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理論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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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論論文

刑法理論論文范文1

[關鍵詞]風險社會;刑法理論;含義;走向

中圖分類號:D91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914X(2017)41-0252-01

1.前言

近年來,社會變革日新月異,風險社會已經成為勢不可擋的趨勢,它不是指社會常常處于變革之中,而是強調社會的變動性和飛速的發展。因此,風險社會與刑法體系之間的關系也從原來的風險概念,轉變為安全問題。

2.風險社會理論的相關含義

從風險社會與刑法理論之間的關系來看,安全問題是二者之間的重要聯系紐帶。在對二者之間的關系問題進行探究的過程中,我們首先需要對風險社會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解。在學術界領域,風險社會是一種相對模糊的學術概念。在傳統的農業社會,自然災害及自然災害所引發的一系列社會問題,是社會風險的主要表現。在工業文明影響下的現在社會,工業文明給社會發展帶來的負面影響,是現代社會社會風險的實質。德國社會理論家烏爾里?!へ惪说摹讹L險社會》一書中所援引的“人為制造的不確定”的概念,讓這一概念成為了風險社會的一個重要形成原因,但是由于書中對社會結構、性別身份、婚姻親子關系等問題進行了過多的論述,這就讓一些學者對貝克書中所提到的系統性問題產生了懷疑,從貝克所謂的系統性來看,工業革命以后的社會發展情況來看,在工業文明的發展過程中衍生的一些需要利用政治手段解決的長期性問題和系統性問題,也可以被看做是風險社會中的社會風險的表現。但是在社會的實際發展過程中,風險形成原因的全球化,也可以被看做是風險全球化的一種表現。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問題、暴力犯罪事件等因素都可以被看作是風險社會在現實生活中的表現。

3.刑事責任根據的結構性嬗變

法益論的流變是刑法體系調整后出現的新理論,它的出現和變革為刑事犯罪帶來了新的影響,立法問題也出現了新的模式。

3.1因果責任到原因責任的轉變

因果責任是刑事犯罪中的一項內容,但是不能成為犯罪成立的必然條件,原因責任逐漸成為研究的重點。在一些犯罪行為中,刑事責任的確定不能只考慮最終的結果,還要參考危險犯的興起。與此同時,在某些犯罪行為之中,立法是維持在侵害結果之上的一項內容,如果能夠降低其間的關聯性,那么制約性作用也會增強。傳統刑法理論是借助于區分行為犯罪而出現的一種模式,現代的刑事立法正在改變這一觀念。在侵害犯罪之中,除了直接引發的危害,還要制造各種各樣的條件保證犯罪事實的成立。

3.2關聯現象的梳理與解讀

要明確因果關系逐步淡出刑法理論的原因,根據法益論的變化情況對新的發展動向進行考察。其中最主要的是要明確侵害結果與因果關系地位的下降緣由,明確它與刑事立法行為本位的轉變有聯系,然后探討超個人利益大量引入的原因,對涉及個體法益的場合從聯系上分析清楚。最后,將刑法對法益保護的提前化因素探討進去,確定刑事責任根據結構性嬗變的情況。

4.風險社會理論與刑法體系的預防走向

對風險社會的理論進行完整的概括和定義,是探討其與刑法體系關系,做好預防的基礎,明確二者的關系,對法律的構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一,社會轉型與風險社會的聯系。伴隨改革浪潮的興起和現代化建設的完成,很多人會期待一個全新的社會發展樣式的出現,呈現一種完全不同于早期社會的社會。然而由于社會的變化,許多社會行為也出現了更改,風險社會就是在這樣的變化下得以出現的。二者之間既存在關聯,也具有較大的矛盾,這深刻地揭示了現代性的內在悖論,是理性與感性的討論,也是對社會的重新定義和判斷。

第二,風險社會中的“風險”概念。風險社會最主要的特征就是“風險”。不過這里出現的風險概念與我們以往的理解存在差異。以往我國刑法學界對風險社會的理論理解過于單一,存在望文生義的問題,扭曲了風險社會的含義。其實,工業社會風險是在工業化階段就出現的一種概念,它是由于人類的知識與技術改造引起的現象。傳統社會的風險大多集中在自然危害之中,與災害相關聯,而現代社會的風險則較為多樣化,與文化、政治、經濟都有關系,既是社會問題,又是心理問題。此外,人們在社會生活、道德、環境上的不確定性,也帶來了某種不安全因素,使得刑法理論的提出成為可能。

5.基于風險社會與變動下的刑法理論

5.1風險社會理念對刑法體系轉變的影響

由風險的定義可知,風險社會是基于時展下誕生的產物,其風險具有多樣性、全面性的特征,并與人們的生活具有密切關聯性。而刑法作為保障社會穩定性、安全性以及人們生活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在風險社會變化的環境中,刑法體系也將隨著風險社會的變化而變動,不再局限于對風險社會概念單一性的理解,而是趨向于對安全問題的有效解決上,從而促使刑法理論的誕生。

5.2基于風險社會與變動下的刑法“法益論”

“法益”是刑法學體系中的一個基本的,也是十分重要的概念,其主要內容是,對刑法目的以及犯罪行為“利于導向”的探求與詮釋。因此,在依據法益本質性質的基礎上,探求風險社會下刑法內涵,有助于改善風險社會下產生的種種變動,促進刑法法規的建設。但是在實際發展過程中,隨著時代的變化人們對于法益論的闡述出現了不同的詮釋與定義,在刑法中法益概念變得模糊而抽象化的同時,其內容也得到了一定的擴張,法益論的作用以及具有的影響力進一步擴大。然而通過研究發現,傳統的法益論其內容與功能雖得到了提升,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法功能的有效實施。所以,基于風險社會變動的日益加劇,法益論發生了變革,實現了精神層面與功能的抽象化、拓展性發展,從而實現刑法理論的調整,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法益論陷入懲罰內容單一、缺乏明確的框架以及與刑法體系關聯性單薄形象的產生。

5.3刑事責任根據的結構變遷

基于社會的變動,刑法為實現有效的防治,刑法體系做出了相應的調整,從而形成了法益論的流變,進而改變了刑法體系下刑事責任的基本模式,而由于刑事責任模式與立法具有一定的關聯性,因此對立法理論的變化分析,有助于探求刑事責任根據結構性嬗變的發展。

首先,因果責任到原因責任的變遷:隨著社會的變動以及風險社會的日漸加劇,刑事犯罪中的因果責任已不能成為確立犯罪成立的關鍵因素,而明確犯罪行為的法益導向,即原因責任已成為現代刑事立法執行的關鍵。其次,明確刑法理論中的關聯性:明確關聯性主要在于對法益論演變下刑事立法變化的分析,從而根據刑事立法的轉變包括“刑事立法從結果本位向行為本位的轉變”、“大量超個人法益的引入”以及“法益保護提前化的轉變”,探究因果關系及受害結果地位降低的緣由,進而明確刑事責任根據結構性嬗變的發展情況。

5.4基于風險社會與變動下刑法教義理論的重構

基于風險社會的發展與變動,刑法理論的重心已從風險概念改變為安全問題的預防與解決,而這種改變在基于法益論、刑事責任結構模式的轉變外,其刑法教義體系的各組成部分也發生了重構,實現了刑法理論的全面性調整。

6.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風險社會出現的大背景下,古典的刑法理論已經幾乎被全盤革新,刑法作為與人有關的重要法律內容,強調的是理論的革新變化。刑法理論和內容必須根據風險社會的特征加以更改,使其內容變得更為靈活,滿足社會發展需要。

作者:徐程瑤

參考文獻 

刑法理論論文范文2

「關鍵詞訴/訴訟目的/訴訟標的

訴與訴權是民事訴訟法學中理論性很強的,被有些學者稱之為民訴理論上的“歌德巴赫猜想”。之所以如此,除了其理論本身比較抽象、有一定難度之外,古往今來的研究者眾說紛紜,人為地使之復雜化,也不能不說是一種原因。無論是理論本身的因素,還是人為的因素,總之其中確有許多至今仍懸而未決的問題,需要人們去進一步探索,逐一解決。

一關于訴的含義之辨析

我國民事訴訟理論界對民事訴訟中的訴有各種各樣的表述,諸如“請求說”、“制度說”、“手段說”、“聲明說”等等。盡管在表述上有許多差異,但大都把訴理解為一種請求。如訴“是當事人為維護自己實體權益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訴是“民事權利主體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出給予法律保護的請求”;訴“是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護其民事權益的請求”;訴“是一方當事人將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以及如何處理的訴訟主張,提交法院依法予以審判和處理的請求”。筆者認為“請求說”比較接近訴的本質。首先,訴不同于。當事人進行訴訟目的是為了通過法院運用審判程序解決爭議,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然而法院不可能地了解當事人的愿望,也不可能主動地開始審判程序。審判程序的啟動,需要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當事人只有行使訴權,運用手段才能與法院發生訴訟關系。在這個過程中,訴并不是一種行為,而是一種意思表示,一種請求。才是一種訴訟行為。這表明,訴是當事人的目的和愿望的概括,它只能通過行為才能得到展示。從這個意義上說,行為是訴的形式,又是訴的動態表現。請求是訴的實質,是訴的靜態表現。請求不能離開行為而獨立存在,而行為離開請求也就會因為缺乏實質內容而失去實際意義。由此可見,民事訴訟中的訴是一個綜合性概念,是形式與內容的統一體。正因為如此,司法實踐中有時對“訴”與“”未加區分,如“訴諸法院”,既意味著,也意味著向法院提出請求。其次,從訴與訴訟法律關系之間的關系來看,人民法院和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都是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訴訟法律關系的客體一般指主體之間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指向的對象。這種對象包括民事案件事實、當事人實體權利的請求或主張等訴訟事項。訴與民事案件事實及實體權利有密切聯系,是當事人對法院的一種意思表示,包含著當事人的訴訟目標和內容,而不是主體本身。因為有了訴,訴訟主體之間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才有了指向。也可以說,訴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客體的核心內容。同時,分立性和統一性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特點之一,雙方當事人是各自同人民法院發生訴訟關系,同時圍繞著同一案件、同一訴訟程序進行訴訟活動。這一特點表明,當事人雙方之間并不能直接提出訴或者接受訴,當事人只能向法院要求保護,提出訴。因為訴所反映的是當事人與法院的聯系。再次,訴與訴訟既有聯系也有區別。民事訴訟是人民法院與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為解決民事案件而依法進行的全部訴訟活動的總稱。包括著訴訟活動過程和訴訟關系。訴的內容包含在這種活動的目的對象之中,但并不等同于訴訟活動及其過程本身。因而在訴訟理論上,“訴”與“訴訟”有嚴格的區別,不能用“訴”代替“訴訟”,也不能以“訴訟”取代“訴”。最后,從訴與訴的法律制度的關系來看,也有區別。訴的法律制度是有關訴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既包括訴訟法律制度,又包括實體法律制度。實體法關于保護民事權益和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的規定,訴訟法關于進行訴訟、實施訴訟行為的規則等規定,為訴的產生提供了法律依據,也為訴的實現提供了條件。從這一方面看,訴由訴的法律制度所決定。另一方面,有關法律制度的設立又要反映訴的需要,即:生活中有什么類型的案件,就需要設立相應的訴的制度,使之得以解決。由此可見,訴的本身并非法律制度。

以上表明,訴不同于法律制度,也不完全等同于訴訟行為或手段。訴的本質是能夠產生訴訟效果的一種請求,屬于民事訴訟活動對象的范疇。基于這種認識,可以發現訴具有如下特征:

1.訴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種司法保護請求。這種請求是當事人基于民事法律關系非正常狀態而依法向法院提出司法保護的意思表示。其作用是向法院展示自己的愿望和要求。這種請求一般以當事人特定的訴訟行為為依托,是具有訴訟效果的請求。如、反訴、上訴、申請再審等,這些行為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就會引起一定的訴訟程序發生。訴與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其他一般性請求不同,其他請求不具有訴訟效果意義,只是為訴服務。如申請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請求,并不直接引訟程序發生或變更,只是要求法院為特定的行為采取某種訴訟保護措施。訴與陳述行為也不同,一般性陳述也是為訴服務,是觀念性表示,而不是效果性表示。

2.訴在民事訴訟開始階段表現為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審判保護請求和訴訟主張,是法院行使審判權的前提和起點,訴訟程序開始后即成為整個訴訟活動的對象。這是因為訴訟活動始終圍繞著當事人這種請求是否有理,其主張是否能夠成立而展開。從這個意義上說,訴是民事案件的焦點,是訴訟活動的中心內容,它貫穿于訴訟的全過程。

3.訴的內容包括當事人的權利主張和事實主張。即需要法院通過審判予以評斷的法律事實和加以保護的民事權益。這一特征表明訴包含著程序內容和實體內容。但這并不是說訴可以分割為程序意義上的“訴”和實體意義上的“訴”。一方面,訴是一個整體概念,不存在分為兩種訴的基礎和條件。作為一種訴訟請求,必然反映當事人保護實體權益的目標和內容。如果沒有實體利益或法定的權益這種內在動因,誰也不會去請求法院運用審判程序而“過把癮”。法院也不會接受沒有實質內容的請求。另一方面,理論上也沒有這樣劃分的必要。把請求所包含的程序內容和實體內容歸納到訴的內容特征之中,更便于理解和操作,也符合訴的本意和。

二關于訴的要素之辨析

任何一個有法律意義的訴,都包含著兩個必備的因素,即訴的標的和訴的理由。訴的標的是指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和一方當事人的具體請求。一方當事人的具體請求實質是針對另一方當事人的,也可以說是該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解決糾紛的意向或方案,如主張離婚、主張合同無效等,具有實體性質。訴的標的反映著當事人提訟的實際動因,直接體現當事人訴訟目的和案件性質。也是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使訴明確化、特定化的重要標志。訴的標的不同,反映了當事人爭議的內容及請求法院裁判的對象也不同,但我國傳統理論一般把訴的標的只理解或表述為“雙方爭議的需要法院裁判的民事法律關系”。這種理論的缺陷一是不夠準確,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不一定能使訴特定化;二是不完整,訴的標的如果不含一方當事人的具體請求就不能構成完整的訴訟標的也無法確認訴的標的。例如,在確認之訴中,訴的標的是雙方當事人對某一法律關系是否存在或是否有效的爭議,其中必須包括一方當事人的具體主張,即:要求肯定或否認這種法律關系。否則,在消極的確認之訴中就無法確定訴的標的。在各種訴中,除了給付之訴一方當事人的具體請求與法律關系有相對的分離性,因而訴的標的較易確定外,確認之訴、變更之訴的訴的標的如不包括具體請求,就難以確認,也易引起誤解。因為具體請求直接反映爭議焦點,是當事人進行訴訟的目的所在,而且也是審判的具體對象,所以是訴訟標的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梢?,民事權利義務的具體爭議和當事人的具體主張才是訴的標的、訴訟的核心。

訴的理由是指當事人提訟的依據,也是當事人對訴的解釋和證明。包括事實根據和依據以及當事人的主觀認識。事實根據是指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即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以及發生爭議的事實。這些事實是確定當事人提出訴訟的客觀基礎,是當事人要求通過審判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實體根據和原因,所以也稱“原因事實”。是訴訟理由的核心,也是使請求成立的根據。訴的理由中還包括法律依據,即訴訟請求在法律上受到保護的規定。關于法律依據,還應包括當事人的法律觀點和看法。當然,事實依據才是理由的必備。

有些著述認為訴的要素除上述兩個方面外,還應包括當事人。認為訴不可能離開當事人而獨立存在,所以當事人是訴的第一要素。筆者認為當事人是訴訟要件,不是訴的要素。首先,訴的要素是從上訴的內容,便于分辨各種不同的訴,采用不同的程序和方式審理。是就訴本身進行分析。至于訴由誰提出,或者是誰與誰的爭議不是訴的要素研究的對象。何況當事人是誰,在上述兩個要素中也能明確。其次,當事人是訴訟主體,訴是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審判請求,是意思表示本身的內容,訴與訴訟主體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以上在對訴的概念分析中已有明確闡述,訴實際上屬于訴訟客體范疇。在沒有人格和缺乏權利意識的奴隸及封建專制社會中當事人在訴訟中沒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往往被作為訴訟客體對待,是審判的對象。而近代和社會的訴訟中當事人是訴訟主體,不再是受審對象。再次,當事人是的必要條件之一,而訴的要素和條件是有區別的,不能混淆。條件作為訴訟的程序規則,對法院正確地行使審判權、當事人正當地行使訴權起制約作用。條件是法律對當事人行使訴權、實施的訴訟行為的規范要求。條件中包容了訴的要素,但訴的要素不等于條件。如果等同起來,那么條件中包括的人民法院、主管、管轄等等都是訴的要素。此外,訴的要素是使訴特定化、具體化的標志。并且可以根據訴的要素區別同一事件是否重復。當事人不能起這種標志作用。如:對于已審結的案件,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不能就同一訴訟標的或訴訟理由再行,而同一當事人對不同的訴訟標的和訴訟理由則可以再次進行訴訟。這也從一個側面說明訴的要素不包括當事人。

總之,研究訴的要素是從理論上對當事人提出的各種訴進行剖析,以幫助當事人認識各種訴的特點,使之正確地行使訴訟權利,提出正當、合理的要求。同時幫助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公正、合理地、地辦理各類民事案件,并能恰當地解決訴訟中與訴有關的其他各種。

三關于訴訟標的理論之辨析

大陸法系國家訴訟標的理論在長期爭論中,大致形成了三大流派:傳統訴訟標的理論、新訴訟標的理論、新實體法理論。傳統的訴訟標的理論的基本特征是以實體法上的請求權為根據確定訴訟標的。這種理論的優點在于:1.有利于法院裁判。既然訴訟標的是當事人的實體法律關系或實體權利主張,那么,法院只就當事人特定的主張進行裁判即可。當事人未主張的權利或法律關系就不是訴的標的,不需裁判,使法院裁判的范圍明確。2.便于當事人攻擊和防御(注:王甲乙、楊建華、鄭建才(臺)《民事訴訟法新論》第3頁。)。由于訴訟標的限于一定的實體法權利或法律關系,當事人只須就這一標的攻擊和防御,其他方面即使不加防御,也不會產生不利后果。但是訴訟運行中,傳統理論也有明顯的缺陷,主要表現是:增加當事人的訟累,增加法院的案件,同一事件可能有數個判決并存,減損民事訴訟的功能(注:王甲乙、楊建華、鄭建才(臺)《民事訴訟法新論》第4頁。),不利于及時保護民事權益和恢復正常法律秩序。

新訴訟標的理論的特點是把訴訟標的從實體法中分離出來,構成完全的訴訟法上的概念。按這一學說的觀點,只需主張他所希望的法律效果。如果同一效果有數種不同的原因事實,即使這些原因事實在實體法上構成多個法律關系,亦應為單一的訴訟標的。對訴訟標的如何識別,新理論有兩種不同的見解。一種是以原告陳述的事實理由和訴的聲明為識別標準,即聲明與事實理由相結合,此為“二分肢”說。第二種是以訴的聲明或原告的目的為標準識別訴的標的,即以同一給付為目的的請求,即使存在不同的事實理由,也只有一個訴訟標的,此為“一分肢”說(注:陳榮宗(臺)《民事程序法與訴訟標的理論》第342頁。)。二分肢說解決了同一事件發生請求權競合的問題,但不能解決數個請求權發生在不同事實基礎上而又為同一給付的問題,這種理論導致自相矛盾的結果。按一分肢說理論就可解決這種矛盾。然而,由于一分肢說理論追求的是純訴訟上的概念,識別訴的標的時不考慮事實理由因素,因此,很難判斷訴的標的是否是同一的,同時可能導致法院判決效力無限擴張。

新實體法說與舊實體法說相對應,認為訴訟標的的問題,根源出在實體法上的請求權競合上,所以應把請求權的競合發生在單一的事實關系的基礎上,只是請求權基礎競合,因不同事實關系發生的競合才是真正的請求權競合。這一理論把訴訟標的概念與實體法的請求權聯系起來,有可取之處。但因為請求權競合與請求權基礎的競合沒有統一的區別標準,仍然面臨許多難題不能解決,所以接受這一理論的也不多。

綜上所述,國外關于訴訟標的理論爭論的焦點集中在訴訟標的識別的標準問題上,不同的學說各有所長,又各有缺陷。這些爭論至今仍然存在,訴的標的理論尚未統一。這種狀況導致司法實踐不重視識別訴訟標的,從而在處理問題時出現一些不規范或者矛盾現象。例如在處理訴的合并問題、重復問題及確定案由和確定案件是否受理等問題上均有諸多難以解決的矛盾。因此有必要借鑒和吸收國外多年來關于訴訟標的理論的研究成果,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對訴訟標的進行探討,以豐富訴的理論內容和解決司法實踐中的有關問題。

如前所述,訴的標的是指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及一方當事人的具體請求。訴是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解決爭議保護其民事權益的意思表示。其實質就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保護請求。訴的標的就是這種請求的核心內容。訴訟標的體現當事人的訴訟目的,主要是當事人向法院反映自己對對方當事人的要求。這種要求包含在審判保護請求之中。因此,認為訴的標的僅僅是雙方爭議的需要法院裁判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還不能完全表明訴的目的,也不易區分不同的訴。假如不能區分不同的訴,那么與訴相關的許多問題就無法解決。如:在離婚之訴中,如果當事人在訴中只要求法院“解決”他和對方的婚姻關系,不表明自己的具體要求和目的,法院就無法受理和解決。當事人只有明確表示要與對方解除婚姻關系,才可能是完整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訴。把訴的標的僅僅理解為“權利主張”也不能反映其真正含義。因為各種訴有不同的狀況。例如,在確認之訴中,當事人并不主張權利,而且如果是消極的確認之訴,很可能沒有權利可主張。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的權利主張實際上已包含在“訴訟主張”或“請求”之中。由此可見,作為訴,泛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司法保護的請求;作為訴訟標的中的請求,是指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表示的解決糾紛的主張,實質是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權利主張或要求。原告對被告的要求包含在原告對法院的請求之中,只能通過法院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并經法院審理裁判。這表明,訴的標的雖然是訴訟法上的概念,但它又與實體法律關系有密切的聯系。雙方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是訴訟標的的前提和基礎,一方當事人在這個基礎上的具體請求是訴訟標的的核心,二者不可分離。

二分肢說關于訴的聲明與事實理由結合構成訴訟標的的理論,實際上包含了訴的兩個要素。這與我國訴的要素理論相近,但對訴與訴的標的理解有所不同。我國訴的理論一般認為訴的標的和訴的理由是構成任何一個有法律意義的訴的必要因素。正是這兩個要素使訴特定化、具體化。因而訴的要素才是區別不同訴的標志。當然,就一般而言,起關鍵作用的因素是訴的標的。但是不能獨立地研究訴的標的,而應把它放在整個訴的理論之中去研究。

刑法理論論文范文3

關鍵詞:工程監理項目管理發展方向

建設監理是一個由多學科,多專業構成的技術密集智能型組織,它在城市建設和工程建設實施建設監理制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這一行之有效的建設管理制度被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特別是發達國家推崇已有上百年的歷史。我國于1988年開始工程監理工作的試點,1996年在建設領域全面推行工程監理制度。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促進了我國工程建設管理水平的提高,得到了全社會的廣泛認同,監理已成為工程建設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本文意在根據我國監理行業的現狀、借鑒國外監理行業的發展,為我國監理行業的發展方向指明道路,從而提高我國咨詢行業的綜合競爭力。

一、我國監理行業的現狀

我國自提出推行工程監理制度,經歷了準備階段(1988年)、試點階段(1989-1992年)、穩步發展階段(1993-1995年)以及全面推廣階段(1996年-至今)四個發展階段,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但仍存在以下幾點不足。

1、監理的定位不明確

監理的定位問題,一直是束縛著我國監理行業發展的原因之一。

1.1監理的位置定位錯誤

目前社會各界對工程監理的認識存在分歧,在監理應處的位置方面,有的認為監理應是獨立的第三方,有的認為應是業主方的代表,還有的認為監理應代表政府;等等。思想、認識的不一致,影響了工程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

1.2監理安全責任的擴大化

監理單位要不要對安全生產承擔責任、承擔多大的責任,一直存在著爭議?,F在很多地方制定的“監理安全細則”和“監理操作規程”都從不同程度上將監理的責任任意擴大化。只要是監理審核過的方案出了問題,一律對監理企業實行很重的行政處罰。這將必然導致監理工程師在審核安全方案時,無限制的要求承包商提高安全系數而無視安全成本,不利于整個工程項目的正常順利實施。

2、監理的工作范圍及內容狹小

監理工作范圍及內容的狹小可以通過縱向與橫向兩個方面來體現。

2.1縱向方面:

目前,我國絕大部分工程監理單位從事的都是施工階段的監理,如對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等十六省市172156個監理工程的調查統計,從事施工階段質量、進度和投資控制的有148192個,占86.08%,而從事前期咨詢、勘察設計、招標、設備采購與建造等階段咨詢服務的僅占13.92%。前期階段監理的缺乏,使得前期階段在功能策劃、可行性研究、設計圖紙的完善性等方面不夠完善,導致施工階段設計變更較多,工期失控,有的甚至影響工程質量。

2.2橫向方面:

監理單位按照建設部當年對實施監理制的初衷,應該是“三控、二管、一協調”,但是由于體制原因,機制上不配套,監理的“三控”即投資、進度、質量管理的職能被異化,實際操作中絕大多數監理單位僅是以“質量監理為主”,投資控制基本上由建設單位實施,很少項目給予監理實行“三控制”,因此長期以來,監理的“三控、二管、一協調”未得到有效貫徹。

3、監理隊伍自身建設水平低

3.1監理人員總體素質低。

主要表現在監理工程師的知識結構不夠合理,缺乏集技術和管理于一體的復合型監理人才,不熟悉國際慣例,缺乏語言交流溝通能力,參與國際性的監理行業競爭難度較大。此外專業監理工程師的數量和質量不能滿足監理工作需要,尚未掌握一套必備的現代管理方法與手段,特別是項目總監層次的人才更是十分匱乏,由于總監對工程項目甚至對于一個監理公司能起到關鍵性的形象作用和效應,因而要求他具有較高的監理藝術、業務水平、協調能力以及管理經驗等。人員素質的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制約了我們監理行業競爭力。

3.2監理取費過低。

十多年來,過低的監理費用對我國監理行業的發展和監理人員素質的提高造成了極為不良的影響。據統計,智力密集型的監理企業尚達不到勞動密集型施工企業的效益水平。監理費率過低影響了一些優秀的高學歷、高學位、高職稱、高水平復合型人才的加入。目前實行的監理費取值仍執行由建設部和國家物價局于1992年聯合的《工程建設監理收費標準》。

二、國外監理行業的發展

1、高效的咨詢服務業

發達國家的監理行業明確界定為咨詢業,并都對監理人員的職業行為制定了道德規范和準則,監理也逐漸成為高效的并受人尊重的咨詢行業。如美國土木工程學會規定了咨詢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的道德準則,其核心內容強調了“正直、公平、誠信、服務”,日本咨詢工程師協會制定了咨詢工程師(監理工程師)《職業行為規范》,其基本原則是堅持監理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中立性、服務性。監理工程師正直、公平、誠信、服務等的工作態度和敬業精神,充分體現了FIDIC對監理工程師要求的精髓。

2、安全責任非監理工程師職責

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在1999年出版了幾本新版合同條件,在“施工合同條件”(新紅皮書)、“工程設備與設計/建造合同條件”(新黃皮書)以及“EPC交鑰匙項目合同條件”(銀皮書)中對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責均有明確的規定。這三本合同條件均在承包商的一般義務中明確規定“承包商應對所有現場作業、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備性、穩定性和安全性承擔責任”(第4.1條款)。

AIA(美國建筑師協會)編制的系列合同文件中,對建筑師的職責有十分明確的界定,即“建筑師對承包商報批文件和材料的復審不代表對承包商的施工手段、方案、技術、操作順序或程序等方面在安全防范上通過了合法的批準”(第4.2.7條款)。AIA中提及的建筑師相當于我國的總監理工程師。

ICE(英國土木工程師學會)出版的合同條件中及AS(澳大利亞標準)4000—1997工程項目通用合同條件范本中的合同條款中對監理工程師的安全責任也有以上類似說明。

3.業務寬深化。

發達國家的咨詢監理業的歷史長達百余年,業務發展均達寬闊深長的高水準程度,真正擔當起全方位的監理(咨詢)任務,覆蓋了整個建設的全過程。無論是英國實施的Q.S制,即測量師(QuantitySurveying),還是美國開展的CM方式(Fast--Track--Construction--Management),還是60年代以來在美國、德國、法國、日本等廣泛采用ProjectManagement即項目管理法(PM制),其核心都是對監理工程師的地位、資格、職責、義務、工作方式以及同業主、承建單位等關系在法律經濟上的定格,他們具體服務的業務范圍已逐步擴展到為業主提供投資規劃、投資估算、價值分析,向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提供費用控制,項目實施中進行合同管理、進度、質量、成本控制、付款審定、工程索賠、信息管理、組織協調、決算審核等。

4.人才高素質化。

國外對監理工程師、咨詢工程師在學歷方面要求較高,大部分具有碩士、博士學位。有的監理公司,高技術職稱人員所占的比例高達30%~40%以上,能熟練運用FIDIC制訂的權威性國際通用的范本和國際慣例。如美國著名的蘭德公司,在547名監理咨詢人員中,有200名博士,178名碩士。又如聯邦德國克瞄伯康采恩系統工程公司,在100名咨詢人員中,有50%具有博士學位。同時,國外重視在職監理人員的教學,每年要投入較大的費用用于人員培訓,提高監理業務水平。除此之外,國外在吸納監理咨詢工程師時強調個人的工作實踐經驗。如英國咨詢工程師協會規定入會的會員年齡必須在38歲以上,新加坡要求工程結構方面的監理工程師必須具有8年以上的工程設計經驗。法國對其資質要求似乎更高,除要求申請人必須是高等土木工程學院畢業生,具有10年以上工程經歷,還必須通過法國建設部“技術監理審查委員會”資審面試確認方可。

經上述嚴格的職業要求,監理工程師素質均達精通法律,主要是經濟合同法和FID1C編制的條款;善于管理,主要是熟練掌握現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有技術專長,具備施工安裝各種專業知識,能進行技術經濟分析,為高素質、高智能的管理人才。

5.酬金優厚化。

國際上監理費用的額度和價位比較高,通常情況下約占工程總造價的1%~4%之間,由于建設項目的種類、特點、服務內容深度的差異,各國略有不同,如以工程總價為基數,美國收取3%~4%,德國收5%(含工程設計方案費),日本收2.3%~4.5%(名為“設計監理費”),臺灣省收2.3%左右,收費標準中還因監理資質等級不同而有所浮動。

三、我國監理行業的發展方向

1、明確監理的定位

1.1監理為服務于業主的咨詢單位

業主與監理工程師簽訂的合同——《委托建設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種,監理工程師受業主委托對項目實施監理和管理。監理合同的標的是服務,即監理工程師應根據委托為業主提供高水平的、專業化的智力服務。

《建筑法》第三十二條將工程監理定位為代表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實施監督。所以,我們要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來統一認識,工程監理單位就是受業主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實施監理。監理實際上是建設單位項目管理的延伸,也就是說,監理應該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為業主服務,幫助業主管理好工程項目。因此監理單位一定要轉變觀念,提高服務意識,只有監理的服務水平提高了,才能受到業主的認可,監理的地位才能提高。但是,監理的獨立性也不應忽視,監理企業是獨立的法人,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時要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遵守合同約定,法律規定的責任必須履行,遵守公平、公正、客觀的職業操守。

1.2正確理解監理的安全責任

我國的《安全生產法》和《建筑法》中都沒有規定監理工程師承擔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職責,但《安全條例》中的第14條、第26條與第57條分別對監理工程師在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中承擔的責任做出了一些規定。但其對監理在施工過程中具體承擔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承擔的具體責任不明確,比如在安全生產監理方面,對施工組織設計方案的審查,是實質性的技術審查還是程序性審查,如果是技術性審查,應該審查到什么程度等,都沒有做出明確規定。這就迫切需要相關實施細則的出臺,以《條例》為依據,對監理的安全管理工作內容、工作深度進行細化,并對監理應承擔的責任進行明確界定,力爭做到客觀、科學、合理、易操作,避免將監理的安全責任擴大化,以正確指導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

2、全過程、全方位監理

監理工作面臨世界經濟一體化、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健全和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改革帶來的機遇和挑戰。工程監理企業必須進一步樹立市場競爭觀念、經營理念和服務意識,不斷拓展經營范圍、擴大經營規模,向縱深兩個方面擴展,從單一的施工階段監理向建設工程全過程的項目管理延伸,從單一的質量控制項投資、進度控制發面發展,應用現代項目管理理論,采用先進的項目管理方法和技術手段,為業主提供全過程、全方位的咨詢服務。這種咨詢服務可以是從建設工程前期策劃、可行性研究、設計管理,到工程招標、施工管理、試運轉的全過程服務,包括進度、造價、質量及安全等方面的全方位管理。為工程監理企業拓展其經營范圍和規模創造了良好的發展機遇。

3、提高監理人員素質

提高監理隊伍素質是一項長期任務,應當制定長遠發展規劃。當務之急是多渠道并舉全面提高監理工程師的素質,以緩解到徹底解決監理人才的年齡與知識老化的問題。其解決辦法是:①大力繼續推行培訓工作,開展不同層次的監理人員的培訓和對國際工程監理等專題研討,如監理公司總經理培訓、總監培訓、某工程項目培訓等;②開展國際同行間業務交流、互訪活動、取長補短,知己知彼,搞清國際“軌道”,便于接“軌”。③選擇有關學校設立監理專業,實行工程監理專業本科教育。同時,可以在一些具備條件的大學設立工程監理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以少數具備一定工程實踐經驗的年輕人為主要培養對象,學習科目可按照項目管理內容設立,并借鑒國外工程管理學先進的教學方法,結合我國實際,培養一批高層次監理人才。④盡快提高工程監理的取費標準,以吸引高素質、高水平人才。

4、管理和監理合一,并向項目管理公司過渡

4.1政策法規的引導趨勢

國際工程項目管理實踐中,多數將建設項目的全過程管理工作與建造期的現場施工監理工作合并委托同一家工程管理顧問公司承擔,而國內工程由于歷史因襲性多數項目是管理與監理分別委托的。國家建設部2003年3月10日出臺的《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四、(五)中規定:“對于依法必須實行監理的工程項目,具有相應監理資質的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受業主委托進行項目管理,業主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監理,該工程項目管理企業依法行使監理權限,承擔監理責任;沒有相應監理資質的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受業主委托進行項目管理、業主應該另行委托監理”。工程監理是工程項目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管理和監理單位職能的合并,符合不斷發展的建筑市場運作關系,也符合項目管理的要求。同時,監理單位應逐步向項目管理公司過渡。

建設部在2003年2月以建令[20O3]30號文了《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文中指出:積極推行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是:

…貫徹中央“走出去”發展戰略,積極開拓國際市場的需要。我國的建設監理公司本身的定位就應該是為業主方服務的項目管理公司。…

多年來,由于客觀和主觀的原因,未能全面地實現這個目標,建設部在專題調研的基礎上的上述《指導意見》,既為我國建設臨理事業的發展指出了方向,也提供了機遇。

4.2北京國金咨詢管理公司的發展路程強有力的證明了項目管理公司的市場生命力

“國金管理”創建于1998年8月,作為北京第一家專門從事建設項目全過程管理的企業,在業內尚未對項目全過程管理形成共識,并缺乏政策法規的引導情況下,“國金管理”以最大程度滿足投資人的建設項目管理需求為己任,通過幾年不懈努力,由初期市場初步接受直至贏得了業界的廣泛認同。成立6年來先后承擔全過程管理與監理的已建和在建大中型項目共35個,總建筑面積約225.7萬平方米;其中不乏國內頂尖級重大建設項目,如中國最大的社會發展項目——中國中央電視臺新臺址工程(總建筑面積約55萬平方米,建安工程總投資約70億元)的建設項目全過程管理,及中國最具影響力的項目——地處天安門廣場的中國國家博物館改建擴建工程(總建筑面積約18萬平方米,總投資約20億元)的建設項目全過程管理。“國金管理”的實踐經驗表明工程管理公司有著廣泛的市場需求和強盛的生命力。

4.2.1管理和監理的合一

“國金管理”在多年項目委托管理實踐中早已推行項目管理與監理的合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皣鸸芾怼本哂袊野l展與改革委員會頒發的中國工程咨詢甲級資質和建設部頒發的中國建設工程監理甲級資質,在承接的大型項目中,如:西門子中國總部大樓、恭親王府、農業部機關大院改造工程等都是管監合一項目。實踐表明,通過合并建設項目管理與施工監理工作,減少了項目管理的內部工作界面,實現了資源的共享。提高了工作效率與質量。并且這一新型的管理模式也與國際工程咨詢業的一般作法非常接近,實現了與國際通用作法的接軌,也符合中國政府關于培育和扶持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政策傾向及近期頒布的關于推動“管監合一”的相關法規。

4.2.2全過程的融會貫通

“國金管理”不僅具有中國工程咨詢甲級資質、中國建設工程監理甲級資質及工程招標甲級資質,并于2003年10月通過了建筑工程全過程管理(含監理)的綜合管理體系認證,即集ISO9001:2000的質量管理體系、ISO14001:1996的環境管理體系、GB/T28001-2001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三位一體的認證,成為國內首家完成建設項目全過程管理(含監理)綜合管理體系認證的工程咨詢企業,具有承擔建設項目全過程管理所需的完備的經營資格。其業務范圍向前延伸至項目功能策劃與立項研究,向后延伸至施工監理,此延伸并非將階段性業務簡單地堆砌在一起?!皣鸸芾怼狈浅W⒅厥鬼椖壳捌诓邉澴稍兣c項目建設期實施的有機結合,將建設期實施及后期管理中反饋的信息、數據經過統計分析后用于項目前期的策劃咨詢,這樣的策劃與前期咨詢的成果具有很高的可行性,一旦經業主或政府批準付諸實施,一般都能指導實踐得到落實。

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對政府投資的非經營性建設項目,要推行“代建制”,所謂“代建制”的實質是以專業化的“工程項目管理單位”取代原有項目使用單位臨時自設的管理機構,從而提高建設項目的管理水平。由于“國金管理”自發展之初,即將自己業務定位為全過程項目管理,經過多年實踐,已經積累了豐富的項目管理經驗。所以自推行代建制以來,已先后承接了3個代建制項目,分別為:朝陽區民政局辦公樓改擴建工程、北京地壇醫院遷建工程及北京工人體育館、體育場結構加固及改造工程。目前,朝陽區民政局辦公樓改擴建工程已進入收尾階段,其他兩個項目也都在井然有序的向前進展。為適應全國各地建設項目對委托項目管理及實施“代建制”的需求,“國金管理”已制定了全國范圍的發展規劃,正向更高更遠的目標邁進。

四、結束語

隨著我國WTO步伐的加快,國外先進的項目管理公司將不斷涌入中國市場,我國的監理企業面臨著嚴峻的考驗,要想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列。必須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明確自己的發展方向,逐步發展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項目管理公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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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素卿.2005年6月30日在全國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會議上的總結講話

[3]都貽明.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管與事故責任問題的探討[J].建設監理.2002年(3):55~57

刑法理論論文范文4

一、引言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一些組織開始引進虛擬團隊,以適應外部環境的動態變化。在虛擬團隊中,其成員在空間分散,主要通過電子信息溝通技術(電子郵件、視頻會議等)來協調工作。而且,新的溝通技術的發展,例如互聯網等,加速了這種趨勢。目前,虛擬團隊已經被應用于許多領域,比如R&D組織,客戶服務、科學研究等。Hertel和Geister等(2005)認為虛擬團隊包含以下幾個方面: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成員;為了一個共同的目標而相互合作;至少有一個成員位于不同的地點、時區或組織;通過電子媒體(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視頻會議等)來溝通和協調。

國外對虛擬團隊的研究始于20世紀90年代初期,在1995年以后得到蓬勃發展。其研究范圍已經從虛擬團隊的概念和定義探討、虛擬團隊的探索性研究發展到對虛擬團隊的影響因素、團隊過程和團隊結果的研究,并取得了比較豐碩的成果,而且研究方法也從理論探討、定性研究轉向定量和實證研究。國內學者王重鳴和唐寧玉(2006)認為國內的虛擬團隊研究中,以探索性、定性研究為主,實證研究很少,而且多數研究并不涉及到具體的研究環境,而更多基于個人對虛擬團隊的看法和認識。

本文分析了近幾年國外關于虛擬團隊的研究文獻,擬從理論模型研究上來揭示國外對虛擬團隊的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礎上來探討虛擬團隊的未來發展趨勢和研究方向,以期幫助我們對虛擬團隊的運行機制有更好的了解。

二、虛擬團隊的理論模型研究

目前,國外對虛擬團隊的理論研究主要集中于虛擬團隊的團隊過程及影響因素,并建立模型分析,其中較有影響是以下幾種。

1.虛擬團隊的生命周期(LifecycleModel)模型。在虛擬團隊的不同工作階段,其工作任務的重點也隨著變化。Hertel和Geister等(2005)的生命周期模型根據具體任務不同,把虛擬團隊分為五個階段(如表1所示)。

該生命周期模型認為一個虛擬團隊的“虛擬度(VirtualityLevel)越高”,每個階段的任務區別越明顯。其中執行階段(Performance)和發展階段(TeamDevelopment)之間的聯系更為密切,并且對于一個短期合作的虛擬團隊而言,仔細的解散階段(Disbanding)有利于將來更好的合作。

最后,Hertel和Geister等認為在虛擬團隊管理中,由于時間、空間分散導致溝通線索的減少,從而引起工作沖突,應當明確團隊工作目標及角色定位,讓成員具有團隊意識,同時加強團隊成員之間的相互依賴性來克服成員孤獨感。

2.影響虛擬團隊管理因素的I(Inputs)-P(Processes)-O(Outputs)模型。在團隊研究過程中,Hackman和Morris等(2004)根據團隊設計、過程、背景變量和團隊效能之間的關系提出了I(Inputs)-P(Processes)-O(Outputs)的團隊系統理論。Martins和Gilson等學者最近在對國外近十年出現的93個虛擬團隊研究分析時,在此基礎上提出了虛擬團隊的I—P—O模型。其中輸入(Inputs)表示團隊的形成條件,比如團隊構成、人力資源等。過程(Processes)代表團隊在完成任務時如何溝通協作共同完成目標。結果(Outputs)表示團隊工作績效和周邊績效。

其中,輸入因素包括:團隊規模、KSA’s(知識、技能、能力)、溝通技術、任務、團隊組成、團隊分散性、成員個性、領導能力和組織環境等。

過程包括:計劃(確定目標、日程安排)、行動(溝通、參與、監督、支持)、人際關系(沖突、信任、情感和社會整合、團隊意識、凝聚力)等。

結果包括:情感結果(成員滿意度)、執行力結果(所用時間、決策質量、知識管理、團隊創造力、團隊學習)和行為結果等。

緩沖變量包括:任務類型、時間、社會環境、支持和培訓、領導方式和組織文化等。

Martins和Gilson等根據此模型,認為在虛擬團隊輸入因素中,應注重研究培訓作用、組織文化和管理支持。在團隊過程中,計劃過程是指任務分析、設立目標、制訂策略以及與集中團隊力量的其他過程。行動過程是指在執行團隊任務過程中的動態性,例如:溝通、參與、協調和團隊進程的控制等。在虛擬團隊執行結果中,虛擬交際增加了任務的完成時間。虛擬團隊緩沖變量中,Straus和McGrath(1994)等發現如果任務類型具有很高的協調性,那么虛擬團隊的效果低如F—T—F(Face—To—Faceteams)團隊。而且團隊所處的社會環境也被認為是虛擬團隊結果的緩沖變量,如果整個團隊具備相互批評的環境,就會產生更多的任務解決方案。

另外在研究方法上,Martins和Gilson等還認為虛擬團隊(Virtualteams)和傳統的F—T—F團隊(Face—To—Faceteams)不應當有很明確的界限,因為在一個組織中很少有完全的F—T—F團隊,因此,在研究方法上,必須從比較虛擬團隊和傳統的F—T—F團隊轉移到研究“虛擬度”如何影響虛擬團隊上來。

3.基于動態能力和理論視角的虛擬團隊人力資源管理(HRM)理論。Teece和Pisano等(1997)認為在全球市場上的勝利者是這樣一類組織:具有有效協調、配置內外部資源的能力,并顯示出及時、快速與靈活的產品創新能力的組織。為了識別作為優勢源泉的企業特殊能力的范圍,解釋競爭和資源的結合是怎樣被利用、發展和保護的。Teece、Pisano等提出了“動態能力”理論來強調開發那些企業現有的和外部存在的能夠應付不斷變化環境的組織特殊能力。Teece和Pisano等將動態能力定義為企業整合、建立和再配置組織內外部能力以適應快速變化環境的能力。虛擬團隊能整合組織內外部能力,以適應組織外部環境的快速,因此具有動態能力。

[next]Davis和Schoorman等(1997)認為理論強調了基于目標沖突和信息不對稱的HRM對組織的作用,但是忽視了HRM的跨組織創造和傳遞隱性知識功能。因此Sherer和Rogovsky等(1998)認為理論應當包含組織的動態能力,以有利于隱性知識在組織內部傳遞,從而實現組織內部的知識共享。

Grant(1996)認為組織成員擁有和創造的隱性知識雖然不能編碼,但是能提高組織的運行效率。虛擬團隊成員由于時間、空間分散,從而增加了隱性知識在團隊內部的傳遞難度。因此,虛擬團隊中的HRM系統應當起到支持、控制和協調的作用,以實現隱性知識在團隊內部的有效傳遞,這樣才能充分發揮虛擬團隊的動態能力。

Harvey和Novicevic等(2004)認為為了適應外部環境的變化,如果一個組織的全球化策略越靈活,就會更加頻繁的采用虛擬團隊。虛擬團隊的HRM系統不但要考慮到隱性知識在團隊內部轉移,而且要在多個虛擬團隊之間轉移。因此在設計虛擬團隊的HRM系統時要包含社會控制和行為控制兩個方面。社會控制就是在團隊和團隊之間創造信任,這樣能消除虛擬團隊的空間分散而導致的文化障礙,從而實現隱性知識的轉移。相對社會控制而言,行為控制強調虛擬團隊中的任務計劃、協調和沖突管理,具體來說就是實現信息在團隊成員之間的相互交換。因此,基于以上幾個因素,Harvey和Novicevic等提出了虛擬團隊中HRM應按照以下步驟:(1.了解虛擬團隊的成立原因。在這個過程中,管理人員必須確定組織采用虛擬團隊的目的,通常組織為了適應外界環境的變化而采取積極主動的反應策略,并且整合全球資源來獲得競爭優勢。

2.評價虛擬團隊的任務。虛擬團隊的任務類型可以分為協調任務、計算任務和創新任務,而任務的另一個特點是具有一定的難度,通常任務難度可以分為任務機構的復雜性、任務內容的模糊性和任務的表達方式

3.評價虛擬團隊的外部運行環境。虛擬團隊雖然是分布在不同地區的成員組成,但組建團隊的組織屬于具體的地區和市場,而且團隊越分散,其運行越困難。因此HRM要研究團隊所處的環境來評價其潛在的目標,讓團隊成員適應團隊的知識環境。

4.評價虛擬團隊規模。虛擬團隊為了在計劃時間內完成的任務,必須具備一定的組織功能,其成員應具備相關的能力,從而決定了虛擬團隊規模。

5.建立虛擬團隊的績效評價指標。在建立虛擬團隊的績效評價指標過程中,不但要判斷團隊是否完成目標及和執行任務的行為效果,還要考慮到許多“隱性因素”,比如顧客服務水平、持續合作意向和滿意度等。

6.完成虛擬團隊的績效評價和反饋。在建立虛擬團隊的績效評價指標后,就可以對其績效進行綜合評價,在評價過程中,應注意團隊行為效果和團隊人際關系的協同作用。在完成評價后,應當把評價結果反饋給組織,以便更好的管理新組建的虛擬團隊。

三、國外虛擬團隊研究發展趨勢對我國的啟示

以上對國外虛擬團隊的理論和實證研究及研究趨勢進行了回顧分析,由于虛擬團隊研究在我國起步較晚,目前尚處于探索階段。本文認為,今后虛擬團隊的研究應在以下幾個方面有待加強:

刑法理論論文范文5

鍵詞:倫理道德;刑法學;見危不救

1見危不救的涵義及表現形式

見危不救,泛指一切在他人處于危難時或公共利益處于危難之時而漠然處之,不予救助的行為。根據國內外的立法與實踐,見危不救主要包括以下五種情形:

1.1不報告他人危難這種情形是指:見他人處于危難狀態時,能報告治安、醫療或其他有關部門喚起救助而故意不報告的行為。

1.2不救助他人危難見他人處于危難之時,能救助而不救助的行為,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見危不救的最普遍的情形。

1.3不應公務員請求協助救難這種情形主要是指當有危險災難發生時,若負責救助的公務員發出要求,請求協助

救難時,公民不予協助救難的行為。

2對見危不救行為入刑的考證

1975年在云夢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簡》是我國目前所發現的最早對見危不救行為進行處罰措施:“賊人甲室,賊傷甲,甲號寇,其四鄰、典、老皆出不存,不聞號寇,問當論不當?審不存,不當論;典、老雖不存,當論?!痹撈€記載:“有賊殺傷人沖術,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當貲二甲”。從這兩段秦簡的內容來看,秦代對見危不救的處規定十分嚴格,凡鄰里遇盜請求救助而未救者,要依法論罪;凡有盜賊在大道上殺傷人,在路旁百步以內的行人未出手援助者,罰交戰甲二件。從我國古代社會和國外的情況來看,把見危不救行為人刑的過程,實質上也就是道德刑法化的過程,眾所周知,道德與法律都是人類社會重要的行為規范,二者都屬于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都對人們的行為進行評價。但是由于道德的規范作用主要是靠社會輿論、內心信念和傳統習慣等精神力量來維持,實際上是通過社會成員的自覺性來發揮作用的,因此,道德在發揮作用時就具有局限性,它對那些嚴重危害他人或社會利益的行為只能進行輿論的遣責而不進行實質的制裁。對于那些不知廉恥的人來說,道德的遣責在他們身上幾乎不會發揮任何作用。然而法律則不同,雖然其規定的范圍有限,但是它表現的是“國家意志”的他律,它可以規定人們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它是以國家強制力——法庭、警察、監獄為后盾,它既有引導、推動、教育的作用,更有懲戒、防范的作用。較之道德,法律對人們有著更強的制約作用。

3對我國設立見危不救的可行性論證

在今天道德日漸滑坡的情況下,把見危不救排除在刑法的高速范疇之外顯然是不合時宜的。筆者建議把見危不救行為入刑,設立見危不救罪,這是因為:

3.1從我國古代社會和國外在“見危不救”問題基本上采取相同的立場來看,這種立法選擇有著超越階級和制度的文明屬性資本主義道德以個人主義、自由主義、權利至上為旨,二者有根本的矛盾但都不約而同的“強人所難”,逼人見義勇為,嚴懲見危不救的行為。這說明,法律上的這一選擇與特定的階級、制度沒有多大關系,而與各國面對的共同慶社會問題(道德滑坡相關)。我們國家既然存在著同樣的社會問題,就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先進經驗和成果。社會主義本來就是比封建主義、資本主義更強調社會公德的社會,我們沒有理由對國民的道德要求更低,沒有理由不立法“逼”人們見義勇為。

3.2設立見危不救罪,其前提是行為人必須具有相應的刑法上的作為義務,也就是必須將原本的道德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換句話說,就是在法律和道德的標尺上,用指針將見危不救劃在法律義務的一側。我們認為這種劃分是符合社會發展需要的,也是必需的。這是因為:一方面,法律對道德領域的干預程度應依時而定。當道德的力量本身足以保證道德規范得以實施時,法律自不必“多管閑事”。但當道德的力量已經不足以使道德規范得到實施,而該規范對于社會來說又至關重要時,就有必要采取法律手段,以強化和鞏固該規范,否則,聽任道德規范的滑坡,直至最后成為一種普遍現象,那時再想通過立法來扭轉局面,也只怕是“法不責眾”、為時已晚了。另一方面,刑法本來就滲透一定的道德,同時又是鞏固道德的武器,而道德是刑法的重要精神支柱,如果對見危不救這種嚴懲違反傳統倫理道德的行為的處罰還只是停留在道德譴責的層面上,是難以遏制這種現象蔓延的。將見危不救規定為犯罪是社會的需要,這一點是不容忽視與否認的。所以,“將本來屬于道德層面的要求部分變成法律規范,變成人們的強制義務,這是提高國民精神文明的一種途徑。”

3.3“見危不救”行為的實質屬性決定了它應當定為刑事犯罪“見危不救”之行為,實質屬性有兩方面:一方面,能救助或能喚起救助而故意不為,實為坐視、縱容他人生命、健康等重大損害的發生,說明這種損害結果并不違背其內心意圖,這與加害人或造成危害之人的心理狀態沒有本質區別,是一種間接故意的心理狀態。另一方面,“見危不救”行為常常成為實際危害結果發生的重要條件之一,若無此一條件,若“見危而救”,損害結果大多不會發生。這就是說,這種行為與他人損害之間也有一定程度的因果關系。

基于此種實質屬性,我們能將其僅視為不道德行為嗎?刑法既然追究造成嚴懲后果的過失犯罪的責任,也應該追究贊成嚴懲后果的過失犯罪的責任。因為見危不救者的主觀過錯或惡意(坐視、縱容)遠比過失犯罪更嚴重、更可惡。見危不救行為直接贊成得人身、精神傷害,以及間接造成的社會影響都是十分惡劣的,將其納入刑法的調整范圍并不違反犯罪概念的構成理論,而且這樣做也符合社會效益最大化的的原則。

4設立見危不救罪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4.1法律所規定的道德是一種最基本的道德它是對一個公民最起碼的要求,而道德的層面卻有高低之分,低層次的道德是能為一般公眾所踐行的道德,可稱其為基本道德或普通道德(底線道德),而高層次的道德則代表一種道德的理想,只有少數人物能實現它。顯然,理想的道德是不宜法律化的,否則就是強人所難,因為一般人難以做到。

4.2我們不能隨意地將所有道德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不能隨意將所有倫理道德刑法化如果將全部的道德義務提高為法律義務,那無疑提高了法律的標準,而這種被拔高了的標準是難以被普遍社會成員所接受的?!耙虼?,法律義務的設定也要保持適當的度,這個度就是普遍社會成員的道德觀念所能接受的程度。能夠確立為法律的道德要求,只是公認的社會道德的一部分,有相當一部分道德要求仍需停留在道德領域。如將全部道德問題變為法律問題,那無疑使一個社會的法律變成了道德法典,法庭變成了道德法庭,這就等于用道德取代了法律,它是不符合人類創設法律的目的的?!豹┆?/p>

參考文獻

1張文顯.法理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353

2范忠信.國民冷漠、怠責與怯懦的法律治療[J].中國法學,1997,(4)

刑法理論論文范文6

關鍵詞:行政程序違法實體違法

一、行政程序違法的表現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經歷若干步驟,采取一定形式和方法,在法定期限內,按一定順序完成的過程。然而,由于目前我國尚未有統一規范的行政程序法,加上一直以來“重實體,輕程序”傳統思想的影響,行政主體在執法過程中不重視行政程序,甚至違反法定程序的現象時有發生。常見的程序違法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步驟欠缺。即某行政法律行為的作出應依行政法規規定的步驟進行,但行政主體違法而未采取或履行相應的步驟。法律通過規定行政程序以規范行政權力運行的軌跡,為行政主體設定相應的程序性義務,作為行政主體必須按部就班、不折不扣地履行,其中就包括行政程序不得跳越,即行政主體不能遺漏、疏忽法律預先設立的行政程序而進行活動,否則勢必會侵犯行政相對方的權利,影響法律的公正與嚴肅。

2.順序顛倒。即行政主體違反法律規定的先后順序作出行政行為而構成的違法。行政程序是由若干個步驟、階段在時間上延續所構成,如同鏈條一環緊扣一環,從而保證行政程序法律關系主體的活動順利進行,因而行政程序不得顛倒,即行政主體不能先進行后面的行政程序,再進行前面的行政程序,否則將會導致行為無效。

3.形式違法。即行政法律行為的作出應當采取某種法定形式而未采取,或采取了法律禁止的形式,構成程序違法。隨著行政法的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對行政行為的法定形式的要求也愈加嚴格,一方面是為了監督行政主體的執法,另一方面也是為了更好地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利。然而,由于我國的行政法規建設起步較晚,人們的法律意識還比較淡薄,以致現實生活中違法現象時有發生。

4.時限違法。即行政法律行為的作出超過法定的時間限制,從而構成違法。為了保證行政活動的高效率,行政程序的各個環節應當有時間上的限制,如《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倍谖覀儭耙婪ㄐ姓钡慕ㄔO過程中,行政主體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操作的現象并不鮮見,如行政主體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給予當事人充分答辯時間和出席陳述時間;或未按法定期限作出裁決,既不通知當事人也不經批準延期的;或已過追訴時效仍追究相對人法律責任的等等。

二、行政程序違法與實體違法的法律后果比較

行政實體和行政程序是同一行政主體行為的兩個方面,它們彼此聯結,相互依存。前者是行為的內容,后者是行為的形式。行政行為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同時受到行政實體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規范,但它們的地位和作用有差別。實體法決定著行政主體的資格與存在,違反了實體法,意味著主體資格的不合法,因而必然影響行政行為的效力。程序法不能直接決定主體的資格與存在,但這并不意味程序法不重要。由于行政主體行使實體權力的形式如何對行政是否科學和民主有極大地影響,因而法律通過規定行政程序以規范行政權力運行的軌跡,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但行政程序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因此,對于違反行政程序的后果或責任承擔方式,也應該因行政行為的不同、程序要求的不同而有所區別。那種認為違反程序的行政行為一律無效的觀點是片面的。

我們還需要明確的是程序違法中對相對人權益并無影響的情形,一般不影響行政行為的效力,但這決非意味著這種違法行為就不受追究?,F代法治的要求是違法必究,程序法也是法,違反它也應承擔責任,盡管世界各國對這種情形下的法律責任少有明確規定。我國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在這方面有所突破,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法定處罰程序的,由上級機關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這項規定為追究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提供了依據。那種以為“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的責任即是行政行為無效”的觀點,是不符合行政法理的,實踐中也行不通,而由此得出的“行政行為不因程序違法而導致無效是行政程序法律責任不獨立”的結論也是不正確的。其原因在于沒有把握行政程序的實質,并混淆了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的概念。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實體違法的法律后果有如此差異,似乎與我們前面所言的程序的重要性、程序的價值目標不相符合。但我們認為,這正是實體法與程序法區別之所在。實體正義、程序效率都是法的正義的重要內容。那種主張違反程序的行政行為一律無效的想法或做法,一是容易放縱違法的行政相對人,丟失實體正義;二是行政機關不得不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影響行政效率。因此,我們還是應當對實體與程序的正義價值進行具體的衡量取舍,以期更加符合法的正義的要求,提高法的正義的質量,這種對于違反程序的行政行為采取靈活處理的做法其實也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三、對行政程序違法的司法審查

1.對行政程序違法進行司法審查的程序

(1)審查法定步驟。步驟是程序的重要要素,任何行為都必須按照法定的步驟來進行,否則就可能造成程序違法,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被裁決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暫緩執行。這里就有一個法定步驟,即公安機關作出拘留裁決后,要告知被拘留人是否要求提供擔保,如果公安機關不執行這一步驟,作出裁決就執行拘留(實踐中此類情況常有發生),這種跳躍式的執法行為,就是違反法定程序。

(2)審查法定順序。這一點要求行政程序中不能出現順序顛倒,也不能出現順序混亂。例如,行政主體在進行有關執法時必須按順序表明身份、說明理由、采取相關措施、作出行政決定,并將有關決定交付當事人,還要告之當事人有關權利。如果違反了這一順序,將會導致程序違法,又如《行政訴訟法》第33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边@既是對被告訴訟權利的限制,也是為了防止被告以顛倒步驟順序取得的證據證明其行為合法。

(3)審查法定形式。一定的行為必須以相應的形式表現出來,如書面形式、口頭形式等,若某一行為不按法律規定的形式來進行則屬程序違法,如《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行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未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钡?9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39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蓖ǔ?對外行使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為都應當是要式行為。

(4)審查法定時效。行政程序遵守法定的時效,是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重要條件之一。從法治的高度講,有行為就有相應時效,而且這種時效是具體的、法定的,違反了法定時效,同樣會導致程序違法。

2.對行政程序違法司法審查的結果

對于違法行政程序司法審查的處理結果,學術界及司法界都有不同的意見。有的認為,只要行政程序違法,不論實體處理是否合法,均應判決撤銷。有的認為,只要實體處理合法,程序違法,但未侵害行政相對人的實體權力,應予維持,不過應在判決書中指出其程序違法。有的認為,只有程序嚴重違法,才能撤銷,一般違法且未給行政相對人造成侵害的,一般應予維持。

在國外,許多國家和地區行政程序法中都有些“適當寬松”的規定,即對某些“暇疵”的行政行為予以補正。比如德國行政程序法第44條規定了行政行為具有嚴重瑕疵的,包括程序嚴重瑕疵的,為無效行政行為;在撤銷和無效兩種糾正方式外,第45條則對“不導致第44條規定的對程序或形式的違反”的行政行為則可視為補正。此外,德國程序法典中還有對某些有程序或形式暇征的行政行為只要其對實體決定不具影響力可不予撤銷的規定。又如在奉行“法律程序至上”原則,視“正當法律程序”為法律生命所在的美國也并不是任何違反程序的行為都會導致行政行為無效的后果。在行政機關制定法規時,“除非有特別法律規定,制定規章基本上是行政機關自己的事,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得以行政機關在頒布某項規定以前沒有舉行聽證會,沒有與受此規章影響的各方協商或通過其它方式征求他們的意見為由宣布規章無效。目前,我國法律意識整體水平不高,行政程序意識在行政機關和執法人員中普遍需要提高,因此,筆者認為對于行政程序違法司法審查的結果規定既不宜過于嚴格,也不宜過于寬松,而宜作一些具體情況與類型的區分。

概括說來,行政程序違法的司法審查應以公正和效率為標準。如果違反法定行政程序的行政行為損害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應當認定無效,并依法予以撤銷;如果行政行為違反行政程序,但并沒有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或者影響微小,可不認定該行政行為無效。具體說來,對違反法定行政程序可分以下幾種情況作不同處理:

(1)對于任意性行政程序,行政機關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自主選擇。這種選擇只要不違反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即不影響該行為的法律效力。如果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自主選擇的程序提出異議要求撤銷,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行政機關選擇的程序嚴重違背法理、違背基本公正要求,雖不構成違背法定程序,但可構成‘’,人民法院可以以為根據撤銷相應具體行政行為。”

(2)對行政程序中輕微的瑕疵現象,一般不作違反法定程序處理。對于這種情況能補充的責令行政主體補充,不能補充的提出司法建議。

(3)對行政程序混亂,違反法定的、不可改變的順序,并且損害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可判決撤銷并責令行政機關依照法定順序重新處理。

行政程序違法的后果不同于實體違法,這是由行政程序本身的性質決定的。并不如有的學者所認為的:程序違法,從嚴格法治角度講,是必須撤銷該行為的,但從效率上講,有條件地維持也是可取的。程序違法對行政行為效力的影響,要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不能陷于形式主義。這也體現了現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價值取向:公正與效率的和諧統一。程序違法不以撤銷該行政行為為惟一的法律后果。有的程序違法的法律后果表現為一種“待定”狀態,如超出復議期限仍未做出決定的行為,可能會成為相對人提訟或要求其它權利的理由,這也是一種法律后果。至于是否影響行為效力,則需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審查作出判決。

注釋:

①羅豪才.行政訴訟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247.

②石紅心.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責任新論[J].行政法制,2002,(2):910.

③哈特穆特·毛雷爾.行政法學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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