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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實習鑒定書范文1
被常律師分配去跟隨周律師做案子統計,在五層的檔案室里,翻閱厚厚的案卷。年輕的律師問到有關大學,生活,還有不確定的未來,然后總是笑過之后說還是大學好,工作之后不比大學那樣清閑自由了,說起他們那時的實習,在內蒙的一個地方,三四個月長長的時間,那些生活,聽他講起來,像是在昨天。
碰到惹人注意的案子,一頁頁的翻下來,工傷賠償,勞務糾紛,刑事附帶民事,國家賠償,看當事人的筆跡,低保證明,援助申請書,家庭情況說明,案件經過——二三十個案子看下來,心情也變得復雜了,畢竟都是些讓人壓抑的事情,農民工,低保戶,孤寡老人,各種發生在弱勢群體身上不幸的事情聚集成這頁頁紙張,倒是也有不少辦得漂亮的案子,周律師過來說,看看這些檔案挺好的,知道我們的工作流程,明白是怎么一回事兒,是啊,第一天,我就接觸到如此多的和這里有關的案子,也算是直接奔主題了吧。
另外,有個小小的發現,看到京鼎律師事務所的公章,京鼎——kingdom,原來是這樣譯過來的。
第二天。
業務科。李律師遞過來四本咨詢登記表,坐在辦公空間里,一本本的做數字登記,李律師真是細心,怕不好翻頁,特意拿了海綿過來,到了濃濃的熱茶,并時不時地交代不急不急,慢慢弄,呵呵,工作量是大了點。
中午休息,和楠散步,不知不覺又走到了天安門附近,不管什么時候,這個地方總是熱鬧的,發現路旁有好看的不同顏色的玉蘭,這個季節,陽光溫和的時候走在路上,不小的享受。
一點半,陶律師帶我到接待大廳,坐在律師旁邊旁聽案子,扶養協議,宅基地,,工傷賠償,當處境悲慘的當事人就那么直接的坐在我對面時,心里還是有了不小的觸動,因為,雙目失明,流離失所,因種種原因,拿著一級傷殘的鑒定書也只能唉聲嘆氣,得不到應有的賠償,每一步走得都不容易,二十年的時間,太久。
律師實習鑒定書范文2
【關鍵詞】檢察偵查職能 監督 檢察一體 司法審查
一、偵查監督科主要職能
(1)筆者實習部門為檢察院的偵監科,是人民檢察院內設的主要業務部門之一,具有三大職能:審查批準、決定逮捕;刑事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
(2)刑事立案監督。即對偵查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偵查的案件實行監督。
(3)偵查活動監督。即對偵查機關在刑事偵查案件中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監督的內容主要有: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誘供;對被害人、證人以體罰、威脅、誘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偵查機關在偵查活動中不應當撤案而撤案;偵查機關違反羈押期限和辦案期限等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行為。
二、實習期間接觸到的典型案例展示
實習期間接觸最多的就是公安機關提交的《提請批準逮捕書》,此法律文書展示的是公安機關在檢察院作批準逮捕決定前所做的所有偵查工作,而檢察院正是通過此對文書的審查決定的方式來對公安機關在批準逮捕前的偵查工作進行監督,下面的案例正是摘自筆者審查過的公安機關提交的《提請批準逮捕書》中的案件事實情況。
經公安機關依法查明:某村民崔某從家里走出來走到街門口時,其南邊隔壁鄰居閆某在門口看到崔某后喊罵走到崔某跟前與李某爭論兩家蓋房的事,隨后閆某與崔某發生爭吵,并打架,李某女兒李小某,李某母親杜某在家聽到崔某與閆某爭吵后就陸續從家里出來,崔小某、閆某就和李某互相廝打在一起了,犯罪嫌疑人崔某用腳往李某的胳膊上踢了一腳,將李某左胳膊踢傷。經雞澤縣公安局物證鑒定法醫學人體損傷鑒定書鑒定:李某面部、左臂前部損傷符合鈍器致傷,左撓骨骨折,屬于二級輕傷。
認定事實證據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辯解、受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同步錄音錄像。
三、對此案程序性分析
從上述有關內容筆者們可以看出,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批捕時所提交的證據材料并不多,證據材料并不能充分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其提請批準的理由是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傷害罪,且有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性。
根據新刑訴法相關規定,檢察院應予批準逮捕的法定情形有三,本案涉及到的是第一種的普通情形,其條件也有三,分別是證據條件、罪責條件和社會危險性條件。對證據條件而言,在批捕階段法律只要求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即可;對罪責條件而言,要求可能判處有期以上刑罰;對于社會危險性條件而言,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新修改的刑訴法對這里的社會危險性條件做了具體的規定,使檢察院在審查案卷時有了具體的標準,這無疑是重大的進步之一。
(一)從公安機關角度看本案
(1)提請批準主體適格:批準逮捕需要有專門偵查機關申請,并且級別要求達到縣級以上,本案中的雞澤縣公安機關屬于縣級單位,并且是法定的偵查部門,是申請適格主體,滿足主體要件。
(2)提請批準形式要件:提請逮捕需要采用書面形式,公安機關是以《提請批準逮捕書》的形式提交給同級檢察機關的,并且書面附上了相關材料。
(3)提請批準內容要件:公安機關給檢察院已經附了足以證明逮捕成立的證據材料。縣公安機關提交給縣檢察院的案卷材料中包括:認定案件事實的相關證據,并且據以描述了相關的案件事實,滿足了刑訴法規定的證據條件;根據案件事實判斷犯罪嫌疑人行為觸犯了刑法規定,涉嫌故意傷害罪,滿足了刑訴法規定的罪責要件;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拒不供認犯罪事實,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滿足了刑訴法七十九條一款三項中具體規定的社會危險性要件
(二)從檢察院角度看本案
檢察院的重要職能之一就是對公安機關的提請逮捕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審查逮捕包括審查批準逮捕和審查決定逮捕,是指檢察機關審查逮捕部門受理偵查機關和偵查部門提請逮捕的案件后,通過審查案卷材料、詢問犯罪嫌疑人以及核實相關證據,對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條件進行審查,在法定期間內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決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的,需要在7天內審查完成,直接報捕的,需要在15天到20天之內審查完成。本案中筆者們負責審閱和監督的人員都是在法定期間內完成的審閱批準工作,沒有延遲。接到報捕材料后,一般先由辦案人員審閱案卷,然后再由審查批捕部門負責人審核,最后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交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筆者們接到公安機關報捕材料后,是先由筆者和筆者的一個同事進行審閱案卷,由科長復核,最后交由檢察長決定是否批捕。
整體說來,筆者們辦理整個案件下來程序合法,從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材料內容和形式的審查情況來看,整體符合新修訂刑訴法的內容,并且貫徹了新修改的對社會危害性條件的具體限制,根據法律規定,檢察院應該批準予以逮捕。
但是新修訂的刑訴法還有一個重大進步之處就是完善了檢察院批準逮捕的程序,進一步規定檢察院在作批準逮捕的決定作出之前應該對相關案件情況做必要調查,通過對犯罪嫌疑人和相關訴訟參與人的詢問規定可以體現,并且要求檢察院在作批捕決定之前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如果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其意見,此規定相較之前的刑訴法是很大的進步,過去的法律中沒有對檢察院批捕決定程序有如此多的限制,在批準逮捕的決定程序中,檢察院扮演的更多的是類似于行政主體的角色,并非司法主體,犯罪嫌疑人的角色更多是被動采取措施對象,而并非訴訟參與人角色,沒有主動權。此新規定的出臺弱化了檢察院的審批權,強化了犯罪嫌疑人對自身權利的內在和外在保護程序,整體上來說,將檢察院審查批捕程序由傾向于行政程序向司法程序轉化,是對新增加的“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的具體貫徹落實。
為了更好履行檢察院的偵查監督職能,貫徹刑訴法的相關規定,筆者院在對公安機關提交的案件材料進行書面審查的基礎上,還對公安機關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進一步核實,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拒不供認其犯罪事實,還有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的社會危害性情節,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親自詢問并核實顯的尤為必要,因此開啟了對相關人員的詢問程序,詢問的對象具體包括: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證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詢問的結果是相關人員對案件基本情況的供述基本一致,但是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比較惡劣,其辯護律師還向檢察院提出了對其當事人進行取保候審的請求,檢察院依法應當聽取,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惡劣,采取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發生毀滅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社會危險性,因此沒有對辯護律師的意見進行采納。最終檢察院針對本案作出了批準予以逮捕的決定。
四、從辦案過程反思偵查監督中存在的問題
盡管刑事訴訟法新修訂后對檢察院的偵查監督職能進行了必要的完善,比如進一步明確了逮捕條件和審查批準程序,增設了檢察院在逮捕后依法仍應該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防止錯捕情形發生和逮捕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這些都是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進行保護的重要體現,利于貫徹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檢察院在具體實施的時候也是照此進行的,在法律程序上并沒有任何違背,但是筆者們也應該清楚的看到,即使是完全遵從現有的法律也不是對犯罪嫌疑人保護的最好結果,因為筆者們法律還存在許多不完善的地方。
法律規定檢察院的監督職能更多的是事后監督,因而有滯后性。檢察院的批捕決定與否是通過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查來進行的,必要時需要進行相關的調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審查批捕時間為7天,直接報捕的審查期限為15到20天。對于羈押來說,公安機關有自由決定權,這就造成了在這個環節公安機關是沒有監督的,公安機關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決定羈押,然后調查,再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捕,前后最多能對犯罪嫌疑人羈押長達57天,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依法進入逮捕程序還可以折抵刑期,但是如果公安機關錯抓的話,經過檢察機關審查后發現根本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并非被羈押者實施的,那么這種情況就很不樂觀了,因為即使在審查批捕階段被無罪釋放,那么之前被羈押者已經被無辜羈押了將近兩個月時間,這對于當時人來說限制是極為嚴重的,因為這畢竟是對公民人身自由的剝奪,在刑罰中已經算是最嚴厲的懲罰了,但是這種情況是在沒有任何依據的情況下的懲罰,對公民來講無疑會對其造成極為嚴重的身心財產損害,這時候公民要想維護自身權利只能依法啟動國家賠償,但是即使國家依法給予公民以賠償,但是已經造成的身心損害確是難以彌補的,因此筆者們可以發現,現有刑訴法還是存在很大弊端。
五、個人對此情況的完善建議
法律應該健全現有監督機制,增設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對羈押決定的監督程序,在公安機關做出決定羈押前應該向檢察院報請審查批準,此時的羈押條件門檻應該相對于提請批準逮捕而言放寬,審查程序和步驟也相應簡化,以節省辦案時間,提高訴訟效率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改進偵查機關的內部評價考核機制。畢竟公安機關不是司法機關,只是具有一定司法只能。相對于檢察院法院來說內部機制可能與司法辦案機制不太相稱,外部工作監督只是有效監督的一個方面,此時更需要的是其內部機制的完善,從而進一步建立更好的內部監督體制。只有建立多層次,多因素,多參考的內部考核評價制度,才能杜絕因為制度因素導致的工作人員在面對具體案件時因為工作壓力而產生的急功近利的做法。
檢查監督機制雖然在筆者國已經得到了初步建立,但是到運行時還依然存在許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筆者們的司法工作人員進一步使此機制能更加成熟,使檢察院能夠更好的發揮其檢察監督的作用,從而保證筆者國的司法工作能夠有序運行,更好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