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突發事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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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突發事件

公共突發事件范文1

【關鍵詞】突發事件 非典 地震 甲型H1N1流感 媒體

今年的甲型H1N1流感疫病雖然發自國外,并在歐美蔓延,但是對中國人來說也不輕松,特別是在四川確診一例甲

型H1N1流感病例后,山東、北京、上海等相繼又發現病例,疫情防控壓力極大,全社會的關注度非常高。對此公共衛生事件報道,國內媒體與過去相比表現出了跨越性的進步。

一、從“非典”到地震再到甲型H1N1流感,中國媒體表現出極大的進步

對比上次地震大災難和這次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新聞報道,不禁讓人想到了2003年,國人與SARS之間的那場“戰爭”,想到了最初媒體的失語和不作為所造成的危害。

(一)“非典”與地震、甲型“H1N1”流感的對比

2003年2月8日,剛剛結束了7天長假的廣州市民,發現整個城市正被卷入一場突如其來的恐慌中。電子郵件、手機短信都在傳遞著相同的信息:一種怪病襲擊廣東,容易傳染,原因不明,無藥可治。整個城市驚慌了,不少人“逃跑”,接連發生了搶購藥品和食物的風潮。不少人都是在不知情、沒設防的狀態下一個一個倒下了。其中包括一些救死扶傷的醫務工作者。

當“非典”肆虐的時候,它是誰?它在哪里?我們無從知曉,在謠言滿天飛的時候,媒體沒有迅速及時地報道非典的相關情況,使整個社會都處于一種無知而恐慌、混亂的狀態。記者賀延光、王堯這樣敘述到:作為新聞記者,面對SARS這場災難,我們本該介入得更早,本該讓更多的世人驚醒,但是我們沒有做到。盡管能夠找到許多原因為自己的怯懦開脫,但在不該逝去的生命面前,一切都顯得那么虛偽、無力[1]。

相比之下,“5?12”四川汶川大地震的媒體報道卻與“非典”的媒體表現形成鮮明的對比。清華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劉建明客觀地總結了抗震救災期間各大媒體的報道的五大特點:一是媒體反應迅速及時。二是記者運用連續報道方式,展現突發事件的延展過程,把新聞的真實性確切而逼真地推進到巨大的社會空間。三是多種媒體的聯合作戰。四是打破了以往突發事件報道模式,沖破了新聞披露的“單一化”、“單渠道”、“單音訊”的模式。五是在災情和搶險報道中,體現了記者的高度責任感、職業精神和專業素養。[2]這次的甲型H1N1流感,它與“非典”同屬于流行傳染病類型的公共衛生事件,而這次疫情非常公開,世界各國疫情的發展和我國的發病狀況,以及滯留疫病國家的中國公民的處置等,國內的各類媒體都給予及時報道,讓公眾真實地了解疫情事態,穩定了人心。

(二)我國媒體對公共突發事件報道的進步

就“5?12”的報道,以中央電視臺為例,首先表現在反應迅速:中央電視臺通過各方渠道確認消息,15點播發了字幕式滾動新聞。15點10分,第一個電話連線了重慶臺記者茍海東。15點20分中斷正常節目,進行了現場直播。最快的記者是隨國務院總理的專機從西郊機場起飛的,其次是軍事部的記者從南苑機場起飛。從5月12日啟動直播到5月20日算起,央視創造了中國電視直播史上24小時連續直播的一個新紀錄。[3]滾動式的直播具有高透明度,全世界的公眾皆能隨時了解災區的災情。

隨著改革的推進,公眾的知情權與媒體的輿論監督權,在中國的新聞實踐中正在發生明顯的變化,而改革開放的不斷推進是媒體在災難報道中不斷拓展的根本動力。

今年甲型H1N1流感信息的披露,我國媒體的理性和及時,是讓人稱道的。在5月11日上午11時40分,當四川省衛生廳召開新聞通氣會,公布四川確診第一例甲型H1N1流感后,國家衛生部網站立即播報了這一消息。當晚中央電視臺的新聞聯播,頭條新聞播發的是總書記對這起疫病作出的重要批示;第二條是總理召開國務院常務工作會議,研究進一步加強疫病的防控工作。這次的新聞聯播共有4條消息報道我國發現第一例甲型H1N1流感,次日的《人民日報》在報眼和第二條位置也對此事及時地作了報道。

對這次傳染病情況的報道,國家主流媒體反應之快,是以前少有的。對這次公共衛生事件,新聞報道的及時公開,有效地消解了社會謠言,提高了民眾的知情權,使人們能平靜地對待全球蔓延的疫病。

二、大災報道中我國媒體難以掩蓋的瑕疵

在“5?12”汶川特大地震的報道中,媒體的表現是世人有目共睹的,上至政府下至普通百姓以及國外媒體的評論,都給中國媒體以很高的贊譽。但理性分析全國各級新聞媒體在這次特大災難事件中的表現,還是能看出一些不足之處,比如“5?12”地震的報道,媒體及記者的行為就有諸多的不足。

某些信息虛假――媒體的美中不足之一

對這次災難報道中的虛假信息傳播,我們感受很深。一些同學在成都市華西醫院做志愿者時,其所看所聞,對媒體、及新聞記者不免有諸多的看法和思考。

華西醫院作為四川省內最大的一家醫院,在地震發生后,承擔起了救助大量傷員的重任。在這里可以親眼看到從新聞報道中“走”下來的所謂“明星”災民。同學在做志愿者的過程中,曾接觸過幾位這樣的傷者。但是,從與本人或其家人的交談所得信息中,發現與媒體中的報道有明顯的出入,并且,幾家媒體的報道,都會有內容不一的情況出現。

與災難的本身相比,也許這種報道中的錯誤不會使人們更多地去注意,但這背后,卻隱藏一件作為新聞媒體不可回避的事實,就是有些媒體及新聞記者為了讓本媒體更受關注,從而扭曲基本事實,有的甚至為了制造“猛料”,不惜去炒作一些無中生有的信息。

災難已經造成了社會的混亂,而此時媒體理應擔負起傳播正確權威的信息以安撫民心的責任,信息的虛假性會讓受眾對媒體的信任度大減,所以作為輿論陣地的媒體要時刻注意自己新聞報道的真實性。這次甲型H1N1流感的報道,從目前來說,媒體及記者的表現非常理性,報道及時、真實,既維護了政府的形象,又提高了媒體的公信力。

某些記者職業素養缺乏――媒體的美中不足之二

在災區,隨時可以看到這樣的畫面:廢墟上,當生還的人看到自己親人的遺體,悲痛欲絕,哭天喊地,此時,守候一旁的“長槍短炮”開始不停的按下快門。還有在救援的過程中,一些記者不顧忌周圍人的感覺和被采訪者是否受到傷害,一再把鏡頭對準血腥和恐怖的場景,追求報道的感官刺激。還有一些新聞工作者由于缺乏經驗或職業習慣,過于“勤奮”地將鏡頭對準早已心力交瘁、痛苦不堪的災區幸存者,給部分幸存者增添了不必要的痛苦和困擾。在華西醫院的骨科病房,“可樂男孩”薛梟一天之內被N家媒體采訪。

按照蘇珊?桑塔格的說法,這樣的報道,是典型的“旁觀他人的痛苦”。新聞記者素質的良莠不齊給一些傷病員造成了“二次災害”。

英國學者卡倫?桑德斯指出,有關災難的報道并不僅僅是提供一些基本的事實資料,更重要的是要通過報道在受眾和遭受災難的人之間建立一條感情的紐帶,也就是感情。[4]

我們在報道災難性新聞時,應具備基本的道德素養,不應為了自己的職業炒作而扮演類似“幫兇”的角色,那樣做有悖于新聞工作者的良知和道德。

按照公開的信息披露,目前甲型H1N1流感登陸我國已有一些時日了,新聞報道很及時,社會的反應很正常。流行疫病對人的心理攻擊往往是超常規的,所以,國內的新聞媒體既要吸取“非典”最初失語的教訓,也要總結地震報道中人文關懷的缺失,真正做好公共突發事件的輿論引導,造福社會。

三、對突發事件報道的一點思考

災難發生時,記者到底應該持什么姿態。為了向更多的人傳達出災難的信息而不停的拍攝采訪災區苦難的人們,還是放下手中的筆和相機參與到救援中?

我們認為,作為突發事件報道的一名記者,報道是自己的職責,人們需要從報道中了解真實災情,但是應保持新聞工作者的道德底線,既要積極地報道災情,又要“克制性采訪”。以“5?12”為例,記者在關注災情與抗震動態、弘揚民族精神大力抗災的同時,應盡量繞過那些顯而易見的、可能因采訪而生的“人造傷痛”,須臾不能忘卻報道的“人性化視角”。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中國政治制度的完善,中國公民的‘知情權’必將在很大范圍內得到滿足,媒體的報道也必將獲得更大的自由度?!盵5]所以,在今后突發事件的報道中,記者必須遵守自己的行業規范,堅守道德底線,使新聞報道產生更好的引導效應,給社會各方帶來和諧。

“5?12”地震以來,我國公共突發事件的報道都還是值得肯定的,媒體承擔起了重大的責任,中國媒體在災難中顯示了改革開放后中國輿論監督體系的逐步完善及取得的可喜進步。但是作為黨和政府以及人民“喉舌”的新聞媒介,我們認真研究他們在對此災難事件報道中的得失,有利于規范公共突發事件新聞工作者的行為,使媒體記者把握好采訪報道的“度”,讓每次突發事件報道都能減少或消除負面效應,使正面效應最大化。■

注釋

[1]李大同主編:《中國青年報?冰點》第73頁,西苑出版社,2004年2月版

[2]《傳媒:一份在巨災大難面前的優秀答卷》,北京日報, 2008年05月27日

[3]新浪博客:中國媒體正雪恥非典時期新聞報道的被動歷史,2008年6 月

[4][英]卡倫?桑德斯著,《道德與新聞》第144頁,復旦大學出版社,2007 年4 月版

公共突發事件范文2

【關鍵詞】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對策研究

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直接關系到公眾健康、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食品中毒、職業病中毒、毒氣泄漏等引發的公共衛生突發事件屢有發生,堅持以人為本,構建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機制顯得更加緊迫。本文主要研究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存在的問題,探討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策略,為我國在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方面的進一步開展提供借鑒。

1 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存在問題

筆者經過多年的工作實踐經驗,同時參考一些資料與文獻,對于我國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存在問題進行了匯總:第一,資金投入不足。我國人口眾多,城鄉差距大,衛生投入僅僅占到全民投入的百分之三左右,明顯低于其他國家,尤其是農村,很難享受到健全的醫療服務。第二,應急管理體系不健全。為了響應國家政策與號召,各級政府都建立了應急管理體系,但是由于制度不全或者是執行力度不夠,直接影響到應急管理體系作用的發揮。第三,藥品物品貯備不足。應急藥品儲備品種缺漏較多,藥品儲備品種和數量不足,針對性不強;藥品生產企業科研力量薄弱,沒有應急開發能力;藥品生產不均衡,藥品生產存在盲目性,沒有及時根據人群疾病種類和數量的改變調整藥品品種結構。

2 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創新策略

2.1 堅持“預防為主”不動搖

公共衛生突發事件不同于其它類型的突發事件,一旦發生,便會直接影響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與財產安全,甚至對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生態環境造成極大的損害。尤其是近幾年,伴隨著時代的進步以及社會的發展,社會關系變得更加的復雜,導致直接影響到社會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因素也是越來越多。因此,各級政府需要從基層入手,堅持“預防為主”不動搖,提高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預防力度?!邦A防為主”一貫是我國應對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最基本舉措,預防舉措的投入小、效益高、收益大,著眼于現在預防于未來,從而將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危害范圍以及力度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正所謂養兵千日用兵一時,公共衛生突發事件與其它的自然災害一樣,如果之前不做好相應的預防,一旦公共衛生突發事件出現,便會直接導致不可估量的損失。伴隨著時代的進步與發展,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發生頻率以及發生范圍逐漸擴大。為此,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預防力度也需要隨著時代的進步逐步加強,制定出科學有效,并具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這樣可以有效預防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發生。

2.2 應急管理資金保障到位

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預防以及處理是一項龐大的工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如果脫離了物資以及資金的支持與保障,公共衛生突發事件也就很難做到合理的科學解決。正所謂“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處理必須要建立在物質資金的基礎上,由政府出面做好物資與資金的協調與管控。各級政府需要建立應急經費應及應急基金,這樣可以直接解決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發生之后所面臨的資金與物資短缺問題。必要的時候,國家還可以接受社會捐助,通過社會捐助彌補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資金物資不足現狀。建立完善的公共衛生突發事件處理常設機構,例如民政部門、慈善機構、紅十字會等,對于公共衛生突發事件進行組織與管理,將資金與物資運用在刀刃上。

2.3 完善信息網絡與預警監測體系

應對公共衛生突發事件,建立完善的信息網絡與預警監測體系,是實現公共衛生突發事件處理高效化的關鍵性舉措。新型的公共衛生突發事件信息網絡與預警監測體系不僅僅包括信息資源的整合、信息資源的搜集以及標準化建立,而且還包括社區人群數據庫、信息資源的共享等。信息網絡與預警監測體系除了要對于重大災害、傷害以及疾病進行預防之外,還需要對其進行監督預測,為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監督與預警提供科學依據。我國在公共衛生突發事件信息網絡與預警監測體系建設方面,要充分的借鑒國外先進體系,打破目前我國衛生資源條塊分割的現狀,實現衛生資源信息的共享。有關部門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網絡,通過建立信息數據庫,對于公共衛生突發事件進行監測,包括疫情信息數據庫、醫療衛生資源信息數據庫等。另外,進一步完善指揮中心與決策系統的軟件開發。衛生部門需要充分的利用信息網絡技術,做好各個部門之間的信息數據協調與控制,將公共衛生突發事件信息資源共享到城市安全信息網絡系統當中,建立統一的公共衛生突發事件處理指揮平臺,實現公共衛生突發事件處理的信息化與數據化。

總結:

綜上所述,相關部門應該建立公共衛生醫療系統,傳染病預警系統,控制體系和救治體系,切實保障人民衛生和健康要求。我國在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方面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但是在實際的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過程中,很多問題仍舊存在,直接影響到了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質量與效率。深入研究當前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問題,創新管理策略,是今后我國在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方面的課題與目標。

參考文獻

[1]吳雪菲. 我國政府在城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的應急管理研究[D].電子科技大學,2012.

[2]李賢相,王學明,程鴻飛. 安慶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現狀及對策[J]. 中國公共衛生管理,2008,04:358-359.

公共突發事件范文3

快速反應第一時間報道事件

事件是輿論形成的激發點,而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又具有明顯的沖突性,與群眾利益關系密切。能否報道好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因此非常重要,主要原則是既要迅速又要準確。

即時性是網絡傳播的一大優勢,報道突發公共事件更要發揮這種優勢,因為時間是突發公共事件的第一要素,報道不及時,會讓受眾產生疑惑、猜測和不滿的心理和行為,甚至導致流言的出現和泛濫,會給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帶來輿論壓力。因此,對于突發公共事件的報道,時間性和時效性是一致的,只有及時滿足受眾的知情權才能首先“占位”,先聲奪人,在第一時間把握報道的主動權。

新江橋是寧波市區CBD最重要的節點橋梁和交通樞紐之一,跨越于寧波三江口姚江之上,連通江北區和海曙區。2006年9月13日下午16時,寧波市交通部門對新江橋實行緊急封橋,當日晚高峰期,寧波市區部分區域交通嚴重擁堵。由于此次封橋未舉行新聞會,事先也沒有通過媒體提前告知,所以對交通的影響很大,群眾也有意見。9月13日,中國寧波網在首頁頭條獨家刊發了《新江橋“過勞死”緊急封橋》的消息,比同城其他媒體都要早,該新聞點擊量迅速上升,并在中國寧波網“天一論壇”引起熱烈討論,跟帖量很大。同時,中國寧波網通過記者采訪、網友播報等形式及時報道封橋后的影響,如記者采寫的《新江橋封橋部分區域交通堵塞》、網友播報的《寧波市區全線堵車上班路上多花了1小時》、《公交車市區繞圈子把我繞糊涂》等。

僅僅在第一時間報道事件對于網絡媒體來說仍是不夠的。在輿論形成的初始階段,社會公眾是通過關注事件信息、傳播事件信息來發表就事論事的情緒和意見,共同的意見傾向性還一時未形成,此時的輿論形態還只是信息形態。因此,網絡媒體應冷靜、理智、客觀地向公眾盡快提供全面確切的信息,通過整合信息消除公眾的片面認識和不確定性認識以及由此帶來的緊張情緒和過激態度。中國寧波網在事件發生的第三天,推出了新聞專題《新江橋緊急封橋之后》,專題內容隨著事件的進展不斷完善,為網民提供了一個全面了解事件和獲取有關信息的平臺,涵蓋了事件動態、交通變化、公眾意見等信息,不但體現了報道的速度,而且針對受眾的信息需求,選擇與受眾平等的角度,在報道的深度和廣度上進行了拓展,為網民參與討論設定了框架。該專題此后跟進報道的市政府出臺新江橋封橋應急預案、搭建新江橋便橋等消息,都由本網記者第一時間采寫,充分發揮了網絡媒體即時、互動、信息量豐富的優勢。

把握大局設置議程反映輿論

網民對于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參與度很高,會發出各種各樣的聲音,如何反映輿論殊為重要。如果對一些較為片面、偏激的言論進行簡單化的封堵,雖然可起到一定過濾把關的作用,但也可能激化矛盾,網民意見甚至會轉移到其他的輿論場形成“一邊倒”的態勢。新江橋封橋事件發生后,中國寧波網以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和陣地意識為重,巧妙設置議程,公開公正地反映輿論,既為網民的意見發表提供了管道,也促動了輿論合流。

一是在公共服務中緩解意見沖突。新江橋封橋導致的交通擁堵是網民最關注的問題,中國寧波網抓住這個要害,一方面以新聞報道的形式最新的交通管制、公交線路調整等信息。另一方面,通過論壇、博客等互動平臺,讓網民討論出行問題,如網民通過論壇的《海曙江北江東三地之間繞行線路指南》、通過博客的《新江橋封橋后,第一次這么走》等帖文,都被編輯有意置頂和推到首頁等顯著位置,也被整合集納于專題中。網民的理性聲音由此被“放大”,對立意見的沖突由此緩解。

二是在解疑釋惑中消除網上流言。新江橋封橋后,網民一度對政府緊急封橋的措施是否妥當提出質疑,對建成年數不太長的新江橋工程質量進行了抨擊。收集到這些輿情后,中國寧波網有針對性地通過主題帖、跟帖等形式解疑釋惑。雖然在報道突發公共事件中我們遵循的是“快報事實、慎報原因”,但不等于“不報原因、瞞報原因”。所以我們征詢到政府部門和權威專家的意見,最終,政府緊急封橋的措施是果斷的、新江橋是“”期間為“備戰備荒”而建等客觀信息,得到了廣大網民的認同,一些流言自然而然在網上“沉”下去。

三是在跟進報道中促成網民共識。中國寧波網把做好封橋事件之后的跟進報道,作為在動態變化之中去反映輿論和引導輿論的基礎。其中大量的報道都是反映如何去解決問題,如政府部門的應急措施、交警的辛苦工作以及便橋修建的全程跟蹤等。中國寧波網在第一時間以文字、圖片、視頻等形式了《新江橋便橋打下第一樁》、《新江橋應急便橋順利合龍》、《新江橋便橋正式通車》等報道,這些報道都有大量網民發表評論和跟帖討論,逐步有效化解了矛盾,83天內便橋建成的速度也讓網民看到了政府真正急民所急,促進了網民與政府間形成諒解和共識。

四是在背景前置中轉移輿論焦點。中國寧波網把網民的關于新江橋的歷史、寧波市區主要橋梁的歷史等背景性信息前置,實行階段性的議題轉換,引起了網民的極大興趣和注意,一時間網民的討論聚焦于寧波的橋梁文化,對地域文化的認同感又有效促進了輿論和諧。

因勢利導細針密縷引導輿論

在一定程度上說,主動引導圍繞一條新聞形成的輿論,比一條新聞本身更能體現媒體的責任和力量。關于新江橋封橋事件的輿論引導,除了及時新聞報道用事實說話之外,中國寧波網采取了多種傳播手段,如在線調查、嘉賓訪談、網絡評論等,在鋪設“底色”后因勢利導,在互動中形成主流意見。

公共突發事件范文4

關鍵詞:項目管理 突發事件 基層政府

一、背景

基層政府作為預防和處置公共突發事件的第一道防線,其處理方法對于事件的發生,發展,激化與平息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然而基層政治縣級政權在政治運作中,存在著有限權力與無限責任的結構性矛盾。這就注定了基層政府對于公共突發事件預防和平息所能動用的資源有限,而且無法從根本上有效的防止事件的發生與事態的惡化,只能尋求科學的管理方法來應對。

現行的關于突發事件的報告和研究,過分強調了基層政府對于所暴露的問題的責任和過失,并將其處理不善的后果歸咎于基層(特別是縣級)政府的應急管理意識不強,反應機制不完善,應急平臺建設滯后等表面層次的原因,而忽視了現在現行的基層政治體制的框架下基層政府對于應急管理的局限性,并將群眾的注意力錯誤地轉移到政府而非事件的本身。過分強調“為什么去做”而忽略了“怎么去做”,且研究大多局限于某個角度,沒有從危機管理的宏觀層次有效提升管理能力。

因此對于如何應對突發事件,基層(縣級)政府更應該關注與應用科學的管理方法進行合理的管理,

二、突發性事件的特點

長期以來,學者們對于突發事件本身的特點逐漸形成了一定的共識:

(一)獨特性

近年來發生的每件突發公共事件都具有其區別于其他事件的特點。以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為例,如2012年10月發生在浙江寧波的PX項目事件起因于鎮海區部分村民因鎮海煉化一體化項目拆遷而集體上訪,而最后引起大規模的游行示威活動。而引起瑞安事件的原因在于民眾對公安機關做出的死亡堅定表示懷疑和不滿。從這個角度來說,爆發完全相同的公共事件是不可能的,哪怕有著相同的起因(如環境問題,衛生安全問題),由于事件的主客體、爆發的時機發生變化,事件的也不會完全相同。

(二)突然性

突發事件是事物內在矛盾由量變到質變的飛躍過程,是通過一定的契機誘發的,誘因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不易發現的隱蔽性,導致事物內在運行平衡斷裂的時間、地點、誘因都無法準確把握。

(三)一次性

無論是2008年初我國南方重大雪災,5.12汶川大地震,還是2012年保釣游行事件,大部分突發事件的成因往往比較偶然,爆發比較迅速,且具有一定的生命周期。從這個角度來說,對于突發事件的管理并不能完全復制日常行政管理的經驗。

(四)目的性

任何突發事件(除自然事件外),都有明確的目的性和欲望性,因為人們選擇和行為的目標,都是為了滿足某種需要。自然事件本身雖無目的性,但是在處理這類事件的過程中,人們的目的性也是十分明顯的。

(五)行為的破壞性

不論什么性質和規模的突發事件,都必然不同程度地給社會和人民造成政治、經濟和精神上的破壞與損失。

三、利用項目管理思想實現從危機應對到危機管理

(一)實現危機應對的項目預警和管理機制

項目管理近年來逐漸成為企業管理的新熱點,項目有兩個顯著的特點:首先項目具有一次性(或者稱臨時性)。每個項目具有明確的起點和終點,每次的工作和程序均存在顯著不同,即不會跟生產運作一樣連續不斷、周而復始的活動。項目的臨時性還體現在對于人力、物力、財力的管理上,以上所述的資源僅僅在項目的過程中體現其有效性。其次項目具有獨特性。每個項目都會創造獨特的產品、服務或者效果,盡管在項目的實施過程中會運用相同的元素,但是相同的元素并不會使得項目失去自己的獨特性。

從這個角度來說,突發性事件具有與項目相似的性質,都具有特殊性與一次性,而目標都是為了滿足利益相關者的需求,從而每一次危機的管理就是一次項目的管理。在此基礎上,可以根據項目管理啟動、規劃、執行、監控、收尾,同樣地,這五大過程組來管理整個危機的生命周期,從而做到滿足各方面的利益相關者。

(二)突發事件危機管理的措施

公共突發事件雖然有著一定的起點與終點,可是所帶來的影響卻是持續的,簡單而被動的危機無法應對時時刻刻都會出現的新問題。項目管理作為一種科學的管理方法逐漸應用于各個領域,其中一些管理思想與管理方法對于政府管理公共突發事件有著深層次的影響

1、項目集管理。例如汶川地震從抗震救災到災后重建,這種持續性的“項目集”管理不光需要完成獨立項目,也需要對每個階段的項目目標進行協調,它的重點在于關注整個過程中各個項目的依賴關系。

2、成立PMO。因為危機出現的不確定性與臨時性,所以政府無法成立獨立部門專門進行危機的預防,但是項目管理辦公室(PMO)的建立可以有效的解決這個問題。在事件開始階段快速成立具有PMO性質的危機處理小組,以地方政府最高行政級別領導實質上的項目經理,人員涵蓋公安,消防,醫療等各個職能單位,確立政府對于資源最高效率的選擇、管理和調動,有效的將危機應對轉變為危機管理。

3、責任項目化。將危機中的所產生的目標進行項目化管理,并將其納入人力資源分配與調度中,確定各個職能部門的作用,提高危機管理的效率。

參考文獻:

[1]美國項目管理協會.項目管理知識體系指南[M].北京:電子工業出版社,2009:4

[2]于建嶸. 縣政運作的權力悖論及其改革探索[J].探索與爭鳴,2011,(7):27-30

公共突發事件范文5

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范疇

我們認為《條例》囊括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范圍應當更加廣泛,《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從這一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條例》未將地震、水災、核污染及其他災害事故的醫療問題包括進去。

大家知道傳染病、食物中毒、職業中毒需醫療急救,地震、水災及其他災害事故同樣需要醫療急救。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對醫療急救問題僅用一條一筆代過,其醫療應急措施的規定不具有操作性。衛生部95年頒布的《災害事故醫療救援工作管理辦法》僅是一個部門規章,難以全面系統的規定突發事件救助工作及各部門的協調。事實上,不管是傳染病的防治,還是災害的救助,醫療衛生工作在其中都占有重要的位置,因此《條例》規定的公共衛生事件未將災害事故涵蓋進來是一個缺憾。

更進一步講,傳染病防治、自然災害等不僅需要醫療救助,還需公安、公交、交通、能源等各部門的系統協調,有些突發事件特別是恐怖事件還有可能危及國家安全,所以我們認為《條例》不僅應涵蓋更多的需救助的事件,還應考慮其他突發災害的可能。因此,國家應將所有突發事件而不僅僅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立法,以備不時之需。

二.預警制度規定欠缺

1、預警機構

《條例》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后,國務院設立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突發事件發生后,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成立地方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

《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機構負責開展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平時沒有常設機構,只有在事件發生后才成立指揮部,日常的監測由縣級以上政府指定機構負責。問題在于各地方政府指定什么機構來負責日常監控,是某級衛生行政部門、還是某醫療機構或是某疾病控制中心?《條例》沒有統一規定。既然沒有統一規定會不會出現不同地區規定不同的機構負責日常監測?若出現這種情況各監測機構的協調就會出現

問題。

從另一個角度講,正常情況下各級醫療機構和疾病控制中心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最直接觀察者,但在特殊情況下普通百姓也可能并可以成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人。尤其是地方政府隱瞞時,受害人、受害人家屬和普通百姓可以舉報,但向誰舉報、受理機構的名稱和電話如何讓百姓知曉?因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機構應全國統一,《條例》這方面的規定不夠詳盡且有可能出現不同地區由不同部門負責監測的情況,這就更不利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

協調和處理,因此《條例》在這方面需進一步改進。

2、預警網絡

《條例》關于預警體制的建立也需進一步完善,從公共衛生和流行病學的角度,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監測系統應以疾病防疫控制為主線醫療機構為補充的四級網絡,社區及各醫療機構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神經末梢,區縣是關鍵,市級應擔負起主要責任,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國務院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決策者和指導者。這一網絡的建立是公共衛生突發事件得以迅速控制的關鍵,《條例》只規定了事件發生后指揮部的分級建立和責職,卻未對日常監測系統的建立做出

規定。

3、預警反饋

《條例》規定了醫療機構及疾病監測機構的報告義務,但在規定受政府的反饋機制時稍顯欠缺。

《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接到報告的地方人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報告的同時,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核實、確證,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調查情況。

“并及時報告調查情況”是向上級報告還是向下反饋,《條例》規定不夠明確。本次SARS流行之初,廣東省從2002年底就出現大面積的感染,廣大一線醫務工作者向有關部門反應后長期得不到疫情的方向性指導,最終導致疫情蔓延,因此我們認為報告制度不僅應包括向上的報告,還應包括對一線工作人員的信息反饋,而且這種信息反饋不應當是向社會公示的大眾信息,應當是有專業指導性的信息反饋。

三、醫療急救制度的規定欠缺

無可否認,在日常生活中,尤其在突發事件中政府的高效運轉無疑會起到很好的作用,但也不應否認良好的制度本身就可以高效地運轉,無需太多外力的介入。

本《條例》大量規定了政府部門的職責,但對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過程中醫療急救問題規定卻較少。北京市這次SARS流行過程中出現了首診醫師負責制與定點醫院治療的矛盾,很多非定點、非專業醫院依首診醫師負責制收治病人后,由于不具備起碼的防護設施急需將病人轉出,但什么時間轉、怎么轉都無先例。在已收治SARS病人的醫院中,有的醫院建筑設施的布局根本不宜治療傳染病人,結果造成大面積的院內交叉感染?!稐l例》在制訂時仍未考慮首診醫師負責制與專科醫院收治這一矛盾,未列明轉診的時限、辦法等,十分令人遺憾。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若發生了傳染病事件及時將病人轉診也是對其他病人權益的保障。本次SARS治療中非定點醫院中SARS病人不能及時轉走導致全市很多醫療機構無法正常工作,一些非SARS病人的疾病因此延誤了治療。從這一角度也說明了傳染性疾病發生后定點收治的必要性,以保證其他病人的權利《條例》。

其實這一問題在更深層次上是我國醫療體制問題,是醫療區域規劃設置不合理造成的。我國醫療體制存在很多問題,其中一個現象就是大醫院病人人滿為患而社區醫院醫療資源處于半閑置狀態。正常的醫療資源配置應呈金字塔式,病人求醫應首先到社區醫療服務部門,經初步診療有進一步檢查治療必要時才由社區醫生將病人轉更高一級的醫療機構,這樣才能充分發揮各級醫療機構的職能,緩解二級以上醫院的壓力,保證醫療資源的合理配置。

如果我國醫療衛生體制和區域配置合理的話,就不會出現大醫院全部都接診發熱病人,而普通病人無處求醫這種狀態,通過這次SARS事件,我們應當反思我們的醫療體制并加以逐步改善。

四.醫療授權問題

為了防止傳染病流行,醫療機構在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被授予更大權限。若證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傳染病,應允許醫療機構在病人死亡后查找家屬一定時間無果的情況下強行火化尸體。

本次SARS流行之初,表現了很強的家庭式傳播,有些患者死亡時其家屬也發病住院治療了。由于找不到家屬,尸體不能火化,增加了尸體存放的時間,不利于傳染的控制。

如果今后出現根本找不到家屬的情況是不是也堅持要家屬簽字這種手續呢?若這樣的話,交叉傳播的后果誰來承擔?因此,我們認為如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傳染病事件,應授權醫療機構在特殊情況下履行備案手續后強行火化尸體的權限。同樣的道理,死亡病人遺物的處理也應給醫院更大的授權。我們非常主張保護人、包括病人的各種權利,但傳染性疾病是一個特殊問題,患傳染病死亡的患者其遺物仍可能存留細菌或病毒,不予以處理就有可能造成新的疾病傳播,我們認為應授權醫院在查找家屬無果的情況下,登記病人物品后將經濟價值不高的物品火化,貴重物品消毒后暫存。

在突發公共衛生的傳染病事件中,如果某傳染性疾病病因不明,某死亡患者的解剖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的話,應授權醫療機構有強行解剖的權利,當然這應當是在做了大量工作家屬仍不同意之后的最后手段。

五.資格準入規定欠缺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廣大醫務人員積極救治病人,與此同時醫學科研人員則會開展相應的科研活動以協助一線醫務人員共同戰勝疾病。但是不是所有的科研機構都能開展菌種的取樣、血清的取得呢?若一些不具備條件和科研水平的科研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過失造成菌種感染、丟失怎么辦?甚至有可能有人借科研之名取得菌種后惡意傳播怎么辦?如何從制度上防止這類事件的發生?

我們認為應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科研資格準入制度,即只有一定資格的科研機構才能對突發事件、特別是突發傳染病事件進行菌種取得、血清提取等工作。

這次SARS流行衛生部規定只有國家三級實驗才可進行科研活動,但這一規定沒有落實到本《條例》中令人遺憾。

六.醫務人員權益保障欠缺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醫務人員無疑處在工作的最前沿,這是其職責決定的,是應當的。但是在工作中醫務人員的權益如何保障《條例》沒有明確規定:如醫務人員的安全保障、醫療防護措施的保障、休息的權利等。我們不能在治療傷痛的同時造成新的傷痛,這種社會成本的付出是值得思考的,也是應當避免的,本《條例》對此未做任何規定,是令人遺憾。

不僅如此,醫療機構的權益也不應忽視,因為醫院是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如果政府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征用大量的醫療用房,或臨時封閉醫院的其他并病房,那么醫院的收入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對醫院如何補償,何時允許醫院恢復正常,《條例》都沒有規定。

公共突發事件范文6

【關鍵詞】 公共衛生管理;生活變動事件;流行病學研究;學生保健服務

【中圖分類號】 R 181.8+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0-9817(2008)10-0940-02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1]。學校由于人口密集, 學生密切接觸, 成為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高發場所, 學生的安全與健康成為備受關注的社會問題。筆者通過對2004-2007年廣州市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流行特征進行分析,旨在進一步了解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特點,為防制策略的制定提供參考依據。

1 資料來源與方法

1.1 資料來源 資料來自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信息管理系統,即由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通過網絡直接報告的廣州市各地各類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2 判定標準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判定標準參照《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試行)》[2]。

1.3 統計分析 應用SPSS 11.5軟件進行描述性流行病學分析及相關分析。

2 結果

2.1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情況 2004-2007年全市共報告學校突發事件146起,其中傳染病類130起(89.04%),食物中毒11起(7.53%),其他化學中毒2起(1.37%),胃腸炎2起(1.37%),接種反應1起(0.68%)。發病6 852例,波及199 035人,無死亡病例,平均罹患率為3.44%。

2.2 人群分布 各類學校均有報告,其中托幼機構8起,小學109起,中學12起,中專及技校8起,普通高校9起。

2.3 時間分布 全年都有發生, 其中3-6月累計報告85起, 占全年報告的58.22%;9月報告24起,占16.44%。見圖1。

2.4 地區分布 全市12個區縣都有報告,其中越秀區22起,番禺區20起,海珠區18起,花都區17起,黃埔區16起,天河區14起,從化市12起,南沙區10起,白云區7起,荔灣區4起,蘿崗區和增城市各3起。

2.5 事件類型分布 從發生頻率上看,廣州市近4 a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前3位的分別是水痘(45.21%)、流行性感冒(19.86%)和急性出血性結膜炎(13.70%)。見表1。

2.6 報告及時性與事件控制效果評價 對首例發病到信息報告時間與整個事件持續時間進行相關分析,得出Pearson相關系數為0.716(P=0.000)。見圖2。

3 討論

3.1 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特點

3.1.1 傳染病類占居首位 以水痘、流感等呼吸道傳染病為主, 因此要注意加強學校呼吸道傳染病的監測工作,必要時開展疫情的主動搜索。

3.1.2 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時間分布與學生的作息規律密切相關 學生放假后, 集體活動減少, 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明顯減少, 3月開學后突發事件數開始增多, 至4-6月出現高峰, 8月開始下降, 學期結束備考期間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又有所增多。 提示應在學期的不同階段采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

3.1.3 小學占據較大比重 發生在學校的146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有109起(74.65%)發生在小學,提示要把加強小學突發事件的監控作為今后學校防病工作的重點。

3.2 主要影響因素 (1)廣州市地處亞熱帶,年平均氣溫高,并且持續時間長,入秋后下降緩慢,客觀上有利于多種病原生長;學校人口密集、學生接觸密切、易感人群集中、寄宿的患病學生醫學隔離困難,易發生各類突發事件[3]。(2)預防接種工作影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很多傳染病是可以通過接種疫苗來保護易感者的。近年來,由于教育一費制和群體性接種事件等影響,學校等集體單位對于進行廣泛性疫苗接種落實難度較大,學生接種率低,無法形成有效的免疫屏障, 從而易引起疾病的爆發性流行。2006年廣州市大學城流感爆發疫情中調查的286名學生僅有29名(10.14%)有疫苗接種史[4];筆者對一起小學流感爆發疫情調查發現,63名患病學生均否認近1 a接種過流感疫苗[5]。(3)早發現、早報告和早處理對疫情的發生、發展乃至是否演變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首發病例出現后, 若不夠重視或未及時發現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最后演變成為一起突發事件,這種現象在學校較為突出。研究顯示,從首例發病到接到信息報告時間與整個事件持續時間呈現明顯相關(Pearson相關系數為0.632,P=0.000),即首發病例出現后報告時間越晚,整個事件持續時間越長,所以及早報告有利于突發事件及時控制。

3.3 應對策略

3.3.1 建立體系、完善機制 (1)加強公共衛生體系建設, 建立衛生應急機制和預案體系[6] , 健全衛生應急管理機構, 確保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及時、有效[7];(2)進一步提高信息報送質量和速度, 特別是流感樣病例監測報告, 為早發現、早報告、及時預警、有效處置奠定基礎[8];(3)完善疾病監測體系,盡快建立監測預警和應急指揮決策系統;(4)加強宣傳與培訓, 廣泛開展衛生應急知識宣傳,強化應急隊伍培訓與演練。

3.3.2 加大學校衛生管理工作的監督力度 加強學校健康教育和免疫接種工作,增強學生自我防病意識;加強校醫以及社區醫生傳染病報告意識,盡早發現,及時報告;認真落實晨檢制度和患病學生隔離制度,減少續發病例;另外,針對傳染病流行特點,加強培訓工作,提高基層醫療機構診療水平,減少漏診和誤診病例。

4 參考文獻

[1] 王隴德.現場流行病學理論與實踐. 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 2004:19.

[2] 衛生部辦公廳.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試行).北京:2005.

[3] 方利洪.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范和應急體系建設.中國學校衛生,2004,25 (4):496.

[4] 李鐵鋼,劉,秦鵬哲,等.廣州大學城流感暴發疫情調查.中國公共衛生,2007,23 (增刊):11-12.

[5] 李鐵鋼,劉維斯,秦鵬哲,等.廣州市海珠區一起小學流感暴發的流行病學分析.熱帶醫學雜志,2007,7(4):366-367.

[6] 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北京:2005.

[7] 王隴德.衛生應急工作手冊. 北京: 人民衛生出版社,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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