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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范文1
法律學碩士主要學習:《刑法學》《民法學》《法理學》《中國憲法學》《中國法制史》。
法律碩士是專業型碩士學位之一,我國自1996年試辦法律碩士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專業學位設置審批暫行辦法》規定設置。 法律碩士學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職業背景的職業性學位,主要培養面向立法、司法、律師、公證、審判、檢察、監察及經濟管理、金融、行政執法與監督等部門、行業的高層次法律專業人才與管理人才。
(來源:文章屋網 )
法律學范文2
法律碩士教育是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與科學學位研究生教育有很大的不同??茖W學位研究教育,側重于法理學、刑法學或者訴訟法學等二級學科,不同二級學科之間的聯系不是特別密切;但是法律碩士教育作為專業學位教育,在教學上不強調二級學科之間的劃分,有種以整個法學學科為基礎的“通識”教育的色彩。這意味著,沒有法學學科的全面建設,就沒有法律碩士教育的健康發展。如果與財經院校的優勢學科相關的法學二級學科,比如經濟法學科高度發達,但是類似刑法學、法理學等二級學科因為受到政策的影響不能充分發展,就會導致教師專業上的不均衡而無法為法律碩士學生提供全面的優質教育。
財經院校在整體學科布局上,出于對現實考慮,對法學學科已有一定的歧視,對法學學科內與經濟管理學科沒有直接關系的二級學科歧視更甚。二級學科有強有弱,對學校功利目的之實現的貢獻有大有小,這是不爭的事實,學校與學院也有制定傾斜性政策的權力,但是這種傾斜只宜于通過提供額外資源或利益的方式體現,不可以限制或者剝奪某些學科生存資源或者發展空間的方式來體現,而且傾斜政策不可過分,不得明顯不公。法學院系的學科建設,不可能不受到學校比較功利化的學科建設安排的影響,但是如果沒有自己相對獨立的戰略選擇,就會難以保障法學學科建設的平衡與協調,法律碩士教育的健康發展就無從談起。法學院系應當正視法學學科建設的特性,力求在所有的二級學科全面發展的基礎上實現部分學科的優先突破。
借助財經類教學資源加強法律碩士教育的特色
法學院系設在財經類高校中,對法律碩士的教育來說,有著很大的優勢,即利用經濟、管理與財政等學科的師資力量開設選修課,同時也可以使學生受到財經類學術報告、學術交流等學術活動的浸潤,在知識結構上體現出鮮明特色。這對法律碩士這種偏重于實務操作的學生來說尤為重要。法學院的教育往往只是法律理念、法律規則與法律操作的傳授,但是這對畢業生以后從事實踐活動是遠遠不夠的。比如辦理證券糾紛案件,除了法律知識之外,還需要會計學、金融學與銀行貨幣學等領域的專業知識。要彌補法學院系在教學資源上的不足,正可以向財經院校的主流學科求助,這是財經院校辦法律碩士教育的得天獨厚的條件。法律碩士專業在進行學科建設的時候,在強調法學學科的完整性以抵制學校層面過于功利的學科布局的同時,也要有開放心態,加大與其他學科的配合與交流,利用好處于財經類高校的先天優勢。
協調學科建設與教師發展之間的關系
(一)學科建設是教師生存與發展的前提
學科建設是學校、院系與教師這個利益共同體利益聯結的紐帶,但是這個簡單的道理并不是每一名管理人員或者教師都能真切地認識到,在實踐中存在著忽視學科建設的整體利益,只強調單個教師個人利益的現象。任何教師都是在學院可以得到良好發展的前提下,才能得以謀生與實現個人價值。財經院校的法律碩士教育相對于綜合院校來說,整體實力較差,要在激烈的競爭中獲得優勢,基本的方法在于構建優勢突出、影響巨大的法學學科,并由此獲得社會美譽。學科建設是包括已退休教師在內的所有教師共同努力的事業,任何一名教師不管是否意識到,都會從學科建設中得到他人的支持與幫助,獲得靠單兵作戰無法實現的巨大的收益?!昂献魇菍W科建設的基礎”,教師與學院之間存在著“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關系,學科建設就是教師與教師之間進行合作、教師與學院之間進行合作的平臺。教師一定要充分認識學科建設的價值,要有主動調整自己的教學科研以配合學院學科建設的意識,也要認識到同事的充分發展能為自己的生存與進步提供不可或缺的幫助,從而以更開放與合作的心態參與到學科建設中。
(二)教師的個人發展是學科建設的基礎
學科建設,忌只見學科不見教師。有些財經院校建設法律碩士的學科,過分強調對財經類專業的支持度,過分強調課題、論文與獎項,以單純的數量管理的方式要求教師在短時間內產生成果。學科建設如果過于功利化地追求效率,只是將教師作為工具,對教師重索取輕給予,這樣的學科建設就算取得再為顯赫的成果,給普通教師帶來的都不是福音,可能反而異化成壓榨與盤剝。如果教師成為論文的奴隸與課題的奴隸,享受不到自由工作的快樂,將會是一件十分可悲的事情。其實,這種學科建設過于急功近利,很難取得什么成績。教師是學科建設的主體,教師的個人發展是學科建設的基礎,只有每一名教師都實現了自己的個人價值,學科建設才可以水到渠成收到實效。從學科建設的健康發展角度說,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學校與院系應給教師的個人發展創造自由、寬松的空間,盡可能地多些體貼與服務,少些逼迫與滋擾。比如,有些學校改革科研考核方法,以三年為考核周期,但是假如仍然在第一年進行考核,只是在科研積分可以延后兩年使用的意義上理解三年考核周期,就無法發揮出這項改革對教師解壓的效果。正確的做法是在最后一年進行考核,從而給教師留出三年的較長時間用以專心科研。另外,還應當少開會,少填表,少報材料,少“集中”;防止瑣細的行政管理與日常雜務擠占教師的教學、科研與生活時間。在政策制定與管理實踐上,最好能引導形成人們只要努力就應當被肯定與尊重的氛圍,而不是片面地重視職稱、學位、論文或者課題。
第二,學科建設雖然要追求效率,但是也要兼顧暫時處于弱勢的部分教師的正當利益。一些教師長期專注于教學,貢獻良多,但是在學位、職稱或者科研成果上,暫時沒有實現突破。應當照顧到這些暫處弱勢的教師的基本利益,在利益分配上正視“配角”的貢獻,多些公正多些“普惠”,調動其參與學科建設的積極性,因為學科建設不是一部分學術精英的事情,而是所有教師的事業,每一位教師都在為學科建設作出或大或小的貢獻,努力教學的老師更是學科建設與其他教師發展的幕后英雄。
第三,法學研究不同于自然科學研究,本質上是由個人進行的,盲目借鑒自然科學的經驗組成團隊進行項目研究,可能會妨礙教師進行真正的思考與科研創新。高校的科研評估機制重課題重項目,會逼迫教師花去大量時間申請項目,然后在課題申報成功之后應付了事。在學科建設、職稱評審與資源分配時,應當適當降低對課題的重視,畢竟課題只是研究的選題,并不是最終的研究成果。這樣可以降低學科建設對教師的滋擾與逼迫的程度,營造教師更為優越的發展環境。
協調財經院校法律碩士教育中的“術”“道”關系
法律碩士的學科建設,最終要以學生是否受益為終極評價標準。一切的學科建設,都是為了更好地進行教學。同時,在教學中的不同觀點也會反過來影響進行學科建設的思路。在法律碩士的教學中,應當注意協調“術”“道”關系,防止對其中任何一項過于極端化地強調。同樣,在學科建設中,也要通過教師的引進與培養、科研重點的選擇等方式落實“術”“道”關系相協調的理念?!靶g”是指法律碩士從事法律實務的技術,比如作為一名律師進行案源開拓、調查取證與庭審辯護的方法和技巧等;“道”是指法律碩士作為一名法律人應當服膺的理念、應當秉持的價值觀與應當追求的理想。法律人之“道”,可以體現在其對法律的信仰、對法律思維的利用、對法律倫理與法律良知的堅守,一言以蔽之,體現在法律人的人格上。“術”“道”關系的協調,就是指如何在法律碩士的教育中處理實務技術傳授與法律人人格培養的關系,它貫穿于學科建設與教育的始終,是必須予以高度關注的問題。
(一)割裂“術”“道”關系的表現
法律碩士的設立目的,在于培養復合性、實務性法律人才,與法學碩士有著本質的不同。但是,在培養的過程中,有時會出現機械割裂實務技術傳授與法律人人格培養的關系:或者把法律碩士培養等同于批量造就“法匠”,或者將法律碩士完全等同于法學碩士而失去了自己的特性。在教學方法與教學內容上,或者不充分關注實踐,失于訓練實踐操作能力;或者不能以批判的眼光審視實踐中的操作慣例,將法律碩士的教育異化為對實踐慣例的無原則模仿。比如,在模擬刑事審判中,有些教師滿足于學生模擬進行的舉證、質證與法庭辯論等與實踐操作“很像”,忽略了實踐中讀卷式舉證、形式性舉證、選擇性舉證的操作方法就通過教師的認可對學生產生深刻的影響。法律碩士教育在這個領域就沒有注重發揮批判性學習的主動性,忽視依據基本的法理對實踐中的經驗進行合理性分析。雖然重“術”輕“道”與重“道”輕“術”的現象都是存在的,但是對財經類高校的法律碩士教育來說,由于人文環境與綜合大學相比較為遜色,所以重“術”輕“道”的現象可能更為突出些。
(二)學科建設中平衡“術”“道”關系的舉措
在法律碩士的學科建設中,應當有效地平衡實務技術傳授與法律人人格培養的關系,主要的方法是有針對性地培養與引進師資、與實務單位進行教學科研方面的合作、加強法學理論和實務操作方面的科研等。在許多院校,科學學位的學科建設極不重視實務操作,教師基本上靠幾篇文章“得天下”與“治天下”,哪怕學術與實踐嚴重地脫節。如果將這種做法延伸到法律碩士的培養中,就會使這種專業學位教育走向制度設計的反面,將會使法律碩士教育與科學學位碩士教育,甚至與本科生教育嚴重混同。為了加強實務操作能力方面的培養,在學科建設上,應當注重選擇特定的教師專門負責實務性比較強的課程,比如模擬審判與模擬仲裁等。在財經院校中,完全可以從現有的教師中動員與培養一些有能力、有興趣的人員作為法律碩士的實踐導師,在職稱評審時走律師、會計師與經濟師職稱評審的途徑,并且比照相應的高教序列的職稱享受待遇。如果現階段受制于律師職稱評審的慣例,教師作為兼職律師難以進行評審,法學院可以聘請專職律師作為兼職教師,并且要求其將主要的精力放在教學上。法學院系可以與法律援助中心進行密切合作,甚至可以將特定的法律援助辦公室設在學院,由實踐導師帶領學生辦理案件。
培養學生的法律人的人格,使其具備民主法治觀念,樹立為公民的人權保障而奮斗的決心,事關教育成敗。這項工作的基本方法,一個是從外部進行法學理念與價值觀的灌輸,一個是幫助學生進行批判性學習,通過質疑實踐中的慣常做法而在思想與精神上獲得升華。首先在教師配備上,應當引進與培養有著豐厚人文素養的理論法學的教師,并且給其提供寬松的空間讓他們對與社會實踐好像沒有直接關系的理論性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其次,在教學的評估與督導上,應當認可與鼓勵教師引導學生質疑性學習,對那些照本宣科的教師進行批評指正?!敖淌趹斉ψ寣W生知道法律規則背后的原理———規則是如何形成的、規則有哪些局限性、規則未來的趨勢是什么”。
法律學范文3
論文關鍵詞:學校體育 傷害事故 法律責任
學校體育是學校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而且是國家體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體育教學不僅是國家人才培養戰略的一項重要內容,而且對提高整個民族素質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體育自身的特點決定了學校體育活動中存在著傷害事故的可能性和不確定性因素,有的是可預見的,有的無法預見.這就是學校和體育教師所要承受的一種風險。因此,從法律上了解責任事故及其范圍,明確法律責任,正確處理和預防傷害事故的發生.對于學校體育工作的正常開展,維護學校、體育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是非常迫切的。如何處理和防范這類事故。已經成為學校、家庭和社會都極為關注的重要J司題。
1.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范圍及類型
2002年出臺的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2條明確了學生傷害事故的范圍:“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睂W校體育傷害事故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1)在學校正常的體育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生的傷害事故;2)非授課時間(即課間休息或課外活動時)學生在校園內進行身體活動時受傷的事故:3)由于學校管理不善造成的學生身體傷害事故;4)由于教師的不當教育行為對學生身體造成的傷害事故。在這幾類事故中,責任追究處理引起爭議較多的是第二類和第三類。
2.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發生的原因
2.1學校方面的原因
2.1.1對于存在明顯責任的傷害事故。如學?;蚪處煂κ鹿孰[患沒有及時認真檢查,沒有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學校衛生保健制度不健全,對易發生事故項目的教學、訓練、比賽組織不當,對學生要求不嚴格,沒有嚴格按教學大綱組織教學.責任心不夠強。
2.1.2明知存有事故隱患.但沒有采取相應有效的防范措施,如運動場地的器材、場地設施存在安全隱患學校沒有及時保養維修,造成傷害:學?;蚪處煕]有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意識教育,學校、教師玩忽職守,不能盡職盡責,存有嚴重的失職、瀆職行為,或辱罵、毆打、體罰學生等,給他人身心安全造成嚴重傷害。
2.2學生自身方面的原因
學生不遵守紀律,不按教師規定的要求進行鍛煉或訓練等,或由于學生有先天性疾病等自身健康方面的原因,在參加體育活動時發生了傷害事故:還有些學生有特殊疾病或器質性疾病,不好意思說或者沒有意識到隱瞞實情的后果,思想上存有僥幸心理.學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按教學計劃正常組織體育課,屬于正當的教學活動,結果導致傷害事故的發生.由學生或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承擔其事故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l1條第1款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大學生一般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應當充分預見到隱瞞自己的病情會產生的后果。學校并無過錯行為和不當之處.也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3不可預見的意外原因
體育活動本身激烈的競爭性,再加上一些客觀上所不能預見的意外情況,不可避免地會發生一些傷害事故。依據《民法通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薄爱斒氯藢υ斐蓳p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贝祟惽闆r應運用公平責任原則處理。如足球課中,足球守門員在撲球時不幸頭部撞到了球門柱上,造成的學生人生傷害就純屬意外事故《辦法》第12條第5款、6款規定:“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p>
3.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
在學校體育中的責任事故處理中進行事故責任界定時.應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能憑主觀臆想來判定事故的責任。在進行事故責任界定時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歸責原則依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3款,132條規定,以及有關特別法的規定,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
3.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民事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它同時適用于侵權行為責任和違約行為責任?!睹穹ㄍ▌t》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边@一規定表明我國民事立法已把過錯責任原則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并確認其作為一般歸責原則的法律地位。其含義在于:過錯責任不僅是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構成要件,而且是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要件,同時,也以過錯作為確定行為人的責任范圍的重要依據。過錯是指行為人表現出的違背法律與道德的主觀心理狀態,從其形式上看有過失與故意兩種。學校或教師在管理教育活動中有行為過錯,致使學生傷亡事故的發生,學校應當依據其行為過錯程度而承擔相應的責任。例如:如果學校疏于對體育場地、器材等的維護和管理,或者體育教師在學校體育活動中未盡到應盡的義務,由此而發生的體育傷害事故.則學校在主觀上具有明顯的過錯,其法律責任不可推卸。
3.2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也稱為客觀責任、嚴格責任、結果責任是指在特殊情況下,無過錯的行為人也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睹穹ㄍ▌t》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边@是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法律依據。根據法律規定,無過錯責任原則就是指當發生損害后,既不考慮加害人的過失,又不考慮受害人過失的一種法定責任形式,其目的在于填補受害人的損失。學生在校期間進行體育活動時造成傷害,是一種監護責任,適用特殊的民事責任中的監護責任。因此,學校也要承擔不傷害的民事責任給予受傷害者一定程度的補償。顯然,無過錯責任原則對于保護受害人的權益是十分有意義的。但這一原則不能濫用.如果行為人無過錯,但只要一有損害就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責任,那么將會造成新的不公平
3.3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也稱平衡責任,指當事人雙方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在不能根據法律適用無過錯責任,又不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根據《民法通則》第132條之規定:“以公平考慮作為價值判斷標準,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當事人公平地分擔責任?!奔磳W校應當給予受傷害學生一定的經濟補償,承擔一定的公平責任。法院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按公平合理負擔的原則判定,由雙方分擔損失的一種確定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現代各國的侵權行為法大多是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并存,而公平責任原則是產生于這兩個歸責原則之后的另一個歸責原則,已逐漸被各國立法所采用。從各國立法情況看,公平責任原則雖然與無過錯責任一樣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承擔責任的條件,但公平責任原則又是與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有著本質區別的。
法律學范文4
1大學生法律素質現狀調查的內容框架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教育體制中,各高校采取的主要教育模式是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中向學生傳授一些淺顯的法律理論知識,嚴重缺乏實踐教學環節,法律實踐能力得不到正確鍛煉,無法滿足大學生日益增長的對法律知識的渴求。針對上述情況,筆者以西安市某高校在校大學生為對象,采用無記名問卷調查的方式,就大學生法律素質的現實狀況進行了問卷調查和分析。本次問卷調查對象為高校全日制大學本科生,采取隨機抽取方式共發放1000份問卷,回收900份,其中有效問卷780份,有效回收率達到86.67%,按照性別、就讀年級、政治面貌和所在院系進行調查,滿足了問卷分析的基本要求。本問卷共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為被調查者的基本情況,第二部分是高校學生對法律知識和法律素質的認知程度分析。問卷根據百分比來表示問題的回答程度,最后對獲取的數據作出事實分析和價值判斷,為大學生提高法律素質和高校制定法律素質教育方案提供合理化建議。
2大學生法律素質現狀問卷情況及分析
大學生法律素質認知程度調查分析大學生法律素質的認知主要包括對法律規范、作用、體系的認知,法律按照立法程序被制定實施,成為一種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強大武器,維系社會關系的和諧穩定,是培養法律素質的社會基礎。從一般意義上說,法律素質的內涵應當包括法律人的職業素質和普通民眾的基本素質,它所體現的是認識和運用法律的能力,主要包含三層含義:一是在法律知識層面對相關法律規定的熟悉;二是法律意識層面尊崇敬畏法律、樹立守法意識;三是法律信仰層面將法律尊為至上行為規則,這是對法律素質要求的最高階段。當然法律素質的層次是一個漸進過程,一般要求普通民眾所具備的法律素質就是能夠熟悉并遵守法律規范。關于“當前規范人們行為的準則”選項,大學生選擇“倫理道德”(48%)超過“法律規范”(34%),其次是“家庭教育”(13%)和“風俗習慣”(3%),“”最低(2%)。由于我國數千年來深受儒道思想為主的道德倫理文化的影響,內在的道德約束對個人和社會的影響深刻,但倫理道德竟然超出法律規范達14%,此現象需要我們關注并認真思考道德和法律的內在辯證關系和法律普及教育存在的問題。即大學生對法律社會作用認知單一。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律從根本上體現人民的意志,反映我國社會的發展規律,在保障社會安定和懲治犯罪上,應當而且必須依靠法律強制作用來保證實施。然而法律的社會作用不止于此,我們實行依法治國目的在于保障每個公民的合法權利,不斷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通過高層次的法律引導來促進公民遵守法律,做合格的社會主義公民。我國已經建成完備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針對大學生對我國現行法律體系的了解程度的問卷調查中,大學生了解我國現行法律體系的達到66%,然而不了解我國現行法律體系的人數也占有很大比例,了解和知道我國現行法律體系的學生占到98%,這是令人欣慰的。針對了解和知道我國現行法律體系的大學生,本問卷又針對憲法深入設置了幾個問題:我國的根本大法、我國憲法宣傳日、我國憲法修改次數,我國憲法規定的國體與政體等問題。從問卷調查反映的情況來看,沒讀過憲法文本的比例高達52%,完全不了解憲法的比例也高達9%,說明我國大學生對我國根本大法憲法文本內容嚴重缺乏了解和學習。從上述比較細致的調查中,不難發現,當代大學生法律素質現狀總體上是積極向上的,但也確實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對于大學生自身而言,自我性格缺陷和學習內容欠缺是形成這些問題的內因。而高校在法律普及教育中,教學目標教條化、教育內容陳舊化、教學方法單一化以及專業師資隊伍不穩定等問題,是大學生法律素質問題的重要外因所在。
二提高大學生法律素質的途徑
根據高校法制教育的特點,筆者認為法律素質教育必須樹立創新意識,從自身意識、教育模式、校園環境三方面著手。
1加強自身法律意識教育,實現知行統一
大學生提高法律素質,不僅要貼近現實生活掌握基礎法律知識,而且要重視自律,提高自身法律意識,這種自律的核心就是實現日常行為與法律規范的統一。一方面,日常行為活動對大學生而言是一種自律與他律的結合,而更多時候需要通過自律來實現。如果大學生自身能夠樹立正確合理的法律意識,就能規范自己的日常行為活動。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加強法律基礎知識學習,用法律眼光客觀認識日常生活中的他人行為,能夠有秩序地生活;加強自我保護,學會健康守法的日常行為方式,自覺抵制各種侵權行為;通過法律學習加強自我反省,經常反思自己的日常行為,提醒和告誡自己在日常行為中要以法律為準繩,不能隨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通過自我教育,樹立正確的法律觀念和法律意識,培養良好的行為習慣。
2改革法律普及教育模式,提高教育質量
大學法律普及教育要根據各高校實際教學狀況和學生接受程度合理安排。學生可根據自己的專業性質及個人興趣選擇相關專業法律進行學習,如可根據理工科學生特點加強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學習,根據經管會計專業學生特點加強商法及經濟法相關法律制度學習,以拓寬法律知識面。師資力量較強的學校還可開設法學輔修專業,讓有精力、有條件的學生接受系統的法學教育。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應該豐富教學內容,結合社會熱點法律事件,從現實生活中廣泛獵取案例,進行案例評析和討論,激發和調動學生學習法律的濃厚興趣。同時采用靈活的教學方法,在老師指導下,組織學習實踐活動,如法制講座、旁聽案件、模擬法庭、法律知識競賽、法律辯論賽,讓大學生能切實體驗法律、感悟法律,內心真正接受法律、信仰法律。
3建設和諧校園法治環境,營造良好氛圍
法律學范文5
1、重視不夠
從2006年國家對高等職業院校進行示范建設開始,為了區別高等職業院校與一般本科院校的辦學特色,強調二者非層次的不同而是側重點不同,在高等職業院校的課程設置中,越來越多的加入了操作課程的學時,而將很多素質培養的課程壓縮甚至刪減,包括專業法律課程。對課程的不重視還來自于學生,學生對課程是否重視受到學校對課程安排的影響,一般來說學生對必修課、考試課的重視程度要高于限選課、選修課、考察課等,學生的學習積極性難以通過這些外在刺激調動起來。
2、總學時少
且不談已經完全沒有專業法律課程的專業,高等職業院校中一些文科專業尚保留了專業法律課程,例如:會計、營銷、酒店管理等,總的學時一般在60-80之間,這樣的學時數如果系統的進行法律學習是絕對不可能的,但現在相關的教材都沒有進行針對的設計,仍然是以理論知識點為主線的編寫,使得專業法律教育更加困難。學生難懂,老師難教。
3、學習不系統
很多專業法律學習是要在一定的基礎法律概念的基礎上的,但是非法學專業的學生顯然沒有這個條件,例如:學習合同法、公司法要有相關的民法理念為基礎。非法學專業的學生直接就接觸部門法,很多法律基礎概念和理念不知道,學生學習起來更加困難,也就容易產生厭學的情緒。這對專業法律的教學提出了更大的挑戰。
二、對非法學專業學生進行專業相關法律教育改革的幾點思考
對于上面提到的幾點困難,筆者進行了思考,希望在現實短時間難以改變的情況下,找到合適的解決方法,把非法學專業學生的專業法律教育做得更加理想和實際。
1、重點突出而不求面面俱到
針對各個專業的職業特點,重點教授幾門關聯度高的法律,而不是每個專業都用一本教材一套教學方法。例如:營銷專業可以重點學習合同法、企業法、競爭法;會計專業可以重點學習合同法、企業法、財政稅收法、金融法等。當然與各種職業相關的勞動法和勞動相關的政策法規等應該都納入講授的范圍。爭取做到所學習的法律不僅關聯度高而且能夠有一定的深度,能夠運用于實際的工作中,解決遇到的問題。
2、重實踐而輕理論
傳統的法學教育強調理論聯系實際,總是從理論到實際再到理論。這個過程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在學時不能滿足的情況下,結果往往是學生理論聽不懂,實際問題解決不了,影響學生的學習熱情也違背課程的目的。因此筆者認為,在對高等職業院校的學生進行專業法律教育時,應當大膽的將重點轉移到實際問題,以問題為導向,讓學生在解決一個一個問題的同時,總結法律的規定和規律。當解決的問題達到一定的數量時,對于法律的理解也就達到了一定的水平,雖然比較零散和不成體系,但是卻能應對專業工作中的大多數問題。這也符合高等職業院校課程改革重實踐的發展方向。
3、培養興趣和自學基礎
除了用實際問題教學的方式讓學生在有限的學時中取得最大的收獲外,還可以培養學生的學習興趣,興趣是學習的動力,有興趣才能有收獲。據有關專家研究表明,如果一個人對某種知識或工作有興趣,他能發揮其全部才能的80%~90%,并且能長時間保持興奮和高效率狀態而不知疲倦。另外,雖然將教學的重點放在實際問題的解決上,但是對一些法律基礎概念和理論仍然要作為教學的一部分。例如:的相關理論、法人人格理論等,這些理論會成為學生以后自學法律及實際工作中解決問題的基礎。這些基礎是學生日后自我提升的前提,為學生素質教育的一部分。
三、結語
法律學范文6
這里討論的“法學教育”是指正規的高等法學教育,主要是指大學法學本科教育?!胺陕殬I”又稱法律行業,是法律工作的各個專業的總稱,包括律師行業、法院審判工作、刑事檢控工作、法律咨詢工作、法律草擬工作等,所有這些法律工作總稱為“法律職業”。這是廣義的法律職業。狹義的法律職業指我們通常所說的律師行業。本文討論的法律職業。
Lawyer一詞準確地譯法應為“法律工作者”,它包括了私人執業律師、法官、檢察官,甚至還包括立法專家和大學法學院教書的法學教師。把它僅譯為“律師”是不確切的,不能涵蓋法律職業的全貌。
一、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關系
法學教育是法律職業的基礎,既是一般的高等通識教育,又是一種特殊的職業教育,與法律職業有直接的密切的關系。按照各國一般的作法,要從事法律職業,不管是做私人執業律師還是法官、檢察官,都必須首先取得律師資格,就必須接受正規的大學法學本科教育,受過基本的法學訓練,即獲得一個法學本位,在英聯邦國家叫做LL.B,在美國以前也叫LL.B,現在叫做J.D,這是從事一般法律職業的前提。這樣做的原因有二,一是法律職業是一門特殊職業,就像醫生職業一樣要求執業者必須受過基本的大學法學本科訓練,否則做律師或法官就可能出“責任事故”。第二個原因是保證從事不同的法律專業的群體即私人執業律師、政府律師、法官等有相同的教育背景,有統一的是非標準和價值取向,這樣在執行法律時才不致由于標準不一和思維方式不同而產生不公正,損害法律的正義性??梢姺▽W教育必須與法律職業掛鉤,大學法學本科課程的設置既要考慮一般的素質教育、通識教育的要求,又要考慮職業教育的要求。國外大學法學院課程的設置都有這個特點,即密切地與法律專業資格的授予結合在一起。事實上,掌管律師資格授予的律師協會本身就參加了當地大學法學院課程的設置。在有些國家和地區,受過大學正規的法學本科教育,獲得法學學士學位,然后再跟已執業多年的律師接受一段時間的法律職業訓練和實習,即可自動取得律師牌照,而無需另作律師資格,因為這種法律職業教育已為當地律師協會所承認。反之,如果沒有受過大學法學本科教育,則無論如何不能做律師,更不能做法官。
二、 我國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存在的問題
的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自七十年代末恢復以來,取得的成績是舉世公認的,但是存在的問題也是不可忽視的。這里只列舉存在的一些問題。
(一) 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脫節
1. 大學法學本科教育與律師資格的授予沒有內在的必然的關系。我國律師資格的授予沒有嚴格的職業教育要求,只要是大學本科畢業,不管什么專業都可參加律師資格考試(法律專業大專畢業的亦可),通過考試即可獲得律師資格。因而在我們的律師隊伍和法官隊伍中有許多人沒有受過大學法學本科教育。這樣,我們的大學法學教育在取得法律執業資格方面與大學其他學科教育相比,就沒有任何優越之處,沒有自己的特點。一個學生要想做律師或法官,完全可以不進大學法學院接受正規法學訓練,完全可以放心地去學工程或文學等,只要在大學畢業時,集中一段時間突擊背一下律師考試的資料,通過考試即可做律師了。大學正規的法學教育也就失去了其真正的價值與意義,與其他學科相比它唯一可以說得上的優勢就是傳授了一些法律知識,有利于學生參加律師資格考試。然而在這方面,它并不比各種律師資格考前培訓班更優越。
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大學法律院系畢業的本科生卻有相當一部分不參加律師資格考試,不去從事法律工作??梢妼W法律的大學生有許多并沒有把法學教育作為可以給自己帶來一門職業技能的職業教育,而是把它視為一種普通的高等教育。如果學法律的大學生都不這么認為,那么我們很難要求一般的政府官員和民眾這么看。所謂“條條大路通羅馬”,法律職業之門并非只有進大學法學院這一條路可以到達,甚至主要不是靠這條路乃至完全不靠這條路也同樣可以跨入。
2. 法律職業界(包括律師界、法官團體等)與法學教育界聯系甚少,他們很少參與法學的課程的設置,參與大學法學院的活動。也很少聽說執業律師到大學法學院兼職授課。這使得大學法學教育帶有很大盲目性,不能密切地與法律實踐結合起來。據此可見我國大學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不統一,基本上都是自立門戶,很少往來,甚至互不承認。
(二) 法律職業團體各自為政
與上面提到的問題密切相關的是,各個法律職業團體甩開大學正規的法學教育,自辦教育,紛紛開辦自己的職業學校,有些甚至經司法部特批與律師資格的授予掛起鉤。例如,人民法院有自己的業余大學和法官培訓中心,人民檢察院有自己的檢察官學院,律師協會有律師培訓中心,司法部有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另外還有許多其他各種司法學校、律師函授中心,而一年前成立的中國國際律師培訓中心更與律師資格的授予掛起鉤來,成為國內第一所日常教育與資格授予相結合的法律學校(見1996年1月6日“中國律師報”)。如果說這些學校僅僅進行一般的專業技能訓練也未嘗不可,但它們事實上是代替大學法學院在進行正規的法律職業教育。上述這些情況一方面說明大學正規法學教育得不到法律職業團體的承認,因為如果要從事一般的律師工作、審判工作,接受過正規的大學法學本科教育也應該足夠了,但事實上大學法學院畢業的學生不能勝任這些工作,還要再接受專門的職業訓練。另一方面也說明我國的各種各樣的法學教育極其不統一,這是我國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不能銜接起來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 大學正規法學教育本身存在許多問題
1. 法學本科專業劃分過細。本科教育基本上是一種通識教育,素質教育和基本職業技能的訓練,如果劃分專業,學生的適應面就很窄,他們將來的職業發展就很受限制。
2. 法學本科生從高中畢業中生招生,年齡偏小。美國的J.D.事實上是一種法學本科教育,但是它要求讀J.D.的學生必須已經有一個非法學的大學本科學位,因而學生的年齡都較大,閱歷也較為豐富。在英聯邦國家,雖然沒有明確要求讀法律本科的學生必須有一個非法律的第一學位,但事實上是這樣的??梢?,國外的大學法學本科教育基本上沒有法學教育,也可以說是生教育,在我們所說的“本科”層次上,在國外基本上沒有法學教育,所謂“??啤狈▽W教育更不存在。法學教育是一種“高層次”的教育,就是指它的起點高于其他學科,起點就是研究生教育,沒有“本科”教育。難怪現在美國的大學法學本科學位也叫Doctor(J.D),中文有人甚至把它譯為“法不博士”。學法律的學生應該年齡大一些,經驗豐富一些,這樣才可以應付復雜的法律事務。這看來是大家的共識。
3. 要成為一個成功的法律工作(Lawyer),要接受兩種教育,一是普通的素質教育,二是特殊的職業教育。在許多國家,由于大學法學院只招已經獲得了一個非法學的學士學位的學生,因此普通的素質教育已居學生攻讀第一學位時系完成,法學院的教育只是一種專門性的職業教育。然而我國的大學法學院由于是從高中生中招生的,因而要求法學院的教育不僅僅是一種法律職業的教育,而且還要是一種普通的通識教育、素質教育。我國大學法律院系所承擔的任務就要比國外同行大得多。國外培養一名Lawyer要七年時間即(4+3,法學院學制為3年),而我們只有四年時間。如何改革我們的大學法學教育制度,處理好素質教育與教育職業教育的關系,值得我們深思。
4. 碩士學位時間太長,培養目標不明確,把培養高級的型人才與學術型人才混在一起。國外的通例是學碩士學位(LL.M.)是一年制的,只需選擇幾門課程,通過即可獲得該學位,而不用寫論文,這種學位側重于在本科基本訓練的基礎上提高實際技能,是應用型的,而不是學術型的。我國以前一年半制的生班類似于該學位,不知為何后來取消了。而學術型的法學碩士學位(Mphil in Law)一般學制是2年,只需寫論文而不用學什么課程,論文答辯通過即可獲得該學位。應該說國內的法學碩士學位是二者的結合。但是對大多數人來說讀一個一年制的LLM在專業上進行一些提高就可以了,而不用再花費兩年時間寫論文,勿需在上有多高建樹。把培養應用型與學術型人才混在一起是不合適的,對人才和教育資源的浪費十分巨大。
(四) 各種法律職業資格不一致
在我國,律師資格是獨立的,法官、檢察官也都有自己的資格標準,而這些資格之間有什么聯系則很少有人顧及到,至少到還沒有見到呼吁設立一個全國統一的基本的法律職業資格的文章。
另外,律師協會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律師的行業管理現在仍停留在討論階段。
三、 關于改進我國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一些想法
(一)法學教育的不統一極大的到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
我國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存在的上述,以及二者互相脫節情況,已經嚴重影響到我國社會主義市場法制建設的進程,影響到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
我國本來是一個單一制國家,全國只有一部憲法,只有一套法律制度。然而目前我國的法律卻極不統一。這表現在兩個重要方面。第一個方面是各政法部門,即法院、檢察院、司法部門、公安部門,都有事實上起立法作用的司法解釋權和規章制度權,雖然這些部門之間常常可以相互協調,但仍然很容易造成司法標準的不一。而國務院各部委也都有自己規章制定權,由于部六職能重疊,同一事項往往幾個部門都有管轄權,因此部門規章與行政法規、法律抵觸,部門規章之間打架的現象時有發生。對普通公民和投資者來說,往往無所適從,摸不著頭腦。第二個方面是地方性法規、規章與中央立法抵觸以及地方性法規之間相互沖突的現象十分嚴重,各地司法機制很不統一,地方保護主義泛濫,甲省法院的判決很難在乙省執行,而乙省要尋求丙省司法協助,卻又十分困難。我當然不是主張取消地方立法,尤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我們應該給地方以足夠的自主權。但是一定要強調全國法制的統一,最起碼地方立法與中央立法,以及地方立法之間要有很好的協調與溝通。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呼喚形成全國統一、部門統一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社會主義法制的尊嚴要求盡快統一法制領域的各個“方面軍”和各路“諸侯”。這是一個決策的問題,同時也是一個教育問題。因為在目前各政法部門、各地方都自辦自己的法學教育情況下,由于教學、教學材料、教育質量不同,所以學生的背景、素質、所受教育、價值觀念、是非標準肯定不同,法官在法官學院受的一是一種法律教育,檢察官在檢察官學院受的是一種教育,律師在律師學院則受另一種法律訓練,至于大學法學院畢業的學生所受教育又與他們不同,而各地方的法學教育又是五花八門,應有盡有。在這種情況下也就很難企求沒部門的法律學校畢業的學生走上工作崗位后可以招待全國統一的法律標準,很難企求他們有共同的法律語言。所以,統一我國的不同部門存在的各種法學教育,統一全國的法律職業資格,直接關系到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形成,直接關系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順利發展,也直接關系到國家法制的統一與法律的尊嚴。
(二)我的建議:
在此,筆者不揣冒昧地建議,由國家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全國律師協會、公安部、主要大學的法律院系共同組成一個高規格的工作小組,認真研究一下我國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的現狀,研究一下國外的成功經驗,從而制定出一個適合我國國情,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發展戰略方案。只有這樣,才可以合情合理、合乎時勢地統一全國的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資格,才可以統一全國的法制,從而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掃除一切人為的“法律”障礙。
我們應增加法學教育的職業性,把法學教育不僅視為一種一般的通識教育,而且也視為一種特殊的職業教育。大學法學院畢業的學生應該主要去做律師,從事法律工作,而不是像以前那樣大部分不做律師。同時控制法律學校的開辦,重點放在大學法學院的建設上,各司法部門開辦的學校應該逐步轉變為職業技能的短期培訓上,而不應再提供正規的學位教育,隨便發行“部門糧票”或“地方糧票”。同時,大學法學教育本身要改革,制定一個全國統一的大學法學院本科課程方案,設立新的統一的大學法學本位,以此作為在全國范圍內從事一切法律職業所必須的教育基礎。
在把全國的法學教育統一起來后,改革我國的律師資格考試制度,把取得一個大學法律學學士學位作為報名的基本前提條件,而且這種考試主要應側重于技能方面、能力方面和職業道德方面,不應再考過多的法律知識,因為經過四年大學法律本科訓練,這應該已經解決。也許正因為我們的法學教育太過通識化,所以以前在取得律師資格方面與其他學科相比才沒有任何優越之處。因此今后我們的法學教育在保留其通識性基礎上,應該增加更多的職業教育成份,并逐漸與律師資格和法官資格的取得掛起鉤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