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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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范文1

    第四十七條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四十八條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行政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三)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四)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并進行申辯和質證;

行政許可范文2

一、我目現行的主要林業行政許可制度

(一)開發利用森林資源的行為許可

開發利用森林資源的行為許可,是指當事人被許可從事某種開發利用森林資源的行為或從事某種可能威脅森林資源安全的其他行為。一般來說,被許可行為具有短暫性和期限性,有時還是一次性的。目前我國的林業行政許可大多屬于這種類型。這種許可又大致可分為以下兩種:

1.資源利用許可。主要包括:林地征用、占用許可,森林公園、苗圃、自然保護區等的設立和規劃許可,野生動物捕獵許可,林木采伐許可,野生植物(含野生藥材、天然種質資源)采摘許可,森林資源(包括木材、松香產品、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運輸許可,森林資源銷售許可、瀕危物種進出口許可等。

2.資源保護許可。對于加強對資源的保護管理,林業法律法規規定對一些有可能危害森林資源安全的行為實施許可管理,主要有:動植物檢疫許可,林區用火(含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其他活動如實彈演習等)許可,購買獵槍、彈具許可,外國人進入自然保護區許可等。

(二)經營,開發森林資源的資格許可

經營、開發森林資源的資格許可,是指當事人的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就可以在法律法規的允許下,較長時期地從事某種經營或開發利用森林資源的行為。目前,我國經營、開發森林資源的資格許可主要包括:木材經營(加工)許可,收購野生動物及其產品許可,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林木種子生產許可和經營許可,自然保護區、林場等開展旅游等活動的許可等。

二、我國林業行政許可制度存在的不足和完善建議

(一)現行林業行政許可制度的缺陷

盡管我國加強了對森林資源的開發利用管理并修訂了《森林法》及其配套法規,但是,現行的林業行政許可制度還存在著許多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1)許可證的實施范圍還不能滿足森林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需要(2)多數許可證的發放程序還很不規范,對許可證頒發程序監管不力;(3)對依據許可證采取的行為還未建立起相應的管理與監督機制等。

正是由干我國林業行政許可制度還存在著以上缺陷,加上其他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國森林資源不合理開發利用的現象十分嚴重。不但毀林現象時有發生,違法批地、占地屢禁不止。而且濫伐盜伐林木、非法捕殺、販賣國家珍貴野生動物案件接連發生,重特大案件還呈現上升趨勢,一些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旅游開發活動規劃管理不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嚴重等。以森林資源為主體的自然資源不合理開發利用是造成當前我國生態環境惡化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須完善林業行政許可制度,加強對森林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為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二)林業行政許可設定的完善

1.遵循自然生態規律,科學確定許可審批事項

(1)強化森林資源開發利用的控制與管理,完善現有審批事項的設定立法

森林是由以林木的主體的森林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群落與林地等及其環境組成的一個生態系統。森林資源是森林生態系統的有機組成部分,森林資源的開發與利用,都會對生態系統產生干擾。按照生態學的觀點,森林生態系統中存在著臨界閾限現象,如物種數量與物種消亡之間的關系、生物多樣性的衰減與生境破碎化之間的變化等,這是可持續發展關于資源開發與利用的理論基礎。森林資源的開發利用,不能超過森林生態系統的資源承載力,否則,就可能影響系統的平衡與穩定?!胺杀仨毞从成鷳B平衡的基本要求”。因此,對影響生態平衡的森林資源開發利用行為,必須進行立法管理,根據需要將這些行為納入到林業行政許可的審批事項之中,不斷健全林業行政許可制度。對可能嚴重影響森林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開發利用行為,應該制定專門的、具體的法規或規章進行規定。目前,我國關于森林植物、動物開發利用的許可制度較為縫全。但是,森林旅游資源開發利用、森林種質資源利用、森林微生物開發等的許可制度則不夠完善。如在近兩年,人們旅游需求迅猛增加,一些原生或次生林區、自然保護區,甚至一些城郊林場,未經批準就大規模開展旅游括動;不少獲準開展旅游活動的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森林資源集中地區,旅游活動形式已遠遠超過生態環境容量,旅游已對森林資源造成巨大壓力,需要盡快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具體規定旅游活動的形式、內容和資源保護措施。

(2)加強森林資源保護,擴大對可能造成森林資源破壞行為的審批監管

森林資源保護是維護森林生態系統安壘的需要,也是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需要。目前,我國森林資源保護的許可制度只主要涉及到兩個方面:即森林防火與森林病蟲害防治。當前,迫切需要加強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和生物入侵管理。我國已建立了轉基因食品安全法規,但是,轉基因生物存在不但對人類和動物生存有風險,而且對植物生存也有風險,需要建立起生物基因與轉基因生物的生產、研究、開發、進出口等的管理制度和風險評估制度,將其納入到林業行政許可的管理之中。目前,我國生物入侵在沿海一些地區已造成了嚴重危害,必須盡快完善對外來物種進口的許可管理,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2.遵循行政管理原則,合理確定許可審批權限和審批程序

(1)要堅持公平與效率并重的原則,通過立法劃分各級行政部門對具體開發利用行為(或資格)的審批權限。一般對于重要森林資源的開發利用許可或對森林資源可能有重大影響的開發利用許可應當由省級及以上行政部門審批。對于邊遠地區或特殊地區,要因此制宜,既要堅持對森林資源的保護與管理,又要保證效率優先,可以確認由當地林業行政部門審批,但都必須有明確的立法規定。

(2)確定科學高效的審批程序。科學高效的行政程序是現代行政法治的要求。因此,首先,要確定林業行政許可審批的公示制度。要將所有林業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和資格進行公開,確定當事人的申請程序和要件,保證給予所有人的平等機會,對于能夠通過競標、拍賣、考核等形式頒發許可的,應在許可制度的設定予以明確。其次,要建立專家審批制度。由于林業行政許可事項涉及到大量的生態科學知識,且資源利用限額直接來源于科學測量,因此應當確定專家評審在許可審批中的重要作用。再次,要確定審批的聽證程序。對于林業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批,應規定利益相關人可以參加聽證,以保證審批行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最后,要確定行政行為附具理由制度。在林業行政許可制度的設定中,要明確規定林業行政機關在審批頒發許可證的過程中,對于不被許可的,必須說明理由。

三、林業行政許可執行的完善

林業行政許可執行的完善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行政許可范文3

    實施行政許可的規定權是由行政許可法第十六條規定的。

    行政許可法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薄暗胤叫苑ㄒ幙梢栽诜伞⑿姓ㄒ幵O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薄耙幷驴梢栽谏衔环ㄔO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薄胺ㄒ帯⒁幷聦嵤┥衔环ㄔO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p>

    行政許可法第17條規定:“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p>

行政許可范文4

第一條為了規范檔案行政許可行為,保障和監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檔案行政許可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實施行政許可。

第四條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許可,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五條檔案行政許可實行統一受理制度,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受理部門)辦理行政許可受理事項。

第六條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辦公場所或網站公示辦理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申請書示范文本和全部申請材料目錄。

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受理部門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七條申請書主要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申請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地址、聯系方式;

(二)檔案名稱、內容、規格、數量;

(三)檔案移轉方式(出賣、轉讓、贈送、交換、攜帶出境)和事由;

(四)申請單位或個人意見(蓋章);

(五)檔案或檔案的復制件有受讓單位的,應注明受讓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地址、聯系方式;

(六)受理部門認為必須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應當出示單位介紹信、身份證等身份證明文件,受理部門應當予以核對。申請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請材料的,受托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申請人通過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請材料的,應當附上詳細、準確的聯系方式并確定送達方式。

第九條受理部門接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符合標準的,必須即時受理,并填寫檔案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和檔案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或者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檔案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填寫檔案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將需要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要求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告知申請人。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請材料的,受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相應處理。

第三章審查與決定

第十條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指定受理部門或其他部門辦理行政許可審查事項。

受理部門與審查部門不是同一部門的,受理部門決定受理后應當及時辦理登記手續,并立即將申請材料移交審查部門。

第十一條審查部門接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按照內部工作流程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及時進行審查。

審查部門在審查申請材料過程中,必要時應當征詢相關部門意見。

第十二條審查部門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提出處理意見,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行政許可申請,制作準予檔案行政許可決定書,發送申請人;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或者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制作不予檔案行政許可決定書,發送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依法撤銷行政許可,制作撤銷檔案行政許可決定書,發送被許可人。

第四章期限與送達

第十四條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經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制作檔案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發送申請人,說明延期理由。

第十五條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送達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行政許可范文5

關鍵詞:行者許可;注銷;意義;主要問題;原因;解決辦法

行政許可的注銷,是指基于特定事實的出現,由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公告行政許可失去效力。 眾所周知,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而既然要注銷這些已經由行政機關頒發、賦予或確認的行政行為,必定是由于特定事實的出現而根據法定程序來做出。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一、行政許可注銷的本質

關于行政許可注銷的本質目前有兩種主流觀點:

1、行政許可失效說。該學說認為,行政許可注銷是對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的一種消滅。它以行政許可的生效為前提,以行政相對人和行政機關的法律關系消失為結果。

2、行政許可失效后手續說。該學說認為,行政許可注銷是在行政許可結束后,法律關系已經消滅之后,由行政機關辦理的一種手續。它的前提是行政許可已經失去法律效力。

筆者認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在于:依我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第(五)項,行政許可分為五種,一是普通許可,是由行政機關確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否具備從事特定活動條件的許可。二是特許,是由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被許可人授予某種權利、被許可人可以從事特定行為的許可。三是認可,是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是否具備特定技能進行認定的許可。四是核準,是行政機關對某些事項是否達到特定技術標準或者經濟技術規范的判斷、確定。它的功能主要是防止危險、保障安全。五是登記,是由行政機關確立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特定主體資格。前四種行政許可的注銷,是非主體資格許可的注銷,僅僅代表從事特定活動的資格的消滅,主體資格并不消失。而第五種主體資格許可的注銷,才意味著主體資格的消亡。在我國現代的企業注銷過程中,由于注銷的事由不同,經營資格與主體的消失可能并不同步。例如當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其經營資格已經被取消,但是主體資格依然存在,之后再辦理注銷手續,才宣告主體資格的消亡。因此,行政許可注銷的本質是行政許可失去法律效力后的一種手續行為,第二種學說更為恰當。

二、行政許可注銷中的相關問題

當前我國行政許可注銷的問題主要在于市場經濟的主體,既企業。企業申請行政許可的注銷,是根據《行政許可法》自行提出申請退出市場的注銷,是市場主體合法退出市場的一種情形。但是,由于我國向來注重行政許可的準入與實施,而忽略退出環節,行政許可注銷很不規范,因此造成了市場主體退出過程中的種種問題,主要表現在:

1、正常注銷登記少,吊銷企業日漸增多

近年來,企業停止經營后,本該自動申請注銷程序退出市場,然而因為各種原因,這些企業往往利用年檢時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方式來退出,其目的無非是拖欠銀行貸款,企圖逃避債務。這些采取故意不申請注銷登記,等待登記機關吊銷其執照的方法的企業數量正在不斷增加,每年都給登記機關造成大量的工作負擔和高昂的費用。

2、部分"特殊"企業,難以正常辦理注銷

一些地方政府為發展當地經濟不斷招商引資,在為當地經濟發展做出貢獻的同時,也造成了盲目引進以至于許多企業投入大量資金后卻因客觀條件不滿足而難以退出市場的的情形。

3、缺乏強制手段,注銷過程繁瑣復雜

《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然而通過正常的注銷手段退出市場復雜繁瑣,周期很長,成本相對較高。而如果企業通過"走偏門"采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方式退出市場,一經吊銷則所有問題"一筆勾銷"。我國目前對此類做法尚無有效的監督機制和懲治措施。

4、社會公共利益問題

一些企業不辦理注銷登記,不履行清算職責,逃避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有些企業通過各種方法事前收取錢財,然后直接消失隱匿,給消費者造成重大損失。另外在企業解散后,其原本生產和銷售的已進入市場的商品存在質量問題,然后原企業現已解散,其對商品的售后服務和"三包"等責任均已無法落實,損害了社會利益。

三、行政許可注銷存在種種問題的原因

1、登記機關偏重市場準入的審查,忽略對市場主體退出的監管。我國長期存在"重準入,輕準出"的觀念,其實相關的法律如《公司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等對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法律后果都有規定,如限制法定代表人的任職,企業名稱三年內不得使用等。但從實際執行情況來看,很少有人承擔上述法律責任,造成有法不依的情況,使行政許可注銷的問題日益嚴重。

2、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注銷與吊銷之間的關系問題,實際執行中也較為混亂,僅《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在被吊銷營業執照后還需辦理注銷登記,然后對其他類型的企業,也沒有相關的規定,相關法律法規有待出臺。

3、我國目前缺乏對無序退出市場行為的有效監督機制與懲戒手段?,F行法律法規采取吊銷營業執照的方法來注銷企業的市場主體資格,缺乏懲戒性,對有些惡意退出企業沒有實質意義。對市場主體退出的規定,可操作性不強,缺乏強制措施,具體處罰方式不明確。

四、完善行政許可注銷的措施和建議

1、完善法規

完善與《行政許可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規。規定行政機關主動注銷的形式和程序,對不按規定申請注銷程序或者無法注銷的企業,可以由工商管理機關主動公告注銷。將企業的法人資格與經營資格相分離,理順吊銷與注銷的關系。如果吊銷的只是經營資格,那么后續的注銷問題就可以解決了。同時,還要加重企業,投資人,法定代表人辦理注銷登記的責任,對違反企業注銷規定的相關責任人員,明確其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最后,還應建立統一的市場主體退出的條件和程序,使之更加規范化、標準化,有利于有效地實施監管。

2、建立統一的市場主體監管體系

行政機關要改變過去"重準入、輕退出"的現象,對市場主體退出的問題關注得多一點、研究得深一點。 加快"企業信用工程"等信息化基礎工程建設,實施全方位網絡監管。充分運用定期檢查、專項檢查、重點檢查等綜合檢查的方式,加大監管力度。 建立不良記錄制度,對無序退出市場主體責任人員,按其責任登入不良記錄,作為信用評價依據。對拒不辦理注銷登記的,加大懲罰力度,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3、各部門協調配合,實現資源共享

行政許可范文6

公益原則是一項被多國公認的、重要的法律原則,在行政許可法上如何體現關系到法的完整性和社會安定。遺憾的是我國的行政許可法不但沒有對公益原則予以明確規定,而且鮮有文章對行政許可公益性原則進行深入研究。通過對其概念、內容概述,提出在行政許可法中樹立公益原則意義。

關鍵詞:

行政許可;公益原則;內涵;意義

行政許可作為一種重要的國家行政管理的手段,從設定開始,經過實施、監督檢查程序,最后到法律責任的追究,有著自己一套完整的體系,在行政管理實踐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2016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實行的十二周年,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簡稱“十三五”規劃開局之年。在政府職能從管制型向服務型、法治型轉變、極力推進簡政放權的背景下,對行政許可公益原則的研究就非常有必要。

一、公益原則概述

(一)問題的提出

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進行事前監管的重要手段,通過行政許可這種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利益進行協調。既然是對行政相對人的切身利益進行平衡,因為行政許可往往是對公共事務的處理,所以就涉及到了公權力與私權利的平衡。那么到底應該怎么掌握這樣的一個平衡點呢?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間是不是有相同的原則對這種具體行政行為進行指導呢?通過對德國、日本、美國的行政許可原則匯總、比較,我們可以看出公益原則是共通的。在美國,所有的行政許可必須遵循公益原則;在德國,公益原則是許可的基礎;在日本,行政均應從公益的角度進行判斷①。反觀我國的《行政許可法》可以看出,雖然我們并沒有公益原則肯定為基本原則,但是我們法律條文中卻有關于公益原則的表述。那么對于我國的公益原則應該怎樣理解?

(二)公益原則的內涵

公益原則,是被法學界公認的一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正因為如此,許多學者對公益原則的概念內涵有自己獨特的見解。歸納下來,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公益等同于公共利益。以“公共利益簡稱公益”②觀點為代表,這也是絕大多數學者支持的觀點。因為將公益歸結為公共利益的簡稱,這樣就可以將行政許可法法與憲法的公共利益概念統一,從而體現出行政法與憲法在法律體系上的緊密關系。即使認同公益是公共利益的簡稱,但是,對于公共利益的理解也不盡相同。有人則認為公共利益是“社會共同的、整體的、綜合的和理性的利益”;有人認為“公共利益是集體利益,集體可大可小”;有的人認為“公共利益是每個個人利益的總和”。第二種觀點認為公益具有兩種涵義:一是“公共安全、社會秩序等公共利益的事項”。二是對“以實現公益為目的對行政相對人權利和自由的解禁”③。從行政許可的內容和意義兩個不同的方面對公益原則概念進行了表述,讓我們更容易理解,也對于第一種觀點進行了升華。第三種觀點是與前蘇聯刑事訴訟中的公益原則相關聯。認為公益含義是“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這樣一來,公益原則把國家、社會和個人利益都進行了融合,范圍更加寬泛。三種觀點相比較而言,第一種結合憲法這一根本大法中關于“公共利益”的概念內涵,使這一法律概念顯得更系統,但是并沒有體現出“公共利益”在行政許可法原則中的特點;第二種觀點除了吸收第一種觀點的同時,突出對行政相對人利益的保護,更加全面,缺點就是略顯籠統;第三種則顯得更沒有說服力,有照搬刑事訴訟中公共利益概念的嫌疑。結合上述三種觀點,筆者認為確定公益原則的概念內涵應該從以下三點入手:首先,應該從字面意義的層次進行解析。法律是由句子來表達,而句子都是由詞語構成。我國漢語文化博大精深,同樣的詞語放在不同的法律環境下會有不同的含義。公益,從字面上理解,公為公共、大家而與個人相對,益為利益、權益,公益即為社會公共的利益。其次,應該從《行政許可法》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層次進行理解。加入WTO后市場經濟變化為立法背景;《行政許可法》對于立法目的也有準確的規范。最后,應該以《憲法》對于相關原則的規定為依據。憲法是我國根本大法,是其他部門法立法的根據。應該根據憲法中公共利益的相關立法精神確定公益原則的內涵。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公益原則概念有以下三點;第一,公益原則包含公共利益而不限于公共利益,還應包含社會秩序以及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在內;第二,公益原則應該是一個具有浮動性的原則,根據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監督等不同程序而有所變化。不能將公益原則限定在一個范圍而通用整個行政許可行為;第三,公益原則應該更加體現社會主義“以人為本”的法治理念。

(三)公益原則的意義

行政許可法公益原則的確立和完善,在我們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初步形成的今天,意義是非常重大的。

首先,從行政法的作用來講,有利于限制行政權,維護公民個人權利。行政法有“規范和控制行政權”、“保障個人自由和權力”的作用。④不管是“控權論”對控權作用的推崇還是“平衡論”對平衡雙方權利作用的強調,兩者都不否認的是:公權力和私權利本身就是一對矛盾關系,任何一方的擴大必定以另一方的削弱為代價。也就是說,行政主體為了公共行政事務的順利開展,一定會對公民個人的權利有所限制。正是為了防止對公民個人權利的無限度的侵犯,需要行政法對行政權進行規范從而維護公民的私權利。公益原則的確立和完善,正是對行政權的規范給予原則性的指導,劃定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合理的界限,從而實現公權力與私權利共同和諧發展。

其次,從行政許可法法律體系來講,有利于行政許可法法律體系的完善?,F行行政許可法的法律原則體系中,沒有一個原則是從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角度入手,對公權力和私權利的平衡進行規范。確立公益原則就補上了這一漏洞,有利于促進行政許可法律原則的完善?,F行行政許可法的法律規則體系中,很多法律規則已經不適應現在市場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如果此時能夠用公益原則對政府管制與市場經濟發展進行權衡,適應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結合實際情況對市場經濟適當放寬約束,必定能夠促進社會經濟的長足、有效的發展。再次,從政府的角度來講,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新一屆國務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不管是在市場監管方面、社會管理方面還是公共服務方面繼續簡政放權,積極推動政府向有限型、服務型、法治型轉變。更加凸顯了政府放權服務于人民群眾、切實以人為本的方針與理念。這對于行政許可這一行政行為也有很大的指導性意義,尤其是市場監管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以公益原則為指導切實進行行政許可就符合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和趨勢?!皥谭槊瘛弊鳛樯鐣髁x法治的本質特征。其實就是公益原則的要求,政府遵循了公益原則也就實踐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這樣的大背景下,公益原則的確立的確能夠促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扎根于具體法律條文、踐行于具體行政行為、推動和諧社會建設。

最后,從國際角度來講,有利于推動全球化進程。全球化不僅表現在經濟上,也表現在法律制度上。法律制度具有相對獨立性,當然可以表現為屬于不同社會形態的國家法律制度之間的相互借鑒、吸收和移植。行政許可作為一種行政行為,或者表現為一種政府宏觀調控的法律手段,并不是為我國所獨有,如上文所述美國、德國、日本的行政許可中都有公益原則。雖然這三個國家的行政許可的公益原則表現不盡相同,但是,大同小異的原則足以給我們以啟發,真的需要用公益性原則來促進《行政許可法》的完善,更好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行政許可不僅僅是行政程序法不可或缺的一種重要的具體行政行為,還是鏈接政府與群眾的重要橋梁。在民眾求逐漸多樣化的今天,相對“死板”的行政許可制度的落后性越來越被放大,只有在《行政許可法》中明確公益原則的地位,從民眾角度出發,更有利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奠定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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