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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圖管理條例范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八條 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各該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2019年。
第十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開墾區、建設用地區和禁止開墾區等;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準后,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目標;
(二)規劃期限;
(三)規劃范圍;
(四)地塊用途;
(五)批準機關和批準日期。
第十二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相應修改,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三)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
(二)土地利用現狀;
(三)土地條件。
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土地調查規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年調整1次。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十六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七條 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一次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開發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
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第十八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征用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供地方案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用土地方案時一并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但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五條 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顚S茫坏门沧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第二十九條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三十條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家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拍照、攝像;
(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
(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
(五)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第三十三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的,由責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對于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對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三十九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第四十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耕地復墾費2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地圖管理條例范文2
關鍵詞:國土資源管理 國土資源交易法制化建設 國土資源節約與集約利用
中圖分類號:F29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0)10-040-0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全民所有即國家的土地權,屬于國家所有。土地管理各項工作,由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省國土資源廳和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承擔,同時省對所屬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實行垂直管理。實踐中,這種已有的傳統土地管理方式,事實上被限定在了行政和技術管理層面,它使有關土地的各項職能,基本上掌握在市、縣政府之中,而行業主管部門的土地管理權,在一定程度上被虛化,土地管理及產權主體被混淆,客觀上,這也是多年對城市土地宏觀調控不力的一個重要原因。它造成了國土資源交易過程問題頻發,管理制度不健全,市場運行機制不充分,以及現有規章不合理等等問題的出現。
為了確保國土資源節約與集約的高效利用,以及國土資源利用方面的生態合理性優化配置,確保國土資源交易對社會經濟發展和民生工程建設發揮積極作用,杜絕國土資源交易中的腐敗問題,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和山西省社會科學院共同成立了調查組,以探討多年來國土資源交易中出現的問題,并借此規范國土資源交易與管理行為,完善國土資源交易的市場運行機制,健全國土資源交易的法制法規建設。
一、全面了解國土資源交易中的基本情況
為了規范國土資源交易行為,調查組于2010年6月4日至7月22日,對山西省10個市(包括78個縣區)的交易機構進行了詳細的調研。調查結果顯示:多年來,國土資源交易在山西省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相關工作人員也為山西省國土資源交易工作做出重要貢獻,這是首先應予以充分肯定的方面。但是,國土資源交易中也存在著很多問題,這些問題表現在以下諸方面:
(一)土地產權制度不完善
1.城市土地產權主體不清晰。其結果是造成了中央與地方政府在土地收益和土地審批權等方面的相互博弈,并使地方政府在當時土地收益中處于相對劣勢。
2.土地登記制度不規范。土地權屬管理是城市土地管理的重要目標,同時也是政府對土地交易過程進行監督與保護的基本內容。到目前為止,城市土地權屬登記工作仍然滯后,初始登記工作,迄今尚未完成。產生這一問題的原因是復雜的,但基本原因是土地權屬變更信息依賴于土地使用申請者申請登記辦證時的基本情況。其間,倘若土地使用者變更土地權屬關系而又未及時辦理登記和相關確權手續時,土地管理部門則不能及時獲得相關變更信息。另外,一些土地使用者只注重房屋權屬手續而忽略土地權屬關系,并因此長期不予以辦理確權手續的情況,也是造成土地權屬登記工作滯后的原因。
3.土地權利劃分和界定不夠細化。城市土地產權結構通常可以劃分為: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三個部分。這三部分權利,依據邏輯關系,又可劃分成不同單項權利。但是,目前各項權利劃分和界定仍然不夠詳細。比如,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二者間有著本質的不同,但有關兩者的法律規定卻并不明晰。這使土地使用者在其使用期間可行使絕大部分土地權利成為事實,致使土地所有者對土地收益和處置難以做到有效控制。這些都是由土地權利劃分和界定不細化造成的。
(二)土地價格機制不健全
土地價格機制不健全主要反映在基準價格不能真實反應價格水平;政府壟斷導致價格不合理;隱性土地交易影響土地市場價格真實性三個方面。
1.基準價格不能真實反映土地價格水平。由于土地市場總價格經常變動,而現行基準地價又未形成動態調整和公布的機制,這就造成基準地價與不斷變化的市場空間地位相脫節,因而不能反映市場總體價的變動趨勢。
2.政府壟斷導致土地價格不合理。這主要反映在一些政府官員對市場價格的干預而造成的土地價格不合理問題。出讓土地,無論采取招標、協議,還是拍賣何種方式,價格均由一些政府官員來決定。而不同出讓方式價格又會相差很大,這就為權力尋租創造了條件,并因此而擾亂了真實的市場價格。
3.隱性土地交易影響土地價格的情況,主要出現在城市發展需要征用大量建設用地過程中。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農用地征收價格偏低導致大量農村土地通過私下交易而非法進入土地市場并造成農民利益受損;第二,國企改革過程,造成許多企業處于困境局面,而此時企業所占原劃撥土地成了其解困的一種資金渠道,它也是私下交易影響土地價格的另外一種情況。這兩種情況,構成了隱易影響土地價格的關鍵問題。加之,由于國家相關政策的滯后或疏漏,致使隱性土地交易不僅僅限于對土地價格的影響方面,更為嚴重的,它還是造成國土資源流失及腐敗的重要原因。
(三)征地制度不合理
現存的征地制度,存在著嚴重的不合理性,其不合理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因“公共利益”界定模糊導致征地權利濫用。這種情況主要指借助“公共利益”界定不清而隨意侵害和征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低價征收,再以高價出讓并從中牟利),嚴重損害農民的利益。
2.因征地補償標準不合理引發社會問題。這種情況主要指開發商與地方政府一些官員相互勾結,與拆遷戶形成對立局面,大多使拆遷戶利益受到損失。拆遷戶作為弱勢群體,利益常常得不到保證,嚴重者甚至造成惡性案件的發生。
以上幾個方面,是經調研所發現的最主要的問題。這些問題正是導致土地交易過程經濟案件頻發、權力尋租和腐敗現象層出不窮以及社會不和諧的重要原因。
二、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的基本方法及改革思路
根據國土資源交易中存在的問題,調查組認為,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借助當代管理學中的科學方法,全面規范國土資源管理,進而在此基礎上提出有關國土資源交易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的基本方法
深化國土資源管理制度的改革,規范國土資源交易,首先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借助當代管理學理論中的科學方法,改變現存國土資源管理中所存在的失范的、各自為政的行為特征。要做到這一點,當代系統管理學方法將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因為這是改變現存失范的、各自為政的國土資源管理的合理方法。所謂系統管理學,它是指借系統科學原則進行現實管理運作的管理學理論和方法。這種理論和方法無論在對不合理管理制度的改革方面,還是對規范市場交易之中,無疑都將會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具體到山西省,應對全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統一的、系統化的方式協同運作。以此方式,使全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無論從管理機制還是機理上,改變以往各地政府因各自為政所造成的交易過程行為失范或混亂現象,使國土資源交易在全省范圍實現系統化和規范化。相應地,這就要求在系統管理學方法協調下,既形成系統化統一運作的組織結構,又要培養一批與之相適應的高素質的國土資源管理的工作人員。與此同時,還要建立與之相匹配的、并且高度透明的現代化信息平臺和覆蓋全省范圍的國土資源信息網絡及資料庫,以便加強有關國土資源交易信息的監管與檢測,使山西省國土資源交易的管理過程,以系統化的管理方式步入既科學合理,又高效快捷;既透明公開,又客觀公正的軌道。
此外,以當代管理學方法規范國土資源管理,除了系統管理學方法外,尚需借助“標桿瞄準”的管理學理論。這主要旨在以國內最先進的國土資源管理典型案例為標桿,尋找自身在國土資源交易過程中所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并以標桿為參照,糾正自身所存在的問題。所謂標桿瞄準,主要指以相似行業管理運作方式為標桿,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通過分析、比較以及相關數據收集與整理的程式化和標準化運作,突破性推進本系統工作,進而趕超所學標桿的動態的管理學方法。這就要求在國土資源交易管理的過程中,一方面,必須立足于對自身工作的系統化研究;另一方面,還必須學習和借鑒先進的經驗,并借此完善自身的工作。譬如,2003年,浙江省(在紹興會議以后),以系統化方式,將全省招投標過程建成了統一的平臺,把原有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購中心、土地交易中心、產權交易所等機構加以合并成統一運作機構的案例,就是在規范國土資源管理過程之中理應參照的標桿,因為,其經驗,不僅能有效縮短交易過程和周期,而且還可以促進國土資源的節約和集約利用。再如,2006年,貴州省提出“礦業權儲備與交易統一改革方案”也是一個明顯的例子。因為貴州在全國率先成立了集礦業權儲備、交易為一體的省級礦業有形交易平臺,提出了統籌管理的“五個率先”思路,致使國土資源節約與集約型利用成為可能。相關數據顯示:與2007年相比,貴州2008年礦業權出讓宗數下降了44.2%,而礦業權出讓價款卻增長了5.49倍;與2006年相比,礦業權出讓宗數下降55.1%,出讓價款卻增長了7.35倍,年均增長189.0%。貴州的案例,在規范國土資源交易的改革中,同樣可作為標桿瞄準的典型。很清楚,在規范國土資源交易和管理制度的改革中,當代管理學理論和方法,尤其是當代管理學中的系統管理學理論和標桿瞄準理論,無疑會發揮積極的促進作用。
(二)深化國土資源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深化國土資源管理制度改革具體包括:明晰土地產權主體,加強土地產權管理;調整土地價格機制,規范土地市場行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以及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等等方面。
1.明晰土地產權,加強產權管理。(1)明晰土地產權主體。明晰土地產權主體旨在厘清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基層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權利中的地位和相互關系,明確省廳主管部門涉及土地的控制渠道和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權限范圍,以及有關雙方的利益配置情況。明晰土地產權主體的積極意義在于:一方面可通過行業職能主管監察部門及社會公眾對政府權利進行約束;另一方面,可使土地資源配置在國家和地方利益方面得到合理協調。(2)細化土地權能。細化土地權能旨在強調對土地使用權的各權利層次進行細化分割,從而使之形成科學的權力層級體系。這種權利層級體系的分解與整合,無論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需要,還是對建立諸如土地發展權、地上通行權、空間使用權、地役權等等土地權能信息系統,以及對促進城市土地節約與集約利用效率的提高,都將有著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
2.調整土地價格機制,規范土地市場行為。(1)基準土地價格測算,就是在土地定級基礎上,依據土地市場交易歷史的及近期的相關資料,連同現實經濟效益狀況所得的平均地價。而強調土地基準地價動態信息系統的目的,就是為了對基準地價及其變動情況進行全方位動態監測,并將動態監測結果公諸社會。(2)加強土地市場制度建設和監管力度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利用權利操縱土地價格,避免地方政府一些官員因權力過大而產生的尋租行為。加強土地市場制度建設和監管力度的具體運作方式是,通過“招拍掛”(對土地招標、拍賣、掛牌)方式進行交易,并對整個交易過程中進行嚴格監督,使土地價格在市場機制前提下自然形成,進而對土地市場交易中的各類信息(包括“招拍掛”程序和結果的各類信息)向全社會公布,以便社會公眾進行監督。
3.完善土地儲備制度。(1)建立政府授權和委托下的土地儲備市場運營機制。多年來,由于土地儲備制度主體角色的雙重性,導致儲備預期目標難以實現,也使土地收購儲備目標在政府與市場之間難以界定,這也相應造成了土地交易價格嚴重混亂和交易行為失范的現象。故此,理順土地儲備主體,也即土地收購儲備機構的角色和定位,建立政府授權或委托下(由政府授權,國土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市場運作)的土地儲備市場運營機制就十分重要。這種運營機制要求,第一,必須高效實現政府規定的土地儲備目標;第二,這種目標的具體運作方式通過市場運行。因為,只有將目標主體和運營主體加以分解(尤其在利益關系上加以分解),才能實現公共目標和規范市場行為方面取得互利局面。(2)完善土地儲備監督評估體系。完善土地儲備監督評估體系,無論從組織層面,還是技術層面講,都很重要。就前者而言,建立完備的監督體制和組織系統,是確保政府土地儲備目標實現的重要保證;就后者而言,以公開透明的信息技術平臺將城市規劃、城市土地利用的年度計劃以及政府土地儲備的現實情況等政府管理的約束性指標向全社會公布,讓全社會對政府土地收購儲備具體情況連同市場運行的全部過程全面了解和監督,是取得社會公信力的必要條件。相應地,為了實現上述目的,建立土地儲備績效評估系統或指標體系,同樣也十分重要,因為它是確保評判公共利益實現程度的參考依據。(3)拓展土地儲備資金籌集渠道。為了更好地做好土地儲備工作,拓展土地儲備資金籌集渠道也很重要。此項工作,旨在探索多渠道籌集土地儲備資金運作方式。具體說,它可通過發行土地資產證券和建立土地產業投資基金等方式來進行。因為借此方式,既可將社會資金吸引到土地收購儲備領域,又可使投資者共享土地增值收益。另外,這項工作一旦做好,不僅有利于提供建立風險預警機制,而且有利于預防土地儲備貸款風險,加強土地儲備貸款風險管理。
4.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隨著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資源交易與管理市場,對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民生工程建設,都至關重要。因為它既可確保在保護農耕用地的基礎上盤活城鄉建設用地需要,又能在城鄉結合部科學、協調和高效率地利用土地資源,實現土地資源的節約化和集約化利用目標,并最終降低土地利用總量需求。實現這一目標,是國土資源交易與管理規范化制度建設的基本方向,同時它也是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的基本方向。
在實踐中,要真正做好這項工作并非易事。因為,它要求在建立城鄉統一的市場過程中,必須科學合理地處理好農村耕地保護與城鄉建設開發二者之間的辯證統一關系,并由此積極規范地方政府財稅收入。因此,高效率地節約化和集約化利用城鄉土地資源,科學協調農業耕地保護和開發利用二者間的辯證統一關系,既是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的核心任務,也是這一過程理應注意的十分重要的方面。
三、強化國土資源管理中法律法規的建設與實施
我國建立國土資源交易有形市場的時間并不算長,與國土資源交易和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也不甚完善。正因為如此,在國土資源交易過程中出現了不少問題,同時它也暴露出現行的法律法規與社會實踐的不相適應。具體說,《土地管理法》只是規定了土地使用權或者有償使用土地方面的相關內容,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也僅僅確立了與招標、拍賣等等交易方式相關的規定,與交易程序相關的法規則很少涉及?!稌盒袟l例》雖然可作交易程序的法規,但它只被限定于交易許可制度和交易方式方面,在可操作性方面仍有不足之處。至于《規定》盡管做了與交易程序相關的一些工作,但它仍然只是一種粗線條的“規定”,在法律性質方面來說,只不過屬于一個部委規章,同嚴格的法律法規要求還相去甚遠。由于這些問題的存在,在交易過程之中,使得一些競買人與少數地方官員相勾結,常常進行與國土資源相關的不法活動。比如,在交易過程中,有些競買人與少數領導相互串通,共進共退,甚至某些領導作指令易或事后交易就是最明顯的例子。這種不法的交易行為,不僅導致國土資源的流失,而且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買秩序。很清楚,現行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不僅為正常的市場交易工作帶來不便,而且為交易過程腐敗等不法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為了確保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為了杜絕交易過程腐敗問題的產生,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現行國土資源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規,同樣成了亟待解決的問題。
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與國土資源交易相關的法律法規,尚須做大量深入細致的工作,它也是國家法律法規建設需要傾注的方面,但是,對于地方政府來說,與法制建設和實施相關的幾個方面的工作,必須引起高度的重視。首先,制定并完善地方易程序法規,彌補《暫行條例》和《規定》存在的不足,同時,糾正原有法規重實體輕程序的偏差,就成為地方政府法規建設的當務之急。其次,在現行法律法規制度尚不完善前提下,強化交易過程監督機制,直接引入公證制度不僅非常必要,而且勢在必行。國土資源交易是全社會都普遍關注的十分敏感的問題,故在交易過程引入公證監督意義非常重大。再次,提高拍賣、掛牌、招標工作人員的職業門檻。市場化的國土資源交易工作,需要有品德高尚、業務熟悉的工作人員。這對國土資源交易工作的法制化建設也大有裨益。我國《拍賣法》中對工作人員的資格雖有具體要求,但到目前為止,工作人員的執業、執法水平仍待進一步提高。因為,只有這樣,才能確保交易過程既降低成本和風險,又提高社會公信力,確保交易過程公平、公正,并最終取信于民。最后,強化與國土資源交易相關的法律責任也十分關鍵。這一點,既指與交易過程相關的工作人員,也指參與交易過程的競買人員。其中,無論任何一方,都必須以國土資源交易法規規范自己的行為,并維護交易過程正常進行,防止交易過程中出現欺行霸市等等違法行為和案件的發生。倘若其中任何一方違法,那么,必須追究責任,以嚴肅法紀。
總之,在此我們所說的規范國土資源管理,調控國土資源交易,就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借助當代管理學理論和方法,全面探析國土資源交易中存在的問題,深化國土資源管理制度改革,強化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建設,確保國土資源交易過程的科學性、公正性、合法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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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
4.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地圖管理條例范文3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國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三條、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依法沒收、征用、征收、征購、收歸國有的土地(依法劃定或者確定為集體所有的除外);
(三)國家未確定為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嶺、荒地、灘涂、河灘地以及其他土地。
第四條、集體土地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者,必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
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證》,確認所有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確認使用權。
土地證書式樣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制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未開發、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或者因依法買賣、轉讓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換土地證書。
依法買賣、轉讓地上建筑物和附著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七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應當由土地管理部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國有土地使用證,并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
第八條、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由土地所在的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需要重新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核發土地證書。
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護
第九條、國家建立土地調查制度。土地調查內容包括土地權屬調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和土地條件調查。
全國土地調查計劃由國家土地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地方土地調查計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后實施。
土地調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調查成果評定土地等級。
第十一條、國家建立土地統計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統計部門依法進行土地統計。統計人員依法行使土地統計職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第十二條、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家土地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經國家計劃委員會綜合平衡后,報國務院批準執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經同級計劃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后,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鄉級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級人民政府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開發國有荒山、荒地、灘涂,必須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批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一次性開發一萬畝以上二萬畝以下土地的,須經國家土地管理局批準;一次性開發二萬畝以上土地的,須經國務院批準。
第十四條、單位和個人將耕地改為非耕地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單位和個人承包經營的土地和依法確定給個人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建房、建窯、建墳、采礦、采石、挖砂、取土。
在前款所指的土地上從事采礦、采石、挖砂、取土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六條、采礦、挖砂、取土后能夠復墾的土地,用地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國務院的《土地復墾規定》負責復墾,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復墾的土地進行檢查驗收。
第四章、國家建設用地
第十七條、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應當節約用地、合理用地。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八條、國家建設用地的審批程序:
(一)建設單位持經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等有關文件,向被征用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核,劃定用地范圍,并組織建設單位與被征地單位以及有關單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三)建設用地的申請,依照法定批準權限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給建設用地批準書,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建設進度一次或者分期劃撥建設用地。
(四)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竣工后,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經認可后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鐵路、公路和輸油、輸水管線等建設項目用地,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總體設計,一次申請批準,可以分段辦理征用、劃撥土地手續;分期建設的建設項目,可以根據其設計任務書確定的工期,分段申請批準和辦理征用、劃撥土地手續。
第二十條、搶險救災急需用地的,可以先行使用,但事后必須按照規定補辦臨時用地或者征用、劃撥土地手續。
第二十一條、《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所稱征用其他土地二千畝以上,包括一個建設項目同時征用耕地一千畝以下和其他土地一千畝以上合計為二千畝以上。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所稱征用其他土地十畝以下,包括一個建設項目同時征用耕地三畝以下和其他土地十畝以下合計為三畝以上十畝以下。
第二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給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耕種。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在耕種期間,不得在該土地上興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種植多年生作物,并在國家建設需要使用時按時交還。交還時土地上有青苗的,建設單位應當付給青苗補償費。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因施工需要,在征用的土地范圍外需要增加臨時用地的,應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臨時用地申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要增加臨時用地的,應當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定點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臨時用地申請。
臨時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補償。
第五章、鄉(鎮)村建設用地
第二十四條、鄉(鎮)村各項建設應當嚴格控制占用農業生產用地,不得突破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達的鄉(鎮)村建設用地控制指標。
第二十五條、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先向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代表會或者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后,報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需要使用耕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報鄉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六條、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后,向土地所在的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用地申請。使用的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民代表會或者村民大會討論通過,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使用的土地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通過,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七條、回原籍鄉村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退休干部,以及回家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依照鄉(鎮)村建設規劃興建農村集貿市場,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利用原有宅基地;確需另外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必須持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的村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用地申請,由村民代表會或者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通過,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批準。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除責令違法者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外,處以罰款的,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對違法者除沒收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外,處以罰款的,按非法所得50%以下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除責令違法者退賠外,處以罰款的,按非法占用款數額30%以下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三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除責令違法者交還土地外,處以罰款的,按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五元以下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四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對嚴重毀壞種植條件的,除責令違法者限期治理外,處以罰款的,依照耕地保護法規規定的標準執行;對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的,除責令違法者限期治理外,處以罰款的,依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執行;對因開發土地造成水土流失的,除責令違法者限期治理外,處以罰款的,依照水土保持法規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五條、罰款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每日加收相當于罰款數額3‰的滯納金。
罰款和滯納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第三十六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荒廢耕地等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從事其他建設的,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罰的單位和個人,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對繼續施工的設備、建筑材料予以查封。
第三十七條、虛報、瞞報、拒報、屢次遲報或者偽造、篡改土地統計資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侵犯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后,侵權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的,被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地圖管理條例范文4
【關鍵詞】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土地市場管理;市場監管
一、土地市場管理對房地產調控的影響
我國實施房地產調控政策以來,一直都伴隨著土地市場管理制度的變革與調整,這是因為土地政策始終都是影響房地產市場價格以及走向的最關鍵因素,對房地產市場調控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供求關系、供給結構以及房產價格等方面,并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房地產市場的走向。
1、影響供求關系
在房地產市場上,土地始終是房地產發展最重要的生產要素,無論是土地供應的總量,還是土地供應的布局,都會對房地產市場整體或局部的供求關系產生十分明顯的影響。例如,國家或地方政府通過對土地規劃的調整,能夠對房地產市場上的土地供應量進行控制,可以實現對房地產市場供應量和投資量的調節,進而對影響到房地產市場的供求關系。同時,政府還可以通過對土地供應節奏的調整,影響供求關系中新增房地產的供應速度和上市節奏。
2、影響市場供給結構
在政府的土地供應計劃和市場管理政策中,經常通過對土地供應結構的調整來實現對房地產市場供給結構的調整,進而達到抑制房價過快上漲等目的。例如,近年來國家加大了對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應,使得保障性住房的入市量在不斷增加,商品房的供給速度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放緩。因此,房地產市場上商品房與保障性住房的供給結構近年來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3、影響房產價格
毋庸置疑,土地價格是影響房產價格的一個最重要因素,地價的上升或下降,將會影響到房價的上漲或下跌,國家通過一系列的土地市場管理措施,能夠對房地產市場的房價進行調控。從房地產市場的地價構成看,主要包括了取得成本(拆遷費用和征地補償安置費用)、開發成本和政府收益(土地純收入和相關稅費收入三部分,其中開發成本和取得成本呈現出一定的剛性特征,因此對房價的影響相對固定,進行調控的余地也不是很大,但政府收益部分的調控空間卻非常大,對房產價格的影響是非常明顯的。
4、影響行業發展
由于我國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土地資源在我國城鎮化進程中的重要性表現的越來越突出,土地市場管理的趨勢將會直接影響到我國整個房地產行業的發展。在房地產市場的調控上,尤其是在土地供應總量、供應結構和供應價格方面,將會直接決定我國房地產市場行業發展的走向。
二、土地市場管理存在的缺陷
1、制度缺陷
長期以來,由于我國受計劃經濟和城鄉二元結構體制的影響,在土地的市場管理制度中仍舊存在很多計劃經濟體制的一些特質和制度上的缺陷。我國的房地產土地所有權制度以我國的公有制為基礎上,土地所有制形式與整個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基本吻合,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這為我國的基本建設和政治穩定奠定了重要基礎,但是土地資源是分散在全國各地的,所有土地的出讓、轉讓以及開發利用等權利都是由地方政府代為行使的。但是,現有的土地市場管理制度并沒有對中央政府如何行使對城市土地的所有權,中央政府與地方人民政府如何劃分產權等一系列問題在法律上和制度上做出明確的界定,這就容易引起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場管理上的矛盾和沖突。例如,現在出現的城市土地國家所有權在經濟上難以實現、城市土地的利用效率低下、城市土地占地者成為事實上的所有者、尋租行為和腐敗等一系列問題,都是由于我國土地市場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引起的。此外,由于受城鄉二元結構的影響,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二者之間所有權的轉移也違背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等價交換的原則,農村集體土地明顯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
2、市場缺陷
十多年來,政府雖然采取了多樣化的土地政策、金融政策和監管措施對房地產市場進行規范和調整,但是由于市場經濟具有盲目性、滯后性的特征,加上我國房地產市場的特殊性,導致我國的房地產市場比較復雜和混亂。如開發商捂盤惜售、制造虛假搶房假象、囤地與炒地,高收入居民炒房等都與市場固有的缺陷存在很大的關系。同時,由于我國行業制度和監管措施的不到位,有些開發商通過收取訂金、認購等方式對一些并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進行銷售,有的開發商存在非法集資的行為,資金鏈斷裂后直接“跑路”,這都在很大程度上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在土地的開發環節,有的房地產企業違規進行超容積率開發,擅自改變地產項目的規劃設計指標,房屋及配套設施質量低,導致消費者投訴的問題屢見不鮮。
三、房地產土地市場管理策略
房地產土地市場管理是一項長期性、復雜性很強的系統工程,市場管理制度上的細小變化都有可能導致多方利益關系的變化。因此,為了實現更好的房地產市場調控效果,要綜合利用土地價格、土地稅收、土地金融等政策手段,制定科學的土地市場管理策略。
1、土地價格
土地價格是影響房產價格和房地產市場供求關系的重要因素,加上我國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如果不采取有效的土地價格管控政策,容易造成我國土地價格的不正常波動,進而影響到房地產市場調控的穩定性和有效性。因此,土地管理部門必須強化土地的集中統一管理,嚴格控制土地供應總量,促進土地的集約化利用,增強土地在收購、轉讓、拍賣、征用、置換等環節的監控,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的前提下,通過有效的調控手段,確保土地價格處于合理的水平。
2、土地稅收
土地稅收作為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可以直接參與到房地產市場的調控當中,目前的土地稅收政策主要包括取得稅、流轉稅和保有稅三個方面。在利用土地稅收對房地產市場進行調控時,要根據當地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情況進行合理的運用。例如,土地所得稅的增加會增加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成本,因此會導致房價的上漲,這在房價上漲過快的地區,不能再增加取得稅;如果想增加市場上的土地供應量,則可以增加保有稅、降低流轉稅,提高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持有成本,使開發商傾向于土地的轉讓和開發。
3、土地金融
在目前我國的土地市場管理體系中,土地金融政策主要表現在土地的抵押貸款政策上。當政府放寬土地抵押貸款政策限制時,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貸款數量就會增多,進而帶動房地產開發項目的上升;反之,當政府實現緊縮性的土地抵押貸款政策時,由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獲得貸款的難度上升,進而導致房地產開發數量的減少或開發速度的放緩。此外,受土地供求關系的影響,土地本身可以成為投機轉讓的對象,這時的土地金融政策可以直接作為房地產調控的手段,如加強對土地轉讓的控制,可以限制土地的炒作,避免土地價格的過快上漲,進而起到對房產價格的平抑作用。
四、結論
綜上所述,中國的土地管理問題看似是如何進行土地資源的高效利用的簡單問題,但是其實際復雜程度已經超出了很多專家的想象,其根源就在于中國的土地市場管理不僅關系到中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還存在各方利益之間的博弈?;谕恋毓芾碇械氖袌鋈毕?、制度缺陷和國家對房地產市場調控力度的加強,相關部門必須對我國的土地市場管理問題進行重新、全面的審視,加快相關法制的建設和制度的完善,有效協調各方之間的利益關系,為我國的房地產行業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為中國未來的改革提供真實的源動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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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鄭亞伍.宏觀調控下土地政策對房地產市場的影響[J].上海房地, 2007, (3): 48-49.
地圖管理條例范文5
【關鍵詞】 土地調查 成果 管理 應用
1 目的與任務
為建立和完善土地調查、統計和登記制度,實現土地資源信息的社會化服務,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及國土資源管理的需要,推進城鄉一體化現代地籍管理,全面建設土地權屬化、數據信息化、管理規范化、遙感監測網絡化、資料查詢公開化的地籍管理平臺,全面實現“對內以圖管地,對外以證管地”的目標。為了加強土地調查成果的管理與應用,我市將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1)建設市、縣二級土地調查成果數據庫,管理市、縣兩級土地調查成果、年度變更調查的數據成果,保持數據成果的一致性、時效性;(2)建設土地調查信息系統,包括農村土地調查信息系統、城鎮地籍信息系統和土地登記發證系統,滿足淮安市土地調查數據庫建設及管理與應用的需要;(3)實現地籍數據動態管理。建立數據更新維護機制,每一批次材料經過批準以后,都要及時的在系統內進行變更;(4)通過局電子政務平臺,各分局和市審批中心國土窗口,可按土地登記流程進行審批發證,實現土地登記的辦公自動化。
2 成果的管理
土地調查成果的管理,主要通過數據庫來進行。
2.1 農村土地調查數據庫
農村土地調查數據庫主要包括:(1)基礎地理信息:包括定位基礎--1980西安坐標系、高斯-克呂格投影、界線與行政區劃、地貌等;(2)土地利用數據:包括地類圖斑、線狀地物、零星地物、地類界線等;(3)土地權屬調查的成果數據與文字、各種地類信息與數據;(4)基本農田的數據:基本農田保護區、片、塊、圖斑;(5)年度土地利用變化的數據、耕地后備資源數據;(6)土地利用數據更新維護與歷史數據;(7)統一時點更新數據成果;(8)專題圖制作、縣級統計匯總;(9)建設用地報省材料的地類與圖斑數據等。
2.2 城鎮土地調查數據庫
城鎮土地調查數據庫主要功能包括:(1)土地登記申請表與地籍調查表的各種信息;(2)地籍測量的數據與屬性、圖像處理、圖形編輯、屬性數據采集、數據檢查與處理、數據格式轉換、圖件與報表輸出等;(3)土地專項調查統計數據:工業、基礎設施、金融商業服務、開發園區、房地產用地等;(4)地籍變更調查的數據,主要包括權屬變更調查和變更測量,如宗地新增、分割、合并、屬性變更,宗地調整等;(5)按行政區域進行數據庫維護與管理、信息查詢、統計分析、登記信息查詢統計、專題圖制作、統計分析功能、地籍變更、歷史數據管理等。
3 成果的應用
土地調查成果的應用范圍很廣,能提供基礎地理數據按圖幅、區域等方式的分層管理,空間快速定位,查詢檢索、數據統計,提供各種圖紙,以及土地登記發證等。
(1)數據的查詢和統計。數據的查詢和統計是土地調查成果應用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圖形和屬性數據,可以進行日常的土地利用信息查詢。根據圖形標志或者屬性條件,從土地調查成果中搜索出符合條件的目標進行簡單的比對與分析,然后顯示和輸出即可。通過對土地調查成果數據進行分類、統計、匯總,就可以根據不同需要,提供土地利用現狀分類面積匯總表、基本農田統計表、專項調查統計匯總表等。(2)土地登記發證辦公自動化。土地登記發證是地籍管理的核心工作,也是國土資源管理最基礎的工作。我們要充分利用土地調查的成果,在完成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的基礎上,及時做好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全面完成城鎮商品房登記,完成集體土地登記發證,開展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3)專項圖件編制。土地調查成果全面的、客觀的、系統的反映本行政轄區內的土地利用分類、分布、利用現狀,利用土地調查成果制作各種專項圖件,如按標準分幅的土地利用現狀圖,按行政區域編制的土地利用掛圖,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作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標注基本農田保護區、片、塊、圖斑的基本農田分布圖,按行政區域編制的礦產資源分布圖以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現狀與礦山分布圖,土地整治規劃專項圖等。(4)變更調查與衛片執法檢查。根據上一年度土地變更調查后的統計臺帳和底圖,在開展遙感監測、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基本農田情況調查、土地利用現狀變化調查成果內外業核查、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標注、數據匯總統計與分析等工作中,逐個圖斑進行比對,一個監測圖斑為一個地塊的,以圖斑編號為地塊編號。一個圖斑涉及多個地塊,既有實際占用的新增建設用地,又有實地偽變化或者軍用土地的,先分割為實際占用的新增建設用地、實地偽變化或者軍用土地,在圖斑編號后按順序增加支號作為分割后地塊的地塊編號。一個實際占用的新增建設用地地塊涉及多個用地單位的,按不同用地單位的界線范圍對地塊進行分割,在分割前的地塊編號后按順序增加支號作為分割后地塊的地塊編號。相鄰多個實際占用的新增建設用地實為一個地塊的,將這些相鄰的地塊進行合并,以相鄰地塊編號中最小的作為合并后地塊的地塊編號。一個圖斑涉及多個地塊的,按多宗計算地塊宗數;多個圖斑實為一個地塊的,按一宗計算。
監測時段起始時的土地實際用途和地類面積以當時的土地利用現狀圖為依據確定。因監測時段起始前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而變更了土地利用現狀圖的,以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時使用的土地利用現狀圖為依據確定。監測時段內土地實際用途由農用地或未利用地轉變為建設用地的,判定為土地衛片執法檢查中實際占用的新增建設用地。在監測時段內為實施建設而進行土地平整的,判定為實際占用的新增建設用地。
4 結語
《土地調查條例》規定,土地調查成果是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從事國土資源規劃、管理、保護和利用的重要依據。土地調查成果的生命力在于應用。要將土地調查成果應用到社會經濟發展各個領域和政府部門,積極探索與住建、公安、規劃等部門的跨部門聯網合作,充分運用城鎮土地調查與城鎮土地登記資料,實現其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
參考文獻:
[1]孫煒.我國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應用社設想[J].科技信息,2009(23):1174.
地圖管理條例范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八條 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各該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15年。
第十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開墾區、建設用地區和禁止開墾區等;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準后,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目標; (二)規劃期限; (三)規劃范圍;(四)地塊用途; (五)批準機關和批準日期。
第十二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相應修改,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三)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 (二)土地利用現狀; (三)土地條件。
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土地調查規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年調整1次。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十六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七條 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
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第十八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征收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供地方案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收土地方案時一并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但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五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顚S?,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第二十九條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國有土地租賃;(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三十條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家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拍照、攝像; (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 (五)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第三十三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的,由責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對于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對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第三十九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第四十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耕地復墾費2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