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綠化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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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綠化條例

城市綠化條例范文1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綠化規劃指標包括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城市綠化覆蓋率和城市綠地率。

第三條人均公共綠地面積,是指城市中每個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綠地的面積。

計算公式: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平方米)=城市公共綠地總面積÷城市非農業人口。

人均公共綠地面積指標根據城市人均建設用地指標而定:

(一)人均建設用地指標不足7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到*0年應不少于5平方米;到2010年應不少于6平方米。

(二)人均建設用地指標75-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到*0年應不少于6平方米;到2010年應不少于7平方米。

(三)人均建設用地指標超過105平方米的城市,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到*0年應不少于7平方米;到2010年應不少于8平方米。

第四條城市綠化覆蓋率,是指城市綠化覆蓋面積占城市面積的比率。

計算公式:城市綠化覆蓋率(%)=(城市內全部綠化種植垂直投影面積÷城市面積)×100%。

城市綠化覆蓋率到*0年應不少于30%;到2010年應不少于35%。

第五條城市綠地率,是指城市各類綠地(含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等六類)總面積占城市面積的比率。

計算公式:城市綠地率(%)=(城市六類綠地面積之和÷城市總面積)×100%。

城市綠地率到*0年應不少于25%;到2010年應不少于30%。

為保證城市綠地率指標的實現,各類綠地單項指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區綠地占居住區總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城市道路均應根據實際情況搞好綠化。其中主干道綠帶面積占道路總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綠帶面積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城市內河、海、湖等水體及鐵路旁的防護林帶寬度應不少于30米。

(四)單位附屬綠地面積占單位總用地面積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等綠地率不低于20%;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工廠的綠地率不低于30%,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立不少于50米的防護林帶;學校、醫院、休療養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的綠地率不低于35%。因特殊情況不能按上述標準進行建設的單位,必須經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根據《城市綠化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將所缺面積的建設資金交給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綠化建設作為補償,補償標準應根據所處地段綠地的綜合價值由所在城市具體規定。

(五)生產綠地面積占城市建成區總面積比率不低于2%。

(六)公共綠地中綠化用地所占比率,應參照CJJ48-92《公園設計規范》執行。

屬于舊城改造區的,可對本條(一)、(二)、(四)項規定的指標降低5個百分點。

第六條各城市應根據自身的性質、規模、自然條件、基礎情況等分別按上述規定具體確定指標,制定規劃,確定發展速度,在規劃的期限內達到規定指標。

城市綠化指標的確定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報建設部備案。

第七條各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按上述標準審核及審批各類開發區、建設項目綠地規劃,審定規劃指標和建設計劃,依法監督城市綠化各項規劃指標的實施。

城市綠化現狀的統計指標和數據以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或上報統計行政主管部門的數據為準。

城市綠化條例范文2

【關鍵詞】利率市場化 業務轉型 城商行 風險管理

引言

利率市場化是發揮市場作用優化金融資源配置的重要基礎條件。我國的利率市場化自1996年正式啟動,在迄今為止的17年中不斷擇機推進。2012年6月8日,人民銀行宣布擴大存貸款利率浮動區間,2013年7月20日起又全面放開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管制,尤其是2013年末在銀行間同業市場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的重啟,標志著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進程明顯加速。下一步,何時全面放開存款利率管制,必將成為社會各界研究和討論的熱點,也必將對金融市場乃至宏觀經濟發展產生重要影響。

作為我國銀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全國144家城商行充分利用自身區位優勢,在服務地方、服務小微企業和城鄉居民中發揮了重要作用,自身也獲得了長足發展,市場份額已達到10%左右。但由于資產規模小、成立時間短、歷史包袱沉重等客觀因素的存在,城商行普遍走的是依賴存貸款利差、依賴規模擴張的粗放發展模式,市場化程度低、抗風險能力弱,面對利率市場化進程,城商行受到的沖擊相對較大,面臨的挑戰也更嚴峻。

一、利率市場化對城商行的正面影響

利率市場化對城商行的經營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商行一是要根據市場發展的要求以及結合自身的實際,加快業務的經營轉型,開辟新的利潤來源;二是要有效規避利率風險,降低風險損失以提高產品自主定價水平;三是城商行將憑借其在自主定價、審批效率、特色服務等方面的優勢在更加公開公平的競爭環境和經營環境下發展,進而使金融市場進一步完善。

二、利率市場化對城商行的不利影響

(一)定價優勢進一步喪失

利率市場化后產品價格成為城商行市場競爭的重點,銀行金融產品價格對銀行經營的杠桿作用將越來越明顯。各銀行為保證收益,將大幅加劇同業競爭。城商行在定價策略的選擇余地上與國有大型商業銀行以及股份制商業銀行相比處于明顯劣勢,再加上定價管理的量化基礎不完善、定價管理技術相對落后,因此只能更多地扮演價格追隨者的角色,要吸引、留住優質客戶將更加困難。因此,利率市場化會給我國城市商業銀行的產品定價帶來更大的壓力。

(二)流動性風險凸顯

隨著存款上限、貸款下限逐步放開,銀行利率變動更加頻繁,投資渠道進一步拓展之后,由于資金持有者的趨利性,必然導致資金在資本市場更加頻繁的流動,降低存款穩定性,客戶流失幾率增大。許多資金持有者從資金安全的角度考慮,更愿意將資金存放于實力較強的大中型商業銀行。以上兩方面都有可能加劇城商行的流動性風險。

(三)盈利壓力加大

要留住優質客戶,就必然要下浮實際貸款利率和上浮實際存款利率。城商行受到經營渠道的限制,無法全力拓展中間業務,因此在相當長的時期城商行實現盈利仍舊更多地需要依靠存貸利差,隨著利率市場化的推進,短期內利差空間的收窄將使城商行迅速進入微利時代,直接降低城商行的盈利水平,進而還有可能引發資本補充壓力增大等一系列問題。

三、城商行業務經營轉型建議

(一)建立專營機構,提高對小微企業的服務水平

城商行應該結合自身的定位,更加重視小微企業市場的開拓,將其作為重要的利潤增長點。要進一步創新小微企業信貸服務體系和機制,利用科學、專業的風險審查技術手段,集中高效的授信審批流程,快速靈活的市場響應機制,通過批量化、流程化的專營機構,提高對小微企業的服務效率和服務質量。

(二)加快零售業務轉型,提升零售業務的占比

隨著利率市場化步伐的加快,零售業務客戶穩定,資本占用少的特點逐步顯現。作為城商行,應該充分發揮網點眾多,個人客戶群體廣泛的優勢,采取差異化的經營策略,大力發展社區金融服務、個人信貸業務和個人財富管理,提高對個人資產管理的水平,進一步夯實個人客戶基礎,實現多元化的收入結構。

(三)業務多元化發展,提高抗沖擊能力

從整體上看,城商行利差收入占比在80%左右,而且這種局面在短期內不會得到根本扭轉。一是要努力彌補資金成本的上升,提高貸款議價能力,通過多樣化的金融服務增加客戶的粘合度,提高客戶的綜合回報。二是要大力發展各種新興業務和表外業務,尋求新的利潤增長點。要從資本消耗型業務向資本節約型業務轉變,不斷優化業務結構,提升中間業務、零售業務、投行業務和金融市場業務的占比,減少對傳統業務的依賴。

(四)加強隊伍建設,提供長期人力發展保障

建立人力資源長效管理機制是城商行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城商行人才底子較薄,應該加強人才隊伍的建設,培養一批懂戰略規劃、成本定價、風險管理、信息科技等方面的專業人才,以此從容應對利率市場化帶來的經營壓力。

參考文獻

[1]張學民.淺析利率市場化對城商行的影響及其應對措施[J].時代金融,2012(14).

城市綠化條例范文3

第一條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生態環境,美化生活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在城市規劃區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國家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

第五條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

第六條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國務院設立全國綠化委員會,統一組織領導全國城鄉綠化工作,其辦公室設在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劃分,負責全國城市綠化工作。

地方綠化管理體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規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的城市綠化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編制城市綠化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九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積相適應的城市綠化用地面積。

城市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和綠化覆蓋率等規劃指標,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城市的性質、規模和自然條件等實際情況規定。

第十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根據當地的特點,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以方便群眾為原則,合理設置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等。

第十一條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干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必須按照規定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十二條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體現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綠地和居住區綠地的建設,應當以植物造景為主,選用適合當地自然條件的樹木花草,并適當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十三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因地制宜地規劃不同類型的防護綠地。各有關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本單位管界內防護綠地的綠化建設。

第十四條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規劃和建設,由該單位自行負責,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并給予技術指導。

第十五條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產綠地的建設,應當適應城市綠化建設的需要。

第十六條城市綠化工程的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綠化工程竣工后,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該工程的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和開發住宅區項目,需要綠化的,其基本建設投資中應當包括配套的綠化建設投資,并統一安排綠化工程施工,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綠化任務。

保護和管理

第十八條城市的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干道綠化帶的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各單位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的綠化,由該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單位自建的公園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由該單位管理;居住區綠地的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單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經營單位管理。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砍伐城市樹木,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在城市的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必須向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并遵守公共綠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城市的綠地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樹木花草繁茂及綠化設施完好。

第二十四條為保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樹木時,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承擔修剪費用的辦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規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安全時,管線管理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但是,應當及時報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

第二十五條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

對城市古樹名木實行統一管理,分別養護。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古樹名木的檔案和標志,劃定保護范圍,加強養護管理。在單位管界內或者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該單位或者居民負責養護,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技術指導。

嚴禁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古樹名木,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罰則

第二十六條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干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停止侵害,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

(三)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

(四)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

第二十八條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未經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遷出或者拆除,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設點申請批準文件,并可以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條例的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地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執行。

附則

城市綠化條例范文4

第一條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的城市綠化工作。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有關城市綠化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參與編制城市綠化規劃;負責城市綠化的行業管理;組織或者指導城市綠化建設;查處城市綠化違法案件。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建制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作為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鼓勵和加強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

第五條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損害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編制和論證城市綠化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七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依據、指導思想和原則;

(二)規劃年限和范圍;

(三)綠地系統布局;

(四)綠地指標和定額;

(五)各類綠地規劃;

(六)樹種規劃;

(七)綠地近期建設規劃;

(八)綠化規劃的實施措施。

第八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安排與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需要相適應的綠化用地面積。在城市新建區,城市綠地應當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30%;在舊城改造區,城市綠地應當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25%。城市生產綠地應當不低于城市建成區面積的2%。

第九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合理設置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等,充分發揮城市綠地的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十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根據當地的特點,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條件,并與文物古跡的保護相結合,突出地方特色。

第三章建設

第十一條城市綠化建設必須按照城市規劃進行。城市規劃確定的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的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新建、擴建、改建的居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現有居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由居住區管理機構和本單位負責建設。居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綠化建設,應當接受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

第十三條城市居住區和單位的綠化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訂。

第十四條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和住宅區開發項目,需要綠化的,其基本建設投資中應當包括配套的綠化建設投資,并統一安排綠化工程施工,在不遲于主體工程建成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完成綠化任務。

第十五條對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施工單位實行資格審查制度。資格審查由省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

綠化工程竣工后,經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該工程的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城市古典名園和20公頃以上公共綠地的綠化工程修復、設計方案,必須報省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批;20公頃以下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干道綠化帶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章管理和保護

第十七條城市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行道樹及干道綠化帶的綠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單位附屬綠地和單位管界內的防護綠地的綠化,由單位負責管理;居住區綠地的綠化,由居住區管理機構負責管理;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管理。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

因城市規劃調整需要變更城市綠地的,必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并補償重建綠地的土地和費用。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在規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十九條在城市公共綠地及其20米范圍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營業執照,在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指定地點從事經營活動,并遵守公共綠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條城市中的樹木,不論其所有權歸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確需砍伐、移植的,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市政、公用、電信、供電、水利、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門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下,需要砍伐樹木的,可以先行處理,但應當及時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備案。

第二十一條城市中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和組織養護。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因特殊需要遷移的,必須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規定報上級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城市各類新建管線應當避讓現有樹木。確實無法避讓的,在設計中及施工前,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保護措施。

電力、市政、公用、通訊、消防等部門維護管線需要修剪城市規劃區內的樹木的,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干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可以并處損失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

(三)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

(四)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

第二十五條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并處所占綠化用地面積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對違反已批準的綠化規劃,縮小綠地面積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擅自在城市公共綠地及其二十米范圍內開設商業服務攤點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限期遷出或者拆除,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對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商業服務攤點,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設點批準文件,并可以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的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建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地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城市綠化條例范文5

關鍵詞:城市綠化法;調整對象;法域歸屬

在我國,城市綠化建設已有幾十年的歷史,也取得了不小的成績。城市綠化法制建設也逐步從無到有,形成了從中央到地方的多級城市綠化法律體系,對我國城市綠化建設起到了重要的促進和保障作用。但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迅猛發展,城市環境壓力越來越大,導致城市綠化建設出現的問題也越來越多。而現行的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及一些地方的城市綠化法規已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經濟和城市化進程的快速發展。同時,本應作為理論指導的城市綠化法學研究,更是鮮有人問津,嚴重滯后與實踐。對城市綠化法進行系統性梳理,已不是純理論性的學術研究,而是城市綠化建設實踐的迫切需求。本文擬就城市綠化法的調整對象和法域歸屬進行探討,以期有助于城市綠化法的理論研究和法制實踐。

一、城市綠化法的調整對象

在法理學上,法律的調整對象是特定的社會關系,“是已被法律調整的或者客觀上要求法律調整的具體的意志社會關系”。任何法律都以一定的社會關系作為自己的調整對象,它不僅決定該法律的調整方法,而且決定該法律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因而,搞清某一法律的調整對象是研究該法的邏輯起點。城市綠化法也有自己的調整對象,即城市綠化關系。城市綠化關系是指受城市綠化法所調整,人們在城市綠化活動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由于城市綠化是一項較大的系統工程,包括綠化規劃、建設、保護、管理等各個方面,涉及多元主體。因此,城市綠化關系較為復雜,大致包括以下幾種:

(一)城市綠化規劃關系

城市綠化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綠化建設的基本依據,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城市綠化的實體規劃,即列入城市總體規劃的綠地系統總體布局和發展目標,各類、各級城市綠地的發展標準和規劃等;另一方面是城市綠化的工作規劃,即實現總體規劃目標的組織、資金、物質條件、技術準備、保障措施、實施步驟等規劃。城市綠化規劃關系就是在城市綠化規劃過程中產生的社會關系,如綠化規劃主管部門之間的分工合作關系、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的分配關系,規劃主管機關與公眾的規劃管理關系等等。

(二)城市綠化建設關系

城市綠化建設同其他工程項目一樣,也有計劃立項、設計、審批、施工、驗收、交付使用等建設程序,其不同的是綠化工程項目還要求綠化種植成活、生長達到設計要求,需要一個更長的過程,其中的問題相當復雜。人們在城市綠化建設過程中產生的社會關系就是綠化建設關系,如建設單位與綠化主管部門在綠化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因審批、監督、檢查、驗收而產生的關系,公眾因參與城市綠化建設而與綠化主管部門及建設單位之間產生的關系等。

(三)城市綠化管護關系

城市綠化的保護,包括對城市生態環境、自然地貌、植被、物種的保護,其中最為直接的是對城市綠地和綠化成果的保護。城市綠化的管理指城市綠化主管部門依法對城市綠化全過程和城市綠化的多個方面所實施的管理,其中主要是對綠化種植的日常維護管理,使其茁壯成長,充分發揮出其設計規劃的效果。保護和管理是不能截然分開的,綠化關系各主體在城市綠化的保護和管理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稱為綠化管護關系。如綠地管理單位與公眾之間的因綠地管理而產生的關系,綠化主管部門與綠化養護管理者之間因監督、指導和定期檢查而產生的關系等等。

當然,隨著城市綠化理論研究及實踐的不斷深入,城市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的不斷提高,新的城市綠化關系還將出現,城市綠化法調整對象的范圍因此也仍將不斷擴大。

二、城市綠化法的法域歸屬

要探討城市綠化法的法域歸屬,首先需要對“法域”的含義進行考察。目前,理論界主要從三種意義上來使用“法域”一詞。首先,認為法域是法律有效管轄或適用的范圍,這個范圍可能是空間的、成員的或時間的。相應的,法域就有了屬地性法域、屬人性法域和屬時性法域之分。其次,根據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性質和范圍來劃分,有學者稱之為屬法性法域。據此,法域就有了公法、私法及社會法之分。再次,在第二種意義的基礎上直接認為一個部門法就可以是一個法域,如刑法法域、民商法法域、經濟法法域等等。本文所探討的城市綠化法的法域歸屬,就屬于上述第三種意義上的使用。

城市綠化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增進人民的身心健康,顯然,城市綠化法屬于環境法法域。在價值追求上,城市綠化法與環境法有著眾多的一致性。

關于環境法的價值追求,學界研究頗多,分歧也較為明顯,但其內涵則多集中于環境正義、秩序及功利價值上。本文擬從正義及功利價值上探討城市綠化法與環境法的一致性。

(一)城市綠化法中的環境正義價值

環境正義價值具有雙重的底蘊,即人類正義和自然正義。人類正義價值在環境法層面最明顯的體現就是對環境權的倡導和關注。環境權主要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在適宜健康和良好環境中生活的權利。這在城市綠化法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

從立法目的來看,城市綠化法主要目的就是要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美化生活環境,確保人民生活環境的適宜良好,進而增進人民的身心健康。這在世界各國城市綠化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中都有體現。如日本的《城市綠地保護法》第一條明確規定:“本法律規定在城市中保護綠地和促進綠化的必要事項,目的是要形成良好的城市環境,有助于確保居民文明健康的城市生活。”美國《西雅圖市公園法》第二條:“本法令各條文的設置是為了維護和保障自然環境、公共安全、大眾健康和公共福利。”我國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城市綠化法規中都有類似的規定。而且,個別地方城市綠化條例中已明確將環境權列入其中,如《合肥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綠化環境的權利,有保護綠化和綠化設施的義務,對破壞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痹摋l將環境權利和環境義務有機統一起來,充分體現了環境正義價值。

關于自然正義,在法律上,其意義大體上是要求法律規范的確立符合自然規律,能夠使人類世界與自然界達到和諧統一。城市綠化法基本原則中的生態優先原則就是如此。首先,它強調綠化規劃的生態化,就是要將生態學原理運用于城市綠化規劃過程中,既考慮到現今的生態關系和生態質量,又要考慮到城市未來的生態關系和質量;要以可持續發展為指導,以人與自然相和諧為價值取向,應用各種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分析利用自然環境、社會、文化、經濟等各種信息,去模擬設計和調控系統內的各種生態關系,從而提出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調控對策。其次,它強調綠化建設與管護制度的完善,促使城市綠化各主體牢固樹立城市綠化的生態目標,在樹種的選擇、喬灌的搭配、花卉的點綴、草坪的培育及綠地系統的管護上要切實貫徹城市生態學的基本原理,最大限度地改善生態環境,提高生態質量,協調城市綠化中人與人的關系及人與自然的關系,促使整個城市生態系統向更有序、穩定、協調的方向發展,最終促使城市實現人、自然、城市和諧共存持續發展的自然正義價值。

(二)城市綠化法中的環境功利價值

環境法的功利價值,就是環境法的實現能給人類帶來好的效果和影響。環境法的功利價值分為兩類,即物質功利價值和精神功利價值。物質功利價值包含保護物質生存基礎和經濟發展兩重內容,精神功利價值也有兩項內容,這就是環境安全感和生活舒適權的追求。

首先,環境法物質功利價值的兩項內容在城市綠化法中體現在城市綠地系統的兩種服務功能上,即生態服務功能和社會服務功能。城市綠地系統具有凈化空氣和水體、調節城市氣候、防治大氣污染、涵養水源、防風固沙、減低噪音及維持城市生態平衡等眾多的生態服務功能,這些功能的發揮有力地保障了人類的物質生存基礎。不僅如此,城市綠地系統還具有廣泛的社會服務功能,有力的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如我國許多城市在新建的廣場、公園、綠地、綠帶和旅游景點中,以種植高大喬木為主,配置各種觀賞植物與草坪,形成了綠蔭護夏、紅葉迎秋,四季花香、芳草如茵的園林景觀,創造了十分優美的游憩與投資環境,其直接經濟效益和間接經濟效益都十分可觀。而且,城市綠化建設本身日益成為城市社會經濟的一個新的產業體系,規模日益擴大,分工日益細化,影響日益加大,在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提高。

其次,在精神功利價值方面,城市綠化法注重“以人為本”,強調以人的健康和福利為其終極立法目的。表現在城市綠化中,就是要從居民的身心健康及審美要求出發,創造優美的綠色環境,為城市居民提供便捷舒適的休閑、健身、觀光、游憩等公共福利場所,努力實現人與人之間、人與環境之間的和諧共處、有機統一,確保居民的環境安全感和幸福舒適感,充分體現了環境法的精神功利價值。

總之,城市綠化法屬于環境法法域,是城市綠化法的目的和價值追求使然,同時,城市化進程的發展要求城市綠化法建立與城市生態綜合發展相適應的法律制度,這也必將為我國環境法律制度的變革注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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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綠化條例范文6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

第三條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綠線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線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規劃、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合作,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共綠地,確定防護綠地、大型公共綠地等的綠線。

第六條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線、規定綠化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

第七條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化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界線。

第八條城市綠線的審批、調整,按照《城市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進行。

第九條批準的城市綠線要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十條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范》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第十一條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

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建設。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近期不進行綠化建設的規劃綠地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并按照《城市規劃法》的規定,予以嚴格控制。

第十三條居住區綠化、單位綠化及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都要達到《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的標準。

各類建設工程要與其配套的綠化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城市綠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綠線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及時糾正。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壞城市綠地的,由城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已經劃定的城市綠線范圍內違反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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