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管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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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管理范文1

第一條為了加強外匯管理,促進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外匯管理職責,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一)外幣現鈔,包括紙幣、鑄幣;

(二)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

(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

(四)特別提款權;

(五)其他外匯資產。

第四條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以及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五條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

第六條國家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對國際收支進行統計、監測,定期公布國際收支狀況。

第七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并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

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并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的條件、期限等,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匯管理的需要作出規定。

第十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依法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遵循安全、流動、增值的原則。

第十一條國際收支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失衡,以及國民經濟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危機時,國家可以對國際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第十二條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

第十四條經常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于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

第十五條攜帶、申報外幣現鈔出入境的限額,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

第三章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第十六條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登記。

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從事有價證券或者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遵守國家關于市場準入的規定,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

第十七條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準或者備案手續。

第十八條國家對外債實行規模管理。借用外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外債登記。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外債統計與監測,并定期公布外債情況。

第十九條提供對外擔保,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由外匯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資產負債等情況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國家規定其經營范圍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前辦理批準手續。申請人簽訂對外擔保合同后,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對外擔保登記。

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提供對外擔保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其他境內機構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外匯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資產負債等情況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國家規定其經營范圍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前辦理批準手續。

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

第二十一條資本項目外匯收入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但國家規定無需批準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資本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于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國家規定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應當在外匯支付前辦理批準手續。

依法終止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算、納稅后,屬于外方投資者所有的人民幣,可以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匯出。

第二十三條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及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用途使用。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使用和賬戶變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經營或者終止經營結匯、售匯業務,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經營或者終止經營其他外匯業務,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經外匯管理機關或者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二十五條外匯管理機關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實行綜合頭寸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的資本金、利潤以及因本外幣資產不匹配需要進行人民幣與外幣間轉換的,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

第五章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第二十七條人民幣匯率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第二十八條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符合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條件的其他機構,可以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外匯交易。

第二十九條外匯市場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十條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全國的外匯市場。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外匯市場的變化和貨幣政策的要求,依法對外匯市場進行調節。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外匯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有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的機構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直接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直接有關的交易單證等資料;

(五)查閱、復制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的當事人和直接有關的單位、個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文件,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經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或者省級外匯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查詢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的當事人和直接有關的單位、個人的賬戶,但個人儲蓄存款賬戶除外;

(七)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凍結或者查封。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外匯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并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三十四條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證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證件的,被監督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第三十五條有外匯經營活動的境內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

第三十六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客戶有外匯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外匯管理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為履行外匯管理職責,可以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獲取所必需的信息,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應當提供。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通報外匯管理工作情況。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外匯違法行為。

外匯管理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規定對舉報人或者協助查處外匯違法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有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等非法套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入境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非法結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規定攜帶外匯出入境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金額20%以下的罰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予以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有擅自對外借款、在境外發行債券或者提供對外擔保等違反外債管理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外匯或者結匯資金用途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有違反規定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或者劃轉外匯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未經批準擅自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批準經營結匯、售匯業務以外的其他外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或者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第四十九條境內機構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給予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處分;對金融機構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外匯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外匯管理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境內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等,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除外。

(二)境內個人,是指中國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住滿1年的外國人,外國駐華外交人員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除外。

(三)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涉及貨物、服務、收益及經常轉移的交易項目等。

(四)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引起對外資產和負債水平發生變化的交易項目,包括資本轉移、直接投資、證券投資、衍生產品及貸款等。

外匯管理范文2

1994年初,中國加大了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力度,實施了“銀行結售匯制、匯率并軌、建立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等一系列重大改革舉措,并于1996年11月取得階段性改革成果――順利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款基本吻合,受到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高度評價。近幾年,中國外匯管理體制又進行了新的改革,制訂和出臺了一系列新的舉措,為中國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作出了巨大貢獻。

一、近幾年中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主要做法

1.確立了對資本項目進行管理的新方針

1996年11月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后,中國外匯管理原則及其內容相應發生了重大變化,即由可兌換前的側重于外匯收支范圍的嚴格審批轉為對交易真實性進行審核,外匯管理的方式由事前管理、直接審批改為事后監督、間接管理的模式。這就是說,凡是經常項目下的交易,只要單證齊全、真實可靠,就可以不受限制地對外支付貨款及運、保、傭費用。按照國際常規和改革順序,一國實現經常項目可兌換后,應繼續進行資本項目可兌換的改革。不過,中國并沒有急于求成。鑒于中國仍然是發展中國家的國情以及20世紀80年代以來拉美等發展中國家脫離實際,過快開放資本項目造成外匯流失、頻繁發生金融危機的事實,中國審時度勢,適時提出對資本項目進行管理的新方針,并在1997年1月14日新的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進行了明確規定:“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對資本項目外匯進行管理?!痹谑袌鰴C制不健全、外匯資源相對稀缺的條件下,中國作出對資本項目進行管理的決定,無疑是正確的和及時的。隨即而來的亞洲金融危機證實了這一點。

2.構建寬松的外匯環境

中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一個基本出發點是為中、外資企業及個人創造一個良好的外匯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的正常發展和對外開放的順利進行。本著這一原則,近幾年中國外匯管理當局努力抓了這樣幾項改革:一是于1997年1月1日起,開始進行遠期銀行結售匯試點,為企業提供規避匯率風險、降低交易成本的保值手段;同年10月15日,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中資企業開立外匯帳戶,保留一定限額經常項目外匯收入。二是增加外匯管理的透明度、公開性。1999年5月28日,中國外匯管理當局開通了國際互聯網網站,內容包括全部現行外匯管理法規、業務操作指南等。三是各地外匯管理部門努力提高服務水平,不斷探索,開辦了“紅色通道”、“首問負責制”、“免費咨詢電話”等新的服務項目,為中、外資企業和個人提供優質服務。四是在個人因私用匯方面,也在真實性需求的基礎上逐步向便捷寬松的方向發展。1994年個人出境旅游只能換購*美元,1996年提高到1000美元,1997年再次提高到2000美元。五是于2001年初允許中國境內居民從事B股投資,為國內持有外匯的居民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

3.完善外匯市場建設

1994年4月4日,設在上海的全國統一的外匯市場――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正式運行,從此中國外匯市場由帶有計劃經濟色彩的外匯調劑市場發展到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銀行間外匯市場的新階段。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衛星和地面通訊網絡為媒體,通過計算機網絡形成覆蓋全國37個分中心的外匯交易聯網系統。各交易中心主體是銀行,各銀行的交易員每天通過網絡進行結售匯頭寸交易,為銀行提供交易、清算服務,保證結售匯制度下外匯資金在全國范圍內的合理流動。為了進一步完善外匯市場建設,1996年12月2日,中國頒布了《銀行間外匯市場管理暫行規定》,就銀行間外匯市場組織機構、會員管理和交易行為等作出規定。1997年2月12日,中國又決定中國外匯交易中心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為一套機構、兩塊牌子。1998年12月1日,中國外匯管理當局宣布取消外匯調劑業務,并相應關閉各地外匯調劑中心,全部境內機構的外匯買賣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買賣均納入銀行結售匯體系中,使銀行間外匯市場更加統一規范,進一步發揮對外匯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

4.積極推進金融業的對外開放

1981年,中國批準設立了第一家外資銀行――南洋商業銀行蛇口分行。1985年,中國允許在廈門、珠海、深圳、汕頭和海南5個經濟特區設立外資銀行。1990年,為配合浦東開發,中國批準上海對外資銀行開放,1992年,中國批準大連、天津、青島、南京、寧波、福州、廣州等7個城市對外資銀行開放。但總的來看,金融對外開放的步伐較為緩慢。從1996年起,中國加快了金融業對外開放的速度,1996年12月2日,中國允許設在上海浦東、符合規定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試點經營人民幣業務,并同時頒布了《上海浦東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暫行管理辦法》。1997年1月,中國首次批準上海的9家外資銀行遷址浦東并經營人民幣業務。1998年8月12日,中國又宣布允許深圳外資金融機構試點經營人民幣業務。1999年6月,中國批準25家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其中上海19家,深圳6家。1999年7月17日,中國批準擴大上海、深圳外資銀行人民幣業務范圍。從地域范圍上,上海擴大到江蘇、浙江,深圳擴大到廣東、廣西和湖南;增加了外資銀行人民幣同業借款業務;放寬人民幣同業拆借限制和人民幣業務規模;允許同一家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分行之間自由調撥人民幣頭寸。由于中國不斷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金融業對外開放的軟環境建設,從而確保了引進外資金融機構工作的順利開展。

5.建立健全國際收支申報、監測體系

國際收支申報、監測體系是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它能夠全面反映一國與世界經濟交往狀況及外匯供求狀況,在世界范圍內成為衡量一國經濟發展是否正常、外匯儲備與外債規模是否適度以及匯率水平是否合理的重要依據,同時也具有預警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作用。1980年,中國開始試編國際收支平衡表;1982年起正式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為了適應經濟發展和國家經濟安全的需要,與國際標準接軌,提高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質量,從1996年1月1日起,中國開始實行國際收支申報制度。1997年,中國國際收支平衡表開始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收支手冊第五版的原則進行編制公布。2001年開始按半年期試編國際收支平衡表。至此,中國基本建立和健全了國際收支申報、監測體系,有力地促進了國家宏觀監測系統的加強和完善。

6.進一步完善外匯管理法規體系

1996年底,中國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后,中國外匯管理當局根據形勢發展

的需要,對建國以來的外匯管理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1*0件進行了全面的清理,對47件法規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其中包括1997年1月修改后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使外匯管理法規更加系統、規范,符合實際需要。近幾年,中國外匯管理當局又根據經濟金融形勢發展的需要,制訂出臺了一系列新的外匯管理政策法規,為凈化外匯環境、打擊不法行為、鼓勵出口等作了法律上的鋪墊。這些法規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完善資本項目管理的政策法規。1997年7月發生了亞洲金融危機,為了加強資本項目管理,保持中國經濟金融穩定,中國外匯管理當局頒布的重要政策法規有《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境內外匯帳戶管理規定》、《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規定》、《經常項目外匯結匯管理辦法》、《外債統計監測實施細則》等,旨在區分經常項目收支,限制游資的流入,加強對借用外債的宏觀調控和及時準確掌握中國外匯外債的統計監測數據。二類是打擊非法外匯資金流動、保證合法外匯資金需求的法規。1998年受各種利益驅動,騙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勢頭愈演愈烈,擾亂了國內金融秩序。在此種情況下,中國外匯管理當局會同有關部委聯合制訂頒布了《關于騙購外匯、非法套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等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的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法規,狠狠地打擊了不法分子的囂張氣焰,穩定了中國外匯秩序。三類是鼓勵出口和利用外資的法規。1998年5月到1999年6月,中國外貿出口增速處于低迷狀態,對外籌資能力也受到影響,為改變這種不利局面,從1999年初到2000年,中國外匯管理當局獨立或會同有關部委,制訂出臺了《出口收匯考核辦法》、《關于簡化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管理的外匯通知》、《關于改善外匯擔保項目下人民幣貸款管理的通知》、《出口收匯核銷試行辦法獎懲條例》等法規,支持擴大出口和利用外資,保證中國國際收支穩定和健康。

二、改革的主要成效

1.抵擋住了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和影響

1997年7月,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從泰國開始,金融危機很快席卷馬亞西亞、印尼、菲律賓、韓國等國家和地區,沉重打擊了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經濟,使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經濟金融陷入了一片混亂之中。考察這次亞洲金融危機的成因,不難發現這與泰國等國家和地區過早開放資本項目不無關系。泰國等國家和地區為加快經濟發展和吸引外資,在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放棄對資本項目的管理,造成國際短期投機性資本長驅直入,以證券資本、投資于房地產等形式,流進流出,投機造勢,套匯套利。當國際形勢出現動蕩時,這種短期投機性資本便大量抽逃,與這些國家和地區不景氣的出口形勢、大量銀行呆、壞帳及居高不下的外債等不利因素,共同作祟,終使這些國家和地區多年的經濟發展成果毀于一旦。反觀中國,在這場突如其來的亞洲金融危機中,卻牢牢地站穩了腳跟,取得了先手。這固然與中國良好的經濟金融形勢有關,但最重要的一點是中國未雨綢繆,確立了對資本項目進行管理的外匯工作方針,將國際短期投機性資本擋在國門之外,使其無隙可趁。同時,中國工農業發展勢頭良好、進出口形勢基本穩定、外匯儲備充足、外債適中并結構合理,使人民幣匯率一直保持穩定。國際社會對于中國成功化解危機沖擊,并在危機期間堅持人民幣不貶值,促進周邊國家經濟的復蘇,普遍給予了充分肯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一份總結性報告中指出:“正是因為中國在危機中采取的負責任的宏觀經濟政策,加之充實的外匯儲備、較大的國際收支順差、對資本帳戶自由化采取謹慎的態度和繼續推進改革的措施,才使中國比較順利地渡過了本次亞洲金融危機?!?/p>

2.提高了企業出口創匯和外商投資與個人對外交流、投資B股的積極性

近幾年,中國外匯管理當局不斷采取措施,為中、外資企業和個人營造寬松的外匯環境,對擴大中、外資企業出口和個人對外交流及投資B股產生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從中、外資企業出口方面看,由于采取了規避匯率風險的遠期銀行結售匯試點、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中資企業保留一定數額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增加外匯管理透明度及提高服務水平等措施,大大地提高了中、外資企業出口創匯的積極性,使近幾年中國出口創匯形勢基本良好,并呈逐年上升的態勢。據統計,1997年至2000年,中國外貿出口額分別為:1827.0億美元、1838.0億美元、1949.0億美元和2492.12億美元,其中每年約有35%―45%的出口額為外商投資企業貢獻。從外商投資方面看,近幾年形勢基本穩定。外商并沒有因亞洲金融危機而影響對華投資的積極性和出現大起大落的現象。1997年至2000年,中國實際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金額分別為452.57億美元、454.63億美元、403.19億美元和427.98億美元。從個人對外交流方面看,中國外匯管理當局不斷擴大個人購買外匯數額,使得近幾年中國居民出境旅游、留學、探親成倍增長。從個人投資B股方面看,盡管中國向境內居民開放B股交易時間較短(2001年初開放),但從目前形勢看,從事B股交易者十分踴躍。據證券部門有關專家根據B股流通市值(約*億美元―80億美元)估計,當前個人投入B股交易的外匯資金約達100億美元左右?,F在中國居民的外匯存款已達770億美元,B股交易前景十分廣闊。

3.保證了人民幣匯率的統一和國家宏觀調控

近幾年中國外匯市場改革的成效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統一了人民幣市場匯率。1998年底取消各地外匯調劑中心,將外商投資企業納入到銀行結售匯體系中后,徹底統一了人民幣匯率,人民幣匯率主要由外匯市場供求關系決定。匯價的統一不僅有利于中、外企業的經營和進一步利用外資,同時也使中國在匯率方面比較符合國際規范。二是有效保證了外匯資源的合理配置。通過統一的中國外匯市場,外匯資金可以在不同地區和銀行之間合理流動,可以及時解決在辦理結售匯業務中出現的外匯頭寸的不平衡。據統計,在1998年12月取消外匯調劑中心后的1999、2000年,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共成交*0多億美元,有力地促進了中國外向型經濟的發展。三是有利于中央銀行宏觀調控。外匯市場的徹底統一,使外匯領域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宏觀調控機制。中央銀行可以在外匯市場進行公開市場操作,平抑匯價,保持人民幣匯率的穩定,為國民經濟穩定健康發展奠定基礎。

4.有力地配合了中國“入世”談判

在中國長期的“入世”談判中,金融服務業對外開放是一項重要內容。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一國若想參加該組織,除了在工業、農業、進出口稅收等方面向組織內的成員國敞開大門和作出減讓外,而且在金融、保險、運輸、通訊等服務業方面也要向該組織的成員國開放。近幾年,中國人民銀行包括中國外匯管理當局,為了配合“人世”談判,積極采取措施,堅定不移地推進金融開放,不斷放寬外資銀行設置的標準、地域及業務范圍,有力地配合了中國“入世”談判,使世界貿易組織對中國金融開放的進程基本滿意。據統計,從1996年到2000年,中國新批外資銀行機構達70余家,相當于前15年引進外資銀行機構總量(132家)的1/2。

5.為監測、預警中國

經濟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

中國外匯管理當局于1996年起建立的國際收支申報體系,摒棄了依賴各行業主管部門收集信息的做法,引入了新的數據采集方法,即采用了交易主體申報制,將直接申報與間接申報、逐步申報與定期申報有機結合起來,克服了行業統計的弊端,從而保證了中國國際收支數據的質量。特別是1997年在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申報的基礎上,增加了直接投資、證券投資、金融機構對外資產及損益、匯兌等四項申報內容后,使得中國國際收支申報體系變得更加完善,基本包括了中國境內所發生的一切外匯收支。進一步講,從國際收支申報體系的產品框架看,它不僅能編制國際收支平衡表,而且為日后編制國際投資頭寸表創造了條件;它不僅能編制按部門、行業、企業屬性、交易國別、幣種等分類進行劃分的補充表格,而且能為現有的結售匯統計、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外債統計等提供重要的核對及必要的信息。中國國際收支申報體系的完善,其監測、預警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作用日漸顯現。如在亞洲金融危機期間,中國外匯管理當局一方面密切注視國際金融市場的走勢和爆發危機國家、地區等情況,一方面通過國際收支申報體系認真分析和研究中國經常帳戶收支、資本和金融帳戶收支、外債情況、外匯儲備變化等情況,準確地作出判斷,并及時向中國政府報告,供政府決策參考,為政府制定預防和化解亞洲金融危機的措施服務。根據中國外匯管理當局網站提供的1997年和1998年中國國際收支平衡表數據可見,在亞洲金融危機最嚴重的這二年中,中國進出口形勢基本穩定,分別獲得了416。88億美元和466.13億美元的貨物貿易順差,吸引外商直接投資分別為452.57億美元和454.63億美元,外債余額分別為1309.6億美元和14*.4億美元,沒有超過國際警戒線(20%),外匯儲備余額分別為1399億美元和1450億美元??梢哉f,中國政府在亞洲金融危機中之所以處亂不驚,應對措施得當,與新建立的較為完善的國際收支申報體系提供的準確、真實的信息數據密切相關。它為監測、預警中國經濟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

6.保證了外匯管理向法制化、規范化方向發展

近幾年,中國出臺的關于加強資本項目管理、打擊逃匯、騙匯、非法買賣外匯及鼓勵出口、利用外資的一系列外匯管理法規,不僅進一步完善了外匯管理法規體系,同時也為外匯管理工作正常、有序開展奠定了法律基礎,保證了外匯管理向法制化、規范化方向發展。以1998年中國外匯管理當局會同其他部委制定出臺的《關于騙購外匯、非法套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等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的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為例,就起到了打擊非法外匯資金流動、保證中國經濟金融穩定的巨大作用。1997年下半年開始,受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國內外形勢變化導致市場預期轉變,資本流出的動機增強,黑市上美元兌人民幣匯價一升再升。一些不法分子和企業出于走私、騙稅等目的,想方設法騙購外匯,非法截留、轉移和買賣外匯,使中國外匯收支形勢變得趨緊。1998年1―7月,中國外貿順差276億美元,實際利用外商投資240億美元,但同期國家外匯儲備僅增加7億美元,“外貿順差外匯不順收”,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中國整體經濟的安全運行。而用于支付走私款的騙購外匯增加,又進一步加劇了非法走私活動的蔓延,干擾了國內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在這種不良形勢下,中國外匯管理當局一方面會同有關部委制訂出臺了打擊騙匯、逃匯、套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的法規,一方面依法會同有關部委對進口付匯業務進行了專項檢查,對多種手法的騙匯行為進行了追查,期間共查出假報關單13800多份,涉及騙匯金額高達110億美元。實踐證明,通過上述法規和措施,有效地打擊了非法騙匯、逃匯、套匯及非法買賣外匯的勢頭,維護了中國外匯收支的穩定。1998年下半年中國外匯儲備開始恢復正常增長,1999年全年增加了97億美元,到2000年底,中國外匯儲備達到1655.74億美元,從基本面上保證了市場對人民幣的信心,美元兌人民幣匯率繼續保持穩定。

三、今后改革取向

1逐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

2001年11月11日,中國正式加入WTO(世貿組織),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雖然匯兌制度不直接在WTO協議之內,但加入WTO事實上會產生部分資本項目的開放,也會強化人民幣自由兌換的內在需求。特別是在金融市場對外開放逐步成熟的時候,一國貨幣不可自由兌換是難以適應的。因此,中國今后的外匯管理方針應該是逐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考慮到中國的國情和借鑒工業化國家和多數新興市場國家的成功經驗,中國開放資本項目應采取循序漸進、先易后難的策略,大致應當按照以下的順序進行:(1)在長期資本流動方面,可先放松直接投資的匯兌限制(包括外商來華投資和國內企業的對外投資),然后逐步放松對證券投資和銀行貸款的匯兌限制。其中股票交易的限制可以先行放寬,而帶有衍生產品性質的交易應當最后解除限制。(2)在短期資本流動方面,對貿易融資可以較早地解除限制,對于短期資本交易應最后解除限制。(3)針對不同的交易主體(如自然人、企業和金融機構),考慮到自然人和企業的資本交易流量相對有限,可以先放松對他們的匯兌限制,最后解除對銀行、投資基金用于貸款和投資的匯兌限制。實現資本項目可兌換是中國融人世界經濟的最重要標志,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其他配套改革必須加緊進行,如加快人民幣匯率機制建設,形成合理匯率;積極推進人民幣利率市場化,發揮利率調節資本流動的作用;增強中央銀行監管和調控能力,維護中國金融穩定和抑制資本流動風險;加快中國工農業改革,保持良好的國民經濟運行氛圍等等。

2.推行比例結匯形式的意愿結匯制

中國目前實行的是較為嚴格的銀行結匯制,即絕大部分國內企業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人必須按官方匯價全部賣給國家;外商投資企業的經常項目收匯則保留一定的限額不結匯。此種銀行結匯機制顯然不利于進一步構建寬松的外匯環境,不利于真實反映人民幣匯率水平和國內外匯供求關系,不利于中國企業增強匯率風險防范意識,不利于中外合資企業平等競爭,也不利于調動中、外企業創匯積極性。因此,中國今后進一步構建寬松外匯環境的重點應該放在逐步實行意愿結匯制方面。目前中國可以選擇比例結匯的意愿結售匯制改革方式。其具體做法可以包括三個層次:第一層次國家可以根據不同時期宏觀政策和經濟發展的需要確定一個結匯比例。此比例可以依據外匯儲備量的增減進行調節,結匯比例越低,則意愿結匯程度越高。第二層次,外匯銀行根據國家公布的結匯比列,對國內企業的每一筆貿易、非貿易外匯收入進行按比列結匯。第三層次,批準所有企業開立現匯帳戶保留現匯,帳戶內外匯可以用于進口支付、臨時結匯、進入外匯市場,或進行外匯遠期買賣、期權交易等規避匯率風險操作。中國取消銀行強制性結匯制,代之以比例結匯的意愿結匯制,可以降低中、外資企業的經營成本,有利于進一步調動中、外企業創匯的積極性和平等競爭,同時也可以把外匯資產的儲存和風險分散到千家萬戶,而不是由中央銀行一家承擔,減緩中國外匯儲備的增長速度,改善外匯的供求,促進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合理完善。當然,今后隨著中國宏觀調控

手段的不斷建立和完善,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逐步實現,結匯比例的不斷提高,中國結匯制度將會最終過渡到意愿結匯制的形式。

3.建立符合國際規范的外匯市場

中國外匯市場經過近20年的改革和建設,到目前為止已初步形成統一的全國性的外匯市場,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和發展。但客觀地看,目前中國外匯市場應該說還處于初級階段,與國際外匯市場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主要表現是:在交易性質上,中國外匯市場還只是一個與現行外貿外匯體制相適應的本外幣頭寸轉換的市場,并非具有現代市場形態的金融性外匯市場;從市場公平上看,現行外匯市場是一個不完全競爭的、供求關系扭曲的市場(這主要是指強制性的銀行結匯制);從交易內容和品種上看,單一偏少。目前主要是人民幣對美元、港元、日元的即期交易,缺乏遠期外匯交易、外匯期貨交易等其他交易品種;從市場形式上看,只是交易所形成的有形市場,而非現代無形市場形態;從對外交流上看,與國際外?亡市場基本隔離。由于現階段中國外匯市場存在上述種種不足,結果導致許多負面問題,如難于形成合理、均衡的人民幣匯率,中央銀行經常被動人市干預、敞口收購溢出外匯,不利于提高中、外企業創匯積極性等等。所以,建立符合國際規范的外匯市場已成為當前中國外匯市場改革的主攻方向:一是在交易性質上實現向現代市場形態的金融性外匯市場轉變,完善市場組織體系,其中以外匯銀行、企業為市場交易主體,實行競價交易,中央銀行退出交易主置。二是取消強制性銀行結匯制,為企業真正參與市場交易掃清障礙。三是豐富外匯交易內容和品種,開辦歐元等幣種買賣,滿足國內外經濟組織對外匯資產多幣種構成的需求。另外,可根據國際市場慣例和中國企業與銀行規避匯率風險的實際需要,開辦遠期外匯交易。四是完善中央銀行市場干預機制,在中央銀行對外匯市場的干預中,應盡量減少對人民幣匯率的直接行政控制,允許其按照市場供求狀況自由浮動。為避免人民幣匯率的大幅波動,中央銀行可通過建立雙向平準基金的辦法,針對人民幣對美元的短期匯率,在外匯市場進行間接調控,從而使人民幣匯率穩定在目標區范圍內。五是推進市場的無形化建設,盡快與國際外匯市場接軌。要不斷完善電子交易系統,研究國際電子經紀的發展,使中國的外匯交易系統與國際接軌,更符合國際外匯市場的規則,并與紐約、倫敦、巴黎、東京等著名的國際外匯市場建立伙伴關系,推動中國外匯市場的對外開放。

4.擴大中國金融業的開放程度

中國加入WTO,意味著中國金融開放將呈現全方位態勢。按照中國與WTO成員國達成的協議,在今后的5年內,中國將向外國金融業開放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在銀行業方面,協議明確規定,“5年內允許外資銀行全面開辦人民幣業務,同時取消地區和客戶限制?!币虼?,從外匯管理角度考慮,目前必須加快研究開放銀行業的問題。這主是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放寬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條件,并簡化審批手續。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二章規定:外國銀行在中國申辦外資銀行或分行,須在提交設立申請前一年末總資產不得少于200億美元和100億美元,在華最低注冊資本要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另外申請手續繁瑣、批復時間較長,這些都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外國銀行來華申辦銀行的積極性。為了保證中國引進外資銀行工作的正常進行,中國應適當降低外國銀行的資產要求,并簡化申辦手續,限期內批復。二是盡快向外資銀行開放人民幣業務和服務對象。2001年11月13日,中國宣布在今后4年內分5批向上海、深圳等20個城市的外資銀行開放人民幣業務,5年后全部放開。在服務對象上,從2002年1月1日起,允許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為中資企業提供人民幣業務,5年后允許其提供零售業務。因此,中國外匯管理當局應該按照國家的承諾,盡快貫徹落實,認真布署實施,按照人民幣企業存款業務――人民幣儲蓄存款業務――人民幣貸款業務的開放順序,盡快向在華的所有外資銀行全面開放人民幣業務和服務對象,讓中、外資銀行站在同一起跑線上開展業務競爭,共同促進中國經濟發展。三是努力提高對外資銀行的監管能力和水平,加大科技投人和人才培養,建立和健全監管法規體系,確保對外資銀行的監管質量,維護中國金融安全。

5.進一步完善國際收支申報體系

目前中國已經實現了國際收支數據采集處理的電子化和全國范圍內的聯網,國際收支數據正在發揮對宏觀經濟決策的基礎信息作用。展望未來,國際收支體系必將隨著中國經濟的進一步市場化和加入WTO而發揮更大的作用。進一步將國際收支申報體系與銀行和交易主體的交易過程有機結合在一起是國際收支申報體系未來發展的主要方向。未來的中國國際收支申報體系應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深入改革:一是加強國際收支的分析預警功能,逐步實現國際收支系統由以結售匯為主向以國際收支和結售匯相結合的模式過渡,進一步提高和發揮其預警功能作用。二是實現國際收支與匯率合理水平的分析,努力探索將國際收支信息用來做模型分析以確定合理的匯率水平的新路子,促進匯率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三是實現國際收支與相關統計間的有機聯系,使各項外匯統計相互印證核對,確保經濟信息的準確無誤,提高中國宏觀經濟決策水平。四是實現國際收支信息的規范披露。國際上已對信息披露制定了一套完整的標準,中國應當按照國際標準,逐步規范信息披露,提高信息披露的頻率和質量及客觀性,逐步適應市場經濟和對外開放對信息的要求,保證中國宏觀決策和微觀經濟主體的決策有可靠的信息基礎。

外匯管理范文3

[關鍵詞]外匯儲備匯率風險儲備管理

一、美元貶值背景下我國外匯儲備承擔的主要風險

龐大的外匯儲備雖然可以減少本國貨幣貶值的金融風險,卻又引入了另外的金融風險,那就是匯率風險和利率風險。

1.匯率風險

我國的外匯儲備往往由多種儲備貨幣組成,分散在不同期限的資產上,但絕大部分是美元資產,約占60%~70%,包括大量美國政府與公司債券。這一結構帶來的問題是,儲備資產的價值受美元價值變動的影響較大。美國的經常項目赤字已高達GDP的6%,凈對外債務己接近GDP的30%。導致美國經常項目赤字的根本原因在于美國居民過渡消費和政府的財政赤字。而美國通過大幅度貶值美元來平衡美國的經常項目收支,可以把調整的負擔從美國轉移給其他國家。因此當前全球宏觀經濟的一大特征是美元面臨中長期貶值,這樣必然使持有美元占較大比例的中國外匯儲備嚴重縮水,發生巨大賬面損失。

2.利率風險

另一方面,我國外匯儲備中絕大部分是美元資產,目前外匯儲備主要用于購買美國債券,其中絕大部分購買的是美國國債、政府下屬機構或政府擔保的債券。從收益來看,歷年來的儲備收益約在1%~2%之間。另外,我國外匯儲備的增長是與人民幣國債的增長同時進行的,這相當于一個資本由中國流向美國的過程。政府以發行國債的形式向老百姓借錢,將人民幣形式的資金以貿易或金融兌換方式轉換為外匯儲備,以外匯儲備購買美國債券。在發行人民幣國債購買美元債券的這一借貸過程中,潛在的利率損失不容忽視。

3.其他風險

首先,會導致我國面臨流動性過剩的壓力。自1994年外匯體制改革以來,隨著我國外匯儲備的增長,央行通過外匯占款渠道投放的基礎貨幣顯著增多,近幾年一直保持在40%以上,外匯占款激增極大增加了我國基礎貨幣的投放,致使當前我國通貨膨脹壓力加大。其次,加大了國內金融市場動蕩的可能性。外匯儲備的持續增長,大大增加了對人民幣的需求,使人民幣升值的壓力也隨之不斷加大,人民幣升值預期不斷得以強化。對人民幣升值的預期,導致大量“套利性”外匯資本通過各種渠道進入我國境內,使我國外匯儲備規模進一步擴大。一旦“套利”成功,這些投機資本又會流向國外,尋找新的目標。巨額外匯資本的進出,有可能引發我國國內金融市場的動蕩。

二、我國外匯儲備的管理對策

1.建立多樣化外匯儲備結構

首先,從經濟實力和幣值穩定原則上考慮,歐盟、美國和日本是目前世界上經濟發展成熟度和穩定度最強的國家和地區,因此其幣值具有相對的穩定性。我國的外匯儲備應首選歐元、美元和日元。其次,從交易匹配原則方面考慮,中國的主要貿易地區是亞洲、歐洲和北美。在亞洲,中國大陸的貿易對手主要是香港和日本,結算貨幣以美元、港幣和日元為主;在歐洲地區,德國、英國、荷蘭、法國和意大利等國家與中國的貿易往來金額相對較大,主要結算貨幣為馬克、美元和英鎊;在北美地區,主要貿易國家為美國和加拿大,結算貨幣主要是美元。與其他地區的貿易往來一是金額較小,二是結算貨幣多以美元為主??梢姡瑥慕灰灼ヅ涞慕嵌葋砜?,目前中國的外匯儲備貨幣,選擇美元、日元、歐元和英鎊為宜。另外,從確保外債的及時還本付息及盡量降低因幣種轉換帶來的交易成本考慮,在外匯儲備幣種組合中考慮外債因素是必要的。通過上述分析,目前中國外匯儲備的貨幣種類選擇美元、歐元、日元和英鎊較為適宜。2.開拓多元化外匯經營渠道

首先,由央行持有的以保持流動性為主的部分,其投資對象應主要集中于發達國家的高流動性和高安全性的貨幣工具和政府債券。還可以考慮將外匯儲備轉變為物質儲備。目前中國石油、鐵礦石、錳礦石、鉻鐵礦等進口量大幅增長,利用國外資源的成本在驚人的大幅度上升,中國應將部分外匯儲備轉變為物質儲備,以緩解國際資源價格上漲對經濟的影響。其次,由財政部掌管的超額外匯儲備,可以將其中一部分交由中司或國際上的私人投資基金代管,主要進行對海外的直接投資,或購買具有一定風險的國外高收益股票、債券甚至金融衍生產品。另外一部分可以用來進行能力儲備建設。主要是收購對外重要經濟資源開采權、投入對中國具有戰略意義的出境基礎設施的建設、引進和培養海外人才,購買循環經濟和環保的技術與設備,購買改善國內教育、科研、醫療、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事業急需的先進設備。

外匯管理范文4

(一)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全面推開,貿易投資便利化大勢所趨

2012年8月貨物貿易外匯管制度改革全國推廣實施,施行近20年的核銷制度全面退出歷史舞臺,2013年資本項目便利化、外債管理、服務貿易等一系列改革進入快車道。改革步入深水區,進一步放松管制,大幅減少審批簡化業務流程,推動貿易投資便利化成為大勢所趨。

(二)法規清理系統整合理念轉變,基層外匯管理轉型持續深化

伴隨改革深入,各項法規清理工作有序展開,如貨物貿易改革共廢止了116件與貿易外匯管理有關的規范性文件;服務貿易改革廢止了52個文件(含3個與外部委聯合發文);簡化外債直接投資管理,取消了35項行政審批。改革后,為了實現實時監測、有效核查、精準打擊,國家外匯局總局穩步推進大規模系統整合。新的外匯監管模式,使得對基層監管人員的綜合監測分析能力要求不斷提高,轉型迫在眉睫。為應對新形勢下的外匯管理挑戰,基層外匯局一系列人員培訓、結構調整正在逐步展開,通過配備更加專業化的隊伍和不斷的培訓,基層外匯管理轉型持續深化。

二、基層外匯管理工作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防風險的慣性思維加大了理念轉型難度

由于我國在改革初期外匯儲備緊缺,國內市場經濟十分脆弱,為保障國民經濟安全穩定運行,外匯管理長期以來形成了重流出、輕流入;重事前、輕事后的傳統管理思維模式。隨著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的巨大變化,原有的管理模式和理念已經不能適應。傳統的外匯管理理念以“有罪假設”、“正面清單”為主,新的外匯管理理念則轉變為“無罪假設”、“負面清單”,管理理念的巨大變化,基層外匯管理人員,尤其是長期堅守在外匯管理一線崗位的工作人員,由于思維慣性,容易出現理念一時難以轉變的問題,增加了新的理念轉型難度。

(二)機構及人員配備與快速增長的業務規模不匹配

外匯管理改革在便利企業的同時,大幅度增加了對基層外匯局的非現場工作量,隨著外匯業務快速增長,機構設置及人員結構同外匯業務規??焖僭鲩L不匹配日益明顯。以寧夏為例,寧夏涉外經濟總量雖然不大,但近年來發展比較快,伴隨著“寧夏內陸開放型試驗區”、“銀川市綜合保稅區”建設全面推進,對外開放程度將進一步擴大,外匯收支對地方經濟的影響日益增強。目前,外匯管理處從事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工作的專職人員僅6人,肩負18個崗位的工作,面臨日常柜臺業務、非現場監測分析和現場核查、銀行窗口指導、進行各類理論調研、指導轄內分支機構工作等多重任務。機構及人員配備與快速增長的業務規模不匹配,為基層外匯管理轉型帶來壓力。

(三)現行的外匯監測模式不完全適應日益復雜的市場環境

經過多年努力,國家外匯管理局已經逐步整合各類業務系統,基本上實現了對跨境資金的有效監測。但目前,個別業務系統數據還沒有實現完全整合,各個業務系統相對獨立,難以實現對涉匯主體跨境收支數據進行全面的分析、甄別。可以說,系統整合及數據利用問題已經成為突破外匯管理方式轉變的關鍵因素之一。另一方面,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實現了涉外經濟的跨越式發展,外匯領域市場化程度日益提高,涉外主體在國內跨地域資金非對稱流動,對現有“屬地監管”模式已經形成挑戰。各基層外匯局只負責對轄區內發生的外匯業務實施監管,難以完整地把握監管對象整體業務運作狀況,亟需外匯領域實現跨部門、跨地區合作監管。

三、建議思考

“五個轉變”以打破舊有管理模式為出發點,著眼新形勢下我國跨境資金監管形勢,啟動新一輪外匯管理改革,對基層外匯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基層外匯管理部門要抓住各種機遇,努力學習,下大功夫,徹底更新理念,增強政策敏感度,提高發現問題的敏銳性,以適應新形勢下外匯管理的需要。

(一)加快機構設置轉型

“五個轉變”對外匯管理職能進行了重新整合,以監測分析為核心,核查分類為手段。以往一崗多責、博而不專的崗位設置,已經難以滿足的要求。再造外匯業務管理流程,推進監管流程精細化,形成較為科學的機構設置,是實現“五個轉變”改革目標,提升監管效能的正確方向。具體來講,當前涉外主體外匯業務越來越豐富,資金呈現多渠道流動,既涉及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等經常項目業務,又有投資、外債等資本項目業務。因而,基層外匯管理局應逐步推進經常項目與資本項目的整合,形成綜合業務、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核查分類的監管流程,打造專業化的外匯管理團隊。對于中心支局及縣支局來說,流程再造尤為重要,既解決了人力資源短缺,又實現了干部隊伍轉型。只有這樣才能有望做到外匯管理“專、精、深”,提高打擊異常資金跨境流動的準確性。

(二)加快監管模式轉型

舊的管理模式主要依靠事前管理、行為管理和其它部門的前置管理。新的管理模式取消了多項前置審批,企業不再需要拿著前置審批的批件辦理對外支付或者收匯,極大地便利了涉外主體。隨著外匯局各項改革的有序推進,對跨境資金收付主體的監管逐漸轉變為事前便利、事后監管;從對逐筆交易的具體監管轉變為對交易主體的總量監管。這一巨大變化要求基層外匯局加快監管模式轉型,通過加強監測、分析、核查實現資金流入流出的均衡管理。同時,積極嘗試搭建橫向的地區協作聯動監管機制,強化信息共享與監管合作,全面掌握異常涉外主體的業務運作情況,及時發現違規線索,實施精準打擊,切實提升“主體監管”效率與效果。

(三)加快人員技術轉型

近年來,外匯管理局積極貫徹“五個轉變”改革思想,以主體監管為主線,以事后核查為原則,對過去分散的多條線的業務系統進行改造整合,初步建立起統一高效的跨境資金數據采集、監測、分析和預警系統,實現對跨境資金流動的實時統計監測與核查。要求基層外匯管理工作者不能再停留在辦理基礎業務、簡單依靠系統力量查看數據的水平上,而必須認識到監測與核查是未來外匯管理方式轉變后工作的兩大抓手,監測分析質量決定“五個轉變”能否更快實現。因此,基層人員技術轉型是關鍵,應盡快適應外匯管理轉型要求,由程序性操作向主動分析轉變,由單一監測型向復合分析型轉變。努力提升非現場監測分析技能與現場核查能力,從宏觀、中觀、微觀等不同層面分析外匯收支情況,深入挖掘數據之間的內在聯系,提高對數據變化的敏感性,加強對數據的管理利用。同時,改進核查方法與思路,探索提高核查效率的方式方法,有效實現監測分析結論向現場核查成果的轉化。

(四)加快監管角色轉型

外匯管理范文5

我國外匯管理在2012年面臨的主要挑戰來自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由于歐洲債務危機的演化、國際流動性泛濫以及人民幣匯率單邊升值預期的改變,對國外和本國資本流動產生影響,跨境資本呈現雙向流動的特點。二是出于應對國內外經濟形勢的變化以及調整經濟失衡的需要,我國外匯管理部門面臨改善國際收支狀況以及穩定出口和保增長的雙重任務。

對此,從外匯管理部門整年的管理活動來看,我國外匯管理改革核心是促進貿易便利化與加強監測和控制風險的雙管齊下,體現出“外匯管理理念與方式轉變”的思想,也是我國應對國際新形勢以及推進改革深化的必然之舉。具體而言,2012年我國外匯管理主要包括五個方面。

穩妥有序地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

第一,RQFII的啟動與QFII的增容。繼我國推出跨境人民幣貿易結算、直接投資業務的有關規定之后,2011年12月,證監會、央行、外管局聯合有關規定,允許符合條件的基金公司、證券公司香港子公司作為試點機構開展RQFII業務,并于2012年增加2000億元的投資額度。此外,為進一步促進境內資本市場的改革發展,我國相關監管部門提高了QFII的投資額度并加快了審批節奏。

第二,進一步放松直接投資項下資金運用的限制。2012年11月,國家外匯管理局通知,進一步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方式,放寬直接投資項下外匯賬戶開立個數及異地開戶和異地購付匯限制、放寬境外放款資金來源及放款主體資格限制、允許境內主體以國內外匯貸款對外放款、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向其境外母公司放款。

第三,允許個人境內合法資金參與境外股權激勵計劃。2012年3月,國家外匯管理局通知,允許個人以其個人外匯儲蓄賬戶中自有外匯或人民幣等境內合法資金參與境外股權激勵計劃。

從總體來看,我國資本項目可兌換的改革實踐,可用“堅持”與“調整”兩詞加以概括。一是堅持限制性的資本可兌換改革。無論是過去遭受資本自由化主流的沖擊,還是危機之后國際社會對資本項目管理的重新評價,我國政府對于資本項目可兌換改革的基本論調沒有發生變化,即強調“逐步實現資本項目可兌換”,把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與風險防范的統籌安排結合。二是調整了關于資本可兌換改革的表述和內容。黨的十七大與十報告的有關表述由“逐步實現資本項目可兌換”調整為“逐步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盡管其中的內容并無實質變化,但是這一更改強調并突出了把發展跨境人民幣業務作為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重要實踐。

從具體的改革內容來看,目前我國對資本項目下的交易和匯兌行為仍然存在較多的管制,而上述改革多為簡化程序和促進交易的便利,并未真正觸及資本可兌換的實質。而與此同時,發展人民幣跨境業務又意味著間接開放了資本項目,支持了套匯和套利行為的發展。故而,發展人民幣跨境業務的風險問題以及是否應當先行于匯率和利率市場改革等問題的爭論隨之產生。從政府文件以及推出RQFII的事實表明,政府推進人民幣國際化的決心未變,并期望以人民幣國際化為契機,借以促進相關配套金融制度的改革,這從擴大匯率浮動區間以及減少匯率市場干預的言行之中得以反映。

跨境資本流動的均衡管理

自2012年以來,我國跨境資本流動出現了明顯的雙向流動局面,這是國際資本流動和國內資本跨境流動共同作用的結果。根據國際收支平衡表,除一季度外,2012年二季度至四季度資本項目和金融均呈現逆差。一方面,中國經濟形勢的相對穩定也吸引了境外對中國直接投資的增加,2012年總額達1801億美元。另一方面,匯率預期的變化以及“藏匯于民”的措施,境內企業和銀行持有外匯資產的愿望加強,本國資金流出強度隨之增加。根據國家外管局統計數據,2012年銀行代客累計涉外收入25900億美元,累計對外付款24787億美元,銀行代客累計涉外收付款順差1113億美元。此外,2012年的前10個月的銀行代客結售匯的順差形勢明顯縮小,資金流入增速明顯低于資金流出增速。

過去我國對于跨境資本流動的監管主要放在對資本流入監測與管理方面,而2012年以來,央行與外管局等各方監管機構表達的政策信號顯示,我國政府更加認識到需要加強跨境資金流動的均衡管理,具體動向包括以下幾點:

2012年2月,外匯管理局提出,從思想上轉變跨境資金流動的監管理念,按照均衡管理的要求監測資金流入和流出,防范跨境資金大進大出;要改變跨境資金流動的監管方式,按照主體的監管的要求來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加強對跨境資金流動預警和預案機制等。

2012年9月,金融“十二五”規劃,在逐步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要求下,對跨境資本流動管理指明了方向,要求進一步放寬跨境資本流動限制,健全資本流出流入均衡管理體制。

2012年12月,外管局要求各境內銀行自2013年1月開始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外匯賬戶內結售匯、賬戶信息和銀行資本項目數據,將原本獨立的三個系統合并成一個統一的資本項目信息系統。

從上述我國政策動向來看,我國資金流動管理理念正從“寬進嚴出”向“均衡管理”轉變,但是新的均衡管理還剛剛起步,監管措施的制訂與實施面臨巨大挑戰。金融危機以來,關于跨境資本流動的有關理論探討日漸豐富,尤其在跨境資本流動對我國的影響方面討論較多。但是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外匯資本流入方面,尤其是短期資本流入的討論較為豐富,而關于外匯資本流出以及本幣資本的跨境流動的影響及其相應的政策建議還比較缺乏。因此,如何建立適合中國的情景分析和壓力測試、確定與跨境資金流動走勢關聯性強的核心指標,對跨境收支影響渠道和傳導機制的研究與跟蹤等等問題均有待深入探討和研究。此外,跨境資本流動具有順周期性,如何從防范系統性風險的角度,了解金融機構外匯凈頭寸、杠桿率和貨幣錯配的關系,以及如何協調匯率、利率變化等宏觀貨幣政策與資本管理政策的關系也尤為重要。正如外匯管理局所言,“建立健全本外幣跨境資金流動監管框架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p>

增加匯率彈性與完善外匯市場管理

隨著我國外匯市場深度與廣度不斷擴大,加之政策當局認為人民幣匯率的單邊升值與預期已經結束。2012年4月,央行公告,決定擴大外匯市場人民幣兌美元匯率浮動幅度。為了配合此次匯率浮動幅度加大的改革措施,國家外管局還進一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完善銀行結售綜合頭寸管理措施,取消對銀行收付實現制頭寸實行的臨時性下限管理,提高銀行外匯交易和風險管理的靈活性與主動性。二是擴大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范圍。三是簡化外匯掉期和貨幣掉期業務的市場準入管理。

外匯市場的管理與建設是我國對外金融改革的一部分,是與人民幣匯率機制改革、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以及人民幣國際化進程等相互配合、相互聯系。經過近十年的發展,中國外匯市場交易規模正在不斷擴大,但相對全球外匯交易市場發展而言,我國外匯市場以及人民幣交易的地位和影響力還十分有限。根據BIS報告,人民幣交易量占全球外匯市場成交量占比0.6%,排名全球21位。就市場監管而言,我國需要進一步完善衍生品監管制度。匯率機制改革的深化將對我國外匯市場建設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外匯市場提供相應的規避匯率波動風險的交易工具。從我國外匯衍生品發展次序來看,我國首先推出了遠期人民幣外匯交易、接著是外匯和貨幣掉期交易,進而推出外匯期權交易,而并沒有急于推出人民幣與外匯間的期貨和期權交易等易于出現投機風險的交易產品。這樣的管理與建設措施遵循了衍生品風險從低到高的原則,并充分考慮到衍生品的特性及其對宏觀金融穩定的影響和微觀主體的風險管理能力。由于外匯衍生品市場剛剛起步,一方面的監管還存在著很多的問題,例如,對外匯衍生品的監管涉及多個監管部門,實踐中往往存在監管權限模糊或交叉的問題;另一方面,企業關于衍生品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以及相應的會計處理制度等還不盡完善等。

藏匯于民與外匯儲備管理

為了盡快改變外匯儲備的單一化局面,中國外匯儲備管理部門試圖加快外匯儲備資產的多元化。最新出臺的金融“十二五”規劃強調,要進一步改進外匯儲備經營管理積極探索和拓展外匯儲備多層次使用渠道和方式,完善外匯儲備經營管理體制機制。2013年,央行和外管局在外匯儲備經營管理機構內,成立了外匯儲備委托貸款辦公室,負責創新外匯儲備運用。

對中國而言,優化外匯儲備管理的重點內容之一在于如何改變官方儲備與民間儲備結構,真正實現從“藏匯于國”向“藏匯于民”。在經常項目方面,我國由強制結售匯制度逐步轉變為意愿結售匯制度,取消外匯匯兌管制。在資本項目方面,我國逐步謹慎開放居民與企業對外投資渠道。這一舉措的實施與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進程相對應。從居民角度來看,我國出臺了一系列放寬境內金融機構境外證券投資和代客理財的措施。從企業角度來看,外管局和商務部依照我國“走出去”戰略規劃,簡化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的各種審批手續和放寬購匯限制。2012年,外管局為了便利中小金融機構參與外匯市場,減免村鎮銀行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交易費用,這一措施也將有利于我國的中小企業用匯需求及其對外投資的積極性,此外,還擴大銀行貴金屬業務匯率敞口平盤范圍,支持藏金于民。

官方外匯儲備增速放緩與私人外匯資產增加成為2012年外匯儲備管理的重要變化。在企業與個人方面,2012年我國企業持匯意愿增強,外匯存款增加明顯。企業等市場主體在銀行的外匯存款余額增加1314億美元,因而銀行系統向央行系統轉移的美元資產也有所減少。這種情況在近年來并不多見。企業持匯的增加體現了擴大匯率彈性和人民幣均衡匯率條件下,我國私人機構在外匯管理條件許可下進行“負債本幣化、資產外幣化”的財務運作。在官方外匯儲備方面,自2011年下半年以來,我國外匯儲備增幅減速趨勢開始確立。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數據,剔除匯率、價格等非交易價值變動影響,我國2012年新增外匯儲備資產347億美元,較上年同期少增3501美元,減幅深達91%。盡管外匯儲備的增速并非國內外匯管理措施改革所決定,但是藏匯于民的措施以及促進國內外匯資金合理流出理當成為外匯儲備的增速放緩重要因素之一。

外匯管理理念和方式的轉變

近十年來,我國涉外經濟規模與跨境資金流動總量迅速增加。出于我國經濟發展的新形勢的需要,2010年,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外匯管理理念與方式的“五個轉變”,從這兩年的外匯管理的有關改革措施來看,外匯管理理念和方式的轉變明顯貫徹其中。2012年,外管局加快外匯管理理念和方式,簡化程序提高效率,服務實體經濟的主要外匯管理措施包括:2012年8月起在全國范圍實施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方式,大幅簡化事前審批事項,強化事后管理與統計監測工作;促進外商直接投資便利化,簡化和規范了外匯登記和外匯賬戶管理等。

外匯監管理念與方式的“五個轉變”其實質就是由過去行為監管向主體監管轉變的過程。從這些管理措施改革不難看出,我國外匯管理已經轉向強化主體服務、提高監管效率和加強風險監管并重的原則。外匯管理方式的轉變有利于我國宏觀審慎監管框架的建立,有助于更加全面地考察金融機構與企業的風險狀況,提高我國整體的監管能力與效率,也有利于監管當局將國際收支風險與外匯風險因素納入宏觀審慎監管框架,全面把握系統性風險狀況。在這些外匯管理改革之中,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的變革最受關注。自改革試點之后,企業對外貿易收付的時間縮短,辦理貿易收付效率大大提高,而監管手段的提升也得以體現。、

外匯管理前景展望

2013年國際收支展望

鑒于中國當前經濟形勢和當前國際經濟環境,我們認為2013年我國將延續2012年國際收支的形勢特點,經常項目順差縮小,跨境資本雙向流動特征增強。盡管全球經濟失衡格局正向經濟再平衡轉變,部分勞動密集型產業和產品訂單出現向周邊國家轉移跡象,并且2012年底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繼續將“促進國際收支趨向平衡”作為2013年的重要工作任務。但是,東亞與美國在儲蓄率和貿易重組步調方面的差異調在短期內難以發生根本性改變。再者,穩定增長仍然是2013年經濟工作的重點。加之,中國目前擁有穩定的政治環境、廉價高效的勞動力和廣闊的市場前景。因此,貿易順差以及國際直接投資流入的主導因素在短期內不易發生重大變化。在經常項目順差和國外直接投資流入的同時,人民幣匯率單邊升值預期的結束、“走出去”戰略的推進、外貿主體對外匯信貸需求的增強以及我國藏匯于民的外匯管理政策的深入,將會加強人們持匯意愿的增強、跨境資本的流出的可能,這些因素將導致我國跨境資本流動出現雙向特征。而影響國際收支不確定的因素包括:國際經濟復蘇動力不足以及事件使得中日兩國的貿易金融關系開始惡化。2013年,這些因素將通過貿易和金融渠道對我國國際收支產生影響。

2013年外匯管理展望

外匯管理范文6

目前,我國對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分為設立前審查管理、設立中核準管理、設立后監管管理三個環節。

設立前審查管理。境內投資者擬對境外投資時,應向當地商務部門提出申請,當地商務部門在征得我駐外使(領)館商務處(室)同意后,按照審批權限上報商務部或直接審批。

設立中核準管理。境內投資者在獲得商務部門批準后,應持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核準的批復、《境外投資批準證書》等材料到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經外匯局核準后開立境外投資專用賬戶,匯出境外投資外匯資金。

設立后監督管理。每年第二季度,當地商務部門與外匯局聯合對境內投資者投資的境外投資企業進行年檢。在境外投資企業成立之前,如境內投資者需購匯匯出境外投資前期費用、境外收購保證金或押金,也需經所在地外匯局核準。

境外投資外匯管理中存在的難點

境外投資用匯管理難

一是企業的前期用匯需求不能及時得到滿足。如目前準予供匯的境外投資企業前期資金用匯主要包括前期費用、收購保證金或押金,且要按實需原則進行逐筆審批,審批材料中需要提供境外有關機構出具的真實用匯證明、境外開戶地賬戶管理有關規定等,企業每次前期用匯都需履行一套審批手續,這與企業前期市場調研、籌備工作的不確定性和用匯的頻繁性極不相稱,頻繁的審批在增加外匯監管成本的同時,也使企業的前期用匯需求不能及時得到滿足。由于種種原因,企業只好“另辟蹊徑”,或混入經常項目運作,或逃避外匯局監管私自將外匯攜帶出境,給境外投資外匯管理帶來困難。

二是境內融資渠道狹窄,境外融資難、成本高。當前,境外投資企業若想從境內銀行獲得資金支持,只能通過其境內投資主體對其增資的方式進行,審批程序復雜,資金運作周期長,難以及時滿足境外投資企業的資金需要。由于新設立的境外投資企業易變現資產少,市場信譽尚未建立,不符合銀行要求的融資條件,獲得當地銀行貸款支持較困難,這使得企業因市場變化、產能調整等因素產生的流動資金需求,以及因規模擴張等產生的投資資金需求難以在境外獲得支持。同時,境內投資者對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股東貸款門檻較高,采用境內投資者為境外投資企業在東道國銀行的商業貸款提供融資性擔保,則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運作面臨較高的融資成本,如當地銀行貸款年利率有的甚至高達20%。

三是境外投資企業與境內母公司貿易項下融資渠道不暢。由于境外投資企業在當地融資困難較大,流動資金匱乏,多數企業期望以占用母公司出口貨款的方式緩解流動資金緊張問題。根據現行出口收匯核銷、出口退稅政策,國內出資方在貨物出口后必須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及退稅手續,逾期將會受到懲戒。這種政策環境下,境外企業資金需求難以通過占用母公司貨款的方式獲得保障。

四是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政策效應有限。根據規定,中資跨國公司的境內成員公司向境外成員公司進行境外資金放款業務,其境外成員公司不少于3家,且其在境內的行使全球或區域(含中國)投資管理職能的成員公司對境外借款成員公司投資總額不少于500萬美元,大部分中資跨國公司均達不到此標準,面臨融資困難的中小境外投資企業不能從該項政策中受益。目前,國家外匯管理局已出臺一些新的政策,但仍然滿足不了企業的用匯需求。

匯率變動引起的匯出資金時間差額把握難

由于國際金融市場匯率頻繁變動,造成企業在執行注冊資本金匯出的時候形成差額,外匯局在核準時不易把握。境外投資的有關文件對需要多匯出的款項沒有明確規定。如某市審批的一家境外投資企業外匯資金來源審核批準匯出38123美元,折當地貨幣204000格里夫納,2005年6月3日匯往烏克蘭38123美元,當地是按歐元折算的,由于匯款中存在匯率與中轉行收費問題,再加上正趕上當時匯率調整,對方只收到了192096.37格里夫納,還差11903.63格里夫納,按與美元5.05的匯率折算,還差2357.15美元。像這種情況超過審核額度的投資項目,基層外匯管理部門能否核準,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規定。

境內管理部門對境外投資企業實施有效監管難

一是境內投資者匯出的外匯資金,境外投資企業是否按照規定用途、范圍使用難以監管,有些境外投資企業將境內匯出的資金不投入生產經營,而是投資于房地產或股市,造成資金套牢或損失。

二是對境外投資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難以掌握,有些境外投資企業不向境內有關管理部門提供企業財務報表和統計數據,有關管理部門無法了解境外投資企業經營狀況,包括盈虧、利潤滯留境外等情況。

三是外匯管理部門與商務部門之間缺少有效的信息共享機制,無法及時全面掌握境外投資企業的動態,對境外投資企業尤其是沒有日常外匯業務發生的企業,缺乏必要的監管手段,對企業不主動參檢、未及時辦理信息變更報備、未經核準辦理境外轉讓等違規行為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這是目前國家外匯管理政策中的一大缺失。

商務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協調難

商務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審批權限的不同步造成企業運作時間上的浪費。外匯管理部門在順應境外投資的前提下,允許少數地區將100萬美元以下的外匯資金來源審核登記的審批權限下放到各地市中心支局,但商務部門的審批還在省商務廳辦理。據調查,一家企業在各方面基本符合規定的情況下,辦理境外投資的有關手續至少需要1個月、甚至2個月時間,不僅影響了辦事效率,甚至造成投資機會喪失。

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真實性把握難

一是在當前我國外匯儲備充足且購匯限制已經取消的情況下,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缺乏明確的目的性和針對性,審查功能逐漸弱化。

二是由于國家對境外投資規定的門檻偏高,有些投資者為達到境外投資目的,與注冊會計師事務所串通做假賬,使企業賬面凈資產虛高,待驗資后就把資金轉走,使外匯資金來源審核的真實性難以把握。

三是由于商務部門對境外投資政策相對傾斜,超限額批復時有發生,使外匯資金來源審核的有效性大打折扣。一旦審核有誤,就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和蘊涵較大的外匯投資風險。

完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的對策、建議

簡化境外投資審批程序,取消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蓪⒕惩馔顿Y程序簡化為:商務部門審批――外匯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核準外匯資金匯出――事后規定時間內向我駐外領事館備案,取消審批前需征得駐外使領館的同意及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同時,下放商務部門的審批權限,做到與外匯管理部門同步審查。

進一步放寬境外投資用匯限制,加快境外投資可兌換進程。一是允許企業直接到銀行匯兌,實現境外投資真正意義上的可兌換。二是在境外投資管理實現可兌換后,將管理的重點放在資金流出入的匯兌環節。可以將具體的業務審核放至銀行操作,但在方式上做到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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