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代辦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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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代辦辦法范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城鎮居民個人購買自住住房,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在購買自住住房時,以其所購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權的財產作為抵押物或質物,或由第三人為其貸款提供保證并承擔償還本息連帶責任,申請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的住房貸款。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審批工作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貸款風險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承擔。各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委托承辦房改金融業務的國有商業銀行具體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手續,不得自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按有關規定向受托銀行支付手續費。

第四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應簽訂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協議,并在其中規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為了更好的滿足城鎮居民購房貸款的需求,各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可以和受托商業銀行共同辦理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收益和風險按貸款比例分擔。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單位已與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關系,及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

(五)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借款人必須是購房合同約定的產權人;所購住房為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改房和上市已購公有住房;

(六)有不低于所購住房全部價款20%的資金作為購房首期付款;

(七)同意以所購住房或貸款人認可的其他住房作抵押并辦理房產保險手續,或以有價證券作為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第三人作為保證人。借款人購買期房的,在房屋竣工辦理產權證書之前,可由售房單位提供保證并辦理抵押備案。

第七條 借款人應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合法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準文件;

(三)借款人穩定的經濟收入證明;

(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保證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

(五)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證明和材料。

第三章 貸款的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條 個人住房貸款額度在中國人民銀行和建設部規定的最高限額內,可具體參照以下幾個因素計算確定:

(一)借款人貸款總額(公積金貸款+商業性貸款)=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房價×80%;

(二)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借款人及配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12×貸款年限×30%;

(三)組合貸款中商業性貸款可貸額度=房價×80%-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

第九條 貸款期限的確定一般參照借款人貸款數額、還款能力、借款人到退休年齡的工作年限和借款人意愿由貸款人確定,最長不超過30年。

第十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實行低存低貸的原則,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4.14%執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4.59%執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實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按相應檔次利率確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一條 借款人持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證明材料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并填寫《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

第十二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對貸款人的資信情況進行考察,在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不準予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和受委托銀行。準予貸款的,申請人接到通知后到受托銀行辦理以下手續:

(一)將自籌資金存入借款人在貸款銀行開設的個人存款戶內。

(二)借款人與承辦銀行簽定《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或《保證合同》或《保險合同》。

(三)以住房作抵押的由借款人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住房抵押登記并由貸款人認可的保險公司辦理住房保險。

第十三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根據與受托銀行簽定的委托貸款協議,向銀行下達委托貸款通知單。

第十四條 受托銀行按照協議約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還本付息方式以及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下達的《委托貸款通知單》為借款人辦理劃款手續。

第五章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

第十五條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是指個人所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住房所需費用,再同時向銀行申請商業性住房貸款,由受托銀行為個人同時辦理兩種住房貸款的一種貸款方式。

第十六條 申請組合貸款的借款人必須同時符合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住房貸款的條件。

第十七條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和商業性貸款額依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計算確定。組合貸款期限依據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確定,組合貸款中公積金貸款期限和商業性貸款期限相同。

第十八條 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貸款分別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相應的利率。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貸款的合同由受托銀行分別簽定。受托銀行應與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按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貸款的組合比例計算歸還本息和分攤相應的風險。組合貸款的擔保和保險為同一標的物并由借款人一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章 貸款的償還

第十九條 貸款期限1年以內的(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一般采取等額本息還款方式或等額本金還款方式,從貸款發生的次月起由借款人按月償還。

第二十條 還款期內,借款人可于每年11月份憑借款合同支取本人和配偶及其同住家庭成員的住房公積金用于歸還貸款。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應恪守借款合同約定,按時歸還到期本息。貸款逾期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罰息。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組合貸款可按有關規定辦理一次展期。第七章 貸款的擔保和保險

第二十二條 組合貸款的借款人應在貸款前一次性辦理抵押和保險手續。借款人以住房作為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部用于貸款抵押,抵押額不得超過抵押住房現值的80%。采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率根據有價證券性質在70%-90%以內確定。采取第三人擔保方式的,擔保人和債權人要簽訂保證合同,保證人必須在受托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 抵押物在抵押期間,借款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出售和饋贈。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質權人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以房產作抵押或以有價證券作質押的,抵押、質押期間,受托銀行為抵押物、質押物全部權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自覺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抵押期內,抵押房屋遇統一規劃拆遷時,抵押人應事先通知貸款人,并將回遷住房按借款合同抵押房屋價值重新辦理抵押。

第二十七條 《借款合同》自辦畢質押或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日止。

第二十八條 以房產作為抵押物的,借款人應在合同簽訂前到貸款人認可的保險公司辦理抵押物財產保險,也可委托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保險期限不得短于貸款期限,投保金額不得低于貸款的全部本息。抵押期內,保險單正本由貸款人保管。

第二十九條 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在保險期內,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毀損,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條 借款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變更合同的,必須經合同各方協商同意,依法簽訂變更協議,在變更協議簽訂生效之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合法繼承人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二條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并、分立或破產時,借款人應變更保證人并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三十三條 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抵押物和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公積金代辦辦法范文2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提升住房公積金支持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力度,借鑒外地先進經驗,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提升住房公積金支持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的力度,借鑒外地先進經驗,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貸款貼息,是指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個人住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按照規定給予一定的貸款利息補貼,以減輕借款人家庭還貸壓力的惠民措施。

第三條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辦理個人住房貸款貼息:

(一)享受青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屬于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或未曾辦理過住房公積金貸款、有尚未結清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三)所購房屋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

(四)申請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的職工應為借款人,在貼息申請日前應當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的職工除以下兩種情況外,在貼息申請日前應當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1.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重新就業的;

2.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正常退休手續的。

(五)應當正常償還貸款本息,在貼息申請日之前一年內未發生連續三期或累計六期以上逾期償還貸款本息及其他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行為,且貼息申請日無逾期貸款本息。

第四條 提出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申請,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申請審批表》;

(二)申請人及配偶的身份證、戶口簿、婚姻關系證明;

(三)青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住房情況證明;

(五)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六)核查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貼息的,還需提供銀行出具的申請人還款明細和銀行借款合同原件。

第五條 貼息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提出申請。借款人持有關材料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提出貼息申請。

(二)管理處初審。管理處查詢申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月繳存基數是單位申報的上年度月均工資收入),若家庭人均月繳存基數超過低保家庭認定標準的,初審不予通過,管理處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退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管理處根據需要到城市低保管理部門、房地產登記管理部門、貸款銀行、借款人所在街道社區及相關部門核實申請人信息,提出初審意見連同貼息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處(以下簡稱貸款處)。

(三)貸款處復審。貸款處負責對管理處報送的貼息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出具復審意見并將復審通過的貼息申請材料提交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貼息審核委員會;復審未通過的,通過管理處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退還申請材料。

(四)貼息審核委員會審核。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成立由分管副主任為負責人,相關處室負責人為成員的貼息審核委員會,對貸款處復審通過的貼息申請進行審核。

(五)主任審批。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對貼息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的貼息申請進行審批。

(六)社會公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擬貼息人員名單通過門戶網站、管理處營業廳、繳存單位、街道社區等途徑公示一周,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申請審批表》上簽署“公示無異議”的意見;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及時核實情況并予相應處理,對違反規定的申請人取消貸款貼息資格。

(七)發放貸款貼息資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公示通過的貼息對象名單,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將貼息資金發放至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賬戶。

第六條 貼息申請每年度受理兩次,每半年為一個貼息期。上半年貼息的申請時間為當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下半年貼息的申請時間為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貼息申請期內未提出申請的借款人,視同放棄該貼息期的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申請資格。

第七條 個人住房貸款貼息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額度按申請人貼息期內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支出的80%計算。

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貼息額度按以下標準計算:銀行貸款執行利率低于貸款基準利率的,按貸款執行利率與相同期限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額貼息;貸款執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基準利率的,按基準利率與相同期限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額貼息。

貸款貼息期內,因申請人未按時歸還貸款本息,造成貸款逾期而出現的貸款罰息,不予貼息。

(二)年度貸款貼息最高額度為3600元。貸款貼息計算額度超過3600元的,按3600元貼息,月貼息額最高為300元/月。

申請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的,自2012年1月起開始計算貼息。在貼息期內申請貸款或貸款結清的,按已還款月份據實計算貼息;在貼息期取得低?;蛲顺龅捅5模聪硎艿捅T路輷嵱嬎阗N息。

(三)所購住房面積未超過90平方米的,按上述規定計算貼息額度;所購住房面積超過90平方米的,按上述規定計算的貼息金額×90平方米占所購住房總面積的比例計算貼息額度。

第八條 個人住房貸款貼息資金在住房公積金業務支出中列支。

第九條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騙取貸款貼息的,收回貼息資金,取消其以后年度貸款貼息資格,同時納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第三條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辦理個人住房貸款貼息:

(一)享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屬于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或未曾辦理過住房公積金貸款、有尚未結清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三)所購房屋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

(四)申請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的職工應為借款人,在貼息申請日前應當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的職工除以下兩種情況外,在貼息申請日前應當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1.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重新就業的;

2.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正常退休手續的。

(五)應當正常償還貸款本息,在貼息申請日之前一年內未發生連續三期或累計六期以上逾期償還貸款本息及其他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行為,且貼息申請日無逾期貸款本息。

第四條 提出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申請,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申請審批表》;

(二)申請人及配偶的身份證、戶口簿、婚姻關系證明;

(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住房情況證明;

(五)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六)核查需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申請貼息的,還需提供銀行出具的申請人還款明細和銀行借款合同原件。

第五條 貼息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提出申請。借款人持有關材料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提出貼息申請。

(二)管理處初審。管理處查詢申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月繳存基數是單位申報的上年度月均工資收入),若家庭人均月繳存基數超過低保家庭認定標準的,初審不予通過,管理處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退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管理處根據需要到城市低保管理部門、房地產登記管理部門、貸款銀行、借款人所在街道社區及相關部門核實申請人信息,提出初審意見連同貼息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處(以下簡稱貸款處)。

(三)貸款處復審。貸款處負責對管理處報送的貼息申請材料進行核查,出具復審意見并將復審通過的貼息申請材料提交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貼息審核委員會;復審未通過的,通過管理處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退還申請材料。

(四)貼息審核委員會審核。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成立由分管副主任為負責人,相關處室負責人為成員的貼息審核委員會,對貸款處復審通過的貼息申請進行審核。

(五)主任審批。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對貼息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的貼息申請進行審批。

(六)社會公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擬貼息人員名單通過門戶網站、管理處營業廳、繳存單位、街道社區等途徑公示一周,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申請審批表》上簽署“公示無異議”的意見;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及時核實情況并予相應處理,對違反規定的申請人取消貸款貼息資格。

(七)發放貸款貼息資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公示通過的貼息對象名單,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將貼息資金發放至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賬戶。

第六條 貼息申請每年度受理兩次,每半年為一個貼息期。上半年貼息的申請時間為當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下半年貼息的申請時間為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貼息申請期內未提出申請的借款人,視同放棄該貼息期的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申請資格。

第七條 個人住房貸款貼息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貼息額度按申請人貼息期內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支出的80%計算。

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貼息額度按以下標準計算:銀行貸款執行利率低于貸款基準利率的,按貸款執行利率與相同期限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額貼息;貸款執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基準利率的,按基準利率與相同期限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額貼息。

貸款貼息期內,因申請人未按時歸還貸款本息,造成貸款逾期而出現的貸款罰息,不予貼息。

(二)年度貸款貼息最高額度為3600元。貸款貼息計算額度超過3600元的,按3600元貼息,月貼息額最高為300元/月。

申請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的,自2012年1月起開始計算貼息。在貼息期內申請貸款或貸款結清的,按已還款月份據實計算貼息;在貼息期取得低?;蛲顺龅捅5模聪硎艿捅T路輷嵱嬎阗N息。

(三)所購住房面積未超過90平方米的,按上述規定計算貼息額度;所購住房面積超過90平方米的,按上述規定計算的貼息金額×90平方米占所購住房總面積的比例計算貼息額度。

第八條 個人住房貸款貼息資金在住房公積金業務支出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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