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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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范文1

[關鍵詞]企業財務 外匯業務 拓展

資金作為一項高流動性、高風險性的資產,如何對其進行科學有效的管理,增強資金使用的安全性,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一直都受到企業管理者的高度重視。

一、企業集團財務內部實施外匯業務拓展的必要性研究

(一)國家相關政策的出臺,促使企業集團實行外匯業務的拓展

當前,隨著跨國企業的快速發展,我國企業集團實行外匯業務拓展也正以勢如破竹的態勢發展。伴隨著國家有關外匯資金管理政策的改革,有關外匯資金境外放款條件得以放寬,諸如:國家允許部分企業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并在一定期限內保留外匯;允許資本和金融項下部分外匯業務進行保值;允許部分企業進行期貨交易。有利于企業拓寬外匯資金來源和提高資金運營效率。一系列國家政策的出臺為企業集團實施外匯業務拓展創造了極為有利的外部環境。

(二)確保企業集團外匯資金的安全

企業集團運營中的資金結算主要表現為分、子公司的收入和支出,資金鏈條延長,銀行賬戶數目眾多,資金在流入、流出和保管過程游離于總部監管之外,賬戶資金分散沉淀、低效運轉、無序劃轉、體外循環等問題不可避免,給資金安全帶來嚴重隱患。附屬于企業集團的財務公司,其作為集團內的金融管理機構,本身就具有更多的機會接觸到國內、外金融政策、更為熟悉其他金融機構監管與協作的方式,因而拓展外匯業務,能夠保持會計信息在各部門之間交流渠道的暢通。同時,在企業集團公司內部,財務公司相對集中的金融管理人才,在規避金融風險的能力上也表現相對突出。實施外匯業務拓展,將企業的資金流動更為暢通,有利于集團加強對成員企業的資金監管 ,最大限度保證資金安全。

二、拓展企業集團公司外匯業務的經營管理策略

(一)基于外匯管理角度構建新的外匯業務監管模式

在外匯管理方面,應積極的構建新的外匯監管模式,完善財務管理制度,暢通外匯業務拓展渠道。首先,及時掌握和通報外匯資金集中管理相關信息。其次,為適應和規范大型企業集團外匯資金集中管理需要,制定外匯資金集中管理辦法和操作規程。外匯管理部門核準企業實行外匯資金集中管理后,要將參加外匯資金集中管理的集團母子公司名單和變動情況及時完整備案,并以書面通知方式及時向母子公司開戶銀行以及其他子公司所在地外匯局通報相關信息,嚴格辦理外匯資金集中管理的相關外匯資金劃轉。再次,暢通外匯資金劃轉渠道。為確保資金劃轉操作、銀企之間對賬的暢通及賬戶使用等具體問題的有效解決,應在集團企業、銀行、子公司之間落實外匯資金劃轉操作。最后,擴大集中賬戶收支范圍,拓展外匯業務。為避免資金管理不力問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在有效管理資金使用的基礎上,擴大外匯業務拓展范圍,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二)營造利于企業集團相關外匯發展的政策環境

一方面,國家應積極的營造利于企業集團相關外匯發展的政策環境;另一方面,企業還應充分研究國家出臺的各項有關外匯政策,在充分熟知的基礎上,制定利于企業發展的業務發展目標。首先,企業應積極的熟悉國內現有的外匯政策。對于國家允許部分企業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并在一定期限內保留外匯;允許借用外債的企業利用鑒定;允許企業進行各種形式的境外直接投資;允許資本和金融項下部分外匯業務進行保值;允許部分企業進行期貨交易。這些國內現有的外匯政策,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應深入的學習,并將其引進到企業發展管理的方面實行管理。其次,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還應熟知當前國家出口企業的稅收政策。比如對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設備、零部件實行的出口免退稅政策、企業以實物投資出境的自用舊設備折余價值后的退稅政策等。

(三)促進財務公司的服務改革,促進外匯資金保值增值

連接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重要環節――銀行,應改善其服務質量,增加服務的品種。首先,銀行應加快電子化建設,為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外匯業務的拓展提供更為靈活多樣的外匯避險保值方案;其次,還應嚴格執行各項管理辦法,以確保銀行資金管理的有序、高效化運行;再次,以外匯業務拓展為載體,合理確定并構建利于企業集團外匯業務拓展的操作平臺,設立基于財務公司內部外匯業務拓展管理機構,滿足眾多企業集團財務管理的金融需求。

(四)基于降低風險目的,加強會計人員管理

為降低企業集團外匯業務拓展所面臨的各項風險,提高外匯風險和成本控制水平。集團公司的管理人員應積極的樹立風險管理意識,構建善于捕捉市場信息、熟悉金融工具、精于解讀政策的管理團隊,強化國際金融知識學習和使用金融避險工具的能力,提高外匯風險和成本控制水平。

三、拓展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內部外匯業務應關注的問題

(一)擴大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賬戶收支范圍

為降低企業財務成本,提高資金管理效率,應在嚴格控制進入集中賬戶外匯資金性質的基礎上,允許所有經常項目支出和外匯局核準的資金項目支出,擴大集中賬戶收支的范圍:首先,集團公司的經常項目外匯收人,從各子公司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劃轉的外匯資金;其次,集團公司的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及經批準的資本項目外匯支出,向各子公司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劃轉的外匯資金。

(二)暢通外匯資金劃轉渠道,合理確定實施外匯資金集中管理的操作平臺

指導集團公司、子公司、銀行落實外匯資金劃轉操作、資金安全、銀企對賬、賬戶使用范圍等具體問題,簽訂三方外匯資金劃轉協議。銀行根據協議,實現母子公司間的外匯資金自由劃轉。已經設立財務公司的集團應當由財務公司行使外匯資金集中管理職能,設立于財務公司內的資金結算中心可以確定為外匯資金集中管理機構,結算中心以財務公司為載體,更好地發揮財務公司的金融職能,滿足成員單位的金融需求。

(三)實施外匯資金集中管理,企業應充分考慮到政策風險

為充分考慮政策風險,我國從外匯資金的集中管理等方面出臺法律法規,以確保外匯資金集中管理的有效實施。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51條規定:境內機構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給予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企業在實施外匯資金集中管理時,應及時與國家外匯管理局、成員企業所在地的外匯管理部門積極溝通,將參加集中管理的母公司、子公司名單及變動情況及時備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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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范文2

第一條為了加強外匯管理,促進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外匯管理職責,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一)外幣現鈔,包括紙幣、鑄幣;

(二)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

(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

(四)特別提款權;

(五)其他外匯資產。

第四條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以及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五條國家對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

第六條國家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對國際收支進行統計、監測,定期公布國際收支狀況。

第七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并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

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并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入可以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的條件、期限等,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匯管理的需要作出規定。

第十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依法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遵循安全、流動、增值的原則。

第十一條國際收支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失衡,以及國民經濟出現或者可能出現嚴重危機時,國家可以對國際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第十二條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

第十四條經常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于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

第十五條攜帶、申報外幣現鈔出入境的限額,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

第三章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第十六條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登記。

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從事有價證券或者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遵守國家關于市場準入的規定,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

第十七條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準或者備案手續。

第十八條國家對外債實行規模管理。借用外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外債登記。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外債統計與監測,并定期公布外債情況。

第十九條提供對外擔保,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由外匯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資產負債等情況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國家規定其經營范圍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前辦理批準手續。申請人簽訂對外擔保合同后,應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對外擔保登記。

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提供對外擔保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其他境內機構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外匯管理機關根據申請人的資產負債等情況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國家規定其經營范圍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應當在向外匯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前辦理批準手續。

向境外提供商業貸款,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

第二十一條資本項目外匯收入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但國家規定無需批準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資本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于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國家規定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應當在外匯支付前辦理批準手續。

依法終止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算、納稅后,屬于外方投資者所有的人民幣,可以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匯出。

第二十三條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及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的用途使用。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使用和賬戶變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經營或者終止經營結匯、售匯業務,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經營或者終止經營其他外匯業務,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經外匯管理機關或者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二十五條外匯管理機關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實行綜合頭寸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的資本金、利潤以及因本外幣資產不匹配需要進行人民幣與外幣間轉換的,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

第五章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第二十七條人民幣匯率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第二十八條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符合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條件的其他機構,可以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外匯交易。

第二十九條外匯市場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十條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依法監督管理全國的外匯市場。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外匯市場的變化和貨幣政策的要求,依法對外匯市場進行調節。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外匯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有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的機構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直接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直接有關的交易單證等資料;

(五)查閱、復制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的當事人和直接有關的單位、個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文件,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經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或者省級外匯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查詢被調查外匯違法事件的當事人和直接有關的單位、個人的賬戶,但個人儲蓄存款賬戶除外;

(七)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凍結或者查封。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外匯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并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三十四條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證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證件的,被監督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第三十五條有外匯經營活動的境內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

第三十六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客戶有外匯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外匯管理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為履行外匯管理職責,可以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獲取所必需的信息,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應當提供。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通報外匯管理工作情況。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外匯違法行為。

外匯管理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規定對舉報人或者協助查處外匯違法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有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等非法套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入境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非法結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規定攜帶外匯出入境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金額20%以下的罰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予以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有擅自對外借款、在境外發行債券或者提供對外擔保等違反外債管理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外匯或者結匯資金用途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有違反規定以外幣在境內計價結算或者劃轉外匯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未經批準擅自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批準經營結匯、售匯業務以外的其他外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或者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第四十九條境內機構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除依照本條例給予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處分;對金融機構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外匯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外匯管理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境內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等,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除外。

(二)境內個人,是指中國公民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住滿1年的外國人,外國駐華外交人員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除外。

(三)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涉及貨物、服務、收益及經常轉移的交易項目等。

(四)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引起對外資產和負債水平發生變化的交易項目,包括資本轉移、直接投資、證券投資、衍生產品及貸款等。

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范文3

一、匯率形成機制改革使我國商業銀行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

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實行新的安排后,意味著匯率的波動幅度比過去擴大,變動頻率加快。與此前相比,商業銀行的外匯風險將更加顯性化、日?;岣咄鈪R風險管理能力變得更加迫切。商業銀行面臨的挑戰主要表現在:

一是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面臨的外匯風險同時加大。新的匯率機制下,商業銀行因交易目的而持有的以外幣計價、結算的金融工具的(人民幣)市值,會隨著人民幣對主要外幣匯率的波動而發生變動。同時,銀行賬戶中的外匯資產和負債,例如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同業外幣拆借、投資性外幣債券等,也會隨著匯率的升值和貶值而產生盈虧。初步測算表明,我國部分商業銀行的全部外匯風險敞口頭寸(既包括銀行賬戶,又包括交易賬戶)較大,銀行面臨的幣種錯配風險較高。此外,如果不做相對特殊的安排,我國部分商業銀行持有的外匯資本會因人民幣升值而縮水。我國很多商業銀行過去往往忽視銀行賬戶的外匯風險敞口,匯率機制改革后,必須盡快調整管理理念以防匯率波動給銀行賬戶帶來巨大損失。

二是銀行客戶的外匯風險上升,會增加銀行受損的可能性。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和匯率水平的調整不僅會直接影響銀行的敞口頭寸,也會通過影響銀行客戶的財務狀況,而對銀行的資產質量和盈利能力帶來影響。匯率波動的頻率提高后,銀行客戶面臨的外匯風險會增加。直接從事國際貿易的企業會因匯率波動而導致盈虧起伏。例如,我國造船行業的利潤本來就很微薄,人民幣的小幅升值就會導致其由盈變虧。升值會導致其出口企業競爭力下降以及盈利減少,影響企業的償貸能力,使銀行貸款的風險增加。從各國經驗看,在本外幣利差較大的情況下,內向型企業傾向于通過向銀行借用外匯貸款滿足本幣融資需求,貨幣錯配風險較大。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韓國等國金融危機的教訓就是,國內企業通過金融機構大量舉借外幣債務。一旦匯率急劇下跌,負債企業的外匯風險和損失就會直接轉變為銀行的信用風險和損失。在匯率波動度提高的情況下,如果再盲目開放資本項目,銀行所面臨的風險將更大。

三是外匯衍生產品給銀行帶來的風險增加。從今年8月2日開始,遠期結售匯業務的范圍擴大,交易期限限制放開,同時允許銀行自主報價,并允許銀行對客戶辦理不涉及利率互換的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這些措施的出臺在促進銀行外匯衍生交易發展的同時,也使得銀行面臨的各種相關風險增加。在提供遠期、掉期等衍生產品時,銀行能否準確進行定價,能否有效對沖和管理風險,不僅直接決定著銀行的盈利能力,也決定著銀行的競爭力,甚至是生存能力。目前,國內不同銀行一年期遠期結售匯報價(中間價)差異竟然達到了200個基本點,表明不同銀行的定價機制和水平存在較大差別,市場效率有待提高。

四是銀行外匯業務還面臨著許多其他種類的風險。除了匯率風險、利率風險、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外,外匯業務還面臨操作風險、外匯管制風險、結算風險、時區風險、反洗錢等。如果不能有效控制上述風險,銀行一樣有可能遭受巨額損失。例如,2004年澳大利亞國民銀行因外匯交易中的操作風險導致的損失超過3.6億澳元。2004年11月,美聯儲專門了《外匯操作風險管理》,詳細闡述了銀行在交易前準備、交易實現、確認、軋差、結算、往來賬核對、財務控制等交易流程上應遵循的最佳做法。由此可見銀行外匯業務及其內在風險的復雜性。

當然,風險和收益是一枚硬幣的兩面,銀行在承擔外匯風險的同時,也有可能獲取一定收益。首先,匯率波動區間擴大后,金融機構和企業規避外匯風險的需求會上升。外幣與人民幣之間的遠期、掉期交易量會相應上升。在從事外匯衍生產品交易的過程中,如果銀行能有效利用自身技能對風險進行合理定價或對沖,就可能從中盈利。同時,客戶對外匯有關的金融產品需求的增加,也為銀行發展外匯業務、開發外匯新產品(如個人外匯理財產品等)提供了良機。

其次,匯率浮動區間擴大后,對外匯市場交易的連續性和市場流動性會提出更高的要求,引入做市商制度將不可避免。做市商通過不斷報價、買賣,維持市場的流動性,同時通過買賣差價,補償各項費用并實現利潤。今年3月,中國銀行、德意志銀行、花旗銀行、匯豐銀行等9家銀行正式成為首家中國外匯市場外幣間匯率交易產品的做市商??梢灶A計,人民幣對外幣的做市商制度也會在不久的將來引入。

面對新的匯率形成機制,業內不少人習慣性地認為,新機制對商業銀行既是機遇,又是挑戰。這個判斷在一般意義上、在宏觀上是成立的,但是從具體的結果看,對于一家特定的銀行而言,變化了的環境要么是機遇,要么是挑戰;要么是涅?再生,要么可能是一敗涂地。唯此,各家商業銀行才能充分認識到提升自身風險管理能力的重要性、緊迫性。

二、我國商業銀行的外匯風險管理現狀和差距

國內銀行過去沒有在彈性匯率機制下經營過,缺乏必要的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的經驗和技能,過去所有的外匯風險管理的制度、技術、人員、體系等尚未經歷過彈性匯率的檢驗。由于我國商業銀行過去長期在固定的匯率環境下經營,外匯風險意識普遍比較淡薄,有效的風險管理和控制體系有待建立,外匯風險管理現狀不容樂觀。主要表現在:

一是部分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監控外匯風險的能力還有待提高。董事會承擔著外匯風險的最終管理責任,負責審批外匯風險管理的戰略、政策和程序,負責確定本行的外匯風險容忍度。為了有效履行這些職責,董事和高級管理層必須對外匯風險有充分了解。然而,目前不少商業銀行的董事乃至高級管理人員缺乏外匯風險管理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甚至缺乏對外匯風險的起碼了解。有些銀行明明外幣敞口為多頭,竟然誤認為人民幣升值對本行有利。有些人思想上尚未能及時適應新的匯率機制,仍然忽視外匯風險管理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更普遍的問題是,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不掌握(也沒有意識去掌握)本行的外匯風險敞口頭寸,說不清本行的外匯風險水平和狀況,在這種情況下,設定風險限額只能是一種奢談。這樣的董事會恐怕在外匯風險管理方面很難發揮定調子的職能。

二是外匯風險的政策和程序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執行力度有待加強。大部分銀行的外匯風險管理的政策和程序離專業化的要求還有一定距離。例如,從政策和程序覆蓋的分支機構和產品條線看,我國很多銀行的政策和程序并沒有完全覆蓋商業銀行的各個分支機構、產品條線以及銀行的表內、表外業務。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同樣不容忽視。很多制度還只是停留在紙上,但實際中實施不力,甚至根本無人執行。例如,很多銀行外匯產品的估值和定價政策在執行中問題百出;如何在考慮產品、期限、內部預期收益要求等綜合因素來確定針對單一交易對手的總體授信額度,仍受到組織業務分工等內部因素的限制;大多數銀行市場風險模型有效性的檢驗政策得不到有效實施。

三是外匯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控制能力有待提升。外匯風險無法計量,就無法管理,也根本做不到有效管理。與國外同類銀行相比,我國商業銀行在外匯風險計量上存在較大差距。例如,外匯風險敞口在國外是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所普遍使用的風險計量工具,而我們的銀行才剛剛開始嘗試計算風險敞口,有些銀行甚至至今都不能準確算出本行所承擔的單一貨幣的敞口頭寸和所有外幣的總敞口頭寸。很多銀行盡管從國際上引入了Kendor+、Panaroma等標準化的風險計量系統,能夠計算VaR值,但致命的缺陷是VaR值并沒有被整合到銀行日常風險管理過程中,如設置交易員限額和產品限額等。風險的監測、控制能力比風險計量更是要弱得多?;ㄆ?、匯豐等國際化大銀行二十多年前就把全球外匯業務的風險敞口控制在只有幾千萬美元,甚至幾百萬美元,而我國很多銀行盡管國際業務量與大銀行相比小得多,但敞口頭寸即便不含注資部分仍高達數十億美元,風險敞口是國際化大銀行的百倍,根本做不到不承擔未經計算的風險。

四是外匯風險的內控有待加強。有些銀行尚未建立與外匯業務經營部門相互獨立的外匯風險(或市場風險)管理和控制部門。內部審計對外匯風險管理體系的審計內容不夠全面,沒有合理有效的審計方法。關鍵問題是,國內銀行缺乏真正熟悉外匯業務和外匯風險的內審人員。由于薪酬不具備競爭力,很多銀行即使是交易前臺也缺乏合格的外匯交易員,這些人更很難被配置到內控部門。由于外匯交易、外匯風險有較強的技術性,沒有專業的內審人員,很難發現銀行外匯業務中的潛在風險點?,F實中的問題是,內審部門幾乎無人具備開展針對外匯風險審計的能力,另外,大多數銀行都沒有進行過針對外匯風險(市場風險)的外部審計。

三、抓住機遇,應對挑戰,全面提升外匯風險管理水平

商業銀行有效管理外匯風險對于銀行體系穩健性和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取得成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與工商企業相比,銀行涉及的外匯交易規模和風險要龐大得多。如果風險管理不善,既會產生微觀風險(單家銀行倒閉),又容易導致宏觀風險(銀行問題)。從全球主要外匯市場看,商業銀行始終是外匯市場的主要參與者,沒有銀行的深度參與,難以建立有效的外匯市場。

分析匯率新機制(包括其他外部沖擊)對銀行業的影響,外界一般傾向于從整個銀行業的角度進行評估,而作為銀行監管當局,我們更愿意,也應該,逐個銀行進行分析。整體考察實際上考慮了正負抵銷因素,而現實世界中,對于特定的微觀主體而言,虧損就是虧損,就會影響銀行的清償能力。這意味著,從宏觀視角分析匯率調整對銀行的影響與從微觀視角逐個評估,是有差別的。作為監管當局,我們不滿足于僅得出“匯率調整對銀行業影響不大”這一類的粗放結論。我們想知道影響的量化程度和對每家銀行的具體影響,而不是簡單得出“大”或“不大”的結論。

銀監會成立之初就認識到了有效監管市場風險的重要性。在2004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中,將市場風險納入了資本要求。今年3月,銀監會下發了《市場風險管理指引》,為幫助商業銀行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管理體系提供了全面指導。最近銀監會又及時制定了《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監管手冊》。至此,以《市場風險管理指引》、《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為核心,以《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為補充,以《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監管手冊》為檢查工具,一套相對完整的市場風險管理和監管法規體系已基本建立。當前,很多銀行已經或正在積極按照有關監管制度的要求區分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有些銀行已經開始著手建立包含利率風險、外匯風險等在內的市場風險管理體系,需計提市場風險資本的銀行也已經開始按照監管要求計提資本。

針對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調整,商業銀行關鍵是要切實按照上述監管法規的要求,盡快完善包括外匯風險、利率風險等在內的市場風險管理體系。

(一)商業銀行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要盡快熟悉和充分了解本行的外匯風險水平和管理狀況。各家商業銀行,要根據自己的風險管理水平和業務戰略,確定自己的風險容忍度和風險限額。同時,董事會要負責確定正確的業務戰略,絕不能盲目跟風,更不能什么都做。要根據自身的風險管理能力和所擁有的專業人才,選擇自己擅長的外匯業務。很多國際化大銀行,如蘇格蘭皇家銀行(RBS),也只是從事那些自己有專長、能有效控制風險的投資和交易業務。另外董事會不僅要負責確定銀行外匯風險(市場風險)管理的戰略、政策和程序,更要監督高級管理層在監測和控制風險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及其實施效果。

(二)各銀行要盡快完善外匯風險管理體系。商業銀行要在認真評估本行外匯風險管理狀況的基礎上,積極制定并實施完善外匯風險管理體系、提高外匯風險管理水平的方案,按照國際先進銀行的標準盡快建立起較為完善的外匯風險識別、計量、監測、控制體系。要清晰制定從高管層到操作層有關外匯風險管理的授權政策和從操作層到高管層的報告政策及路線;要建立分工明確的外匯風險(市場風險)管理組織結構、權限結構和責任機制;要建立有效的風險報告體系和信息系統等。目前外匯風險的計量方法主要有兩種,一是計算所有外幣的總敞口頭寸,二是計算VaR值,目前VaR值在國際大銀行中早已經被普遍使用,已經基本替代了外幣敞口頭寸。近年來,我國不少銀行也引入了Kendor+,Panaroma等風險計量和管理系統,但使用測試(usetest)相當不充分,模型風險較大。因此,在真正將VaR值用于日常風險管理工作之前,銀行要準確計算外部敞口頭寸,并據此有效控制外匯風險。此外,還要注意監控和管理銀行貸款客戶的外匯風險以及外匯業務中的操作風險、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等。

(三)各銀行要加強對外匯業務和外匯風險的內部審計。要盡快培養和建立一支具備專業知識、能夠對包括外匯風險在內的市場風險進行審計的隊伍。加強內部審計檢查,及時評估本行在風險控制方面的差距和自我改進狀況,確保各項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得到有效執行。審計范圍應全面覆蓋:風險頭寸和風險水平;風險管理職能的獨立性;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完備性、可靠性;風險計量方法的恰當性和計量結果的準確性;對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的遵守情況;風險限額管理的有效性等內容。

(四)各銀行要重視引進和培養外匯業務和外匯風險管理領域的專才。目前國內銀行從事外匯業務和外匯風險管理的人員專業化水平程度不高,業績表現不夠理想。原因之一在于我國商業銀行的交易人員、市場風險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以及激勵約束機制與國外同類銀行相比,差距尤其明顯,辛辛苦苦培養出的優秀人才大量流失。人才對于銀行經營和風險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第一,各商業銀行要充分運用市場化的手段遴選和招聘交易員和風險管理人員。第二,建立科學的培訓制度,使各崗位人員接受充分的培訓。第三,建立有效合理的激勵機制和業績考核系統,以適當的待遇留住人才、吸引人才。

(五)銀監會要加強市場風險監管的專業隊伍建設。從全球監管實踐看,由于市場風險管理和監管變得更加復雜、更加專業化,很多監管部門不得不依賴專家提供專門的技術支持。新加坡金管局內部有一支共44人的專家隊伍[1],為市場風險的現場檢查提供風險識別、系統和模型評估等支持工作;英國FSA中,有12人專門從事市場風險監管。目前,銀監會已籌建了新業務協作部門并有國際一流的國際監管咨詢委員會和市場風險監管專家小組的適時輔導。同時,銀監會將利用《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監管手冊》出臺這一有力時機,在今年四季度組織開展對主要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的現場檢查,在此基礎上盡快加強銀監會市場風險監管專業人才和隊伍。

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范文4

《辦法》對個人外匯收支活動按交易主體區分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按交易性質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進行管理。對個人經常項下外匯收支貫徹可兌換原則,對資本項下外匯收支進行必要的管理。此次政策調整的重點包括:一是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審核后辦理,資本項下需經必要的核準。二是對個人貿易外匯收支給予充分便利。從事貨物進出口的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可開立外匯結算賬戶辦理外匯資金收付。其中,進行對外貿易經營權登記備案后,可按機構的外匯收支進行管理;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后,可委托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部分貿易項下外匯資金收付、劃轉及結匯。三是明確個人可進行的資本項目交易,規范了相關外匯收支活動。四是不再區分現鈔和現匯賬戶,對個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統一通過外匯儲蓄賬戶進行管理,對外幣現鈔存取和攜帶的管理進行了規范。同時,《辦法》對現行個人外匯管理相關規定進行了梳理,廢止了原來有關個人外匯的16個管理規定。這將進一步提高個人外匯管理的透明度和操作的便利,更加方便銀行和個人辦理外匯業務。

為進一步貫徹、宣傳《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對銀行、個人在實際業務辦理過程中反映的問題進行了回答。

問:個人外幣買賣,如個人將持有的美元兌換為歐元,是否應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

答:個人外幣買賣不需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個人結售匯系統主要統計的是個人本幣與外幣的兌換。個人外幣買賣只涉及一種外幣與另一種外幣的兌換,故不需通過個人結售匯系統辦理。

問:個人所購外匯是否都可以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

答:境內個人年度總額內外所購外匯、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購匯均可以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

問:境外個人合法人民幣收入購匯及境內個人移居出境后離休金、離職金、退休金、退職金、撫恤金的購匯可在哪些銀行辦理?

答:具備個人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的銀行網點均可辦理。

問:境外個人旅游購物項下外匯收支應通過哪種賬戶辦理?

答:旅游購物貿易是海關監管下的一種貨物貿易方式。境外個人辦理旅游購物貿易方式項下的外匯收支應通過本人的外匯儲蓄賬戶辦理。

問:個人在同一銀行柜臺提取A賬戶資金,并轉存到本人或直系親屬的B賬戶,賬戶資金沒有離開柜臺的,單次轉存資金超過等值1萬美元是否需到外匯局報備?

答:該種情況下,單次轉存資金超過等值1萬美元不需到外匯局事前報備。

問: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號碼中最后一位順序碼是否錄入?

答: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最后一位如為順序碼,即僅用以表示該人通行證換領次數的話,銀行證件號碼錄入時不需錄入該順序碼。

問:個人委托外貿公司出口,是否必須通過個人外匯結算賬戶收匯及結匯?

答:個人委托外貿公司出口時,可以由外貿公司代為收匯,也可以本人收匯。本人收匯、結匯的,應通過其開立的個人外匯結算賬戶辦理。

問:《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個體工商戶的范圍是什么?

答:《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個體工商戶的概念嚴格依據《民法通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即“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p>

問:境外個人憑2007年2月1日之前的兌換水單是否可以辦理人民幣兌回業務?

答:對于原兌換日在2007年2月1日前的兌換水單,在其辦理兌換時,距原兌換日在24個月內的,可以作為兌回的有效憑證。

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范文5

關鍵詞:外匯管理;風險防范

一、現行外匯賬戶管理體系概覽

回顧我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政策的改革,自1994年開始,調整多達十幾次,賬戶管理由限額管理逐漸放寬直至取消,賬戶開戶手續由核準審批簡化為登記備案。現行的外匯賬戶政策體系主要由表1中16個法規性文件構成,表1中的前6個文件形成了現行外匯賬戶管理的主體框架,后10個文件則是對相關細節問題的重要補充。

二、外匯賬戶監管系統功能簡述

目前,日常外匯賬戶管理工作主要依托以下5個信息管理系統開展:外匯賬戶信息交互平臺、外匯賬戶SAFE-MIS系統、外匯賬戶統計分析系統、企業外匯檔案數據庫系統以及外匯賬戶輔助工具軟件。

外匯賬戶信息交互平臺:主要負責監測銀行賬戶數據上報情況,實現以下5個目標:金融機構數據上報管理,賬戶系統數據核對,賬戶關戶報告,數據質量考核和信息交互。

外匯賬戶SAFE-MIS系統:主要負責對金融機構和客戶的基本信息、賬戶收支及余額動態等方面的監管,實現對銀行報送外匯賬戶信息的校驗和采集、對外匯賬戶及其主體信息實施日常管理、提供對外匯賬戶交易明細的監測查詢以及按主體實施監測等功能,功能包括代碼查詢、金融機構管理、賬戶監管、銀行數據入庫、后臺數據處理等功能。

外匯賬戶統計分析系統:主要負責統計分析數據資料及報表功能。提供外匯賬戶報表統計和數據分析手段,實現對外匯賬戶信息的宏觀統計監測。

企業外匯檔案數據庫系統:負責企業基本信息的錄入、變更功能。

外匯賬戶輔助工具軟件:主要功能包括對外匯賬戶系統的維護、金融機構維護、企業檔案維護、銀行信息的維護等,提供對非正常業務流程產生的數據的處理手段,提供代碼維護、折算率導入、數據查詢、數據刪除和導出功能,以及其他非正常業務操作。

三、日常外匯賬戶監管中存在的潛在風險

(一)制度建設方面

1、未明確規定銀行在數據質量方面承擔的責任,導致系統數據質量不高。由于現行的賬戶系統管理規定僅對賬戶系統的具體操作提出了規范性要求,而對于外匯指定銀行上報的賬戶數據質量及所應承擔的責任未做明確規定,造成外匯指定銀行重視程度不夠,業務操作隨意性較大,影響了賬戶系統數據質量。從陜西省2011年銀行數據考核結果來看,雖然全省制定了外匯賬戶數據質量考核辦法,但是未明確規定銀行在數據質量方面承擔的責任,所以依然有半數以上銀行數據質量較低。

2、缺乏強制關戶的法規依據,導致零余額賬戶數持續增加。外匯賬戶統計分析系統顯示,截至2012年4月30日陜西省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總戶數10509戶,余額為零賬戶數4630戶,占外匯賬戶總數的44.06%。由于缺乏相關強制關戶的法規依據,以及上級行的考核壓力和同業間的客戶競爭因素,銀行沒有為這些長期不動戶進行關戶的積極性,導致全省接近一半的賬戶處于閑置狀態,有效運行的外匯賬戶數偏低,影響統計分析結果的實用性。通過外匯賬戶系統非現場核查,發現某外商投資企業共開立外匯賬戶120個,正常使用的外匯賬戶95個。其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7個,經常項目結算賬戶20個,出口收匯待核查賬戶13個,經常項目定期存款賬戶2個,暫存戶開證、付匯保證金戶19個,其它暫存戶1個,其余33個外匯賬戶為資本項目資本金賬戶、還貸專戶、自營外匯貸款專戶以及外債專戶。正常使用的95個外匯賬戶中有14個賬戶未產生資金流,2012年正常發生外匯業務收支的外匯賬戶62個,外匯賬戶有效運行占比為65%。

3、個別法規條款之間存在分歧,各銀行執行政策產生差異?!吨腥A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令第532號,2008年8月1日)第七條規定: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并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客戶的外匯收支及賬戶變動情況。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0號,2008年11月7日)第一條規定:除另有規定外,銀行為境內機構和境外機構辦理外匯收支業務,包括跨境收付匯結售匯、境內外匯劃轉等,均應先為其開立外匯賬戶,并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對于有零星外匯收支的客戶,銀行可以不為其開立外匯賬戶,但應通過銀行以自身名義開立的“銀行零星代客結售匯”賬戶為其辦理外匯收支業務。

調查發現依據對以上兩個文件精神的不同理解,轄內銀行在實際業務辦理中相應存在兩種方式:一些銀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客戶所有外匯收支業務;另一些銀行則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將部分外匯收支認定為零星支出,沒有通過外匯賬戶辦理。銀行業務受理的差異容易使客戶疑惑,進而對外匯管理法規的權威性產生質疑,易引發金融消費糾紛。

4、NRA賬戶(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部門間缺乏監管協作,很難掌握全面情況。對于NRA賬戶,根據職能分工,國際收支部門負責為需開立外匯賬戶的境外機構賦予特殊機構代碼以及賬戶的國際收支統計監測工作,但僅掌握所賦特殊機構代碼的境外機構以及部分能明顯判斷為NRA賬戶的外匯收支情況;經常項目管理部門負責境外機構NRA賬戶的基本信息登記工作;資本項目管理部門則擔負著NRA賬戶資金余額的監測管理工作。三個部門間還未形成固定的監管協作機制,部門間信息交換很難開展,所以在外匯局內部沒有一個部門了解掌握轄內銀行NRA賬戶的全面情況,容易成為異常資金套利的渠道。

(二)信息系統構建方面

1、外匯賬戶信息系統中使用的交易編碼與國際收支申報中的交易編碼不符,在數據分析過程中會導致不匹配現象。目前,外匯賬戶信息系統中使用的交易編碼為4位,國際收支申報中使用的交易編碼為6位,而且兩個系統中相同交易類別下所包含的內容并不完全一致,導致同一筆交易在兩個系統中的交易類別歸屬并不相同。在運用兩個系統中的數據進行非現場監測和統計分析時,會產生結果偏差,影響分析的準確性。

2、外匯賬戶統計分析系統模塊功能設置較為簡單。目前使用的外匯賬戶系統的模塊功能設置過于單一,缺乏必要的分類統計與監測功能,對一些重要監測指標的統計監測也只能依靠手工完成,這不但影響時效,而且在數據質量上也難于保證,更談不上對數據進行全面、準確的監測分析。

3、外匯賬戶系統缺乏互動機制,未具備向銀行及時反饋信息的功能。銀行進行數據上報后,系統并無實時的糾錯提示,只能等到次日才能看到上報數據是否存在錯誤。由于外匯賬戶系統對上報數據的質量要求較高,銀行工作人員一個很小的差錯就會導致系統報錯,而銀行上報的Q表、O表、A表和B表并不能完全由其核心會計系統自動生成,都需要工作人員對數據進行格式調整甚至手工錄入,所以自動糾錯功能將會減少很多數據差錯,提高數據質量。

4、銀行更改報表錯誤,導致外匯賬戶統計分析系統中數據缺乏穩定性。由于銀行當日上報數據后,系統無實時糾錯提示,而是在次日顯示數據上報錯誤,導致銀行對數據的修改產生滯后。這種滯后修改的模式使得外匯賬戶統計分析系統中數據的穩定性較差。從表2的數據中可以看出,系統中賬戶期末余額和賬戶總數兩個數據一般在5個工作日后穩定,余額變動率和總數變動值均為0,但是5個工作日內的變動較大,余額變動率最高達2.27%,總數變動值在3月達到11。因此,外匯賬戶數據的統計分析工作一般應于月末5個工作日后開展,使得數據的實時使用功能減弱。

5、企業賬戶備案信息未實現全國共享,造成異地開戶企業需進行多次備案。企業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需首先在當地外匯局進行備案登記,銀行通過外匯賬戶信息交互平臺查詢企業的基本信息,無誤后方可為該企業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由于外匯賬戶系統中企業外匯檔案數據庫系統的企業基本信息在外匯局系統內實現了全國共享的功能,而銀行查詢使用的外匯賬戶信息交互平臺需由當地外匯局在企業外匯檔案數據庫系統中進行同步后方可顯示異地開戶企業的基本信息,造成異地開戶企業需進行多次備案登記,增加企業負擔的同時也增加了外匯局的工作量。

2012年3月15日,環球同業金融電訊協會(SWIFT)終止30家伊朗銀行的跨境支付服務以來,全國各地企業尤其是石油相關企業,紛紛來陜在昆侖銀行西安分行進行開戶,這種異地開戶備案登記的弊端越加凸現。截至2012年8月,已在昆侖銀行西安分行開戶的企業為106家,其中93家為省外企業,異地開戶比例高達87.74%。

四、政策建議

(一)制度體系完善方面

1、完善外匯賬戶數據質量考核制度,加強對銀行的培訓宣傳。銀行數據作為外匯賬戶管理系統重要的數據來源,其傳遞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是至關重要的,因此銀行必須不斷提高數據報送質量??梢詮闹贫壬蠈︺y行報送外匯賬戶信息的質量加強管理和考核,同時加強對銀行的培訓宣傳,促進轄內銀行提交報送外匯賬戶系統的數據質量,減少銀行上報數據信息的錯、漏報現象。

2、加強對企業外匯賬戶的管理,提高賬戶系統運行效率。為全力做好外匯賬戶管理工作,保證外匯賬戶系統高效運行,建議比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制定相應的外匯賬戶撤銷規定,對一年未發生收付活動且未欠開戶銀行債務的單位外匯賬戶,銀行應通知單位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愿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防止產生銀行對外匯賬戶資源無序競爭的現象。

3、全面整理現行有效法規,防止法規沖突現象發生。針對《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通過外匯賬戶辦理外匯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存在不一致的問題,主要源于對外匯賬戶理解的個體差異。廣義上來說,外匯賬戶包括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外匯賬戶和銀行開立的代客結售匯賬戶;狹義上來說,外匯賬戶僅指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外匯賬戶。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規定的所有外匯業務均應通過外匯賬戶辦理,但并未對外匯賬戶作具體闡述,所以各銀行的理解產生偏差。建議全面整理現行有效法規,防止此類法規沖突現象再次發生。對于已經發生的法規沖突問題,建議總局及時制定相關的法規解釋,防止因歧義造成的法規執行差異行為發生。

4、重新劃分NRA賬戶管理職責,增強信息的可用性。由于資本項目管理部門擔負著NRA賬戶管理的主要工作,即:對納入境內銀行短期外債指標管理的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資金余額的監測管理工作,而經常項目管理部門不掌握NRA賬戶的具體使用情況,建議將經常項目管理部門負責的境外機構NRA賬戶的基本信息登記工作劃分至資本項目管理部門。此舉不僅有利于資本項目管理部門對NRA賬戶進行全面監管,而且也使信息獲得有效運用。

(二)信息系統功能改進方面

1、統一外匯局各系統中交易編碼,增強系統數據的可用性。從外匯局現有各業務系統功能來看,各系統都具備統計功能,但側重點各有不同,大部分不具有全口徑統計功能,因此,通過比對各業務系統間的數據信息,發現外匯資金流動的全貌或是揭示監管主體的交易背景對我們獲取異常可疑的交易信息具有重要幫助。統一外匯局各系統中交易編碼,用于滿足與外匯局其他系統數據進行匹配、協同監管的需要,增強系統數據的可用性,充分發揮外匯局各系統的優勢特點,實現宏觀趨勢分析與微觀真實性核查的有機結合,將能大大提高非現場監管效率與水平。

2、改進賬戶系統功能,增強系統可操作性和統計分析能力?,F行的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側重統計功能,而分析預警功能較弱,不能適應外匯收支業務快速增長的需要。為此,建議增加分析預警功能模塊,設置賬戶存量、流量及比例等指標,實行單個主體在賬戶余額、單筆大額、高頻累計、收匯增長等項目進行預警,更好地將統計分析與預警監管相結合。并且在系統現有功能基礎上提高外匯賬戶系統的可操作性,增設和開發對重要業務種類的統計分析功能,將更有助于非現場監管工作的開展。

3、建立系統數據反饋機制,增強賬戶系統數據穩定性。銀行上報的外匯賬戶數據是外匯局統計及決策的重要依據,銀行錯報數據信息給外匯局監管將帶來不利影響。增加外匯賬戶系統反饋功能,實時將銀行賬戶數據報送的情況向銀行傳送反饋,使銀行及時進行報表糾錯工作,提高賬戶數據質量、增強賬戶系統數據穩定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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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范文6

一、外匯賬戶管理及結售匯制度問題

外匯賬戶管理及結售匯制度是影響企業外匯資金運作的重要因素,二者共同決定企業持有外匯資金的存量水平,進而影響其流量及資金運作成本。2001年下半年以來,國家陸續推出一系列外匯賬戶管理改革措施,進一步放寬開戶條件,提高外匯賬戶最高限額,受到企業的普遍歡迎,但這種保留一定現匯限額下的強制結售匯制度本身仍有一些問題值得探討。

1.賬戶限額不盡合理,加重了大進大出企業的財務負擔。從調查情況看,不同性質、不同規模的企業,受賬戶限額的影響不盡相同。出口型企業出口收匯量大而用匯量較少,企業需要大量的人民幣資金用來收購出口商品,雖然開立外匯賬戶,但保留現匯意愿并不強烈,往往自愿結匯。進口型企業以進口業務為主,外匯收入很少,即使全額保留外匯,仍然存在較大的用匯缺口,需要大量購匯滿足其對外支付需求,幾乎不受外匯賬戶限額的影響。還有一類大進大出型企業,如青島海爾、青啤等大型企業集團和兩頭在外的外商投資企業,既有進口業務又有出口業務,進出口量都很大,而恰恰是這類企業受外匯賬戶限額影響最大。例如,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年出口創匯在2000萬美元左右,而進口用匯約1800萬美元,該企業目前外匯賬戶最高限額為275萬美元,其出口收匯不定期、收匯金額不均勻,而進口用匯卻具有定期、大額的特點,一次進口一般都在450萬-550萬美元之間,每年根據生產需要,至少有四五次大額進口用匯,每次進口用匯缺口約為200萬美元。由于有匯時不能保留,用匯時又只能購匯,該公司每年無端蒙受20多萬元的匯差損失。

2.結售匯制度所形成的利潤強制再分配機制值得探討。結售匯制度形成了一種利潤強制再分配機制,即通過企業結匯價格與購匯價格的差額,使一部分利潤從企業轉移到銀行。賬戶限額管理與結售匯制度密切相關,限額內外匯由企業保留,但超限額部分必須強制結匯。盡管外匯賬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縮小了銀企間利潤強制分配的數額,但對于單個企業而言,還是相當可觀的。企業普遍反映,如果是企業意愿結匯、購匯,那么銀行取得的價差收益是正常的服務收入,但如果是外在強制力所致,銀行賺取的差價收益就不盡合理。對于外匯收支可以自求平衡而又不得不先結匯、后購匯的大型企業來說,這種強制分配更是有失公平。與此同時,這種強制在一定程度上犧牲了企業資金運營的自主性,使企業不能充分避險或獲利,企業理財基礎不完整。

二、外匯貸款問題

2002年7月末,青島市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各項外匯貸款(含貿易融資)余額125072萬美元,比年初增加4815萬美元,增長4%,總體看外匯貸款呈現恢復性增長,但增幅明顯低于外匯存款及人民幣貸款增幅(同期人民幣貸款增幅為10.8%),余額仍低于2000年末的水平。而在新增的外匯貸款中,貿易融資增加3096萬美元,占65%,表明銀行自營外匯貸款仍然增長緩慢。影響企業使用外匯貸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籌資渠道拓寬,外匯貸款需求相對不足。企業融資渠道不斷拓寬,國有優質大型企業可以獲得銀行的低息、長期人民幣貸款支持,上市公司可以在國內外股票市場直接融資,知名外企可以利用國外銀行貸款,中小型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向境外借款。同時,企業外匯融資方式不斷調整,近年來,以進出口押匯為主的貿易融資方式發展迅速,其風險小、手續簡便、即時靈活的特點,受到銀企的廣泛歡迎。而且,企業可以以人民幣購匯滿足經常項目支付需要,使人民幣貸款與外匯貸款之間形成一定的替代效應。這些都導致了外匯貸款需求的疲軟。

2.有效供給不足。外匯業務是高風險業務,近年來,商業銀行在外匯信貸業務和外匯業務經營方面出現了較大風險,僅1998年之前的信用證墊款就達4億多美元。為此,各行普遍加強了對外匯信貸業務的管理,特別是加強了內部授權管理,嚴格授信和審批,有的行中長期外匯貸款一律報總行審批。在這種情況下,銀行普遍存在“惜貸”的心理。同時,由于多數外貿企業資產負債率高,信用等級偏低,又不能提供可靠的擔?;虻盅?,造成外匯信貸業務一度急劇萎縮。

3.外匯貸款管理政策仍需進一步調整。外匯貸款屬資本項目管理范疇,國家對資本項目實行嚴格的管理。目前,雖然實行了國內外匯貸款債權人登記管理辦法,但與人民幣貸款相比,外匯貸款手續仍相對繁瑣。在外匯貸款賬戶管理方面,一筆貸款要開立一個賬戶,還本付息還要開立專用賬戶,操作很不方便。在貸款業務準人方面,中資銀行不能辦理中資企業外匯抵押項下的人民幣貸款是目前企業和銀行反映比較突出的一個問題,這一方面不符合國民待遇原則,限制了企業外幣資金的合理運用,另一方面也影響了中資銀行的業務拓展。

4.宣傳引導不夠,企業對外匯貸款認識不足。長期以來,國家對外匯貸款實行嚴格管理,給企業留下了深刻印象。調查顯示,很多企業對外匯貸款的認識還停留在政策調整之前的印象,主觀地認為外匯貸款管制嚴格,手續繁瑣,使用不便,對國家現行支持外匯信貸的政策并不了解,對外匯貸款有畏難情緒,這在客觀上影響了外匯貸款業務的開展。

三、外匯理財

目前,除本外幣間的即期結售匯外,企業還可以通過銀行辦理國內外匯市場上人民幣與外幣的遠期結售匯以及國際市場上的外匯買賣,包括遠期、調期等衍生交易。但總體看,即期結售匯以外的外匯交易并不活躍,企業還不能科學合理地利用外匯交易工具進行理財,銀行代客理財業務也處于起步階段。以遠期結售匯為例,目前中國銀行是青島市惟一一家允許開辦遠期結售匯業務的銀行,但2002年上半年,該行僅辦理遠期結匯77萬美元,沒有發生一筆遠期售匯業務。制約企業外匯理財的主要因素有:

1.對外匯風險及管理的3Xi~,不足。調查發現,大部分企業對外匯風險認識不深,對外匯風險防范和理財工具了解不多,更談不上熟練運用。很多企業負責人將外匯風險當作不可抗力,缺乏主動采取措施進行保值甚至增值的意識。例如,青島某大型國有企業1984年取得日本協力銀團貸款286億日元(當時合2.28億元人民幣),貸款期限32年,2005年開始償還。由于匯率變化,如今日元升值約6倍,該筆貸款現在計算成本大約為17億元人民幣,企業由于沒有采取任何保值措施,損失巨大。

2.體制障礙是制約企業積極進行外匯理財的重要原因。銀行在向企業推介業務的過程中發現,不同性質的企業觀念差別很大。三資企業和股份制企業對外匯理財態度積極,而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則相對消極。有的企業認為銀行推銷產品只是有利可圖而盲目拒絕,有的企業財務人員雖然有所認識,但由于權責不匹配,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抱著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心態,寧愿讓大量外幣存放為活期存款。

3.制度缺陷也是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一是衍生金融交易管理方面的法規比較零散,有些問題沒有明確規定,不利于企業合理合法地運用,也不利于銀行代客理財業務的開展。二是銀行代客外匯買賣方面的法規不適應現實需要?!督鹑跈C構代客戶辦理即期和遠期外匯買賣管理規定》是1988年實施的,其中的一些條款如關于“外匯額度”的規定已經不適應現實需要。三是遠期結售匯業務發展不理想?,F行匯率制度從根本上限制了遠期結售匯業務發展。

四、改進企業外匯資金運作的建議

1.進一步放寬外匯賬戶限額管理,發揮其外匯儲備“蓄水池”作用。銀行外匯存款是我國外匯儲備的巨大“蓄水池”,外匯賬戶與境外之間的收支行為主要影響外匯收支流量,對外匯儲備的存量水平影響不大。因此,在堅持“首先以自有外匯支付”的原則下,可考慮根據企業實際需要進一步調高外匯結算賬戶最高限額,并逐步取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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