保障;等等。歸結起來就是,我們傳統的城市規劃管理機制還難以協調市場經濟條件下產生的多種經濟法人之間以及多種經濟法人與公眾之間的利益關系。這就是我們面臨的一個新的挑戰。

1.2 提高現代城市規劃管理的認識

城市是現代文明的標志,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要載體,是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產物,它的出現極大地推動區域內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從國際來看,伴隨城市化的發展,西方國家各主要大城市都出現過交通阻塞、環境污染等為特征的“城市病”;二戰后,一些發展中國家的大城市也曾重蹈其轍。為解決這些問題,世界許多國家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進行綜合治理,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當前,世界許多國家對解決城市管理的問題取得了共識,就是要從先發展、再治理的傳統發展觀轉向經濟與社會相互協調、相互促進的現展觀。國外在城市管理方面的經驗與教訓,為我們提供了借鑒。城市本身是一個復雜的有機體,具有多功能、多層次、高度綜合的性質。因此,城市管理必須采用系統方法,從全局、整體的高度來處理和解決局部、個別、具體的問題,使各種要素得到合理配置和系統的整體優化,從總體上處于最佳運行狀態。這樣,城市就能夠充分發揮其整體功能和作用。同時,現代城市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證為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為市民提供舒適、和諧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提高市民素質和城市文明程度。

1.3城市規劃管理對投資環境的影響

城市規劃管理因其工作的綜合性、復雜性、系統性、周期性、對投資環境的影響是全方位、多層次的、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1)引導城市規劃管理對投資引導通常通過公共政策制定、規劃的編制和規劃信息的管理來實現。通過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對城市的自然資源進行配置,對自然環境的利用提出要求,對城市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作出安排、對城市功能進行布局、對城市土地的開發方式(序列、時間、開發強度等)作出規定。

(2)調控城市規劃管理是政府對經濟實行調控的主要手段之一。一方面,城市規劃管理可以協調不同利益主體(如政府與投資者、投資者與投資者、投資者與當地居民)之間的利益關系;另一方面、城市規劃管理可以控制投資開發火向、結構、空間、速度、節奏,它對投資的調控主要是通過規劃編制、規劃政策和規劃項目的審批來實現。例如、以商住樓為主體的房地產投資過猛時,可以通過嚴格限制其它用地性質改為商住樓用地性質、嚴格控制商住樓用地的開發強度、嚴格要求商住樓規劃設計質量、嚴格履行審批程序等措施對其抑制。

(3)規范投資行為是一個市場行為,而沒有規范的市場行為只會導致市場秩序的混亂和投資的失敗。規范的市場才能使投資者(尤其是中長期投資者、境外投資者)有安全感。城市規劃管理對投資行為的規范作用是通過規劃編制管理、規劃審批管理和規劃考察管理來實現的,它告訴投資者應該干什么,不應該干什么。如果投資者犯規,則將受到糾正。

(4)保障投資是有風險的,這種風險來自許多方面,其中一個風險來源于他人對投資者利益的侵犯和損害。城市規劃管理對投資者合法利益的保障作用通過規劃審批管理和規劃監察管理來實現。例如,當投資者已獲得某一塊土地開發的合法權力時,他人在該塊土地上違法進行建設,導致投資者在資金、機會、土地等方面的損失,這時對違法建設的查處就是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和對違法者的懲罰。

2創新現代化城市規劃管理操作體系

在現代化城市規劃管理上,應始終堅持“三關一跟蹤”,對規劃建設項目進行嚴格管理,有效地制止了違反規劃進行建設的現象,確保規劃管理工作落實到位。

2.1 嚴格把好規劃選址關

“一書兩證”中選址意見書的發放是基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第一關,處于立項之前,也是最難的、在整個規劃管理最具決定性的一關。當建設單位提交建設項目選址申請時,首先應審核該項目是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項目的可行性如何、與政府的政策是否基本一致這三個基本條件,再去現場踏看,檢查申報內容與現場是否一致,項目占地周邊的情況是否適宜,用地范圍和建筑體量以及附屬配套設施如何安排管線的走向如何考慮,建設項目與道路紅線距離等基本情況,然后作出是否同意這個項目選址的決定。

2.2 認真把好規劃設計關

規劃設計是實施城市總體規劃在建設方案中的具體體現。因此在管理實踐中十分重視把好規劃設計關,主要要抓好以下3個方面:

(1)抓好設計單位的資質審定。對每一個基本建設項目,都強調要由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來設計。

(2)抓好設計單位的市場選擇。引進競爭機制,逐步放開規劃設計市場,鼓勵引進高資質、高等級規劃設計單位參與基本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

(3)抓好方案的審核和確定。審核一般項目的設計方案,主要審核規劃設計總平面圖和建筑方案設計圖,特別是影響主干道城市景觀的項目不管大小都要嚴肅認真地把關,確保了城市主干道規劃設計格調的一致性。

2.3 認真把好規劃評審關

在規劃管理中,對重大基本建設項目和成片建設項目都按照技術規范組織嚴格的規劃設計方案評審,確保城市總體規劃的基本要求能在規劃設計方案中真正得到落實,如住宅小區項目、公共綠地項目以及主干道街景項目,在規劃設計完成后都組織專家和相關單位進行認真嚴格的評審,并提出評審修改意見,使這些項目的規劃設計按照詳規的要求,更趨于完善。

2.4 切實抓好規劃實施的跟蹤管理

在規劃設計方案確定后,為使方案中的各項內容真正落實到位,切實抓好了方案實施的跟蹤管理,主要采取以下幾個方面的措施:

(1)抓規劃沿線。在施工前,首先檢查項目建筑施工的定樁放線,使其和規劃設計方案中的建筑紅線相一致。

(2)抓材料關。對建設項目所運用的材料特別是影響項目景觀效果的建筑材料包括、墻磚、外墻涂料、路燈以及墻面色彩配置、綠化的布局等都給予指導和把關,以達到最佳的視覺效果。

(3)實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正副本制度。在規劃實施過程中,如發現少數建設單位在辦完“一書兩證”后,違背規劃設計要求,擅自改變建設項目的規劃用途或擴大建筑面積等問題,對此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發放可實行正副本制度,即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先審核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副本,這個副本在項目建設過程中與正本同樣具有法律效率。不同的是副本不能作為建設項目房屋產權登記的依據,建設單位必須在項目竣工后,經規劃驗收合格方可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從而有效地制止了建設過程中的違規行為,確保了規劃設計方案的順利實施。

(4)抓工程竣工測量。為及時掌握規劃區域建設項目的變化情況,同時又能及時地督察建設項目完工時是否按規劃設計方案施工,在建設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前,組織力量對建筑物體量、平面位置等方面進行測定,為規劃驗收、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準備基礎資料。

(5)抓規劃驗收。即在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以規劃設計圖為依據,對項目的主體建筑、園林綠化、道路路燈、管理用戶等附屬配套設施和環境建設進行系統的規劃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換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反之,根據驗收中提出的意見,限期整改。從而實現了對規劃實施全過程跟蹤管理的目的。

工程規劃設計方案范文4

為貫徹落實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城鄉規劃工作的決定》和市政府《關于城鄉規劃分級決策與審批的規定》文件精神,進一步統籌城鄉規劃,協調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特色,切實發揮城鄉規劃對城鄉景觀與環境建設的調控與引導作用,促進城鄉建設整體規劃上水平,建筑設計出精品,提升城鄉文化品位,現就進一步提高城鄉規劃與建筑設計水平提出如下意見:

一、全面放開城鄉規劃與建筑設計市場,加強設計方案征集工作

全面開放規劃設計和建筑設計市場,推行城鄉規劃與建筑設計多方案征集和優選工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結合建設項目情況,廣泛吸納、邀請國內外高水平的設計單位,鼓勵資質高、信譽好的設計單位參與我市城鄉規劃和建筑設計。城鄉規劃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有關法規制定配套的管理辦法和運作程序,規范設計方案征集、評議、監督和協調工作。

為提高設計方案水平和質量,城鄉總體規劃、專項規劃、重要區片詳細規劃的編制,要在符合資質要求的基礎上,根據規劃項目情況結合設計單位業績綜合比選確定規劃編制單位,吸納先進的規劃理念和設計方法,做到高起點規劃。重要地段成片開發項目的詳細規劃設計和單體(群體)建筑設計方案,公共建筑規模10000平方米以上或沿城市主要道路、重要景觀節點、城市公共綠地、廣場周邊及對景觀有特殊要求地段的建筑單體,一律采取廣泛征集、專家評議的方式優選設計方案。一般地區的建設項目,也要通過多方案比選的方式確定設計方案。優選的規劃和建筑設計方案要體現改善人居環境質量,完善配套公共設施,營造優美城市景觀,本著“經濟、實用、美觀”和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原則,統籌兼顧社會、經濟和環境綜合效益,提高城鄉景觀品位與內涵,展現地方文化特色。

二、嚴格規劃決策運行程序,提高城鄉規劃與建筑設計科學化水平

城鄉規劃與建筑方案設計的決策,實行“部門問策、專家議策、社會征策、規委決策、陽光亮策”的運行機制。通過建立部門協調聯動、專家技術咨詢論證、廣泛征求社會意見的運行程序,確保城鄉規劃建設的全面性和科學性。設計方案的評議應在綜合城鄉規劃管理要求、專家評議意見和建設單位意見的基礎上確定推薦方案。

城鄉規劃的審議決策,按照規劃事項實行由市規劃委員會、市政府、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分級審查決策工作制度。城鄉規劃審批與規劃實施的管理,除需要上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城鄉規劃之外,按照法定要求及程序,實行市政府和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兩級審批工作制度。

強化市規劃委員會審議決策程序。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方案;規劃道路紅線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市區河道景觀控制規劃方案和整治規劃方案;規劃道路紅線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各100米范圍內,占地5公頃以上或單體建筑規模10000平方米以上、以及規劃道路紅線40米以上的主要道路交叉口周邊的公建項目及城市重要地段修建性詳細規劃及建筑設計方案;占地10公頃以上的居住小區及重要工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方案;古城區內,《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劃定的7處建設控制地帶以及東、西大街、城隍廟街、北大街等傳統歷史街區規劃、建筑設計方案,在組織專家委員會評議后,需提交市規劃委員會審議決策。

強化城鄉規劃公示制度。規劃方案編制完成后,應結合項目情況采取適當方式進行公示,廣泛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審批后的規劃成果,應予以公告。經規劃許可的建設工程,要將規劃許可內容和要求在現場進行公示。

三、強化城鄉規劃管理,確保規劃和建筑設計嚴格落實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充分采納專家評議推薦意見的基礎上,要結合城鄉規劃管理相關要求,認真做好設計方案審查審定工作。為確保設計方案的深化落實,無論獲選方案設計單位是本地,還是外埠的,單體或群體建筑施工圖設計,原則上由獲選方案設計單位負責。城鄉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做好設計方案征集與施工圖設計合同審查等相關工作的銜接和協調。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和施工圖設計,應嚴格按照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筑設計方案進行。對于建設單位或設計單位擅自變更已經審定的設計方案造成建設工程設計總平面圖、施工圖設計與審定方案不一致,違反有關要求,導致設計水平下降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責令改正,若拒不改正,且屬于不具備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條件的,將不予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于不認真落實規劃設計條件和有關規范要求,弄虛作假、違背職業道德進行設計的,應予以警告,問題嚴重的,有關部門要追究單位和設計人責任。

工程規劃設計方案范文5

關鍵詞:城市排水;規劃設計;分析

中圖分類號:TU7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 城市排水規劃存在的問題

1.1 排水規劃與其他市政規劃(如市政道路、土地開發建設等)銜接不上,造成規劃規模不準確,引起后期規劃調整,對工程以及城市的開發進程造成影響。在一些城市市政排水的規劃設計中,有一些設計在最開始的時候看的確是可行的、可取的,但在真正實施起來的時候,發現實施這個設計會帶來很多困難、出現一些問題,而出現的這些困難和問題,設計師不能解釋清楚,最后只能半途而廢。這種現象的出現是因為中小城市有的排水規劃設計人員不負責任,盲目求新,不考慮實際操作的困難和市政單位的承受能力。不以科學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城市市政排水規劃設計,這樣就出現了設計師對自己設計出來的方案不能完整實施,達不到理想的質量要求,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我國城市市政排水的規劃設計師在進行自己的工作時應該時刻將“責任”二字銘記心頭,對于那些不負責任的城市排水規劃設計方案,杜絕方法就是施行責任個人制。每個市政排水規劃設計人員都要簽訂責任聲明書,對于自己的設計方案要負責到底。進行市政排水設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培養,提高城市市政排水設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責任心。設計人員在設計排水規劃設計時要考慮實際操作的困難和市政單位的承受能力,以科學的態度對待自己的設計工作,使設計方案能夠完整的實施,從而達到理想的質量要求。

1.2 設計人員的綜合能力不夠,無法對整體規劃進行有效的掌控,造成規劃近遠期規劃銜接不上,引起后期工程設計中存在著大量的重復建設?,F在我國中小城市排水規劃設計存在盲目模仿的現象,城市排水規劃設計中排水所使用的材料、形式等很多方面都存在雷同現象,有些排水材料的應用不符合市政排水工作的現狀,有些用于別的施工的材料由于設計師的盲目模仿被應用到了城市市政排水規劃設計之中,這就為城市市政排水規劃設計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失。其實好的設計是可以借鑒的,但要看條件是否適合,有些材料和設備只是在特定的工程、醒目、環境等多方面協調下才可以應用好,有些設計師不進行科學研究,就盲目地進行模仿,最后適得其反,使得城市排水規劃設計存在差錯,還要經常進行改造,引發了很多不必要的浪費。

1.3 設計人員的綜合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夠,因“私欲”蒙蔽了設計人員的心智,造成“規劃”中管材的亂用,從而增加了后期工程建設難度性以及工程造價?!耙巹潯痹O計人員對現場不了解,造成近期規劃與實際情況不符,造成規劃后期調整。由于社會的需求不斷提高,城市市政排水規劃設計要隨著生態學、社會進步的發展而發展,不能滿足于過去的舊的設計理念,要形成現代城市排水的設計理念,以滿足人們日益進步的生活需要。城市排水規劃設計要適應新的需要,對于好的排水規劃設計,我們可以借鑒,但是要從好的排水規劃設計中發現其優點,而且要考慮條件是否適合,要進行仔細的科學研究,提高排水的生命力,從而提高我國城市排水規劃設計的整體水平。

2 排水規劃具體設計中的問題

2.1 在城市建設中不按規劃控制與排水工程重要出水口相關的道路建設排水工程規劃確定的重要出水口是根據管網系統的布置及當地受納水體的條件確定的,如果隨意改變將造成不良的后果。例如某經濟開發區按詳細性控制規劃的一條次干路由于用地已被學校建設使用,經濟開發區確定不按規劃建設,要求設計單位按取消該次干路的做法進行相關道路的設計,而該次干路在排水工程規劃中作為附近區域的雨水排水主干道所在地,且靠近雨水受納水體,取消該次干路需調整相應的排水工程設計,造成了設計工程的排水工程部分造價增加13%。

2.2 市政給排水工程規劃編制滯后,不確定因素多在市政道路排水工程設計過程中,往往出現道路要求盡快建設,而設計所需的排水工程規劃沒有編制或在修編中,造成了一些排水工程不能與道路工程同期設計、同期施工的現象,從而造成道路建成后的重復開挖的浪費,有時設計完成后或排水工程已在施工中,排水工程規劃由于各種原因需修改,同樣造成了設計的重復工作或工程改造的浪費。

2.3 室外排水管道的連接問題室外排水管的銜接的方法,通常有水面平接和管頂平接兩種,雨水管道為管頂平接。無論采用哪種銜接方法,下游管段起端的水面和管底標高都不得高于上游管段終端的水面和管底標高。問題往往發生在上下游管道管徑相差懸殊,而管道內底標高差卻不足夠大的情況,如小區總排水管與城市主干線大排水管銜接時,雖然下游管道的管內底低于上游管道的管內底,但上游管道的管頂或水面有可能比下游管道的管頂或水面低,造成回水,排水不暢。一定要注意這個問題,不能只看管內底標高,還應對照管徑看是否有問題。另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第4.3.18條還規定:“排出管管頂標高不得低于室外接戶管管頂標高。”也就是說排出管和接戶管這兩種管道的銜接至少應采用管頂平接,否則跌水銜接。大家應注意這一點。另外,規范第4.3.18還規定:“連接處的偏轉角不得大于90°。當跌落差大于0.3m時,可不受角度的限制?!边@一點也是值得大家注意的,因為平時看外網設計圖紙時會發現有這方面的問題。此處的“偏轉角”指的是水流原來的流向與其改變后的流向之間的夾角。

2.4 污水管埋深不合理存在的問題。例如按原污水提升泵站設置的位置進行本工程設計,污水管道埋深11m~15m,并且此長度約占總路線長的50%,且排水坡度與道路坡度相反,出現了如下不利于工程建設的問題:

2.4.1 按國家鋼筋砼管的使用標準,一般Ⅲ級管可達到最大覆土為9m,塑料排水管超過8m覆土后也不能選用,因此,需采用暗渠形式排水,與采用管道相比,由于埋深太大,暗渠施工周期長,增加了施工的不安全因素。

2.4.2 工程造價較高:根據本工程的地質報告此路段上,除局部約1m的殘積土外,從高程100m~130m的范圍均為灰巖,管渠埋深太大,造開挖回填土石方量大。

2.4.3 泵站原選址位置現狀地面標高129m~132.5m,則泵站的進水池開挖為17m~20m,泵站的建設投資相對較高。

2.4.4 管渠埋深太大,不僅施工及其困難,今后的維護將是十分困難的。

3 對排水工程規劃編制和執行管理的改進建議

為了在道路排水工程設計更好地避排水設施存在問題的發生,使設計做到經濟合理、運行安全,通過對設計實例的分析,現對給排水工程規劃的編制和規劃的執行提出一些改進建議。

3.1 認真做好規劃前期的調查研究,使規劃內容更符合當地的條件。

3.2 在規劃編制中應注意與給水工程、環境保護、道路交通、水系、防洪以及其他專業規劃的相協調。

3.3 應重視規劃的、科學的、全面的技術和經濟論證,避免片面的因素干擾。

3.4 應重視市政給排水工程規劃編制的超前性和嚴肅性,需更改規劃時應作充分論證。

3.5 在執行規劃的過程,政府各級管理部門應加強執行規劃的力度,從根本上改善城市的環境水平。

4 結束語

由于中小城市給排水設施的功能和特性,使其工程規模大、投資額大、施工難度大、工期長且在運行中消耗大量的能源和資源。按一般工程的設計經驗,道路排水工程的工程費用占道路各專業的總工程費用的30%。因此,城市道路排水工程設計具有重要的地位,改進排水工程規劃的有關工作,確保更科學、合理的排水規劃的執行,將給設計提供更好的條件。

參考文獻:

工程規劃設計方案范文6

今年以來,按照局黨組的工作部署及工作要求,我股室全心投入開展工作,積極配合其他部門股室,現將工作總結匯報如下:

一、主要工作開展工作完成情況

1.開展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提升道真縣城城市形象

完成《XXX自治縣建筑規劃審計方案審查工作》第三方機構的招投標工作,目前正在開展審查工作。

協助用途管制股和土地資源信息中心,出具包括半山別院三期、桃源加油站等15個項目的規劃條件通知書(規劃指標),用于土地的供應。

完成XX食用菌農業現代化工廠及深加工項目、中稹香源食品加工廠項目選址等6個項目選址工作,協助開展《中稹香源XX食品加工廠設計方案》、《XX畜禽飼料及食品深加工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東升駕校整體搬遷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等方案的審查工作。

2.規劃管理工作

籌備召開縣城規委會2次,審議項目15個,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2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2份,《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6份,《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6份,《建設竣工規劃認可證》5份。

二、存在的問題

1.空間規劃股人員嚴重不足,目前,“一書三證”未完全通過政務內網平臺辦理,線下辦理導致規劃和管理工作缺位嚴重,直接影響了城鎮建設的質量和水平。

2.機構改革后,各股室職能職責沒有有效的銜接在一起,還是按照機構改革前的操作模式,直接影響服務水平和質量。

3.新的機構新的知識,學習不夠,對政策文件理解不深刻,比如設施農用地等文件,不能活學活用。

三、工作下步工作思路

1.2020年8月底前收集和核實相關數據資料,完成全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初步方案,完成各專題研究,同時啟動信息平臺的建設。

2.開展縣城規劃區及鄉鎮規劃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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