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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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條例

法律援助條例范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規范法律援助活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并免收、減收費用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人員是指承辦法律援助事項、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人,受援人是指獲得法律援助的人。

第三條 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第四條 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在實施法律援助過程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執業紀律。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六條 有關機關、單位及個人應當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表彰獎勵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章 法律援助機構、人員

第八條 省、省轄市、縣(市、區)的法律援助機構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上級法律援助機構指導下級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接受本轄區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辦理法律援助事項。

社會團體、高等院校及有關組織參與法律援助活動,由法律援助機構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 下列人員應當承擔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項:

(一)法律援助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二)律師;

(三)公證員;

(四)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鼓勵前款規定以外的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公民,志愿依法參與法律援助活動。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范圍、對象、形式

第十一條 法律援助的范圍包括:

(一)刑事案件;

(二)請求給付撫育費、扶養費、贍養費的法律事項;

(三)除責任事故以外的因工傷請求賠償的法律事項;

(四)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事項;

(五)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基本生活費、最低生活保障金、社會保險費、勞動報酬的法律事項;

(六)請求國家賠償的法律事項;

(七)其他確需法律援助的事項。

第十二條 住所地或者事由發生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經法律援助機構審查,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一)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

(二)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承擔法律服務費用。

經濟困難標準參照法律援助實施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被告人是盲、聾、啞或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第十四條 法律援助機構為外國籍、無國籍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提供法律意見;

(二)刑事辯護或者刑事;

(三)民事、行政訴訟;

(四)非訴訟法律事務;

(五)公證證明。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十六條 訴訟法律事項的申請,由申請人向受案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法律援助機構提出;非訴訟法律事項的申請,由申請人向住所地或事由發生地的基層法律援助機構提出。

第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載明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法律援助的事實和理由;

(三)申請人的經濟狀況;

(四)申請人提供的證明、證據材料清單。

第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或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證明;

(三)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證明及證據材料;

(四)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人代為申請。

第二十條 法律援助機構認為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備或者有疑問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并可以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核實。

第二十一條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審查和批準法律援助申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法律援助事項的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近親屬;

(二)與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第二十二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申請事項,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受理,并給予法律援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法律援助: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法律援助范圍的;

(二)申請人經濟情況不符合援助條件的;

(三)不屬于接受申請地管轄范圍的;

(四)申請人無證據證明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第二十四條 法律援助機構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與受援人或其法定人簽訂法律援助協議。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指定辯護的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十日前,將指定辯護公函和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或者判決書副本等相關法律文書送交有關法律援助機構,并附送被告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對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的刑事案件,應當在收到指定辯護公函之日起三日內進行審查,被告人符合受援條件的,應當按規定指派法律援助人員為其提供辯護;不符合受援條件的,應當向指定該案的人民法院提交不予法律援助的書面說明。

第二十七條 法律援助機構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在五日內指派法律援助人員。法律援助人員接受指派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務。

第二十八條 同一法律援助事項,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都可以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法律援助機構申請;申請人向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由最先收到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法律援助機構之間發生受理爭議時,由共同的上一級法律援助機構指定。

第二十九條 法律援助機構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申請免交、減交或緩交案件受理、訴訟、仲裁等費用的,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決定。

司法、行政機關及有關單位向法律援助人員提供法律援助事項的有關材料,應當免收、減收費用。

第三十條 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必要開支,受援人列為訴訟請求或仲裁請求的,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裁決。

第三十一條 法律援助機構根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需要,可以委托異地法律援助機構協助辦理有關法律援助事宜,被委托方應當予以協助。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 受援人有權了解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動的進展情況,對法律援助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

受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員的,不得就同一事項再次提出申請。

第三十三條 受援人應當如實陳述與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事實,配合法律援助人員工作。

第三十四條 受援人因法律援助事項的解決獲得較大經濟利益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補償部分法律服務費用。

第三十五條 法律援助人員有權要求受援人提供與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證據材料。

第三十六條 法律援助人員在法律援助過程中發現受援人不符合受援條件的,應當報請法律援助機構批準,取消其受援資格。受援人違反法律援助協議的,法律援助人員可以報經法律援助機構批準,終止法律援助。

第三十七條 法律援助事項辦結后,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按規定給予法律援助人員一定的補助。

第三十八條 法律援助人員應當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監督。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拖延或者終止辦理法律援助事項。

法律援助人員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財物或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六章 法律援助資金

第三十九條 法律援助資金來源包括:

(一)政府財政撥款;

(二)依法接受的社會捐贈;

(三)其他合法來源。

第四十條 法律援助資金主要用于承辦法律援助事項及其他與法律援助有關的必要開支。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法律援助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

法律援助資金由法律援助機構管理,??顚S?,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受援人以欺騙手段獲得法律援助的,應當支付法律援助服務的全部費用。

第四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法律援助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 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拒不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有關部門或組織應當對其暫緩或不予年檢、注冊。

第四十五條 法律援助人員在法律援助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

(一)收取受援人財物或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二)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終止辦理法律援助事項的;

(三)對承辦的法律援助事項不負責任,造成受援人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假借法律援助機構名義從事非法律援助業務,造成不良影響的。

法律援助機構的人員有上述行為的,司法行政部門還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法律援助申請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援助條例范文2

現實生活中,殘疾人朋友難免遇到法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卷入法律糾紛的情況。但由于對法律了解太少,很多卷入法律糾紛的殘疾人很希望得到專業律師的幫助;同時,由于經濟狀況并不寬裕,這些殘疾人往往無力支付律師費。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能為此類人提供幫助。雖然法律援助制度不只是為殘疾人設置的,其他滿足條件的人也可以申請獲得法律援助,但是不可否認,殘疾人群體是我國法律援助的重點。因此,很有必要向殘疾人朋友介紹與他們相關的法律援助規定。

這一期先向大家介紹一個最實際的問題: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弄清了這個問題之后,殘疾人朋友遇到法律糾紛時,就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能否申請法律援助了。

首先,國務院制定的《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對下列需要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這里的規定大都容易理解。如果有疑問,本條第三款還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想提醒大家的是,除了注意上述帶序號的具體事項外,請不要忽視該條款規定的“首要”條件:“經濟困難”。也就是說,上述所有事項都需要加上“經濟困難”才能申請法律援助。關于“經濟困難”的標準,《法律援助條例》沒有規定全國“一刀切”的標準,而是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實踐中,各省大多通過地方性法規對此作了規定。比如,北京市人大在其制定的《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中規定,“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條件,按照國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執行”。但是,各省對經濟困難標準的規定仍然可能不明確。在這種情況下,殘疾人朋友不妨就“經濟困難的標準”直接向當地法律援助機構咨詢,該機構通常會有現成的信息。

法律援助條例范文3

(一)現實需要

基于政府的鼓勵和熱心人士的積極參與,我國目前有眾多諸如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社會救助站、特殊教育機構之類的社會公益法人從事非營利性的社會福利服務或公益事業。該類機構由于其自身性質的限制,在社會競爭中往往處于不利地位,很容易出現經濟危機,因此在面臨糾紛或侵害時往往會因為經濟困難而無法自己在法律服務市場購買法律服務,而且其困難程度通常高于或不低于自然人在這方面的困難程度,因此就急需法律援助。此時,如果法律援助機構不給予他們法律援助的話,對于這些需要法律援助的公益法人而言,其合法利益就必然會受到損害。反之,如果法律援助機構可以給予他們法律援助的話,他們就可以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而且對公益法人的法律援助還有助于穩定經濟秩序,化解社會矛盾,保障社會的穩定。

(二)存在先例

1.立法先例

在《條例》沒有實施之前,我國部分省市就曾有過對公益法人或者部分公益法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立法先例,如1999年實施的《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一條就規定:社會福利組織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并且《廣東省援助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還進一步明確:《條例》第十一條所稱“社會福利組織”是指:(一)民政部門直屬管理的非營利性質的福利組織;(二)依法成立,從事非營利公益事業的慈善機構。又如2002年實施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第三款也規定:法律援助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為公益福利組織、公益事宜舉辦者提供法律援助。

2.司法先例

從司法實踐來看,法人作為司法救助的對象,是有先例可循得。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為及時處理海南房地產泡沫做出的《關于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減收積壓房地產案件受理費申請執行費的請示〉的函》就規定,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對海南的積壓房地產案件按50%減收案件受理費和申請執行費。而這類案件的司法救助對象大都為各商業銀行等法人,如此連不是公益法人的法人都可以獲得司法救助,又有何理由將更需救助的公益法人拒之于法律援助之外呢?

二、完善之建議

隨著社會發展,有的國家和地區已開始把非自然人即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團隊納入了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如奧地利,加拿大、我國澳門地區都規定了法人或者某些特定的組織可以成為法律援助的對象。對此,我國立法機關應當與時俱進,在結合我國實際的基礎上予以適當借鑒。具體可從以下兩個方面完善:

(一)對《條例》第二條之規定作部分補充,以列舉的方式將公益法人納入法律援助的對象,規定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社會救助站、特殊教育機構等社會公益法人可以依照條例獲得法律咨詢、、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

法律援助條例范文4

我縣地處秦嶺南麓,商洛西南部,總面積3487平方公里,境內山大溝深,地形復雜,素有“九山半水半分田”之稱,既屬傳統型山區農業縣,又是國家重點扶持的老、少、邊、窮山區貧困縣,全縣轄25個鄉鎮(14個建制鎮、11個鄉),205個行政村,2個社區,1060個村民小組,73240戶、283312人,其中農業人口26.59萬人?,F將全縣法律援助工作向各位領導予以匯報:

一、領導重視,機構健全。我縣法律援助工作于99年正式逐步展開,特別是2002年《省法律援助條例》出臺后,我縣加大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曾多次向縣委、政府匯報,贏得了縣委、政府高度重視和支持,去年借國務院頒布實施的《法律援助條例》之東風,又專題向縣委、政府匯報,得到了縣編委的大力支持,去年,9月縣編委下發了關于成立“鎮安縣法律援助中心”及人員編制的文件,定編3人,系事業單位建制。因政府機構改革原因,人員暫時未到位,此項業務由縣局基層股代辦。為了扎實認真的搞好法律援助工作,縣局在全縣基層相繼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14個(主要掛靠公證、律師、基層法律服務所),從事法律援助人員39人。其中專職3人,具有律師資格的4人,公證員資格的2人,法律服務資格的29人,均系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法律援助隊伍素質得到明顯加強,從而保證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由于領導重視、全縣法律援助機構、人員網絡健全。版權所有

二、開拓進取、扎實工作,努力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打造了司法行政愛民窗口形象。全縣從事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員,從不講條件,不講報酬,默默地為那些法律上無知、經濟上無助的弱者、殘者及社會困難群體提供法律援助,為當事人服務,為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努力工作,上為黨和政府分憂,下為弱勢群體解難,樹立了司法行政機關愛民窗口的形象,贏得了廣大人民群眾的贊譽。據不完全統計,2002年以來,全縣法律援助機構共承辦法律援助案件391件,其中刑事案件14件,民事57件,行政1件,非訴訟70件,法律咨詢、代書249人次或件,支付法律援助經費高達5萬元,全系自行承擔。青銅關鎮法律服務所積極主動為殘疾弱勢群眾提供法律援助,去年5月受到司法部、中國殘聯的表彰。目前我縣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并辦理2002年9月22日特大交通事故索賠案,受遇難者家屬委托,擔任28名受害者訴訟代表的委托,為其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援助,此案涉及訴訟人數之多,涉及索賠金額高達60余萬元,在我縣尚屬首例。

三、抓住機遇、乘勢而上,努力開創了我縣法律援助工作局面。一是廣泛宣傳國務院、省人大及中、省分別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及配套規范性文件,采取了多種形式,從黨政領導,從咱們司法行政系統內部和基層人民群眾三個層面進行重點宣傳,大力營造領導重視法律援助、全社會支持法律援助、法律服務人員積極參與法律援助的良好氛圍,進一步推動了我縣法律援助工作更快更好地開展;二是認真履行管理職能,推進法律援助的規范發展,《法律援助條例》明確了監督管理是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我們將切實履行這一職能,加強監督和管理,堅持“統一、便捷、效率”的原則,規范案件運作流程,規范法律援助行為,建立規范、科學的業務管理制度,加強對法律服務人員的培訓、教育,不斷提高辦案質量和服務水平為受援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三是完善法律援助組織網絡,更廣泛地滿足貧困群眾的法律援助需求。進一步完善以縣、鄉鎮法律援助機構為主導,以社團法律援助組織、社會力量為補充,以村級“兩會一戶”及社區工作點為基礎的法律援助網絡,不斷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更廣泛地滿足貧困群眾的法律援助需求,把貫徹《法律援助條例》的過程,變成擴大法律援助服務的過程,通過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給予幫助,引導他們通過法律程序解決問題,為黨委、政府排憂,為困難群眾解難,促進社會的穩定,為“安全鎮安”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四、存在問題。一是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執業素質較低,影響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二是宣傳不夠深入,導致當事人不知自己是否屬于法律援助對象,貽誤案件時機;三是因無分文經費,嚴重制約法律援助業務正常開展,使許多受援對象,擋在門外,無法為他們提供法律“救濟”;四是專職人員未到位,制度不健全,阻礙了法律援助事業的向前發展;五是法律援助工作開展的不夠平衡,目前主要承辦的是刑事、清欠民工勞動報酬、法律咨詢、代書,對外出辦案,因無經費無力援助。

法律援助條例范文5

第二條律師應當根據《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的有關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援助,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根據司法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和有關基層法律服務業務的規定,積極開展與其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條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每年應當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辦理一定數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年度工作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根據當地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數量及分布等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和法律援助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接受受援人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條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法律援助案件,應當通過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安排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

律師事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接到指派通知后,應當在24小時內,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需要,安排合適人員承辦。

第六條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在接受案件指派后的3個工作日內與受援人或其法定監護人、法定人簽訂委托協議。

第七條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日常業務工作中發現當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時,可以將當事人的有關案件材料轉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進行審查。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做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

第八條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根據承辦案件的需要,依照司法部、律師協會有關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規范的要求,盡職盡責地履行法律服務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第九條對重大、復雜、疑難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研究,確定承辦方案,確保辦案的質量和效果。

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對本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進行監督,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條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自法律援助案件辦結后15日內,應當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提交下列承辦案件的材料,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審查;對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其改正:

(一)法律援助指派函和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批辦單;

(二)委托協議及其他委托手續;

(三)書、上訴書、申訴書或者行政復議(申訴)申請書、國家賠償申請書等法律文書副本;

(四)會見委托人、當事人、證人談話筆錄及其他有關調查材料;

(五)答辯書、辯護詞或者詞等法律文書;

(六)判決(裁定)書、仲裁裁決書、調解協議或者行政處理(復議)決定等法律文書副本;

(七)結案報告;

(八)其他與承辦案件有關的材料。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結案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查,并將材料退還,由承辦人員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負責歸檔保管。

第十一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自收到結案材料之日起30日內,向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支付辦案補貼。

第十二條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承辦法律援助案件過程中,發現受援人有《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列舉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由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審查核實,決定是否終止該項法律援助。

第十三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采取對結案材料審查、辦案質量反饋、評估等方式,督促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盡職盡責地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確保法律援助服務的質量。

律師協會應當按照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對實施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協助,指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斷提高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維護律師在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基層法律服務所,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五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有違反《法律援助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分。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基層法律服務所有違反《法律援助條例》以及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律師協會應當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訴查處制度。對受援人或者相關部門的投訴,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調查處理,并告知其查處結果;經調查,認為對被投訴人應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建議。

第十七條法律援助機構安排本機構工作人員、指派社會組織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法律援助條例范文6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市法律援助條例》和中央、市委、縣委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決定,為建設平安大足、法制大足、和諧大足作出積極貢獻,根據司法部、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檔案局《關于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切實解決困難群眾打官司難問題的意見》的精神,現將我縣為困難群眾提供法律援助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法律援助工作的重大意義

法律援助是一項扶助貧弱、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社會公益性事業,是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更是一項法律制度。實施法律援助工程,是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依法治國方略得以實現的有力保證,是促進司法公正、完善社會保障、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推進社會文明進步的需要。是政府的責任,是各級各部門義不容辭的義務。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要積極開展法律援助,中央、市、縣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決定對法律援助工作作了明確規定和要求,市委市府提出了在**率先實現“應援盡援”的工作目標。為認真完成這一宏偉目標,縣委、縣政府十分重視,由常務副縣長主持召開了二十個部門參加的法律援助工作聯席會,將法律援助工作納入了重要議事日程,并列為縣委縣府“民心工程”進行管理和考核。各級各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從依法行政的高度,從“執政為民,服務發展”的角度出發,扎實開展好法律援助工作。

二、協調配合,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方便

1、各部門對已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在辦理中進行的調查取證工作應予支持,法律援助辦案人員應當出示法律援助中心介紹信、執業證和指派通知書。否則相關部門不予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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