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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調解范文1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并記錄在案:
(一)在調解期間有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的;
交通事故調解范文2
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優勢,創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工作機制,最大限度地緩解公交警基礎警力不足與受理交通事故案件多的矛盾,及時化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維護事故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工作原則
(一)調解法定原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范性文件要求,由依法設立的人民調解機構負責。
(二)自愿選擇原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工作必須建立在事故各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基礎上,不得強制進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符合人民調解機構受理的,事故各方當事人可以首選人民調解,辦案單位及辦案民警有責任勸導各方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
(三)化解矛盾原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工作必須以化解社會矛盾為出發點,及時調處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引發的民事糾紛。人民調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工作中主動與公交警部門、保險部門和人民法院聯動,努力做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工作便民、高效。
三、組織領導
為加強全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市司法局、市公局、市保險行業協會聯合成立市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市司法局分管領導任組長、市公局交警支隊分管領導和市保險行業協會會長任副組長,辦公室設在市公局交警支隊,交警支隊分管領導兼辦公室主任。各區相應成立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委員會,司法行政部門和公交警部門可邀請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兼任委員會主任。各區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應適當設立“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室(站)”,配備專兼職調解員,具體負責各轄區內的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
各縣(市)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工作,由各縣(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綜治辦、市公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治防控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和本通知精神具體落實。
四、案件受理
(一)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收到簡易程序事故認定后,可在管轄的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室(站)申請
人民調解。
(二)一般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收到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生效后,可在管轄的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室(站)申請人民調解。涉及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須待傷員救治
終結后申請人民調解。
(三)經公交警部門調查后,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可持公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在管轄
內的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室(站)申請人民調解。
(四)逃逸道路交通事故如涉及第三方民事賠償責任的,當事人收到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生效后,可在管轄的交通事故人民調
解工作室(站)申請人民調解。
五、賠償調解
(一)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室(站)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調解結束。
(二)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室(站)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束。
(三)疑難、復雜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室(站)在征得辦案單位領導同意后,可邀請辦案民警參加調解;辦案單位也可視情指派辦案民警主動介入損害賠償調解。
(四)涉及保險賠付額度較大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調解員應提前通知理賠保險機構派員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
六、工作制度
交通事故調解范文3
(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聯系電話**********,住址或單位****************
于****年****月***日***時***分,在************發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現請求貴隊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請求事項
1......................................................
2......................................................
3.......................................................
交通事故調解范文4
本案法院應否受理?
一種觀點認為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因為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未經公安機關處理調解,而公安機關的處理調解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必經前置程序。前置程序的法律依據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第30條)“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34條)。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聯合下發的[1992]39號《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1條規定,“自1992年1月1日《辦法》實施后,當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時,除訴狀外,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該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人民法院對于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的,應予受理?!北亟洺绦虻姆梢罁敲袷略V訟法第11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108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七種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第三種情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督煌ㄊ鹿侍幚磙k法》第4條規定,“公安部是國務院處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縣以上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是同級人民政府處理本行政區域內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因此,本案應由公安機關處理,人民法院不應受理。
筆者認為,本案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公民享有請求獲得司法救濟權應該是一項最基本的民主權利,雖然在我國目前的憲法中沒有明文規定,但這確是包括我國在內的民主國家的共識。需要說明的是,司法救濟權不是指當事人的勝訴權,而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權,對公民就其民事權益請求司法救濟而論,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110條、111條是告訴當事人如何正確行使訴權,第109條、112條是規定如何便利當事人行使訴權。所有這些規定均無任何否認當事人行使訴權的意思。有人認為,第111條即是對當事人行使訴權的限制,第111條第3項“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惫P者認為,與其說是對當事人行使訴權的限制,不如說是引導當事人正確行使訴權。該項規定主要解決兩種情況,一是當事人對如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內部管理方面的爭議案件(事實上是主體地位不平等不屬民法調整范圍);二是應由公安機關、檢查機關偵查的案件、應由紀檢部門處理的案件(實系人民法院無管轄權),引導當事人向上述部門反映處理。有人認為,除上述兩種情形之外,還包括另外一些類型案件,如當事人對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等引發的賠償案件,如果不經過有關機關先行處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筆者認為,這實際是一種誤解,有關機關先行處理與人民法院受理的性質是有根本區別的,后者是司法救濟,前者是有關機關在查明事實后,主持雙方當事人解決爭議,當不能解決爭議時,也能為當事人進入訴訟收集證據的行為。對這些類型的案件,如果不經有關機關處理,人民法院無法查清當事人所爭議的事實,或可能查明但人民法院訴訟成本(人、財、物、時間)太高,有關機關先行確認有關事實,為人民法院受理該類案件后正確處理提供保障,有關機關先行處理的意義也就在于此。但當當事人未經有關機關先行處理而就損害賠償方面的爭議要求人民法院解決時,因其請求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人民法院仍應當受理,如果人民法院因為擔心不能正確處理案件而不予受理,為了避免實體處理上的不公而必須犧牲程序公正的作法,即首先考慮當事人的勝訴權再考慮其訴權,實際上是無端地剝奪了當事人的訴權。有了這種認識,再將民訴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結合起來看,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對符合民事起訴條件的交通事故賠償案,工傷事故賠償案,醫療事故賠償案,并沒有明確規定為“不經過有關部門處理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辈浑y理解,法律的本意并不是要求人民法院為求得客觀公正的審理結果而限制當事人行使訴權。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公安機關的處理調解程序作為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確實有非常積極的意義。一是因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技術性較強,非常需要專業機構(交警部門)通過現場勘驗,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作出責任認定,人民法院不具有這種能力;二是交通事故發生后,經交警部門勘驗后事故現場需要及時清障,損害現場不可能保存到訴訟階段,交警部門的勘驗筆錄、影視資料實際上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保全證據;三是通過交警部門及時調解,大部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都可以結案,這樣能更及時地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同時也減少了大量訴訟給法院帶來的壓力。但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處理調解終歸沒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完全可能不履行,當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訴訟到法院后,法院對交警部門出據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書、調解終結書、傷殘評定書等均僅作證據使用。但該證據并不具有當然的法律效力,如果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公安機關所作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等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不采信前提是“確屬不妥”,以采信為原則,不采信為例外。可見,人民法院對公安交警部門的處理意見的重視和依賴程度是較高的。
當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未經交警部門處理,訴至人民法院時,人民法院的確處于左右為難的境地,不受理違反民訴法規定,受理后可能出現事實不清,責任不明而難以下判的被動局面。筆者認為,應該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審判實踐中應該注意把握以下幾方面:
1準確定案由。未經交警部門處理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與經交警部門處理過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區別,筆者認為在案由上應該反映出來,對后者,以交通事故財產(人身)損害賠償為案由是沒有疑問的,但對前者,是否還以此案由呢,仍有探討的必要。案由應該真實、詳盡地反映當事人的爭議性質,對未經交警部門處理的賠償案件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作案由雖然較詳盡地反映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性質,但筆者認為,該案由并不妥,應以財產(人身)損害賠償作案由。理由:1是否系交通事故尚不明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定義,交通事故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違章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也就是說,是否系交通事故尚需要分析判斷,對一些當事人認為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門也可能不認為是交通事故,如在機關大院、學校、工廠內發生的事故,當事人無違章行為等。2交通事故只能由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包括人民法院在內的其他部門、個人無權認定?!兜缆方煌ㄊ鹿侍幚磙k法》規定,縣以上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是同級人民政府處理本行政區域內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第4條)。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是處理交通事故現場,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第5條)。公安機關對發生在道路上的車輛引起的安全事故,首要的任務就是確認是否是交通事故。3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作案由,讓人感覺《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的“當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時、除訴狀外,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該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違章行為的結論”無用,規定了與沒有規定無區別,反正人民法院均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立案受理。
2嚴格貫徹審判方式改革的精神,只對當事人存在的爭議進行審理。即不對全案事實進行審理,沒有爭議的事實人民法院不再審查,直接確認。任何一件損害賠償案件,均有損害行為的發生、發展、結束、損害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等諸方面,有些事實當事人并無爭議,對無爭議的事實直接確認不僅提高審判效率,同時也體現了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如本案中,甲、乙兩單位對損害事實(追尾事件造成車輛損壞)均無爭議,對責任歸屬(由乙單位負全責)也達成一致,對賠償范圍(只限于奧迪車的修理費)同樣進行了約定,這些如果當事人不再有異議,人民法院則應直接予以確認。
3正確分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對事實沒有爭議的案件在審判實踐中畢竟較少,當存在事實爭議的時候,或當事人一方對已達成的協議翻悔不履行時,舉證責任的分配直接關系到雙方當事人利益,舉證責任分配是否合理,直接影響到判決是否公正。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準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筆者在此用準交通事故這個概念僅是為與經過交警部門處理的交通事故區別),應嚴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對舉證責任進行合理的分配。對此類案件如何分配舉證責任并不容易,筆者膚淺地認為,對未經交警部門處理的準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損害事實、損害行為與損害事實的因果關系、行為的違法性原則上由受害人舉證(按民法通則第123條之規定,高度危險作業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不以行為人過錯與否作為侵權構成要件),這在事故已時過境遷的情況下,沒有交警部門的調查處理,受害人舉證責任較大,受害人的敗訴風險是相當大的,但這也是其不向交警部門報案請求處理相對應的后果。如果事故后雙方當事人已經達成協議,后因某一方不履行協議而訴訟至法院的,應當由違反協議一方當事人承擔變更協議或不履行協議的舉證責任,舉證不能時,直接判令當事人按協議履行義務。
4正確適用法律。未經交警部門處理的損害賠償案件不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論,因此,不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這個專門解決交通事故賠償案的規定是不難理解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處理。民法通則與《辦法》所確定的歸責原則、賠償范圍是有區別的,這些都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
交通事故調解范文5
一般解決交通事故的方式有三種,即和解、調解、訴訟。
一、和解
是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當事人雙方在沒有第三人參加的情況下,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互相體諒,分清是非,達成協議,自行解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糾紛。
二、調解
公安交通行政部門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調解是實質是一種行政調解。
(一)調解的適用范圍
根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8條之規定,不適用調解有下列四種情況:
1、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3、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二)調解的程序
1、調解開始。
損害賠償調解開始時間規定為,事故情節清楚,責任明確,材料齊全,如有交通事故致傷殘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開始;如有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如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陬^通知的應當記入調解記錄。調解參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預定調解時間一日前通知承辦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另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當然,如果當事人在申請中對檢驗、鑒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2、調解。
根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8條之規定調解程序為:
(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3)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于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總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
(6)確定賠償方式。事故調解人員可根據有關交通事故處理方法、規定等,并結合當事人雙方的經濟條件提出損害賠償方案,供事故當事人自愿協商。
3、調解結束。
交通事故調解范文6
交警一大隊事故股王股長介紹說,在交通事故發生當時,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由于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等原因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當事人應當在提出請求后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書證,書證包括: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等交通事故證據。但以上證據經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公安機關定案的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接到當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證據材料之日起對交通事故進行調查。交通警察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予以記錄,并由當事人簽名,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當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三)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四)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及調解生效后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第三款: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遇到以上兩種情況時,當事人應當填寫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人等內容的協議書或者文字記錄,共同簽名后立即撤離現場,協商賠償數額和賠償方式。 在遇到上述兩款情況時,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情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是對賠償有爭議的,適用簡易程序,屆時交警開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后,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事故認定書,于10日之后,可以寫出書面申請請求公安部門進行調節,也可到法院起訴,解決爭議。
7月14日,在南通路小學北50米處,鄧某汽車的右前角與孔某的車前頭相撞,經交警部門責任認定,鄧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其過錯行為造成鄧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孔某無責任。孔某的損失由鄧某與孔某自愿協商,事故一次性解決。后孔某鄧某因賠償協商不成,孔某寫出書面申請要求交警部門一次性處理。如果經交警調節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此事故的處理方式,一般為出現交通事故后的一般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