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環經濟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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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經濟法

循環經濟法范文1

論文關鍵詞 循環經濟 法制建設 經濟增長模式

循環經濟是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一種經濟增長的模式。循環經濟發展法制建設,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必要保障。如果說國家在發展循環經濟的過程中,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予以規范和制約,那么循環經濟的發展就猶如水中月、鏡中花。強化循環經濟法制建設,涉及每一個公民的衣食住行,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產業結構的必要途徑,關系到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必然選擇。隨著經濟發展,我國建設法治國家的步伐加快,依法治國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追求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矛盾日益突出,這給我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制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擬從我國循環經濟發展法制建設的現狀入手,分析原因,并提出相關對策。

一、循環經濟的涵義

1970年,A.克尼斯等人基于生態系統的危機,即物質代謝結構的崩潰而撰文提出了“物質循環分析論”,認為人類的經濟活動應當包括資源、能源的投入生產加工分配流通最終消費排放廢棄物的全過程,這是首次在經濟學理論中提出經濟循環與物質循環相適應的思想。

以物質循環分析論為基礎,物質循環全過程管理理念逐漸形成,即對物質從生產直至廢棄各個階段實施全過程管理的過程,除了回收、再生循環和再商品化外,還必須促進和管理全社會的物質循環,體現了循環經濟的內涵和外延。

二、我國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現狀及問題

在改革開放初期,我國開始建設中國特色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到目前為止,我國已出臺十余部環境保護法律,包括《環境保護法》、《礦產資源法》、《節約資源法》、《水法》、《清潔生產促進法》、《水土保持法》等。在《清潔生產促進法》中首次提到“循環經濟”,這在我國循環經濟發展歷程中是一次嘗試。《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規定了國家對固體廢棄物污染的防治的內容,該法中的這項規定充分體現了實施減量化的基本理念,為固體廢物的處理提出了法律依據。而《循環經濟促進法》為循環經濟發展創造了基本的法律構架,但是我國并沒有相關的行政法規對循環經濟做出規定,只以有《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退耕還林》細則中有所規定。

下面從我國法律體系方面具體分析存在的問題:

第一,我國法律規定不夠完善,有許多領域法律沒有涉及,而在一些領域又存在規定上的重疊,給執法者帶來許多麻煩,同時也不利于普及法律知識,例如我國環境保護法并沒有對循環經濟做出明確的規定,一些污染物存在跨行業的特性,對于這些特殊的物質,沒有法律明確規定。

第二,立法過度集中在工業領域而忽視農業方面的立法,第三產業更是少之又少,同時工業立法因缺少相應配套措施也變得舉步維艱,可反映出在產業結構的調整并沒有在立法上給一、三產業相應的重視。

第三,環境立法存在的效力較低的固有問題,常常流于表面形式,沒有相應的配套措施,提倡和口號比較多,沒有規定權利和義務,因此在現實生活中實現的可能性較小。

第四,建設主體規定的并不明確,法律只規定政府部門的公開信息義務,對于企業及其他主體沒有明確規定,造成具體執行不暢。

第五,對生產責任延伸方面沒有相關的監管保障,在發展循環經濟的下,建立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在責任主體上規定了生產者不僅對本企業的產品負責,企業有對產品進行回收和清除的責任,看似完備的制度設計其實缺乏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和政府的執行監督文件。

三、我國循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對策

(一)循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確立循環經濟法律原則,在促進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使國家、企業時刻保持正確的方向,明確保護環境的義務和責任,更加注重發揮政策的引導作用,同時強調清潔生產和提高資源利用率和廢物合理排放的重要性。

1.預防原則

預防原則,是針對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造成環境破壞提出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資源短缺已成為我國乃至世界各國面臨的突出環境問題,亟待尋求合適途徑解決。環境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氣污染、土壤污染等,嚴重威脅人類生命健康及各種生物的生存環境的安全,不利于實現人類及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從源頭上分析、解決環境問題產生的原因,是落實預防原則的根本,特別要注意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針對汽車尾氣和燃放煙花爆竹、工業生產排放的廢氣也要格外關注,通過制定限制排放量等具體的措施,運用相關的獎懲機制,鼓勵公民和企業為保護環境做出一份貢獻,同時更是造福人類和實現人類永續發展的必然選擇。

2.公眾參與原則

公眾參與原則,是實現政府管理與公眾參與相結合,充分發揮群眾的力量,廣泛凝聚群眾智慧,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在低碳循環經濟領域只依靠政府力量力量是單薄的,效果是不顯著的,通過政府制定政策辦法指示,并在企業許可、監督管理等方面發揮引導作用,提高公民對參與低碳循環經濟的積極性,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歐洲國家經歷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工業革命,工業生產的滯后性,使歐洲各國在上世界中期都不同程度地出現了環境問題。歐盟各國在經濟政治地理文化等方面存在各種相似,在解決環境問題的過程中,各國協同合作,特別注意發揮群眾的積極性,要提高群眾的環保意識,通過公益廣告、志愿者講解等宣傳模式形成良好的氛圍。

3.“3R”原則

3R原則即再利用、再循環、減量化的簡稱,是面對我國正處在經濟高速發展,資源總量急劇減少,人口增長與資源消耗矛盾突出的現狀應堅決貫徹的原則。我國人均資源嚴重不足,同時資源的利用率相對低下,能耗太高,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環境的承載能力,由此產生的環境與資源問題成為循環經濟發展的瓶頸。再利用即面對資源利用率低、資源浪費、為解決資源短缺與資源不能滿足人類經濟發展和人類生存的問題而提出的。要實現再利用,首先要政府加大科技投入,研發開采資源和利用資源的先進設備,同時要求不斷提高各類社會主體節約資源的意識,堅持走綠色低碳循環的發展道路。再循環,是與資源的再利用一脈相承的原則,通過對剩余資源和廢物的再利用延長產業鏈,提高資源的利用率,既能克服廢物排放的難題,又可以增加經濟總量,是一種一舉兩得的措施。減量化,是指通過減少排放實現環境可持續發展的措施,通過企業清潔生產,特別注意生產流程的低碳化和無污染,減少廢氣廢水廢物的排放。

4.分擔責任原則

循環經濟責任原則是指作為社會主體的國家、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對環境應盡的義務以及破壞環境承擔的社會責任。嚴格區分不同主體的責任,使環境保護落到實處,如政府主要發揮引導和監督作用;企業要更加注重清潔生產和減少排放;公民培養從小處著手,從點滴做起的意識,要按照有關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排放,堅持綠色消費和低碳生活模式。通過各方努力,使環境保護保護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條不紊地推進。循環經濟責任原則就是更加明確了各個主體在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改善以及管理過程中的責任,使國家、政府、企業和公民共同配合,形成密切聯系的整體。通過確立政府、企業和公民在資源綜合利用、廢料回收再利用、清潔生產、生態保護、綠色消費等方面的權利、義務,最大限度地實現環境資源分配方面的公平與正義,實現經濟社會的永續發展。

(二)循環經濟法的基本對策

我國循環經濟起步較晚,發展比較緩慢,本身缺乏經驗可循,并且面臨技術、人員、管理、資金等諸多難題。因此,在法律法規和制度方面有較大空間可待提高。

首先,要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隨著經濟發展,法律往往顯示出其滯后性和保守性,必須通過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和政策,將保護環境的各項要求落實到實處,使百姓和社會享受到循環經濟的好處,比如在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加入保護環境的具體規定,作為約束競爭主體的一項準則,同時,其它法律中也要更加明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關于垃圾處理和廢物利用等具體環節缺乏具體規定,在執行過程中難免存在各種問題,因此要從法律的角度給予充分的重視。

循環經濟法范文2

一、生產者為主的責任延伸制度要覽

生產者為主的責任延伸制度,包括縱向責任延伸和橫向主體擴大兩個方面。從縱向角度看,是打破現有生產者的有限責任,將生產者責任鏈條長度進一步擴展,實現對上游產業污染環節的遏制和對下游產業污染環節的負責;從橫向角度看,這一制度的主體不僅包括生產者,還應包括銷售者和消費者等主體,通過多元主體的多種責任形式,實現對污染環境產品的兜底性無害化處理。

(一)生產者產品責任

我國對生產者產品責任的認識有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懂a品質量法》第26條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即“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可見,當時對生產者的產品責任規范僅限于產品發揮作用期不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之后,我國《侵權責任法》進一步明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痹?009年之前,我國生產者的產品責任體系普遍止于消費者環節,在產品轉化為廢棄物環節的生產者后續處理責任幾乎為一片空白。但是,廢棄物對環境的影響至關重要,而要對某些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的成本卻異常高昂?!堆h經濟促進法》的出臺,使得生產者的責任從單純的產品生產、使用階段延伸到產品廢棄之后的回收、利用和處理階段。

(二)生產者延伸責任

生產者延伸責任(ExtendedProducerResponsibility)又稱產品延伸責任(ExtendedProductResponsibility)、產品和生產者延伸責任(ExtendedProductandProducerResponsibility),是指“產品的制造商和進口商應承擔其產品在整個生命周期中環境影響責任的主要部分,包括上游材料選擇、生產工藝以及下游使用和棄置過程造成的影響?!雹圻@一定義對生產者的責任向上游和下游都進行了延伸,不僅要求生產者選擇低污染的原材料及生產工藝,還要求生產者使用更有利于循環利用的材料和工藝;不僅要求生產者確保產品在使用過程中的無害化,還要求生產者對棄置后的產品實現無害化處理。“生產者責任延伸的最初目的在于鼓勵生產者在產品設計中更多地考慮環境影響,后來又被賦予了更廣泛的涵義,被看成是‘污染者負擔原則’的深化和延伸?!雹墚a品源于生產者利用某種工藝將原材料進行重新整合,在這一過程中,生產者需要首先明確兩個問題:一是原材料的選擇;二是工藝的選擇。眾所周知,環境資源具有全部或部分公共性,但是對環境資源的產權界定成本非常高或者就根本無法界定,導致人們濫用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并僅從自身效益角度而不是全社會效益角度考慮成本分擔。傳統生產者選擇的首要標準是企業的直接成本,即為了獲得原材料或工藝所付出的金錢成本,而對于環境保護及資源利用等間接成本問題考慮甚少,這很容易導致原材料浪費、廢棄產品污染等問題,從而產生企業的“外部不經濟”⑤問題。一個經典例子是,在Surges對Bridgman一案中,糖果制造商在某地制造糖果已經60年的時間,后來,一個內科醫生在緊挨著糖果制造商的地方開了一家診所。但是糖果制造商生產過程中的巨大噪音使得內科醫生無法使用聽診器,并且影響思考。內科醫生雖然是一個后來者,并且糖果制造商每年的銷售利潤很好,但最終內科醫生還是拿到了法院的禁止令,終止了這家糖果制造商在此的生產活動。法院的法官在審理這起案件時,遵從了社會效益最大化原則,認為噪音問題應由糖果制造商通過改進生產工藝等方式解決,而不應由內科醫生承擔損失。

(三)生產者責任延伸必要性

如果僅考慮企業的直接成本,從短期和企業范圍看,似乎創造了高額的價值,并從中獲得客觀的收益;但是從長期和全社會乃至全球范圍看,這些收益也許并不足以彌補所造成的損失。要解決這一問題,需要滿足以下三點:1.建立“長期效益評價”體系。企業在短期內創造的財富并不能作為衡量企業優劣成敗的關鍵,而應當更注重企業在長期的生產過程中實現全社會效益累加的多寡。這一“長期”可以“十年”作為評價周期,這有利于企業放棄或減弱短期投機牟利的動機,也有利于企業樹立“百年老店”的信譽。比如當前的全球氣候變暖問題,學界普遍認為是人類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造成,或可以通過控制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得到顯著緩解。在這一問題的解決上,歐盟走在世界的最前列,不僅有政府層面的管制和稅收,還有市場主體間的排放權交易等,并且已基本形成完整而較為成熟的控制溫室氣體排放體系。2.實現“外部成本內部化”的約束機制——劃定更加寬泛主體的成本-收益評定機制。將生產者責任在傳統概念上進行延伸,不但要考察生產企業自身運營成本,還要考察企業行為的外部性⑥——將全社會其他主體為這一企業的行為和產品所付出的成本計算在內,形成社會總成本并轉化為企業成本。碳排放權交易,主要針對電力生產商及能源公司等碳排放大戶,他們在過去的幾十年甚至上百年間賺取了高額的利潤,卻并未對全球變暖問題擔當任何責任。通過碳配額及配額交易,能夠部分解決碳密集企業的外部成本內部化問題。3.建立“外部效益內部化”的激勵機制——將負責任的企業與不負責任的企業區別對待。對負責任的企業的最高肯定必定是擴大其收益。由于實現了上一步要求的企業肩負了更多的社會責任和成本,這類企業理應從市場和政府獲得更多的利益支持,他們也將從中獲得進步的動力。例如,碳排放權交易并不僅是政府稅費收入來源和碳減排的有效手段,還是企業進行轉型升級的有利機會。歐盟的碳管制及交易制度最為成熟,其催生下的新型企業在有限的碳配額中依舊高效運轉,甚至能夠從碳排放權交易中直接受益,并且在國際舞臺上具備更高的低碳競爭力,真正抓住低碳消費者的目光。通過上述三個機制達到更加有效地利用自然資源和減少生態環境破壞的效果,指導企業貫徹循環經濟理念,降低社會長期發展成本,從而實現全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四)生產者以外的其他主體責任制度的確認

以生產者為主的責任延伸制度并非將產品的回收、利用、處置責任全部歸于生產者,而是以生產者為中心,將這一責任延伸至消費者、進口商、銷售者、維修機構和售后服務機構等其他責任主體。之所以包括消費者,是因為這一制度所帶來的環境改善及資源的高效利用,將惠及每一個消費者;當然,向生產者和銷售者征收的費用最終將落在消費者身上,但是通過向消費者征收是更為直接、明確和低廉的辦法。從民法角度考慮,雖然消費者作為所有權人對自己所占有的物享有充分的所有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但是在產權實施過程中對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影響還可能波及其他不確定的潛在當事人,而這種侵權情況就應該受到法律的規制。這也是環境經濟學中的外部性問題,比如來自交通工具、工廠和煙民的煙霧對大眾身體健康造成的影響(負影響)以及自家花園種植的花草不僅可以供主人欣賞,也可供路人欣賞(正影響)。所以,消費者也應當是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當中不可或缺的主體之一。

二、我國生產者為主的責任延伸制度存在問題及成因分析

我國立法中對以生產者為主的責任延伸制度規定存在以下問題:

(一)對其他責任主體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18條規定:“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首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進行回收?!薄肚鍧嵣a促進法》第27條規定:“生產、銷售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在產品報廢和包裝物使用后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008年8月20日由國務院制定,并于2011年1月1日起實施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人生產、進口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器電子產品污染控制的規定,采用有利于資源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設計方案,使用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睆U棄電器電子產品領域的這一條例是我國有關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最新法規,但是其中第二章“相關方責任”僅對生產者責任作了較為細致的規定,而對產品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后服務機構等現代循環經濟當中不可或缺的主體的責任規定卻十分有限,只局限在上述主體“應當在其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標注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提示性信息。”雖然我國目前法律法規中已經含有以生產者為主責任延伸制度的條文和思想,但是具體程序細則的缺失,導致以生產者為主責任延伸“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在執行過程中,沒有明確的回收程序和相應強制力,缺乏制約企業的力量,也讓消費者感到茫然,更不會對消費者產生任何回收壓力或者驅動力。責任的落實,不僅需要條文的規定,更需要程序制度的支持。

(二)欠缺對責任主體追究責任的力度

如《循環經濟促進法》雖然規定了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的義務,但是在第六章“法律責任”當中卻并未規定違反生產者責任延伸義務后所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這是因為國內有許多學者認為,生產者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主體,應具有自主性,對企業的生產和服務施加過多的、直接的行政干預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自由原則。因此,我國現行的有關生產者的延伸責任大多數規定屬于指導性規范,沒有明確規定不履行延伸責任的法律責任以及如何有效地追究法律責任。”⑧但是,行政處罰甚至是刑事責任,都被認為是合法的、有效的工具,只不過用于環境問題的懲罰或制裁的性質取決于因果關系的程度;而經濟學家們大力推崇的基于市場經濟的工具和手段,可以與上述措施相輔相成,組成配套措施。

(三)現有激勵措施缺乏可持續性

根據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性,民事主體享有權利,就應承擔相應的義務。對企業引入以生產者為主的責任延伸制度雖然有利于實現全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但不可否認其在短期內對企業仍舊是一種負擔,這也是眾多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對循環經濟“敬而遠之”的最重要原因。現階段,世界各國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商、維修機構,甚至是回收機構,他們對廢舊產品的回收、處理和循環利用面臨著巨大的技術問題和成本問題。雖然我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五章“激勵措施”中規定了財政性資金、稅收優惠、列為重點投資領域、提供配套金融服務、價格政策等激勵措施,但是不難看出,這些舉措大部分由政府承擔。其結果是政府的財政壓力加重,不利于循環經濟的高效實施。政府應當盡快借助手頭上的資金、稅收優惠和財政補貼等有利條件,幫助企業建立起來能夠自負盈虧的完整產業鏈,并逐步退出這一市場。

三、我國以生產者為主的責任延伸制度的完善

(一)生產者回收與生產者付費

我國《循環經濟法》第15條規定了生產者的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置責任,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中也有類似規定??梢姡覈⒎ㄟ€是傾向于“誰污染誰治理”的傳統循環經濟理念,由企業直接負責廢舊產品回收處理。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置會產生相應成本,而企業需要為承擔這一責任“埋單”,企業因此并不具有積極性,根本無法做到有效的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在這種情況下銷售者更不可能完全代替生產者承擔這一責任。而廢品回收機構要么借助政府補貼進行全部廢品回收利用,要么僅將具有高價值的廢品進行回收利用,也不能有效解決這一問題。這一問題并不必須由政府通過行政力強制生產企業解決,還可以通過市場的經濟手段實現。比如歐盟進口電池時,在入關階段就會扣除一定的費用,用于后續回收。我國有關立法中首先需要將產品進行大致的分類,并對不同類型的產品做出針對性廢品處理定價,然后在企業生產出產品后根據產品的數量與其他稅收一道征收。這不僅增加了政府投入循環經濟的資金來源,還減輕了生產企業的廢品處理負擔,使其可以更專注于產品的生產。而有志于進行廢品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生產者依然可以進行廢品的回收,并從政府得到各種形式的支持。從經濟學角度講,當廢品作為全社會的無差異資源時⑨,任何一家企業的回收利用效率(個別勞動生產率)高于全社會的平均效率(社會勞動生產率)時,必定產生超額的回報,這將有利于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對原材料和工藝的無害化選擇。近些年來,依靠政府起步的低碳經濟的飛速發展不僅催生了低碳技術的不斷革新,還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

(二)消費者參與

循環經濟法范文3

關鍵詞:循環經濟;循環經濟法;生態經濟

一、循環經濟的內涵

循環經濟(recycleeconomy)是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提出走可持續發展道路之后,在少數發達國家中出現的新的經濟發展模式。循環經濟本質上是一種生態經濟,它要求用生態學規律來指導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實施循環經濟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環境,實現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循環經濟就是在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指導下,按照清潔生產的方式,對能源及其廢棄物實行綜合利用的生產活動過程。它要求把經濟活動組成一個“資源-產品-再生資源”的反饋式流程;其特征是低開采,高利用,低排放。循環經濟的提出啟發了20世紀60年代末開始的關于資源與環境的國際經濟研究,拓寬了20世紀80年代的可持續發展研究,把循環經濟與生態系統聯系起來。

基于上述“循環經濟”的主要概念,循環經濟的內涵主要包括:第一,要著眼于生態效率。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統一起來,充分發揮物質的可循環利用性,這是循環經濟發展的戰略目標之一;循環經濟的前提和本質是清潔生產,這一論點的理論基礎是生態效率;第二,優化環境資源的合理配置。循環經濟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護日益稀缺的環境資源,優化環境資源的合理配置;第三,要求產業發展的集群化和生態化。這樣才有可能形成核心的資源與核心的產業,成為生態工業產業鏈中的主導鏈,以此為基礎將其他類別的產業相連接,組成生態工業網絡系統。

二、循環經濟制度的國外立法概況

通過立法促進廢棄物的回收和綜合利用,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循環經濟制度,是發達工業國家普遍采用的方式,也是此項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

日本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強國,在快速工業化的道路中,加倍地體驗了環境破壞和污染的苦果。在20世紀90年代,集中制定了廢棄物處理、再生資源利用、包裝容器和家庭電器循環利用、化學物質管理等一系列法律、法規。2001年4月,日本開始實行八項循環經濟法律,其中《推進建立循環型社會基本法》作為母法,提出了建立循環型經濟社會的根本原則:“根據相關方面共同發揮作用的原則,通過促進物質的循環,減輕環境負荷,謀求實現經濟的健康發展,構筑可持續發展的社會。”可以說,這是世界上第一部循環經濟法律。

美國1965年于第一次將廢棄物綜合利用用法律形式確定下來。在1986年頒布了《資源保護回收法》,其中包括了循環利用的內容,是目前世界上比較詳細、完整的一部法律,在美國的固體廢棄物管理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雖然美國目前還沒有一部全國性的循環經濟法規,但現在已有半數以上的州制定了不同形式的再生循環法規。

德國1986年頒布了《廢棄物限制及廢棄物處理法》,發展方向從“怎樣處理廢棄物”的觀點提高到了“怎樣避免廢棄物的產生”。1991年通過了《包裝條例》要求將各類包裝物的回收規定為國民義務。1996年提出了新的《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把廢棄物處理提高到發展循環經濟的高度,并建立系統配套的法規體系。

另外,1992年,韓國開始實施“廢棄物預付金制度”,即生產單位依據其產品出庫數量,按比例向政府預付一定數量的資金,根據其最終廢棄資源的情況,再返回部分預付資金。2002年,韓國將“廢棄物預付金制度”改為“廢棄物再利用責任制”,即從限制廢棄改為再利用。

此外,在北歐、法國、英國、意大利、西班牙和荷蘭等發達國家和地區,以及新加坡等高收入的發展中國家都制定了多部單項的資源循環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法律。三、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創建

在“可持續發展”這一基本國策的指導下,2000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公布,啟動了我國推行循環經濟發展模式的步伐,這是建立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一個良好開端。在《環境保護法》、《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中也有此方面的規定。另外,我國還制定了一系列法規、規章,主要有:《關于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完善現有綜合利用政策幾點補充規定的通知》、《關于資源綜合利用項目與新建和擴建工程實行“三同時”的若干規定》、《1989-2000年全國資源綜合利用發展綱要》、《粉煤灰綜合利用管理辦法》、《冶金工業資源綜合利用實施細則》、《化學工業資源綜合利用實施細則》、《能源部粉煤綜合利用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現行的這些政策、法律、法規為規范我國循環經濟的建設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是循環經濟的法律體系尚未建立。因此,該方面的法律、法規還需要進一步制定和完善,重點應做好以下幾面的工作:

(一)將發展循環經濟、走生態經濟道路的內容寫入國家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任何一個部門法都必須在憲法的指導下制定。將在可持續發展指導下的循環經濟制度寫入憲法,是建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最重要的環節。經濟發展同資源與環境保護是密切關聯的,構成了一個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環境、資源、經濟協調可持續發展是國家發展的必由之路,應在國家的根本大法和其他環境立法與政策中得以體現。

(二)制定專門的《循環經濟法》和相關法律

首先,開展“循環經濟”的立法調研工作,在條件成熟時,由國務院所屬的相關部門同國家環??偩值炔块T,先出臺促進循環經濟立法的相關管理條例,進而從制定《循環經濟法》開始,明確建立循環型社會的宗旨、基本原則。爾后可通過制定一個相關法律群落來連接循環經濟法的鏈條作為過渡,最后逐步建立與完善符合國情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

對環境污染行為征稅是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解決污染問題的重要之策。我國現行稅制中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針對污染環境行為或產品課稅的專門稅種。稅收對環境保護的作用主要依賴于分散在某些稅種中的稅收優惠措施,加緊制定《環境污染稅法》,更好地運用稅收杠桿來保護和改善環境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能的。

(三)調整、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把發展循環經濟與其他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實施結合起來,如《節約能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意見》等。確立循環經濟在社會經濟發展戰略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確政府、企業、公眾在發展循環經濟中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給予比較具體的優惠政策和推動措施。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礦產資源法》等單行法律、法規,缺乏可持續發展相關內容下的原則性指導與具體規定,呈現濃厚的污染防治色彩,應予以調整和修訂。另外,加緊制定推動循環經濟實施的相關經濟政策,特別是循環經濟的引導性政策,使政策和法律、法規相配套。

鑒于我國的國情以及現有法律體系結構和環境立法傳統,照搬、照抄國外循環經濟的立法模式是不可行的,只能根據我國循環經濟的立法現狀,在有關層次上結合國情,借鑒和吸收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創建我國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使我國的經濟走生態化發展的道路,實現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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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毛壽龍.邁向綠色的市場經濟——對經濟體制與環境保護的初步分析[C]//經濟民主與經濟自由.上海: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

循環經濟法范文4

[關鍵詞]生態文明;循環經濟;法律體系;建設

[DOI]10.13939/ki.zgsc.2015.16.076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建立有效約束開發行為和促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的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建立健全自然資源產權法律制度,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狈审w系是法律的有機統一整體。生態文明也是一個完整的體系,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構建具有重要指導意義。針對循環經濟法律體系存在的不足,要從縱向和橫向的不同視角來完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

1 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

近些年來,我國初步建立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相應的法律規范,促進了循環經濟的發展。然而,我國的循環經濟立法還處于初級階段。

1.1 循環體系建構的理念與生態文明理念的距離

在建構循環經濟的法律體系上,主要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以行政管理手段為主要內容的立法理念。我國循環經濟立法突出對循環經濟某些領域的“行政管理”,而不是以法律、經濟、技術手段為主,行政手段為輔。在立法上呈現明顯的“行政管理”法傾向,不符合生態文明理念下對立法的整體性、系統性和促進性要求。二是以部門立法和利益分割為主要程序特征的立法理念。一些循環經濟立法并不是從循環經濟本身固有的經濟規律和生態規律出發,而是從部門角度和利益出發,設計立法的結構和邏輯,各個部門都試圖通過立法和政策制定來為本部門爭取更多的管理權限,有利益的事情各個部門爭著做,沒有利益的事情各個部門則互相推諉。這一立法程序特征顯然與生態文明的理念要求不相符合。

1.2 循環經濟縱向體系存在的問題

從縱向來看,循環經濟立法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相關配套立法缺乏?!堆h經濟促進法》作為基本法已經實施,但是發展循環經濟僅僅靠這一部法律還不夠。從法律體系構成來看,某些領域還是立法空白,無法可依。二是地方立法明顯不足。我國各地區對循環經濟發展的重視程度差異較大,循環經濟發展水平也各不相同。與循環經濟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在不同地區的數量、質量和層次也是參差不齊。很多地方性立法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立法用語不規范、不準確、容易產生歧義。從立法層次上看,一些地方立法形式為政府或部門規章,而由地方人大或人大常委會頒布的地方性法規為數較少,而地方政府又一般委托地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起草工作,由于在起草工作中沒有行之有效的立法監督,受地方部門利益的影響,往往使這些規章烙下地方部門利益的痕跡。因此,地方有關循環經濟的立法明顯不足。

1.3 橫向體系存在的問題

橫向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除了《循環經濟促進法》外,還包括環境保護、資源、能源、生產、流通、廢物綜合利用等領域的法律。這些法律與《循環經濟促進法》之間的相互重合和不協調問題比較突出,某些方面的規定甚至相互矛盾和沖突?!堆h經濟促進法》與循環經濟法律體系中的其他法律法規的不協調體現在與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立法的不協調;與資源開發利用保護領域立法的不協調;與清潔生產領域立法的不協調;與廢物回收和循環利用方面立法的不協調。而不同部門出臺的規章、政策或文件也存在一定的沖突,在一定程度上制約和阻礙了循環經濟立法的協調性、統一性及有效實施,影響了循環經濟的發展。

2 完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主要措施

2.1 生態文明理念指導下縱向體系的完善

健全和完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從縱向的效力等級看,要建立和健全由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標準和規范性文件所組成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

第一,建立和完善相關配套法規。由于我國的國情和立法特點所決定,無論是《清潔生產促進法》,還是《循環經濟促進法》,均具有原則性特點,可操作性不強。因此,加強配套立法成為落實基本立法中規定的各項制度、措施的重要途徑。在循環經濟配套立法方面,要加強資源的節約使用和綜合利用及環境保護的立法。要抓緊制定節約用水、節約用地、節約原材料、資源綜合回收利用、節約能源等專門法規。第二,制定相關標準規范。標準規范是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快相關標準規范的制定,是完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工作。通過標準規范的制定和實施,有助于保障資源節約、污染預防、廢棄物減量化措施的貫徹實施。第三,加強地方立法。我國各地區發展水平很不平衡。法律公布后,各個地方根據法律的原則性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條例或者實施細則是非常必要的。加強地方立法,必須在國家立法的框架內,結合本地區的特色和實際情況,制定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

2.2 生態文明理念指導下橫向體系的完善

從橫向領域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需要完善幾個方面的立法:其核心要求是循環利用和無害利用。該思路是以循環經濟的物質流動規律為標準并符合循環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完善循環經濟立法體系,重點需要以生態文明理念為指導,以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為指針,協調好相關立法與《循環經濟促進法》的關系問題,適時修訂相關立法,使各項立法相互協調配套,發揮整體合力。

循環經濟法范文5

論文關鍵詞: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經驗啟示

循環經濟的發展模式是新型丁業化道路的最高形式,也是人類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一種全新的經濟運行模式。一些發達國家把循環經濟確定為國家的發展戰略,并在立法上加以確認、保護和促進。我國政府也提出,要盡快建立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因此,對我國循環經濟法制建設問題進行理論思考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發達國家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的經驗

世界上最早對循環經濟進行立法的國家是德國,早在1978年,德國就推m了“藍色天使”計劃,制定了《廢物處理法》和《電子產品的拿回制度》。1994年,德國制定了在世界上產生廣泛影響的《循環經濟和廢物清除法》,該法于1998年重新修訂。1998年以后.德國政府根據《循環經濟和廢物清除法》又先后制定了《垃圾法》(1999年)、《聯邦水土保持與舊廢棄物法令》(1999年)、(2OO1年森林經濟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0年)、《社區垃圾合乎環保放置及垃圾處理場令》(2001年)、《持續推動生態稅改革法》(2002年)、《森林繁殖材料法》(2002年)、《再生能源法》(2003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從而建立了比較完善的關于循環經濟的法律體系。另外,其他歐洲國家也制定或修正了自己的廢物管理法,如丹麥制定了《廢棄物處理法》;挪威政府于2003年修訂了《廢電子電機產品管理法》,擴大了有關主體的循環經濟責任;瑞典于1994年通過了關于包裝、輪胎和廢紙的“生產者責任制”法律,并先后制定了關于汽車和電子電器的生產者責任制的法律法規。

其他許多周家也不同程度地制定了相關的環境立法,充實了循環經濟法律制度。例如,美國1965年的《固體廢棄物處理法》,先后經過1976年、1980年、1984年、1988年、1996年的五次修訂,完善了包括信息公開、報告、資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發展、循環標準、經濟刺激與使用優先、職業保護、公民訴訟等固體廢物循環利用的法律制度。又如,日本是一個資源比較貧乏的國家,長期以來,其資源主要依賴從國外進口。因此,日本特別重視資源的節約使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旨在節約資源的循環經濟的法律法規,從而構建比較完善的循環經濟法律制度。日本于1991年制定了《回收條例》,1992年制定了《廢棄物清除條件修正案》,2000年通過了《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的基本法》、《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法》、《家用電器再生利用法》、《環保食品購買法》、《食品循環資源再生利用促進法》、《建筑工程資材再資源化法》、《容器包裝循環法》、《綠色采購法》、《廢棄物處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

二、建立和完善我國循環經濟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環境安全和資源效率是各國循環經濟法的共同價值。環境安全和資源效率價值主要借助于預防優先原則、循環利用原則、合理處置原則、適當分責原則滲透于循環經濟法規范之中。預防優先原則強調廢物的事前控制,體現的是積極防控的資源環境思維;作為循環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核心,循環利用原則的實質在于“物盡其用”;合理處置原則要求采取適當措施減少無法通過循環方法予以消除的廢物的環境危害;適當分責原則旨在使不同的循環經濟參與主體承擔與其身份相適應的法律義務。

1、預防優先原則。在生產、服務、消費中充分利用原料、能源和產品,盡量減少棄用物、副產品的產生,以從源頭控制資源環境問題。預防優先原則要求法律規則的設計有助于促進產品體積的小型化、產品質量的輕型化、產品功能的增大化及產品包裝的簡化,以減少廢物的排放。環境法的預防優先原則表明,環境法不僅限于抗拒對環境具有威脅性之危害及排除已產生之損害,而是預先防止其對環境及人類危害的產生;對具體產生的危險立即做出反應不是該原則的主要目的,其首要功能為,在根本無危險出現或有出現可能時預防性地對“人”加以保護或對生態環境加以美化。這種理念同樣適用于循環經濟法?,F代資源環境問題凸現以前,就存在各種降耗、抑廢的理念和實踐,不過,其主要著眼于資源和產品的經濟效用,而現代法律制度同時也突出環境安全。設備內物質循環、生產少廢產品和引導消費少廢、少害產品是貫徹預防優先原則的重要途徑。預防優先是將危險控制于未來、并創造規劃和保存未來世代的環境空間及資源的原則,它是循環經濟法實現環境安全和資源效率價值的首要依托。

預防優先原則蘊涵有積極實現環境安全和資源效率價值的理念。與事后處置相對應,預防優先原則強調廢棄物的事前控制,是一種積極防控的資源環境思維。初形成時,環境法突出污染的治理和生態破壞的恢復;而現代環境法,特別是循環經濟法,不僅觀念上而且制度上已發生根本性轉變。

2、循環利用原則。對于在生產、服務、消費過程中形成的廢物要盡可能地繼續予以使用,直至失去利用價值?!?R”和“4R"原則中的“再利用、再循環、再回收、資源化、無害化、重組化”體現的正是循環利用原則。作為循環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核心,循環利用原則要求循環經濟法的制度安排應有利于“物盡其用”,特別是能使原料和產品在反復利用中實現功用最大化。

3、合理處置原則。采取適當措施減少無法通過循環方法予以消除的廢棄物的環境危害。廢棄物的利用優先于處置,但是,當某些廢棄物無法進行再利用、再生利用、熱回收時,為了保護生態環境,就必須采取適當措施弱化、甚至去除其不利影響,或者進一步挖掘其利用價值。合理處置原則是指循環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應有助于及時、恰當處置廢棄物。環境安全兼顧資源效率是廢物處置應遵循的基本準則。

4、適當分責原則。循環經濟法環境安全和資源效率價值的實現依托于循環經濟法的實施,而其有效實施離不開各類主體的積極參與。參與循環經濟法實施的主體可分為政府、經營者(包括代表性組織)、公眾(包括代表性組織),但不同的循環經濟參與主體承擔的法律義務應當合理區分,此即適當分責原則。該原則體現于各國的法律安排中。日本法強調,“為了建立循環型社會,必須使國家、地方政府、企業和公眾在合理承擔各自責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其公平合理地負擔采取措施所需的費用”;而且,還具體劃分了政府、企業和公眾的責任。循環經濟法既然是各國政府促進本國循環經濟法發展的法律規范體系,那么,其相應的制度安排就要遵循這一精神,把政府、經營者、消費者的行為限定于適當的范圍,使其互相配合,互不干擾。

三、構建我國循環經濟法律制度的對策

1.綠色GDP核算制度。綠色GDP是在傳統GDP核算中扣除包括城市大氣污染引起的健康損害、室內空氣污染造成的健康損害、水污染、鉛等重金屬和有毒物質造成的污染損失、酸雨損失等。由于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和資源浪費的貨幣折算在世界上還沒有公認的方法,因而綠色GDP等指標的核算存在難以克服的技術困難。但仍然可以從比較的角度,在每項經濟活動的經濟增長數值后面列上該項經濟活動所造成的環境質量升降、生物多樣性增減、資源開采或消耗總量、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防治投資額度等事項。

2.計劃、規劃和布局制度。一般來說,循環經濟發展計劃應以國家環境保護計劃為基礎,包括循環經濟的發展方針、分期目標、考核目標、計劃性對策和重大項目等事項。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各地方要針對區域的環境資源情況和外來資源的實際,對地區產業結構體系的功能進行重新定位,調整地區內的產業結構和企業空間布局,明確循環經濟的目標、任務以及要采取的政策措施,確定重點行業、重點區域和重點企業的名單,保證循環經濟戰略的順利實施。如對于生態脆弱區、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在加強政府財政補貼的前提下,應規劃為保護性有限開發的區域;在一些資源枯竭型城市,可以把伴生礦和廢棄物的綜合利用規劃為接續產業。

3.有效管理和監督制度。具體措施主要有:一是建立循環經濟的綜合指導、協調、監督和專門監督管理相結合的行政監督管理體制;二是有效改革行政管理體制,加強市級環境資源保護垂直管理改革的力度,試行大區環境保護和國土資源巡視員制度,提高環境資源監督管理的權威性和效率;三是施行全新的政績考核標準,排除地方保護主義在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方面的干擾,確保循環經濟的模式的實施能落到實處。

4.法律義務和責任制度。為了全面明確消費者、企業和各級政府在循環經濟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國際上除了堅持“污染者付費、利用者補償、開發者養護、破壞者恢復”原則外,還逐漸發展了“消費者最終承擔、收益者負擔”和電子產品的生產、經銷者負責回收等原則。如日本2001年的《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的基本法》把義務主體劃分為國家、地方公共團體、經營者和國民。英國1995年《環境法》規定了國務大臣的條例制定義務、義務者類型、企業回收符合標準的義務、經濟代價義務等。一些國際條約甚至明確了成員國政府的義務和責任。對于這些義務與責任機制,我國有必要借鑒、吸收或完善,盡快建立相應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制度。

循環經濟法范文6

2005年,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按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的部署,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以推進資源節約、資源綜合利用和推行清潔生產為重點,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擬采取以下幾項措施:

一、加強對發展循環經濟的宏觀指導。將發展循環經濟作為編制“十一五”規劃和產業政策的重要指導原則,無論是總體規劃、各類專項規劃、區域規劃都要體現循環經濟的觀念;在重點行業產業政策中充分體現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當前要特別避免一些企業和園區不顧資源條件、產業布局、市場需求以及經濟和環境成本,片面強調產業鏈的延伸,搞大而全、小而全。

二、加強法規、規劃、政策和機制研究。按照中財辦的要求,組織編制發展循環經濟與建設節約型社會“十一五”規劃。研究提出循環經濟法律法規框架及《循環經濟促進法》立法建議。研究提出《節約石油管理條例》、《資源綜合利用條例》、《廢舊輪胎回收利用管理條例》、《強制回收的產品和包裝物回收管理辦法》等。編制《節水中長期專項規劃》、《海水利用專項規劃》、《資源綜合利用專項規劃》。研究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政策和機制,包括:對節能、節水產品的稅收優惠政策,促進節能、節水的價格政策,實施生產者責任制的收費政策,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等。

三、抓好循環經濟示范試點。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環??偩值扔嘘P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循環經濟試點。通過試點,提出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工業園區、城市循環經濟發展模式;重大技術領域和重大項目領域;循環經濟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完善再生資源回收網絡;提出按循環經濟模式規劃、建設、改造各類工業園區以及城市發展的思路;樹立一批發展循環經濟的典型,為加快推進循環經濟發展提供示范和借鑒。

四、利用國債資金支持一批重大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已將資源節約、循環經濟列為今年國債投資重點,重點支持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試點項目。同時支持一批節約和替代技術、能量梯級利用技術、可回收材料和回收處理技術、循環利用技術、“零排放”技術等重大技術開發和產業化示范項目,突破循環經濟發展的技術瓶頸。

五、加強循環經濟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豆澞芗夹g政策大綱》、《節水技術政策大綱》;組織編制鋼鐵、有色、煤炭、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紙、釀造等高消耗、高污染行業發展循環經濟先進適用技術;組織召開技術交流會;舉辦“資源節約、循環經濟技術與成果展覽會”,加快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

六、研究建立科學的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統計和核算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統計局、國家環??偩?、國土資源部、水利部、建設部等有關部門加快研究并建立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完善相關統計和核算制度,并逐步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加強對資源、能源利用狀況及資源循環利用的統計和分析工作。在此基礎上研究制定各行業推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具體目標和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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