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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制度范文1
一、調度會議時間與參加范圍
1、會議時間:周一至周五07:50時,周六08:30時。
2、參加范圍:公司領導、經理助理、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各基層隊隊長。因事不能參加者,經辦公室批準,副職可代替參加。
3、調度會由生產經理主持。
二、調度會議目標
1、通過調度會議,公司領導能夠及時了解每天公司的安全、生產動態、任務完成情況、五個文明落實及節能減排情況,便于掌握大局,果斷決策。
2、通過調度會議,各職能部門能夠及時了解安全、生產等各方面出現的問題,并給予及時解決和幫助,當場能解決的當場給予答復,當場不能解決的研究后限期給予答復解決。
3、通過調度會議,各基層隊能夠清楚下晝夜的生產任務及工作重點,以便及時安排人員,提前檢查設備設施,排除隱患,確保安全、優質、高效完成下達的生產任務。
三、調度會議程序
1、調度室總結上晝夜安全、生產情況,布署下晝夜生產安排,重點布署特殊船舶安全作業及裝卸生產工藝 ,提出具體要求;XX業務部總結xx公司的具體生產操作情況及亮點。
2、xx公司各基層隊匯報上晝夜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需要解決的事項。
3、xx公司各職能部門對各基層隊提出的問題給予答復解決,并布置本部門有關工作。
4、xx公司各基層隊匯報上晝夜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需要解決的事項。
5、xx公司各職能部門對各基層隊提出的問題給予答復解決,并布置本部門有關工作。
會議制度范文2
關鍵詞:庭前會議;效率;刑事審判;法律適用
庭前會議制度是在庭審之前的一個程序,解決庭審前的一些問題,避免訴訟中斷或者延遲審理,庭前會議制度有它獨特的價值意義。它有助于在庭審之前明確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爭議的問題盡可能在庭前會議過程中解決,使庭審會議制度真正發揮它的價值。庭前會議的召開可以避免審判人員單方面的接觸到的當事人,影響司法公正。
一、庭前會議制度存在的問題
庭前會議制度是在2012年新《刑事訴訟》中增加的一個內容,這是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亮點,但是由于它還處在發展的初期,一些問題規定的不太明確,司法實踐的工作可能難以展開,所以我們要不斷的完善庭前會議制度,使它在司法實踐過程中更好的應用。
(一)會議的主持者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182條第二款的規定審判人員召集控辯雙方當事人,對于由誰主持庭前會議,法律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我們默認由審判員人員主持,審判人員作為庭前會議的主持者是否合適值得我們深思。庭前會議制度是解決審前的程序性問題,排除非法證據是在庭前會議中需要解決的問題,那么由審判人員主持庭審會議,他會接觸到非法證據,在審判時審判人員不會把非法證據作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依據,但是,非法證據是否已經影響了審判人員的心證,我們不得而知。審判人員是中立的第三方,它是站在司法公正的角度來審理案件,如果他接觸到非法證據那么他的中立的地位是否還能保持,案件是否能得到一個公正的審判。設立庭前會議制度的目的是保證審理活動順利進行,得到一個公正的判決,如果審判人員接觸到非法證據影響了司法公正,這和設立庭前會議制度的初衷相違背。審判人員每年都要審理很多案件,如果再讓審判人員主持庭前會議會加大審判人員的任務量,案件的訴訟效率勢必會降低,所以由審判人員主持庭前會議是不可行的。
(二)庭前會議的適用范圍
新《刑事訟訴》182條中規定把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作為庭前會議的審理范圍,從這條的規定來看,庭前會議制度是為審判作充足的準備,避免程序性的問題影響到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庭前會議大多數是解決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由于它需要控辯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所以相當于一個小的庭審,如果對庭前會議的范圍把握不好不僅不能提高訴訟效率而且還浪費司法資源。根據我國司法資源的狀況來看,庭前會議的范圍不應該過寬,應該明確適用庭前會議的范圍。我國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庭前會議適用什么類型的案件,庭前會議大都數解決的案件是疑難復雜、證據較多的案件,對于簡單的案件是否也適用庭前會議制度,值得我們思考①。
(三)庭前會議制度存在的效力
從新《刑事訟訴》182條中規定可以看出,設置庭前會議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了解與審判相關的程序性問題,并且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不能做實質上的處理,只是了解情況,避免庭審中斷或者延遲審理的情況。在庭前會議中控辯雙方當事人可能對某個證據達成共識,庭審的過程應當制作筆錄,雙方對達成共識的部分簽字,達成共識的部分是否會產生法律上的效力,目前法律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如果不規定庭前會議的決定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那么在庭前做出的決定不能直接在庭審中適用,就不能充分體現庭前會議制度的價值。在庭前會議階段達成共識的證據,在庭審過程中再次提出異議,還需要繼續審理,那么司法資源勢必會浪費,不會提高訴訟效率,反而會影響結案率。在庭前會議審理中控辯雙方當事人都沒有異議時應當制做筆錄,如果制作的筆錄沒有任何的效力,那么雙方當事人不會再對庭前會議重視。我們可以看出這和立法的本意相違背,這不利于庭前會議功能的實現。假如在庭審中有新的證據出現,在庭前會議中做的筆錄不是不能修改,控辯雙方可以圍繞新的證據展開辯論。對庭前會議的法律效力不作規定,不能保證法官集中審理案件,也不能達到設立庭前會議制度的目的。無效的庭前會議制度就好像是一個無牙的老虎,最后成為一個擺設。
二、刑事庭前會議制度的合理構建
(一)法官助理主持庭前會議
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不能避免法官預斷的命運,因為庭前會議的法官和庭審的法官沒有相分離,不能保證案件能夠公平的審判,所以由法官助理主體庭前會議很有必要。法官助理主持庭前會議不僅能夠避免了審判案件的法官過多的了解案件,而且還能避免法官先入為主、先判后審,損害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英美法系的司法體制采取的是實體裁判和程序裁判相分立的兩元式結構模式,法官負責法律適用問題的裁判,陪審團負責事實問題的裁判,實體性裁判和程序性才判是相分離的,它設立的目的是為了避免陪審團的心證遭受污染,非法的證據在陪審團接觸之前已經排除了,保證了案件可以公正的審判,陪審團心證的保護依賴于上游的程序②。有的國家實體性裁判和程序性裁判不是相分離的,但是為了避免非法證據影響到法官的判決,一般在庭前盡可能的避免法官接觸到非法證據。我國采取的是法官職權主義體制,法官不可避免的會接觸到證據,就算法官不把非法證據作為認定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據,但是難以保證法官的心證沒有受到的污染,不能保證法官可以做出公正的判決。法官助理主持庭前會議可以避免出現上述的情況,法官助理在開庭前把非法的證據已經排出,庭審法官不會接觸到非法的證據,保護了法官的心證。我們可以看出法官助理的任務對案件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所以要提高法官助理的選拔標準,每一個法官助理都必須具有資格,而且還要對法官助理的晉升標準做出規定。
(二)明確庭前會議的效力
新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庭前會議制度,但對庭前會議的效力沒有做出規定,這是庭前會議制度的一個漏洞,控辯雙方當事人庭前會議中達成的共識應該具有法律約束力。我們知道庭前會議是為庭審做的準備,只有在庭前會議中解決程序性的問題,庭審中才能集中的審理實體性問題,庭前會議的價值才能得到真正的體現。為了提高庭審的效率,在庭前會議中有必要嚴格限制庭審的程序,對于控辯雙方在庭前會議中達成的共識和在這這基礎上做的決定,都具有法律效力,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不能在庭審中再次出示,特出情況除外,比如發現新的證據、庭前會議的程序違法等??剞q雙方達成一致的決定在法庭調查中不在進行質證、舉證,對于控辯雙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的決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重點調查,這樣做對于提高訴訟效率,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有重要的意義。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中規定,如果被告人及其律師在庭前會議的書面記錄上簽字,這份記錄就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可以作為被告人定罪的依據,如果被告人及其律師沒有在記錄上簽字,這份記錄就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這樣做是為了避免被告人及其律師在庭審的過程中反復提出已經和解的問題,可以提高訴訟效率,增強庭前會議的權威性。美國的做法值得我國借鑒,只有增強庭前會議的權威性才能引起控辯雙方的重視③。(作者單位:河北經貿大學)
注解:
①曹振.庭前會議制度的法律思考[J].法制與社會,2013年第14期,第53頁
會議制度范文3
為了完善農村黨支部、村委會工作機制,建立發揮農村黨支部的領導核心作用,確保農民當家做主,切實依法辦事的村民自治運行機制和辦事程序,特制訂本制度。
一、兩委會聯席會議由村黨支部、村委會全體成員組成,會議由村黨支部召集,黨支部書記主持。
二、兩委會定期召開,一般一月一次,遇到重大問題或特殊情況時隨時召開。
三、兩委會召開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參加,經到會成員過半數通過形成意見。
四、兩委會議題般由黨支部選定,村委會十分之一以上村民
聯名也可以提出議題,單村委會或十分之一上的村民聯名提出的問題,在兩委會召開前都要書面提交黨支部,黨支部在接到議題的15日內必須召開會議。
五、兩委會的主要內容:
1、總結前一階段村里工作,安排近期或下階段工作。
2、研究落實上級黨委政府有關精神和工作部署的方案。
3、討論黨支部提出或受理的議題,并形成決策意見。
4、研究確定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有關事項。
5、研究議題所涉及的重大事務及有關準備工作。
6、研究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六、兩委會對重大問題(如宅基地劃撥;計劃生育指標的安排;
征用土地補償費使用方案;財物分配方案;村上的公共項目建設)
提出意見,交全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由村委會負責實施。
七、兩委會人員半年或全年的評議要擴大到村組以上干部。
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一 、村民代表會議由支村兩委成員和村民代表組成,村民代表總數不得少于村民代表會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村民代表會議實行例會制度,由村委會主任召集和主持,一般一季度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出席會議人員不得少于應到會議人數的三分之二,它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所作決定應當由到會人數半數以上通過。表決結果要在村務公開欄或村里顯要的位置公布。
二、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10戶左右推選1人組成,其中必須有婦女代表,多民族的村應當有各民族的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村民代表會議的議事內容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黨支部和村委會根據上級的要求和本村實際確定;二是五分之一的村民提出的問題。
四、村民代表會議的職責:
1、討論決定村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村級財務預決算,以及村委會提出涉及村政村務方面的重要問題。
2、監督村委會工作。
3、向群眾宣傳村民代表會議決議,并帶領群眾執行。
4、廣泛搜集群眾意見,及時向村委會提出工作建議。
會議制度范文4
為了使公司的會議管理規范化、有序化,提高會議質量。
2.適用范圍
適用于_______有限公司會議召開。
3.職責
3.1行政人事部負責公司級會議的組織、會場紀律的管理,會議記錄;
3.2行政人事部對公司級會議決定事項以及安排的工作進行跟蹤、落實,以確保工作能夠按時、按質、按量完成;
3.3各單位內部會議由各單位自行組織,行政部予以協助。
4.內容
4.1會議召開的原則
4.1.1公司所有的會議必須以精簡、有效、節儉的原則進行;
4.1.2只有在需要時才召開會議;
4.1.3公司嚴格控制未預見的臨時性會議,對此類會議須按一會一報原則審批(臨時會議需報行政部批準)。
4.2會場紀律
4.2.1公司定于每周_______下午_______召開周工作總結與計劃例會,由行政部負責組織,緊急會議提前半小時通知。周會的議程:總結上周工作,安排本周主要工作任務,商討工作中出現問題的具體解決方案。
4.2.2月底會議、季度會議、年度會議由行政部根據具體工作安排確定時間,提前二天通知各部門,各部門會議由各部門自行確定會議時間。
4.2.3開會前5分鐘與會人員必須到達會場,同時將手機調到振動狀態或關閉;
4.2.4會場內嚴禁吸煙,未經批準,不得在會議期間進行私自討論;
4.2.5與會人員因為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出席會議,須在會前向會議組織單位請假,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能按時出席會議的原因(特殊情況可以采取口頭形式請假),得到組織單位批準后,才能請假。
4.2.6會議中途與會人員如有急事需離開,需向會議主持人提出申請,得到批準后方可離開。
4.3會議管理體制
4.3.1公司級會議召開前期,行政部準備好會議相關文件或資料,必要時進行會場布置、設備調試。
4.3.2行政部需在會議進行中做好記錄,記錄方式主要是速記筆錄。
4.3.3行政部做好會議記錄,并存放于公司共享資料相應文檔內。
4.3.4除各單位內部會議外,公司級會議資料由行政部整理、立卷、歸檔。
4.3.5對于沒有按時出席會議而又未請假者,由行政部參照公司《獎懲制度》予以處罰。
5.引用文件
無
6.記錄
6.1《會議記錄》、《會議記要》、會議任務跟進表》
7.其它
會議制度范文5
第一條本制度適用范圍為市X局班子成員,各處室及X中心、X中心單位負責人。
第二條專題會議召開時間:年初召開局系統干部大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匯報會,定期召開干部選拔任用及監督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干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
第三條會議主要任務
1.年初局黨組召開局系統干部大會,對市X局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作出全面安排部署。
2.局黨組每半年召開一次工作匯報會,聽取班子成員和各處室及X中心、X中心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情況匯報。
3.適時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解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作出部署安排。
4.定期召開有各處室參加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及時研究干部選拔任用及監督等工作。
會議制度范文6
1、由局長主持。局長、副局長、工會主席、紀檢組長、全局職工參加。
2、會議主要內容:(1)總結和部署全局工作;(2)表彰(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3)簽訂年度目標責任書;(4)研究安排其它重要性工作。
3、全局工作會議由辦公室負責籌備,組織起草會議文件,印發會議通知,有關部門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