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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冊資本范文1
第二條公司注冊資本是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實繳或者認繳的出資額。
第三條公司登記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司的注冊資本,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數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公司設立登記或者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必須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證明。
第六條《公司法》規定必須進行評估作價的出資,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后,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第七條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對其擁有所有權;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擁有土地使用權。
第八條公司設立登記,股東或者發起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
第九條公司設立登記,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就上述出資的轉移事宜作出規定,并于公司成立后六個月內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轉移過戶手續,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條注冊資本中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其所占注冊資本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中屬于國家規定的高新技術成果,其作價金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20%的,應當經省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認定。
第十一條設立公司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名稱;
(二)類型;
(三)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四)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載明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和該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五)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繳納出資情況。以貨幣出資的說明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時間、出資額、開戶銀行和臨時賬戶及賬號;以非貨幣出資的說明其權屬情況、轉移或者承諾情況;
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以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所占注冊資本的比例;
(六)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以貨幣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公司的賬戶并經驗資機構驗資;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在依法辦理財產轉移手續后,經評估、驗資機構評估、驗資。
第十三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序,減少后的注冊資本數額應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并經驗資機構驗資。
第十四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變更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名稱;
(二)變更前后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三)變更前后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四)變更前后的注冊資本數額;
(五)增加注冊資本的實際繳納情況。以貨幣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出資時間、開戶銀行和入資賬戶及賬號;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情況、評估情況;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資本的,應當說明轉增數額、公司實施基準日期、財務報表的調整情況、轉增前后財務報表相關科目的實際情況、轉增后股東的出資額;
(六)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說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規定程序情況和股東對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
第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規定數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原出資中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應當重新進行評估作價。公司注冊資本應當進行重新驗證并由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
第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在規定時間內,未能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交付該出資的股東應當以其它出資方式補交其數額,股東會應當就股東以其它出資方式補交其出資作出決議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在規定時間內,未能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應當以其它出資方式補交其數額,股東大會應當對發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
股東或者發起人補交的出資應當符合本規定并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證,出具驗資證明,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記機關發現公司涉嫌注冊資本不實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驗資機構進行驗證,并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驗資證明。
第十九條股東或者發起人以非貨幣出資,未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辦理轉移過戶手續,或者轉移過戶的出資未達到公司章程規定的注冊資本數額的,屬于虛假出資行為。
第二十條股東或者發起人未按規定交付貨幣或者以非貨幣出資未按規定辦理財產轉移手續;公司虛報注冊資本;股東或者發起人虛假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驗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司注冊資本范文2
[關鍵詞] 公司注冊資本 最低限額 分期繳納
一、引言
近些年,資本制度的改革成為中國公司法修改的熱點話題之一。擁有必要的注冊資本,是每一個公司開展商業活動的基礎,也是股東享受有限責任庇護和公司獨立承擔責任的前提。然而,因為各國的具體情況不同,在股東與公司債權人保護問題上的價值取向不同,對注冊資本的具體作用、管理方式理解不同,因而對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差距很大。最低注冊資本有與公司設立、發起人及股東出資義務、公司分配、股份回購等制度密切相關,不同的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會導致與此相關的一系列制度的巨大差異。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是指公司的股東認購公司的股份所應繳納股本的總額。它是有限責任公司最初的對外承擔物,也是公司存在、發展的物質基礎。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經核準登記后,就成了法定資本,不得隨意改變,如需增減, 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變更的條件和程序都做了明確而嚴格的規定。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由股東會做出決議, 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的通過。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由股東一次認繳,因而始終是與發行資本相等的。同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具有確定性。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有一個注冊資本最低額的限制,否則,就可能名不符實,導致經營秩序的不穩定,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證。因此,有關公司法規都一般要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的最低額。如果公司設立時,公司的注冊資本少于這一最低額,登記機關將不予以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
1.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是由公司的經營活動而規定的。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生產經營性公司為50萬元人民幣;(2)商業、物資批發性公司為50萬元人民幣;(3)商業零售性公司為30萬元人民幣;(4)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為10萬元人民幣。我國公司法同時規定,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額有較高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認繳股本的總和。這種注冊資本由于是一次由股東認足,因而始終與公司的發行資本相等,具有確定性。
2.如果公司成立后還需要發行資本,應履行增資的法定程序,相應地對原公司章程的注冊資本額進行修改。低限額為:(1)生產經營性公司為50萬元人民幣;(2)商業、物資批發性公司為50萬元人民幣;(3)商業零售性公司為30萬元人民幣;(4)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為10萬元人民幣。我國公司法同時規定,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額有較高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認繳股本的總和。這種注冊資本由于是一次 由股東認足,因而始終與公司的發行資本相等,具有確定性。如果公司成立后還需要發行資本,應履行增資的法定程序,相應地對原公司章程的注冊資本額進行修改。
二、各國有關最低注冊資本制度的立法比較
最低注冊資本是立法對公司資本的最低要求,是否滿足最低注冊資本要求,關系著公司能否設立以及是否存在瑕疵的問題。在現代英美法系國家公司立法中,因為對最低注冊資本要求不高甚至不做要求,所以注冊資本問題一般不會影響公司設立,即使存在設立瑕疵,一般也不會導致公司設立無效或撤銷的后果。如英國公司法規定公開公司的最低資本金是5萬英鎊(該法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一款),而對非公開公司沒有做規定。美國的各州公司法沒有最低資本金的規定。
在大陸法系國家,傳統上一般認為公司章程未記載注冊資本或注冊資本未達到法定最低限額,往往是導致公司設立無效或撤銷設立的重要瑕疵,但現在也在開始發生變化。
歐洲絕大多數國家都明確規定了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的特點,且多為中小型企業形態,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資合特點,并可能成為大企業形態因而對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要求不高或不做要求,而對股份有限公司規定了較高的最低注冊資本。美國在20世紀60年代以前,各州的法律普遍規定公司必須有一定數額的資金放可開業。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通常為1000美元,也有的州規定為500美元等數額。但隨著時間發展,最低注冊資本不斷遭到質疑,美國標準公司法于1969年率先刪去了關于最低注冊資本的規定,目前除少數州外其余大多數州都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的規定。日本雖屬大陸法系國家,但以前對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并未做出規定,直至1990年才增加了有關規定。目前,日本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00萬日元,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萬日元。
按照臺灣原公司法第156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一部份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前項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但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不得少于股份總數四分之一?!睆脑摋l的規定看,明確了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采用的是折衷授權資本制度。為了因應新的金融商品的發行,便利公司發行新股,避免企業計算股份總額四分之一的困擾,臺灣此次公司法將折衷授權資本制改為授權資本制,授權公司自行決定設時及增資后應發行股份之數額,再要求至少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一。我國臺灣地區1966年在修改公司法時,增設了可轉換公司債制度,同時將法定資本制改為折衷資本制。
三、我國原《公司法》最低注冊資本制度評析
舊公司法規定:以生產經營為主或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人民幣30萬元,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為人民幣10萬元。且注冊資本要一次性繳足。1993年《公司法》是從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發展而來的,而后又經過數次修改。當時我過改革開放正在熱火朝天的進行,為了保證公司經濟能力確保交易的安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必須嚴格限制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避免風險制訂了相對較高的注冊資本是很有時代意義的。
不少學者認為,原《公司法》對于最低資本額的規定,條件過嚴,門檻過高,超越了現時許多中國公民的投資能力,阻礙或剝奪了許多投資者開辦公司的機會。而對于某些公司企業,也造成了多余資金的閑置和浪費。其實資本并不是債權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根本保障,更不是惟一的擔保,過分強調資本在這方面的作用不僅不能實現債權人保護的目標,反而會遏制公眾的投資需求,阻礙了許多公司企業的設立和發展。同時,中國經濟發展水平很不平衡,各地區、各行業之間差異甚大,對于一些經濟不發達地區和資本密集程度較低的行業,規定偏高的資本額,也在某種程度上束縛了經濟的發展。
但隨著社會的發展,這種高額注冊資本金的規定已經不符合世界經濟發展的趨勢,也抑制了民間資本的投資需求,不符合一些行業的實際需要,在某種程度上束縛了經濟的發展。同時,要求注冊資本一次性繳納也與國際公司法慣例不符,且對于一些投資較大、投資回報周期較長的生產建設項目,這種規定更是難以實現,并且項目開始注冊時也容易造成資金的閑置。
故許多人主張,中國也應放寬僵硬的法定資本制,應該允許公司根據需要資本分期到位,應該降低甚至最終取消公司最低資本額的限制,這對促進民間投資和經濟發展有著非?,F實的意義。
四、新《公司法》中關于最低注冊資本制度的修改及評價
經過十多年的紛爭,2005年《公司法》的修訂中,我國的最低注冊資本制度出現了根本性的變化。
我國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第五十九條還規定: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第八十一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由此可見,新公司法對注冊資本制度做了三方面的修改:第一,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而是統一將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降至3萬元。第二,新增了注冊資本金可分期交納的規定,允許公司按照規定的比例在2年內分期繳清出資,投資公司從寬規定可以在5年內繳足;公司的注冊資本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改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第三,降低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將最低注冊資本額降至人民幣3萬元。但需指出的是,股東首次繳納的出資至少為3萬元,并非一些媒體報道的“首付6000元即可開公司”。
實施注冊本分期繳納制,由此保障投資者可根據經營需要投放資金,避免在公司設立初期業務尚未充分展開時,過度積壓資金,以提高資金的利用效率。規定了最低注冊資本也鼓勵更多的人創業的機會,為社會的建設加足馬力。但是,最低注冊資本的規定也容易造成濫設公司、“皮包公司”滿天飛的局面,立法機關應加強在這方面的力度。
此外,新《公司法》允許其他單行法律法規根據特殊需要,在該法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額度以上,另行確定特定行業、特定性質的企業的最低注冊資本。如:在《證券法》中規定: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經紀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還規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自由資金不少于2億元?!吨腥A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中規定:外資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遠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億元。《保險法》規定:設立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保險公司管理規定》規定:在全國范圍內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實際貨幣資本金不低于人民幣5億元;在特定區域內經營業務的保險公司,實收貨幣資本金不得低于2億元?!蛾P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暫行規定》規定:外商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不少于3000萬美元?!蛾P于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暫行規定》規定: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最低資本不得低于2500萬美元。
五、結語
從根本上說,注冊資本制度改革的根本原因不在于目前的條件是否絕對的高或限制是否絕對的嚴,也不在于簡單地取消多少限制,放寬多少條件和降低多大門檻,而在于我們為何和是否有必要對公司設立施加如此的限制。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的發展,我國的最低注冊資本制度也必然會做出相應的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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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冊資本范文3
論文關鍵詞 注冊資本 登記制度 債權人利益
一、注冊資本登記改革的背景
公司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是工商登記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公司促進自身發展和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保障。由于計劃經濟的后遺癥和體制等原因,我國之前實行的注冊資本登記制度總體上比較保守和滯后,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注冊資本登記制度中的行政審批過多、準入條件過高的弊端也日益顯現,難以適應市場經濟變化發展的需要。
為了深化經濟改革和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調動全社會投資創業的積極性,更好的發揮生產這架馬車在拉動經濟發展中的作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積極推進工商注冊制度便利化。在國務院的全面部署下,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這項工作被擺上了重要位置。與此同時,公司法的修改工作也有條不紊的展開,對原有公司法中的注冊資本登記的相關條文進行了修改,進一步降低了公司設立門檻,減輕了投資者負擔,便利了公司準入,為推進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
此次修訂的公司法圍繞著公司設立制度進行了重大調整,放寬了對公司設立的限制條件,減少了行政審批和干預,更加尊重市場的地位和作用,進一步還權于市場主體。
二、注冊資本登記改革在公司法修改中的體現
我國《公司法》的修改,為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這次修改共涉及《公司法》的12個條款,內容可以大致歸納為三個方面。
第一,取消了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而改為認繳登記制,即除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有特別的規定外,取消了之前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之內須繳清出資(投資公司應當在五年內繳清出資)的規定;同時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一次性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而是改為由公司股東(發起人)自由自主約定認繳的出資額、出資的方式、出資的期限等,并應記載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松了注冊資本的登記條件,即除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以外,取消了之前要求有限責任公司最低的注冊資本為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的注冊資本為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500萬元的限制;不再約束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首次出資的比例;同時也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意味著在公司的注冊資金上給了股東(發起人)松綁。
第三,對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進行了簡化。新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以及公司實收資本至此不再作為公司的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也不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三、注冊資本登記改革對債權人利益保護的評析
(一)公司資本制度的價值
公司的資本,被認為是公司的血液,是公司的生存之本,公司的設立和運營都離不開資本的保障。傳統的公司法理論不僅將公司資本視為公司成立和進行經營活動的基本條件,而且是公司承擔財產責任的基本保障。一般認為公司資本金額越大,也就意味著其履約能力和承擔財產責任的能力越強,其信用程度也就越高?;谶@種認識,以德國、法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公司法確立了公司資本三原則,即資本確定原則、資本資持原則和資本不變原則,我國公司法的立法也貫徹了這三個原則。
我國公司法在早期實行是是嚴格的法定資本制,但是由于公司設立的門檻較高,限制了市場的準入和公司在經濟社會中的發展。后來的公司法修改雖然降低了公司市場準入條件,但是還是保留和設置了一些限制條件。如今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是我國公司立法改革的實質性突破,順應了公司資本制度改革發展的趨勢。同時也表明了我國對于公司的資本制度進行了反思,從而對此有了新的認識。設立公司注冊資本制度究竟是為了有利于公司更廣泛地籌集資本,從而使得設立公司更加便利,提高商事交易的效率,還是出于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考量,為了保障市場交易的安全?應該來說,這兩者都兼而有之,但是之前的法定注冊資本制度的實踐已經充分證明,企圖通過設置法定最低資本限額,希望可以實現債權擔保的功能,最終會導致預期價值和現實功效之間出現背離,實踐當中這一制度的實施效果也十分微弱,形式意義大于實質意義?所以針對于這一現狀,我國有學者提出不妨轉換一下傳統的思維,也就是說進一步擴大公司股東的自治范圍,在公司設立之初視公司的股東是具有誠信能力的主體,簡化公司設立的復雜條件,使其籌資的方式更加簡便。這同時也有利于公司在瞬息萬變的市場經濟下更高效的運行,從而打造公司資本價值的復合性——籌集資本和高效運營,這符合公司發展的實際需要,也有利于促進商業經濟的發展。新公司法的修改也是出于這方面的考慮,對以往的公司資本制度進行了大幅度的改革。
(二)公司法中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的思考
毋庸置疑,公司法是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也體現了民法的精神,公司法在規范公司治理和行為的同時,也兼顧著對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保護。但是公司法在債權人利益保護制度中,所處的地位以及扮演的角色究竟是怎樣的?這是一個一直爭議不斷的問題。有一種觀點是公司的設立和運營存在風險,因此必須要保護處于弱勢的債權人的利益。但是這種觀點其實有些片面,公司的債權人可以分為主動債權人和被動債權人,對于主動債權人而言,透過契約而與公司發生債之關系,可謂是基于其意思自主的結果,一般來說其自身具有一定的防范風險的意識和自我保護機制??紤]到這一點,核心公司法對于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應該是中性調整,而不是過度的規制。對于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民商法中有相應的制度體系設計,在債法、擔保法以及破產法中有具體的規范維護,例如合同法中的債的保全制度以及債權人代位權與撤銷權制度等,從而對債權人的利益進行了救濟。而對于那些非自愿債權人,這方面的制度保護不足甚至還是空白,因此需要公司法重點進行制度設計和保護。核心公司法沒有必要對于債權人的保護事無巨細,過細的話反而削弱了公司法的主要功能,而且公司法也很難做到這一點。事前固化的債權人保護思想,在實踐中的預期效果并不是很好。因此,鑒于資本制度對于債權人的利益保護有所弱化,我們應該通過建立和完善其他的制度來進行補充和強化,例如建立統一的公司注冊資本信息公示制度供債權人在交易時進行參考和選擇。
四、改革背景下對債權人利益保護的建議
應該承認的是,此次新一輪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注冊資本制的債權保障功能有所弱化,面對這一問題,應該采取怎樣的措施來維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被濫用,在股東權利和債權人利益之間實現最優平衡呢?筆者認為這就需要加強配套制度的建設,具體來說,主要有:
第一,建立起統一全面的信息披露機制。信息不暢通是信息不對稱的重要原因,也是影響商事交易公平的重要因素。信息公開制度,即將公司設立時的相關信息進行公開,例如工商行政部門建立統一的公司信息查詢平臺,讓市場債權人對于公司的整體經濟風險有更深入的了解,在商事交易中,交易的債權人最關心的就是對方商事主體的履債能力,而通過了解公司的相關財務信息和管理信息則是判斷和知曉公司履債能力的有效途徑。交易相對人通過掌握這些信息,從而綜合考慮做出自己的行為選擇,這就有效彌補了由于信息不對稱給債權人在交易過程中所造成的不利,有助于債權人根據所知曉的信息權衡利弊得失,更好的維護其自身的權益。
第二,建立和完善有效預防和控制公司資本不當流失的機制,公司資本的不當流失,會影響到公司的責任能力,從而影響著債權人的合法利益。要建立有效的機制來控制公司資本不當流失,故此,公司在其合法成立后,為保障公司資金的安全,可以設立專門的公司賬戶,并且對于公司的資金流向要嚴格監督,避免股東抽逃資金。同時加強公司資本的審計工作,建立嚴格的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強化公司監事會監督失職所承擔的責任。
第三,進一步健全公司法中的相關責任的追究機制。相關股東在濫用公司人格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時,債權人可以獲得更加有效的救濟來保護自身的權利。盡管我國公司法已經確立了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但其中的第20條第3款關于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規定僅僅是原則性的規定,相關適用標準并沒有具體化規定。因此,應當明確公司及股東的責任追究機制,增強救濟途徑的可行性。例如在舉證責任上考慮到債權人證明股東有濫用公司法人格的故意比較困難,因此,實踐當中應該合理界定公司債權人的舉證責任,而且應該有所減輕。對于公司債權人來說,若能夠證明股東存在出資不足或虛假出資,公司資本出現嚴重不足的情況,財產、業務和人事混同,以及股東和公司之間存在大量有損公司利益的交易行為即可,而進一步的證明責任應該轉至公司股東這邊。
公司注冊資本制度的改革,更加突出公司注冊資本設立的原始功能,便利公司的設立以促進社會的投資熱情,而非漠視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資本制度改革的同時,實行對相關制度的配套改革措施來保障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在這一點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一些成功有效的經驗,例如美國采取了這樣一種制度配套設計,即配套改革是從核心公司的規則制度向傳統公司法之外的規則制度。該配套改革是對公司資本制度設計目的進行了明確清晰的界定,美國的公司法不再是擔負保護債權人的全部功能,對于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它建立起了其他的一些制度體系,通過這些配套制度來發揮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功能,從而構成了美國現代的債權人利益防范與保障機制。
公司注冊資本范文4
甲方:南京理工大學?????法定地址:南京市孝陵衛200號
乙方:???????????法定地址:
丙方:???????????法定地址:
丁方:???????????法定地址:
經上述股東各方充分協商,就投資設立??
?? (下稱公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擬設立的公司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稱:?
2、經營范圍:?
???????
3、注冊資本:
4、法定地址:?
5、法定代表人:
二、出資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以?????? 作為出資,出資額???? 萬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
乙方以?????? 作為出資,出資額???? 萬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 ;
丙方以?????? 作為出資,出資額???? 萬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 ;
丁方以?????? 作為出資,出資額???? 萬元人民幣,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 。
三、其它約定
1、成立公司籌備組,成員由各股東方派員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東代表為組長,組織起草申辦設立公司的各類文件;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東方先行墊付籌辦費用,公司設立后該費用由公司承擔;
3、上述各股東方委托出任法人代表方申辦公司的各項注冊事宜;
4、本協議自各股東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份,各方股東各執一份,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丙方:?????????? 代表人:
公司注冊資本范文5
向公司登記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虛報注冊資本,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刑法的規定,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
行政責任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辦理公司登記是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吊銷營業執照。
刑事責任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依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虛報注冊資本罪)追究刑事責任:
1、實繳注冊資本不足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占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占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以生產經營、商業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五十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三十萬元,科技開發、咨詢、服務型公司人民幣十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一千萬元。
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高于公司法規定最低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2、實繳注冊資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但仍虛報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公司注冊資本范文6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水電發展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二條公司經營范圍:水力發電、技術咨詢。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三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或姓名
第四條公司由下列自然人共同設立,每位股東按出資認繳足額出資后成為公司的股東:
1、***2、***3、***
4、***5、***6、***
7、***8、***9、***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本公司出資人是公司的股東,股東享有以下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一)股東對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資產受益權;
(二)股東以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選擇公司管理者的權利;
(三)股東以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選擇公司重大決策權;
(四)股東以投入公司的資本額可以轉讓,繼承;
(五)股東可以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六)公司新增加資本時,股東以投入公司資本額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七)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表;
(八)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九)股東以自己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十)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董事會同意,經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部分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十一)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章程中規定繳納所應當認繳的出資額的,必須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的責任。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六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由本公司的股東按照各自的方式和自愿額出資:
1、***,出資人民幣**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
2、***,出資人民幣**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
3、***,出資人民幣**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
4、***,出資人民幣**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
5、***,出資人民幣**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
6、***,出資人民幣**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
7、***,出資人民幣**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
8、***,出資人民幣**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
9、***,出資人民幣**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七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本公司股東對投入公司的資本額可以轉讓和繼承,轉讓和繼承的條件如下:
(一)股東之間可以互相轉讓其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額時,必須經董事會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部分出資(多余部分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如果不購買轉讓的部分出資,視為全部同意轉讓;
(三)經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部分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對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設立股東會,股東按注冊資本每出資10%選出一名代表組成,股東會是公司權利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行使職權:
一、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份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董事長或者監事提議召開。
(三)公司召開股東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股東代表。
(四)股東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五)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的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六)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代表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三、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行使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公司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本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設總經理(下簡稱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財務管理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五、監事:
(一)本公司設立監事,由二名不擔任董事的股東擔任監事;
(二)董事、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三)監事的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六、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的財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本公司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的擔任條件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七條、五十八條規定,否則擔任無效。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擔任的條件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其他法規規定的條件并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最高代表人。在水電站建設期間,所有財務開支發票,經董事長、總經理同時簽字方能報帳。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十條公司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確定的營業期限滿;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股東會議解散;
(四)政府機關要求解散時;
一、公司解散時,自決定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本公司清算由股東組成。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服從其規定。
二、公司清算組織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三、清算處理辦法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一)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二)按前項清償后公司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三)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一)項的規定清算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四)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五)被宣告破產,公司的清算辦法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四、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一)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第十一條股東違反本章程,須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本章程的未盡事宜,由股東會議決議解決。
第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修改權歸公司股東代表會。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后生效。于公司公告終止時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