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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履職報告范文1
一是要依法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會見權?!兑幎ā访鞔_,檢察機關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除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經許可會見。在偵查階段,律師提出會見特別重大賄賂案件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要嚴格審查決定是否許可,并在三日以內答復;有礙偵查情形消失后,通知律師可以不經許可進行會見;偵查終結前,許可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會見時,檢察機關不得派員在場,不得通過任何方式監聽律師會見的談話內容。
二是要依法保障律師的閱卷權。依據《規定》,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訴訟人經檢察機關許可后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檢察機關要及時受理并安排律師閱卷,無法及時安排的,應當向律師說明并安排其在三個工作日以內閱卷。
三是要依法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權?!兑幎ā访鞔_,律師收集到有關犯罪嫌疑人的相關證據,包括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和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告知檢察機關后,檢察機關要及時進行審查。
案件移送審查逮捕或者審查起訴后,律師申請檢察機關調取偵查部門收集但未提交的,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檢察機關要及時進行審查,決定是否調取。律師申請調取的證據未收集或者與案件事實沒有聯系,檢察機關不予調取,同時向律師說明理由。檢察機關決定調取,偵查機關移送相關證據材料后,檢察機關要在三日以內告知律師。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律師申請檢察機關收集、調取證據,檢察機關認為有需要的,要決定收集、調取并制作筆錄附卷;決定不予收集、調取的,要書面說明理由。檢察機關收集、調取證據時,律師可以在場。
律師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檢察機關要在七日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檢察機關不許可要書面說明理由。
四是要依法保障律師在訴訟中提出意見的權利?!兑幎ā分赋?,檢察機關要主動聽取并高度重視律師意見。法律未作規定但律師要求聽取意見,檢察機關要及時安排聽取。對于律師提出的書面意見,包括不構成犯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無社會危險性,不適宜羈押,偵查活動有違法情形等,檢察人員必須審查,并說明是否采納的情況和理由。
五是要依法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知情權。在偵查期間,律師向檢察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當時已查明的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等情況,檢察機關要依法及時告知。
法官履職報告范文2
關鍵詞: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鈣片;高血壓;冠心病;臨床效果
【中圖分類號】R5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8602(2015)05-0271-01
高血壓為臨床常見病,血壓升高為疾病主要特征,易導致臟器功能病變?誘發各種危險性疾病?冠心病為高血壓患者常見并發癥,病發率高,嚴重者危及生命健康[1]?近年來,我院將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鈣片用于患者臨床治療中,效果明顯?對此,將我院接收患者作為研究成員,報告如下:
1資料和方法
1.1資料 抽選2012年8月-2014年9月,我院接收高血壓合并冠心病患者100例,按入院順序分成兩組(醫治組?對照組),醫治組患者50例,包括:男性患者29例,女性患者21例,年齡位于55-82歲階段內,平均(60.8±1.8)歲;病程位于2-14年階段內,平均(4.3±0.3)歲;對照組患者50例,包括:男性患者30例,女性患者20例,年齡位于58-85歲階段內,平均(62.9±1.9)歲;病程位于3-16年階段內,平均(5.6±0.6)歲?兩組患者臨床資料差異性不鮮明,可進行針對性比對(P>0.05)?
1.2臨床診斷 (1)患者均符合高血壓?冠心病疾病診斷;(2)患者均自愿參與本組研究實驗,且簽署臨床意向書?
1.3方法:醫治組患者借助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鈣片藥物治療,藥物方式為口服服用,藥物劑量為5-10.0mg,每天給藥1次;對照組患者借助硝苯地平藥物治療,藥物方式為口服服用,藥物劑量為25.0-30.0mg,每天給藥1次?兩組患者臨床治療期間均停止使用其他影響血壓類藥物,并于治療2個月后比對治療效果?
1.4觀察項目 (1)比對兩組患者臨床治療結果,標準[2]:患者臨床癥狀消失,心電圖恢復正常,心絞痛發作次數減少75.0%以上為治愈;患者臨床癥狀緩解,心電圖逐漸恢復,心絞痛發作次數減少50.0%以上為好轉;患者臨床癥狀?心電圖未轉變,心絞痛發作次數減少不足50.0%為無效;(2)比對兩組患者臨床不良反應?
1.5統計學方法:借助SPSS18.0軟件對本文相應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利用%對結果中相關計數資料進行表示,在本文中對計數資料進χ2檢驗,若結果顯示P
2結果
2.1兩組患者臨床結果比對 結果顯示,兩組患者不同藥物治療后臨床癥狀?心絞痛發作次數均轉變,醫治組患者治療好轉率(96.0%)和對照組(80.0%)相比,差異性鮮明(P
2.2兩組患者臨床不良反應比對 結果顯示,兩組患者不同藥物治療期間均出現不良反應,醫治組患者水腫?頭暈?失眠等不良反應總率(2.0%)和對照組(16.0%)相比,差異性鮮明(P
3討論
近年來,伴隨著老齡化社會的不斷加深,高血壓合并冠心病病發率持續上漲,危害患者生命健康?目前,臨床均借助常用硝苯地平類藥物治療,雖然藥物治療后效果明顯,但不良反應相對較多,逐漸被廣大患者摒棄?因此,探討合理?有效藥物治療意義重大?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鈣片為復方劑藥物,由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鈣片組成,氨氯地平藥物選擇性能相對較高,可直接作用于患者血管內部,阻止鈣離子大量釋放,擴張患者毛細血管,改善血液流動現狀,將患者血壓控制在穩定范圍內;同時,該藥物還可在某種程度上減少血管周圍阻力,降低心肌承受力,緩解疾病臨床癥狀[3];阿托伐他汀鈣片可控制膽固醇分泌總量,降低血脂水平,保護神經功能,延緩動脈硬化進度,抗炎作用突出?兩者聯合組成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鈣片藥物治療高血壓合并冠心病,協同性更佳?從本組研究結果得知: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鈣片治療組好轉率?不良反應總率和硝苯地平藥物治療組相比,差異性鮮明(P
綜上,借助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鈣片治療高血壓合并冠心病患者,安全?有效,不良反應輕微,意義重大,值得使用?
參考文獻
[1] 漆軍華.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鈣片治療高血壓合并冠心病的臨床價值[J].河北醫學,2012,14(06):835-837.
[2] 劉希德,劉佳.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鈣片治療高血壓合并冠心病的療效觀察[J].當代醫學,2012,32(26):144-145.
[3] 余盛龍,陳次濱.氨氯地平阿托伐他汀鈣片治療高血壓合并冠心病的療效觀察[J].廣東醫學,2011,26(18):2458-2460.
法官履職報告范文3
通過主審法官的選任,推行法官員額制,把具有較強審判業務能力和水平,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進取精神的法官選撥到主審法官這一重要的崗位上來,充分挖掘現有審判資源的潛力,調動法官的工作積極性,實現責權利的有機統一,進一步提高審判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形成新的公正、高效、有序的審判運行機制。
二、選任主審法官的基本原則
1、依法實施原則;
2、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3、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
4、優勝劣汰,動態管理的原則;
三、主審法官的任職條件
主審法官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遵守憲法、法律和本院規章制度,嚴守審判紀律,嚴格依法辦事,秉公執法,清正廉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2、已通過國家司法資格考試并符合法官任職條件,或者系本院審判員。
3、有較豐富的審判實踐經驗,能夠運用所掌握的法律專業知識解決審判工作中的實際問題;能夠熟練主持庭審活動,并有較強的語言表達能力和文字寫作能力;能夠規范、熟練地制作法律文書。
4、所承辦案件無重大差錯,無違法違紀行為。
5、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審判工作。
6、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
四、領導機構
主審法官選任工作由本院黨組統一領導、組織、實施,在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政治部、縣人大、縣紀委,縣組織部、縣政法委的參與、指導、監督下開展工作。
五、主審法官的職數
按縣人民法院所擔負的三大審判任務,主審法官分為刑事主審法官,民事主審法官,行政主審法官三類;全院設主審法官的職數為8名,其中刑事主審法官2名,民事主審法官6名,行政主審法官由主審法官選任領導小組從民事主審法官中指定一人兼任;院長、副院長、審委會委員、庭長、副庭長非經考試任命,不享受主審法官待遇。院長、副院長、審委會委員、庭長、副庭長擔任主審法官的,每年承辦案件數不得低于同類主審法官的平均辦案數。
六、主審法官的選任程序
1、設立第一任主審法官選任領導小組。由院長業寧州任組長,政治處主任周明全任副組長,副院長王洪波、周汝康、王海明任組員,組成第一任主審法官選任領導小組。
2、確定主審法官員額并公布。第一任主審法官的職數為8名,分為刑事主審法官和民事主審法官兩類。其中:刑事主審法官2名,民事主審法官6名,行政主審法官由主審法官選任領導小組從民事主審法官中指定一人兼任。
3、報名。除院領導外,凡本院審判員均須報名參加選任;已通過國家司法資格考試并符合法官任職條件的人也可報名參加選任。
4、資格審查。由報名者填寫報名表,由主審法官領導小組公布報名和資格審查情況。
5、業務及綜合素質考試。主審法官考試分為業務素質考試、邏輯思維和口頭表達能力考試、庭審能力考試、公文寫作能力考試、裁判文書寫作能力考試共五場,總分100分。若報名參選人數達不到2比1的比例,在不違背《通海縣人民法院主審法官選任工作實施細則》規定的選任主審法官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可由主審法官選任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考試辦法,對考試內容和形式作適當調整。
①業務素質考試。刑事主審法官主要考刑法、刑事訴訟法、刑事證據理論及相關司法解釋;民事主審法官主要考民法通則、婚姻法、合同法、繼承法、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占總分的40%。由省高院政治部負責出題和評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負責監考。
②邏輯思維和口頭表達能力考試。收集一定數量的題目,內容涉及案例、政治、外交、文化娛樂、同事關系、上下級關系、婚姻家庭、倫理道德等方面。由應試者抽簽定題后,考慮5分鐘,即席發表對問題的看法??荚u組對應試者的思維敏捷性、社會生活經驗、邏輯思維能力和口頭表達能力作出綜合評價,占總分的10%。考評組成員由市中院政治部從本市兩級法院中指定五名優秀法官,會同本縣人大、紀委、組織部、政法委各一名代表,共九人組成。
③庭審能力考試。選擇一部分本院受理的案件,由應試者開庭審理并公開當庭宣判。法庭審理結束,由考評組對應試者主持法庭審理的能力、庭審技能、感染力、語言表達能力等綜合素質進行評判,占總分的20%??荚u組成員由市中院政治部從本市兩級法院中指定五名優秀法官,會同本縣人大、紀委、組織部、政法委各一名代表,共九人組成。
④公文寫作能力考試。由應試者自定題目,寫一個工作報告、工作總結或工作方案,占總分的10%。由省高院政治部負責評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負責監考。
⑤裁判文書寫作能力考試。第一,選一個案情復雜、事實和適用法律爭議較大的案例,制作一份判決書;第二,選一個案情復雜,但事實和適用法律爭議不大的案例,制作一份判決書;第三,選一個案情簡單、事實和適用法律都無爭議的案例,制作一份判決書。通過以上三個判決書的綜合得分,作為評定應試者裁判文書制作能力的依據,占總分的20%。由省高院政治部負責出題和評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負責監考。
6、公布考試分數。
7、根據考試、考核、考察情況,公示擬任名單。
8、公布選任結果,辦理任職手續。
9、由本院院長頒發任命書。
七、時間安排
為加快推進以員額制為方向的法官職業化進程,通海縣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審法官選任工作定于**年9月1日起正式開始組織實施,于**年12月31日前結束選任工作,當選的主審法官于**年1月1日履職。報名及考試的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八、第一任主審法官的履職期限
通??h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審法官的履職期限為三年,從**年1月1日??**年12月31日。履職期限內的主審法官擁有主審法官職權,履行主審法官職責,享受主審法官待遇,承擔主審法官責任。
九、主審法官的職權
1、獨立審判權。主審法官擁有獨立審判案件,不受任何非法干預的職權。在獨任審理的案件中,主審法官對最終的裁判結果有決定權;在合議庭審理的案件中,主審法官有獨立發表個人意見的權利;在審委會討論案件的過程中,主審法官有保留個人意見的權利。
2、組織管理權。主審法官有權組織本審判單元的審判管理工作,有權指令法官助理完成庭前的準備工作和庭后的善后工作,有權安排書記員的工作。
3、考核建議權。主審法官有權考核法官助理和書記員的工作,并有權建議獎懲、晉升或處罰法官助理和書記員。
4、主持庭審權。獨任審理的案件,一律由主審法官主持;合議庭審理的案件,一律由主審法官擔任審判長。
5、簽發文書權。非經審委會討論決定的案件,一律由承辦的主審法官簽發法律文書。
6、建議討論權。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合議庭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承辦案件的主審法官有權按多數人意見作出決定,或者依法報請分管院領導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
十、主審法官的責任。
1、獨任審理的案件,由主審法官對案件的審判程序,確認事實和裁判結果依法承擔責任;
2、合議庭審理的案件,由合議庭對案件的審判程序,確認事實和裁判結果依法承擔責任;對于應由合議庭承擔責任的,擔任審判長的主審法官應承擔主要責任,堅持正確意見的主審法官可免除責任。
3、由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案件,獨任審理的主審法官或參加合議庭的主審法官有過錯的,視情況確定責任。
4、主審法官在審判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審判紀律且造成一定后果的,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有關懲戒制度的若干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5、由于主審法官對法官助理、書記員管理不嚴,指導不力,監督失控,致使法官助理、書記員在審判工作中犯有重大過錯,除由本人承擔責任外,主審法官視情況承擔相應責任。
6、主審法官應按期完成分管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拒絕工作或消極應付工作的,按不履行工作職責從嚴論處。
十
一、主審法官的免除
1、因任期屆滿而免除的;
2、因主審法官自身過錯的法定原因被免去法官職務的;
3、因違法審判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4、因在審判工作中有重大過錯,并造成嚴重影響的;
5、因在法官年度工作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6、因身體狀況難以繼續履行主審法官職責的;
7、因本人提出辭職,并被批準的;
8、因工作需要調離審判崗位的;
9、其他不宜擔任主審法官事由的;
因第2至第4項所列情況,被免去主審法官職務的,三年內不得再參加主審法官選任。
十
二、主審法官的補缺
1、主審法官實行三年一屆,每任必考的制度;
2、因任期未滿,有主審法官中途辭職、免職或調離的情形發生時,主審法官領導小組可以本屆主審法官考試排名為序,依次替補;補缺的主審法官,履行主審法官職責,承擔主審法官責任,享受主審法官待遇。
3、補缺的主審法官任期為本屆未滿的期限。
4、因特殊原因未依次替補,而由主審法官領導小組指定的主審法官,履行主審法官職責,承擔主審法官責任,不享受主審法官待遇。
十
三、主審法官的待遇。
1、政治待遇:被選任為主審法官的,在部門領導職務空缺時,作優先考察人選。
2、經濟待遇:(1)主審法官享受一切正常的工資職級待遇;(2)按《第一任主審法官崗位責任制考核辦法》考核合格的主審法官,可享受每年1.5萬元的崗位責任津貼。
十
法官履職報告范文4
現在,我代表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向大會報告工作,請予審議,并請政協委員和列席的同志們提出意見。
一、法院工作
,在市委的正確領導下,在市人大法律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下,全市法院深入貫徹市委七屆七次、八次全會精神,認真執行市八屆人大會議決議,緊緊圍繞“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題,扎實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司法三項重點工作,全面加強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和隊伍建設,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發展、保障民生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優質的法律服務。
(一)以執法辦案為首要任務,努力提高案件質量和審判效率
依法受理各類案件40584件(含舊存1040件),審結39031件,綜合結案率96.2%。二審發改率0.53%,為全省最低。結案標的額為23.1億元,同比上升8.5個百分點。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審結一審刑事案件2877件,做出有罪判決4213人,結案率98.5%。認真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正確把握寬嚴的范圍和幅度,使刑事案件的量刑更加規范。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及死刑423人,占10%。判處拘役、管制、緩刑、免予刑事處罰及單處罰金刑2376人,占56.4%。宣告無罪2人。發揮民事審判職能作用,促進經濟發展、社會和諧。依法審結民商事一審案件25771件,結案率95.8%,解決訴訟標的額近11億元。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作用,支持監督依法行政。審結行政一審案件182件,結案率100%。辦理行政非訴審查與執行案件530件,執結標的額185萬余元。發揮審判監督職能作用,維護司法權威。審結各類再審案件854件(其中減刑、假釋案件693件)。發揮執行工作職能作用,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深入開展創建“無執行積案先進法院”和“委托執行案件專項清理”活動,執結各類案件6822件,執結率97.7%,同比上升3.5個百分點;執結標的額10.6億元,同比上升39.5個百分點。加強立案工作,保障合法訴求。日常接待當事人上訪2013人次,院長接待日接訪690人次。辦結市人大、政協等上級機關交辦、轉辦的案件38件,辦結率100%。開展了“集中清理涉訴積案”活動,對12月31日前尚未息訴罷訪的186起積案進行了集中清理,現已辦結160件,辦結率86%。已辦結的積案中,息訴率達到81%。
(二)以司法為民為最高追求,努力提高服務意識和工作水平
把服務大局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及時貫徹落實市委會議精神,結合會議內容研究謀劃法院工作要點,努力使審判工作與市委思想上同心、目標上同向、工作上同步。制定了《關于為大慶城市化和城市現代化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優質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對全市法院服務大局工作進行了有力的指導和推動。開展了“訪企業、提建議、促發展”活動,法官參與走訪500余人次,走訪企業80余家;向機關企事業單位提出司法建議300余項,其中有210余項被相關單位采納。對涉及我市重點項目、重大在建工程、特殊群體的案件開辟綠色通道,為大慶市重點項目建設提供了優良的司法保障。把人民滿意作為檢驗工作得失成敗的根本標準,牢固樹立“和諧審判、案結事了”的司法理念,對有條件的民商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盡可能地使用調解、協調、和解的方式來處理,民商事一審案件調撤率達到85%,同比上升9.7個百分點;刑事自訴案件和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的占84.8%,行政案件以協調方式結案的占45.1%,執行案件和解率達到36.1%。按照市委的要求和部署,不斷完善“六調聯動”機制,加強人民調解窗口和法律援助窗口建設,使近千件糾紛通過訴訟外渠道得到解決。全面落實司法救助制度,對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依法減、緩、免收訴訟費328.2萬元,指定辯護83人次,發放司法救助專項資金145萬余元。
(三)以隊伍建設為根本保障,努力提高法官素質和職業形象
深入開展“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實踐活動,組織法官認真學習領會科學發展觀、“三個至上”重要思想和人民法官核心價值觀的科學內涵,增強了對司法大局觀、司法能動性和司法人民性的理解與認同,牢固樹立了公正、廉潔、為民的司法理念。制定了多類別、多層次的教育培訓規劃,組織法官參加續職培訓及各類專項培訓共計11期421人次;以文書講評、庭審觀摩、崗位培訓等方式培訓法官900余人次,增強了教育培訓的有效性和實用性,兩級法院有10人完成了在職研究生的學歷教育,有19人通過了國家司法考試。堅持“干凈、干事”的用人原則,落實上下級法院法官雙向掛職鍛煉和專家型、復合型法官重點培養工作,并在市委的領導和市政府的支持下,通過公務員考試、公開選調法官、引進人才等方式招錄工作人員80人,健全完善了選人用人的體制機制。加強紀律作風整頓,把紀律作風建設與治庸、治懶、治散緊密結合起來,注重從具體事情抓起,從典型事例抓起,機關面貌煥然一新,隊伍戰斗力進一步增強。推進法官廉政建設工程,設立了專職廉政監察員辦公室,負責日常的質效監督考評工作;開展了“萬件案件大評查”活動,對以來上級法院發回重審、改判等六類案件進行了嚴格評查,針對發現的實體和程序問題制定了切實的整改措施;加大了對違法違紀問題的查處力度,處理違法違紀人員4人。
(四)以規范管理為主要抓手,努力提高管理層次和司法效能
深入開展“司法管理年”活動。在審判管理方面,完善了《審判流程管理期限控制標準》、各類案件審理操作規程等16項制度,加強了審判流程管理;設定了一審發回重審率、生效案件改判率等十余項評價指標,全面、客觀、公正地評價法官業績,加強了審判績效管理;定期開展庭審考評和法律文書評查,建立起常態化的案件質量評查機制,加強了審判質量管理。在隊伍管理方面,設計崗位規范121個,開展了崗位工作紀實,實現了對崗位履職情況的全面記錄和綜合考評;對工作績效進行季考評季通報,年終按序列排名,考評結果與立功受獎、學習培訓、晉職晉級緊密結合,產生了積極的激勵約束效應。在政務管理方面,繼續開展重點調研課題研究,圍繞司法管理改革、適用法律情況和當前社情民意確定重點調研課題14個,充分發揮調查研究服務司法決策、服務科學發展的基礎作用;全面提高宣傳層次和水平,在省市新聞媒體開辟了“審判傳真”等4個專欄,在各級新聞媒體發稿2027篇,樹立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叭∪椫攸c工作暨司法管理年活動推進大會”在大慶市召開,市法院規范化管理的經驗得到了省法院的充分肯定。
(五)以接受監督為基本途徑,努力推進司法公開和司法民主
全市法院自覺接受人大法律監督、政協民主監督以及檢察機關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堅決執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各項決議、決定,積極配合各級人大常委會開展的專項調研、執法檢查等活動。暢通民意溝通渠道,召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代表及當事人代表座談會24次,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庭審和跟蹤參與執行案件46件。及時全部的辦結省、市人大督辦案件25件。受理檢察機關抗訴案件59件,審結37件,其中改判、發回和調解21件。提高人民群眾的司法參與度,全市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3725件。高度重視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針對法院工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以文件形式回復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建議3件,并針對反饋的各類問題,制定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審判執行工作的若干意見》,就兩級法院存在的不規范環節和不透明程序進行整改,保障了人民群眾對司法活動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全市法院共有16個集體、15名個人獲得省級以上榮譽,市法院被評為全國法院文化建設示范單位,市法院民二庭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青年文明號”稱號,讓胡路區法院邢海東同志被最高法院評為“全國清積工作先進個人”。上述工作成績的取得,得益于市委的正確領導和人大、政協的監督,得益于市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關心與支持。在此,我代表全體法官及工作人員向各位代表、委員、社會各界和全市人民表示衷心的感謝!
在總結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清醒地看到,兩級法院的工作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在服務大局方面,把各項工作放在經濟社會的大局中去謀劃、去思考的意識還需加強。二是在審判工作方面,上訴率較高以及隱性超審限等問題還不同程度存在。三是在人員素質方面,部分法官不適應審判工作新形勢的要求,司法觀念滯后,工作方法簡單,不善于辨法析理、細致耐心地做群眾工作,個別案件久審不結、久調不結、久執不結,人情案、關系案仍有發生。同時壓力大、法官配置不合理、精英化法官數量嚴重不足仍然是制約法院自身發展和影響司法公信力的主要矛盾。對這些問題,我們一定高度重視,采取切實有效措施,認真加以解決。
二、2011年工作意見
為卓有成效地服務于全市經濟社會的發展建設,2011年全市法院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緊緊圍繞市委的工作部署和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認真做好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高度關注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變化,高度關注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新需求,高度關注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新問題,以更新的理念、更強的能力、更高的水平、更好的形象做好以審判為中心的各項工作,實現結案率、執結率、調撤率穩步上升,上訴率、二審發改率、發生率逐步下降的“三升三降”工作目標,為大慶科學和諧跨越發展和城市現代化建設,為實現市委提出的五年翻一番的目標,提供更全面、更有力、更優質的司法保障。重點推進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
(一)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在能動司法方面取得新突破
堅持黨對法院工作的絕對領導,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黨委的重大決策、部署和指示。認真負責地向黨委、人大報告工作,主動匯報在隊伍建設、審判工作等方面的重要舉措和突出問題,尋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及有關部門對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及時辦理黨委、人大、政協交辦的事項以及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切實加強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自覺接受人大法律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按照人民法院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高度統一的要求,堅定法院工作的正確政治方向,延伸審判職能,積極能動司法,努力做出對黨負責、讓人民滿意的工作業績。
(二)始終堅持服務大局,在促進發展方面取得新突破
密切關注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及時了解經濟社會發展方向,深入研究經濟社會發展動態,全面把握市委中心工作和重大戰略部署,主動學習、認真貫徹、積極落實,使司法審判始終貼近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加強對個案或類案的剖析和對日常審判執行工作態勢的研判,了解各種可能危及經濟社會發展的法律政策風險,及時向黨委、政府和相關企業提出對策建議。堅持司法為民,全面落實各項司法便民措施,切實做好風險告知、訴訟指導、判前釋明、判后答疑工作,注重化解矛盾糾紛、理順群眾情緒、促進和諧穩定。
(三)始終堅持公正司法,在案件質效方面取得新突破
在確保案件質量和效果的前提下,妥善處理各類矛盾糾紛。嚴格落實審判流程管理、審理期限督辦和通報制度,形成符合審判工作規律的新機制。落實全面、全程、全員調解的措施,尤其要加大立案和庭前調解力度,實現調解結案率和服判息訴率的穩步上升。推進“六調聯動”機制建設,積極探索多元機制、多元方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可供選擇的糾紛解決方式。深入開展“集中清理涉訴積案”活動和“無執行積案先進法院”創建活動,確保當事人訴訟權益高質高效地得到兌現。
(四)始終堅持以人為本,在隊伍建設方面取得新突破
法官履職報告范文5
簡易程序修改的立法精神是審判階段強化“簡易”,審查階段側重公正。筆者通過對鄂爾多斯市檢察機關的調研和以基層檢察院公訴人為對象的抽樣問卷調查,總結簡易程序公訴工作呈現出的變化,分析目前存在的挑戰,并嘗試提出構建“審訴分離、集中公訴”工作模式的設想。
一、簡易程序公訴工作現狀
從2013年1月1日至今,鄂爾多斯市檢察機關簡易程序公訴工作的變化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適用簡易程序公訴案件數量增長。全市2012年1-9月份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占公訴案件總數的45%,2013年同期這一比例攀升至76%。二是辦理個案耗時增加。目前,全市基層檢察院實現簡易程序案件100%出庭支持公訴。由于公訴人需要在審前進行適用程序的確認、犯罪嫌疑人的認罪答辯和準備出庭預案、“三綱一書”并出庭支持公訴,且對案件證據的審查較過去更為細致,辦理簡易程序案件耗時增加。三是開展了一系列創新工作模式的探索。例如,鄂前旗檢察院探索公訴人分工辦理簡易程序的模式,即審查出庭、提訊分離,分別專人負責。準旗檢察院、鄂旗檢察院、杭錦旗檢察院嘗試建立簡易程序的工作配合機制,危險駕駛罪案件能夠實現集中移送、集中審查、集中審理。
二、簡易程序公訴工作面臨的挑戰
經過近一年的司法實踐,我們發現,簡易程序適用范圍擴大、公訴人出庭支持簡易程序公訴、公訴人承擔舉證責任和證明偵查行為合法性等新增職能以及相關工作配合機制不健全,都成為簡易程序公訴工作實現“統籌效率與公正、優化司法資源配置”面臨的挑戰。
(一)“案多人少”的矛盾進一步加劇
簡易程序的改革加劇了過去公訴部門“案多人少”的矛盾。具體表現在:一是出庭案件數量劇增。從過去近一半的案件不必出庭到現在占總案件量76%的簡易程序案件全部要出庭。二是辦案耗時增加。根據參加問卷調查的公訴人提供的數據,辦理一起簡易程序案件所需的時間增加了約2到3個小時。三是程序簡化不到位。公訴人出庭后,法庭出于確保程序公開公正的考慮,審理流程與普通程序簡化審并無太大區別。三個因素的疊加,使公訴人超負荷工作的情況更為嚴峻。
(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的壓力激增
隨著簡易程序適用范圍的擴大,簡易程序已不限于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對于可能判處較重刑罰的當事人而言,是否選擇簡易程序意義重大。鑒于當前辯護率較低的實際情況,大多數犯罪嫌疑人對選擇簡易程序的法律后果缺乏必要認識,被告人當庭翻供、撤回認罪成為簡易程序轉化為普通程序的重要原因。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規定,基層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應當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了解其是否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無異議,告知其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律規定,確定其是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該規定明確了檢察機關承擔審前向犯罪嫌疑人確認適用簡易程序的義務。這就需要建議啟動簡易程序的公訴人充分做好釋法說理、審前認罪答辯工作,以免被告人盲目翻供、撤回認罪,浪費司法資源。
(三)犯罪事實、證據、偵查行為的審查義務增大
修改后刑訴法明確了公訴案件中證實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公訴人承擔。同時,檢察機關有證明偵查行為合法性的義務。與過去相比,法庭對證據標準把握更為嚴格,律師對訴訟過程的參與程度大大提升,公訴人對證據的審查更應細致,更需審慎核實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實性、其他證據的客觀性、偵查行為的合法性,以保證案件質量。
(四)公檢法三機關就簡易程序的工作配合機制尚未形成
《規則》第468條提出人民檢察院可以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相對集中提起公訴,建議人民法院相對集中審理。然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和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均沒有相關的制度設計。因此,簡易程序的工作配合機制需要檢察機關主導構建、推進。
目前,基層檢察院建立簡易程序工作配合機制的嘗試效果不佳。困難表現在,一是公安各類型案件分屬不同大隊,集中僅是一個辦案單位內部的集中,不同大隊之間不集中移送;二是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律師無法集中到案,公訴人只能優先辦理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案件;三是法院審理簡易程序的法官一案一人,無法集中審理。
(五)法律文書、庭審過程還應進一步簡化
《解釋》、《規則》明確了庭審的簡化,但對公訴法律文書如何簡化沒有操作細則。參加問卷調查的公訴人中有69%認為法律文書應進一步簡化,并提出了兩個建議:第一,公訴意見書進一步簡化,證據分類概括表述;第二,訊問提綱和答辯提綱使用率較低,訊問提綱、答辯提綱應視案件情況進一步簡化。
根據《規則》、《解釋》的規定,公訴人可以簡化宣讀書,可以視案件情況不訊問被告人,不詢問證人、鑒定人,不出示證據;庭審中對犯罪事實、證據沒有異議可以直接圍繞罪名和量刑進行審理;簡易程序案件以當庭宣判為原則。目前庭審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一是簡化程度不夠;二是當庭宣判率低。除危險駕駛罪、少數輕傷害案件以外,極少當庭宣判。
除此之外,我們還應關注出庭支持公訴的量刑建議、量刑辯論問題。控辯雙方對事實、證據沒有異議的,法庭審理可以直接圍繞罪名確定和量刑進行。量刑建議的提出要求公訴人對于各類犯罪的判決規律有一個整體把握,建議的準確度依賴于公訴人的實踐經驗。而公訴部門干警年輕化的特點,可能會導致量刑建議不準、量刑辯論環節應對失誤等問題。如何盡快提升隊伍素質,是公訴部門面臨的又一考驗。
綜上所述,公訴部門目前的工作模式亟待創新,應從過去的專人負責一個案件的全部流程向“審訴分離、集中公訴”的工作模式轉變。唯有如此,才能破解簡易程序修改帶來的工作“困局”。
三、構建“審訴分離、集中公訴”的工作模式
“審訴分離、集中公訴”的具體涵義是指,公訴部門組織簡易程序辦案組,實行審查、出庭公訴相對分離。專人負責審查,專人負責出庭。在辦案流程上實現四個“集中”:集中分案、集中審查、集中提訊、集中出庭。這種模式主要適用于認罪輕罪案件。
(一)構建新型工作模式的外部環境
“審訴分離、集中公訴”的前提是公、檢、法三機關加強協作,出臺配合銜接制度,實現公安機關分類、定時、集中移送;檢察院集中審查、集中公訴;法院根據案件辦理期限和案件性質不同,固定時間、集中多案開庭。應充分利用會簽文件、聯席會議等形式,與公安建立集中移送案件通道,加強信息互通和對口聯系,確保移送暢通;檢法強化信息通報,法院審理簡易程序案件的法官相對固定,與出庭公訴人點對點聯系、溝通,協調安排案件集中移送、審理。這樣,公訴人就可以多案集中出庭,節約辦案時間。
在上海、北京等試行簡易案件集中公訴的地區,法庭一上午安排十多件簡易程序案件的審理,每件庭審時間不超過二十分鐘,公訴人不離開法庭,依次對案件提起公訴,法官當庭宣判,極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簡易程序的本質是公平前提下的效率優先,簡易程序這一置于流水線上的司法“產品”要想實現高效,各環節的緊密配合缺一不可。只有公檢法三機關加強協作,理順簡易程序案件快速流動鏈條,才能實現其效率優先的目的。
(二)構建新型工作模式的內部環境
公訴部門可成立簡易程序辦案組,崗位分為審查檢察官和出庭檢察官。審查檢察官負責閱卷、提訊、撰寫審查報告、書,出庭檢察官負責事實證據把關,提出量刑建議,出庭支持公訴。出庭檢察官是辦案組的負責人。在人員分配上,1位出庭檢察官可以配備2到3位審查檢察官。出庭檢察官應由經驗豐富的檢察官擔任,全面把握案件進度,保證案件質量。
內部環境的構建上要貫徹辦案流程的集中分案、集中審查、集中提訊、集中出庭。四“集中”的工作模式對公訴工作提出了幾點具體要求。
1.由于具體審查案件、出庭公訴工作的分離,使得出庭檢察官對案件的“親歷性”下降,因此出庭檢察官與審查檢察官的工作配合十分重要。二者要就案件的關鍵點、存在的爭議點充分溝通。審查檢察官的審查報告應達到出庭檢察官無需閱卷就能了解案件全貌的目的。出庭檢察官對庭審中量刑情節變化等情形應準備預案。
2.強化權力告知,充分保障被告人的程序選擇權。簡易是庭審的環節、步驟的簡化,不是關鍵訴訟權利的簡化。簡易程序適用范圍擴大,要求公訴人強化釋法說理工作,向犯罪嫌疑人分析選擇簡易程序的利與弊,保障其對適用簡易程序的選擇權,避免因集中提訊導致檢察官釋法說理工作“打折扣”。
3.重視訊問、證據審查和量刑建議工作。對于在偵查階段已經認罪的犯罪犯嫌人,訊問及證據審查工作也不能草率,要著重審查口供的固定性、其他證據的客觀性和偵查行為的合法性。一是要謹慎核實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實性,注意甄別“承認自己所犯罪行”是否存在通過交易替人頂罪、因親友等特殊關系攬罪的情形,特別是在危險駕駛、輕傷害類案件中容易發生這種問題。二是要核實其他證據的客觀性,排除合理懷疑。三是確認偵查行為的合法性,是否存在刑訊逼供、誘供的情形,是否存在程序瑕疵,主動排除非法證據。
4.加強多元訴訟監督。修改后刑訴法要求強化檢察機關對簡易程序訴訟過程的監督。一是庭審前對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是否具備適用條件的審查;二是庭審過程的程序、實體監督,特別是要監督審理形式是否合法、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權是否得到保障;三是庭審后對裁判文書的審查,特別是對量刑的審查監督。
5.通過完善工作機制確保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就如何集中分案、集中審查、集中提訊、集中出庭,簡易程序如何啟動,公訴人出庭履職的原則、方式等作出細化規定,使各個環節有據可循。
(三)構建新型工作模式的程序環境
通過簡化程序的詳細規定,真正實現簡易程序的簡化。
一是簡化法律文書。簡易程序的各類法律文書刪繁就簡。尤其是簡化審查報告,采用模板、表格式的報告形式,做到簡單明了。模板、表格式審查報告適用于多發的危險駕駛、盜竊等證據類型固定的簡單刑事案件。只填寫相應空格,羅列量刑情節,不對案情做過多摘錄,有效減少制作審查報告花費的時間、精力。
二是簡化庭審程序。簡要宣讀書,簡化舉證示證,簡明發表公訴意見。被告人對書無異議的,可以不宣讀書,省略法庭訊問,可以有針對性的圍繞爭議問題進行訊問。北京市海淀區檢察官出庭時貫徹“三簡一省”原則,“三簡”是簡要宣讀書、簡化舉證示證、簡明發表公訴意見?!耙皇 笔侵副桓嫒藢鵁o異議的,可以省略法庭訊問。
法官履職報告范文6
如果著眼于司法組織的現實運作,我們會發現,司法組織除了完成法定的司法職能之外,還要協調、處理一些與司法職能相關的事務性工作,如管理司法人員及其輔助人員、組織協調司法活動、統籌安排司法資源等,后者正是所謂的司法管理。隨著司法職能在現代社會中的作用增強,以及司法組織所面臨的問題趨于復雜化,司法管理在保障司法職能的順利實現、提高司法組織的整體業績等方面所起的作用越來越重要。相應地,有關司法管理的基礎理論與實踐技術也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司法管理在實踐中逐漸成為一個獨立的領域,并形成了自身的獨立價值和特殊規律。基于這樣的現實,有論者將司法組織的職能定位為司法職能與管理職能,認為司法組織具有司法與管理的雙重屬性。②應該說,這種認識既契合司法管理理論的發展趨勢,也符合組織理論的一般認識。③然而,有管理就有科層,司法必然排斥行政。因此,司法組織的司法屬性與管理屬性并非天然協調,甚至有所沖突。為了防止司法組織體內的這兩種屬性出現紊亂、互相侵蝕,我們要明確司法組織的司法職能與管理職能具有不同運行系統與運作機理,應當按照司法邏輯與管理邏輯分別處理司法職能與管理職能:前者是指司法獨立與自治,后者則要求司法管理所采用的技術手段能夠促進司法組織的有效管理以及提高司法組織的整體質效,并以不侵犯司法獨立為基本底線。上述分析的意義在于提醒我們,對于任何現實司法組織的研究,必須區分出司法組織的不同職能或屬性,并要根據不同的研究對象選擇恰當的邏輯起點,不能混淆兩種分屬不同職能的內在邏輯。在筆者看來,無論是否定績效考評的論者,還是在一定程度上肯定其合理性的論者,其研究的邏輯起點完全一致,即均從司法活動特殊性的角度來討論績效考評,甚至完全以司法邏輯為切入點解析績效考評制度。但事實上,績效考評是作為一種司法管理技術而出現在司法組織之中的,它要對司法人員的工作業績、行為表現、個人品德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以實現對司法人員的有效控制與激勵,屬于司法組織管理職能的范疇,體現的是司法組織的管理屬性。也就是說,有關績效考評的問題應該是一個司法管理的問題。從這一點來看,既有研究的邏輯起點其實存在較大的問題,其錯誤在于:不僅混淆了司法組織的管理職能與司法職能,以對司法職能系統的分析代替對整個司法組織的分析,還混淆了司法邏輯與司法管理邏輯,用司法邏輯解構本身屬于司法管理邏輯的績效考評。這正是既有研究之所以無法從正面論證出績效考評之于司法組織管理合理性甚至還否定績效考評的根本原因。有鑒于此,對司法管理中績效考評制度的研究,我們需要將研究視角轉換至司法組織的管理,將研究的切入點由司法邏輯切換成管理邏輯。這不僅是我們討論績效考評的邏輯起點,也是回歸司法機關組織本性的必然要求。從司法管理的邏輯出發,如果能夠論證出績效考評有助于司法組織的管理,進而有利于司法組織整體業績的提升,那么它適用于司法組織的管理就具有理論上的合理性與合法性。這可以從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來分析。績效指標是一套用于衡量考評對象工作努力程度和具體績效水平的相對客觀化的標志,而績效考評就是定義、衡量和運用這些指標的過程。按照一般理解,績效考評致力于提供考評對象和組織績效的各種客觀的相關信息以強化管理,并為決策和獎懲提供依據,以達成工作目標和改進組織整體績效以及增進責任感。
應該說,績效考評的這些特質在技術層面較好地契合了司法管理的邏輯。如同現代公共行政組織一樣,司法組織也面臨著諸多事關組織生存與發展的難題,這至少包括如何提高司法工作的質量與效率、如何掌握司法程序的運行狀況、如何監督司法人員的行為、如何提高司法運作的責任與可信度等。這些難題固然可以通過司法改革或傳統的管理方式加以解決,但有些卻是這些途徑所無能為力的。在某種程度上,正是這些難題的存在以及傳統途徑的無力才催生了司法管理的概念與實踐。所謂司法管理,其實質就是不斷地進行管理革新甚至引入新的專業管理技術,以有效化解司法組織所面臨的諸多問題,從而達到改進司法管理、提高司法業績的目的。由于績效考評內含著信息傳遞、組織控制與行為激勵等功能,它從功能主義的角度具備了幫助司法組織管理者了解司法程序運作狀況與司法人員行為表現、激勵與控制司法人員的理論潛質。這對改進司法管理所具有的積極功效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如果能夠定義出一套相對科學、合理的指標體系,并恰當運用,不僅司法組織所面臨的上述難題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解決,還能由此促進司法管理、提高司法工作的整體質效。從這一意義上講,績效考評完全符合現代司法管理的理念及其致力實現的目標。在實踐層面,人們逐漸認識到,“只有獨立、不偏不倚的司法人員是不夠的,他們還需要表現良好,為了衡量他們的司法表現,以提供高質量的司法,評估是不可避免的”[2](PP153-154)?;诖苏J識,域外很多國家都將績效考評或類似制度作為評估司法人員行為表現和工作業績的重要手段,并在具體運用過程中注意考評方法的多元化、評價的靈活性,把準考評與司法獨立之間的界限。比如,美國很多法院采用68種測試指標從5個方面(近便性、及時性、公正性、獨立性、權威性)對法官的業績進行評價。[2](P154)加拿大在借鑒美國經驗的基礎上,形成了從法律能力、公正、司法管理技能、案件處理實踐及舉止等方面考評法官的制度。[3](P295)在德國,為了激勵法官更好地工作,提供最優質的服務,建立了嚴格的考核制度,考核的內容為專業知識、理解能力、口頭與文字表達能力、處理能力、待人接物、溝通技巧、貫徹能力以及吃苦耐勞精神等。考評是法官晉升的重要程序,考評結果是法官晉升的重要文檔。[4](P163)二戰之后的日本曾一度取消了法官考績制度,后來因制度運作的客觀需要,又逐漸恢復了考績制度。韓國在1993年進行了大幅度的司法改革,考評制度就是其中的重要內容之一,考績結果是法官升調的重要參考依據。[5](P369)阿根廷在1994年成立了“司法委員會”,其部分職責就是建立基于業績的遴選程序,系統評價司法人員的表現,注意考察法官違反紀律和缺乏能力的問題。[6](P40)新加坡法院系統建立了平衡計分卡制度,采用定性與定量評價兩種途徑對法官的績效進行評估。[7](P138)這些國家的實踐表明,盡管績效考評或行為表現評估制度在運行中存在諸如指標設計不盡合理、信息獲取并不完全充分、實施程序欠缺公正性的足夠保障等問題,但總體而言,它確實改善了司法組織的管理,提高了司法的質量與效率,增強了司法人員的責任感。正是基于這些經驗事實,拉塞爾教授指出,一個完善的行為評估機制有助于建立一個更專業、更有責任的司法機構———并且不會威脅到一個民主社會所需的司法獨立。[8](P212)波斯納也認為,就司法產出而言,即使個人表現很難測度,但還是可以運用一些可觀察的指標對司法人員的表現予以某些監督;就約束司法行為而言,有著潛在重要意義的是司法表現量化標準的發展。事實上,即使是傳統上極度反感對法官行為表現進行評估的英國,其皇家刑事法院委員會最近也提出,作為一項職業,法官界應該擁有一個有效且正式的表現評價體系。
二、績效考評在司法管理中的功能局限與適用限度
應該說,績效考評為我們有效管理司法、提高司法業績提供了傳統法律途徑之外更多的選擇,但這并不意味著它就是一種絕佳的管理技術。相反,受司法活動固有特質與內在規律的制約,績效考評在司法管理中存在一定的功能局限。同時,由于績效考評在本質上屬于一種行政管理方式,推行績效考評會凸顯司法組織體內的行政元素。為了避免這種行政元素過于強勢,引發行政科層與司法獨立之間的沖突,績效考評的適用必須保持合理的界限。
(一)績效考評的功能局限
波伊斯特指出,績效考評并不是解決公共組織和工作項目所面臨的全部問題和挑戰的萬能藥。[1](P19)這表明,績效考評就是在公共行政組織中也有功能上的局限。這種局限在司法組織中同樣存在,甚至更甚。這就決定了績效考評不可能解決司法組織和司法體系面臨的所有問題,即使是實現監督與激勵司法人員、準確評估司法人員的行為表現等一些源自于績效考評本身的目的,也可能有所局限。首先,考評指標的局限性使得績效考評必然存在功能上的局限。由于績效考評的基本操作是依據事先設定的績效指標衡量考評對象的實際工作業績,并從中獲取有關考評對象工作表現與組織運作的真實信息,因此,考評指標的質量對績效考評功能的實現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就司法管理中的績效考評而言,雖然可以圍繞司法人員的行為表現界定相應的指標,但受司法活動特殊規律的限制,我們無法設計出一套能準確反映司法人員績效狀況與行為表現的指標體系。這里僅以司法活動兩個較為普遍的規律為例來說明此客觀事實。我們知道,司法工作并不是一項完全以“結果產出”為最終導向的活動,而是一項包含廣泛政策目標與更多價值實現的工作。對于這些政策與價值的實現程度,我們很難進行準確地測量與評價。這正如唐斯所言:“在官僚組織中,客觀測量能夠顯示一個職能是否被充分執行,但不能測量出這種執行的真正價值?!保?0](P86)另外,為了實現證據判斷的靈活性與法律適用的可操作性,司法人員一般都擁有較為充分的自由裁量權。由于自由裁量權賦予了司法人員一定的行動空間,再加上案件本身的復雜性,這使得我們幾乎不可能通過某種指標來準確評估司法人員的行為表現及其司法能力。由此可見,無論怎樣設置績效指標體系,它都存在某種局限性。在這種情況下,績效考評理論層面的功能在實踐中勢必存在一定的限度。其次,案件疑難復雜程度的差異性是影響績效考評功能實現的重要因素。在很大程度上,績效考評關注司法人員在案件處理中的行為表現,并據此衡量司法人員實際的績效水平。如果案件疑難復雜程度不一,案件處理所需的成本投入與司法能力將有很大差異,司法人員的行為表現也會因此而截然不同。如果采用整齊劃一的標準評估不同司法人員的行為表現,則會存在準確性的限度,即考績結果無法真實地反映司法人員的行為表現。最后,績效考評中的主觀評價也是制約績效考評功能發揮不可忽視的因素。雖然績效考評追求客觀評估司法人員的行為表現與績效狀況,盡可能地減少考評過程與結果的隨意性與主觀性。然而,司法人員的行為表現往往只有一部分能被客觀描述,對于那些無法客觀測量的部分,要么采用主觀性的評價指標進行評估,要么依靠考評者自己的經驗與印象來決定。無論選擇何種方式,考評過程中的主觀評價都無法避免。由此而言,司法管理中的績效考評必然是客觀評價與主觀評價的混合,客觀評價中必然夾雜主觀判斷。正是在此意義上,唐斯指出,“涉及官僚組織中人事的評估決策必然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上級的主觀判斷”。
一旦績效考評有了主觀評價的因素,績效考評的結果與司法人員的真實表現之間將不可避免地存在誤差。如果考慮主觀評價中可能存在的故意扭曲、任意評定等一些非正當的人為影響因素,這種誤差可能更大。這不僅會影響考評結果的準確性,還會導致通過績效考評所獲取的信息失真。一旦績效考評無法有效傳遞有關司法人員行為表現與司法程序運作的真實信息,績效考評的功能必然受限。上文的分析并非是對績效考評的否定,而是為了澄清績效考評在司法管理中的功能局限。認清這種局限有利于我們準確定位績效考評在司法管理中的位置,即我們可以將績效考評作為了解司法程序運作狀況、監督與激勵司法人員以及改進司法工作的重要手段,但不能將其作為解決司法管理所有問題的“靈丹妙藥”。對績效考評功能局限背后原因的分析揭示出了績效考評在具體實施中需要注意的問題:其一,合理把握定量評價的范圍及其與定性評價的關系。前文指出,對于司法人員的行為表現,只有一部分能夠利用客觀指標衡量。按照唐斯的觀點,當一個官員職責的重要部分不可測量的時候,客觀的績效評估可能失效。[10](P86)據此,在司法管理中,對于那些無法客觀測度的方面,客觀的績效考評并無太多的意義。這意味著績效考評中定量評價的適用范圍是有限的。因此,我們應該根據考評事項能否被準確量化,合理確定定量評價的對象范圍,切忌盲目追求考評的定量化與數字化;在此基礎上,還要處理好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的關系,恰當把握客觀評價與主觀評價在整個績效考評系統中的比重構成。其二,注意考評結果在反映司法運行態勢和司法人員行為狀況上的局限性,慎重應用考績結果。受績效指標局限性、案件疑難復雜程度不一以及評價的主觀性等因素的影響,績效考評的結果可能不是有關司法程序運作和司法人員履職情況的全部反映。因此,績效考評的結果只是司法人員行為表現不完全意義上的描述,并非終極評價。這就要求對考績結果的使用必須慎重,應從“防弊”的角度使用考績結果,主要將其作為改進司法程序運作與司法人員改正錯誤的重要資料,不能把它作為評估司法人員行為表現或個人業績的最終依據。
(二)績效考評的適用限度
從本質上講,績效考評屬于一種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將其運用于那些按照科層結構構建的組織,可能并不存在結構性的障礙。但在司法組織中,問題并不這么簡單。如前所述,司法組織的司法屬性與管理屬性使得其體內存在兩種并非天然協調的異質性結構:司法管理的科層結構和司法職能的司法結構。一旦將績效考評運用于司法管理,必然會使司法組織體內的管理職能強化與行政科層元素活躍。這可能會破壞上述兩種異質性結構之間原本協調的關系,甚至引發它們之間的緊張與沖突。同時,由于考評的內容往往涉及具體的司法活動,行政科層力量會通過績效考評滲入司法過程,如果拿捏不準,將會導致管理職能對司法職權獨立性的侵害。因此,在司法組織中推行績效考評必須處理好司法組織體內的行政科層與司法獨立之間的關系,以實現管理的科層結構與司法職權結構的合理平衡。法布里指出:“法院管理者的作用是在保持司法機制在判決進程方面獨立性的前提之下提供管理專能來改進法院的效率和業績,這是實現公正這一最終目標的最基本的部分?!保?1](P287)同樣,在司法組織中推行績效考評不能損害司法獨立,并要承認與尊重績效考評這一司法管理權和司法權的相互區別與各自作用領域。這是績效考評適用于司法管理的基本原則。在具體把握上,需要注意兩點:第一,明確司法管理中的績效考評是一種引導性與監督式的管理,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管理,管理者可以直接在事中指令。為此,績效考評要在確保司法人員中心地位和司法權完整的前提下進行,避免司法人員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受制于司法管理者而失去獨立思考的可能。第二,劃定績效考評的合理界限,注意績效考評的適用限度。由行政主導的考評,如果過于強勢以致超越必要的限度,甚至完全替代司法運作的邏輯,必然使之蛻變成行政意志對案件處理的干預,甚至淪為上對下的鉗制工具。具體而言,績效考評只能評價司法人員的行為表現,不能將案件納入考評范圍而評估已處理的個案,也不能將司法人員作為考評的客體。
三、中國司法管理中的績效考評制度
前文提到,推行績效考評是中國司法組織近年來為提升司法工作質效和有效管理司法人員而普遍采用的方式。在這種背景下,建立一套能夠幫助司法管理者了解司法人員行為表現與司法質效的績效考評制度,可謂適得其所。因為“在考核中,正?;蛞幏痘呐袛嗪碗A層式的監視變得特別明顯”[12](P236),而且績效考評還“使得個人處于具體的、嚴格的考察之下,管理者可以將其與雇員直接表現的行為聯系起來”[13](P171),司法人員的行為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監督與控制。在有效控制司法人員行為、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標驅動下,中國各級司法組織為構建一套針對司法工作、對司法人員有約束力且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系統傾注了大量精力。相比于初期的探索,當下的績效考評已在多個方面發生了深刻變化。首先,考評的指標體系分解的更細更嚴,覆蓋的對象范圍更廣,凸出了考評的精細化與全面化。而績效指標本身也從以往單純用作描述司法人員業績的手段發展成為了對司法人員行為事前引導、事中參照與事后改進的復合型工具。其次,在具體實施中,強調考評對司法人員的引導與激勵作用,重視考評結果在司法管理與具體決策中的參考與指引作用,一改以往“為了考評而考評”的思路,并建立起了相對規范與透明的考評程序與適用機制。最后,為了保證各項數據的準確與客觀,實踐中還利用各種管理軟件實時填報相關數據或記錄相關情況,并根據具體指標在績效指標體系中的權重設計專門程序,以自動生成考評的具體分值。上述變化表明實踐中的績效考評在技術層面漸趨合理,但這仍難掩它在其它方面所存在的突出問題。
首先,考評的對象與內容存在偏差。前文指出,中國各級司法組織之所以推行績效考評,主要是因為司法管理者想借此達到監督與制約司法人員的目的。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實踐中的績效考評不僅要對個案處理進行管理和評估,還要控制與評價司法人員的行為。換言之,當下績效考評的范圍在很大程度上已囊括了司法管理者所能慮及的有關案件處理和司法人員行為的方方面面。這種愿望雖然良好,但將案件處理作為考評對象有違績效考評的適用限度原理,容易引發司法管理邏輯與司法邏輯的緊張與沖突,進而損害司法獨立。其實,司法管理中的績效考評之所以飽受詬病,其原因主要在于司法管理者忽視了績效考評的限度,強行將司法工作的所有方面都納入考評范圍,導致其負面效應明顯。另外,由于當下績效考評追求量化評估、數字考評,使得很多無法客觀測量但對評價司法人員行為表現非常重要的事項沒有納入被考評范圍,如司法人員的工作態度、專業修養、職業操守、業務能力等。
其次,考評指標設置的思路不科學。觀察目前公開可查的績效指標體系不難發現,它們的設計思路高度一致,即圍繞案卷所能外顯的項目定義考評指標,其實質是將案件而非司法人員作為考評的中心。這勢必會使個案處理成為考評對象,從而違背前文所提到的績效考評限度原理。更為重要的是,由此所定義的績效指標無法全面覆蓋司法人員的所有績效維度,進而難以準確評估司法人員的行為表現,因為案卷外顯的事項只能反映司法人員實際行為的一部分。即使不考慮這一點,我們還可以發現,具體指標的設計沒有充分考慮司法工作的固有特質。比如,法院系統用于考評案件質量的“一審判決案件改判發回重審率”指標就沒有注意到導致二審改判或發回重審的原因除了一審裁判錯誤之外,還有諸如出現新證據、新事實或自由裁量等其他與一審法官無關的因素。類似指標還有很多。毫無疑問,這些指標很難準確地反映司法活動與司法行為的真實狀況。最后,考評方式不合理。實踐中的績效考評是在批判傳統考評忽視科學測評和定量分析的基礎之上建立起來的,追求定量測評與數字管理。因此,實際考評多以統計和計算相關數據的方式進行,司法人員最后的績效水平往往體現為具體的數值。這種考評方式雖然簡便易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排除考評中的主觀因素,但其合理性也不是不容置疑。正如前文所言,司法工作的特殊性決定了相應的績效考評需要采取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過分追求定量評價而忽視定性評價的應有作用,難免有矯枉過正之嫌。不僅如此,它還會造成評價的簡單化。由于這種考評方式是以客觀數據描述司法人員的工作業績與行為表現,并在相當程度上排除了主觀評價與價值判斷的因素,它屬于一種“數字結果”評價模式,是一種“純粹的統計式管理體系”[14](P217),缺乏必要的價值評價功能。一旦將其運用于在工作內容與性質上具有價值復合性的司法工作,必然導致評價的簡單化??陀^而言,上述問題在當下實踐中較為普遍,它們從不同方面在不同程度上影響了績效考評在司法管理中的有效實施。表面上看,這些問題似乎都屬于技術層面的缺陷,實則不然。因為上述問題的真正病灶在于司法管理者并未明確意識到績效考評在司法管理中的功能局限與適用限度,進而導致制度設計出現了偏差。也就是說,這些問題的背后其實隱藏著司法管理者對績效考評的錯誤認知。因此,如果我們要完善司法管理中的績效考評制度,首先需要更新主觀意識層面的固有認識,積極轉變績效考評的運用思路;然后在恰當把握績效考評適用原理與基本規律的基礎上,進行技術層面的革新。限于文章篇幅,這里僅針對上文所指出的突出問題,提出若干方略性的改革建議:
其一,調整考評的對象范圍。在這方面,我們需要將案件質量排除在績效考評的范圍之外。①這不僅是因為案件質量難以通過具體指標準確界定,還是因為對案件質量的考評必然牽涉司法權與司法管理權之間的關系處理,一旦把握不當,績效考評就會異化成管理者利用司法管理權對司法權的干涉。事實上,不對個案進行評估,已成為域外司法管理績效考評的基本準則。正如英國司法部在一份題為《英格蘭和威爾士的司法體系》的報告中所指出的那樣,我們需要一種監督法官品德與行為的評估體系,需要這樣的體系來確保法官獲取其行為的反饋信息,這里并非關注他們判決的正確性,因為這是上訴法院的工作,而是關注他們如何表現以確保審判的公正。[8](P205)
其二,更新績效指標設計的總體思路。一方面需要將績效指標設計的基點從案件轉向司法人員。從本質上講,司法管理中的績效考評是對司法人員的行為表現進行評價,它試圖通過對司法人員的行為或動機施加影響從而達到控制與激勵司法人員的目的。因此,績效指標的設計應該以司法人員為中心,根據司法人員的行為特征,創設以人為本的指標體系。另一方面,為了避免簡單量化的不當評價,同時也為了將那些應當考評但無法量化的事項納入考評范圍,我們應該拋棄一味追求考評指標數量化與定量化的錯誤做法,適當增加一些主觀性的考評指標,如當事人的滿意度、司法程序的駕馭能力、司法廉潔度等。
其三,改革考評方式。在增加了定性評價的主觀性指標之后,當下純粹定量評價的考評方式已不合時宜,未來應該采用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考評辦法,并合理控制兩者在最終考評結果中的比重。同時,為了使定性評價更為準確,減少評價的隨意性,還應該適當豐富考評主體的人員構成,并引入外部評價機制,實現考評主體的多元化。這不僅有助于考評結果的客觀公正,還有利于制約司法管理權。其實,域外司法管理中的績效考評早已拋棄了純粹的定量評價與內部評價,而是采取了多元化的考評辦法,這其中就有定性評價和外部評價。[5](PP361-379)對于域外的這些經驗,我們應該重視并適當吸收。
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