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違章建筑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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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違章建筑范文1

經區委、區政府研究,決定召開全區創衛、拆違工作推進會。出席今天會議的有:區四套班子全體領導;各街道、==鎮、工業園區黨政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聯創共建單位主要負責人;創建辦、拆違辦各組組長。

今天的會議議程有三項:一是觀看省愛衛辦暗訪組攝制的錄像資料片;二是周區長就當前的創衛、拆違工作進行全面部署;三是請區委書記++同志作重要講話。

=月==日省愛衛辦專程到泰州進行了暗訪,暗訪資料片原有一個多小時,現在經過剪輯只有半個小時。下面,先請大家觀看由省愛衛辦暗訪組攝制的創衛問題錄像資料片。

……

剛才,我們看了暗訪資料片,從暗訪的情況看,大家都會感到當前的形勢非常嚴峻,其實經過我們檢查,還有許多地方的問題比較起來更嚴重,同樣拆違工作已有一個多月的時間,但是進度緩慢,今天召開會議,目的就是強勢推進這兩項工作。

……

現在,進行第二項議程,請=區長就當前的創衛、拆違工作進行全面部署,大家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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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進行最后一項議程,請我們新任的區委書記==同志作重要講話,大家歡迎!

……

同志們,剛才大家觀看了創衛問題錄像資料片,=區長針對我區現階段創衛、拆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明確了下一階段創建迎檢和拆違工作重點,區委=書記作了重要講話。關于創衛工作,現在距離國家衛生城市省級考核只有==天的時間,是我們針對存在問題,做好補救工作的最后機會,全區各街道、==鎮、工業園區及機關各部門、單位的主要精力都要集中到創建迎檢中來。明天國家愛衛辦負責人將來泰州進行視察,=月中旬省愛衛辦將再次進行暗訪,務請大家做好充分準備。關于拆違工作,我們同樣要堅定信心和決心,一抓到底,堅決打好拆違這一仗??傊?,我們要針對存在問題,迅速行動起來,奮力沖刺,全力以赴做好創衛迎檢階段的各項工作。

下面,我就如何貫徹會議精神,再強調四點意見。

一是宣傳要到位。去年省級調研時的經驗告訴我們,創建工作離不開老百姓的支持和參與。今年隨著創建工作的深入開展和重心的下移,要進一步營造濃烈的創建氛圍,強化全民參與創衛意識,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發動群眾投身到創建中來。聯創共建單位要幫助社區,指導搞好創衛工作。

同樣,拆違工作也要進行再宣傳、再發動,耐心細致做好拆違對象的思想工作。會后,各街道、鄉鎮,各部門、單位要按照=書記、=區長的講話精神和區創建辦、拆違辦的統一部署,制訂詳細的工作計劃,認認真真、實實在在做好創衛、拆違的各項工作。

二是責任要到位。在這次創衛工作中,我們采取“統一領導,歸口負責,條包塊管,條塊結合”的原則,目的就是要領導到位、責任到位、壓力到位。各鄉鎮、街道以及各部門、單位要主動到創建、拆違現場、到一線、到群眾中去真抓實干、解決問題。

三是措施要到位。當前創建工作的主要目標是要確保通過省級考核。因此,要針對省愛衛辦暗訪組攝制的創衛問題錄像資料片以及區創建辦在前期督查中發現的薄弱環節,重點抓好住宅小區、后街背巷、五小行業、城中村和城郊結合部環境綜合整治以及單位、居民區衛生工作。今天,錄像資料片反映的問題只是一部分,實際存在的問題遠不止這些。各街道、鄉鎮、部門的負責人要把問題排一排、理一理,抓緊時間整改到位。對已經完成的工作,要防止反彈、回潮。

四是督查要到位。區創建辦督查組要定期(每周一次)組織人員對各責任單位創衛工作落實情況及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督查,對創建工作進展不明顯,或者檢查時失分的部門、單位,區創建辦要進行通報批評,區紀檢監察部門要發揮效能監察作用,追究相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拆除違章建筑范文2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推進,違章建筑成為一個公眾熱議的名詞。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用到違章建筑,而違章建筑到底是什么也經常會困惑到很多人。究竟那些建筑屬于違章建筑,如何從法律上對違章建筑進行界定關系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本文第一部分將從違章建筑的概念分析、違章建筑的分類和違章建筑民法上的學說總結對違章建筑進行法律上的規范界定。

(一)違章建筑的概念分析

1.違章建筑的定義。違章建筑(illegalbuilding)在我國最早出現在1980年國務院的《批準中央氣象局關于保護氣象臺站觀測環境的通知》文件中。百度百科中違章建筑的定義,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在我國,違章建筑的“章”應理解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開展工程建設時所需遵守的某種“章程”或“規章制度”。

2.我國現行的有關違章建筑的規定。我國現行的有關違章建筑的立法是分散的、多效力層次的,適用范圍也是不同的。以下我們將對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梳理。按照效力級別可以分為違反法律、違反行政法規和違反部委規章三類。其中的法律主要有《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防洪法》、《防震減災法》、《電力法》、《建筑法》、《港口法》、《公路法》、《環境保護法》等。如《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行政法規對違章建筑作出規定的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其中《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三)不得興建建筑物。部委規章對違章建筑作出規定的有:《風景名勝區管理處罰規定》、《風景名勝區管理處罰規定》、《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等。其中《風景名勝區管理處罰規定》第七條規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進行違章建設、毀損景物和林木植被、捕殺野生動物或者污染、破壞環境的,由上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處罰。

(二)違章建筑的分類我國法律對違章建筑并沒有明確的分類,只是在有的地方性法規中對違章建筑進行了比較詳細的列舉。本文依照對上述法律、行政法規、部委規章的列舉,對違章建筑進行劃分,主要分為程序性的違章建筑的和實體性的違章建筑兩類。實體性的違章建筑是指實質上違背了城市規劃和土地管理的規定,無法通過補辦手續的方式來糾正其違法行為。根據違反的法律的效力不同可以分為違反法律的違章建筑、違反行政法規的違章建筑、違反部委規章的違章建筑。程序性的違章建筑實質并未違反城市規劃,而只是沒有辦理合法的審批手續的非法建筑,程序性違章建筑一般可以通過補辦手續而成為合法建筑。主要有以下幾種:無證規劃型、擅自變更規劃型、臨時未拆除型、不當施工型。

二、比例原則精神下的違章建筑的處置方案

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主要系源于法治國家原則。比例原則是行政法的帝王條款,在我國行政法中有著獨特的地位。比例原則是指國家權力的行使應當兼顧公共利益的實現和公民權利的保護。從我國現實狀況來看,由于居住權保障觀念的欠缺,致使在拆除非法建筑時對公民居住權的保障一直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非法驅逐、野蠻拆除現象普遍存在,且拆除違章建筑“零補償”,違章建筑拆除后公民居住權無法得到救濟和保障,這些都成了我國非法建筑拆除中公民居住權保障的突出問題。將比例原則運用于違章建筑的處置中對違章建筑處理有著重要意義。我們在執法實踐中對違章建筑處理具有單一性,往往采用“一拆了之”的方式,并沒有區分違章建筑的具體情況做出相應的處罰形式,不利于我國公民基本人權的保護,社會資源的保護和節約建設成本。為了解決這種單一處罰所帶來的弊端,處罰應采取的措施避免處罰過程中的歧視。行政機關在執法中應根據違法建筑的危害,種類,行為目的,違章建設的位置和其他因素的情況下,更細致深入地分析,作出科學合理的處理。違章建筑的存在有著深厚的社會背景,與我國人口多、就業崗位少、人均居住面積低、經濟發展不平衡、有關建設管理審批不規范等因素有著密切的關系。因為違章建筑違法的嚴重性的標準不同,下面我們將根據比例原則來確定不同的處置方式。以下的處置方式主要涉及比例原則精神下的違章建筑的拆除、程序違法中的轉正合法化、沒收、在拆遷補償中的處置和對小產權房的處理。

(一)比例原則下違章建筑的拆除按照比例原則的要求,以下違章建筑應當進行拆除:經檢測鑒定,房屋質量達不到國家或當地有關標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或安全隱患,又不能采取可行的措施予以整改消除的;土地利用現狀為耕地、總體規劃為一般農用地、基本農田的;占用水源為一級保護區的;占用公共道路、綠地、河道、高壓供電走廊、壓占地下管線的;嚴重影響土地總體利用規劃、城鎮規劃的;破壞或影響文物保護和風景名勝區的。具體來說,按照比例原則而要求,對違章建筑的拆除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根據違章建筑的所在位置確定應當予以拆除的,第二類是根據違章建筑對公共利益的影響程度決定應當予以拆除的。

(二)比例原則下違章建筑程序違法中的轉正合法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控制性程序規定建造的建筑,也即沒有符合行政許可形式要件,沒有通過行政許可并領取相應證書或超越許可范圍建造的建筑,比如沒有通過規劃許可、建設用地許可、施工許可,具體而言就是沒有領到《建設用地批準書》、《宅基地批準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或者超越許可證及批準書范圍進行建設,盡管所建造的工程沒有在實質上違反城鄉規劃,但是對程序性法律和建造程序的違反同樣致生違法建筑,此乃程序違建。程序違建可依一定程序申領建筑執照(補辦手續)而成為合法建筑。從程序上講,比例原則是指行政主體所采取的措施與要達到的目的之間必須具有合理的對應關系。對于程序違法嚴重的,應當作出拆除的處理,而對于程序違法不那么嚴重的應當依具體情況作出轉正合法化的處理。

(三)比例原則下對小產權房的處理盡管現有法律政策禁止小產權房買賣,但小產權房已經建成的事實并不能簡單通過拆除進行解決。即使這些房屋不符合土地利用、建設規劃,也沒有上繳土地出讓金等稅費,但這些都已經是社會存量財富,而且不少小產權房已經出售,住滿了居民,強行拆除勢必影響穩定。按照比例原則適當性和合比例性的要求,應當認可這些小產權房占有的合法性,但是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等稅費。對農民單獨擁有的農村住房以及集體經濟組織盤活農村宅基地后修建的“小產權房”應當逐步運行流轉,其方式可逐漸從租過渡到賣,從補繳土地出讓金等稅費過渡到政府收取資源稅。對于破壞耕地修建小產權房的違法行為應當堅決禁止,而對于占用耕地修建成的房屋,如果能夠退耕的應當退耕,不能退耕的應當在補繳所有稅費的基礎上再進行處罰。而對建設用地指標內的農用地轉換只有在實現占補平衡等前提性條件后可以流轉。對于不符合土地規劃的小產權房,屬于違章建筑,原則上應該拆除。

三、結論

拆除違章建筑范文3

長期以來,由于人們對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土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認識不夠,法制意識薄弱,再加上我國處于經濟轉型時期,社會經濟快速發展,法律法規相對滯后,以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手段不健全,導致公民、法人在建筑過程中違章違法行為十分普遍,從而使違章房地產大量產生,違章建筑作為被執行財產的案件亦自然不為少數。因此,在執行過程中,當這些違章房地產(違章建筑)為唯一的可供執行的財產的時候,如果偏離法律的基本精神而死摳條文,機械地執法,以這些房地產系違章建造為借口而不予處理,其后果是一方面會導致大量債權人的債權得不到保護,降低了社會大眾對作為社會正義體現的法律的信心,甚至會引發影響社會穩定的不測事件;另一方面,因為這些房地產遲遲得不到處理,而造成大量社會資源的浪費,從而違背了司法的公正與效率原則。所以在堅持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的前提下,對違章建筑予以執行是實現社會正義的需要,也是在司法實踐中堅持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的具體體現。

違章建筑所具有的合法財產權益的內容是其成為可供執行財產的原因

所謂違章建筑是指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物,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未經規劃管理部門和土管部門批準;雖經有關部門批準,但批準手續、文件是采取欺騙手段騙取的;雖經有關部門批準,但批準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也就是說,違章建筑的主要特征是具有違法性。

由于違章建筑具有違法性,因而違章建筑的建造者所具有的權益與合法建筑的建造者所具有的權益必然有所區別。對合法建筑而言,由于其有合法的報批手續,因此公民、法人不僅對構成該建筑的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權,而且對該建筑物的整體也享有所有權,因此,合法建筑完全受法律保護。而對違章建筑而言,因其不具備合法的報批手續,公民、法人只對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權,而對建筑材料所構成的建筑物的整體不享有所有權。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違章建筑的處理,是根據違章建筑本身的不同情形來決定的。歸納起來,主要做法是:嚴重影響規劃的違章建筑限期拆除或沒收該建筑物、構筑物;不影響規劃的違章建筑,可責令補辦手續或罰款;部分影響規劃的可限期部分拆除?!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下簡稱為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為土管法)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八條,對非法用地形成的建筑物、構筑物亦作出了限期拆除、沒收等規定。從這些規定來看,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違章建筑的主要處理方法是限期拆除、罰款、沒收或補辦手續。筆者認為,限期拆除是留出一定的期限,給違章建筑的業主處理其能夠轉移的財產,包括構建違章建筑的建筑材料,這是對違章建筑所有權保護的具體體現;補辦手續,則應理解為事后確認,是對違章建筑的合法化??梢姡`章建筑既存在不受法律保護的內容,也具有受法律保護的合法財產權益的內容。

既然違章建筑也具有受法律保護的合法財產權益的內容,因此,當被執行人擁有其所建造的違章建筑,特別是當這些違章建筑為被執行人目前唯一的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執行法院完全可以在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本著物盡其用的理念,將其變現,以清償被執行人的債權。

對違章建筑的執行程序

對違章建筑的執行,既要遵照對合法房地產執行的程序進行,又要顧著其特殊性的一面。

一、查封

1、確認財產歸屬

查封是人民法院對作為執行對象的財產就地或異地封存,禁止被執行人對其處分的一種執行措施。其實質在于限制被執行人對執行標的物的處分權,以為今后的變價做準備。查封還可禁止被執行人對被查封物行使占有、使用的權利。因此,查封措施限制了被執行人對被查封物的所有權的行使,可有效地避免標的物被轉移、隱匿、毀損而致使執行無法進行,當違章建筑成為執行標的物時也不例外。所以,在對違章建筑采取查封措施以前,必須確認該違章建筑歸屬于被執行人。否則,可能會出現應該被查封的標的物被轉讓、毀損或他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

合法的房地產一般都經過權屬登記,即使是在建工程,一般都有建設用地許可證、土地規劃、政府批文、建筑工程合同等資料可查證,而違章建筑則不同,它既沒有經過權屬登記,也沒有有關的批文及證、照,加上被執行人或其家屬往往拒不配合或逃之夭夭,這就給執行法院對被執行財產的確認帶來一定的難度。筆者認為,在實踐中,應采用以下幾種原則加以確認:

(1)占有推定原則。違章建筑雖然在形式上亦與合法建筑相符,表面上符合不動產之定義,為土地和其上定著物,但由于合法建筑的合法性,其財產權依物權法的規定以登記作為其可取信于社會公眾的外部表現方式即公示方式,也就是以登記產生公信力。而違章建筑雖然具有合法的財產權益的內容,但由于違章建設行為是未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經國家法定機關或有權部門審批而取得相關批文后再進行的,具有非法性,為法律所明文禁止,故產生的違章建筑不能類同合法建筑予以登記公示,除非準正(即征得有關部門同意后,補辦審批手續)后,才能予以登記公示,并且在事實上,按照我國現行的財產權登記制度,亦無法對違章建筑予以登記公示。因此,違章建筑財產權的公示方式只能參照動產,即以占有為公示方式,只要被執行人對某違章建筑在占有、使用,就可推定該違章建筑歸屬于被執行人而可采取執行措施。除非他人有確鑿的證據該推定。

(2)轉讓無效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房地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第六十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眹鴦赵骸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庇梢陨戏梢幎ㄖ锌梢钥闯觯慈〉脵鄬僮C書的房地產不得進行轉讓;房地產轉讓時其物權在變更登記后才發生轉移。根據法理學上“舉輕以明重”的原理,合法的房地產未取得權屬證書的尚不得轉讓,則處在非法狀態下的違章建筑不能取得權屬證書(個別能準正的除外),理所當然更不得轉讓。如進行轉讓,則屬于非法轉讓;合法的房地產轉讓時,只有在變更登記后才發生物權轉移,而違章建筑不能取得權屬證書,無法進行變更登記,故非法轉讓時當然不能引起物權變動。從我國現行實質民法體系對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規定采用債權形式主義(即意思主義與登記相結合)的角度出發分析,同樣可得出上述結論,因為轉讓違章建筑的合同因其違反現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所以合同債權不能成立,因此,該違章建筑的物權變動因其原因關系--債權行為不能成立而不能產生效力。既然轉讓違章建筑的行為無效,不能使物權發生變動,所以,只要能查明被執行人系違章建筑的原始主人,即違章建筑為被執行人所建造,被執行人對違章建筑的物權系原始取得,就可根據物權的追及效力,不論該違章建筑輾轉于何人之手,亦不論被執行人本人之意思如何表示,都應認定被執行人仍然是物權權利人,而可將該違章建筑作為執行標的物予以執行。

2、查封公示

對違章建筑的查封,首先要制作查封裁定,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并通知違章建筑的管理人或實際占有人,然后,要進行查封公示。由于違章建筑不能在有關部門進行產權登記,也沒有財產權證、照,因此,對違章建筑的查封不能象合法房地產一樣,在有關部門產權檔案中進行查封登記,并向被執行人追繳房地產的財產權證、照,而只能將張貼封條或張貼查封公告作為進行查封公示的主要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為執行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既未向有關管理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也未采取張貼封條或張貼公告的方法查封的,不得對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凍結沒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庇纱丝梢姡瑥堎N封條或查封公告的重要性。要注意的是,為了日后能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執行法院對違章建筑的查封事實,最好用照相機或錄像機將張貼的封條或查封公告予以攝影、錄像。再次,還必須向政府有關部門送達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使該違章建筑被查封的事實得到備案登記。因為雖然違章建筑為非法建筑,不能進行轉讓,但為了防止被執行人在補辦有關手續并接受相應的行政處罰、補辦證、照,將違章建筑變為合法建筑后轉讓過戶給他人而逃避執行,故此舉亦非常重要。實踐中,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往往以違章建筑未辦登記,難以控制,無法協助查封為由,對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裁定書拒絕簽收。對此,執行法院應從被執行人對違章建筑擁有合法的財產權益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協助人民法院的執行是有關部門的法定義務等方面耐心說服教育有關部門配合法院的執行,對該違章建筑被查封的事實作備案登記,以求在將來對該違章建筑處理時有案可查,并在客觀上也起一定的查封公示作用。筆者認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拒絕簽收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裁定書時,可采用留置送達,執行法院可用照相機或錄像機將留置送達的情形予以固定保存,以便將來用確鑿的證據來證明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的事實。

二、有關部門的協調

由于違章建筑是未經審批建造而成的,處于非法狀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隨時依法對其作出拆除或沒收的處理。因此,違章建筑的“命運”在“準正”前處于不確定狀態。這就要求執行法院必須注意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盡量使這些被查封的違章建筑能夠得以變現。應當說明的是,在此強調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并非要求這些行政管理部門對被法院查封的違章建筑不依法處理,無原則地予以“準正”,而是要求這些部門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既要堅持合法性原則,又要堅持合理性原則。既要嚴格按照《土管法》、《城市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又要顧及因我國特定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社情導致違章建筑大量產生、存在,而不宜簡單作一刀切處理的現實,顧及物盡其用、節約社會資源的常理,顧及保護債權人的權利、維護司法權威、維護社會穩定的執法效果。鑒于違章建筑這種社會現象在短時間內難以消除,今后一段時間內仍將有相當數量的違章建筑被作為執行的標的物這種情況,執行法院有必要加強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聯系、協商,以建立一套正常的就處理作為被執行標的物的違章建筑的協商機制。對此,溫嶺市法院在這方面的經驗和做法值得推廣。溫嶺市法院于2001年間由溫嶺市人民政府牽頭,召集市政府辦公室、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房產管理、國土資源管理等有關部門,就法院對違章建筑進行執行所牽涉到的有關問題進行協調,形成了一整套關于執行違章建筑時人民法院與有關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之間進行聯系、協商的程序、方式以及處理原則等。從此,溫嶺法院在執行違章建筑時與有關部門聯系協商的渠道比較暢通,有關部門在此過程中的職責也較明確,各部門能在法院的執行程序中完成自己的協助義務,從而確保執行能夠及時有效地進行。

三、變價

《執行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變價時,應當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財產無法委托拍賣,不適宜拍賣或者雙方當事人同意不需要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或自行組織變賣?!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委托人委托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和拍賣人要求提供的拍賣標的物的所有權證明或依法可以處分標的物的證明及其他材料。”由于違章建筑的非法性,所以查封前被執行人不能取得違章建筑的所有權證明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證明,因此,執行法院無法直接將違章建筑交拍賣機構拍賣,而只能進行變賣。在此,筆者認為應區分幾種情況進行處理:

1、被執行的違章建筑如在經得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同意后,可通過補辦有關手續將其變為合法房地產的,則可在補辦有關手續后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價款優先補償土地出讓金、各種契稅等,余款再清償債務。

2、被執行的違章建筑無法或不宜通過補辦有關手續“準正”(成為合法房地產)的,應當與有關管理部門協商,擬定其尚能使用的期限(即至該違章建筑被依法沒收、拆除的時限),然后執行法院自行組織變賣或交有關單位變賣。實踐中,應當注意執行法院所變賣的是違章建筑在使用期限內的使用權,而非所有權,且買受人應承擔因國家建設規劃等原因而導致該違章建筑在使用期限內被提前拆除的風險后果。

3、被執行的違章建筑經有關管理部門認定須立即拆除的,在此情況下應對拆除費用及拆除后所得的材料價值進行估價。如拆除費用大于拆除后所得的材料價值的,則從民事執行程序的角度出發,對該違章建筑無執行的必要,應解除查封,交還給被執行人或直接交給有關管理部門處理;反之,則可先雇人拆除,然后將拆下來的材料變價,所得價款先支付拆除費用,余款再清償債務。

四、強制管理

強制管理是執行法院對已查封的不動產,委托管理人實施管理,以其所得收益清償金錢債權的執行措施。所以,強制管理措施也屬于廣義上的變價措施。其與一般的變價措施(拍賣或變賣)所不同的主要為:拍賣或變賣是以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對象,是對其所有權或原物的執行;而強制管理是以不動產的使用價值及其收益為對象,是對孳息的執行。我國也存在強制管理這一執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2條規定:“被執行的財產無法拍賣或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將該財產作價后交付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或者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申請執行人拒絕管理的,退回被執行人?!庇纱丝梢?,我國的強制管理制度有以下特點:

1、強制管理的前提條件是財產無法拍賣或變賣;

2、只能交付債權人管理而不能交付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管理;

3、實施強制管理須經債權人的同意。

由于上述規定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時代的痕跡,與當今我國市場經濟已基本形成的狀況格格不入,如死板地加以執行的話,就不能最大限度地公平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并且在某些場合會產生與社會公眾利益相沖突的副作用。因此,在執行實踐中已對上述制度有所突破。筆者認為,當已查封的違章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行法院可以依職權或依申請交付強制管理:

1、依法或依其性質不得或不宜采取拍賣或變賣等執行措施的(如違章建造的橋梁、碼頭等,若交付拍賣或變賣后,買受人的獨占使用權可能與社會公眾利益相沖突);

2、經多次(兩次或兩次以上)變賣而無人問津的;

拆除違章建筑范文4

【關鍵詞】違法違章建筑;探討

一、什么是違法違章建筑

在我們國家,現行法律條文中并未對違法違規建筑進行明確的定義,政府部門制定了一部分的規章來界定違法違章建筑,也僅僅是為了加強自己的行政執行力度,從而達到對違法違規建筑的處理。先前有很多理論學者和實務工作者對違法違章建筑進行了多種釋義,我們認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第一、違反《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1]。第二、沒有依法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采用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手續的[2]。第三、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認違法違章的[3]。由此我們提出違法違章建筑的定義:違法建筑是指違反《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依法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采用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手續的,經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認的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

二、違法違章建筑的成因

第一法律方面的原因。法律制度不健全。在我們國家,沒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或制度對自建、改建、擴建建筑進行規范,而民眾對擁有建筑的愿望就引發了種種的違法違章行為;而且在我們國家,兩種土地所有制并存,這也是違法違章建筑產生的主要原因。農村集體所有制所占的大比例決定了農村集體組織在以往城市建設中的占主導地位,隨經濟的發展,為了追求高利潤高效益,往往集體組織會避開政府搞一下建設[4];同時建設法律法規方面的宣傳不是很到位,致使民眾很多情況下不知道是在違法違章,依據原始的老思想就修建了大量的違法違章建筑。

第二社會方面的原因。包括人口原因和經濟原因。中國人口眾多,而且人口發展很不平衡,東部城市和農村人口發展迅速,現有的建筑遠不能滿足人口的發展,違法違章建筑應勢而生并迅猛發展;另一方面,人口密集區的發展需要大量的外來勞動力支撐,而這些勞動力沒有辦法支付高昂的房價或租金,只能選擇低租金的違法違章建筑進行居住,在勞動力數量的多少直接推動城市發展的今天,當地的領導者為了自身城市的發展,不得不對違法違章建筑采取比較緩和的態度。

三、我國現行法律對違法違章建筑的規定

第一1997年的通過的《建筑法》第7條規定,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第64條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第70條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2007年通過的《城鄉規劃法》第40條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向相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64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65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三2004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64條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建筑物,不得重建、擴建。第76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第77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四2007年通過的《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30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第五國務院2001年6月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遷違法違規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六建設部于2001年8月修正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就規定,登記機關對屬于違章建筑的不予登記。

第七,各地方為了規范建筑物,在國家法律法規的框架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一部分相關的管理條例。如2004年7月山東省頒布的《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法律責任條款中就對各種違章建筑的處罰做了一些規定。

四、現行法律制度和實踐存在的問題

拆除違章建筑范文5

一、整治范圍

(一)對年10月1日以來陽城市規劃區和沅公路陽段沿線已建成和在建的所有違法違章建筑進行全面清理整治,分門別類進行處理。

(二)違法違章建筑規模大、群眾反映強烈的;涉嫌非法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可延伸至以前年度。

二、重點整治對象

(一)涉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

(二)涉嫌從事非法房地產建設、經營的;

(三)違法違章建筑規模大、群眾反映強烈的;

(四)公職人員(含村、社區工作人員)參與、支持、包庇違法違章建設等行為的。

三、對已建成的違法違章建筑限期自行拆除,未自行拆除的將依法,沒收實物,沒收違法所得,并給予經濟處罰。

四、在建違法違章建筑一律停工,接受處理。

五、對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非法從事房地產建設、經營的,依法追究經濟、行政、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從嚴懲處。

對暴力抗拒違建行動的行為,依法予以嚴懲。

對公職人員(含村、社區工作人員)參與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參與違法違章建設、經營的,由監察部門立案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嚴懲。

六、區人民政府將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風格、統一朝向、統一色彩的標準,加快安置點建設步伐,確保規范有序安置。

拆除違章建筑范文6

根據**市燃氣安全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的《20**年燃氣安全專項治理工作部署》文件精神,為了強化我區燃氣工作的監管,全面完成市下達的拆除違法占壓燃氣管線建構筑物的任務及打非、打黑和日常巡線工作,確保區域范圍內燃氣安全,經研究決定,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十七大精神,以構建“和諧**”為目標,通過“管理創新、規范市場、強化監管、消除隱患”,進一步強化安全屬地責任,落實燃氣安全長效管理各項措施,確保全區燃氣安全。

二、組織領導:

成立**區燃氣安全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常務副區長**任組長,區安監局局長**、**公安分局政委**、區市容局局長**任副組長,各街道分管安全的主任、安監站工作人員、安監局一科工作人員為成員。辦公室設在區安監局監管一科。

三、工作目標

1.完成市燃氣辦下達的拆除違法占壓燃氣管線建構筑物的任務。

2.鞏固“兩無”街道成果,防止違法占壓燃氣管線的建構筑及“黑站”、“黑點”回潮。

3.協助燃氣管理部門對區域內的燃氣管線進行巡查。

四、時間安排及工作步驟:

第一階段:普查動員階段(2月9日---3月31日):召開全區燃氣工作部署會議,下達各街道20**年燃氣工作任務和拆違、“打黑”“打非”計劃,落實工作責任,確保人員、管理、責任三到位,全面啟動全區燃氣管線巡線工作。

第二階段:整治階段(4月1日---8月10日):4月份,各街道根據市下達的拆遷任務,首先將街道自建的占壓燃氣管道設施的違章建筑拆除,同時啟動對區域內單位占壓燃氣管道設施的違章建筑摸底梳理工作及拆違的準備工作。5月重點將區域內單位占壓燃氣管道設施的違章建筑拆除,同時啟動個人占壓燃氣管道設施的違章建筑摸底梳理工作。6月份重點將區域內個人占壓燃氣管道設施的違章建筑拆除。7月份是攻堅階段,將前期沒有拆除的占壓燃氣管道設施的違章建筑,集中人力、物力,聯合各職能部門,全部拆除燃氣管道上出現的違章建筑。加大區域內燃氣管線的巡查工作力度,及時發現經營燃氣的“黑站”、“黑點”。以街道、社區為單位,在公安派出所、工商所、質監**分局、區市容局的配合下,聯合市燃氣管理處對轄區內違法經營的“黑站”、“黑點”進行打擊取締,重點打擊轄區內違法經營燃氣的“黑站”、“黑點”瓶庫和送氣車。5、6、7每月打擊一次,徹底杜絕燃氣“黑站”、“黑點”和非法經營等違法行為。

檢查驗收階段:8月中旬,區安監局將聯合市有關部門對全區拆違、打黑、打非、巡查情況逐一進行驗收。

總結階段:11月上旬,將對今年**區的燃氣安全專項治理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對在燃氣安全專項治理中成績突出、措施扎實的燃氣安全管理達標的街道進行表彰,對工作措施不力,作風拖沓的將予以通報批評,對由于工作不力,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將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五、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意識。燃氣安全牽涉到千家萬戶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各街道領導要親自抓,按照屬地管理,強化責任意識,組成燃氣專項治理工作小組,按時間節點完成各項任務。

2、加強巡查力度,保證本質安全。各街道的燃氣安全監管人員,要按照工作職責,定期對所轄區域內的燃氣管線進行巡查,對燃氣管線上新增的違建,要及時制止,并上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新晨

3、加大執法力度,消除安全隱患。各街道要對危及燃氣管道安全的施工活動,做到早發現、早制止,防止占壓燃氣管道設施的違章建筑回潮。協助市燃管處加大“打黑、堵源”力度,將非法經營燃氣的“黑點、黑站”、向非法經營燃氣者供氣的“黑氣源”以及送氣車作為打擊的重點。維護好燃氣市場經營秩序,保障社會公共安全。

4、完善監督機制,發揮監督作用。區安監局加強與街道、社區聯系,建立健全有獎舉報制度,鼓勵群眾舉報,擴大監管面,拓寬信息渠道,以便及時發現和消除燃氣安全隱患,杜絕各類燃氣安全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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